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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的重要意义(合集7篇)

时间:2023-12-23 15:58:02
粮食生产的重要意义

粮食生产的重要意义第1篇

一、充分认识粮食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在科学把握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征的基础上,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做出的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分析了当前农业和农村形势,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大方针政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党加强“三农”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作出了具体部署,是我省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粮食部门是重要的涉农部门,粮食的生产环节在农业,粮食的流通基础在农村,粮食的收购对象是农民,粮食工作与“三农”有着天然密切的联系。粮食系统是农村现代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遍布农村的粮食购销网点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重要载体。粮食系统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尤其我省是粮食主产区,种粮收入是我省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粮食工作直接关系农民增产增收。粮食部门既是新农村建设的参与者,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推动者,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全省各级粮食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从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粮食工作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为己任,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理念,自觉参与和服务新农村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找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着力为新农村建设办实事

各级粮食部门要结合粮食工作职能,按照孙刚副省长提出的为农民种好粮、收好粮、管好粮、用好粮服务的要求,找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着力为新农村建设办实事。

一是要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点多面广,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市场的优势,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服务,帮助农民发展粮食生产,引导农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提高优质稻比率,种植适销对路的优质品种。

二是要加强对国家粮食政策的宣传,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积极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三是要依托国有粮食企业构建直接服务于农民和各类农业合作组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粮食收获后的集中整晒和干燥服务,提供安全储粮技术指导,推广科学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通过强化为农民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

四是要通过发展“订单粮食”、建立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发展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把千家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实行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企“双赢”。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发的《关于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做好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相关工作,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粮食规模经营,使农民在粮食流通和产业化经营中切实得到实惠。

五是要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指导农民生产更多更好的放心粮油原料,积极开展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原粮换成品粮的“二代一换”活动,为农民提供适合市场需求、安全廉价的“放心粮油”,为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服务。

六是要加快以股份制为重点的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整合资源优化结构,鼓励和支持农村民营粮食企业参与粮食经营,创新经营方式和服务体系,增强国有企业对农村经济和农户的带动力。

七是依法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为搞活农村粮食流通创造良好的公平环境。

粮食生产的重要意义第2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都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粮食部门是重要的涉农部门,粮食流通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相联。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的战略部署,切实履行好粮食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推进新农村建设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责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征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和特殊商品,发挥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粮食流通的工作基础在农村,粮食收购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在协调城乡经济发展,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粮食部门承担着重要责任,必须牢固树立粮食流通工作服务于“三农”的思想,着眼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大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多种市场主体参与粮食购销,搞活粮食流通。

(二)推进新农村建设是粮食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粮食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粮食部门要从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以及粮食行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的重要使命,立足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利用粮食系统遍布城乡的粮食购销网络、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粮食产业化经营等优势,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

二、粮食部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思路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围绕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加强粮食调控监管,发展现代粮食流通,推动粮食产业化经营,健全粮食服务体系,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四)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全面发展。要把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作为粮食行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创新服务体系,全方位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要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动力,建立起粮食部门为广大种粮农民增收服务的有效机制,使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行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扎扎实实地加以推进。

(五)主要目标

——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通过做好粮食流通基础工作和适时适度的宏观调控,引导粮食主产区和农民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通过保持合理粮食价格水平,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通过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和价格引导,促进优质粮食产业发展。

——促进农业效益明显提高。通过发展粮深加工增加粮食附加值,以及指导农户安全储粮、减少粮食产后损失等措施,促进粮食主产区将粮食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效益,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促进种粮农民收入持续增加。通过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等多项政策措施,使农民分享粮食流通、加工中的利益,提高种粮农民收入。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通过综合运用价格、风险基金使用、产销衔接、储备粮吞吐和进出口调剂等多种调控手段,努力做到粮食供求总量、品种、区域的基本平衡,实现粮食供求“紧平衡”的调控目标。

三、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保护种粮农民收益

(六)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合理调整企业布局,加快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做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从“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点、设施、人力等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继续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七)积极培育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多种市场主体参与粮食购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为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服务,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政策环境,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政策积极入市收购,活跃农村粮食流通。

(八)培育和壮大农村粮油购销员队伍。通过政策鼓励、利益吸引和法律规范,逐步建立规范的农村粮油购销员队伍,加强农村粮油购销员培训,充分发挥农村粮油购销员在粮食收购和销售中的作用,为农民提供便利服务。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九)落实好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等惠农政策。按照健全启动机制、费用补贴机制和监管机制的原则,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努力做到科学布点、合理布局,品种范围符合实际需要,监督检查机制健全,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顺畅。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好粮食仓库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落实收购资金和费用,及时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使这项政策真正促进粮食生产,稳定粮食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十)大力发展粮食产销衔接。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支持和鼓励产销区积极探索产销合作的有效方式,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既促进产区粮食的顺畅流通,增加产区种粮农民收入,也稳定销区粮源供应。要通过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和利益协调机制,大力支持和鼓励产销区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产销合作格局。要积极鼓励销区粮食企业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和储备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到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充分发挥展销会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粮食产销衔接。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对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对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要优先安排运输、贷款并提供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经济发达的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以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

(十一)加强对薄弱地区和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通过发展粮食生产、加强产销衔接和调整储备粮布局等多项措施,加强对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灾区以及少数民族、边疆等地区的粮食供给,确保薄弱地区人民群众和困难群体的粮食需求。

(十二)努力使粮食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我国粮食宏观调控的方针和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努力保持粮食供求紧平衡。要进一步探索建立粮食供求总量、品种结构和区域平衡的调控机制;加强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垂直管理体系,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利用粮食进出口手段,调剂国内粮食余缺;加强和健全粮食应急机制、监测预警机制和信息服务体系。通过综合运用以上各种调控措施,努力使粮食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同时,粮食宏观调控要充分考虑粮食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增强预见性,做到适时、适度调控,有效防止粮食市场的过度波动,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

五、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比较效益

(十三)大力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继续积极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充分调动农民开展粮食订单的积极性,扩大订单覆盖率,提高订单履约率。利用“公司+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形式和“二次结算”、“二次分配”等方式,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十四)促进粮油精深加工。粮油精深加工是提高粮油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重要途径。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粮油企业向粮食加工领域延伸,大力发展粮油精深加工,开发营养、健康的粮油产品,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让农民分享加工增值利益,提高农民的种粮收益。组织开展粮油加工业关键共性技术设备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实施粮油加工业升级工程,建立健全粮油加工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粮油加工行业统计和对公众的信息服务。

(十五)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培育一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民致富,实现粮食企业和农民双赢。要加快以粮食生产、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当地支农资金向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争取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龙头企业优质粮食品种的选育、推广及基地建设;落实部级、省级龙头企业在财政、税收、信贷方面的扶持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的粮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要重点向龙头企业倾斜,加快形成以粮深加工和深度开发为主的优势产业。

(十六)创新粮食产业化经营机制。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资金、技术和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劳动力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完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建立政府、保险机构、龙头企业和农户共同参与的粮食产业开发风险防御机制,提高企业和农户抗风险能力。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村购销网点联合,实现粮食生产与流通的良性互动。

(十七)促进粮食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订单生产、订单收购、信息和龙头企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技术指导等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引导农户连片种植适合市场需求的优质粮食品种,提高粮食品质,推动专用、优质粮食生产的发展,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六、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粮食顺畅流通

(十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行政手段对粮食市场流通的干预,逐步形成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和消费的流通机制。

(十九)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粮食市场建设的规划和指导,使布局更为科学合理,更好地搞活粮食流通和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引导和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粮食市场,优化粮食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健康发展。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全国性、区域性、专业性粮油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完善粮食竞价交易系统,推广粮食电子商务。

(二十)抓好粮食物流体系建设。改造、整合现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资源,建设跨省主要粮食物流通道、粮食物流节点和基地,发展粮食散装、散卸、散储、散运,提高粮食物流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建立粮食物流标准化体系,拓宽粮食物流渠道,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粮食流通效率。改善农村粮食收购、储运、烘干方式,提高农村粮食产后流通技术水平。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贴和地方财政配套支持,做好粮食主产区及西部困难地区基层农村收纳粮库仓房维修改造工作,为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增加农民收入创造良好条件。

七、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保护种粮农民合法权益

(二十一)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严格审查资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收购许可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定期进行审核。

(二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要依法保护和规范各类粮食企业合法经营,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监督指导,规范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的购销经营行为,督促全社会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义务。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粮食收购中的无证经营、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行为和扰乱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储备粮轮换以及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等政策用粮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把质量卫生关;严厉打击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严禁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确保农村口粮安全。要加强同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加强对粮食政策法规的宣传。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合法经营。特别要加强对广大农民有关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食品安全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八、创新服务体系,全方位服务种粮农民

(二十四)加强对农户安全储粮工作的指导。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建立农户科学储粮示范区,逐步完善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体系。宣传普及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储粮。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改进农村储粮装具,推广科学储粮技术,减少农村粮食产后损失。

(二十五)为农民提供粮食市场信息服务。通过建立快捷准确的价格监测机制,完善粮食价格监测点布局,全面监测并反映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通过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的粮食企业,以及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及时为广大农民提供粮食市场信息服务。

(二十六)完善粮油标准体系和粮食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发挥粮食科研院所、院校和检验机构的作用,建立标准研究、验证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和完善粮油质量检验体系,加强各级粮食检验机构建设,为促进优质专用粮食品种的生产,提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粮食检验机构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直接服务于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粮食规模化种植、等级化收购和分类储存。

(二十七)积极开展农村便民服务。大力发展农村粮油超市和粮食集贸市场,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粮食企业要充分利用仓储、加工设备和技术优势,发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网点优势,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的要求,为农民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用品,千方百计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二十八)大力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加强粮油食品安全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农民健康、营养消费。大力推广“放心米面”、“放心食油”,积极支持“放心粮油进农村”网点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粮油销售放心店”评选等活动,进一步提高“放心粮油”产品在农村市场的占有率。

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实效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在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的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深入学习、宣传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精神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培训计划,搞好干部教育,增强建设新农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目标,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协调指导,确保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加强沟通和协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新农村建设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把粮食部门纳入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体系,落实有关资金、项目和政策的支持。

(三十一)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抓好示范试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各级粮食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基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善于发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同时,围绕粮食部门更好地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深入研究有关理论和政策问题。

粮食生产的重要意义第3篇

粮食部门是重要的涉农部门,粮食流通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相联。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的战略部署,切实履行好粮食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推进新农村建设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责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征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和特殊商品,发挥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粮食流通的工作基础在农村,粮食收购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在协调城乡经济发展,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粮食部门承担着重要责任,必须牢固树立粮食流通工作服务于“三农”的思想,着眼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大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多种市场主体参与粮食购销,搞活粮食流通。

(二)推进新农村建设是粮食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粮食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粮食部门要从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以及粮食行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的重要使命,立足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利用粮食系统遍布城乡的粮食购销网络、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粮食产业化经营等优势,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

二、粮食部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思路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围绕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加强粮食调控监管,发展现代粮食流通,推动粮食产业化经营,健全粮食服务体系,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四)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全面发展。要把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作为粮食行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创新服务体系,全方位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要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动力,建立起粮食部门为广大种粮农民增收服务的有效机制,使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行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扎扎实实地加以推进。

(五)主要目标

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通过做好粮食流通基础工作和适时适度的宏观调控,引导粮食主产区和农民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通过保持合理粮食价格水平,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通过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和价格引导,促进优质粮食产业发展。

促进农业效益明显提高。通过发展粮深加工增加粮食附加值,以及指导农户安全储粮、减少粮食产后损失等措施,促进粮食主产区将粮食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效益,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促进种粮农民收入持续增加。通过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等多项政策措施,使农民分享粮食流通、加工中的利益,提高种粮农民收入。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通过综合运用价格、风险基金使用、产销衔接、储备粮吞吐和进出口调剂等多种调控手段,努力做到粮食供求总量、品种、区域的基本平衡,实现粮食供求“紧平衡”的调控目标。

三、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保护种粮农民收益

(六)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合理调整企业布局,加快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做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从“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点、设施、人力等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继续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七)积极培育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多种市场主体参与粮食购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为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服务,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政策环境,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政策积极入市收购,活跃农村粮食流通。

(八)培育和壮大农村粮油购销员队伍。通过政策鼓励、利益吸引和法律规范,逐步建立规范的农村粮油购销员队伍,加强农村粮油购销员培训,充分发挥农村粮油购销员在粮食收购和销售中的作用,为农民提供便利服务。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九)落实好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等惠农政策。按照健全启动机制、费用补贴机制和监管机制的原则,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努力做到科学布点、合理布局,品种范围符合实际需要,监督检查机制健全,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顺畅。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好粮食仓库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落实收购资金和费用,及时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使这项政策真正促进粮食生产,稳定粮食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十)大力发展粮食产销衔接。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支持和鼓励产销区积极探索产销合作的有效方式,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既促进产区粮食的顺畅流通,增加产区种粮农民收入,也稳定销区粮源供应。要通过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和利益协调机制,大力支持和鼓励产销区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产销合作格局。要积极鼓励销区粮食企业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和储备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到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充分发挥展销会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粮食产销衔接。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对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对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要优先安排运输、贷款并提供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经济发达的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以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

(十一)加强对薄弱地区和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通过发展粮食生产、加强产销衔接和调整储备粮布局等多项措施,加强对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灾区以及少数民族、边疆等地区的粮食供给,确保薄弱地区人民群众和困难群体的粮食需求。

(十二)努力使粮食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我国粮食宏观调控的方针和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努力保持粮食供求紧平衡。要进一步探索建立粮食供求总量、品种结构和区域平衡的调控机制;加强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垂直管理体系,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利用粮食进出口手段,调剂国内粮食余缺;加强和健全粮食应急机制、监测预警机制和信息服务体系。通过综合运用以上各种调控措施,努力使粮食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同时,粮食宏观调控要充分考虑粮食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增强预见性,做到适时、适度调控,有效防止粮食市场的过度波动,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

五、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比较效益

(十三)大力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继续积极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充分调动农民开展粮食订单的积极性,扩大订单覆盖率,提高订单履约率。利用“公司+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形式和“二次结算”、“二次分配”等方式,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十四)促进粮油精深加工。粮油精深加工是提高粮油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重要途径。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粮油企业向粮食加工领域延伸,大力发展粮油精深加工,开发营养、健康的粮油产品,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让农民分享加工增值利益,提高农民的种粮收益。组织开展粮油加工业关键共性技术设备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实施粮油加工业升级工程,建立健全粮油加工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粮油加工行业统计和对公众的信息服务。

(十五)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培育一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民致富,实现粮食企业和农民双赢。要加快以粮食生产、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当地支农资金向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争取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龙头企业优质粮食品种的选育、推广及基地建设;落实部级、省级龙头企业在财政、税收、信贷方面的扶持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的粮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要重点向龙头企业倾斜,加快形成以粮深加工和深度开发为主的优势产业。

(十七)创新粮食产业化经营机制。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资金、技术和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劳动力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完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建立政府、保险机构、龙头企业和农户共同参与的粮食产业开发风险防御机制,提高企业和农户抗风险能力。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村购销网点联合,实现粮食生产与流通的良性互动。

(十七)促进粮食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订单生产、订单收购、信息和龙头企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技术指导等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引导农户连片种植适合市场需求的优质粮食品种,提高粮食品质,推动专用、优质粮食生产的发展,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六、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粮食顺畅流通

(十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行政手段对粮食市场流通的干预,逐步形成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和消费的流通机制。

(十九)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粮食市场建设的规划和指导,使布局更为科学合理,更好地搞活粮食流通和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引导和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粮食市场,优化粮食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健康发展。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全国性、区域性、专业性粮油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完善粮食竞价交易系统,推广粮食电子商务。

(二十)抓好粮食物流体系建设。改造、整合现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资源,建设跨省主要粮食物流通道、粮食物流节点和基地,发展粮食散装、散卸、散储、散运,提高粮食物流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建立粮食物流标准化体系,拓宽粮食物流渠道,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粮食流通效率。改善农村粮食收购、储运、烘干方式,提高农村粮食产后流通技术水平。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贴和地方财政配套支持,做好粮食主产区及西部困难地区基层农村收纳粮库仓房维修改造工作,为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增加农民收入创造良好条件。

七、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保护种粮农民合法权益

(二十一)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严格审查资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收购许可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定期进行审核。

(二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要依法保护和规范各类粮食企业合法经营,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监督指导,规范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的购销经营行为,督促全社会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义务。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粮食收购中的无证经营、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行为和扰乱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储备粮轮换以及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等政策用粮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把质量卫生关;严厉打击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严禁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确保农村口粮安全。要加强同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加强对粮食政策法规的宣传。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合法经营。特别要加强对广大农民有关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食品安全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八、创新服务体系,全方位服务种粮农民

(二十四)加强对农户安全储粮工作的指导。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建立农户科学储粮示范区,逐步完善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体系。宣传普及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储粮。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改进农村储粮装具,推广科学储粮技术,减少农村粮食产后损失。

(二十五)为农民提供粮食市场信息服务。通过建立快捷准确的价格监测机制,完善粮食价格监测点布局,全面监测并反映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通过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的粮食企业,以及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及时为广大农民提供粮食市场信息服务。

(二十七)完善粮油标准体系和粮食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发挥粮食科研院所、院校和检验机构的作用,建立标准研究、验证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和完善粮油质量检验体系,加强各级粮食检验机构建设,为促进优质专用粮食品种的生产,提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粮食检验机构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直接服务于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粮食规模化种植、等级化收购和分类储存。

(二十七)积极开展农村便民服务。大力发展农村粮油超市和粮食集贸市场,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粮食企业要充分利用仓储、加工设备和技术优势,发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网点优势,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的要求,为农民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用品,千方百计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二十八)大力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加强粮油食品安全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农民健康、营养消费。大力推广“放心米面”、“放心食油”,积极支持“放心粮油进农村”网点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粮油销售放心店”评选等活动,进一步提高“放心粮油”产品在农村市场的占有率。

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实效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在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的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深入学习、宣传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精神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培训计划,搞好干部教育,增强建设新农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目标,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协调指导,确保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加强沟通和协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新农村建设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把粮食部门纳入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体系,落实有关资金、项目和政策的支持。

(三十一)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抓好示范试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各级粮食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基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善于发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同时,围绕粮食部门更好地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深入研究有关理论和政策问题。

粮食生产的重要意义第4篇

一、切实增强做好粮食工作的责任意识

认真审视和把握新时期粮食工作的重要性,是做好粮食工作的前提。自古以来,“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先”。粮食是社会和谐和国家自立的物质基础,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全局性的战略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工作高度重视,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变化,时刻受到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总书记明确指出:“粮食安全这根弦什么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年两会期间,同志强调:“如果中国经济要出大问题,很可能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开始,在农业问题上务必保持清醒头脑,绝不可掉以轻心。”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无论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减免农业税费,给予粮食直补、种子、农机、农资和产粮大县补贴,还是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供需平衡,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粮食工作者必须从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粮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把粮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增强粮食安全的忧患意识

粮食是国家安全的物质保障。纵观我国治乱兴衰的历史和改革开放以来安定祥和的现实,莫不与粮食生产的丰歉息息相关,莫不与粮食供给的裕缺紧密相连。尽管近几年全国、全省粮食生产出现重大转机,粮食生产总量有所增加,但粮食供求紧平衡的状况并未彻底改变,产需仍有较大缺口,品种结构也仍需调剂。我市是全省的粮食主销区之一,耕地少,水资源匮乏,靠天种粮,靠天吃饭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粮食增产的基础很不稳固。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粮食种植面积逐步减少,加上自然灾害频繁,粮食生产不可能有大幅度的增长,粮食产量每年在22万吨左右,全市粮食产需缺口已达8万吨。在“十一五”期间,我们还面临着人口增长,城镇化、工业化提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快的趋势,粮食需求还将持续增加,确保全市粮食安全,解决粮食供求平衡的任务相当艰巨。为此,我们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切实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科技支持,稳定粮食生产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强化粮食安全市、县(区)长负责制,完善和强化市、县(区)粮食储备,坚决消除“存粮”不如“存钱”的思想。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省、市、县四级储备粮食的管理,做到布局合理,及时轮换,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必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为筑牢全市粮食安全的坚强防线提供可靠保障。

三、切实增强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制意识

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是建立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__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的相继颁布和实施,为依法管粮提供了法规依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适应职能转变的要求,坚持依法管粮,大力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努力营造稳定、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一是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认真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经营主体进入粮食收购领域。依法保护和规范各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全行业和谐发展。二是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常性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执行粮食统计制度、粮食质量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粮油产品、操纵粮油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市场秩序和粮油品质安全。三是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依法管粮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创造必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广泛开展粮食普法工作,加大对各类粮油经营从业人员的法规宣传和培训力度,为依法管粮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切实增强粮食经济的发展意识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如何深化改革,转变粮食行业发展观念,推进粮食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一是增强加快发展的使命感。尽管我市粮食行业通过几年的改革、重组、整合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布局分散、经营规模小、创新能力弱、产品档次低、经营效益差、管理水平落后的状况没有彻底改变,发展不足仍是主要问题。粮食部门一定要切实转变观念,增强粮食行业发展的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粮食行业发展步伐。二是大力加快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建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好现有国有粮食存量资产,以拆迁还建、退城进郊、资产置换、资产重组、参股控股和招商引资等方式,集中建设集“仓储、运输、市场、加工、信息”五位一体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以提高粮食流通能力、加工能力和储藏能力。三是进一步做大做强粮食行业龙头企业。利用粮食物流中心建设平台,大力打造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粮油仓储、中转、加工、配送、批发企业,延伸粮油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

粮食生产的重要意义第5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都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粮食部门是重要的涉农部门,粮食流通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相联。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的战略部署,切实履行好粮食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任务(一)推进新农村建设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责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征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和特殊商品,发挥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粮食流通的工作基础在农村,粮食收购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在协调城乡经济发展,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粮食部门承担着重要责任,必须牢固树立粮食流通工作服务于“三农”的思想,着眼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大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多种市场主体参与粮食购销,搞活粮食流通。(二)推进新农村建设是粮食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粮食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粮食部门要从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以及粮食行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的重要使命,立足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利用粮食系统遍布城乡的粮食购销网络、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粮食产业化经营等优势,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二、粮食部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思路(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围绕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加强粮食调控监管,发展现代粮食流通,推动粮食产业化经营,健全粮食

服务体系,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四)基本原则——突出重点,全面发展。要把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作为粮食行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创新服务体系,全方位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要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动力,建立起粮食部门为广大种粮农民增收服务的有效机制,使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行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粮食流通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扎扎实实地加以推进。(五)主要目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通过做好粮食流通基础工作和适时适度的宏观调控,引导粮食主产区和农民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通过保持合理粮食价格水平,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通过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和价格引导,促进优质粮食产业发展。——促进农业效益明显提高。通过发展粮深加工增加粮食附加值,以及指导农户安全储粮、减少粮食产后损失等措施,促进粮食主产区将粮食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效益,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种粮农民收入持续增加。通过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等多项政策措施,使农民分享粮食流通、加工中的利益,提高种粮农民收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通过综合运用价格、风险基金使用、产销衔接、储备粮吞吐和进出口调剂等多种调控手段,努力做到粮食供求总量、品种、区域的基本平衡,实现粮食供求“紧平衡”的调控目标。三、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保护种粮农民收益(六)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合理调整企业布局,加快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做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从“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点、设施、人力等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继续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七)积极培育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多种市场主体参与粮食

购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为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服务,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政策环境,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政策积极入市收购,活跃农村粮食流通。(八)培育和壮大农村粮油购销员队伍。通过政策鼓励、利益吸引和法律规范,逐步建立规范的农村粮油购销员队伍,加强农村粮油购销员培训,充分发挥农村粮油购销员在粮食收购和销售中的作用,为农民提供便利服务。四、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增加种粮农民收入(九)落实好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等惠农政策。按照健全启动机制、费用补贴机制和监管机制的原则,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努力做到科学布点、合理布局,品种范围符合实际需要,监督检查机制健全,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顺畅。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好粮食仓库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落实收购资金和费用,及时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使这项政策真正促进粮食生产,稳定粮食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十)大力发展粮食产销衔接。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支持和鼓励产销区积极探索产销合作的有效方式,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既促进产区粮食的顺畅流通,增加产区种粮农民收入,也稳定销区粮源供应。要通过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和利益协调机制,大力支持和鼓励产销区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产销合作格局。要积极鼓励销区粮食企业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和储备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到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充分发挥展销会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粮食产销衔接。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对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对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要优先安排运输、贷款并提供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经济发达的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以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十一)加强对薄弱地区和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通过发展粮食生产、加强产销衔接和调整储备粮布局等多项措施,加强对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灾区以及少数民族、边疆等地区的粮食供给,确保薄弱地区人民群众和困难群体的粮食需求。(十二)努力使粮食

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我国粮食宏观调控的方针和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努力保持粮食供求紧平衡。要进一步探索建立粮食供求总量、品种结构和区域平衡的调控机制;加强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垂直管理体系,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利用粮食进出口手段,调剂国内粮食余缺;加强和健全粮食应急机制、监测预警机制和信息服务体系。通过综合运用以上各种调控措施,努力使粮食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同时,粮食宏观调控要充分考虑粮食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增强预见性,做到适时、适度调控,有效防止粮食市场的过度波动,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五、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比较效益(十三)大力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继续积极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充分调动农民开展粮食订单的积极性,扩大订单覆盖率,提高订单履约率。利用“公司+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形式和“二次结算”、“二次分配”等方式,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十四)促进粮油精深加工。粮油精深加工是提高粮油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重要途径。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粮油企业向粮食加工领域延伸,大力发展粮油精深加工,开发营养、健康的粮油产品,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让农民分享加工增值利益,提高农民的种粮收益。组织开展粮油加工业关键共性技术设备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实施粮油加工业升级工程,建立健全粮油加工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粮油加工行业统计和对公众的信息服务。(十五)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培育一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民致富,实现粮食企业和农民双赢。要加快以粮食生产、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当地支农资金向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争取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龙头企业优质粮食品种的选育、推广及基地建设;落实部级、省级龙头企业在财政、税收、信贷方面的扶持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的粮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要重点向龙头企业倾斜,加快形成以粮深加工和深度开发为主的优势产业。(十六)创新粮食产业化经营机制。

粮食生产的重要意义第6篇

一、法治粮食建设的意义

法治粮食建设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新形势的需要,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是粮食管理走向法制化需要,也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新形势下,构建法治粮食,坚持依法管粮的核心任务就是确保国家各项粮食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制度建设,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耕者谋利,为者食造福,为行业发展,保证粮食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保障粮食安全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是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通过法治粮食的建设,督促粮食经营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粮食政策,依法诚信,在追求企业效益最大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使其自觉成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载体,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是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业,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特别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绝大多数粮食经营者都能坚持依法经营。但少数粮食企业在粮食市场和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情况下,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压级压价、短斤少两,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粮价等扰乱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的违法违规现象还依然存在。因此,通过构建法治粮食,坚持依法管粮,及时发现并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才能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是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通过法治粮食建设,加强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督促粮食经营者依法及时、准确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的真实情况。

四是保证国家粮食政策的有效实施。构建法治粮食,坚持依法管粮,督促粮食经营者在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可以使粮食经营者养成依法经营的良好习惯,从而维护了国家粮食政策的尊严。

二、当前法治粮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粮食流通管理已从过去依靠政策管理粮食流通转变为依法管粮,粮食流通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化轨道。但是,由于粮食行业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粮食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完善方面:一是法制体系不够健全、完善,立法级次较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粮食法律,“粮食法”创立虽很迫切,但至今仍未出台。相对法律而言主,《条例》是法规性文件,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由于人们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往往会导致执行上的随意性;二是法制的可操作性难以保证。《条例》中还存在某些疏漏、不够明确或不尽合理的地方,为一些粮食经营者违规操作提供了借口,增加了依法行政的难度;三是粮食从原粮收购、加工、成品粮销售,存在着多头监管,责任不清。目前,有权对粮食质量和卫生实施监管的有工商、质监、卫生、粮食等部门,存在几个部门多头监管、重复监管或无人监管的现象,加之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职权职责不配套,缺乏打击力度,粮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四是全社会对法治粮食的意识较为淡薄,执法环境尚待改善;五是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还不高,导致执法不够严格、规范。

三、构建和完善法治粮食的思考与对策

法治粮食建设涉及国家对粮食的立法、国务院和省对粮食制定法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粮食制定规章制度,以及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如何知法和守法;粮食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如何依法和用法等方面。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法治粮食就是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加快“粮食法”立法步伐,坚持以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着力提升全体社会公民和广大粮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依法管粮、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增强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观念,增强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与能力,为粮食流通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快粮食立法步伐,完善法治依据,进一步提升法治粮食地位

中国是经济发展中的大国,也是粮食生产和消费的大国。粮食作为特殊商品,是人们生存、经济发展主要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当前,全球粮食价格飞涨,粮食经济面临危机,也给我国粮食发展和安全敲响警钟,尽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粮食法”已刻不容缓。

1、加快立法进程,确保粮食法治体系建立。自古人类就将粮食作为基本生存的特殊商品,中国有句俗语“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它充分说明粮食在人类心目中占据着地位是十分重要的。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均耕地较少,其经济处在发展中国家,对粮食的需求有其较强的依赖性。因此,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以及粮食管理和监控方面都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近几年,随着粮食单产量的提高和粮食市场化运作的加快,国务院和地方了相继出台了一些粮食法规,为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粮食法制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前,面对世界粮食危机,我国如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减少和避免粮食风险,现行的粮食法规已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粮食立法必须摆在十分关注的位置。只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粮食法律体系,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安全才有根本的保证。

2、理顺法律关系,完善法治粮食体系建设。粮食安全是指粮食供应与粮食需求平衡,并保证买得到、买得起所需的食物,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粮食生产安全、流通安全、消费安全。当前,由于城市发展和开发区建设的需要,我国耕地面积和播种面积大幅度减少;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收入多元化的趋势,农民种粮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由于农业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完善,生产科技含量低,技术水平有待改进和加强等,也影响了粮食的生产安全。粮食产销体制不健全,产销相互脱节、市场发育不完整、价格形成机制有缺陷、国有粮食企业缺乏活力、宏观调控能力弱等,特别是条块分割的储备粮管理体制,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难以统一监管等因素,导致国家宏观决策不到位,粮食价格的失真,使生产者得不到真实的市场信号;粮食储备数据的不完整性和粮食进出口与国内市场的逆向运作等,都会引发和加重粮食的不安全性。因此,加快粮食立法,确保粮食在生产、经营、消费和管理等方面都有法律的相对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明确法律义务和责任,以及粮食生产、购销和消费等方面的风险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和地方粮食的应急、调控、价格干预措施及实施等法律依据,从而进一步理顺粮食法律关系,完善法治粮食体系。

3、加强相关研究,保证多环节有法可依。近年来,国际市场粮价大幅攀升,舆论普遍认为,生物质能源迅猛发展导致汽车与人争粮食。中国还存在着抛荒、乱占耕地现象,严重威胁着粮食安全。国情时刻提醒我们决不能以牺牲粮食安全为代价换取能源安全,必须走有自己特色的生物质能源发展道路,始终坚持“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的原则,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控制用玉米、油料等粮油产品生产生物燃料,应该始终坚持充分利用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农村废弃物,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固化,部分替代石化能源,坚持用秸秆和适度发展能源作物生产生物燃料,积极引导好粮食经营转化和深加工。目前,粮食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严重缺乏,且级次较低,也不配套,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快对粮加工,粮食秸秆和谷壳等附属品的循环运用等配套环节的立法。同时,还要加快粮食统计分析和粮食监管数字化建设的立法,提高多方位粮食立法层次,为粮食全方位发展和安全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营造法治粮食理念

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粮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围绕依法行政、依法管粮这根主线,深入开展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营造法治粮食理念,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1、明确宣教内容,强化法治粮食意识。当前,首先要加强党的十七大有关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论述的学习,坚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其次是加强《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宣传宪法,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许可法、劳动合同法等与粮食依法行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民法、物权法等与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是加强涉粮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相关配套制度,认真加以贯彻落实,提高粮食行业法制化水平。

2、区分不同对象,提高法治宣传效果。加强法治宣传,必须注重实际效果。要依据不同的教育对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一是领导干部,要着力提高其依法执政意识。二是公务员,要着力提高他们的公正执法水平。四是粮食经营者,要着力提高他们的依法经营意识。五是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要着力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

3、采取多种形式,营造法治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粮食的宣传,是当前我们“粮食人”的必然选择。一是要充分利用“5.26《条例》颁布日”、“10.16世界粮食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点,以及夏秋两季粮食收购等契机,广泛地开展法制粮食宣传,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和理解我们“粮食人”所做的工作。二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充分利用“走进直播室”、“在线访谈”等栏目,积极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扩大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覆盖面,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管粮、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三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在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开展法制粮食宣传教育,积极营造知法、懂法、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加强粮食法制建设,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法治粮食建设,必须形成和完善一系列粮食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粮食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是推进依法管粮和建设法治粮食的基础。

1、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依法管粮行为。当前,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规。要结合粮食工作的实际,重点抓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意见(试行)》等制度的执行,加强对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坚持用法规和制度来管理粮食经营活动,用法规和制度来约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着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及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根据自身法律实践,积极发挥粮食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理论探讨和研究,积极向立法机关、有制定规章权的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健全,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

2、强化公开运行,进一步提高行政权力的阳光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是一个法治部门,是一个在阳光下运作的部门,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才可能公开行使。要构建法治粮食系统,必须将粮食流通管理中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管理的过程及结果公开,让社会和老百姓有更多的知情和监督权,使我们的行政执法活动真正实现在阳光下运作。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监督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的有力武器。要进一步明确许可项目、许可依据、许可主体;按照绩效优先的原则,提高“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理时效;要公开办事程序,按照法定程序,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执法目录,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进一步接受申请人咨询和社会的监督;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全程在网上运作和监督,保证政务公开更加科学合理。

3、强化行政执法,进一步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随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坚持依法管粮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努力打造“执法素质工程、执法质量工程、执法监督工程、执法绩效考评工程”。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权力法定和程序法定的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执法都要遵守法定程序,正确行使手中的行政权力,防止粮食行政执法同出现“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发生。二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全社会的粮油质量监督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油。要积极开展“放心粮店”创建活动,推行和健全粮食准入制度,加强粮油质量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市场粮油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要建立严格的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理体系,加大对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营造科学消费、安全消费、放心消费的环境。三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监管和粮食经营企业的管理,重点抓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和储备粮的管理;与工商部门配合加强对粮油市场监管,与物价部门配合加强对粮油价格的监控,对粮油流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的曝光和揭露,粮食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发现,坚决查处,以确保粮食流通运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打造粮食法治化体系

粮食法制队伍的建立健全,是保证法治粮食建设的前提。只有建立了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勤政廉洁的粮食行政执法团队,法治粮食建设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与保证。

1、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构。转变职能,依法管粮,是新时期粮食流通领域的一次大变革,是粮食干部职工思想领域的一次大解放,是粮食工作形式和性质的一次大转轨。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是保证依法管粮的前提。要围绕粮食工作现状,在地方行政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增设法制机构,扩充行政执法编制人员。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对现代粮食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和执法水平及执法队伍建设的研究,不断增强依法管粮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储备、粮食销售、粮食加工、粮食运输等多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粮食收购站点和经营企业的监督,以保证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和粮食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转。

2、增强法治意识,造就一支清廉法制队伍。要围绕中央提出的“粮食安全的警钟要始终长鸣,巩固农业基础的弦要始终绷紧,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要始终坚持”的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廉洁意识,把依法管粮,廉洁从政作为新时期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抓手,促使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欲望迫切,守法意识增强,用法自觉性提高,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强、作风过硬、业务精通、高效廉洁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

3、加强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粮食部门要全面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仅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更要有一支精于法律、通晓专业、作风过硬、服务人民的高素质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制理论、依法行政和粮食业务知识的水平。要理论学习与实际执法培训相结合,培养一批在一线能战斗的队伍。要与省级粮食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法制部门一起组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培训,并按“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使每位执法人员都有资格和责任认真履行职能。

粮食生产的重要意义第7篇

一、法治粮食建设的意义

法治粮食建设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新形势的需要,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是粮食管理走向法制化需要,也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新形势下,构建法治粮食,坚持依法管粮的核心任务就是确保国家各项粮食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制度建设,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耕者谋利,为者食造福,为行业发展,保证粮食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保障粮食安全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是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通过法治粮食的建设,督促粮食经营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粮食政策,依法诚信,在追求企业效益最大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使其自觉成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载体,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是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业,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特别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绝大多数粮食经营者都能坚持依法经营。但少数粮食企业在粮食市场和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情况下,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压级压价、短斤少两,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粮价等扰乱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的违法违规现象还依然存在。因此,通过构建法治粮食,坚持依法管粮,及时发现并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才能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是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通过法治粮食建设,加强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督促粮食经营者依法及时、准确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的真实情况。

四是保证国家粮食政策的有效实施。构建法治粮食,坚持依法管粮,督促粮食经营者在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可以使粮食经营者养成依法经营的良好习惯,从而维护了国家粮食政策的尊严。

二、当前法治粮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粮食流通管理已从过去依靠政策管理粮食流通转变为依法管粮,粮食流通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化轨道。但是,由于粮食行业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粮食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完善方面:一是法制体系不够健全、完善,立法级次较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粮食法律,“粮食法”创立虽很迫切,但至今仍未出台。相对法律而言主,《条例》是法规性文件,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由于人们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往往会导致执行上的随意性;二是法制的可操作性难以保证。《条例》中还存在某些疏漏、不够明确或不尽合理的地方,为一些粮食经营者违规操作提供了借口,增加了依法行政的难度;三是粮食从原粮收购、加工、成品粮销售,存在着多头监管,责任不清。目前,有权对粮食质量和卫生实施监管的有工商、质监、卫生、粮食等部门,存在几个部门多头监管、重复监管或无人监管的现象,加之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职权职责不配套,缺乏打击力度,粮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四是全社会对法治粮食的意识较为淡薄,执法环境尚待改善;五是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还不高,导致执法不够严格、规范。

三、构建和完善法治粮食的思考与对策

法治粮食建设涉及国家对粮食的立法、国务院和省对粮食制定法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粮食制定规章制度,以及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如何知法和守法;粮食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如何依法和用法等方面。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法治粮食就是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加快“粮食法”立法步伐,坚持以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着力提升全体社会公民和广大粮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依法管粮、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增强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观念,增强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与能力,为粮食流通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快粮食立法步伐,完善法治依据,进一步提升法治粮食地位

中国是经济发展中的大国,也是粮食生产和消费的大国。粮食作为特殊商品,是人们生存、经济发展主要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当前,全球粮食价格飞涨,粮食经济面临危机,也给我国粮食发展和安全敲响警钟,尽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粮食法”已刻不容缓。

1、加快立法进程,确保粮食法治体系建立。自古人类就将粮食作为基本生存的特殊商品,中国有句俗语“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它充分说明粮食在人类心目中占据着地位是十分重要的。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均耕地较少,其经济处在发展中国家,对粮食的需求有其较强的依赖性。因此,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以及粮食管理和监控方面都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近几年,随着粮食单产量的提高和粮食市场化运作的加快,国务院和地方了相继出台了一些粮食法规,为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粮食法制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前,面对世界粮食危机,我国如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减少和避免粮食风险,现行的粮食法规已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粮食立法必须摆在十分关注的位置。只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粮食法律体系,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安全才有根本的保证。

2、理顺法律关系,完善法治粮食体系建设。粮食安全是指粮食供应与粮食需求平衡,并保证买得到、买得起所需的食物,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粮食生产安全、流通安全、消费安全。当前,由于城市发展和开发区建设的需要,我国耕地面积和播种面积大幅度减少;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收入多元化的趋势,农民种粮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由于农业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完善,生产科技含量低,技术水平有待改进和加强等,也影响了粮食的生产安全。粮食产销体制不健全,产销相互脱节、市场发育不完整、价格形成机制有缺陷、国有粮食企业缺乏活力、宏观调控能力弱等,特别是条块分割的储备粮管理体制,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难以统一监管等因素,导致国家宏观决策不到位,粮食价格的失真,使生产者得不到真实的市场信号;粮食储备数据的不完整性和粮食进出口与国内市场的逆向运作等,都会引发和加重粮食的不安全性。因此,加快粮食立法,确保粮食在生产、经营、消费和管理等方面都有法律的相对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明确法律义务和责任,以及粮食生产、购销和消费等方面的风险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和地方粮食的应急、调控、价格干预措施及实施等法律依据,从而进一步理顺粮食法律关系,完善法治粮食体系。

3、加强相关研究,保证多环节有法可依。近年来,国际市场粮价大幅攀升,舆论普遍认为,生物质能源迅猛发展导致汽车与人争粮食。中国还存在着抛荒、乱占耕地现象,严重威胁着粮食安全。国情时刻提醒我们决不能以牺牲粮食安全为代价换取能源安全,必须走有自己特色的生物质能源发展道路,始终坚持“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的原则,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控制用玉米、油料等粮油产品生产生物燃料,应该始终坚持充分利用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农村废弃物,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固化,部分替代石化能源,坚持用秸秆和适度发展能源作物生产生物燃料,积极引导好粮食经营转化和深加工。目前,粮食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严重缺乏,且级次较低,也不配套,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快对粮加工,粮食秸秆和谷壳等附属品的循环运用等配套环节的立法。同时,还要加快粮食统计分析和粮食监管数字化建设的立法,提高多方位粮食立法层次,为粮食全方位发展和安全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营造法治粮食理念

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粮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围绕依法行政、依法管粮这根主线,深入开展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营造法治粮食理念,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1、明确宣教内容,强化法治粮食意识。当前,首先要加强党的十七大有关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论述的学习,坚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其次是加强《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宣传宪法,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许可法、劳动合同法等与粮食依法行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民法、物权法等与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是加强涉粮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相关配套制度,认真加以贯彻落实,提高粮食行业法制化水平。

2、区分不同对象,提高法治宣传效果。加强法治宣传,必须注重实际效果。要依据不同的教育对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一是领导干部,要着力提高其依法执政意识。二是公务员,要着力提高他们的公正执法水平。四是粮食经营者,要着力提高他们的依法经营意识。五是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要着力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

3、采取多种形式,营造法治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粮食的宣传,是当前我们“粮食人”的必然选择。一是要充分利用“5.26《条例》颁布日”、“10.16世界粮食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点,以及夏秋两季粮食收购等契机,广泛地开展法制粮食宣传,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和理解我们“粮食人”所做的工作。二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充分利用“走进直播室”、“在线访谈”等栏目,积极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扩大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覆盖面,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管粮、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三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在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开展法制粮食宣传教育,积极营造知法、懂法、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加强粮食法制建设,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法治粮食建设,必须形成和完善一系列粮食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粮食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是推进依法管粮和建设法治粮食的基础。

1、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依法管粮行为。当前,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规。要结合粮食工作的实际,重点抓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意见(试行)》等制度的执行,加强对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坚持用法规和制度来管理粮食经营活动,用法规和制度来约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着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及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根据自身法律实践,积极发挥粮食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理论探讨和研究,积极向立法机关、有制定规章权的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健全,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

2、强化公开运行,进一步提高行政权力的阳光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是一个法治部门,是一个在阳光下运作的部门,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才可能公开行使。要构建法治粮食系统,必须将粮食流通管理中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管理的过程及结果公开,让社会和老百姓有更多的知情和监督权,使我们的行政执法活动真正实现在阳光下运作。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监督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的有力武器。要进一步明确许可项目、许可依据、许可主体;按照绩效优先的原则,提高“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理时效;要公开办事程序,按照法定程序,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执法目录,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进一步接受申请人咨询和社会的监督;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全程在网上运作和监督,保证政务公开更加科学合理。

3、强化行政执法,进一步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随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坚持依法管粮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努力打造“执法素质工程、执法质量工程、执法监督工程、执法绩效考评工程”。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权力法定和程序法定的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执法都要遵守法定程序,正确行使手中的行政权力,防止粮食行政执法同出现“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发生。二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全社会的粮油质量监督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油。要积极开展“放心粮店”创建活动,推行和健全粮食准入制度,加强粮油质量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市场粮油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要建立严格的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理体系,加大对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营造科学消费、安全消费、放心消费的环境。三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监管和粮食经营企业的管理,重点抓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和储备粮的管理;与工商部门配合加强对粮油市场监管,与物价部门配合加强对粮油价格的监控,对粮油流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的曝光和揭露,粮食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发现,坚决查处,以确保粮食流通运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打造粮食法治化体系

粮食法制队伍的建立健全,是保证法治粮食建设的前提。只有建立了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勤政廉洁的粮食行政执法团队,法治粮食建设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与保证。

1、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构。转变职能,依法管粮,是新时期粮食流通领域的一次大变革,是粮食干部职工思想领域的一次大解放,是粮食工作形式和性质的一次大转轨。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是保证依法管粮的前提。要围绕粮食工作现状,在地方行政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增设法制机构,扩充行政执法编制人员。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对现代粮食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和执法水平及执法队伍建设的研究,不断增强依法管粮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储备、粮食销售、粮食加工、粮食运输等多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粮食收购站点和经营企业的监督,以保证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和粮食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转。

2、增强法治意识,造就一支清廉法制队伍。要围绕中央提出的“粮食安全的警钟要始终长鸣,巩固农业基础的弦要始终绷紧,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要始终坚持”的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廉洁意识,把依法管粮,廉洁从政作为新时期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抓手,促使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欲望迫切,守法意识增强,用法自觉性提高,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强、作风过硬、业务精通、高效廉洁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

3、加强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粮食部门要全面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仅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更要有一支精于法律、通晓专业、作风过硬、服务人民的高素质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制理论、依法行政和粮食业务知识的水平。要理论学习与实际执法培训相结合,培养一批在一线能战斗的队伍。要与省级粮食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法制部门一起组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培训,并按“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使每位执法人员都有资格和责任认真履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