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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的概念(合集7篇)

时间:2023-12-23 15:58:02
生态保护的概念

生态保护的概念第1篇

一、素质教育目标

(一)知识教学点

1.了解

生物与环境的关系。

2.理解

(1)生物对环境适应的普遍性、相对性。

(2)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概念及实例。

3.掌握

保护色、警戒色与拟态的区别。

(二)能力训练点

观察能力、概括能力、归纳能力、表达能力。

(三)德育渗透点

1.通过保护色、警戒色、拟态,认识生物与环境的协调美、和谐美。

2.由生物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树立矛盾对立统一的观点。

3.培养保护环境的思想意识。

(四)学科方法训练点

1.学习掌握新概念的方法:由事例归纳、理解概念,通过比较辨别掌握概念。

2.学习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学习方法。

二、教学重点、难点、疑点及解决办法

1.教学重点:适应的普遍性,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概念,辨别概念的方法。

2.教学难点

(1)引导学生自己总结出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区别。

(2)认识生物与环境的协调美、和谐美。

3.教学疑点:保护色与拟态的辨别。

4.解决办法

(1)运用投影或多媒体辅助教学,创设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问题情景,学生观察、归纳得出概念。

(2)对比显示典型的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现象,两两对比发现差别,辨析概念。

(3)学生对概念及概念间的区别进行概括、表述。

(4)根据学生练习中反馈信息进行个别辅导或集体答疑。

三、课时安排

1个课时。

四、教学方法

教师讲述、举例帮助学生理解,学生阅读、观察、思考、表述,积极探索学习。

五、教具准备

根据学校设备条件准备:课时目标(文字)、沙漠上的仙人掌(图像)、淡水中的菱(图像)、猛虎袭击鹿群(图像)、鹿、兔、刺猬(豪猪)、黄鼬、蛔虫(图像)、绿草丛中的蝈蝈(图像)、北极地区的白熊(图像)、冬天和夏天的雷鸟(图像)、黄蜂、瓢虫、毒蛇(图像)、竹节虫、尺蠖、枯叶蝶、螳螂(图像)、土壤中的蚯蚓(图像)、生物与环境的关系(文字小结),课堂练习题(文字)。

六、学生活动设计

1.学生表述猛兽猛禽猎食的情形,结合挂图或投影了解猛禽猛兽及小动物相互适应的特征。观察沙漠上的仙人掌的投影,了解植物适应环境的特征。

2.回忆曾观察到的自然现象,结合挂图或投影观察,感知保护色,警戒色和拟态的概念,阅读教材,准备表述概念,体验生物与环境的协调美、和谐美。

3.比较、分析、归纳、总结概念的区别。

生态保护的概念第2篇

论文关键词:生态补偿;生态科学;生态法律制度;生态法学

我国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然而有关生态补偿的研究方兴未艾,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有关生态补偿概念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下面笔者将从”生态补偿”这一名词的原有含义,即生态科学中的生态补偿概念开始对生态补偿进行分析研究。

一、生态科学中的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一词,源于生态学中的自然生态补偿的概念和生态平衡思想,所谓自然生态补偿是指”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与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的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

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自然生态补偿实质上是指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这种自我调节发生在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调节的过程是自我还原,调节的结果是使生态系统又回到平衡状态。生态系统的这种”补偿”固然是理想的,但是在现实中,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干扰”远远超出了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使得生态系统不能恢复或者很难恢复,严重威胁了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与发展。

因此,在生态科学的视野下,由自然生态补偿所延伸出来的人类的生态补偿概念内容是相当丰富的,它包括了所有人类做出的和应该做出的有利于生态系统恢复的活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律调整下的生态补偿的内涵与外延要小于生态科学背景下的生态补偿的内涵与外延。

二、生态法律制度中的生态补偿

曹明德先生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的生态补偿,是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提供者支付费用。这一概念是对我国目前生态法律制度中的生态补偿的概括。也与国际上生态补偿的含义一致。我国的《森林法》、《水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就以森林保护中的生态补偿制度来说:1981年《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国家林业基金制度,适当提高(除黑龙江、吉林、内蒙林区外)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的征收标准,扩大与林基金征收范围。”1998年7月1日修改的《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至此,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正式的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出现。2000年,国家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中国林业最高主管部门也已经明确提出将”由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转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作为中国林业发展的五大转变之一,2001年财政部出台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明确将森林生态补偿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即公共财政体系中。

2O04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其中对补偿标准做出了规定。2007年国家财政部和林业局又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2oo4年的《办法》进行了修订。

以上总结了我国目前法律制度框架下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中为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是森林生态补偿基金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途径狭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对象的划分不明确、生态补偿资金运行程序及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方面;其次是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即我国目前森林生态补偿机制中仅有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一项制度,这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的生态效益来说是远不够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应该包括多种途径,涉及更多方面。

三、生态法学中的生态补偿

正如上文所说,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着缺陷。生态法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不限于目前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的规定,丽是在更广的范围内对生态补偿进行了研究,下面就列举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并加以评析。

(一)吕忠梅先生等人把生态补偿作了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生态补偿概念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上的生态补偿概念还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从上面的这个定义我们能够看出,吕忠梅教授是从生态系统的角度给生态补偿下了一个内容极为丰富的定义。在狭义的生态补偿概念中,体现的是人地补偿,即人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在广义的生态补偿概念中,把人际补偿也包括了进来,即人对人的补偿。这无疑是一个比较全面的概念,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缺陷:(1)在狭义的概念中,主要体现了生态保护的事后性,未能体现出预防为主的原则。当然,生态补偿中的补偿二字在字面意义七意味着事后性,但是在全球生态系统已经遭到破坏这个不争的事实面前,我们一定程度上的预防不也意味着对遭到破坏的大生态系统的补偿么?实践中的生态补偿对这一点也作了肯定,比如自然保护

区的建设。(2)在人际补偿关系中,补偿的对象中没有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做出贡献者。(3)在广义概念中,吕忠梅教授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也包括到了生态补偿概念中,这扩大了生态补偿的范围,是没有理论根据也是不合适的。

(二)毛显强先生等人认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刺激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从而达到了保护资源的目的。这个定义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理论依据是外部性理论,主要是通过收费的方式使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成本增加,即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同时通过对保护环境资源行为的补偿,使其外部经济性能转化为收益。这个概念的优点是充分的利用了经济的手段,注重分配的正义,迫使损害者限制其行为,而对保护者的积极性起到了调动的作用。但是它在强调经济手段的时候忽视了其他的手段,并且未能直接体现出对生态系统本身的偿,这与实践中存在的对生态的直接补偿现象不符。在人际补偿的对象中只是包括了对保护环境资源者的补偿,但是对因环境资源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者,即做出特别牺牲者却没有规定补偿。

(三)致公党副主席王钦敏先生则从”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角度出发给生态补偿下了如此定义:所谓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不良影响的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应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进行补偿,对环境资源由于现在的使用而放弃的未来价值进行补偿。

在此定义里,包含的主体只有生态环境破坏者和资源利用者,包含的内容只有对生态环境现在和未来的补偿。而没有包含人际补偿的内容,并且忽略了生态补偿中的国家主体。它的可取之处是体现了对未来的补偿。

四结论

通过对以上概念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以上学者的概念是对生态补偿原有内涵的迷失。生态补偿一词,源于生态学中的自然生态补偿的概念和生态平衡思想,自然地理科学学者们认为生态补偿制度中的生态补偿应该对生态补偿的自然概念有一定的回归,也就是根据生态系统理论,强调生态系统在遭到人类的破坏很难自身恢复时,人类应该有所补偿,使生态系统在人类的投入下能够恢复良性运转。这既是人地补偿的生态理论基础之一,也体现了生态补偿的根本目的,即生态补偿的根本目的是对生态系统的恢复与保护。但是这个理论也面临着一个难题,就是如何看待人际补偿。其实人际补偿也是生态补偿的目的之一,只有协调好了人地补偿与人际补偿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有关人地补偿和人际补偿之间的关系,有位学者的论述是相当精辟的:”生态补偿的目的具有二重性:一是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即人地补偿),实现生态正义;二是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补偿(即人际补偿),实现生态利益分配正义。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补偿是基础性的,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补偿是衍生的;但前者往往又是通过后者实现的,后者的实现某种程度上又提升了人类自身存在的意义,因此它们是互为条件共同促进的。”这段话既指出了生态补偿的目的,又从理论上阐明了人地补偿与人际补偿之间的关系。然而,从实践中我们也能够发现人地补偿与人际补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比如退耕还林(草),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植树(种草)体现的是对生态的直接补偿,而同时又给因退耕而丧失发展农业的机会的人一定的补偿,这体现的是人际补偿(虽然是政府对人的补偿,这里的政府相对于生态来说也可以看作是”人”)。这个案例明显的反映了人地补偿是根本目的,人际补偿是人地补偿的衍生。再看另一种类型的补偿:以流域补偿为代表的补偿类型。就拿长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补偿来说,从直观上来说,体现的是人际补偿:下游的受益者给上游的保护者、丧失发展机会者一定的补偿。但是如果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不难发现,下游的受益者并不是自发的给上游的保护者、丧失发展机会者补偿,而是由于有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这些规定虽然承载着实现分配正义的目的,但是其根本的目的在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体现的仍是人地补偿。同理,在污染物排放交易中,虽然通过市场的强大作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际补偿,但是污染物排放交易产生的根本依据在于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存在,这个制度体现的也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即人地补偿。

生态保护的概念第3篇

[关键词]旅游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研究

[DOI]10.13939/ki.zgsc.2016.51.214

开展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研究的根本目的,就在应用旅游业促使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于城市生态环境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只有城市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注重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性,才能促使城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并且获得持久的经济发展力[1]。

1 关于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研究的重要性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旅游业已经成为了很多城市发展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只有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才能保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城市是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的重要环境之一。随着城市综合实力基础的不断提升,各项城市设施的配置也逐步地于完善。开展城市旅游业促使城市获得更大的发展动力的同时,城市文化也可以被广泛地传播。但如果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性被忽视,则城市的环境遭受破坏的同时,也会降低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甚至威胁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

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性,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也被越来越多的人群所关注。生态保护研究专家,也将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2]。生态保护研究学者认为,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础内容,就是旅游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协调的、稳定的统一。因此,建立生态环境友好型的旅游经济发展模式,是旅游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

2 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础理论研究

2.1 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理论

(1)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概念。“协调”和“发展”的概念和含义是不相同的。

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的主要内容是指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之间能够保持一种较为良好的关系,能够在同一个系统下,相互调节得当,保障相互的共存性,达到互不干扰甚至是良性循环的状态,是一个城市在发展旅游业时保持健康状态的基本要素[3]。

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发展”的主要内容则是指系统不断地扩张,由小到大、由局部到全面、由低级到高级、由部分到整体的发展过程。与“发展”概念相对立的是“负发展”又可以称为零发展过程。而处于中间状态的,则是“零发展”。“零发展”意味着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的环境维持现状,既没有互相阻碍,也没有起到互相促进的作用。

因此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是旅游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和旅游业与生态环境互相促进发展的两个概念集合的交集。指的是城市在开展旅游业发展经济时,能够将经济发展理念与环境保护理念相互协调一致,有效地保障城市发展的经济类型为环境友好经济。由上述分析也可知,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是一种综合性的、整体性的经济发展理论。因此旅游经济和生态经济的协调发展,要求发展过程中两个因素“旅游经济”和“环境保护”都能够得到良好的保障。协调是“环境保护”概念对于“旅游经济”概念的条件约束,发展则是“环境保护”概念对于“旅游经济”概念的条件促进。

(2)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的概念。根据上述对于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概念可知。“协调”和“发展”都指的是同一系统内的两种元素,可以互相影响并且彼此关联的现象。而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的概念的主要内容技术描述“旅游经济”和“生态发展”两种元素互相影响以及彼此关联的程度[4]。旅游经济和生态发展度的概念的研究可以有效地探究以及掌控“旅游经济”和“生态发展”两种元素的关系区间,做到“旅游经济”和“生态发展”两种元素之间的关系的动态平衡的保持。通过探究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可以有效地将“旅游经济”和“生态发展”两种元素保持在相对平衡的状态内,促使城市在发展过程中,综合两种元素的共同特性。在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之间保持一种较为良好的关系,能够在同一个系统下,相互调节得当,保障相互的共存性的同时,也能够保障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两种元素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探究一个城市的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可以作为判定该城市环境友好型旅游业发展程度的判定标准。一个城市的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越高,则表明该城市的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越合理,市场竞争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也便越强。

2.2 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判定方式研究

根据探究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的概念,可知判定城市的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是判定该城市环境友好型旅游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5]。因此研究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状况,也应当从探究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的角度出发。建立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的模型以及模型计算方式则是判定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状况的有效的、科学的方式之一。

通过建立综合旅游经济效益评价函数来判定城市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可以促使城市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保持更加协调、友好、稳定的状态。

3 结 论

探究关于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首先应当明确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研究的重要性。进而开展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础理论研究: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理论(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概念和旅游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的概念)以及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判定方式研究。通过探究关于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可以促使城市建立环境友好型经济,引导城市旅游业获得更加生态化、可持续化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程晓丽,张乐勤,程海峰.中小城市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研究――以池州市为例[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13(5):102-106.

[2]石惠春,刘鹿,汪宝龙,等.兰州市旅游经济与城市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研究[J].西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4):108-114,120.

[3]王东红,.伊宁市旅游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评价[J].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3):53-56.

生态保护的概念第4篇

关键词:国家海洋公园;概念;特征;建设意义

中图分类号:K928.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9479.2012.03.016

2011年5月19日,国家海洋局了首批部级海洋公园名单,共7处,分别是:广东海陵岛部级海洋公园、广东特呈岛部级海洋公园、广西钦州茅尾海部级海洋公园、福建厦门部级海洋公园、江苏连云港海洲湾部级海洋公园、山东刘公岛部级海洋公园、山东日照部级海洋公园。然而,有关国家海洋公园的系统研究在我国尚不多见,明确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特征以及建设意义等问题更是迫在眉睫。

1 国家海洋公园解析

1.1 国家公园的概念及特征

在研究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与特征之前应首先明确“国家公园”这一概念。

1.1.1国家公园的概念

国家公园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园,各国政府和学者对其形式和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表1列举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表1 国家公园分类体系

和国外相比,我国尚未对国家公园进行明确定义,类似于“国家公园”这一概念在我国有这样几种类型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以及生态示范区等。国家公园的概念与上述几种类型区域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尽管各国管理当局和学者对国家公园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其中具有许多共同点,鉴于此,笔者将国家公园定义为:国家公园是建立在对区域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严格保护的基础之上,由国家通过立法划出的具有明确地理边界和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空间,满足人类的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游憩娱乐等需要。国家公园通过一定范围的适度开发实现整体地有效保护,既排除与保护目标相矛盾的开发利用方式,以生态系统、自然资源保护以及适宜的旅游开发为基本策略,达到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目的,又为国民提供了游憩、教育、科研等机会与空间,是一种能够科学协调生态系统保护与资源利用之间关系的保护与管理模式。

1.1.2 国家公园的特征

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定义,一个国家公园应具有以下特点:

(1)它有一个或多个生态系统,通常没有或很少受到人类占据或开发的影响,这里的物种具有科学的、教育的或游憩的特定作用,或者存在高度美学价值的景观;

(2)国家采用一定的措施,在整个范围内阻止或禁止人类的占有或开发等活动,尊重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地质地貌及具有美学价值的对象,以此保证国家公园的建设;

(3)该区域的旅游观光活动必须以游憩、教育及文化陶冶为目的,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根据各种类型保护区的性质差异和管理目的不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国际上各地区设立的各种保护区归纳为6大类[11],见表2。

表2 IUCN规定的保护地分类体系

1.2 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

国家公园是各国目前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国家海洋公园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类型[12]。国家海洋公园通过建立以海洋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和海洋景观保护为主,兼顾海洋科考、环境教育以及休憩娱乐的发展模式,使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等目标共同得到较好的满足,因而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成为国际上海洋环境保护区设立和发展的主要模式。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家海洋公园发展中,由于不同的地理区位、自然环境以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国国家海洋公园的类型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国家海洋公园(National Marine Park)、国家海岸公园(National Coast Park)、国家海滨公园(National Seashore)、国家海洋保护区(National Marine Sanctuary)等(见表3)。

表3 国家海洋公园的名称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13],略改动。

多数的海洋保护区以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要目的,并不适宜开展大规模的休闲游憩等活动。然而,也有相当数量的海洋保护区能够在确保生态系统保护的前提下,面向公众开展一定规模的休闲游憩活动,这些保护区成为了国家海洋公园的主体,例如:美国的国家海岸公园,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海洋公园等[13]。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仅对于国家海洋公园的称谓不一,而且在概念界定上也没有一个较为一致的标准。例如,澳大利亚政府认为[14]:海洋公园是一个多用途园区,旨在保护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兼顾各种娱乐和商业活动,为此实行了分区计划,在海洋公园内划分避难区、环境保护区、一般用途区和特殊用途区,并分别为这些不同的区域设定了具体的目标和特殊条款。我国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环境保护处处长陈刚则认为[15]:国家海洋公园具备两个性质,从资源上看是一种允许面向公众开展生态旅游的地方;从自然资源的保护上看,国家海洋公园也是保护区的一种类型。

在归纳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国家海洋公园可定义为:由中央政府指定并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具有一个或多个保持自然状态或适度开发的生态系统和一定面积的地理区域(主要包括:海滨、海湾、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该区域旨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矿产蕴藏地以及海洋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供国民游憩娱乐、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的特定海陆空间。

生态保护的概念第5篇

[关键词]生态旅游内涵;生态旅游定义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7)01-0067-05

[收稿日期]2006-10-30

[作者简介]吴楚材(1936-),男,湖南宁远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生态旅游理论与旅游开发研究,E-mail:znstly@126.com;吴章文(1940-),女,湖南慈利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生态旅游理论与资源深度开发研究;郑群明(1972-),男,江西泰和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生态旅游规划与开发;胡卫华(1978-),男,湖南湘阴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生态旅游与资源开发。

1 生态旅游的起源

国际旅游界普遍认为生态旅游的思想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其雏形是“生态性旅游(ecologicaltourism)”,是1965年赫特泽(Hetzer)在反思当时文化、教育和旅游的基础上提出的旅游发展思路而正式把生态旅游(ecotourism)作为一个独立的术语是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生态旅游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Ceballos―Lascuráin)于1983年提出的。他认为:“生态旅游就是前往相对没有扰或污染的自然区域,专门为了学习、赞美、欣赏这些地方的景色和野生动植物与存在的文化表现(现在和过去)的旅游。”他强调生态旅游的区域是自然区域。但是,直到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在世界范围内提出并推广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之后,生态旅游才作为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形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研究和实践。但由于各国发展的情景各不相同,对生态旅游的理解也大相径庭。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对生态旅游内涵的辩论已使生态旅游由理想的云端跌落到“泛化”的边缘,生态旅游应该是一种哲学、一种理念、一种态度、一个标识还是一种产品?也许都是,也许都不完全是。从旅游的本质上来看,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一种文化活动、一种社会活动,但归根到底,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由于其巨大的经济效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因此,认识生态旅游的本质和内涵也不能脱离经济的本质,不能脱离市场的需求,不能离开旅游者的动机,不能忽视旅游的目的。

2 国内外生态旅游研究概述

生态旅游的思路从提出至今仅有40年,在全球环境危机、人们“生态觉醒”的大背景下,生态旅游的思路对旅游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参与其中的国家、组织和机构也非常多,主要有科研保护和非政府组织、多边援助机构、发展中国家和旅游业内部等等。而一些国际性的组织和机构参与其中,并广为推崇是生态旅游大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国际生态旅游协会从1991年起与华盛顿大学合作,面向社会提供生态旅游的教育和培训服务,还通过创办论坛和专题讨论会,提供最新的生态旅游发展趋势和各种规划管理方法。世界旅行旅游理事会从1994年起创立“绿色环球21”(Green Globe 21)生态旅游认证标准体系,从1999年起开始独立运作,全球有超过1500家企业或机构得到认证,并形成了一定的共识。澳大利亚生态旅游协会制定的NEAP(The National Ecotourism Accreditation Program)生态旅游认证体系已在世界局部地域采纳。2002年,澳大利亚生态旅游协会与“绿色环球21”共同制定了《国际生态旅游标准》,2004年经过重大修改提出了11条原则。世界自然基金会则更多地致力于环境脆弱区域的生态旅游实践,在全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发展中国家产生了良好的影响。经过40多年的研究,国际上初步形成了生态旅游的3大核心理念:保护、负责任和维护社区利益。

生态旅游的思想是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生态旅游热潮的兴起而进入中国的,但真正受到国内重视是在1995年。1995年1月,中国旅游协会生态旅游专业委员会在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召开了第一届“中国生态旅游研讨会”,首次倡导在中国开展生态旅游活动。之后,1996年在武汉、1997年在北京召开的生态旅游或可持续旅游研讨会,大大推动了生态旅游的发展,尤其是国家旅游局将1999年确定为“’99生态环境游”,更是将生态旅游推向高潮。短短的10年中,“生态旅游”成为中国最时尚的名词,变成旅游市场营销的“法宝”,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呈现出其内涵先天不足的问题。自生态旅游的概念进入中国后,国内一批科研机构相继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实践。一些组织和机构主张编制生态旅游的规范和标准,以达成共识,促进生态旅游的开展,目前已推出《中国生态旅游推进行动计划》(中国生态学会旅游生态专业委员会)、《生态旅游区标准》(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环保总局)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森林旅游研究中心则致力于环境资源的研究,并主张在生态旅游的开发中广泛应用,以体现生态旅游真实的魅力。目前其空气负离子、植物精气、森林小气候等研究成果开始广泛应用,并得到了一定的认同。但由于国内从事生态旅游的研究机构较多,且各研究机构的学术背景差异较大,因而在阐述生态旅游概念和内涵时也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也由于其内涵的模糊和多样,生态旅游在进入市场以后更是成了“万能的标签”,在实践应用中非常混乱,无所适从。

3 生态旅游的概念及辨析

生态旅游的定义提出至今已有23年,但其内涵界定依然模糊。据不完全统计,国际上与生态旅游相关的概念有140多种,包括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世界银行以及澳大利亚、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旅游机构提出的生态旅游概念。国内学者提出的概念也有近100种。但至今还没有令大多数人信服的统一的定义,这些概念的表述或层次不同,或出发点不同,或范围不同,或陈述的角度不同,或要达到的目标不同。目前生态旅游定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定义所着眼的角度和层次不同,生态旅游的概念与其他概念含糊交叉。其原因是由于在过去的23年中,众多不同的组织和机构为了不同的目的,在不同的区域实践着各自认为“最佳的”生态旅游模式,由于其重视生态旅游的原因和目的各不相同,于是对生态旅游的理解也大相径庭。另外,大部分概念存在着将目的和手段混而论之的情况。例如,在强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指出要实现环境与文化负面影响 的最小化与正面经济影响的最大化,实际上后者正是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表现;再如环境教育,不管是为了满足旅游者的需求还是为了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际上也都是实现可持续目的手段。此外,与生态旅游几乎同一时期出现的相关概念和词汇也很多,如自然旅游(nature tourism)、荒野旅游(wildernesstourism)、探险旅游(adventure tourism)、可持续旅游(sustainable tourism)、绿色旅游(green tourism)、替代性旅游(alternative tourism)、与环境资源相适应的旅游(appropriate tourism)、科考旅游(scientific tourism)、文化旅游(cultural tourism)、无负面影响的旅游(10w.impact tourism)、农业旅游(agro tourism)、乡村旅游(rural tourism)、软旅游(soft tourism)等等,由于这些概念本身也不完善,因而极易造成概念的混淆。正如奥朗姆斯(Orams)所说“生态旅游的概念就像是画在沙滩上的一条线,其边界是模糊的,而且被不断地冲刷、修改”。目前关于生态旅游的概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3.1 保护中心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观光旅游+保护”,其核心内容是强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认为生态旅游应强调保护,要求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保护自然、保护资源、保护文化。

其代表定义有美国生态旅游协会做的界定:保护环境和维护当地居民良好生活的负责任的旅游。也有国内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在利用自然资源供人们观赏的同时,又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的一种活动。

生态是生物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总和,旅游是“人一地”之间的关系总和。这类概念是完全保护主义者的观点。旅游是有动机、有目的、有行为的,这类概念没有考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而认为生态旅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与旅游者为了愉悦、享受、求知、体验等的出游动机背道而驰。这类概念提醒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要保护旅游环境、保护旅游资源,但旅游资源涉及天空、山川、海洋、水域、生物、城市、文物等非常广泛的范围和部门,旅游部门、旅游者提出保护根本起不了作用,更何况目前对各类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有众多的法律法规,保护的实现必须通过执法和严格的管理,而不是通过旅游者。如果旅游时强调保护,生态旅游就仅仅是一种理念,是无法以一个独立的体系在实践中操作的。

3.2 居民利益中心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观光旅游+保护+居民收益”,其核心内容是增加当地居民收入。认为生态旅游应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展,而且旅游组织者和旅游者有义务为增加当地居民的收入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代表定义有国际生态旅游学会做的界定:生态旅游是为了解当地环境的文化与自然历史知识,有目的地到自然区域所做的旅游,这种旅游活动的开展在尽量不改变生态系统完整的同时,创造经济发展机会,让自然资源的保护在财政上使当地居民受益。郭岱宜也认为:生态旅游除了是一种提供自然游憩体验的环境责任型旅游之外,也负有繁荣地方经济、提升当地居民生活品质,同时尊重与维护当地部落传统文化之完整性的重要功能。

旅游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产业,能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增加当地的就业机会。从旅游业的经济本质来分析,所有旅游活动均能产生经济效益,旅游者从客源地来到目的地,均能带来巨大的物流、能流和资金流,均能为当地经济繁荣产生一定的影响,直接或间接为当地居民带来收益。如果因此而界定当地居民有收益的旅游就是生态旅游,那么生态旅游与大众旅游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从生态旅游词面理解,与居民利益也毫无关联。

3.3 回归自然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大自然旅游”,其核心内容是回归大自然。认为生态旅游就是回归大自然,只要旅游者走进大自然的怀抱就属于生态旅游的范畴。

代表定义有库台(Kutay)做的界定:生态旅游就是直接或间接促进保护并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自然旅游。世界旅游组织做的界定:生态旅游是以生态为基础的旅游,是专项自然旅游的一种形式。强调组织小规模旅游团(者)参观自然保护区,或者具有传统文化吸引力的地方。澳大利亚国家生态旅游战略中做的界定:生态旅游就是涉及对自然环境的解释和教育的自然旅游,该旅游按照生态可持续的方式经营。也有国内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人们开始追求一种回归自然、自我参与式的旅游活动,渴望与大自然融为一体,体验“天人合一”的高雅享受。

这类定义将生态旅游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户外旅游,包括探险旅游、登山旅游、科考旅游、度假旅游、休闲旅游等多种类型,扰乱了人们习惯了的旅游类型体系,给旅游者造成认知和识别上的混乱,让机会主义者将生态旅游的标签随处粘贴,这也正是前些年生态旅游泛用、泛化、泛滥的主要根源。例如,登山应属于专项旅游范围,但在这类定义中,将登山也归为生态旅游,这就造成了认识和市场的混乱。从内涵来看,这类概念的内涵是空洞的,其不但没有促进旅游的发展,反而是旅游研究的一种倒退!给旅游组织者造成混乱。

3.4 负责任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负责任旅游”,其核心内容是旅游者应对环境承担维护责任。

代表定义有布诺斯(Brouse)做的界定:生态旅游是一种“负责任的旅游,旅游者认识并考虑自身行为对当地文化和环境的影响”。国际生态旅游学会在其后对生态旅游定义简化时也强调了负责任,认为“生态旅游就是在自然区域里进行的、保护环境同时维持当地人福利的负责任的旅游”。也有国内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在自然环境中,对生态和文化有着特别的感受并负有责任感的一种旅游活动”;“生态旅游是一种对自然环境负责的旅游形式,它有助于旅游区域自然环境的保护”。

作为社会的一员,全体有能力的公民均应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道德、民俗的限制、约束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任。从这个意义来看,负责任不应作为旅游当殊的部分进行强调或放大,因而“负责任旅游”对生态旅游的开展并不具备可操作性,该类定义与生态旅游毫无关联性。

3.5 原始荒野说

这类概念认为“生态旅游=原始荒野旅游”,其核心内容是生态旅游开展的区域是在人迹罕至的原始荒野区域。

代表定义有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的研究人员伊丽莎白布(Elizabeth Boo)做的界定:生态旅游必须以“自然为基础”,它必须涉及“为学习、研究、欣赏、享受风景和那里的野生动植物等特定目的而到受干扰比较少或没有受到污染的自然区域所进行的旅游活动”。有国内学者也认为:生态旅游是人们带着某一特定的目的,到受干扰较轻微的地区或 未受污染之自然地区旅游。

人迹罕至的区域包括大森林、大沙漠、大戈壁、大雪原和孤岛等,这些区域有些气候环境十分恶劣,有些不适合人类生存(沙漠、戈壁、雪原);有的地段辐射强(戈壁、沙漠),有害于人体健康;甚至在森林中也有些植物群落对人体健康有害。该类定义涉及的范围太宽泛,目标不明确,无法真正在实践中落到实处。提出这一观点的大多为欧洲学者,由于欧洲整体环境较好,其研究的环境没有普遍性。例如,在沙漠、戈壁环境中,放射性强、小气候恶劣,基本不适合人类的生存,更不用说理想的生态环境了,旅游者根本无法获得舒适的休闲、度假享受目的。一般情况下,人迹罕至的地方生态环境好,对城市居民有吸引力,但不能旅游的地域也很多。因此,这类定义不科学、不全面,缺乏普遍性。

4 生态旅游概念的泛化与滥用的后果

由于缺乏权威的生态旅游概念,以至于社会上“伪生态旅游”招摇过市,大行其道。“生态旅游”的概念被严重泛化,几乎任何一种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旅游活动均被贴上了“生态旅游”的标签,不少地区的生态旅游并不“生态”,从规划、开发、管理到经营,很大一部分沿用大众旅游的模式,且鲜有顾及开发对资源的负面效应。

生态旅游的泛化主要表现在景区开发和旅游经营过程中,把生态旅游泛化成自然旅游。自然旅游以满足旅游者需求,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而生态旅游以生态、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相对于自然旅游,生态旅游需要强调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环境资源的特殊性。是否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充分地利用环境资源为生态旅游服务,同时又通过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改善了环境,提高了环境的抗压力,应作为衡量生态旅游成功与否的标尺。然而在中国,一些人对环境资源知之甚少,却打着“生态旅游”的旗帜,干着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旅游被演化为一种市场营销的手段,很多旅游企业通过“刷一层绿漆(greenwashing)”来迎合市场的需求,获得竞争优势。部分开发商狡猾地利用“生态旅游”这个时髦词,其目的是为了中饱私囊,他们以利润最大化和自利为主导思想,投其所好地讨得客户的欢心,吸引旅游者,并没有将环境资源深入地开发出来为游客服务,更没有在旅游开发中体现维护环境的功能。甚至一些景区管理部门唯利是图,往往打着“生态旅游”的招牌,大肆在景区内开发游乐项目。这是完全背离生态旅游的初衷的。曾经有权威调查显示,国内有22%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因开展“生态旅游”而受到破坏,11%的生态旅游资源出现退化,44%的存在垃圾公害,12%的出现水污染,11%的有噪声污染,3%的有空气污染。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缺乏统一规划、盲目开发、游客严重超载、人造景观和设施泛滥等因素有关。这样的生态旅游名不副实,使人们对生态旅游本身产生质疑。

其实,在欧美等发达地区,人们并没有像国内这么热衷于对生态旅游的追逐,生态旅游也并不是高于一切的旅游形式,而是普通旅游的一种类型。但由于全世界至今还没有生态旅游统一的定义,加上“生态旅游”一词在全国范围内滥用,使大家感到生态旅游是一个很虚的东西,难于落到实处,大多数人对生态旅游无所适从。总体而言,目前生态旅游还只是一种理念,一种空中楼阁,难于在实践中操作,有必要对生态旅游的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

5 生态旅游的内涵

要界定生态旅游的内涵,首先就要理解什么是环境?什么是生态?什么是旅游?就应了解生态旅游产生的大背景,从旅游市场、旅游动机、旅游产品、旅游目的出发,着眼于实践操作来界定其含义,使生态旅游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具有可操作性。

5.1 环境、生态、旅游的内涵

从理论研究与实践分析,生态旅游的内涵与环境、生态、旅游等概念是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有必要分析环境、生态、旅游的实质,从而帮助理解生态旅游的内涵。

环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环境是客体,其类型是由主体决定的。通常我们所说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描述人类与周围一切事物和因素之间的关系,人周围的事物统称为环境。

所谓生态是指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生态是以生物为中心而言的。

旅游是一项经济性强的文化活动,也是一项文化性强的经济活动,旅游的定义也很多,世界上公认的旅游的定义是“艾斯特定义”,即“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各种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总体而言,旅游的概念是描述“人一地”之间的关系。

生态旅游,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生态”+“旅游”,而“生态”和“旅游”均有特定的含义,都有规范的概念。从其含义来理解,生态旅游定义的核心应该是描述“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环境之间”的关系。

5.2 生态旅游产生的大背景

生态旅游的提出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生态学家认识到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会遭到报应,是一个时代“生态觉醒”的产物。环境学者、生态学者、林学家、生物学家、医学家等纷纷投入其中进行深入研究,认识到城市的热、光、电、放射性、化学污染、灰尘、细菌等环境因子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存,人们意识到“城市不是人类最佳的生存环境”,并提出了相关的理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城市水泥沙漠理论(如热辐射、光辐射、放射性辐射等)、人寿命的长短、健康的好坏与居住地物种数量的多少成正相关理论、“人体血液中缺乏氧气是万病之源”理论、城市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理论等。这些理论的提出为生态旅游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人们渴望“回归自然,返璞归真”,生态旅游应运而生。

5.3 生态旅游的动机

人们为了解除城市恶劣环境的困扰,寻求人类最佳生存环境,在那里去度假休憩、保健疗养娱乐。

5.4 生态旅游的主要客源

城市和集中居民区的居民。

5.5 生态旅游开发的最佳地域

以城市为中心,30―50公里为半径,为第一生态旅游圈。这一圈基本离开城市,摆脱了城市困扰。第二生态旅游圈是以城市为中心,50―100公里为半径。这一圈污染少,生态环境受破坏少,一般距城市1小时左右车程,是较理想的生态旅游地域。第三生态旅游圈是以城市为中心,100―160公里为半径,这一圈生态环境好,在交通方便的地区驱车2小时即可以到达,宜开发为2日游的休闲度假地。

5.6 生态旅游资源

优越的生态环境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良好环境的生态旅游区是人类生存的理想空间。生态旅游的卖点是各种优越的环境资源,主要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体、高浓度的空气负离子、植物精气含量高的树种配置、舒适的小气候、空气细菌含量少、没有噪声污染、放射性辐射剂量水平合适等。

5.7 生态旅游的定义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生态旅游是城市和集中居民区的居民为了解除城市恶劣环境的困扰,为了健康长寿,追求人类理想的生存环境,在郊外良好的生态环境中去保健疗养、度假休憩、娱乐,达到认识自然、了解自然、享受自然、保护自然的目的。这种旅游叫做生态旅游。

生态保护的概念第6篇

关键词:原真性;旅游;遗产保护;演变;差异

原真性是世界遗产保护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但“由于被运用于多个语境和层面,原真性是一个很难被定义的概念”(Golomb 1995)。的确,原真性概念在哲学、考古学、语言学、文学、艺术、传播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都在相互传播与使用,时代变迁与社会发展不断为原真性提出新问题,再加上国际间的文化差异,使得原真性概念理解越发困难。

在旅游与遗产保护研究领域,原真性概念在遗产保护与旅游研究两个甚至多个学科领域之间交替出现,关注视角的不同导致对原真性概念理解差异使旅游发展与遗产保护两个本已经矛盾重重的管理部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因此理清原真性概念在两个领域间的不同演变路径及其理解差异十分必要。本研究拟从authenticity的中英文词义人手,分析该词两种不同学科语境的词义与概念演变并进行分析比较。

一、“Authenticity”的起源及其中文译法

一般认为,“Authenticity”来自于希腊语和拉丁语“权威的”(authoritative)和“起源的”(original)两词。在宗教占统治力量的中世纪,“Authenticity”用来指宗教经本及宗教遗物的真实程度(阮仪三、林林,2003)。“authenticity”的英文词义表示“真正”(trile)、“真实”(real)、“原作”(original)、“诚实”(honest)、“神圣”(sacred)(Lowenthal,1994)。

“Authenticity”引入文化遗产领域始于《威尼斯》(1964),在汉语中能与“authenticity”相对应的术语是用于鉴定文物的“真品”一词中的“真”,但仅针对可移动文物而言。根据英文辞典中对“authenticity”的“original(原初的)”、“real(真实的)”、“trustworthy(可信的)”三种含义,以及《奈良文献》中的相关理解,曹娟(2005)、徐嵩龄(2005:105)认为将“authenticity”译为“原真性”更能准确反映英文原词的含义。但此前,张松(2001)、阮仪三、林林(2003)在讨论文化遗产保护原则时就已经将“authenticity”译为“原真性”,同是文物背景的学者也有将其译为“真实性”(张成渝、谢凝高,2003;张成渝,2004),国家部分机关的相关正式文件也译为“真实性”。

“Authenticity”引入旅游研究领域源于对现代社会失真性(inauthenticity)的认识。美国历史学家Boorstin(1964)将托马斯库克组织的大众团队旅游称为“伪事件”(pseudo-event),是一种“失真”(inauthenticity)。与之相反,美国社会学家MacCannell(1973、1976、1989)则认为旅游者生活在现代化、异化(Mienated)的社会中,真实的东西越来越少,他们旅游的动机就是为了寻找“authenticity”。社会学研究者王宁(1999)在将MacCannell的“Authenticity”概念介绍到中文语境中时,将其译为“本真”。但在哲学研究领域,早在1991年就有人将“authenticity”译为“本真性”(杜维明,1991:49)。

其实,“真实性”一词早在中文语境中存在,只不过是多用于传播学、哲学、语言学等领域。从可查文献来看,“真实性”早期含义主要是针对“真”与“实”,“假”与“虚”而言,如纳扎罗夫(1953)关于电影纪录片真实与否的讨论,杜岫石(1959)、金岳霖(1959)关于真实与正确的哲学讨论等等。或许缘于语言习惯,后来旅游界常将“authenticity”译为“真实性”(吴忠才,2002;于岚,2003;吴晓隽,2004;钟国庆,2005;田美蓉、保继刚,2005;陈勇,2005;王晓跷等,2006)。

综上,“Authenticity”的中文译法各有背景,但从遗产保护的角度来看,“原真性”与“本真性”的词义基本相似,“原”指“原生的”,“本”指“本来的”,只不过目前社会学界、民族学界通常译为“本真性”(最近也有译为“原真性”,如马晓京(2006),而文化遗产保护界常用“原真性”,与之相比,旅游界常用的“真实性”更强调旅游者的体验,但由于“真实”失去了“authenticity”中“原初的”、“本来的”含义,与遗产保护的国际准则相背,根据英文翻译的“信”、“达”、“雅”原则,译为“原真性”应该更符合原意。

二、遗产保护法规与文献中原真性概念的演变

根据曹娟(2005)、徐嵩龄(2005)的研究,原真性概念大致经过以下几部国际法规文献的发展与完善:

《威尼斯》。1964年5月在威尼斯召开了“第2届国际历史古迹的建筑师与技师大会”,通过了《国际古迹和遗址保护》(简称《威尼斯》),《》首次明确提出“使它们(历史古迹)能以充分完备的原真性传承下去”,《威尼斯》强调,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要保护“最早的状态”(theunderlying state)而且要保护“所有时期的正当贡献”(the valid contributions of all periods),“不能改变布局和装饰”,“要保护古迹周围环境”,等等,充分表达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概念内涵,即“最初的状态”与“当时的环境”。

《奈良文献》。1994年11月,日本文部省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奈良组织召开“与世界遗产公约有关的原真性”国际专家会议并形成《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献》(简称《奈良文献》)。《奈良文献》第13款指出,“想要多方位地评价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其先决条件是认识和理解遗产产生之初及其随后形成的特征,以及这些特征的意义和信息来源。原真性包括:遗产的形式与设计、材料与实质、利用与作用、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有关‘原真性’详实信息的获得和利用,需要充分地了解一项具体文化遗产独特的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层面的价值。”文化遗产原真性的保持还在于,“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

《巴拉》。在国际遗产界对原真性概念一系列探讨中,澳大利亚的《巴拉》(The Burra Charter)是一部对原真性概念也有重要影响的法规,它针对原真性原则提出遗产保护方式可以包括维护、保存、恢复、重建、兼容性利用、利用、适应性改变、展示等多种方式,接纳了“重建”等符合亚洲文化遗产特征的遗产原真性保护方式。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1999,2002,2005)将遗产价值认证直接与遗产的原真性联系起来,并明确指出遗产申报必须经受“原真性检验”(testof authenticity):“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财产(property)至少应具有《世界遗产公约》所说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中的一项标准以及原真性标准”;每项被确认的项目都应“满足对其设计、材料、工艺或背景环境以及个性和构成要素等方面的原真性的检验”。自此以后原真性概念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基础和核心概念,受到世界各国遗产界的高度关注。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明确提出,文物古迹必须具有历史的真实性,现存实物必须是历史上遗留的原状,并规定原状是指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和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并提出了具体的鉴别、修复、保护工程的技术要素。所有这些理念都充分考虑了中国特色的古迹与文物保护要求。

当然,迄今各国对原真性概念的理解仍有差异,关于它的发展与完善仍在不断的进行中。总的看来,近几十年国际遗产保护的法规与文献中关于遗产价值识别或遗产保护观念的变化基本上反映了原真性概念的演变过程:从纯不可移动物质遗产到可移动物质遗产,从物质遗产本身到物质遗产的非物质元素,从遗产价值标准的欧洲化到遗产价值标准的多元化,从遗产保存到遗产保护与利用多种方式并存,并开始关注遗产与人的关系,关注文化与自然的关系(见表1)。

三、旅游研究中的原真性概念演变

旅游研究领域的原真性概念来源于哲学领域的人类存在主义研究,但借用自早期博物馆研究(Trilling,1972),随着美国社会学家MacCannell(1973)将原真性概念延伸到旅游研究领域,它很快变成一个热门话题。但随着原真性概念的广泛运用,其内涵的不明确性与使用局限性日益暴露。批评家质疑它的可用性与正确性,支持者用它来解释旅游现象,成为旅游研究领域批评、改进与再批评的热点问题。Wang(1999)将原真性概念分为客观主义原真性、建构主义原真性、后现代主义原真性、存在主义原真性几个类型:

客观主义的原真性(objeetive authenticity)。对原真性的客观主义方法研究以Boorstin(1964)和MacCannell(1973,1976)为代表,二人把原真性当作旅游客体内固有的一种特性,可以用一个绝对的标准来衡量。在看待旅游者追求这种原真性的能力和动机方面,两人的观点截然相反。Boorstin(1964)认为游客既没有获得原真性的能力,也没有追求原真性的愿望,而MacCannell(1973)则认为游客不满足于现实生活的虚伪,他们出游目的就是追求原真性。在客观主义的原真性概念中,不管是Boorstin所批评的“伪事件”(pseudo-event)还是MacCannell所提出的“舞台化的真实”(staged authenticity),其衡量标准都是基于博物馆情境下的对旅游客体原真性的判断。他们的这一主张招致了多种质疑和批评,其主要批评在于原真性在现实中并不是非“黑”即“白”,而是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专家、学者所判断的不真实或“舞台化”对旅游者而言则有可能是真实的(Wang,1999)。

建构主义的原真性(Constructive authenticity)。Wang(1999)将建构主义的原真性概念概括为:(1)绝对客观的、静态的起源或“原物/原作品”是不存在的;因而没有一种“原物/原作品”意义上的绝对真实(E.Bruner 1994);(2)真实或不真实是一种人们看待、解释事物的主观结果;因此对于真实的体验是多元(pluralistic)的而非单一的;(3)对于旅游目的地的不同文化和民族来说,原真性是旅游客源输出地的游客基于其期望甚至刻板印象对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所贴上的一种标签。在效果上,旅游者确实在寻找原真性,但他们寻找的不是客观的原真性,而是社会建构的原真性。旅游目的或其他事物作为原真性被体验不是因为他们是原物或真实的,而是因为他们作为标志或原真性的象征被认识到(Culler,1981);(4)曾经是不真实的事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经历了一个“突现的真实”过程后会被重新定义为真实(Cohen,1988)。由此可见,建构主义者寻求的原真性不再是Boorstin和MacCannell所指的客观的原真性,而是一种符号的、象征意义的原真性,是社会建构的结果(Wang,1999)。

后现代主义的原真性(Postmodernism Authenticity)。后现代主义原真性在对旅游客体和旅游主体的认识上,代表着一种比建构主义原真性更激进的观点,他们完全不把“不真实”(Inauthenticity)当一回事(Wang,1999)。他们的核心思想基本上可以概括为:(1)“真”、“假”其实没有严格边界,“真真假假”其实经常相互替代。Eco(1986)用美国迪斯尼乐园的例子来说明真假的界限,他完全解构了原制品与复制品、符号与现实等之间的界限,抹杀了“真”与“伪”的界限,进而也解构了原真性的概念。(2)现代技术可以使“假”变得比“真”还真,“假作真时假亦真”。Baudrillard(1983)用柏拉图的“虚像”(simulacra)来解释真实与虚像之间的关系。他认为虚像的发展经历了“伪造(counterfeit)一复制(copy)一仿真(simulation)”的过程,而现在的世界正是一个“仿真”构成的世界,它允许没有“原作品”,没有“起源”,仿真(simulation)和虚像(simulacrum)变得如此真实,比真实还要真实,已达到了一种“超真实”(Hyperreality)的境界。“表演的原真性”可以替代原物,因而也可以起到保护脆弱的旅游文化(Cohen,1995)。

存在主义的原真性(Existential Authenticity)。存在主义原真性概念并非源于旅游研究领域,它主要与人类存在的意义、幸福的意义、人对自己的意义等话题有关(Carol J,Steiner and Yvette Reisinger,2006)。其早期含义是“人在某一时期对自己的真实”(Berger,1973)。在相关研究基础上,王宁 (1999)将游客的原真性体验分为个体内部的原真性(intra-personal authenticity)与个体之间的原真性(inter-personal authenticity)两个维度,并认为既使旅游客体是假的,但游客会在旅游活动的激发下放松自己找到个体内部的原真或者个体之间的原真体验。当处于存在的原真状态时,人们感觉自己比日常生活中的自我更加真实、自由,但这不是因为他们发现旅游客体是原真的,而是因为他们摆脱了日常生活中的种种约束,能够参加非同寻常的活动。

此外,最近又有学者提出“定制化的原真性”(customized authenticity)。在存在主义原真性概念得到很多人支持的同时,持批评观点的学者仍然认为这种原真性在强调旅游者追求原真自我的同时忽视了东道主社会(李旭东、张金岭,2005)。美国学者Wang Yu(2007)也指出客体的原真性与存在的原真性(与自我相关的原真性)之间并非毫无联系;而且,通过某种机制这两种类型的原真性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她认为原真性有三个层次――客体、自我(主体)和家。她认为除了客体层面的原真性和自我(存在)的原真性之外,与家相联系的原真性(home-related authenticity)亦是理解旅游者追求原真性的一个重要维度。游客旅游是为了逃离熟悉的环境,却又不断“在他乡寻找故乡”,在“陌生中寻找熟悉”,Wang Yu将这种原真性理解为“定制化的原真性”(customized authenticity)。其核心思想包括:(1)事先对“他者”的想象――这种原真性主要是与客体相关的,而且受大众传媒、旅游文献、旅游指南等影响;(2)旅游者本能地寻找“家的感觉”,在陌生中寻找熟悉,在他乡中寻找故乡。(3)东道主根据旅游者的需要创造和提供符合旅游者需要的原真性的旅游产品。Wang Yu提出的定制化的原真性(customized authenticity)的概念事实上是一种客体(东道主社会)和主体(旅游者)共同建构的原真性。这个概念强调了客体和主体的互动,更重要的是它解释了建构的、舞台化的遗产文化何以被旅游者所接受。wang Yu超越了对“原真性”概念的二元理解。但与此同时,定制化的原真性的问题在于当这种二元对立消除后,东道主社会是否可以提供每个个体旅游者认同的原真性遗产文化以及如何提供。这种定制化的原真性必然是多元的,而最终的结果可能就如wang Yu自己丽江案例研究所说:在旅游地“旅游者可能随处发现也可能无法在任何地方发现‘本真的纳西文化’”。

总的看来,旅游研究中的原真性概念虽然最初源于博物馆研究领域、哲学研究领域,但在旅游研究中却是从关注旅游者动机与旅游者体验开始,这也就奠定了其概念后面的演变过程,即基本上是站在旅游者的角度来分析“真”与“假”,尽管客观主义原真性更强调客体本身的“真”与“假”,但这种“真”与“假”也只旅游者辨别能力范围内的真假,建构主原真性则开始认为旅游者所关注的客体“真”“假”是被社会建出来的,其本质仍是从旅游者角度来判断的“真”与“假”,后现代主义实际上完全放弃了原真性概念,可以不作考虑。存在主义原真性完全从旅游主体即旅游者自身开始分析“真”与“假”的感受,实际上是将原真性概念的视从主体对客体的关注与判断转向了主体对自身的关注。“现实存在主义”的原真性提出的“定制性原真性概念”又重新将原真性理解拉到了主体与客体之间,但却不是将客体放在一个被动的“判断”与“鉴定”“真假”的位置,而是认为客体是根据主体的需要而主动建构的一种“真”的场景(见表2)。

当然,西方旅游研究中对于“原真性”概念争论只是一种理解纷繁复杂的旅游现象的一种视角,原真性概念的发展与演变本身就说明了“原真性”并不是一个“静止、客观、固定的标准”或“某种产品或吸引物的固有属性”,它往往是主观的、建构的以及不断发展和被创造的,对原真性概念的分析将有助于研究旅游地管理、文化商品等多个热点问题。

四、原真性概念的演变路径与理解差异比较

首先,从学科背景看来,遗产保护界的原真性概念是以考古学、博物馆学为基础,而旅游研究领域的原真性概念则是以社会学为基础,学科背景不同,其最初关注的问题也不尽相同。遗产保护研究更多地关注遗产保护的标准与实施技术细则,而旅游社会学者则关注旅游社会现象的解释。

其次,从研究与争论焦点来看,遗产保护界因国际文化差异及遗产特性的不同对原真性标准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争论原真性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制定一个公认的遗产保护标准体系。而旅游研究领域则从解释旅游社会现象,增强旅游者体验、管理旅游地的角度来讨论原真性的概念,但由于旅游产品类型不同、旅游场景不同等旅游形式多样化的特征而形成对旅游体验的多角度解释,其争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释旅游现象。

第三,从发展过程来看,遗产保护界的原真性概念经历了从强调物质遗产的本身到强调物质遗产相关的非物质元素,从强调物质遗产的现状到强调物质遗产的时空演变过程,从物质之间的关系到强调物质与人关系的过程。与之相对应,旅游研究领域的原真性概念则从分析旅游主体对客体的“真假”辨别到讨论旅游客体“真”与“假”的构建模式,再到完全从旅游主体的“真”、“假”体验态度,然后发展到旅游客体与主动的互动构建模式。二者都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但其演进动力不尽相同。遗产保护界的演变动力是世界各国遗产保护界的实践,推动世界公认的、适用于多种类型的遗产保护的标准,而旅游研究领域的原真性概念演变动力却在于解释不断出现的新的旅游现象,对旅游活动与旅游地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从发展趋势来看,遗产保护界将原真性概念不断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扩展到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并且这一概念在相关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地推进世界各国的各类遗产保护与保存。旅游研究领域也将原真性概念从主体关注不断向客体及主客体互动关注不断推进,使原真性概念的内涵边界不断放大(见表3),值得一提的是,原真性概念在在旅游研究领域出现之初就没有局限在文化遗产范围,而是以旅游者体验为中心延伸到任何其他旅游客体对象进行讨论,并且已经在业界产生的深远影响,如近年来旅游业界以“真山真水”为宣传口号的旅游“寻真”运动日益盛行,这一现象说明旅游经营者与旅游需求者都已经开始关注旅游活动中“真”与“假”的问题。

五、原真性概念在旅游与遗产保护研究中的理解逻辑框架

如前所述,遗产界关注物质但日益向非物质元素聚焦,旅游界关注现象但日益转向互动分析。鉴于旅游与遗产保护研究本身就是一项基于两者互动之间的研究,原真性概念有必要充分吸引各自的优点,在研究中予以全面考虑(见图1):

关于客体原真性理解。根据遗产保护界对原真性概念的理解,在徐嵩龄(2005)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将原真性的理解要素分解为遗产的地点、位置,形态、法式,形式(指非物质艺术的表现形式)、器物,材料、材质,环境,技艺,功能,精神、情感,原住民社区(生活方式、艺术传人),相关事件、人物与地方,时序变化等12个方面。在旅游研究中,于客体本身的“真”与“假”辨别的复杂性,以及旅游主体“真”与“假”的辨别能力限制,因而也只能从游客体验的角度来分析客体“真”与“假”对旅游体验的效果,为遗产保护与旅游管理提供依据。

关于旅游主体的原真性理解。遗产保护界基本上只关注客体本身,认为遗产本身一定是可以用一个绝对标准对真与假进行衡量,但旅游研究中却将旅游主体即游客自身是否有“真”与“假”的体验作为关注的焦点。不过从长远来看,游客对客体原真性认知能力的提高也受客体原真性标准的普及程度有关,因此遗产旅游研究中主体的原真性体验与满意度的关系将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应从动态的角度来理解主体的原真性体验。

关于旅游介体对原真性的影响。由于时间、空间以及旅游者知识能力等原因,旅游主体对客体的认知并不是直接的,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受旅游介体的影响,这些介体包括宣传媒介、旅游服务机构等,他们对旅游客体的宣传、介绍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旅游主体对旅游客体原真性的认识。因而媒介对客体的构建方式与传播途径,以及媒介对主体即旅游者对客体的认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都是旅游原真性概念需要分析讨论的问题。因此遗产保护界在研究客体的固有标准时也要注意对这些标准信息的传播与普及,保证遗产原真性在媒介中建构的准确性。

六、结论

生态保护的概念第7篇

环境刑法中法益的确定对污染概念的影响

环境刑法中的法益,是指环境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环境刑法中的污染,是损害这种法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环境刑法中,法益的规定性对于污染概念的成立有着直接的意义。

在反对环境犯罪的斗争中,人们首先认识的是环境破坏之后对人类生命健康的危害。以人类为中心来确定“环境”的范围而形成的“人类环境”(注:“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大会人类环境会议时提出来的,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和主体的外部世界,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转引自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的概念,大致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初之前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和在反对环境犯罪中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性质。在这个时期之前,主要地是由于工业化的程度比较低,人类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合理地”向大自然索取。人们对于自己的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改变从而最终给人类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太深刻的认识。德国在1971年由各方面专家提出的刑法修改建议稿中,“环境保护”的概念也不过是局限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免受环境的危害”这样的认识上。(注:关于德国环境刑法发展的概况,参见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第九章,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70年代以来,由于人为原因对环境的破坏,包括由于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而引起的环境问题,例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物种灭绝、生态平衡失调等,尤其是通过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形式对环境的破坏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日益受到重视。酸雨、“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这些污染环境的后果对人类基本生存环境的威胁,更是震撼了全世界。在这种对环境意义的新认识中,德国刑法学界开始考虑将保护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作为自己保护的社会利益。

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和主体而构成的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的总和。生态环境的概念与人类环境的概念对环境刑法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人类环境的概念,人类是可以改变自然环境的,并且,只要这种对自然环境的改变没有直接侵害人类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就不会有刑事责任问题。根据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概念,则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环境犯罪将以环境是否受到对其不利的侵害为标准,并且,刑事责任的产生不需要以对人类的损害为必要条件。(注:有关的分析,参见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在根据“人类环境”的识识而确立的环境犯罪概念里,自然环境在实质上并没有成为刑法所要保护的一个自在的和独立的对象。在这种条件下,自然环境受到刑法的保护,其实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损害为条件和限度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没有受到直接的侵害,或者该种侵害是在人类社会可以忍受的程度之内,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行为是不会受到刑法处罚的。因此,在以“人类环境”作为法益的环境刑法中,污染必须达到给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地步,才能在刑法上被承认,也就是说,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在随后的几十年实践中,德国学者认识到,这种“以人类为中心的自私和短浅的目光”,(注:德国弗莱堡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艾瑟尔教授:“德国经济刑法的最新发展”(Prof.Dr.Albin Eser,Zur neuesten Entwicklung des deutschen Wirtschaftsstrafrechts),参见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00页。)并不能保护人类社会免除环境犯罪的侵害。一方面,由于人们在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范围内,仍然可以不受刑事处罚地损害环境,因此,刑法在保护社会功能中所必须发挥的“禁止性”作用,在人类环境的概念下所制定的环境刑法中,是相当不明确的。人们经常不容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还是法律所禁止的。另一方面,现代生态科学的发展也揭示了,由于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作用,特别是食物链中的“生物放大”现象,(注:关于生态系统的功能问题,是指在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尤其是那些难以自然分解的元素在生物体内的浓度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参见金瑞林:前引书,第12-14页。)使得人类对环境的损害行为实际上可以表现为一个过程。这就是,对环境的损害行为,虽然单个地看可能难以确定对人损害的性质,但是,这些行为不仅可以通过不断地持续地发生而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得以积累,从而显示其危害社会的性质,更可能通过自然界中低营养级的生物向高营养级的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的过程,而使损害环境的结果得以浓集并最终在人类身上显示出来。由于这个过程可能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更由于自然环境被破坏之后恢复的困难性,因此,环境刑法在“生态环境”法益的支配下,对污染的要求可能就会空前地严格:任何改变环境并且可能最终危及人类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