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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合集7篇)

时间:2023-09-12 17:03:54
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第1篇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离开了税收,没有任何国家的政府能够正常运转。近年来,我国税收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1994年我国税收收入为0.51万亿。而2010年,中国政府的税收收入为7.32万亿元,其占同年GDP的比重为18.4%。与此同时,应该注意到税收在资源配置中打进了一个“税收契子”,改变了对工作、消费及投资等的激励,从而可能造成效率损失,进而可能会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如何高效率、高公平、低成本地筹集税收收入是各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其中一个引入深思的问题是不同特征的税制是否会对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早期的税收遵从文献主要基于威慑理论、经济学及财政心理学展开,这些研究的基本结论是税收不遵从行为被制裁所威慑。然而,近年的研究显示经典的税收遵从理论并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税收遵从行为,于是一些研究者将纳税意愿引入税收遵从的研究中。但鲜有文献对税制因素与纳税意愿、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阐明税制因素与纳税意愿之间的关系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相关政策的制定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从跨国比较的角度检验不同的税制因素是否对纳税遵从产生了显著的影响。本文的结构是这样安排的,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是税制因素与纳税意愿的关系的理论假设,在这里主要对不同税制因素可能对税收遵从所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理论推演。第三部分是数据与实证检验。在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对第二部分提出的理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是对本文主要内容的一个简要小结。

二、税制因素与税收遵从的关系的理论假设

(一) 几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税制的透明度(transparency)

税制的透明度衡量的是税制是否容易为纳税人所理解,一般而言,税制的透明程度可以用以下两个指标进行衡量(Holtzman,2007)[1]。一个指标是税法本身是否容易被纳税人理解。另一个指标是纳税人能否清楚地知道税法在多大程度上正在被实施。税法本身是否易于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纳税人是否能比较容易计算出自己的应纳税款。二是纳税人是否能比较容易地理解税法的立法思想。如2009年5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香烟的消费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国家希望通过提高消费税税率从而达到控烟的意图是十分清楚的,通过税率表,纳税人能够通过税率表清楚地理解税法的立法意图。

2.税制的简化度(simplicity)

税制的简化度是与遵从成本的高低联系在一起的。它衡量的是纳税人在对自己负有纳税义务的课税对象依法计算、交纳税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Sandford,1981;刘军 等,2001)[2-3]。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纳税的便利程度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别。一些国家或地区纳税极为复杂,在白俄罗斯,企业要缴纳11种税,其中10种是每月缴纳,1种是按季缴纳,企业平均每年要纳税124次,这无疑会给纳税人带来沉重的遵从成本。而另一些国家纳税则相对比较便利。如在瑞典企业甚至可以在一个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不同税种[4]。Burke(2005)[5]的研究认为在美国每年的税收遵从成本约为1000-2000亿美元,另一些研究甚至认为遵从成本呈现出远远高于管理成本的趋势。尽管这些估计的结果不十分精确,但是这些研究至少能够说明遵从成本已经给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它提示我们在设计税法、改进征收方法时应该将遵从成本作为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来进行考虑。

3.税制的易管理性(Administrability)

税务机关执行税法产生的成本,一般将其称之为管理成本。它主要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法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各种费用。如税官的薪酬、津贴、办公经费、差旅费等。任何税制的执行都需耗费成本,但易管理的税法体系能够使税务机关以较低的管理成本执行税法,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税收的管理成本一直处在一个较高水平。根据《中国税务报》2007年公布的一份数据,我国税收管理成本已从1993年的3.12%上升到目前的5%-6%。而同期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以及英国的征税成本分别为0.58%、0.95%、1.07%、1.13%和1.76%。税制的简化与透明度与税制的易管理性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简化与透明度较高的税制往往是便于实施的税制,因而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降低税收的管理成本。造成我国税收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的一个因素就是我国税制过于复杂。原因在于复杂、模糊的税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地颁布各种解释、实施细则,从而在会相当程度上增加税收的管理成本。

(二)税制特征与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

1.税制的简化、透明度与税收遵从

透明的税制给纳税人决策带来的不确定性较小,因而对纳税人决策行为造成的扭曲程度也较小,从而使纳税人能更好地计划自己的工作、消费及投资,因而其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较小。而不透明的税制对纳税人而言,会给其遵从税法带来极大的困难。对税务机关而言,也会给其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难以对处于相似条件的纳税人一以贯之地实施税法。一般而言,简化的税制也往往是一个透明的税制。简化、透明是两个存在一定区别,但是也存在相当程度重叠的概念[1]。简单的税制不一定必然是一个透明的税制,例如,一个在形式上简单的税法如果包含一些非常模糊条款,它就不容易为纳税人所理解。换言之,它就不是一个透明的税制。许多研究者认为随着税法中纷繁复杂的税收抵免、纳税扣除等税收优惠条款的增加,税法的简化度、透明度正在不断下降。而复杂、模糊的税制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成本,另一方面也赋予税官在计算应纳税款等问题上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税官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寻租的机会,这极有可能降低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任程度,从而降低其纳税意愿,进而降低税收遵从度。因而本文有如下假设。假设1:一国或地区的税制简化与透明度越高,其税收遵从度越高。

2.估税制度与税收遵从

在所得税的管理体系中,有两种估税制度,一是行政估税制度,二是自我估税制度。前者是指税务局接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将申报表与纳税人前期和当期的信息资料一起转给评估人员。评估人员计算、检查每位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主要是审查纳税人填报的收入、扣除、减免等项目是否正确。而后者则是指纳税人如实填报收入,自核自缴,实行自我管理,税务局只对其进行简单的监督和检查。随着税法的日渐复杂,纳税人数量的日益增加,税务评估人员根本不可能逐一对每一份纳税申报表进行细致的评估,传统的行政估税往往不能对纳税人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于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引入自我估税体系,在OECD国家中约有50%的国家在所得税的管理中业已建立了自我估税制度[6]。实施自我估税制度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开始转移到纳税辅导和税务稽查上。自我估税使征收成本显著下降,效率得以提升。不仅如此,自我估税还有效地减少了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的日常联系,这有可能减少税官贪腐的机会[7]。一些研究者认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税务人员腐败而流失的税收收入在50%左右[8]。从建国后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税收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极容易引起纳税人和税收管理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诱发种种腐败行为。而纳税人觉察到的税官的种种腐败行为,将严重削弱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任,进而导致其纳税意愿下降。假设2:自我估税对税收遵从能起到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

三、数据来源与实证检验

(一) 数据来源

1.税收遵从度

由于实际的逃税数量是不可能被准确地知道的,因而在税收遵从的研究中往往只能使用一些变量来代替税收遵从程度。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者常使用两类变量来估计逃税规模。一是使用地下经济规模占逃税GDP的比重来表示税收遵从度的高低。二是进行大样本调查,用纳税人感觉到的逃税规模来表示税收遵从度的高低。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将分别采用这两类变量来表示一个国家的税收遵从度,分别估计税收遵从度与相关税制因素的关系。这样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检验我们建立模型的稳定性。其中,不同国家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百分比的数据源于Schneider(2005)[9]的研究。该值越大,意味着该国或地区的税收遵从度越低。从表1中可以看出,地下经济规模比重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差异极大,该比重较小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奥地利、日本,该比重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有:土耳其、墨西哥、希腊。纳税人对逃税程度的主观感觉源于《IMD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它对49个国家2002年的逃税情况进行了评价,它所评价的问题是逃税在贵国是否普遍?评价值介于0-10之间,值越小,代表逃税越普遍。本文使用此变量作为税收遵从度的变量,值越大,意味着该国的税收遵从度越高(表1)。

2.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

《2002-2003全球竞争力报告》对一个国家税收体制的效率进行了评估,备选答案为1-7,其中1表示税收体制特别复杂并带来商业决策的扭曲,7表示税收体制简单而透明,2-7表示介于两者之间。值越大,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体制愈简单而透明。本研究使用此变量作为一国或地区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的变量。从表1中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上存在着较大差别,简单与透明度较低的有土耳其、德国,简单与透明度较高的有瑞士、爱尔兰。

3.自我估税制度

在本文中将此变量作为一个哑变量,如果在该国或地区的所得税管理中实行自我估税制度,该量取1;若实施行政估税制度,该变量取0。在我们作为研究样本的28个国家中,有15个国家实行行政估税制度,13个国家实行自我估税制度。

4.控制变量:经济发展程度

研究显示逃税与经济发展程度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一般而言,逃税在发展中国家往往更为普遍[9-10]。为了更好地描述税收遵从与相关变量的关系,本研究将一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作为控制变量引入模型中。本文采用与大多数研究相一致的方法,本文使用一国或地区2002人均国民收入的自然对数作为经济发展程度的变量。

(二)实证检验

1.描述性统计

在进行正式分析之前,先对上述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表2报告了描述性统计结果。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在9.5%至32.1%之间,均值为19.01%。而《IMD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所评价的不同国家或地区逃税的普遍性在1.82至7.38之间,均值为4.635。税制的简单与透明度在1.9至4.7之间。人均收入的自然对数则在6.88至10.57之间变动(表2)。

2.回归分析

为了估计税收遵从与相关变量的关系,本文将对以下回归方程进行检验:TEVt=c+b1X1t+b2X2t+b3X3t+μt(1)其中, TEV 表示一国或地区的税收遵从程度,分别用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和纳税人感觉到的逃税程度来表示税收遵从度。 X1 代表该国或地区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X2 表示该国或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中是实施自我估税制度,还是行政估税制度。如实施自我估税制度, X2 取1,否则, X2 取0, X3 表示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程度,其值为人均国民收入的自然对数。根据表1的数据,利用Eviews 5.0进行回归分析。先使用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来表示税收遵从度,其结果如表3所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利用横截面数据建立模型时,由于不同样本点上除解释变量之外的其他影响因素较大,所以利用横截面数据时更容易产生异方差性。异方差性存在违背了古典模型中的同方差性假设,在此情况下,不能使用普通最小地乘法来估计模型参数。在此利用White检验法对回归模型进行异方差性检验,结果报告在表4中。从中可以看出, nR2的相伴概率为0.648,远远大于显著性水平0.01,因而该模型不存在异方差问题(表4)。此外,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中,如果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将对参数估计、统计检验及模型估计值的可靠性、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该对其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进行检验[11]。在此采用Eviews 5.0进行辅助回归模型检验,首先检验 X1 与其余解释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关系,结果报告在表5中。可以看到 R2非常之小,因此 X1与其余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关系。采用同样的方法,可以证明 X2,X3 与其余变量之间亦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关系(表5)。由表3可以看出, R2=0.450,虽然 R2越大,拟合优度越好,但在横截面数据的情况下, R2的值在0.4也不能算低,因而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较好。F统计量的概率小于0.02,表明模型在显著性水平为0.02的情况下,回归方程从总体上来讲是显著的。从单个因素的影响来看, X1,X3 的 t 统计量的概率均小于0.01。因而在显著性水平α=0.01时,X1,X3的系数是显著不为零的。这表明税制的简洁度、透明度与经济发展程度对税收遵从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而X2的系数虽小于0,这表明自我估税制度虽可促进税收遵从,但并不显著。我们的实证分析支持了假设1,但并没有支持假设2,这表明自我估税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对提高税收遵从度并无明显作用。为进一步验证我得出的主要结论的稳健性,接下来,以《IMD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中对逃税的普遍性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税收遵从程度的变量。采用和上述方法同样的方法分析逃税程度与税制因素之间的关系,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和White检验的结果报告在表6和表7中。从表7中可以看出, nR2的相伴概率为0.420,远远大于显著性水平0.01,可见,该回归方程不存在严重的异方差问题。从表6中可以看出,由表6可以看出, R2=0.666,回归方程从总体上是显著的。从单个因素的影响来看, X1,X3的 t 统计量的概率均小于0.01,这意味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制的简洁度、透明度与经济发展程度与其税收遵从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X2 的 t 统计量的概率均远大于0.1,这表明估税制度与税收遵从度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关系。这与我们前面分析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

四、对税制简化的进一步思考

(一) 税制简化、透明、易管理与公平、效率之间的矛盾

由于简化、透明、易管理的税制对纳税人的决策行为影响较小,因而产生的超额负担较小,因通常能促进效率的提升。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税收不仅是财政收入最重要、最直接来源,而且它还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比如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从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11月,我国连续8次调高了部分行业和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当今世界各国税制日益复杂的一个重要成因是税法中的税式支出条款日益增加,这些条款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是希望通过这些条款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为,从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减少这类条款将损害税制的公平度,削弱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就是说,税制的简化、透明、易管理与公平、效率之间存在着矛盾,正是由于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任何一个国家在设计税制时,必须在这些标准间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作出取舍。

(二) 简化我国税制的政策建议

1.税制简化的着力点更多地应是简化征管程序

税制的复杂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税法本身的复杂程度所致。其二是纳税程序本身过于复杂所致。前已述及,由于税制的简化可能会与公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因而,要想从税法本身使税制显著简化,存在着较大困难。这可能也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诸多国家在进行税制改革时,都将税制简化作为一个指导原则,而耐人寻味的是,迄今为止,税制本身日渐复杂的趋势并没有停止。因而,税制简化的着力点更多地应放在征管程序的简化上。纳税流程越复杂,会导致纳税难度越大,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越高,使纳税程序更简单、更人性化可以使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显著降低。事实上,这种趋势已经在全球开始呈现。目前,世界上有1/4的国家推行了电子申报,这意味着纳税人无须纸质文件,也无须直接与税务官员打交道。有1/3的国家采用银行转账的电子方式缴纳税款,其中又有一半左右国家的纳税人用支票缴纳税款。仅2006-2007财年,就有阿塞拜疆、保加利亚、哥伦比亚、莱索托、马来西亚、荷兰、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采用或扩大电子申报,并减少企业纳税的次数,简化了纳税程序(王逸,2008)。在我国,近年来,为简化纳税程序,税务机关已经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如近年推出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缴税。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在许多环节上,我国的纳税程序仍然较为复杂。这点在我国增值税的纳税程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首先将填制完成的正确的申报表信息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然后还要在征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上门进行税控IC卡的报税。可见,优化、简化办税流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使纳税人更容易遵从税法

高效、及时、周到的纳税服务可以使纳税人更容易、更经济地遵从税法,从而有效地节省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而间接地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世界各国普遍高度重视纳税服务,这一方面是出于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降低征收成本,促进征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长期以来,我国税务机关普遍存在重征管、轻服务的倾向,把完成税收任务作为主要的工作目标。近年来,这种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扭转,各级税务机关普遍重视纳税服务,并业已取得一些可喜的成绩。我国在2002年在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纳税服务处,2008年税务总局组建了纳税服务司。2005年为了规范纳税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税务局均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了税务网站的政策法规公开。但我们也应看到与一些纳税服务做得较为成功的国家相比,我们还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尤其是在纳税服务的个性化、专业化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大多数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大都是纳税人需要的共,服务的个性化、专业化不强。在纳税服务中树立分类服务的理念,针对纳税人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增强纳税服务的个性化、专业化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的努力方向。

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第2篇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离开了税收,没有任何国家的政府能够正常运转。近年来,我国税收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1994年我国税收收入为0.51万亿。而2010年,中国政府的税收收入为7.32万亿元,其占同年GDP的比重为18.4%。与此同时,应该注意到税收在资源配置中打进了一个“税收契子”,改变了对工作、消费及投资等的激励,从而可能造成效率损失,进而可能会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如何高效率、高公平、低成本地筹集税收收入是各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其中一个引入深思的问题是不同特征的税制是否会对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产生显着的影响。早期的税收遵从文献主要基于威慑理论、经济学及财政心理学展开,这些研究的基本结论是税收不遵从行为被制裁所威慑。然而,近年的研究显示经典的税收遵从理论并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税收遵从行为,于是一些研究者将纳税意愿引入税收遵从的研究中。但鲜有文献对税制因素与纳税意愿、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阐明税制因素与纳税意愿之间的关系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相关政策的制定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从跨国比较的角度检验不同的税制因素是否对纳税遵从产生了显着的影响。本文的结构是这样安排的,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是税制因素与纳税意愿的关系的理论假设,在这里主要对不同税制因素可能对税收遵从所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理论推演。第三部分是数据与实证检验。在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对第二部分提出的理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是对本文主要内容的一个简要小结。

二、税制因素与税收遵从的关系的理论假设

(一) 几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税制的透明度(transparency)

税制的透明度衡量的是税制是否容易为纳税人所理解,一般而言,税制的透明程度可以用以下两个指标进行衡量(Holtzman,2007)[1]。一个指标是税法本身是否容易被纳税人理解。另一个指标是纳税人能否清楚地知道税法在多大程度上正在被实施。税法本身是否易于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纳税人是否能比较容易计算出自己的应纳税款。二是纳税人是否能比较容易地理解税法的立法思想。如2009年5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香烟的消费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国家希望通过提高消费税税率从而达到控烟的意图是十分清楚的,通过税率表,纳税人能够通过税率表清楚地理解税法的立法意图。

2.税制的简化度(simplicity)

税制的简化度是与遵从成本的高低联系在一起的。它衡量的是纳税人在对自己负有纳税义务的课税对象依法计算、交纳税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Sandford,1981;刘军 等,2001)[2-3]。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纳税的便利程度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别。一些国家或地区纳税极为复杂,在白俄罗斯,企业要缴纳11种税,其中10种是每月缴纳,1种是按季缴纳,企业平均每年要纳税124次,这无疑会给纳税人带来沉重的遵从成本。而另一些国家纳税则相对比较便利。如在瑞典企业甚至可以在一个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不同税种[4]。Burke(2005)[5]的研究认为在美国每年的税收遵从成本约为1000-2000亿美元,另一些研究甚至认为遵从成本呈现出远远高于管理成本的趋势。尽管这些估计的结果不十分精确,但是这些研究至少能够说明遵从成本已经给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它提示我们在设计税法、改进征收方法时应该将遵从成本作为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来进行考虑。

3.税制的易管理性(Administrability)

税务机关执行税法产生的成本,一般将其称之为管理成本。它主要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法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各种费用。如税官的薪酬、津贴、办公经费、差旅费等。任何税制的执行都需耗费成本,但易管理的税法体系能够使税务机关以较低的管理成本执行税法,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税收的管理成本一直处在一个较高水平。根据《中国税务报》2007年公布的一份数据,我国税收管理成本已从1993年的3.12%上升到目前的5%-6%。而同期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以及英国的征税成本分别为0.58%、0.95%、1.07%、1.13%和1.76%。税制的简化与透明度与税制的易管理性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简化与透明度较高的税制往往是便于实施的税制,因而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降低税收的管理成本。造成我国税收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的一个因素就是我国税制过于复杂。原因在于复杂、模糊的税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地颁布各种解释、实施细则,从而在会相当程度上增加税收的管理成本。

(二)税制特征与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

1.税制的简化、透明度与税收遵从

透明的税制给纳税人决策带来的不确定性较小,因而对纳税人决策行为造成的扭曲程度也较小,从而使纳税人能更好地计划自己的工作、消费及投资,因而其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较小。而不透明的税制对纳税人而言,会给其遵从税法带来极大的困难。对税务机关而言,也会给其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难以对处于相似条件的纳税人一以贯之地实施税法。一般而言,简化的税制也往往是一个透明的税制。简化、透明是两个存在一定区别,但是也存在相当程度重叠的概念[1]。简单的税制不一定必然是一个透明的税制,例如,一个在形式上简单的税法如果包含一些非常模糊条款,它就不容易为纳税人所理解。换言之,它就不是一个透明的税制。许多研究者认为随着税法中纷繁复杂的税收抵免、纳税扣除等税收优惠条款的增加,税法的简化度、透明度正在不断下降。而复杂、模糊的税制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成本,另一方面也赋予税官在计算应纳税款等问题上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税官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寻租的机会,这极有可能降低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任程度,从而降低其纳税意愿,进而降低税收遵从度。因而本文有如下假设。假设1:一国或地区的税制简化与透明度越高,其税收遵从度越高。

2.估税制度与税收遵从

在所得税的管理体系中,有两种估税制度,一是行政估税制度,二是自我估税制度。 前者是指税务局接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将申报表与纳税人前期和当期的信息资料一起转给评估人员。评估人员计算、检查每位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主要是审查纳税人填报的收入、扣除、减免等项目是否正确。而后者则是指纳税人如实填报收入,自核自缴,实行自我管理,税务局只对其进行简单的监督和检查。随着税法的日渐复杂,纳税人数量的日益增加,税务评估人员根本不可能逐一对每一份纳税申报表进行细致的评估,传统的行政估税往往不能对纳税人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于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引入自我估税体系,在OECD国家中约有50%的国家在所得税的管理中业已建立了自我估税制度[6]。实施自我估税制度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开始转移到纳税辅导和税务稽查上。自我估税使征收成本显着下降,效率得以提升。不仅如此,自我估税还有效地减少了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的日常联系,这有可能减少税官贪腐的机会[7]。一些研究者认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税务人员腐败而流失的税收收入在50%左右[8]。从建国后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税收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极容易引起纳税人和税收管理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诱发种种腐败行为。而纳税人觉察到的税官的种种腐败行为,将严重削弱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任,进而导致其纳税意愿下降。假设2:自我估税对税收遵从能起到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

三、数据来源与实证检验

(一) 数据来源

1.税收遵从度

由于实际的逃税数量是不可能被准确地知道的,因而在税收遵从的研究中往往只能使用一些变量来代替税收遵从程度。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者常使用两类变量来估计逃税规模。一是使用地下经济规模占逃税GDP的比重来表示税收遵从度的高低。二是进行大样本调查,用纳税人感觉到的逃税规模来表示税收遵从度的高低。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将分别采用这两类变量来表示一个国家的税收遵从度,分别估计税收遵从度与相关税制因素的关系。这样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检验我们建立模型的稳定性。其中,不同国家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百分比的数据源于Schneider(2005)[9]的研究。该值越大,意味着该国或地区的税收遵从度越低。从表1中可以看出,地下经济规模比重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差异极大,该比重较小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奥地利、日本,该比重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有:土耳其、墨西哥、希腊。纳税人对逃税程度的主观感觉源于《IMD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它对49个国家2002年的逃税情况进行了评价,它所评价的问题是逃税在贵国是否普遍?评价值介于0-10之间,值越小,代表逃税越普遍。本文使用此变量作为税收遵从度的变量,值越大,意味着该国的税收遵从度越高(表1)。

2.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

《2002-2003全球竞争力报告》对一个国家税收体制的效率进行了评估,备选答案为1-7,其中1表示税收体制特别复杂并带来商业决策的扭曲,7表示税收体制简单而透明,2-7表示介于两者之间。值越大,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体制愈简单而透明。本研究使用此变量作为一国或地区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的变量。从表1中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上存在着较大差别,简单与透明度较低的有土耳其、德国,简单与透明度较高的有瑞士、爱尔兰。

3.自我估税制度

在本文中将此变量作为一个哑变量,如果在该国或地区的所得税管理中实行自我估税制度,该量取1;若实施行政估税制度,该变量取0。在我们作为研究样本的28个国家中,有15个国家实行行政估税制度,13个国家实行自我估税制度。

4.控制变量:经济发展程度

研究显示逃税与经济发展程度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一般而言,逃税在发展中国家往往更为普遍[9-10]。为了更好地描述税收遵从与相关变量的关系,本研究将一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作为控制变量引入模型中。本文采用与大多数研究相一致的方法,本文使用一国或地区2002人均国民收入的自然对数作为经济发展程度的变量。

(二)实证检验

1.描述性统计

在进行正式分析之前,先对上述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表2报告了描述性统计结果。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在9.5%至32.1%之间,均值为19.01%。而《IMD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所评价的不同国家或地区逃税的普遍性在1.82至7.38之间,均值为4.635。税制的简单与透明度在1.9至4.7之间。人均收入的自然对数则在6.88至10.57之间变动(表2)。

2.回归分析

为了估计税收遵从与相关变量的关系,本文将对以下回归方程进行检验:TEVt=c+b1X1t+b2X2t+b3X3t+μt(1)其中, TEV 表示一国或地区的税收遵从程度,分别用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和纳税人感觉到的逃税程度来表示税收遵从度。 X1 代表该国或地区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X2 表示该国或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中是实施自我估税制度,还是行政估税制度。如实施自我估税制度, X2 取1,否则, X2 取0, X3 表示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程度,其值为人均国民收入的自然对数。根据表1的数据,利用Eviews 5.0进行回归分析。先使用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来表示税收遵从度,其结果如表3所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利用横截面数据建立模型时,由于不同样本点上除解释变量之外的其他影响因素较大,所以利用横截面数据时更容易产生异方差性。异方差性存在违背了古典模型中的同方差性假设,在此情况下,不能使用普通最小地乘法来估计模型参数。在此利用White检验法对回归模型进行异方差性检验,结果报告在表4中。从中可以看出, nR2的相伴概率为0.648,远远大于显着性水平0.01,因而该模型不存在异方差问题(表4)。此外,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中,如果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将对参数估计、统计检验及模型估计值的可靠性、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该对其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进行检验[11]。在此采用Eviews 5.0进行辅助回归模型检验,首先检验 X1 与其余解释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关系,结果报告在表5中。可以看到 R2非常之小,因此 X1与其余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关系。采用同样的方法,可以证明 X2,X3 与其余变量之间亦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关系(表5)。由表3可以看出, R2=0.450,虽然 R2越大,拟合优度越好,但在横截面数据的情况下, R2的值在0.4也不能算低,因而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较好。F统计量的概率小于0.02,表明模型在显着性水平为0.02的情况下,回归方程从总体上来讲是显着的。从单个因素的影响来看, X1,X3 的 t 统计量的概率均小于0.01。因而在显着性水平α=0.01时,X1,X3的系数是显着不为零的。这表明税制的简洁度、透明度与经济发展程度对税收遵从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而X2的系数虽小于0,这表明自我估税制度虽可促进税收遵从,但并不显着。我们的实证分析支持了假设1,但并没有支持假设2,这表明自我估税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对提高税收遵从度并无明显作用。为进一步验证我得出的主要结论的稳健性,接下来,以《IMD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中对逃税的普遍性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税收遵从程度的变量。采用和上述方法同样的方法分析逃税程度与税制因素之间的关系,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和White检验的结果报告在表6和表7中。从表7中可以看出, nR2的相伴概率为0.420,远远大于显着性水平0.01,可见,该回归方程不存在严重的异方差问题。从表6中可以看出,由表6可以看出, R2=0.666,回归方程从总体上是显着的。从单个因素的影响来看, X1,X3的 t 统计量的概率均小于0.01,这意味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制的简洁度、透明度与经济 发展程度与其税收遵从度之间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关系。 X2 的 t 统计量的概率均远大于0.1,这表明估税制度与税收遵从度之间并不存在显着的关系。这与我们前面分析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

四、对税制简化的>!

(一) 税制简化、透明、易管理与公平、效率之间的矛盾

由于简化、透明、易管理的税制对纳税人的决策行为影响较小,因而产生的超额负担较小,因通常能促进效率的提升。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税收不仅是财政收入最重要、最直接来源,而且它还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比如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从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11月,我国连续8次调高了部分行业和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当今世界各国税制日益复杂的一个重要成因是税法中的税式支出条款日益增加,这些条款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是希望通过这些条款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为,从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减少这类条款将损害税制的公平度,削弱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就是说,税制的简化、透明、易管理与公平、效率之间存在着矛盾,正是由于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任何一个国家在设计税制时,必须在这些标准间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作出取舍。

(二) 简化我国税制的政策建议

1.税制简化的着力点更多地应是简化征管程序

税制的复杂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税法本身的复杂程度所致。其二是纳税程序本身过于复杂所致。前已述及,由于税制的简化可能会与公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因而,要想从税法本身使税制显着简化,存在着较大困难。这可能也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诸多国家在进行税制改革时,都将税制简化作为一个指导原则,而耐人寻味的是,迄今为止,税制本身日渐复杂的趋势并没有停止。因而,税制简化的着力点更多地应放在征管程序的简化上。纳税流程越复杂,会导致纳税难度越大,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越高,使纳税程序更简单、更人性化可以使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显着降低。事实上,这种趋势已经在全球开始呈现。目前,世界上有1/4的国家推行了电子申报,这意味着纳税人无须纸质文件,也无须直接与税务官员打交道。有1/3的国家采用银行转账的电子方式缴纳税款,其中又有一半左右国家的纳税人用支票缴纳税款。仅2006-2007财年,就有阿塞拜疆、保加利亚、哥伦比亚、莱索托、马来西亚、荷兰、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采用或扩大电子申报,并减少企业纳税的次数,简化了纳税程序(王逸,2008)。在我国,近年来,为简化纳税程序,税务机关已经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如近年推出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缴税。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在许多环节上,我国的纳税程序仍然较为复杂。这点在我国增值税的纳税程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首先将填制完成的正确的申报表信息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然后还要在征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上门进行税控IC卡的报税。可见,优化、简化办税流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使纳税人更容易遵从税法

高效、及时、周到的纳税服务可以使纳税人更容易、更经济地遵从税法,从而有效地节省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而间接地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世界各国普遍高度重视纳税服务,这一方面是出于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降低征收成本,促进征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长期以来,我国税务机关普遍存在重征管、轻服务的倾向,把完成税收任务作为主要的工作目标。近年来,这种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扭转,各级税务机关普遍重视纳税服务,并业已取得一些可喜的成绩。我国在2002年在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纳税服务处,2008年税务总局组建了纳税服务司。2005年为了规范纳税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税务局均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了税务网站的政策法规公开。但我们也应看到与一些纳税服务做得较为成功的国家相比,我们还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尤其是在纳税服务的个性化、专业化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大多数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大都是纳税人需要的共,服务的个性化、专业化不强。在纳税服务中树立分类服务的理念,针对纳税人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增强纳税服务的个性化、专业化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的努力方向。

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第3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在分析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方面,我国已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的模型。该模型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B表示违规收益,即税务人员由于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M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行为被查获后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P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被查获的概率。该模型简单给出了税务人员违规的前提条件为B(1/p一1)>M,而制止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则为B(1/p—1)<M。同时得出,税务人员是否实施违规行为取决于违规收益、对违规行为的查获概率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度。梁朋在《税收流失经济分析》的专着中对这一模型进行了更为详细地探讨,并对税务人员违规如何导致税收流失的机制在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

    上述关于税务人员违规行为的简单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1)税务人员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与收入之间是线性关系;(2)税务人员的效用只取决于收入的多少;(3)税务人员是不作道德判断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税务人员是独立作出行为决策的,只关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为不受周围环境(其他税务人员的行为)的影响;(5)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无关;(6)税务人员的决策只涉及一个时期。

    二、利用预期效用理论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拟对上述简单化的模型作一些改进:(1)以“预期效用理论”作为模型的理论基础;(2)借鉴国外学者对纳税人逃税行为进行分析的A—s模型,将其建模方法应用于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简单模型的假设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进。以期更接近现实。这里首先将上述假设前提(1)和(5)分别修改为: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者;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设暂时不变。根据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为s,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所得到的违规收益为B,违规行为被查获的概率为P,违规行为被查获后税务人员所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将各种形式的处罚一律转化为可计量的货币单位)与违规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处罚为kB。则如果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被查获,其净收人为W=S+B;如果其违规行为被查获,其净收人为Z=S—kB。U(x)为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x表示收入,由于假设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的,则有U>0,U”<0。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是在可能发生的两种状态(即违规行为被查获与否)下其效用的加权平均值,其权数分别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税务人员不实施违规行为,即B=O,此时其预期效用为u(s)。显然,税务人员选择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论文关键词]预期效用理论  税收行为  税收流失  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第4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在分析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方面,我国已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的模型。该模型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B表示违规收益,即税务人员由于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M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行为被查获后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P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被查获的概率。该模型简单给出了税务人员违规的前提条件为B(1/p一1)>M,而制止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则为B(1/p—1)

上述关于税务人员违规行为的简单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1)税务人员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与收入之间是线性关系;(2)税务人员的效用只取决于收入的多少;(3)税务人员是不作道德判断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税务人员是独立作出行为决策的,只关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为不受周围环境(其他税务人员的行为)的影响;(5)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无关;(6)税务人员的决策只涉及一个时期。

二、利用预期效用理论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拟对上述简单化的模型作一些改进:(1)以“预期效用理论”作为模型的理论基础;(2)借鉴国外学者对纳税人逃税行为进行分析的A—s模型,将其建模方法应用于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简单模型的假设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进。以期更接近现实。这里首先将上述假设前提(1)和(5)分别修改为: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者;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设暂时不变。根据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为s,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所得到的违规收益为B,违规行为被查获的概率为P,违规行为被查获后税务人员所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将各种形式的处罚一律转化为可计量的货币单位)与违规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处罚为kB。则如果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被查获,其净收人为W=S+B;如果其违规行为被查获,其净收人为Z=S—kB。U(x)为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x表示收入,由于假设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的,则有U>0,U”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税务人员不实施违规行为,即B=O,此时其预期效用为u(s)。显然,税务人员选择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为:EU=(1一p)U(w)+pu(z)>U(s)(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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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预期效用理论 税收行为 税收流失 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第5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在分析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方面,我国已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的模型。该模型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B表示违规收益,即税务人员由于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M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行为被查获后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P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被查获的概率。该模型简单给出了税务人员违规的前提条件为B(1/p一1)>M,而制止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则为B(1/p—1)<M。同时得出,税务人员是否实施违规行为取决于违规收益、对违规行为的查获概率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度。梁朋在《税收流失经济分析》的专著中对这一模型进行了更为详细地探讨,并对税务人员违规如何导致税收流失的机制在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

上述关于税务人员违规行为的简单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1)税务人员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与收入之间是线性关系;(2)税务人员的效用只取决于收入的多少;(3)税务人员是不作道德判断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税务人员是独立作出行为决策的,只关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为不受周围环境(其他税务人员的行为)的影响;(5)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无关;(6)税务人员的决策只涉及一个时期。

二、利用预期效用理论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拟对上述简单化的模型作一些改进:(1)以“预期效用理论”作为模型的理论基础;(2)借鉴国外学者对纳税人逃税行为进行分析的A—s模型,将其建模方法应用于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简单模型的假设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进。以期更接近现实。这里首先将上述假设前提(1)和(5)分别修改为: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者;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设暂时不变。根据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为s,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所得到的违规收益为B,违规行为被查获的概率为P,违规行为被查获后税务人员所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将各种形式的处罚一律转化为可计量的货币单位)与违规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处罚为kB。则如果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被查获,其净收人为W=S+B;如果其违规行为被查获,其净收人为Z=S—kB。U(x)为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x表示收入,由于假设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的,则有U>0,U”<0。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是在可能发生的两种状态(即违规行为被查获与否)下其效用的加权平均值,其权数分别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税务人员不实施违规行为,即B=O,此时其预期效用为u(s)。显然,税务人员选择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论文关键词]预期效用理论税收行为税收流失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在分析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方面,我国已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的模型。该模型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B表示违规收益,即税务人员由于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M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行为被查获后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P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被查获的概率。该模型简单给出了税务人员违规的前提条件为B(1/p一1)>M,而制止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则为B(1/p—1)<M。同时得出,税务人员是否实施违规行为取决于违规收益、对违规行为的查获概率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度。梁朋在《税收流失经济分析》的专著中对这一模型进行了更为详细地探讨,并对税务人员违规如何导致税收流失的机制在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

上述关于税务人员违规行为的简单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1)税务人员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与收入之间是线性关系;(2)税务人员的效用只取决于收入的多少;(3)税务人员是不作道德判断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税务人员是独立作出行为决策的,只关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为不受周围环境(其他税务人员的行为)的影响;(5)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无关;(6)税务人员的决策只涉及一个时期。

二、利用预期效用理论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拟对上述简单化的模型作一些改进:(1)以“预期效用理论”作为模型的理论基础;(2)借鉴国外学者对纳税人逃税行为进行分析的A—s模型,将其建模方法应用于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简单模型的假设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进。以期更接近现实。这里首先将上述假设前提(1)和(5)分别修改为: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者;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设暂时不变。根据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为s,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所得到的违规收益为B,违规行为被查获的概率为P,违规行为被查获后税务人员所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将各种形式的处罚一律转化为可计量的货币单位)与违规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处罚为kB。则如果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被查获,其净收人为W=S+B;如果其违规行为被查获,其净收人为Z=S—kB。U(x)为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x表示收入,由于假设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的,则有U>0,U”<0。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是在可能发生的两种状态(即违规行为被查获与否)下其效用的加权平均值,其权数分别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税务人员不实施违规行为,即B=O,此时其预期效用为u(s)。显然,税务人员选择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在实际生活中,税务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在作决策的时候,会受到来自周围环境的影响。更为合理的假设是,税务人员在决定是否实施违规行为时,会观察周围的税务人员。如果他发现周围的税务人员在实施违规行为,他就很有可能选择实施违规行为。将税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考虑进模型,就是将其与心理成本联系起来。由于发现周围的税务人员在实施违规行为,他的心理成本会降低,因此可以在考虑税务人员心理成本的模型中将税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也考虑进去。用m(N)表示当税务人员发现周围的税务人员在实施违规行为时自己心理成本减少的比例,0<m(N)<1,其中,N为周围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的人数。假设m<O,m”>O。则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函数变为:

EU=(1一P)u(W)+pU(z)一m(N)V(B)(4—1)

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变为:

EU=(1一P)u(W)+pu(z)一m(N)V(B)>u(S)(4—2)

即:p<[u(w)一u(s)一m(N)V(B)]/[u(w)一u(z)](4—3)

令P=[u(w)一u(S)一m(N)V(B)]/[u(w)一u(z)]

表示主观临界概率值,将式4—3与式2—3、式3—3进行比较可以得出P<<P。即在模型中将税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考虑进去,主观临界概率值处于基本模型和扩展模型一之间。对求关于S、B、k、N和V的微分。计算结果为:dp"/dS?,dp"/dk<0,dp"/dB?,dp"/dN>0,dp"/dV<O。如果对式4—1的预期效用最大化问题,假设存在内部最优解,则满足最优解的一阶条件:dEU/dB=(1一P)U(w)+pu(z)(一k)一m(N)V(B)=0(4-4)

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第6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 计算 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在分析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方面,我国已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的模型。该模型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b表示违规收益,即税务人员由于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m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行为被查获后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p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被查获的概率。该模型简单给出了税务人员违规的前提条件为b(1/p一1)>m,而制止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则为b(1/p—1)<m。同时得出,税务人员是否实施违规行为取决于违规收益、对违规行为的查获概率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度。梁朋在《税收流失 经济 分析》的专著中对这一模型进行了更为详细地探讨,并对税务人员违规如何导致税收流失的机制在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

上述关于税务人员违规行为的简单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1)税务人员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与收入之间是线性关系;(2)税务人员的效用只取决于收入的多少;(3)税务人员是不作道德判断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税务人员是独立作出行为决策的,只关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为不受周围环境(其他税务人员的行为)的影响;(5)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无关;(6)税务人员的决策只涉及一个时期。

二、利用预期效用理论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拟对上述简单化的模型作一些改进:(1)以“预期效用理论”作为模型的理论基础;(2)借鉴国外学者对纳税人逃税行为进行分析的a—s模型,将其建模方法应用于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简单模型的假设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进。以期更接近现实。这里首先将上述假设前提(1)和(5)分别修改为: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者;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设暂时不变。根据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为s,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所得到的违规收益为b,违规行为被查获的概率为p,违规行为被查获后税务人员所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将各种形式的处罚一律转化为可计量的货币单位)与违规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处罚为kb。则如果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被查获,其净收人为w=s+b;如果其违规行为被查获,其净收人为z=s—kb。u(x)为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x表示收入,由于假设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的,则有u>0,u”<0。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是在可能发生的两种状态(即违规行为被查获与否)下其效用的加权平均值,其权数分别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税务人员不实施违规行为,即b=o,此时其预期效用为u(s)。显然,税务人员选择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论文关键词]预期效用理论  税收行为  税收流失  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在分析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方面,我国已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的模型。该模型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b表示违规收益,即税务人员由于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m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行为被查获后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p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被查获的概率。该模型简单给出了税务人员违规的前提条件为b(1/p一1)>m,而制止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则为b(1/p—1)<m。同时得出,税务人员是否实施违规行为取决于违规收益、对违规行为的查获概率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度。梁朋在《税收流失经济分析》的专著中对这一模型进行了更为详细地探讨,并对税务人员违规如何导致税收流失的机制在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

上述关于税务人员违规行为的简单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1)税务人员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与收入之间是线性关系;(2)税务人员的效用只取决于收入的多少;(3)税务人员是不作道德判断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税务人员是独立作出行为决策的,只关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为不受周围环境(其他税务人员的行为)的影响;(5)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无关;(6)税务人员的决策只涉及一个时期。

二、利用预期效用理论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拟对上述简单化的模型作一些改进:(1)以“预期效用理论”作为模型的理论基础;(2)借鉴国外学者对纳税人逃税行为进行分析的a—s模型,将其建模方法应用于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简单模型的假设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进。以期更接近现实。这里首先将上述假设前提(1)和(5)分别修改为: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者;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设暂时不变。根据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为s,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所得到的违规收益为b,违规行为被查获的概率为p,违规行为被查获后税务人员所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将各种形式的处罚一律转化为可计量的货币单位)与违规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处罚为kb。则如果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被查获,其净收人为w=s+b;如果其违规行为被查获,其净收人为z=s—kb。u(x)为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x表示收入,由于假设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的,则有u>0,u”<0。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是在可能发生的两种状态(即违规行为被查获与否)下其效用的加权平均值,其权数分别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税务人员不实施违规行为,即b=o,此时其预期效用为u(s)。显然,税务人员选择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在实际生活中,税务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在作决策的时候,会受到来自周围环境的影响。更为合理的假设是,税务人员在决定是否实施违规行为时,会观察周围的税务人员。如果他发现周围的税务人员在实施违规行为,他就很有可能选择实施违规行为。将税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考虑进模型,就是将其与心理成本联系起来。由于发现周围的税务人员在实施违规行为,他的心理成本会降低,因此可以在考虑税务人员心理成本的模型中将税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也考虑进去。用m(n)表示当税务人员发现周围的税务人员在实施违规行为时自己心理成本减少的比例,0<m(n)<1,其中,n为周围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的人数。假设m<o,m”>o。则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函数变为:

eu=(1一p)u(w)+pu(z)一m(n)v(b)(4—1)

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变为:

eu=(1一p)u(w)+pu(z)一m(n)v(b)>u(s)(4—2)

即:p<[u(w)一u(s)一m(n)v(b)]/[u(w)一u(z)](4—3)

令p=[u(w)一u(s)一m(n)v(b)]/[u(w)一u(z)]

表示主观临界概率值,将式4—3与式2—3、式3—3进行比较可以得出p<<p。即在模型中将税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考虑进去,主观临界概率值处于基本模型和扩展模型一之间。对求关于s、b、k、n和v的微分。 计算 结果为:dp"/ds?,dp"/dk<0,dp"/db?,dp"/dn>0,dp"/dv<o。如果对式4—1的预期效用最大化问题,假设存在内部最优解,则满足最优解的一阶条件:deu/db=(1一p)u(w)+pu(z)(一k)一m(n)v(b)=0(4-4)

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第7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 计算 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在分析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方面,我国已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的模型。该模型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b表示违规收益,即税务人员由于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m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行为被查获后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p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被查获的概率。该模型简单给出了税务人员违规的前提条件为b(1/p一1)>m,而制止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则为b(1/p—1)<m。同时得出,税务人员是否实施违规行为取决于违规收益、对违规行为的查获概率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度。梁朋在《税收流失 经济 分析》的专著中对这一模型进行了更为详细地探讨,并对税务人员违规如何导致税收流失的机制在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

上述关于税务人员违规行为的简单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1)税务人员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与收入之间是线性关系;(2)税务人员的效用只取决于收入的多少;(3)税务人员是不作道德判断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税务人员是独立作出行为决策的,只关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为不受周围环境(其他税务人员的行为)的影响;(5)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无关;(6)税务人员的决策只涉及一个时期。

二、利用预期效用理论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拟对上述简单化的模型作一些改进:(1)以“预期效用理论”作为模型的理论基础;(2)借鉴国外学者对纳税人逃税行为进行分析的a—s模型,将其建模方法应用于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简单模型的假设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进。以期更接近现实。这里首先将上述假设前提(1)和(5)分别修改为: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者;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设暂时不变。根据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为s,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所得到的违规收益为b,违规行为被查获的概率为p,违规行为被查获后税务人员所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将各种形式的处罚一律转化为可计量的货币单位)与违规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处罚为kb。则如果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被查获,其净收人为w=s+b;如果其违规行为被查获,其净收人为z=s—kb。u(x)为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x表示收入,由于假设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的,则有u>0,u”<0。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是在可能发生的两种状态(即违规行为被查获与否)下其效用的加权平均值,其权数分别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税务人员不实施违规行为,即b=o,此时其预期效用为u(s)。显然,税务人员选择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论文关键词]预期效用理论 税收行为 税收流失 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客忽视。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对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建模分析的结果表明,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因税务人员的违规所导致的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虽然纳税人是导致税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税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税收流失也不容忽视。征税人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本文所关注的是税务人员的行为。

一、对一个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行为模型的简要述评

在分析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方面,我国已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税务人员违规的模型。该模型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b表示违规收益,即税务人员由于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m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行为被查获后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p表示税务人员违规被查获的概率。该模型简单给出了税务人员违规的前提条件为b(1/p一1)>m,而制止税务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则为b(1/p—1)<m。同时得出,税务人员是否实施违规行为取决于违规收益、对违规行为的查获概率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度。梁朋在《税收流失经济分析》的专著中对这一模型进行了更为详细地探讨,并对税务人员违规如何导致税收流失的机制在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

上述关于税务人员违规行为的简单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1)税务人员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与收入之间是线性关系;(2)税务人员的效用只取决于收入的多少;(3)税务人员是不作道德判断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税务人员是独立作出行为决策的,只关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为不受周围环境(其他税务人员的行为)的影响;(5)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无关;(6)税务人员的决策只涉及一个时期。

二、利用预期效用理论建立基本模型

本文拟对上述简单化的模型作一些改进:(1)以“预期效用理论”作为模型的理论基础;(2)借鉴国外学者对纳税人逃税行为进行分析的a—s模型,将其建模方法应用于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分析;(3)基本承接上述简单模型的假设前提,但作一些必要的改进。以期更接近现实。这里首先将上述假设前提(1)和(5)分别修改为: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者;税务人员违规所受处罚与违规收益的大小成比例,其他假设暂时不变。根据这一思路,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假定税务人员的薪金收入为s,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所得到的违规收益为b,违规行为被查获的概率为p,违规行为被查获后税务人员所受到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形式,将各种形式的处罚一律转化为可计量的货币单位)与违规收益b成比例,即所受处罚为kb。则如果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被查获,其净收人为w=s+b;如果其违规行为被查获,其净收人为z=s—kb。u(x)为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x表示收入,由于假设税务人员为风险规避的,则有u>0,u”<0。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是在可能发生的两种状态(即违规行为被查获与否)下其效用的加权平均值,其权数分别是p和1一p,

即:eu=(1一p)u(w)+p(u)(z)(2—1)

如果税务人员不实施违规行为,即b=o,此时其预期效用为u(s)。显然,税务人员选择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为:eu=(1一p)u(w)+pu(z)>u(s)(2—2)

ep:p<[u(w)一u(s)]/[u(w)一u(z)](2—3)

在实际生活中,税务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在作决策的时候,会受到来自周围环境的影响。更为合理的假设是,税务人员在决定是否实施违规行为时,会观察周围的税务人员。如果他发现周围的税务人员在实施违规行为,他就很有可能选择实施违规行为。将税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考虑进模型,就是将其与心理成本联系起来。由于发现周围的税务人员在实施违规行为,他的心理成本会降低,因此可以在考虑税务人员心理成本的模型中将税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也考虑进去。用m(n)表示当税务人员发现周围的税务人员在实施违规行为时自己心理成本减少的比例,0<m(n)<1,其中,n为周围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的人数。假设m<o,m”>o。则税务人员的预期效用函数变为:

eu=(1一p)u(w)+pu(z)一m(n)v(b)(4—1)

税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的前提条件变为:

eu=(1一p)u(w)+pu(z)一m(n)v(b)>u(s)(4—2)

即:p<[u(w)一u(s)一m(n)v(b)]/[u(w)一u(z)](4—3)

令p=[u(w)一u(s)一m(n)v(b)]/[u(w)一u(z)]

表示主观临界概率值,将式4—3与式2—3、式3—3进行比较可以得出p<<p。即在模型中将税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考虑进去,主观临界概率值处于基本模型和扩展模型一之间。对求关于s、b、k、n和v的微分。 计算 结果为:dp"/ds?,dp"/dk<0,dp"/db?,dp"/dn>0,dp"/dv<o。如果对式4—1的预期效用最大化问题,假设存在内部最优解,则满足最优解的一阶条件:deu/db=(1一p)u(w)+pu(z)(一k)一m(n)v(b)=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