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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治理水平(合集7篇)

时间:2024-04-09 15:35:29
乡村社会治理水平

乡村社会治理水平第1篇

普法宣讲到乡村,助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迎接党的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胜利召开,2021年7月1日,由县委依法治县办牵头协调,县司法局总体负责,组织司法局、农业局、国土局、林业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七个部门的讲师到XXX开展了农村社会治理专题法治宣讲活动,7各村书记、主任及新庄村两委班子和小组长听讲。

宣讲现场,讲师们分析当前的社会形势,从村干部和群众最关心,联系最密切的问题入手,结合发生在身边的房屋买卖、征地拆迁、家庭财产分割、盗砍滥伐、毁坏林木、家庭暴力等与干部群众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以案释法,激情澎湃地为村干部和群众宣讲法律法规,教育和提醒村干部和群众:一要深刻认识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树立良好的家风民风,积极预防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发生;二要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取得、办证、转让等相关程序,才能依法依规办事;三要积极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才能享受报销的权利;四要遵守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珍惜惠民政策,培养子女成才;五要熟悉林地的确权登记、办证、流转、注销等程序,才能依法依规办事,减少林权纠纷;六要正确认识宅基地的性质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手续,不能以身试法;七要遵守《村民委员组织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管理村委会,建议从六个方面把握当好村干部。同时针对自发搬迁移民涉及的房屋买卖、土地林地确权、子女就医和教育等内容,讲师们单独进行了宣讲。

通过此次宣讲,进一步加深了村干部和群众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增强了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为村干部依法办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了新庄乡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乡村社会治理水平第2篇

普法宣讲到乡村,助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迎接党的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胜利召开,2021年7月1日,由县委依法治县办牵头协调,县司法局总体负责,组织司法局、农业局、国土局、林业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七个部门的讲师到XXX开展了农村社会治理专题法治宣讲活动,7各村书记、主任及新庄村两委班子和小组长听讲。

宣讲现场,讲师们分析当前的社会形势,从村干部和群众最关心,联系最密切的问题入手,结合发生在身边的房屋买卖、征地拆迁、家庭财产分割、盗砍滥伐、毁坏林木、家庭暴力等与干部群众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以案释法,激情澎湃地为村干部和群众宣讲法律法规,教育和提醒村干部和群众:一要深刻认识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树立良好的家风民风,积极预防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发生;二要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取得、办证、转让等相关程序,才能依法依规办事;三要积极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才能享受报销的权利;四要遵守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珍惜惠民政策,培养子女成才;五要熟悉林地的确权登记、办证、流转、注销等程序,才能依法依规办事,减少林权纠纷;六要正确认识宅基地的性质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手续,不能以身试法;七要遵守《村民委员组织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管理村委会,建议从六个方面把握当好村干部。同时针对自发搬迁移民涉及的房屋买卖、土地林地确权、子女就医和教育等内容,讲师们单独进行了宣讲。

通过此次宣讲,进一步加深了村干部和群众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增强了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为村干部依法办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了新庄乡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乡村社会治理水平第3篇

普法宣讲到乡村,助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迎接党的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胜利召开,2021年7月1日,由县委依法治县办牵头协调,县司法局总体负责,组织司法局、农业局、国土局、林业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七个部门的讲师到XXX开展了农村社会治理专题法治宣讲活动,7各村书记、主任及新庄村两委班子和小组长听讲。

宣讲现场,讲师们分析当前的社会形势,从村干部和群众最关心,联系最密切的问题入手,结合发生在身边的房屋买卖、征地拆迁、家庭财产分割、盗砍滥伐、毁坏林木、家庭暴力等与干部群众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以案释法,激情澎湃地为村干部和群众宣讲法律法规,教育和提醒村干部和群众:一要深刻认识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树立良好的家风民风,积极预防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发生;二要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取得、办证、转让等相关程序,才能依法依规办事;三要积极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才能享受报销的权利;四要遵守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珍惜惠民政策,培养子女成才;五要熟悉林地的确权登记、办证、流转、注销等程序,才能依法依规办事,减少林权纠纷;六要正确认识宅基地的性质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手续,不能以身试法;七要遵守《村民委员组织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管理村委会,建议从六个方面把握当好村干部。同时针对自发搬迁移民涉及的房屋买卖、土地林地确权、子女就医和教育等内容,讲师们单独进行了宣讲。

通过此次宣讲,进一步加深了村干部和群众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增强了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为村干部依法办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了新庄乡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乡村社会治理水平第4篇

[关键词]农民政治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意义

一、乡村社会治理的内涵

(一)治理

国外学者罗西瑙(R.N.Rosenau)认为,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治理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这一点是与统治不同的。随着现代治理理论的兴起和发展,“治理”这一概念与传统的“政府控制”和“统治”在内涵、理念、主旨等方面都相去甚远,现代治理是指各治理主体通过互动、合作与协商等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实现共同目标的活动。它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和治理主体;治理结构的网络化,国际组织、政府部门、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相互依赖,共同解决公共事务;治理过程的民主化,“强制”、“命令”等方式逐渐淡出,协商、合作等民主化方式成为主角。

(二)乡村社会治理

乡村是时代之前线。我国百分之九十以上是乡村,乡村治理是实现我国“善治”目标的第一要务。改革开放后我国乡村社会经历了由“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的转变,目前,我国乡村治理的特征有:

1.乡村治理的核心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心骨,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步步高升,农民精神面貌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国家一直以来都将城市作为我国发展的重点领域,再加上城乡“二元分治”对乡村的隔离与倾斜,农村经济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市。基于农村经济发展对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要实现我国整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就必然成为乡村治理的核心任务。

2.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乡村治理不是过去的“统治”或“管理”,其治理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制度性的治理主体,也包括非制度性的治理主体,其中制度性的治理主体主要包括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代表会等。非制度化治理主体主要包括乡村“能人”、农民个人以及组织、宗族等。市场经济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过去仅仅依靠政府单一治理主体发展乡村经济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乡村治理的需要,多中心治理模式是当今以及今后乡村治理的必然趋势。在农村多元化的治理主体的情况下,“协同共治”是其主要路径,其中农民是这一路径的中坚力量,因此,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3.乡村治理的过程也是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乡村治理强调治理的整体性、多元性、平等性、协商性、互动性等,它同过去统治的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强调政府与农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农民在这一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乡村治理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实现农民全面自由的发展,满足农民需求,解决农民的困难。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应不断加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互动与对话,让政府真正知民意、体民情,让农民对政府的公共决策产生影响力,充分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人翁作用,带动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乡村治理民主化的进程。

二、农民政治参与对乡村社会治理的意义

解决民生问题是乡村社会治理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只有农民懂得乡村最需要完善、发展的地方,农民是改善乡村治理、创新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主体性因素。

(一)农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意识是完善乡村治理的重要前提

乡村治理和复兴的基本力量是农民,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只能裹足不前。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是激发其政治参与动机和行为的重要前提。农民对自身应当拥有的权利与责任以及行使这一权利、履行这一义务的积极性与愿望是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首要条件。亨廷顿指出:“在现代化中的国家,政治参与扩大的一个主要转折点是农村民众开始介入国家政治”农民政治参与愿望不强烈、水平不高会制约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直接影响乡村治理的完善。现阶段,我国农民参政议政的方式不断创新、渠道不断扩大,不仅有村民自治这一基本的参政方式,还创新了村民议事会、村务公开等多方面的民主制度。只有参与乡村治理的思想跟上了,参与乡村治理的行动才不会落伍,才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政府制定公共决策建言献策从而影响政府决策,使得乡村治理以农民为出发点,治理程序、方式方法将更加完趋于善。

(二)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行为是提升乡村治理绩效的关键

农民政治参与行为的增加较改革开放前是有目共睹的,其政治参与行为对提升乡村治理绩效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农民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行为是完善的乡村治理的主要表现。政治参与按照是否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可以划分为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两种形式。凡在正式制度框架内的政治参与活动可称为制度性参与,超出现有制度框架的政治参与活动则称为非制度性参与。农民能否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是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完善与否的关键。若农民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反映自己的需求,与政府、非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达成某种共识,共同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言献策,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自愿为之奋斗的事业,那么乡村治理也会呈现出一片和谐共荣的景象。然而,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行为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我国乡村治理能力的提高。要让农民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有序的参与政治生活,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以及农民个人等共同长期不断的努力。

(三)农民政治参与水平的提高是乡村治理民主化的标志

“民主,决定于参与――即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参与决策”现代民主政治要发展就必须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相应的,乡村治理要达到民主化的目标,基础是农民政治参与深度和广度的深入和扩大。农民政治参与水平的提高,会对乡镇政府、村党支部以及村委会干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促使他们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少一些、损公肥私、违法乱纪的行为,激励其行为不断民主化和透明化,真正实现为了整个农村农民自由而全面发展而努力的目标。同时,农民政治参与水平的提高会促进其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进而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为政府部门制定正确的决策提供有用的参考信息,使公共决策更能站在农民的立场上去制定,以能解决农民问题为落脚点和立足点。农民政治参与水平提高的过程也是乡村治理民主化的过程。

三、有力发挥农民对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对策

(一)培育新型政治文化引发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为完善乡村治理奠定基础。农民的跟随与认同,是能否实现乡村治理目标及其治理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努力创建符合农民需求的参与型政治文化,不断对乡村进行文化扶贫和文化建设,提升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文化素质,是引发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文化前提。培育新型政治文化不是一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学校等的相互协调与配合。首先,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要重视对乡村教育的投资,实现城乡教育资源的平等,调动优质教师到乡村来,努力发展乡村教育事业。其次,充分发挥乡村精英的作用。乡村精英是指乡村村干部(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以及村里有威望的人(党员、退休老干部等),这部分人对提高乡村治理水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对政治有比较深刻的认识,通过他们带动农民参与村务,增加农民参与的效率与频率,从而对农民产生潜移默化的政治影响,引发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

乡村社会治理水平第5篇

关键词:政治效能感 政治参与 乡村治理 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42-03

我国的乡村治理是一个非常吸引人的领域,学者邓大才认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的范式主要有三种:结构主义、理性主义和文化理论。这些研究成果纷繁,但并没有重视农民个人及其心理的作用。本文认为从政治效能感的角度看乡村治理,从农民视角出发,沿着“文化――心理”这个研究路线,将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相结合,并探讨二者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内涵

1.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最早对政治效能感进行界定的学者是坎贝尔,他认为,“所谓政治功效感,意指个人认为其政治行为对于政治过程必定有或者能够有所影响的感觉,亦即个人认为履行公民责任是值得的。”继坎贝尔之后,学者们的研究使得政治效能感的内涵逐渐丰富与完整:政治效能感是一般民众对自我政治能力和对政治客体回应自身需求的主观感知。

将这一概念置于乡村治理中,即得到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内涵: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相信自己能够作用于乡村公共事务,会对治理过程产生影响,并且认为村民委员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对村民的诉求有所回应的一种主观感受和能力判断。

村民政治效能感可分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与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指村民认为自己能够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相信自己能够对村委会、政府官员、乡村政治事务及政府行为施加影响。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则是指村民对村委会、政府部门以及相应的政治活动对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重视并有所回应的主观感知。

2.乡村治理的内涵。本文将乡村治理定义为党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广大村民、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在平等参与、协商合作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协商管理的过程,最终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这一概念是对乡村治理的理论诠释,是一种理想状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权力配置的多元性、过程的自主化均为治理的核心要义,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谈判、协商与合作管理是理想状态的乡村治理的关键词。

(二)政治效能感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治理,必需最重要、最广泛的主体――村民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村民政治效能及其各维度感呈现中等及以上水平。而村民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村民对政府、村委会以及政治事务的认知和情感,因此运用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一面向来审视我国几十年来乡村治理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就需要、也必将导致作为村民参与基础的内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

治理主体多元化是治理理论的首要内容,在乡村治理中,村民作为最广泛、最重要的主体,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乡村治理的首要要求。

内在政治效能感是村民主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基础,同时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会在正常的参与过程中得到明显提升。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的这一改变过程与强化理论非常相似。根据强化理论的作用机制,如果村民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参与到对公共事物的治理中,并且能够影响决策结果,那他们便增强了自身参与到农村公共事务的信心,这种正强化过程使得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提升;相反,在协商过程中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得不到重视,那他们的挫败感就会增强。所以,通过对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分析,即可折射出我国这么多年乡村治理的状态。

2.乡村治理权力配置的多元化要求外在政治体系必须对村民的诉求予以回应,这将导致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呈现较高水平,终至内、外在政治效能感达到均衡状态。

治理理论提出了权力的多元化配置。乡村治理理论的权力配置多元化承认了乡村社会的私权力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国家权力不可取代的作用。公共权力的运行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呈现出上下互动的双向运行过程:既有村民自下而上的参与,以影响村委会和政府的决策进程,又有自上而下的重视与回应,村委会和政府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予以回应,在互动中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对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这些反映在村民政治效能感上,均表现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偏高。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

3.乡村治理过程的自主化要求、也必将导致村民更为熟悉村级地方政治环境,因而村民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高于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才是乡村治理的正常体现。

根据阿尔蒙德的理论,不同政治层级的公民政治能力感(政治效能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即相对于接触较少或比较陌生的国家层次环境,在地方层次的政治环境中,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更高。因此,本文对政治效能感进行了层次划分,根据我国村民政治环境背景,分为“村级”政治层级和“政府级”政治层级(村级以上的政治环境层次均认为是“政府级”)。同时,在更为熟悉的村级地方环境中,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应表现得更高。

二、村民政治效能感的特征

为了全面反映农村乡村治理的基本状况,文章从山西省北、中、南部选择了7个村庄进行实地调研。这7个村庄有些是传统型农村,有些是现代化新农村,有些处于过渡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均不同,村庄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后,通过随机选择,在保证男女比例相当、家庭收入与教育水平等分布均匀的前提下,进入村民家中进行调查和访谈,最后共获得802份有效问卷。基于已获得的调查数据,通过运用spss软件,分析村民政治效能的特征。

(一)村民总体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村民整体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4589(<2.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

根据西方政治效能感的相关理论,中等水平的政治效能感是最为合适的公民政治效能感的水平。然而我国村民政治效能感较低。而政治效能感作为剖析乡村治理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村民内在、外在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2中可以看出,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955,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108(>2.5),处于中等偏高水平,呈现“内低外高”特征。

这说明村民对政治系统的了解不多,认为自己对政治系统影响力不足,但同时又表现出对政府、村委会极高的信任和极强的依赖,期望他们重视并回应自身的需求。

从表3中可以发现,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较低,村民“影响型”政治效能感(2.3974)与“了解型”政治效能感(2.3940)基本持平,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通常情况下,“了解型”的政治效能感是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知识储备库,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动力基础,数据调查的结果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规章制度、选举程序、村委会运作方式不甚了解,对乡村公共事务不甚关注。

“影响型”的政治效能感,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政治效能感,体现行为意向的特征,会直接导致村民政治行为的发生。而表中数据表明村民对影响政府、村委会干部的主观感知也不甚强烈,由此可推出村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从表4中可以看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较高。村民“重视型”(2.5787)明显高于“回应型”(2.3918)。

这说明村民认为政府及村委会比较重视自身的利益诉求,而对于有事去找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往往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在访谈中就会发现,很多村民认为政府出台各项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而当具体到政府或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时,很多村民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精神表示质疑。

(三)村民政府级、村级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从表5中可以看出,村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3591,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政府级政治效能感均值为2.5406,政府级的明显高于村级政治效能感水平。

这说明村民对于政府级的环境层次的主观感知更为强烈一些,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这说明以“乡政”为代表的国家政权已经深入农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不利于农村农民社会的发育和乡村治理的真正实现。

在表6中,从内、外在政治效能感的角度进行比较,仍然是政府级高于村级。之所以会呈现这种特征,与我国目前“行政化”和“空壳化”的村委会密不可分。这些在社会流动很弱的乡村中,都沉淀在村民的内心世界中,使得村民对政府级更为熟悉,更易感知,而对与自身关系更为密切的村级组织则感觉一般。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所形成的“乡政村治”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乡村政治发展的进程。但是我国乡村治理毕竟还处在发展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村民政治效能感这个角度出发,审视乡村治理在主体、内容、性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主体: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

我国乡村治理目前仍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的主要特征。首先,广大村民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其政治效能感整体处于中等偏低水平,即他们认为无力作用于治理过程,自己的利益诉求也不会得到重视与回应,那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村民来说,只是个与自己无关的、形同虚设的制度。其次,“乡政村治”模式中,“乡政”与“村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政府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的终极目标应是一致的,但由于二者权力运行方向不一致,在乡政村治的具体运行中,需要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不断博弈,以期达到协商合作,合力共赢的状态,最终实现乡村的良善治理。然而,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村治”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二者已是非均衡博弈,再加上,村民效能感水平整体偏低,认为参与“乡政”的博弈是不值得的,面对一大主体的缺失,那乡村要实现真正的治理,真是任重而道远。

(二)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内容:内容失衡

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强调外在政治体系的回应,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结构方能完善。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得出村民政治效能感呈现“内低外高”的特征。较低的村民内在政治效能感说明村民认为自己对政治的认知能力和影响能力不足,那么,他们就无法很好地参与到村民自治中,必将影响村民自治的强度和持久性;较高的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反映出村民对政府以及村委会干部的信任和依赖,这虽然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社会资本,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村庄的自治性。

(三)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看乡村治理的性质:偏离治理性质

乡村治理强调的是治理,而非管理、管制,村民自治强调的是自治,而非“他治”。我国的乡村治理以“乡政村治”为典型特征,融合“他治”与自治,集行政功能和自治功能于一身。根据阿尔蒙德的研究表示,村民在熟悉的村级地方政治环境中,政治效能感的水平应该更高。在农村,无论是作为自然村的熟人社会还是行政村的半数人社会,村民对于村委会和村干部还是比较熟悉的,再加上村民自治制度,本文认为,相比于包括“乡政”在内的政府级的政治环境,村民对于“村治”更为熟悉,更易作用。然而通过之前的数据分析,村民在村级政治效能感的均值以及各维度的得分均低于政府级的。那么,数据统计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的乡村治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有违治理的本质。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已获得的802份有效问卷的量化分析,从村民政治效能感的角度审视乡村治理,发现目前乡村治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村民政治效能感整体水平偏低可以看出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限;村民政治效能感“内低外高”的特征表明乡村治理内容失衡;村民在政府级的政治效能感水平均要高于在村级上的表现,表明目前的治理行政色彩浓厚,偏离治理性质。总之,村民政治效能感以其复杂的内在结构和不同的测试维度为我们展现出目前乡村治理的全貌,从中折射出我国30多年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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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蓉蓉.政治效能感研究的学理基础与现实意义.山西大学学报,2012(4)

[5] 李蓉蓉.海外政治效能感研究述评.国外理论动态,2010(9)

[6] 阿尔蒙德,维巴. 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制度和民主.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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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0] 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政治学研究,2000(3)

[11] Shuna Wang,Yao Yang. Grassroots Democracy and Local Governance: Evidence from Rural China. World Development,200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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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巴林・顿莫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

[15] 黄兴豪.台湾民众政治功效意识的持续与变迁.台湾民主季刊,2006(2)

乡村社会治理水平第6篇

摘要: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以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为代价的。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郊区和乡村粗放型经济的影响,这就给乡村水土保持,环境防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乡村林业治理作为一种生态治理的手段,其通过将小流域的生态效应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方式来治理小流域,这是可以在各个小流域治理中进行普遍推行的一种治理模式。

关键词:乡村;林业;小流域;治理;路径

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尤其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大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独树一帜,这对于我国的国家地位与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看到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却不得不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以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为代价的。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郊区和乡村粗放型经济的影响,这就给乡村水土保持,环境防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一、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的功能与目的

乡村是我国社会的一种重要表现形态。在城乡二元结构下,乡村与城市成为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在城市中主要进行着工商业基本活动,而乡村则是以农林畜牧为主要活动,随着城市土地资源的紧张以及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厂矿企业逐渐搬离了城市,来到乡村选址落户,这极易打破乡村脆弱的生态平衡。加之,乡村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重一时的经济效益,忽略乡村生态的保持,这使得乡村的生态环境一方面受到脆弱的生态平衡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受到经济发展的压力。因此探索乡村环境治理的特殊模式和路径,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指,“为了充分发挥水土等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小流域为单元。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农、林、牧等各业用地,固地制宜地布设综合治理措施,治理与开发相结台。对流域水土等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1】乡村林业治理就是这样一种特殊路径。林业治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首先,林业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治理。林业资源是生态资源的一部分,林业资源本身就能够改善乡村生态环境,通过绿化环境,保持水土来减少水土流失。其次,林业治理促进乡村社会发展。林业治理是乡村小流域治理的组成部分,林业治理一方面能够有效的实现小流域治理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也能给乡村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即通过林业治理实现生态效果与经济效果的共同发展。因此,从以上功能出发,乡村林业治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乡村小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并且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的基本路径

(一)统筹规划乡村林业,促进小流域治理

乡村小流域治理时一个系统工程,即是指通过对小流域单元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之上,合理规划,科学治理,运用生态的,工程技术的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对其进行综合的治理。林业治理是乡村小流域治理中生态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林业治理也需要针对小流域单元内的农林畜牧业以及河流,土地资源综合考虑基础之上进行统筹规划。统筹规划林业治理的基本目的就是让林业规划服务于综合治理的全局目标,尽最大可能的利用林业治理的效能以及给乡村小流域单元内的农副业生产带来积极的效果。具体见下图:

(二)加强乡村林业治理的补助力度

乡村林业治理小流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单单依靠小流域范围内的政府投入和群众投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通过比较全国各地在小流域治理方面的投入来看,吉林省仅2011年,全市投入治理资金1288万元,对22条小流域进行治理,完成治理面积10.1万亩。而山东省莒县借助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植树造林等项目进行水土流失治理。4年来,累计投资达6761万元,通过对芦家河、大山、万子山等3条重点流域进行了清洁生态型集中连片治理,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8.62平方公里,先后治理小流域38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86平方公里。小流域单元不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其生态,水土环境直接影响到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小流域区域的群众参与治理的力量是有限的,并且是薄弱的,因此必须加强乡村林业治理的政府财产补助力度。因为小流域治理不仅对现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更是一件利在千秋的大项目。

(三)提升乡村林业发展加工水平

小流域治理是对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性,补救性质的治理。其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恢复乡村地区水资源,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减少不必要的环境成本。与此同时,乡村社会经济需要不断的发展,这就需要在对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的基础之上,探索一条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又不影响乡村小流域生态环境的道路。通过林业治理乡村小流域作为一条重要路径,那么则可以通过提升乡村林业加工发展水平,摒弃粗放式的林业加工模式,增加乡村林业加工发展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将乡村小流域的林业治理与乡村林业发展相结合。让林业资源一方面为小流域的生态环境服务,另一方面也为乡村的经济效益服务。

三、结语

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乡村经济普遍落后。加之我国小流域数量众多,并且较为分散,这给我国小流域治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全国各地的小流域各有特色,并且小流域附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这就决定了乡村小流域治理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路径。但是乡村林业治理作为一种生态治理的手段,其通过将小流域的生态效应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方式来治理小流域,这是可以在各个小流域治理中进行普遍推行的一种治理模式。

乡村社会治理水平第7篇

【关键词】乡村社会病 乡权活动 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在许多人记忆中,中国传统乡村尽管没有城市的繁华发达和热闹时尚,但山明水秀、绿意融融、空气清新、民风淳朴、安静祥和。这样的乡村,令曾经到过那里和从那里走出来的人都无限眷恋,都怀有抹不去的乡愁。但是,曾几何时,传统乡村的这些美好在当代乡村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乡村病”。

乡村病是指发生在乡村的、由于城乡发展不均衡而导致的各种社会弊病。本文所提“乡村社会病”是指乡村中存在的除政治、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问题,主要涉及农村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

“乡村社会病”的表现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城乡差距日益拉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启动了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在法学视角中,城乡发展一体化是指通过制度变革和渐进过程,更好地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打破并最终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促使城乡均衡发展,使乡村与城市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使农民与市民享有平等权利,享受平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从总体看,我国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成效显著。改革开放后,我国率先推进农村改革,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近年来,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农业基础地位得到显著加强,乡村社会事业得到明显改善,统筹城乡发展、城乡关系调整取得重大进展。但由于欠账过多、基础薄弱,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乡村社会病就是这些不平衡、不协调的突出表现。

乡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由于历史形成的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广大乡村地区社会事业滞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乡村基础教育薄弱,其主要表现是经费投入不足和办学条件差。近些年来,由于学龄人口减少、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地方施行撤点并校。撤点并校在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部分学生上学路程远、上下学交通安全存在隐患、生活成本增加等新问题。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相伴随,农民到非农领域就业已成为一种常态,由此产生出“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近些年来,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有所改善,但从总体看仍不乐观。

此外,已覆盖我国广大乡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使农民受益的同时也存在保障和理赔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等问题。虽然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贴逐年增加,2014年的补助标准已达320元,但由于我国医疗价格水平不断上涨,显然无法给农民医疗带来足够保障。当前,乡村老年人留守现象十分普遍,新农保制度实施5年来,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保障水平低。据估算,即便按每年500元的档次缴费,农民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也仅有129元。

乡村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国家发改委2011年10月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报告(2011)》在肯定近年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了问题,例如,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卫生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条件简陋、装备缺乏、布局不合理、急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差等问题;文化设施落后于城市,文化人才结构与布局不合理,公共文化设施运转费用无保障机制等。这说明,创新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决策、建设、运行管护机制,切实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脱节、重城市轻农村的问题,仍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艰巨任务。

乡村社会治安堪忧。近些年来,乡村“空心化”现象日益凸显,即留守乡村的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乡村空心化引发了乡村治安案件的一些新特点,包括盗窃侵财类案件发案率高、开、由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治安案件增加、村霸乡霸活动抬头等。2013年12月23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指出:农村社会治安不容乐观,一些地方违法犯罪活动不少,黑恶势力活动时有发生,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仍然较多。他还说,要严厉打击扰乱农村生产生活秩序、危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涉农犯罪,坚决打掉农村涉黑涉恶团伙,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上述讲话既反映了乡村社会治安的真实状况,同时也指明了乡村社会治安治理的任务和目标。

乡村环境污染加剧。近些年来,由于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大,城市环境污染有所缓解,工业污染比重得到控制并有所下降。但是,伴随制造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许多高污染企业不断向乡村和山区转移,导致乡村环境污染和人居环境脏乱差。乡村环境污染遍及各个方面,包括水污染、土壤污染、农药污染、化肥污染、农膜污染、禽畜养殖污染等。在一些发达地区,乡村已变成“大工厂”,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乡村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十分严重。乡村环境污染已成为乡村社会发展、农民身心健康和农业转型升级的巨大障碍。不仅如此,近些年来,乡村环境污染还引发了多起,对社会稳定形成严重威胁。

“乡村社会病”的由来

乡村社会病的形成是我国长期实行重城市、轻乡村政策的结果。这种城乡政策偏差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改革开放前,城乡政策偏差主要表现在对乡村社会发展抑制过多、剥夺过重;改革开放后,城乡政策偏差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对乡村社会发展支持保护不足,由此导致不仅没能彻底解决历史欠账,而且还增添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乡村环境污染问题。

改革开放前的城乡政策偏差。1978年以前,国家对乡村社会发展抑制过多、剥夺过重,以至伤了乡村社会的“元气”。在政治上,农民虽然有平等地位之名,但却无工农平等之实;在经济上,工农价格剪刀差使农民长期受到“取予不均”的不公平待遇,特别是用命令方式、以国家强力推进的农业合作化和化运动,使乡村和广大农民的利益遭受长期损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经济建设,由于对经济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估计不足,因而制定、实施违背科学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城乡政策,实为一种必然。

改革开放后的城乡政策偏差。1978年以后,我国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在农村实施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近些年来又推行了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力图纠正长久以来造成我国城乡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政策偏差,实现城乡社会均衡发展。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对乡村社会发展支持保护不足,我国乡村社会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

例如,对村民自治保护不足。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一些乡村出现了自发形成的农民自治组织,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的关注。1982年《宪法》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设置了“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获得法律依据。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一些地方执行不力,村民自治程度和实质效能都不高,村民自治虚化,甚至异化为村委会自治、村干部自治,严重挫伤了村民自治的积极性。由于村民自治虚化,很多事关乡村社会发展的事项任由村干部独断专行。对于此类问题,一些乡镇政府视而不见或者无所作为。

再如,对农民非农化保护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户籍管理为核心的城乡隔离制度,将人口划分为市民和农民两种身份,农民无权享受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也不能在城乡间自由流动。1978年以后,伴随国家城乡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实施,农村劳动力开始流动、转移,中国社会亦开始成为一个流动社会。1982年,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要求打破地区封锁,按经济合理原则组织商品流通,初步放宽了城乡限制;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在口粮自理的情况下移居小城镇;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的暂行规定》,允许农民进城开店、打工、兴办服务业等,确立了与城镇户口相衔接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到20世纪80年代末,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不到200万人迅速增加到3000万人,形成了“农民工”社会群体。这一社会群体的形成拓宽了农民就业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城市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了低成本劳动力、促进了城市建设与繁荣、为乡村发展带来了资金等。从传统农业国家向现代工业国家转型,农民非农化是一种历史趋势,农民就业也是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国各级各地政府应当主动因应并积极保护,但这种保护在许多地方并不积极,以至农民工的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例如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超时间超强度劳动、工资待遇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乏劳动技能培训、享受不到基本社会保障、享受不到城市公共服务、维权困难、身份转换难等。对农民非农化保护不力,限制了农民向非农领域转移,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归根结底是阻滞了我国从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转型的历史进程。

“乡村社会病”治理中的乡政

事实上,乡村社会发展的所有问题都与政府活动有关。在各级政府中,乡镇政府离乡村最近。乡镇政府所处的这一位置,使得乡镇政府在乡村社会问题治理、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过程中,既有压力,又有优势。本着“守土有责”的理念,我国各地乡镇政府要有为、有担当,做好应做之事。那么,治理乡村社会问题,乡镇政府要做好哪些应做之事呢?

认清乡权的特点。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乡镇政府的七项职权可以看出乡权的特点主要有二:执行性和增益性。首先,乡权全部是执行性的,例如执行法律、本级人大的决议、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等。当然,乡权也包括决策权,但这种决策本质上是“二次决策”,甚至是“三次决策”,是对上位法和上位决策的乡地化,目的是使上位法和上位政策在本乡得到更好的执行。其次,乡权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权,乡权行使的全部目的就是保护、维护、保障农民各项权利权益。认清乡权这两大特点十分重要,乡权的执行性和增益性,明确了乡权行使的范围,框定了乡权运行的方向。也就是说,只要将乡权用于忠实执法,积极为农民增益,乡权的运用就是正当的,握有乡权的乡镇政府就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将乡镇政府的职能重心转到乡村社会发展。我国政府系统的结构就像“金子塔”,金子塔内部分层,处于最上层的是中央政府,处于最底层的是乡镇政府。与其他级别政府不同的是,乡镇政府不设职能部门,乡权行使和政府职能履行主要依靠内设科室和“七站八所”。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乡镇政府在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中责任重大,必须将政府职能重心转到促进乡村社会发展和乡村社会问题治理上。

但是,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是县政府职能转变。现时,乡镇政府除了要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能,还要应对上级行政机关的各项达标任务。在有些地方,上级与乡镇政府签订的各种责任书多时达近40种,少时也有20多种,许多都是“一票否决”责任书,乡镇政府成了为上级打工的政府,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要求乡镇政府转变职能,首先县政府要转变职能,并形成与乡镇政府职能相适应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取消各种脱离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将乡镇政府的工作真正引导到为农民办实事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治理乡村社会问题要先易后难,渐次推进。乡村社会问题多,先解决什么,后解决什么,在哪个问题上切入,在哪个问题上扩展,包括乡镇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渐次推进。在这方面,赣州市的做法值得借鉴。在新农村建设中,赣州市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乡村环境整治。这是一件农民关心、要求强烈、受益直接、短期见效的事,这件事做好了,农民见到了新农村建设的成效,后面的事情就好做了。赣州市许多农村环境脏乱差,垃圾乱堆、淤泥不清、厕所乱建、蚊蝇遍地、道路不通。赣州市用一年多时间主抓“三清三改”。三清即清垃圾、清淤泥、清路障;三改即改水、改厕、改路,乡村容貌有了很大改观。这件事做后,赣州市又启动了“农民知识化工程”、农民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新农村建设初见成效。

推动乡村社会发展要科学设计,因地制宜。乡村社会问题的治理要讲科学、用智慧、巧设计、顺乎自然、因地制宜,不搞大轰大嗡、大拆大建、劳民伤财。在这方面,海南琼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鉴。十以来,琼海市确立了“打造田园城市,构建幸福琼海”的发展战略,据调研,目前,全市建成文明生态村1754个,占全市自然村总数的67%,有8个村镇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广大农民群众得到美的享受,养成美的德行,过上美的生活,城乡之间、乡村之间各美其美,美美与共,构筑起“城在园中、村在景中、人在画中”的美丽家园。在建设美丽乡村中,琼海市精心设计,巧借山形水势,依山顺水,不占田、不填塘、不砍树、不拆房,农民就地城镇化。琼海市新乡村既保留了传统乡村的清新自然,也兼顾了现代生活的时尚典雅,乡村真正成了农民的家园、市民的公园、游客的乐园。琼海市乡村治理的思路和做法,对海南省各地有普遍意义,对我国中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同类型的农村也有示范作用。

正确处理乡政与村治的关系。在现阶段,我国乡村治理存在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即乡政与村治。乡政是指以乡镇政府为代表的政府行政活动,村治是指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村民自治活动。乡村社会病的治理需要乡政与村治的共同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乡村分治”以来,有关乡政与村治关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尽管两权运用的范围和功能不尽相同,但总体目的相同,因而必须处理好两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