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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合集7篇)

时间:2023-09-15 17:12:26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第1篇

典当行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融资的主要优势是方便快捷,能有效满足企业或个人急需的临时性资金周转等需求。近年来,海南省典当行发展速度较快。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共有典当企业118家,实收资本11.1亿元;资产总额12.2亿元,同比增长30.3%;负债总额0.6亿元,同比增长96.5%。典当业务快速增长。2012年上半年,全省典当企业典当总额8亿元,同比增长18.61%。其中,房地产典当总额5.45亿元,同比增长24.39%。截至2012年6月末,典当余额5.74亿元,同比增长26.1%。其中,房地产典当余额3.9亿元,同比增长19.3%,占典当余额的66.3%,占比较高。

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行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49家,注册资本23.9亿元。其中:政府完全出资担保公司15家,民间出资担保公司32家,混合出资担保公司2家。2012年上半年,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业务794笔,同比增长15.23%;金额16.32亿元,同比增长13.78%。其中:担保个人贷款490笔,金额5.1亿元;担保企业贷款304笔,金额11.21亿元。截至2012年6月末,担保贷款责任余额33.47亿元,担保贷款不良率0.18%。

产生的作用及应关注的问题

(一)积极作用

准金融机构若有效监管,规范操作,将会产生较大积极作用。近年来,海南省准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机构数量逐年增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逐步覆盖一部分微小企业和农村金融领域,有效地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准金融机构为相关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了服务收益,在将地下金融引入正轨、降低社会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应关注的问题

1.超范围提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主要是民营企业和个人参股,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在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容易打“球”。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例,一般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但个别融资性担保公司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而是超经营范围通过“担保理财”的名义搭建民间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宣传折页和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广泛宣传其“理财”业务,为民间融资提供担保,进行贷前调查,公开承诺放款人可获得年息为15%的固定理财收益。

2.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部分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需要与金融机构合作,在取得金融机构授信的同时,要承担100%的责任,对处于成长初期的准金融机构而言,承担风险和责任较大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以担保公司为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承担一定的比例责任。但实际操作中,风险并没有在担保公司和协作银行之间分散,大部分担保公司承担了全部风险。

3.通过准金融机构融资规避政策调控。2010年二季度以来,为抑制国内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趋势,国家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银行机构收紧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在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下,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取资金转向准金融机构,规避房地产政策调控。如截至2012年6月末,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投放房地产业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五成以上。

4.资金费率高。准金融机构在费率执行、费用收取方面没有形成通用的行业标准。实际上,准金融机构的信贷效应是一种放大流动性的行为。在流动性收紧政策下,银行放贷的对象主要为大企业和其他一些优质客户,中小微企业只能寻求准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这就为准金融机构提高利率提供了机会,而高利率下的贷款反过来又会影响实体经济,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以典当行为例,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典当企业典当月综合平均费率29.2‰。除动产质押典当综合费率低于法定综合费率外,房地产抵押典当综合费率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综合费率均高于该类业务法定月综合费率。

5.对正规金融体系的风险传递。《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规定,典当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12〕98号)规定“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从目前的情况看,准金融机构在银行融资(或担保融资)的规模较小,对银行的风险传递影响较为有限,但未来有增加趋势。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扩张,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从正规金融体系融资的需求较为强烈,在银行机构的贷款逐年增加。从担保公司的情况看,资本杠杆率将呈放大趋势,对正规金融体系的风险传递作用将趋明显。

建议

(一)完善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内控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利约束激励机制和制衡机制,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等。二是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经营风险,促进稳健经营。三是要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对高管实行问责制,防止其为追求超额利润而对风险过度承担。四是提高对准金融机构的经理人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强化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强化监管

目前对地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在审批设立和事后风险处置环节上,连续监管力度不够,风险预警系统薄弱,应参照监管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标准和国外相关监管经验,推进准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管和过程监管。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框架下,规范准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收费范围、收费区间等;对超范围经营、违规乱收费等行为,坚决予以处罚;要监督其贷款投向,禁止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发放贷款,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定期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沟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部门和银监部门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促进其业务稳健合规发展。

(三)政府扶持,切实解决地方准金融机构发展困难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第2篇

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运作概况

在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主要提供债务类证券的担保。目前有四家主要的Aaa级的商业性担保机构: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金融证券担保公司、市政债券投资者担保公司和金融担保保险公司。这四大担保公司占据了商业性担保市场的主要份额(大约85%),大体能够反映整个商业性担保市场的情况。另外,这四家公司都将自己的业务划分为三类:公共金融业务、结构金融业务和国际业务。表1和表2分别给出了2000年至2006年9月四大担保公司按业务分类的担保额和调整后的保费收入情况。

从表1看出,按担保额计算,公共金融业务呈现增长的趋势,由2000年的963.84亿美元增加至2005年的2236.75亿美元,增长2倍多;结构金融业务的波动较大,最高担保额为2004年的1668.61亿美元,最低为2003年的1044.64亿美元;国际业务担保额则一直维持在6000亿美元上下。

表2则是以担保收入计算的三大类业务发展情况。公共金融业务表现出先增长后回落再增长的势态,2003年是最高点,担保收入为196.6亿美元;结构金融业务在2002年之前呈增长势态,之后则表现平稳,这与按担保额计算的结构金融业务变化情况不同,其主要原因是担保费率发生了较大变动;国际业务按担保收入计算呈现增长后回落的势态,这与按担保额计算的平稳势态不同,说明担保费率在2004年之前一直增长后又回落。

担保收入与担保额两者的不同变化情形由担保费率造成,图1给出了各年担保费率的变化情况。总担保费率的变化还受到各类业务所占比重的影响,图1显示,总担保费率的变化趋势非常接近公共金融业务和结构金融业务的变化趋势,说明国际业务量所占比重很小,对总担保费率不构成太大影响。

总结以上图表信息,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国内市场上的公共金融担保业务和结构金融担保业务大体平分秋色(以担保额计算),而公共金融业务的担保收入绝对额大于结构金融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出色的结构金融业务使得其担保费率高于国内市场,但由于国际业务在总业务所占比重不大,对总担保费率不构成实质影响。

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运作特点

由于四大担保公司都将自己的业务划分为三大类,另外从各公司的年报来看,它们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只是业务方面各有侧重而已,因此,下面就以其中一家公司――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为例说明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运作特点。

担保产品种类多,大多具有结构产品特点。

以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为例,它担保的产品品种在20种以上。按三大业务分类,公共金融业务涉及的产品有一般债券、租赁和税收支持债券、医疗、公共设施、交通、高等教育、收费路桥融资、体育馆融资、部队住宅以及学生公寓融资等;结构金融业务涉及的产品有抵押贷款证券化、住宅权益贷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学生贷款证券化、信用卡信贷证券化、租赁现金流证券化、运营资产证券化,运营资产的种类很多,如飞机、出租汽车、集装箱、电影放映权、特许权费、制药特许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国际业务涉及也主要是结构产品。图2―图4给出了三大类业务按担保额计算各种产品所占比例。

尽管上文列举的担保产品种类众多,但有一共同的特点,即大多数产品都含有结构金融技术。结构金融部门的产品自不用说。公共金融部门的产品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由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另一类是有私人部门参与的市政债券。尽管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对所有的公共金融债券担保,但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更专注于第二类产品的担保。这些产品在过去由当地政府或联邦政府税收支持,而现在则有私人的关系加入。这就使得债务支付的收入流不再仅仅只包括税收或政府基金,还包括其他各种不同的收入流,从而使得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时需要更多的结构技术。

单个案例的担保规模大,投资银行参与普遍。

表3给出了Ambac公司2006年担保业务按规模划分的分布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担保额在0.5亿美元以上的案例数为2777件,占总案例数的17%,以担保绝对额计算,其在总担保额中的比重达到77%。即使公司认为的小单业务,其划分标准也达到0.1亿美元。

单个案例的担保规模大,与其担保的对象有关。公共金融部门的担保对象是市政债券,市政债券融资的规模大,故担保额大。结构金融部门的担保对象以资产支持证券为主,只有基础资产池规模足够大时,发行人才能取得预期的收益。由于担保额巨大,担保行为大多有投资银行的参与。在公共金融部门,担保有竞标和协议两种方式。如果是以竞标的方式进行,发行者首先发出要约函,潜在的竞标者(投资银行)会形成债券承销辛迪加。这些辛迪加和金融担保公司合作决定是否需要担保以及担保费用和期限,然后共同投标。如果采用协议方式发行,发行者选择投资银行并咨询担保费率和期限。在结构金融部门,担保通常采用协议形式,这主要是由于结构产品的复杂性造成的。金融担保公司一旦获得业务以后,将直接与投资银行或者客户一起工作,创造出可接受的结构。

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担保程序严格。

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具有的上述两个特点与其强大的结构金融技术能力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并不仅仅是表面意义上的担保者,而是风险的设计和整合者。担保公司作为风险设计和风险管理提供商,风险管理的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拥有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目前其主要的风险管理机构有三个:风险管理委员会、业务标准委员会以及管理层。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的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各种程序并监测和管理信用风险,它关注于信贷风险限制和测量以及风险的经济方面的关联因素。业务标准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估业务的适宜性,并从法律、会计和声誉风险的角度对担保产品进行评估。管理层则负责担保指南、政策和程序制订。

管理层制定的担保程序是风险控制的中心环节。它主要评估担保的结构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信用风险,这些都需要达到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的担保标准。担保程序的开始,是由一个指定的主要分析员对发行者进行信用分析。然后,这个主要分析员所在的担保组要对信用进行再评估。只有得到两位主要分析员和信用分析官的一致认可,担保申请建议才能生效。如果担保的额度较大或者信用的复杂程度较高或者担保对象包括新的资产类型,则担保组推荐的担保还需要提交给信用委员会进行再评估。

另外,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还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服务商的执行风险进行监督。在开始阶段,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评估服务商的经验以及对潜在资产的金融管理能力。然后,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监测服务商的执行能力,包括:定点服务商评估、每年来自服务商管理层的一致性证书、独立评级机构的信息、服务商的金融信息评估等。

对我国担保业发展的启示

从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的运作情况看,我国担保业的发展存在着巨大的空间。

第一从公共金融市场领域看我国担保业发展存在着巨大的空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每年市政建设所需资金达上千亿元。另外,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以及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都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这就为我国担保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尽管我国不存在市政债券,但一些地方政府下属的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性质类似于市政债券。这是因为这些公司由政府出资设立,发债所募集的资金也用于市政建设。由于我国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并不独立,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并不清晰,对于那些完全由地方政府参与的项目,可能并不需要担保机构的介入,因为存在着中央财政的隐性担保。但由于市政建设的资金缺口巨大,往往需要私人部门的参与。对于这一类有私人部门参与的项目,担保机构可以利用结构金融技术将收入流进行分解,对其中的私人部门收入流进行担保。

第二从结构金融领域看我国担保业的发展也存在着巨大的空间。随着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开发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开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已进入起步阶段。另外,2005年8月26日中金公司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成为国内首例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这标志着除银行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也全面启动。目前,住房抵押贷款的高度需求会形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的需求;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的高度需要会形成对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的需要;另外,随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的日趋严格、银行资产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的要求,商业银行对转移资产信用风险的需要形成对CDO的需求。这些潜在需求无疑会使得资产证券化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使得担保机构能够以第三方身份提供信用增级服务,这就为担保业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空间。

以上从需求的角度说明了我国担保业的发展存在着巨大潜力,但反观我国担保业的现状,恐怕很难满足这种增长的需求。因此,担保业要想取得长足发展,还需加强自身的建设。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充足资本金,增强担保能力。目前我国担保机构的单笔业务担保额低,担保品种少,这与担保机构资本金低、缺乏担保能力有关。以中金公司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1期”为例,其募集金额为16亿元,对于拥有上亿元资本金的担保公司也很难完成这个项目,更何况很多小的担保公司只有几十万的资本金。因此,担保机构应努力充实资本金,除通过自身资本金的运用来增加收入、积累资金外,还应努力开拓外部融资渠道。如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还可以引进外资参股,我国加入WTO后,外资对具有民营概念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比较感兴趣,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个样板性的例子。另外,还可以通过海外上市,发行有抵押的担保债券或出售担保债权等方式扩充资本金。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第3篇

(一)直接处理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直接处理法下,其会计处理为:(1)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2)每期分摊确认融资租赁收益时,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按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总额的比例分摊初始直接费用,冲减租赁期内确认的租赁收入,即借记“租赁收入”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例1]租赁合同:2007年12月28日,新天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与西部开发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标的物:程控生产线。(2)起租日:租赁物运抵新天地公司生产车间之日(即2008年1月1日)。(3)租赁期:从起租日算起36个月(即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4)租金支付方式:自起租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0000元。(5)该生产线在2008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同西部公司的账面价值)为2600000元。(6)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8%(年利率)。(7)该生产线为全新设备,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8)2009年和2010年两年,新天地公司每年按该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一一微波炉的年销售收入的1%向西部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西部公司的有关资料如下:(1)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为该项租赁所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为100000元。(2)2009年、2010年新天地公司分别实现微波炉销售收入10000000元和15000000元,根据合同规定,这两年应向该公司取得的经营分享收入分别为100000元和150000元。(3)2010年12月31日,从新天地公司收回该生产线。

出租人西部公司的会计处理:

(1)判断租赁类型: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未可使用年限(5年)的60%(小于75%),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另外,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600000元(计算过程见后)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即2340000元(2600000×90%),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因此,西部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2)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根据租赁内含利率定义,它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本例中由于不存在担保余值,因此最低租赁收款额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即:1000000×PA(3,R)=2600000+100000(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经计算租赁内含利率R=5.46%。(3)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其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第三方担保的余值)+未担保余值=[(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余值)+第三方担保的余值]+未担保余值=[(1000000×3+0)+0]+0=3000000(元),最低租赁收款额=1000000×3=3000000(元)。由于不存在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因此,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2600000(元),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 + 未担保余值的现值)=3000000-

2600000=400000(元) 。

(4)账务处理:2008年1月1日,租出程控生产线,发生初始直接费用: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10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6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00

2008年12月31日,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000000

2008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收入时(为简化处理按年确认,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过程省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1960

贷:租赁收入 141960

分摊初始直接费用:

借:租赁收入35490(141960÷400000×1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5490

(二)直接处理法的优缺点 一是直接处理法和准则规定直接相符。因为按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直接处理法即将此二者进行合计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符合准则的字面规定。二是直接处理法和国际会计准则相近。在国际准则中,关于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处理方法,区分出租人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当出租人是制造商或者是经销商时,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当出租人是纯粹的租赁公司时,初始直接费用不计入管理费用,而应在以后的租赁期内分摊。直接处理法下,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然后在租期内分配租金收入时,再按各期租赁收入与未实现租赁收益的比例分摊初始直接费用,冲减租赁期内确认的租赁收入。这样处理就与国际准则中出租人是租赁公司时的处理方法相近。三是直接处理法下,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余额不能真正反映出租人的收款权利。在租赁到期之前,由于出租人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中总含有尚未摊销的初始直接费用,因此,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余额和报表反映数并不能真正反映出租人的收款权利。四是直接处理法的会计处理方法繁琐。直接处理法下,出租人应在每期分摊确认融资租赁收益时,同时按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总额的比例分摊初始直接费用,冲减租赁期内确认的租赁收入,使得会计处理不够简洁。五是直接处理法不能真正体现融资租赁业务的经济本质。融资租赁业务其本质是出租人让渡资金的使用权,其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实质上相当于出租人所付出的本金,其本质会降低出租人的内含利率水平,因此,出租人确定租赁利率时就会考虑到这部分本金的影响。而直接处理法只是将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在以后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并没有体现其对租赁内含利率水平的影响。六是直接法下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融资收益时,可能会使得最后一期的融资收入大于上期确认的收入。由于在此法下,未实现融资收益存在有初始直接费用直接加入的影响,因此,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融资收益时,最后一期因尾数调整可能会使得其确认的收入反大于上一期,这与实际利率法分配确认融资收益的本质相矛盾。

二、内含化处理法

(一)内含化处理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内含化处理法下,其会计处理为:①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②每期分摊确认融资租赁收益时,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例2]资料同上。内含化处理方法下出租人西部公司的会计处理:(1)判断租赁类型:同上例。(2)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根据租赁内含利率定义,它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本例中由于不存在担保余值,因此最低租赁收款额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即: 1000000×PA(3,R)=2 600000+100000(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经计算租赁内含利率R=5.46%。(3)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其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第三方担保的余值)+未担保余值=[(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余值)+第三方担保的余值]+未担保余值=[(1000000×3+0)+0]+O=3000000(元),最低租赁收款额=1 000000×3=3000000(元),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1000000×PA(3,5.46%)=2700000(元)。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3000000-2700 000=300000(元)。

(4)账务处理:2008年1月1日,租出程控生产线,发生初始直接费用: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00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6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300000

2008年12月31日,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000000

2008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收入时(为简化处理按年确认,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过程省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1960

贷:租赁收入 141960

(二)内含化处理法的优缺点 一是内含化处理法表面上看与准则规定不是直接相符,但能体现准则关于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内含化处理法,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金额只是最低租赁收款额,表面上看,与租赁准则第18条的规定不是直接相符。但内含化处理方法实质上降低了租赁内含利率,更符合租赁准则第13条的规定,即“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这里,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即为出租人所付出的资金本金。另外,内含化处理法虽然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表面上看只是最低租赁收款额,但其实质上也包含了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只是并没有将其直接加总,而是将其隐含化了,即计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时已经将初始直接费用视为本金考虑了其影响。因此,从此点来看,内含化处理法实质上是与租赁准则相符合的,只是其体现的比较隐含化。二是内含化处理法下应收融资租赁款能真正反映出租人的收款权利。采用内含化处理法,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金额只是最低租赁收款额,能真正反映出租人的收款权利,有利于出租人财务报表的公允列示和披露。三是内含化处理法的会计核算比直接处理法更为简洁。由于内含化处理法下没有将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因此,在租赁期内确认租赁收入时不存在将初始直接费用分摊的问题,会计处理更为简洁。四是内含化处理法比直接处理法更能体现融资租赁业务的经济本质。将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内含化处理,其实质上视为出租人所付出的本金,它会降低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水平。因此,内含化处理方法更能体现融资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虽然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内含化处理方法,表面上看与租赁准则第18条的规定不是直接相符,但其本质上是与准则相吻合的,而且它能更好的体现准则对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真正体现其对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影响,体现融资租赁业务的经济本质。而且内含化处理方法比直接处理法能更好地体现出出租人的收款权利,更有利于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核算和报表列示反映与披露,并且内含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更加简洁。

参考文献: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第4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保险基金 管理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或地区为了保证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政策安排。实行存款保险基金制的国家,资金来源和融资规则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也高,还能保障所需资金的有效累积,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由于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各国存款保险基金安排迥然不同,我国引进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存款保险基金的组建和管理。

一、存款保险基金的用途比较

1、办理赔付是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大多数国家直接以现金、支票或汇款付给存款人;台湾、越南、马来西亚、香港和新加坡则通过移转存款赔付,将保险金移转给约定机构,由该机构代为赔付存款人。

2、参与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一是对健全机构提供财务协助以促成并购。菲律宾、日本、台湾和韩国存款保险公司为维持金融秩序与社会安定,都建立了对健全机构提供财务协助的制度,目的是促成健全机构并购或承接问题金融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负债。二是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财务协助。这一般见于“成本最小化”类型的存款保险公司,目的是控制风险,避免存款保险基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在确保财务协助成本小于赔付及清算成本时,会以存款、贷款、购买资产与认购股权等方式促成并购;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财务协助包括捐赠、存款、贷款、购买资产、保证或承受债务、认购特别股或损失分摊等方式;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则会以股权参与、现金赠与、购买承受资产、贷款等方式加以财务协助;台湾存款保险公司以存款、贷款、保证债务等方式提供财务协助;越南存款保险公司则以贷款、提供保证等方式给予财务协助。

3、成立过渡银行。同样是基于防止系统性金融危机的目的,日本和韩国均在存款保险法令中规定了成立过渡银行的必要性。在问题投保金融机构无法与其他机构达成并购或承接协议时,台湾存款保险公司会以存款保险公司的名义承接并经营。

4、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存款保险基金的一项较为特殊的用途是对停业机构存款人提供流动性资金。当金融机构面临紧急流动性不足困境,且一时难以获得充裕资金时,极易造成挤兑风波,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消除挤兑危机的风险,存款保险公司会对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救助。

二、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

1、资本金。菲律宾、日本、台湾、越南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时,即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提供资本额作为理赔资金的基本来源,该四国或地区存款保险基金设立时的资本金分别为0.05亿比索、4.5亿日元、20亿新台币和1兆越南盾。由于国内金融形势需要,菲律宾、日本与台湾在存款保险公司还多次增资,目前分别达到4.5亿比索、4.55亿日元、100亿新台币。马来西亚、香港和新加坡则是根据“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在引进存款保险制度时,并没有资本金。韩国虽然最初并没有设立资本金,但是为了强化公众对存款保险公司的信心,1996年韩国政府向存款保险公司注入了100亿韩元作为初始资金。

2、保险费收入。保费征收基础方面,台湾、韩国、越南、马来西亚、香港与新加坡都是遵循收费与理赔对等的原则,以被保险存款为准;菲律宾和日本则是以存款总额为准。保险费率方面,菲律宾、日本、韩国、越南及马来西亚都是采取单一费率制;而台湾、香港和新加坡则采用风险差别费率制。鉴于金融机构间的经营风险存在很大差异,单一费率制度容易导致道德危险,因此风险差别费率已经成为存款保险的趋势,目前韩国、马来西亚正致力于研究实施风险差别费率。除以上基本保费外,韩国、香港和新加坡还规定,在存款保险基金不足时可以向投保金融机构征收特别保费。韩国的特别保费以投保金融机构实收资本额的1%为限;日本在1996年至2001年金融危机期间,为实施过渡性全额保障措施,也曾向全体投保金融机构征收了万分之三点六的特别保费。

3、向政府、财政部、中央银行或金融机构融资。在融资方面,菲律宾、日本、台湾、越南和香港一般向中央银行融资;韩国、马来西亚一般向政府/财政部及中央银行融资。向金融机构融资是各国通用的渠道,但是存保机构的融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菲律宾只能向政府指定的国营金融机构短期融通;在日本需事先经金融厅厅长及财政部长核准,并仅限应对短期流动性资金需要;在台湾由中央银行核定;在韩国需由财政部核准;在越南则需先获得总理核准。在融资担保方面,日本、台湾、韩国和越南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提供保证。台湾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公司向“中央银行”融资时需提供担保品,担保品不足部分由“国库”担保,“国库”担保部分超过投保机构净值时,由其主管机关会同“中央银行”报请“行政院”审核。

4、对外举债。目前仅菲律宾、日本和韩国规定存款保险公司可以以发债方式募集资金。其中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经总统核准后,可以发行资本债券、公司债及其他债务凭证;债券的发行条件(金额、利率、期间、还本付息等)由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应对债务的赎回或到期还本提存适当的准备金。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存款保险债券,政府担保额度上限为10兆日元,并采用公司承销方式发行,存款保险债券的信用评级等同于政府债券。韩国存款保险公司经国会核准后可以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存款保险基金债券(DIF Bonds)和存款保险偿债基金债券(DIF Repayment Fund Bonds),发行形态以公开发行或私募方式由金融机构认购。

5、赔付收回款及其他。在逾期保费缴纳的罚款方面,越南存款保险公司最为严厉,对滞期缴纳保费情节严重的投保金融机构,甚至会终止该机构的参保资格。台湾对滞期缴纳保费收取应缴保费2倍的的罚金;香港收取应缴未缴保费的10%或5千港币(取两者较高者);马来西亚收取最高300万林吉特的罚金(如仍未缴交则每日最高3万林吉特)。其他国家一般采取按每逾期日一定比例的方式收取罚金,如日本每逾期1日处应缴未缴保费的14.5%,菲律宾每逾期1日处应缴未缴保费的(P)×12%/360,越南每逾期1日处应缴未缴保费的0.1%。韩国较为特殊,对逾期保费收取利息。在捐赠方面,韩国政府在1996年就是通过赠予国有财产(如国营企业之股票)的方式,注入100亿韩元。在韩国强制投保制度下,金融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应捐赠实收资本额一定比率的金额给存款保险公司,目前投保机构中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捐赠比率为1%,商人银行及相互储蓄银行的捐赠比率为5%。

三、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比较

1、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管理。国际上确定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保金融机构长期以一个稳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费;二是在进行基金设计时规定其维持一定目标资金额度或范围。菲律宾、香港、新加坡和台湾均设有存保基金目标值。其中菲律宾为900亿比索(约占菲律宾1993年12月31日保额内存款的12.23%)、香港和新加坡为被保险存款的0.3%,台湾为被保险存款的2%。另外,菲律宾每2年对存保基金目标值进行分析调整;香港预计存款保障计划基金在2006年开始后的5年内达到目标值,当基金超过目标值15%或低于目标值30%时,存款保障委员会将退还保费或征收特别保费,使基金恢复到目标值。

2、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处理。安全性是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的第一要务;基金投资收益均纳入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是公益性质的,大多数国家都豁免存款保险公司的相关税收。日本、韩国、越南、马来西亚、香港及新加坡等国均免除了存款保险公司的一切税收。只有印度、菲律宾和台湾规定存款保险公司需依法缴纳税收,其中,菲律宾的存保基金投资收益应纳税;而台湾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也需纳税。

3、存款保险基金出现损失时的管理。第一类是由政府以增资等方式注入资金,如菲律宾;第二类是由存款保险公司向投保金融机构征收特别保费,如香港与新加坡;第三类是由政府注入资金并向投保金融机构征收特别保费,如日本与韩国。

四、对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启示

1、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模式方面,建立国家承办的强制公办基金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最理想的存款保险基金状况是由政府部门提供融资支持,以帮助存款保险机构迅速采取行动。当存款保险机构从市场或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借款后,要求政府对上述每一笔贷款都予以担保,贷款按市场利率发放,存款保险机构应在一定的时期偿还贷款。东亚各国或地区普遍实行政府公办的基金制度,由政府主导基金的管理与运用。我国金融业仍不发达,建议采取国家经办的存款保险基金模式。在参与方式上,应选择强制基金体制,所有吸收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该纳入基金缴纳范围,这有助于在大量机构间分摊保险基金成本。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第5篇

【关键词】绩效考核 财务监控 社会审计 资产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于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发展,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财政财务及社会中介机构监控的一些途径和方法。

一、强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机制

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是有效运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稳定、快速、高效、安全、持久发展的基本需要。其精髓是对绩效目标实现过程的一种控制,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绩效结果的反馈,实现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的改进和提升,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发展。设定风险管理、项目收益、资产质量、资本比率、市场开拓、业务质量、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内部控制、员工发展、盈利能力等考核指标。实施各层次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包括集体绩效和个人绩效),层层落实到最小组织单元甚至个人,量化指标体系及指标考核标准值、指标权重结构。以业务发展最优化和经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优化绩效考核体系的设计程序,确定不同的动态指标和静态指标,前者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变化方向(进步或退步)的趋势;后者则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水平的现状。从分析其经营活动入手,依据简明性、主导性、可操作性原则,找出影响和表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管理成效的主要因子,确定指标权重系数,以计算相应的绩效。具体计算过程可参照:

经营绩效考核总分=∑(各单项指标考核基准分+加分-扣分);正向指标完成率=指标完成值÷指标标准值×100%;逆向指标完成率=(2-指标完成值÷指标标准值)×100%。

并设定,达到标准值得满分,每多(少)完成1%,加(扣)基准分的0.5%。加分以基准分的0.5倍为上限,扣分以扣完基准分为止。

对于评价获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绩效综合指数进行定性分析,建立一个分级表,并给出相应的分级评语,指出优、劣之处以及重点改进方向,分析改进的难度,奖优罚劣,并与收入挂钩,营造科学的绩效考核运行环境,以促进绩效考核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

财政部2010年4月6日下发的《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要求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要求地方财政监管部门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互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所有这些政策,无疑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升财务管理职能而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升其财务管理职能:(1)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7号)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代管担保基金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在内的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并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投资经营、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主管部门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截止日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资金增减、周转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和年度财务报告一起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2)严格资金管理,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措资金、运用资金、开展业务。(3)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管理费用开销,建立高效合理的费用支出审批制度和用款审批报销程序。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实现成本费用预算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权益性支出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4)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制定经过审批程序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严格资产管理和清查,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应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按规定计提各种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内的准备金或者资产减值准备。(6)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遵循人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主体,要求每一个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员工都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求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会计人员在公司的政治、经济地位和工作积极性。

三、发挥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的监督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这里所述的社会中介机构指的显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和所隶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注册会计师审计而言,与其他行业的审计比较要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经营运作规范性、薪酬制度科学性以及业务发展规范性等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对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内控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关联方担保、信息管理与披露、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责任分担等内容进行重点关注,实施必要的控制测试,以评价内部控制的效果和效率。

2.关注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否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其设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并在外勤过程中,采集如下相关审计证据: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和学历证明、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营业场所证明材料等。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范围,判断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没有违法经营行为,以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识别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3.注册会计师要善于识别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市场、信用、结算、偿债、法律等风险。其中财务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等财务原因使公司可能丧失发展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准风险等,是指因利率、汇率、商品价格或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导致被担保人经营能力变弱而引起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被担保人在到期时或之后期间内没有全额向担保权人(又称债权人)履行义务的风险;结算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已履行交易义务,但没有从客户或交易对方收到相应价款的风险;偿债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被担保人无法实现付款承诺到期时需要担保方代行支付却没有资金履行承付的风险;法律风险指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形成的风险。

4.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接受业务时,充分考虑专业胜任能力,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应当考虑:是否具备融资性担保公司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是否熟悉或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他和资金收付相关的系统;是否具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并重点关注以下现象:(1)宏观经济形势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影响;(2)适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6)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策略;(7)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8)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及他们的被担保人基本情况;(9)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被担保对象所处行业状况;(1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重大诉讼。

5.可以通过对担保收入组成等的了解,掌握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并通过函证,或者到被担保人实地观察、询问、检查,了解被担保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趋势、市场现状、经营环境等状况,测试担保风险,判断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代偿风险。

四、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作用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作用尤其重要。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可以要求被担保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或者第三人提供反担保,通常有:

1.抵押品。具体包括:(1)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等等。

2.动产质押。可以是机器、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损耗较小的贵重物资(包括金、银、珠宝、玉石等有形动产)。

3. 权利质押。主要有:(1)未兑付的汇票、支票、本票;(2)未到期的债券、存款单;(3)未到期的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第三人担保。有实力的第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被担保人提供再担保。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对上述的抵押品、用于质押的动产、用于质押的权利,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运用资产评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评估这些抵押品、质押品等的公允价值,作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可供担保金额的依据。也可以通过对第三方企业价值的评估,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对第三方代行偿债能力的判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截止期编制会计报表时需要对还在担保中的担保事项进行风险测试,测试原公允价值是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果有了较大变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担保行为的安全性,而这个变化区间,也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予以提供参考数据。

五、当前特别要关注的事项

当前,在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收紧的情况下,地方融资平台能否获得贷款,就要看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在财政担保被叫停,地方人大出具的担保函也被宣告无效之后,政策性担保公司成为了地方政府所能依赖的担保工具。所以,当前要特别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政策性融资提供担保的监管力度,规避市场风险,扼制地方政府的融资冲动。

(教授系CPA、资产评估师)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审计案例(第一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4]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收相关法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第6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监管;风险预警指标;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1003702

人们对担保机构的“信任危机”从未消除过,由去年的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波导致的有着承担企业与银行纽带角色之称的许多担保公司的歇业,近而到此次的中担华鼎资金链断裂事件,折射出中国担保业的不成熟,更体现了对中国担保机构监管的不完善。

担保机构的监管应“合理、健康、规范、有序”。

1规范监管需清晰划分担保业的标准

宋·叶适《水心别集·十五·终论》:“论立于此,若射之有的也,或百步之外,或五十步之外,的必先立,然后挟弓注矢以从之。”这便是有的放矢。对担保业的监管亦应如此,首先要清晰划分担保业的标准,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而我国担保行业定位不清是我国担保行业出现发展瓶颈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对担保行业的监管处于无序状态的主要原因之一。故明确担保机构的性质定位,确定担保机构的监管主体,是完善我国担保行业监管体系的基本前提。

有些地方的担保机构由于只需简单的工商登记而造成其数量快速增加,但是他们的抗风险能力很弱,甚至有一部分担保机构自身的生存问题都难以保证,故而从事一些类似银行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规业务。全国的担保公司大概有几万个,而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发放牌照的却只有六千张左右,这类没牌照的公司虽打着担保旗号,却游离在政府的监管之外,而问题往往出现在这些公司身上,2011年温州270多家担保公司已几乎集体处于歇业和半歇业状态,担保行业也被卷入舆论的漩涡,这很大原因在于大多数人并不了解担保公司之间的区别,这些处在断裂资金链夹层的担保公司中只有48家属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余二百余家担保公司则属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这些歇业的担保公司大多做的是高息放贷或者吸收公众借款的业务,从而引发老板跑路等一系列问题。

2010年3月,七部委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与“信用担保”是存在区别的,信用担保涵盖的范围更广,其中既包括融资性担保,也包括非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业务种类繁多,包括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预付款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鉴于以上大量机构“混珠”于担保业,行业准入监管需完善。对于担保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进行全面、严格的准入门槛限制。

担保行业要规范监管需重新洗牌,清晰的划分担保业的标准,大批没有牌照的小担保公司需被挤出这个市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面临着转型。规划设计全行业明确的规范势在必行,对担保机构进行逐户规范,集中规范整顿。这样转型后的担保公司应主业为融资性担保,就需明确为金融机构。

2担保监管主体急需明确

各省市在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牌照时,确立了不同的审批监管部门,有的是由金融办,有的则是工信厅或银监局。

2009年4月,国务院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同年9月,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成立,但原有的联席会议制度并不改变,各地银监局并不参与到具体的监管当中。2010年3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至此,正式确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省与省之间的监管职责划分:对于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目前只对跨省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做了规定。于是,各省市在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牌照的过程中,因地制宜确立了不同的审批监管部门,有的是由金融办,有的则是工信厅或银监局。多头管理,监管力度与手段也不尽相同,加上一些监管人员是非专业担保人员,监管的效果不是很好。

因此,信用担保行业长期存在多头监管、监管主体不明确、不统一的现象,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加以解决,势必导致我国信用担保监督管理的混乱,这对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显然是十分不利的。鉴于此种情形,担保监管的主体需明确,将担保监管的权力集中于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做到统一监管,具体规定担保公司的运营模式、业务范围、信息披露制度等,并要求定期提交具体业务档案、账务、审计报告等资料。

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担保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基于专业性和效率性的做法,可以建立银监会和各省市信用担保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信用担保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往往能比政府监管部门更准确的掌握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违规行为,更迅速的了解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这些信息对金融担保公司实施有效监管是比不可少的。同时政府利用其掌握的丰富的国家资源,对整个担保行业进行的宏观调研,能够比较清楚的了解担保行业的整体状况,把握住担保行业的发展趋势,对担保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也能够做出较科学的预测。要充分调动信用担保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主观能动性,以及要实现政府与其畅通地信息互换,就需要建立政府与自律性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3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需增加硬性指标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硬性指标较少,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监管人员不知从何去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就很难在担保公司出现问题之前作出警告和相应惩罚措施。

目前融资性担保监管的硬性指标如下:

(1)注册资本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定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风险集中度。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自担风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自担风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自担风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3)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自担风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4)自有资金的运用限制。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再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考虑实行资本扣除,不计入20%范畴。

(5)关联交易。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为公司第一、二、三大股东提供融资性担保,视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其他允许,视为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6)拨备及风险分类。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担保监管硬性指标的建立应以担保机构的信用实力及代偿能力作为切入点,以担保机构代偿规模及现金来源为分析路径,建立硬性的财务指标。担保监管机关可以参考以下指标建立定量指标体系。

(1)完善对客户集中度的要求。增加最大客户集中度的指标,即选择担保余额前五的客户组成最大客户群(若在保项目的数量超过100户,可适当增加最大客户数),最大客户群集中度指前5家客户的担保余额在担保余额中的比例。

(2)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的代偿支出占其已解除的担保额的比率,综合反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

(3)资产总负债率。对担保机构而言,资产总负债率=(现有自身负债+在保债务总额)/资产总额。担保机构未来现金支出的不确定性体现在其自身债务量和在保债务总额上,它们在资产中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担保机构潜在的风险。

(4)担保机构的准备金充足率。担保机构的准备金充足率是指担保机构在保余额中提取的各项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

(5)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该指标是总资产构成中流动资产的比例,对担保公司来说,资产流动性对其偿还负债影响重大。

(6)担保业务收入比。担保机构未来现金流入来源于担保业务的费用和闲置资金的投资收益,担保业务收入比是指担保机构所有的收益中担保业务收入所占的比率,可以反映监管担保机构主营业务的收入来源情况。

(7)在保余额费用率。在保债务费用率=(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保余额。在保余额费用率反映了担保机构的成本控制能力,是担保机构效率的体现。

一旦担保机构的硬性指标出现问题时,监管机构应立即通过有关途径核实,并择机采取一些强制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退出机制很不完善,首先,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起对担保机构风险经营能力的有效评价体系,没有明确的使担保机构退出担保行业的硬性标准;其次,当一些担保机构出现违规经营或违法犯罪情况时,没有明确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这样就不能迅速的化解个别担保机构的恶劣行为对担保业造成的信任危机。

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定期检查监管,会发现一些硬性指标严重打不到标准的担保公司,这样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风险,其中强制不达标的担保公司退出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措施。

担保公司的监管要顺利进行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退出机制进行设计规划,以保证担保行业的平稳运行。担保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上还缺乏能够独自经受市场规律考验的实力企业,整个行业的发展仍处于萌芽阶段,因此此阶段的对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的态度应偏向于审慎立场,即不可轻易“言退”,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可能的危机时,政府及其他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是公司的一种,也适用《公司法》及《破产法》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又有其行业特殊性,其市场退出机制应有特殊的机制来保障。

首先,严格退市标准。市场退出的原则性规定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但是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部门要制定科学、严格的退市标准,并由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业务状况进行定期监督,对于介入退市标准内的公司,应强制要求其退市,以免造成风险的蔓延及损失的扩大。

其次,建立严格的退市审查机制。因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广泛性,以及退市带来的社会动荡,所以对于担保公司的解散应当经担保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参考文献

[1]李成.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演进及其展望[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2329.

[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Z].

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第7篇

【关键词】 担保公司; 监管会计; 准备金; 再担保合同; 会计准则

一、引言

我国担保业起步较晚,央行在1993年只批准一家担保机构作为试点,即中国最早的专业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中投保)。一直到1998年央行解除了对设立担保机构的审批限制,国内担保机构才开始发展。由此可见,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长期滞后,担保机构在当时是稀缺资源,更谈不上担保会计理论的发展。2005年11月9日,财政部从规范担保行业的会计核算、控制担保风险出发,适时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下称《办法》)。虽然《办法》具有专门化特性,但它仍然明显滞后于我国推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2010年7月14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下称《4号解释》),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等有关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它标志着我国担保行业会计改革有了实质性跨越和突破。

担保行业业务特点和金融行业相比,更类似于保险行业,它们都是以特定风险的存在为前提,以集合大量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进行代偿或赔付,其经营活动都具有不确定性和分散性,担保费率的计算、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成本发生的顺序、再担保的运行机制和保险行业基本相同,因此,《4号解释》将担保公司会计处理定位于保险会计准则的体系框架下,这对引导人们运用现代保险会计成熟理论,去认识担保业务规律、研究控制担保风险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另一方面,担保行业经营过程及其结果与保险行业相比,还是有着显著的特点,究竟如何将保险会计理论契合到担保公司整个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中去,找到自己的核心价值和定位;如何在借鉴保险行业会计准则经验基础上不断创新,规范担保公司会计处理,既是担保监管机构和担保公司的当务之急,同时也是国内外相关人士值得长期研究和探索的一项课题。

二、担保行业监管会计体系的构建问题

建立行业管理和监管机制是保障担保行业规范运营和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中,都有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则和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的重要作用是防范金融风险。担保公司作为高风险的行业,由于担保机构受理的企业是达不到银行反担保条件、银行无法规避风险的客户群,故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要远高于银行正常贷款的风险。目前我国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总体上由银监会等多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而省级以下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则由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从各省的情况看,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有的是各级政府金融办,有的是工信部门,还有的是发改委,而由地方财政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又多与财政部门存在监管与被监管关系。由此可见,这种复杂而混乱“多管齐下”的监管体系造成了“群龙治水”的尴尬局面,也制约了监管会计体系的建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担保行业监管会计体系,而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相分离,是世界各主要国家或者地区金融行业的潮流所向。为了同时满足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的要求,既在财务报告层面确保会计信息透明度,又在监管信息层面提出有关约束指标与条件,确保风险可控与审慎经营,从而有效协调会计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建立担保行业监管会计体系乃适时之策、顺势之举。

担保行业会计应采取双重规范、双重报告的模式,具体可分两个层次:一是一般公认会计;二是监管(法定)会计。一般公认会计的信息使用者偏重于投资大众、一般债权人、证监会,强调获利能力,采用持续经营假设,资产评价基础为全部资产;监管会计的信息使用者偏重于代表投保大众的监理机构或社会中立评鉴机构,强调偿付能力,虚拟停业清算,采用准清算概念,资产评价基础为认可资产,即易于在短时间内变现、具有高度流动性、监管部门可以接受的资产。由此可见,监管会计由于信息使用者、信息内容、时间假设、资产评价基础不同,在稳健程度上显得比一般公认会计更为保守,所选用的方法和程序往往把谨慎原则运用到了极致。

三、担保准备金的计量问题

担保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办法》规定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也即采用1/2法。从合理性来讲,这是基于一定的假定,即假定一年中担保额均匀分布,即以7月1日为平均保单签发日,这样一年的保单在当年还有50%的有效部分未到期。这种方法虽然简单,但是保单的签发在一年中并不是均匀的发生,因此这种方法显然不够准确。而且这种方法会出现担保费收入越高,计提准备金越多,当年利润反而越少的怪状,这对经营好的公司有“鞭打快牛”之嫌,投资者对此也会不满,总是分不到红,拿不到利润。而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没有涉及对未来现金流进行贴现,也没有考虑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这对于担保期限较长的保单来说,无法体现其现时价值。对于担保赔偿准备金,《办法》规定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这种刚性的提取方法与担保公司风险的不确定性不相匹配。

担保准备金是担保公司对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承担未了责任或代偿责任而提存的准备金,它具有不确定性、未来性和估计性等特点,其本质是一种或有负债。因此,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履行担保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采用现金流量法进行计量,包括三个因素:一是未来现金流的合理估计金额;二是货币时间价值;三是明确的边际。担保合同准备金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将有望提前释放数额可观的准备金,担保准备金负债有一定程度的减少,净资产、净利润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这不仅能够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助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对担保公司的价值评估和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进行了解,而且可以有效降低担保公司在发展初期的盈利压力和资金占有成本,提升担保公司的内涵价值。

为了保证担保准备金足够、充分,基于会计信息的谨慎性要求,担保公司应引入充足性测试概念。因为担保公司在确认担保费收入或担保事故发生的当期已经确认了担保准备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理赔案件调查的深入,原定担保假设可能发生变化,导致已确认的担保准备金金额与担保公司应承担的代偿责任不一致。此时,如果不对确认的担保准备金金额进行调整,就不能真实地反映担保公司应承担的代偿责任。因此,担保公司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销售方式、服务方式和衡量获利能力的方式,并以获得的被担保人财务状况、生产或生存环境为依据对担保合同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将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与充足性测试日重新计算的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则将其差额作为保费不足准备金增加担保准备金;相反,不调整。

担保准备金采用最佳估计原则计量,如何处理会计与监管的关系是担保行业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担保准备金是对保户的负债,在担保公司负债总额中占有绝大比重,本着对保户负责的态度,使偿付能力状况保持稳定,应适当分离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即监管部门应单独设置一套专门针对担保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担保准备金法定计提标准,不适用一般公认会计有关担保准备金的计量原则,这样,不会导致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要求降低。

四、再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

再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目前担保公司在会计科目中设置了“应收分担保账款”和“应付分担保账款”科目,但没有设置“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支出”、“摊回担保赔偿准备金”、“应收分保准备金”、“分保费收入”、“分保赔付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科目,这些项目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也没有单独列示,这不能将分出公司对投保人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从分入公司处应享有的权利有效地区分开来,掩盖了信用风险。

对分出公司来说,采用权责发生制意味着应当在确认原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的当期,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分入公司摊回的分保费用,同时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提取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当期,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计算确定应向分入公司摊回的赔付成本。分出公司不应当将再担保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担保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担保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担保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在财务报表中,担保准备金不得以分保后的净额列报,担保费收入不得以扣除分出保费后的净额列报,担保合同费用不得以扣除摊回分保费用后的净额列报,担保合同赔付成本不得以扣除摊回赔付支出后的净额列报等,再担保合同形成的上述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应单独列示。

对分入公司来说,由于收到分出公司提供账单的滞后性,使分入公司在满足分担保费收入确认条件当期,通常无法及时收到分出公司提供的分保账单,此时分入公司应根据再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当期分担保费收入进行专业、合理的预估,及时确认分担保费收入,从而根据相关再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并及时评估有关责任准备金。

五、结论

由上可见,担保行业会计改革不仅仅涉及简单的原则问题,而且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担保行业需要制定一个单独的行之有效的会计准则。它不是担保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也不是其他行业会计准则的照搬,而是在系统地把握担保公司会计个性、担保会计规范发展与国际变革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的。担保行业监管会计体系的构建、担保准备金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再担保合同的独立处理是担保行业会计改革的必然趋势,但它需要一个规范化的制度和有效的交易市场作为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个统一的担保监管机构,信用风险模型的确定及随机建模技术尚未成熟,需要国内外相关人士不断探索和创新,并在不断争议和探索过程中取得共识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中国担保业会计制度框架的改进研究[J].金融会计,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