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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许经营案例(合集7篇)

时间:2023-09-03 14:47:43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第1篇

现在,备案缓冲期已过,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显示,截止2008年5月11日,已经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共390家,其中跨省经营企业342家,省内经营企业48家。但是,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06年的数据我国特许经营体系已达2320个。也就是说,已经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仅占特许经营企业总数的16.8%,超过八成的特许经营尚未依法通过特许经营备案。更令人惊讶的是,已经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中,全然不见麦当劳、肯德基、全聚德等一批行业龙头的身影。是什么原因导致大量的特许经营企业未及时备案呢?

原因之一: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显然,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惩罚违规企业是不够的,不足以严格督导特许人及时备案。同时,商务主管部门缺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样的执法机构,执法力度较弱。

原因之二:备案后果认识不足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未依法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除规定了上述处罚外,并未明确未备案的其他法律后果,导致部分特许人对未备案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特许经营体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广大的加盟商,合同是维系这一基础的纽带。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备案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与指导性规定相对应,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通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或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备案,因此,未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将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将不予保护。对于特许人而言,不仅要返还向加盟商收取的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还要赔偿加盟商因此发生的损失,包括设立加盟店的投资。

除合同上的不利与风险之外,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而在信息披露中,特许人“最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特许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都是信息披露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一旦特许人因未备案而与加盟商发生诉讼,将至少在五年内不能抹去这一记录,成为特许人的烙印。

原因之三:遵纪守法观念不强

另外,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够。由于我国法治不够完善,在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遵纪守法的观念不强,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足。这与我国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不够具有密切的联系。正如前所述,特许经营备案,是国家干预特许经营市场,防范特许经营欺诈的基本管理制度,但对未备案企业仅仅规定了数万元的罚款,显然不足以从法律意识上警示企业,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原因之四:特许管理人才匮乏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第2篇

发展加盟店没备案险“吃”50万元罚单

“当时以为会被罚50万元,我几天睡不着觉。”某餐饮公司的郑老板,在餐饮界摸爬滚打了七年,生意做到了全国,加盟店有十多个,可是因为不懂相关连锁经营法规,辛苦经营起来的品牌差点遭遇“灭顶之灾”。

起因是这样的。今年2月,家住四川遂宁的奉某,加盟郑老板的餐饮品牌。经营数月后,奉某的店面发生严重亏损,他认为总公司没有全力帮助他,甚至怀疑该品牌不具备加盟许可资格。他随后便向商务部提交了诉状。商务部随后向市商委反映了此事,市商委立案开展调查。

郑老板到商委通知,才慌了神。“只知道开餐馆,要接受工商、卫生、消防的检查,还不知道商委也是主管部门。”

郑老板立即抱来特许加盟的资料查询,发现按照商务部2007年5月1日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企业在开展特许加盟业务前必须备案,只在省内开店的,向当地商委备案,跨省开展业务的,必须向商务部备案。按照《条例》规定,违规开展加盟业务的企业。最高将面临50万元的罚款。

如果被罚50万元,企业肯定要垮掉。那段时间。郑老板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往市商委就跑了四趟。

市商委调查后认为,根据法规规定,她开设餐馆连锁的时间是2002年10月1日。由于开设时间在《条例》颁布之前,因此不受条款的限制。但是由于该品牌发展特许加盟业务时,没有向商委进行备案,因此依法对她处以了1万元的罚款。

拿到《处罚通知书》后。郑老板大呼幸运,认为逃过一劫。“平时喜欢琢磨搞加盟,喜欢搞特色菜。这次长了见识,不懂法是要吃亏的。”郑老板说。被处罚后对于公司的加盟业务,放缓了发展步伐,菜品创新也放慢了。自己买了大量相关法律书籍,没事就翻翻学习。

以重庆的餐饮连锁为例。300多家餐饮企业。至少半数的企业老板,只喜欢挖空心思搞经营和菜品创新,不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实际上,在发展特许经营的加盟商上,就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多部政策法规。这些政策对于特许加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条例的,轻则处以1万元罚款,重则可处以50万元罚款。

在经济危机下,餐饮行业吸引了不少社会资金进入,竞争更加激烈,不管是企业还是加盟商,在连锁发展做大做强过程中,更应该熟知这些法规。

特许经营企业未备案原因分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为了缓解条例实施给备案工作带来的时间压力,对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给予了一年的备案过渡期,即应当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

现在,备案缓冲期已过,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显示,截止2008年5月11日,已经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共390家,其中跨省经营企业342家,省内经营企业48家。但是,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06年的数据:我国特许经营体系已达2320个。也就是说,已经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仅占特许经营企业总数的16.8%,超过八成的特许经营尚未依法通过特许经营备案。更令人惊讶的是,已经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中,全然不见麦当劳、肯德基、全聚德等一批行业龙头的身影。是什么原因导致大量的特许经营企业未及时备案呢?

原因之一:备案后果认识不足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未依法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除规定了上述处罚外,并未明确未备案的其他法律后果,导致部分特许人对未备案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特许经营体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广大的加盟商,合同是维系这一基础的纽带。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备案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与指导性规定相对应,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通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或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备案,因此。未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将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将不予保护。对于特许人而言,不仅要返还向加盟商收取的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还要赔偿加盟商因此发生的损失,包括设立加盟店的投资。

除合同上的不利与风险之外,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而在信息披露中,特许人“最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特许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都是信息披露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一旦特许人因未备案而与加盟商发生诉讼,将至少在五年内不能抹去这一记录,成为特许人的烙印。

原因之二:遵纪守法观念不强

另外,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够。由于我国法治不够完善,在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遵纪守法的观念不强,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足。这与我国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不够具有密切的联系。正如前所述,特许经营备案,是国家干预特许经营市场,防范特许经营欺诈的基本管理制度。但对未备案企业仅仅规定了数万元的罚款,显然不足以从法律意识上警示企业,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原因之三:特许管理人才匮乏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第3篇

在这次的“备案门”事件的背后,企业备案为什么被认为没有积极性?本文试图对此一解疑团。

企业备案后见人就想抱

五月一日马上到了,对于商务部规定的备案时间内只有270家左右的特训经营企业备案,很多人都认为是企业在备案上“不积极”。

但实际上,根据我的了解,除了的确有些企业不积极之外,有些企业是很积极的,另外还有些企业是不知道怎样积极,或者为什么要积极。其中有一家特许经营企业,其负责备案的工作人员遇到笔者时感叹:“我们的备案终于成功了,无法形容的喜悦心情,见人就想拥抱,见人就想说我们终于备案成功了。”但是接下来的话发人深省,“我可再也不想和这样的部门打交道了,就一个合理备案就能办上小一年!”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让企业顿感麻烦与困难。

可以说,对于备案,已经实施特许经营模式和计划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的企业的心态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地以“不积极”一词以蔽之。

备案状况不好,面临尴尬境地

在没有备案的企业和现状的事实背后,绝非是哪一种固定的原因。大致来说,以下几个方面都是目前的特许经营备案状况不好或面临尴尬境地的真实原因。

1、《条例》本身就有严重的缺陷,这是导致目前备案状况不好的最根本和首要原因。

早在去年《条例》刚出台的时候,我就接受过大量媒体的采访,自己也撰写了大量的文章,其目的都是要敦促我们的政府修正《条例》,因为《条例》的不合理之处太多,我几乎认为这部条例是我所见到的中国政府出台的最糟糕的法规之一。

实际上,集法商于一身的中国最权威的特许经营研究部门――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应该是制定这个《条例》的核心力量,但遗憾的是,没有任何人征求我们的意见。

正是因为《条例》本身的一些缺陷,才导致了现在许多人士和媒体所认为的企业备案“不积极”的原因:对特许人的限制和抑制力度大(这就使一些企业转而不提“特许”字样,而行特许之实的“类特许”模式,比如以、经销、合作、合资、合伙等名义实施特许经营的实际行为)、对受许人的过分保护(这就使一些企业不敢做特许,因为怕承担责任和冒较大的风险)、要求特许人提供手册目录和计划书(如果泄露,谁负责?企业担心这个问题)、提供专利的说明(这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泄露,谁负责?企业非常担心)等等。

但上述这些人士和媒体所认为的所有这些原因都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的原因和真正的根源在于《条例》本身的不合理。

2、企业自身的原因。

不容置疑,有些即便是“积极”的企业也无法成功备案的原因在于企业自身,比如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各个直营店的法人代表都不同、单店的名称不一致、单店都是以个体户的方式注册(主要是为了避税和获取一些别的优惠政策)、没有系列手册等。这些现象甚至出现在一些已经经营了10多年的企业身上。

这本身就说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在法制意识上大大地加强。如果不是备案的话,企业的这些法盲意识和状态恐怕还不能得以暴露。

3、负责备案的直接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问题。

这些部门的低下的工作效率、互相推委的工作作风、拖沓的工作时间、大爷式的工作态度等都使一些企业因厌恶、嫌麻烦而不“积极”备案,或无法“积极”起来。

4、备案的威力和意义尚未在5月1日前充分展示。

比如,一旦没备案的企业得到处罚、一旦潜在加盟商在加盟时只选择备案企业,那么,那些观望的企业就会立刻非常“积极”起来。

企业应如何做?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明显:

对于想公开开展特许经营模式的企业而言,必须立即按照《条例》的要求规范自己,并积极备案,此外,别无选择。

在未达到备案要求之前,还想在未来做特许的企业,应在成功备案之前避免公开开展特许行为,可暂时以合作、合资、合伙等“类特许”方式来开展业务,同时积极按照备案要求来规范自己,一旦规范合格,应立即备案。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第4篇

A公司是国外某家具品牌于2008年进驻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家具、家居用品的批发、佣金(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A公司在中国尚未开设直营店,其品牌也正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

201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独家经销合同”(“经销合同”),授权B公司在所在市辖区内开设专卖店,独家经销A公司供货的该品牌家具品,并将其享有专用权的品牌授权B公司使用。同时,合同约定,A公司以优惠价向B公司供货,并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装修方案、经营管理手册和持续的经营指导服务;B公司在A公司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从事经营活动,并按A公司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销售。合同还约定:B公司应在合同签订时向A公司一次纳保证金5万元,每年应完成人民币200万元的经销目标,合同有效期3年。

前述案例涉及到A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A、B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特许经营?A公司是否符合从事特许经营的法定条件?如不符合,A与B签订的“经销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特许经营未备案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这就需要我们从国家对特许经营的外资市场准入、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无效的认定、合同备案效力等问题逐一分析。

目前,国务院通过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中国针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法规体系。

特许经营的外资市场准入

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业指导目录》,特许经营属于中国逐步开放的业,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明确于2004年12月11日后允许外商投资。即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2004年12月11日前,中国内地的商业特许经营市场是封闭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不得投资商业企业(独资或合营)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2004年12月11日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需要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增加特许经营范围。相应地,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从事包括佣金、批发、零售、特许经营四种类型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此,A公司作为2008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申请增加“特许经营”项目。如未增加即开展特许经营,属超范围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家具品并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或者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A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家具品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因此被认定无效。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目前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名称多为协议、授权经营合同书、经销合同等。在认定合同性质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为判断标准。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特许经营需要有四个要素: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二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自己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三是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四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因此,认定合同性质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入手。

本文案例中,A公司将其拥有的标志等企业经营资源许可给B公司使用,B公司必须遵循A公司制定的统一店面设计、统一经营模式、统一零售价格。可见,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独家经销合同”,但从双方约定实质内容看,显然本案符合条例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上述要素特征,是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认定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引起欺诈或纠纷,

为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称“两店一年”)。而实践中,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没有注册商标等成为被特许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常见理由。

关于“两店一年”与合同无效的认定。笔者认为,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上述“两店一年”的条件,是从行政法规对角度特许人的经营资质进行规定,目的是提高商业特许经营准入门槛,规范市场。同时行政机关在对市场主体违反规定从事商业特许活动进行处罚时,有法可依。因此。该条款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并不否认相关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不具备上述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以特许人身份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不必然对合同的履行生障碍,进而导致合同无效。只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其他瑕疵或无效事由,应为有效合同。并且,从目前北京、上海法院审理的特许经营案件来看,大多不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关于“商标未注册”与合同效力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列举了特许人拥有的资源,其中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

利、专有技术等。本文案例中,特许人许可的商标正在申请注册,是否有权许可被特许人使用,是否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从《条例》规定看,注册商标并不是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唯一内容。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但是拥有非注册商标、企业标志、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等经营资源。并且,条例并未否认非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特许人使用的非注册商标完全可以类推为企业标志。一些未注册商标如为驰名商标,较之普通的注册商标,是更为宝贵的经营资源,完全可以实现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的目的。

因此,特许人的商标没有申请注册,或者正在申请注册,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不构成障碍。只要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并符合《条例》的其他条件,仍可以从事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不应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特许经营合同备案的性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对于备案的性质,实践中一些人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即特许人只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同时,通过备案的企业必然符合《条例》规定,其经营行为一定合法。那么,备案的性质到底如何?本文案例中,特许经营未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吗?

对此,首先需要理解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的立法背景与施行初衷。

由于特许经营活动存在复杂性,并且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刚刚起步,需要政府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社会经济行为。备案制度的施行是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同时,备案制度施行的初衷,是为了根本实现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为鼓励特许经营活动的长足发展,加快中小企业、个人走上致富之路,《条例》对于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未实行“审批制”。

备案并不属于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性质仅仅是一种告知性、公示性的事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促使特许人申报备案,将特许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使特许人处于公众及行政机关的监督之下,借以影响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保障特许经营秩序的公平稳定。

其次,特许经营从本质上讲是合同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而达成的民事合同关系,追求意思自治原则。条例并未规定合同需备案才能生效。因此,特许人未将合同备案,可能导致的是行政责任的生,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民事后果。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第5篇

概述来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细则》《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细则》有这样十大典型特征,值得全行业所有品牌企业高度重视:

(1)主流性:特许经营在国际发达社会早已是新经济的主流力量,它占到美国GDP的7%,澳大利亚GDP的14%,美国50%的零售额是通过特许经营来实现的,3/4的跨国企业采用了特许经营进行国际扩张。

在中国,虽然特许经营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但始终是经济发展的补充形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国务院近5年来惟一出台的内贸法律,温总理高度评价特许经营对商业形态的完善、中小企业发展、创业就业、知识产权、品牌发展、国际贸易平衡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是我国实现服务经济的主要商业模式,为广大品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2)法理性:过去几年,因特许经营引起的法律纠纷高达数千件,给盟主和加盟商带来巨大损失,但各地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的结果相差很大。现在,这种情形将大为改观,《条例》的出台使司法判决有了较为统一的法律依据。

《条例》共34条,但却用了1/7的篇幅明确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上限提高到50万元,或罚没所得及停止营业,刑事责任也提到程序之中,其威慑力大大增加,而因行政处罚所引起特许经营体系的损失或崩溃,则更难以用有限经济数目形容。

(3)契约性:特许经营是一种新组织形态,特许人和多个被特许人通过契约合同,组成了一个新的企业形态。很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条例》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合同做了定性规范,在十一个领域做了完备要求,甚至对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这样的向第三方赔付问题,都有了专门的要求。如何起草一份能够备案通过又为加盟商所接受,以后又不会引起很大法律纠纷的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4)助弱性:本次条例公布后,舆论普遍认为条例偏向保护被特许人,也就是加盟商。条例甚至明确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后特许人不仅要退还所得,还会面临市场诚信和连锁反应的风险。

而针对特许人备案,尤其是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更显现了保护加盟商的特征,特许人提供虚假的信息披露,不仅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特许人可能还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和公告谴责。

(5)市场性:本次立法围绕特许经营准入是采用政府审批制还是备案制曾有过激烈的争论。现在,采用备案制可以说是体现了政府立法思想的变化,将特许经营这种诞生于市场的商业形态,放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加以适度监管,将减小中小企业特许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经济的效率。但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低门槛准入,高标准监管,一旦违犯法规,重罚甚至让其退市或永不能入市。中国市场经济也会逐渐发展到那一天。

(6)多元主体、公众和谐性:长期以来,国内特许经营处于特许人“自吹自擂”的阶段,被特许人没有话语权,部分传媒也为特许人所操控,政府监管缺乏依据,中介方、专业服务方左右摇摆,市场处于动荡的颠簸之中。

《条例》实际上将特许经营企业视为类上市公司一样的类公众企业,赋予了公众“举报”的权力,赋予了“加盟商”保护自己的权力,赋予了传媒对备案和信息披露透明检查的权力,赋予了第三方专业服务方专业核查的权力,赋予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监管处罚的权力。因此,《条例》虽没有用类似上市公司的审批制,但却将盟主置于了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公众的监督之下和互动促进中,而盟主与加盟商的和谐发展是根本之道,监管是手段,和谐才是根本。

(7)备案性:过去20年,国内外企业在中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想开展就开展了,虽也有一些部门规章提出备案要求,但约束力不强。现在,《条例》明确提出备案性的条件和要求,其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及证明盟主“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能力”的书面承诺和证明材料很重要,这些证明材料并不仅是特许人自己开据的,全国性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要在商务部备案,而其所需材料,需由地方商务部门或有有关资质的第三方开据。

备案的公告也非常重要,商务部的网站将刊登已备案企业名单,这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政府审核的作用。不备案、晚备案、备错案的特许人,都将受到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压力或惩罚。

(8)信息披露诚信性:信息披露是本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也是条例的核心支柱,条例共四章,其中一章专为信息披露,可见其重要性。《条例》共对12种内容做了披露要求,不仅要求披露特许人的基本情况,还要求披露特许人一般想隐瞒的情况:如近5年的相关诉讼和仲裁情况,法定代表人违法经营记录,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情况评估等,而且披露的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需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当然,对于错误披露信息,其行政处罚和市场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尤其是不同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是股民,是一个BtoC模式,而特许经营是BtoB,觉醒的加盟商要求更加公平、透明、全面、诚信的知情权,并会使用法律手段捍卫权利,这一切,都需要引起特许人的高度重视。我认为特许人完全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披露员,类似上市公司的“董秘”,负责处理这项非常专业而又责任重大的工作。

信息披露对大部分特许人是一个艰难而又必须适应的转折。

(9)科学系统性:建立一个科学、和谐、诚信的特许经营体系是成功之本。条例非常注重特许人本身的体系科学性和体系科学建设。《条例》坚持“两店一年”、“商标拥有”、“受许人为企业”、以及要求备案合同、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要求特许人有成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也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经营不是一个策划或一个构想,它至少是由特许人依靠直营店创建起来的成功商业模式,以及为特许经营体系成功运营而建立起来的一个总部运营管理系统,以及后来加入的被特许人的单店或区域运营系统而共同组成的商业组合体,是集合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特征基础上的一次全社会资源的新经济分工合作模式。对特许经营体系科学性的回归,是摆脱恶性欺诈、短期炒作、实现特许经营发展的根本之道。

(10)专业合作性:特许经营发展到今天,正成为一个高度复合性专业性的学科,成为一个高度社会性公众性的产业,成为一个中小企业高速成长的魔法石,也成为政府重点监管的行业。

其复杂而细致的法律备案要求,带有招商色彩却又要实话实说的信息披露,以及涉及法律契约、金融融资、市场营销、信息系统、物流系统、人力资源、单店运营、督导培训、总部管理、品牌文化、商业道德的综合运作,这使特许人需要和许许多多专业人士或专业公司合作,这也是社会化分工在新经济上的一个体现。

除了法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披露的财务信息提供审核服务外,越来越多的特许人将聘请专职的特许经营律师、特许经营体系顾问、特许经营媒介顾问等,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人也可能成为一个新的职业,一些关于特许经营店长,特许经营的职业资格认证也在相关部门推进之中,而我国第一所特许经营本科学府―北京师范大学(珠海)特许经营学院的200位毕业生供不应求,也说明了对专业人士需求的升温。

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商也把目光投向特许经营这种增长迅速的“新传统经济”,风险资本通过资本接力,使天使投资、银行资本、加盟资本和创业资本可以有良好回报的部分退出,并可以在金融市场获得高达几十倍的价值放大回报。最近,新成立的中国特许经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国际大的风险基金合作,把目光锁定在中小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控股投资,也是个重要动态。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许人备案采取纸质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的方式。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五)20*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特许人与本市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须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向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书。

(二)*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

(三)*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见附件2、3)。

(四)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见附件4)。

(五)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六)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见附件5)。

第八条特许人应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与本市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20*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

第十条市商务局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企业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市商务局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特许人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务局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特许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等事项向市商务局报告(见附件6)。

第十三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务局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市商务局收到司法机关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第7篇

家纺十大品牌半数无“加盟资质”

凯盛家纺最早从江苏南通起步,1997年创立上海凯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据公司的官方网站介绍,这是国内最早从事家用纺织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的大型企业。“员工总数达1000多人,拥有从日本、台湾等地引进的先进生产设备1000余台,年生产能力超10亿元”。

凯盛公司的官网中明确表示,该公司致力发展与加盟商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构建持久稳固的事业平台,立志将凯盛打造成为国内家纺行业的第一品牌。“遵循‘伙伴、双赢’的发展原则,不断拓展凯盛品牌,已建立覆盖全国的特许加盟连锁体系,先后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开设500多家专卖店及商场专柜、专厅,并以每年新开100家的速度递增。”

事实上,凯盛家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先后通过多种标准认证,也曾获得多种奖项,已经得到消费者和业界的一定认可,著名影星范冰冰就曾为这家公司做形象代言人。

然而,一则来自网络的报道却使凯盛家纺的管理人员有些头痛。2012年6月,某B2B网站报道,明确指出凯盛家纺多年加盟业务从未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质疑其涉嫌违规经营。

加盟商得知总部缺乏国家授予的加盟资质时十分紧张,而当报道作者就此问题致电凯盛的上海总部时,却被对方认为是“找麻烦”。

另一家与凯盛家纺比肩的紫罗兰家纺公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他们的特许经营加盟业务其实也从未获得国家许可。

首先,紫罗兰家纺确在吸引加盟,在对加盟者提出要求的同时,紫罗兰也在强势的推介他们对于加盟商的服务,其中最重要的是所谓“零风险策略”,包含“四波次零风险保障计划”、“两级拉动式品牌推广的宣传主线”,以达到“在确保加盟商盈利的前提下,完成商品销售的最大化”。

多方查实显示,在国内家纺行业的十大品牌中,除了已被曝光的凯盛和紫罗兰之外,梦洁家纺、博洋家纺、孚日家纺、堂皇家纺等均没有加盟资质。也就是说,在中国家纺行业的十大品牌中,面对加盟资质的拷问,超过一半的企业“不及格”。

特许百强亦有牵涉

当然,缺乏特许加盟经营资质的企业并不仅限于家居行业,从事汽车养护的安弗客、月福都未能幸免。据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加盟授权方有两万多家,但真正获得加盟资质的企业仅有1845家,不到10%。

业内人士指出,特许加盟是个人尽快创业的好途径,因为正规的特许加盟商会给你提品、管理、销售等方面的支持,就像背靠一棵大树,能替你遮风挡雨。但是目前,很多人借着特许加盟的旗帜,做的却是不法勾当,比如欺骗公众、倾销伪劣产品、甚至是进行经济诈骗。

任何有授权加盟资质的企业,必须要在国家和地方的商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且这些备案的企业都是向社会公开的。加盟商在考察一个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之前,一定要查询它是否已经备案。至于查询方法也很简单,就是登陆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主办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输入想要查询的企业名称或品牌名称,如果他们已经备案,系统就会显示出来。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是连锁经营领域唯一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拥有企业会员1000余家,包括本土和跨国零售商、特许加盟企业、供应商等。其中,零售会员企业2011年销售额达到2.1万亿元人民币,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12%。该协会每年都进行“特许经营连锁百强”的评比活动,为行业发展状况的反映和加盟商的投资选择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这种权威评选活动中,入选企业的业务基本覆盖全国,也有的是知名区域品牌。但是即便如此,其中也不乏未能依法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备案的。

例如,在2011年的评选活动,共有120家企业脱颖而出,《中国连锁》记者查询发现,其中竟也有13家未能在商务部备案,甚至包括浙江人本超市、上海华氏大药房以及北京迪信通等知名品牌。

备案是为了监督

2012年7月20日,国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对此做出表态。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言人明确指出,备案的性质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督,是否备案不是特许人能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前置性条件。但如特许人(加盟者)不按照要求办理备案,特许人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也就是说,即使特许人没有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是可以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但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该办理备案手续。如果特许人不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备案,特许人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