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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工程的意义(合集7篇)

时间:2023-07-25 16:33:51
生态修复工程的意义

生态修复工程的意义第1篇

生态文明的呼唤:生态修复良法之治

生态文明社会的“善治”要求呼唤生态修复的良法之治。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是一个全面的生态环境善治及其影响下社会治理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就需要管理方法和政策体系的创新,而“环境善治”理念的引入恰恰为此提供了优良的制度建构土壤。“环境善治﹙Goodenvironmentalgovernance﹚”是近十多年来国际上倡导的改革环境管理方法的理论和政策体系。环境善治理论的主要思想是要在环境保护中充分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手段,改变环境保护仅由政府﹙特别是由环境保护部门﹚独力举办并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的局面。环境善治倡导的手段主要有:有效的法律、有权威和有效率的政府、政府与企业的伙伴关系、政府问责制、下放权力、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环境信息公开化等[7]。环境善治是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一种较为新颖的管理理论创新,这种理论也是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中所需要的。善治强调了有效的法律这一主要手段,法律也确是制度建构的前提和保障,生态修复法制化就成为相关制度建构的必由之路。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要求的善治是一种良法治理的状态,而良法是一种法制的理想状态,这种状态不仅仅在于理论的创设更在于实践的检验。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这位伟大的哲学家就给良法定立了三个标准,即良法为公益;良法体现自由的道德标准;良法创设的机制使政权持久[8]。我国古代传统思想里对良法也有相应的标准,儒家主张明德慎罚,强调法应具有的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教化以明德,二才是罚。与当代立法中多强调强制性处罚的立法理念相比这种思想竟更能反映法的本质。注重法的教化激励作用给我们当前生态文明良法之治目的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启发。此外,我国法家更是明确了良法另外两个标准,一是“当时而立法”[9]即法应顺应时代变化;二是“毋强不能”[10]即法要考虑实际情况以及当时的民力。由此可以看出,东西方法治思想中关于良法的标准是鲜明的,并且我们当今的社会立法也都正在或需要遵循这些标准。藉此,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要求下的生态修复良法应当具备三个最主要标准:一是应全面发挥教化与惩戒的双重立法作用,并体现其最本质的公益;二是应当顺应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需要建构生态修复法制体系;三是应体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应当允许不同标准的存在。当然,关于生态修复良法的标准还有程序正义、形式正义等等,但上述三个标准更能够反映生态修复法制建设的最鲜明特征。良法是生态文明社会中生态修复法制化的方向。良法给法制建设提供了标准,生态修复良法也为生态修复法制化指明了方向。正因为这种方向性指引作用,使得生态修复良法的三个最主要标准能够决定生态修复法制化建设的最主要内容。首先,全面发挥法的教化与惩戒双重作用,是生态修复法制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所具体要求的。强制性是法的一个根本特性,但是并不表示惩戒就是法的唯一作用形式。特别是当法以协调人类自身行为,达到维护自然目的,进而促进人类社会自身可持续发展面貌出现的情况下,法就不能够仅仅以强制性惩戒手段来彰显其权威了。没有教化作用的充分发挥,法律将失去一半的功效。而教化有多重形态,其中一定程度的惩戒也能算是一种教化,但是教化更多程度上是以较为温和的形态出现的。并且,许多情况下,惩戒所取得教化功能也是极其有限的。因为人总是在利与害中有所倾向,并想法躲避惩戒,找机会去逃避义务,很多情况下使法制难以有效实施。对此,现代制度经济学总结了一个重要概念———“机会主义行为”,其最根本的表现形态就是人或企业会趋利避害[11]。这是企业或人的一种本能,这种趋利避害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人或企业会不停地查找成本降低的路径,甚至通过违法来换取利益的最大化。而经济学研究认为,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的最好方式就是激励,这里的激励恰恰就是教化的温和形态。通过激励措施甚至形成激励法制以此补充法教化作用的表现形式,最大限度发挥法的教化与惩戒双重功能。因此,良法对激励法制的要求决定了生态修复法制化的一种倾向,即由惩戒到惩戒与激励并重,甚至更加强调激励。其次,生态修复良法要体现最本质的公益。本文认为最本质的公益应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充分实现基础上的更加正义的社会集体利益①。最本质的公益需要发挥法的双重作用,体现法的正义价值。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矫正正义,主体间自愿以及非自愿的交往中所得与所失的中间,交往以前和交往以后所得相等;二是分配正义,即依据人们各自价值对于共有物的分配[12]。此后,比利时法学家达班则进一步解释了分配正义,他认为分配正义确定集体成员应从集体得到什么,它从立法上对权利、权力、荣誉和报酬等方面进行分配[13]。分配正义根据人的出身、才德以及对国家的贡献把荣誉财富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公共物品按比例分配给不同地位、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14]。并且就民众的朴素正义观而言,只有最小限度破坏原有秩序和尽最大可能维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在人情、面子、权利义务分配等诸多方面,达到博弈后的均衡,这才是人们心目中最大的正义,而非在国家法的条条框框之下的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15]。分配正义关注更多的正是这种民众要求的实质正义,只有个人能够有效地从集体那里通过分配或再分配相应的权利、权力、荣誉以及报酬等方面的利益时,个人的利己主义动因才能获得充分满足。而在法律控制中,个人主义就应与集体主义相综合、相和谐。并且利己主义也能够刺激人们的积极性、激励人们做不断的努力,如果法律制度试图根除或反对利己主义,那么它便是愚蠢的②。就生态修复而言,生态修复在实践中多是对某一区域内受损的生态系统的平衡进行恢复或重建,这一区域相对于全国利益而言必然是个体利益。过去我们常常夸大整体利益忽视个体利益的满足,这并不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全社会的生态文明。生态修复的社会化修复目的就是为了使得个体利益在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基础上实现最大程度的满足。使得生态系统受损地区能够获得修养生息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机遇和能力。这是对生态受损地区及其人群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正义对待,是对此地区或人群最起码的尊重。由此,可以彰显其基于个体利益尊重基础上的社会正义的本质———分配正义。而建立在对个体利益尊重基础上的分配正义,更能够通过法制化形态激励人们在努力实现个体利益基础上,更多地创造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制除了强制作用之外的激励作用。因此,从分配正义意义上说,生态修复法制化及其良法形态充分彰显了在个体平等享有权利基础上社会公益,是对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整体利益的准确阐释。再次,法应时而立,科勒曾经说过,每一种文明的形态都必须去发现最合适其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永恒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因为适合于一个时期的法律并不适合于另一个时期。法律必须与日益变化的文明状况相适应,而社会的义务就是不断地制定出与新的情势相适应的法律[16]。因此,良法应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做出应有的补充或更正,使其不断完善。同样如此,生态文明社会下的生态系统平衡的维护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已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有的以工业文明为代表的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类法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对于生态系统整体维护的社会实际要求。的确,我国现有立法中有环境恢复或土地复垦的规定,但不论是环境恢复原状还是土地复垦都仅仅是生态修复的初始手段或相应技术的某个方面,是工业文明时代生态环境末端治理的典型立法形态。例如,在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矿山恢复保证金的相关立法,有《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单行立法,但是这些立法多是从土地复垦这一目的着眼。然而土地复垦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其立法理念上都仅仅是对一种环境要素的综合治理,根本不是生态系统整体的校正,将生态修复停留在以土地复垦为表现形态的立法最初阶段是不适应当前生态文明社会法制建设需要的。此外,就环境保护立法而言,同样也仅仅是对于环境要素的维护,而且这种维护仅仅停留在对于受损环境要素的保护以及对环境利益的赔偿上。对于生态系统整体平衡的恢复与重建却大多予以忽视,或者仅仅满足于环境意义上的小修小补,更难以适应生态文明对于生态系统整体维护的要求。同时,当前我国环境立法还大多以社会利益的损失与弥补为调整对象,并没有形成从根本上恢复与重建受损生态系统的法律治理概念。因此,生态修复良法要求生态修复法制化过程中必须更新原有的仅仅强调某种环境元素或生态要素的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治理等阶段性治理理念,从生态系统整体着眼,探索适应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要求并体现对自然和社会“全面关爱”的生态修复法制途径。最后,法应势而立,即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良法应当体现分配正义,这种分配正义往往是针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产生的。我国的基本国情依然是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并且在一段时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如果一刀切似地制定统一的生态修复标准,将难以体现对受损生态系统区域内公众权益的分配正义。这就需要在生态法制化过程中,使生态修复的标准更加因地制宜;同时,生态修复的主体应当多元化,主体的义务也应当有多种承担方式。这主要是因为,许多情况下,资源开发引发的生态系统失衡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状态,而这种资源开发的受益方是多方面的,不仅有资源开发方本身也有未开发地区一方,甚至在这些资源开发中国家才是最大受益者,因此,让某一方承担生态修复义务是不公平也是不正义的。分配正义就是要使受损生态系统所在区域内的人群,获得与发达地区相似或者相同的社会的以及经济的发展机遇或状态。这也是生态修复的社会属性所要求的,更是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本质性要求。

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要求下生态修复法制的作用

通过上文对于生态修复良法以及生态修复法制化方向的讨论可以看出,生态修复法制化对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是社会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而法制又是法治的前提。生态修复良法标准下的生态修复法制化发展趋势更是生态文明社会有序建设的保障。首先,生态修复法制化是实现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中自然方面内容的保证。生态修复本身就是一种自然修复的手段和技术形态,只不过这种技术形态以人为主要动力和执行力。没有人类社会有序的研究和开发并实施这些生态修复技术,自然的修复将是缓慢和无法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因此,通过一定的法制化标准使相应的技术指标能够有序、合理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建设服务,这是一种良法之治的表现。换句话说就是生态修复有了较为合理的标准和制度运行规制体系,生态修复相应的实施步骤和程序才能有所保证;也正是这些相应制度的运行,才能够使得生态修复工程正常有序运行;生态修复的主体、生态修复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才能明确,生态修复工程所需要的各种资金才能有所保障。以此为基础,在生态修复工程广泛开展的前提下,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才能够有序和有效开展,其自然修复的目标才能够尽快实现。其次,生态修复法制化是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中“文明”的体现。生态文明是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之外的另一种更高层次的文明,也是人类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状态下,对于外在自然的一种新的享受。而法制则是文明的保障,也正是法制的存在文明才具有了不断发展的可能。因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措施的生态修复的法制化进程,将为这一文明状态下的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生态修复法制是生态文明的强心剂,正是生态修复法制对于激励的强调与运用,才使得生态文明有了另一番动力。与原有的强制性惩罚措施相比,生态修复法的激励更彰显一种人性的引导和经济文明的刺激,是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更高阶段的产物。这种更高层次的文明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人们也更愿意接受这种引导。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才有主动性的因素。再次,生态修复法制化的目的就是通过制度的运行,更好地实现生态文明社会的善治。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实质也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利益的均衡。而善治的要求也就是使人与自然关系在法律的作用下更加能够达到利益博弈的共通点,实现双方利益最大程度上的均衡。法律产生的因素之一就是利益的博弈,这种博弈一会带来社会关系以及各种利益的有效分配,二则带来人性文明抉择的最基本展示。生态文明就是人性文明在人与自然关系博弈中最新的体现,维护和善待自然就是善待人类社会本身,而以人类社会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促进自然利益更好地维护,则是生态文明社会善治的本意。因此,生态修复法制化通过修复自然与修复社会双重目标的实现,体现了人类利益最大化与自然利益维护之间的最均衡状态,是法律中利益博弈均衡形态的最基本体现。因此,生态修复法制化能够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善治要求提供最需要的法律制度。最后,也是最实际的是,生态修复法制化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提供了实践的可能性。一方面法制建设能够为社会建设提供最具实际操作意义的制度建构方式,生态修复法制建设能够从制度建设上量化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各项要求,例如权利要求和义务承担要求等;另一方面,生态修复法制化将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最基本要求一一设定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标准,并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了由理论到社会实践的强制力保障;再一方面,生态修复法制是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创新,是其在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要求下的新发展。生态修复法制理念弥补了原有的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中只注重惩罚不注重激励,只注重保护不注重修复的弊端,实现了环境保护法治向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要求靠拢的现实要求。这将使得生态文明社会法治建设更加完整和更符合社会经济建设的实际。四、关于生态修复法制的几点建议基于上文对于生态修复法制化的若干理论解读,本文认为建构生态文明社会要求下的生态修复法制应当从以下几个制度的建立进行考虑。首先,应建立专门的生态修复管理制度。明确生态修复的义务主体和生态修复的对象是建立管理制度的前提。关于义务主体,本文认为,国家应当是生态修复义务的主导者,是最重要的义务主体之一。不仅因为国家是最大的受益者,更是因为在我国国家是各种资源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主导责任。但是其他所有因生态系统受损而获益的利益体都应当对生态修复负有应尽的义务,只不过这种义务可以通过国家进行“代执行”。关于生态修复的对象,本文认为,不仅是受损的生态系统,那些没有受损但是遭到一定程度破坏的生态系统也应成为生态修复的对象。基于此,生态修复的管理者应当是国家及其各级政府,各项生态修复活动的管理都应当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管理权。为此,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专项财政,成立监管部门等等。其次,应建立生态修复规划与评价制度。这一制度与现有的环境规划与评价制度可以互鉴。但是在生态修复的评价制度建立上,生态修复的标准制度应当更为因地制宜,允许不同地区设立符合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生态修复标准。生态修复规划制度应当更加民主化,为此应当允许公众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生态修复工程的规划与实施过程,扩大公众参与生态修复的范围;设立更加便民的生态修复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构建公众否决制度,将生态修复工程切实与民生民意结合在一起,实现最大程度的文明开化。在评价制度建设上也应当更加能够体现文明的要求,不仅要专业化评价队伍,设立专家评价机制,还要使得评价更透明,更具有决定功效,将评价结果直接与各种工程验收以及个人利益挂钩,提高生态修复评价机制的权威性。再次,应建立生态修复的专项资金机制。除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外,还应当鼓励民间生态融资和投资;制定政策,激励公众从事生态修复产业,促进新型生态修复产业的发展;设立专项财政,保障生态修复资金源的稳定;建立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最重要还是要建立生态修复基金,从根本上改变资金链的问题,也同时为建立生态修复激励机制奠定资金基础。再有就是应建立生态修复激励制度。在政策上要给予生态修复个人或企业以优惠,鼓励他们研发技术和投资生态修复产业;在资金上建立的生态修复基金应当有专门的鼓励经费,专门用于“有功则赏”;在业绩评定上要直接与个人工作相挂钩,把生态修复的业绩作为管理者考核、奖励或升迁的依据;在保证金制度上要有返还机制,对有功者要返还奖励;在污染费以及资源税费制度上也要有返还奖励制度;同时还应当建立起专门的激励标准和激励权益救济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等。最后就是要建立起相应的辅助制度,例如生态修复权益救济制度,生态移民的搬迁安置制度,生态修复功能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生态修复补偿和赔偿制度等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生态修复的补偿制度不同于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修复补偿是对特定主体而言的具有实际可算损失的补偿,或者是对其在生态系统受损状态下可实际获得利益的补偿。这种补偿往往是通过资源开发成本使受益者直接给付。

本文作者:吴鹏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生态修复工程的意义第2篇

关键词:水电站;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水利工程

1引言

水电能源一直被认为是可再生的、绿色环保的。但近年来,世界水电工程的发展与环境生态保护的关系日益产生矛盾。如今对于小水电建设项目是否“环境可承受,社会公众可接受”日益成为相关各部门研究其能否大规模建设的关键问题。近年来,许多国外学者对小水电建设在对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所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方面做了很多研究,提出了“建立与生态环境友好的小水电工程体系”,并指出“小水电科研必须广泛涵盖生态工程,并与环境结合”。目前,国内小水电站建设发展快速,小水电站周围区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例如,本项目研究区域内一些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现在需要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问题;一些水电站的修建存在生态环境方面问题,现需全面整改,在整改过程中使用的方法措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修复问题;一些水电站现需保留,在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修复问题。这些问题急需解决,否则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小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现状

经过对研究区已建小水电站的实地调研,发现研究区小水电站大多是引水式梯级水电站。这些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复杂,如不及时进行生态修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2.1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引水式水电站的建设,特别是梯级水电站首尾相连,致使整个河流存在较长的减水河段,导致河流下泄流量减少,河床,甚至导致河流断流,不满足水电站下游生态流量需求。如不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对下游水生生物的生存将会存在极大的影响。2.2存在安全隐患。经调研发现,研究区还存在一些年代久远、运行管理存权存在争执的水电站,这些水电站的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水电站的正常运行及公共安全。如不及时进行安全管理,后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2.3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态破坏。经调研发现,研究区一些建设中的水电站,由于施工组织的不利,施工弃渣场处理不当、建筑垃圾堆放不合理等,存在严重的水环境污染或者水生态破坏。如不及时进行相关施工组织措施的修正,水电站建成后会对河流水生态环境造成危害。2.4对周边生态环境存在严重破坏。水电站工程的施工,特别是引水式电站需修建相应的引水隧道,隧道的施工以及施工弃渣对周边山体破坏严重,致使山体,植被消失,严重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如果不及时进行生态修复会引发水土流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3小水电站生态修复的意义及作用

3.1小水电站生态修复的意义。本项目根据研究区小水电站现状调查,分析研究区水电站的建设及运行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影响生态环境的对象、影响的范围等,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以减缓水电站建设对原始生态环境的破坏及影响的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工程措施修复周边生态环境;为后期小水电站建设中的生态修复问题提供一定理论依据。研究成果对于今后不同地区小水电站开发建设在生态修复方面起到参考作用;从而可以减少和避免生态问题对小水电站建设运行带来的不利影响;研究水电站生态修复,使小水电站建设达到水利防洪、发电灌溉、保护生态、改善水质、美化环境等多重功效,为发展我国的小水电站建设提供参考借鉴。3.2小水电站生态修复的作用。3.2.1减少自然灾害。水电站的建设改变了原有的生态保护,在水电站周边造成地表水土流失,促使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对水电站周边进行人工生态修复可以促使地表植被快速生长,以保持水土流失,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水电站上下游修建一定的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河流的自然流态,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自然灾害的发生。由此可见,适时的对小水电站进行生态修复能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3.2.2提高水电站经济效益。小水电站的建好后,随着水电站的运行,以及对水资源的重新分配和控制,水电站周边水土流失以及自然灾害接踵而来。这样河流水资源就会持续减少,而应用生态修复后,就可以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提高需水量,不但会使水电站的使用寿命有所增加,也会大大提高水电站的经济效益。

4生态理念水电站工程建设中的应用

由于水电站的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应该在水电站开发设计时就引入生态理念,树立环保意识,在传统设计的基础上加入生态设计理念,以达到在水电站开发建设运行工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在水电站施工过程中,树立生态理念、环保意识,采用适当的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在水电站建成运行后要及时对周边进行生态修复,使水电站工程可持续长久发展。4.1加强水电站工程边坡防护设计。边坡防护是水电站工程开发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对整体建设质量具有直接影响。在传统的边坡防护设计过程中,主要是采用喷混凝土或者浆砌石护坡的方式,该方式能够起到一定的边坡防护效果,但不利于对植被的保护,会造成一定的生态破坏。因此,为了减少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可在边坡防护设计中采用喷混植被混凝土护坡方式,即达到边坡的防护,又能有效促进植被生长,可有效地预防水土流失。此外,还可将边坡防护与周边的自然景观结合,增加水电站工程生态景观的观赏性。4.2保持水电站工程周边水土。水电站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对周边区域产生较严重的生态破坏。特别是引水式小水电站,修建引水隧洞,施工区域较长,施工时间也较长,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地表进行防护,避免雨水对地表的直接冲刷,造成不必要的水土流失。在施工结束后对永久占地地表及时进行生态修复,以恢复植被。对于施工临时道路,应采取洒水等措施,以减少扬尘等风蚀危害。在施工场地的周边,应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以达到对水电站工程周边的保护,减少生态破坏。4.3优化工程结构设计。在传统的水电站挡水建筑物设计中,特别是对于小水电站过程,一般采用土石坝。但修建土石坝会对地表产生严重破坏,造成水土流失。所以,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在条件满足设计要求时,优化工程结构。例如,水电站挡水建筑物设计可采用混凝土坝,或者橡胶坝,或者挡水闸门等,以此减少土石开挖,降低水土流失。再例如,在小水电站施工过程中采用钢结构围堰代替土石围堰;引水式小水电站采用渡槽工程代替引水隧洞等。最大限度的对水电站工程进行结构优化,减少地表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小水电站工程的可持续发展。4.4树立环保意识。在小水电站工程开发建设的同时,应该从工程的开发建设到施工以及后期的运行,自始至终贯穿环保意识,以达到对水电站工程的生态环境保护,使得小水电站工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工程。首先,在小水电站工程的设计中加入生态环保理念,增加一定的水土保持生态设计,提高水土保持意识,可以有效地减少水电站修建对生态的破坏。其次,在水电站施工过程中树立环保意识,对于施工地表要及时进行覆盖,施工结束后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进行修复,以达到水土保持的目的。再次,在水电站运行过程中,也要树立环保意识,要在运行盈利的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修复治理,最终恢复水电站建设之前的生态环境。

5已建水电站生态修复的措施

5.1退出类水电站。针对研究区退出类水电站,水工建筑物需拆除或者整改,以实现水电站所在流域的生态景观恢复;清除河道淤塞,提高河道的泄洪能力。这些水工建筑物在拆除的时候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必要的二次破坏以及发生一些安全生产事故等安全隐患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施工措施,以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5.2整改类水电站。针对研究区未拆除的水电站,但是需要对其进行生态修复,提出相应的工程设计及施工措施。对于研究区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需分析河流流量以及河流生态现状,提出相应的改造措施,确保下游的生态流量以保障下游水生物的生存环境;对于研究区存在安全隐患的水电站,需对其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工程改造措施,使其能够安全运行;对于研究区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水电站,通过对水电站上下游污染水源的水质化验分析及底质化验,研究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水环境及水生态得到改善;对于研究区对周边山体存在严重破坏的水电站,需设计相应的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生态修复。5.3保留类水电站。针对研究区保留及整改完成的水电站,需要监督后期的生态流量问题。提出一些生态流量监管设施,确保生态流量下泄;以及下泄生态流量是否会导致水电站发电效益减少以及应对的措施等研究。

6结束语

综上所述,小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严重。水电站生态环境如果不加以治理,将会使得河流流量不满足生态流量,对水电站下游河流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影响;还会导致水电站周围水土流失;还会导致水电站周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由此可知,当前水电站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大,需要通过生态环境修复来降低水电站建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而逐步实现水电站工程与生态环境的共存。针对研究区域小水电站工程的现状,对于不同的工程采用不同的生态修复措施;研究水电站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等的优化措施;对水电站周边环境生态修复加大投入,增加植被覆盖率;并进行综合恢复,重视土壤改良和植物配置;进而可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促进我国水电站工程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洪昌红.邱静.刘达.河流生态修复技术浅议[J].广东水利水电,2010(10):33~35+39.

[2]张彦文.白龙江流域引水式电站的环境风险评估及减水河段生态系统恢复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3.

[3]侯涛..黄滔.生态修复在水电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的应用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8(31):288~289.

[4]王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9(12):42+44.

生态修复工程的意义第3篇

【关键词】 低平牙槽嵴;全口义齿修复

近年来, 行全口义齿修复的低平牙槽嵴患者越来越多, 牙槽嵴低平的无牙颌患者实施全口义齿修复的自身条件较差[1], 所有会增加修复的难度, 现全程报道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6月~2013年6月期间本院收治的39例低平牙槽嵴患者, 其中男21例, 女18例, 年龄65~79岁, 平均年龄(73.2±3.4)岁;其中30例患者有义齿戴用史, 由于咀嚼能力下降需要重新予以修复。上下牙槽嵴均低平患者18例, 仅下颌牙槽嵴低平患者21例。

1. 2 方法

1. 2. 1 印模制取 选择合适的成品无牙颌托盘, 获取形态完整的初印模, 灌制模型后, 使用自凝树脂制成个别托盘, 使印模膏边缘部分伸展到位, 在已经完成的个别托盘上加用印模材料, 在修整后用硅橡胶制取最终印模, 检查印模边缘的伸展和封闭状况, 应用超硬石膏灌制模型。

1. 2. 2 颌位记录 在模型上制成完整的上下颌蜡基托, 仔细检查基托在口腔内的稳定状况。首先, 确认上颌平面, 再进行张闭口运动, 确立上下颌的颌位关系, 观察面部形态是否对称、协调, 患者有无不适感, 矫正上下颌的垂直距离, 对此, 要求咬合时下唇能够自然紧闭, 鼻唇沟深浅度合适, 双侧咬肌有明显收缩感, 慢慢调整咬合上下颌的距离直至完全合适。对于下颌牙槽嵴条件较差的患者, 应当将颌平面下降1~2 cm以增强咬合。

1. 2. 3 排牙 选取形态大小协调合适的人工牙, 依照牙槽嵴吸收的程度大小和周边的生物解剖关系变化进行排牙, 以确保人工牙能够与牙槽嵴能够互相吻合, 并且要将人工牙和舌肌的相互力度作用考虑在内, 调整好人工牙的大小、作用支点, 固定好人工牙, 降低压痛感。此外, 对于后牙, 应当选择低尖牙, 适量减少颌曲线;针对前牙, 则要排列成浅覆盖形态以便于平衡颌的形成, 提高义齿的固定度;另外, 要尽可能将排牙的整齐和美观考虑在内。

1. 3 效果评定 在患者戴用义齿半年后随访, 评定义齿是否稳固、咀嚼情况、患者的舒适度和满意度。效果良好:在经过调整后, 两周内能够适应, 能够正常咀嚼, 无疼痛感, 很满意;效果一般:经过三次以下的调整, 在随访一个月内能够适应, 咀嚼功能较好, 无明显不适感, 较为满意;效果不佳:经过三次以上的调整, 随访一个月后仍旧不能适应, 不满意修复效果。

2 结果

本组39例患者中, 修复效果良好的有26例, 占据66.7%;修复效果一般的有9例, 占据23.1%;修复效果不佳的有2例, 占据5.1%, 修复总有效率为94.9%。

3 讨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 由于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均处于衰退状态, 牙齿的功能也受到损伤, 牙晃动或脱落的老年人不在少数, 降低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2, 3], 而通过患者口腔内牙槽嵴的基本条件来制作全口义齿, 是目前牙科口腔修复的主要手段之一[4]。义齿的固定位置和稳固与否是修复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制作义齿的过程为印模、固定模型、确定上下颌位和排牙, 每一个流程都不容忽视, 需要进行反复调整, 通过观察患者的面部形态和自诉来保证义齿固位合适、咬合正常、排牙整齐美观。此次研究中, 39例牙槽嵴低平患者中, 修复效果较好的共有37例, 占据94.9%, 可见规范细致的修复过程能够大大提高修复成功率。

综上所述, 医生要充分了解牙槽嵴低平患者的口腔状况, 认真细致地完成修复的每个环节, 通过精心地制取、耐心地调整来提高患者的舒适度和满意度。

参考文献

[1] 徐桂, 李玉华.无牙颌低平牙槽嵴全口义齿修复体会.中外医疗, 2011,2(03):51-52.

[2] 包雪梅.低平牙槽嵴全口义齿修复60例临床体会.疾病监测与控制杂志, 2012,6(05):304-305.

生态修复工程的意义第4篇

从医生角度看医患关系重要性

(1)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医师应细心地发现患者在口腔修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带着高度的责任心,在接诊病人的过程中首先做全面、规范、系统的检查,然后得出正确诊断,制定完善的治疗汁划,精心完成整个治疗过程。医生的态度与行为是老年患者接受口腔治疗的一个前提,取得治疗成功的第一步是医生自我分析并改正不符合身份的因索。恰当的行为和言语可融洽医患关系,改善患者适应性,提高义齿满意度。

(2)要与患者进行很好的沟通。在我们对患者进行过认真的检查之后,我们必须把修复的整个操作过程,以及在修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修复后患者的感受客观的告之患者。初戴全口义齿的患者可能并不了解戴用义齿后的最初感受,他们很可能只是从一些已经适应全口义齿修复的患者那里得到一些误导,对最初义齿戴用效果产生过高的要求,一旦不能实现理想就对医生的技术水平产生怀疑。所以我们必须将全口义齿的初戴效果客观的告知患者。在消除患者对全口义齿修复效果过高的渴望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一味的否定义齿的戴用效果,这样会使患者对修复效果失去信心,不能很好的配合医生的治疗。这样既要使患者树立充分的信心,又要使患者了解最初修复后的不适,就要求医生的语言把握好尺度,要求具备良好的心理卫生知识和伦理学知识,才能达到医患共识。一定的伦理学知识,有利于医疗纠纷的防范和调处。要适应时代,关注科研动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3)要有熟练的操作技术。医生的操作技术是否熟练除了能直接影响修复的效果之外,还严重的影响着患者的情绪。在整个的诊疗过程中,患者关于医生技术水平方面能体会到医生的操作技术是否熟练。熟练的操作技术会赢得患者的高度信任,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只有拥有了患者的信任,医生所做的一切解释工作才会被患者认可,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从患者角度看医患关系重要性

患者对医生的信任程度严重影响了修复的效果。关于取得患者的信任方面,除了医生在前述中所作出的努力之外,还和患者自身的心理特点有关系。根据患者自身的心理特点,我们大致把患者分成合理要求型、期望过高型、心理自卑型。

(1)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理要求型的患者。该类患者大多数有良好的自身修复条件,或者曾经有过全口义齿修复的历史,比较了解修复后的感受。此型患者能积极主动配合医师的治疗计划,准确、客观反映病情及评价治疗效果。医患之间往往能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从而达到医患均满意的治疗效果。

(2)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期望过高型的患者。患者常以自然牙列的标准衡量义齿,对义齿的功能期望过高,一旦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就会产生失望情绪,转而对义齿不满意。过高期望现象在老年患者中极为普遍,他们容易对义齿产生不满而要求医生进行修改,这类患者多为女性或从未经过义齿修复的患者。女性患者容易对义齿的美观和真实程度产生过高的要求。而从未经过义齿修复的患者,他们可能不了解初戴全口义齿后的感受,治疗效果与患者自身的心理期望会有一定落差。对于这一类患者,除了医生所需要做的一系列工作之外,还需要患者自身去全面的了解全口义齿修复特点。以正确的心态对义齿修复效果有一个合理的要求。

(3)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心理自卑型的患者。牙列缺失意味着生理功能的衰退。部分患者因牙列缺失而悲伤,无法接受无牙状况。这种态度的产生往往与亲属的影响及牙列的象征意义有关,常产生抑郁悲观等心理疾病,造成这些患者生活质量进一步下降。这类患者多数自身修复条件不好,或者曾经有过全口义齿修复失败的历史。自身修复条件不好的患者,多为牙槽嵴低平或颌关系不良。曾经全口义齿修复失败的患者,很可能未及时重新修复,而导致自身修复条件下降。对于他们,除了医生要为患者树立充分的信心之外,还需要患者主动克服自卑心理,重新认识全口义齿修复的效果,积极的配合医生的工作。

生态修复工程的意义第5篇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12年10月-2013年10月收治的98例牙齿烤瓷牙修复患者作为本次的研究对象,以随机双盲法为依据将所有患者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49例。观察组49例患者中,男23例,女26例,年龄19~73岁,平均(45.6±2.3)岁;对照组49例患者中,男24例,女25例,年龄20~75岁,平均(44.9±4.2)岁。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经均衡性检验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纳入、排除标准

1.2.1纳入标准

(1)患者牙体少部分保留,充填效果较差;

(2)患者残根面位于牙龈下方2mm;

(3)患者牙根无松动症状;

(4)患者牙根长度充足;

(5)患者牙根有牙槽骨支撑;

(6)患者均自愿参加本次研究,所有患者均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1.2.2排除标准

(1)排除伴有根尖周感染症状的患者;

(2)排除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的患者;

(3)排除牙槽骨吸收程度大于根长1/3的患者;

(4)排除瘘管有分泌物的患者;

(5)排除伴有精神疾病,不能配合本次研究的患者;

(6)排除哺乳期及妊娠期患者;

(7)排除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患者。

1.3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修复方式进行治疗。观察组患者则在对照组常规修复治疗的基础上融入口腔修复医学美学理念,即在制作烤瓷牙时加强对牙体修复后光泽及色比度的重视,特别是对于伴有牙齿功能前牙缺损患者,不仅要加强对患者修复后咀嚼、发音功能的重视,同时还应加强对牙体稳固、坚实、美观及舒适度的重视。治疗后对两组患者进行为期1年的随访,并对两组患者修复后的功能性及美观度进行比较,同时对比分析两组患者修复1年后根折、牙龈炎症的发生情况及对修复结果的满意情况。

1.4评价标准

1.4.1功能性主要是指以患者自我感知为依据,明确牙齿对咀嚼、发音等相关部位功能的影响度及佩戴的舒适度;

(1)舒适:戴义齿不影响患者发音、咀嚼等功能;

(2)尚可:佩戴义齿稍影响患者发音、咀嚼等功能,但不明显;

(3)不舒适:戴义齿对患者的发音、咀嚼等功能造成明显的影响。

1.4.2美观度

(1)美观:义齿美观、色泽等协调一致,且和自然牙齿无区别,不会对面部结构造成影响;

(2)尚可:义齿和自然牙齿稍有区别,但不明显,不会对整体协调性造成明显影响;

(3)不可:影响整体美观性及面部协调性。

1.5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8.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口腔使用功能性比较

两组患者的口腔使用舒适率、尚可率及不舒适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患者随访1年情况比较

治疗后两组患者均进行为期1年的随访,结果显示观察组49例患者在采用融入医学美学理念的方式进行口腔修复后仅1例患者发生根折现象,其发生率为2.0%;而对照组49例患者仅采用常规修复方式进行空腔修复,随访1年发现8例患者发生根折现象,其发生率为16.3%,6例患者出现牙龈炎症,其发生率为12.2%;观察组患者根折、牙龈炎症等的发生率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两组患者对修复结果的满意情况比较

观察组患者在采用融入医学美学理念的方式进行口腔修复后其对修复颜色、功能、形态等的满意度均明显优于仅采用常规修复方式进行口腔修复的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及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改善,人们对美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在口腔修复过程中也逐渐加强了对美的要求,使单纯以治疗、修复为主的口腔修复工作逐渐向功能恢复及整体美观等目标转变,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学美学在口腔修复中的应用,将口腔修复医学有效地和美学进行了结合,从而对口腔修复医学的理论进行了丰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口腔修复医学的发展。口腔修复中医学美学主要是指在口腔修复制作过程中不仅要确保制作体造型设计要符合解剖学生理学原则和生理力学原则,促进患者咀嚼、发音等功能恢复,而且还应具备一定的美学价值,提高患者美观度。这就要求医护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而且还应具备良好的审美能力,特别是在进行牙齿修复中更应具有良好的审美能力。同时为有效地提高修复的美观度,口腔修复美学中还应加强对以下几点的重视:

(1)加强对人工牙形态选择及排列的重视。通常人工牙齿在形态应和患者性别、年龄相对应,对人工牙进行选择时应以患者的实际情况为依据,确保人工牙形态符合患者的形态美规律。通常对于年轻的女性患者应选择贝壳状、圆钝状的人工牙齿,且排列应以均衡、对称原则进行。男性患者则应选择具有明显角度的人工牙齿,在进行排列时应确保中切牙呈平直角度,以突出中切牙。而对于老年患者则应选择有磨损痕迹的人工牙齿,以体现沧桑感;同时还应保证人工牙颈端呈尖型,以暴露出患者压根部位。

(2)加强对牙齿选择的重视。在选择人工牙时应选择和天然牙颜色较符合的牙齿,且人工牙颜色应和患者自然牙颜色相配,以免产生突兀感。

生态修复工程的意义第6篇

贵州省是西南喀斯特石漠化严重地区,也是我国老、少、边、穷人口集中之地,人地矛盾非常突出,开展生态修复刻不容缓。在生态修复进程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生态道德问题,无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持续发展的社会生态文明。因此,对生态修复进程中出现的生态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对其产生根源以及处理对策进行探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石漠化;生态修复;生态道德

贵州省喀斯特地貌分布面积大且老、少、边、穷人口集中,脆弱的生态环境加上突出的人地矛盾,致使石漠化日趋严重。近年来,当地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带领民众开展了一系列的生态修复工程,虽初见成效,但石漠化地区的生态修复任务仍很严峻。经过对贵州省喀斯特石漠化广大山区民众进行实地的问卷调查及深度访谈得知,在石漠化地区开展的生态修复进程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了一系列生态道德问题的产生。本文通过对贵州省喀斯特石漠化的广大山区民众进行实地的问卷调查,获得来自一线的反映民众真实心声和生态道德状况的资料和数据,了解其现有的生态情感状况,对于生态修复的理解与认知水平,从而确定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出现的生态道德问题,从哲学、政治学、生态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视觉去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尝试从优化生态修复措施入手,针对问题根源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设性建议。

1调查概况

①本调查覆盖了贵州省9个地、州、市的78个岩溶县。调查以问卷为主,结合调查组成员的实地调查,个别访谈等方法。本调查共发放《贵州喀斯特石漠化地区民众生态道德现状的问卷调查》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46份,有效回收率为94.6%。对有效问卷的946名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统计如下:性别分布:男278人,女668人。年龄分布:18岁以下251人,18~45岁442人,45岁以上的253人。学历分布:高中以下122人,高中或中专180人,大专及大专以上644人。

2贵州石漠化生态恢复进程中的生态道德问题现状及其缘由

②通过实地调研,结合调查问卷的前期数据分析,贵州石漠化生态恢复进程中的生态道德问题现状可归纳为以下五点:(1)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低(见图1)。(2)对环境资源及其保护的认知水平普遍较低。(3)生态环境保护意愿不高,情感不稳定(详见图2)。(4)生态环境保护行为不稳定(见图3)。(5)对目前生态修复工程及生态补偿认同度较低(详见图4)。通过实地调研,结合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显示贵州喀斯特石漠化地区民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低。结合大量的资料和实地调研结果显示,在贵州省喀斯特石漠化地区,产生以上生态道德问题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1)民众接受的生态道德教育明显欠缺;(2)对生态修复工程及其意义缺少基本的认识和理解,更多地民众认为这是政府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事情,意识不到生态修复对于其所在的生活环境有着何其重要的意义。一系列生态道德问题产生的根源归根结底在于贫穷,在于民众无法从生态修复项目中获得能让其信服的物质上的经济支撑。

3解决生态道德问题的建设性对策

3.1寓生态道德教育于生产、生活中针对当地民众生态道德教育欠缺的问题,传统的文本教育或说教显然缺乏力度,也无法体现其真正的教育价值。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必须找到能与当地民众生产、生活有紧密切合点的生态道德教育内容,在引导民众生产、生活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绿色生产”、“低碳生活”的更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环保理念,从而实现生态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

3.2优化生态修复措施,提高民众认同度要扭转民众对于生态修复及其重要意义的偏颇认识,亟需改革和调整生态修复措施和方式,要让民众从生态建设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不仅要让其看到生态环境的良好转变,更要让其增加经济收入。因此,石漠化生态修复模式目标必须由扶贫型向质量型转变,实现生态建设产业化,使自然恢复与社会、人文有机耦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三者的有机结合和综合效益最大。

优化生态修复的措施可归纳如下:因地制宜恢复植被,生态补偿机制立法化:严格依据区域不同的自然气候、土壤等特点及石漠化程度,采用合理科学的植被恢复模式,在物种的选择上也应因地制宜,不可“拿来主义”,照搬“他山之石”。在退耕还林还草的同时,必须将生态补偿机制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用法律制度保证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利益方和保护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大补偿力度,提高补偿标准。加强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工程:以土地整理、水土保持为中心任务。采取坡改梯、中低产田造、兴修小水利、推广节水灌溉和水土保持工程相结合。优化沼气建设模式,强化其管护、维修和改造:农村沼气建设是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的一项重要的生态举措。目前在贵州喀斯特山区大力推广的模式有:(1)“多位一体”农村循环经济模式④(贵州省贵阳市);(2)“四三二一”沼气配套工程⑤(贵州省正安县)。沼气池需要三分建七分管,在大力新建沼气池的同时,给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后续服务也很重要。

生态修复工程的意义第7篇

关键词: 水土保持 生态修复 特点 原则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我国水土流失面广量大, 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 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56万km2, 占国土面积的37%。水土流失引发了一系列生态和环境问题, 已经成为我国的头号环境问题, 因此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当前的突出问题是治理速度慢, 目前全国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不到90万km2, 仅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1 /4, 尚有200多万km2 需要治理。20 世纪末我国将生态恢复的理论引入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之中, 依靠自然的力量, 进行了大面积植被恢复的尝试,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作为新时期治理水土流失的新理念, 已经成为加快水土流失治理速度的有效手段。

一、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特点

1、生态修复定义

生态修复已广泛应用到环境、水利、林业、农业等诸多领域, 统一生态修复概念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这须遵循以下原则:

(1)应统一“生态” 的内涵。生态可以说是生态系统的简称, 是指人类种群周围空间中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亦称自然环境系统, 包括阳光、温度、气候、地磁、空气、水、岩石、土壤、地壳的稳定性等无机组分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有机组分。

(2)应与国际上相应概念的内涵保持相似性。为了加强与发达国家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我国所界定的生态修复的内涵应与国际接轨。

(3)应具有通用性。所界定的概念应适用于环境、水利、林业、农业等不同领域, 不应因研究领域不同而产生歧义。基于以上原则, 可以把生态修复概念界定为: 在特定的区域、流域内, 依靠生态系统本身的自组织和自调控能力的单独作用, 或依靠生态系统本身的自组织和自调控能力与人工调控能力的复合作用, 使部分或完全受损的生态系统恢复到相对健康的状态。

2、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特点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一词是2000 年以后在我国出现的, 并且逐渐被人们广泛认识。该名词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概念, 国外并没有这样的提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一词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治理水土流失的理念有了重大突破。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生态修复的一种类型, 但也具有其独特的特征, 即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概念的界定应符合中国的土壤侵蚀面积广、强度大, 经济落后, 人口众多等国情。据此, 对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作如下界定: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是指, 在特定的土壤侵蚀地区, 通过解除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超负荷压力, 根据生态学原理, 依靠生态系统本身的自组织和自调控能力的单独作用, 或依靠生态系统本身的自组织和自调控能力与人工调控能力的复合作用, 使部分或完全受损的生态系统恢复到相对健康的状态; 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是指, 在特定的土壤侵蚀地区, 通过解除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超负荷压力, 根据生态学原理, 依靠生态系统本身的自组织和自调控能力的单独作用, 或辅以人工调控能力的作用, 使部分受损的生态系统恢复到相对健康的状态。广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强调恢复作用力的主次, 并且恢复的生态系统既可以是部分受损的, 也可以是完全受损的; 而后者则强调必须以生态系统本身的自组织和自调控能力为主, 以人工调控能力为辅, 恢复的生态系统只能是部分受损的。目前, 通常所说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指的是狭义的概念。

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原则

1、以生态学为主导的原则

恢复生态学的理论和原理是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基础依据,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必须以生态学作为主导, 遵循生态学的规律和原则。生物与生态因子间的相互关系, 生态系统的组成以及结构, 生态系统的演替规律,物种的共生、互惠、竞争、对抗关系等, 都必须在充分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去正确和全面应用, 即依靠自然之力恢复自然。

2、流域整体修复的原则

由于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是在小流域综合治理中融入生态恢复的理论和技术, 通过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来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因此在小流域治理中的生态修复, 就要以流域为单元, 整体设计和考虑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布局。同时, 流域作为一个独立的生态单元和系统, 它的上下游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只有以流域为单元进行规划设计, 才能使生态修复取得更好的效果。

3、因地制宜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 自然条件千差万别, 降雨量、水土流失强度、林草覆盖率、人口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等都有相当大的不同, 生态修复的适宜程度和适宜方法也自然不同, 不能将某一地方的成功实例, 机械、教条地应用在另一个地方。应该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具体情况, 认真分析和研究植被恢复的特点, 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生态修复技术和方法。

4、生态修复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不是一项万能的措施, 不能完全替代传统、成功的水土保持措施, 比如坡改梯工程、坡面水系工程、经果林建设工程等等, 成熟的水土保持工程技术在水土流失治理中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是水土流失治理的新技术、新手段, 是对传统治理方式的补充和完善, 在规划和设计生态修复规划时, 应该坚持生态修复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生态修复手段和工程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以达到最快、最佳的治理效果。

5、生态修复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措施需要相应的政策保障和公众的支持。封禁措施、退耕还林、生态移民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的实施, 一方面需要当地公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 这就要求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 以此来保障修复措施的落实; 另一方面, 采取这些措施也需要一系列政策和机制来保证, 比如封的居民生活如何保证、产业结构调整如何进行、生态移民的权益如何保障、退耕还林的农民土地如何补偿等, 均应依靠相应的非工程措施的配合, 可以说这些措施应该被认为是生态修复的一部分。

6、经济可行性原则

尽管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具有费省效宏的优点, 但在规划和设计中仍然要坚持经济可行性原则。既要考虑修复措施的投入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使资金的投入有可靠的保证, 又要分析封禁、退耕还林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手段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实行严格的封禁, 在条件不允许的地区可以从经济可行的原则出发,采取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式, 做到发展和保护的双赢。

结束语

总之,随着自然环境与人类发展矛盾的日益突出,我们必须掌握自然规律,一方面要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着眼于长远利益,最大程度地协调矛盾,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环境问题的整治,还我们一个干净的地球,不能任期恶化。水土保持工作是我国解决水土流失问题的最重要的举措,我们必须长期地坚持落实。

参考文献

[1] 李炎,王仰仁.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综合建设模式研究[J]. 中国水土保持. 2010(02)

[2] 赵广琦,崔心红,张群,朱义.河岸带植被重建的生态修复技术及应用[J]. 水土保持研究.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