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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合集7篇)

时间:2023-06-15 17:18:04
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第1篇

但是,至今有一些人仍然带着厚重的有色眼镜看待民营经济发展的结果和成就,仍有极少数人对党和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抱怀疑甚至反对态度。比如,有的人将非公有制经济党外人士视为一支消极的异己力量,有的人看不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简单地把他们看成社会财富的攫取者、贫富分化的制造者。面对党和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针政策的伟大成功实践,面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巨大辉煌成就,这些人应当彻底摘下有色眼镜,放弃偏见与谬见,清醒地认识什么是前进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什么是发展着的基本经济制度,什么是扩大着的执政党群众基础,什么是喷涌着的经济增长不竭源泉。

发展民营经济自有历史渊源

早在1934年,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就说:“我国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人事业这三方面组成的。”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同年在《论政策》中指出:“只有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和民营的经济,才能保障财政的供给。”1954年《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1950年代中至1970年代末,我国一度禁止民营经济存在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推行了从逐步支持到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国家宪法从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回顾中共建党94年和建政66年历史,只有在大约25年历史中禁止民营经济发展,另外70年和40年都在不同程度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可以相信,在中共未来历史中,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不会改变,只会扩大与完善。这是中共长期执政的客观需要。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绝对离不开民营经济

经过改革开放36年的发展,国有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主体力量。这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这一格局将长期不变。根据国家相关数据,目前,全国法人单位中90%以上为非国有的民营法人单位,企业法人中95%以上为非国有的民营企业法人。城镇就业人员中,国有单位人员占近17%,非国有单位占73%以上,新增就业中95%以上为非国有单位人员。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控股投资占35%,民间投资占65%;全国企业投资中非国有投资占80%以上。全国税收中,国有控股占1/3,非国有占2/3;全国企业所得税中,国有控股占近40%,非国有占60%。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中,非国有企业数量占95%,资产占60%,所有者权益占64%,主营业务收入占75%,利润总额占80%,税金总额占47%(扣除石油开采、烟草生产等特殊行业,税金占60%以上)。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速度总体上明显高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更显著地高于国有经济发展速度。可以相信,在中国经济的未来发展中,这种增长格局不会改变,民营经济地位将会进一步提高。

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内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已经进行了公司化、股份制改革,相当大部分国有企业股权已经多元化、社会化,相当部分股权已经成为非国有的单位与个人所有,即民营经济所有,因此,当今国有经济的内涵与外延与传统国企已经大不相同。我国大中型民营企业的相当大部分已经变成股权多元化(包括国有股权)、社会化、分散化的公司,其中相当大部分公司的经营者个人或家族持股比重已经低于50%,有的甚至在30%和20%以下,并且已经普遍出现公司股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现象。这类企业已经与传统私营企业有重大甚至根本区别,其产权或股权的社会化、公众化程度已经超过集体企业和市县国有企业,它们中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一种“准公有企业”,或可称之为“新型公有企业”。特别是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与民营、公有与非公有的内涵与外延之界限日益模糊。这是一种客观发展趋势。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民营经济中的党员是中共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中型民营企业老板中大约有1/4以上的人员是中共党员,全国民营企业中共党员人数可能已超过国有企业中共党员人数。与此相对应,全国知识分子总数中的75%是非中共党员,总数达8900万人之众,他们中多半都工作在非国有单位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一客观变化,摒弃传统的公有制、私有制的旧观念,重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性质特征、内涵外延,充分认识二者的相通性、相融性,提高对新型国有经济和新型民营经济的社会共识。

正确看待与处理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如有的大搞政商勾结、权钱交易、利益输送,有的无视职工基本权利、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非法排放污染废物,有的有钱就任性、生活奢侈放荡。我们必须正视民营经济在发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严肃认真、依法依规合理解决这些问题。但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主流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总体是健康的。

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第2篇

一、概念差异

公众与学术界习惯把非公经济等同于民营经济,其实不然。非公经济是一个法律概念,现有政策法律与实务作均从所有权的归属上界定非公经济的性质、类别与地位。党的文献中涉及的非公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混合经济中的非公有制成分。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使用非公经济这一概念,政府统计机构在实务操作中也以财产所有权来划分经济部门的归属。民营经济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经济概念与学术话语,与国营经济相对应,民营经济包括国有民营、集体民营、混合民营、民有民营四大类。

二、现实表现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公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之前,党对非公经济基本上采取了限制甚至否定的态度。改革开放后,党紧紧围绕两个层面不断深化对所有制结构的认识:一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作为所有制改革的基础与前提;二是将发展非公经济作为所有制改革的重点与难点。30年来,党不断创新非公经济理论与政策,历经家庭副业的鼓励———个体经济的支持———私营经济的容许———股份制经济的保护———混合经济的引导;历经提出发展方针———形成并存制度———确定发展原则———保障法律权利,民营经济发展呈现可喜的态势。在党的非公经济理论指引下,民营经济成为推动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支柱,2010年民营经济总量占温州全市国民经济比重达到81.6%。温州依靠民营经济成为浙江省继杭州、宁波后第三个进入“2000亿GDP俱乐部”的城市。三、历史关联非公经济理论创新是党不断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这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选择的历史;温州人民把党非公经济理论应用于温州实践形成温州模式的民营经济,这也是选择的历史。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党不断致力于非公经济理论创新,致力于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这是对经济形态、体制、制度、权属等重大经济理论问题的深化,党选择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积极探索非公经济变革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在这段选择的历史中,党不断做出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与满足人民主体诉求的正确选择,其非公经济理论成为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30年来,温州民营经济从第一个体户的诞生、第一座农民城的兴建、第一个股份合作制地方性规章的颁布、第一条股份制铁路的建设、第一个民营财团的组建、第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等等,都是温州人基于党非公理论创新,发挥自身特点与文化底蕴在不同时空境遇中不断选择的结果。这启示我们:一个地方只有因地制宜,才能形成一种发展模式,才能彰显一个地方特色。

四、理论渊源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所有制及非公有制的精辟论述,以及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所有制结构的积极探索,成为党非公经济理论创新的思想渊源。马克思指出: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1]286针对单一公有制在经济发展中的弊病,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到国家、生产单位与生产者个人的辩证关系。同年陈云在党的上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构想,均侧重从生产力与商品经济视角来思索非公经济存在的必要价值。党非公经济理论作为一种宏观政策引导,要使它在特定区域实践中发挥指导绩效,就必须找到一种为本地区人民所能接受与理解的文化形式,将党非公经济理论创新的价值诉求与当地特有文化底蕴相结合。温州人成为发展民营经济的弄潮儿,其发展既符合党对发展商品经济的政策导向,又与温州历史文化传统相契合。在历史文化传统方面,一是得益于永嘉学派的“事功”主张,温州是永嘉学派的发源地,南宋时期永嘉地区商品经济发达,永嘉学派十分强调发展工商业,大胆论证雇佣关系与私有制存在的合理性,反对传统儒家重义轻利的偏颇,突出义利合一的民生之道;[2]313另一方面,得益于海洋文化的熏陶,自古以来温州就有死(水)路一条的发展主张,海洋文化铸就了温州人敏锐的眼光、闯荡的性格、耐劳的品质、协作的精神与抱团的意识。

五、发展脉络

30年来,党非公经济理论经历六次大变革,温州民营经济也历经六个重要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发展家庭副业

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号角,党大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副业开始红火。三中全会报告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经济的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此时,温州人开始积极探寻搞活家庭副业与集市贸易的途径与方式,前店后厂式的家庭作坊异军突起,形成千家万户办家庭工业,千军万马跑市场营销的局面。[3]37

(二)第二阶段,发展个体经济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的实行,剩余劳动力不断转移,从事个体劳动经营的小私有制经济不断涌现。党认识到,这种分散、多样与灵活的小私有制经济与当时城乡生产力状况相适应,十二大充分肯定个体经济是对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素有商业头脑的温州人,紧紧抓住这一机遇,大力发展个体经济并形成区域性专业市场。

(三)第三阶段,发展私营经济

由于个体经济规模的扩大,涌现了大量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的私营企业。虽然这种经济存在一定雇佣劳动关系与剥削现象,但它仍受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又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满足消费需求,十三大把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有益的补充。温州地方政府则在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前一年就出台了《温州私人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第四阶段,发展股份制经济

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发展非公经济是一项长期的方针,不同经济成分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此时,温州民营经济顺应发展规律和党的理论方针,进入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高潮。第一,规避政治风险。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国际工运处于低潮,反对与抵制发展民营经济的呼声不绝于耳。第二、规避市场风险。单个经济主体很难抗击市场竞争风险,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市场竞争。第三,规避效率风险。股份合作制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既具有股份制特点又具备合作制特征,既能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又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五)第五阶段,推行公司制改革

十五大期间,党非公经济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带动非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十五大提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能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二是通过国企改革引导民企提升。十五大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的方向,实际上这也是民企改革目标。中国民营企业大多带有浓厚家族色彩与乡土气息,必须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90年代中期,温州民营企业在结构上逐步建立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渐从股份合作制转向股份制,少数民企开始试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六)第六阶段,发展混合经济

十六大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七大进一步提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这一理论引动下,温州民营经济以金融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以实业为基础,发挥温州人抱团取暖精神,通过市场运作形成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的民营财团。

六、价值取向

回眸30年来温州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与党非公经济理论创新历史,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价值取向。

(一)实事求是

党非公经济理论创新的历史就是一部实事求是的历史,是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事实出发,充分认识到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化程度不高、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下,需要发展非公经济来发展商品经济、提高生产力水平。离开非公经济发展就背离了基本国情,就会重蹈历史覆辙。温州人民选择发展民营经济正是面对“七山二水一分田”的被迫无奈之举。改革开放前,温州人多地少,交通设施落后,自然资源贫瘠,地理位置处于前线,国家投入甚少,公有制经济薄弱。面对这种客观境遇,经受重商文化洗礼的温州人发现,灵活多样的个体经济符合温州现实,选择从事个体劳动经营的小私有制经济日益增多,遂成就今日温州民营经济之辉煌。

(二)解放思想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就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兼有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的经济。这一思想解放既避免了搞私有化的右倾错误,又与一大二公的左倾冒进划清了界限。党历来反对只有搞私有化才能搞活市场经济的错误主张,这种右的思想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也反对回到过去单一公有制的时代,这种左的冒进也会葬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前者的案例是,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从根本上改变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导致苏联解体,叶利钦的休克疗法改革使得俄罗斯经济发展倒退几十年;后者的案例是,改革开放之前,党在所有制结构上重全民、轻集体、排个体、灭私营,一味求大求公,结果效率低下且活力不足。改革开放打破了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不仅巩固了公有制主体地位,也提高了国民经济整体运行质量。思想解放也为温州人赢得了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先机,温州人常言道:规则是用来打破的。当别人还在为理论争得面红耳赤之时,温州人先干起来,用实践革新思想,通过先干减少内耗;当理论与实践存在冲突之时,温州人毫不犹豫地选择理论让位于实践,通过实干冲破束缚思想的桎梏。

(三)与时俱进

30年党非公经济理论创新突出体现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党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与国情相结合,在创新非公经济理论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三中全会强调以家庭副业作为活跃经济的开端;十二大肯定个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十三大突出私营经济的有益补充;十四大提倡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十五大确立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发展;十六大突出多种所有制的统一发展;十七大强调多种所有制的平等发展。实践表明,不断创新也是温州民营经济保持旺盛活力的源泉。第一,市场创新———小商品大市场。温州民营经济的起步是以家庭经济为基础,以专业市场和小城镇为依托,以营销为纽带的小商品大市场。第二,体制创新———组织方式。80年代后期温州民营经济走上股份合作道路,成功规避了政治风险与市场风险。第三,品牌创新———创立自主品牌。80年代末90年代初,温州人清醒认识到“质量立市、名牌兴业”战略的重要性。2010年末,全市拥有30个中国驰名商标、38个中国名牌产品、38个部级生产基地称号、30个省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2个省级品牌强镇。第四、金融创新———民资运作与引导。温州是我国民资最发达地区,一方面,民间自我创新,它以民间信用与人脉关系为纽带,以资本增值为动力,以抱团投资为模式,使大量沉积闲散资金得到高效利用;另一方面,政府适时引导,搭建投融资平台,减少民间投融资的失范与炒作。例如,建立风险投资研究机构、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建立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建立股权营运中心等等。第五,产业创新———产业集群建立。温州目前形成了以低压电器、服装、鞋革、打火机和眼镜五大优势产业为龙头的产业集群。第六,组织创新———民间商会兴起。它是市场经济发展、政府服务创新与公民社会发育之间相互关联的一种组织创新,行业服务与集体行动并存是其发挥功能的重要特点。

(四)求真务实

求真务实是党的活力之所在,也是党和人民事业兴旺发达的关键之所在。30年的非公经济理论创新体现出党基于实际、重视实践、注重实效。首先,基于实际为非公经济理论创新奠定可靠基石。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且多层性决定了非公经济的存在与多样化。其次,重视实践为非公经济理论创新提供判断标准。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再次,注重实效为非公经济理论创新寻找价值认同。30年来,民营经济在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方面成效显著。温州民营经济发展的奇迹是温州人求真务实的结果。首先,基于实际。温州民营经济发端于小商品,成就于大市场,温州人以小善大,不因事小而不为,正是这些小商品成就了温州民营经济的大辉煌。其次,重视实践。由于特殊地理环境与文化底蕴,温州人计划经济观念淡薄,事功意识较强,注重实干,理性务实,在实践中创造了诸多全国第一的称号。再次,注重实效。温州民营经济作为一种民本经济或草根经济,植根于民、受益于民、藏富于民,其与苏南模式的政府经济、珠江模式的外资经济相比,对民生实质改善与财富内生增长绩效明显。

七、历史启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30年来党非公经济理论创新与温州民营经济实践历程留给我们最深刻的历史启示就是要勇于创新。

(一)政党的理论创新

改革开放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非公经济放开的历史,党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导。回眸30年温州民营经济发展轨迹,可以清晰看出其每次重大突破都源于党的非公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温州人用“放出来”的深刻总结,印证温州民营经济发展得益于党对家庭副业的鼓励、个体经济的扶持、私营经济的定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原则的确立、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人民的实践创新

人民群众是民营经济实践的主体,党非公经济理论创新是对人民群众探索与实践非公经济形式多样化的历史总结与理论升华。党在非公经济理论创新中必须激发人民群众的主性,尊重其首创精神。被称为“创出来”的温州民营经济是温州人在发展民营经济实践中敢闯敢试的结果,是坚持创新是常态,不变是变态,率先进行变革与突围的结果。

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第3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发展生产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资料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当前全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成倍地高于经济增长速度,民营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从1979年的不足1%增长到目前的1/3强。非公经济投资已占全社会投资比重50%。在40个工业部门中,非公经济在27个部门中的比例已经超过50%。

非公经济已成为我国数量最多、比例最大的企业群体。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注册私营企业已达419.1万户,比2004年底增长14.79%。非公有制经济过去主要分布在各个地市和县镇,行业类别多、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化。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生产在一家一户、规模是千家万户”的特色产业集群,有的称为专业镇或区块经济。其主要特征是:围绕龙头企业或名牌产品,一家一户从事产品加工,千家万户合作形成社会化大生产。人们称其为“小产品、大市场”、“小企业、大合作”、“小买卖、大发展”、“小集群、大作为”。非公经济已成为解决就业的主渠道。“十五”时期,我国非公企业平均每年净增600多万个工作岗位,占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3/4以上;城镇非公经济的就业人数从1.5亿人增长到2.07亿人。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支撑地方经济的主体。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市县的经济主体力量已经是个体私营经济,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个体私营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直比较快,浙江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全省GDP的70%以上,福建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约占GDP的一半以上,财政收入的1/3以上;不少地方,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超过60%。

为了加快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去年国务院及时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36条”),这是一部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入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但非公经济“36条”实施近一年来,根据民建中央调查了解,非公经济“36条”的落实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环境尚有待改善,部分地方仍有个别领导对发展民营经济思想认识存在着偏差,民营企业未能真正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在一些领域的市场准入方面还有障碍。对民营企业评价也需客观,要看到非公经济的发展主流是好的,非公经济里面少数的人,确实存在着不依法经营、逃税甚至是行贿等等行为。要看到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但又不宜过于夸大;素质要尽快提高,非公经济企业、民营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生产集中度不高、产业协作水平低、技术设备和企业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应抓紧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以适应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二、浙江坚持改革,大力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做法

近年来,浙江坚持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有力地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浙江改革开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浙江非公有制经济是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是推动浙江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个私经济的迅速发展,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使浙江广大干部群众较早地树立了市场经济意识,造就了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人才;促进了浙江专业市场的发展,较早地形成了市场体系,尤其是商品市场体系;促使浙江国有企业较早地走向市场、较早地进行改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了有利于资产流动重组和吸纳安置下岗职工的外部条件。

非公有制经济了成为浙江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过去20多年,浙江经济总量在全国的位次从第12位上升到第4位,从“资源小省”迅速发展成为“经济大省”,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量的70%来自于民营经济,其中50%以上是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的。个体私营经济在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不到1%,发展到现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超过了半壁江山。

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浙江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的生力军。浙江原来是一个工业基础薄弱的农业省份。改革开放以后,从农村工业化起步,大力发展乡镇集体企业和个私经济,逐步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强优势的产业、企业和产品,发展成为一个工业大省。一大批民营企业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行业的排头兵。同时,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也有力地推动了人口、资金等要素向城镇流动和集聚,促进了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浙江就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最大来源。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浙江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解决了一大批城镇居民的就业问题,成为增加就业的主渠道。目前全省有670多万个私经济从业人员,其中约80%是省内外农村剩余劳动力。民营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

可喜的是,浙江省政府今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非公32条”),让浙江非公经济发展迎来了“翘首企盼”的春天。“非公32条”出台后,对于浙江在更高层次上保持非公经济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落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纵观浙江“非公32条”,重新确立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提升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水平、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加快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和加强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和监管等内容,在市场准入、融资支持、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都可以进入。“非公32条”提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明确支持非公企业投资发电行业及从事电力安装、设计、施工等辅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制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鼓励非公企业参与铁路建设经营;允许非公资本按照政府规划投资建设加油站及仓储设施,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允许非公资本按照我国加入WTO承诺的时间进

入成品油批发业务领域。对于当前很多民营企业关注的矿产开发,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的金、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矿种实行计划产销外,非公企业可依法自主销售其开采的矿产品。此外,还就支持非公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以及允许非公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等作出规定。

在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方面:“非公32条”在加大对非公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上也做出了安排。在金融信贷支持上,在强调支持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提高对非公企业的贷款比重,开发针对性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等的同时,《实施意见》还针对民间资本充裕的特点,提出规范民间融资,积极利用民资的思路。鼓励非公企业组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支持民资依法投资参股金融机构。

在直接融资方面:“非公32条”明确,在非公企业中积极培育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创造条件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上市融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减免、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还将积极引进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逐步建立健全非公企业投融资服平台。对非公经济的财政税收支持也加大力度。浙江在省级财政设立了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各市县也要积极安排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同时,对于非公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据实扣除,其中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盈利企业,对取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的,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严禁向非公企业“乱伸手”方面:“非公32条”强调依法保护非公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针对一些典型的侵犯非公企业权益的行为,“非公32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非公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要求其实行招投标;中介机构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力或自身特殊地位,强行向企业提供服务或提供低质高价的服务等。非公企业职工的权益也要保护,“非公32条”强调非公企业要依法加强工会建设,认真执行劳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切实尊重和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浙江发展的实践证明,解决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目前浙江民营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和新特点:科技进步与创新步伐明显加快,科技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积极“引进来”、“走出去”,国际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一大批民营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规模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互相渗透、互相融合,股份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块状经济的规模效益、集群优势进一步显现,集聚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这表明,浙江民营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孕育着企业制度、产业发展、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等方面的重大转变,面临着实现新飞跃的历史性机遇和历史性任务。

三、对非公经济发展实施制度保障的对策建议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符合我国国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决不是权宜之计。结合浙江的做法,笔者认为从制度保障的角度,还需下大力气,进一步加以完善。具体应把握以下几点:

――实现制度创新。从总体上讲,民营经济的素质在不断提高,民营企业只有不断制度创新,才能实现跨越发展。制度创新要与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文化创新的有机结合和互动,这是民营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制度创新重点是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内联外合、资本经营、组织结构创新等方面走出新路,探索建立多元开放的产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科技创新关键是加快提高民营企业的引进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公共的民营企业创新平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不断提升技术层次;管理创新基础是提高经营者素质,鼓励民营企业经营者加强学习,开阔视野,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在现代市场经济和经济国际化条件下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

――优化制度环境。民营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已经发生根本转变。但仍需进一步抓紧清理有关政策,在市场准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技改立项、用地用电、银行信贷、发行股票债券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国有等企业一视同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主动为民营企业搞好服务,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宏观指导。努力拓宽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以政府财力为引导,以专业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商业银行网络为基础的信用担保体系。按照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市场化的要求,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形成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积极调整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的专业和课程设置,加强对职工的在职培训,为民营企业培养各类急需紧缺的人才。

――接轨国际通行规则。从过去主要依靠国内资源和国内市场,向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转变,在这里接轨国际制度十分重要。早在2000年,浙江万向集团整体收购美国汽车市场三大零部件生产供应商之一的舍勒公司,在当地汽车业界引起了一场不小的轰动。在收购舍勒公司后不久,万向集团的美国公司又成功收购美国一家百年老店、翼形万向节传动轴的发明者及全球最大的一级供应商――洛克福特公司,成为洛克福特公司第一大股东。“到洋人的土地上,做洋人的老板,赚洋人的钱。”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仅浙江一个省,就有不下400家民营企业在境外设置了常设机构,有12274家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据统计,截至2005年上半年,光浙江省就已有78家公司股票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与此同时,在主动积极的国际市场对接中,民营企业还应尽快融人世界通行的“游戏规则”,这是接轨国际制度最起码要求。不久前,浙江温州的康奈集团与英国沙雀技术研究中心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从而借助这家全球最权威的鞋业研发、检测、认证机构得以参与今后有关国际鞋业贸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订。同时,在这个融入的过程中,民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全球意识、市场抗风险能力不断提升,走上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道路。当务之急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扩大出口,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到境外上市和投资办厂,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的民营企业提供畅通的、良好的制度平台。

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第4篇

关键词: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刑事法制保障

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渐进发展过程,如今已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1年,我国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到20.46%,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已超过1/3。2002年,浙江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5%。某些沿海发达地区的民营经济所占的比重更高。为充分发挥我国民营经济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繁荣市场、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持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需要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许多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但是,离符合民营经济发展要求的健全的法制环境还差距甚远,任务艰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为此,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法制环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刑事法制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加大刑事司法保障,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顺利健康发展。

一、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的基本认识

我国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社会主义经济的,并提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随后,经济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探讨和实践国有企业的多种经营方式,国有民营就是其中的一种。“民营”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民营经济是相对国营经济而言,是指除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即非国营经济。就所有制形式来说,民营经济包括国有经济中的民营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按企业形式来论,民营经济主要是通过民营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表现出来,由于民营企业不是法律范畴,习惯上将民营企业涵盖国有民营、私营、个人独资及外资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扩大和加深,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法律政策规定得到逐步发展和加强,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也越来越突显。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7年,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2年,十六大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从上述有关民营经济的宪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开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补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原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最先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扩展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宪法政策规定的演化表明民营经济的地位经历了由允许到肯定再到促进的发展进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民营经济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现状考查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引导、促进和保护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确立、体现和巩固其国家宪法政策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刑事立法、司法方面也有突出的表现。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经济秩序”等;《刑法》分则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民营企业经营的市场秩序犯罪,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人身权利和民利犯罪,抢劫、盗窃、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等。在刑事司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两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犯罪行为如何查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而且必须根据客观事实,依照法律,所有犯罪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为打击犯罪,保护民营经济提供了具体的司法准则。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制度为我国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制保障,但是与建立健全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完善法制环境还相差甚远。目前,我国有关民营经济刑事法制存在不少缺陷,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立法方面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我国《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处罚不平等。例如,《刑法》针对国有财产所有权与非国有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这种规定虽不无道理,但在量刑上却有很大的差别。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如果犯罪主体贪污10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性质单位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财产所有权,即使侵犯单位上亿的资产,甚至造成企业倒闭,最高只能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同样,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基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前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而犯后罪的最高量刑标准则是10年有期徒刑。显然,《刑法》对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不一致和不平等。2.司法方面的不公正。立法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司法的不公正。由于长期形成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以及立法滞后,司法领域出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难以得到真正贯彻落实。例如,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侵占了国有资产,要按《刑法》处理,依法判刑;而民营企业员工非法占有、卷逃民企的资金,往往按民事纠纷处理。如果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的钱,可能只按民事纠纷立案;但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的钱,可能要按刑事案件查处。不仅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常常得不到有效保护,许多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安全也得不到及时保障,甚至发生随意抓捕、羁押民营企业家的事件。此外,司法领域还存在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的不法现象。

以上可以看出,为了保障民营经济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亟待解决刑事法制的立法不平等和司法不公正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保障对策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确保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所在。当前,民营经济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为发挥其在增加市场竞争主体、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就业渠道、丰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需要在《宪法》修改的基础上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司法,创造和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竞争环境。

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第5篇

关键词: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刑事法制保障

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渐进发展过程,如今已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1年,我国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到20.46%,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已超过1/3。2002年,浙江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5%。某些沿海发达地区的民营经济所占的比重更高。为充分发挥我国民营经济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繁荣市场、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持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需要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许多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但是,离符合民营经济发展要求的健全的法制环境还差距甚远,任务艰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为此,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法制环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刑事法制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加大刑事司法保障,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顺利健康发展。

一、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的基本认识

我国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82 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社会主义经济的,并提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随后,经济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探讨和实践国有企业的多种经营方式,国有民营就是其中的一种。“民营”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民营经济是相对国营经济而言,是指除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即非国营经济。就所有制形式来说,民营经济包括国有经济中的民营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按企业形式来论,民营经济主要是通过民营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表现出来,由于民营企业不是法律范畴,习惯上将民营企业涵盖国有民营、私营、个人独资及外资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扩大和加深,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法律政策规定得到逐步发展和加强,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也越来越突显。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7年,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2年,十六大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从上述有关民营经济的宪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开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补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原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最先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扩展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宪法政策规定的演化表明民营经济的地位经历了由允许到肯定再到促进的发展进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民营经济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现状考查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引导、促进和保护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确立、体现和巩固其国家宪法政策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刑事立法、司法方面也有突出的表现。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经济秩序”等;《刑法》分则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民营企业经营的市场秩序犯罪,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抢劫、盗窃、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等。在刑事司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两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犯罪行为如何查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而且必须根据客观事实,依照法律,所有犯罪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为打击犯罪,保护民营经济提供了具体的司法准则。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制度为我国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制保障,但是与建立健全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完善法制环境还相差甚远。目前,我国有关民营经济刑事法制存在不少缺陷,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立法方面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我国《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处罚不平等。例如,《刑法》针对国有财产所有权与非国有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这种规定虽不无道理,但在量刑上却有很大的差别。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如果犯罪主体贪污10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性质单位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财产所有权,即使侵犯单位上亿的资产,甚至造成企业倒闭,最高只能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同样,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基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前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而犯后罪的最高量刑标准则是10年有期徒刑。显然,《刑法》对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不一致和不平等。

2.司法方面的不公正。立法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司法的不公正。由于长期形成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以及立法滞后,司法领域出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难以得到真正贯彻落实。例如,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侵占了国有资产,要按《刑法》处理,依法判刑;而民营企业员工非法占有、卷逃民企的资金,往往按民事纠纷处理。如果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的钱,可能只按民事纠纷立案;但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的钱,可能要按刑事案件查处。不仅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常常得不到有效保护,许多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安全也得不到及时保障,甚至发生随意抓捕、羁押民营企业家的事件。此外,司法领域还存在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的不法现象。

以上可以看出,为了保障民营经济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亟待解决刑事法制的立法不平等和司法不公正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保障对策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确保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所在。当前,民营经济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为发挥其在增加市场竞争主体、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就业渠道、丰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需要在《宪法》修改的基础上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司法,创造和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竞争环境。

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第6篇

一、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难题

无论是根据我国的宪法,还是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来看,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从竞争性领域的退出和国有股权的转让出售,以及国有资产较低的积累率,必然是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中的比重迅速下降,最终是退居次要地位。这实际是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更确切地说是公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如何体现?有一种说法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并不取决于数量上占优势,而是体现在质量上、控制力上或发挥的作用上,典型的如国家作为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可以控制超过自身数倍甚至数十倍的资产。应该承认 ,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国家作为大股东如果能够控制股份公司,则这样的股份公司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就没有什么区别,过去的弊端照样存在,这样做,不符合改革的初衷和要求。

所以,我认为,公有制占主导地位最基本的条件还是要在数量上占优势、保持优势,有了数量优势,作用上的优势也就有了保障,但又必须符合产权改革的方向和要求。这就是一个难题,破解这一难题关键则是要将国有制与公有制区分开来,并且不要将国有制当作公有制的基本形式。这一点,笔者在多篇文章中都有详细论述,这里仅作一个简单的说明。即:国有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性质也大不相同,这说明,国有制本身并没有一个什么固有的内在性质,相反,它的性质是由它所服务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私有制服务的,它本身就是一种私有制,如资本主义国有制;相反,如果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公有制服务的,它也就是、也才是一种公有制形式。实际上,作为社会主义基础的公有制基本形式就存在于民营经济之中。

二、社会经济形式结构图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有、公有、私有、民营等等概念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经济形式所作的分类,不同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许多人搞不清这一关系,这是造成有关概念混的原因。所以,下面我对有关的社会经济形式作一个系统的分类,见下表。

基本社会经济形式分类表

按经济性质

公 混合 私

按经济主体 国家(官) 国家公有国营 国家混合国营 国家私有国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按产权结构

国家公有民营 国家混合民营 国家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社会(民) 社会公有民营 社会混合民营 社会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社会公有国营 社会混合国营 社会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上表作出的分类一目了然。经济性质维度:公—混合—私;经济主体维度:国家(官)—社会(民);产权结构的维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形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态。三个维度两互交叉,构成12种基本类型(应该是8种,考虑公、私混合经济性质,为12种)。

“国家公有国营”和“国家私有国营”就是我们常讲的“国有国营”,性质有公、私之分。同样,“国有民营”也有公、私之分。隶属不同部门或地区的国有资产股份结合以后,就成为“混合国有”,它有国营、民营及公、私之分。

类似地,民(社会)有也有公、私、混合及国营、民营之分。合作制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公有民营”形式;而“股份合作制”则是一种“社会混合民营”形式;“社会私有民营”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非公有经济,有两种类型,即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明显分离的小私有制(包括个体经济)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的大私有制。“社会公有国营”、“社会混合国营”就是过去存在过的集体经济和集体国有的混合经济,实际上是国营的,故被称之为“二国营”。

从上表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基本公有制形式有哪些呢?它应该就是“社会混合民营” 、“社会公有民营”,在此基础上可作一些扩展,如国家混合民营。国有国营只是少数。少数国有国营企业的目标主要不是盈利,而是社会目标、目标,是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

至此,我们可以就标题中的“民营经营”作一说明了。最广义的“民营经济”与“国营经济”相对称,指“国营经济”之外的所有经济形式,既包括国有民营经济,也包括其他非国有(包括公有和私有)的民营经济形式。狭义的“民营经济”实际上是“民有民营经济”,既有私有性质的经济形式,也有公有性质的经济形式。而最狭义的“民营经济”则指私有制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我们最好在第二种含义上使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或者范围再小一点,仅指“民有民营经济”。

三、关于“中国经济”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等概念的形成有其原因,它们最初确实包含“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于中国经济的观念”——当时谁敢说中国经济还可以甚至应该包括非社会主义的成份呢!于是我们又用强调“中国特色”撇开了一些抽象的无意义理论之争,特别是批判了纠缠于理论是非忽视实践和阻碍实践发展(中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的不良风气。可以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促进了思想解放。但它的实际含义却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它强调中国经济的主体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并不意味着因此就可以将非公有制或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也归到社会主义的经济范畴之中。

所以,现在看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这一概念确实有它容易引起误解的地方,但它已约定俗成,我们不妨继续使用,只是要明确它的具体含义,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如果指中国经济,它所强调的是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就是说,这一概念已内含着“非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的含义,如果再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就是出尔反尔,并引起人们的误会了。

当然,从语法的角度来看,用“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或“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来指整个中国经济应该更好,而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特指 “中国经济”中的社会主义部分的主体地位,或者用于强调中国经济的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相关的另一个整体概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是从调节经济的手段的角度来说明中国经济的,首先,它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这区别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其次,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所以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十五大报告的提法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没有使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的提法,我认为是非常慎重的。

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主体,非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因而中国经济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它也是中国特色的特色所在,这些本来是明明白白的事情,为什么人们仍然喜欢将非公有制经济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堆里归呢?我以为仍然是“恐私症或恐资症”在作怪,这又与社会实际经济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经济继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除了要下决心切实纠正实际生活中的偏差之外,理论上的问题也应该搞清楚。但决不能为了使非公有制名正言顺而采取将它硬塞进社会主义经济的框框的办法,因为这样做,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对理论的进步都毫无补益,反而混淆了问题,使人们重新陷入姓公姓私、姓资姓社的无谓之争。

道理其实很简单,制度是为人服务的,是为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具体来说,公有制也好,非公有制也好;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好,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好,都是为发展中国经济服务的,为中国人民服务的,我们最终选择了公有制为主体,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将非公有制、将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也作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道理明白了,也就大可不必因为“恐私症”的阴影违背基本常识而牵强附会地将非公有制、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归到社会主义的名下,大大方方宣称它们是发展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好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1 朱正国:产权结构重心转移和主义劳动股,学术,1996(6);

2 朱正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论,南方,1996(10);

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第7篇

关键词: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刑事法制保障

中图分类号:F276.5/D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3-0166-03

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渐进发展过程,如今已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1年,我国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到20.46%,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已超过1/3。2002年,浙江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5%。某些沿海发达地区的民营经济所占的比重更高。为充分发挥我国民营经济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繁荣市场、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持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需要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许多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但是,离符合民营经济发展要求的健全的法制环境还差距甚远,任务艰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为此,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法制环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刑事法制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加大刑事司法保障,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顺利健康发展。

一、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的基本认识

我国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82 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社会主义经济的,并提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随后,经济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探讨和实践国有企业的多种经营方式,国有民营就是其中的一种。“民营”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民营经济是相对国营经济而言,是指除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即非国营经济。就所有制形式来说,民营经济包括国有经济中的民营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按企业形式来论,民营经济主要是通过民营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表现出来,由于民营企业不是法律范畴,习惯上将民营企业涵盖国有民营、私营、个人独资及外资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扩大和加深,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法律政策规定得到逐步发展和加强,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也越来越突显。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7年,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2年,十六大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从上述有关民营经济的宪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开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补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原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最先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扩展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宪法政策规定的演化表明民营经济的地位经历了由允许到肯定再到促进的发展进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民营经济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现状考查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引导、促进和保护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确立、体现和巩固其国家宪法政策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刑事立法、司法方面也有突出的表现。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经济秩序”等;《刑法》分则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民营企业经营的市场秩序犯罪,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人身权利和民利犯罪,抢劫、盗窃、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等。在刑事司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两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犯罪行为如何查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而且必须根据客观事实,依照法律,所有犯罪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为打击犯罪,保护民营经济提供了具体的司法准则。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制度为我国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制保障,但是与建立健全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完善法制环境还相差甚远。目前,我国有关民营经济刑事法制存在不少缺陷,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立法方面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我国《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处罚不平等。例如,《刑法》针对国有财产所有权与非国有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这种规定虽不无道理,但在量刑上却有很大的差别。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如果犯罪主体贪污10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性质单位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财产所有权,即使侵犯单位上亿的资产,甚至造成企业倒闭,最高只能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同样,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基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前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而犯后罪的最高量刑标准则是10年有期徒刑。显然,《刑法》对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不一致和不平等。

2.司法方面的不公正。立法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司法的不公正。由于长期形成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以及立法滞后,司法领域出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难以得到真正贯彻落实。例如,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侵占了国有资产,要按《刑法》处理,依法判刑;而民营企业员工非法占有、卷逃民企的资金,往往按民事纠纷处理。如果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的钱,可能只按民事纠纷立案;但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的钱,可能要按刑事案件查处。不仅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常常得不到有效保护,许多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安全也得不到及时保障,甚至发生随意抓捕、羁押民营企业家的事件。此外,司法领域还存在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的不法现象。

以上可以看出,为了保障民营经济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亟待解决刑事法制的立法不平等和司法不公正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保障对策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确保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所在。当前,民营经济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为发挥其在增加市场竞争主体、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就业渠道、丰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需要在《宪法》修改的基础上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司法,创造和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