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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合集7篇)

时间:2023-08-03 16:10:26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1篇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在我国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也叫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农村中的农业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的主要所有制形式。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所有制形式。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会越来越多。在我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还存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说,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具体说来,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具有客观必然性。这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因为本考点涉及的知识联系着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许多热点问题,因此,历来是高考命题的重点。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涉及党和国家鼓励公有制经济壮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股份制改革、社会财富分配、保护合法收入等政策的相关知识。

1.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区别之所在。如果动摇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会动摇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最终会使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发生根本变化。

2.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所有制是从经济的性质上讲的,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经营方式和资本的组织形式。衡量所有制实现形式优劣的根本标准是:是否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规律,是否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它与社会制度的性质无关。目前我们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逐渐认识到: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3.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

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但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和多层次性的特点决定了必须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与之相适应,因此,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会改变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4.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

现阶段我国的生产力状况和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按劳动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原则,其他的分配方式则与相应的经济成分相适应。应特别注意的是:为了调动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让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现阶段我国的分配制度,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能够实现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1.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经济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第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第二,国有经济要提高自己的整体质量和竞争力,引导和影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在国内外竞争中不断壮大。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

2.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理解这一实现形式时,主要应注意三点:第一,前提是坚持土地、农田水利设施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第二,经营方式是把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结合起来,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第三,经营方式灵活,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既能适应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

3.混合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所有制形式。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会越来越多。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可以通过股份制形式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有利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4.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凭借资本、技术、信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而取得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在我国现阶段,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中,只有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才能真正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只有承认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才有利于调动其他经济成分的积极性,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这种分配制度,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反对收入差距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本考点知识链接的现实问题主要包括:

1.公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论述。《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2.非公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论述。《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3.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论述。《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4.分配制度———社会财富的分配。十六大报告有关财富分配的论述主要有: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5.财产权———现代产权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

例1在我国现阶段,不同企业的职工,付出同样的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也会有所差别。这是因为()

A.贯彻按劳分配能使企业中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B.按劳分配的实现与企业的效益是联系在一起的

C.按劳分配的实现与企业的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

D.按劳分配与按资金分配是结合在一起的

【答案】B

从理论上讲,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多少获得报酬,但在现实中,按劳分配的实现是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故此题正确选项为B。此题的干扰项为C,按劳分配的实现与企业的利益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它和题干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利益,任何企业都会使劳动者获得更多的报酬。

例2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表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

A.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市场调节为主,宏观调控为辅

C.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D.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共同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2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创新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纲领,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与创新。这些突破与创新,对我们顺利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明确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与目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党的十四大以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和目标,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

《决定》指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证。主要任务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决定》明确了制度、体制、机制的建立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已经从基本框架深入到了基本内容,实现了从形式到内容的有机统一。

二、提出了发展的“统筹性”,形成了新的社会主义发展观

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全面进步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这就是说,我们强调的发展不仅仅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且是增进全体人民的福祉;不仅仅是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而且是实现社会和谐和全面的进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坚持和强调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构建在“统筹”的基础上,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统筹就是兼顾,就是不放弃任何一个方面和领域,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实现所有领域和所有地区的共同发展和共同进步。在统筹的基础上实现全面发展,在全面发展中贯彻统筹的观念和理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在深化改革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基础上,实现并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决定》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筹性”,丰富了发展的内涵,从而形成了全新的发展观。

三、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并对股份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强调: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就在股份制与公有制之间搭起了畅通的桥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肯定了股份制在公有制实现中的地位,而且把它看成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一方面,标志着我们对股份制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加与时俱进;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将加大股份制改造的力度,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将走向股份化,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也将进入内涵建设阶段,逐步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相互制衡的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予以科学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逐渐进入社会经济领域,成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和“重要补充”。党的十五大恢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本来面目,解决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归属问题,承认它是不同于公有制经济的“其他所有制经济”,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范围和领域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给以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样的身份和待遇,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各个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壮大。《决定》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经济不但与公有制经济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且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同等的待遇,使人们更加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它的存在和发展必将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都得到充分涌流。

五、明确了产权的含义和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征

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但何为产权,则是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可以说,产权的含义不明确是制约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角度,详细阐述了产权的含义及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征。

《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具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等主要特征。

明确了产权的含义和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征,有利于解决和明确以产权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归属问题,既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加快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确定和明确各类资产所有者的主体地位,真正体现出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各项权利都得到保护和保障,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六、强调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政企分开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实现政企分开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然而,政企分开只是解决了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问题,政府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有企业掌握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并没有解决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开问题,因为政府既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也就是说,政府同时扮演着公共事务管理者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两种职能和角色,在行使职能和角色时,必然会出现角色混同和角色不清的现象,政企分开就难以达到预期结果。

《决定》强调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必须将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分开,并且明确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和权限,指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组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把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和角色同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角色区分开来,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为政企彻底分开奠定坚实的基础。

七、形成了新的劳动就业和分配理论

扩大就业和实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一直追求的目标,更是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论述了如何扩大就业和实现公平分配的问题,形成了新的劳动就业和分配理论。

《决定》认为:要扩大劳动就业,一方面,必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从扩大就业再就业的要求出发,把改革发展和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方式上,注重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另一方面,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就业。

关于收入分配问题,《决定》强调:必须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并鼓励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一方面,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问题;另一方面,完善分配方式和分配形式,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八、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有了新突破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3篇

为了科学地认识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客观评价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的重大贡献,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中船重工集团公司经济研究中心组织课题组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与非公经济共同发展为典型案例,进行了专题研究。值得一读。

1999年,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决定,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一分为二,成立中船重工集团公司和中船工业集团公司。其中,当时中船重工年造船产量仅90万吨。经过扭亏脱困求生存、改革创新大发展两个阶段,中船重工经济规模不断扩大,造船产业快速增长,军品、民船、非船三大业务协调发展,产业结构更加优化。截至2011年底,中船重工年造船产量突破1 000万载重吨,实现经济总量超过1 800亿元,近5万家企业为中船重工配套。在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中,中船重工连续8年被评定为A级,是我国船舶行业唯一一家世界500强企业,2012年世界500强榜单排名较2011年上升了29位。

中船重工13年来的超常规发展,既是把握了历史机遇,也得益于党的坚强领导,同时是产业发展和社会化大分工带来协同效应的必然结果。机遇因素,是指紧紧抓住了新世纪国际船舶市场兴旺、海军装备转型升级、国内经济高速发展的三重历史机遇。党的坚强领导,是指国家对船舶工业的高度重视和持续强力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和社会化大分工,是指中船重工顺应现代造船产业和技术发展的大趋势,以建立现代造船模式为突破口,强力推行总装造船、总装造机的生产模式,充分利用社会生产能力,形成了以大型船厂和典型配套厂为主体力量、以相关私营配套厂及二/三轮配套企业为辅助的船舶产业集群,在实现自身产值成倍增长的同时,又带动扶持了一批非公企业共同发展。

中船重工带动非公经济共同发展的产业特性分析

市场经济具有逐利性,无可例外。调研发现,经济性是中船重工与相关非公企业合作的根本动因之一,是中船重工在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市场化的自然选择。但由于船舶工业“总装造船”“就近配套”“系统集成性强”的典型产业特征,以及大量优秀非公配套企业是在国有集体联营企业基础上改制而成的历史原因,决定了中船重工与相关配套非公企业之间的共荣共生就有着更为密切的唇齿关系。

以总装造船内部生产体制改革为动力,遵从“就近配套”的产业发展规律,是中船重工带动相关企业共同发展的典型特征

造船产业是国际性产业。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船舶市场需求向大型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给传统“大而全”的造船模式提出了严重挑战。推行总装造船和系统集成,是船舶工业深化内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生产效率的重大举措。中船重工逐步形成了以大型船厂和大型配套厂为主体、以相关私营配套厂及二/三轮配套企业为辅助的船舶产业集群,实现了与这些企业的共同成长。

在船舶建造方面,通过大力实施总装造船模式,按照“多元化投资、社会化生产、专业化协作、本地化配套”的发展思路,积极与相关企业合资合作,形成了以大连船舶重工、渤海船舶重工、天津新港船舶重工、山海关船舶重工为主体的环渤海湾造修船基地,以青岛北船重工、武昌船舶重工为主体的青岛海西湾船舶产业集群基地等。其中,以大连船舶重工为核心,在大连地区相继建成了分段制造、钢材加工配送、舾装及管子配套加工、上层建筑制造、舱口盖制造、轴舵制造安装、海洋工程、造船设备制作及非船产品制作、物流配送等九大专业化配套制造场地。据不完全统计,仅大连地区针对大连船舶重工集团的中间产品供应商近350家,外部协作单位共计270家,形成了规模达100多亿元人民币的造船产业集群。以大连某私营船厂为例,其向大连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提供中间产品已有20多年历史,依靠大连船舶重工,该船厂的产值、就业人数不断增长,造船能力和技术大幅提升;在金融危机冲击下,该船厂近两年仍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

在船舶配套方面,以典型配套企业为主体,通过系统集成和成套供货,带动了一系列二/三轮配套企业发展。目前,中船重工基本形成了以大连船用柴油机有限公司、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等为中心的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以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等为中心的高中速柴油机、发电机组生产基地,以重庆地区相关成员单位为中心的柴油机二轮配套产品、船用仪器仪表生产基地等。其中,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形成了从铸锻件毛坯到箱体、齿轮粗加工、常规热处理和小件生产的齿轮箱生产外包系统。目前,大约有200家私营企业为重齿公司配套,年产值占重齿公司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

骨干私营船舶配套企业主要是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基础上改制而成,先天的历史合作基础保证了中船重工与这些私营配套企业有着唇齿相依的密切联系

我国船舶配套业特有的发展历史决定了大量民营配套企业是由国有联营配套企业改制而来,早期奠定的良好基础使其能站在一个更高起点上发展。早在上世纪70年代,为弥补船舶系统内企业配套能力不足,由当时主管船舶工业的六机部出资,与一些地方政府共同建立配套企业,生产船舶系统内企业没有涉及的船舶配套产品。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时期,这些船舶配套企业就已形成一定规模,联营企业数量高达300余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及船舶工业的不断发展,这些联营企业基本都转制为私营企业。当时依靠国有资本投入形成的大量的固定资产及优秀人才技术体系,使这些转制后的私营配套企业能站在一个更高的起点上发展,也为其在新世纪紧抓国际船市兴旺繁荣期的历史机遇奠定了坚实基础。事实证明,改制形成的这些私营配套企业大部分已成为地方船舶配套企业中的骨干力量。

早期这些船舶联营企业与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密切的业务合作,为推动联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发挥了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了大量的优秀技术人才,建立了牢固的供需联系机制。虽然这些联营企业逐渐改制为地方私营企业,但这种先天形成的供需机制没有因此而改变。相反,改制后的私营企业因其更为灵活的机制,更加巩固和扩大了与两大船舶集团及地方造船企业的市场供需关系。因此,大量的历史合作使得中船重工与这些民营配套企业的合作有着更多的先天基础。

利用大型装备的研发制造能力,大力开发非船产品,通过系统集成和联合创新,满足大型装备成套化发展和关键配套集成化发展要求,是中船重工带动非公经济共同发展的又一显著特征

中船重工成立以来,坚持把“创新推动、强力发展非船产业”提升为集团公司战略重点,先后进入了能源装备、环保装备、烟草机械、钢结构、医疗器械等20多个行业。凭借雄厚的大型成套设备研发设计和系统集成能力,中船重工在煤炭装备、石油测井装备、烟草机械等部分领域均成为了成套设备供应商,通过系统集成,带动了大批非公企业共同发展。如中船重工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利用船舶高尖端材料技术,研制生产的钛合金高尔夫球头、医疗器械等产品,不仅填补了该领域的国内空白,还在周围形成了300多家非公企业产业群,每年向其采购中间产品及服务达近10亿元。

中船重工带动非公经济共同发展的形式与成效

中船重工带动非公经济共同发展的形式与成效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需求拉动:直接拉动非公企业的市场需求

中船重工是我国船舶工业的骨干力量,通过积极推进总装造船,围绕造船及船舶配套业务发展需要,每年向非公企业采购大量的零部件、外协件以及成套设备,直接拉动了非公企业的市场需求。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中船重工向非公企业采购中间产品及服务金额超过250亿元,约占中船重工中间产品及服务采购总额的近30%(剔除成员单位内部之间的采购额,向非公所有制企业采购金额约占总采购金额比重将会更大),涉及非公企业近5万家。中船重工每年大量的中间产品及服务业务采购,给相关非公配套企业带来了相对稳定的市场需求,有效支持了非公经济发展。

技术牵引:提升非公企业技术实力和市场应对能力

船舶工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近年来造船技术快速发展,对中船重工及相关配套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中船重工与非公企业在一些细分领域和重大项目攻关方面加强联合创新,发挥各自技术优势,共同应对市场变化,实现共同发展。

在技术研发上,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中船重工联合非公企业共同开展了近500个项目攻关,其中联合承担了15个部级课题,获得了近60个授权专利。2011年,有效统计的68家企业新产品产值近600亿元,其中非公企业为新产品提供的配套产值突破150亿元,贡献率达25.6%。在重大工程项目攻关上,通过集聚相关优秀企业资源共同研发,提升企业科研攻关实力。如“蛟龙”号载人潜水器在研制过程中,吸引了50多家非公企业共同参加;随着7 000米级海试成功,使我国具备了勘探与开发全球99.8%海域的能力。同时,针对性地对合作企业加强人才、技术方面的培训。如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一次技术升级改造后,都到相关配套厂开展培训,有效提高了相关配套厂的供货质量和技术水平,实现了真正的共赢。

在造船模式上,大连船舶工业公司下属的大连船舶工业工程公司与浙江欧华造船有限公司创新合作模式,创造出一种新的“欧华造船模式”,实现了共同发展。大连船舶工业工程公司拥有优秀的船舶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但缺少造船厂区;欧华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民营造船企业,拥有生产厂区,但缺少相关专业人才。面对当时强大的市场需求,双方通过相互合作,迅速使欧华造船公司具备了相关造船能力。公司高级经营层、财务、生产计划、物资采购、人力资源人员由欧华造船公司配置,生产车间相关人员由大连工程公司配置,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相互配合,使得欧华造船公司造船能力快速提升并不断扩大。

资本合作:共同抢抓市场机遇,实现共同发展

近年来,中船重工与部分非公经济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成立了相关合资公司,为中船重工与非公经济双方延伸产业链、抢抓市场机遇、实现共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1年底,中船重工共与非公经济联合成立了100余家合资公司。2011年,100余家合资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20亿元,上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超1亿元,带动社会就业18 800多人。

劳务外包:解决社会就业,带动劳务工程公司发展

船舶工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依托总装造船,中船重工每年都聘用了大量劳务外包人员,有效带动劳务工程公司发展、解决了社会就业。2011年,中船重工劳务外包人员数量达9万多人,劳务外包金额突破80亿元,涉及非公企业数量3 300多家。船厂是劳务外包的主体,据不完全统计,仅大连船舶重工、青岛北海船舶重工、山海关船舶重工、武昌船舶重工四家船厂在2011年就累计雇佣劳务外包人员49 700余人,累计劳务外包金额近30亿元,累计涉及非公企业数量超过300家。

技术、管理溢出:推动地方船舶工业企业朝“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新世纪以来,中船重工等国有造船企业大量优秀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才,顺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投身到私营企业发展的大浪潮中来。他们合资成立的相关专业企业,都成为了本领域内专、精、特、新的新兴企业。2009年至2011年3年间,中船重工就有上千名管理和技术骨干加盟非公企业。同时,据调查,中船重工近半数的成员单位表明,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对非公经济的供货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提升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对国企与非公企业关系的几点认识

我们在这次统计调查中,专门设置了两个问题:一是对国企带动非公经济发展有何评价;二是对国企带动非公经济发展有何建议。在68份调查表中,有51家给出了回答。出乎意料的是,国企对非公经济的发展都持非常肯定和支持的态度,对进一步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综合分析研究整个调研结果和企业自身提出的看法,我们形成如下一些认识。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是先有国企,再有非公企业,这一典型的发展特征,决定了国企带非公企业发展是客观的必然

我国的非公企业是在全民与集体所有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我们党对发展非公经济也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从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到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的发展。与中央的认识相一致,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也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以“个体户”为主的私营经济形式,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做一些拾遗补缺的工作。

第二阶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后,在中央政策的支持下,一大批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下海经商办企业,提升了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水平,奠定了我国真正意义上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

第三阶段是党的“十五大”至今。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论断,明确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为私营企业的发展扫清了理论、政策方面的障碍,开辟了私营经济发展的新境界。在这一阶段,全国数十万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重组,改组改造为私营企业,成为我国目前900多万家私营企业中的骨干力量。

从这个历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大量私营企业发展的背后,都有国有企业的影子,是在国有企业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起来的,甚至直接由国企改组而形成的。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在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私营企业发展的时候,国企承担了大量的改革成本,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贡献率都在70%左右,为国家支持私营企业发展提供了财政基础;二是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无论是由国企、集体企业转制的私营企业,或是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技术和产品来源上大都源自国企,在产业供应链上,大多处于国企的配套地位,依赖国企发展而发展,呈现国企倒一个、民企倒一片的现象;三是国企为私企培养和输送了大批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生产一线技工,我们调查了一些做得比较成功的民企,其高管大都具有国企背景,其管理和技术层都是以国企人员为骨干。这就说明,早期国有企业的发展为私营企业发展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大量私营企业是在国企深化改革和改组改制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国企帮助和支持了私企的发展,私企的发展又做大了国企发展的工业基础,两者相辅相成,合作共赢。因此,把国企和私企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从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看,国企带动非公经济发展,除经济因素外,还有更深刻的社会因素

企业的带动作用,并不受所有制因素的制约。大的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也有很好的带动作用。比如富士康在大陆,就带动了上百万人就业,活跃了地方经济。但国企的带动作用,除经济因素外,还有其独特性。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我国的国企与非公企业,在共同目标上有着天然的同盟关系。我国发展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总的目标来说,都是为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所有制上的多元化,本质上是多元一体,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中。无论国企、民企、外商投资企业,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律、基本政治与经济制度基础上活动;无论竞争与合作,都不能脱出这个大框架的制约。正是从这一点上说,国企与非公企业的共同发展,互相促进,是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的。国企由于其全民所有制的性质,要求其必须在实现人民共同利益方面做表率,在全社会起示范、带动、促进的作用,影响其它所有制形式发展的方向,这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

其次,国企民主管理的独特性,对非公经济有着一定示范效应。国企在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中,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和职工民主管理作为基本原则,千改万变,这两条原则没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虽然企业的主要权利集中于董事会和经理层,但党对企业的思想政治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等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职工从企业名义上的“主人翁”向权利上的主人翁转变。这是国企管理制度上的重大优势,是国企稳定发展的政治基础,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占有使用的统一,揭示了企业发展的方向,为其它所有制企业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榜样。

最后,国企独特的企业文化,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国资委宣传局编辑出版的《中央企业价值理念集粹》,搜集整理了101家中央企业核心理念、企业精神。这101家央企不约而同地把兴业报国、强企富民作为自己的核心理念,被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工人阶级的伟大社会宣言”。几十年来,国有企业创造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鞍钢宪法”“三老四严”的大庆作风,科学拼博的“两弹一星”“探月工程”精神,勇担国任、科学求真、忘我拼博、无怨无悔的核潜艇精神,艰苦奋斗、默默奉献、献了青春献子孙的三线精神,等等,成为我国先进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和生动体现,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力量,必将对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如私营企业国腾电子,就将“长中华志气、扬民族精神、铸中华利器、挺民族脊梁”作为企业的发展宗旨,远远超越了单纯的逐利性。

从历史发展的方向看,国企和非公企业的相互融合、共同前进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本次调研中,中船重工所属企业建议把砸碎“玻璃门”、脱掉“玻璃鞋”,为非公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的基础,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有的建议,在县市一级政府中,设立非公企业局,指导和帮助非公企业发展。他们认为,只有非公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才能适应国企快速发展的要求,使国企发展的工业基础更加巩固和先进,从而成为推动国企发展的竞争和促进力量。

从世界范围内工业化以来的经济实践看,世界上既有资本主义私有制长期发展,并创造了西方经济奇迹的案例;也有前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依靠公有制经济创造东方经济奇迹的案例;还有前苏联解体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倒退回去搞私有制,导致国家经济长期衰退的案例;更有2008年金融危机后,引发全球对资本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断质疑与反思,对中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模式的兴趣和研究。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永恒的事物。各种所有制经济相比较而存在,相比较而发展,总之是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历史发展的经验看,劳动者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是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企业与非公企业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把国企的优势和非公企业的优势组合起来,必将出现一些新的经济形式,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属性,这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4篇

内容提要:单纯从生产关系出发,尤其单纯从局部所有制出发是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的。从事实出发是一切研究工作的出发点。要说明按劳分配问题就必须从客观存在着的社会主义制度出发,就必须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经验和今日现实出发,还要从辩证的方法出发,这样才有可能对按劳分配问题做出科学的说明。

关 键 词:生产关系 局部所有制 社会制度 历史经验 今日现实 辩证的方法

周新城教授发表《不能离开生产关系探讨分配问题》一文(《经济经纬》2005年第5期),阐述了分配问题研究方面的观点,这是很有意义的。周教授认为,探讨分配问题离不开生产关系。我们认为,一般来说讨论分配问题是离不开生产关系的,不过这里所说的生产关系指的应当是社会生产关系,而不是局部所有制。但是,周教授所说的生产关系指的不是社会生产关系,而是局部所有制,这就是不正确的了。他认为现实中的公有制企业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而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都不是按劳分配,这也是不正确的。本文从经验事实出发,从辩证的方法出发,认为周教授的观点有误,并提出了若干问题与周教授商榷,欢迎周教授及学术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分配经验

周新城教授说公有制经济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我以为这是一种主观臆断,并无事实根据。

我们主观上一直都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经验表明公有制经济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改革之前,工资和劳动几乎无关,基本上是按照劳动者的学历、工龄、粮煤补贴、交通补助等因素决定的,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大家都差不多,基本上就是平均主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破除平均主义,使工资和劳动挂起钩来。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都处在探索的过程中,分配方面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甚至直到今天也不能说公有制经济已经充分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改革之初,公有制企业一度实行了承包制,企业有了独立的权力和利益,企业之间在分配方面拉开了差距,但是也发生了差距过大的问题;而企业内部工资则是轮番上涨的,谁也没拉下,奖金基本上是平均发放的,所以原来就存在的平均主义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还更加严重了。后来,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工资形成过程引入了市场机制。但是,公有制企业基本上都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新招聘的员工通过了市场,市场机制发挥了作用,工资和劳动联系起来了,而老员工还在按照学历、工龄等非劳因素决定工资,还在按照行政手段进行分配,虽然增加了岗位工资的因素,但所占比重不大,形成了“新人老人两重天”的局面,两种分配机制同时并存着。市场机制起作用的这部分工资和劳动联系起来了,但是行政手段起作用的这部分工资和劳动还是没有多少联系,平均主义问题仍然存在着。不仅如此,某些独占特殊资源的企业,凭着垄断优势维持着较高的工资水平,而那些竞争性行业的工资水平就低得多了。总之,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问题和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直到今天,这些问题仍然存在着,这就说明分配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至少应当说按劳分配原则还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分配方面的问题需要经过多长时间才能根本解决还不得而知。我们只能说,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还是一种主观愿望和努力方向,改革在一步一步地深化,问题在一步一步地解决,但是现在还远远没有达到我们的目标。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曾明确说明,“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未能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大大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认为,改革前的那些年严重地偏离了按劳分配原则,至少没有充分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共中央做出的结论是历史性的结论,也是正确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能否认的,也是否认不了的。现在,改革还在深化过程中,按劳分配原则正在逐步实现,但是还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按劳分配原则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周教授关于公有制经济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的说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经验,也不符合今日社会的基本事实。

二、按劳分配原则及其实现形式

在这里,我们说明按劳分配原则及其实现形式,主要是说明按劳分配原则是怎么实现的。

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质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关键在于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如果劳动差别已经消失,劳动就可以直接计量了;但是现阶段的劳动还有差别,对于有差别的劳动就无法直接计量。但是,这不是说劳动就无法计量了,它无法直接计量,还可以间接计量。马克思就说过,对于不同的劳动通过竞争过程就能做出相对准确的计量。①通过竞争相对准确计量劳动的过程是一种间接的计量过程,说明劳动的间接计量过程是非常有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这是最普遍和最基本的事实。这一事实说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即“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和马克思分析的“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意义是一样的。②马克思通过对“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分析说明了商品的价值,我们通过对“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个等式的分析就能够说明劳动是具有价值的。在这个等式中,工资是劳动的价格,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竞争过程形成。当然,工资作为劳动的价格在竞争过程中形成就难免会发生波动,所以就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反映价值。但是,这是价值实现的必然形式,价格的波动也不是没有边际的,实际上它总是围绕着某个中心在波动,并且会不断地趋近于这个中心,这个中心就是价值。这就是说,通过充分的竞争过程,工资就能趋近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需要指出,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它包括大量的企业和众多的劳动者。劳动竞争过程具体包括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是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会使劳动价格降低;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需求者之间的竞争,需求者之间的竞争会使劳动价格上升;最后,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供需之间的竞争,供需之间的竞争会形成一个均衡价格,这个均衡价格就能够相对准确地反映各个劳动者个人劳动的价值。劳动采取价值形式,并通过价格表现出来,价格在竞争过程中形成,并间接反映价值,这样就间接地计量了劳动,这也就是劳动的间接计量形式,简单地说竞争过程就是计量劳动的过程。通过竞争过程,各个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就都能够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从而也就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这里,按劳分配原则是通过竞争过程实现的,而竞争又是以市场为前提条件的,所以竞争过程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市场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知道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条件,反过来就能根据是否采取了竞争的形式和具备了市场条件判断是否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否则不知道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条件也就不可能判断是否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所以说,认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实现条件和认识它本身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但是,周教授却相反,他认为按劳分配有“分配方式”和“具体形式”之分,而且可以离开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具体形式”)而单纯从“分配方式”的意义上探讨按劳分配问题,这是不正确的。内容和形式是不可分的,对任何事物都有这样的问题,即如果仅仅能够说明事物的内容实质,而不能说明它的实现形式那它就不可能是科学的。比如,空想共产主义者提出了共产主义理想,但是他们却没有说明由谁去实现,如何去实现以及为什么去实现,所以共产主义就还是一种空想;马克思主义者则说明了共产主义将由无产阶级去实现,需要通过革命斗争的形式去实现,证明剩余价值理论从而为实现共产主义提供科学的理论根据,这样就使共产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了。周教授按劳分配观点的问题也在这里,他以为按劳分配可以脱离实现形式去研究,这是不正确的,实际上离开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也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原则。周教授离开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去说明按劳分配问题,其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用前面的例子做说明的话就可以说周教授所谓的按劳分配也不过是一种空想而已。

三、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分配经验

周新城教授否认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分配是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下面我们谈谈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经验。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各种生产要素都得通过市场进入生产过程,通过市场是要素进入生产过程的一个必经阶段。在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问题都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在进行生产之前,企业要到劳务市场招聘员工,劳动者需要到劳务市场寻找职业,双方在市场上直接见面,通过谈判就会确定工资,之后还要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谈判包括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谈判和经营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员工代表自己,经营管理者则代表企业(或所有者),双方是一种劳动交换关系;同时,经营管理者代表自己,董事会代表所有者,双方也构成一种劳动交换关系。在这里,员工这一方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你不要管我的学历、工龄等项因素,只要我完成了约定的劳动定额你就要支付我的工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这一方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我没有别的什么附加条件,工资的多少仅仅以付出的劳动为标准,你只有按时完成了工作定额我才能支付相应的工资。相应地,经营管理者也会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自身收益应当与企业效益或效益的提高相关,自身收益应当占企业利润的多少份额,等等,董事会也会提出应当以一定的效益指标作为支付经营管理者报酬的标准,等等。他们各方心里都有一杆秤,都知道自身的专长和兴趣,都能够到市场上仔细地了解同类劳动者的收入状况并进行认真的比较,都能够比较正确地认识自己,都能够提出比较符合实际的要求;通过讨价还价,双方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大体符合个人意愿的收益。可以说,他们那里是按劳动支付工资的,他们那里不会考虑你的学历、工龄等项因素。那么,他们是不是就完全不看文凭(或学历)了呢?也不能这么说。他们在决定要试用你以前是一定会看你的文凭的,否则,在对你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凭什么决定是否让你上岗试工呢?但是,这时候看文凭仅仅是决定是否让你试工,支付工资时就不会考虑文凭等项因素了。从他们那里的谈判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经营管理者或员工们未必都充分地认识到了劳动的性质,但是他们在谈判过程中都坚持了一个隐含的前提,即承认劳动是具有价值的,按照付出的劳动提出工资条件,按照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你不答应付给我代表一定量价值的货币工资(或收入)我就不会和你签约并付出劳动,我也要在你承诺并实际付出劳动之后才会给你支付工资,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凭着学历和工龄等因素轻松地拿工资,这在他们那里是完全不可能的。那里的经营管理者都是非常聪明和务实的,他不会按照你的学历或工龄等因素付工资,否则的话你凭着高学历(甚至假文凭)拿工资,而不付出劳动,企业岂不白白吃亏,他才不那么犯傻呢!我认为,他们的做法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结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各得其所,所有员工的劳动价值都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

非公有制经济分配的基本经验是,承认劳动本身具有价值,并通过谈判确定工资,那里比较充分地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比较充分地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四、按劳分配原则首先是在哪里实现的?

按劳分配原则首先是在哪里实现的?周新城教授认为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按劳分配,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实际上,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而且还是先于公有制经济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

按劳分配原则是通过竞争过程实现的,市场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我们建立起了市场经济就创造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条件。但是,公有制经济天然排斥市场,远不能展开充分的竞争,所以一直也没有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至少现在还没有充分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非公有制经济则天然和市场相联系,自然就会展开充分的竞争,所以开始就充分地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周教授却说非公有制经济不是按劳分配,公有制经济是按劳分配,这就本末倒置了。其实,公有制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但是它只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另一个条件是市场经济,因为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公有制这个条件是制度意义的条件,有了这个条件各种所有制经济就都有可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公有制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普遍意义,市场这个条件也是客观存在的,也具有普遍意义(社会主义市场是统一的大市场)。但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对市场的敏感程度却是不同的。相对来说,公有制经济由于传统习惯的原因,对市场的反应还比较迟钝,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反应则比较灵敏。所以,在具体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比公有制经济更具有优越性。在研究公有制经济的分配问题时,大家都说要“引入市场机制”,但是市场在哪里?市场作为一种关系不是观念地存在着,而是客观地存在着的。在现实中,市场首先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中,所谓“引入市场机制”就是从非公有制经济那里引入过来的,非公有制经济则不必引入市场机制,因为非公有制经济内部本来就是靠市场机制联结起来的,公有制经济这些年来在分配方面的改进都是从非公有制经济那里模仿过来的。如果没有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大前提,说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是不正确的,但是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个前提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因为天然和市场相联系就首先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五、关于资本主义工资的决定问题

周新城教授在文中还涉及到了资本主义工资问题,他认为资本主义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而和劳动无关。我以为,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也不符合实际。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被划分成了两部分,即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勉强能够维持自身的生存,仅仅相当于劳动力价值,而另一部分即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也就是说,工资反映了两个阶级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就工资的本质关系而言它确实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但是,能否反过来说对于个别劳动者要按照他的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呢?不能。劳动力价值“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了。③如果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那就等于说劳动者的工资是事前决定的,不管干多干少都可照拿不误,那就等于说劳动者拿着事前就已决定了的工资又可展开偷懒的竞争,资本家是绝不会这样干的。那么,个别劳动者的工资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答曰,工资和劳动有关,是由必要劳动的价值决定的,认识到这一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资本家是极精明的,他们在总量上要使工资限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以内, 同时对于个别劳动者又不可能按照事前就已决定了的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他们要尽可能多地占有剩余劳动, 同时又要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资本家的精明之处就在于,他们占有了剩余劳动,但却是极其隐蔽的; 他们要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而且懂得怎样才能发挥这种功能。实际上, 资本主义社会个别劳动者的工资是与劳动挂钩的,具体说工资所支付的是必要劳动,④工资是必要劳动的价格,是由必要劳动的价值决定的(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没有作为商品。价值是商品的属性,劳动没有作为商品当然也就没有价值。但是,我们说必要劳动作为交换的对象因而具有价值,应当说还是没有问题的)。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一样的,比如都是八小时或一个月,等等。因为剥削率对于每个劳动者原则上都是一样的,所以每个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时间也都是一样的。但是, 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则是有差别的,比如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同,或者熟练程度和强度也不同。所以,他们的必要劳动的价值就不同。 当工资由必要劳动的价值决定时,工资就能反映劳动者付出的必要劳动并体现出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从而就能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很显然,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工资反映了阶级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一个是工资反映了个别劳动者工资的具体数量。前者反映阶级之间的本质关系;后者反映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即甲劳动者工资的具体数量是多少,应当比乙多还是比乙少,应当多多少,少多少,等等。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说法只是说明了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关系,而没有说明个别劳动者工资的数量决定,这远不是全面的认识。

在此需要强调指出,劳动与劳动力价值是不同的。劳动力价值可用学历、工龄等因素来表示,是能够直接计量的,是个“死”的量,反映的是一类人的情况;而劳动则受人的主观意志的支配,具有能动性,是个“活”的量,相互间是千差万别的。一般来说,劳动力价值高的付出的劳动也比较多,但是具体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有些劳动力价值高的付出的劳动不一定就多,有些劳动力价值低的付出的劳动也不一定就少。相比较而言,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力价值的差别都不是很大,而劳动差别则往往是很大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比他们之间的劳动力价值的差别不知要大出多少倍。即使在劳动力价值没有差别的劳动者之间,他们的劳动也可能会有差别,甚至会有很大差别。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情况不是由劳动力价值所简单地决定的,也不一定和劳动力价值正相关,所以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不可能反映个别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过去我们是按照劳动者的学历和工龄等因素决定工资的,那倒有点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的味道,但是结果使工资与劳动脱钩了,导致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结果,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使劳动者展开了偷懒的竞争,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相反,资本主义工资是与劳动挂钩的,并体现出了劳动差别,从而就发挥了工资的激励功能,就使劳动者之间展开了劳动的竞争。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具有一定的活力,有的甚至还有较快的发展速度,这与他们的工资体现了劳动差别绝不是没有关系的。相反,如果他们也象我们那样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照拿不误,那他们也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局面。

认清资本主义工资的决定问题对于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工资的决定问题是会有借鉴意义的。

六、关于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

周新城教授在未经任何证明的条件下得出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剥削的结论,我们认为这是主观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公有制经济中的员工每月收入500元,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员工每月收入600元,你说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剥削,道理何在?三资企业的工资水平普遍比公有制经济高出一截,劳动者趋之若骛,你说那里存在剥削有什么道理?尤其在人员自由流动的条件下,今天在公有制经济中没有被剥削,明天调到三资企业就被剥削了?收入低时没有被剥削,收入提高了反倒被剥削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某些非公有制经济的工资水平可能比公有制经济的水平低一些,但是这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的周期变化有关,而和剥削问题无关。还有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工资水平比法定的最低工资水平还低,但那属于违法问题,而不是剥削问题(剥削是制度性问题,而不是个别交换场合谁多得了的问题)。劳动者创造价值的量相对是确定的,这个量只与劳动的复杂程度有关,而与劳动者所在企业的性质无关,不会因为地点或企业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所以,不管在公有制企业还是在私有制企业,劳动者只要得到了自己创造的价值量就不可被剥削。不问得到了多少,单纯用所有制划线,以为公有制企业没有剥削,私有制企业存在剥削是没有根据的。公有制经济员工收入较低可能是因为管理不善,损失浪费较大,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员工收入较高可能是因为管理科学,效率较高,劳动的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在同一经济环境条件下生存,遵循共同的法律法规,都得扩大再生产,都得支付利息,都得上缴税收,都得发放工资,公有制经济不能剥削,非公有制经济怎么能够剥削?如果非公有制经济在这样的条件下仍有较多的收入,那除了说明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还能说明什么呢?是否存在剥削是被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局部所有制所决定的,周教授单纯从局部所有制出发判断是否存在剥削岂不要闹出笑话来吗?

周教授说,“只要有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剥削就是不可避免的,对此无须讳言。不管你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在资本主义经济的范围内,剥削关系总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按照周教授的意思,只要有雇工就有剥削,这是缺乏根据的。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手工作坊、工场手工业、资本主义大工业和后工业这样几个阶段。手工作坊的规模很小,场地、人员都有限,师傅、帮工和徒弟加在一起也就十来个人。他们结合在一起就创造了一种生产力,使双方都受益了。徒弟在学徒期间虽然没有收入,但也不交学费,师傅除了传授技艺往往还提供食宿条件,徒弟还会逐步提升为帮工和师傅,师徒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的,基本上是合作和双赢的关系。工场手工业不过就是规模扩大了的手工作坊而已,但是人员和场地还很有限,在斯密那个时代超过四十个人的工场都非常罕见。那时候,员工的利益受到农业经济和行会组织的双重保护,基本生活还是有保障的。工场手工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业主和员工都受益了,相互间的关系相对还比较和谐。当然,工场手工业已经有了积累,积累和员工的利益相矛盾,但是积累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人们仅仅是反对过高的积累率,而不反对积累本身。员工和业主之间虽然也有矛盾,但是都欢迎这种生产方式,他们之间的矛盾还隐藏在他们同封建主义的矛盾之后。斯密是工场手工业时期的经济学家,⑤他认为劳动是商品,说明当时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从而就肯定了那个阶段的生产关系,这反映了当时的实际,对于反对封建主义和发展资本主义都是有益的。当然,他也知道“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以后生产关系就发生变化了,但是他肯定此前工场手工业中平等的劳动交换关系还是没有问题的。到了大工业阶段,情况就变化了。工厂的规模扩大了,出现了很多上千人的大企业,生产资料日益集中到少数资本家手里,劳动者则一无所有并日益贫困下去,这才是典型的资本主义企业,资本主义压迫、剥削制度是在这里充分发展起来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相矛盾,导致了普遍的经济危机,破坏了生产力,劳动人民无法照旧生存下去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发达国家先后发生了大规模的工人运动。这时候,马克思提出了劳动力商品范畴,说明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买卖的是劳动力,进而证明了剩余价值理论,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唤起无产阶级进行剥夺剥夺者的革命,指引了世界历史的方向。很显然,在手工作坊和工场手工业阶段,资本主义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了世界历史的发展。其中,社会关系相对是和谐的,相互间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是没有剥削的。资本主义剥削是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和大工业阶段发生的。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手工作坊和工场手工业必然会向资本主义大工业的方向发展,必然会产生剥削。然而,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情况就不同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产生剥削,也不可能向这个方向发展。现在私营经济的规模都很有限,大概也就相当于工场手工业的水平,在服务业和信息业很多企业甚至连工场手工业的水平都达不到,也就相当于手工作坊的水平,真正有规模的并不多,他们内部相互间基本上是合作和双赢的关系。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资本主义历史上员工和业主之间曾经有过相当长一段平等合作期,并非一开始就有剥削。周教授认为有雇工就有剥削,说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也存在剥削,这既不符合世界历史的经验,也不符合我国今日社会的现实。

斯密和马克思都是时代的产儿,工场手工业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社会关系相对和谐,需要斯密那样的肯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理论家,斯密果然就出生在了那个时代;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关系尖锐冲突,需要马克思那样的革资本主义命的理论家,马克思果然就出生在了那个社会阶段;他们又都是时代的骄子,斯密在工场手工业阶段说明劳动是商品,说明当时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从而就说明了当时社会生产关系的合理性,有力地维护了相对和谐的社会关系,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说明劳动力是商品,说明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是劳动力买卖关系,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说明了当时社会生产关系的不合理性,揭示了社会关系的根本对立性质,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斯密和马克思在各自生活的时代反映了时代的需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历史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相反,如果马克思生活在工场手工业阶段,认为存在剥削,并主张剥夺剥夺者,那将会引出怎样的后果呢?我敢肯定,那样将会破坏生产力,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推动历史车轮的倒转;如果斯密生活在大工业阶段仍然主张劳动商品的观点那就会维持过时的生产关系,就会阻碍历史的发展。当今中国,改革开放推动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人们都在集中精力搞建设,大家都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面对今日社会现实,周教授却认为存在剥削,这符合现实社会的本质关系吗,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吗?

雇工即剥削曾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的意识,他们习惯于独往独来,散漫自在,而反对大工业协作生产中的纪律要求和技术权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说是具有反动性的。

周教授或许以为,私营业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就存在剥削,这也是不正确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的财产是剥夺而来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保护私人财产,同时限制了工资的最高限额,从而使私人财产发挥了资本的功能,能够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但是,社会主义现实私营业主的财产都是自己通过艰苦创业、辛勤劳动创造的,我们必然实行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和遗产税制度,我们已经制定了现代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法,还将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在这样的条件下个人占有的财产就具有社会所有的性质了,个人试图通过占有财产而占有他人的劳动已经不再可能了。

需要强调指出,剥削是和压迫联系在一起的,和阶级冲突有关,和革命斗争有关。马克思是反对剥削的,他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目的是要唤起无产阶级革命,但是周教授则相反,他说明现实存在剥削之后却告诫人们要容许剥削,这使我们大惑不解。我们实在不明白,周教授做出这样概括的目的是什么,效果会如何呢?是否存在剥削可以由着你说,但是容不容许剥削可就由不得你了。中国人民有反压迫反剥削的光荣传统,又接受了将近一个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教育,马克思主义的结论就是剥夺剥夺者,哪里有压迫,哪里就会有反抗,哪里有剥削,哪里就会有剥夺,你说存在剥削人民群众是有可能会付诸行动的!当然,剥削理论与现实不符,人民群众是不会欢迎的,所以它很难唤起革命,但是它在客观上是会危害安定局面的。现在,偷盗抢劫的时有所闻,枪杀富人的也一再发生,他们都有仇富心理,往往认为富人的财产都不是好道来的。他们的行为是犯罪,应当予以打击,他们的认识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批判。但是,周教授认为现实存在剥削就正中了他们的下怀,我甚至担心这是不是为他们提供了口实啊?

七、结语

周新城教授说要联系生产关系探讨按劳分配问题,这没有错,但是他所说的生产关系指的是局部所有制,这就是错误的了。周教授关于分配问题的研究是单纯从局部所有制出发的,是从形而上学的方法出发的,这样是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的。我们认为,离开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就不能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离开历史经验也不能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离开今日现实也不能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离开辩证的观点也不能说明按劳分配问题。

注:

①参见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96页。

②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7、197页。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5篇

关键词: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制度保障;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6―0147―04

一、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理念的意蕴

根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组的研究,改革发展成果是指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公民和社会群体能够感受得到的一切物质性和精神性的利益的总和,包括政治成果、经济成果、文化成果以及社会成果等,但核心是经济成果。就经济成果而言,它最终又是以土地利益、自然资源利益、环境利益、产业利益、劳动者利益、社会保障利益、公共投资利益、融资利益、税收利益等几个方面表现出来的,它既包括私人产品性质的利益,又包括公共产品性质的利益。因此,对于改革发展成果的界定,我们采取的是尽量宽广的视角,并以利益为表征将其分为了九类,而要实现这九个方而的利益分享,就应当以“公平分享理念”为指导。

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必须公平,同志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闹室求”,总理把“公平正义”形象地比喻为“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并强收入分配不公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冈此,改革发展成果必须坚持公平分享的现念。对此,有学者作了非常精辟的阐释”’:其一,从内涵来讲,公平首先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范畴,它足一个以现实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客观基础、并在主观上形成剥此利益关系的意识和感受的概念;其次,公平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意味着以一定的社会正义原则来选择决定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进而在人们之间形成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关系。最后,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性范畴,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公平内涵总是由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由此所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来说明的,并总是反映了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利益分配关系。其二,从外延上讲:公平分为经济公平、政治公平、社会公平和法律公平。其三,从内容上讲,公平则包括了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由此可见,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理念足一个具有多维内涵的范畴,其外在表现方式具有多元性,其内容结构也具有层级性,它从最广泛的角度关照到了全体人民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当然,公平分享理念的实现还需要通过法律、政策等来实现分享过程的制度化。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对公平分享理念的实现

公平分享理念的实现必须仰赖于制度的保障,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作用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因此制度是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所有规则。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它们对公平理念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正式制度对公平分享理念的实现

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它的特点是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由公共权威机构制定或由有关各方共同制定并具有国家强制力。一般而言,在国家层面正式制度的代表包括法律和政策。

就法律而言,它通常被认为是最具代表性的正式制度,诺斯就认为:“正规规则包括政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这些规则可作如下排序:从宪法到成义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确的细则,最终刮确定制约的单个合约,从一般规则到特定的说明”。法律是保障公平分享理念实现的最为重要的制度,因为法治作为社会秩序的理想状态,慢调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而发展成果分享机制的建立,从小质上说就是要实现对人的利益包括公益和私益的公平配置,而法律能够有效解决社会利益配置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由此,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发展成果分享机制,是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发展成果分享机制的有效开展,最终都必须依赖于分享的法律机制的建构,这一法律机制的总体构成应以权利的配置为核心、以市场分配法律机制为基础、以政府分配法律机制为保障和以第二次分配法律机制为补充。具体而言,还应当针对上述改革发展成果表现出的九个方面利益分配,分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就政策而言,西方学者一般认为: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相:权威性的分配。我国有学者认为,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的总目标而确定的行为准则,它表现为对人们的利益进行分配和调节的政治措施和复杂的过程。政策作为正式制度的一种,在实现公平理念方面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其中的公共政策。因为公共政策的本质决定了公共政策必须立足于解决对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问题,而公平分配社会资源中的核心问题则是“究竟把利益分配给谁、怎么分配、最佳分配是什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政策的实质就是利益的分配。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分配利益是一个动态过程,分配的基础是选择利益和综合利益;分配的关键是利益落实。从社会利益中,由利益选择到利益综合,由利益分配到利益落实,这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公共政策的过程取向,是与这种利益取向完全一致的。所以,公共政策具有利益导向的功能、利益调控的功能和利益分配的功能,它有助于公平分享理念的实现。

(二)非正式制度对公平理念的实现

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地形成的行为规则,包括信念、道德、习俗、惯例及意识形态等,是来源于社会所流传下来的信息以及人们称之为文化遗产部分的所谓传统,是自发形成的且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标准,是人们在日常与他人发生相互作用时所遵守的由“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习俗”来确定的“控制结构”协。非正式制度对公平理念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行会规章和道德来达成的。

而所谓行会规章,是指调整行会内部的各种事务的规章制度。行会规章之所以是实现公平分享理念的一种路径,主要原因是行业掷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可以克服市场失灵,又可以克服国家失灵,从而保障社会资源的公平分享。正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指出的,利维坦或者私有化均不是唯一有效的解决方案,人类社会中的自我组织和自治,实际上是更为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我国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下的第三条道路,并认为相较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行业协会在有效配置市场资源方面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第一,行业协会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政府失败。第二,行业协会有助于精简机构,防止政府官僚机构数量的膨胀。第三,行业协会有助于政策的实施,减少法律的运行成本。第四,实证研究表明,行业协会这种“公”“私”混合的自治性团 体确实足解决市场失灵与国家失败的有效武器。而行业规章作为行业协会集体行动的契约,则从制度上保障了行业协会这一功能的发挥,当然也有利于资源的公平分事。

而对于道德,从制度的角度分析,它也是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它通过是非、善恶、公平、正义等观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评价,促使人们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并依靠道德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米维持,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和谐。。从功能的角度分析,道德主要通过人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来发挥作用,它是主体自觉自律的道德要求,然而道德又是从社会集体生活和社会理想中产生的,因此它最大的功能也在于对利:会利益的整合。因为“尽管有一套不变的规则、检查程序和惩罚措施,在限制个人行为程度上仍存在着相当的可变性。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足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因素”…。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更是实现公平分享的重要路径。由此可见,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是政治和法律的事情,而且也是道德伦理的事情,因为只有通过道德伦理的办式而不是政治法律的方式才能真正深入人们的心婵与精神世界,因此,在调节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利益和矛盾中,只有遵循“道德公平性”的原则,才能仃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社会的公平。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功能联动实现公平分享理念

以上的分析说明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对于实现公平分享的理念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二者的制度特性不同,还应当高度重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联动,即注重发挥二者功能的侧重性,也关注二者功能的互补性。

(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功能的侧重性

从整体上讲,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具有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相互生成的;另一方面,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但二者的区别也是叫显的,因为非正式制度并非理性设计的,它是由文化遗传和生活习惯累积而成的,它对应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而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对社会行为确定的规范,它是经由理性设计而来的制度,对应于哈耶克的“建构秩序”,因此,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也必然存在差异。正是由于二者的性质不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实现公平方面还是存在诸多的区别,具有各自独特的功能。

就公平理念实现的保障而言,正式制度具有强制性,在实现公平理念的过程中,由政府提供强力保障,具有很强的刚性,是一种“他律”。例如,不遵从法律规定就会遭致,严厉的制裁。而非正式制度则不具有强制力保障,主要依赖于习俗、惯例、道德等软性约束,通过自身内心的反省和自觉而达到保障公平理念的实现效果,因此是一种“自律”。在实践中,如果非正式制度在实现公平理念时不发牛作用,往往会转向正式制度寻求强制保障,

就公平理念实现的程序而言,正式制度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的实施,均有舰范的程序要求,而非正式制度则往往不具有这样的要求,在实践中只要能达到公平的效果,二不在意程序的严谨性,大量的乡村规约和行业规定在解决矛盾时都具有简洁、便利的特点,这一点与国家法律诉讼程序的拖沓、繁杂相比尤其明显。

就公平实现的效率而言,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效率孰高孰低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依据科斯定理加以分析,也就是要具体分析是采用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更节约交易成本。例如有学者就认为如果行业协会规章运作的交易成本低于制定法,那么,则应适用行业协会规章,反之,制定法则更有充分适用的理由。

就公平理念实现的范围而言,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制度安排也只是决定选择的总约束的一小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仍然是由非正式制度安排来约束的。由此可见,相较于正式制度,由于非正式制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就公平理念实现的范围而言,它比经过理性设计的正式制度更为宽泛。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功能的互补性

正如前述,由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既有紧密联系,又在实现公平理念方面具有不同的功能,因此要实现公平理念,就应当实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补。正如青木昌彦所言:“在一个经济中,只有那些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的。我们可以把这些思想在理论上定义为制度化的联动与制度的互补”。

1.制度内容的转化性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内容其实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正如卢梭所指出的:“风俗习惯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却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在对公平理念的实现中,正式制度要善于从非正式制度中吸收有益的规则,并适时上升为正式法律规则,因为“从文化上讲,违反大家感情和道德愿望的法律很难执行”,而“利用文化,汲取其力量的法律则可以极为有效”。例如,在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家庭联产承包制并不是正式制度从上而下的安排,而是出自农民的自主选择和自发创新,并被我国《宪法》所采纳。同时,正式制度也会对非正式制度产生影响,诺斯就指出:“正规规则能贯彻和增进非正规制约的有效性,它们可能会降低信息、监督和实施成本,因而使得非正规制约成为解决更为复杂交换的可能方式。正规规则也可能被用于修正、修改或代替非正规制约”。例如在我国,乡村规约就已经外化为村民自治章程,在内容上就体现了国家新农村建设的政策目标,与国家倡导的主流价值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6篇

内容提要:单纯从生产关系出发,尤其单纯从局部所有制出发是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的。从事实出发是一切研究工作的出发点。要说明按劳分配问题就必须从客观存在着的社会主义制度出发,就必须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经验和今日现实出发,还要从辩证的方法出发,这样才有可能对按劳分配问题做出科学的说明。

关 键 词:生产关系 局部所有制 社会制度 历史经验 今日现实 辩证的方法

周新城教授发表《不能离开生产关系探讨分配问题》一文(《经济经纬》2005年第5期),阐述了分配问题研究方面的观点,这是很有意义的。周教授认为,探讨分配问题离不开生产关系。我们认为,一般来说讨论分配问题是离不开生产关系的,不过这里所说的生产关系指的应当是社会生产关系,而不是局部所有制。但是,周教授所说的生产关系指的不是社会生产关系,而是局部所有制,这就是不正确的了。他认为现实中的公有制企业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而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都不是按劳分配,这也是不正确的。本文从经验事实出发,从辩证的方法出发,认为周教授的观点有误,并提出了若干问题与周教授商榷,欢迎周教授及学术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分配经验

周新城教授说公有制经济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我以为这是一种主观臆断,并无事实根据。

我们主观上一直都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经验表明公有制经济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改革之前,工资和劳动几乎无关,基本上是按照劳动者的学历、工龄、粮煤补贴、交通补助等因素决定的,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大家都差不多,基本上就是平均主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破除平均主义,使工资和劳动挂起钩来。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都处在探索的过程中,分配方面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甚至直到今天也不能说公有制经济已经充分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改革之初,公有制企业一度实行了承包制,企业有了独立的权力和利益,企业之间在分配方面拉开了差距,但是也发生了差距过大的问题;而企业内部工资则是轮番上涨的,谁也没拉下,奖金基本上是平均发放的,所以原来就存在的平均主义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还更加严重了。后来,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工资形成过程引入了市场机制。但是,公有制企业基本上都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新招聘的员工通过了市场,市场机制发挥了作用,工资和劳动联系起来了,而老员工还在按照学历、工龄等非劳因素决定工资,还在按照行政手段进行分配,虽然增加了岗位工资的因素,但所占比重不大,形成了“新人老人两重天”的局面,两种分配机制同时并存着。市场机制起作用的这部分工资和劳动联系起来了,但是行政手段起作用的这部分工资和劳动还是没有多少联系,平均主义问题仍然存在着。不仅如此,某些独占特殊资源的企业,凭着垄断优势维持着较高的工资水平,而那些竞争性行业的工资水平就低得多了。总之,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问题和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直到今天,这些问题仍然存在着,这就说明分配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至少应当说按劳分配原则还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分配方面的问题需要经过多长时间才能根本解决还不得而知。我们只能说,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还是一种主观愿望和努力方向,改革在一步一步地深化,问题在一步一步地解决,但是现在还远远没有达到我们的目标。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曾明确说明,“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未能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大大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认为,改革前的那些年严重地偏离了按劳分配原则,至少没有充分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共中央做出的结论是历史性的结论,也是正确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能否认的,也是否认不了的。现在,改革还在深化过程中,按劳分配原则正在逐步实现,但是还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按劳分配原则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周教授关于公有制经济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的说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经验,也不符合今日社会的基本事实。

二、按劳分配原则及其实现形式

在这里,我们说明按劳分配原则及其实现形式,主要是说明按劳分配原则是怎么实现的。

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质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关键在于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如果劳动差别已经消失,劳动就可以直接计量了;但是现阶段的劳动还有差别,对于有差别的劳动就无法直接计量。但是,这不是说劳动就无法计量了,它无法直接计量,还可以间接计量。马克思就说过,对于不同的劳动通过竞争过程就能做出相对准确的计量。①通过竞争相对准确计量劳动的过程是一种间接的计量过程,说明劳动的间接计量过程是非常有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这是最普遍和最基本的事实。这一事实说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即“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和马克思分析的“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意义是一样的。②马克思通过对“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分析说明了商品的价值,我们通过对“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个等式的分析就能够说明劳动是具有价值的。在这个等式中,工资是劳动的价格,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竞争过程形成。当然,工资作为劳动的价格在竞争过程中形成就难免会发生波动,所以就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反映价值。但是,这是价值实现的必然形式,价格的波动也不是没有边际的,实际上它总是围绕着某个中心在波动,并且会不断地趋近于这个中心,这个中心就是价值。这就是说,通过充分的竞争过程,工资就能趋近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需要指出,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它包括大量的企业和众多的劳动者。劳动竞争过程具体包括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是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会使劳动价格降低;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需求者之间的竞争,需求者之间的竞争会使劳动价格上升;最后,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供需之间的竞争,供需之间的竞争会形成一个均衡价格,这个均衡价格就能够相对准确地反映各个劳动者个人劳动的价值。劳动采取价值形式,并通过价格表现出来,价格在竞争过程中形成,并间接反映价值,这样就间接地计量了劳动,这也就是劳动的间接计量形式,简单地说竞争过程就是计量劳动的过程。通过竞争过程,各个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就都能够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从而也就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这里,按劳分配原则是通过竞争过程实现的,而竞争又是以市场为前提条件的,所以竞争过程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市场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知道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条件,反过来就能根据是否采取了竞争的形式和具备了市场条件判断是否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否则不知道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条件也就不可能判断是否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所以说,认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实现条件和认识它本身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但是,周教授却相反,他认为按劳分配有“分配方式”和“具体形式”之分,而且可以离开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具体形式”)而单纯从“分配方式”的意义上探讨按劳分配问题,这是不正确的。内容和形式是不可分的,对任何事物都有这样的问题,即如果仅仅能够说明事物的内容实质,而不能说明它的实现形式那它就不可能是科学的。比如,空想共产主义者提出了共产主义理想,但是他们却没有说明由谁去实现,如何去实现以及为什么去实现,所以共产主义就还是一种空想;马克思主义者则说明了共产主义将由无产阶级去实现,需要通过革命斗争的形式去实现,证明剩余价值理论从而为实现共产主义提供科学的理论根据,这样就使共产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了。周教授按劳分配观点的问题也在这里,他以为按劳分配可以脱离实现形式去研究,这是不正确的,实际上离开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也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原则。周教授离开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去说明按劳分配问题,其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用前面的例子做说明的话就可以说周教授所谓的按劳分配也不过是一种空想而已。

三、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分配经验

周新城教授否认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分配是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下面我们谈谈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经验。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各种生产要素都得通过市场进入生产过程,通过市场是要素进入生产过程的一个必经阶段。在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问题都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在进行生产之前,企业要到劳务市场招聘员工,劳动者需要到劳务市场寻找职业,双方在市场上直接见面,通过谈判就会确定工资,之后还要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谈判包括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谈判和经营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员工代表自己,经营管理者则代表企业(或所有者),双方是一种劳动交换关系;同时,经营管理者代表自己,董事会代表所有者,双方也构成一种劳动交换关系。在这里,员工这一方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你不要管我的学历、工龄等项因素,只要我完成了约定的劳动定额你就要支付我的工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这一方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我没有别的什么附加条件,工资的多少仅仅以付出的劳动为标准,你只有按时完成了工作定额我才能支付相应的工资。相应地,经营管理者也会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自身收益应当与企业效益或效益的提高相关,自身收益应当占企业利润的多少份额,等等,董事会也会提出应当以一定的效益指标作为支付经营管理者报酬的标准,等等。他们各方心里都有一杆秤,都知道自身的专长和兴趣,都能够到市场上仔细地了解同类劳动者的收入状况并进行认真的比较,都能够比较正确地认识自己,都能够提出比较符合实际的要求;通过讨价还价,双方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大体符合个人意愿的收益。可以说,他们那里是按劳动支付工资的,他们那里不会考虑你的学历、工龄等项因素。那么,他们是不是就完全不看文凭(或学历)了呢?也不能这么说。他们在决定要试用你以前是一定会看你的文凭的,否则,在对你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凭什么决定是否让你上岗试工呢?但是,这时候看文凭仅仅是决定是否让你试工,支付工资时就不会考虑文凭等项因素了。从他们那里的谈判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经营管理者或员工们未必都充分地认识到了劳动的性质,但是他们在谈判过程中都坚持了一个隐含的前提,即承认劳动是具有价值的,按照付出的劳动提出工资条件,按照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你不答应付给我代表一定量价值的货币工资(或收入)我就不会和你签约并付出劳动,我也要在你承诺并实际付出劳动之后才会给你支付工资,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凭着学历和工龄等因素轻松地拿工资,这在他们那里是完全不可能的。那里的经营管理者都是非常聪明和务实的,他不会按照你的学历或工龄等因素付工资,否则的话你凭着高学历(甚至假文凭)拿工资,而不付出劳动,企业岂不白白吃亏,他才不那么犯傻呢!我认为,他们的做法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结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各得其所,所有员工的劳动价值都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

非公有制经济分配的基本经验是,承认劳动本身具有价值,并通过谈判确定工资,那里比较充分地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比较充分地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四、按劳分配原则首先是在哪里实现的?

按劳分配原则首先是在哪里实现的?周新城教授认为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按劳分配,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实际上,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而且还是先于公有制经济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

按劳分配原则是通过竞争过程实现的,市场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我们建立起了市场经济就创造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条件。但是,公有制经济天然排斥市场,远不能展开充分的竞争,所以一直也没有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至少现在还没有充分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非公有制经济则天然和市场相联系,自然就会展开充分的竞争,所以开始就充分地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周教授却说非公有制经济不是按劳分配,公有制经济是按劳分配,这就本末倒置了。其实,公有制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但是它只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另一个条件是市场经济,因为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公有制这个条件是制度意义的条件,有了这个条件各种所有制经济就都有可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公有制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普遍意义,市场这个条件也是客观存在的,也具有普遍意义(社会主义市场是统一的大市场)。但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对市场的敏感程度却是不同的。相对来说,公有制经济由于传统习惯的原因,对市场的反应还比较迟钝,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反应则比较灵敏。所以,在具体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比公有制经济更具有优越性。在研究公有制经济的分配问题时,大家都说要“引入市场机制”,但是市场在哪里?市场作为一种关系不是观念地存在着,而是客观地存在着的。在现实中,市场首先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中,所谓“引入市场机制”就是从非公有制经济那里引入过来的,非公有制经济则不必引入市场机制,因为非公有制经济内部本来就是靠市场机制联结起来的,公有制经济这些年来在分配方面的改进都是从非公有制经济那里模仿过来的。如果没有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大前提,说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是不正确的,但是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个前提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因为天然和市场相联系就首先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五、关于资本主义工资的决定问题

周新城教授在文中还涉及到了资本主义工资问题,他认为资本主义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而和劳动无关。我以为,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也不符合实际。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被划分成了两部分,即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勉强能够维持自身的生存,仅仅相当于劳动力价值,而另一部分即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也就是说,工资反映了两个阶级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就工资的本质关系而言它确实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但是,能否反过来说对于个别劳动者要按照他的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呢?不能。劳动力价值“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了。③如果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那就等于说劳动者的工资是事前决定的,不管干多干少都可照拿不误,那就等于说劳动者拿着事前就已决定了的工资又可展开偷懒的竞争,资本家是绝不会这样干的。那么,个别劳动者的工资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答曰,工资和劳动有关,是由必要劳动的价值决定的,认识到这一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资本家是极精明的,他们在总量上要使工资限制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以内, 同时对于个别劳动者又不可能按照事前就已决定了的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他们要尽可能多地占有剩余劳动, 同时又要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资本家的精明之处就在于,他们占有了剩余劳动,但却是极其隐蔽的; 他们要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而且懂得怎样才能发挥这种功能。实际上, 资本主义社会个别劳动者的工资是与劳动挂钩的,具体说工资所支付的是必要劳动,④工资是必要劳动的价格,是由必要劳动的价值决定的(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没有作为商品。价值是商品的属性,劳动没有作为商品当然也就没有价值。但是,我们说必要劳动作为交换的对象因而具有价值,应当说还是没有问题的)。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一样的,比如都是八小时或一个月,等等。因为剥削率对于每个劳动者原则上都是一样的,所以每个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时间也都是一样的。但是, 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则是有差别的,比如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同,或者熟练程度和强度也不同。所以,他们的必要劳动的价值就不同。 当工资由必要劳动的价值决定时,工资就能反映劳动者付出的必要劳动并体现出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从而就能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很显然,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工资反映了阶级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一个是工资反映了个别劳动者工资的具体数量。前者反映阶级之间的本质关系;后者反映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即甲劳动者工资的具体数量是多少,应当比乙多还是比乙少,应当多多少,少多少,等等。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说法只是说明了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关系,而没有说明个别劳动者工资的数量决定,这远不是全面的认识。

在此需要强调指出,劳动与劳动力价值是不同的。劳动力价值可用学历、工龄等因素来表示,是能够直接计量的,是个“死”的量,反映的是一类人的情况;而劳动则受人的主观意志的支配,具有能动性,是个“活”的量,相互间是千差万别的。一般来说,劳动力价值高的付出的劳动也比较多,但是具体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有些劳动力价值高的付出的劳动不一定就多,有些劳动力价值低的付出的劳动也不一定就少。相比较而言,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力价值的差别都不是很大,而劳动差别则往往是很大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比他们之间的劳动力价值的差别不知要大出多少倍。即使在劳动力价值没有差别的劳动者之间,他们的劳动也可能会有差别,甚至会有很大差别。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情况不是由劳动力价值所简单地决定的,也不一定和劳动力价值正相关,所以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不可能反映个别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过去我们是按照劳动者的学历和工龄等因素决定工资的,那倒有点按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的味道,但是结果使工资与劳动脱钩了,导致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结果,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使劳动者展开了偷懒的竞争,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相反,资本主义工资是与劳动挂钩的,并体现出了劳动差别,从而就发挥了工资的激励功能,就使劳动者之间展开了劳动的竞争。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具有一定的活力,有的甚至还有较快的发展速度,这与他们的工资体现了劳动差别绝不是没有关系的。相反,如果他们也象我们那样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照拿不误,那他们也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局面。

认清资本主义工资的决定问题对于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工资的决定问题是会有借鉴意义的。

六、关于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

周新城教授在未经任何证明的条件下得出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剥削的结论,我们认为这是主观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公有制经济中的员工每月收入500元,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员工每月收入600元,你说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剥削,道理何在?三资企业的工资水平普遍比公有制经济高出一截,劳动者趋之若骛,你说那里存在剥削有什么道理?尤其在人员自由流动的条件下,今天在公有制经济中没有被剥削,明天调到三资企业就被剥削了?收入低时没有被剥削,收入提高了反倒被剥削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某些非公有制经济的工资水平可能比公有制经济的水平低一些,但是这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的周期变化有关,而和剥削问题无关。还有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工资水平比法定的最低工资水平还低,但那属于违法问题,而不是剥削问题(剥削是制度性问题,而不是个别交换场合谁多得了的问题)。劳动者创造价值的量相对是确定的,这个量只与劳动的复杂程度有关,而与劳动者所在企业的性质无关,不会因为地点或企业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所以,不管在公有制企业还是在私有制企业,劳动者只要得到了自己创造的价值量就不可被剥削。不问得到了多少,单纯用所有制划线,以为公有制企业没有剥削,私有制企业存在剥削是没有根据的。公有制经济员工收入较低可能是因为管理不善,损失浪费较大,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员工收入较高可能是因为管理科学,效率较高,劳动的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在同一经济环境条件下生存,遵循共同的法律法规,都得扩大再生产,都得支付利息,都得上缴税收,都得发放工资,公有制经济不能剥削,非公有制经济怎么能够剥削?如果非公有制经济在这样的条件下仍有较多的收入,那除了说明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还能说明什么呢?是否存在剥削是被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局部所有制所决定的,周教授单纯从局部所有制出发判断是否存在剥削岂不要闹出笑话来吗?

周教授说,“只要有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剥削就是不可避免的,对此无须讳言。不管你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在资本主义经济的范围内,剥削关系总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按照周教授的意思,只要有雇工就有剥削,这是缺乏根据的。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手工作坊、工场手工业、资本主义大工业和后工业这样几个阶段。手工作坊的规模很小,场地、人员都有限,师傅、帮工和徒弟加在一起也就十来个人。他们结合在一起就创造了一种生产力,使双方都受益了。徒弟在学徒期间虽然没有收入,但也不交学费,师傅除了传授技艺往往还提供食宿条件,徒弟还会逐步提升为帮工和师傅,师徒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的,基本上是合作和双赢的关系。工场手工业不过就是规模扩大了的手工作坊而已,但是人员和场地还很有限,在斯密那个时代超过四十个人的工场都非常罕见。那时候,员工的利益受到农业经济和行会组织的双重保护,基本生活还是有保障的。工场手工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业主和员工都受益了,相互间的关系相对还比较和谐。当然,工场手工业已经有了积累,积累和员工的利益相矛盾,但是积累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人们仅仅是反对过高的积累率,而不反对积累本身。员工和业主之间虽然也有矛盾,但是都欢迎这种生产方式,他们之间的矛盾还隐藏在他们同封建主义的矛盾之后。斯密是工场手工业时期的经济学家,⑤他认为劳动是商品,说明当时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从而就肯定了那个阶段的生产关系,这反映了当时的实际,对于反对封建主义和发展资本主义都是有益的。当然,他也知道“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以后生产关系就发生变化了,但是他肯定此前工场手工业中平等的劳动交换关系还是没有问题的。到了大工业阶段,情况就变化了。工厂的规模扩大了,出现了很多上千人的大企业,生产资料日益集中到少数资本家手里,劳动者则一无所有并日益贫困下去,这才是典型的资本主义企业,资本主义压迫、剥削制度是在这里充分发展起来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相矛盾,导致了普遍的经济危机,破坏了生产力,劳动人民无法照旧生存下去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发达国家先后发生了大规模的工人运动。这时候,马克思提出了劳动力商品范畴,说明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买卖的是劳动力,进而证明了剩余价值理论,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唤起无产阶级进行剥夺剥夺者的革命,指引了世界历史的方向。很显然,在手工作坊和工场手工业阶段,资本主义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了世界历史的发展。其中,社会关系相对是和谐的,相互间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是没有剥削的。资本主义剥削是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和大工业阶段发生的。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手工作坊和工场手工业必然会向资本主义大工业的方向发展,必然会产生剥削。然而,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情况就不同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产生剥削,也不可能向这个方向发展。现在私营经济的规模都很有限,大概也就相当于工场手工业的水平,在服务业和信息业很多企业甚至连工场手工业的水平都达不到,也就相当于手工作坊的水平,真正有规模的并不多,他们内部相互间基本上是合作和双赢的关系。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资本主义历史上员工和业主之间曾经有过相当长一段平等合作期,并非一开始就有剥削。周教授认为有雇工就有剥削,说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也存在剥削,这既不符合世界历史的经验,也不符合我国今日社会的现实。

斯密和马克思都是时代的产儿,工场手工业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社会关系相对和谐,需要斯密那样的肯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理论家,斯密果然就出生在了那个时代;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关系尖锐冲突,需要马克思那样的革资本主义命的理论家,马克思果然就出生在了那个社会阶段;他们又都是时代的骄子,斯密在工场手工业阶段说明劳动是商品,说明当时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从而就说明了当时社会生产关系的合理性,有力地维护了相对和谐的社会关系,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说明劳动力是商品,说明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是劳动力买卖关系,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说明了当时社会生产关系的不合理性,揭示了社会关系的根本对立性质,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斯密和马克思在各自生活的时代反映了时代的需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历史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相反,如果马克思生活在工场手工业阶段,认为存在剥削,并主张剥夺剥夺者,那将会引出怎样的后果呢?我敢肯定,那样将会破坏生产力,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推动历史车轮的倒转;如果斯密生活在大工业阶段仍然主张劳动商品的观点那就会维持过时的生产关系,就会阻碍历史的发展。当今中国,改革开放推动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人们都在集中精力搞建设,大家都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面对今日社会现实,周教授却认为存在剥削,这符合现实社会的本质关系吗,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吗?

雇工即剥削曾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的意识,他们习惯于独往独来,散漫自在,而反对大工业协作生产中的纪律要求和技术权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说是具有反动性的。

周教授或许以为,私营业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就存在剥削,这也是不正确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的财产是剥夺而来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保护私人财产,同时限制了工资的最高限额,从而使私人财产发挥了资本的功能,能够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但是,社会主义现实私营业主的财产都是自己通过艰苦创业、辛勤劳动创造的,我们必然实行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和遗产税制度,我们已经制定了现代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法,还将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在这样的条件下个人占有的财产就具有社会所有的性质了,个人试图通过占有财产而占有他人的劳动已经不再可能了。

需要强调指出,剥削是和压迫联系在一起的,和阶级冲突有关,和革命斗争有关。马克思是反对剥削的,他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目的是要唤起无产阶级革命,但是周教授则相反,他说明现实存在剥削之后却告诫人们要容许剥削,这使我们大惑不解。我们实在不明白,周教授做出这样概括的目的是什么,效果会如何呢?是否存在剥削可以由着你说,但是容不容许剥削可就由不得你了。中国人民有反压迫反剥削的光荣传统,又接受了将近一个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教育,马克思主义的结论就是剥夺剥夺者,哪里有压迫,哪里就会有反抗,哪里有剥削,哪里就会有剥夺,你说存在剥削人民群众是有可能会付诸行动的!当然,剥削理论与现实不符,人民群众是不会欢迎的,所以它很难唤起革命,但是它在客观上是会危害安定局面的。现在,偷盗抢劫的时有所闻,枪杀富人的也一再发生,他们都有仇富心理,往往认为富人的财产都不是好道来的。他们的行为是犯罪,应当予以打击,他们的认识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批判。但是,周教授认为现实存在剥削就正中了他们的下怀,我甚至担心这是不是为他们提供了口实啊?

七、结语

周新城教授说要联系生产关系探讨按劳分配问题,这没有错,但是他所说的生产关系指的是局部所有制,这就是错误的了。周教授关于分配问题的研究是单纯从局部所有制出发的,是从形而上学的方法出发的,这样是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的。我们认为,离开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就不能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离开历史经验也不能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离开今日现实也不能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离开辩证的观点也不能说明按劳分配问题。

注:

①参见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96页。

②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7、197页。

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第7篇

[关键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商品分配制度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大经济成分,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劳动力市场,就必须要对不同经济成分下劳动力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只有通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性质的确认,才能正确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性质分析

1.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中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现阶段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包括私营经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和合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在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从事劳动的劳动力从总体和主要方面来看可以称之为商品。但是必须看到,这里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同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的商品属性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是由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劳动者们虽然受本国企业主和外国资本家的剥削,但同时也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其次,在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劳动的劳动者,并不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他们对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仍享有一份所有权。第三,在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劳动的劳动者,都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和国家的主人。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中个体经济中的劳动力不具有商品属性,私营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劳动力从总体上看可以称作商品,但具有一些非商品因素,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劳动力,则一方面具有非商品属性,另一方面具有商品属性。

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也具有双重属性。

首先,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仍然具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私人资本占有、支配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消除,劳动成为基本谋生手段,按劳分配成为主要分配方式,这就构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以宏观社会经济制度为前提的私有权关系。这种私有权关系与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私有权关系有本质的区别,但同时又采取了类似的表现形式――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的差异,默认劳动力仍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

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仍存在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每个公民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然而真正与生产资料结合则需要一个中介,即一定的生产组织。劳动者需要进入一个生产组织,才能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真正结合,否则就意味着失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没有高度发达,生产资料数量上的有限性,必然造成一边是代表国家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的企业,另一边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等待企业的选择。这就需要公有制企业与个人劳动力发生联系,而劳动力的买卖是实现这种联系的惟一现实形式。

二、以劳动力商品属性为基点,改革现有公有制经济分配制度,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无论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劳动力都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双重属性。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并无太多的争议。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公有制经济内部仍然是以劳动力的非商品属性为出发点制订的收入分配制度。显然,这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属性的要求。如果不改变传统的分配制度,劳动力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都无法得以提高,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笔者对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分配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如下建议:

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工资就只能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而不能是按劳分配的收入。因为如果劳动力不是商品,货币就不能转化为资本,从而不仅劳动力市场不能培育起来,就连资本市场也无从谈起。所以,在劳动力是商品的条件下,工资只能按劳动力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能按劳分配。只有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才能按公有资本和劳动力价值分配,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体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才能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才能有利于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