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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的固定资产(合集7篇)

时间:2023-11-30 11:21:34
增值的固定资产

增值的固定资产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投资

一、增值税转型概述

消费型增值税作为一种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的先进而规范的增值税类型,被欧盟各国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于2004年9月14日发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7年5月11日下发《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于2008年11月5日批准新增值税条例。在经历上述三个阶段后,我国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资本有机构成越高的行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客观上抑制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购入的当期一次性全部扣除,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扣除额大大增加,起到鼓励企业投资的作用。结合我国企业当前面临的经营危机及经济全球性化的经营环境,增值税转型无疑为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保证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核心内容是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增值税转型以后,企业进行设备投资和更新改造的成本将会大幅度降低,可以促进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

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仍然不能抵扣,并且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易被个人消费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也不在可抵扣的设备范围。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要考虑投资对象的进行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优先考虑对主营业务影响较大的设备更新和改造项目,确保企业产品制造成本位列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一)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促进投资

增值税转型后,由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将会增加,相当于等量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入,从而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值税税负的降低,意味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基数降低,也就是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会随之减少,这会节省企业的现金流出;对所得税而言,由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由原来的含增值税变成不含增值税,则可以在税前抵扣的折旧额减少,这会导致所得税增加,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少,也会导致所得税的增加,这两方面会等量增加企业各期的现金流出。

例如,某企业设备价款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正常使用寿命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分别为7%、3%,所得税税率为25%,折现率10%。则增值税转型对相关税费的影响,见表1。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转型后该项投资可以使企业因为避免重复计征增值税而少缴85万元,然而由于折旧及附加税抵减收入的不同,影响企业多缴纳所得税89.87-85.31=4.56(万元)。该项投资一共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是85-4.56=80.44(万元),而不是85万元。总之,与生产型增值税税基相比,消费型增值税税基可以使企业享受更多的收益。这一举措将会增强企业的投资热情,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

虽然从近期看,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必然会减少一定数量的税收收入。但是从长期看,增值税转型正是通过对投资的刺激作用拉动经济的增长,减税反过来可以促进投资和消费,有利于经济的增长和税收的增加,因而促进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保持一定的合理比例关系,使税收增长步入一个最佳轨道,从而实现“经济――税收――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促进企业更新设备

企业在评价投资时,通常采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净现值法(NPV)。投资方案的决策主要取决于每个方案的净现值的大小。而2009年1月1日前后对外购设备的增值税处理方式不同,使得固定资产投资期的初始现金流出与经营期的每期折旧额对现金流的影响是有区别的,这势必对投资决策造成一定影响。

例如,某企业有一台设备,购于2年前,假设新旧设备的生产能力相当,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最低报酬率10%。其他相关资料如表2所示。

通过上图的比较结果可知,转型后,企业的年平均成本均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继续适用旧设备的年平均成本相对较低,企业应该选择继续使用旧设备,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新设备的年均成本相对较低,企业更倾向于更新设备。这意味着消费型增值税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现金流,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报酬率及剩余收益,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更新。这对改变目前有些企业设备陈旧、技术水平落后、生产效率不高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三)促进产业调整

因增值税转型,允许企业抵扣新增固定资产的税额,这将大大提升有形资产比重高、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行行业,如冶金、石化、汽车制造等行业,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回报率较低,折旧年数较短的公司收益程度更大,他们能够在扩大规模、追加设备投资方面获得较大的进项税抵扣,降低摊入产品成本的折旧,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增值的固定资产第2篇

一、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类型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于纳税人的生产资料中的非固定资产项目,如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燃料、动力包装物等,都允许扣除。但对于购入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是否扣除,如何扣除,则不尽相同。

1.消费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增值税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再课税之列,全部中间产品都不在课税的范围内,只对最终消费品课税。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2.收入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增值税款款。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其课税基础与国民生产总值扣除折旧后的余值相当,即与国民生产净值相当,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这样类型的增值税,同消费型增值税近似,也允许对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进行扣除,只是扣除的时间和方法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将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一次性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则只允许在应纳税款的所属期内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费用中的已纳增值税款。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3.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款。课税的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产品的生产总值。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征的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从税制本身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较大缺陷,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因此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增值税部分存在重复重征税问题。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在使用期内以折旧形式构成产品的成本。产品收入包含产品成本,也就包含了以折旧形式存在的已支付增值税。按照产品收入计算销项增值税,也必然再次对已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征增值税,显然是重复计征了增值税。

二、适应不同的生产结构和经济形势,各类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不同

生产用固定资产价值随着固定资产使用而逐步转到生产的产品成本中,这部分转移的价值即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并在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企业一般以取得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算基数,而历史成本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这样计算出来的折旧也包含了已支付的增值税的分摊额。

【例】甲公司2008年4月以银行存款购入生产用设备1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4000元,增值税4080元,该设备预计使用期限2年,报废时无残值收入。

1.消费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4000元,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1000元。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000

贷:累计折旧 1000

2.收入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8080元,其中包含4080元的增值税。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1170元,其中包含了170元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 28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累计折旧 1170

3.生产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8080元,其中包含4080元的增值税。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为1170元,其中包含了170元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28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170

贷:累计折旧 1170

三、我国应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

我国现阶段选择生产型增值税,首先与当时我国的面临的财政与经济形势相适应。一方面,税制改革前我国的财政收入形式十分严峻。另一方面,当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过快,通货膨胀的压力很大,多年来所累积的固定资产投资膨胀问题十分严重。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可以在一定生产方式上抑制固定资产投资,有助于控制通货膨胀。

增值的固定资产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2008年和2009年国家新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增值税的政策,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政策,这些新政策使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下面简单介绍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有关固定资产常见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例1,某企业于2009年4月8日,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支付运输费6000元,且运费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该业务可抵扣增值税=51000+6000×7%=51420;固定资产入账价值=300000+6000×93%=305580元。

借:固定资产 3055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420

贷:银行存款357000

(二)自制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如自制时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例2,某企业于2009年5月15日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各种工程物资支付价款500000元,支付增值税85000元。实际领用工程物资420000元,领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20000元。

1、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2、工程领用物资和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440000

贷:工程物资420000

原材料20000

二、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会计处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征收增值税: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过,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3,某企业2009年6月1日转让上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该固定资产售价70000元,增值税额119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所含增值税额17000元已全部计入进项税额。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2、出售固定资产收取价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81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二)视同销售固定资产

企业将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或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4,某公司向外投资转出生产设备一台,原价300000元,已提折旧90000元,公允价值200000元,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0元。假定该公司未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1、转出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10000

累计折旧9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计算应交增值税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 3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3、结转投资入账价值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10000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外购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下列情形的,不得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口、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例5,2009年11月6日,某公司将于9月6日购进的生产设备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基本建设使用,购入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残值率5%,预计使用8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以上均取得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予转出。固定资产已提2月折旧=100000×95%×2/(8×12)=1979.16元;固定资产净值=100000-1979.16=98020.84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98020.84×17%=16663.54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8020.84

累计折旧1979.16

贷:固定资产100000

借:在建工程 114684.38

贷:固定资产清理98020.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663.54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2008.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增值的固定资产第4篇

自从2004年7月1日,我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扣税范围政策试点以后,财税部门又将于2007年7月1日在河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中部六省的26个城市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具体涉及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中部地区颇有代表性的行业。税制的变动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相协调。本文将结合2006年财政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等财税法规,就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做一简要分析。

关于进项税抵扣

(一)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不可抵扣的范围: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将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项目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另外还应注意,该可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虽为动产,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

3.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时限进行全额抵扣。

4.固定资产的抵扣仅限于增量固定资产,考虑到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差,税务总局仅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进项税的抵扣方法

1.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

2.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进项税抵扣的涉税核算

(一)会计科目

1.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504,65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350 (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505,000

2.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 (接受投资取得)、“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

【例2】甲企业接受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关键只差一个字――“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已经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营业外收入585,000

【例3】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品成本450万元,计税价570万元,换取丁企业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70万元,增值税96.9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7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6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9,000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00

贷:产成品4,500,000

【例4】戊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7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三个月。2007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的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销项税的涉税核算

1.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但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应参照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或对外投资,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例5】某企业转让其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转让价30.5万,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

会计处理:

⑴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⑵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000

⑶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11,730.7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6(30.5÷(1+4%)×4%)

⑷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7

贷:营业外收入 5,865.38

银行存款 5,865.38

注: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减半后的差额记入“补贴收入” ,新会计准则指南新的156个新会计科目中,取消了该科目,将其减半的增值税记入“利得”――“营业外收入”中。

⑸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1,730.7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30.76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承例1,若甲企业以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借:固定资产:85,35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85,350

期末结转

1.如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7】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2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00

2.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总结

1.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采用凭票抵扣的制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而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惟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监控或配套措施,以杜绝假发票,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驱动。

增值的固定资产第5篇

一、对目前尚未报账的固定资产业务必须取得合格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

召集全厂所有采购员和计划员开会,明确工厂所有固定资产业务(包括购买和维修)必须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报账,对尚未报账的固定资产业务必须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如果原合同规定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也要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换成专用增值税发票。因专用增值税发票抵扣具有时效性,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可适当延迟至2009年,以便赶上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头班车。

二、扩大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

将一些既不属于存货也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的特殊业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如模具、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工厂目前有大量外委任务,外委单位往往要制作专门模具进行生产,工厂在核算此类模具业务时,可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此外,还可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视作固定资产维修业务,租赁固定资产尽量采用融资租入的形式进行租赁等,这样不仅能降低了工厂的增值税税赋,而且还可规范此类资产的

管理。

三、做好技改项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筹划

由于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数量多、金额大,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筹划的主要部分,鉴于该类固定资产核算的特殊性,筹划应分情况进行,对于进口的技改固定资产报账大多集中在外贸公司,为了能使该类固定资产增值税正常抵扣,必须征得外贸公司同意将工厂技改固定资产项目转由工厂财务报账,此环节对工厂非常重要,因为进口业务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对于国内采购的技改固定资产核算周期较长,以前对是否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报账也没有强调,有不少技改固定资产就直接采用了普通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报账,现在必须要求所有的技改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已实施完还未报账的技改固定资产也要用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但可适当延迟至2009年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技改项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筹划是整个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筹划的关键,必须纳入重点筹划范围。

增值的固定资产第6篇

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1]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出售一台于2009年10月购入的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售价为81900元(含增值税)。由于购入机器时间为2009年10月,因此在2010年10月出售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

累计折旧2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81900÷(1+17%)]×17%=11900(元)

借:银行存款 81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

结转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假定该机器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并假设A 企业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其他条件不变。则出售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81900÷(1+4%)]×4%÷2=1575(元)

借:银行存款 81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3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75

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325

贷:营业外收入 325

二、固定资产视同销售业务

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都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税,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视同销售计算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某公司于2009 年12月以一台设备捐赠给向A企业,该设备于2009 年2月购入,原值480000元,已提折旧40000元,未提取减值准备。公允价值400000元,增值税率17%。由于设备是2009年1月份以后购入的,因此该设备对外捐赠时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17%计算,并且公允价值可以确定,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故增值税额=400000×17%=68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

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6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确认捐赠额

借:营业外支出 50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8000

假定本例的设备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其他条件不变。该设备对外捐赠时增值税应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并且公允价值可以确定,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故增值税额=400000×4%÷2=8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

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00

确认捐赠额

借:营业外支出 44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48000

假定本例的设备对外捐赠时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其他条件不变,则增值税的计算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增值税额=440000×17%=74800元。会计分录如下:

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

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74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4800

确认捐赠额

借:营业外支出 514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14800

假定本例的设备对外捐赠时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其他条件不变。则增值税的计算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且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增值税额=440000×4%÷2=88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

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8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800

确认捐赠额

借:营业外支出 448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48800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转出固定资产业务

新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视同销售处理,应计缴增值税。以非货币资产交换为例,应税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的交换,首先要区分交换的固定资产的取得时间,如果交换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含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2008年12月31日前在转型试点期间取得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如果交换的固定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只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4%的税率减半计算增值税额。其次要区分交换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及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或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3]A公司以2009年2月5日购入的一台机器换取B公司2008年1月18日取得的一台设备,A公司机器的账面价值为19万元(原值20万元,累计折旧1万元),公允价值为15.21万元(含增值税),B公司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4万元(原值16万元,累计折旧2万元),公允价值为17.55万元(含增值税),A公司支付了2.34万元现金,不考虑其他税费。A 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其取得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视同销售按17%的税率核算销项税额。B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其取得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时,应视同销售按4%减半核算销项税额。由于B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A公司换入B公司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A公司的增值税额=15.21÷(1+17%)×17%=2.21(万元)

B公司的增值税额=17.55÷(1+4%)×2%=0.3375(万元)

假定本例交换双方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且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则非货币资产交换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A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15.21+2.34=17.55(万元)

B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17.55-2.34-2.21=13(万元)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90000

累计折旧10000

贷:固定资产――机器200000

借:固定资产――设备175500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

银行存款23400

B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40000

累计折旧2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160000

借:固定资产――机器1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100

银行存款23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75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32125

如果是债务重组,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债,则债务人应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应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此时,对于应税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项目,如果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例4]A企业于2010年1月5日销售给B公司一批商品,价值20万元(含增值税),按规定B公司应于2010年5月5日前付款。但由于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未能付款。经协商,A公司同意B公司以一台设备偿还债务。B公司设备取得时间为2008年2月18日,设备的原值24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4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的取得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前,因此按4%减半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增值税额=140000×2%=2800元。债务重组利得=200000-140000-2800=57200元;资产转让损失=(240000-60000)-140000=40000元。

B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00

累计折旧6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24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00

借:应付账款200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28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7200

四、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

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主要要分析是否有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不能抵扣。由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因此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固定资产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且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或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但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是在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由于其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计入了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固定资产发生盘亏和毁损,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如果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且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是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期间,或者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就要区分固定资产的类别,如果是机器设备且是非正常损失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发生盘亏和毁损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是机器设备且是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或是房屋、建筑物不属于应税增值税范围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例5]2010年9月30日,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一台机器毁损,该机器于2009年9月15日购入,买价为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运输费5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不考虑净残值。毁损机器的残值3720出售(不含税)。由于例5中的固定资产购入时间是2009年9月15日,这时就要计算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笔者认为,如果运输费金额很小,按此公式计算对企业应交增值税额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如果运输费金额较大,按此公式计算会使企业多交增值税,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买价、运输费等部分分别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运输费等资料可以从固定资产卡片中得到)。同时,毁损的机器如果尚有一部分转让价值,那么这部分价值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转出。但由于发生损失时,究竟尚有多少转让价值一时很难确定,因此建议在发生损失时先不转出进项税额,待确定实际损失时,再按实际损失数来确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 500000+5000×(1-7%)=504650元; 已提折旧=504650÷5=

100930元;固定资产净值=504650-100930=403720元。

当发生毁损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3720

累计折旧 100930

贷:固定资产 504650

出售残值:

借:银行存款4352.4

贷:固定资产清理3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2.4

确认净损失:

净损失=403720-3720=400000

买价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500000÷504650=99.08%

运输费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1-99.08%=0.92%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400000×99.08% ×17%+400000×0.92%÷(1-7%)×7%=67374.4+276.99 =67651.39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经批准转销时

借:营业外支出467651.39

贷:固定资产清理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7651.39

增值的固定资产第7篇

本文指新增值税法下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税务处理主要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予以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2009年1月2日,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购入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了运输发票。所有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机器设备不需要安装。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10000×7%)170700

贷:银行存款

1180000

若发生退货,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80000

贷:固定资产

10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10000×7%)170700

另外,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全部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如果购进用于办公楼建设的电梯、为车间购进安装中央空调设备等,由于其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接受捐赠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接受捐赠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转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这种税务处理方式,同样适用购进、接受投资等新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转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业务。

[例2]某企业2009~1月2日接受捐赠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70万元。若2月1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假设此时,固定资产净值为992万元。甲企业1月2日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0

甲企业2月1日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9920000×17%)1686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86400

(三)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包括直接以固定资产投资、接受实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资产和接收以物易物换入固定资产等三类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基本一样。只是贷记“实收资本”、“应收股利”、“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

(四)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固定资产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所耗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不需转出。直接按自制货物的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存货”或“生产成本”。若纳税人自制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自用,则所耗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3]某汽车厂的管理部门领用自产小汽车一部。生产成本为10万元。市场售价不含税为20万元。小汽车消费税率为5%。汽车厂就这笔业务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27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200000×5%)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100000×17%)

二、减少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本文所指企业减少固定资产,是指减少使用过的前面所述增加的固定资产。减少固定资产,有对外销售方式,也有视同销售方式。为了简化分析内容,本文专指直接对外销售。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转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计人“应交税费―一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

[例4]某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已使用的生产设备(2009年1月1日购入)。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假设销售时,已提累计折旧10万元,无减值准备。出售时取得价款(含税)为93.6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相关的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购进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允许抵扣。所以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金额只有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936000/(1+17%)]×17%}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36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若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销售价格扣除3%的增值税率字算。按8%计算应该增值税为[936000/(1+3%)]×3%=27262.13(元)。

(二)转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在销售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简易办法计税减半征收。在这里,不再关注销售价格有没有超过固定资产的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