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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合集7篇)

时间:2023-09-26 17:29:05
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第1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增值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运行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本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的净现金流出的纳税也显得尤为重要。现代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促进了企业纳税筹划的产生。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要税种,对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一、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企业的最终目标,另外,我国税收筹划还处在初级阶段,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才得以产生。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需要税收筹划,现代的社会经济环境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得以产生,从总体看,仍旧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这些都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必要条件。

二、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带来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筹划思路如下:

产品增值率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可确定税负轻重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率-购进额×增值税率=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令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时:即得到: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率(17%)=销售额×征收率(6%)。从而得到增值率=35.29%。

(二)增值税纳税时间所带来的税收筹划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可以采取的方式有: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三)折扣销售所带来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因此,将销售额和折扣开在同一发票上进行筹划。

(四)代销方式不同带来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目前,各类企业的销售方式很多,但是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有些销售方式在处理手段上不同,也会产生税负上的不同。比如委托代销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而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还是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作为买卖双方的税负就不一样。采用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采取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确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这样委托方就可以通过价差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的筹划。

三、我国企业目前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就是少交税或者是不交税,事实上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提到增值税税收筹划,有一部分纳税人通过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实际上增值税税收筹划仅仅是纳税人进行经营的一种手段,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其根本目的应当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目的一致,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经营方案中可以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即使该经营方案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仍然会被作为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没有风险,而实际上是有风险的

纳税人普遍认为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可以无风险的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的收益,然而根据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特征,主观上人为决策实施的能动性会左右纳税筹划的决策必然会带来风险。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及成本,建立纳税筹划风险成本预测和核算程序,启动企业讨论研究机制。同时企业领导、财务人员、纳税专家以及外部中介税务筹划机构,应该共同对纳税筹划相关问题进行客观的讨论,形成企业讨论研究机制。

(三)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没有成本的,而实际上是有成本的

在税收筹划实践上,有的纳税人往往忽略税收筹划的成本。其实,任何一项经营决策活动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经营者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另一方面决策与筹划本身也需要实施费用。税收筹划在可能给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纳税人如果寻求税务机构为其选择与实施税收筹划,则该税务费用就是税收筹划费用。所以我们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应将进行税收筹划所付出的成本与产生的收益进行比较,若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成本,则该税收筹划是可行的,反之则是不可行的。

增值税税收筹划第2篇

一、转变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价值观念

对于税收征纳双方而言,需要及时转变落后的价值观念,通过良好的税务筹划,可以实现征纳双方双赢的局面。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实行税收筹划,能够降低企业成本,经济效益也才更高,对于国家而言,能够实现长远利益的增长,企业自实行税收筹划后,能够优化生产经营的方法,有效提升内部生产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能够为国家财政长期收入提供可靠保障。并且通过实行税收筹划,可以在国家与企业间形成和谐征纳关系,避免发生企业漏税、偷税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让国家财政收入规模最大限度得到拓展。

二、协调好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的关系

一是加强与中介机构间的联系。在税务中介机构中,税收筹划人员通常有着很高的综合素质,实践经验比较丰富,能够较快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纳税状况、内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现状等信息,对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更为有利。因此,企业要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间的联系,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丰富经验;二是要协调好与主管税务机关间的关系,对于税务机关要充分信任,在缴纳税收时严格以税务机关设定好的标准为准。当然税务机关也应给予企业充分信任,与企业间构建起有效税收信息与沟通渠道,与企业的关系要协调好,这样才有利于更好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三、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创新设计

一是设置增值税筹划,在这个过程中要确认好所选择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通常来讲,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二是企业购进阶段的增值税筹划。这一时期主要考虑购货对象与购货时间。在选择购货时间时要对买方与卖方市场加以考虑,而在选择购货对象时,因为抵扣制度并不在小规模纳税人中实行,并且有着极大的选择难度,在购货环节中,一般纳税人的购货途径是同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三是销售过程中的企业增值税筹划,必须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妥善处理混合、兼营两种销售行为的关系,代销、折扣是两种最基本的销售方式。本文以折扣销售为例,某商城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选择了两种不同的促销方法:方案一:购满600元返100元现金。方案二:八折优惠,扣除折扣后销售额为500元。假设该商品成本为200元,问应该采取哪种销售方案?方案一:增值税=600÷(1+17%)×17%-200×17%=53.18(元)方案二:增值税=500÷(1+17%)×17%-200×17%=38.64(元)故而要选择方案二,同时在设计税收筹划时要对方案二加以考虑。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保持适度的灵活

由于企业处于不同的经济环境,再加上税收政策和税务筹划的主客观条件在不断变化中,这便要求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尽量保持适度的灵活性。国家税收制度、税法、有关政策的变化,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需要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定期更新筹划内容,采用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确保达到税务筹划目标。税务筹划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如果无法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税务筹划便不会有利可图,这样的决策也是不科学的。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及时改变经营决策,防止增值税税务筹划经营风险的产生。

五、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环境

1.经济环境

税收筹划在开展前,企业筹划者能够知道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何处开展的,是在高新技术区、还是沿海经济开发区、或者是西部开发区。企业在某地区进行投资时,主要对当地基础设施、劳动力价值、金融环境、外汇管制、技术条件以及原材料供应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虑,同时也要对各地区税制的不同进行考虑。对于不同行业领域而言,税收征收政策有着很大的不同,企业筹划者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以不同的要求、行业以及政策等为筹划前提。所以,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经济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法律环境

增值税税收筹划第3篇

[关键词] 增值税 筹划

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进行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只就增值部分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要对流转全额纳税。由于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人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1.当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其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否要求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货方坚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就需要在获得纳税利益和争夺客户之间做出抉择。

2.当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进的货物是否都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毛利率较小时小规模纳税人将获得更大的纳税利益。

3.企业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型,在引起所纳增值税金额变化的同时,还会引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从而对利润产生影响。

4.企业在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时,要注意在相关税收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做到合理合法的节税。

二、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加工环节税收筹划。加工环节的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加工业务。如果这些业务由企业自己承担则这部分成本计入制造费用,不会有进项税的抵扣。如果对外加工,就要在委托加工对象上进行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对象,企业负担的税额会有所区别。当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制作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这部分加工制作的费用就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2)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生产环节的税收筹划点同加工环节类似,主要是选择好采购、加工的对象。在原材料的够进的选择时,注意其是不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能不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要尽量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进项税抵扣。

2.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1)通过合理定价降低实际税负。商品的定价是影响税额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比、不变的情况下定价越高,实际税负越高;定价越低,实际税负降低。例如:某杂志每册定价10元,发行量8万册,单位成本3元,则应纳税增值税额占销售收入的7.1%。

(2)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无论企业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要按定价征收增值税。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

1.纳税优惠政策带来的筹划。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买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按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按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利用增值税转型带来增值税税收筹划。

(1)分立或合并成员企业,突出主营业务,获取抵扣资格。财税[2004]153号文件适用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企业其产品年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从企业角度看如果有成员企业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规模大导致这种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成员企业。则新成员企业突出了主营业务,产品年销售额容易达到50%以上,自然获得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优惠。

(2)扩大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规模,增强产品竞争力,享受税收优惠。东北部分企业率先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后,与其他地区、其他企业相比,在现金流量的节约和降低成本,增强盈利能力方面获得了时间优势。符合抵扣条件的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种优势的重要性,统一进行筹划。在消费型增值税推向全国以前,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利用成本降低优势提高同类产品在全国的竞争力。

增值税税收筹划第4篇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分别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纳税人的身份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身份选择直接影响税负的大小,小规模纳税人按现行税法规定实行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而一般纳税人实行17%或13%的税率,但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一般纳税人增值额越大,增值率即“(商品销售-购进价格)/商品购进价格”也越大,应纳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越大,其税负越轻。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即税负平衡增值点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相同。所以找到税负平衡点至关重要。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进行具体分析。某公司主营业务为图书销售,设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n,一般纳税人税率为m,税负平衡点为R,经计算得出,税负平衡点如下所示:m=17%,n=3%,则R=21.43m=13%,n=3%,则R=30%如果某公司增值率高于上述平衡点,就会导致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果增值率低于平衡点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会高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率越高,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负担越大。由于某公司主营业务为图书销售,实行13%的税率,贵公司预计增值率为25%,低于税负平衡点,因此建议某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

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些项目免征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经营古旧图书商品,就属于免税商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来源:文章屋网 )

增值税税收筹划第5篇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法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长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从30%-60%,共设四个级次,增值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相应的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的税负急剧上升,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分散收入,便成了降低税负的关键。在房地产行业中,分散收入的常用方法有:

1.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值是500万元,其所含各种附属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合同时,对房屋价格和附属设备的价格不加区分,而是将全部金额600万元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相同条件下的增值额无疑会增加100万元,相应地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但是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定合同时,仅在合同上注明5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问题迎刃而解,不仅可以使得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而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5‰税率要低,还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可谓一举两得。

2.分散收入的另一种做法是分多次签订售房合同。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璜、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可以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法

上面已经讲过,增值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有效地降低增值额。

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共有五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其中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若想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只能从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两方面着手。

1.房地产开发成本指的是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它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等。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成本的列支比例,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否则应按下式计算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由此可见,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大时,按第一种方式计算扣除比较有利于纳税人节省税款。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少,则利息支出也相应较少,这时,纳税人可以采取故意不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等方法,使税务机关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扣除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

1.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将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此项规定,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如果纳税人想要降低税负,就应综合考虑增值额增加所能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加。下面分别说明这两种情况下的筹划策略。

第一种情况:享受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假定某房地产开发商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500;

则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1+7%+3%)x=5.5%x.

式中,5%为营业税;7%为城市维护建设税;3%为教育费附加;

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500+5.5%x.

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企业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的最高售价应满足:x-(500+5.5%x)(500+5.5%x)=20%即:x=1.2(500+5.5%x)

解以上方程,得x=642.40;

此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500+5.5%×642.40=535.33

也就是说,开发商只有将其销售额控制在642.40以内,才能享受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否则将全额征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则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沿用上例,假定此时的售价为642.40+y(式中y为提高的售价);相应的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提高5.5%y(为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增加额);

这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535.33+5.5%y;

增值额=(642.40+y)-(535.33+5.5%y)=107.07+94.5%y;

企业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107.07+94.5%y)×30%=32.12+0.28y

若企业欲使提高售价带来的收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2.12+0.28y

即y>44.61.

此时的售房价格最少应为642.40+44.61=687.01

也就是说,只有售房价格高于687.01时,企业才能达到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的目的。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另一个方法就是灵活运用不同的建房方式。

(1)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如果建成后转让的,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根据这一条政策,可做税收筹划如下:

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一般而言,一幢住房中土地支付价所占比例应该比较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得的房屋就较少,大部分由出资金的用户分得自用。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代建房方式。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税收筹划第6篇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现行增值税政策概述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即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前提下,允许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未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抵扣。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将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率统一调至3%。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取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与原材料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动因

(一)内在动因

1、会计信息的不对称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必须承认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原则,允许选择会计政策并将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在会计信息问题上,企业掌握的会计信息远远高于税务机关,这就有助于企业进行相应的税务规划与调整,为税收筹划创造空间。

2、资金瓶颈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而中小企业风险较大,使得金融部门一般都不愿给中小企业贷款。

3、增值税税负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产品竞争力较差,且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进一步拓展征收范围外,适度降低增值税宏观税负成为是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

(二)外在动因

1、税收法律制度

合理、规范、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将缩小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空间,促使其通过税务筹划寻求税收利益,这也是企业行为理性化的象征。

2、税收执法环境

税收执法环境对纳税人而言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如果高管层素质高,法制观念强,企业内部就很容易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办税人员就会试图通过正确的税务筹划谋求企业的税收利益,提高税务管理与会计管理水平。

3、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需要

2009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数据表明:税务咨询收入占到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业务收入的35%,这足够说明外企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因此,我国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须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三、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与原则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也是存在差异的。一般而言,增值税税收筹划目标主要包括:

1、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

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础目标,旨在规避企业纳税风险、避免不必要损失,进而做到诚信纳税。

2、纳税成本最低

这也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最基本目标。纳税成本包括直接纳与间接纳税成本。

3、实现现金流入最大化

增值税是流转税,能直接体现现金流入;(4)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对购买者的直接表现是价格降低,进而增加了企业竞争力。

(二)增值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增值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

1、法律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

2、有效原则

企业增值税筹划活动须与企业战略目标相符合。

3、成本效益原则

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企业须考虑税收成本与实施该方案的其他费用,综合考虑该方案给企业带来的收益。

4、全面筹划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与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5、适时调整的原则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法律环境下,以经营活动为背景,有明显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四、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

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不能体现企业的最终税负;易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能够通过税负转嫁进行筹划;运用转移定价的方法不能降低税负。

五、新制度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一)税种选择的税收筹划

由于“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而营业税计税原理:应纳营业税额=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应纳增值税税额=Y×D×tl;应纳营业税税额=Y×t2,二者税负相等时:Y×D×tl=Y×t2,则D=t2/tl。因此,当实际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二)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的税收筹划

企业推迟纳税义务发生,关键在于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的筹划普遍采取两种方式,即赊销与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三)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对于折扣销售,纳税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将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即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实物折扣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献:

增值税税收筹划第7篇

摘要 增值税具有价外税所具有的税负转嫁等特征,属于国家流转税主体,然而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过分重视起公平性以及消费者负担等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增值税的欠公平性以及不可转嫁性。由此,增值税的纳税人还应准确认识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根据准确的原则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实现企业税后最大利润,通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分析,为类似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关键词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通过利用税法当中所提供的相应的优惠的基础之上,在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从而达到企业在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增值税在我国的税种中是最为主要是税收品种,企业的增值税对于企业而言具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通过对当前增值税的筹划空间进行探讨,为类似企业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概述

根据新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以及修理修配劳务和相应的进口货物的单位以及个人,则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根据企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的大小和纳税核算的健全是否,可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的纳税人。而一般的纳税人,则可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同时还应明确每一期的销项、进项以及应纳增值税的税额,而小规模的纳税人则可按照销售额的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同时在一般情形下,不允许增值税的小额纳税人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新颁布的条例不仅仅修改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了修改,同时还在税率方面在纳税人的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其变化的内容如下所示: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

根据新颁布的纳税人规定条例规定,以货物生产和提供税务的纳税人,以及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务劳务为主要,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小于50万元时,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低于8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税率以及征收率

根据新增的增值税纳税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原在国内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所能试用的基本税率则为17%,特定货物或者进口货物的适用优惠的税率为13%,而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应税劳务所适用的征收率将原本的税收率调整为3%。

二、增值税纳税人具体税收筹划

(一)增值率税负平衡点的比较

根据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统计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以增值税额为税率计算的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则以全部销售额作为税率计算的基础。在销售价格同等的状况下,税率的高低主要与增值率的大小直接相关,当增值税达到了相应的数值之时,两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率相等。则该税率点则为税负的平衡增值率,也可称为平衡点增值率。

(二)抵扣率税负平衡点比较

税收实务当中,根据税率的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区别于销项税额,同时也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一般状况下,当销项税额不变,若是能够抵扣的销项税的数额较大,则可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否则则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当抵扣的额度达到了一定的数额之时,两个类型的纳税人的税负等同,则可称为税负的平衡点抵扣率。也将当销售额不含税之时,当抵扣率为82.35%之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等,而当高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而低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当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折扣率为79.95%之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等,而当抵扣税率高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而当抵扣率低于79.95%之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重。

(三)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的税收筹划空间

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待遇,从而为小规模的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税收筹划。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之时,其目的在于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支出,从而有效减低现金的流出量,企业纳税人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在短时间内无法扩大经营成本的基础之上可由小规模的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会计成本。若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不足以抵扣相应成本的支出。那么相应的纳税人则不会进行身份转换而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除了企业会计成本将对税率造成影响之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一定总高于一般纳税人。

(四)实物折扣销售税收筹划

实物折扣实际上属于商业折扣。同时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由此,当前的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按照扣除商业折扣之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而不需要另作账务处理。当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使用折扣的方式销售货物,若是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并进行了分别注明之时,则可按照折扣之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若是额外开具折扣额发票,那么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掉折扣额。

由此可了解到,无论何种形式的税收筹划,在实际的筹划过程中,应以合法为税收筹划的原则,在明确纳税人身份以及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根据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和依据,同时还应了解到,税收筹划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综合性的整体行为,在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身份选择之时,还应考虑增值税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税种的筹划,综合衡量和选择。

参考文献:

[1]刘巧玲.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暨南大学.2010.

[2]曹敏.浅谈中小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代经贸(下旬刊).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