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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合集7篇)

时间:2023-09-21 16:38:49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第1篇

一、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仍将延续

国务院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原来营业税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征增值税之后还将延续。“营改增”试点力图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基本得以继续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的特点,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而予以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具体而言,试点期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其中,免征增值税项目主要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主要包括: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等。此外,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如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等。

二、营改增全国扩围差额征税优惠政策基本取消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通知》中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取消了原试点地区中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相关规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征收过程中采取差额征税的政策,试图在一定范围内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此前试点地区在计算销售额时,对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通知》中则在差额政策方面做出了调整,其他行业差额征税全部取消,仅保留融资租赁行业。

新的试点方案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差额政策,即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因为融资租赁行业还有一部分费用是支付给保险公司、银行等,这些行业还是交纳营业税的,所以保留了这部分的差额征税政策。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影响较大,营改增前,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后,不能差额,又因为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其影响程度可想而知。

三、地方营业税优惠“土政策”是否延续需重新审视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以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然而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越权制定了各种减免税“土政策”,包括纳税前的减免优惠和纳税之后的税收返还,即先征后返,在税歉入库之后,财政进行“退库”,将税款返还给企业。因为某些税种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如果擅自减免就等于变相侵蚀了中央收入。

当前,各地为了吸引外资,不惜一切代价,纷纷给予外商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如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违规减免税收等问题。特别是有一些地方,因为招商引资等原因,在营业税的征收上制定有一些优惠的“土政策”,这部分地方税收优惠的“土政策”是否延续难以预料,需要视情而论,重新审视和调研论证。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现实情况是,在招商引资工作走在前头的地区正面临其他地区的强有力的竞争压力,互挖墙脚的事情屡见不鲜。鉴于此,为了吸引外资,在优惠政策制定上,各地更是花招百出。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有可能对地方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制定的那些土政策是一个损害。比如说,我们看很多地方为了招商引资,营业税全免,说我这现在要搞一个文化产业园,我引进搞动漫的,搞文化的企业,3%的营业税全免,但是现在你不能免,你必须要进入到增值税的这个渠道里,要通过国税局征上去。当然你可能想办法把这个钱再还回去,但是这个过程就变得更困难,或者更复杂。那么以前给人家许诺出去的那样一些政策,能不能兑现?对地方政府来说,可能就是一个新的问题。广东省财政厅已经发文,以前已经执行的,还按照原来的额度进行返还,那么就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但相对而言,以后再出台类似的在招商引资当中,你要出台这样的一些优惠政策,它是个束缚,这个束缚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招商引资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

四、警惕不当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税务风险

税收优惠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对企业来讲是直接的经济利益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存在是非常显著的,因而影响也是非常直接的。

(一)过滥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

试点开始前有很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规定优惠政策还将延续,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但由于增值税优惠的标准和内容与营业税不同,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也是不一样的。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纳税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依照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是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究竟该如何连续?税务机关如果从严控制,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最后只能将优惠之门打开,尽量放宽准入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会有一些企业钻政策的空子,对此应当如何去防范,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原有营业税优惠延续终止造成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如何过渡,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高低。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更大,相比而言,增值税税率更高,这也会使企业税负增加。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究竟该如何连续?税务机关如果从严控制,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列举行为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换言之,文件规定未有列举的行为不能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未经办理登记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照公告的有关优惠事项确认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须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应及时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减免退税审批或报备手续。增值税优惠备案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类型,分为减免税资格备案和简易征收备案两种。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放弃减免税权利导致企业多缴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一经放弃免税权、减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因此,相关企业如果准备放弃减免税权利,应当充分认识到放弃减免税权利的法律后果,即未来三年内均按照适用税率全额征税。因而企业在做出放弃减免税权利时,应当着眼于长远,统筹企业的整体经营,并慎重的做出放弃免税权的决定。

(五)错误延续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包含的政策内容及试点后的管理要求的考虑,本次“营改增”试点在增值税优惠政策设置时采用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增值税零税率均属于税收优惠方式,都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但是三者之间仍存在一些的差别。在此提醒相关企业,重视不同税收优惠方式给企业经营和收益带来的差别,在具体申请相关税收优惠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条件、期限、抵扣额度、审批程序等规定。

直接减、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或减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第2篇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8-0047-04

1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

1.1增加值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实现“十一五”末期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即由2005年的40.5%提高到43.5%。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预期目标恰好完成(如表1所示)。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之后,服务业增速超过GDP增速,仅2008年略低于GDP增速,服务业整体发展形势良好,对我国GDP增长起到了一定的拉动作用。然而,世界服务业最主要的增长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大都在一半左右,到80年代末,相当部分发达国家这一比重达到了2/3。而进入21世纪,发达国家的服务业比重基本上都达到了2/3的程度。对比可见,中国服务业的增加值还有待提升,产业结构亦有待优化。

1.2就业

“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提出,实现“十一五”末期服务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4个百分点。从表2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距“十一五”所制定的服务业就业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但服务业就业人员增速始终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潜力巨大。虽然从服务业占总就业的比重来看,服务业已成为吸纳新增劳动力的主力军,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显著差距。“根据WDI数据,北美国家的服务业就业比重最高,例如美国和加拿大平均分别达到75%和74%;欧洲国家以法国和英国最高,分别达到74%和73%;亚洲国家则以日本和韩国最高,分别为64%和62%。”[2]由此可见,中国服务业还处在发展不足阶段,解决就业的能力有待提高。

1.3贡献率

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是反映服务业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根据产业结构变化规律,在产业结构处于初级阶段,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处于中级阶段,第二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进入高级阶段,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于第一、第二产业。但从表3的三次产业贡献率,即三次产业贡献率=各产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我国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都落后于第二产业。数据表明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依然存在。

2税收政策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国家综合运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服务业政策体系,努力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其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其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下面主要分析税收政策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2.1服务业整体税负过重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从全国税收产业分布情况分析,与服务业产业税收比重上升的趋势相反,第一、第二产业税收比重整体呈现递减趋势,如表4所示。从2004—2009年全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提供的税收比重与三次产业增加值之比计算出服务业的创税能力,同时也反映出服务业税负越来越重,如下图所示。从2007年起,服务业产业税收比重与产业增加值比重之比呈上升趋势,而第二产业则呈下降趋势,服务业在2008年甚至超过第二产业。

从表5中可以看出,2004年以来,第一、二产业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几乎逐年递减,而服务业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却逐年升高,因此,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服务业税收负担偏重的情况更加突出。

2.2税收不公对服务业的影响

2.2.1服务业与其他产业间的税收不公

(1)税种设计造成产业间税收不公。“我国增值税范围窄,制造业和服务业在抵扣上存在明显不公。制造业固定资产可抵扣,服务业技术支出不可抵扣,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业的投入,形成生产业税负较高。”[3]我国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进行税额的制度,对于服务业购入服务的生产企业来说,由于得不到专用发票,这部分服务不能获得增值税抵扣,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的投入,制约发展。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劳务方面只包括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一些现代服务业,如物流业及交通运输业等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将出口产品中所含的所有增值税退净,而生产型增值税无法做到。由于服务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逐渐提高,货物成本中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所占比重大,原材料等费用所占比例小,如果能扣除长期资本费用中所包含的税金,就能提高出口产品价格优势。

(2)重复课税导致产业间税负不公。营业税作为服务业主体税种,对服务业影响大,1994年增值税改革很好地解决了产品重复征税和出口退税问题,对制造业作用明显,但对营业税改革力度不大,因而对服务业作用不大,表现为:服务业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要征收一次营业税,重复情况严重。如在房地产取得环节,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在房地产交易流转环节设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而针对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契税在理论上既同产权转让征收印花税重叠,又同房地产转让征收营业税重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2.2服务业内部产业间的税收不公

(1)税收政策缺乏系统取向,许多现代服务行业存在政策空白,导致服务业不同行业间税收不公。例如,近年我国金融业产值占GDP的比重逐年增加,而税收贡献却仍处在较低水平,甚至存在税收空白。在证券二级市场上,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产品也具有能通过转让而增值获利的交易工具的性质,但这些金融产品的交易并不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此外,由于新兴服务业的出现,现行营业税制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尤其是新兴行业和新型经济现象,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等不在营业税的覆盖范围之内,再比如信托行业税收征管办法至今仍未出台。导致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税收不公。[4]

(2)税种、税率设计导致现代服务行业间税收不公。我国流转税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征收的办法,服务业中增值税征收范围窄、营业税征收范围宽。在现代服务业中,除商贸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外,大部分行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电讯业等均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全额,其税收负担比征收增值税的生产行业重。

一些市场经济的支撑行业税负偏重,而一些仍然属于奢侈的行业税负偏轻。目前,作为服务业的洗头洗面、高级美容美发(理发)、洗浴桑拿(沐浴)、豪华酒楼(餐饮)等,其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盈利水平已不同于传统的理发、沐浴、餐饮等,都属于高消费的休闲。“无论从引导消费角度,还是从组织收入角度,对这些高档次的服务继续执行5%~20%的比例税率,显得偏低。[5]”

2.3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业的影响

税收优惠有别于其他税收政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与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从政策目标看,税收优惠可作如下分类:一是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二是以社会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三是以政治、军事、外交等其他领域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因此,税收优惠对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产业、行业结构调整十分重要。

2.3.1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对服务业的影响

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首先要明确划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没有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清晰地区别,没有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

在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存在并具有交叉关系时,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要求排出不同政策目标的先后顺序。否则,在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发生作用时,就会出现某一政策不给予优惠而其他政策给予优惠的状况。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技术进步和利用外商投资、扩大出口的多项目标,经常出现根据某一政策不给予税收优惠而根据其他政策却给予税收优惠的现象。例如,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第二产业特别是其中的加工工业税收优惠最少。但是,根据技术进步、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要求,第二产业特别是其中的加工工业却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3.2税收优惠政策倾斜角度不同对服务业内部均衡发展的影响

我国税收优惠现代服务业中倾向于能源、交通、邮电等垄断企业,例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养路费等政府性的基金和收费,可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从事能源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外资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等。然而,对于软件开发、产品技术研发和工艺设计、信息服务、创意产业等科技含量高、辐射广的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不足,或者说倾斜度不够。在我国,政府垄断着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现代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逐渐形成了对这些行业的倾斜政策。从而造成行业间、企业间、地区间竞争机会不均等,扩大了行业差距,也逐渐使得服务业本身的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

2.3.3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缺失对服务业的影响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多年,尚未建立税收优惠分析和评估机制来检验政策真正实施效果,致使监督管理缺位,税收优惠效应无法保障,甚至被用作避税逃税的途径。

税收优惠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政府支出。要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必须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中国现阶段没有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在设置税收优惠项目时,从来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有效性及效应大小,更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成本构成与成本大小。其结果,一些凭借主观意向设置的税收优惠,很可能在实践中只有成本,没有任何收益,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我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改进

3.1税种改革

3.1.1改革增值税

为解决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所导致的增值税链条中断、重复征税等问题,国际经验如欧洲国家的做法是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业,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即取消现代服务业中征收的营业税。诚然,这种做法的确有利于减轻服务业税负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负公平,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一个现实问题,在许多服务行业,准确检测增值额有非常复杂的信息需求,如果此问题无法解决,即便将增值税范围扩大,也会引发新的诸如逃税或征管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我国不能马上全面扩大服务业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应优先将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与物流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循序渐进逐步寻找解决办法,最终实现增值税全面改革。

3.1.2调整营业税

针对目前服务业中无法纳入增值税范围的行业,在征收营业税时,补充原来无法覆盖的税目,对原有的划分不合理的税目重新归类和细化。此外,在尽可能创造公平营业税政策环境的前提下,根据政策目标调整税率,鼓励或限制部分行业,如降低金融业营业税率,公平税负,使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相一致。

3.2税收优惠

3.2.1确定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和重点

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应当重点明确、层次清晰,目标不宜过多,目标的限定性应更为直接有效。对一般目标应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税收歧视,对特殊目标应尽量缩小纳税人的适用范围。例如在界定税收优惠范围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项税收优惠的先后顺序,把技术进步作为税收优惠第一目标,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二目标,把利用外商投资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三目标。政策重点应放在有利于服务业总体规模的增长、服务业促进就业增加、服务业结构优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服务业竞争力增强方面。

此外,要完善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优惠,尽快完善和细化支持服务业发展财税政策的配套政策。

3.2.2建立税收支出制度,对优惠政策进行分析、评价

要逐步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评估,关键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制度,综合评价税收优惠执行、效果、成本等方面。通过对服务业税收优惠的分析和评价,可以为优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选择以及监督的实施提供基本的评判依据。借鉴国际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为能够使税收优惠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可以建立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结合目前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可优先选择重点优惠项目进行分析与评价,并不断深入,逐渐形成系统完善实用的税收优惠评价体系[7]”。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Z].〔2011〕58号.

[2]周振华.现代经济增长中的服务业:国际经验与政策意义[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

[3]高丽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0(8).

[4]黄海梅.对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的探讨[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5]夏杰长,李小热.我国服务业与税收的互动关系[J].税务研究,2007(8).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第3篇

关键词: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效果

1.1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方面:

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业特产税方面: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收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3)耕地占用税方面:

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点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4)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施,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执行效果

从政策落实效果看,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吸引了不少鼓励类的内外资企业,但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相对于庞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数量明显偏小,而这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大部分企业不属于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所享受行业,而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享受政策是从生产经营日开始算起,并非获利之日,虽然有政策却享受不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本身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方面并没有达到政策预期。

2民族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1共性问题

2.1.1增值税问题

有关增值税转型的讨论数不胜数,东北三省已经进行了增值税转型的尝试。从实施效果来看,通过采取规定行业、增量抵扣、按季抵退等办法,从2004年9月政策实施到年底,东北三省实际抵扣退税只有12.58%亿元,远低于预测数,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现行增值税最主要的问题是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抵扣问题。

2.1.2资源税问题

由于民族地区地处西部属于资源丰富地区,但通过分析来看,民族地区资源税比重并没有发生变化,一方面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税税率过低导致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不利于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

2.1.3消费税问题

现行消费税不利于民族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现行消费税主要集中在西部民族地区,烟酒类、石油类等产业是消费税税负较重的产业,在云南、四川、新疆等省份,这些产业产值占了很大比重,已经成为和将要成为支柱产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这样一方面会加大民族地区税负,另一方面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要全部上缴,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支柱产业的支持力度,不利于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从而不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2.2个性问题

(1)现行的税收优惠手段过于单一,主要集中于所得税。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单一,主要集中于所得税,而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的。

(2)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性不明且未充分体现民族地区产业政策的要求。

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科技含量低等是当前民族地区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我国民族经济发展实践中,由于过分偏爱区域税收优惠而忽略了产业税收优惠,在某种程度上给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环境和秩序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3)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不够。立法层次较低,大部分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仅有极少数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律条文中。政策条文零散、割裂,造成优惠政策政出多门,权大于法,任意“优惠”等现象屡有发生。

3完善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3.1共性方面

(1)增值税方面:尽快在民族地区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一些民族制造业、军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等支柱产业,可率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货物生产销售及民族地区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建议给予适当的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2)消费税方面: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后劲。为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应适当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稀缺可再生资源生产的消费品以及超过国家能源消耗标准的产品,在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进行双重调节,以节制对使用资源的浪费。超级秘书网

(3)资源税方面:提高资源税税率,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使之既能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又能为民族地区资源的开发凑集更多的资金。

3.2个性问题

(1)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方式应多样化。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直接税上,直接优惠有降低税率,直接减轻税负等,同时采取间接优惠的方式,间接优惠方式有多种,第一种:费用扣除的方式。第二种:加速折旧。第三种:投资减免。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扬长避短,更有利于发挥税收的促进作用,促进民族的去经济早日腾飞。

(2)制定真正适合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地区优势。少数民族地区也具有很大的自身优势:一是地域广阔的优势。二是自然资源的优势。三是农业、畜牧业实力雄厚,占全国的相当比重。四是对外开放的优势,少数民族人口多居住在边境地区,占全国边境线的半数以上。五是旅游资源丰富。六是中央已确定的战略“西移”政策,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能源、交通和基础产业将带来一个极为有利的发展机遇。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第4篇

关键词: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1 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效果

1.1 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方面:

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业特产税方面: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收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3)耕地占用税方面:

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点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4)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施,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 执行效果

从政策落实效果看,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吸引了不少鼓励类的内外资企业,但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相对于庞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数量明显偏小,而这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大部分企业不属于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所享受行业,而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享受政策是从生产经营日开始算起,并非获利之日,虽然有政策却享受不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本身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方面并没有达到政策预期。

2 民族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共性问题

2.1.1 增值税问题

有关增值税转型的讨论数不胜数,东北三省已经进行了增值税转型的尝试。从实施效果来看,通过采取规定行业、增量抵扣、按季抵退等办法,从2004年9月政策实施到年底,东北三省实际抵扣退税只有12.58%亿元,远低于预测数,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现行增值税最主要的问题是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抵扣问题。

2.1.2 资源税问题

由于民族地区地处西部属于资源丰富地区,但通过分析来看,民族地区资源税比重并没有发生变化,一方面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税税率过低导致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不利于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

2.1.3 消费税问题

现行消费税不利于民族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现行消费税主要集中在西部民族地区,烟酒类、石油类等产业是消费税税负较重的产业,在云南、四川、新疆等省份,这些产业产值占了很大比重,已经成为和将要成为支柱产业。这样一方面会加大民族地区税负,另一方面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要全部上缴,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支柱产业的支持力度,不利于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从而不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2.2 个性问题

(1)现行的税收优惠手段过于单一,主要集中于所得税。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单一,主要集中于所得税,而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的。

(2)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性不明且未充分体现民族地区产业政策的要求。

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科技含量低等是当前民族地区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我国民族经济发展实践中,由于过分偏爱区域税收优惠而忽略了产业税收优惠,在某种程度上给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环境和秩序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3)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不够。立法层次较低,大部分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仅有极少数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律条文中。政策条文零散、割裂,造成优惠政策政出多门,权大于法,任意“优惠”等现象屡有发生。

3 完善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3.1 共性方面

(1)增值税方面:尽快在民族地区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一些民族制造业、军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等支柱产业,可率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货物生产销售及民族地区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建议给予适当的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2)消费税方面: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后劲。为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应适当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稀缺可再生资源生产的消费品以及超过国家能源消耗标准的产品,在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进行双重调节,以节制对使用资源的浪费。

(3)资源税方面:提高资源税税率,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使之既能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又能为民族地区资源的开发凑集更多的资金。

3.2 个性问题

(1)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方式应多样化。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直接税上,直接优惠有降低税率,直接减轻税负等,同时采取间接优惠的方式,间接优惠方式有多种,第一种:费用扣除的方式。第二种:加速折旧。第三种:投资减免。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扬长避短,更有利于发挥税收的促进作用,促进民族的去经济早日腾飞。

(2)制定真正适合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地区优势。少数民族地区也具有很大的自身优势:一是地域广阔的优势。二是自然资源的优势。三是农业、畜牧业实力雄厚,占全国的相当比重。四是对外开放的优势,少数民族人口多居住在边境地区,占全国边境线的半数以上。五是旅游资源丰富。六是中央已确定的战略“西移”政策,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能源、交通和基础产业将带来一个极为有利的发展机遇。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第5篇

关键词:减税降负;增值税;税制改革;税制要素

一、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存在的问题

(一)条例法律效力层级较低

在我国增值税领域,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占据主导地位,增值税法律体系呈现出“税收法律缺位、授权立法占据主导地位”的特点。在《增值税法》缺位的背景下,增值税税收法律体系随意性、变动性大。征收范围、税率、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变动频繁,一方面,提高税务人员自身学习成本及社会宣传成本,另一方面对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纳税人涉税风险提高。

(二)纳税人制度不完备

增值税同时实行起征点制度及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纳税人制度设计较为复杂。起征点制度仅仅适用于个人,即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纳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计征增值税。同时,以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将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征办法。(1)小规模纳税人比重进一步提高。2018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判定由“税收实体+年销售额”标准简化为“年销售额”单一标准,“年销售额标准”由“工业企业50万、商业企业80万”统一提高至“500万元”,年销售额处于(50,500]万元区间的工业企业及年销售额处于(80,500]万元区间的商业企业中的部分企业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征,小规模纳税人比重有所提高。在B2B环节,一般纳税人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增值税应税项目,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便取得专用发票也仅能够按照3%实施抵扣,出现了严重的高征低扣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增值税应税项目,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直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由于纳税人身份问题出现了断裂。(2)增值税抵扣率成为市场主体进行交易行为的重要考虑因素,违背了增值税税收中性。下表以工业企业为例区分年销售额规模进行政策影响分析。对于调整前后纳税人类型保持不变的三种情形,政策变动带来的影响不大;对于年销售额在(50,500]万元区间内,调整前作为一般纳税人,调整后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政策变动带来的影响较为复杂。一方面,会计核算要求降低,财会人力成本降低,名义税收负担水平降低,企业往往偏向于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另一方面,在购销交易中,购买方在进行产品质量、价格、售后等多因素进行比较的同时,也会更加关注此次交易行为购买方能够取得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亦或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进项税抵扣发票。在此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成为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考虑因素,增值税税收制度扭曲了市场交易行为,税收中性效应遭受损伤。

(三)税率档次多结构复杂

历经多次改革,增值税税率结构进一步简化、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我国业已形成了“13%+9%+6%”的税率格局,同时兼具3%、5%的征收率。(1)税率结构变动频繁。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变动过于频繁,实施“营改增”之前,我国增值税制度一贯执行“17%+13%”税率结构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实施简易计征;2012年实施“营改增”后,加征11%、6%2档税率,同时加征5%的征收率;财税[2017]37号文取消了13%税率档次;2018年5月1日起形成“16%+10%+6%”的税率结构,辅之以3%、5%2档征收率;2018年4月1日起形成“13%+9%+6%”的税率结构,辅之以3%、5%2档征收率。税率结构变动频繁,对征纳双方会计核算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税收征纳成本、企业涉税风险提高。(2)低税率设置范围过大。我国商品流转环节形成了“增值税+消费税”双重调节格局。对于奢侈品、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等产品消费,征收增值税同时加征消费税,一定程度上引导消费者消费行为、调节收入差距、筹集财政收入,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性。同时,国家可以通过设置增值税低税率实现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等社会目标。但是在我国税率设置实践中,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适用较低的税率、征收率,低税率设置范围过大,使得在税务实践中容易出现高征低扣占用企业资金、混合销售处理引发甲乙双方争议加大税务风险等问题。(3)税率、征收率档次多结构复杂。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中,近70%实施2档及2档以内的税率结构。我国现阶段税率结构虽然已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优化,但是“3档税率+2档征收率”的复杂结构,为税收实践带来了不小的困难。税率结构的复杂一方面提高了从事多种经营业务企业的税务风险,对企业税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增值税计算过程中容易出现高征低扣、低征高扣形成税负水平提高或占用企业资金等现象;另一方面,在“互联网+”背景下,新经济形式层出不穷,多档税率的存在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税收征管所需的时间、人力成本提高。

(四)税收优惠政策繁杂

增值税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繁多,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大量适用低税率的项目及免税项目,“营改增”期间制定了一系列过渡性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繁多缺乏免税价值共通性,同时在税收优惠中,大量采用免税手段,优惠力度大打折扣。(1)税收优惠政策繁多且缺乏免税价值共通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实施免税,在“营改增”期间颁布的一系列通知、公告中,对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按照较低的税率、征收率进行课征,税收优惠政策繁多并且政策之间缺乏免税价值共通性,使得税收优惠作为增值税制度设计中的关键税制要素,呈现出临时性、应急性、零散性的特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与增值税税收中性效应实现程度呈现出逆相关的关系,过度的优惠政策设置对未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形成了变相税收歧视,增值税税收中性遭到削弱。(2)在税收优惠中,大量采用免税手段。增值税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包括低税率、免税、即征即退等多种优惠形式,其中免税手段被大量采用。《增值税暂行条例》采取正列举方式,列举了对包括“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在内的7类事项免于征收增值税。但是就免税政策的本质而言,免税免销项税额同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结转计入成本。对于销售方而言,往往选择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嫁到供应价格上,购买方在免除销项税额的供应商价格之外分外承担了被转嫁的进项税额,此时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购买方是最终消费者或者购买方同样享受免税政策,在此种情况下由于购买方购买之后不产生销项税额,对于国家而言仅仅是税收损失而不构成重复征税;第二种情况是在B2B情形下并且购买方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购买方在下一环节计算应纳税额的同时,上一环节已经承担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造成重复征税,并且重复征税规模大小取决于免税发生的环节。

二、改革税制要素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至法律层次

(一)提高增值税税收立法层次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税收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为我国增值税立法提供法律保障、社会力量;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抵扣链条得以打通、税率结构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简化,增值税各税制要素设计具备较强的稳定性、成熟性,为增值税立法奠定了制度基础。增值税改革、立法两手抓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1)在增值税领域,保障立法机关享有最高立法地位。立法机关通过网络、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完善民意表达机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税收立法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出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合意的《增值税法》,形成以《增值税法》为主导的新型增值税税收法律体系。(2)进一步完善税制要素,增强制度设计科学性。最高立法机关可以将《增值税暂行条例》自实施以来的数十年历程视为增值税立法工作的“试点”,对立法试点期间经济环境变动、税收政策需求等多因素进行总结分析,从《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工作中汲取经验,对“营改增”实施进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在纳税人制度、税率结构、税收优惠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加以完善,在此基础上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至法律层次。

(二)完善纳税人制度

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制度完善的方向是:遵循“税收公平原则”,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类型,实现纳税人待遇平等。增值税纳税人制度完善采取“两步走”战略,第一步是在现阶段完善“起征点+年销售额”的纳税人制度,第二步是待时机成熟,实施单一“起征点”制度,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1)完善“起征点+年销售额”的纳税人制度。现阶段增值税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完善起征点纳税人制度,基于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及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考虑,适当提高起征点水平,完善“起征点+年销售额”的纳税人制度,对于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不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实行登记制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购进扣税法、简易计征法。(2)实施“单一起征点”制度。在“起征点+年销售额”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考虑国家财政收入承担能力,实施推进“单一起征点”制度。对于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不征收增值税,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对于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统一采取购进扣税法计征增值税,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保障增值税链条完整,实现纳税人之间待遇平等。

(三)简并税率档次,优化税率结构

简并税率档次、优化税率结构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与目标之一。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改革同样采取“两步走”战略,第一步是在现行税率结构基础上,探索压缩税率档次、优化税率结构;第二步是待政府、市场主体均做足准备的前提下,实施“单一税率”。(1)压缩税率档次、优化税率结构。立法机关应当将我国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低税率水平视为增值税税率改革的“试点”,深入追踪、分析低税率水平对行业发展、政府收支、宏观经济的影响,并进行最优税率结构测算。立法机关进一步探索研究压缩税率档次,减轻复杂的税率结构给经济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2)增值税税率结构改革目标是“单一税率化”。国际增值税制度改革方向在于“建立简单、有效、中性、健全的税收制度”,我国应当紧随国际增值税改革浪潮致力于建立简洁增值税税制结构。借鉴新西兰增值税模式的税率结构,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改革目标是“单一税率化”。实施统一的增值税单一税率具有巨大优势。其一,在经济形式层出不穷的大环境下,大大减少税务机关对于纳税行为适用税率档次进行实质判定的工作量,货物、劳务、服务均采取同等税率,弱化了纳税人偷逃税动机;其二,在充分保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条完整的前提下,国内生产销售全环节均适用统一税率,出口退税环节就能够有效避免“退税不彻底”等现象的出现,能够有力保障“征多少退多少”,使得国内货物、劳务、服务均能够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增强国内商品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在产生国际税收分歧时,完善的增值税制度能够有效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法庭免遭歧视、享受公平待遇;其三,统一的税率水平不构成投资者初始投资的考虑因素,不影响厂商、消费者的生产、消费决策,不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产生影响,保障增值税税收中性效应充分实现。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第6篇

创新是人类发展永恒的主题,是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起步于1978年,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完善,目前已经形成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涵盖投入、产出等多个环节,涉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科技部等多个部门的政策支持体系。为了系统梳理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演变历程,本文按照我国经济发展时期国家宏观政策和科技政策的重点,结合税制改革把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划分为几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78~1993年,实施促进科技进步战略

197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元年,中共中央召开科学技术大会明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通过了《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这是新时期我国科技政策和产业发展的开端(梁正,2017)。当时科技政策的重点是强化科技地位,通过技术引进,实现对国外先进科技的跟踪模仿,促进科技进步。配合国家战略,我国进行了两次大的税制调整:一次是建立了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内的涉外税制,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企业;另一次是通过两步“利改税”明确国企和国家的分配关系,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这一时期,科技税收政策主要以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为目的。国家通过设立经济特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外资企业和引进先进技术企业实施所得税和流转税优惠,以及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给予关税优惠等来实现科技进步。

(二)第二阶段:1994~2005年,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1995年,中共中央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随着科技战略的调整,科技政策也从单纯技术引进和技术模仿转到强化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方向。与此同时,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建立了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这一时期,科技税收政策的目的是鼓励技术研发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国家通过对重点支持的计算机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所得税和流转税优惠,以及对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给予税收优惠来实现科教兴国。

(三)第三阶段:2006~2011年,实施自主创新战略

2006年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走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科技战略。科技政策的重点转向全面支持自主创新的轨道。2008年,我国进行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有效降低了内资企业税负,这有利于内资企业从事自主科技创新。这一时期,国家除了对企业自主研发给予税收支持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所得税率优惠以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也扩展到了风险投资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通过多主体、多环节的税收优惠来实现国家科技跨越式发展。

(四)第四阶段:2012年至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6年,国务院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的“三步走”战略目标。科技政策的重点是实现科技创新强国。2012年,我国率先对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历经四年完成营改增,目前已经形成增值税覆盖全行业的流转税制度。科技税收政策的重点是鼓励万众创新,强化科技创新体系。这一时期,国家继续实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与此同时,增加对创新成果商业化、中小科技企业以及对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通过对科技创新全过程的税收优惠来实现科技创新强国。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科技税收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密切相关,国家发展战略的每一次调整必然伴随着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的深刻变革。为了顺利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科技税收政策适时调整成为必然。

二、创新驱动战略下科技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的科技税收政策已经覆盖现行主要税种,对国家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政策效果有目共睹。但是,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科技税收政策受旧有思维影响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分散化的科技税收政策降低创新效力

我国科技税收政策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海关总署以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制定的。这些科技税收政策散落在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由于政出多头,缺乏统一协调的政策体系,当前科技税收政策呈现分散化和碎片化的特点,降低了政策实施效力。此外,由于各部门职责定位不同,政策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着衔接不畅、交叉重叠甚至互相冲突的问题。当前,为应对经济增长压力,我国增加了短期化或临时性的科技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有助于刺激企业增加创新投入,但从长期看,这些短期的科技税收政策不利于激发企业持续创新的积极性。

(二)科技税收政策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协调性不足

首先,特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抑制科技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政策主要是通过政府选择特定产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支持,来实现科技赶超。这样的模式导致我国科技创新政策具有浓厚的政府干预色彩(王波等,2018)。当国家处于要素和投资驱动时期,政府根据技术先进国家经验,选择特定产业或企业给予支持,对实现科技赶超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当国家处于创新驱动战略阶段,科技创新已经由技术引进、技术追赶转向科技引领和科技带动,企业由技术应用主体转向技术创造主体,科技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因为在创新驱动发展阶段,国家的科技发展以引领和带动为主,科技创新已经没有可资借鉴和模仿的对象。加之,科技创新具有的不确定性特点,任何一国的政府都很难对科技创新的方向和产业进行预测,通过选择特定产业进行税收支持的方式会锁死科技创新的方向。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对科技创新方向判断上的失误导致高科技产业整体落后的教训值得我们警惕。其次,促进各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的税收政策缺失。创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中介机构,各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同才能实现融合发展。近年来,我国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平台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支持政策,但是没有对各创新主体之间深度融合、协同创新出台税收支持政策。这造成高校和科研机构更关注科学研究,忽视与企业互动;企业更关注生产和市场开发,忽视科技创新研发等问题。协同创新政策的缺失导致创新主体注重自身发展,不注重合作,产学研协同发展的聚集效应很难形成,抑制了科技创新的整体活力。

(三)增值税税制设置不利于高科技产业的创新

我国增值税制度建立于1994年,经过营改增,增值税已经覆盖所有行业,这对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避免企业重复征税起到了积极作用。增值税是对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征税,由于不允许抵扣人力资本的进项税,增值税相当于对劳动报酬和利润所得征税。高科技企业处于产业链高端,人力资本投入高,可抵扣进项税较少,产品附加值又高,“双高”的结果必然增加其增值税税负。虽然理论上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可以转嫁,但是企业最终能否转嫁还取决于市场供需和市场结构等多种因素。在经济不景气和企业市场话语权较少时,增值税税负很难转嫁,更多是由企业自行负担,这无疑制约其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我国的增值税采用留抵税额方式,即当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能当期退税只能留待下期抵扣,这种方式导致企业的进项税额无法及时得到抵扣。初创期高科技企业由于前期投入较大,又暂时没有销售收入,会形成大量留抵税额,这必然占用企业生产资金,进而制约企业发展和创新。

(四)科技税收政策驱动创新的优惠方式有待完善

首先,税收优惠的形式有待调整。税收优惠是国际上促进科技创新的常用政策手段,对弥补市场失灵、降低投资风险和补贴投资收益具有不可替代作用。从当前实施的税收优惠形式看,我国更偏重减免税、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形式,对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形式使用不足。直接优惠是对生产经营中获利企业的奖励,属于一种事后激励,没有考虑科技创新的前期投入和风险,很难激发企业持续创新的积极性。间接优惠是直接对企业的特定行为进行奖励,属于事前激励,既能体现对初创期企业的扶持,又能避免企业科技研发中的短期投机行为,因此,间接优惠更能发挥税收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包健,2017)。其次,税收优惠的环节存在结构性失衡。从税收优惠的环节看,我国多集中在生产经营环节,对前期风险投资和后期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收优惠较少。前期的风险投资对初创期企业至关重要,风险资金的投入能有效支持企业因为资金短缺而无法持续的科技创新活动。后期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收优惠不足,将影响企业创新成果市场化的预期收益,最终制约国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再次,对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明显不足。人才是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核心要素,创新驱动本质上是人才驱动。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一直延续要素驱动和资本驱动方式下的优惠模式,即将优惠政策的重点放到土地、资源、资本等要素上,对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明显不足。目前,我国依然缺乏对科技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如对人员教育和培训费用不能据实扣除,不允许企业对科技创新人员的引进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此外,对科研技术人才期权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力度仍待加强。这些政策的不足直接影响科技人才创新的积极性。

三、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对科技税收政策的建议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为了更好促进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应从以下方面优化我国科技税收政策。

(一)建立统一稳定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

科技税收政策的实施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必须从国家战略层面,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更具整体性、协调一致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发挥税收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同时,必须提高科技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和稳定性,确保其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避免政策短期化所引致的企业投机行为。

(二)实行普惠性科技税收政策

波特(MichaelE.Porter)在《国家竞争优势》中将经济发展分为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和财富驱动四个阶段,认为处于创新驱动发展阶段的国家,其政府不可能再掌握或控制既有和新发展产业的动向,政府需要从直接干预产业政策,转向间接创造更好的生产要素和改善需求质量。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政府应逐步取消对特定产业、区域和企业的差别性税收政策,制定普惠性税收政策,以消除制度障碍,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三)加大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科技税收政策

当国家处于创新驱动发展阶段,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第一动力。政策制定上除了应注重发挥各创新主体自身作用以外,更重要的是注重发挥创新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协同创新的集群效应。为此,我国需要加大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税收政策支持,对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研发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对企业的科技服务、科技转让或科技投资给予税收优惠,从而盘活科研成果,推动科技创新的产业化。

(四)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

近期,应逐步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增值税产生于二十世纪传统工业社会,它是为了适应规模化大生产而设置的。增值税对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在新时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逐步减少,人力资本投资逐步增加,依靠无形资产创造价值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增值税存在的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对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为此,建议将对装备制造等行业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改革全面推广到所有行业,尽快把增值税留抵税额改为增值税退税方式。此外,应继续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减少合并增值税税率,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第7篇

但是,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我国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存在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轻等问题。“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尽快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是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税制改革和优化的过程中,应当制定更多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法律层次较低,缺乏稳定性

目前,针对现代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意见、通知甚至是批复的形式出现,散见于各个单行文本之中,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由于立法上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各省均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但优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别,造成了行业税负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衡。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不够。由于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大多是以暂行条例形式出台的,执行中补充规定较多,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多见于各税种的补充规定中。由于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就需要对涉及服务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补充,需要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解释,因此就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1.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商业流通环节,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绝大部分服务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较大的企业,因其是营业税征税范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上述行业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同时,因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还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税负比生产性行业重,直接影响了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

2.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较为严重

我国服务业多数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从营业税税率设计看,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服务业均适用5%的基本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差别比例税率,比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税率,最少高出2%,如果再考虑营业税通常全额计税,实际税收负担可能更高,部分行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增值税水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整体性日益明显,分工也越来越细,如物流业涉及货物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保险、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但是现行的营业税除特殊规定外,大多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如果是采取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流转的环节较多,就会导致同一道业务被重复征税;如果是采取全能化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是一个企业完成所有业务,所以税收负担较轻。营业税重复征税阻碍了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

(三)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定位不清晰,方式较为单一

首先,税收优惠的环节不合理。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制造业制订的较多,而以高资本投入、高技术支撑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服务业,尽管在产品开发环节的高投入存在较高的风险,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技术更新等环节的支持力度不大,其税收优惠大多集中于产品研发成功之后。其次,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以直接减免为主,基本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等事后减免的方式,导致企业对经营过程重视不够,对一般的传统服务业具有一定的效果;而对于一些经营风险较高和投入较大的高新技术服务业,则难以取得显著的功效。加速折旧、费用加倍扣除等一些能够在研发和实验阶段给予扶持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为匮乏。此外,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产品和劳务的倾斜不够明显,以产业为重点的税收优惠对优惠的目标、重点都不够清晰,使得现代服务业在与传统行业的竞争中优势不够明显。

二、国外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物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手段多样

许多国家和地区将物流业列为优先发展的行业,在投资、费用抵扣、所得分配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长期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从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并且,经济发达地区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丰富、方式多样。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产品或设施实施税收减免、对物流业在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实施专门的税收优惠等方面。如韩国规定,对在外商投资区、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等指定地区内进行投资且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物流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其进口资本性产品3年免征关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法国规定,允许物流企业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企业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还规定对物流企业境外职员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金融业方面实施税收优惠减免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征收直接税为主,在间接税上实行“从轻不从重”的政策;同时,鉴于金融业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对该类高风险服务业实施了减免税优惠。如印度对于设在特区的离岸银行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第一个5年100%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个5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特区内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企业支付给印度非居民的存款或贷款利息,不要求其代扣利息预提税。韩国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且,对为金融服务配套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也免征增值税;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实现的所得,虽同普通企业法人一样课征法人所得税,但对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私募投资专门公司等间接投资机构有一些特殊优惠规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所得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

(三)科技服务业方面采取多种优惠方式

为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许多国家采取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扣除、加速折旧、设立科研开发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投资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来支持科技服务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在科技服务业发展比较典型的韩国,税收政策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重点体现为税收优惠不仅仅针对技术研发成功的后续环节,而是涵盖了技术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同时,综合运用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手段,针对不同的环节实施不同的优惠,尤其是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韩国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产品,给予减免特别消费税的优惠待遇;对科技人员给予税收减免。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整合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条款,提高立法层次

一是对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确立税收扶持重点。对各地区自行制订的临时性政策加以清理,对需要保留的政策通过全国统一的系统性规划,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增强政策的法律效力,保持地区间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实现地区税负的公平。二是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服务业优惠政策,又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的优惠政策,体现行业差别,实现税负公平。如对技术研发企业的优惠可侧重于研发环节,而对高风险企业可侧重于风险控制行为。

(二)改革税收制度,降低行业税负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方面,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逐步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2012年,国家在上海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迈出了税制改革的第一步,但试点范围过窄,仅限于交通运输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方面,对于耗用材料较高的建筑安装以及征税环节较多的物流业务等均未纳入试点范围,今年,逐步扩大了试点省份和试点范围。但从长期看,应借鉴国际经验和试点地区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和建筑业,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减轻交通运输、物流和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其次,将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娱乐业、服务业中与生产不密切相关的行业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最后,等条件成熟后再将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分批分期地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调整营业税税目及税率

营业税方面,一是进行相关税目调整。由于行业的整体性,单独设置“物流业” 税目,对行业运营涉及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信息服务等劳务征收统一的营业税,税率可定为3%;对“娱乐业”税目中的台球、保龄球及网吧划到“文化体育业”应税项目。此外,在现有税目中增加一个其他类税目,将不断出现的新兴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避免税法的滞后效应,保持现代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二是进行税率调整。对金融业、保险业等生产业及洗浴、理发、照相等低盈利行业,适度降低税率;对某些利润较高的消费企业如娱乐业可以取消差别税率,实行较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美容、按摩等非生产项目应适当提高税率;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

三是在近期“营改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制订较为完备的营业税扣除项目管理办法,尽量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矛盾,改变营业税多数劳务按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式,扩大差额征收营业税范围,全面实施对服务行业进行差额征收的营业税政策,降低行业整体税费负担。

(三)丰富税收优惠方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一是要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将以降低税率、减免税额为主的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为主,在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应根据服务业中各个行业的自身特点,灵活采用项目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办法,充分发挥间接减免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同时,税收优惠应以产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为主,并对不同风险的产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待遇。

二是要转变税收优惠环节,将以结果为主的优惠转变为以过程为主的优惠。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允许服务性企业将技术开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某些成功率较低而社会收益较大的项目,允许扣除人才引进、教育培训、产品出口等方面费用,提高企业科研开发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