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增值税改革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6-20 21:03:52
增值税改革论文

增值税改革论文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征收范围;统筹改革

当前我国增值税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转型改革指的是,固定资产增值税由不得抵扣向可以抵扣的制度转型。征收范围改革指的是,在目前征收营业税的领域里改征收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是征税范围的改革尚未启动。本文着重探讨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的设想,进而分析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现状

增值税转型改革始于2004年7月,东北三省的8个行业首批进入试点领域。其后,2007年在中部26城市进一步扩大试点。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盟市也被纳入试点范畴。财政部2008年7月公布第四批试点的区域,包括地震受灾严重的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的51个县(市、区)。

总理在2008年11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2009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①为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刺激内需,通过投资和减税拉动经济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意义重大。

增值税转型只是增值税改革的一部分,它只解决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合理断裂的现象,更主要出现在营业税征税领域里。完善的增值税抵扣制度,不仅依靠增值税转型改革,也离不开征收范围的改革。

国际上增值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对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征收营业税。

与国际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相比,我国的增值税范围偏窄,将与货物销售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货物在此环节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

统筹增值税转型与征税范围改革,在税收体制建设方面有其共性。另外,征收范围改革带来的税收收入效应,可以成为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推行的财力保障。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必然引起增值税收入的增加,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使得各级政府的收入结构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受影响,必须重新调整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因此,统筹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必须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配套措施。

二、两个统筹改革设想

(一)统筹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

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是指,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协调同步进行。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之际,对目前营业税征收领域中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也应该改征收增值税。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方面,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裂或重组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使增值税收入增加,其增加收入效应可以弥补转型改革引起的减收效应。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与扩大征税范围的改革,有着天然的互补性。

本文以《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相关数据为计算基础,以2006年度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机器设备投资额,来代替全社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机器设备的价值。税率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

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忽略教育费附加的因素;又假定,所有征收营业税项目全面改征收增值税。

首先,固定资产增值税允许抵扣对税收收入的总影响。2006年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情况为: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

2749.9亿元、第二产业48479.1亿元,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设备投资额为51229亿元,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708.93亿元。那么,增值税的减少引起的城建税下降金额为435.4465亿元。因为,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基会相应提高,应纳所得税会有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9144.3765亿元,即(8708.93+435.4465),应纳所得税增加约2286亿元。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税收下降总金额约为6858.38亿元。

其次,营业税的征税领域全面改征收增值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006年营业税总额5128.71亿元,按3%的比例换算的营业收入总额为170957亿元。如果对该营业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应该征收29062.69亿元增值税,超过营业税收入23933.98亿元。同时按5%的城建税计算的多收城建税为1196.7亿元。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因此,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会提高,金额为5128.71-1196.7=3932.01亿元,相应按25%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增加额约为983亿元。

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总税收收入增加983+23933.98+

1196.7=26113.68亿元。

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税收收入减少6858.38亿元,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使税收收入增加26113.68亿元,税收收入净增加19255.3亿元。所以,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对弥补财政收入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二)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会引起税种的变化,它属于税收体制改革的范畴。在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其中,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收入全部归于中央,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收入中75%归中央财政,另25%则归于地方财政。营业税中,除了中央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属于中央外,其余归于地方财政。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调整,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使营业税收入减少。也就是说地方税收收入会降低,中央财政收入会提高。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应有财政收入的稳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分配财力,而税收收入分配则属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范畴。因此,税收体制的改革必然会牵动财政体制改革,缺乏财政体制配套改革,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无法单独执行。所以,必须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总理在2008年“两会”新闻会上表示,在任期内要下决心进行财政体制改革。这说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可能为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提供有利的改革时机。

至于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重新分配,采用何种方式,是学界及政府部门目前正在研究的重大课题。不论财政收益是以中央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给地方政府,还是以改变收入的分享比例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或是以税种的重新分配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是财政收入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保持地方公共服务能力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也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动态博弈过程。

三、统筹改革的意义

在当前,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财税体制

增值税转型改革形式上表现为,要解决企业固定资产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本质上则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纵向疏通问题。而征收范围改革表现为,要解决行业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其本质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横向贯通问题。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对增值额环环抵扣税金。也就是说,完整的增值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制度。因此,从完善增值税体制角度来讲,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目标完全一致。目前的“增量抵扣”试点转型方案,在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方面,不仅没有起到积极效果,反而使增值税抵扣制度更复杂,因而也就更易混乱。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不仅在收入方面互补,在改善税收体制方面也有共性。

目前财政体制改革是个热门话题,其集中表现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合理分配收入的问题。而作为地方最大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和作为中央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重新分配是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关键所在,它的解决有助于整个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现。

(二)有助于保障转型期财政收入的稳定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说明增值税的税基会降低。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不论选择何种转型模式,都会使增值税收入降低。在“增量抵扣”等逐步转型方式下,转型期往往比较长,增值税收入下降相对缓慢些;而直接转入“消费型”增值税模式,转型过程比较快,相应的短期财政收入会有较明显的降低。所以,转型改革必须以相当的财力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

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除了经济发展自然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外,还有以下几种途径,如: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通过税目调整即将低税率税目纳入高税率税目等。政府开征新税种,首先要寻找合适的征税对象,其次要经过研究具体征税方案、制定法律、执行征收等很多环节。开征新税种带来的收入效应滞后于转型改革的税收减少步伐。提高税率方式,只有在特殊时期才可以采纳,它不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很大,而且也会引起纳税人的抵抗,执行难度很大,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轻易选择此种方式。

通过现有的征税领域内部的适当调整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操作过程相对较简单,起效也比较快,甚至可以起到改善税收体制的作用。目前,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混乱,税负不公等矛盾已经比较突出,其改革势在必行。因为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会提高财政收入。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是缓解转型改革引起的财政收入下降的首选策略。

(三)能够加快改革进程,减少改革成本

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全面启动,而征收范围改革还在酝酿中。逐步的一步一步的改革当然有其稳妥过渡的合理性,但是,改革成本也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某种意义上讲,酝酿的时间越延长,改革的成本会越高。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有成本或代价,税收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也不例外。所以,在合理的情况下,以缩短改革时间来降低成本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把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可以加速转型改革的进程,进而降低改革成本。

(四)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合理现象,不仅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更重要的是导致企业之间的税负待遇不公平问题。通过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可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人之间不该存在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税负公平促进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增进市场秩序的有序与和谐。

【参考文献】

[1]戴海先,江时益.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7,(08):46-51.

[2]高培勇.耐人寻味的增值税转型改革[J].经济,2007,(07):48.

[3]李玉彬.增值税转型试点相关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6.

增值税改革论文第2篇

1.增值税免税政策目前大多数对银行业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国家,对银行业核心业务都实行免税政策,这是因为国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而银行业中存贷业务等比较核心的业务都不属于消费者的消费过程,而是资源跨空间跨时间的调整和重新分配,不存在增值的过程。欧盟就是典型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区域,并对这种免税政策的应税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存款和贷款业务、人寿保险业务、金融证券买卖和发行业务、货币结算业务、金融担保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信用卡业务、汇兑业务、银行支票业务等。南非借鉴了欧盟基本免税法制度,但是做了必要的修正。相比较于欧盟的基本免税法只对部分显性项目征税,南非对几乎所有向国内客户提供的直接或显性收费服务均课征增值税,其免税的项目和范围大大缩小。新加坡在借鉴欧盟基本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创新,创制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即对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同时相应业务对应的成本允许进项抵扣。

2.增值税标准政策金融业的许多非核心业务,比如保险箱的保管业务、理财咨询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等,是典型的消费型金融服务,必须征收增值税。欧盟国家将此类业务按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这类附属金融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的附带业务,包括记账(法律、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数据处理服务、古钱币交易服务、保险箱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信托服务、债务追偿服务、保管服务以及其他可以识别的服务。阿根廷创造了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毛利息征收增值税的毛利息课税法,这种课税法规定对银行贷款的毛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存款利息支出,同时考虑到贷款的毛利息收入中包含了借入资金的成本,避免加重银行业税负,阿根廷规定对贷款利息收入适用10.5%的较低税率,相当于标准增值税税率的一半。

3.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零税率政策是比免税政策更为优惠的政策,这是因为零税率政策允许进项抵扣。为了使出口型金融企业能够在全球更好地拓展业务,取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避免重复征税,欧盟国家对出口型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政策;澳大利亚允许对免税服务部分抵扣25%的进项税额。

二、银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原则

结合我国“营改增”改革目标、试点经验、国情以及国际经验,首先银行业增值税改革应是健全税收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发挥税收中性作用是改革首要目标。其次银行业增值税改革要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适应未来金融环境的变化,提升国际竞争力。同时,银行业增值税税制设计要在我国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行征管技术和银行业特点,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顺利实施。一是税收中性原则,增值税改革应努力实现抵扣链条的贯通和完整;二是适应性原则,增值税改革设计要充分考虑到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改革等外部环境变化对银行税负和发展能力的影响;三是国际化原则,增值税改革要顺应金融国际化趋势,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业现代流转税制体系;四是可操作原则,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要便于税收征管和具体操作;五是税负平稳原则,税制设计应保障税改前后银行业税负基本持平,减少改革阻力;六是财力可承受原则,税制设计应避免短期内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保障地方财力的稳定。

三、我国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测算和评估

(一)银行业业务分类

本文根据我国银行业务取得收入方式的不同,将银行业务划分为金融中介业务、直接收费业务、间接盈利业务、投资增值业务和一般商品买卖业务等五大类。金融中介业务是指银行作为资金所有人向资金使用人提供资金所产生的中介服务,包括贷款、票据贴现、透支及垫款等各种信贷业务,属于银行的核心业务。直接收费业务也称中间业务(除结、售汇以外),是指银行不占用自身资金,利用网点、网络技术、信用和人才等优势,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与清算、顾问与咨询及各项业务等。间接盈利业务主要是指银行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及其他金融商品的业务,主要目的是赚取买卖价差。投资增值业务是银行从事投资活动、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各项业务总称,范围上涵盖了金融同业往来、购买金融商品行为和回购业务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具有一般货物买卖性质的行为,包括实物金银业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货物买卖业务,上述行为具有货物买卖属性,目前已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二)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及税收测算

现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单一税率对银行业的全部收入进行征税;一般计税方法是指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根据税制设计理论,增值税方案设计主要有四个环节:征收模式、进项抵扣模式、销项计税方法、对外开具抵扣凭证,每一环节有不同的方案,将四个环节的不同方案排列组合,就会得到各种增值税征收方案。结合银行业务分类和经营特点,基于抵扣和核算便利化的处理,对各种方案进一步筛选,最终得到六种银行业增值税方案,分别为简易计税法(毛收入计税)、一般计税法(全额抵扣)、一般计税法(部分抵扣)、一般计税法(利差征税)、一般计税法(核心业务免税)、一般计税法(零税率)。同时,选取16家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对各个方案下的应纳增值税、税负变化等进行测算,从样本代表性看,16家上市银行缴纳营业税占2013年银行业营业税的84%,具有较高代表性。下文将从销项税、进项税、开票方式、优缺点、税负变化等多个角度对六种方案进行说明。

1.简易计税法。该方案是指以单一税率对银行业的全部业务进行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对16家上市银行的测算,6%或11%税率下,银行业税负均明显上升。简易计税法在征管上易于操作,并且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没有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违背增值税中性原则,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初衷相悖。

2.一般计税法(全额抵扣)。该方案是指对银行业的全部业务进行征税,并由银行按照实际税率给下游企业开具销项税票,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核定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额,同时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各项设备、设施及服务所对应的成本凭票抵扣。测算显示,在该方案下银行采用6%的税率可保持税负的基本平稳。该方案打通了银行与上下游企业间的税收抵扣链条,体现了增值税的制度优势,符合税改的政策目标。

3.一般计税法(部分抵扣)。该方案在计税原理、税基设计方面与前一种方案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不单独对存款利息支出核定抵扣,仅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的设备及服务等实际发生的成本凭票抵扣。根据测算,在6%和11%税率下,银行税负均大幅上升。该方案完善了抵扣链条,使下游企业获得了合理抵扣,可以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但存款利息支出占营业成本比重最大,不能进入抵扣范围,从而导致税负上升。

4.一般计税法(利差征税)。该方案与第2种方案(全额抵扣的一般计税法)的设计原则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对存款利息支出抵扣的处理方法不一样。该方案下,税基按照金融业务不同包括两类:一是对于金融中介服务而言,按照利差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二是其他业务按照业务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对有进项税票的成本或支出,全额凭票抵扣。测算表明,6%的税率下银行税负变化较小。该方案更易于计算增值税额,也较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但该方案发票开具方法有别于传统的发票管理方式,操作难度加大。5.一般计税法(核心业务免税)。该方案仅对银行的直接收费业务、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征税,其余业务均免税。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直接收费业务的全部收入,银行按实际税率给企业开具发票。测算显示,采用6%或11%的税率都会使银行税负水平明显下降。该方案与国际金融业增值税惯例接轨,优点是可以消除征税中确定服务价值的技术难题;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一是免税范围较大,造成抵扣链条断裂,存在重复征税,难以达到税改效果;二是核心业务(特别是贷款利息收入)占比高,免税后将导致银行税收收入明显下降,对财政收入影响显著;三是进项抵扣率的核算比较复杂,增加操作成本。6.一般计税法(零税率)。该方案是对银行的全部业务免税,同时允许能获得进项税票的成本或支出全额凭票抵扣。测算结果表明,采用6%和11%的税率下银行税负水平均大幅下降。零税率法计算简单,操作难度上小于其他的一般计税法,从理论上讲,可使银行以不含税价格提供金融服务,能够消除重复征税,提高银行的竞争力。但是,在该方案下,银行利息支出作为最重要的成本开支,无法进入抵扣范围,造成了存款成本环节的抵扣链条中断。同时,该方案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幅减收。

(三)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选择

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的优劣应以实现改革目标的程度为评判标准,本文根据各个方案对不同改革原则的满足程度,采取多因素法对各个方案进行评估、排序,得到最优、次优及第三、第四次序方案。

1.改革原则权重设计。为评估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优劣性,先对6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进行权重设置。银行业“营改增”是增值税扩围的重要内容,首要目的应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应适应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需求,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在国际接轨、操作难度和成本、银行业税负变动等层面,要统筹兼顾,调动各方特别是银行机构的积极性;再次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基于此,本文将税收中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国际化原则、可操作原则、税负平稳原则、财力可承受原则的重要性依次减弱,6项基本原则的权重分别设定为25%、20%、15%、15%、15%、10%。

2.方案评分。方案评分采取10分满分制,根据方案对改革原则的符合程度,分成4档进行考核,即不满足、较低程度满足、较高程度满足、完全满足等4个档次,对应分值分别为0、3、6、10分。最后,根据每个方案在不同原则下的得分、6个原则的权重,加权平均获得综合得分。

增值税改革论文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征收范围;统筹改革

当前我国增值税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转型改革指的是,固定资产增值税由不得抵扣向可以抵扣的制度转型。征收范围改革指的是,在目前征收营业税的领域里改征收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是征税范围的改革尚未启动。本文着重探讨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的设想,进而分析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现状

增值税转型改革始于2004年7月,东北三省的8个行业首批进入试点领域。其后,2007年在中部26城市进一步扩大试点。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盟市也被纳入试点范畴。财政部2008年7月公布第四批试点的区域,包括地震受灾严重的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的51个县(市、区)。

总理在2008年11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2009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①为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刺激内需,通过投资和减税拉动经济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意义重大。

增值税转型只是增值税改革的一部分,它只解决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合理断裂的现象,更主要出现在营业税征税领域里。完善的增值税抵扣制度,不仅依靠增值税转型改革,也离不开征收范围的改革。

国际上增值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对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征收营业税。

与国际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相比,我国的增值税范围偏窄,将与货物销售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货物在此环节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

统筹增值税转型与征税范围改革,在税收体制建设方面有其共性。另外,征收范围改革带来的税收收入效应,可以成为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推行的财力保障。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必然引起增值税收入的增加,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使得各级政府的收入结构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受影响,必须重新调整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因此,统筹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必须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配套措施。

二、两个统筹改革设想

(一)统筹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

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是指,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协调同步进行。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之际,对目前营业税征收领域中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也应该改征收增值税。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方面,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裂或重组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使增值税收入增加,其增加收入效应可以弥补转型改革引起的减收效应。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与扩大征税范围的改革,有着天然的互补性。

本文以《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相关数据为计算基础,以2006年度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机器设备投资额,来代替全社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机器设备的价值。税率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

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忽略教育费附加的因素;又假定,所有征收营业税项目全面改征收增值税。

首先,固定资产增值税允许抵扣对税收收入的总影响。2006年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情况为: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

2749.9亿元、第二产业48479.1亿元,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设备投资额为51229亿元,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708.93亿元。那么,增值税的减少引起的城建税下降金额为435.4465亿元。因为,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基会相应提高,应纳所得税会有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9144.3765亿元,即(8708.93+435.4465),应纳所得税增加约2286亿元。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税收下降总金额约为6858.38亿元。

其次,营业税的征税领域全面改征收增值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006年营业税总额5128.71亿元,按3%的比例换算的营业收入总额为170957亿元。如果对该营业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应该征收29062.69亿元增值税,超过营业税收入23933.98亿元。同时按5%的城建税计算的多收城建税为1196.7亿元。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因此,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会提高,金额为5128.71-1196.7=3932.01亿元,相应按25%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增加额约为983亿元。

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总税收收入增加983+23933.98+

1196.7=26113.68亿元。

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税收收入减少6858.38亿元,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使税收收入增加26113.68亿元,税收收入净增加19255.3亿元。所以,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对弥补财政收入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二)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会引起税种的变化,它属于税收体制改革的范畴。在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其中,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收入全部归于中央,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收入中75%归中央财政,另25%则归于地方财政。营业税中,除了中央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属于中央外,其余归于地方财政。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调整,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使营业税收入减少。也就是说地方税收收入会降低,中央财政收入会提高。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应有财政收入的稳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分配财力,而税收收入分配则属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范畴。因此,税收体制的改革必然会牵动财政体制改革,缺乏财政体制配套改革,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无法单独执行。所以,必须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总理在2008年“两会”新闻会上表示,在任期内要下决心进行财政体制改革。这说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可能为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提供有利的改革时机。

至于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重新分配,采用何种方式,是学界及政府部门目前正在研究的重大课题。不论财政收益是以中央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给地方政府,还是以改变收入的分享比例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或是以税种的重新分配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是财政收入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保持地方公共服务能力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也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动态博弈过程。

三、统筹改革的意义

在当前,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财税体制

增值税转型改革形式上表现为,要解决企业固定资产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本质上则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纵向疏通问题。而征收范围改革表现为,要解决行业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其本质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横向贯通问题。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对增值额环环抵扣税金。也就是说,完整的增值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制度。因此,从完善增值税体制角度来讲,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目标完全一致。目前的“增量抵扣”试点转型方案,在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方面,不仅没有起到积极效果,反而使增值税抵扣制度更复杂,因而也就更易混乱。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不仅在收入方面互补,在改善税收体制方面也有共性。

目前财政体制改革是个热门话题,其集中表现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合理分配收入的问题。而作为地方最大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和作为中央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重新分配是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关键所在,它的解决有助于整个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现。

(二)有助于保障转型期财政收入的稳定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说明增值税的税基会降低。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不论选择何种转型模式,都会使增值税收入降低。在“增量抵扣”等逐步转型方式下,转型期往往比较长,增值税收入下降相对缓慢些;而直接转入“消费型”增值税模式,转型过程比较快,相应的短期财政收入会有较明显的降低。所以,转型改革必须以相当的财力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

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除了经济发展自然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外,还有以下几种途径,如: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通过税目调整即将低税率税目纳入高税率税目等。政府开征新税种,首先要寻找合适的征税对象,其次要经过研究具体征税方案、制定法律、执行征收等很多环节。开征新税种带来的收入效应滞后于转型改革的税收减少步伐。提高税率方式,只有在特殊时期才可以采纳,它不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很大,而且也会引起纳税人的抵抗,执行难度很大,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轻易选择此种方式。

通过现有的征税领域内部的适当调整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操作过程相对较简单,起效也比较快,甚至可以起到改善税收体制的作用。目前,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混乱,税负不公等矛盾已经比较突出,其改革势在必行。因为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会提高财政收入。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是缓解转型改革引起的财政收入下降的首选策略。

(三)能够加快改革进程,减少改革成本

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全面启动,而征收范围改革还在酝酿中。逐步的一步一步的改革当然有其稳妥过渡的合理性,但是,改革成本也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某种意义上讲,酝酿的时间越延长,改革的成本会越高。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有成本或代价,税收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也不例外。所以,在合理的情况下,以缩短改革时间来降低成本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把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可以加速转型改革的进程,进而降低改革成本。

(四)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合理现象,不仅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更重要的是导致企业之间的税负待遇不公平问题。通过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可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人之间不该存在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税负公平促进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增进市场秩序的有序与和谐。

【参考文献】

[1]戴海先,江时益.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7,(08):46-51.

[2]高培勇.耐人寻味的增值税转型改革[J].经济,2007,(07):48.

[3]李玉彬.增值税转型试点相关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6.

增值税改革论文第4篇

摘要:本文主要对不同的营业税征收项目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的征税方式和税率设计进行了初步思考,并对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后如何与征管水平相适应,如何协调对国、地税系统管理职能和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的影响两个相关问题提出看法。我国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弊端,社会已有共识。本文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益模糊,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国际竞争也更加激烈。在这种背景下,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弊端更加突出,无论从国内市场的税制公平角度,还是从国际市场的税收竞争角度,研究改革营业税,将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合并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形态不断出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趋模糊.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研究改革营业税,将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是当务之急。另外,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为合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创造了条件。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弊端,社会上已多有共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两税并存,而且营业税主要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实际都存在重复征税。在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今天,重复征税无疑不利于社会分工,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特别是在目前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情况下,两税并存还造成了许多征管方面的矛盾。

第二,对服务业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使服务业税负过重,而且重复征税的弊端容易阻碍新兴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业等的发展。目前在中国,一方面是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偏低,另一方面是服务业税负过重。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服务业税负过重制约了其发展。而现行的营业税制度无疑是造成服务业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目前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不仅是创造就业、稳定社会的需要,更是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需要。2007年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笔者认为,改变对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税,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重复征税,不利于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实行零税率,制约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削弱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增值税在短短半个世纪内能够普及全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增值税零税率机制可以实现彻底退税。对内,有利于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外,有利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因为“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机制可以确保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和劳务面对相同的税负,即都按输入国的税制征税。换言之,增值税是一个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税种。而在各国征收增值税的实践中,多数国家均把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据笔者对220个国家和地区资料的检索,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的税种o的国家和地区有153个,实行传统型销售税的有34个,不征税的有33个。其中,在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90个,不对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只有巴西和印度。可见,无论从内在需要还是从国际实践看,都有必要把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后相关征税对象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中的台球、保龄球适用5税率;娱乐业的其他项目适用2G%税率。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7现行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项目,是否适用同一档税率,还是应有所区别7笔者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避免重复征税、符合社会市场分工和国际公平竞争要求的税制机制,因此,改革在原则上应保持总体税负不变,既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也考虑企业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征税项目--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各项服务业的不同特点,合理设计适用税率。

(一)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笔者认为,无形资产的物耗投入比例较低,而以技术专利为主体的无形资产的开发和转让却对提升经济发展的技术含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无形资产原则上实行轻税政策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的,就是说,对无形资产宜按低税率而非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具体税率设计,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平均增值率和现行3%税率折算,并适度从轻征税。而且,可以与现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税负超3%返还政策统筹兼顾,即原则上两者可以统一适用低税率从轻征税。

(二)提供劳务(月良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服务业种类繁多,差异大,有的服务行业利润率高,负税能力强,有的服务行业则物耗投入比率和利润率都不高,但对创造就业和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的作用很大,有的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对带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服务业的税率设计,有必要作适当的区别对待:

1.对于现行适用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可以考虑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增设一档增值税高税率,比如27%(原则上应与20%税率的营业税税负基本持平,具体的税率设置需要在调查基础上进行测算)。另一种选择是,按17%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在消费税中增加娱乐业税目征收消费税,两者的综合税负与现行20%营业税税负持平,或者略有提高。笔者倾向于后一种选择,因为按这种方案设计的税制更加规范,也与增值税普遍、中性征收和消费税特殊调节的税制理念相一致。

2.对金融保险业,鉴于其业务上的特殊性和金融企业较强的负税能力,也为了避免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可以考虑对金融保险业按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财政能够承受,可以考虑将税率降至3%,以支持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对征管的要求

服务业纳税人不仅数量多,情况繁杂,而且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财务核算管理也相对不规范,因此,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要注意与征管水平相适应。作为政策选择,可以考虑根据实际征管条件和能力,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进行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论文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固定资产

一、增值税转型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0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2009年1月1日施行。

在此次转型中,我们通过新老条例的对比可以发现,其中最大的变更莫过于其第十条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规定,规定中取消了第一项购进固定资产,这意味着固定资产长达十多年重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就将成为历史,令企业经营者欢欣鼓舞。

此次转型给我们带来了思考,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我们有必要对此次转型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探讨,我们更应该深入地探讨增值税转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二、增值税征收类型

依据增值税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价值转移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的考虑不同,由此带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增值价值的不同。

(一)生产型增值税,既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

(二)收入型增值税,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三)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新条例中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即为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三、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新条例的施行,是什么让企业经营者如此的欢欣鼓舞?让我们对新条例施行前后的会计处理作出比较就可见一斑。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流转环节就增值额征税。即对于每个征收环节,应交纳增值税额=(该环节销售价格—该环节商品(或应税劳务)成本)×增值税税率=该环节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即成本;V即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

自1994年1月1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C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损耗转移价值将不得作为成本抵扣,这样增值额为V+M+折旧,当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结束时,增值额即为V+M+固定资产买价。而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已经交纳了增值税,销售环节再次被征收增值税,企业被重复征税,由此可以推断,固定资产比重越大的企业实际税赋将越高。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高新技术设备所占资本比重较大,折旧成本较高,而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机器设备较少,折旧成本较低,相比之下,先进技术产业得不到国家在税收上的支持,严重阻碍了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考虑上述原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规定中,取消了第一项,即购进固定资产。这一项变革经过了东北三省的试点,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国推行,并明确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变革极大地鼓舞了企业经营者,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经营者。原因在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置当期即可实现全额增值税款的补偿,虽然固定资产价值不曾完全转移进入商品成本。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从长期来看,当固定资产折旧完毕时,折旧期企业平均增值额为V+M,但购置当期增值额为V+M—(固定资产买价—当期折旧)(固定资产买价—当期折旧>0)。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在资金上的压力。但是,这种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在理论上也有一定的缺陷。本来应分期摊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在计算增值税过程种被一次性地摊入了购置当期,这样必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应纳增值税额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金额上表现为下降,甚至大幅下降或出现倒挂现象,虽然这样的误差会随着固定资产的损耗增加而逐渐抵消,但是免不了让信息使用者费解。

综上所述,我国原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在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上走向了两个极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收入型增值税征收方式比较合理,但是这种方式在会计处理上比较麻烦,我们可以予以探讨。

四、对施行收入型增值税的一点看法

收入型增值税只将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真实地反映了商品的成本及增值情况,并使计税依据在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成为可能。其会计处理我们可以这样,购入固定资产当期,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扣,每一期允许抵扣金额必然与固定资产损耗价值转移金额保持固定比率。因此,购置当期对进项税额可以作为递延税款借项记录,然后在各期根据固定资产当期折旧金额计算并结转记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可依据企业折旧情况计算企业固定资产各期允许抵扣增值税额,实行税控。然而,具体实施较为复杂,尚待探讨,其实施还需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与努力。

参考文献:

[1]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增值税改革论文第6篇

增值税自创立以来,就以其税收中性的特点,成为当今世界最为优良的税种之一,为世界各国所青睐,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设立了增值税税种。但是,囿于不同的国情,增值税在世界各国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又存在诸多差异,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税收制度也会有一个与当地政治、经济等制度不断磨合的过程,由此可见增值税的完善是一个永恒的课题,既不可以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我国增值税制度起步较晚,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较多。且囿于长期以来的社会经济转型的时代特征,我国增值税税收制度设计的更新会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不断加快。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增值税又面临着一场深化改革的攻坚战。按照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的要求,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理所当然地成了改革的核心内容。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具体提出了“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的目标任务,因此,我国增值税改革将成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改革固然会承载各种价值诉求和目标,但无论增值税税收制度如何改革,笔者认为都应当无限接近增值税创立时的初衷。具体而言,我国增值税完善的过程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目标:

1.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自创立以来就以税收中性著称,在税负流转方面坚持不重复课税的原则,即无论在哪一个环节征税,都只针对新增值的部分进行课税,这也就意味着上一个环节已经征收的税负可以在下个环节予以抵扣,这样就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因此,如何避免重复征税,是增值税改革的永恒目标。

2.扩大税基

增值税是针对劳务和商品进行的课税,虽然各国对应税的劳务和商品范围的界定不一,但是从理论上分析,所有的商品和劳务都可以符合增值税税制设计的原理,都能够课征增值税。增值税作为最优良的税种之一,就应当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让这种良好的税收制度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因此,扩大增值税的税基,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应有目标之一。

3.简化税制

良好的税制不但具有不重复征税、宽税基的特征,还应当具有简税制的属性。当增值税遍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后,就应当适当简化增值税的税制,让增值税更加通俗易懂,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现行增值税计税方式较为复杂,税制设计还有巨大的完善空间。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过低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调整增值税税收征纳关系的实体规范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各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立法主体来看,无论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还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规章及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都属于行政立法。这种行政立法的法律位阶过低,与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相去甚远。诚然,在增值税税收制度中行政立法主导的现状是多因一果下的产物。一方面,与我国治国者的基本策略有关。自改革开放以来,治国者为在稳定的政治秩序和经济发展间求得平衡,在法律制度设计中采取在时间维度上的“试行立法”和空间维度上的“试点”立法、授权立法等充满实验精神的立法措施,通过“边破边立”的路径选择,在经济转轨的大环境下逐步完成所需的各种法律制度的变迁。为契合这种经济改革的模式,行政立法便成为法律制度安排中惯用的手段。在税收领域也不例外,税收行政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的主要规范另一方面,与税收立法的特殊性有关。客观地说,税法较其他部门法专业壁垒更厚,因此,税收立法对于立法者的要求就更高,不但要求立法者要懂得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还需要精通税收学、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的我国各级立法机关队伍素质普遍不高的背景下,税收立法由人大完成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与权力机关的立法相比,税收行政立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迅速应对社会上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调整社会关系。尤其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国家偏重于税收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调控国民经济,税法行政立法便具有了更为广泛的生存空间,因此由行政主导立法也就在所难免了。然而,如果说在市场经济初期,行政机关主导税收立法是迫于对有法可依的现实困境的快速回应,那么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依然延续行政主导的税收立法模式,则是不合时宜的立法滞后。作为现行税收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税,增值税的地位不言而喻,但这种立法的重视程度和其地位明显不相符合,而且这种行政立法容易遭到立法合法性的质问。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确定了二元多级的税收立法模式。不但权力机关可以进行税收立法,行政机关也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尤其是在《立法法》出台以后,税收授权立法制度得以确立,税收立法很大程度上出现了一种“泛授权化”的倾向。这种倾向的结果就使得在现行税法体系中,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极少,大量存在着的是税收行政立法。但严格讲,税收行政立法属于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而非实质意义上的立法行为,这种局面的持续,必然在理论上存在着合法性危机。按照社会契约论,立法合法性的来源在于:“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权力机关的立法权来自于公民的授权,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但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则是来自于权力机关的转委托,即权力机关将公民的授权转委托于行政机关,这种转委托的合法性便成为行政立法回避不了的问题。

(二)理念定位存在偏差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为了契合时代的要求,历经了大小几次变革,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成为目前我国最为倚重的税种。但这并不能够说明我国在增值税的认识和利用上完全科学,当下我国增值税在理念上仍存在一定的偏差,制约着我国增值税功能的发挥。

1.增值税背离了税收中性的原则

按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构造,国家赋予了增值税过多的宏观调控功能,而背离了增值税最原始的税收中性本质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凸显。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税收政策成为国家宏观调控所倚重的手段之一,频繁地被使用。现行增值税也越来越多地体现着国家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如现行增值税中大量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区分不同行业设定多档税率的做法,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迎合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要求。但这种夹杂着宏观调控职能的立法,则容易使得增值税背离其税收中性的特征,影响增值税功能的发挥。

2.对增值税的间接税特征认识不足

从理论上讲,按照税收的分类,增值税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给产品和劳务的最终购买者。然而,我国增值税的设计者似乎并未对这个显著特征加以重视,而只是强调了增值税是对其增值额的征税,而没有注意到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会计价外核算的特征,在税制安排中,也就不考虑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差别。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几乎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和劳务都缴纳了税款,却少有人知道自己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

3.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认识不到位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其不但事关宏观经济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而且还决定地方税体系重构、税收体制完善等方面的成败,其意义不可小视。然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中,人们过于看重税负指标,甚至将税负的降低作为衡量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而加以大肆宣扬。事实上,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中,有的行业的税负在短时间内不降反升,但却不能够因此而否认税制改革方向的正确性。因为并非是税负下降才体现改革红利。如果这一误区不能得到厘清的话,那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进程就会受到消极抵制,进展缓慢。

(三)征税范围过窄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大领域。按照税法基本原理,在这个征税范围中,“货物”和“劳务”有着其固有的内涵:这里所讲的货物仅仅包括动产和有形资产,对于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则排除在外;劳务仅仅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其他劳务都排除在外,这样就导致了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过窄。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当下我国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安排。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泾渭分明互为补充,共同针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然而,事实上,营业税的存在挤占了增值税的空间,压缩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一方面,就征税范围中的“货物”而言,一个具体的经济行为可能会涉及动产也有可能涉及不动产,有可能涉及有形资产也有可能涉及无形资产,虽然在会计核算方面,税法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缴税,然而在经济实践中,很有可能在销售动产时会有购进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业务,那样,购进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承担的营业税税负,就无法在销售动产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也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另一方面,就征税范围中的“劳务”而言,一个具体经济行为更有可能涉及各种不同的劳务,例如纳税人在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外购服务业的劳务、可能会发生金融业的劳务、也有可能会发生建筑业的劳务等,由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这些劳务涉及的税种不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外购的其他劳务负担的则是营业税,这样就导致在增值税税务处理时,无法将外购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所承担的税负在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

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核心要素,不但是衡量税负水平的标准,同时也是判断税制是否简便易行的重要标准。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率历经了几次改革,目前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1.税率设计过于混乱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率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这部分的税率包含了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为17%,优惠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另一部分税率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增加的税率。这部分税率主要包含两个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可以预期,随着改革的推进,其他现在征收营业税的业务改为征收增值税以后,则又会出现新的税率,由此使得增值税的税率设计变得更加混乱。

2.增值税的税率明显偏高

在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格局下,一般纳税人可以依据税法规定抵扣采购原料和设备所承担的税额,由此据行业人士测算,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额后,其实际税负大概在3%左右,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其适用的3%的征收率就是其应当承担的实际税负。3%这个数字看似不大,但由于增值税的增税环节较多,虽然原理设计上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部分,实际上则会由于发票管理制度以及资质认定等规定造成纳税人税负偏重的结果。况且,3%的税负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用的各个行业,由此所带来的累积税负则不可小视。增值税的税率偏高的事实,使得在我国税收结构中,间接税的比重明显高于直接税的比重,导致直接税的调节功能受到抑制。因此,从长远来看,降低增值税的税率是必然的趋势。

三、我国增值税改革的路径

(一)提高增值税立法的位阶

1.规范授权立法

虽然税收授权立法会带来一定的合法性危机,但是如果坚持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可以分阶段的话,那么经过权力机关授权的税收行政立法从广义上也是符合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的。因此,长远来看,现行税收行政立法最终都会上升为法律。但基于税收行政立法的各种立法优势,同时囿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而且在税收授权立法已经在世界各国都成为一种既成事实的国际大趋势下,①税收行政立法仍是我国税收制度安排主要依据的现状,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很难改变。在这种背景下,增值税立法也不可能摆脱这种税收授权立法的桎梏。然而,我们还是可以通过规范授权立法的方式来提升增值税的立法位阶,使得增值税税收立法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现行授权立法进行规制。一方面立足于授权立法实体规则的重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必须遵循负责任和谨慎授权原则,不能在税收立法方面使行政机关替代立法机关,并使之成为税收立法结构之重心所在,税收立法授权必须从抽象授权转化为具体授权,采用“一事一授权的方式”,且必须坚持授权立法不可转授原则,即国务院不得将自己来自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再度转移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一方面构建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机制。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概括授权,或者在接受授权的主体将税收立法权再次转授权的情况出现时,就应当启动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机制,宣告这种授权立法行为无效以及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效率。然而,这种机制的设计会面临着监督主体缺失的问题。税收授权立法中授权主体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那么到底谁来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为就成为一个难题。由此,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可以授权立法,并予以固定。因此,可以通过修改《立法法》中关于授权立法过于原则的规定,重点规制概括授权和转授权的行为。

2.推动《增值税法》出台

作为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必定需要一部真正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来规范和调整,因此,促进《增值税法》的出台是必然的方向。应以《增值税暂行条例》为蓝本,总结多年来增值税运行中的经验,出台《增值税法》。这种路径既可以短时间内提升增值税的立法位阶,同时又对现有制度冲击不大。

(二)消除错误理念

不可否认,要消除人们对增值税初始功能认识的错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且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项工作的难度更大。但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来消除对增值税的错误理念,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

1.增强对增值税中性特征的认识

从增值税诞生之日起,税收中性就成为其最显著的特征,因此,以税收中性为目标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已经成为全球增值税改革的大趋势。我国也应当迎合这种趋势,逐步弱化或者减少增值税的宏观调控功能,以避免增值税背离其初始功能。这就要求治国者转变观念,将增值税仅是作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简单手段,而尽可能少地运用其去调节经济活动,减少对经济的扭曲作用。

2.增强对增值税的间接税特征的认识

增值税基于其间接税的特征,使得其不如直接税那般受到人们的关注,因为其带来的税痛感远没有直接税那么强烈。但增值税的税负却远比我国现行的直接税重得多。为此,需要不断加强宣传,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增值税的实质是对国内最终消费的货物和服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税负会随着商品和劳务的流转层层向下传递,并最终为消费者所买单,因此,理论上并不存在所谓企业增值税“税负”问题,也不存在增值税“税负”上升直接减少利润的逻辑关系。

3.增强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深层次意义的认识

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必定会减少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某些行业的税负。但我们不能以税负的增减作为评判营业税改增值税成功与否的标准。而是要将营业税改增值税放入更大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去理解。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如果放在宏观经济运行视角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完善我国现行流转税的基础性举措、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关系到此轮宏观调控的成败;而如果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置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背景中,则营业税改增值税则具有催生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系的重构、催生直接税体系的建设与改革、将倒逼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构、倒逼新一轮全面改革的启动之深层意义。

(三)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针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窄的缺陷,我们应当抓住当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契机,选择渐进式的改革模式,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这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秉承的渐进式改革的初衷相吻合,是一种路径依赖的延续;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增值税扩围可以选择分两个阶段的改革方案:首先,将与工商业关系密切的一些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可先将与销售货物联系较为紧密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仓储业、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些行业兼具物质生产和劳务提供性质,大部分企业符合增值税纳税人条件,而且从理论上讲,这些行业都是购进劳务,产生的增值理应缴纳增值税。这些行业实行增值税后可以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各行业的密切联系和进一步发展。在我国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实践中,就先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纳入到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其次,等时机成熟时,再将邮政通讯业、娱乐业、旅游业、房地产业及其他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完全废除营业税法律制度,实现各行业税负公平的基本格局。值得一提的是,增值税的扩围,必定会带来对流转税其他税种的影响,最为明显地就是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会挤压营业税存在的空间,并逐步将营业税排除出现有税制体系。这种结果,正是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所欲追求的效果。因为从营业税调节社会财富的功能看,其存在实属多余,有关营业税存在的必要性早有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在营业税取消后,所有的劳务和商品都征收增值税不但有利于统一征管,保证税收征管的效率,而且可以减少重复征税,减低商品和劳务的税负水平,有利于税收公平。在两种税变一种税以后,税负会相应减轻,且税收负担更为均衡。从国务院决定的在上海等地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中,不难发现治国者对营业税的态度以及对增值税扩围的认同。

(四)完善增值税的税率设计

增值税改革论文第7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生产型;消费型

1我国增值税的演变与转型的必然

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开始试点,取得预期成效,2007年7月起又延伸到中部六省二十六个城市继续试点,为增值税改革推向全国不断积累经验,做好充分准备。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这次转型改革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殖税率恢复到17%。增值税转型,一方面可使我国的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和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可使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企业得到更多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主要表现为增值税税基的缩减。核心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从而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

2增值税转型对宏观经济影响

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经测算,2009年全国财政将减少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减少教育费附加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减少企业说负约1233亿元。

但是,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周期的行业的影响不尽相同。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因固定资产投资少,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税负较轻;而资本密集型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产品成本中不予抵扣税金的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税负相对较重。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劳动密集型企业轻税负的优势不复存在。通过《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鉴》中各个行业的新购置工器具设备数据按照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优惠,发现橡胶制品业、印刷业、木材加工及其制品、金属制品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家具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等产业受益最为明显。那些处于稳定经营期或衰退期的企业,由于大规模的产能扩张投资已经结束,因而收益程度并不大;而新办企业如果仍处于基建投资期,未投产形成销售,也不能马上享受到转型政策,只有产能膨胀型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

3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3.1生产型增值税下的会计核算

(1)购进(自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

例1:甲企业属一般纳税人,购入一不需安装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款项已付,设备投入使用,其会计核算为;

借:固定资产1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显而易见,将购进设备所含增值税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

(2)建造领用一般货物必须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2:甲企业领用本企业原材料5万元用于设备建造,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5850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我国税法规定,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具体表现为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3)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征增值税。

我国销售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在会计处理时,只涉及“固定资产清理”,不涉及增值税。

例3:甲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万元,款项收到,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转3.2产型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1)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而是单独核算。

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后,对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同一般货物一样,可以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沿用上文例1,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2)建造领用一般货物不需转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转型后对购进的一般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加区分,因此建造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就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相同,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会计核算具体表现为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无须转出。沿用上文例2,其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50000

贷:原材料50000

(3)销售固定资产应相应的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后,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相同,应计算并交纳增值税,所以在会计核算上,清理固定资产时,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沿用上文例3,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4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纳税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纳税到底有什么影响?下面以实例对转型前和转型后企业所缴税金进行比较说明。

乙企业属一般纳税人,购入一台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值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净残值为0,使用期10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率25%,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

增值税转型前即实用生产型时:每年计提折旧11.7万元,少缴所得税11.7*25%=2.9250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2.9250*6.1446(年金现值系数)=17.9730万元,多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7%+3%)=1.7万元,随着机器设备的使用,它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并随着产品的销售形成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虽不是由本企业负担而是由购买产品方负担,但税务机关确实就该机器设备重复征收了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17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万元,折旧抵减收入少缴所得税17.9730万元。

增值税转型后即应用消费型时:每年计提折旧10万元,少缴所得税10*25%=2.5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2.5*6.1446=15.3615万元,由于购入设备时增值税已作为进行税额抵扣,不存在重复计征问题,企业没有负担增值税,折旧抵减收入少缴所得税15.36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