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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总体规划(合集7篇)

时间:2023-11-19 16:08:42
国土总体规划

国土总体规划第1篇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基础上,制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纲要》以2005年为基期,以2020年为规划期末年。《纲要》的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一章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005年底,全国农用地面积为65704.74万公顷(985571万亩),建设用地面积为3192.24万公顷(47884万亩),其他为未利用地。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2208.27万公顷(183124万亩),园地面积为1154.9万公顷(17323万亩),林地面积为23574.11万公顷(353612万亩),牧草地面积为26214.38万公顷(393216万亩),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553.09万公顷(38296万亩)。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2601.51万公顷(39023万亩),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30.85万公顷(3463万亩),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59.87万公顷(5398万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利用和管理。自《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的成效日益显现: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得到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逐步下降。1997―2005年,全国非农建设年均占用耕地20.35万公顷(305万亩),与1991―1996年年均占用29.37万公顷(441万亩)相比降低了31%。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用地。2005年与1996年相比,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19.63万元/公顷(1.31万元/亩)增加到50万元/公顷(3.33万元/亩),增长了1.5倍。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加大,总体上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1997―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2259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近2万个,全国累计补充耕地227.6万公顷(3414万亩),年均补充耕地25.29万公顷(379万亩)。

――国土综合整治稳步推进,土地生态环境逐步改善。1997―2005年,全国累计实现生态退耕686.25万公顷(10294万亩),沙地面积减少19.52万公顷(293万亩),裸土地面积减少5.01万公顷(75万亩)。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了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缓解了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的趋势。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人口众多、人地关系紧张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土地利用和管理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2005年全国人均耕地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优质耕地只占全部耕地的1/3。耕地后备资源潜力1333万公顷(2亿亩)左右,60%以上分布在水源不足和生态脆弱地区,开发利用的制约因素较多。

――优质耕地减少和工业用地增长过快。1997―2005年,全国灌溉水田和水浇地分别减少93.13万公顷(1397万亩)和29.93万公顷(449万亩),而同期补充的耕地有排灌设施的比例不足40%。新增建设用地中工矿用地比例占到40%,部分地区高达60%,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的居住、休闲等用地供应相对不足。

――建设用地粗放浪费较为突出。据调查,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有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的土地近26.67万公顷(400万亩)。全国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0.3―0.6,工业用地平均产出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1997―2005年,乡村人口减少9633万人,而农村居民点用地却增加了近11.75万公顷(170万亩),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普遍较低。

――局部地区土地退化和破坏严重。2005年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00万公顷,退化、沙化、碱化草地面积达13500万公顷。一些地区产业用地布局混乱,土地污染严重,城市周边和部分交通主干道以及江河沿岸耕地的重金属与有机污染物严重超标。

――违规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2007年开展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查结果显示,全国“以租”涉及用地2.20万公顷(33万亩),违规新设和扩大各类开发区涉及用地6.07万公顷(91万亩),未批先用涉及土地面积15万公顷(225万亩)。总体上,违规违法用地的形势依然严峻。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必须科学分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深刻把握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要求,充分认识我国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的挑战: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到2010年和2020年,我国人口总量预期将分别达到13.6亿和14.5亿,2033年前后达到高峰值15亿左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保有一定数量的耕地;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也需要大力加强对具有生态功能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同时,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将不可避免地占用部分耕地,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也需要调整一些耕地。但是,耕地后备资源少,生态环境约束大,制约了我国耕地资源补充的能力,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到2010年和2020年,城镇化率将分别达到48%和58%,城镇工矿用地需求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将拉动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的进一步增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需要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支撑。但是,随着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的加大,我国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各项建设用地的供给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随着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步伐不断加快,亟待转变土地利用模式和方式,优化行业土地利用结构;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促进国土开发新格局的形成,对调整区域土地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行业、各区域土地利用目标的多元化,加大了调整和优化行业、区域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的难度,统筹协调行业、区域土地利用的任务日益繁重。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土地利用问题的有利条件。从土地利用状况看,我国建设用地利用总体粗放,节约集约利用空间较大,为统筹保障科学发展与保护耕地资源提供了基础条件。从国际背景看,经济全球化、科技革命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从国内环境看,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实现人地关系的和谐发展。

展望未来,我国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挑战与机遇并存。必须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出发,正确把握科学发展与资源配置的密切联系和内在规律,本着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立足保障科学发展,增强土地资源危机意识,树立全民节地观念,妥善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积极探索土地利用新模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

第一节 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落实共同责任,注重开源节流,推进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严格保护耕地。按照稳定和提高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立足解决农村民生问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合理控制建设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努力转变用地方式,加快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防止用地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统筹各业各类用地。按照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立足形成国土开发新格局,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加强土地生态建设。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安排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强化土地宏观调控。按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立足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节 规划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规划期内努力实现以下土地利用目标:

――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2120万公顷(18.18亿亩)和12033.33万公顷(18.05亿亩)。规划期内,确保10400万公顷(15.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保障科学发展的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建设用地空间不断扩展,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科学发展的用地需求。规划期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年均提高6%以上,其中,“十一五”期间年均提高10%以上。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分别为195万公顷(2925万亩)和585万公顷(8775万亩)。通过引导开发未利用地形成新增建设用地125万公顷(1875万亩)以上,其中,“十一五”期间达到38万公顷(570万亩)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得到优化。农用地保持基本稳定,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城乡用地结构不断优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稳定在66177.09万公顷(992656万亩)和66883.55万公顷(1003253万亩),建设用地总面积分别控制在3374万公顷(50610万亩)和3724万公顷(55860万亩)以内;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30%调整到2020年的40%左右,但要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中工业用地的比例。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全面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整理取得明显成效,新增工矿废弃地实现全面复垦,后备耕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低于114万公顷(1710万亩)和367万公顷(5500万亩)。

――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三化”(退化、沙化、碱化)草地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污染的防治工作得到加强。

――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明显增强。土地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市场机制逐步健全,土地管理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节 主要任务

围绕规划目标,明确以下主要任务:

――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统筹安排农用地。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全面管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统筹安排各类农用地,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

――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坚持需求引导与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深度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和工矿废弃地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以加强国土综合整治为手段,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生态功能,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积极推进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的国土综合整治,统筹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制定不同区域环境保护的用地政策,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以优化结构布局为途径,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加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和引导,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促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强化省级土地利用调控,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以落实共同责任为基础,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落实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政策,健全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围绕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努力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

第一节 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扭转优质耕地过快减少的趋势。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分别控制在100万公顷(1500万亩)和300万公顷(4500万亩)以内。

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市场手段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

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力度。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及时复垦灾毁耕地。规划期间力争将因灾损毁减少的耕地控制在73.33万公顷(1100万亩)以内。

第二节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耕地义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对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任务,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

大力加强农村土地整理。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63万公顷(945万亩)和182万公顷(2730万亩)。

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加快闭坑矿山、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17万公顷(255万亩)和46万公顷(690万亩)。

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开发未利用地补充耕地34万公顷(510万亩)和139万公顷(2080万亩)。

第三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第四节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加大耕地管护力度。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广节水抗旱技术,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对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被占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

第五节 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

提高园地利用效益。重点发展优质果园,建设优势果产品基地,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调整园地布局,引导新建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严格保护林地。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占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大江大河源头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管好、用好现有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

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合理利用草场资源,防止超载过牧,严禁滥挖、滥采、滥搂、滥垦。坚持用养结合,科学合理地控制载畜量。加强天然草原改良,培育、提高草地生产力。牧区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生产方式,建设高产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地。半农半牧区发展人工种草,实行草田轮作。支持退化草场治理、退牧还草、草地生态系统恢复重建等工程的实施。

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加强畜禽养殖用地调查与规划,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引导新建畜禽场(小区)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发展畜禽养殖。

第四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围绕提高建设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来控制建设用地的低效扩张,促进土地利用模式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提高,以土地供应的硬约束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城镇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积极推行节地型城、镇、村更新改造,重点加快城中村改造,研究和推广各类建设节地技术和模式,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引导,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优先开发缓坡丘陵地、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地,积极引导城乡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第二节 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防止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严格执行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中工业用地比例。从严从紧控制独立选址项目的数量和用地规模,除矿山、军事等用地外,新增工矿用地必须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审核开发区用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扩区、升级。

优化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依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土地资源环境条件,合理制定产业用地政策,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发展用地,重点保障与地区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用地。科学配置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综合效益,促进地区产业链的形成。鼓励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新兴产业,降低用地成本,促进工业产业升级。调整优化工矿用地布局,改变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现状。

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促进城镇和谐发展。严格限定开发区内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比例,提升开发区用地效率和效益。合理调整城镇用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切实保障民生用地。

第三节 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搞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现有住宅用地超标准问题。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按照尊重民意、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加强对“空心村”用地的改造。到2020年,完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90万公顷(1350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完成30万公顷(450万亩)。

第四节 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保障能源产业用地。按照有序发展煤炭、积极发展电力、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统筹安排能源产业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项目用地管理,重点保障国家大型煤炭、油气基地和电源、电网建设用地。2006―2020年安排新增能源建设用地50万公顷(750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安排新增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20万公顷(300万亩)。

统筹安排交通用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优化各类交通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大力推广节地技术,促进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综合交通网络的形成和完善。2006―2020年,新增铁路用地26万公顷(390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安排11.5万公顷(172.5万亩)。新增公路用地145万公顷(2175万亩),其中,农村公路用地30万公顷(450万亩);“十一五”期间安排新增公路用地55万公顷(825万亩),其中农村公路用地12万公顷(180万亩)。新增港口码头用地3万公顷(45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安排1万公顷(15万亩)。新增民用机场用地5万公顷(75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新增民用机场用地1.5万公顷(22.5万亩)。

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加强水利设施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论证,优先保障具有全国和区域战略意义的重点水利设施用地。推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保障以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和农村饮水安全为重点的农村水利设施用地,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规划期间,安排新增水利设施用地45万公顷(675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安排22万公顷(330万亩)。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工程安排8.70万公顷(131万亩)。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管理。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用地政策,支持矿业经济区建设,加大采矿用地监督和管理力度。按照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临时用地,支持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的实施。

第五节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各地要按照分解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严格划定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扩展边界,明确管制规则和监管措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

落实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用地转用,要简化用地许可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监管;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农用地转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必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强化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

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先采用占地少特别是占用耕地少的选址方案。

第五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围绕加强土地生态保护与建设,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

境,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一节 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严格控制对天然林、天然草场和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对沼泽、滩涂等土地的开发,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严格依据规划统筹安排。规划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未利用地占全国土地面积的比例保持在75%以上。

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布局,逐渐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空间格局。支持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基本农田建设等重大工程,加快建设以大面积、集中连片的森林、草地和基本农田等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屏障。在城乡用地布局中,将大面积连片基本农田、优质耕地作为绿心、绿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

第二节 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

巩固生态退耕成果。切实做好已退耕地的监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地区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基础上,严格界定生态退耕标准,科学制订和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切实提高退耕还林的生态效益。

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对采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有计划、分步骤地复垦历史上形成的采矿废弃地,及时、全面复垦新增工矿废弃地。推广先进生物技术,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的综合治理。

加强退化土地防治。积极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综合整治水土流失;加快风蚀沙化土地防治,合理安排防沙治沙项目用地,大力支持沙区生态防护体系建设;综合运用水利、农业、生物以及化学措施,集中连片改良盐碱化土地;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制度,严格禁止用未达标污水灌溉农田,综合整治土壤环境,积极防治土地污染。

第三节 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快速城镇化地区,要遏制城镇建设用地盲目扩张,鼓励城镇组团式发展,实行组团间农田与绿色隔离带有机结合,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功能。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大力发展城郊农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地。

平原农业地区,要把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放在土地利用的优先地位,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重点优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结构,鼓励发展城镇集群和产业集聚。严格控制工业对土地的污染,防治农田面源污染。

山地丘陵地区,要大力推进国土综合整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活动,积极防治地质灾害。因地制宜加强植被建设,稳步推进陡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以小流域为单元,积极防治水土流失。建立山区立体复合型土地利用模式,充分利用缓坡土地开展多种经营,促进山区特色产业发展。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地区,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禁止向严重污染环境的开发项目提供用地。加强对能源、矿山资源开发中土地复垦的监管,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第六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围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科学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的调控,促进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落实。

第一节 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

根据各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的差异,把全国划分为九个土地利用区,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指导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西部地区。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确保基本口粮田。统筹安排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用地,重点支持依托中心城市和交通干线的开发,逐步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西北区:保障油气和优势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出境和跨区铁路、西煤东运和交通通道的建设用地,逐步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比重,适当降低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支持水利建设和节水农业发展,加强平原、旱塬和绿洲的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严格生态用地的用途管制,重点加强农牧交错带、干旱和荒漠草原区、沙漠绿洲等地区的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土地荒漠化防治。

西南区:保障国道、省际公路、电源基地和西电东送工程建设用地,适当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合理安排防治地质灾害和避让搬迁用地。加强对重庆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用地的政策指导。加强平原、坝区耕地的保护,加大对基本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支持天然林及水源涵养林保护、防护林营造等工程,限制生态用地改变用途,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以自然修复为主的生态建设。

青藏区:保障基础设施和生态移民搬迁的建设用地需求,适当增加农牧区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发展。加大“一江两河”(雅鲁藏布江,拉萨河、年楚河)和青海海东等地区土地整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用地政策指导。加强天然植被和高原湿地保护,支持退化草场治理、“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保护等生态环境建设。

――东北地区。保障先进装备、精品钢材、石化、汽车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能源等产业发展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提高土地资源综合效益。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快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重点保障东部铁路通道和跨省区公路运输通道等建设用地。开展土地利用政策与机制创新,为阜新、大庆、伊春、辽源、白山、盘锦等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提供用地保障。加强基本农田整理和建设,强化粮食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天然林、牧草地和湿地的保护,积极支持黑土地水土流失治理、东北西部荒漠化综合治理。加大工矿废弃地再利用力度,加强采煤沉陷区治理,改善矿区土地生态环境。

――中部地区。加大耕地整理力度,促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合理安排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建筑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和大型煤炭能源基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用地,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晋豫区:合理安排基础设施用地,重点保障山西、河南大型煤电基地建设和骨干通道建设的用地。适当增加城镇工矿用地,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逐步降低人均城乡建设用地。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污染防治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支持商品粮棉基地建设,增强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有序开展山西黄土山地丘陵和豫西山地生态退耕,加强豫东黄河故道沙化土地治理,大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湘鄂皖赣区:支持沿江铁路、主要城市间的快速交通通道等基础设施和淮北、淮南煤炭基地建设。适应城镇化和工业化加快的进程,适当提高建设用地比重。加强对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用地的政策指导。实施基本农田整理工程,促进稳产高产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长江、淮河及洞庭湖、鄱阳湖洪涝、污染综合治理,保障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工程、长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用地。加强洞庭湖、鄱阳湖等地区湿地保护,禁止围湖造田。

――东部地区。严格保护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强水田等优质耕地的保护和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优化整合建设用地,降低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城镇和工业用地外延扩张,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京津冀鲁区:统筹安排产业用地,控制城镇工矿建设用地低成本扩张,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调整区域土地利用布局,重点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曹妃甸钢铁基地和以首都为中心的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支持发展都市农业、观光农业和平原生态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强重要水源地保护和水土资源协调利用,支持京津风沙源治理区的生态退耕、长城沿线风沙带治理和黄河故道沙化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沿海滩涂资源,防止非农建设盲目侵占滩涂资源。

苏浙沪区: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形成工业集聚、居住集中、城乡协调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适度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提高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防止重复建设。积极防治上海及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缓变性地质灾害。严格保护水田等优质耕地,加强太湖、杭州湾等地区污染土地治理,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合理开发沿海滩涂资源。

闽粤琼区:加速建设用地的内涵挖潜和优化整合,从严控制珠江三角洲等城市密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城乡建设用地无序蔓延。适当提高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严格保护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产业和生态建设用地,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海南及其他海岛生态旅游建设的用地。加强珠江三角洲、福建沿海等地区污染土地的治理,支持河口湿地、红树林和滩涂等生态用地的保护。

第二节 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产业布局和国土开发格局,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大力推进优化开发区域土地利用转型。严控建设用地增量,积极盘活建设用地存量,鼓励土地利用模式和方式创新,促进优化开发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国家竞争力的提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扩大,逐步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适度增加城镇居住用地;整合优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支持环保设施建设;限制占地多、耗能高的工业用地,支持高新技术、循环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区内集中连片、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切实加大耕地污染的防治力度。保留城市间开敞的绿色空间,保护好水系、林网、自然文化遗产等用地,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

有效保障重点开发区域集聚人口及经济的用地需求。适当扩大建设用地供给,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促进重点开发区域支柱产业的培育和经济总量的提升,促进人口和经济集聚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合理安排中心城市的建设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人口和经济集聚效益的发挥;加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鼓励城市存量用地深度开发;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促进公路、铁路、航运等交通网的完善,推动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承接优化开发区域产业转移的用地需求,支持资金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用地,促进主导产业的培育和发展,积极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和用地的集中布局。积极推进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严格保护生态用地,切实发挥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在优化城镇、产业用地结构中的生态支撑作用,促进人口、经济的集聚与资源、环境的统筹协调。

切实发挥限制开发区域土地对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屏障作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坚持土地资源保护性开发,统筹土地资源开发与土地生态建设,促进限制开发区域生态功能的恢复和提高,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积极支持区域内各类生态建设工程,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改良。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核定区域建设用地规模,严格限制增加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特色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的建设,严格禁止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产业供地,引导与主体功能定位相悖的产业向区外有序转移。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林地、草地,构建耕地、林草、水系、绿带等生态廊道,加强各生态用地之间的有机联系。

严格禁止在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土地的开发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对依法设立的部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部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必须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确保生态功能的稳定发挥。

第三节 加强省级土地利用调控

根据各土地利用分区的调控方向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等因素,分别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预期性指标(详见附表1―6),强化省级政府的土地利用调控责任。

《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落实,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纲要》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导下,积极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切实落实所属区域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搞好国家与省级主体功能区的空间落实和用地政策上的相互衔接,促进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秩序。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激励约束措施,完善规划基础建设,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按照《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问责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强化战略性和政策性,重点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的目标、指标和任务。地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各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落实总体规划。

第二节 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强化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五年近期规划,明确各项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断完善用地计划分类编制和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落实差别化的计划管理政策。严格以实际用地考核计划的执行,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切实维护土地利用计划的严肃性。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机制,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扩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 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鼓励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国家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加大对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该项收入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倾斜,支持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充分运用市场手段,积极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

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机制。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征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和完善土地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发挥地价杠杆调控作用,规范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范土地出让价格;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实行有利于有效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利用城市现有土地的税收政策。加大闲置和低效用地的税费调节力度,引导建设用地整合,提高用地效益;加大建设用地保有环节税收调节力度,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促进土地向集约高效方向流转;加大对土地深度开发等的税收支持力度,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不断提高土地规划的法律地位。积极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立法工作,严格和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巩固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制基础。依据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完善土地规划管理听证制度,明确违反规划处罚办法,增强土地规划执法力度。

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和变更调查。全面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加强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城镇、开发区用地的集约利用潜力调查评价。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建立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系统,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构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测体系。

从严制定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完善能源、交通和公用设施、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按标准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适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控制并减少划拨供地数量,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外,对其他土地要加快实行有偿使用。

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金土工程”建设,建立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土地市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基础数据的统一地政管理数据库。加快土地管理审批、供应、使用、补充耕地各环节的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强化建设用地监管,确保规划目标落实。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推进规划科技创新与队伍建设。加强土地规划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研究,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学科发展;加快制定或修订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规程、各类用地规划标准和规划成果质量规范。建立土地利用和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借鉴国外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方式。加强土地管理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健全完善规划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切实提高土地规划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

第五节 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改进规划工作方式。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建立和完善规划修编的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扩大公众参与,切实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加强规划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全民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使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规划、政策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国土总体规划第2篇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5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成果进行了认真自查,重点对规划基数、上级规划指标落实、规划图数一致及规划数据库等进行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划基数,辖区土地总面积329661公顷,其中农用地270180公顷,建设用地36084公顷,未利用地23397公顷。农用地中耕地213958公顷,园地860公顷,林地35530公顷,牧草地59公顷,其他农用地19773公顷;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29627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6457公顷。土地总面积及各类用地面积与市核定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一致。

二、上级规划指标落实情况

(一)耕地保护指标至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7170公顷。规划安排补充耕地5984公顷,超过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5984公顷;规划控制耕地减少面积3209公顷;低于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耕地减少控制规模3209公顷。文本中安排的土地开发增加耕地3804公顷,复垦增加耕地94公顷,整理增加耕地2086公顷,耕地增加之和与规划确定的补充耕地指标一致;文本中安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304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允许减少耕地1769公顷,灾毁减少耕地控制在136公顷,耕地减少之和小于或等于上级下达的耕地减少量,与规划确定的增加耕地指标一致。规划中确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74450公顷,超过或等于市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机动指标之和。

(二)建设用地调控指标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8741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137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6697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364公顷以内;规划期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3100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2656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304公顷,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共计2188公顷,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共计912公顷。至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面积控制在162平方米以内。批注[w1]:1758.97《规划》中上述用地安排严格落实了市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用地指标。

(三)中心城区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规划》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的空间管制,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用地6160公顷,其中,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总用地规模6160公顷,包括允许建设区3988公顷,含现状建设用地3130公顷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85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2172公顷,绿心绿带等其他用地0公顷;中心城区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之外的用地规模4631公顷,其中限制建设区4631公顷,禁止建设区0公顷。规划到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达到30万人。包括现状人口14万人,规划新增人口16万人。现状人均建设用地224平方米,规划2020年人均建设用地205平方米。经审查,《规划》安排的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规划》分解下达给中心城区新增用地占用的乡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相匹配,2020年中心城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确定,符合《城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三、规划图数一致性检查情况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1〕号)要求,我局分别对《规划》文本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和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内现状城镇用地面积、允许建中批注[w2]:全市总面积300平方,心城区100平方,占全市三分之一,是否过大?批注[w3]:控制范围与城乡用地扩展边界总用地规模一致?设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等面积进行了检查,经查,文本与附图中涉及各类土地用途分区面积一致。综上认为,《规划》确定的规划基数、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文本与图件中涉及的给类用地规划控制规模一致。特此报告。

国土总体规划第3篇

一、基本概况

xx镇是xx县城所在地,地理座标为东径116°13′,北纬27°33′,距抚州市公路里程64公里,距省会xx公路里程171公里,地势南高北低,最高点卓望山,海拔282.6米,东依xx镇,西与xx县接壤,南靠xx镇,北临xx乡,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年平均气温17.3℃,无霜期273天。

xx镇始建于吴,定建于宋。宋开定三年开场为县后。现xx镇由原xx镇、城南乡、潭坊乡合并而成。全镇20个行政村,分别是北关、附东(含东关)、河东、桥头、岱塘、桥下、集贤、新中、中渡、仙三都、大鹿、澄源、池南、龙和、马停桥、新斜、官仓、东排、陈坊、龙井;145个村民小组,6873户,6个居委会,40余条街,5.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6万人,劳动力10900人)。总面积23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1539亩,其中水田28604亩,旱地2935亩;山林面积20.1万亩,其中有林山面积16.4万亩,稀树林6690亩,荒山42亩,竹林33366亩,杉、松山142474亩,退耕还林总面积13551亩,森林覆盖率达64.4%。

二、人口情况

1.乡镇近10年人口(包含镇区、行政村、自然村)统计;

今年全乡总人口63094人。近十年人口浮动不大,均保持在62000左右。

2.乡镇近10年外出务工人口统计;

今年外出务工人数大约在15786人左右,近十年外出务工人数浮动不大,均保持在15000人左右。

3.乡镇近几年空心化率。

全乡近几年在xx镇人口约为47000人左右,空心化率约为25%。

三、村庄布局

1、村庄搬迁撤并、集聚提升、特色保留、城郊融合分类:

2002年由原xx镇、城南乡、潭坊乡三个乡镇合并而成。全镇20个行政村,145个村民小组,6个居委会,50余条街。

2、乡镇重点建设的村庄有哪些

河东、桥头、陈坊、新斜、东排、官仓等村。

3、村庄具有哪些优势条件(区位、产业、文化等)

以河东、桥头两村为中心村打造中心城镇,以陈坊、官仓两村为中心打造乡村旅游中心;东排农业产业基地1300亩土地流转及猕猴桃良种栽培,打造东排村猕猴桃农旅小镇。,澄源、大鹿、龙和、马停桥、岱塘等村为主的杂交稻制种基地;澄源、新中为主的竹木生产基地等种养殖业。

四、产业发展情况

我镇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优势、相对集中”的原则,围绕主导产业、做大具有xx特色的九大生产基地:(1)以桥头、附东、马停桥、河东村等为主的无公害商品蔬菜基地,面积达11000亩(含复种面积),大力推广反季节大棚小拱蔬菜种植;(2)以澄源、大鹿、龙和、马停桥、岱塘等村为主的杂交稻制种基地,面积达5801亩;(3)以集贤、新斜、龙井、东排、官仓等村为主的瓜类种植基地,面积达到3500亩;(4)以澄源、马停桥、桥下、中渡等村为主的太空白莲示范基地;(5)以澄源、陈坊、新中为主的竹木生产基地;(6)扶助兴华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7)以官仓、东排、陈坊等村为主的食用菌生产基地;(8)以龙和、池南、陈坊为主的特色养殖基地;(9)以龙和、龙井、官仓、陈坊等村为主的烤烟生产基地;通过建立基地,示范引导,有力推动了全镇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形成具有地方特色“一村一品”的农业发展框架,生产基地带动农户4000余户。经济作物产值占种植业产值46%,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37%。

五、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1、生态保护、土地开发、增减挂、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

历年增减挂钩项目984.7264亩,19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立项面积19.35亩,验收建设规模面积13.6275亩。

2、林地、水源地保护情况

我镇已实施了封山育林,对保护区加强巡查。

3、基本农田、园地、耕地农作物覆盖率

全镇总面积23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1539亩,其中水田28604亩,旱地2935亩;山林面积20.1万亩,其中有林山面积16.4万亩,稀树林6690亩,荒山42亩,竹林33366亩,杉、松山142474亩,退耕还林总面积13551亩,森林覆盖率达64.4%。

4、宅基地建设使用情况、城镇已建设规模、预留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

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江西省农民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20㎡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严格执行。规划区严格按照总规控规办理,规划区外按照集镇化符合规划和用地规划后给予办理。

六、公共基础设施情况

1、行政办公、商业金融、农村淘宝、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现状情况;

有政府办公楼1座;有农商银行2座;有1家中心卫生院,21个村卫生室;有1家敬老院;有中学1座,小学3所。

2、殡葬设施现状(公益性墓地位置、数量,农村殡葬现状);

公墓位于新中村。墓区总占地面积为10.5亩,共分为墓穴区与停车场。其中墓穴建设区占地面积8亩,建设有300个墓穴。停车场占地面积1.5亩,我镇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在墓穴与墓穴之间都种植了翠柏,最大限度降低了墓区硬化面积。目前入墓率不高。

3、给水工程现状(水源,水厂位置,农村供水现状)

城区规划区内由县水务公司供水,农村供水由个自然村小组分散无动力山泉水供水。官仓、陈坊由景区水厂供水。

4、排水工程现状(雨水排放情况、污水处理现状);

城区:澄源胥坊、官仓和平建有污水管网及处置设施,其它村都是自然排放。

5、电力设施现状(电源,变电站数量、大小,水电站等);

110千伏变电站两座,220千伏变电站一座;全镇有4座水电站。

6、电信设施现状(宽带覆盖、有线电视覆盖等);

覆盖率均为100%。

7、环卫设施现状(垃圾处理方式、公共厕所配置情况)。

村收集、镇统一装运、县集中处理,实行垃圾处理一体化。

8、道路交通设施现状(重大交通场站、社会停车场)

各村都已实现村村通,陈坊村建有停车场。

七、存量用地情况

1、乡镇低效用地情况

目前土地均有建设及公益事业需要。

2、乡镇供销社、粮管所等国有资产现状情况

供销社、粮管所等国有资产,目前基本闲置。

3、存量用地建设设想

1、满足村民建房需要。2、满足县重点项目用地需要。

八、乡镇目前遇到的问题以及发展设想

1、乡镇未来发展定位的思考?

未来我镇发展定位:以镇村旅游等第三产业为主,持续发展第一产业。

2、城镇主要拓展方向的预判?城镇空间布局的初步设想或构思?

以县城发展方向一致,向北拓展。

3、下一步乡镇建设的重点区域?在建、拟建的重大项目的情况及分布?

在建拟建重大项目:1.惠民水库建设、2.官仓(坪儿上、房车基地、茶厂路)征地、3.陈坊村旅游公里建设、4.谭坊防洪堤建设征地、5.“宜黄之光”光伏产业园、6.官仓、中秋民宿、7.城北征地、8.马停桥种子博物馆、9.东排猕猴桃农旅小镇建设、10.北关村殡仪馆、公墓征地。

4、乡镇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建设用地、产业发展、设施建设等)?

土地征用困难,老百姓手中土地征用难;建设用地受土地指标限制,发展难度大;跑项争资竞争激烈,乡镇争取资金较少。

5、乡(镇)范围内是否有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大项目?

无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大项目。

6、目前村庄建设推进情况,还存在哪些问题?

全年共投入2000余万元,完成新农村建设点29个,其中潭家洲、河东村安置地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环境整治效果显著。

国土总体规划第4篇

一、基本概况

xx镇是xx县城所在地,地理座标为东径116°13′,北纬27°33′,距抚州市公路里程64公里,距省会xx公路里程171公里,地势南高北低,最高点卓望山,海拔282.6米,东依xx镇,西与xx县接壤,南靠xx镇,北临xx乡,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年平均气温17.3℃,无霜期273天。

xx镇始建于吴,定建于宋。宋开定三年开场为县后。现xx镇由原xx镇、城南乡、潭坊乡合并而成。全镇20个行政村,分别是北关、附东(含东关)、河东、桥头、岱塘、桥下、集贤、新中、中渡、仙三都、大鹿、澄源、池南、龙和、马停桥、新斜、官仓、东排、陈坊、龙井;145个村民小组,6873户,6个居委会,40余条街,5.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6万人,劳动力10900人)。总面积23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1539亩,其中水田28604亩,旱地2935亩;山林面积20.1万亩,其中有林山面积16.4万亩,稀树林6690亩,荒山42亩,竹林33366亩,杉、松山142474亩,退耕还林总面积13551亩,森林覆盖率达64.4%。

二、人口情况

1.乡镇近10年人口(包含镇区、行政村、自然村)统计;

今年全乡总人口63094人。近十年人口浮动不大,均保持在62000左右。

2.乡镇近10年外出务工人口统计;

今年外出务工人数大约在15786人左右,近十年外出务工人数浮动不大,均保持在15000人左右。

3.乡镇近几年空心化率。

全乡近几年在xx镇人口约为47000人左右,空心化率约为25%。

三、村庄布局

1、村庄搬迁撤并、集聚提升、特色保留、城郊融合分类:

2002年由原xx镇、城南乡、潭坊乡三个乡镇合并而成。全镇20个行政村,145个村民小组,6个居委会,50余条街。

2、乡镇重点建设的村庄有哪些

河东、桥头、陈坊、新斜、东排、官仓等村。

3、村庄具有哪些优势条件(区位、产业、文化等)

以河东、桥头两村为中心村打造中心城镇,以陈坊、官仓两村为中心打造乡村旅游中心;东排农业产业基地1300亩土地流转及猕猴桃良种栽培,打造东排村猕猴桃农旅小镇。,澄源、大鹿、龙和、马停桥、岱塘等村为主的杂交稻制种基地;澄源、新中为主的竹木生产基地等种养殖业。

四、产业发展情况

我镇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优势、相对集中”的原则,围绕主导产业、做大具有xx特色的九大生产基地:(1)以桥头、附东、马停桥、河东村等为主的无公害商品蔬菜基地,面积达11000亩(含复种面积),大力推广反季节大棚小拱蔬菜种植;(2)以澄源、大鹿、龙和、马停桥、岱塘等村为主的杂交稻制种基地,面积达5801亩;(3)以集贤、新斜、龙井、东排、官仓等村为主的瓜类种植基地,面积达到3500亩;(4)以澄源、马停桥、桥下、中渡等村为主的太空白莲示范基地;(5)以澄源、陈坊、新中为主的竹木生产基地;(6)扶助兴华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7)以官仓、东排、陈坊等村为主的食用菌生产基地;(8)以龙和、池南、陈坊为主的特色养殖基地;(9)以龙和、龙井、官仓、陈坊等村为主的烤烟生产基地;通过建立基地,示范引导,有力推动了全镇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形成具有地方特色“一村一品”的农业发展框架,生产基地带动农户4000余户。经济作物产值占种植业产值46%,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37%。

五、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1、生态保护、土地开发、增减挂、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

历年增减挂钩项目984.7264亩,19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立项面积19.35亩,验收建设规模面积13.6275亩。

2、林地、水源地保护情况

我镇已实施了封山育林,对保护区加强巡查。

3、基本农田、园地、耕地农作物覆盖率

全镇总面积23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1539亩,其中水田28604亩,旱地2935亩;山林面积20.1万亩,其中有林山面积16.4万亩,稀树林6690亩,荒山42亩,竹林33366亩,杉、松山142474亩,退耕还林总面积13551亩,森林覆盖率达64.4%。

4、宅基地建设使用情况、城镇已建设规模、预留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

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江西省农民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20㎡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严格执行。规划区严格按照总规控规办理,规划区外按照集镇化符合规划和用地规划后给予办理。

六、公共基础设施情况

1、行政办公、商业金融、农村淘宝、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现状情况;

有政府办公楼1座;有农商银行2座;有1家中心卫生院,21个村卫生室;有1家敬老院;有中学1座,小学3所。

2、殡葬设施现状(公益性墓地位置、数量,农村殡葬现状);

公墓位于新中村。墓区总占地面积为10.5亩,共分为墓穴区与停车场。其中墓穴建设区占地面积8亩,建设有300个墓穴。停车场占地面积1.5亩,我镇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在墓穴与墓穴之间都种植了翠柏,最大限度降低了墓区硬化面积。目前入墓率不高。

3、给水工程现状(水源,水厂位置,农村供水现状)

城区规划区内由县水务公司供水,农村供水由个自然村小组分散无动力山泉水供水。官仓、陈坊由景区水厂供水。

4、排水工程现状(雨水排放情况、污水处理现状);

城区:澄源胥坊、官仓和平建有污水管网及处置设施,其它村都是自然排放。

5、电力设施现状(电源,变电站数量、大小,水电站等);

110千伏变电站两座,220千伏变电站一座;全镇有4座水电站。

6、电信设施现状(宽带覆盖、有线电视覆盖等);

覆盖率均为100%。

7、环卫设施现状(垃圾处理方式、公共厕所配置情况)。

村收集、镇统一装运、县集中处理,实行垃圾处理一体化。

8、道路交通设施现状(重大交通场站、社会停车场)

各村都已实现村村通,陈坊村建有停车场。

七、存量用地情况

1、乡镇低效用地情况

目前土地均有建设及公益事业需要。

2、乡镇供销社、粮管所等国有资产现状情况

供销社、粮管所等国有资产,目前基本闲置。

3、存量用地建设设想

1、满足村民建房需要。2、满足县重点项目用地需要。

八、乡镇目前遇到的问题以及发展设想

1、乡镇未来发展定位的思考?

未来我镇发展定位:以镇村旅游等第三产业为主,持续发展第一产业。

2、城镇主要拓展方向的预判?城镇空间布局的初步设想或构思?

以县城发展方向一致,向北拓展。

3、下一步乡镇建设的重点区域?在建、拟建的重大项目的情况及分布?

在建拟建重大项目:1.惠民水库建设、2.官仓(坪儿上、房车基地、茶厂路)征地、3.陈坊村旅游公里建设、4.谭坊防洪堤建设征地、5.“宜黄之光”光伏产业园、6.官仓、中秋民宿、7.城北征地、8.马停桥种子博物馆、9.东排猕猴桃农旅小镇建设、10.北关村殡仪馆、公墓征地。

4、乡镇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建设用地、产业发展、设施建设等)?

土地征用困难,老百姓手中土地征用难;建设用地受土地指标限制,发展难度大;跑项争资竞争激烈,乡镇争取资金较少。

5、乡(镇)范围内是否有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大项目?

无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大项目。

6、目前村庄建设推进情况,还存在哪些问题?

全年共投入2000余万元,完成新农村建设点29个,其中潭家洲、河东村安置地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环境整治效果显著。

国土总体规划第5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中的实施评估思考 广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对当地经济的影响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中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探究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的若干思考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几点思考 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思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思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思考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思考 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建议 中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研究综述 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新形势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08-10-24.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EB/OL].中国财经网.http://.cn/roll/20160808/3849444.shtml.2016―08―08.

[3] 王露等.2000―2010年中国不同地区人口密度变化及其影响因素[J].地理学报,2014,(12).

[4] 郭芳.中国粮食地图:从“南粮北运”到“北粮南运”[EB/OL].经济网.http://

国土总体规划第6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律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072-0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通过它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同时也是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土地利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规划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秉承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严格落实保障我们18亿亩耕地生命红线和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理念。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一、我国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

我国耕地面积虽处于世界第四位,但人均耕地面积却为世界平均三分之一,排在世界126位后,耕地人均资源极度匮乏,粮食保障形势非常严峻,所以在我国就必须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这集中体现在必需有计划地、科学用地。

根据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需18.05亿亩。整体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建设用地利用总体粗放,节约集约利用空间较大;二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土地节约集约化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明确。当前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表现如下:一是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二是工业用地增长过快;三是建设用地粗放浪费较为突出;四是局部地区土地退化和破坏严重;五是违规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等粗犷浪费用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法律问题

1.立法与执行不匹配,缺乏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在具体操作中是紧密相连,都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在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有其先导作用,即先有城乡规划用地红线,才能进行建设用地审批,用地审批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城乡规划控制用地范围线,而城乡规划具体落实到用地中,就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要求。城乡规划实施一般由政府直接作为主体,但土地规划实施却是国土部门单一管理,所以土地规划有限度地反作用于城乡规划的具体实施,属于从属地位;两个规划都同时与多种单项规划有千丝万缕关系,如水资源规划、生态规划、林业规划等。但“两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吃饭与建设”等不协调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许多地方尤其是基层乡镇政府对此工作不够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模糊不清、粗放、随意,流于形式。加上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终均以政府文件形式出现,从法律效力层面来看力度不足,明显底于《城市规划法》,这种缺乏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难以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刚性要求。现实中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未能担负起建设用地控制责任,导致城市建设大量侵占耕地,土地浪费严重,地方政府随意违反或更改土地利用规划,超过规划范围的违法占地现象较为普遍和突出。

2.多头规划不统一,缺乏全局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能充分考虑社会发展中的土地利用之需,总体规划把耕地总量硬性指标按照行政区域从上到下层层分解到各级政府。由于国家总体规划的期限较长,影响到土地利用的因素又较多,规划本身缺乏充分听取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用地之需的诉求和意见,从而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局性和前瞻性不足。总体规划不能对用地做出具有一定弹性的空间留存,同时又没有规定对规划的修改审批程序,往往造成已生效的总体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新政策、新战略发生冲突。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划体系,把土地分为建设用地、耕地和未利用之地,其中对耕地直接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比较严格而对于耕地先转为其他用途再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土地利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土地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价值问题、土地质量评估情况等等均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对土地用途区分的规定过于模式化,可操作性差。不同用地主体之间的用地规划不能很好的协调和沟通,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执行规划与用地规划之间的矛盾和脱勾。土地规划制定本身侧重于从宏观上就各项用地的数量上规划管理,但微观管理上就显得较为弱势。很多用地规划都或多或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千丝万缕关系,但受行政管理不同影响,利益出发点不一样,只能“纸上体现、纸下下线、各自为政”,缺乏规划一致性。规划灵活度偏低和科学调整难以实现,因为社会与经济环境变化总存在,但规划难以及时跟上它的变化;同时,随着政府领导人员变动,导致地方管理者无科学的长官意志变动规划,使得规划的作用难以显现其预期效果。

3.执行机制不到位,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浪费从某一方面说是未能有效制定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结果,根据《土地法》第4条第4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这说明单位和个人因使用土地而产生不动产就必须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而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所以由此推定,不动产登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将隶属于不动产利用管理之一,是科学配置不动产重要保障。但是在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里没有明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字眼,却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各项规划如林地规划、海域规划等有很大关联,而同时土地、林业权、海域使用权体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条,所以土地规划作为国土管理前锋,将会在今后不动产登记中保障各项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登记确权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无明文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款,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法规中暂时没有兼容体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这一新法律规章的专用章节,这可能是两个本为一体的法律体系在当前立法中最大缺失。建议今后在立法过程将这两个均涉及不动产的相关法律同时体现在一起。

4.规范对象不明确,缺乏科学性。土地是一切建设的载体,它如何利用是统筹区域布局关键,同时布局是否科学性,也影响生活环境的生态保护。按照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城市建设的要求,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促进人居环境优美、生态良性循环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首先要保护现有生态用地,这必然要与生态建设规划成为密不可分的整体。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土地具有稳定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等政治学意义上的社会功能。就物权法的层面而言,土地的财产属性和资源属性决定了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者既具有权利也应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者的发展权、生存权等切身利益,其权利被侵犯时应享有的申请复议、提讼获取权利救济的制度性保障机制被淡化甚至是忽略,在土地依市场机制进行流转时享有的公平谈判取得合理补偿的权利,使用者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获取社会保障的权利也没有得到法律确实有效的保障。没有救济即没有权利,依据法理,这样的不足也正是当下中国面临土地征迁过程出现不断演变甚至升级的冲突与民生矛盾。土地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其生态价值理应得到更高的重视和关注,土地利用的外部性、公共性决定了使用者负有一定社会义务,应以公共环境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合理利用土地。我国现行法律规划没有规定使用者所就承担的生态学意义上的保值甚至增值的义务,实属缺乏科学性的一种体现。从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对于政府行政部门也无从履行职责,更无从问责行政行为,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几近空白。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策建议

1.完善立法,建议制定专门土地规划法。正如国家主席所说,重大的改革必须要于法有据。基于前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法律问题而言,首先要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不论是规划自身的科学性问题还是权威,笔者认为提高土地利用规划自身的法律位阶方能根本性改变这种状态。这也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只存在于地方政府行政体系中运转,而无地方人大法制监督参与土地规划的审批和修改,比如各级地方人大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行性制定几乎是个空白,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却是不动产的重要载体――用地形成的主要框架,这种将关系民众重要事宜排斥在地方人大法制监督之外是法治建设重大瑕疵。建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由各级政府分级审批,同时应经过地方人大法制监督,如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同意,落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规划内容执行的合法性则应由相应执法机关组织的专门调查委员会审查其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土资源保护的要求,是否违反上级规划。避免政府管理者在制定这一行政行为过程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难以发挥其应有角色,所以裁判员角色应有执法机关来予以评判。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对政府管理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者,予以行政上处分、处罚,避免整个行政管理片面性,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我国法治化建设中。在土地规划法执行监督过程中建议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章“监督检查、第5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和“第60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将土地规划法立法规格和内容提升到一个更高高度。法治政府的前提必须要依法行政,政府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土地利用规划法是土地利用管理部门对土地开发、利用、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赋予土地管理部门在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职权和责任,保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权能够依法行使,职责能够依法履行,从而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法治化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即是职能科学,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必须明确部门的职责,以及规划主体与使用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只有如此方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土地规划自身的法律地位,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较强的强制执行力度也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然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立法能够有效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权与责任,能够把城市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约束之下,合理确定城市规划的法定界限,能够有效制止违反规划、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从而保障规划的目标得以实现,特别是在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之后,国家“十三五”规划出台,有关土地相关改革措施也不断在各地推进,及时立法修律,才能更好地为各地改革创新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和法理保障。

2.厘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关系核心要素。依据法理,法律关系的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对象。笔者认为在这一组法律关系中应该重点明确核心的主客体相关的事宜。法律关系主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作为管理者的政府行政规划部门相关的职权和责任必须明确,一方面从行政管理体制上保障其必要的人、财、物的提供,另一方面也必须明确规划行政部门自身的权力及可以运用和采取的相关的行政制裁手段和有效的行政措施,以确保其行政权力得到行使。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对每个实施阶段都要进行统计汇总,跟踪这一制度执行情况,并形成监管常态化。200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对规划编制做出框架性规定,使土地规划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重实施实效,如政府需在2015年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中期实行评估和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目标考核,体现坚持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一中国政府保护生命线决心,并对不能完成目标的政府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的政府领导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同时土地规划的落实重点在县(区)、镇两级政府,在这实施过程中,依靠卫星遥感技术,对每一个地块规划用途进行ARCGIS矢量化这种可操作高新技术管理,而这就需要国家对国土管理的卫星技术投入巨大资金,才得以实现,说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这一稀缺资源管理。简言之,作为政府土地规划部门,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应有权力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还必须同步启动问责追究法律程序。对于普通公民,土地利用规划相关部门则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措施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当然作为管理者的土地规划部门也必须及时、公正、合法履行职责,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出现的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作为与管理者相对应的使用者,则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利用总体的要求,在其权项范围之内合法合理使用土地,对于任何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于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土地时,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有权提出救济的诉求。因公共利益事项导致其土地利用权利受损行为中,必须得到限制自由的制约,也就是个人土地利益有限让位于公共利益的机制保障。

第三,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土地。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既有财产属性也具有资源属性,甚至具有生产要素的属性。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土地利用规划应严格细致的区分土地的用途,除把土地分为建设用地、耕地和未利用地外,还应再进一步细分为农村居民地、农村道路、水利工程、交通设施、小城镇建设、生态保护、矿产开发、人文历史遗迹保护用地等。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土地集约化、规模化利用将成为一种新的趋势。深入研究土地利用方式,有利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制定和实施,特别是“十三五”规划之后,三农改革的深入,对于土地利用、流转、增值问题日益突出而显现,如何在保障并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使土地的价值最大化,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生态价值的和谐统一显然是一个时代性的课题。

3.细化相关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与时俱进。在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基础上,进行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是实施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是统筹安排各类土地整治资金的重要依据,也是大规模建设和保护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基本依据,实现保护耕地这一土地规划制定初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种规划编制和实施载体,同时它的编制是服务于各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立足了国家战略的角度和立场,确保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的层面,宏观且全面考虑土地利用总体的战略目标和方向,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实施方案。强化并细化专项规划和目标分解。如耕地利用、交通设施、水利工程、城镇建设、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等等,专项规划中必须明确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开垦规划、土地整治和土地管理规划等等。各种规划应在实施层面上进行对接,时间上年度规划与长远规划对接,任务上各种规划的分配落实也必须对接。这样才能形成一个从宏观、中观到微观的层次明确的科学规划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采取行政区划为主,划分为五级规划体系之外还应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性土地利用规划。如流域性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区的土地利用规划、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跨区规划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13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要求,我们应注重民众公共参与度,毕竟每一个关系民众的不动产,它的附着物均是土地,广大民众的参与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同时制定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的实施就必须在广大民众监督底下,将保护耕地的理念灌注入广大民众的当代社会生活理念中,这样将不动产的建设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范畴,满足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发展要求。

在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宏观的基础上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土地利用受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政策、人口、资源、生态、生产要素、周边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土地利用本身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持一定的空间和弹性,对城市建设用地规定一定的浮动幅度,使城市规划有一定的调节空间,规划具有动态性,才能适用客观形势的不断变化而不会失去法律效力,也才能使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合理合法的规划。

参考文献: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2009

[2] 张利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综合方法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3] 张乾.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面临问题及建议.华北国土资源,2015

[4] 程雪阳,沈开举.中国土地利用法律中的公共参与.中国土地科学,2010

[5] 国浩律师事务所.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法治思维.法律出版社,2014

国土总体规划第7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综述

目前,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需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然而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弹性和动态性。另外,规划重在编制贵在实施。规划制定后各地地方用地是否按照规划实施以及实施程度如何,需要通过规划实施评价来分析。到目前为止,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2003年建设部要求进行城市规划动态监测。2004年6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法[2004]133号)》,标志着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制度的初步建立。2005年5月30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32号)》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提出要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价和管理的保障体系。这两项文件建立了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系。2011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实行,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目的与意义

所谓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利用规划执行的效果进行分析、比较与综合后所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冯建美,陈龙乾等认为是提出规划修编的前提,也是确保规划修编依法有序推进的重要措施;王玉波,唐莹认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有利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为新一轮规划的编制提供决策依据和理论支持;高希瑞,张永福等认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可以发现上一轮规划实施的效果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张秀芳,王玉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目的进行了总结,认为规划实施评价的目的是检查现行规划实施情况、促进规划的有效实施、为规划修编和规划调整提供决策依据和改进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

随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实践工作的开展和相关研究的深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目的和意义除了涵盖上述之外,还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有利于把静态的规划编制与动态的实施管理相结合,实现土地利用动态规划,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保持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和连续性,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方案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国内还没有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范例。国内很多学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进行了研究,但是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机制,并且目前为止还没有学者对相关研究进展进行总结,因此本文尝试对中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研究进行回顾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探讨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以期为以后的相关研究工作和实践工作提供借鉴。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研究主要进展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研究阶段划分

国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研究起步较晚,依据已有文献,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起步阶段(1995年前)。最早是从规划实施效益评价研究开始的,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史京文[6’就对土地利用规划三大效益的实质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土地利用规划追求的是三者最佳的综合效益;师学义,王云平从三大效益最优结合的角度出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评价和选择进行了初步探讨;贺晓春,李长林…针对规划实施效果评价提出了连环替代法。

第二阶段是探索阶段(1995年--2004年)。孙施文,周宇对有关城市规划实施评价的理论研究进行了综述,并介绍了开展规划评价的基本思路及具体方法;赵小敏,郭熙[9’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内涵和系统构成,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这些研究为以后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阶段是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自2004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第133号文件和此后的国办(2005)32号文和国土资发(2005)9号文等相关文件之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研究开始逐渐深入。大多数学者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的研究思路是,将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针对某一具体研究区域,选取富有针对性的指标,构建数学模型,对研究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众多学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分类、存在问题。、指标体系构建、评价方法选择和实证研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下一阶段是完善阶段。目前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机制,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还需要加强,另外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评价理论

国外,没有类似于我国相对独立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以政策分析为思想基础的城市规划实施评价研究开展较早,以A,wildvaksy、Alexander、Faludi、Patsy Heaely和Emsily Talen等为代表的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研究成果较为成熟。国内主要有孙施文、平宗莉和陈银蓉等少数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评价理论进行了研究,孙施文,周宇希望通过对有关城市规划的理论研究进行综述,唤起我国对城市规划领域的重视;陈银蓉,梅昀等认为我国土地规划实施评价才刚刚起步,需要加强对其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并基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目的和要求,引入政策科学的理论,提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的内涵;平宗莉,闫整首先对国外规划实施评价理论与方法进行简要的介绍,然后对国内开展的实证研究进行归纳分类,并做出了简要评述,认为目前学术界大多是将国外规划实施评价理论与方法运用于国内规划实证研究并且还处在初步实践阶段。综上所述,国内关于规划实施评价理论的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是对国外规划实施评价理论的总结研究,需要人们在对国内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和我国土地利用情况相适应的理论,同时需要对规划实施评价展开更为广泛深入的研究。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评价方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法是目前研究的重点,目前常用的方法有:成对比较法、层次分析法、综合评价法和模糊综合评判法等,每一种方法都有其优势和局限性。吴秀在其硕士论文中对部分方法的适用范围和优缺点进行了对比分析。然而这些方法难以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尝试将更多的方法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中。汤江龙,赵小敏等,采用理想点法对多种规划方案进行择优。该方法优点是能反映出规划方案间的细微差别,便于实际操作和理解,且评价结果可靠性好。缺点是在某些准则上难以精确地定量化,因而影响理想点的准确确定和理想点方法的评判效果;任奎,周生路等通过构建基于可持续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体系,对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可持续度进行了评价,并且通过测定规划实施的协调度与障碍度,对规划的可持续性进行了分析;陈秋林,毛德华从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出发,将生态足迹法应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中,分析人类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从而反映土地利用是否可持续。周方运用层次分析法较全面的对汝城县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吴秀认为规划实施过程本身最大的特点是不确定性,且受到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而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在处理此类问题上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引入模糊综合评判法进行规划实施评价;陈海素在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系统性和复杂性的基础上,结合层次分析法和综合模糊评判法,建立AHP-FURRZY模型,构建富有针对性的指标体系进行规划实施评价;贺美利结合模糊评判法和PRS模型对潜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张雪松,张莹等将效用函数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中,该方法相对来说操作简单,并且也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黄海清认为灰色综合评价法善于处理信息系统,它能在有限的资料和缺少信息的条件下建模、预测、评估和决策,并基于此构建了基于灰色评价模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支持系统;黄中杰以成都市为例,将变异系数法、灰色关联度法引入规划实施评价中;徐春涛首次将回归分析法应用到规划实施评价中,不仅对规划的各项指标的变化趋势和变化量进行分析,还较好地反应规划各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朱祁连指出在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应当充分利用指标综合法和民意调查两种评价方法,完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规划实施评价模式。

在以上常用方法研究中,理想点法用于对规划实施前规划方案的选取;可持续度法、生态足迹法是对规划实施的总体宏观评价,对具体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等的评价不够,且生态足迹法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AHP-FURRZY、PRS模型、效用函数、灰色综合评价法、回归分析法可以用于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以及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等具体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其中,层次分析法比较简单,但是可能由于个别指标的显著差异从而对规划实施评价造成重大影响;模糊综合评判法排出了层次分析法中可能由于个别指标的显著差异从而对规划实施评价造成重大影响的缺点,但是精确度不够;AHP-FURRZY模型融合了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判法二者的优点,但是计算有点复杂;PRS模型主要用于从“压力-状态-响应”的角度建立一个系统的指标体系;效用函数法计算比较简单,该方法的关键是合成模型的选择;其他的一些方法也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因此,还需要继续尝试其他方法的探讨。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评价技术

3S技术的发展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提供了有力支撑,尤其是GIS技术的应用最为广泛。林艳丽利用GIS技术,采用图层对比法,进行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实施评价;李琼提出了基于GIS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信息系统的构想,并对系统的设计及各个功能模块和数据库的实现方法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薛春露、郑新奇等依据软件工程原理,采用原型开发法设计与实现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系统;赵素霞,胡佰林等以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业务为主线,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的数学模型和具体过程,设计了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辅助决策支持系统,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过程的自动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袁成军结合GIS与DSS技术,以MAPGIS 6.7为二次开发平台,以Visual C++6.0为开发工具,开发一套基于GIS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决策支持系统。开发的系统包括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知识库、用户界面5个部分,实现了数据管理、辅助评价、空间数据处理等功能,为实现规划实施动态评价提供了技术支撑。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评价实践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理论才能够指导实践,同时实践也能够反馈信息使理论得到改正和升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理论只有应用到实际中才能体现它的价值,国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实证研究,按照规划实施评价对象的行政等级可以分为全国、省级,市级、县级和乡镇级五级。目前研究较多的是省级、市级、县级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王玉波,唐莹建立了AHP-FURRZY模型对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实施至2004年所产生的总体效果实施评价,为新规划的编制提供了支持;杨忠学利用单因素多角度法和综合指数法两种方法对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高希瑞,张永福等针对新疆阿克苏市土地利用特点,对上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冯建美,陈龙乾等参照相关研究成果,并根据中牟县的特点以及所能获得数据,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中牟县进行了评价;平宗莉强调规划实施结果评价和规划实施过程评价相结合全面、合理、客观的分析研究方法,从维护公众利益角度对济南市贤文片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出实施评价;另外,钱正强]以南平市为例根据部级生态示范区的要求对部级生态示范区进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研究。还有些学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进行了探讨。吕萌丽,吴志勇尝试采用分解式研究的方法,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年度报告的形式,探讨城市总体规划在规划期限内的实施过程;黎登琴提出了规划实施年度评价思路,通过研究发现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效果波动明显,规划实施的政策延续性不强,规划实施过程的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势在必行。

以上主要是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运作形式的探讨,然而相关的实证研究较少,龙瀛等认为目前大多研究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比规划实施结果和发展现状的一致性,属于时空静态的针对规划实施结果的评价方法,并提出了一种基于Logistic回归和GIS的时空动态的规划实施评价方法。将1947年至2008年分为5个时间阶段,分析各个阶段城市扩展的驱动因素,识别各版城市规划在不同阶段所起到的城市扩展促进作用;并以2004-2008年为例,以各个区(县)为子区域,探讨2004版总规在中心城市、近郊区和远郊区实施效果的空间变化,识别总规在城市扩展中的空间异质性。

在规划实施评价结果的可比性方面一些学者也进行了初步探讨。孙志波对规划实施效益的评价选用的是模糊综合评判法,并且对规划实施评价的结果进行了纵向比较和分析;刘鎏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对乐山市规划实施评价,并在总结不足时指出要应尽可能增加区域内外规划实施的横向对比性评价;徐向克对遂宁市市中区的规划实施效益进行了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分析,但是其在选择比较区域时仅仅以区县所在市州划分经济等级,而且没有选择一个与研究区域在同一等级的区域进行比较分析,因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综上可以看出,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实证研究不够深入,规划实施评价的动态研究相对较少,只是对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具体运行方式以及实证研究和规划实施结果的可比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以后需要拓宽规划实施动态评价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深度。总而言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研究重点。

三、总结与展望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一个完整的规划实施评价机制,虽然目前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理论研究

目前,结合我国土地利用情况,借鉴国外已有的理论,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理论,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机制,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有效实施。

(二)丰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法研究

评价方法方面,虽然相关研究对一些方法进行了探讨,但是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复杂性,目前的方法仍不能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需求,应该进一步加强系统、动态的评价方法研究。

(三)注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技术研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技术的应用不仅省时省力,而且大大提高了精确度和可操作性,同时还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提供了支撑,下一步还应继续加强“3S”等其他技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应用中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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