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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地兼容性(合集7篇)

时间:2023-10-24 10:35:39
规划用地兼容性

规划用地兼容性第1篇

关键词:森林公园规划;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

中图分类号:F326.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501068

森林公园体系规划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实际上也是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一种手段。森林公园规划水平越高,土地利用效率也就越高,这对发展我国的森林旅游业也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森林公园规划中,存在着土地兼容性控制不足的问题,这与用电分类系统不规范、用地评价体系不合理等有直接的关系,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应该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1 森林用于旅游用地兼容性的概念

资源的兼容性指的是一种资源多种的用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步得到利用的性质,或者分步到利用的性质。曾经有某位学者把土地兼容性的使用看成土地使用性质的宽容范畴,同时将允许设置和有条件的允许设置与不允许设置来表征。还有学者指出: 土地兼容性指的是两种以上土地用途,在一起而相互发生负面影响的程度。通过对森林旅游用地分类及特点的分析,森林旅游用地兼容性可以定义为:在森林公园中,同一块土地上不同土地使用性质共生的可能性及一块土地对与它相邻的不同使用性质旅游用地的可接受性。

2 森林公园规划中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措施

2.1 健全旅游用地分类系统

我国的城市以及农村用地采取的都是二元制的方式,其使用的土地分类系统比较传统,旅游用地边缘化问题并没有在传统系统中体现,这种缺失使得森林公园规划无法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兼容,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加大力度实现城乡一体化,在这现实背景下,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颁布了新的土地分类标准,不仅对森林公园规划进行了详细分的划分,相关规划人员可以依据此标准来规划森林公园,以此大大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新的土地分类标准的颁布与实施,不仅使旅游用地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化,同时对兼容性土地的控制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2 规范森林旅游用地评价

现阶段我国使用的森林公园规划制度主要来源于总体设计规范,在该规范中,着重强调了森林旅游资源的评价,目前森林公园规划,主要是以风景资源评价为重点内容,并没有涉及到土地评价的内容,这是森林旅游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的重要原因,在对森林公园进行规划时,往往会出现土地利用方式与其所具有的功能并不统一的问题。现今土地资源越来越小,而森林公园的规划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为了保证我国的土地资源能够科学合理的被利用,在建设森林公园时,必须规范其用地评价制度,以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规范用地评价制度:

规范内容与方法,用地评价内容与方法直接反映着用地评价水平,传统的规范中几乎不涉及用地评价,即使涉及内容也比较陈旧,无法适应现阶段森林公园土地规划利用的新情况,因此必须对评价内容以及方法加以规范;评价成果应该正确的运用到实践中,这样才能发挥用地评价的作用,注重总结评价成果,将其编制成文案等形式,以便管理保存;增加评价内容,目前森林公园规划评价内容的重点是风景资源评价,除此之外,还应该添加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兼容性的评价,评价内容越全面,评价结果也就越真实,越有利于指导实践;正确的运用评价成果,比如在森林公园规划期间,可以充分的利用土地兼容性指标,对规划项目进行有效分析,然而在规划管理这时间里,也能利用土地兼容性指标并且把它看作是监督项目,以此为编修提供借鉴。只有规范森林旅游用地评价体系,才能使森林公园规划更加科学合理,保证城市建设用地得到充分的利用。

2.3 有效控制森林公园区划

所谓森林公园区划简单的说就是根据功能需求来对某一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细致的划分,以此来保证每一个功能区中的建设项目都与其功能相符合,进而实现土地利用之间的兼容。一般情况下,森林公园布局通常都是以游览区为中心,将各个功能系统有效的连接起来,在突出各个功能区各自的优势之外,还能够做到协调发展,进而使得整个功能系统更加协调,其兼容性更强。

森林公园总体布局与功能区划中应关注各功能区环境氛围、空间尺度、竖向空间和建设时序等方面的土地兼容性控制问题。在环境氛围建设方面,应遵循地域分异规律,确保各个功能区土地使用性质与其所处的环境密切相关,要求功能分区有利用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在空间尺度上的兼容性控制方面,各功能区要服从全局需要和功能的耦合分工合作体系,既要满足大尺度空间范畴功能区之间和土地利用大类的差异性与协调性,又要满足功能区内用地的相似性,使同一功能区内部不同地块之间用地性质在大类上一致性情况下,在中小类用地之间的兼容。在森林公园竖向规划方面,要有利于维护原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合理利用地形象素和地景素材、有效保护与展示大地标志物。在森林公园时序规划中,需要兼顾不同功能区块、不同地块的开发利用条件,难易程度和资金保障情况,合理确定森林公园开发建设时序,以促进森林公园土地利用的兼容性控制。

3 结 语

综上所述,对森林公园规划中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进行探讨十分必要,因为现阶段,我国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只有合理的利用,才能使我国的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对其土地利用兼容性进行探讨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黄秀娟,刘伟平,兰思仁.森林公园旅游产品开发的评价模型与应用――基于旅游产品开发的适宜性角度评价[J].林业科学,2009(07).

规划用地兼容性第2篇

【关键词】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

National forest park planning of land use in the compatibility of control

Pan Yudao,Song Xin

(Guizhou forestry survey and design co., LTD,Guiyang 550000,China)

Abstract: National forest park in the cultural resourc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play a role of effectively protect, If not reasonable of land use of national forest park, Failure can lead to national forest park planning, waste of land use and environmental issues, Etc. The analysis in this paper, From the compatibility of land use control, Control way of its feasibility.

Key words: National forest park planning; Land use; Compatibility of control

国家森林公园不仅可带动旅游业的发展,还可带动经济与环境保护的作用,其在国内外主要以资源保护、土地利用与旅游开发进行研究。国家森林公园的土地利用研究者通常以非旅游领域的学者身份,从利用的角度对土地进行研究,选择坡向、地形、游道距离、坡度与重要景点距离等,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对国家森林公园旅游景点选址与适宜性进行分析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对其规划中土地利用控制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本文分析土地利用兼容性在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中的控制方法,这对于旅游用地具有深远的意义。

1、土地利用的总体重要性

土地利用包含城市建筑用地、森林用地、旅游用地等几个最重要的方面,其中部级森林公园建设总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2%。在城市总体规划当中,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规划、城市自然环境、现状特点、资源条件进行统筹兼顾与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从而实现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旅游规划首先要以人为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统筹城市旅游、区域旅游的总体发展,特点是考虑土地利用的合理性与针对性,实现土地节约性经济最大化的目的。

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通过一定时间与区域规划,当地政府以长远发展为目标,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当地社会条件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因素,统筹安排土地开发、土地利用、土地整治及土地环境保护。

国家森林公园要遵循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结合保护与开发、整体效益、协同发展五个主要原则,以生态、旅游经济理念、可持续发展为依据。同时,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要体现人文关怀,为当地人民创造休闲度假空间、娱乐空间、森林科普空间以及农业观光空间等综合性天然户外活动场所。

城市建筑规划、旅游规划总体、土地利用规划、国家森林公园等都是紧紧围绕着土地利用,从上面看出土地利用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基础及因素。因此,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一定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考虑与规划,才能体现节约型、生态型、经济型的国家森林公园。

2、土地兼容性控制途径

2.1健全旅游用地分类系统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扩大,土地规划主要使用198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与《城市用地分类系统》,经过长期的发展,不仅使土地规划缺失,还导致旅游用地边缘化。由于土地分类各异,无法集中与统一,导致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与土地利用不协调,造成两者土地分类不兼容。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国土资源局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政策,通过该政策,国家森林公园可在土地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际情况与条件,重点细化与创新增减国家森林公园用地类型,不仅为旅游用地的兼容性控制提供科学的依据,还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比如对旅游用地进行规划时,可将服务住宿用地细分为星级酒店用地及度假村用地等。

2.2规范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评价系统

我国森林用地评价系统较为传统,已经适应不了现代化国家森林公园的发展需求,而其规范依据主要参照《中国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与《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两个规范依据对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条件的评价过于偏重,而对其用地规范未做出详细要求。因此,在现有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中普遍存在以风景资源评价为中心,土地评价失去主体地位,最后导致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土地结构与土地利用功能无法衔接等问题。

2.3有效控制国家森林公园区域化

国家森林公园区域化是指按国家森林公园功能划分土地利用,从而确保各个功能区满足功能要求,保证功能区内与功能区外的土地利用保持兼容。游览区一般是作为国家森林公园空间布局的中心,从而协调各功能系统,体现各功能区特点与保持总体协调。在国家森林公园建设中,相邻地块不兼容且互相制约,比如在国家森林公园增加功能时,会导致相邻地块的功能减少或价值降低。因此,在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的问题中,可通过国家森林公园功能区划分与空间布局作为控制途径。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在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中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只有合理利用及严格控制土地兼容性才能使我国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对森林公园土地利用兼容性的探讨极其重要。

【参考文献】

[1]叶新才,袁春.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中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J].林业经济问题,2011,02:162-166.

[2]黄淑娟.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中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J].农业与技术,2015,10:82-87.

[3]唐建兵."反规划"理论视域下的国家森林公园旅游规划探讨--以自贡市飞龙峡国家森林公园旅游规划为例[J].林业资源管理,2014,02:26-30-34.

[4]刘丹丹.3S技术在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和管理中的应用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05.

规划用地兼容性第3篇

关键词:规划;使用兼容性

[中图分类号]TU984.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11-0087-02

基于土地使用兼容性的重要性,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剖析城市规划中土地使用兼容性。

一、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作用

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是指土地使用性质的宽容范围,一般以“允许设置”、“有条件的允许设置”和“不允许设置”来表示,因此有时也称为“土地使用相容性”或者“建设用地适建性”。土地兼容性控制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的弹性、活力和可操作性这一点充分体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中国城市建设控制与引导层面上的规划管理与设计工作,它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规划范围内地块上的土地开发利用做出具体规定,表现为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处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联络环节”性质的规划编制层面,同时也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相衔接的重要环节。

土地使用兼容规划本身的不完善,难免给土地使用规划管理带来了困难,使土地开发脱离了规划的有效控制。因此,研究与完善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管理,对于我国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二、我国当前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存在的问题

1.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地位不清、体系不全

在中国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中,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控制,在规划编制、实施与管理阶段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控制在中国的规划编制、实施与管理上没有赋予应有的法律地位,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因此,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的不完善是中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失控的重要技术原因之一。

2.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趋于程式化,科学性和适应性大打折扣

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上,很多规划设计作品和方案均采用建设用地的适建表来规定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控制,很少考虑规划基地的差异和规划项目的性质而随意套用。不同城市有不同的特色,同一城市在不同的区块地段上差异也极大,因此在进行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时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3.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公众参与不够,无法实现动态控制

目前控规的编制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行为,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规划过程,很多经济、社会、环境等需要定量定性综合分析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和解决,结果造成在确定土地利用的细分和兼容性控制时,完全由规划师或者领导主观决定,无法实现动态监控。

三、强化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的方法与途径

1.规范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的相关法规制度

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在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与实施阶段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从法律地位、技术措施和操作层面上提供有效保障。在规划编制方面,建议将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以强制性内容纳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要处理好前后的衔接和深化工作,真正将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落到实处。在技术手段方面,必须制定定量定性的土地兼容决策依据,从兼容原则、兼容标准、兼容方式等方面提出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的思路与方法。

2.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工作,合理确定土地兼容性控制范围和控制方法

(1)土地使用性质的确定和兼容性控制最主要取决于城市功能结构的布局与安排。(2)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控制。(3)土地使用性质的确定和兼容性控制与城市空间环境密切相关,包括城市景观环境、城市形体空间环境、城市历史文化环境等。

3.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的重点是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是城市规划建设中最常见的两种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优化城市整体布局、调整用地结构、完善设施配套,由此推动城市健康快速发展。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城市建成区进行,后者则在建成区内进行。

4.从规划项目和规划基地的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地新增用地类别

任何规划项目都有自身的实际状况和条件限制,因而其规划目标也很有针对性和侧重点,有的可能涉及整个规划基地,有的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对于这些用地可以根据项目功能需要进行用地细分,甚至可以考虑新增用地类别,更有利于项目的规划与实施。

四、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城市规划确定的每块城市土地的使用性质,是根据城市用地的区位条件、功能布局、交通组织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受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城市生活活动需求所制约,也受到市场供求调节机制的影响。因此,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如何确定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既要尊重城市规划区内的实际状况和区内外的综合影响因素,又要全面考虑城市近远期规划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实现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一体化和最大化。从而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的使用效益,从空间布局上落实城市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吴青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J].中外建筑,2010年5月.

[2]曾新春.土地利用弹性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实践――以南京市浦口中心地区为例.200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07年9月.

作者简介:

规划用地兼容性第4篇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城乡规划

Abstract : With the modernization progres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scenic construction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indicator of many major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but in the scenic area planning, we often encounter the technical problems such as land use compatibility. In this paper,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it relates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cenic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olving measures for the land use compatibility in the scenic area, hoping to be able to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scenic area planning management.

Key words: scenic area planning; land use compatibility;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风景名胜区的概况

风景名胜区简称为风景区,一般是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备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按照规定我国风景名胜区有两种分类,即部级和省级。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我国的部级风景名胜区。

众所周知我国文化历史悠久,名胜古迹众多,风景名胜的规划建设发展历程十分漫长,但是真正带有现代元素的风景名胜区开始得较晚,最早设置是在上个世纪初,直到改革开放后才逐渐兴盛。30多年来,国家先后公布的部级风景名胜区有208处,其中被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有22处,另外省级风景名胜区有698处。

2.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依据

每一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如《城乡规划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是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十分重要技术指导文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应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政策,以保护国土的优美景观和文化遗产为出发点,去发掘和观赏风景名胜资源本身的个性与价值,为广大人民群众造就清幽秀美的休闲娱乐环境,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社会经济效益,有效的促进各地区科学技术、文化建设、社会经济等的发展。

3.风景名胜区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问题

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主要有两个方面:(1)指不同土地,利用性质在同一土地中共处的可能性,反映的是同一块城市土地中多种性质综合利用的相容程度;(2)指同一土地,利用性质的多种选择与置换的可能性,反映的是土地利用性质的灵活性还有周围环境对该土地利用性质的约束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使用兼容性是已有的规划环境条件对自由土地的使用情况的相容与否的表现。因此,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衡量标准主要表现为周围环境可以承受的物质活动的容量和土地利用给周边环境造成的潜在压力。通常来说,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般表现为第一种,即同一片土地上不同使用性质共存的情况。

在我国以自然景观为主要元素的风景名胜区中,大部分是以草地、耕地、园地、林地、水域作为首要载体,如梯田、草原、水景、湿地等自然风景游览胜地。众所周知,我国的自然风景游览胜地的建设历史悠久,除了那些在荒凉的沙漠戈壁、寒冷的冰雪高原、浩瀚的海洋等条件恶劣的区域之外,大多数的风景名胜区与人们的休养生息息息相关。游览设施很少独立存在,主要以就近的城市、县乡、林场、村庄等人类居住点用地为依托。

据统计发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有大部分独立于乡镇一级行政管理机构而存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中常出现风景游赏用地增加,而水域、耕地、林园地面积相应减少,游览设施增加但居民生活用地基本不变化的现象。因此,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土地使用兼容性的不完善已经成为规划人员经常要处理的技术问题。可见探讨与完善风景名胜区土地使用兼容性的有关规范,对于我国风景名胜区规划用地的落实,其重要性与作用是巨大的。

4.城乡规划背景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意义

我国于07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在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城乡空间格局也得到了很好的协调,人们居住环境也得到了改善,有效的促进了城乡社会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后国家又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于2011年颁布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而制定的覆盖城乡规划体系的技术标准,主要是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科学合理集约节约地管理利用土地资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颁布与实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及《土地管理法》相互衔接,为城乡全区域的所有土地的统一管理和分类提供了依据保证。另外,其作为我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中的根本标准,为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5.风景名胜区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解决方法

风景名胜区与城乡居民点有很大的区别,后者主要以建筑物为主,风景名胜区以保护观赏为主,建设用地以游览设施用地为主,在对景区进行改造建设时不会改变景观本身的面貌。风景名胜区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与管理工作,可从以下方面改善:

5.1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土地使用兼容性并没有明确的决策标准,使得规划和管理者较难作出科学有效的判断,而且带来一些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因此,要深化和完善规划程序的有关内容及技术,制定科学有效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评判标准,进一步对决策标准进行量化评价。5.3风景名胜区土地规划使用性质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该地的实际使用目的,还要考虑该地使用功能的依附性质,也就是本质性质及附加性质。比如山峰在被植被覆盖时,就会产生生态、季相、森林景观,成为风景游赏用地吸引众多的游客,但林地是其本质性质;梯田一般来说唯有在耕耘的季节才会呈现壮观的梯田风光,此时才能形成的风景游览用地而吸引众多的游客,那么耕地就是其本质性质;还有一些低地存在水时就会有各类水相景观,从而能成为风景游赏用地吸引众多的游客,那么水域就是其本质性质。

在规划和管理过程中,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利用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对接,取消风景游赏类用地类别,将风景游赏用地根据其本质属性,划入其他相应的用地分类中,在风景名胜区的功能分区将对应的范围划为风景游赏类功能区;或将风景游赏用地按照其本质属性补充分类,对应统计。

5.2城市的发展一直都在变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也在逐渐进步,规划本身不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不符以及不实际之处。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就要顺应时势,依据这些变动而作出对应的有效的规划措施,要对土地使用的变动状况进行具体的分析记录,定期对规划用地结构以及相关的设施需求进行检验核实。如此一来既丰富了土地使用兼容规划与整编的工作经验,也可以为下一次的规划调整提供完善的数据。这是一个长久且持续的动态管理过程,要求相关的规划与管理工作人员投入较大的精力与时间。要确实做好这一项如此复杂、长久、细致的工作,现有的规划与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数目都要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与增加。

6.结语

在我国城乡规划现有的背景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作为我国城乡土地规划的基本技术标准,现已经颁布并逐渐落实。当然,为了更好的给广大人民群众造就清幽秀美的休闲娱乐环境,并且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社会经济效益,更好的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效的促进各地区科学技术、文化建设、社会经济等的发展,我们更加期待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专业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得到及时的修订与颁发,以便适应如今风景名胜区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静雯,严杰. 土地使用兼容性之弹性控制策略研究[A]. 转型与重构——2011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 2011 .

[2]孔孝云,刘小钊. 关于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几点思考[A]. 规划创新:2010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 2010 .

规划用地兼容性第5篇

【关键词】控详规划;城市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自80年代进入我国,经过20多年的探索实践已经在我国逐步形成完善的规划及管理体制,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又使控制性详细规划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使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更加普遍的被运用,也使各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使控详规划编制更加方便管理是我们规划设计者这几年一直摸索研究的问题。

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地区控详规划就是在规划法刚实行不久接手的,如何使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地区控详规划更加合理、合法、适合规划管理是我们这次工作的主要任务。

哈尔滨西客站地区位于哈尔滨市区西南部,规划范围东起兰州路,西至迎宾路和城乡路,南起规划伊春路,北至康宁路,总占地面积为1590.25公顷。按照2009年6月审批通过的《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发展规划》,我院于2010年6月编制完成《哈尔滨西客站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次规划以促进西客站地区整体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为出发点,运用控制性详细对各类用地的控制要求,达到规划所要求的目标,使哈西客站地区的建设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

1 控详规划编制的要点

1.1按照《哈西地区发展规划》对西客站地区的规划用地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内容进一步深化、细化;

1.1.1 容积率的确定

规划区内容积率控制标准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问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在符合城市规划,符合地方性法规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影响城市景观、城市交通等因素的前提下,西客站地区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设计和城市景观需要确定。

居住用地:西客站核心区(南、北广场周边地区)的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5;一般区域不得超过3.0;保健路――哈双公路以南区域及绥化路以南等区域,容积率不得超过2.5,规划中小学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1.2。

商业金融用地:西客站核心区(南、北广场周边地区)的商业金融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4.5,局部重要景观节点、地标建筑区及其他重点控制区的商业金融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7.0。

混合用地:西客站核心区(南、北广场周边地区)的混合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5,区域混合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2.5。

1.1.2 建筑密度

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建筑密度不超过25%,一般多层住宅项目的住宅建筑净密度不宜大于28%,高层住宅项目的住宅建筑净密度不宜大于20%;公共建筑用地的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40%,特殊地段建筑密度不超过60%;混合用地建筑密度不超过35%;其他用地建筑密度参照《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的有关要求确定。

1.1.3 绿地率

规划确定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公共建筑用地的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低于20%;混合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其他用地绿地率参照《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的有关要求确定。

1.2吸收西客站地区整体城市设计的先进理念,使控详规划与城市设计融为一体;

1.3三是联合各专业部门,准确核对规划路网及各项基础设施;

1.4征求教育、交通、医疗卫生等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确定中小学规划、公交规划、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

1.5五是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增加公共绿地,提升城市景观环境品质。

2 控详规划编制的创新点

2.1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借鉴北京等城市的经验,在控详规划中提出了混合用地的概念;

混合用地是在规划中不确定用地的性质,但根据城市设计的空间高度要求确定用地的控制指标,使规划用地更加适合规划管理,更加便于在今后具体项目的选址落位。

2.2对用地兼容性实行分类控制,便于规划审批,提高土地使用的灵活性;

2.2.1 兼容方法

在本规划用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在总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实际操作时有适当的灵活性,本规划将用地按兼容程度分成可兼容、补偿性兼容、不宜兼容三大类。第一类指允许被其它用地兼容,第二类指被兼容后必须在附近合适的地段加以补偿的用地,第三类指不宜被其它用地兼容的用地。

2.2.2 可兼容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可被一类居住用地越级兼容;各类居住用地可被为本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在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相互兼容;生产防护绿地有条件时可被公共绿地兼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混合用地等用地可被绿地兼容。

2.2.3 补偿兼容用地

城市内非显要位置的一般性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小区及居住组团级绿地)可补偿兼容;一般地段的商业、办公等用地可被居住用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偿兼容;学校、医院、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等可补偿兼容;支路、停车场、菜市场、幼儿园、变电所、公共厕所、加油站、燃气供应站等也可补偿兼容,但上述用地被兼容后应就近补足相应面积。

2.2.4 不宜兼容用地

城市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含主、次干道,桥梁,各类汽车站用地,城市主要广场,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主要电力、电信设施,高压走廊,防空设施用地,供热、供气设施,防灾设施,主要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泄洪池、排洪沟,隧道,特殊用地及控制建设地带等不宜被兼容;城市核心地段带有标志性的商业、文化用地,有特别要求的用地以及重要政府机构用地均不宜被兼容。

2.3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确保城市设计与控详规划有机结合;

按照《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发展规划》的城市设计要求,控详规划在设计中考虑空间高度问题,对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建筑高度较高的地块,在确定控制指标时容积率较高,建筑密度较低;在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建筑高度较低的地块,在确定控制指标时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较高;并根据城市设计确定的空间高度要求,确定哈西地区的重要节点及沿东西何家沟两岸的控制要求,使哈西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加注重城市空间形象的打造,使规划更加适合规划管理,便于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指导。

2.4 丰富图则成果表现形式,便于规划审批。

3 城市设计导引

3.1 建筑体量

哈尔滨西客站核心商务区的地标建筑及其他商业建筑的尺度应大气,以虚体连廊等连接各建筑,有助于形成商业连续性。沿主要交通道路布置高层建筑,构筑城市快速交通廊道的建筑节奏感。

3.2 建筑色彩

确定哈尔滨西客站地区的建筑色彩以淡雅建筑为主调。延续哈尔滨城市的传统色调,以浅色为基调,在不同的区域适当变化,以白色、浅米色黄、黄色和灰色为主。局部以砖木色为调解,形成建筑亮点区,以达到色彩的多样性。

3.3 建筑风格

选取自然简约的现代欧式风格,注重功能布局,建筑体量大气稳重,表现以明确单纯的几何形体,不过多强调装饰。加强建筑与环境的结合,以求做到公共空间与建筑形成有机整体。并且特殊设计第五立面-屋顶,成为地区的特色建筑符号。

3.4 历史保护

规划区内的保护遗址包括“731工厂”和历史厂房建筑,应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重点保护历史建筑实体,加强对历史保护建筑周边影响区的控制,保证周边建筑的高度、尺度、色彩及风格应与保护建筑协调。

3.5 建筑小品设置原则

建筑小品及雕塑造型要新颖、具有强烈的时代气息、具有地域和民族风格、注重新型材料的应用。

规划用地兼容性第6篇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图则;土地使用兼容性:容积率

中图分类号:TU98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5-0099-02

2005年,中山市就开始了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工作,至2008年年底,中心城区和中心镇的编制覆盖工作基本完成。通过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这项工作,我们进一步了解到规划管理中有法可依的根本问题。在规划选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修建详细规划和建设方案审查等阶段,均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工作。同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了土地开发强度,并在土地公开出让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土地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而且推动了土地的集约利用,使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作用得到了充体现。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对于规划工作者而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相当熟悉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我们对建设用地各个地块制定了许多指标的相关规定,有强制性的,也有指导性的,有刚性的,也有一些是弹性的。可以说,土地使用的弹性指标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城市用地规划的灵活性要求,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实际工作中,由于规划区地块具体情况各有差异、开发建设条件复杂多变、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等不确定因素,导致土地最终使用性质有可能要调整和变更。调整和变更的依据、宽容范围等这些问题是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经常碰到的难题。现在随着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工作的完成,我们不得不面临大量的调整工作。这些调整一部分来源于规划地块的预期目标无法实施和操作,另一部分则来源于市场经济带来的不确定。我在日常的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就经常碰到如何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扰,对此也产生一些尝试和思考。

1 控制图则需要深化和补充的问题

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年限,也就是说规划目标可以是近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往往我们的规划都较为理想,那么对于现状的东西,怎样与规划衔接?规划的目标如何才能落实?这些都存在矛盾和争议。例如在一个经济较为落后的镇外缘地区,我们规划了一块完整的公共绿地,但是现状该地块沿街有一些民居和商铺,一般传统做法是我们在控制图则中直接规定了整块公共绿地的指标,对现有的民居和商铺却没有实施指导的建议。其实政府尚未有足够的财政支持,而且又处于外缘区域,该绿地的实施可谓是遥遥无期,现状的民居和商铺却需要使用,但是按照我们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这些民居和商铺新的修缮和报建都不能进行了。我们认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划就要考虑这些问题,可以有不同的做法,要不这个公共绿地就要避开这些民居和商铺,要不就要深化和补充控制图则,说明政府没有确定意图要建设这块绿地之前,控制图则就应该说明在现有规模和界线的范围,允许民居和商铺进行哪些修缮和报建,这样既可以解决日常的纠纷,也可以保证日后政府要实施规划之时,不增加建设公园的成本。

另外,中山市现在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初期,城市设计并没有同时跟进,尤其是城市重点地段也没有开展这个相关工作,导致单独编制完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形态指导意义和控制作用并不明显。即使在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中、后期,对一些编制了城市设计的地区,城市空间形态的要求也未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得到完全落实。城市设计的要求没有细化落实到法定规划层面,是专项规划编制意义的一种缺失。因此,我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的时候,对涉及的城市设计要素,必须作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以保证重要城市公共空间的环境品质。

2 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分析判定

对于规划师来说,每个人在做规划的时候,都是立足法律、法规进行方案或受其约束,往往都要合理地安排各种城市用地,但是这样的合理规划在现实中却显得孤立无助,面对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奔和各种复杂的突况,规划师不得不做出调整和让步。由于土地使用兼容性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在实施上也带来了不少困扰,甚至在管理中产生一些漏洞。

2.1 土地兼容性的困惑

2.1.1 法律地位不清,体系不全

目前现行的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中,对于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控制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兼容性的问题一直也没有在规划编制、实施与管理等阶段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仅仅强调的都是分区、土地性质和控制指标,很少提及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虽然较为重视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控制,但是至于如何进行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控制并没有深入研究,仅仅以“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来体现。

2.1.2 土地使用兼容性的确定缺乏操作性

土地使用兼容性的确定仅仅是技术性,一般是由设计人员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单独予以规定,考虑难免带有片面性和主观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候,规划师在确定兼容性时只是简单地制定一个兼容性表格,说明了地块内可以兼容哪些性质的用地,但是并没有给出哪些用地组合是最佳的,或者哪些用地虽然可以兼容但并不是最佳的,实际上并没有达到预想的要求。而现实情况是,这种兼容性的确定不应该由规划人员来确定,而是留给市场,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决定哪种用地的模式是最合理的,规划人员只需要给出指导性意见即可。

2.1.3 现行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管理的随意性过大

在通常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表中,有一种情况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与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允许土地使用兼容。它没有单一的、明确的决策标准,决策难度较大。正是这种情况,由于缺乏明确量化的决策依据,管理者较难准确做出科学的判断,以致随意性较大,很容易受某些利益驱使或权利左右而决策失误。

2.2 土地兼容性的正确认识和完善

首先,建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要根据规划地块的具体环境条件,补充对每个地块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包括与其兼容的土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制高度、绿地率等指标允许的调整幅度。这样做虽然会大大增加规划的复杂性和工作量,但能促使规划设计人员从较大的地区范围、多角度、比较深入细致地去研究控制指标制定的合理性与弹性,而不是按土地使用性质与一些指标控制的常用值来轻易套用确定。

再者,规划师引导规划,却是市场决定规划。规划师的局限性导致了对一些问题的判断会有偏差,但是也不能否定规划师在城市规划中的积极作用。因此对于某些拿不准的用地,规划师在提出合理方案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让方案在市场的作用下进行自身优化。规划师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候就是要在保证强制性指标的前提下,如何定好一些灵活性的“格子”,让不同的利益集团协商决定该在“格子”里填上什么。

3 容积率调整问题

规划用地兼容性第7篇

关键词:用地功能复合;复合开发;用地兼容性;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 the Tangjiawan Coas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 for example, described the concept of composite land use function, and to explore the scope of its land use compatibility, the combination of form and proportion, as the reference for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of the city.Key words: composite land functions; composite development; land use compatibility;

中图分类号:U412.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土地使用历来都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其中涉及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也是规划控制的关键要素。随着城市更新进程的加快,城市用地功能的频繁变迁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使得城市用地功能的复合使用与地块兼容性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我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中,对土地使用兼容性的理解仍然处于一种似乎人人明白却又含糊不清的状态,既缺乏理论方面的系统认识,也缺乏指导现实操作较为明确的技术依据。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后环片区)位于珠江西岸湾区的先导地段,随着广州城际快轨、港珠澳大桥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推进,该地区将进一步融入珠三角在经济中的分工合作,承担湾区产业结构提升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这样一来,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土地价值势必大大提升,其土地开发模式与用地功能布局该如何定位成为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功能复合及地块兼容性问题的研究,并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建立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范体系,将能够为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后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有助于在提高规划科学合理性的同时,提高规划管理的决策效率,降低决策成本。

用地功能复合的概念

用地功能复合是指在一定区域的规划范围内或同一用地上同时确定不同的用地功能,也许有主次之分,也许没有。它充分体现了城市规划的弹性要求,满足城市建设活动中在同一地块设置多种功能的需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用地功能复合强调城市用地功能之间的有机构成,各种用地功能共生,并能相互激发,使用地产生出总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率。相对于混乱用地所表现出的无序用地功能构成状态,用地功能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以及整体地块功能效率低等突出问题。

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用地复合开发研究

3.1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的特点

唐家湾地区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唇齿相依,共同围合构成珠三角西岸又一个“湾区”。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后环片区)依山傍海,外连凤凰山脉,内有金凤渠、留诗山、石坑山,并有较大面积的海水养殖鱼塘,现状生态环境良好,塑造山、海、岛、城轮廓和景观特色的关系,有利于将该地区打造成为唐家湾乃至珠江西岸城市风貌的现代化生态新城和滨海新城。

唐家湾自然与人文资源丰富,大学城建设成效显著,高科技产业发展迅速。市委市政府已提出唐家湾地区以高新技术、文化创意和高端服务为主导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推进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主的信息服务业,打造“科技创意中心”,塑造“创意唐家”的城市品牌。

唐家湾区位独特,是珠海市东北部门户地区,也是珠海市交通枢纽地区,它拥有众多区域重大交通设施,包括广珠城际快轨、京珠高速、沿海高速、金凤高速等,具有交通一体化发展的雄厚基础。(图3―1)。

3.2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用地功能形式定位

基于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后环片区)具有打造生态新城、滨海新城、科技创意中心以及塑造城市门户形象的城市建设目标导向,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用地功能的形式应以“分项功能集聚与复合为主,多路径发展,形成相对均质的功能空间”。具体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突出功能复合理念的运用,展开生态城规划;经营集约多元的城市土地空间,塑造现代化的滨海新城;结合交通规划推导用地强度混合度;划分灵活街区地块,鼓励多用途兼容。

3.3“用地功能复合”理念适宜区域

依据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整体功能结构的布局,道路交通、景观环境以及发展定位的综合考虑,“用地功能复合”理念在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最适宜运用在道路网络的整体布局、规划核心区、主要轨道站点以及创意产业园区。

3.3.1可达性较高地段

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后环片区)整体道路网络的布局,应在保留区域通干道线位走向的基础上,通过城市主干道的有机串联,将城市主要功能中心连为一体。加大城市支路的路网密度,合理划分城市街坊,增强城市交通的可达性。利用良好的生态景观资源,将道路网络布局与水网、绿网规划相结合,形成相互渗透的城市街区网络。在可达性好的地段,城市人口密度越高,用地功能混合度也越高(图3-2)。

3.3.2规划核心区

唐家湾滨海新城是一个整体概念,其中又以港湾大道以北填海区为滨海新城主要发展地区,填海区与淇澳岛共同构成了向海汇聚的核心区。在规划核心区,利用良好的滨海景观资源,形成区级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功能完善的城市核心区。核心区在功能上充分混合,有利于创造一个对商业、文化、娱乐都有积极影响的环境(图3-2)。

3.3.3主要轨道站点

在城际轨道站点金鼎站周边区域,由于其良好的交通优势,以及最佳的轨道交通廊道效应,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用地功能的布局具有极大的诱导作用,有利于刺激周边地区的用地开发,吸引人气。因此,在轨道站点区域,城市用地功能布局,最适合以用地功能复合为主,形成以商业、办公、居住等一体化的混合功能集聚区(图3-2)。

3.3.4创意产业园区

创意产业园区是以高新技术、文化创意和高端服务为主导产业的区域。在发展产业的同时,也应注重产业园区功能的多样性,强调用地功能的复合使用。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行政办公、商业、居住一体化的多功能复合区域(图3-2)。

3.3.5特殊地域范围

唐家岛作为中远期主要填海的区域,以半岛式方式填海,留出内部贯通的人工河,因为要四面环水,内部水网贯通,因此其填海建造成本将相当高。同时它的地位也很特殊,将营造成有江南水乡特色的高品质的多功能的区域,包括总部基地、休闲娱乐等,还有在适当位置建设城市观光塔,使之成为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的标准性地区。

3.4用地兼容性研究

3.4.1用地兼容性的适用范畴

用地兼容性的适用范畴,一般要根据技术分析手段,从而确定哪些用地适合兼容。确定为用地兼容性的地块,往往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地性质选项。选项的确定方法不外乎目前一直采用的分析确定法,如分析用地所在区域整体功能定位、结构、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用地建设条件、区位关系、各用地之间的相互关系、交通组织等等一系列的因素,以此来确定用地适配的所有性质选项。用地兼容性的地块一般来说,适合于以下几种地块:城市中心区繁华地段;区位条件较好、交通方便的地段;新城开发或某些地价较低的地段;目前难以定性或待出让、转让地段。在这些地段扩大用地定性的范围,考虑土地的兼容性,可吸引不同要求的开发者和社会投资,提高城市土地的开发效应,是发展趋势所在。

3.4.2用地兼容性的组合形式

3.4.2.1某一建筑体内的混合

某一建筑体内的混合是指某一建筑体内布置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同性质的功能在某一建筑体内的分布方式有:横向混合和纵向混合。横向混合是指不同性质的功能在同一建筑体内横向并置。纵向混合是指不同性质的功能在同一建筑体内沿纵向分段布置,具体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底层商业与居住的混合;二是建筑综合体,建筑综合体常见的形式有:商业建筑综合体、医疗建筑综合体、办公建筑综合体等。

3.4.2.2某一街区内相邻建筑的混合

某一街区内相邻建筑的混合是指在某一街区内,功能性质不同的建筑相邻并置。不同性质的建筑在同一街区内并置,丰富了街区功能,使街区生活更加多样化,具体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办公建筑和商业建筑的混合;二是轻型办公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混合;三是其它各种功能建筑并置,主要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三者间的混合、居住建筑与文化活动设施建筑等的混合。

3.4.2.3某一街区内相邻地块混合

某一街区内相邻地块的混合,应根据街区的主要功能定位、周边的用地性质和现状来确定可以存在的用地性质的组合模式及不能存在的用地性质组合模式,从中选出较好的组合方式。以下列出几种典型地块的分析:

(1)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街区(图3-3)

模式1和模式2是商业与居住功能的混合兼容,一般来说是可以选择的兼容模式;模式3是工业与居住的兼容,在有绿化隔离带及工业相关指标达标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这种兼容模式;模式4是居住、工业和商业功能的混合;模式5为不能兼容的布局模式。

(2)以工业生产为主要功能的街区(图3-4)

模式1~模式3在工业达标的前提下一般来说为可以选择的用地性质组合模式,模式4和模式5为不能选择的用地性质组合模式。

(3)以商业开发为主要功能的街区(图3-5)

模式1~模式3在工业达标的前提下一般来说为可以选择的用地性质组合模式,模式4为不能选择的用地性质组合模式。

3.4.2.4相邻地块的混合

相邻地块的混合是指不同功能性质的地块混合布置,各地块之间功能关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如CBD中央商务区、商业区等,这些地区用地功能适当的比例混合,会使整个地段发展更加的协调,也能更好的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3.4.3用地兼容性的比例探讨

城市用地兼容性的构成比例关系是城市规划设计中较难确定的要素,它受地块本身特性以及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影晌,所以兼容性用地功能构成比例关系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结合相关经验,以动态的规划设计思想合理引导混合用地比例关系的形成。关于用地兼容的比例一般都没有具体明确,目前国内一些大城市在制订控规编制统一技术措施时,一般都规定兼容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通过借鉴目前国内一些大城市的控规编制经验,下面列举一张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表3-1)和用地与建设项目兼容性一览表(表3-2),来探讨用地兼容的类型与兼容的比例关系,作为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参考。

结论

通过对用地功能复合概念的解析,结合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后环片区)的发展定位以及自身独特的区位优势,我们认为唐家湾滨海科技新城用地功能的形式“应以用地功能复合为主,通过多路径的发展,形成相对均质的多功能复合空间”。“用地功能复合”的理念将在唐家湾科技新城的整体道路网络布局、规划核心区、轨道交通站点和创意产业园区等区域得到运用。用地功能复合理念鼓励地块的兼容性开发,但是地块的兼容性并不适合于任何地段,也不是说兼容的用地属性越多,或者说兼容的比例越大,土地的使用效果就越好。用地兼容性一般来说适用于城市中心区繁华地段、区位交通优越的地区、新城开发的地段以及目前难以定性的地段,而且兼容的建筑面积一般都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贺炜. 城市用地兼容性确定方法研究――以佛山市禅城区环市童装产业综合发展区规划为例[J].规划师,2006(06).

[2] 郑正,扈媛. 试论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与管理的完善[J].城市规划汇刊. 2001(03).

[3] 邓毛颖,蒋万芳. 城市规划中的弹性问题研究[J].山西建筑,2007(35).

[4] 夏南凯,田宝江. 控制性详细规划[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

[5] 胡玮,陈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控制与兼容――以中科院大连旅顺科技创新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 [J].工程建设与设计,2008(07).

[6] 吴贤文. 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和兼容[J].规划师城市规划学刊,2005(06).

[7] 应盛. 美英土地混合使用的实践[J].北京规划建设,2009(02).

[8] 邢琰. 政府对混合使用开发的引导行为[J].规划师,2005(07).

[9] 鸣海邦,H・阿德里安,余庆康. “功能分区”与“混合开发” [J].国外城市规划,1989(02).

[10] 庄淑亭,任丽娟. 城市土地混合用途开发策略探讨[J].土木工程与管理学报,2011(01).

[11] 钟力. 混合使用开发理念解读――以深圳华侨城规划设计为例[J].新建筑,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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