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合集7篇)

时间:2023-10-12 09:39:17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第1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189-1

随着一系列富农惠农政策的实施,更使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正在不断恶化,有些地方环境污染相当严重,严重破坏了农业基础条件,农产品安全出现问题,威胁着农民生命安全。

1 污染来源

1.1 生活污染

1.1.1 生活垃圾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增加,由于受农村财力不足环保基础设施缺乏影响,农村垃圾处理主要采取填埋、焚烧,随意倾倒等单纯的方式,污染周围环境,又造成二次污染。

1.1.2 生活污水 最近几年的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为农民生活用水提供了便利,而客观上也增加了农村污水的排放量。农村污水绝大多数没有经过处理,直接影响农村的人居环境,渗入地下或流入江河湖泊,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1.1.3 炊烟污染 我国农村多数农户炊事采用作物秸秆或薪柴,产生大量烟尘,不仅危害农民自身健康,而且污染空气,部分地区依靠薪柴做饭取暖,大量砍伐树木,破坏地表植被,对生态环境危害极大。

1.1.4 粪便污染 广大农村各户多为旱厕,人的粪便露天堆集,不仅直接污染居住环境,也成为苍蝇和病菌的孽生地,传播疾病,危害健康,更有甚者,部分本地农民,直接将粪便倾倒于沟渠、池塘、荒地,污染更大。

1.2 农业生产污染

1.2.1 化肥农药污染 大量施用化肥且施用结构不合理,造成土壤板结,而且大量施用的化肥得不到吸收,随灌溉和降水流失,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农药的大量施用和不合理施用,特别是大量施用巨毒农药,随意丢弃农药瓶及回收农药保管不当,对环境造成污染。现行推广的“白色农业”,造成大量使用塑料薄膜,由于回收不力,形成“白色污染”。

1.2.2 畜禽粪便对环境的污染 养殖小区、养殖场和散养户排出的粪便、污水、废气物,其中大部分尚未有效处理和利用,随意露天放置或在粪沟中流淌,病菌在其中繁殖,成为重大的污染源。许多养鱼农民向库塘投放畜禽以便催肥水体,造成农村塘库水源的污染。

1.2.3 秸秆对环境的污染 作物收获后产生大量秸秆,有的农户将作烧材放置于房前屋后、村边街道,影响村容村貌,秸秆年久腐烂,也污染农村环境,并且,大量秸秆存放于村落庭院也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部分燃料充裕的农民在田间直接将秸秆烧掉,对大气造成很大污染。

1.3 工矿企业和城市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

1.3.1 乡镇、村办企业的污染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涌现出一大批乡镇、村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这些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生产工艺落后,不具备必要的环保条件,加之追求眼前利益,根本置环境保护于不顾,大量排放污染物,成为农村环境的重要污染源之一。

1.3.2 “五小”企业和城市的重污染企业大量向农村转移 由于城市环境整治力度的加大,五小企业和城市里的一些重污染企业无法在城市立足,纷纷向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给当地农村环境造成很大危害。

1.3.3 工业园区,城市工业企业退城进郊,城市生产生活废水给农村环境带来污染 由于一些企业环保设施相对滞后,特别是污水处理设施不足,部分园区污水经管网集中收集后直接排放到周围的河流,湖泊水库中;城市生产、生活产生的大量污水,也由于污水处理能力限制,直接排放,给城郊地表水,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

1.3.4 城市垃圾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所产生垃圾的数量加大,城市规模膨胀,使城市地域不断向郊区农村扩展。而由于城市垃圾处理能力有限,大量城市垃圾得不到处理,城市不断向周边农村输出垃圾,许多村庄周围变成城市垃圾场,处于垃圾包围之中,加剧了农村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2 防治措施

2.1 加强农村环保宣传教育

加强农村环保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环保知识,认清危害,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也可在农村中学中增加环保知识教程,使农民养成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促进农村环境的改善,

2.2 遏制企业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的监管力度,加强环保审批

环境监管不应只设在城市,针对农村乡镇企业的增加、污染加重,必须加强环境监察力度,对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把关。

2.3 科学处理垃圾、遏制企业污染和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

杜绝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农村生活垃圾实现集中堆集,及时清理,合理处置。

2.4 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针对我国农村化肥过量施用的情况,各级农技部门应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工作,及时向农民当地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信息,指导农民及时有效的施药,并大力提倡使用高效低残留的农药,减少农药使用对环境的危害。

2.5 推进生态农业发展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第2篇

关键词生态保护;本科生;意识养成;质性研究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新格局,付出我们这代人的努力[1]。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为生态文明贡献自己的力量。本科生群体在家庭、学校、网络上都有较大影响力[2],他们通过信息传播主导舆论方向,对社会的某些方面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3],是我国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4]。因此,增强本科生生态保护意识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本科生进行访谈式调研,旨在了解本科生生态文明意识和行为的现状,探讨其中的影响因素,进而探究增强本科生生态保护意识的方式方法,为本科生树立正确的生态保护观念。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采用质性研究中的目的抽样法,选取符合纳入标准的本科生进行访谈。纳入标准为:(1)各院校在读本科生;(2)知情同意,自愿参加;(3)语言能力较强,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感受。当信息饱和、不再有新观点出现时停止访谈。共有20名受访者参与访谈,其年龄、性别、专业类别等一般情况见表1。

1.2方法

1.2.1质量控制方法研究者对提纲上的问题理解透彻,在访谈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遇到问题及时追问、澄清。1.2.2德尔菲专家咨询法首先根据研究目的初步制定访谈提纲,然后进行专家咨询,结合专家意见修改访谈提纲。最终确定的访谈提纲如下:①对生态保护的认识;②从何时开始接触生态保护教育;③在社会生活中获取该方面的信息情况;④在生态保护方面的自我约束情况;⑤哪些教育方式对您生态保护意识的养成影响最大;⑥身边同龄人的生态保护意识对您有何影响;⑦对生态保护的教育感受。1.2.3资料收集通过面对面形式,进行一对一半结构式访谈,向受访者做自我介绍,说明访谈目的,保证会完全遵守保密原则,在舒适安静的环境中进行访谈。1.2.4资料分析在征得访谈对象的同意后,开始访谈。访谈过程中全程录音,在访谈结束后及时将录音文件逐字逐句转为文本模式。采用Colaizzi的现象学资料7步分析法,对信息加以处理、分析。

2结果

2.1本科生生态保护意识现状

2.1.1生态保护意识较强,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态文明行为表现较好调查发现,大部分本科生自律性较强,在日常生活中养成了良好习惯,这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果相同[5]。从访谈结果可知,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自述其生态保护意识较强,尤其体现在与自身生活相关的行为方面。当谈到对于生态保护的认识和意义时,5号受访者说:“在平时会少使用一些一次性筷子,注意空调的使用时间,环境好了传染病就会少一点。”6号受访者说:“生态保护对我们十分重要,如果生态保护做得好,我们的环境就会变好,有助于我们的身心健康。”18号受访者说:“能做到一些基本的环保行为,不踩踏草坪、不乱扔垃圾等,这是对我们的子孙后代负责,谁也不希望生活在糟糕的环境里。”2.1.2习惯已经固定,不会轻易改变随着年龄的增长,本科生会养成各种各样的习惯,而且习惯养成之后很难改变。本科生的生态保护意识养成会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如教师和家长的模范作用、身边同学的行为习惯等。当问到“你认为做些什么能增强自己的生态保护意识”时,4号受访者说:“感觉改变还是挺难的,学校开设大班课的作用可能不大,习惯已经养成20多年了,几节课也改变不了什么。”16号受访者说:“我觉得还是宣传力度不够大,应该在各方面都加大力度,而且要采用强制性措施,否则很难轻易改变。”

2.2本科生生态保护意识来源

2.2.1以口头教育为主的家庭、学校教育大多数环保宣传停留在口头上[6]。在访谈中,大部分学生表示,自己的长辈、教师在平时生活中对其进行的生态保护教育以口头教育为主。在问到“你大概什么时候开始接受生态保护相关的教育”时,1号、3号、4号、5号、6号、8号、10号、15号、18号受访者均表示:“家庭方面的教育从记事起就已经开始,渗透在平时生活中。”9号受访者表示:“家里没有专门教育过,就是口头教育,尤其我是和老人一起长大的,他们也不是很注重这些;老师也会口头教育,如不能随地扔垃圾、节约用水之类;小学也会有那种乱扔垃圾会给班级扣分的强制约束性措施。”2.2.2学校在各学科中渗透相关教育很多学校会将生态保护的内容渗透到文化课中[7]。20位受访者中,仅有6号受访者表示学校开设过与生态保护相关的必修课。在问到学校方面的教育时,6号受访者说:“在小学阶段,学校开设一些科学百科类的科目,涉及生态保护教育;但从初高中开始,因为文化课开始紧凑起来,相关课程就变得很少了。”2号、3号、7号、17号、19号受访者均表示:“学校没有专门开设过生态保护相关课程,不过会在语文、生物、地理、化学中渗透生态保护教育,还有一部分课程与生态保护有关。”8号、20号受访者表示:“学校这方面还是挺缺乏的,在课堂上老师不会给我们具体地讲关于保护环境的问题,更没有专业的老师来教我们。”2.2.3通过手机或广告获取有关生态保护的知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智能手机走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手机和广告成为青少年学习生态保护知识的主要途径[8]。对于“社会生活中获取生态保护信息的具体情况”这一问题,很多学生认为自己通过社会途径接触生态保护信息最多。13号受访者说:“在网络上获取信息比较多,网络上经常有一些有关生态保护的公益广告,比如‘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让更多的人意识到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10号、15号受访者表示:“我经常在自媒体上看到一些和生态保护相关的视频,微博和视频类APP也会自动推送这些知识。”

2.3影响本科生生态保护意识的因素

2.3.1生态保护意识受同情心影响生态道德情感的培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9]。培养青少年的同情心,有利于培养其仁爱之心,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10],对促进生态保护也有帮助。有学生表示,在看到一些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恶劣后果时,会激发自己的同情心,进而促使自己产生保护生态的行为。4号受访者说:“电视上的一些新闻会让我印象比较深刻,感觉多接触那些比较恶劣的环境,就会激发你想保护生态的欲望。”7号受访者说:“当自己在微博上看到南极北极冰川融化,企鹅、北极熊那么可怜时,就会想去进行生态保护,对于我自己而言,多看看这方面的新闻,就会影响我很长一段时间。”2.3.2生态保护意识受身边同龄人影响通过访谈了解到,当身边的同学有良好的生态保护意识时,受访者会主动向他们学习;而对于生态保护意识较差的同学,受访者表示不会受他们影响。6号受访者说:“我身边的很多同学对生态保护都有很深层次的认识,我会主动向他们学习。”8号受访者说:“身边同学的生态保护意识都挺强的,对我也会有很大影响,比如他们都那么做,我要是没有做到,就会有一种愧疚感,也会督促我去进行生态保护。”3号、10号受访者说:“身边的同龄人还是有差异的,毕竟大家的教育环境不同,对我来说,我会选择学习好的行为,纠正那些对生态保护不利的行为。”

3讨论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第3篇

    2月25日,环境保护部对山东省临沂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公开约谈。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高振宁在约谈时指出,在2015年1-2月对临沂市开展的专项督查行动中,督查的15家企业中有13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其中焦化、钢铁行业尤为突出。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企业数量多、分布广,导致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整体较差,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

    高振宁强调,临沂市在环境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环境质量的改善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之间还有不小差距。临沂市政府应抓住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契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强化综合整治,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整改方案需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并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临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张术平表示,环保部督查发现的问题客观准确,反映出临沂市政府对环保执法工作认识不够到位,态度不够坚决,督导不够有力。临沂市委、市政府将以此次约谈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认真落实约谈提出的各项要求,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2月26日,环境保护部对河北省承德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公开约谈。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刘长根在约谈中指出,在2015年2月对承德市开展的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时发现,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企业违法排污情况严重,面源污染控制不够有力,大气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大气污染防治存在薄弱环节。承德市是河北省乃至京津冀地区唯一一个2014年空气污染不降反升的地市。

    刘长根强调,承德市作为首都重要的生态涵养区和生态屏障,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备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承德市应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综合整治,狠抓环境监管,推进问题整改。有关整改方案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并抄报河北省人民政府。承德市赵风楼市长表示,此次约谈为承德敲响了警钟,承德市在环保工作上还存在认识的误区以及问题和漏洞。承德市将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决心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多措并举,举一反三,狠抓落实,切实解决环境突出问题,推动承德市大气环境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第4篇

2月25日,环境保护部对山东省临沂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公开约谈。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高振宁在约谈时指出,在2015年1-2月对临沂市开展的专项督查行动中,督查的15家企业中有13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其中焦化、钢铁行业尤为突出。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企业数量多、分布广,导致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整体较差,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

高振宁强调,临沂市在环境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环境质量的改善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之间还有不小差距。临沂市政府应抓住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契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强化综合整治,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整改方案需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并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临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张术平表示,环保部督查发现的问题客观准确,反映出临沂市政府对环保执法工作认识不够到位,态度不够坚决,督导不够有力。临沂市委、市政府将以此次约谈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认真落实约谈提出的各项要求,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2月26日,环境保护部对河北省承德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公开约谈。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刘长根在约谈中指出,在2015年2月对承德市开展的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时发现,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企业违法排污情况严重,面源污染控制不够有力,大气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大气污染防治存在薄弱环节。承德市是河北省乃至京津冀地区唯一一个2014年空气污染不降反升的地市。

刘长根强调,承德市作为首都重要的生态涵养区和生态屏障,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备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承德市应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综合整治,狠抓环境监管,推进问题整改。有关整改方案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并抄报河北省人民政府。承德市赵风楼市长表示,此次约谈为承德敲响了警钟,承德市在环保工作上还存在认识的误区以及问题和漏洞。承德市将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决心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多措并举,举一反三,狠抓落实,切实解决环境突出问题,推动承德市大气环境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第5篇

(一)多边谈判情况

目前,联合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多边协作机制。在联合国的努力下,各国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气候变化的协定,包括1994年全球第一个环境协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通过的规定了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工业化国家减排承诺和减排机制的《京都议定书》、2007年的“巴厘岛路线图”。温室气体减排不仅是一个环境问题,而且关系到各国的具体经济利益。在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谈判中,各国分歧很大,未能达成有效协定。美国、一些欧洲国家提出了多项贸易谈判建议,试图将气候变化和贸易挂钩,对没有采取减排措施或未达到减排目标的国家实施相应的贸易限制,但气候与贸易的谈判不属于联合国的工作范畴。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不是全球环境保护组织,它的能力只限定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上[1]。尽管如此,自关贸总协定(GATT)以来,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讨论就从未停止过。《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签署后,WTO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明确了新一轮谈判中的贸易与环境问题,具体谈判内容有三项:(1)明确WTO规则和各种多边环境协议中贸易条款的关系;(2)各种多边环境协议的秘书处与WTO相关委员会之间的常规信息交流;(3)减少对环境产品及服务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多哈宣言》还指示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1)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2)与WTO知识产权协议相关的问题;(3)环境标签问题。可见,WTO多哈谈判意识到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但这里的环境问题在范畴上要大于气候变化,气候变化问题还不是WTO的工作内容,并未列入多边谈判日程。

(二)美国和欧盟的内部措施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但它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2009年6月,由美国众议员亨利•韦克斯曼(HenryWaxman)和爱德华•马基(EdwardMarkey)提出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CESA)在众议院投票中顺利通过,该法案中的国际条款部分涉及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主要包括:(1)总量控制与交易(cap-and-trade)①。ACESA对美国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设置了具有法律约束力且逐年下降的总量限额。在该体系下,法案要求排放源对其排放的每一吨温室气体都要持有相应的一单位排放配额,而排放配额是可以进行交易和储存的。法案授权美国对于设定有严格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限制和交易计划的其他国家可以接受该国的排放配额。同时,这些国家的总量限额和交易计划至少要有和美国同样严格的(也是同样重要的)监测、遵约、执法、抵消减排指标质量以及减排量使用限制的机制。这些减排指标是按1∶1的比例进行交易的。法案授权美国相应机构指定行业排放指标清单。这一清单将包含温室气体排放量大或者收入相对较高的国家,以及那些在美国会受到排放限制的行业。若清单中的国家或行业不符合排放强度目标,那么,它们将不能进入美国市场。(2)国际泄漏(leakage)条款②。美国的政策思路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其他组织形式下,积极主动地与其他国家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将国际协议条款纳入美国气候变化谈判的目标中,促使其他国家采取国内措施以减少碳泄漏。(3)碳关税(carbontariff)③。该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欧盟是第三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成员,是多边气候谈判的支持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三)问题的提出

虽然贸易与气候变化问题正日益成为多边谈判的热点,但在国际协定达成之前,该问题的解决更多地要依赖一国国内机制,欧美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实施了国内措施。国内政策可能会产生双边或多边影响。首先,欧美担心国内措施的实施(如碳税)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导致欧美企业竞争力下降和碳泄露,于是征收边境税调节,引发保护主义。其次,欧美先行实施国内措施后,其多边博弈的最佳选择是推动多边谈判,让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游戏之中。欧美希望在多边谈判中获得制定规则的主动权,保证其未来的竞争优势。在WTO框架下进行气候谈判,涉及诸多议题,包括关税减让、边境措施、技术壁垒、知识产权和补贴。每个议题的背后都隐藏着不同的经济利益。中国在贸易与气候谈判中处于敏感的地位,这是因为:(1)气候谈判议题多、内容新,新规则将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为贸易发展服务,也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如何趋利除弊,在各种谈判议题上准确定位十分重要。(2)中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发达国家所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是针对中国的,如何避免发达国家的碳壁垒、处理好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关系是很关键的问题。(3)中国的资源结构以煤炭为主,不具备低碳优势,气候谈判是否符合中国的经贸利益、如何确定中国谈判战略,需要认真研究。本文在WTO框架下研究气候变化谈判问题,试图为中国参与谈判提供战略建议。

二、WTO框架下气候变化谈判主要议程

(一)环境产品的定义及减让

环境产品的关税减让谈判是WTO多哈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谈判遇到的主要问题有:第一,什么是环境产品?第二,如何减让?关于环境产品的谈判建议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传统的环境产品(traditionalenvironmentalgoods,EGs),认为只有用于环境目的的产品才属于EGs;二是无害环境产品(environmentallypreferableproducts,EPPs),EPPs的定义比较宽泛,只要某产品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对环境有利就可以认定是EGs。图1表示了传统环境产品和无害环境产品的区别。传统环境产品的谈判建议明确了环境产品必须用于解决环境问题,从而减少贸易保护主义。但要解决什么是真正的环境产品,把什么样的产品放入清单等问题是非常困难的,如混合动力车可以被看做是环保产品,但这也是一个相对的判断,需要时间去验证。无害环境产品是一个宽泛的定义方式,会引起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基于生产与加工方法(ProductionandProcessingMeth-ods,PPMs)的认定方式颇受质疑。认定产品的属性,是否是相同产品(likeproduct)在WTO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既涉及产品关税措施中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也涉及环境标签等技术壁垒问题。WTO法律体系对PPMs尚无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只是在个案基础上作出过法律解释。例如,在欧盟石棉案中,WTO争端解决机制认定相同产品的四个标准是:产品属性、性质和品质;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产品的最终用途和关税分类。可见,WTO并没有接受PPMs方法。如果用PPMs方法,很多相同产品也许会不相同,因为它们的制造方法不同。PPMs很容易导致保护主义泛滥。环境产品的减让谈判在多哈回合中进行得比较艰难,主要原因是目前各国的关税水平不等。例如,可再生能源的关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是0到60%不等,最不发达国家的水平是从0到35%不等,不发达国家的水平在0到10%之间。具体的减让谈判建议主要有清单方式和项目方式。清单谈判方式是由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西兰提出的,主张将成员国提交的环境产品清单进行认定,用以关税减让谈判。谈判中的环境产品和服务友好集团(FriendsofEGsGroup)提交了153项环境产品的清单,世界银行认定了其中43种产品是环境产品。2007年11月,美国和欧盟主张加速这些环境产品的减让谈判,目标是到2013年这43种产品的关税降至零。印度提出了项目谈判方式,在联合国清洁能源机制和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特别的环境项目实行自由化。巴西提出了要价出价、讨价还价的方式。还有一些谈判建议来自研究者,如史迪威(M.Stillwell)提出了认定环境产品的五项指标①,强调环境产品应以直接环保为目的,并指出谈判应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2]中国谈判代表认为谈判未来的走向仍很难预测,也许目前的几种谈判方式混合在一起可以形成一种折中的解决办法,如“清单+项目”的方式。对于大家公认的纯粹的环境产品,如风力发电的设备,可以用清单的方式进行谈判,协商如何降低关税。但是对于具有多重功能的产品,就可以通过项目的方式解决。在谈判的最后阶段,也不排除以讨价还价的方式作为补充。[3]环境产品的贸易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以可再生能源为例,1997年到2007年的10年时间里,发展中国家该类产品的出口累计增长了598%,年均增长62%;发达国家累计增长了179%,年均增长29%。这表明环境产品的谈判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均十分重要。

(二)边境税调节

WTO多哈谈判没有包括边境税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BTA)①的议题,但WTO成员国对此项措施颇为关注。我们承认GATT认可的针对产品开征的税收可以使用边境调节税,但必须符合GATT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一条最惠国待遇条款,即成员国对进口产品课征的税负不能高于同类国产产品的税负,并且对来自另一方成员国的产品课征的税负不得高于对来自任何第三方成员国的同类产品课征的税负。另外,对进口产品边境税调节可能符合GATT20条一般例外条款,做法是将这一措施与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可耗竭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挂钩作为申辩理由。但WTO对GATT20条的使用是持谨慎态度的,其目的是防止该例外条款被成员国滥用,成为保护主义的工具。BTA既包括对进口产品收取碳税,也包括对出口产品免除国内碳税。我们首先讨论对进口产品征收碳税。该议题的讨论焦点之一是基于产品生产过程(PPMs)征税还是基于产品征税。前者通常以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作为计税依据,如碳税的计税单位就是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实践中如果使用基于PPMs的方法,就会出现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企业会因生产过程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一征收方法将挑战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造成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差别、国外企业之间的差别。讨论焦点之二是如何计算税负,是按进口国还是按出口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标准收费。埃迪特亚•马托(AadityaMattoo)等人对BTA做了模型分析,得出结论:基于出口国碳排放计算的BTA②将能保障工业化国家的竞争优势,但对外国贸易伙伴会产生严重影响;基于进口国碳排放含量计算的BTA③对外国贸易伙伴的挫伤力相对小一些。[4]对出口产品免除国内碳税是否符合WTO法呢?判断这一问题的依据是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该协定规定,WTO成员方对出口产品已征收国内间接税的,可以在实际收缴税额内予以退还。这里,对出口产品实施退税是允许的。问题是,碳税是否是WTO法所指的间接税?间接税一般指销售税、营业税、增值税、商品税、印花税、边境税等税种。WTO没有对碳税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学者认为碳税应属于间接税范畴。宋俊荣用排除法认定了碳税属于间接税。[5]他指出,直接税是指工资、收益、利息、租金等形式所得以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税负,进口税是关税以及针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负,因此,碳税属于“除直接税和进口税费以外的其他税种”,那么,对出口产品免除国内碳税是可行的,只要税额不超过实际收缴的国内碳税额。

(三)碳标签

碳标签(carbonlabeling)是为了推广低碳减排技术,把生产过程中的碳足迹④在产品标签上量化标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推出了碳标签。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2008年通过了碳标签法案(TheCarbonLabelingActof2008),这是一个对消费品自愿贴标签的法案。2007年,英国政府设立了独立的CarbonTrust机构负责推广碳标签的使用。特易购(Tesco)是英国最大的超市,从2008年4月开始在20种商品上进行碳标签试点。该超市在空运的商品上加注飞机标志的小标识,表明空运在商品的生命周期中是主要的碳排放来源之一。WTO《多哈宣言》授权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研究碳标签问题。碳标签的实施是一国的自发行为,依赖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环境偏好来影响贸易与环境问题。碳标签的国际谈判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核定国际贸易品碳足迹的方法,我们认为谈判可以参考《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涉及的主要问题有:(1)国际标准,TBT第2条4款、6款,第9条的主要内容;(2)等效原则,TBT第2条7款的主要内容;(3)通知义务,TBT第2条9款、第10条;(4)合格评定程序,包括取样、测试和检验等,TBT第5条;(5)技术援助,TBT第11条;(6)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TBT第12条。谈判中会存在严重分歧和技术性困难。例如,TBT协定强调各国应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国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予以接受,这虽然可以有效避免贸易壁垒,但现实中没有哪个国家愿意放弃自己的标准转而去尊重他国的标准。另外,最令发展中国家担忧的是,碳标签会导致“相同产品”认定中使用PPMs方法,从而有可能产生技术壁垒。TBT协定中第2条8款强调:“只要适当,各成员即应按照产品的性能(per-formance)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发展中国家的谈判立场,但碳标签本身就是基于生产过程的认定,将会挑战该条款。

(四)知识产权

《多哈宣言》还指示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对环境与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知识产权问题写在多哈的日程上,但谈判没有进展。谈判的核心是技术转让问题。现有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气候变化的相关技术转移服务。该协定第7条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该条阐述了知识产权协定的目的,可以服务于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转移。协定的第8条2款明确指出:“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这一条阐述了技术转让的原则,并对技术拥有者作出原则性规定。协定第67条规定了发达国家成员国应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国的请求,应提供相应的技术和资金合作。但是,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对技术转让缺乏实质性约束。在未来的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参考多哈公共健康谈判的经验,保障其获得技术的权利。第31条规定,在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或在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下,或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使用某一知识产权。在多哈公共健康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一条款要求药品的技术转让,这一方法可以借鉴到气候谈判中。

(五)补贴问题

各国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采取了各种财政支持措施,主要包括:(1)增加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使用;(2)发展低碳技术,为环境产品的研发提供资金支持或奖励;(3)价格支持政策(如制定最低的保障性价格);(4)投资支持政策;(5)对二氧化碳免征或不征收国内税。这些政策可以降低产品成本及价格,增加出口竞争力。《京都议定书》第2条a款为各国补贴提供了依据,但同时也号召各国尽量减少政策支持,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减排。①但《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过于笼统,给各国使用补贴留下了政策空间,在实践过程中需依赖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来判断政策是否合法。但是,WTO反补贴协定中对环境补贴亦给予了实施余地,如协定第8条c款规定,“与公司计划减少废弃物和污染有直接联系”的援助是不可诉补贴。因此,如何修订现有协定,使其对气候问题更具有适用性,将是WTO未来谈判的焦点。当然,各成员国在此问题上的争端判案也会补充解释现有协定。

三、中国的碳竞争力分析

贸易与气候谈判不仅是环境保护问题,更是经济利益问题。本文把与环境有关的经贸与能源实力定义为碳竞争力,并用以下三个指标来考察中国的碳竞争力。

(一)中国出口商品构成

我们选取了中国商务部2008年1—10月按SITC分类计算的中国出口商品数据,依据该数据考察各类商品占总出口数额的比例。中国主要出口商品依次为:机械及运输设备(47.2%)、服装(8.2%)、化工产品(5.7%)、钢铁(5.2%)、纺织(4.6%)、食品(2.4%)、有色金属(1.5%)和矿产品(0.3%)。为了考察以上出口商品的耗能情况,笔者借鉴豪泽(T.Houser)的研究成果[6],用能源消耗密度(能源成本占船运价值的比重)指标,将比重小于4%的商品视为低碳产品。机械及运输设备、服装、化工、钢铁、纺织、食品、有色金属和矿产品的能源消耗密度分别为:0.5%、1%、4.2%、7.3%、2.3%、1.4%、8.8%和5.3%。由此推算,中国出口商品中低碳商品占出口总额的62.4%,这说明中国出口商品具有一定的碳竞争力。表1显示了美国进口高碳商品的主要来源地,从中可以发现,美国的高碳商品进口并不是来自中国,而是主要来自加拿大、欧盟。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中国在低碳产品出口上具有一定竞争力。

(二)出口商品制造过程的减排水平

根据美国彼得森研究院对各国各行业碳密度①的研究,中国在出口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排污量明显高于欧、美、日发达国家,也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见表2)。

(三)能源构成

中国煤炭储量居世界第3位,石油储量居第11位,天然气储量居第21位。20年来,随着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煤炭所占比重逐步降低,油气所占比重快速升高,但煤炭仍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根据BP公司2008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我们列出世界主要国家的能源消费构成(见表3),可以看出,中国是煤炭消费大国,属于高碳国家。根据对以上三个指标的分析,我们对中国碳竞争力的基本评估是:从能源构成和出口商品的生产、消费两个方面看,中国不具备低碳优势,但中国的出口却以低碳商品为主。那么,应如何在这样一个看似矛盾的事实基础上确立中国的谈判战略呢?下面我们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四、中国参与气候变化谈判的战略

(1)谈判原则:坚持多边谈判框架,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欧盟和美国一方面积极完善国内低碳措施,为新一轮经济博弈做好铺垫,另一方面利用碳关税等手段,表面上声称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实际上是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压制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能力。中国的谈判原则应是反对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贸易保护主义,坚持在多边框架下解决气候问题。首先,多边框架是解决气候变化与贸易的长期机制,并能抵制单边保护主义。在多边框架下,中国应坚持《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其次,中国应该有理有据地向欧盟和美国表达碳保护主义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反对多边协定签署前任何形式的单边保护措施,这是因为,碳保护会使世界福利水平下降,推高出口商品价格,降低出口量,使生产规模萎缩,消费者利益受损。中国还应该提示欧美,如果它们实施碳保护,其贸易伙伴会采取报复性措施,这将演变为一场双输的游戏。

(2)谈判重点:以PPM为基本范畴,全面安排各项议题的谈判进程。在WTO协定中,相同产品是一个基本范畴,反倾销、反补贴、关税等一系列贸易措施的使用都建立在这一范畴之上。PPMs方法将从根本上动摇WTO已有的关于相同产品的认定,导致一系列规则的调整。PPMs在关税减让谈判上将导致环境产品清单认定困难,每个企业每种商品所含碳内容、排放量、适应税率千差万别,谈判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以PPMs方法收取关税或边境调节税,规则陷阱很多,难有公正,如基于进口国碳排放计算的BTA将对发展中国家产生更大的伤害。如果以PPMs实施商品标签和其他技术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唤醒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但效果是边际的、缺乏约束力的,而且,这些措施会引发贸易保护。中国的谈判战略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积极参与”,即不放弃已有谈判议题的话语权;第二类是“反对单边行动”,主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保护主义;第三类是“巧妙运用”,即对某些已经发生的保护行为进行反击。表4汇总了中国针对不同议题的谈判战略。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第6篇

    (一)多边谈判情况

    目前,联合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多边协作机制。在联合国的努力下,各国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气候变化的协定,包括1994年全球第一个环境协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通过的规定了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工业化国家减排承诺和减排机制的《京都议定书》、2007年的“巴厘岛路线图”。温室气体减排不仅是一个环境问题,而且关系到各国的具体经济利益。在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谈判中,各国分歧很大,未能达成有效协定。美国、一些欧洲国家提出了多项贸易谈判建议,试图将气候变化和贸易挂钩,对没有采取减排措施或未达到减排目标的国家实施相应的贸易限制,但气候与贸易的谈判不属于联合国的工作范畴。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不是全球环境保护组织,它的能力只限定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上[1]。尽管如此,自关贸总协定(GATT)以来,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讨论就从未停止过。《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签署后,WTO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明确了新一轮谈判中的贸易与环境问题,具体谈判内容有三项:(1)明确WTO规则和各种多边环境协议中贸易条款的关系;(2)各种多边环境协议的秘书处与WTO相关委员会之间的常规信息交流;(3)减少对环境产品及服务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多哈宣言》还指示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1)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2)与WTO知识产权协议相关的问题;(3)环境标签问题。可见,WTO多哈谈判意识到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但这里的环境问题在范畴上要大于气候变化,气候变化问题还不是WTO的工作内容,并未列入多边谈判日程。

    (二)美国和欧盟的内部措施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但它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2009年6月,由美国众议员亨利?韦克斯曼(HenryWaxman)和爱德华?马基(EdwardMarkey)提出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CESA)在众议院投票中顺利通过,该法案中的国际条款部分涉及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主要包括:(1)总量控制与交易(cap-and-trade)①。ACESA对美国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设置了具有法律约束力且逐年下降的总量限额。在该体系下,法案要求排放源对其排放的每一吨温室气体都要持有相应的一单位排放配额,而排放配额是可以进行交易和储存的。法案授权美国对于设定有严格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限制和交易计划的其他国家可以接受该国的排放配额。同时,这些国家的总量限额和交易计划至少要有和美国同样严格的(也是同样重要的)监测、遵约、执法、抵消减排指标质量以及减排量使用限制的机制。这些减排指标是按1∶1的比例进行交易的。法案授权美国相应机构指定行业排放指标清单。这一清单将包含温室气体排放量大或者收入相对较高的国家,以及那些在美国会受到排放限制的行业。若清单中的国家或行业不符合排放强度目标,那么,它们将不能进入美国市场。(2)国际泄漏(leakage)条款②。美国的政策思路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其他组织形式下,积极主动地与其他国家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将国际协议条款纳入美国气候变化谈判的目标中,促使其他国家采取国内措施以减少碳泄漏。(3)碳关税(carbontariff)③。该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欧盟是第三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成员,是多边气候谈判的支持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三)问题的提出

    虽然贸易与气候变化问题正日益成为多边谈判的热点,但在国际协定达成之前,该问题的解决更多地要依赖一国国内机制,欧美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实施了国内措施。国内政策可能会产生双边或多边影响。首先,欧美担心国内措施的实施(如碳税)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导致欧美企业竞争力下降和碳泄露,于是征收边境税调节,引发保护主义。其次,欧美先行实施国内措施后,其多边博弈的最佳选择是推动多边谈判,让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游戏之中。欧美希望在多边谈判中获得制定规则的主动权,保证其未来的竞争优势。在WTO框架下进行气候谈判,涉及诸多议题,包括关税减让、边境措施、技术壁垒、知识产权和补贴。每个议题的背后都隐藏着不同的经济利益。中国在贸易与气候谈判中处于敏感的地位,这是因为:(1)气候谈判议题多、内容新,新规则将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为贸易发展服务,也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如何趋利除弊,在各种谈判议题上准确定位十分重要。(2)中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发达国家所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是针对中国的,如何避免发达国家的碳壁垒、处理好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关系是很关键的问题。(3)中国的资源结构以煤炭为主,不具备低碳优势,气候谈判是否符合中国的经贸利益、如何确定中国谈判战略,需要认真研究。本文在WTO框架下研究气候变化谈判问题,试图为中国参与谈判提供战略建议。

    二、WTO框架下气候变化谈判主要议程

    (一)环境产品的定义及减让

    环境产品的关税减让谈判是WTO多哈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谈判遇到的主要问题有:第一,什么是环境产品?第二,如何减让?关于环境产品的谈判建议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传统的环境产品(traditionalenvironmentalgoods,EGs),认为只有用于环境目的的产品才属于EGs;二是无害环境产品(environmentallypreferableproducts,EPPs),EPPs的定义比较宽泛,只要某产品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对环境有利就可以认定是EGs。图1表示了传统环境产品和无害环境产品的区别。传统环境产品的谈判建议明确了环境产品必须用于解决环境问题,从而减少贸易保护主义。但要解决什么是真正的环境产品,把什么样的产品放入清单等问题是非常困难的,如混合动力车可以被看做是环保产品,但这也是一个相对的判断,需要时间去验证。无害环境产品是一个宽泛的定义方式,会引起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基于生产与加工方法(ProductionandProcessingMeth-ods,PPMs)的认定方式颇受质疑。认定产品的属性,是否是相同产品(likeproduct)在WTO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既涉及产品关税措施中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也涉及环境标签等技术壁垒问题。WTO法律体系对PPMs尚无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只是在个案基础上作出过法律解释。例如,在欧盟石棉案中,WTO争端解决机制认定相同产品的四个标准是:产品属性、性质和品质;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产品的最终用途和关税分类。可见,WTO并没有接受PPMs方法。如果用PPMs方法,很多相同产品也许会不相同,因为它们的制造方法不同。PPMs很容易导致保护主义泛滥。环境产品的减让谈判在多哈回合中进行得比较艰难,主要原因是目前各国的关税水平不等。例如,可再生能源的关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是0到60%不等,最不发达国家的水平是从0到35%不等,不发达国家的水平在0到10%之间。具体的减让谈判建议主要有清单方式和项目方式。清单谈判方式是由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西兰提出的,主张将成员国提交的环境产品清单进行认定,用以关税减让谈判。谈判中的环境产品和服务友好集团(FriendsofEGsGroup)提交了153项环境产品的清单,世界银行认定了其中43种产品是环境产品。2007年11月,美国和欧盟主张加速这些环境产品的减让谈判,目标是到2013年这43种产品的关税降至零。印度提出了项目谈判方式,在联合国清洁能源机制和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特别的环境项目实行自由化。巴西提出了要价出价、讨价还价的方式。还有一些谈判建议来自研究者,如史迪威(M.Stillwell)提出了认定环境产品的五项指标①,强调环境产品应以直接环保为目的,并指出谈判应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2]中国谈判代表认为谈判未来的走向仍很难预测,也许目前的几种谈判方式混合在一起可以形成一种折中的解决办法,如“清单+项目”的方式。对于大家公认的纯粹的环境产品,如风力发电的设备,可以用清单的方式进行谈判,协商如何降低关税。但是对于具有多重功能的产品,就可以通过项目的方式解决。在谈判的最后阶段,也不排除以讨价还价的方式作为补充。[3]环境产品的贸易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以可再生能源为例,1997年到2007年的10年时间里,发展中国家该类产品的出口累计增长了598%,年均增长62%;发达国家累计增长了179%,年均增长29%。这表明环境产品的谈判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均十分重要。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第7篇

一、WTO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相互联系和作用的集中表现。气候变化的挑战涉及敏感的政治决策、艰巨的技术变革和深远的全球影响。虽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以不同的方式运作,但是相互间存在着交集和融合,从而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影响。

(一)WTO与气候变化的联系

WTO为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提供了一个规则框架,为贸易进一步开放提供了一个多边谈判论坛。1995年签署的《建立WTO协定》明确提及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已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以确保市场开放与环境社会目标的协调发展。

尽管贸易及贸易开放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影响尚不能确定,但一个简单而重要的观点是,贸易发展与开放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比如,贸易开放可以促进世界范围内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进而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更高需求),改善环境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从目前看,WTO对应对气候变化的直接贡献就是通过多哈回合开放环境货物、服务和技术市场。

迄今,气候变化问题还不是WTO多边谈判领域的内容,WTO规则中也没有专门的、具体的关于气候变化的规定。但毋庸质疑的是,WTO与气候变化是有关联的。国家层面上的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采取的政策措施有可能改变一国的竞争条件,进而对全球贸易发展和多边贸易规则产生影响。WTO规则和机构对于应对气候变化也是非常重要的。WTO原则和规则提供了一个保证可预测、透明和公正地实施气候变化措施的框架,它可以对实施的气候变化措施进行审查,以保证符合援引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条件。

WTO规则与全球气候变化制度并非独立运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明确规定,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限制,在实施有关措施时应尽量减小对其他成员方贸易、社会、环保和经济的负面影响。尽管WTO框架下没有贸易与环境的专门协议,但WTO规则也留下了足够的政策空间,有不少重要条款涉及到环境保护。WTO规则允许各成员以非保护主义的方式优先考虑环境问题,允许成员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贸易限制措施。

(二)WTO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

WTO框架下与气候变化问题相关的活动有三个层面:一是WTO宗旨明确“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这在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之间建立了清晰联系;二是WTO多哈回合中有多个方面都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比如:农业谈判和渔业补贴、贸易与环境议题等,其谈判结果将对应对气候变化起到积极作用;三是在WTO日常工作中,也为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一个平台。

1 环境货物与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

在多哈回合中,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一个重要议程是开放环境货物和服务市场。WTO成员呼吁,酌情削减或取消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全球市场准入,在更有效率、更多元化、更低成本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经建议了一系列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其中很多技术正在WTO的环境货物和服务项下进行谈判。

2 WTO与多边环境协定关系谈判

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另一个议程是解决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关系问题。WTO成员正在寻找方法,以确保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中旨在保护环境的具体贸易义务(STO)能够和谐共存。WTO成员希望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促进自由贸易与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相互协调与支持。考虑到目前国际社会对于追求多边主义和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这些旨在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多边谈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 WTO农业和非农产品谈判

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会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带来一些积极影响,尽管有些是间接的。首先,发达国家农产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以及农业支持的减少会使全球资源配置和生产更加有效。其次,贸易谈判将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机会和贸易收入,收入的增加能增强贫困国家抵御气候变化的能力,比如增加灌溉方面的投资等。

气候变化的挑战促进了生物燃料产业的发展,因为许多国家认为生物燃料可以帮助他们达到《京都议定书》的温室气体减排的承诺。由于生物燃料的生产主要集中在消费国,目前生物燃料的贸易规模还不大。生物柴油的生产和消费目前主要集中在欧盟,欧盟内部的生物柴油贸易开始兴起。而在过去几年生物乙醇的贸易呈现增长势头,巴西是新兴的主要出口国。自2000年以来,有20个WTO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范围内通报了37个有关生物燃料的措施。

4 WTO常规工作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TBT委员会)和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委员会)的工作都与气候变化问题密切相关。

TBT委员会提供了一个重要论坛,在此可以探讨政府为减缓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技术性规定。那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规定和标签要求正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范的范畴。近年来,一些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的产品标准和标签要求都向WTO进行通报。TBT委员会对气候变化措施予以评判,以确保它们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CTE委员会的工作方案涵盖了贸易与环境交叉领域的主要问题。与气候变化间接相关的问题被放入CTE讨论,例如取消能源和林业部门的贸易限制产生的环保效应、能源效应标签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等。CTE委员会作为一个孵化器推动贸易与环境议程的进展,也是成员想进一步推动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联系的途径。

二、WTO与气候政策有关的法律条款

WTO框架下没有将贸易与环境问题单独立法。但在现实中,一些旨在保护环境的措施在本质上具有限制贸易的特点,会对其他成员的权利产生影响,也可能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规范这样的行为,在WTO《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1994)第20

条“一般例外”中对保护环境做了相关规定。根据WTO规则,成员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采取与贸易有关的措施来保护环境。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与环境相关的贸易争端时也多是依据这些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

WTO框架中也没有专门的、具体的规则与气候变化问题直接相关,但气候变化与WTO规则具有潜在的关联。除监管措施外,国家、区域或多边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有:政府采取的以价格为基础的措施(如税收和关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其他一些措施(包括补贴)。这些措施实际上都与贸易相关,要受到WTO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在设计气候变化方案和进行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时,都应当将这些措施对贸易的潜在影响以及各成员在WTO规则下的权利与义务考虑进去。从广义上说,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如GATT第20条,加工和生产方法问题、相似产品定义)WTO规则和判例,都与气候变化措施的审查有关。WTO的一般做法是,承认只要严格满足一些条件、为达到某些政策目标、一定程度上的贸易限制是必须的。

一些WTO规则和协议同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相关,这里做一简要归纳。

(一)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1条和第3条)

GATT第1条第l款规定,一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同类产品。GATT第3条第2款规定,不得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GATT第3条第4款规定,在有关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与非歧视原则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即“相似产品”和“力工或生产方法(PPMs)”与气候措施相关联。

(二)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WTO成员可以实施贸易限制。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十种特定情况,其中有两种情况与环境保护有密切联系,即第20条的(b)项和(g)项。它们也被称为环境保护例外条款。GATT第20条规定,任何WTO成员都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b项),采取“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措施”(g)。为防止对一般例外条款滥用,在序言中对“例外”的适用提出两个条件加以限制,一是根据第20条采取的措施不应“对情况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二是有关措施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采用了“专向性”补贴的概念,即补贴只针对成员政府专门给予其管辖范围的某一些企业或某一些产业的优惠或好处,此类“专向性”补贴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如果确认存在补贴,则将被征收反补贴税。在气候政策与贸易规则的联系上,关于补贴的争议一直存在。一些人希望对碳密集产品进口实行反补贴税来抵制“碳搭便车”(carbon free riding)行为。政府对于温室气体排放不采取措施能否被视作一种公共补贴或环境倾销行为?在出口国没有对碳排放实施控制的情况下,进口国能否对其征收反补贴或反倾销税?在应对气候变化中,一些国家对本国的高排放、贸易量大的行业提供免费的碳排放权配额,这种做法是否构成补贴?这些都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

各国都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规章、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这些都十分重要,但若随意设置就可能成为贸易障碍。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做了有关规定,以寻求确保技术规章、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不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TBT协议》范围包括强制措施和自愿措施。强制措施也称“技术法规”,其定义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而与资源使用效率和碳排放相关的技术要求典型地依赖于生产方法而不是产品特性。但WTO上诉机构对“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没有明确的解释。目前,一些发达国家正大力倡议《TBT协议》要包括生态标签计划,但发展中国家认为,诸如生态标签的措施并不适用于《TBT协议》。

(五)普遍取消数量限制(GATT第11条)

GATT第11条规定,除非满足第11条第2款的三个例外情况,成员方禁止实施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的数量限制措施。而这三个例外情况都不能适用到产品的碳足迹限制上。今后,一国有可能对没有实行严格温室气体减排国家的进口产品实现进口禁止或限制,将他们归人到“肮脏”产品。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IPs的相关规则与气候友好型技术和专有技术的发展和传播密切有关。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知识产权由于同技术转让密切相关而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技术开发,但同时也有可能限制技术转让。广大发展中国家提议,强制许可制度是改善绿色科技市场准人的重要途径,但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

(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TRIMs)

TRIMs只适用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有关投资措施。由于某些投资措施有可能限制或扭曲贸易,TRIMs规定不得实施违反GATT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TRIMs在其附件中列出一份与GATT这些条款不一致的投资措施的解释清单。今后,许多国家都有可能打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旗号来实行一些与WTO规则不相符的投资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

三、多哈回合中的贸易与环境议题

环境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助于推动绿色产品和技术的快速传播,促进国际贸易发展。WTO成员希望通过推进首个多边贸易与环境谈判,加强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相互支持,实现环境、贸易和发展的“三赢”。

(一)贸易与环境谈判的目标

WTO《多哈部长宣言》第31段明确规定了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现行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中所列具体贸易义务(STO)之间的关系,谈判只限于在所涉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中现行WTO规则的适用性的范围,谈判不得损害任何非所涉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的WTO成员的权利;二是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与相关WTO委员会之间定期信息交流的程序,以及给予观察员地位的标准;三是酌情削减或

取消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将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CTESS)主持下进行。

(二)贸易与环境谈判的现状

在多哈回合中,最重要的议题是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人谈判,环境议题并不是一个最重要的议题。由于受到农业、非农市场准人谈判进展的牵制,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进展缓慢。迄今该议题谈判仍处于澄清有关概念、确定货物清单范围和讨论谈判方式阶段,各项议题均未进入实质性问题谈判。经过谈判,各方感到对第1项和第2项内容的讨论引发了较多的政治性因素,相比之下第3项内容更为务实。

WTO坎昆会议后,环境货物和服务自由化成为贸易与环境谈判的重点,但目前也仍处于要求各成员确认环境货物范围以及明确谈判方法阶段。由于环境服务的谈判内容和方式与环境货物不同,谈判主席建议先进行环境货物的讨论。CTESS同意在讨论环境货物基本概念的同时鼓励各成员提交自身的国别清单,以尽可能多地列出环境产品,同时要求各成员对确认环境产品可能的关税待遇、特殊和差别对待(S&D)、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发展相关问题提交提案。

(三)环境货物和服务谈判的情况

多哈回合为开拓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提供了条件,WTO成员正努力消除环境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壁垒。将OECD、APEC和世界银行的环境货物清单结合在一起,共包括211个产品(HS6位编码),Hufbauer和kim(2010)根据这一数据预测,消除环境货物关税将使世界环境货物进口额增加约560亿美元,相当于目前世界环境货物进口总额的12%左右。

1 环境货物贸易谈判

环境货物涵盖许多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消除这些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将会降低它们的价格,使它们更容易获得和使用。促进环境货物贸易将加剧该领域的竞争,从而刺激在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技术创新。世界银行的最新研究发现,消除清洁能源技术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能够使18个高排放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量增长14%。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确定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其中很多技术正在WTO的环境产品和服务项下进行谈判,包括风能和水电涡轮机、太阳能热水器、生物气体生产设备、沼气收集垃圾填埋坑等。欧盟和美国在2007年12月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在WTO谈判中给予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友好型货物和服务以优先权,这些气候友好型产品占先前WTO定义的环境货物种类的1/3左右。

2 环境服务贸易谈判

在环境服务谈判中,WTO成员试图寻求《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旨在与减缓气候变化政策可能直接相关的活动做出具体承诺。在乌拉圭回合制定的服务部门清单中,被列入环境服务部门中的服务侧重于基础设施服务,例如污水处理服务、垃圾处置服务和卫生服务等。被列人“其他”服务项下的其他环境服务在当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这些服务如废气清洁服务、景观保护服务等,实际上也直接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有关。

近年来,由于环境管制标准不断提高,这些“其他”环境服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这些环境服务活动是在商业的基础上提供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前景。目前,这些环境服务正就WTO中进行谈判,并且希望能为新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提供更好的前景。不过,由于环境服务的实行主要依靠环境产品来进行,目前在环境产品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环境服务的谈判基本没有进展。

3 环境货物谈判的焦点

一是货物清单问题。截止到目前,共有11个国家和地区(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中国台北、美国、沙特阿拉伯和菲律宾)提交了环境货物清单。环境议题谈判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对环境货物的涵盖范围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定义。为弥补这一空白,OECD、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世界银行等组织或机构都在研究并拟定各自的清单。其中OECD和APEC的清单受到各方重视,也是WTO框架下讨论并生成环境产品清单最主要的借鉴。

二是谈判方式问题。自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开始以来,对以何种方式削减环境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WTO成员提出了四种建议方法,即清单方式(Listapproach)、项目方式(Project ap-proach)、综合方式(Integrated ap-proach)和出价要价方式(Requestand offer methodology)。至于采用哪种谈判方式,目前还没有明确。从目前情况看,也许这几种谈判方式混合正在一起可以成为一种折中的解决办法。比如说“清单+项目”的方式,对于公认的纯粹环境产品(如风力发电设备)可以用清单方式对如何降低关税进行谈判,但是对于具有多重功能的环境产品,可以通过项目方式更好地解决。在谈判的最后阶段,也不排除用要价出价方式作为一个补充。

中国在环境货物问题上提出了“共同清单”和“发展清单”的概念主张,为在环境货物的谈判中充分体现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提出了明确主张。目前,中国尚未提交具体的符合自身利益的环保产品清单。中国的谈判立场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中国认为环境产品的主要目的必须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第二,同意为真正的环境产品制定一个清单,但是反对“搭便车”。第三,环境产品谈判的结果应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己生产环境产品的能力。因为要提高发展中成员提高保护环境的能力,才能真正促进世界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贸易与环境谈判的未来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