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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样本(合集7篇)

时间:2023-07-20 16:18:03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第1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的《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投资银行投资贷款试行办法》,甲方向乙方申请为进行_________项目所需资金,乙方经审查后同意按照下述条件提供资金,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外汇(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本金__________,建设期利息 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建设期利息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贷款”)

上述贷款,已包括按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准备贷款协议支用的外汇(大写)_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其中宽限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按本合同所借的外汇和人民币贷款,都必须在乙方开立帐户。本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提送本年度“投资贷款年度用款计划” (以下简称“用款计划”);并在项目用款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天前,提送下年度“用款计划”,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按季存入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使用,自转存之日起,乙方计收贷款利息,同时对未支用部分的存款,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四条 乙方按审查同意的用款计划,保证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资金。如未按期提供,乙方应按未提供的贷款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第六条规定的固定年息或浮动年息(按起息日的年息计算)加百分之二十计付。

第五条 甲方用款需要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时,由甲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后追回贷款,并签订书面补充贷款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汇贷款,甲方必须用外汇还本付息,人民币贷款用人民币还本付息。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人民币贷款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外汇贷款实行固定利率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浮动一利率按_________个月浮动一次,本次基期利率为年息百分之 _________.

第七条 实行浮动利率的外汇贷款,同时实行分摊汇率损益。甲方同意按《中国投资银行外汇贷款利率和汇率损益分摊试行办法》承担损益。

实行固定利率的外汇贷款,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按季对本年度“用款计划”贷款额的未支用部分支付千分之七的承诺费。甲方当年用款需要超过年度用款计划时,必须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才能追回年度用款,追加部分从一月一日起补计承诺费。

第八条 对乙方提供的贷款,甲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的期限内还清全部本息。本合同贷款的还本计划如下:________________.

如果甲方不能按年度还本计划归还的,从当年十二月份银行结息日开始对逾期贷款加息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减少乙方贷款风险,甲方同意提交“按期偿还外汇贷款本息担保书”和“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提交的按期偿还外汇贷款本息担保书如果只是外汇额度担保的,在人民币担保书内应包含购买等值外汇所需的人民币数额。甲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被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加息百分之五十。贷款期内,甲方应向乙方定期送交有关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会计、统计报表,乙方有权调阅有关资料或进行现场检查。甲方如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自动终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单位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在投资、信贷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有新的变更时,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除第九条提到的外,如有财产抵押担保书、工贸合同、公证文本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一、按期偿还外汇本息担保书(略)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第2篇

借款方:

保证方: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3%.利息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利息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第五条 借款担保

借款方以 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或两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 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第3篇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范文2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年__月起至__年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

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第4篇

民间借贷居间服务合同范文1甲方(融资方):

乙方(服务方):

丙方(投资方):

鉴于甲方通过乙方推荐的投资丙方获得债权融资 元,经甲、乙、丙三方商定一致,就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推荐丙方为甲方融资的投资方。

二、甲与丙方签订《借款合同》后 日内,甲方按照借款合同融资额的 %(合计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融资费总额的0.5%(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违反与丙方的借款合同延期偿还借款或甲丙双方协商延展借款期限,甲方应按债权融资总金额每月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按月或按甲丙双方商定的延展期限计算一次性先予支付。如甲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融资费总额的0.5%(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因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终止、不能履行等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融资服务费的支付。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应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双方一致同意,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向 起诉讼;

2、双方一致同意,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居间服务合同范文2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乙方义务

甲方委托乙方联系、介绍需要资金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_________万元(大写: )。

1. 乙方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积极向甲方提供放贷机会;

2. 乙方应谨慎审查借款人的经济条件、物业情况、收入水平,并如实向甲方反映,以确保甲方的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相匹配;

3.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

4. 乙方全面协调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5. 借款人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乙方有义务追缴,并积极配合甲方追索借款的工作;

6. 乙方在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 保证所提供借款的合法性;

2. 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按时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

乙方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的,甲方支付乙方居间报酬 元。甲方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成本的负担

不管乙方是否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居间活动的成本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的担保责任

鉴于借款人由乙方介绍,借款合同由乙方促成,乙方同意对借款人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 本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合同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居间服务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联系和安排约 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 ,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

2、其他费用:

3、居间服务费为 ,甲方须在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当日前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贷款条件造成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第5篇

借款方:

保证方: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3%.利息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利息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第五条 借款担保

借款方以 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或两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 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第6篇

为及时、准确把握民间借贷发展动向,2008年,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制定下发了《湖南省民间借贷监测及信息数据报送制度》,开始尝试对民间借贷进行监测。经过两年多探索,目前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民间借贷监测机制。

(一)以抽样监测为重点。民间借贷又称“民间金融”,其广泛存在于社会基层,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形式日益多样,已由纯粹的个人形式借贷发展到通过诸如典当行、寄卖行、投资公司、互助组织等中介机构进行借贷。但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分散隐蔽,难以全面监控,因此,我们采取抽样方式,要求各市州根据当地实际,在辖内各县确定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监测。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资金贷出方,尤其是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数据难收集等问题,我们从借入方入手,选取发生借贷行为的个人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作为定期监测样本点,以此推断贷出方有关情况。目前,全省542个样本点资金来源中,从个人借入的占21.2%;从企业借入的占75.9%;从中介机构借入的占2.9%。

(二)样本对象有代表性。各市州立足当地实情,积极选取有代表性的样本。一是地区分布上,基本位于经济较发达、中小企业众多、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县市;二是行业分布上,涉及建筑、批发零售、采矿、养殖等多个行业,反映了地方经济特色;三是比例上,根据当地民间借贷特点、规模、对地方经济金融影响程度等确定机构和个人的抽样比例;四是管理上,实行动态管理,发生重大变化随时对样本进行调整。经统计,全省542个监测样本点(个人样本点353个、企业样本点189个)分布在全省14个市州44个县(市、区)。个人样本点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占20%,从事制造业的占20%,个体工商户占34%,从事其他行业的占26%;企业样本点中,农业企业占8%,制造、建筑、采掘、冶炼企业占64%,房地产企业占18%,其他占10%。

(三)样本获取方式多样。获取真实、有效的监测样本点是进行民间借贷监测的关键。目前,湖南省辖内人民银行系统已探索形成多种有效的民间借贷监测样本来源方式:一是依托人民银行现有的利率监测平台,利用征信系统“贷款卡年审”和“中小企业档案数据更新”时机,与相关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监测关系;二是借助农村信用社网点集中在农村、对地方了解较深的优势,委托农村信用社选取样本点;三是利用城调队、农调队选点监测上的专业性,与城调队、农调队合作进行民间借贷的选点;四是多方选取混合模式,即以上二种或三种方式的结合。

(四)样本监测内容丰富。由于我们监测的目的是了解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而非非法集资行为,因此,我们设计的监测指标比较全面,监测内容更加丰富,具体包括民间借贷利息支付方式(按季、按年、到期一次支付);借贷期限(3个月、3-6个月、6-12个月、一年以上);借贷方式(信用、抵押、质押、担保);操作形式(合同、借据、口头协议);借贷用途(生成、消费、投资)及利率等,以全面反映民间借贷现状。监测数据由样本企业和样本个人按季填报,由各市州按季进行汇总,每半年形成分析报告。

两年多来,各市州加强对辖内民间借贷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对于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反映力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提示风险。如2007年我们组织对全省民间借贷中介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专题向省委、省政府做了报告,省委副书记梅克保做了重要批示;2008年撰写的《湖南省民间借贷的现状、问题及建议》在省政府相关刊物上刊发。

二、湖南省民间借贷新动向

截至2010年6月末,全省542个民间借贷监测样本点借贷余额34165万元,其中企业样本点26372万元,个人样本点7793万元。从样本点监测情况来看,湖南省民间借贷呈现以下特点:

(一)借贷活跃度逐步回升,借贷利率呈上扬趋势。上半年,银行信贷与上年度相比有所收紧,民间借贷呈回升趋势。6月末,样本点民间借贷比上季增加2258万元,比年初增加1545万元。上半年,全省监测样本点累计发生民间借贷10899万元,同比增加18.4%。其中,企业样本点累计发生民间借贷7078万元,同比增加10.6%;个人样本点累计发生民间借贷3821万元,同比增加36.3%(图1)。

随着民间借贷活跃度的回升,民间借贷利率呈上升趋势。上半年,全省监测样本点加权平均月利率为1.77%,其中企业和个人样本点加权平均月利率分别为1.79%和1.75%,比上季分别提高0.06个、0.04个百分点(图2)。

(二)借贷资金用途相对集中,以生产经营性为主。以往,民间借贷主要用于解决子女教育、看病和建房等临时性资金短期。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家庭消费一般不再缺资金,目前民间借贷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发展特色经济,如石场、砖厂、养殖场等,用途更加集中。6月末,样本点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资金在民间借入资金余额中占比为84.9%,比年初提高0.72个百分点;用于投资用途的资金占民间借入资金余额的12.9%,比年初下降0.31个百分点(图3)。

(三)民间借贷期限灵活,短期化表现明显。民间借贷借款期限比正规金融贷款期限灵活,借贷双方可以随意约定到期日,到期还可以协商展期。从监测情况看,目前,民间借贷仍以短期资金借贷为主。6月末,借贷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民间借入资金余额25077万元,占全部民间借入资金的73.4%,比年初上升1.67个百分点(表1)。

(四)民间借贷门槛较低,借贷方式以借据为主。民间借贷门槛较低,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担保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更偏好于信用借贷,签订借据是民间借贷最主要的操作形式。6月末,采取信用放款的民间借贷余额占全部民间借贷余额的90.02%,分别比上年同期和年初上升4.81和5.6个百分点;以借据为操作形式的民间借贷余额占全部样本点民间借贷余额的85.23%,比上年同期上升2.51个百分点,比年初下降1.93个百分点(表2)。

(五)民间借贷违约率偏高,但整体呈下降态势。从样本点监测数据来看,民间借贷违约率较高,基本在10%左右,但长期来看,违约率呈下降趋势。6月末,监测样本点民间借入资金中,逾期资金余额为3362万元,占全部样本点民间借入资金余额的9.84%,分别比去年同期和年初下降3.27和0.04个百分点,整体违约率持续下降(表3)。分市州看,湘西州、长沙、郴州、张家界、常德5市逾期率依然维持较高水平,其中湘西州民间借贷违约率高达40.08%,在全省民间借贷逾期资金余额中占比为20.07%。

(六)民间借贷资金贷出方呈职业化趋势,中介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增多。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个人与个人或企业与企业一对一的借贷模式逐渐难以满足大规模资金需求,专门从事资金借贷的机构开始出现。调查显示,各地的典当行、投资公司等逐步发展成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专门的民间借贷经纪人。如湖南华容县金鼎担保投资公司年均放款规模约5000万元,主要服务于纺织、棉花加工、养殖、蔬菜加工等企业用于收储、产能扩张等短期资金周转。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民间借贷监测与预警,适时掌控风险。一是在现有民间借贷监测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测样本点信息采集力度,最大限度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得性,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规模、期限、利率和融资方向等基本情况。二是对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违约率、借贷利率等与风险密切相关的指标予以高度关注,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发展趋势与变化。三是加强动态监测和重点监测,准确把握风险点,及早采取措施,防止民间借贷风险扩散。

(二)高度关注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民间借贷非法化。一是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并规范其合规经营,从而充分发挥民间融资对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二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数据报告系统”和“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对可疑账户进行重点监测,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融资行为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三是政府、银监、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有效打击和处置民间借贷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树立正确民间借贷认识观。一是有关部门要在全社会大力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加强非法金融活动给社会、给个人带来的危害性的宣传,切实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培养社会公众的合法投资观念,从源头上堵住高利贷和非法融资行为发生。二是培养民众树立正确的民间借贷认识观,即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正常的资金融通行为,政府部门严厉打击的是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民间借贷合同样本第7篇

【关键词】农村 民间借贷 正规金融机构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1]民间借贷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金融现象,一般不受政府的监管和控制,其存在表明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现实和潜在的信贷需求。[2]

一、调查方法与样本描述

本次调查专门针对农户户主进行,两地共选取300个样本农户。其中,六合乡150户,花滩镇150户。在样本农户的选择上涵盖了农村高、中、低三个收入阶层,并且在每个阶层样本农户的选择上也采用随机选择,这种随机分层抽样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本次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农村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分析

调查中问及在资金周转困难时会选择何种途径进行资金融通时,84.7%的样本农户选择从亲戚处借款,60.4%的样本农户选择会考虑银行或者信用社进行融资,64.6%的样本农户选择好友或邻居进行融资,可见民间借贷在该地区农户融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荥经县六合乡、花滩镇农村民间借贷为什么成为农户融资的主要选择,农村民间借贷在当地活跃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基于农村金融内生理论以及调查数据分析后发现,农村民间借贷作为经济发展中自发的融资方式,是市场经济主体经过博弈的现实选择。

首先,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经济发展创造的农村资金需求内生性扩张给当地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一方面,伴随国家农业税的取消,各种税收补贴以及惠农政策的实行,极大的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六合乡和花滩镇涌现出了一批以规模化养殖和种植的农户,资金需求量膨胀;另一方面,六合乡和花滩镇个体工商户增多,资金需求扩大。在本次调查中,六合乡和花滩镇共有43户个体工商户,约占样本数的14.6%。这一数字虽然还不是很高,但是有意愿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样本农户约占39.0%。此外,政府招商引资和创业政策的出台,催生了当地实体企业的兴起,而几家实体企业的发展都还处于成长发展的初期,资金需求较大。以上因素的存在,就造成了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资金需求总量的扩大。

其次,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农村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和贷款手续繁杂、贷款条件苛刻,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创造了环境。近年来,由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微观经济实体存在特殊的自然、经济及制度属性,这些地区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显著高于城市金融,规模效益显著低于城市金融,导致金融市场的盈利潜力显著偏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金融市场的低效性,使正规金融机构纷纷退出市场,[3]国有商业银行不断的撤并基层网点,上收信贷管理权限,使基层行的信贷功能弱化,加剧了资金供需矛盾,为民间借贷的滋生、发展创造了条件。目前,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均只有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正规金融机构,正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同时,农村信用社和其他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手续多,而且要经过贷款申请、资产评估等程序,需要时间长,还要求提供抵、质押物及担保人等,[4]也使农户在遇到资金困难时首先考虑向亲朋好友、邻居进行资金融通。调查中,78.5%的样本农户都提及在银行取得贷款十分困难,而且过程烦琐复杂的问题,有59%的农户认为正规金融机构缺乏农村服务网点,对农村融资不方便;32%的农户认为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过高,对于农村缺乏资产担保抵押的农户来说获取贷款的难度就更大。

再次,农村闲散资金增多,加上民间借贷交易成本低的优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2011年末,荥经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250元,[5]比2001年的2316元增长169.9%。[6]随着收入的增长,农民手头可支配资金的数目也在不断增大,许多农户还有了不少的存款。由此可见,闲散资金的增多,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民间借贷之所以活跃,是因为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优势。[7]六合乡、花滩镇民间借贷多数是基于亲情和友情之间发生。两者的关系就决定了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存在较小的违约和道德风险。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是非正规性金融活动,其获取资金的程序和手续都较正规金融机构少,附加条件少;借贷期限不受限制,待资金充裕后再还,而正规金融机构则要限定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未归还,农户要承担个人信用受损的风险;借贷多为无息或者是低息借贷,这是促进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这些比较优势的存在,促进了民间借贷的活跃和发展。

三、农村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

(一)民间借贷多为亲友间的无息借贷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是由借贷双方的信用关系决定的,而在诸多的信用关系中,有亲情关系、友情关系、邻里关系还有其他的社会关系。调查中发现,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两地的借贷行为形成主要依靠的是亲情和友情关系。向家庭亲属(包含父母兄弟姐妹)借贷的约为50.8%;向亲戚借贷的有80.0%;向好友、邻里借贷的约占47.0%;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借入的仅为10.8%。可见亲情和友情是当今民间借贷的主体。在借贷利率上,90.4%的样本农户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不存在利息,而5.9%的样本农户为低息借贷,借贷年利率在0.5%~3%之间,仅有3.7%的样本农户按照银行(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进行借贷。就所选取的样本来看,还没有高利贷形式的借贷模式。可见,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两乡镇的民间借贷多为帮扶性质的相互救济。

(二)民间借贷金额小、借贷期限灵活

从调查看,荥经县六合乡和花滩镇民间借贷金额最高为3万元,最低为500元,平均借贷金额为6542.47元/户。样本农户中,民间借贷期限最长的为5年,最短的为10来天。但是当被问及借贷双方是否会约定借还款期限时,有78.5%的农户回答不会约定还款期限,而是待资金充裕时予以返还,有21.5%的农户在进行交易时由双方约定借还期限,而在这21.5%的农户中,又有约60.7%的样本农户认为,若不是亲友(邻里)在近段时间内需要该笔资金,双方也不会硬性约定还款期限。

(三)借贷资金多用于生活性消费

调查发现,民间借贷资金大部分流向了生活性消费领域,该比例占调查农户数的60.0%(180户);借贷资金投放到农业生产(包括农业结构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生产)的占比约为10.8%(32户);有29.2%(88户)的样本农户将借贷资金用于生意类投资,主要是借助当地便利的交通搞短途客运等。在生活消费类支出中,农户将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房屋改建、医疗支出、子女教育和婚丧嫁娶。在调查的样本农户中,将民间借贷资金用于医疗支出的占35.4%,用于子女上学的占19.2%,用于房屋改造的占55.4%,用于婚丧嫁娶的占12.3%。

(四)民间借贷抵押担保不足,缺乏合同凭证,隐藏风险较多

在本次的调查中,荥经县六合乡、花滩镇民间借贷多数是基于亲情和友情关系,正是这样的关系,让农户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忽略了潜在的风险。大部分农户间的借贷都是靠双方口头约定,仅有16.9%的农户在取得(放出)资金时彼此立有字据,也仅有7.7%的农户在取得(放出)资金时要求有一定的担保或者抵押。当问及为什么不考虑在民间借贷时取得相应的凭证时,大部分的样本农户都认为乡里乡亲的,不会赖账。

(五)民间借贷违约率低,借贷纠纷较少

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多数是基于亲情和友情关系,所以在借贷双方信息质量上较正规金融机构对贷款人的信息了解程度高。加上农户比较看重自身在社会、村落、亲友间的名誉,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民间借贷的违约率比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违约率低很多。真正赖账不还的还不足样本农户的2.30%。凭借偿还率高,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社会纠纷也就相对较少。本次调查中,只有6.92%的被调查者身边出现过因民间借贷违约而引发邻里、亲友关系不和谐的问题。

四、农村民间借贷发展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影响

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一方面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供需不匹配的矛盾,但是同时也使得民间资本大量绕过正规金融体系流入到非正规金融范围内。这不仅会影响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基本业务,同时也会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威胁到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存贷基本业务

我国面向农村开展业务的正规金融机构一般为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随着邮政储蓄银行的设立,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地位也开始凸显。农村作为国家建设劳动力的主要输出场所,农户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户家庭。而这些收入中,98.7%都会经正规金融机构转向农村。一方面是作为农户自身应急性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是用于亲朋邻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的民间借贷。这样,农户在正规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多为短期(活期)存款,以避免采用定期长期存款所面临的利息损失。加上民间借贷风险小、手续简便、附加条件少、利率适中、期限灵活等比较优势的存在,当亲朋邻里之间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农户的银行存款就会流入农村成为民间借贷资金,就造成了农村资金过多过久的停留在正规金融以外的领域。从单一家庭来看,或许不会对正规金融机构构成影响,但是从整个农村金融领域来看,这样的模式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业务影响较大。从荥经县六合乡、花滩镇有储蓄存款的样本农户银行存款期限看,活期存款占35.4%,3个月的占8.09%,半年的占12.72%,1年的占42.18%,2年的占10.07%,3年的占15.82%,5年的占11.12%。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影响正规金融机构货币政策传导职能的发挥

正规金融是指受到国家法律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机构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和发挥效力的主要中介。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是游离在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监管之外的微观金融活动,这就使得我国在货币总量的控制上不便于把控,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也因此受到影响。货币政策的具体效果往往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货币流通环节的货币创造机制(货币创造乘数)来体现。当一国的货币政策因民间借贷而受影响时,通过正规金融中介所产生的效果同预期之间会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宏观金融调控的效果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促使了正规金融机构业务与管理机制的创新

长期以来,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体制和手段比较僵化,农村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给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产生了威胁。为了摆脱困境,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尝试各种努力来应对挑战。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服务农村的主力军,由于其历史包袱沉重使其在商业银行中缺乏竞争力,加上民间借贷规模逐渐扩大,对农村信用社业务活动的开展更是威胁重重。为了改善这一状况,农村信用社开始了改革,从产权到内部管理都在进行创新;农业银行也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也开始业务活动创新。还有的正规金融机构已开始同民间借贷组织之间进行金融联结(finance link),[8]政府也开始着手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希望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

综上分析可见,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在数量和规模上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威胁,并给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农村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金融供需不匹配的矛盾,也对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的改进与管理机制创新产生了积极效应。只要政府对民间借贷进行合理的干预,将其纳入我国金融监管的范围,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使之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贷工作的缺陷,填补金融支持的空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吉川.正确看待民间借贷的合法性[N],经济日报,2011-11-24.

[2]高艳.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绩效分析[J].金融研究,2007(12).

[3]李世新,张耀谋,郑才林.成因、问题与对策: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分析[J],深圳金融,2009(5).

[4]人行民勤县支行.民间借贷活跃发展的原因及对策[N],甘肃日报,2005-08-03.

[5]雅安市统计局.雅安统计年鉴,2002.

[6]雅安市统计局.雅安统计年鉴,2012.

[7]民间借贷合法吗?[N],南国都市报,2011-11-11.

[8]文富德.发展中的印度农村金融市场及其启示[J].南亚经济季刊.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