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合集7篇)

时间:2023-01-19 07:43:19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第1篇

2019年,本人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股室以及镇街安监站配合下,服从局党组安排,圆满完成了职责及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就一年来思想作风、依法履职、廉洁勤政三方面以及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作如下报告:

一、重视政治理论学习,扎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强化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党章、党规,深入领会系列讲话和理论著作的核心要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夯实思想道德基础,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

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党的的历史地位、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充分认识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切实以精神统一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格按照好干部标准要求自己。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管好自己“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业余时间主动学习、加强体育锻炼,从不出入娱乐场所和高消费场所,从不参与带有性质的活动,始终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注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养成和遵守,待人友善、孝老爱亲,没有出现违背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树立了一名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二、主动作为,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2019年,较出色完成了分管行业领域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从不讨价还价,不推诿塞责。在工作中尽职尽责,敢于担当,不断开拓创新,知难而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所监管的非煤矿山和冶金商贸等八大行业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牵头建设了视频会商调度系统和应急指挥调度、视频会商系统,牵头完善全区各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修编,牵头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调度体系等。所分管的安委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急指挥调度和科技信息化股、灾害救援股、安全生产基础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值班室等工作在2019年度工作考核均为满分,与周边县区(市)比较排在前列,工作成效显著。

督导检查镇(街)和部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56余次;参与检查冶金工贸、非煤矿山等企业安全生产75余次;检查非直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11余次;检查消防、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等安全和应急准备13余次;查处和制止仁遵高速9、10、11三个标段料场非法采矿3起;牵头协调处理群众举报、企事业单位报告、上级交办转办安全和环保相关事项5件;牵头查处其它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7起;牵头办理行政处罚案件6个。切实保障了全区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三、廉洁自律,不断增强防腐拒变能力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区委十三项规定和“三严三实”要求,时刻提醒自己是一名领导干部,时时处处从严要求自己,时刻作好带头示范作用。本人能以清正廉洁的态度和作风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时刻绷紧防腐倡廉这根弦。从小事做起,从细节抓起,做到带头参加防腐教育活动,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以身作则,严于律已,严格执法,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干净干事,干事干净。在廉政建设中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绝不接受被监管企业的宴请,绝不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把廉政建设变成自觉行动,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养成奉公守法、清廉为荣的作风,做到拒腐蚀永不沾。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第2篇

1.1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下列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组织体系由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事故现场指挥组、事故现场施救组、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理保障组组成。

2.1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成员: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办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事故统一指挥、调度,组织相关单位、协调辖区部队迅速赶赴现场施救,遏制事态扩大,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参与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维护社会稳定。

2.2办公室

主任: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长

区监察局局长

区人劳局局长

区安监局局长

成员:区交通局、区建设局、交警大队、陈阳交警大队、区总工会、质监分局、国土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做好事故处理情况的信息汇总及、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3事故现场指挥组

组长: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区武装部部长

成员: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陈阳交警大队、区人劳局、区发展计划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建设局、区安监局、质监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做好事故现场指挥工作。

2.4事故现场救援组

组长:公安分局局长

副组长:区卫生局局长

成员:交警大队、陈阳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以及辖区各有关医院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护、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排除现场险情、抢救伤员、人员疏散等工作。

2.5事故调查组

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安监局局长

成员: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劳局、区监察局、检察院以及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参与事故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

2.6善后处理保障组

组长:公安分局局长

副组长:区人劳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区总工会、事故单位以及事故所在镇办主要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者的事故伤残鉴定,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慰以及依法做好伤亡人员的补偿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各镇办、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以便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事故报告机制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镇办或直接上报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市属以上企业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应当同时上报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所在地镇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

凡属于本预案适用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均启动本预案,并在启动预案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超出区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2指挥协调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地镇办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

在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组按照职责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理。

5.3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要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确保群众安全疏散及应急人员的安全。

5.4信息

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信息的工作。

5.5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指挥组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由事故善后处理保障组负责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保险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善后处理保障组联系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

由事故调查组负责进行事故调查。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事故组分析总结应急处理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7宣传和演习

7.1公众信息交流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演习

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第3篇

根据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外事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事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事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外事工作由总局党组统一领导,总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司)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和授权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涉外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要优化外事资源,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关外事工作要向国际司报告。

二、实行因公出国(境)活动和举办国际会议计划管理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和拟召开的国际会议计划。出国(境)计划应当详细说明出国(境)的任务(目的)、拟出访的国别(地区)、团组人数、在外时间以及经费来源等情况。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负责工作无关的出访任务。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司负责审核编制并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计划外项目一般不予安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特殊情况,可由派人单位提出专门申请,说明理由,报请总局领导审批。同一个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要避免出访团组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或地区。

国际会议的主办和承办单位要加强会议前期调研,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提出拟召开的国际会议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办、承办和举办国际会议的必要性,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名称,会议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与会人员范围、总数及外宾人数,是否邀请总局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经费来源,有无涉台问题和其他敏感政治问题,活动期间安全和应急预案,有关国际组织情况等。国际司审核后报请总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三、实行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制度。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正副司局级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立项后,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和驻总局监察局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初审,报请总局有关领导审核后,由总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应急指挥中心各部门正副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党政副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副职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立项后,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和驻总局监察局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核,报请总局主管副局长审批。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审批。

参加其他部委或地方组织的出国(境)团组,也必须事前按上述程序办理。

凡出访任务涉及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批的项目,总局批准前,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如出国(境)培训、出国(境)文艺演出等。

四、实行举办国际会议审批制度。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容涉及安全监管监察、职业健康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专业会议或学术性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国际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由总局及其所属有关单位主办,或与国际组织、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由总局或所属有关单位承办的会议,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单独举办的各类会议。未经总局批准,所属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会议,也不得对外申办或承诺举办;不得以已与外方商妥为由要求认可和批准;不得为取得外方赞助而同意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批准同意申办的国际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在对外申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或承担额外的义务。外宾人数在100人以内,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内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内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内的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由总局审批。超出上述规模的国际会议由总局报请国务院审批。

五、实行对外合作项目和对外提交论文审批制度。各单位对外开展合作,由项目单位向国际司报送合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目标、合作依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项目实施地点、外方合作对象及其背景情况、资金来源等。国际司审核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签约和承诺。

应邀为国(境)外媒体撰稿或向国(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或研讨会提交论文,需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并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并报总局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交。

六、实行参加涉外活动报告备案制度。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馆、驻华代表机构和境外团体、机构单独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及活动,由国际司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参加上述活动,事先报国际司备案。各单位的重要涉外活动需请总局领导出席的,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告国际司,由国际司请示总局局长协调安排。

七、执行因公出访任务要严格控制在外时间,增强出访效果。除培训项目和特殊情况外,出访1个国家(或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出访2个国家(或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超过12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1国签证而走访多国,原则上不得跨洲出访。出访任务结束后,出访人员须在回国(入境)15天内将所持护照(通行证)交国际司集中管理。出访团组须在2个月内向国际司提交出访报告,由国际司视情况报送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审阅,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成果交流。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第4篇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在党组领导下,学习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等会议精神。积极参加党的“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坚定理想信念,转变工作作风、为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基础,通过学习坚定了理想信念,认识到并一定做到对党绝对忠诚。认识到民族团结是全全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做好对稳定有关的各项任务,积极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尽职尽责。四月份参加了市委组织部的调训,通过课堂授课、理论研讨和现场教学相结合,深入学习党的中央会议精神、系列重要讲话,深刻把握五大发展理念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深刻把握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转变观念,以新理念引领新常态,为建设克拉玛依做贡献。

二、尽职尽责、努力工作

今年上半年按照黄局长的安排我临时分管全局安全、WW、应急、污染源在线监测、环科所工作,协助局长分管人事工作,在吴副局长参加“访汇聚”工作组后分管监测站、辐射站、尾气监管中心等工作,7月份王晓林局长来我局任职之后,又增加了管理科、党务等工作,我做到了积极努力工作,及时和班子其他成员商量协调,重大事情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分管的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专项工作进展顺利。

组织主持编写完善了克拉玛依市水污染防控方案等文件、组织完成了环保局负责的对提案议案的答复办理工作;参加了社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克拉玛依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协调工作、协调十三五规划编制、协调推动汽车尾气检测站的认证、政府有关部门技术报告的评审等工作、参加我市维护稳定信息研判会议。组织完成了“民族团结一家亲”结对子工作,目前我局十四名干部党员长征社区的民族同志结为了亲戚。在四地五师融合发展论坛中组织了环保专项论坛,国内著名的环保专家白志鹏博士亲自到会作了对“奎独乌”区域联防联控及污染治理专项报告,上海青浦区监测站长也做了专题发言。协助局长在“蓝天工程”工作推动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成绩显著。在局长指示下亲自安排了伊犁州因油罐车柴油泄露引发的水体污染应急监测工作,该项工作圆满完成,伊犁州委和政府发来感谢信,参加应急的4名同志并受到了自治区环保厅和陈新发书记的表扬。6月21日九龙潭西边伴河路电信窨井发生两人施工中毒,我局接到应急信息后迅速赶到现场,在我的组织和指挥下,迅速检测到CO严重超标的数据,查出中毒原因,为安监局和市应急办处理事故取得了第一份关键性资料。9月份我站在胡站长的带领性参加了自治区总站的应急演练,取得了现场采样第一名的成绩。11月份应急办在园区举行了一次双盲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我组织应急队伍完成了演练任务。对应急事件反应迅速,处理到位。为保证我局工作安全,落实我局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督促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环境监测站年度工作顺利完成。监测站完成各项工作,切实履行了环境监测的政府职能。按时共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对地表水水源白杨河、三坪镇水库、净化水厂、西郊水库、风城高库、艾力克湖、达尔布图河、克拉苏河、独山子一水源等地表水源定期进行了监测,对百口泉和独山子二水源等地下水水源进行了定期监测,对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了监督性检测,编写完成各类环境监测报告、总量减排、总量控制和污染治理工作编写的专项监测报告。组织协调信息中心、支队共同完成了国控、区控污染源在线监测的监督检查及数据传输。

环科所完成了克拉玛依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组织《克拉玛依市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并召开多次审查讨论会议,完成了“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技术审核等日常工作,完成了环科所的工作任务。

管理科在这半年内对清洁生产审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规划编制等工作有条不紊,在项目环保审批中目前共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8项、报告表122项,登记表37项,预审30项,办结率100%,环评报告受理公示51期,拟审批决定公示48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13家单位已全部开展审核工作。

三、坚定信念、遵纪守规、廉洁自律

认真贯彻党中央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要有明确的认识,要做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努力做一名称职的党员。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维护稳定、发展经济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

(二)积极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活动,认识到在任何场合都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要有底线意识,进一步体会到做人清白、交往诚信、干事干净、甘于奉献的含义,做到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第5篇

(一)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类矿山、尾矿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协助省指挥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2.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3.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4)组织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开展矿山安全知识宣传;

(6)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矿山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织指导开展矿山事故调查;负责组建区域性专业救护队伍。

2.市经贸委:按《*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应急供给。

3.市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通道的畅通。

4.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5.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预案,指导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款物的发放。

6.市国土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矿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资料查询预案;提供最新的矿区地质资料。

7.市卫生局:负责矿山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确定救治医院,培训专业医护人员;组织现场救护及转送伤员,并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矿山事故中有毒有害气体对人员伤害的鉴定。

8.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发生事故的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0.*电力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储备相关的电力装备。

11.*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部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

(四)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后,市指挥部成员应及时到位,协助省指挥部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后,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一般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的设定,由事发地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五)现场救援专业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伤员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急救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根据伤害特点实施抢救预案,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现场救援组:由市安监局牵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市属区域性专业矿山救护队伍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及现场伤员的搜救。

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和物资进行疏散、转移等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市经贸委牵头,市交通局等部门参与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5.通信保障组:由*电信分公司牵头,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专家咨询组:由市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与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六)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相应职责,负责指挥部署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矿山事故(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二)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三)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四)一般矿山事故(Ⅳ)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五、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实施本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为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后,由市政府组织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应急响应。市政府和市安监局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较大险情信息后,市政府迅速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省指挥部办公室。

2.应急处置。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配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3.请求支援。较大矿山事故超出我市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应向省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请求,并为省应急支援行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的报告后,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实施本级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处置。事发地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汇总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进行紧急支援。

六、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二)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三)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政府发言人统一。

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组长。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事故调查组组长。

七、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及时到位。

(二)技术保障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市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三)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四)资金保障

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安监局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应急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3.演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报告、救援、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有关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措施的不断完善和矿山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第6篇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在党组领导下,学习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等会议精神。积极参加党的“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坚定理想信念,转变工作作风、为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基础,通过学习坚定了理想信念,认识到并一定做到对党绝对忠诚。认识到民族团结是全全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做好对稳定有关的各项任务,积极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尽职尽责。四月份参加了市委组织部的调训,通过课堂授课、理论研讨和现场教学相结合,深入学习党的中央会议精神、系列重要讲话,深刻把握五大发展理念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深刻把握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转变观念,以新理念引领新常态,为建设克拉玛依做贡献。

二、尽职尽责、努力工作

今年上半年按照黄局长的安排我临时分管全局安全、WW、应急、污染源在线监测、环科所工作,协助局长分管人事工作,在吴副局长参加“访汇聚”工作组后分管监测站、辐射站、尾气监管中心等工作,7月份王晓林局长来我局任职之后,又增加了管理科、党务等工作,我做到了积极努力工作,及时和班子其他成员商量协调,重大事情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分管的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专项工作进展顺利。

组织主持编写完善了克拉玛依市水污染防控方案等文件、组织完成了环保局负责的对提案议案的答复办理工作;参加了社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克拉玛依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协调工作、协调十三五规划编制、协调推动汽车尾气检测站的认证、政府有关部门技术报告的评审等工作、参加我市维护稳定信息研判会议。组织完成了“民族团结一家亲”结对子工作,目前我局十四名干部党员长征社区的民族同志结为了亲戚。在四地五师融合发展论坛中组织了环保专项论坛,国内著名的环保专家白志鹏博士亲自到会作了对“奎独乌”区域联防联控及污染治理专项报告,上海青浦区监测站长也做了专题发言。协助局长在“蓝天工程”工作推动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成绩显著。在局长指示下亲自安排了伊犁州因油罐车柴油泄露引发的水体污染应急监测工作,该项工作圆满完成,伊犁州委和政府发来感谢信,参加应急的4名同志并受到了自治区环保厅和陈新发书记的表扬。6月21日九龙潭西边伴河路电信窨井发生两人施工中毒,我局接到应急信息后迅速赶到现场,在我的组织和指挥下,迅速检测到CO严重超标的数据,查出中毒原因,为安监局和市应急办处理事故取得了第一份关键性资料。9月份我站在胡站长的带领性参加了自治区总站的应急演练,取得了现场采样第一名的成绩。11月份应急办在园区举行了一次双盲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我组织应急队伍完成了演练任务。对应急事件反应迅速,处理到位。为保证我局工作安全,落实我局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督促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环境监测站年度工作顺利完成。监测站完成各项工作,切实履行了环境监测的政府职能。按时共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对地表水水源白杨河、三坪镇水库、净化水厂、西郊水库、风城高库、艾力克湖、达尔布图河、克拉苏河、独山子一水源等地表水源定期进行了监测,对百口泉和独山子二水源等地下水水源进行了定期监测,对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了监督性检测,编写完成各类环境监测报告、总量减排、总量控制和污染治理工作编写的专项监测报告。组织协调信息中心、支队共同完成了国控、区控污染源在线监测的监督检查及数据传输。

环科所完成了克拉玛依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组织《克拉玛依市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并召开多次审查讨论会议,完成了“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技术审核等日常工作,完成了环科所的工作任务。

管理科在这半年内对清洁生产审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规划编制等工作有条不紊,在项目环保审批中目前共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8项、报告表122项,登记表37项,预审30项,办结率100%,环评报告受理公示51期,拟审批决定公示48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13家单位已全部开展审核工作。

三、坚定信念、遵纪守规、廉洁自律

认真贯彻党中央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要有明确的认识,要做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努力做一名称职的党员。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维护稳定、发展经济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

(二)积极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活动,认识到在任何场合都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要有底线意识,进一步体会到做人清白、交往诚信、干事干净、甘于奉献的含义,做到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第7篇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由于生产企业产品的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社会、政府、媒体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的下列特定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

(一)造成或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事件);

(二)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突发案件(事件);

(三)执法受阻或暴力抗法事件;

(四)涉及面广并与当地经济密切相关的突发案件(事件);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局与区委区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

(六)其他可预见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案件(事件)。

第三条根据突发案件(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分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级别:

(一)一般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比较简单,影响较小,由发生分局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二)较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较为复杂,有一定影响;由市局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三)重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复杂,影响较大,需要报告市局、省局或市政府,由市局以上组织协调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四)特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在多个区域内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非常复杂;影响重大,需要报告市局,逐级上报,由省局以上组织协调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稽查、标准计量、质量、办公室等相关科室的科长(主任)为组员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小组),处置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1,设立突发案件(事件)报告受理热线电话。

第二章突发案件(事件)处置机构职责

第五条分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的和市局委托的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及省局督办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原则是:按省局和市局的预案,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一)组长:统一领导、指挥本局应急处置机构工作。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的和市局委托的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及省局督办案件(事件)(总局与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作出重大决定,制定临时对策意见,对下级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

(二)副组长:上述突发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协调,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调配。

(三)组员:服从指挥,具体落实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案件(事件)的受理、报告、协调等日常工作及处置小组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突发案件(事件)的处置工作制度

第六条突发案件(事件)的报告

(一)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案件(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听从上级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下达的处置意见或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突发案件(事件)报告内容:案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案件(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

(三)对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案件(事件)扩大后或影响扩散后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对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需向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监、公安等职能部门通报的,应在案件(事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函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对涉及面广、有可能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事件),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或引导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报市局或当地政府,经批准同意后,通过相关媒体进行通告。

第九条突发案件(事件)的建议

(一)对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涉及当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整治标准、整治建议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抄报市局。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即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对辖区内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需向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监等职能部门和上级部门提出建议要求的,应在案件(事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将书面建议书寄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批示事件的处理

(一)对上级部门及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按上级要求,迅速组织人员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工作,并进入应急状态。

(二)尽快组织执法人员调查清楚突发事件的原由、事实结果等情况后,及时书面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部门。

(三)对批示的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局领导小组,

第四章突发案件(事件)现场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突发案件(事件)时,按处置权限,处置领导小组在按规定要求报告和通报的同时,要立即调集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

第十二条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现场指挥小组的组长原则上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副组长担任,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并可视突发案件(事件)情况下设:

(一)案件(事件)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随时报告案件(事件)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并进行现场检查。

(二)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三)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现场所需各种物资及现场指挥人员和现场处理人员的食宿安排。

(四)医疗救护组: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受伤、中毒等人员的救护工作。

(五)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第十三条现场指挥小组要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危害或影响进一步扩大。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依法当即开展现场检查、物证获取;现场检查确认存在问题的,按照规定做好违法产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四条对需抽样检验的应立即抽样送检,检验机构快速检验,检验结果确认有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令企业停止(暂停)生产;依法做好违法产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或会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伤害的违法产品,要采取必要措施,快速调查清楚违法产品扩散范围、程度及具体流向地点。违法产品在本市境内的;即刻通知涉及地区质监部门,由涉及地区质监部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报告当地政府及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缴违法产品,严禁违法产品的销售、使用(食用)和再加工;

违法产品已流向市外的,要迅速查明具体的产品品种、数量、流入地的具体地点后,向市局报告,由市局发出协查函依法进行追缴,如流向省外的,由市局报告省局;并由省局发出协查函依法进行追缴。对进入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将情况通报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建议相关部门进行清查。同时,责令企业限期追回违法产品,依法处理并进行监督销毁。

第十六条根据现场调查发现违法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等,已涉嫌犯罪的,要依照国务院《行政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建议有关部们吊销有关证照;获证企业的违法行为构成吊销许可证的,建议有权部门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突发案件(事件)的对外宣传信息,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办公室或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公布,经同意后。现场遇新闻媒体记者调查、采访要遵守宣传纪律,谨慎对待,注重自身形象、维护系统声誉。

第十八条现场处理必须做到政令畅通、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工作的疏忽导致不应有的损失和对质监部门的损害。

第十九条现场执法受阻或遇暴力抗法的,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由现场指挥小组及时向110报警或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公安协助,并报告上级部门处置小组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条当发生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人员中毒、严重受伤或死亡的,应配合相关部门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状态。应急救援具体措施:

(一)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工。

(二)应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

(三)涉及中毒事件和死亡事故的,由指挥小组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卫生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涉及严重受伤的,由医疗救护组负责通知紧急救护机构(如120),并配合做好救护工作。

(四)对需调用其他职能部门力量,且需由当地人民政府出面协调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二十一条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为控制危害的继续,领导小组视情况组织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及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或全面清查。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的快速、有效,根据市局制定应急预案处理流程。

第五章突发案件(事件)应急装备

第二十三条处置突发案件(事件)应急装备:

(一)执法用车辆。指定1辆;优先保证处置突发案件(事件)用车。

(二)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

(三)执法专用工具包,内配游标卡尺等必备计量工具、全套执法文书。

上述装备均指定专人负责(由稽查科负责),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适应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

第六章突发案件(事件)后续处理

第二十四条突发案件(事件)需立案查处的应及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立案和结案。

第二十五条突发案件(事件)处理完毕后,必须对突发案件(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并向上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如属局部区域性质量问题,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整治。

第七章突发案件(事件)日常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积极开展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演练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切实提高突发案件(事件)的应对能力。

(一)对突发案件(事件)的应急预案应不定期进行演练,并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二)建立突发案件(事件)内部警示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突发案件(事件)处置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案件(事件)的重复发生;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区域性质量问题和可能出现的突发案件(事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特大突发案件(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