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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设计(合集7篇)

时间:2023-06-15 17:11:27
应急照明设计

应急照明设计第1篇

关键词:应急照明 设计 技术要求

应急照明是现代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重要安全设施,它同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紧密相关。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伴随着电源中断,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工作,对重要的生产、工作的继续运行或必要的操作处置,都有重要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制定了详细规定。

近年来我国建设了很多高层公共建筑和涉外建筑,应急照明的作用日益突出,引起了消防部门、设计单位的高度重视。但是我国还缺乏完善而详尽的标准、规范,《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以下称《民标》)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以下称《工标》)都只有很原则的规定。

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了《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吸取了国际上的先进标准,总结了我国的经验,对设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现就应急照明设计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 应急照明的名称和分类

从五十年代始,我国一直沿用“事故照明”这个名词。为了和CIE和英美等国通用的“Emergency Lighting”这个词接口,并考虑到更为确切,更符合实际,九十年代初颁布的《民标》、《工标》,都使用了“应急照明”。名词的变化,也伴随着内容、技术要求的某些变化。例如,过去的事故照明分为两类,即疏散用的和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而新标准规定的应急照明则分为三类,即疏散照明、安全

照明、备用照明。这种分三类的方法是和CIE的《建筑内部应急照明指南》一致的。然而各国的分类也不统一,如荷兰和CIE相同;美国《人身安全法规》则分为四类,即疏散照明分为两类,因此,和CIE的分类比较接近;而前苏联和美国规范仍是分为两类;

从这两年了解的情况看,有些设计人员对分类及其含义还不很清楚,致使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须弄清三类应急照明的每一类含义、作用和如何设计,特别是疏散照明的作用。疏散照明的功能,应为疏散通道提供向出口方向行走所必须的照度,并应清楚地标志出口位置。根据这些功能,疏散照明友应分为两种类别:一是疏散照明等——为疏散通道提供必要的照度;二是疏散标志灯——为标志和指示出口之用。这两类灯的作用不同,灯的形式、安装位置都不同,不能混淆。尤其是疏散指示灯,还有很多国际上通用的表达方式和技术要求,不可随意应用。

二应急照明的照度

新的《民标》及《工标》对照度有原则性规定。设计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应急照明照度大多数比较低,均匀度一般不高,平均照度与最小照度相差甚大;另外,要求整个场所还是某些部分、区域,具有规定照度,也不大相同。

照度高低,除视觉条件外,还同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能源条件相关。

疏散照明照度,美国规定不低于10Lx(持续时间终了时可降至

6Lx),日本规定不小于1Lx(用荧光灯时不小于2Lx),而CIE规定不

低于0.2Lx。我国《工标》要求主要疏散通道不应低于0.5Lx。防火规范要求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两者规定的照度相同,但实际相差甚大,《工标》是使用平均照度,而规定主要通道,并不要求全部。

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CIE及美国的规定,建议时间至少应做到在疏散通道地面中心线上产生的票据制度不应低于0.5Lx。并应保持较好的均匀度。

至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照度,《工标》规定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这是通用原则,我认为设计中应考虑以下两条特点,区别对待:

第一是某些特定场所应提高照度,如手术台,应保持和正常照明相同照度;一些重要的公共场所,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比赛体育馆等,还有消防指挥中心等场所,都应有和正常照明相同的照度。

第二是某些场所的备用和安全照明,如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配变电站等,主要是保证必要的工作和操作部位所需的照度,可不要求整个房间或场所达到规定的均匀度。

三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

这两项标准在《工标》及《民标》中均没有规定。根据CIE规定要求说明如下。

1、正常电源中断,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这是考虑了适应应急发电机自

起动条件,如使用其它应急电源,应争取更短。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涉及人身安全更为直接,要求较高,应急电源只能使用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蓄电池。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对于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等,应视工艺生产特点,按需要确定更短时间;对于商场的收款台之类场所,为防止抢窃,不宜大于1.5S。

2、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主要应考虑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时,人员疏散、在建筑物内搜寻人员、救援等需要的时间。对于超高层建筑、规模特大的多层建筑、大型医院等,宜考虑更长持续时间,如45、60、90min。

(2)、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及持续时间长短确定。象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发电及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应长时间持续工作。

四应急照明的电源

1、作为应急照明的电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1)、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分开的线路;

(2)、应急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包括集中设置的、分区设置的、应急灯内自带的蓄电池组三种形式;

(4)、同时具备以上三类电源中的两种以至三种的组合。

2、来自电网的备用电源特点和应用

这种形式应用普遍,转换快,可靠,持续时间长。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厂等,往往比较容易取得这种电源。一般说,公共建筑、厂房内,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具有电网备用应急电源时,首先利用它作为应急照明电源。反之,专门为应急照明而设置,则不经济合理。所以,设计时,应统一安排电力设备和应急照明的电源和应急电源,以求经济合理。对于继续维持生产的备用照明,消防水泵房的备用照明,应与生产电力设备、消防泵使用同一备用电源,一般取自电网。

3、应急发电机组的特点和应用

电源中断后,应急发电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起动时间约需15S,因此只能作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而不能单独用于安全照明。专为应急照明设置的发电机组,通常是不经济的,也不合理。在高层建筑常常是为消防要求设置的,如香港就规定8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设发电机组作应急电源;在某些工业生产厂房或通讯、交通秩序也往往是和生产、运行的电力设施需要一起考虑。

4、蓄电池组的特点和应用

蓄电池可靠性高,转换迅速,能适应各类应急照明。缺点是容量小,持续时间较短,需要经常维护检查,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重要的地下建筑,有时和其它应急电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如小型旅馆,取得电网备用电源较困难时,用蓄电池较为合算。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是一种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供电方式,其各项性能指标都很高,但价格也高,一般应急照明不宜选用。但像计算机站等建筑内已有UPS,且容量能满足要求时,可利用UPS供给本场所内的应急照明是适宜的。中心变配电所设有蓄电池直流屏时,可利用它供给本所内的备用照明。

5、组合电源的应用

同时设置有两种以至三种应急电源,当然可靠性更高,但投资更大,一般只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中采用。一般说,设置几种电源是根据该建筑的生产和消防电力设施要求确定的,专为应急照明设置并不太多。

五疏散照明的设置

疏散照明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建筑物内铁路和活动的人员多少、建筑物的功能、生产或使用特点等因素确定。我认为应突出考

虑以下情况:第一是高层或多层的公共建筑;第二是在建筑物内活动的人员不熟悉建筑物内的情况;第三是建筑物内人员众多。根据这些原则,应设置疏散照明的建筑主要有:人员众多的公共建筑,如大会堂、剧场、影院、文化宫、体育场所、展览馆、博物馆、旅馆、候机楼、大中型候车厅、大中型商场等;地下建筑,如地铁站、地下商场、旅馆、娱乐场所等;特别重要的人员众多的大型工业厂房。对于一般办公楼。9层以下的普通住宅楼,一般工业厂房,考虑到我国当前经济状况,可暂不设置。

2、疏散照明的布置

疏散照明按功能分为两个类别:一是指示出口方向的疏散标志灯;二是照亮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灯。下面分别说明其布置和安装要求。

(1)、疏散标志灯的布置及安装

在需要设疏散照明的建筑内,应按以下原则布置:即在建筑物内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堂内任何位置的人员,都能看到疏散标志,以指示疏散方向,直至到达出口。

以下分别说明出口标志和指向标志的布置要求。

(a)、出口标志的布置及安装

应布置在通向室外的出口和应急出口;多层建筑内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上;大面积厅、堂、馆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的出口处。

出口标志应安装在出口门内侧,不应装在楼梯间侧,其标志面应朝向疏散通道,并尽量与走道轴线垂直。通常安装在门上方,也可在门侧或门上方顶棚下,距地高度为2.0-2.5m为宜。过低对安全不利,也不便远处看清;过高则在火灾时烟雾可能避光线而看不见。可以明装或嵌墙暗装,按建筑装饰要求而定。当出口门位于疏散走道的侧面时,则不能嵌墙暗装,因为标志面要与走道方向垂直,故应伸出墙面或挂在门上方的顶棚下。当出口门内两侧都有疏散走道时,应装设双面都有图形或文字标志的出口标志。

(b)、指向标志的布置和安装

指向标志布置在:疏散走道拐弯处;疏散走道直线段离出口标志20m以上时,恐看不清出口标志,应加指向标志。也就是说,在疏散走道任何段能看到出口标志或指向标志,视线距离不超过20m。

指向标志一般装在走道侧墙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m。低位安装主要是防止烟雾遮挡。美国有安装在走道边地面上。位置较低时,应考虑防机械损伤和触电措施。从便于视看来说,又不宜嵌入墙内暗装。一般宜采取嵌墙内但突出墙面30-40mm。突出的透光罩应使用不碎的玻璃或胶片,并不应有突出尖锐的棱角和固定件。需要装在较高的位置时,在墙上高2m左右为宜,在顶棚下可2.0-2.2m。

指向标志通常用“箭头”表示疏散方向,其标志面应尽量与走道方向垂直,以便疏散走道上的人们能看清标志面。

(2)、疏散照明灯的布置和安装

疏散照明灯应沿疏散走道均匀布置,注意走道拐弯处,交叉处、地面高度变化处以及火灾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处有必要;还有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电梯候梯间等处;人员众多的会堂、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大中商场等。

疏散照明灯通常是利用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如1/2或1/3,其间距不宜太大,并选用沿走道纵向具有宽配光的灯具,以提高均匀度。

六安全照明的设置

1、哪些场所要设置安全照明

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熄灭时确保处在潜在威胁中的人安全而设,强调极快地提供照明,保证人的安全。它和疏散照明不同,后者在灾害时保证人员撤离建筑物的安全之用。以下几类场所宜设置安全照明:

(1)、因照明熄灭,黑暗中可能导致人员创伤、灼伤等严重危险的生产场所,如刀具裸露的圆盘锯等。

(2)、照明熄灭将延误工作和操作时间,如医院中危及患者生命的手术室、急救室等。

(3)、人员密集又不熟悉建筑内环境,照明熄灭容易引起惊恐而导致伤亡的场所,和难以同外界交流的电梯内。

2、安全照明的布置

安全照明多数不要求照亮整个房间,或不要求规定的均匀度,可以只照亮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而且常常要求有一定方向性的照明。

可以装设定向性灯具,有的可利用工艺设备的局部照明灯。

七备用照明的设置

1、需要装设备用照明的场所

备用照明应根据场所的生产、工作和运行特点而定,各种行业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以下列举几类需要备用照明的场所:

(1)、断电后需要有照明以进行必要的操作、处置,否则将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场所,或造成生产流程破坏或混乱,或加工、处理的贵重部件损害的场所。

(2)、照明熄灭将造成系统运行、操作或工作无法继续运行,从而导致很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场所,如通讯中心、电视台、广播电台、铁路或航空枢纽、发电站、中心变电站、重要的动力供应站、城市供水设施,还有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比赛场馆、高级宾馆等。

(3)、照明熄灭将妨碍消防工作的想法控制中心或指挥中心、消防设施间等。

(4)、重要的地下建筑,如地下铁路车站及运行室、地下旅馆、商场及娱乐所等。

(5)、照明熄灭将造成现金或贵重物品被窃的场所,如商场的贵重物品售货区、收款台、自选商场 。

2、备用照明的布置

(1)、备用照明应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以求经济、合理、整体协调。

(2)、断电后要求继续坚持工作或需要进行必要的操作、处置的场所,备用照明灯要布置在需要工作、操作的主要部位。

(3)、照明熄灭后整个场所都要继续工作的,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一部分作为备用照明;当备用照明要求与正常照明保持相同照度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利用正常照明全部灯,而不另装灯具,在电源故障时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

八自带电源型应急灯的技术要求

自带电源型应急灯除具有光源、灯具外,还应包括蓄电池组、逆变器、充电电路及控制保护电路等。可以用作各类应急照明灯,更多地用于疏散标志灯。其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1、蓄电池:要求使用全封闭、免维护、尺寸小的充电型电池,一般应使用镉镍电池,条件较优越也可铅酸电池,但尺寸较大,寿命较短,但不应使用汽车蓄电池,更不允许用原电池。

蓄电池在正常充放电条件下,使用寿命应不小于4-5年,或按全充放电循环考核,不少于400次。对于铅酸电池,不应少于200次。

电池的再充电时间不应少于24h。

2、应有逆变、控制、保护及充电等环节。一般应有过充电保护。对于铅酸电池,还必须设过放电保护,至于镉镍电池,过放电影响较小。

3、逆变电路应保证一定的流明效率。即从正常电源供电转换到蓄电池供电后,光源输出光通量的比例。对于非持续运行应急灯,转换到蓄电池供电5S后的光通量要求不低于其额定光通量的80%。这个数位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可由生产厂洽定,甚至可以定为5%以致50%,照明设计中应特别注意,不能一律按光源的额定通量计算应急照明照度,要根据生产厂洽定的数据计算。

4、电池放电终了时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有些国家规定了更高地比例。放电终了,应该是指该应急灯规定的应急持续工作时间的终了。

3、应急灯内的电池组与光源间,不应装设手动操作开关。应急灯的正常电源侧应装设短路保护;另外还要有充电指示灯和试验按钮。

九疏散标志的技术要求

1、疏散标志包括出口标志和指向标志,标志面应清晰、直观、便于视看;对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适用,最好是图形标志,而且是国际标准和通用的图形和文字。

中国照明学会室内照明委员会和北京市消防局编制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应急灯安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对疏散标志的图形、文字表示方法,作图、书写要求及尺寸,都作了规定。1990年颁布后,统一了北京各生产厂的产品,

其他省市的一些生产厂,也在按该标准生产。

图形标志有奔跑现状的人(向左或向右)和箭头两种,都和国际标准统一。文字标志统一使用“出口”、“安全出口”两种。过去有的使用“太平门”、“非常口”等文字标志都不够确切,不应再使用;至于“紧急出口”的部分文字笔画太多,不好书写,也不易辨认清楚。用英文标志时,按国外写法统一用“EXIT”。标志可用一种图形,也可用两种。同时使用奔跑的人和箭头时,两者的方向必须一致。双向有出口的指向标志,应使用双向箭头,而不能用奔跑的人。

2、疏散标志的尺寸:标志面板及图形文字部分的尺寸,北京地方标志作了原则规定。尺寸大小与视距有关,并应考虑安装位置、装饰要求和灯管尺寸而定。一般说,标志的长边应为短边的2.5倍。

3、标志面板和图形文字的颜色

面板背景一般用绿色,图形文字用白色。深色背景和浅色图形,具有更高的辨认性,使图形更鲜明。必要时,也可用绿色图形文字,白色背景。安全出口标志使用绿色是国际通用规则,符合国际《安全色》的规定。至今仍使用红色是不正确的,必须改正。

绿色和白色符合《灯光信号颜色》(GB8417)的有关色度坐标规定。

应急照明设计第2篇

[关键词] 应急照明 照度 技术要求 蓄电池

一、应急照明的分类和名称

应急照明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第10.3.2.2条的规定应急照明则分为三类,即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

备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安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

疏散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人员安全疏散而设置的照明。

如果设计人员对分类及其含义还不很清楚,致使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须弄清三类应急照明的每一类含义、作用和如何设计。

二、应急照明的照度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对照度有以下规定。

1、人防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和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域要求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一般平面疏散区域要求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照度,《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规定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

三、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对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规定如下:

1、正常电源中断,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涉及人身安全更为直接,要求较高,应急电源只能使用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蓄电池。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对于商场的收款台之类场所,为防止抢窃,不宜大于1.5S。

2、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主要应考虑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时,人员疏散、在建筑物内搜寻人员、救援等需要的时间。

(2)航空疏散场所、避难层疏散区域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60min。

(3)消防工作区域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80min。

(4)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及持续时间长短确定。像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发电及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应长时间持续工作。

四、应急照明的电源

1、作为应急照明的电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1)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分开的线路;

(2)应急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4)同时具备以上三类电源中的两种方式的组合。

2、来自电网的电源特点和应用

这种形式应用普遍,转换快,可靠,持续时间长。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厂等,往往比较容易取得这种电源。一般说,公共建筑、厂房内,由于生产需要,具有电网备用应急电源时,首先利用它作为应急照明电源。反之专门为应急照明而设置,则不经济合理。对于继续维持生产的备用照明,消防水泵房的备用照明,应与生产电力设备、消防泵使用同一备用电源,一般取自电网。

3、应急发电机组的特点和应用

电源中断后,应急发电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起动时间约需15S,因此只能作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而不能单独用于安全照明。专为应急照明设置的发电机组,通常是不经济的,也不合理。在高层建筑常常是为消防要求设置的。

4、蓄电池组的特点和应用

蓄电池可靠性高,转换迅速,能适应各类应急照明。缺点是容量小,持续时间较短,在重要的公共建筑有时和其它应急电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取得电网备用电源较困难时,用蓄电池较为合算。

五、疏散照明的设置

疏散照明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建筑物的功能、生产或使用特点等因素确定。我认为应突出考虑以下情况:

第一是高层或多层的公共建筑;

第二是在建筑物内活动的人员不熟悉建筑物内的情况;

第三是建筑物内人员众多。根据这些原则,应设置疏散照明的建筑主要有:人员众多的公共建筑,如大会堂、影院、体育场所、展览馆、博物馆、候机楼、大中型候车厅、大中型商场等;地下建筑,地下商场、娱乐场所等;特别重要的人员众多的大型工业厂房。

2、疏散照明的布置

疏散照明按功能分为两个类别:一是指示出口方向的疏散标志灯;二是照亮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灯。下面分别说明其布置和安装要求。

(1)疏散标志灯的布置及安装

在需要设疏散照明的建筑内,应按以下原则布置:即在建筑物内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堂内任何位置的人员,都能看到疏散标志,以指示疏散方向,直至到达出口。

以下分别说明出口标志和指向标志的布置要求。

(a)出口标志灯的布置及安装

应布置在通向室外的出口和应急出口;多层建筑内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上。

出口标志应安装在出口门内侧,不应装在楼梯间侧,其标志面应朝向疏散通道,并尽量与走道轴线垂直。通常安装在门上方,也可在门侧或门上方顶棚下,距地高度为2.0-2.5m为宜。

(b)指向标志的布置和安装

指向标志布置在走道拐弯处;疏散走道直线段离出口标志20m以上时,恐看不清出口标志,应加指向标志。也就是说,在疏散走道任何段能看到出口标志或指向标志,视线距离不超过20m。

指向标志一般装在走道侧墙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m。低位安装主要是防止烟雾遮挡。位置较低时,应考虑防机械损伤和触电措施。需要装在较高的位置时,在墙上高2m左右为宜,在顶棚下可2.0-2.2m。

(2)疏散照明灯的布置和安装

疏散照明灯应沿疏散走道均匀布置,注意走道拐弯处,交叉处、地面高度变化处以及火灾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处有必要;还有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电梯候梯间等处;人员众多的会堂、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大中商场等。

六、安全照明的设置

1、哪些场所要设置安全照明

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熄灭时确保处在潜在威胁中的人安全而设,强调极快地提供照明,保证人的安全。以下几类场所宜设置安全照明:

(1)因照明熄灭,黑暗中可能导致人员创伤、灼伤等严重危险的生产场所,如刀具的圆盘锯等。

(2)照明熄灭将延误工作和操作时间,如医院中危及患者生命的手术室、急救室等。

(3)人员密集又不熟悉建筑内环境,照明熄灭容易引起惊恐而导致伤亡的场所,和难以同外界交流的电梯内。

2、安全照明的布置

安全照明多数不要求照亮整个房间,或不要求规定的均匀度,可以只照亮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而且常常要求有一定方向性的照明。可以装设定向性灯具,有的可利用工艺设备的局部照明灯。

七、备用照明的设置

1、需要装设备用照明的场所

备用照明应根据场所的生产、工作和运行特点而定,各种行业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以下列举几类需要备用照明的场所:

(1)断电后需要有照明以进行必要的操作否则将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场所。

(2)照明熄灭将造成系统运行或工作无法继续运行,从而导致很大的经济损失的场所,如通讯中心、电视台、发电站、城市供水设施,还有国家大会堂、国际比赛场馆等。

(3)照明熄灭将妨碍消防工作的想法控制中心或指挥中心、消防设施间等。

(4)重要的地下建筑,如地下铁路车站及运行室、地下旅馆、商场及娱乐所等。

(5)照明熄灭将造成现金或贵重物品被窃的场所。

2、备用照明的布置

(1)备用照明应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以求经济、合理、整体协调。

(2)断电后要求继续坚持工作或需要进行必要的操作的场所,备用照明灯要布置在需要工作、操作的主要部位。

(3)照明熄灭后整个场所都要继续工作的,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一部分作为备用照明;当备用照明要求与正常照明保持相同照度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利用正常照明全部灯,而不另装灯具,在电源故障时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L 16-2008.

应急照明设计第3篇

关键词:建筑;应急照明;设计

Abstract: the emergency lighting is in normal lighting system for power failure, no longer provide normal lighting, for personnel evacuation or continue to work to ensure safety of lighting. With the increasing of the high-rise building, the emergency lighting design reasonable or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Based on many years' work experience, to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design are discussed, in order to guide.

Keywords: architecture; Emergency lighting; design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的发展,各行各业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建筑行业的崛起和变化更是迅猛。现代建筑的层数越来越高,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内部设施越来越齐全,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则越来越新,而且在使用的安全性、灵活性、舒适性等方面的水准也越来越高。建筑电气毫无疑问是衡量建筑水准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部分。为保证建筑物及内部人员的安全, 需要采取许多措施, 如设置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等,而应急照明系统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安全设施。特别是在公共建筑物发生火灾、电源故障断电时,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和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安全、进行必要的操作处理或维持工作继续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最重要的是可靠的应急电源装置,根据建筑物用电负荷性质和市电电源具体情况,应急电源装置可按表1配置。

表1 应急照明应急电源配置表

在文中所表述的观点有几点前提条件:①建筑为有地下室的一二类住宅建筑;②所选用的火灾时专用自带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称应急双头灯)和疏散指示灯只在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才能点亮。

一、 应急照明的定义与分类

火灾、爆炸和地震等灾害发生时,正常电源往往发生故障或必须断开电源,这时正常照明全部熄灭。为了保障人员及财产的安全,并对进行着的生产、工作及时操作和处理,有效地制止灾害或事故的蔓延,这时应随即投入应急照明。它包括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

1) 疏散照明:在非正常情况下,如发生火灾,事故停电等而为人们能从室内安全撤离到室外而设置的照明。(如疏散通道的出口指示灯、导流标识灯、疏散照明灯)

2) 备用照明:正常照明失效时,为了继续工作(或暂时继续工作)而设置的照明。(如平时商场、大厅等公共区域顶棚设置的事故灯,与消防有关的设备及控制用房的照明灯等)

3) 安全照明:正常照明突然中断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医院外科手术室设置的无影灯及辅助照明)

目前,设计人员设计应急照明参照的规范主要有JGJ16-2008>(以下简称)、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以下简称《照标》)、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和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

二、地下室的应急照明的几种作法

(1)地下室每一防火分区内装一只普通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灯(灯内自带蓄电池)由箱内专用回路供电,按照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 min”,蓄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0 min。

个人认为,在有条件可以获得其他应急照明电源时,不应采用这种方案。理由是:应急照明灯正常情况下是接在电路中的,除了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外,不管是不是发生了火灾,只要正常电源断电,灯具都会点亮。一般情况下,蓄电池蓄电所需时间远大于使用时间。这样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一旦正常电源断电后,应急照明即时开始消耗电池的电源,经过很短时间,建筑就已不能获得足够的消防应急照明电源;当断电时间超过30 min时,建筑将失去消防应急照明;当正常电源恢复供电后,在蓄电池完成充电前,建筑仍不能获得足够的消防应急照明电源。

(2)每一防火分区只装应急照明配电箱,不装普通照明配电箱,照明全部按应急照明设计,应急照明箱由正常电源和应急电源自动切换供电。照明灯具由兼作普通和应急照明的普通灯具,应急双头灯和疏散指示灯(灯内自带蓄电池)组成,这种设计方式在几年前用的比较多。

这种供电方式的优点是设计的线路比较简单,每一防火分区可以少装一只普通照明配电箱,当地下室面积不大时这种方式是合理的。

缺点是:①在地下室面积比较大时,需提供的应急电源容量较大。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汽车库的照度标准不大于30 lx计算,每平方米负荷密度在1 W以下,这种情况下增加应急电源容量的不利还不明显,但2005年开始执行的《照规》将汽车库的照度标准提高到了75 lx,如果还把全部照明按应急照明设计的话,额外增加的应急负荷就比较大了。按《照规》的标准计算,每平方米需额外增加负荷约2 W,如果地下室面积有10万m2,应急电源就需要额外增加20 kW的负担。②在《高规》第9.2.5条中规定“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实际操作中在大面积的地下室内所有普通灯具均设置保护罩是不现实的。

(3)每一防火分区装普通照明配电箱和应急照明配电箱各一只,普通照明由正常电源供电,应急照明由正常电源和应急电源自动切换供电。照明灯具由普通照明灯具,兼作普通和应急照明的灯具,应急双头灯和疏散指示灯(灯内自带蓄电池)组成。应急双头灯与疏散指示灯回路应该由单独的回路供电,并且在回路中增设接触器,由消防控制自动切断电源,保证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发挥作用。

如果地下室只考虑满足应急电源转换时限的要求,并且将所有普通灯具兼应急照明灯具全部设置消防要求的不燃保护罩,应急双头灯与疏散指示灯具回路可无需切除。

这种方案本人在前几年经常采用。

应急照明设计第4篇

关键词:应急照明;强制点亮

在建筑照明设计领域,应急照明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目前设计行业,对应急照明存在认知混乱,特别是对初学者,在应急照明设计中往往存在差错。主要为概念不清及系统强点控制不当。

1 应急照明的设计标准

目前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已做了清晰定义,对应急照明分为了安全照明、疏散照明、备用照明三种类别。对于以上三类照明不同场所的设置情况,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8章节又对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不同设置场所进行了规定。根据建筑电气设计行业实际情况,除安全照明以外,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均与消防火灾有关,因此必须满足消防的要求。

2 火灾时是否强制点亮的疑问

对于应急照明系统的强制点亮问题,本地很多同行都有疑问,当地图纸审查机构以及消防主管部门也没有严格要求,没能形成广泛的共识。

根据即将实施的新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要求,当确认火灾后,能够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依顺序启动整个楼内疏散通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由此可见,当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系统是必须强制点亮的。

另外,在住宅建筑的相关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近年更新的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8.7.5条规定,还有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9.2.3条规定: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由上规范可知,火灾时应急照明也是需要强制点亮的。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对于备用照明设置的场所,在民用建筑领域,主要指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在火灾发生时供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场所基本都安装了翘板开关,平时大多会将其关闭。规范中对这些场所的火灾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亮度有明确规定,但未界定是否要在火灾时强制点亮。对此问题,本地设计行业及相应审图机构基本达成共识,对上述场所可不要求强制点亮。

另外,对于疏散照明包括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因疏散指示标志耗电量小,如LED灯约1W左右,通常设计为常亮,故火灾时无需强制点亮。

3 火灾时强制点亮的常规方法

用得比较普遍的方法如下图所示,主要采用加接触器带充电控制线及采用双控开关的模式。

此方法的电源为双电源供电,第二电源可取自柴油发电机或室外第二电源,应急照明灯不常亮,出口标志灯、疏散指示灯常亮。在平时,因L线带电,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处于浮充电状态,充电控制线不带电,普通灯可作为正常照明使用。当发生事故后,第一电源切断,在备用电源还未投入时,出口标志灯、疏散指示灯使用蓄电池电源,处于点亮状态,应急照明灯失去外电,被点亮;当备用电源投入,接触器1C闭合,充电控制线带电,作为应急照明的普通灯点亮,应急照明灯得到外电,熄灭,出口标志灯、疏散指示灯仍然处于点亮状态。整个过程中,照明是不间断的,而且此方案可实现在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应急照明的点亮,此种方案可用于对于防火要求不高的一般建筑。

而对于大型建筑,特别是公共建筑,采用上述第一种方法时系统复杂,自身使用接触器过多,增加故障点。故对于大型建筑,可采用新型的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4 火灾时强制点亮的新型方法

随着近几年的技术发展,应急照明系统也走上了智能化的轨道。目前比较流行的火灾时强制点亮的新型方法主要指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该系统是由应急照明灯具、消防报警系统、智能疏散系统等多种设备组成的、应用于大型公共场所的一套智能消防疏散指示系统。这个系统已有多家厂家生产销售并在一些重点项目中实际应用。该产品不仅符合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国家标准,还同时具备公安部消防产品认证中心出具的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得到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可欢迎。该系统具有如下特点:

(1)系统正常和火灾情况下均由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为灯具提供安全电压(DC24V)电源,避免发生人身触电情况。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模式,这点非常受消防灭火人员欢迎。

(2)灯具具有独立地址编码,能实时监测灯具的状态,接收和执行系统的控制指令,并能向系统上报各种报警故障信息和灯具的运行状态。

(3)当系统主机、消防火警主机处于瘫痪状态时,消防控制中心还能够通过智能联动模块手动使灯具处于强制应急状态,按照正常的疏散路径执行相关疏散预案。

(4)系统采用智能分布式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集中电源能显示主电电压、每节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充电状态、故障状态,能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并将这些信息发给控制器主机,同时接受主机的控制,电源具有手动、自动功能和强制启动功能。

(5)系统实时监测各回路及灯具的开路、短路及连接状态以及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内蓄电池、灯具光源故障及电池的充电情况,并判定是否充满;检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内部部蓄电池的容量和应急时间、应急预案启动及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功能。

(6)系统主机具有消防联动功能及能够进行CAD平面图形监控显示,能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各灯具在平面图中的位置、工作状态(故障、充电、应急状态等信息)疏散指示标志灯指示的方向,并能动态显示应急逃生路线等信息。

(7)发生火灾时,系统根据火灾报警系统(FAS)的联动信息,确定火警的位置等信息,通过发出强迫点灯信号点亮应急灯具。通过语音提示及智能导光等指令,根据现场火灾情况,实时动态调整标志灯具的疏散指示方向,为火灾现场的逃生人员指出一条安全、快捷、有序的逃生路线。

(8)系统24小时不间断的对终端设备进行巡检监控,如某个回路灯具发生故障,主机发出声光报警,可定性到灯具的故障。发生危险情况时,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主机根据火灾报警系统传递的信息,对危险区域的灯具进行调整。

该成套系统很好的解决了目前设计人员的一些问题,对于大型建筑,设计者可根据工程情况酌情采用。

5 结 语

对设计者而言,应急照明系统并无复杂的理论,很多同行也写过类似的文章。本文希望与同行们探讨,选择合适的应急方式,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

参考文献

应急照明设计第5篇

关键词:消防;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分为火灾应急照明及非火灾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安全保障的关键设施之一,平时电源被迫切断或电网停电及发生火灾断电等特殊情况时,对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迅速撤离和开展救援工作十分重要。

1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

JGJ16- 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3.8.1 中说明“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中: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由此可见,火灾应急照明在从功能上可以分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有的设计中统一把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都定为不小于 30 min,这是不正确的,在 JGJ16- 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规定了不同场所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所须保证的供电时间:其中要求疏散照明供电时间不小于30 min;而备用照明除了避难层和救灾直升机停机坪为不小于 60 min,其余消防工作区域如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均为不小于 180 min。这主要是由于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在火灾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因而所需的供电时间也是不同的。

2火灾应急照明的控制

在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中第 6.3.1.8 条中规定“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但是,在强制点亮应急照明灯具的做法上,还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其充电电源接自消防电源箱,在火灾确认后的状态下,火灾自动报警联动装置切除应急照明的市政电源,使处于浮充电状态的应急灯具失去外电,灯具内蓄电池放电以达到自动点亮的目的。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 6 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 100%的二级负荷”;如果消防负荷属于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时,切断市政电启用蓄电池供电这种做法就明显不适合了,因为在火灾发生时,蓄电池供电只能算是单电源供电,可靠性根本达不到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所以,应急照明即便自带蓄电池,也还是要保证市政电源供电,并且在照明的配电回路上配置相应的接触器,通过火警联动来完成消防时强制点亮的目的。

误区二:在一些大开间的办公区域或者商铺中,布置了一些应急照明灯具,考虑到商铺等以后要出租,为防止偷电,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充电电源取自租户自用的配电箱内。

其实这也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火规范中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而这专用供电回路在条文说明中解释为“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所以,笔者认为,这些应急照明灯具电源还是要引自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可以采用如下做法:这些灯具不自带蓄电池,平时无电,在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相应的配电回路上加装接触器,火灾确认时,再由火警系统联动接触器闭合以通电点亮灯具。

这样,就可以既保证了消防照明用电,又防止了用电纠纷,但此种做法也有不足之处在于:此类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能正常工作是需要物业管理人员专门进行定期操作检查的。

3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

JGJ16- 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及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按消防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同时 JGJ16- 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把一类高层建筑中的走道照明也划分为一级负荷。因此在一类高层建筑走廊照明设计中对于同一层的走廊照明分为了两类一级负荷:普通走廊灯和应急照明灯。按照规定走廊照明为一级负荷,因此不可引自本层的三级负荷普通照明箱,且普通照明不可与应急照明混用,势必需设置专为走廊照明配电的一级负荷照明箱;而应急照明按分区设置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造成了照明箱种类多,数量多的缺点。对此笔者了解了大致有以下几种配电方案:

a)对于小面积走廊区域将所有走廊灯均设置为应急照明灯具,此种方案节省了一级负荷照明箱且对于配电设计者来讲变得简单,但缺点是适用范围仅限于小面积走廊这种小型区域,比如像住宅楼类型的建筑物;

b)每层均设置应急照明箱及一级负荷照明箱,此种方案设置的配电箱数量多,较为浪费;c) 每层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隔层设置一级负荷照明箱,走廊照明所用的一级负荷照明箱在合适的地方设置双电源互投即可,笔者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一种做法。

4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

a) GB50016- 2006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中规定“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如:节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等,而装饰灯具中常选用的金属卤化物灯及钠灯均是不能达到快速点燃效果的。此外为了保证火灾时规定的供电时间内不至因灯具损坏而失去照明的作用,应急照明灯具尚应带有玻璃或其他难燃材料的保护罩。

应急照明设计第6篇

关键词:火灾应急照明;供电;可靠性;灯具;安装位置控制方式;疏散指示;

1、前言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专门标准或规范,现有规范所规定的名词、术语、标准及其做法尚不统一,不免会给设计者带来一些困惑,笔者对此深有体会。下文从相关规范出发,结合设计中遇到的情况,谈谈火灾应急照明设计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2、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建筑物火灾应急照明用电的负荷等级应与本建筑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相同,其供电可靠性要求也应一致。

一类高层建筑的火灾应急照明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的火灾应急照明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转换时间应满足“民规”附录c.3.1的要求。下面结合设计中遇到的两个例子加以说明。

(1)建筑物内部消防水泵房的急照明属火灾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水泵在火灾时坚持工作的时间要求。GB 50016-2006第11.3.2.4“强条”要求:“消防水泵房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即强调其电源的可靠性与消防设备是相同的。若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并注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则不能满足要求,违反了“强条”。因为消防泵的工作时间多数情况下多于或等于2min,而应急照明灯具的标准一般规定为连续供电90min.如果将应急灯连续工作时间改为120min,由于灯具是标准产品,若增加供电时间,就要增大灯具体积与重量而做成非标准产品,不便于操作,因而不是最佳选择。在未设应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配电箱内增设一小微断为照明供电。

(2)在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设计中,若将发电机房照明电源引自市电与发电机切换供电的应急照明箱,而灯具采用普通荧光灯,则一旦晚上发生火灾,市电又突然故障停电,便急需柴油发电机启动投入。而此时由于柴电电源尚未建立起来,因而双电源切换箱没有电源,发电机房将失去启动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启动机组,也有可能自启动失败,而需要人工辅助操作。正因为发电机房的备用照明是为了建立备用电源的特殊要求而设置的,所以一定要设自带电源的灯具,作为过渡照明,按照“民规”6.1.9.5条规定,应满足连续供电时间等于或大于1,照度应等于或高于一般照度的50%.

3 火灾应急照明导线的选择与敷设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能连续供电的要求。

“高规”、“低规”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在线缆的选型与敷设方式的配合上没有作具体规定,只重点强调“防火保护措施”。结合“民规”中的相关要求,笔者认为穿管暗敷是一种可靠、经济的敷设方式,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灾应急照明的灯具布置常随装修变动,暗敷的方式往往难以适应现场情况,所以穿管或线槽明敷还是较常用的敷设方式。要保证线路供电的可靠性,仅靠对金属管或金属线槽采取外刷防火涂料的防火保护措施,在现实中很难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进行,又易受场地及天气、人为因素等的影响,质量难以保证,而且几年之后还需重刷,难于落实,所以大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笔者认为应侧重于线缆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与敷设方式的配合,穿金属管明敷时采用耐火线缆;穿金属线槽、金属桥架明敷时,采用阻燃耐火线缆,这样才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对于自带蓄电池的灯具,看似与外部供电线路无关,其实应做到若火灾时外部电源可靠。仍应以外电源为主,因为蓄电池的可靠性与平时的管理有密切关系,如果平时未能经常检查、维护,一旦失去外部电源,则不能保证点亮及其亮度,故外部电源线路的可靠性不能忽视。对于以EPS作为应急电源的照明系统,由于未设置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因此EPS的配电线路就如同应急照明的“生命线”,其选型及敷设更应万无一失。

4、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对于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往往是设计人员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下面笔者结合设计中出现的问题,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1)火灾应急照明特别是疏散指示的光源必须能够瞬间点亮,例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在某些高大空间的场所,如影剧院、商场、仓库等的设计中,个别设计人员为了将火灾应急照明作为备用照明的一部分,与一般灯具求得一致,而选择用金属卤化物灯作为火灾应急照明光源,这其实是错误的。因为金属卤化物灯属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要4~8min,点亮时突然停电也需4~5min冷却后才能再次启动,所以不能满足瞬间点亮的要求。

(2)疏散指示灯应选择专用灯具,但设计往往未能指出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形尺寸。火灾情况下,疏散指示灯在烟雾中的可见度、清晰度与灯具选型密切相关。我们在公共场所经常见到这种现象:很大的商场却配置了很小尺寸的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灯,这必然会影响疏散的效果。“民规”附录c.3.11及c.3.13条给出了疏散指示灯选型的方案,设计中应予以采用。

(3)“民规”24.7.6条规定:“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疏散指示灯选用专用灯具,其制造标准已满足要求。但当应急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经常选用与正常照明相同的灯具,如筒灯、吸顶灯、格栅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非燃烧材料,若设计中未加说明,图例又与正常灯具没有区别,就违反了规范。

5、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置的场所、位置、高度等,在各相关规范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设计中仍发现一些不当的做法。

以下是笔者认为应引起注意的几点:

(1)“民规”JGJ/T16-92附录C.3.7条规定:“疏散照明位置的确定,尚应满足可容易找寻在疏散路线上的所有手动报警器、呼叫通讯装置和灭火设备等设施”。因此,疏散通道或前室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以及其它消防设施的附近应设置应急照明灯,以便于现场人员操作,在第一时间报告火情。

(2)“民规”JGJ/T16-92附录C.3.6条规定:“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上方的墙角处或壁装,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下层层号”。笔者认为这些规定是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让现场人员(包括消防人员)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做出正确的决定,因此将层号指示与疏散指示灯结合是很有必要的。

(3)大型公共建筑的面积大、平面复杂、出口多、防火分区及防火卷帘多,如果设计人员事先没能明白防火分区的界线以及每个安全出口所属的防火分区,随意布置火灾疏散指示灯,甚至将人员误导至另一个防火分区的出口,则一旦火灾时防火卷帘降落,逃生者将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场所,如商场,由于周围没有墙壁,疏散灯低位安装比较困难,只好吊装,此时高度也有一定要求,一般控制在2.2~2.5m,若安装过高,易受火灾烟雾的遮挡。

(4)对于面积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个人防单元及若干个防火分区,且彼此有交叉,加之暂时的出口与平时出口不完全一致,常常是平时的安全出口要暂时封堵;而有的暂时出口平时要关闭,因而疏散指示设计难度较大,需要设计人员对区域划分有明确的理解。规范对暂时与平时疏散指示灯的间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有些设计将两种情况混合表示在同一张图纸上,图例没有区别,图面也未加说明。笔者认为应尽量将暂时与平时的照明分别出图,以利于区分不同情况。

(5)地下车库中,用于引导汽车的出口标志灯、诱导灯,在图例及选型上应有别于引导人员所用的灯具。火灾时,主要用以解决人员的疏散逃生,汽车坡道出口不能作为人员的疏散出口,以防止人车混流。

6、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有了可靠的电源、线路、灯具,但如果在火灾时不能及时点亮,一切都是枉然。不同性质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场所,灯具可能有多种控制方式。设计中,首先应明确各场所中灯具的一般情况,其次是控制地点,有的在现场分散控制,有的在配电箱集中控制,有消防控制室的还应由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设计时采用控制原理图表示,并与配电系统图相对照。

(1)配电箱集中控制,一般适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对于无专人管理的场所,可考虑设现场开关,此时电源开关必须常闭,且回路中的自带蓄电池灯具的充电导线应引自现场开关,防止充电导线被现场开关关断。

(2)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强制点亮应急照明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具备的一项功能,应急照明配电系统及灯具接线方式应与其配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配电箱与消防控制室两地集中控制,另一种是由现场开关与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两种控制方式下的灯具不应混接在同一回路中。

(3)对于采用声光控开关接通火灾应急照明电源的做法,笔者认为在一些特定的场所还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层住宅楼的防烟或封闭楼梯间内的应急照明,由于平时无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时人们对环境比较熟悉,知道用声音来接通照明,尤其火灾时声响较大,容易点亮。目前各规范对此有不同规定,有待进一步商榷。

应急照明设计第7篇

关键词:火灾应急照明;应急时间;合格灯具;应急电源

中图分类号: TD625 文献标识码:A

1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

火灾应急照明设置时的注意事项:

1.1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以下简称《应急照明系统》)3.2.2条要求,各楼层应设置用阿拉伯数字+F的具有显示楼层信息的指示标志灯,主要是为了在火灾发生时,让处于危险的人们包括消防救援人员知道自己所在的位置。

1.2根据火灾应急照明功能作用的定义,应在疏散通道内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配电箱等设施附近设置应急照明。

1.3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应作为火灾时人员的疏散口,发生火灾时,应做到人车分流、各行其道,从不同的疏散口安全疏散。一是指示人员疏散的指示标志,应将人流引向人员疏散口,即疏散楼梯;二是车流疏散指示标志,指向车库出口,两者在平面图上应用不同图例表示。

1.4高层住宅疏散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除二类高层住宅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外,高层住宅建筑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标志。

1.5高层住宅楼当采用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具时,可直接接入楼中的公共照明配电箱回路。

1.6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配电室、消防泵房等设备用房照明不应与疏散通道疏散照明同一回路,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供应急灯电源插座除外。

2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

火灾应急照明功能的实现,最终是由灯具来完成的,所以选择合格的灯具,是根本的基础条件。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应满足GB7000.2-2008/IEC60598-2-22:2002《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应急照明灯具》)和《应急照明系统》的要求。

2.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最低外壳防护等级为IP30,安装在地面的消防疏散指示灯具最低外壳防护等级为IP54,同时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2.2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备用照明可以选用细管径三基色荧光灯(内装辉光启动器的荧光灯不应用来提供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灯具可选用白炽灯、荧光灯、LED灯(白炽灯虽点亮快,但光效低,属淘汰光源;紧凑型荧光灯因开关灯频繁而影响寿命,不建议使用)。

2.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主电持续工作48h后,每隔(32±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主电持续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

2.4自带蓄电池型灯具(地面疏散指示灯除外)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蓄电池系统中的用电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显示,也可同时在灯具上设置指示灯。

2.5对于高层住宅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根据规范要求需要做到平时节能自熄,火灾时又能应急点亮。多数设计采用两套光源,一组为平时不亮应急时点亮的应急照明,另一组为平时用的声光控灯。笔者推荐一款LED声光控应急灯,可以实现平时照明和应急照明灯具合用,见下图:

注:1、蓝线为零线、红线为正常市电、黄线为应急电源线;

2、平时黄线无电,灯具为声光控;火灾时,黄线有电,无

论红线有无电,灯具均应急点亮。

2.6大空间中的火灾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选用与正常照明一样的灯型,如筒灯、吸顶灯、格栅荧光灯、线槽灯等,但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不燃材料,无法满足规范要求;解决方案为统一采用满足规范要求的灯具或单独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灯。

3 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

3.1负荷等级

火灾应急照明的负荷等级与建筑物的消防负荷等级一致,即负荷等级亦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2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配电

3.2.1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火灾应急照明的负荷等级、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并结合火灾时应急点亮时间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

第一、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多数为柴油发电机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同时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自带蓄电池式火灾应急照明;

第二、负荷等级为二级时,可由单回路对集中蓄电池或灯具自带蓄电池式火灾应急照明供电;

第三、负荷等级为三级时,一般火灾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规模小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同时配电回路可与普通照明回路合用配电箱及回路。

3.2.2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一般应按照防火分区供电,且不易穿越防火分区,但是对于住宅建筑而言,一般按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每层公共面积不是很大,若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均设置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显然是不合理的,宜每4~6层设置一个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

3.3火灾应急照明的控制

3.3.1对于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中的火灾疏散照明,应由联动控制实现应急点亮,同时笔者建议尚应设置手动强制点亮系统。

3.3.2对于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的工程,此类工程火灾疏散照明灯具一般均采用自带蓄电池或集中集中蓄电池式供电方式,这种方式可以通过“断电”点亮应急灯方式解决,但是“断电”的方式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确认火灾后,人为(包括建筑物管理人员、用户及消防队)切断电源;

第二、就是火灾时造成的用电不可靠,形成的短路致使“断电”。

有学者就就会提出,这种“断电”点亮就存在着无法及时点亮的问题,笔者认为凡是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的场所多为人员少,建筑规模较小,火灾时“断电”前疏散通道上的照明一般仍然正常工作,起到了疏散的作用,“断电”后更能保证疏散的要求了。

3.3.3对于火灾备用照明,笔者认为,此类房间的照明,一般均由双电源后供电,同时照明灯具均设置了墙壁翘板开关进行控制,并且很少为有人值班场所,从节能考虑,一般会将灯具关闭,火灾时,需要工作并不影响其使用,固对上述场所可不要求强制点亮。如按规范要求可不设置双电源供电,应设置集中蓄电池供电,保证不小于180min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5.《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标术条件》(GA-54-93)

6.《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