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应急工作方案(合集7篇)

时间:2022-07-12 10:01:32
应急工作方案

应急工作方案第1篇

一、建立应急车辆保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

工作电话: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统一组织和指挥应急车辆保障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保障应急车辆及时调度;完成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及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下达启动《应急方案》命令。组织做好应急车辆保障工作,具体组织和调动应急运输客运车辆。及时了解掌握因雪天造成的影响线路运营和旅客滞留情况,根据需要采取措施增加运力、及时疏导旅客。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传达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督促、指导方案启动工作。

2.负责全面了解、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3.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急车辆保障方案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应急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4.及时保持和县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执行领导小组指令,做好交通运输应急车辆保障工作,具体组织和调动应急运输车辆。

2.负责将领导小组的决定向运营企业进行传达。

3.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主管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四)运输企业职责

行业监管部门监督企业落实如下职责:

各运输企业要坚决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部署。针对当前运输应急保障工作新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运输保障方案、应急措施和应急车辆保障方案。确保应急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各车辆配备必要防滑设备等。

三、应急车辆保障工作措施

(一)应急车辆保障

客运车辆:

货运车辆:

(二)加强通讯联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1、日常工作时间启动应急车辆后,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到各自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了解应急车辆保障工作动态情况,汇总报送应急车辆保障工作信息。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体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参加应急车辆保障工作,随时保持企业与应急车辆之间的通讯联络。

(四)做好应急车辆保障各项准备工作

承担应急车辆保障任务的企业需认真做好应急保障运输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应急运输工作顺利开展。

1.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以及在应急情况下的安全行车技能的培训。

2.加强对车辆的保养检修,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性能。

3.配备雪天行车所必须的防滑装备,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4.建立企业与安全员、车辆驾驶员的通讯联系网络,随时保持通讯联系。

四、责任落实

(一)各部门各企业要结合《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制。凡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失误,影响交通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应急工作方案第2篇

为切实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抗震救灾及防汛抗旱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一要严格应急值班纪律,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确保应急通讯畅通,特别是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或获知重特大自然灾害预报期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自觉组织好本辖区、本系统的应急处理工作。二要严肃工作纪律。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擅离职守、措施不力和不服从应急处置安排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查处。三要做好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的及时畅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有关应急信息。特别是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获知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信息,要及时报告。紧急信息要在口头报送的同时,及时用文字形式随后上报。

二、尽快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以基层为重点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我市已按照要求成立了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或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做到“定人、定位、定责任”;各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纳入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各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接受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

三、逐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此次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是对各应急预案可行与否的一次检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力量,深刻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修订和完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处理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各有关部门对应负责制定。目前我市总体预案确定的24个专项预案已编制完成了12个,85个部门预案已编制完成23个,未完成的要抓紧编制,已完成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二是编制和修订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化工、冶炼、供水、电力、通信等容易发生灾难性突发事件或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市级重点骨干企业也要搞好相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这项工作由联系分管的市级部门牵头并具体布置落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三是编制和修订基层应急预案,继续深入推动应急预案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四进”活动,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全社会应急处置的能力。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本辖区内的街道、村镇、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行安全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安全发展的意识。四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兴政办发〔2008〕34号)文件精神,今年按要求要进行11次演练,承担今年应急演练的市级牵头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单位尽快认真组织开展演练活动,按期完成演练任务。

四、大力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救援工作实际,整合现有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消防、危险化学品救援、120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队伍资源,改善技术装备,优化物资储备,开展培训演练,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重点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各类社会救助团体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专业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武警、、预备役、民兵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企事业单位、社会救助团体专兼职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全市应急队伍体系。

应急工作方案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安单位等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应急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考核内容

第五条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成立或明确专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急办或明确职能部门),将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延伸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明确应急管理责任领导,确定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组建各类专家咨询库,为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力量。

第六条预案体系完善实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制订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推动应急管理预案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形成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对预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演练效果,适时进行预案修订,增强预案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与驻地武装部队、民兵预备役的长效联系机制,积极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第七条值守应急快速有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重要岗位、敏感时期、节假日要实行主副班值班制度,专职应急值守人员应为单位在编人员并熟悉业务、尽职尽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级别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敏感信息,注重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效果,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并及时续报相关信息。专业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灾害的预测预报,及时向有关部门、群众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各单位应积极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处置中做到决策正确、流程顺畅、协调有力,杜绝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科学评估应急救援效果,总结经验教训。

第八条应急保障坚实有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开展包括人、财、物等方面情况的各类应急资源的普查,建立物资储备数据库和调用方案。对各类救援队伍在编制、装备等方面予以支持。要结合人口密度和各地易发公共事件,科学合理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逐步完善水、电、通信、卫生、消防、广播等设施,使应急避难场所在关健时候发挥作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专业)应急平台体系,横向与各专业部门相联,纵向与上一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

第九条科普培训深入广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段,利用宣传日、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开展《省公众应急指南》普及工作,面向公众广泛地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应急管理知识和紧急情况下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规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四进五有”要求和省市关于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标准,切实加强示范点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制度建设、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应急保障、科普宣教培训、应急队伍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努力提高质量,增强示范效应。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定领导和专兼职信息管理员、报送员,扎实做好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努力提高报送信息质量,积极反映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每月向市应急办报送应急管理信息不得低于12条,市直有关部门每月向市应急办报送应急管理信息不得低于6条。

第十二条落实上级要求及时到位。各单位积极完成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落实市政府和市应急办关于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指示和意见坚决有力。

第三章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先进工作者应从事应急管理工作1年以上,在本年度内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且成绩显著。

第十四条优秀应急值守员评选条件。优秀值守员应在应急值守岗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在本年度内能够遵守制度、工作规范、作风过硬、恪尽职守,勤于学习、精通业务,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迅速有序,事迹突出。

第十五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先进参评资格: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的措施,导致事故灾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第四章考核程序

应急工作方案第4篇

为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提高本区抗御地震灾害整体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和《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协同行动、专群结合。

1.5组织机构

1.5.1组织领导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1.5.2领导机构

根据市政府和市地震局的要求,成立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隶属于区应急委,平时负责区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协调,震时自动转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地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1.5.3办事机构

设立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区地震办,作为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

1.5.4工作机构

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是区地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担负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部署的日常相关工作,并在区域地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承担相应的应对、处置工作。

1.5.5专家机构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平时为区域防震减灾提供政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发生地震突发公共事件时,参与区抗震救灾指挥工作。

2预防和预警机制

2.1信息监测与报告

2.1.1信息监测

建立区防震减灾测报网络体系。各街道、镇和重要监控目标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平时配合区地震办收集、传递、分析本区域地震活动和前兆信息;震时及时向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本社区震情、灾情、民情及应急处理情况。

通过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理中心的震情实时监测系统,与市地震应急处理中心联网,快速、及时掌握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震情,为区震情分析、震灾处置提供基础材料。

2.1.2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地震突发公共事件活动和前兆信息,有关单位和社区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110)、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应马上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分析判断是有感地震还是破坏性地震,及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迅速向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应急办报告。

2.2预警预防行动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应急办的指令,随时进入警备状态。

2.3预警级别及

2.3.1预警级别

按照地震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并参照市有关规定,本区地震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3.2预警信息

根据地震信息有关规定,需要通过区应急委报送市应急委,由市政府地震相关预警信息。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

3.1.1地震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参照本市规定,本区地震突发公共事件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3.1.2响应等级

对地震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本区建立四个响应级别,即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应对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地震突发公共事件。

3.1.3响应程序

对应急响应级别,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应急办指令,分别启动区有感地震应急预案、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镇的应急预案分预案。

3.2指挥和协调

3.2.1本区域发生一般、较大的地震突发公共事件

指挥机构: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由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自动转为)。

区有感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主要成员部门分工:(略)

3.2.2本区域发生重大、特大的地震突发公共事件

指挥机构: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

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主要成员部门分工:(略)

3.3应急处置

3.3.1一般、较大的地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由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按区有感地震应急预案处置。

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略)

3.3.2重大和特大地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由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按区重、特大地震应急预案处置。

区重、特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略)

3.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地震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以及可能引发的一般次生灾害,由负责应急物资供应的有关部门提供抗震救灾人员必须的头盔、应急灯、常用的救援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火灾等严重次生灾害,则由消防队、民防特种救援队等专业应急队伍,使用专用设备实施抢险救灾,以避免应急人员不必要伤害。

3.5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地震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采取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应在社区建立紧急避难场所,各街道、镇应急领导小组事先要向群众交待应急疏散撤离方式、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的位置,紧急情况下组织、指挥群众安全撤离灾区;区公安部门应制定应急安全保卫措施,及时维护灾区现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区民政部门应建立救济物资供应站,及时向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区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应急救护队,及时向受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

3.6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根据抗震救灾的需要,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区应急委同意后,可动员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区内个人参加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抗震救灾。

3.7地震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按照中国地震局公布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要求,由区地震办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进行地震灾害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有关部门予以帮助。

3.8新闻报道

根据国家和市有关地震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规定,对现场新闻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3.9应急结束

地震应急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和得到控制,由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请示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宣布解除或调整应急相应等级。区域地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成,由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区应急委同意、必要时请示市应急委后,方可宣布解除、调整应急相应等级或终结报告,终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后期处置

4.1善后工作

4.1.1实施经济救助

地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后,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经济救助。

4.1.2安抚、清理及防疫

区民政局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受、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区卫生部门应立即派遣医救防疫队进驻灾区,抢救输送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区市容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污染物收集、灾区现场清理等工作。

4.1.3补偿、褒奖及抚恤

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要制定地震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及抚恤。

4.1.4组织恢复重建

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要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组织恢复、重建。

4.2社会救助

4.2.1组织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4.2.2明确救助程序

明确政府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方案;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程序和要求,并明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等事项;有条件的,还可明确社会心理上援助的单位和方案。

4.2.3规范捐赠管理

全区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区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统一组织实施灾时应急动员捐赠行为,必要时可建立专项救灾捐赠基金,用于抗震救灾。

4.2.4经常性捐赠与应急捐赠

将经常性捐赠与灾时应急动员捐赠有机结合,广泛动员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型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互助救济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做好吸纳国际援助的各项工作。

4.3灾情调查和总结

区地震办会同区民政局应迅速开展地震灾情的调查分析、检测,提交震害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综合评估总结报告,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由市有关部门作出最终评估。

5保障措施

5.1队伍保障

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和重建以及地震科普队伍的建设与投入,建立一支与区防震减灾工作特点相适应的地震人员队伍。

区公安、消防、驻区武警、医疗救护、民防、建委和社区保安等抢险救灾队伍是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救援力量,承担本区的抗震救灾任务。必要时可由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向驻区部队求援。

5.2财物保障

资金、物资是保证地震应急工作的物质基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应当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财政预算中预留相应资金用于地震监测、震害防御、应急与救援、灾后恢复重建以及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在本区统一的救灾物资存储、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中,确保抗震救灾所需的救灾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积极开拓与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兄弟区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区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中本区医疗单位的药品储存、供应由区卫生局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设立灾民安全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

发生重大、特大地震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可依法向社会统筹、征用救灾所需的各类装备、物资等资源。

5.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必须保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展。震灾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要及时对灾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区建交委负责救灾交通设施的抢修和修复。

5.4通讯与信息保障系统

依托和利用政务网和公众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体系。

通过区府800兆集群通信网实施与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应急办的应急指挥通讯保障。

通过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信息平台(待建)与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实行震情信息、专家决策、应急处理指令的双向视频音频传递。

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整合全区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必要时,可以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区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信息、通信管理资源与技术支撑。

5.5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区地震办负责本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工作;区规划局负责将防震减灾的要求融入区建筑总体设计规划中,并把好建设工程立项前的抗震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法加强区域内在建或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坚决杜绝质量低劣的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各类建筑物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5.6社会稳定的保障

社会稳定是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区公安分局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灾害事故现场的警戒,应确保社会稳定,遏制灾区犯罪率的上升。开展群防联防,积极发挥街道、镇、社区保安在维护区治安和社会稳定中的协助作用。

5.7医疗救护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震时医疗应急及救护的实施。全区各医院应做好应急医救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受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治疗。发生重灾时,应立即组织医疗急救队开赴受灾现场实施抢救工作,并向灾民提供精神和心理方面的帮助。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灾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应加强饮水和食品的卫生管理,及时控制和隔离传染源,防止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教育

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是地震灾害中非工程预防的重要措施。要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纳入区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学校科普教学计划;要向全区公布有关地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简本、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地震应急法律法规,使单位和个人明确在防震减灾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大力普及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等科普常识,增强市民防范意识,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6.2培训

加强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领导成员、地震应急管理人员和抗震救灾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抗震救灾技术装备的建设和先进救援器材的配备,提高地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和快速抢险救灾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6.3演习

适时开展抗震救灾训练、演习,增强救灾队伍的实战技能、各部门协调配合能力,不断完善、充实区地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7监督检查与奖惩

应急工作方案第5篇

一、目标

根据《省卫生厅应急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及《卫生应急能力评估编制》(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为标准,通过开展评估,真实反映和检验我县卫生应急能力状况,查找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薄弱环节,逐步整改,不断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实现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目标。

二、内容

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体系建设、装备储备、应急队伍、培训演练、宣教科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评估八个方面。

(一)体系建设。包括卫生应急体系纳入政府和卫生部门规划情况,以及卫生应急经费保障、预案和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和指挥与决策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装备储备。包括卫生应急装备目录和标准制订、物资调用机制建设、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和管理制度健全等情况。

(三)应急队伍。包括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等情况。

(四)培训演练。包括卫生应急培训中长期规划制订、综合培训演练中心建立和培训演练活动组织等情况。

(五)宣教科研。包括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材料编印、公众知识宣传、志愿者培训、媒体沟通和科研合作等情况。

(六)监测预警。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完善、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开展、风险评估机制健全、信息等情况。

(七)应急处置。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事件信息报送、队伍调派、物资调运和事件处置等情况。

(八)善后评估。包括卫生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奖惩、补助、抚恤和补偿等制度保障情况,以及卫生应急工作总结和评估制度建立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2014年10月20日前,各被检单位成立本单位的工作小组做好自查工作,并就自评中发现的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方案。将本地、本单位自评结果材料(文字版+电子版)报县卫生局应急办。自评结果材料包括《评估标准》各项得分详细情况、自评报告。

(二)2014年10月30日前,县级督导组对各被检单位进行第一轮督导,现场将存在问题进行反馈。

(三)2014年11月7日前各受检单位将第一轮督导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向县卫生局应急办进行报告。

(四)2014年11月8日至11月20日前,县卫生局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在省督导检查之前再次按照《评估标准》,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单位等方式,进行现场复核。

四、工作要求

应急工作方案第6篇

一、加强工作体制建设,依法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领导组织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完善各级、各部门应急工作体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应急工作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督导检查,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应对法》和《工作规范》的培训,依法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各项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二、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能力与水平

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卫生监督、疾病防控、医疗救护、心理干预四支应急队伍。进一步加强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形成梯队。

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和逐级培训的原则,加强对市、县(区)卫生应急队伍和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卫生应急法律法规、预案规范、自救与互救的知识和技能。开展多种形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战应急能力。今年,市卫生局将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应急预案》演练。

建立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级卫生应急机动队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配备应急基本装备。逐步配置现代化的交通、通讯、检测、消杀防护和救治装备。根据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制定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卫生应急基本装备目录。

三、完善预案体系,建立动态修订机制

根据卫生应急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市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健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程序、操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做到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对基层卫生应急工作的指导,建立应急预案动态修订机制,完善对预案的动态管理。

四、规范监测预警,提高报告质量和水平

进一步规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报和预警机制,完善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网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依法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报告质量和水平。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协调管理,加强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工作。

五、加大统筹协调,完善部门合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提高统筹协调能力,进一步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合作机制。与教育部门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处置合作机制;与农林部门加强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机制;与检疫、交通、民航等部门加强交通检疫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和其他部门要求协办的各项工作。

六、突出工作重点,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重点抓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加快实验室应急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做好救灾防病和中毒、放射事故等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健全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流行的处置机制,规范不明原因肺炎的排查,切实提高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应对能力,有效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救灾防病工作的总结评估。

七、开展网络直报,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

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病原学监测结果网络直报工作。进一步健全市、县(区)两级应急检测实验室网络体系,切实加强对重点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辐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快速检验和检测能力。

八、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推进卫生应急信息化建设

根据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启动全市卫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卫生监督执法系统建设。通过对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及居民健康数据的动态采集,建立起疾病预警监测信息系统。逐步推进县(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试点工作,形成全市联网,全面推进卫生应急信息化建设。

九、加强指导,提高基层卫生应急工作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制定适合基层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工作规范,依托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和责任医生,提高基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苗头的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

应急工作方案第7篇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其他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杭州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区、县(市)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县(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启动本《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Ⅰ、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未达到启动本预案条件的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分段监管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级农产品环节由区农业局牵头负责;生产环节由江干质监.分局牵头负责;流通环节由江干工商分局牵头负责;消费环节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

三、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我区一旦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系统,实施统一组织指挥。

(一)设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总体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其职责为:

1、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2、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3、由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启动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全面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干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为:

1、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2、贯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助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3、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

4、检查督促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迅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态的蔓延扩大。

5、及时汇总、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6、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7、适时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8、负责组织完成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三)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信息组五个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江干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镇街实施救援工作,协调其他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汇总信息,报告、通报事故情况,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调查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事故进展,作出调查结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对案件特别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应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专家咨询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邀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成员,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组织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处置和控制措施。

5、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各工作小组的参加部门,由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确定。

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责为:

1、负责制订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2、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4、落实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的责任。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一)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贸旅游、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二)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或责成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认,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三)现场处置

经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1、由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职责,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事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指挥部的调度,参与做好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四)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按照实事求是、有利稳定的原则,征得指挥部的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五)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