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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7-20 16:28:45
非遗保护论文

非遗保护论文第1篇

关键词:文化整体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当前,韩国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困难重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近况堪忧。回顾相关研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个案研究为主,尚未挖掘相关的理论来支撑和指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文创新性地尝试运用人类文化学中的文化整体论理论,从“整体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相关理论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旨在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1研究背景与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中国和韩国的端午节“申遗”之争最终以韩国的胜利而宣告结束。与此同时,这一事件在中国国内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思考,甚至要求国家文化部门上书联合国,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韩国的“泡菜文化”被收录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中。翌年,韩国拟将“暖炕技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韩国的申遗之路上,中国总是面对着诸多尴尬和无奈,让许多中国人倍感遗憾和惋惜,认为“泡菜”、“暖炕”等技艺和文化应该属于中国,却屡屡被韩国“捷足先登”。由于中国文化与韩国文化相似度较高,韩国的“申遗”项目往往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中韩申遗之争,一方面可以看到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另一方面,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滞后,和许多“申遗”机会失之交臂。但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并试图探寻各种方法来保护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悠久,文化丰厚,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中国人民对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着特殊的情结。同时,文化多样性是文化交流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许多欧美的文化作品都证明了这一点。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有的研究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众说纷纭,不尽相同,尚未达成共识。根据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别于传统体育,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具有保护意义的各种体育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表现空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体育和文化的双重属性,既体现出体育对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价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颇大,社会环境的改变、表现形式的流失、传承人员的匮乏,使得不少人类宝贵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濒临灭绝。虽然政府和学术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从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来看,保护过程问题较多,效果差强人意,急需探寻合适的方式来保护人类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资源。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分析法

查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并且选取数据库中国知网,以“文化整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学术期刊和学位论文,亦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zgfy.org/)搜集相关资料,这些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进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2.2逻辑分析法

在阅读相关政策和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认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厘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的保护方式,探寻文化人类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并且尝试从文化整体论视角下探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研究结果

3.1文化整体论

3.1.1文化整体论的核心观点。文化整体论是文化人类学学科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强调在研究人类行为时,不能只针对行为本身进行研究,而应研究与该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类文化的整体特质,注重将文化现象作为一个有内部联系的整体加以探讨。3.1.2文化整体论的历史沿革。1895年,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书中首先提出“整体”(Holism)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都不是实体化了的东西,而只是一种特殊现象的系统化的总体。以此为基础,文化整体论始终贯穿于文化学、文化人类学研究的始终。1871年,英国的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认为文化或者说文明是一个宏观的大概念,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艺术、风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为一定的社会成员是可以获得这些内容的[1]。对于文化人类学家来说,“文化”是长期以来人类生活方式的载体,是不断传承下来的观念、行为模式、器物和艺术,并且认为每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会各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根据美国文化历史学派的代表学者博厄斯的相关观点,其认为文化的发展是具有内在逻辑的,因此,应该从整体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类文化的动态发展和演进过程。文化现象是极为复杂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经济政治都会影响到文化的发展。博厄斯强调实地调查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重视从特定文化的整体脉络出发,体现了在人类文化学中“整体论”的重要性。在继承博厄斯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克鲁伯的文化观认为文化的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而是存在着可循的规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体系,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社会环境、心理环境、自然环境等影响和制约。“结构功能主义”代表学者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在发展社会功能主义学说的同时,也开创了别具一格的英国式社会人类学研究范式。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的功能在于维持人类每项行为的习惯模式,并且每种文化都能满足社会人的诉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体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依赖,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应把它放在整个文化脉络来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学说逐渐兴起,本尼迪克特作为代表学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论。本尼迪克特认为“模式”是一个将各项行动赋予意义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项行动融合在文化整体之中。换句话说,一个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种“模式”,并且构成了文化的综合体。斯德华的文化生态学思想将文化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认为对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产技术与环境之间的相关关系。其次,需要认清行为的本质和特质,并且辅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径去开发在特定区域中存在的行为,以此形成一种相对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还需注重研究该行为模式对地区和文化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综上所述,作为人类文化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文化整体论强调对于文化这个宏观概念的研究不能只着眼于文化行为的本身,将文化看作一个整体,组成文化的各个部分对于文化的形成和演变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就是一种文化,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将其置于当前社会整体之中,无论其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内涵,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

3.2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2.1文化整体论突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性”保护。文化整体论突出文化的“协同性”保护。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机整合并且协同发展可以促使整体的发展和稳定。在探讨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时,应将其置于整体框架中,认清文化与文化,文化与社会,文化与人类之间的相互联系,探寻文化的共性和个性,建立一种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个遗产项目的保护要遵循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保护,只着眼于项目本身。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社会、项目本身这三方面协调努力,合力保护。从政府层面,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自身特点出发,在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已经探索出不少的保护方式,使得该文化遗产得以继续体现价值。整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和模式,对于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3.2.2文化整体论强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保护。文化整体论强调文化的“本真性”保护。文化的传承要求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过程中,要注重文化的历史性,从时间、空间整体性加以保护,不能因经济利益而牺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价值,以便能够在传承过程中被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这方面考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既要与时代相适应,又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即注重其保护过程中的“本真性”。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了解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3.2.3文化整体论注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文化人类学整体论强调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和文化客体之间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文化整体论把人类和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看成是一个由许多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整体,重点关注人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统整体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体论强调了人与文化的内在联系,体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活态性保护。孟林盛、李建英等学者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保护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3]。根据现有的文献来看,博物馆的固化和数字化保护都属于静态保护的范畴,而动态保护的形式相对多样,包括传承人继承,以文化节庆、传统节日、体育旅游为依托进行弘扬,依靠学校为平台、教育为手段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多种形式。同时,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新式的保护形式也在不断的涌现,礼堂的设立和文化生态圈的打造也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静态保护强调以固化的形式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动态保护亦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在保护过程中,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项目自身的能动性,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结论

4.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秉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断裂式的保护,充分调动政府、社会、项目本身的保护热情和保护资源,协调三方合力保护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4.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正确把握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4.3原有的静态保护过于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从长远发展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保护方式应以动态保护为主,辅以静态保护,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探寻新型而有效的动态保护模式进行推广,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梦佳 单位:浙江大学

参考文献

[1]伍娟,林志军.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1(5):132-134.

[2]刘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J].体育与科学,2007(6):21-23.

[3]孟林盛,李建英.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以山西忻州挠羊赛为视角[J].体育与科学,2012(2):75-79.

[4]张春燕,钟明宝,程静静.基于体育法修改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山东体育科技,2013(3):19-22.

[5]吕炳斌,王小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3(3):57-61.

[6]王晓.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1):72-75.

[7]王卓.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34(4):27-39.

[8]张春燕,田振华,刘跃军.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民族传统体育分类探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3):25-33.

[9]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J].体育科学,2008(1):3-7.

[10]陈永辉,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J].体育学刊,2009(5):91-94.

非遗保护论文第2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不仅体现在非物质遗产活态流变性的特性使它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于各种原因不断丢失,还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处于攻坚克难境地,虽有一定成效,但更加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还有待完善和落实。本文即从政府主导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出发,针对当前我国政府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以期能够对促进我国政府主导下的非遗抢救与保护工作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政府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活态的文化基因,不仅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精神,也是人类共有的巨大财富,具有极其非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除此之外,其也具有极高的知识性、艺术性和技能性。新世纪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各国政府共同推动起来的,其核心是:利用国际平台,动员、协调国际社会各种力量开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存在,为人类文化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中国作为最早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家,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和社会环境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其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存在很多争论,其本质是保护重要还是开发重要的问题,理性分析一定是先有保护才会有开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是先开展有效的保护。对于此种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坚持十六字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特点是活态流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人的活动息息相关的,是靠人传承下来的,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就显得更为重要。诚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社会存在,就要遵守一定规律,我们要介入“人”的力量对其进行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使其能够不断地传承下去。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我国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并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政府应该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由政府主导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实客观要求。

首先,我国历代政府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第二、横向扫视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成功的国家。尽管各国的国情,文化背景不一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也不尽一致,但无论是日本、韩国的亚洲模式,还是意大利、法国、英国的欧洲模式,无一不都是采取政府主导的模式,而且实践证明,政府主导这是一条比较科学,比较有效的保护路径。

第三、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期,中国经历了快速的经济发展,很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面临消亡的边缘,如果不及时加以抢救保护,这些民族瑰宝就很有可能断送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有些文化遗产老百姓是保护不了的,只有政府才可以做到。从保护层面讲,也是如此,只有政府建立相关法律,利用强大的公权力和影响力,统辖全局,将保护措施纳入政策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没,并依靠强大的宣传机器,唤起人民对文化遗产的情怀,形成保护的文化自觉,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的抢救与保护。

第四,非物质文化保护是一项十分浩大,及其复杂长期的文化传承工程,需要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花费相当长的时间,不是任何个人和民间团体所能承担,所能胜任。只能政府,才能驾驭这样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并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公共文化事业,政府主导是理所当然地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政府文化职能的具体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政策体系;建立完善的基金运作体系;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及宣传体系。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形成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方面,为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然而,我们也看到有大量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滞后;保护机制尚待完善;抢救观念有待进一步廓清;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流失现象严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严重滞后;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比较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制度亟待建立等等方面;面对这些,我们要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必须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模式,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二、建立政府主导的管理机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也要继承、发扬和创新”。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充分认识到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要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要有深远的战略眼光,树立“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念,不能用牺牲民族文化资源的做法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更不能竭泽而渔对文化资源进行无度的开发。要从“活”字上下功夫,让各级政府的文化职能部门组织基层组织民俗活动阵地,让文化绝活走出博物馆,走向火热生活,展现在大众和媒体面前。

三、加强宣传,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民共识;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

四、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

五、加大政府投入,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要全面实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就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物质保证。所以,国家应设立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教学、研究、传播、出版,以及资助培养传承人等。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正式进入中文的语境历史不久,但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由来己久。正是这种自觉或不自觉的传承,使中华文明得以延续。

参考文献:

[1]陈华文.关于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Ⅱ.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2(3).

非遗保护论文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04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并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整体论思想,不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视为一个综合的整体,而且提出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促进对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进行保护的教育。”《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政府有必要“采取坚决行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表现和传播的环境。”刘魁立先生则提出“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并指出这一整体性原则包括:“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等。这是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作的重要保证。”“刘先生的观点高屋建瓴,全面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此后,伴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整体性保护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有关这一理念的来龙去脉以及其具体所指仍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和阐释,下文试详论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是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一次巨大飞跃,是对过去只局限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修正与补充。后出转精,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地吸收了先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所有经验。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是积极借鉴学术研究和人类遗产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既吸收了人类学、民俗学的学术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大量继承了人类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整体性特征,吸收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整体论”思想,并借鉴人类此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应该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首先是对一个个具体文化表现形式的完整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性则是活态流变性,它本质上是条流动的文化“河”,是过去的记忆、现在的实录和未来的表征,反映的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像保护物质类文化遗产那样简单的采取博物馆和档案馆的收藏、记录式保护,不能将文化传统固定在既有时态上,割裂它的发展和流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化石化”,而应该既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变迁,又关注其现时状态,同时还着眼于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从时间向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历史内涵、现时状态和未来发展的全面把握。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广大民众积蕴已久的情感需求和价值观念,通常表现为一种过程或活动,由多道工序或多种形式共同构成,这就决定了其内涵的丰富和构成的复杂性,需要我们审慎地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多重维度全面、系统地对其进行完整保护。以“一口叙说千古事,双手对舞百万兵”的皮影艺术的保护为例,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艺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内容上包括皮影的制作工艺、皮影戏的演出道具、演出剧本、音乐的伴奏、演员的表演艺术(包括演唱和操作皮影技艺)以及与观众的现场互动等多个组成部分,割舍任何一部分都会直接影响皮影艺术的完整性和生命力。我们对皮影艺术的保护也应是既从时间上关注其演变规律与文化内涵,又从结构上对其制作、演出的所有工序和要素的全面保护。

对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完整保护是我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基础,这对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有意义。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在已经公布了两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保护名录只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就需要对进入名录体系的一个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有效保护,激发其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既重视其时间向度上的历史内涵和演变规律,又关注其空间维度上各个方面、各道工序互相配合的复杂性,既不割裂其发展和流变,也不人为将其复杂存在过程简单化和平面化。唯有将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细胞保护完整,我们才谈得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个庞大肌体的良好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对彼此关联的多种遗产类型的完整保护

刘魁立先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常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发生和构成中的混元性、现实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生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常常混融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而且还常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有着密切的关联。民间舞蹈既离不开音乐的伴奏,又大多与特定的民俗、礼仪相关;很多民歌同时也是人们生产、生活知识、民间传说等内容的表现;传统手工技艺表现的题材也许正是流传千年的民间故事与传说;少林武术一直依存于嵩山少林寺的建筑和自然环境;梁祝传说也伴随着梁祝冢、梁祝读书台、梁祝井等一系列物质遗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法而在保护中同样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分割进行单独保护,而应该充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对之实施共同保护。如此既可以避免单独保护导致的人为割裂或重复工作,也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达到完整保护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优秀文化整体的全局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优秀文化,是各民族精神、情感和智慧的结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传统,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作为一项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名录的设立对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和自豪感都起 面,整体性保护理念可以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为我们提供整体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有效帮助我们避免狭隘的目光而获得宽广的思路,从时间和空间的立体角度,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立足全局,通盘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保护和未来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人类学家坚持用整体论思想来观察人类社会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对人类科学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我们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作为―个重要的原则来指导我们的思考和具体工作。也许我们可以将人类学家的自省反过来说:整体性保护理念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美好理想,但它仍然十分重要并且必要。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涉及内容广泛,然而绝不是面面俱到,仍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主次不同和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反对单一、平面、孤立、机械的保护方式,强调综合、系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的环境和人进行共同保护。这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件内容复杂、牵涉颇广的工程,然而这绝不等同于我们的保护是面面俱到、无所不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绝不是囊括宇宙,照临八方,涵盖自然和社会的一切,它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只是尽可能全面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考察,区分轻重缓急,从中找出最需保护的方面进行重点保护。我们要坚持一种主次分明的辩证整体观,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至于茫然无从措手,而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保护效果接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不是僵化保护,而是发展中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希望从时间向度上全面考察保护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不是提倡重新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历史,更不主张全盘复古,一味将过去的奉为珍宝。我们珍爱传统节日,专家学者也不断呼吁要挖掘传统节日丰富的文化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必要将有史以来所有的传统与活动重新演练一遍。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节日的很多习俗已逐渐丧失其功能意义,转而在符号意味和娱乐性上有所强化。由此,民俗学家提出传统节日要进行适应现代生活的继承与革新,要具有足够强的现代性;提议政府和民间可以创新过端午节的活动方式,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来激发人们对端午节以及过节的兴趣。

也许,将传统融入现代生活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面对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更应该坚持发展的眼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活态流变性,它会随着周围环境和人的不断变化而发生着绝对的改变。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是为保护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保护好文化的特质,另一方面则是为未来提供创造的动力,促进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用积极态度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变迁的特性,在人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不断变化中努力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关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和生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使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文化的重要动力和组成部分。

非遗保护论文第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保护期限

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后又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已然引起了重视,近年来更是在国内外出现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第一次明确规定是在《公约》中的第二条第一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随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界定,结合了《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范围在此基础上更加具体化,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浓厚的我国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传统文化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大量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201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后,为履行公约义务而颁布的第一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立法。该立法从基本原则到保护形式,比较完整地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

而在地方的法规条例也很具体详细,各省几乎都有本省的立法。例如2002年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即《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样出台较早的还有2002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还有江苏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都颁布实施了本省的保护条例。此外,不管是地方立法还是中央立法,都认识到了采取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均开始立法规范这种保护措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 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在此文中只是就其中的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另一个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也是一种新型手段,而经过数字化技术加工处理过后的作品的版权归属也是现阶段一个关注度很高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是有共通性的。根据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表现为著作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等权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识别性标识和传统科技三类。所以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则突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利保护。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主要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国家主体。而在具体的情况中,非常大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始发源者是无法确定的,当然一项民间文艺的表现形式也不可能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贡献,是长时期以来传承创新的结果,所以很少会有个人作为权利的归属主体,为了便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行使和管理,笔者比较赞同的一种模式是可以采取确立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管理,这种权利代管机构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得到确立。②

其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成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例如,将剪纸手工艺人的剪纸过程录制下来,保存至数据库中,这是对于剪纸艺术的传承是非常好的一种手段,避免了以后剪纸艺术的失传和失真。但是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需要慎重考虑。根据《著作权法》的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仅仅享有权利,因为在后款又有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手工艺人的表演者权是受到的保护的,即应该纳入《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的保护中,在此就不在赘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来说,笔者认为,这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在这里依然可以分为三个所有权主体,即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和特殊性,是学术界对其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方面,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实践性的研究还较为少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要依赖于强有力地政府的支持。因此,有学者认为,浓厚的行政权力的介入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其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利。再者,法律中也有确立文化部门的行政管理地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负有维权和提讼的保护原则。③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工作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保护,其实质是公权力的运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是可以作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的。

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包括了民族和社群。虽然法律中明确了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的原则,但是决不能否认传统社群的文化贡献,否认其创造的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时罔顾传统社群的利益,伤害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虽然上文有说到集体是可以作为非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人的,但是在所有权上实行却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真的按照集体所有人制度的话,且不说是按照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来进行权利分配,单是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就很难解决。

个人所有。许多的民间传统技艺都是单传的,所以,将所有权归于个人也是比较合理可行的一个方案。个人所有权这一问题主要的焦点就在于非遗的传承人、持有人与使用非遗的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因为保护非遗还是要注重“人文把握”,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鲜活性和文化生态平衡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

在保护期限上,国内的众多学者都认为应该无期限的保护下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而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则没有期限限制。如果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一是著作权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内容进行保护,即使是民俗表现方式,也未能保护其全部内容;二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过后,绝大多数的民间文学作品,就表面来看大都会出现进入公有领域的尴尬进而产生消极影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通世代相传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智慧结晶。这一权利的掌握是由其群体范围内的所有人共同所有的。并且这种权利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群体的生活习惯等特征密切相联的。但信息的公开和公有并不等于每一个群体的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也不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随意享用的精神财富。④因此如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问题,以及保护期限能够延长到何种程度都需要仔细考虑。

上文也有说到录音录像制品的问题,同样,录音录像制品也面临着保护期限的限制。在首次制作完成50年后进入公共领域。就现在的情况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是不应该有时间限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的特性就是长期的不断地发展、传播、传承的过程中逐渐成熟完善的,如果对其进行有期限的保护,必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一方面传承人或者外部第三人会在期限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以获得更多利益,从而导致最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往不好的方向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另一方面,不应当限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不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沉淀。⑤

相比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三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为相近,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的权利永久保护性这一特点来适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延至永久。不过地理标志有一个缺陷是它的亲农性,没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都包括进去。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单独开辟一条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单独做出规定,而无需借助其他权利保护的模式来适用。(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② 程惠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N].经济观察报,2006-06-12.

③ 臧小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特点及立法建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在我国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该《草案》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转引自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④ 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⑤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N].中户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138-145.

[2] 裴张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28(4)

[3]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4] 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5] 任敦姬(Dawnhee Yim),白羲.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存人类珍宝的保护:经验与挑战[J].百色学院学报,2013.26(1)

非遗保护论文第5篇

关键词: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024-02

1 传统知识的概念

传统知识的概念被广泛地用来指具有悠久传统的知识或知识系统,并且,这种知识或知识系统与“本土居民”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曾有批评认为应用“传统知识”一词可能使其在与占据当今社会主流的科学知识或西方知识相比时暗示其可能的内在劣势,但这并不妨碍这一概念在当今国际论坛中越来越流行,并被赋予新的含义。

事实上,传统知识这一概念仅是人们近年来针对“传统的知识”所形成的多种概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个。另外一个较为常用的概念是“民俗”或“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此外还有“本土和地方社区知识”、“本土遗产”和“本土文化和知识产权”等。尽管被使用的频率和使用者不同,其指向的内容却大致相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传统知识概念所包括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并且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其表达更加规范与整齐。依据WIPO,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并把“基于传统的”进一步解释为“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一般地从一代传向下一代,通常被认为与特别的民族和地域有关,并随着环境变化而经常地演化。”

WIPO使用的传统知识概念内容更为广泛,表达也更为符合当今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规范,并且更重要的是,它突破了一般把传统知识与本土居民或地方社区相联系的囿圄,具有更宽广的视角,因而也更容易与当今法律体系进行交流。

2 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我国是唯一能够把几千年的灿烂文化延续至今的世界文明古国,其中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大量的非物质文化传统被现代的和西方的文化所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可怕之处在于存在时的不可见性和消失时的不知不觉性,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传承的链条会日渐脆弱,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农耕经济历来不注重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的传统所决定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保护变得尤为迫切。当前,现代文明下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1)保护责任不清。现代社会注重产权保护的责任明确和利益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在长期生活和劳动中形成的文化,是集体创造的文明成果,大部分遗产在传统社会中体现不出很高的经济价值,在现代社会中也无法直接作为商品来出售,因此也很少会有个人和组织来争取产权的独立。这就导致了一直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生自灭性,即使是看到了它的濒危也难以找到明确的产权主体,使得保护措施无法到位。

(2)保护意识淡薄。许多地方政府只重视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缺位;只重视有形的物质文化建设,不注重以此为载体的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传统保护;甚至认为传统的非物质文化已不合时宜,被取代是必然的趋势,却没有反过来想想众多有形的历史遗迹至今还存在着多大的价值;不少作为遗产的继承人,不懂得如何利用和保护它的价值来寻求改善自身的传承环境。

(3)过度开发。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加大,各个经济利益部门和个人看到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利用其日益升温的知名度和产权的不确定性,争相挖掘存在的经济价值,过度的利用使得原来对遗产的保护变成了对它的破坏。

(4)保护滞后。相比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显得严重滞后。缺少法律保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代表国家利益的遗产权益被他国所侵犯、窃取,代表遗产直接受益者的传承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法律的缺位也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保护成为法律的空白点,不少地方政府缺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力,导致社会缺少专业的机构及时保护这些濒临灭绝的遗产,甚至连掌握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都成为一个难题。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1)要用泛化的知识产权理念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保护。该适用的要及时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被别人窃取作为商业价值利用。对一些不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遗产,国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产权的整体保护。“合理地整合与协调各种利益诉求,在文化遗产的享用上,根据这种文化的特点规定不同的鼓励和限制措施,营造一个合理的、和谐的保护环境。”对一些被论证保护价值不高,或带有反动、迷信、愚昧色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不做不恰当的保护和弘扬。

(2)不要因为过度的强调产权的保护而忽略了遗产本身所要体现的集体参与性。知识产权强调独创性、排他性、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这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讲是不适宜的,因为这样的项目本身是共同参与的动态过程,无法通过知识产权的要求进行规范,如果一定要将产权明确给特定的个体,遗产的表现形式就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因而对知识产权的授予要从有利于遗产传播的角度出发,尊重遗产的整体性。

(3)防止对遗产知识产权的过度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是让这些遗产能够随着现代的文明进程通过传承人的得到传承与发展。合理的开发利用遗产的资源是很有必要的,存在的遗产需要价值的体现才会显得更有价值。但过多的利用会引发过度最求利益化的观赏性而对遗产本身进行破坏性改变,最终加速遗产的消亡。

(4)树立保护人比保护产权利益更重要的管理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这也是随着传承者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的根本原因。因此需要给这些身怀绝技者以充分展示才能的空间,以确保这些遗产能够代代相传,有了这样的基础才能使得遗产的产权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

(5)重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政府主要是建立法律上的规范,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国家要积极的引导传承者建立自己的民间组织,使传承者自觉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保护自己的遗产。

(6)各地方政府应当重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和民族认同息息相关。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该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基本框架内,架构自己的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路。而不是从本地区、本单位乃至个人的短期行为和政绩需求出发,来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问题。地方政府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修复上来,精心呵护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鼓励民间自发地培育和发展出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生态环境。对于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多重申报主体,应耐心听取专家论证,理清不同申报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关系。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正主体和主人是大众,政府和学者都是为大众服务的。政府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给民间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和一定政策和财政上的扶持,而不是以是否有利可图为标准,强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占为己有,作为自己政绩工程的一部分。学者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深入民间进行客观的调查,而不是带着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成见或偏见,改造甚至扭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所用。从根本上来说,政府和学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从加强民族凝聚力和重构民族精神的大局出发,调动民间参与文化自我建设、自我修复的积极性,建立起一个丰富多样的、和谐发展的、良性互动的文化生态环境,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文化复兴,为保护全人类的文化多样性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非遗保护论文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思考

[中图分类号]G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073-01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进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词的认知程度已经越来越高,但是这些认识大多停留在表面层次,事实上,它具有自己的内涵和特点以及保护它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分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被称之为无形文化遗产,最早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概念是什么呢?在联合国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另外公约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1.通过口头流传和表述,这其中包括了用来传播的交流语言;2.各种各样的肢体表演的艺术;3.不同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节日礼仪等;4.通过实践总结出的各种知识,包括自然界和宇宙;5.通过各种活动总结得到的手工艺技能等。而在我国,又在原有公约的基础上,补充上了“文化空间”的概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在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理论,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分类的理解,总结出其具有的以下几个典型的特点。

(一)本土性。所谓的本土指的是生存的空间、根基。从本质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从某一特定空间外传入的,而是在这一空间地域内土生土长的,具有这一地域特点的。它的产生受到该地区历史环境的影响,是本地区人们通过长时间的生活习惯形成的,并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不同的,就算是同一民族、不同地域也可能产生不同。

(二)民族性。人的生存与活动都是一种以历史为前提的实践方式,不同民族人的生存方式与实践活动都有着各自的差异,所产生的结果也必然带有一定的民族差异。所以作为不同民族创造而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很强的时间和地域的文化差异,即鲜明的民族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整体性。这一点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结构来说的,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包含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涵这三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缺少任何一种都无法称之为文化遗产,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特定的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作用形成统一的文化整体,从而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所必须遵循的规律,也是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所必须注意的。

(四)传承性。相比较于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正在,而且以后还会继续传承下去的文化遗产,它在特定的群体、时间、地域依然具有相当旺盛的生命力。而这些是物质文化遗产所不具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在群体中传承并且不断改变着,这里的改变是基于特定的文化主体的前提下,原有的内在精神是不会发生改变的。比如说传承中的民族语言、歌曲、舞蹈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要遵循的原则

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但是如何保护才能达到较好的实际效果呢?通常情况下为了很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生命原则。作为一种人类精神创造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自己旺盛的生命力,这一生命力的存在包含很多条件的存在。所以如果想要不断维持增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必须通过调研等手段,寻找到这一生命的存在根本,把握其精神灵魂。即贯穿其中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凝铸的核心价值观,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

(二)创新原则。从逻辑上说,这是第一项原则的必然延伸。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在与自然、社会、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异。这种变异,有正负两个方向:其负向为畸变――走向扭曲变形,导致自身基因谱系的损伤以至断裂;其正向便是创新――它是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变革的结果。这种积极创新,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

(三)整体原则。有两重意思:一是生态整体――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二是文化整体。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她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虽然在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

总之,如果保护工程能在这样的原则下进行,可以肯定,保护力度越大,就越有益于对象生命力的恢复与发扬,同时避免新的破坏,真正实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余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十年回顾与理性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10(9).

非遗保护论文第7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宣传;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3-0247-0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矛盾越来越深,为使经济的发展在社会和谐的背景下进行,就必须重视和谐文化的建设,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现实意义和悠久的文化底蕴,是和谐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能构建和谐社会,还能刺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出现双赢的局面。

一、建立完善的“非遗”保护体系

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整个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工作机制,切实执行落实“非遗法”,设立专项保护资金,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制定传承人保护计划,完善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加强普查成果的研究整理与保存。加强“非遗”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性很强,涉及范围广,要取得卓有成效的“非遗”保护,就必须努力建立起一支真正素质高、业务精、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优秀人才队伍。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二、重点项目保护

明确“非遗”重点项目保护,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保护的切入点。重点项目的保护,主要是针对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划分,既要客观又要有重点和分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应当制定重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濒临灭绝、亟待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重点优先保护,采取图像录制、图片采集、文字记录、实物收集等一切有效手段进行收集并建立数据库,经论证后,按级别积极申报进入名录保护体系,对重点项目进行深入发掘、整理和研究,扶持鼓励重点项目的传承和传播,采取展示、展演、宣传和推广等积极措施,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保护力度,使一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抢救保护。

三、“活态”传承是非遗保护最有效的方法

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传承的文化、是传人的文化,代代相传、口传心授是其独特的传播延续方式。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关键在于人,尤其是针对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有效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才得以保存,得以流传至今。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最理想的方式就是“活态”传承。

(一)名录项目保护

建立本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对那些确有历史价值、文学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项目保护,要鼓励积极申报部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起四级名录保护体系。

(二)传承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是人的存在,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其文化形态,更重要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艺的保护与传承。要健全传承制度,加大对代表性传承人、学艺者的培养和扶持,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建立传承人档案,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经济保障,政府要大力支持和鼓励传承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做好非遗知识普及教育,加强对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能艺人的跟踪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保护,支持和提供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把“活态”保护和传承保护结合起来。

(三)节会保护

利用“文化遗产日”、宣传民族民间传统节日,扩大知名度,提高影响力,充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举办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搭设传统手工技艺展示平台,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展览、展演、讲座等宣传展示活动,积极培育传统表演艺术精品项目,促进优秀文化传播和弘扬,让人民群众共享非遗保护成果,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民间传统节会中复活。

(四)基地保护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基地和生态保护区等各类载体,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通过本真的形式再现给世人,让人们感受到传统文化的无限魅力和原汁原味的民风民俗,使民间习俗、绝技、绝艺在基地保护中得以存活、传承,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会、融入生活,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基地保护和活动保护结合起来。

四、非遗与旅游发展有机结合

非遗与旅游、与文化发展有机结合,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一种常见模式。发掘、抢救一个“非遗”项目,不是要把它们放入博物馆,而是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文化空间,充分展示传统文化的丰富性和独特性,让人们通过旅游,真实地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在我们的身边,使民众有一种认同感、历史感和归属感,将文化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让文化旅游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创新宣传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特殊文化形式,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也催生了人们对更高精神文化的需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当今热门词语下,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心理日益强烈,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那些涵盖在民族民间习俗内的古老传统的智慧与价值所在。要积极运用现代技术传播平台,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宣传展示,不仅要靠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更重要的是注重传统文化的教育,要让优秀的传统文化走进学园,让青少年了解和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和精神,利用一切宣传手段,营造良好氛围,凝聚全社会有识之士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的关系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传承、传承与发展的关系,要认真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方针,要正确理解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保护和传承我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是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而发展和合理利用又是创新的基础和动力,发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它们又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将其中的优良基因延续不断地传承下去,并在传承的过程加以发展和创新,进行活态保护和活态繁衍,在繁衍中得到发展壮大,为人类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服务,使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

当前,轰轰烈烈的“非遗”保护,已成为全社会普遍话题,它承载着中华民族五千年劳动人民的智慧,反映了时代烙印,见证了中华文明历史发展与辉煌,是研究我国历史延续,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结晶,包含了人类历史长河中遗留的文化精粹,是一个民族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志,内涵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发展有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已经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取得新的进展,生态文化保护区初步形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

七、结语

综上所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极其艰巨,只有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自己民族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再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传承民族文化思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