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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存在的问题(合集7篇)

时间:2023-10-09 10:54:03
非遗文化存在的问题

非遗文化存在的问题第1篇

关键词:新野猴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新野县猴戏艺人鲍凤山等4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时,因没有携带野生动物运输证而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法院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传承千百年的新野猴戏首次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而判刑。另外,新野猴戏的继承人则是越来越少,这也意味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野猴戏会随着耍猴人的减少而逐渐的消失。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3]新野猴戏存在的问题,也从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新野猴戏艺人的“罪名”的成立在某些程度上是对非物质文化的扼杀。这个问题凸显出我国现有法律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不足。其一,现有的法律大多是地方性法律法规,约束性不强,权威性不够,不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其二,主要是以公法为主,尚未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缺少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主要是以地方性法律为主。新野猴戏是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对于黑龙江省来说是对野生动物的非法对待。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地方立法,立法位阶不高,权威性不强,影响力不大,没有真正的起到法律保护作用。虽然我国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确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规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但是这些只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思路,并没有形成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1997年我国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1982年颁布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它们中有些虽然涉及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但也仅仅是作为其保护客体的附带对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整尚缺乏法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性,如果想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进行保护。[4]公法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5],相关法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可实施性和针对性;各省市出台了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立法囿于其地域范围和保护对象的限制,这些法律文件的适用受地域范围限制,只能在本行政区划范围能起法律效力,同时,分散性的地方性立法会造成保护内容不一,法律文件冲突,立法资源浪费等状况。对于我国法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这两个主要问题,需要引起广大学者的共鸣。为此我们亟需建立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承人在法律条文上作出明确的相关的规定,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稳定持续的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身利益,充分的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很大的努力,通过对法律的改进和完善,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问题

“新野猴戏”事件,不仅让人们看到了法律保护的不足,也让我们了解到了新野猴戏的传承人也是在逐渐的减少,现在耍猴艺人年龄偏大,很少有年轻人在从事这个行业。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

“新野猴戏”事件也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存在的问题,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如关于非物质文化传承,现在我国主要是依靠传承人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定与颁布《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2007年6月,国家文化部公布第一批226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6],2008年2月公布第二批551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2009年5月公布了第三批711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2012年12月公布了第四批498名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9]。我国先后公布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见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相当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文化的多样,地域的复杂形,以及民族之间的差异性等等,导致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与发挥作用的工作虽然取得初步成绩,却依然存在许多情况和严峻的问题。

新野猴戏的耍猴艺人急剧减少以及没有年轻人原意从事相关的技艺的这些现象,也从一定的角度反映出了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大多老艺人已经离世,很多精湛的手艺也随之消失殆尽;其次,在世的艺人老龄化和严重,后继无人;最后,作为传承人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得不到保障。绝大部分艺人虽技艺精湛甚至身怀绝技,但生活无保障,既无退休工资,又无医疗保险,日子过得很窘迫。[10]为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没有政府的引导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国家需要对这些传承人作出相应的规划,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应当充分发挥相关技艺的人才,对其加大政府的投入与照顾,充分培养更多的艺人,保障好其切实的根本利益。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南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2.

[2]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中国政府网, 2009.6.

[3]史林静.“耍猴儿”的被拘,非遗猴戏何处去[N]. 新华每日电讯,2014.10.

[4]刘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中国传统文化传承[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7

[5]曹新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03):13.

[6]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06.

[7]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12.

[8]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9.06.

非遗文化存在的问题第2篇

非遗虽然伴随着抢救性保护的呼声而日渐引起人们重视,但非遗的传承现状却依然不容乐观。让人担忧的是那些临近濒危的非遗项目会不会因为那些老去的人,那些老去的技艺,成为一个个令人唏嘘的记忆,或者将来有一天那只是一个曾经存在的符号。在一些地方城乡发展与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在不知地名的每一个角落,每分钟都可能有一位老艺人、一门手艺或一首民歌消失,每秒钟都可能会有一幢老房子被拆掉。如有的地方为了发展房地产业,对城市中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大肆拆除;有的地方对古镇、古村落进行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式的开发,这样的消息屡见报端,甚至已经不再称其为新闻了。这些急功近利的行为,无不对文化遗产的生存构成了巨大威胁。相比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载体,是看不见的、无形的财产,其承载者大多存在于民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失去了传承者,也就失去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复存在了。所以说,保护也是对人的一种保护,但发展又是什么呢?非物质文化是在特定的文化生态场景、语境中发生、发展的。如果失去了这样的场景和语境,单独把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保存下来,虽然很重要,但是却失去了生存的基础。

一、海南非遗申报情况与存在问题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方式。联合国有《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05年命名了三批世界非物质遗产90项,其中我国有4项。在我们国家的非遗保护中,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省 、市、县4级保护体系,各省、市(直辖市)、自治区也陆续建立起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逐步向所辖市县扩展。可见,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路径。

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对外,其中海南有9项入选。2008年6月14日,国务院又了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0项和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147项,海南省在第二批部级非遗的申报中共报送26个项目,最终的公示名单中榜上有名的达12项,申报成功率为46%,而当年全国的平均申报成功率仅为27.5%。2010年6月2日,公示的全国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329项中(包括190项新入选项目和159项扩展项目),海南有6项在其中。截止2011年,海南省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7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11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89项。

在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这个大的背景下,刚刚起步的海南非遗将如何进行传承与保护发展又是一个新的课题。目前海南“非遗”的保护与发展面临诸多现实问题,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日益淡化的抢救先行的主导意识

非物质文化在与城市化快速发展和日益接轨国际的全球化进程进行一场艰巨的抗争。在一些地方城乡发展与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2.现有保护理念的僵化

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量由政府、传承人或民间公益团体、商业资金三方面组成,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不善的现状却令人无奈:一方面,因为整个社会(政府和公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够,所以法规措施、智能资源、抢救保护资金等都缺乏保障;另一方面传承渠道不畅,传播覆盖面窄,使得本来就缺乏自觉性的原生态传承根本无力面对民俗流变和现代生存环境的冲击。

3.商业经济的催化会导致“非遗”的历史性毁坏

很多地方盲目追崇“文化搭台、商业唱戏”,造成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面保护、实则危害”的短视行为。将其当成发展地方经济和提高地方知名度的招牌,片面地维护传统文化的外在形式,过度的商业包装甚至会人为破坏文化的内在精神蕴涵,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4.媒体的导向性误区

媒体的过度宣传、对比炒作、失实夸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中的存在, 部分地方政府、百姓错误地认为“非遗”可以变成“摇钱树”、能成为地方的“旅游标志性景观”,导致很多非遗项目人为性的破坏。

5.传承人普遍老龄化、后继乏人、无人可传

传承人老龄化已成为威胁非遗项目生存的一大“杀手”。由于传承方式的局限,受现代文化、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现状堪忧,尤其是较为单一的项目,一旦传承人离世,绝活就成了绝唱,连抢救的机会都没有。如钻木取火记录着曾经的生存状态,但是目前全省懂此技术的不足10人;黎族的骨簪不但是精美的饰品,而且反映了黎族一段历史,记录黎族一位英雄,可是懂得制作的人只有3个;打柴舞的原生态全省只有三亚的一个村庄还保存着,如果这个村庄打柴舞消失了,从此在世界上这个古老的舞蹈就消失了;手工制陶的艺人全省不足10个,临高人偶戏后继无人……一定程度上,非遗保护的核心是对其传承人的保护,“人”在艺在,这样才能保证传承链条不会断裂。

二、发展保护与文化传承一脉相承——品牌文化发展之路

弘扬民族文化,延续中华文脉。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弥足珍贵,不仅因为它们是民族文化某个支系的根脉,也在于它们会因为岁月的推移而变得别样脆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对我们精神之魂的一种守望。孩子向妈妈发问“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广场上扭着大秧歌的大妈们自豪地说,“俺们这是非遗”。保护非遗、发展非遗、传承非遗,我们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实际上是一种继承,一种文化的继承,一种方式的继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古时候人们的心中,不也是一种生活中的乐趣吗?如今,我们要把其中的乐趣延续下来,要把期间对生活的情意承载下来,要把对文化的那份感动流传下来。在继承中首先不能丢的是文化存在的根源,非遗本身的文化溯源始终要和现实生活需求站在同一水平线上,否则不仅保护不了非遗,反而使非遗“夹生”了。

海南府城镇元宵换花节作为民俗类项目入选为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政府也有意要将这一传统习俗传承下去,借助宣传之势使这一传统文化形成品牌力量发扬光大。但近几年的换花节虽然形式仍然延续,举办模式也由民间自发变成了政府主办,活动内容也不断外延,除了换花外,还增添了花展、灯展、舞狮、游艺娱乐等内容,但人们对“换花节”的期待程度大有衰减之势。每年的这一天人们如同例行公事一样扮演着政府负责组织“搭台”;公众负责衔接、“唱戏”的角色,生搬硬套、生拉硬拽,活脱脱一场豪华版的“生活二人转”。追其原因不得不从文化的传承错位得出结论。

“换花节”原为“换香节”,俗称“驳香”,是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海口市琼山地区具有历史特色的民间节日,起源于唐代贞观元年,宋元时一直盛行,距今已有1000余年。历史上的元宵节,府城居民不是“换花”而是“换香”,意味着香火不绝,象征真实、祥和、喜庆、友好和爱慕,除此之外,民间还有挂灯、换香摘青的风俗。这些民俗形式实际上都是由原有的元宵节演化而来,唐欧阳询撰《艺文类聚》、清咸丰《琼山县志》等史书均有记载:“元宵节之夜满城妇女尽到总镇衙前,折取榕叶,谓之偷青。或燃香城门祝之,以祈有子。孩儿则摩总镇衙前两旁石狮,以祈平安。好事者悬迷灯于门首,游人聚观,测中者酬以笔墨烟草。”

琼山府城镇曾作为琼州府官方的驻地,每年农历“元宵节”都要举行灯会。脚下穿着新屐的居民纷纷出门上街赏灯,由于当时没有路灯,人们为了夜行方便,手里都拿一把点燃的香烛用以照明,路遇没有香的人便送他几枝,有时偶遇朋友,也用香烛互相交换,互相说几句祝福的话语,换完香烛后不少人感到心中的宿愿已传到佛祖那里,开始心满意足地踏上归路,一些兴致勃勃的人还特意从路边摘些青枝绿叶带回家,寓意一种蓬勃向上、乐观豁达的精神。由此演变成了海南人们之间一种传递心中情感的特殊方式。直到1984年,琼山政府考虑到燃香的安全性以及其本身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于是将这一具有近千年的民间换香习俗改为换花,希望能以花为媒继续传递着祝福、友谊和爱情。花当然是美的,但换花缺失了传统民俗性,这就影响到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这一民俗性很强的文化传统,被现代文化观“”了,原本是要给古老文明赋予新内容的现代人反而给它附加了如同枷锁的形式外衣。如今,人们手中的“香”换成了“花”,“花”是“玫瑰花”,而这“花”不产自海南大多空运于云南;人来人往换花如潮的大街上很少再有纯朴的海南人自愿相互交换鲜花,互道祝福的温馨场面了;而是常常看到从别人手中野蛮抢花的行为,特别是一些小伙子从姑娘手中乱抢花的现象,换花已经缺失了海南的韵味。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节日、一种海南独特民俗,一份珍贵的海南本土文化的遗产,就这样变得有些不伦不类了。

从换花节产生发展脉络上可以看出,其原本的社会功能是娱乐、交友、祝福,而随着人们生活的变化、文化需求的变迁使得这些原有的功能存在空间日益变大了、渠道拓宽了,大家可以在更多的时间、地点里有选择的从事类似活动,那么又何以使得人们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里重复参与和往常相同却又毫无创意和吸引力的活动内容呢?由此可见,换花节这一节日习俗的变迁有着其内在深刻的历史文化根源,如果不解风情地在发展中一味的简单复制、盲目恢复、粗暴改造,不仅会有损节日民俗自身的内涵,而且会加速其走向相反方向,眼睁睁地看着它有一天消失殆尽。

在传承与发展换花节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原模原样的生搬硬套,非要照葫芦画瓢空留这套“外衣”,而是要在保有其文化品行上做文章,把这一天当做是纪念海南民俗文化的节日来组织运作,把更多的海南民俗拓展进来,如民间传统戏剧、民间舞蹈、民间器乐、民间美术等,集娱乐、和谐、诚信、交融、互动于一体的群众参与性极强的民俗活动,打造一个富有海南地方文化品位、民间文化特色、民族文化精髓的品牌文化,创意出新的社会功能,生命延续,传承万世,意味深长。

非遗文化存在的问题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6-0154-02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些地方因保护理念错位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保护性”破坏,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它是一种无形的,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文化样式,其核心在于通过传承人世代相传。可以说,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传承者、创造者,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就是保护传承人。换言之,对传承人的保护就意味着对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忽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失去了根基与价值。所以,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问题,进而对传承人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就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迫切而重要的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现代化、价值多元化、娱乐多样化的不断演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既迎来了机遇,也遭遇了挑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口耳相传的文化,其技艺的获得是一个长期习得的过程,传承人的成长需要时间的累积。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其本身性质的局限,无法为人们带来直接客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当今社会转型与经济变革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处境尴尬:一方面,许多年轻人更愿意到大城市寻找发展机会,并不愿意跟随父辈在老家学习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困于传男不传女的旧习,使得愿学的女性却无法获得学习机会,这使得本来就愿学者寥寥的传承活动更是进退维艰,如此一来,许多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着无徒可授的状况,传承人正面临着断代的危险。不仅如此,一部分年富力强的传承人可能因为经济的贫乏与生活的困顿,为了生计不得不“改弦易辙”,这使得传承人又面临着流失的危险。在这种“断代”与“流失”的双重夹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于青黄不接与后继乏人的境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环境改变的苦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其产生与发展依赖一定的文化环境与文化空间,脱离这种环境,其形态就面临改变或消亡的危险。一方面,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一些传统非物质文化技艺失去依存的活动空间,逐渐式微,甚至走向消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方针指导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利用的辩证关系,没有做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其赖以生存的活态环境遭到破坏,有的破坏甚至是不可逆的。这样一来,或者因为传承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目全非,或者因为传承空间的改变使得原有的观赏对象流失,或者因为生活方式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难以存续,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保障不力的困境

不可否认,各级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中,都下了很大的功夫,然而现存的认定与保障制度却存在着保障不力的困境。比如,在对传承人保护过程中,首要的工作就是对传承人的认定,然而恰恰就是这一基础性的工作,却存在制度的缺陷。现有的认定制度规定传承人只能从众多的艺人中挑选一个或者几个予以认定,这必然使得那些需要团结协作的链状结构的传统技艺会发生“掉链子”的情况。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技艺需不同的艺人承载不同工序,那些其他关键工序上未能被认定传承人的艺人可能会因经济利益和个人荣誉等原因与获选艺人之间产生矛盾,从而使得传统技艺非但未因认定传承人而获得更好的保护,反而适得其反。与此同时,在争夺有限的传承人指标中,有部分人或许因弄虚作假、迷惑专家而当选,有部分人却可能因交通信息闭塞而错失机会,无论是当选还是落选,都无疑会挫伤那些具有独特技艺却无缘获得传承人的真艺人的积极性。这种缺乏公平公正的认定,其结果往往与初衷相违背。此外,现有的制度在认定过后的保护中也存在各种保障不力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经济保障不合理性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问题的成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其由传承人的传习展演、受众的观摩模仿以及传承空间与环境等要素构成,无论哪一个要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会传导到传承人保护这个问题上来。就此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濒危主要有以下成因。

(一)从传承人的角度看,经收入菲薄与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心”传承

目前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各级政府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其中用于资助传承人的经费却少得可怜,完全不足以让传承人衣食无忧地专注于传承。多数传承人在经济拮据、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只得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来,无法潜心从事传承活动以及培养传承人。此外,尽管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多半是利用多于保护,索取高过给予,对传承人缺少人文关怀,通常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并没有对他们进行隆重的表彰和奖励。掌握精湛技艺的民间艺人既没有获得经济上的有力资助和支持,也没有获得精神上的荣誉和自豪,这使得不少传承人不但无法潜心从事非遗工作,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由于传承人地位弱化、经济贫乏、生活困顿,使年轻一代对成为传承人失去兴趣和信心,无法被吸引到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

(二)从传承受众的角度看,生活方式改变与思想观念演化导致“无人”传承

随着全球化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随着文化消费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当今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人们的观念意识、生活样式、审美精神和价值导向都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正如刘锡诚先生所指出的:“正在推进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使民众的生活条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由发生和繁荣的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的土壤逐渐削弱和消失,民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1]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年青一代更热衷于现代的生活方式。在当代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介的冲击下,他们更热衷于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如玩微博、微信、游戏、网购等,他们对民间传统技艺逐渐失去兴趣,既无心观赏更无心学习。当大多数年轻人被吸引到现代电子传媒上后,传统技艺展演的受众群体不断流失。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裹挟中日渐被蚕食,甚至消亡。如此来看,缺少观赏对象、无人喝彩鼓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自然“曲高和寡”,难以为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然也难逃后继泛人的困境。

(三)从传承空间的视角看,现代文明制度与新型城镇建设导致“无法”传承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l一体化的逐渐推进,大批人口向城镇迁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也纷纷外出谋生,留守乡村的大多数是老幼病残,他们既无精力也无兴趣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严重的问题是随着人口的迁徙流动与生活方式的改变,原有的乡土生活体系遭遇侵袭甚至崩溃。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以社长、社首或是寨老、巫师等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神事活动,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带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民俗活动[2]。随着农村社会的逐渐解体,原来很多依赖于传统农耕社会的传统技艺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了“活态”传承的生活基础,不得不走向博物馆似的展演传承,这无疑会导致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走样与异化,可以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失去原有的传承空间就无法原汁原味地“活态”存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的对策建议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放在对“人”选定、保护、传承上,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能选出真正的代表性传承人,其次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安心传承,最后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在一定的空间中开展传承。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建议有如下几点。

(一)完善传承人保护制度

选人是用人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首先要制定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要针对不同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制定可操作性标准,确保选出的传承人真正具有代表性。其次要建立传承人的选拔制度。为了提高评选工作的公正性,要坚持民间推荐、政府把关的推荐、认定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世世代代生活在群众中间,要充分相信并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民间艺人们的推荐,政府所要做的是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在候选人中认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决定性作用的优秀传承人为代表性传承人。再次,建立传承人的技艺档案库,对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制作光盘以备传习之用。最后,要建立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这样既可以及时纠正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极个别滥竽充数的错误,还可以剔除已认定传承人中的个别不负责任、不尽义务的传承人,从而保证传承人队伍的纯洁与活力。

(二)保障传承人身份地位

选出优秀的传承人后,要使其安心于传承,还必须从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提高他们的身份地位,使其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认同。从物质角度看,要让传承人衣食无忧,这就需要对传承人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应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同时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效率,给予传承人特殊的“绩效津贴”。同时也要分考虑到其他未当选艺人的经济状况,形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团体的综合保障系统,以免艺人之间相互妒忌、内耗而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除了经济上保障外,还得从精神层面上对传承人进行鼓励,使其安心用心于传承。比如,每年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定期交流、技艺比赛等活动,让他们获得社会认同与肯定。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隆重表彰,颁发荣誉称号。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我们在给这些文化传承人以积极的社会地位肯定与社会声望评价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舆论导向,这样就会形成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氛围,自然也就更加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3]。

(三)保护传承人传习空间

保持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可持续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核心是传承人的保护,但是单一的以人为中心,并不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健康发展。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依存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特征迫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注重保障传习场所、文化空间的完整性,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后续艺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地域性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其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让更多的人逐步了解传统技艺,喜欢传统文化。

总之,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传统文化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日益重视。但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社会发展不够平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24-36.

非遗文化存在的问题第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 遗产 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现代化和文化多样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现代生活的迅速演变,异域文化的影响和现代传媒的激烈冲击,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等因素的影响,湖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消亡或失传,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显得十分重要。

一、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教育工作不足

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不少人还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什么?一些具体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分管领导和专家小组成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不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判标准把握不准确,这非常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2、管理体制不顺畅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湖南起步较晚,尤其是县(市)区级组织机构尚不健全,长效保护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现有的工作机制不能适应保护工作的新要求。社会各界把文化主管部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广泛性、长期性的复杂工程,未建立协作机制。在实际保护过程中,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

3、经费保障不健全

从长期的角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发掘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历史工程,需要一定的财力投入作为保障;当前,各级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由于缺乏正常办公经费和技术装备,管理技术手段落后,大量的珍贵资料流失严重,影响了日常工作幵展。由于经费不足,技术装备落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无法进行记录整理、收藏保存,一些濒临湮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及时抢救保护。

4、高素质专业人员匮乏

全省许多市、县都没有自己熟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研究人员,普查、整理、研究工作都要依靠外单位,甚至是省里的专家才能开展,普查力量明显薄弱,普查人员整体水平不高,普查材料不懂如何整理、撰写。高素质专业人员的匮乏,使保护工作缺乏总体规划和前瞻性研究,政策不到位,规划不落实,措施不具体,工作缺乏科学性。

5、规划利用前瞻性差

长期以来,湖南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保护的不科学,缺乏整体考虑,没有长远意识,导致大规模开发建设,严重地破坏了文化生态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开发过程中存在急功近利心态。

6、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虽然初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是保护工作整体上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仍然存在法规建设滞后,立法层次很低,到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滞后的根本原因。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不配套的问题,给相关工作带来了影响。

二、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各界的力量,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活动,宣传、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组织非物质文化方面的地区性活动如庆典、联欢节、影视放映、大型展览、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等,利用各种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它新闻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

2、加强立法, 健全制度

全省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 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资助制度。通过立法, 为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规范政府和公民行事行为、保障政府固定投入、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等提供法律保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价值判断、保护政策、科学方法以及政府的职能、义务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持续开展。

3、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根据具体任务,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注重吸纳国内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建立咨询研究和督办检查机制。

4、普查建档, 资源共享

全面普查湖南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摸清家底。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传承情况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利用现有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对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需保存和可保存部分予以有效保护和展示。编撰出版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集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丛书。设计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 创建湖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和网站, 使之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交流的重要渠道。

5、多元化筹措保护资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困难,必须由政府出资保护。各级财政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经费和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保护经费。要划出相当的资金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具体传承人。除财政拨款外,还可通过政定向保护,鼓励传承;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经营的优惠政策,在土地使用、税费规费、人事编制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发展促保护。

6、建立考核督办和激励引导机制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与民政、计划生育、基础教育工作一样,同布置、同督办、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由市级非遗保护部门组织对县(市)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督办检査。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懈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遗失、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轻重进行告诫惩罚,必要时依据《国家非遗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开发

建立一支热爱传统文化、专业知识丰富、具有奉献精神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四级保护工作网络。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对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重要的高龄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有效的抢救保护。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资助扶持、表彰奖励等方式, 鼓励和扶持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与教育培训相结合, 编写民间艺术乡土教材, 在中小学、职业学校开设民间艺术课程。在高等学校设立专门学科,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工作的研究,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专业人才。

三、结论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对湖湘文化的传承和延续, 更是我们对民族对国家和对湖南的传统文化的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也是湖南实施文化强省战略的着力点和重要突破口。“非遗”保护工作要统筹规划,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

非遗文化存在的问题第5篇

[关键词]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12-0067-03

作为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地处古丝绸之路上的甘肃是我国也是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十分丰富且颇具特色的地区。与祖国东中部发达地区相比,今天的甘肃虽然在经济发展上相对落后,然而在文化遗产资源上却不贫穷,其积淀十分丰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曾写下过灿烂的篇章,为民族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建立了不朽的丰碑。

一、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甘肃省自2004年开展非遗普查以来,截至目前,共普查到非遗线索27075条,初步确立项目4133项,17大类。其中,民间文学类815项,民间音乐类260项,民间舞蹈类268项,传统戏剧类113项,曲艺类89项,民间杂技类60项,民间美术类341项,民间手工技艺类74项,生产商贸习俗类76项,消费习俗类243项,人生礼俗类262项,岁时节令类182项,民间信仰类342项,民间知识类80项,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类220项,传统医药类29项,其他类10项。“花儿”已列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录,环县道情皮影戏、土族格萨尔、兰州太平鼓等61个项目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三批省级名录331项,各市(州)公布名录805项,县(区、市)级名录项目达到了2422项。甘肃省文化厅公布了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50人,其中33人被文化部公布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这些非遗资源项目在国家及省、市、县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在社会的广泛参与中,得到广泛关注,项目资源得到进一步挖掘整理,传承人逐步得到有序保护,使得这些丰富的非遗资源成为维系甘肃各民族情感的纽带,成为甘肃各民族记忆的根本之所在。

在甘肃人民普遍重视非遗的保护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21世纪的今天,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现代交通的拓展和延伸、计算机网络的一体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迁徙和结集、旅游业发展的持续高涨,使甘肃非遗保护出现了更多的困难,保护工作形势十分严峻。甘肃人民在创造新的物质文明的同时,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消解着与人类的精神、情感世界紧密相连的非遗。甘肃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流传下来的以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为基础的传统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及生活观念日益改变,长期伴随人民生活的文化空间和文化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非遗传承发展的空间越来越狭窄,致使许多非遗项目诸如一些少数民族的语言、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民间文学类、传统音乐类、传统戏曲类、传统手工技艺类等项目的生存空间和发展面临严重危机。更重要的是随着老一代艺人的相继离世,年轻一代不愿学习和继承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致使许多古老技艺濒临灭绝的危险,许多民族民间文化和记忆开始断流。另外,由于受到商品经济的冲击,许多优秀的非遗项目,几乎给人们带不来任何经济效益,在人们的视野中也就慢慢地消失了。尤其是随着农耕文化的逐渐退化,很多手工技艺和生产方式已基本绝迹,诸如传统的木匠技艺、石匠技艺、铁匠技艺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打夯号子、土方榨油、石磨等在今天更是少见。

二、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甘肃尽管在非遗的普查与保护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甘肃非遗的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不健全

甘肃省非遗保护中心作为全省非遗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中心,只是在甘肃省文化馆加挂了一块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牌子,无专门编制,仅有的几名工作人员占的是文化馆的编制,领的是文化馆的工资。文化馆的职能和性质决定了文化馆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群众文化活动为主体,而将非遗的抢救与保护纳入文化馆的全盘工作来考虑,无形中限制了非遗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市(州)、县(区)基本都是一个模式,在文化馆加挂非遗保护中心的牌子,编制和专业的工作人员更无从谈起。在具体的工作中,处于被动尴尬的局面。更为可悲的是,个别地方的领导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到位,在对非遗普查、保护、传承工作中口号喊得很响亮,但对实际工作却重视不够。尤其是这一工作未能引起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的足够重视,工作全凭非遗具体工作者的一腔热情在时断时续地进行着,工作的实际进度不大。同时也未能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协调工作只是停留在相关文件层面上而已。

(二)专业人才极度缺乏

非遗的普查、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具体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要求甚高,尤其是工作者的专业知识、社会阅历、业务水平、专业素养等都会对具体工作产生很大影响。甘肃各地主要是各级文化馆和乡镇文化专干从事非遗的保护工作,由于各级文化馆普遍存在着专业人员较少、人员构成以老同志居多、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业务能力差异很大等诸多问题。因而,各地开展工作的难度比较大。表现在具体的工作中,则是对非遗不能够完整地记录,使项目的本真性在工作中出现了缺损,甚至于导致一些最原始手抄本的流失。在研究和保护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则更多,更加难以解决。

非遗文化存在的问题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生存与发展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现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网络手段为代表的数字化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数字化技术不仅在各种工业领域得以广泛应用,而且给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开辟了新的途径。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世界各国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很多国家,尤其是中国,才刚刚起步。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长期经验的积累,主要靠口传心记、言传身教传承,具有活态性、生态性、传承性、变异性等特殊性质,保护难度较大。

我国现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基本上停留在拍照、采访、记录、物品收藏等简单的工作层面上,这种文字、录音、摄影、录像等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曾保存了大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书籍的生霉、录像带的老化、录像色彩的蜕变、录音带的失真等,都会使所记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不同程度地出现失真,加上拍摄角度的限制,影响了长期保存和利用。数字化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许多全新的采集记录手段,包括图文扫描、立体扫描、全息拍摄、数字摄影、运动捕捉等。数字化存储技术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许多新的保护手段,包括通过数据库、磁盘阵列、光盘塔、光纤和网络连接以及一系列相关规定、协议,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保护。通过这些现代数字化采集和储存技术,不仅可以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料如手稿、音乐、照片、影像、艺术图片等,编辑转化为数字化格式,保存于数字磁盘、光盘等物质介质中,而且还可以利用多媒体网络数据库来存储和管理,使他们完整有序、便于检索,这能够整体提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水平。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明确提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自此以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才全面起步。

2006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监督和直接推动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纷纷建立,积极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保护体系,并初步建立了涵括部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专题数据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网络服务体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http:///main.jsp)开通于2006年6月9号,其宗旨是为了利用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平台展示、传播中国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展示我国深厚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信息交流,凝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观念和理论共识,充分调动和利用全社会的学术、经济、舆论资源及社会公众的参与,以促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和健康开展。基于福客网(中国著名民俗网站)技术支持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数据库也向大众提供了部分较为详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文化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国家文化创新工程、文化惠民工程和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2002年开始由国家图书馆组织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站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与服务项目包括:第一,精品文化资源库中的“中国古琴”、“中国昆曲”、“中国舞蹈”、“地方戏曲”等中国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粹,以数字化的文本、图像、音频等多媒体方式展示,提升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播的水平;第二,文化繁花(文化部直属单位数字化文化展示平台)、书海精藏(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展示平台)、文化广角(各地文化厅局数字文化展示平台)、文博精华(中国文物网站精品展示平台)等四大数字文化展示平台中包含了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经典剧目、津门曲艺、民俗风情绘画等,其中福建省图书馆的“海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暨省图古籍保护成果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等都是综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展示。

高校在这方面也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天津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中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数据的数字化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在推动民间剪纸艺术数字化展示方面作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

二、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库存在的问题

1、现有数据库资料尚不完善

我国至今(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已经陆续公布了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总计有151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其中不包括扩展项目)。推荐项目是指国家名录项目公布前进行公示的名录项目,经过国务院批准公布后即为正式的名录项目。扩展项目是指即前一批或前几批已经是公布的名录项目,而这次不同申报地区或单位又一次申报成功,那么这次申报的名录项目就叫前面相同名录项目的扩展项目。如果算上扩展项目,我国目前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近2000项,而目前中国为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数据库信息统计中仅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12项,明显存在着严重的数据缺失。这证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2、现有平台相互孤立,没有发挥综合交互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最大的益处是不仅可以记录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各方面的信息,而且可以在不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的情况下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数字生产(数字复制、数字出版、数字再现)和数字传播,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独有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因此,利用数字化虚拟现实技术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产业化生产与经营,有利于形成新的行业及衍生产品,延长产业链,使文化产业的比重得到提高,这对当今文化产业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和意义。比如通过数字化技术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步伐,促使各民族服饰文化、民间技艺文化、民间文学、民间舞蹈、民间音乐、

消费习惯、交际礼节、节日庆典、娱乐游戏以及饮食文化等知识和技能的价值不断得到增值。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做的远远不够,这将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提出挑战。

三、如何更好的让我国现有非遗数据库发挥作用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分类体系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丰富、形式多样,既有多姿多彩的民俗文化,如风土人情、传统礼仪、宗教及节庆活动等,又有口头流传的各种民间文学,如传说、史诗、民间故事、寓言、民谣、谚语等;既有淳朴生动的各类表演艺术,如音乐、舞蹈、民间戏剧、曲艺杂技等,又有技艺精湛、美轮美奂的工艺美术,如面人、糖人、剪纸、编织、刺绣、彩绘、蜡染等。由于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不同、创造方式有别,对其数字化既要遵循普适性的保护原则与方法,又要采取因类而宜、适合各自特点的方法和措施。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传统性和整体性,在对其知识的系统性、复杂性和内隐性等特征进行详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从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美学、历史学、心理学等多重角度探索非物

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构成要素,提取知识的特征并对其进行归纳总结;从When、How、What、Where、Why五个方面分别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间演变、表现方法、形式、相应地域及其内涵,并对分类后的知识从语法粒度角度建立其间的关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多层次类型分类体系。即利用数字化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学术分类、信息化存储,以便科学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性的符号库和素材数据库。

2、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采集技术标准

针对目前全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建设中存在的技术目标不一致、技术标准不统一、技术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立足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与国家数字化图书馆、数字化博物馆和国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相配套,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创建、描述、组织、检索、服务和长期保存的需求,深入研究符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资源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包括资源数字化采集、资源描述(元数据)、资源组织、资源管理、资源长期保存等技术标准;制定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管理的统一、科学和规范的技术管理规程。并应用资源管理与分发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统一有效的整合,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采集、资源统一表示、资源权利信息描述、资源目录服务、注册服务、资源检索和等功能的实现。

3、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可视化表达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视化技术与物质文化遗产可视化技术有着本质的区别,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视化可以通过图片、视频、三维动画等形式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使用传统数字化技术进行可视化外,更多的是属于知识可视化的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可视化还是一个崭新的领域,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多,离应用还有距离,但知识可视化是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有效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可视化表达主要包括知识源层、知识描述层、可视化表达层和知识应用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括了不同的知识源,如史料记载文档、民俗活动、民间技艺、戏曲、舞蹈等,这些知识源在语义上具有异构性。知识描述层描述文化空间知识的特征及其构成分类,如地域类、时间类、表现方式类、表现形式类、原因含义类等文化空间知识。可视化表达层阐述根据知识的特征及其构成分类,选择恰当的模型进行表达,以便于不同用户进行知识的学习、共享与创新。知识应用层可以让用户根据自身的文化背景、知识构成等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知识可视化表达方式来学习、构建文化空间知识等。用户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相关文化空间知识的学习与交流,自身的用户类型信息就会随之得到更新,并且文化空间知识经过学习与交流将会得到发展与创新,从而更新文化空间知识源。

四、结语

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是现代社会的两个“互为表里的超级产业”,信息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和消费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可以提高文化产品的原创力,开发新的文化产品,增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和生命力。然而从产业发展的逻辑上说,信息技术只是手段,内容服务才是目的和核心。因此,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内容的建设上,数字文化内容越丰富,信息的共享度就越高,人们从中捕捉的商机就越多。我国的信息技术产业正在蓬勃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进行合理开发与利用的前景更广阔,从而形成文化与传媒、信息交融的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作为高科技与高文化价值结合的产业交汇点,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有效保护的同时,更要使之上升为具有知识产权和资源资本属性的文化产品,更好地促进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创造出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

非遗文化存在的问题第7篇

一、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和理论指导 

目前,针对亳州“二夹弦”的理论研究大都是来自对于网络百度百科有关这一词条的解读,缺乏对文献资料的挖掘、搜集、整理,缺乏有力的论据和逻辑的严密性;起到的只是一种常识性、知识性普及的作用,让大家知道某一事物的存在,而对于其本身具有的更深刻的、更全面的东西鲜有涉及,有很多问题还存在着争议和不确定性。比如:“二夹弦”的距今年代和起源,有的说是产生在嘉庆年间,另一种说法则是咸丰八年,传说大都带有演绎的性质,有好几种版本的存在是可以理解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二夹弦”的产生距今也就是百年的时间,究竟能否查询到最为准确的答案?两种版本的传说,哪一个是事实的真相?是不是就是永远的传说了呢?这些都是需要有据可证的,如果因为没有进行深入的了解、挖掘以致不得而知,那么两种传说将不再“浪漫”,它们会成为掩盖事实真相的尘垢。也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对于亳州“二夹弦”的研究没有必要纠结于此,认为它在研究的环节上无足轻重,其实,它关乎到研究者的一种态度、一种责任,刨根问底是非常必要的——只有了解了事物的真相,才能够为问题的扩展将研究的层面向深度进行,提供线索和依据。 

亳州“二夹弦”是由山东流传而来,和亳州的方言、民俗、民众性格融合后形成了具有亳州地方风格的“二夹弦”。那么它和山东、河南等地的二夹弦有哪些区别?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哪些变化?那些经典的剧目从内容到形式都反映了那个时代哪些信息?它们之所以成为经典的原因何在?如何从这些经典的剧目中找到当下继承、发展的方法和手段……这些都需要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以史为鉴、理论指导实践——理论来源于实践——更高的、丰富的理论——指导实践……如此向前发展,方能形成与时俱进的局面。因此,拯救亳州二夹弦,靠几次所谓的研讨会、几场演出就能有效果是不可能的,没有目的、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和理论指导,开会、研讨难免是一种“口号”、是形式主义,解决不了实际的问题,实际的问题是要在实际的操作、实际的深入调查研究中得以解决。 

经调查、走访发现:亳州二夹弦在发展和传承的历程中,在不同的阶段一直都有非常优秀的演员,他们既有极佳的嗓音条件也有良好的舞台艺术表现力,遗憾的他们很难将舞台实践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即便是唱腔方面也只是口传心授,仍然没有形成系统的、可供研究的的理论体系,这对于亳州二夹弦的传播是一种欠缺;现在有一个几乎是共识性的现象,但凡提及音乐类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都会提到让其进入校园、进入课堂;这是值得肯定的一个举措,然而,有一个问题我们不得不面对:如果授课的方式和传统艺人授徒的方式没有区别,那么场所的选择有何意义?如果是按照西方音乐教育的模式,音乐类非遗培训班该如何开设课程?该选用什么样的教材?采用什么样的授课手段等等,这些都需要来自于实践的理论来指导,没有理论的高度就没有实践的深度。 

(二)脱离群众 

亳州“二夹弦”产生与发展的土壤是民间,就像一棵树的生长一样,树叶越是茂盛、枝干越是粗壮,根就扎的越深,所有事物的发展,莫不是如此;所以,亳州“二夹弦”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民间;对它的研究同样也离不开民间、离不开群众;有人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类似“二夹弦”这样的民间艺术,已经频临灭绝,在民间已经销声匿迹,没有深入田野调查的必要了,这种观点乍看似乎有些道理,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我们研究的“亳州二夹弦”并不是出土的文物,而是依然在民间鲜活存在并在向前发展的地方文化,和所有的传统戏曲艺术一样,它只是在现时代被主流音乐文化所遮盖,但是它依旧保留了中国民间地方小戏所特有稳定性,依然活跃在亳州这片土地上,依然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依然是亳州人民不可或缺的精神食粮。它以自然的状态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自然的变化和发展,既继承着传统,又体现着当下。因此,立足于亳州“二夹弦”的生根发源地——当地的民间进行研究是一种务实的、接地气的举措,能将研究推进深入,能把握其发展的历史脉络,通过田野采风搜集到真实的材料,进行研究,就能够发现它所体现的人文风情,“二夹弦”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折射的就是不同时期的人们的生活状态和时代所赋予的精神世界,我们可以由民间洞察社会的各个层面。 

之所以说目前对亳州“二夹弦”的“拯救”、研究脱离群众,是因为只是在“回顾”而没有关注“时下”,也没有“前瞻”,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