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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合作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3-11 16:57:18
区域经济合作论文

区域经济合作论文第1篇

2003年9月,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概念正式提出。之后,到2006年7月底,泛珠三角区域总计签署各类合作协议65个,其中官方协议43个,非官方协议22个。截至2007年第四届泛珠洽谈会结束,合作各方累计签约项目1.4万个,总金额超过1.6万亿元。伴随区域经济合作进程的推进,泛珠三角地区学术界和政府,尤其是广东、香港、广西、云南等地区对于该项议题的研究一度方兴未艾。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自然有针对咄咄逼人的长三角等地区合作形势的考虑,然而与长三角地区稳妥渐进的诱致型整合模式而言,泛珠三角的区域经济整合则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烙印[1]。不可否认,由于国内权威主义导向的治理模式,政府是制定各级区域经济合作战略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干预变量。当前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整合开始面临困境,内部的次区域经济合作与竞争态势有增无减。伴随2007年国家发改委先后批准重庆和成都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长株潭城市群成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尤其是批准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上升为国家战略,不言而喻,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整合的战略地位和功能进一步下滑。基于此,目前广东的区域经济战略有所收缩,战略重心转向全面推进粤港澳紧密合作的大珠三角战略。与此同时,务实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2]。2009年1月国务院颁布《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其中将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纳入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泛珠合作中面临的战略前景问题与不确定因素有所缓解。

伴随区域经济战略调整与形势演变,关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问题,国内学者从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层面一度展开了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例如,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倡导初期,多数学者则对泛珠三角整合持肯定和支持态度。但有的学者认为,泛珠整合与大小珠三角的发展实际上构成冲突,运作好后两者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概括起来,现有成果是以经济学、管理学的实证研究为主[3]。然而现有关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研究,仍然存在明显的功利导向与战略缺位。当前各地政府在经济发展中都存在本地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政绩博弈与理性预期,在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上,对己有利的就积极参与,不利的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拖延[4]。有的省区政府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建设实际上持观望态度,对于自己在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定位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定位存在战略缺失。作为一种相对开放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若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始终缺乏战略效应的系统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缺乏明确的整体利益指向和战略效应导向,那么泛珠整合势必难逃短期行为的发展终局。因此,本文基于宏观研究视角,侧重诠释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效应问题。

二、区域战略效应的分析框架

在西方区域经济学中,通常关注经济增长的空间特性,市场和制度等因素作为外生条件一般不予考虑,而中国现有的区域经济学理论因未引入体制转轨和制度变迁的变量,仅从政府行为角度来思考问题,因此,难以深刻揭示当下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实践的全部复杂内涵。制度增长分析关于经济增长的主流理论的着眼点主要是整体经济结构变动中的资源有效配置和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制度变迁,并不关心制度变迁的空间差异性[5]。当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以分税制的建立为标志,建立了以地方分权化管理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国内区域经济格局的形成在充分释放了放松管制,发挥地方优势以推动地区经济增长的巨大潜力以后,已经开始显出诸多负面战略效应。从战略效应的特征来看:一是地方政府在地区经济增长中占有主导地位,地区的市场化进程影响地区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市场条件、经济基础和地区优势等方面形成差异化的空间特征。二是区域经济向相对独立且具有封闭倾向的综合经济系统发展,使地区经济增长空间受到限制。在宏观经济层面,这一倾向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整体经济结构的失衡,并伴有逐渐加剧的趋势,这已经成为制约国内区域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主要障碍。三是由于地方性企业在成长中的空间扩散,率先打破了地区经济的封闭性,进而有可能引发地区间经济利益的冲突和竞争加剧。这一空间结构能否向着合理化方向演进,关键是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区域经济合作机制能否为此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与保障。

在中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背景下,市场化进程是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动力。在转轨经济学理论看来,我国渐进式改革的路径选择,客观上是由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很大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因此,市场深化发展有着自身的演化逻辑,在国内国际两个不同层面上,按照一定次序深化发展[6]。就目前经济发展演进所处的阶段来看,对外开放是一旦对外承诺开放某个领域的市场,则立即构成自下而上的压力,迫使本地市场规则逐步与外部市场规则接轨。由于转轨过程中改革和开放同时作用于市场化进程,而中国泛珠三角区域地域辽阔,各地区差异大,市场化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不同,国内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程因地区差异而已经形成市场化在地区间的战略效应差异。差异化的地区战略效应表现为不同地区在改革和开放两方面进程的非同步性,并在市场容量、结构、范围和规模上具有明显的地区特征,统一的大市场只能首先通过区域或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来推进。从理论上分析,区域对外经济战略可以带来贸易转移效应和创造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提高就业。前者是由于区内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刺激了区域内贸易的发展,后者主要是由于区域贸易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带来的,是由于对区外维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区外出口商丧失某些竞争优势,而使区内原先与区外的贸易转向区内。对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来说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利于促进区域合作进程,对于国内的区域整合进程来说也同样如此。因此,利益相关的区域经济合作已成为国内各地区提升竞争力的现实选择。

三、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效应分析

区域经济合作客观上具有整合地区要素资源的功能,它对加快构建和完善区域市场体系,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改进区域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机制,兼顾不同地区的平衡发展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区域经济合作扩大了地区经济增长的空间,已经成为宏观经济调控在不同国家、地区、产业以及经济微观层面产生实际效果而无法逾越的一个中间环节和层次[7]。对于泛珠三角区域的整合进程来说,区域合作的战略效应研究包含了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贸易模式、中央与地方关系、地区与地区等多层次复杂关系的综合性战略效应研究。

1.促进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

中国经济学家在借鉴国外区域经济发展理论和总结国内外经济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有关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理论模型,较为成型的有梯度开发战略、“T”字型战略、“∏”字型战略以及由“∏”字型战略加京广线构成的“开”字型战略等[8]。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地区发展差距日益扩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政治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隐患。针对现实情况,中央政府在2006年的“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出了实现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按照功能区构建区域发展格局和健全区域互动机制的总体战略。然而,泛珠三角不少内部成员在区域整合概念提出以前,已经分别与其他区域经济体系保持着某种联系,而且目前仍然保持密切的经济关系。在区域合作格局多元化的情势下,每一个成员在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方面是自由的,他们可以进行开放式的多元化选择。例如江西利用区位优势,制定了和长三角、珠三角、闽三角联动融入全球化的发展战略;福建则北承长三角、南接珠三角、东连台湾、西进湘赣;广西与云南则要连接东盟等。由此可见,区域经济合作可以多种形式进行。因此,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首先会从地缘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方面实现要素优化,提升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的整体国内和国际竞争力,以看得见的手来引导和疏浚因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而在经济发展方面面临的困境和难题,解决东部沿海发达省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在现阶段,泛珠三角中西部地区发展步伐缓慢,特别是西部发展滞后制约着广东、福建乃至港澳等东部沿海地区的持续发展,地区差距的负面效应加速累积最终会超过积极效应。由于泛珠三角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东西部开放先后次序不同和对外开放程度悬殊而造成的。因此,应该想办法尽快提高中西部的对外开放水平和层次,既要向外资开放,也要向东部投资者开放,以解决中西部的发展资金和动力机制问题。鉴于泛珠三角区域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区内经济体发展水平迥异,产业分工与区内贸易与投资的发展空间极其广阔。如果能按照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统筹规划、共同发展的原则,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弱化行政区域,打破地域界限,统一规划区域大型基础设施,协调区域经济政策,整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构建区域产业链条,提升区域资源配置能力,解决低水平重复建设,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构建巨大的南中国经济圈,可以把中西部省区纳入大珠三角和东盟的辐射范围,使泛珠三角区域内广大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分享经济全球化的红利,对加快中部崛起战略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贯彻落实具有不可估量的战略价值。

2.融合区域经济战略与对外经济战略

从区域经济合作程度、自然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尝试勾画出未来泛珠三角经济圈的基本框架:一个经济核心区及两个紧密和半紧密的经济圈。香港和广州是泛珠三角经济圈的核心城市,广东及其周边的广西、海南、湖南、江西、福建将构成泛珠三角的紧密层经济圈。云南、贵州、四川以至东盟国家将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的半紧密层经济圈。泛珠三角经济协作区客观上形成各具特色、各具优势的不同发展层次。香港和广州将以中心城市的角色,引领大珠三角区域经济的发展,大珠三角再带动泛珠三角的紧密层经济圈的发展,进而推进至半紧密层经济圈。

与区域经济整合战略相比较,中国的对外经济战略走的是一条梯度开放战略的渐进道路。从地区产业分工与合作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对外战略模式带有明显的渐进性战略调整的意味。与前苏联东欧国家转轨经济不同的是,前苏联等国家采取的是完全打破旧有体制和制度规则,直接在市场环境和国际环境中进行分工调整的“休克疗法”,是先开放后学习,在开放的环境中学习市场分工。而中国的道路则是先学习后开放,先试点后推广。先在最具有比较优势的部门如劳动密集型产业实行开放,参与国际分工,然后通过对试点地区、试点部门市场分工经验的获得,扩大开放领域[6]。这种渐进性的开放模式,采取的是风险可控模式,使我们能够抵御突发性的外部经济冲击。同时,这种开放战略也伴随着高昂的学习成本和调整成本。它使得我们出现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利益冲突甚至出现利益寻租集团等严重问题。当前,跨国公司内部在生产价值链上不同环节的专业化分工成为分工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而导致国家与国家之间按照价值链不同环节分工的现象。国际分工利益不再取决于企业产权和产品产地,而是取决于参与国际分工要素的数量和质量[9]。由于泛珠三角地区的外贸是外资驱动模式的,我们的贸易更多是中低端性质的加工贸易,贸易的附加值比较低,赢利空间也有限,而且还始终面临巨大的汇率调整压力。因此,泛珠三角区域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绝对获益还是相对获益数额,关键取决于泛珠三角地区参与了何种层次的国际产业分工?对价值链关键环节的控制能力有多大?在对外开放的战略取向上,我国泛珠三角落后省区的主要任务之一应是发展外向型经济,改变原来与世界经济隔绝的内向型的封闭式发展模式,以自身的资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参与到国际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循环中去,在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和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寻找发展机会,从而带动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加速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积极探索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对接,从贸易投资一体化和要素分工的高度,从全面参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和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国际分工新体系为导向,进而规划泛珠三角区域的内部整合战略与对外经济战略。

四、基本结论

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以及和平发展的崛起模式,规制中国需要谋求域内市场的整合和构筑以自身为核心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考量国内改革开放的历史变迁之路,厘定推进中国区域经济合作的智慧和战略战术,迂回策略的应用可谓驾轻就熟。当国内区域经济改革出现趋缓乃至停滞危险时,适时引入外界干预和竞争变量,进而由外向内推动国内经济一体化进程,破除国内各地区的市场和技术壁垒等干扰因素的影响。泛珠三角战略作为国内的区域整合战略,是用人为的方法把地缘相近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省区组合起来成为经济区域,实际上是将传统的行政区经济转变为经济区经济的发展模式,打破地区行政壁垒。泛珠三角战略是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与东部开放结合起来,实现东中西互动,寻求国内区域经济的均衡良性发展与经济增长。伴随国内区域经济梯度的拉大,弥补地区差异,协调国内区域平衡发展就具有国家战略的功用。

参考文献:

[1][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20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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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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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二镇,等.贸易投资一体化与中国的战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8-210.

区域经济合作论文第2篇

一、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含义

所谓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ment: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由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FTA的传统含义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最近几年的FTA出现了新的变化,其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这种广义的FTA也被称为“经济合作协定(EconomicPartnershipAgreement:EPA)”(在GATT/WTO规则中,将FTA(缔约国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以及关税同盟(FTA+对非缔约国实行统一关税)称为“地区贸易协定(RTA)”。本文中的FTA,除了有必要特别区别说明之处外,都包括关税同盟和具有更广泛内容的“经济合作协定(EPA)”在内)。

FTA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被纳入WTO法律框架之内的GATT第24条和根据乌拉圭回合确定的GATS第5条。但是也有一些全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FTA是依据GATT/WTO的“授权条款”建立的。根据WTO规则,FTA在并不提高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所有贸易障碍和全部谈判10年内完成等三个条件下,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成立,但是如果由于FTA的成立使针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有所提高,则视为违反WTO规则。根据“授权条款”建立的FTA则可以享受区别于一般FTA的更为宽松的特殊安排。

关于FTA与WTO所倡导的全球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但多数人认为是一种互补、互动关系,不违背WTO规则的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于推动全球的贸易自由化。其中的原因:一是建立FTA可以为成员国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二是可以弥补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空白和缺陷,为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三是有助于减少多边贸易谈判的层次、提高WTO机制的运作效率;四是对贸易伙伴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形成牵制。

二、世界的FTA新潮流

按照WTO的统计,截止到2002年6月,向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提出申请的FTA已经达到了143个。WTO的144个成员中,绝大多数成员都至少参加了其中的一个或多个FTA,而没有同任何国家(地区)缔结FTA的WTO成员,2001年底时,包括中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台湾等少数几个经济体,但是到了2002年底时,这一数字又有所减少。目前世界上的众多FTA中,经济规模最大,区域内发达国家成员最多。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最高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欧洲联盟(EU)。不仅如此,一个在NAFTA基础上扩展成为覆盖整个美洲地区的自由贸易区计划已经开始启动,EU的东扩也在加紧进行。

东亚地区在建立FTA方面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长期以来,不但日本、韩国和中国等主要经济大国没有同任何经济体建立FTA,就连早在1992年就开始启动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也仅仅限于根据“授权条款”形成了一种并不彻底的自由贸易安排。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近年才有所改变。2002年1月,日本和新加坡签署了“新时代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JSEPA)”,成为日本的第一个FTA。韩国与智利之间在经过长达4年的谈判之后,终于在2002年10月达成关于建立双边FTA关系的一致意见。中国与东盟之间也在2001年11月“10+3”会议期间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于2002年11月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一揽子框架协议,正式确定了10年内建立FTA的目标。新加坡等东南亚地区各国的行动也明显加快。

在中日韩三国中,日本的FTA行动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边。2000年前后,日本政府大幅度调整了对外经济政策,完成了由单纯重视WTO多边合作向重视发展双边FTA关系的战略转变。主要目的在于顺应世界潮流,通过对外经济制度创新打破90年代以来的经济低迷,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并在地区合作事务中发挥更多作用。在这种政策主导下,短短几年时间,日本不但已经完成有史以来的第一个FTA(JSEPA),而且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墨西哥、智利、韩国等国家之间的FTA研究与磋商,甚至由民间机构出面启动了与台湾的双边FTA研究。由于农产品贸易等问题的影响,日本的FTA政策面临着国内以农业部门为代表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强大压力。为了避免激化国内矛盾,日本政府选择了一些能够回避敏感领域的对象,优先进行双边FTA谈判。从日本目前的FTA战略(参见“日本的FTA战略”(日本外务省经济局;日本外务省网页:go.jp)来看,并未将建立日本与中国之间的双边FTA列入优先考虑范围。

韩国实际上是东亚地区最早倡议加强区域内各国制度性合作,提出FTA战略构想的国家之一,并在1998年与智利开始进行建立双边FTA的政府谈判,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韩国在建立FTA方面的实质进展已经落后于日本和中国,与智利的谈判曾一度中断,直到2002年10月才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许多人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韩国国内来自农业等产业部门的反对比较强烈,政府不得不对这些压力有所顾虑。实际上对于韩国而言,在东亚范围内建立FTA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希望通过引导东亚地区制度性合作进程,提高自身国际影响和地位,另一方面又担心处于中间发展水平的国内产业受到日本高技术产业和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夹击”。因此,今后韩国的政策取向仍然是一个变数。但是迫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势的强大压力,为了维持自身的长远利益,韩国政府采取更加积极和实际的FTA政策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东南亚各国在建立FTA方面表现十分活跃。东盟一方面作为一个地区联盟,与一些国家就建立FTA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另一方面其主要成员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政策,分别寻求与区域外其他国家建立双边FTA的机会。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东盟10国与日本于2002年签署框架协议,决定就建立包括FTA在内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同时鼓励东盟成员分别与日本就双边FTA进行研究。目前除新加坡与日本的FTA(JSEPA)已经正式生效之外,泰国、菲律宾等国与日本之间已经开始进行双边FTA的研究和磋商。在东盟国家中,新加坡采取了最为积极的FTA战略,

已经先后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欧盟、美国(2003年5月6日,经过两年的谈判之后,美国和新加坡在华盛顿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预计这一协定将在2004年1月正式生效)等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正在推进与加拿大、墨西哥、韩国之间的FTA谈判。

三、我国的FTA实践与国际经验比较

我国自从在2000年的“10+1”会议期间向东盟提出建立中国与东盟FTA的建议以来,在推进双边FTA关系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对促进东亚地区的制度性合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双方就正式启动FTA程序达成共识,决定在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随后经过多轮政府磋商,于2002年11月签署了框架协议,就早期收获项目和不同东盟成员的关税减让时间表达成一致。如果双边谈判能够如期完成,将以高达17亿人口、2万亿美元GDP和1.3万亿美元贸易额的规模成为世界最大的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作为两个关税区之间的“更紧密经济合作伙伴协定(CEP)”磋商也在进行之中。

启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成为我国在FTA领域的一个新的实践,也是“入世”之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加强与东盟的制度性合作既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也有利于周边区域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长期性、综合性和战略性意义。但是我国的FTA尝试还仅仅是开始,与其他地区和日本、东南亚的FTA战略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首先,按照一般经验,自由贸易区对区域内成员经济增长的促进效果与其覆盖范围成正比,但是成员主体越多达成完全一致的难度同样会明显加大。相互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许多问题上的差异都可能成为多边谈判的“瓶颈”。即使能够按期完成谈判程序,各方共享的自由化范围只有可能成为各方承诺范围的“公约数”,从而使FTA的本来意义大打折扣。因此,许多国家建立FTA一般都是按照“由易到难”的方式,首先从双边谈判开始。我国与东盟整体的FTA谈判,在缺乏实践经验和同时面对10个谈判对象的条件下,如果要取得预期的成果,可能需要作出相当多的让步。日本在与东盟建立FTA关系时采取了多边与双边并进的策略。一方面通过多边形成的一揽子框架协议,在建立全面制度性合作关系方面取得共识,将希望加强合作的领域全部囊括其中,为适度选择合作内容、方式和时间表留下空间。另一方面,在多边框架协议内事先写入鼓励双边合作的内容,为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优先顺序,推进双边FTA磋商铺平了道路。实际上日本与新加坡、泰国、菲律宾之间的双边进程已经明显领先于多边,最终日本的获益将可能是各个双边FTA获益的“叠加(并集)”,而不是“公约数(交集)”效果。

其次,按照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由于贸易转移效应的作用,如果与经济效率高的成员建立FTA,则通过区域内贸易投资活动的扩大,有利于整体效率的提高;但如果与效率比较低的国家建立FTA,反而存在低效率商品或投资替代区域外高效率商品或投资的可能性。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建立FTA,虽然有可能使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更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但是由于比较优势的作用,发展中成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能够得到更大市场空间,并且有利于吸收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和投资,有助于区域整体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升级。墨西哥在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并与欧盟签署FTA协定以来在贸易、投资和经济发展中的诸多良好表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韩国、新加坡和东南亚主要国家急于同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建立FTA的原因也同样在于这一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十分落后,但是在劳动密集型产品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关系有利于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吸收合作伙伴的资本和技术要素,达到优势互补和双方要素生产效率提升的效果。

再次,选择FTA对象和确定不同组合的优先顺序是一个国家制定对外经济合作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各国基本上是按照“由易到难”的原则,从缓解国内压力、发挥互补性和追求经济利益等角度出发来选择谈判对象的。日本选择新加坡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可以回避对方农产品可能对本国农业带来的压力,在东南亚地区发挥更大影响;选择墨西哥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日本企业产品进入墨西哥市场时与欧美企业相比的不利条件,并利用墨西哥作为NAFTA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了FTA协定的有利条件,为日本在墨西哥投资企业产品无障碍进入欧美市场创造条件;选择韩国作为下一个伙伴则主要为了发挥贸易和技术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遏制中国的影响,在地区事务中掌握主导权。韩国选择智利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一是由于有意选择一个较小经济体进行FTA方面的尝试;二是韩国与智利季节相反,智利农产品不会对韩国同类产品构成直接威胁;三是由于智利作为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这使得韩国有必要采取措施避免韩国企业在智利市场与欧美企业竞争时蒙受损失;四是为了发挥自身汽车等工业制成品的优势,开拓新的市场。东盟与中、日、韩以及美国等分别建立FTA,除了有利于东盟产品进入这些世界主要市场以扩大对外贸易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作为零关税连接各主要市场的生产基地,有利于吸收各国直接投资、获取更多资本要素。我国目前除了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香港地区之间的FTA之外,尚未形成一整套清晰、立足于长远发展需要的区域多边和双边制度性合作战略与优先安排顺序。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于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和作用的足够认识,没有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国家战略应对体制。

四、FTA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FTA对区域内经济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由于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措施之后直接对各成员贸易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第二类是指缔结FTA之后,由于区域内生产效率提高和资本积累增加,导致各成员经济增长加快的间接效果。二者也分别被称为静态效果和动态效果。

静态效果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影响是所谓“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最早提出这些观点的是美国经济学家Viner,他在1950年曾经就关税同盟对贸易的影响进行过研究)。贸易创造效应主要指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由于交易成本下降和贸易限制取消,导致本国内高成本产品被区域内其他成员低成本商品所替代以及过去受到对方数量和高关税限制的本国低成本商品出口扩大,从而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利益。长期以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关系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是其中一些经济体仍然保持了较高关税水平,许多产品的贸易数量限制仍然存在,反倾销等形式的贸易纠纷也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对相互贸易增长产生了很大制约,并且无益于提高区域内资源配置效率和结构升级。通过FTA,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相互之间的交易成本,刺激贸易需求增长,使各国之间的产业分工进一步趋于合理。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我国的许多比较优势产品将面临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较快发展;另一方面国内市场急需、而且在充分竞争条件下无法替代生产产品的进口成本也会明显降低,从而满足国内消费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正如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贸易机会的增加和贸易规模的扩大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原有与区域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可能被区域内成员之间的贸易所取代。目前东亚区域内贸易的比重只有30%左右,远远低于EU和NAFTA等主要FTA高达50~60%的水平。这也是各国对区域外经济依赖程度长期居高不下,容易受到外部经济波动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与FTA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的增长有利于提高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和增长潜力。

动态效果主要包括“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前者是指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将产生生产和流通的规模效益,并带来产业集聚效果。后者是指随着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将促进区域内垄断行业的竞争,提高生产效率。我国建立FTA可以在WTO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比较优势和自然禀赋条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合作伙伴,加大相互开放的程度,并通过区域市场的统一促进国内竞争。这一点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尤其重要。

对于FTA成员国而言,贸易创造效应、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会带来许多正面影响,但是贸易转移效应也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原因在于区域内的低效率产品可能会取代非成员的高效率产品。一般来说需要通过吸收高效率成员和扩大区域覆盖范围才有可能防止这一负面影响。

FTA对吸收直接投资也会产生积极作用。一是因为多数情况下FTA协定本身包括了促进相互投资的内容,有利于区域内的资本要素流动。二是从贸易与投资的关系来看,随着贸易扩大效应的显现,跨境投资活动也会增加;三是由于区域内商品跨境流通成本降低,区域外企业在区域内投资生产的产品有利于进入整个区域市场。墨西哥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长期以来,周边地区成为我国吸收FDI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资源禀赋、要素条件的不同,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互补性将长期存在,尤其是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将为其他国家的资本和技术提供转化为竞争力和现实利益的大量机会。因此,随着FTA的形成,相互之间的投资增长将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FTA对经济增长率的拉动效果是其经济影响的综合反映。常用方法是通过CGE经济模型进行模拟的基础上评估和比较FTA的经济效果。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对各种不同组合FTA效果进行模拟和比较的权威研究成果。本文将根据日本经济研究中心的模拟结果(参见(日本)日本经济研究中心《日益增加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日本的选择》2002年)分析FTA对我国经济增长的综合影响。

在该项研究中,假定存在6种组合的FTA,分别是①日本+新加坡、②日本+新加坡+韩国、③日本+新加坡+墨西哥、④日本+新加坡+墨西哥+韩国、⑤日本+新加坡+韩国+东盟+中国、⑥中国+新加坡+东盟。根据模拟结果,在不包括中国的①~④等4种组合中,仅有①组合下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会出现0.01个百分点的上升,而在其他三种组合下中国的GDP增长率会下降或不变。其中④组合下日本的GDP拉动影响可能达到0.18个百分点,是四种情形中最高的;而中国的GDP会下降0.03个百分点,是四种组合中下降幅度最大的。在同时包括日本和中国的⑤组合下,中国和日本的GDP上升幅度都高于其他组合;而在不包括日本的组合⑥中,中国的GDP上升幅度为9.17个百分点,而日本GDP增长率反而可能出现0.05个百分点的下降。

根据上述模拟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如果中国不加入任何一个FTA,则多数情况下,中国的GDP增长率将会出现下降;二是中国加入任何一个FTA都会带来本国GDP增长率的上升;三是包括中国在内的FTA区域覆盖范围越大,对中国GDP增长的拉动效果越明显。其他国家同样符合这些规律。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估计仅仅是静态分析的结果,并未把投资增长的动态影响效果包括在内。一个可以预见的结果是建立FTA明显有利于我国吸收跨境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增长,由此产生的投资需求增长、技术溢出和结构升级效应也将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参见赵晋平编著《利用外资与中国经济增长》,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

从现实的选择来看,由于FTA谈判的复杂性和模型分析本身的局限性,模拟效果并不是判断FTA可行性和经济效果的唯一依据。但至少可以为我们认识与比较不同组合FTA对我国经济影响的方向、确定我国FTA战略的优先顺序和阶段性目标提供参考。五、我国的FTA战略与阶段性目标

根据以上分析,在今后20年中为了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长期性目标,除了积极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全球化,从多边贸易自由化中获益之外,还应当适应世界经济格局的新变化,通过与周边国家建立FTA的方式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这样才能回避被日益增加的FTA所“边缘化”的风险,在地区多边和双边贸易投资自由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从中获益。因此,实施国家FTA战略首先是我国经济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FTA战略与改革的关系来看。“建立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是“十六大”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之一。根据这一观点,我国应当将逐步建立商品与要素自由流动、内外经济相互融合的开放型市场体系作为对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从推动与周边国家的制度性合作(FTA)起步,首先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经济融合和要素跨境自由流动,就完全有可能为达到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

在本世纪初的前20年中,适应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与改革需要的FTA战略应当具有以下几个阶段性目标:首先是努力促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AFTA)”和“中国内地——香港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CEP〕”早日生效,以巩固我国在发展FTA实践中的最初成果;二是为了对中国+东盟之间的多边协定形成牵制和互动效果,可同时推进与新加坡、泰国等东盟主要成员的双边FTA磋商;三是积极促成中日韩三国FTA或中日、中韩双边FTA的正式磋商,以避免日韩先行建立FTA,使我国在东亚地区合作中陷于被动;四是适时启动我国与其他地区主要伙伴国的双边FTA和东亚自由贸易区(东盟+中日韩)的谈判程序;五是对未来更大范围的FTA进行国际合作研究和多边磋商。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现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国家FTA战略实施指导和协调体系

目前我国缺少FTA总体战略思路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尚未形成统筹组织与协调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行动的有效机制。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签署FTA协定,不仅需要统筹考虑国际关系、外交政策、贸易投资制度等许多体制与政策层面的问题,而且需要系统了解选择不同合作伙伴及其合作方式对国内国际经济、政治和地区安全带来的可能影响。为此,外交部门、对外经济关系事务部门和国内产业政策部门之间的共同参与和统一协调十分重要。

(二)加强对FTA战略的系统研究

为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的FTA战略,应组成由政府官员、学者和企业代表共同参与的研究队伍,对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与特点、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问题与前景、各种可供选择的FTA方案可能对我国和地区经济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总体战略构想和步骤。在启动各种多边和双边FTA磋商程序之前,也应由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为政府谈判提供参考。

(三)充分发挥民间机构在多边与双边合作可行性研究中的作用

根据WTO的相关规则,正式启动的FTA政府谈判必须在10年内完成。因此,为了避免中途受挫可能对相互关系造成不利影响,一些国家在政府出面进行研究和磋商之前,首先由相关各方的权威民间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并向各自政府提出政策建议。这样既可以使政府决策留有回旋余地、同时又能够有效利用民间机构的智力资源和研究成果。我国应当借鉴这些经验,鼓励具有国际合作研究能力与经验的民间机构加强和各国相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并经常保持政府部门与这些机构之间的意见沟通。

区域经济合作论文第3篇

一、FTAs的基本目的及其与WTO之间的关系

FTA的最初表现和基础模式是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有时,FTA和RTA也表示基于相应贸易协定的自由贸易区或准自由贸易区。世界RTAs和FTAs的基本目的都是推动不同关税区之间的贸易自由化.众所周知,WTO的基本使命也是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而贸易自由化的核心内容就是关税税率降减,WTO促使关税税率降减的方式表现有二:

一是在某一历史时刻,WTO既定成员间形成新协议。协议会要求所有成员的某些具体贸易品关税税率一同变小或者趋向于零。在实际操作上,税率降减的幅度、时间、产品类别等要求只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之间表现出某些程度不大的差别。

二是接纳某一关税主体成为WTO的新成员。此前,这位关税主体要与原WTO成员之间就加入条件,主要是关税税率削减的步骤和程度进行协商。如果最后由WTO老成员投票决定同意加入,则经过这一过程,这一关税主体与原有老关税主体之间的贸易关税税率会得到降低,最终也是趋向于零。

就以上第一个谈判过程而言,现在的WTO已有147个成员,要让这147个谈判主体达成一致或准一致的协议交易成本比较高(根据WTO章程,关税削减协议要求全体一致;其他协议有的只可最低降至2/3同意)。WTO多边框架在协议形成上面临“人多嘴杂”的麻烦。1999年西雅图回合谈判没有达成共同协议,2003年9月14日WTO墨西哥坎昆谈判的失败都是这种困难的表现。就第二个谈判过程而言,目前大约还有26个关税主体在申请加入WTO。WTO接纳新成员的历史表明,特别是当一个关税主体经济地位重要并且还与某些重要老成员之间有着复杂的经济、政治战略利益瓜葛时,入世谈判会显得旷日持久,比如我国入世进程就显得相对较长。

既为了绕开WTO多边协议的困难,同时也是为了另外开辟途径推动贸易自由化,各国逐渐从实践中探索出了FTAs。FTA是由若干个关税主体相互结合,在世界局部,面向全部或大部分相互贸易的商品,规划和实施关税削减以及贸易便利化。由于谈判成员数比WTO成员数目少得多,谈判进入更加自愿,因此谈判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所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世界签署的RTAs和FTAs的数目不断攀升。1990年以前,世界上所有进入实施阶段的RTAs(如果按下文概念方式,应该说是FTAs)数目不过27项,但在1990—1994年、1995—1999年、2000—2002年这三个时期,全世界进入实施的RTAs数目分别为29、60和30个。截至2002年12月,总共有259项RTAs在GATT/WTO登记备案,其中有176项已处于实施阶段。

就促进贸易自由化来说,FTAs与WTO之间的关系表现出两面性:一方面是相互“竞争”和替代的关系。WTO成员达成协议的困难促使人们更积极地从事FTAs的工作;而一旦FTAs的形成使相关成员的贸易促进目标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那么他们利用WTO框架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意愿强度和精力投入都会受到削弱。反之,人们也不会立意通过FTA来解决那些能很容易在WTO框架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相互补充和促进的关系。FTAs兴起会促使与WTO相关的各方行为主体更加积极地利用WTO解决FTAs解决不了的问题,如知识产权、技术标准、非关税贸易壁垒等问题。而且FTAs促成的世界贸易自由化新水平也可能为WTO工作的开展提供新起点。这样,FTAs与WTO之间最终会形成共存、共促关系。

二、FTAs及相关经济工作兴起对世界经济与政治进程的影响与意义

首先,FTAs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流通费用,通过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通过推动新FTAs产生,最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关税是国际贸易进行中发生的一种特殊交易成本。RTAs和FTAs会使这种交易成本大幅降低,并使它在不长的时间内趋向于零。RTAs和FTAs还使贸易者与所选择的贸易伙伴之间的物理距离拉近,由此节约了运输费用。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流通费用,FTAs能够大幅促进内部成员之间的贸易。这种促进作用在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上都得到了体现。

欧洲经济共同体。1957—1968年间,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员一直是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意大利六国。1959年1月,欧洲经济共同体首次实现降低内部关税。1968年7月,共同体内部关税完全取消。在1958—1968年期间,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间的内部贸易额增至原来的四倍,年均增长17%,大大高于当时各成员国的国际贸易总量的增长率。以法国为例,这一时期全部国际贸易总量的年均增长率在9%左右,全部资本主义体系国际贸易年均增长率大致也处于这一水平。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形成历时较短。NAFTA于1994年初启动第一轮关税削减。有关研究表明,1994年前9个月与1993年同期相比,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之间的贸易增长率大约是与非NAFTA国际贸易增长率的2倍。1980年,北美货物和服务出口总额中区域内部出口占34%,1996和2002年分别上升至49%和56%。

当然,成员间贸易可能会对成员与非成员间贸易发生替代效应并在短期内使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有减少的倾向,人们一般称这种影响为贸易转移或贸易替代。然而,全球贸易总成本毕竟得到降低,由此全球贸易量整体上有望增加。不仅如此,这种贸易替代效应会促使贸易受替代关税主体也积极地与贸易伙伴尽快达成FTAs,由此促使世界贸易总成本进一步降低。而且,如果受替代者应对积极,替代效应影响并不大。有关人士曾经针对NAFTA的建立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EU对美国的出口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总体影响很小,受到较大影响的产品种类非常少。

其次,FTAs促进了国际投资,并且起到了优化世界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效果。

RTAs和FTAs对国际投资的促进和对产业组织的优化作用也是明显的:(1)影响跨国公司外国直接投资(FDI)区位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无关税市场规模的大小。与无FTA时由多个关税区组成的市场格局相对比,FTA会使自由市场规模大为扩充,这无疑会促进某一FTA非成员国跨国公司对FTA成员的投资。(2)FTA使得区域内企业在区域内的劳动力、自然资源、资本投向的地理选择决策再也不会受关税因素拖累。FTA实施时,区域内企业会重新从成本最低化的目标出发,考虑通过再投资对劳动力、物质资本、自然资源的地理分布进行再选择。由此,FTA实施会促使区域内FDI有所增长。(3)FTA形成后,取消关税保护促使企业在产品市场、要素资源方面重新布局,提升了企业素质,改善了产业组织形态。

以上促进作用在EU和NAFTA都得到了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体现。

欧共体(EC,EU前身)。1981—1987年间,欧共体各国FDI流入占世界FDI流入量的比率一直稳定在28%左右,但在1993年初形成统一市场的预期下,1987、1988、1989、1990、1991各年欧共体各国FDI流入占世界总流入量的比率分别为28%、36%、41%、49%和50%,呈持续、大幅增长态势。1993年及以后,欧盟所占比例下降,1996年后维持在27%左右。1987-1991年间,欧共体FDI流入比率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是世界跨国公司,特别是欧洲内部的跨国公司已经形成了新的大市场预期,它们要按照大市场要求进行产业组织优化,FDI实现的主要方式是企业并购,而欧共体FDI的流入量主要来源于欧共体内部。

当然,由于欧共体原有成员国(1986年前欧共体有10个成员国)之间很早就实现了零关税贸易,1993年初,欧共体主要是在共同要素市场建设上取得成就。因此,1981—1987年间,外部对欧共体和欧共体内部的FDI加速上升相当程度也是因为资本、劳动力流动自由、便利化的作用,而并不完全是FTA影响。但是,FTA作用不可忽视:(1)西班牙和葡萄牙是于1986年新近加入EC并逐步与EC原成员国实施FTA的。(2)1990年两德统一也扩充了欧共体FTA的范围。(3)当时欧洲各国都知道,欧共体还会逐渐吸纳原来EFTA的成员加入,事实上原EFTA成员奥地利、芬兰和瑞典后来也确实于1996年加入了EU,在当时,这至少意味着EC的FTA成员规模将会得到扩充,这种预期还特别导致瑞典等原EFTA成员国的跨国公司在1985-1991年问在EC各国掀起并购高潮,其目的是要趁早在EC大市场内部建立企业发展基地。同时,EU各国也在积极开展对原EFTA各国的投资。在1985—1989年间,当时进出EFTA各国的FDI总流进/出量中有51%是来自/去往EU各国。(4)在1993年以前,EC就已经在和波兰等东欧国家开展接纳谈判,由此,国际社会当时出现了一种对欧洲经济区(EEA)的预期,而欧洲经济区首先是一种比EC范围更大的FTA区域。

北关自由贸易区。美国是世界上经济规模最大的国家,NAFTA对其FDI流入量的影响难以分离和辨识;我们可从1994年前后流入墨西哥的FDI数量变化上一窥端隅。有关实证研究表明,和其他非NAFTA经济体系相比,墨西哥人均FDI流入、FDI占GDP的比重在1994年前后均有大幅上升,其中美国作为FDI来源地的份额有所上升,但来自NAFTA以外经济体系的FDI增长程度也非常可观。从NAFTA形成后对区域内FDI流向和数量的影响上看,最明显地表现在美国棉纺产业大规模转移到要素成本相对低廉的墨西哥,以及美国和加拿大汽车产业的一体化进程再度得以深化这两个方面。

第三,FTAs是实现全世界产品贸易自由化、产品市场一体化、生产过程一体化的一个重要步骤。

实际上,尽管FTAs推动世界产品贸易完全自由化的路径形态难以精确预料,但我们可以判断出一个大致的过程。目前,全球大型RTAs已经初步确立,即EU(欧洲圈)、ASEAN+3(亚洲圈)、AFTA(美洲圈)三足鼎立的架构,而这三个顶点之间也已初步建立“RTA+RTA”的联络机制或合作设想。

——就亚洲圈与欧洲圈的联系而言,目前ASEAN与EU已经提议谈判建立自贸协议。

——就亚洲圈与美洲圈而言,亚太经合组织(APEC)是推动亚美自贸区的良好架构机制。

——至于欧洲圈与美洲圈的联系,早在1998年3月,欧盟委员会就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提交《新跨大西洋市场计划》,该计划提出最终形成囊括欧美两洲的“大西洋自由贸易区”。

可以预见,世界几大自由贸易“山头”也被自由贸易“桥梁”连通起来后,世界自由贸易的最终实现也就为时不远了。世界贸易自由化意味着全球产品市场完全一体化。正如EU、NAFTA的经历所表明的,产品市场一体化还会促进跨国公司按照新市场格局重新配置生产要素,从而实现区域生产过程一体化。

第四,FTAs能够推动成员间经济合作关系在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上继续得到发展深化,由此可能对区域共同货币、世界共同货币的产生,对世界各国经济利益共同性的强化,乃至对世界政治以和平方式实现一体化的进程产生积极影响。

我们从EU发展进程中看到这样一种过程路径:部分产品贸易自由化一全部产品贸易自由化与共同产品市场一关税同盟一资本、劳动力流动自由化和共同要素市场一共同货币一对成员国外交政策进行必要协调。尽管面临诸多困难,国际社会还是普遍认为欧盟最终会向政治深入一体化迈出实质性步伐。从主体意愿上看,欧盟一体化的深入反映出欧洲各国,其中主要是德法两大国对战争和敌对所带来的痛苦的反省。反过来看,一旦行为主体基于这种反省态度转而产生通过新合作框架开展互利互惠活动的动机,他们一步步进入如上合作步骤也是自然而然的,因为每一步的迈出都有未来利益作为动机基础。对所有成员而言,这既是一个合作博弈局面的形成,也是一个帕累托改善实现的过程。

如上所述,当今世界的FTAs方兴未艾;对照欧盟发展历程,如此众多的FTAs也有将世界各大区域引向更深入经济合作关系的趋势。如果当今国际社会也普遍具有通过经济合作而不是战争过程来谋取利益的共识,那为什么不能由此推论,FTAs以及以FTA为基础的多种区域经济合作方式的兴起最终不仅会导致全球贸易完全自由化和促成世界共同产品市场,而且还将进一步促使世界共同要素市场、共同货币形成,乃至再对世界统一政治架构的产生和完善产生积极影响呢?反思这两年FTAs在全球兴起,至少表明国际社会实际上正开始“启动”这种共识。

目前,全球各RTAs和FTAs的短期目标还是在世界局部推动形成共同产品市场,这是世界近200个关税主体之间在产品交易上的复杂利益关系的一种反映和表达。综上分析,在这种多局部“产品市场单圈”格局的基础上,正启动发生着以下3种运动进程:

第一种,局部“产品市场单圈”之间的边界在消解和扩张。

第二种,在这些局部“产品市场单圈”基础上形成局部“要素市场单圈、货币单圈、政治单圈”。

第三种,局部“要素市场单圈、货币单圈、政治单圈”之间的边界消解和扩张。

其中,第三种进程只是“态势微露”,因为我们除了看到EU货币联盟通过吸纳新成员扩张外,还没有看到两个货币联盟合并的提议。国际社会如何能够在当前格局基础上将整个世界融汇形成一圈产品市场、一圈要素市场、一圈共同货币、一圈政治架构,这一过程会花费多长时间,将取决于全球所有关税主体之间在所有产品交易、要素交换、货币选择、政治互动等过程上面种类更多、联系更复杂的彼此消长和相互关联,取决于各种当事主体对这种消长和关联的感受和反应。

因此,我们既从FTAs兴起中看到世界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的曙光,也感受到它的艰难,并体会到它形成的可能路径的多样性和难以预见性。

三、中国应对FTAs兴起的战略与对策

包括我国在内的亚洲各国启动RTAs和FTAs的动作相对较迟。在对FTAs发展趋势和重要意义有所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要重视FTAs的有关工作。应该将FTAs当作一项新的外经战略来规划、开展和实施。

首先,积极通过有关合作架构,与周边国家缔结RTAs。从我国利益出发,促进我国所在的RTAs和FTAs通过与其他FTAs合并或通过增加成员而得到扩张。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继续开展的工作包括:(1)促进ASEAN+3尽快达成协议。(2)促进以上海合作组织为基础的“中亚自由贸易区”尽快达成协议。(3)在适当时机,推动ASEAN+3、中亚自由贸易区、南亚自由贸易区合并谈判,或通过其他途径,促使“亚洲自由贸易区”早日成形,注意在亚洲自由贸易区中发挥我国应有的影响力。(4)积极关注亚洲与欧洲之间、亚洲与美洲之间大型FTAs协议动态,发挥我国影响力。按照对我国有利、时机恰当的原则,积极促成“亚欧自由贸易关系”、“亚美自由贸易关系”的形成。(5)在亚欧、亚美两大世界自由贸易协议尚未形成之前,积极促成亚欧、亚美有关关税主体之间的局部自由贸易框架,推进亚欧、亚美相互联络。

其次,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多项外经、外交、政治战略相结合,积极开展与有关FTAs和关税主体缔结“单对多”、“单对单”的FTAs。

就与其他外经、外交、政治战略结合而言,我国应注意的事项包括:(1)与外贸市场多元化战略相结合。我国目前还未和任何中东、非洲等关税主体缔结FTA,若世界FTAs继续蓬勃发展,我国和这些区域的外贸有被边缘化的危险。因此,应该在这些地区中挑选某些对我国外贸地位重要或具有一定国际经济地位的关税主体,如中东的以色列、非洲的南非等,进行FTAs提议和商谈。(2)与国际资源战略角度相结合。我国有必要选择某些石油、特殊金属矿生产地关税主体开展互利互惠的贸易自由化谈判。(3)与引进来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相结合。我国要置身于更大规模的无关税市场,以提升引资区位优势。我国产业有必要置身于一个更大的“无边界”市场,以实现素质提升和组织优势。因此,在承受能力得到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我国有必要选择恰当时机,尽早与EU、NAF-TA或美洲自贸区等大型RTAs以单对多的方式缔结FTAs。实际上,这多项工作的实际意义、事前规划、具体操作和我国加入WTO不无类似之处。

第三,从我国利益出发,基于我国经济实力,积极引导我国所在的RTAs和FTAs的合作方式向关税同盟、共同市场、货币同盟、政治合作的方向转变。

欧元的诞生便利了欧盟各国的货物交易和要素流动,同时也开始显现出与美元分庭抗礼的趋势。亚洲各国如果不以FTAs为起点逐渐在共同货币这一点上组成同盟,它们将面临诸多挑战,如相互之间产品与要素交易成本高昂;继续使用美元或欧元作为相互交易的国际货币,也就意味着还要向美国、欧洲“缴纳”铸币税;亚洲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势必还会经常面临国际游资的投机性攻击。因此,在亚洲地区实现共同市场和货币同盟应成为我们的工作目标。但我们也应意识到,亚洲各关税主体的政治分歧、情况差异、独立意识、领土矛盾比欧洲各国大得多,将FTAs向货币同盟推进面临的阻力也更大,要解决的问题更棘手。

第四,密切监控全球FTAs推动世界产品市场、要素市场、货币种类一体化的动态,关注这些一体化对我国经济运行,对世界各方政治态度和世界政治格局的影响,研究对策,主动应对。

区域经济合作论文第4篇

1.1与司法制度有关的制约因素

目前新疆的外贸结构仍然是以边境小额贸易为主,一般贸易次之,以加工贸易和其他贸易形式为辅的结构。这种贸易结构决定了主要的支付方式不可能是信用证、保理这些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小的方式,而只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方式或是风险较大的赊销方式。近几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新疆周边国家经济滑坡,市场需求缩小,再加上当地货币贬值严重,结汇风险加大,对新疆对外贸易产生较大影响。为了留住客户,商户们只能“无条件”地答应外商的一切要求。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下,外商欠款金额日益庞大。但这些欠款纠纷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制约了外贸的良性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1.1法律文书的送达难目前,由于中亚国家还不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因此,中国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就不能理所当然地适用该公约。公告送达虽然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方式,但是,对方当事人往往并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我方当事人不知其下落,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适用公告送达的要求。并且,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在中国法院应诉,但庭审后又返回其国籍所属国,此时,送达裁判文书的问题就很难解决。

1.1.2涉外案件执行难在新疆发生的大部分涉外经济纠纷主要是拖欠货款纠纷和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与案件有关的可执行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般都不在中国。这使得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即使得到了判决或裁决,结果也很难得以执行。

1.1.3仲裁机制没有得到利用新疆各级人民法院既没有收到过来自中亚国家的各级法院协助执行裁决的请求,也没有向中亚国家法院发出过要求他们协助我国法院执行民商事裁决的请求。事实上,我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缔结的民事和刑事双边条约中都规定了缔约双方应根据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相互承认与执行在对方境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本来是一种最佳的方式,但是在中亚外贸中,仲裁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2与金融政策有关的制约因素

1.2.1出口信用保险普及率低出口信用保险是通过承保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对企业在对外投资、出口贸易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保险,是政策性的保险,保险机构一般都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机关。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做法,是世界各国用来支持本国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的一项政策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承担出口可能存在的特定风险来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内地外贸企业投保率达20%~30%,疆内外贸企业投保率却不足6%。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一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新疆专项工作办公室已于2009年6月在新疆成立。目前全疆企业投保金额累计达10亿美元,已经有7家企业得到了赔付,赔付金额超过200万美元。但是仅乌鲁木齐就有数千家外贸企业,累计只有65家企业投保,连百家都不到。事实上,与内地同行相比,新疆外贸经营者面临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更多、更大,但不少中小外贸企业在防范风险时依然相信“一手交钱、一手接货”是最好的交易方式,在赊销时也没有选择参保。这种观念使他们无法利用政府鼓励企业参保的优惠政策和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作用,极大地阻碍了外贸发展的规模。另外,一些参加保险的要求也将绝大多数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个体商户拒之门外,如何从制度层面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普及率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1.2.2结算货币政策配套不到位在新疆与中亚国家的边境贸易中,边境小额贸易主要还是以美元现汇计价结算。以人民币结算的报关、核销、退税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即使在少数情况下有人民币计价结算需求,也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政策环境,在实际操作层面难以实现。尽管2010年4月,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新疆被纳入试点范围,2010年10月,新疆又成为中国首个开通跨境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地区,但是,在新疆外贸企业与中亚国家开展对外贸易的实践中,由于近几年美元贬值而人民币升值的汇率变动,中亚商人在出口时倾向于选择人民币,进口时选择美元结算,加上新疆与中亚国家的跨境贸易长期保持顺差,形成人民币流出多而流入少的局面,无法形成人民币跨境流通,没有实现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目标。

1.3与俄白哈关税同盟有关的制约因素

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是新疆最主要的两个外贸伙伴。但是,随着2010年7月5日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关税同盟的正式成立,由于俄白哈三国的经济结构和对外贸易结构本来就存在竞争性以及高度的同质性,缺乏互补性。所以,该关税同盟缺乏广泛的经济合作基础。因此,该关税同盟对三国来说,产生的福利效应有限。然而,对于我国来说,却存在我国向关税同盟成员国出口的商品被俄罗斯或其他国家替代的危险。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关税同盟成员国所生产的同类商品。在机电产品出口方面,俄罗斯对哈萨克斯坦出口与我国差距较大,无法在短期内对我国出口造成威胁。但在运输设备、贱金属及其制品、矿产品、化工产品方面,俄罗斯对哈出口相比我国有明显优势。再加上关税同盟造成的内部贸易转移的效应,我国对哈萨克斯坦这五类产品的出口极有可能被俄罗斯甚至是第三国所取代。事实上,自从俄白哈关税同盟正式运作后,新疆与哈萨克斯坦间进出口贸易额已经由于关税同盟的消极影响产生了明显的下滑,两国间贸易额占新疆外贸总额由2010年的54.06%降至2013年的44.45%,降幅达到9.61%。另外,在独联体内建立类似于欧盟的经济一体化同盟是俄罗斯重振大国地位的布局之一。俄白哈关税同盟只是第一步,如果可以实现,未来的欧亚经济联盟还将包括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到时,中国将是上合组织内唯一不属于此联盟的国家,上合组织的其他国家将不再有在上合组织层面推动经济合作的动力。

2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区域经济合作对问题的解决

2.1依靠上合组织平台,加强各国司法系统之间的交流合作外商恶意欠款,主要是商户之间恶性竞争造成的恶果,只要这种恶性竞争存在,恶意欠款的现象就一定会出现。在行政管理方面,面对这种问题,可以考虑成立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自律,避免商户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恶性竞争,造成整个行业的集体损失。商务局、商务厅、工商管理局等上级管理部门,则应控制经营摊点的数量,以免因“过剩”而导致商户相互恶性竞争,给外商欠款机会。在司法协作方面,事实上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都签订了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司法实践协助从未真正启动过,这才会产生上文中提到的送达难、执行难的问题。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或者不破坏国家以及安全的前提下,贯彻条约规定的司法协作条款,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实现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认为,如今上海合作组织已经迈入深化务实合作的新阶段。2013年9月,国家主席访问中亚国家期间提出了强化上合组织成员国务实合作的倡议以及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设想,将中国推进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务实合作的设想更加具体化,受到各成员国欢迎。安全与经济合作是上合组织这架大飞机的两翼。中国与中亚国家理应成为执法领域关键性的合作伙伴。我们可以依靠上海合作组织这一重要平台,加强各国司法系统之间的交流、合作。具体形式可以是法院高层互访、法官培训、信息共享、相互提供调查协助。毕竟加强司法合作无疑对于打击犯罪和促进经济合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2.2推出为中国—中亚贸易量身定做的出口信用保险中国信保的宗旨本来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信保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1万亿美元,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43.4亿美元。同时,中国信保还带动160余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约1.5万亿元。帮助广大外经贸企业破解了“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中国信保承保的风险主要有商业风险,包括买方拒收货物、拖欠货款、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等;政治风险,包括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或暴动等。由于最常见的险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都不适合中小企业,中国信保为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推出了短期信用保险产品——“中小企业综合保险”。虽然这种险种设定在上海、江苏、宁波、厦门、福建、山东六地试点,但是中国信保对可以操作此种业务的地区实际是不做限制的,因此,在实践中后来又增加了安徽、河南两地。新疆还没有操作过此类业务。浙江省兰溪市政府2013年决定将为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埋单”。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险费将由兰溪市政府统一安排支付,而且这一政策将保持三年不变。相信在这一政策的激励下,已经从事外贸出口的小微企业在这三年内必定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减少外贸出口坏账损失,没有从事外贸出口的小微企业也可能因为此政策产生从事外贸的信心。即使三年后这一政策结束,相信经过此政策的帮助,已经了解了信用保险的企业也将继续投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也应当注意到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性,借鉴此种财政补助政策,这样除了可以收到上述讲到的益处之外,还可以吸引内地企业到新疆注册出口企业,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是仅仅将新疆作为一个出口通道。中国信保还推出了一种新险种“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信用保险”,这是义乌市人民政府引入的政策性信用保险机制。这是中国信保第一次为特定地方外贸出口量身定做一种信用风险保障工具。这项险种针对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的交易特点为商户提供贸易收款风险保障以及信用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帮助商户合理选择贸易伙伴、化解收款风险、扩大交易规模,协助义乌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动义乌市场的贸易发展。由于对中亚出口贸易无论是政治风险还是商业风险都相对较高,边境贸易居多而且我国与中亚国家司法合作不足,本文建议新疆人民政府也可以引入此种方式,连同中国信保推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贸易信用保险”“、喀什经济特区贸易信用保险”,这些新险种都应当着重于为从事边境贸易的新疆出口企业选择贸易伙伴、化解收账风险。甚至可以设想,这些新险种可以将投保主体扩大到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经营的哈方企业以及在喀什经济特区落户的外方企业。

2.3加强上合组织成员国间金融合作应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的平台作用,从国家层面与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签署金融合作框架协议。考虑到哈萨克斯坦对新疆外贸的重要性以及与哈萨克斯坦已有的金融合作,可以以哈萨克斯坦作为突破口,商讨放宽金融机构互设准入限制,商讨形成人民币与坚戈之间的市场汇率,而不是通过美元套算。在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设立跨境人民币服务中心,推进与哈萨克斯坦的人民币流通与循环。鉴于实现人民币结算的前提是外方银行必须有人民币储备,推动人民币在中亚国家充当外汇储备货币才是当务之急。次贷危机对美元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削弱了各国对将美元作为外汇储备的信心,但没有动摇美元的结算功能。因此,想要在中亚国家实现人民币结算很难,但是减少一部分美元外汇储备,将人民币作为外汇储备货币之一却并不很难,可以实现双赢的效果。因此,国家高层应利用上合组织平台说服哈萨克斯坦当局将人民币作为其外汇储备的一种。这样,中亚的贸易商可以将通过贸易获得的人民币存入当地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可以将人民币存入当地中央银行来兑换本币或美元,中央银行可以与我国央行兑换美元。由此,人民币的离岸交易会增加,人民币的流入流通也会渐趋平衡。另外,我国应考虑在上合组织平台中,用人民币对中亚国家进行援助。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在塔什干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第十二次会议,提出深化上合组织务实合作六点倡议。其中第四点倡议就是加强金融合作。发挥好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作用,推进建立上合组织开发银行,为成员国互联互通与产业合作提供融资支撑。加快实现成员国间本币结算,中国也愿意设立面向上合组织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等欧亚国家的“中国—欧亚经济合作基金”。这一合作基金就可以以人民币向上述国家提供项目贷款等支持。

区域经济合作论文第5篇

【摘要题】地区经济

【关键词】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经济全球化/因应对策

【正文】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经济全球化在直接推动货物、服务、资本、技术和人员在全世界范围内愈益自由流动的同时,也间接影响着不同经济体的法律、政治和文化不断交融与相互吸收。由此,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合作不断呈现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自由贸易区、共同体和关税同盟日益多见。至今,已经很少有人怀疑经济合作对于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经贸秩序的维护所起的作用了。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欧洲、北美区域经济合作的巨大成功以及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缺失而致的风险呈现,加强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也已形成了一种强烈的呼声。主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积极参与亚洲区域经济合作在我国政府、学界和企业界也逐渐形成共识。

一、亚洲区域合作的艰难和曲折

亚洲区域经济合作起步晚、进展慢。尽管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的形成为亚洲合作增添了亮点,中、日、韩3国最近也异常积极地参与合作谈判,但显然,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不仅远远落后于欧洲和美洲,而且在促进亚洲更大发展和协同抵御风险方面的能力也差强人意。较长时期以来,亚洲区域经济合作进展缓慢甚至止步不前,期间经历的艰难与曲折曾经一度令亚洲乃至世界不满和失望。形成这种局面,既有亚洲各国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外部的多方面因素。

(一)内部原因

1.亚洲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不利前提条件上个世纪中后期以来,亚洲经济曾经一度扮演着“黑马”的角色。“亚洲四小龙”的出现,日本经济快速腾飞和东盟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改革开放20年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绩,无不引起全世界的关注。然而,亚洲经济发展又是极度不平衡的。主要表现在:经济规模相差悬殊,例如,日本的GDP高居亚洲各国之首,它是马尔代夫的7000余倍,达东盟15国GDP之和的5倍多;其次,经济发展速度严重失衡,东亚、东南亚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尤其是中国、韩国和东南亚各国今年来经济发展迅速,而有的国家则发展缓慢或停步不前,甚至出现阶段性倒退的情况。

由于存在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差异,亚洲各国富者(如日本和韩国)大多不惜舍近求远寻找美欧俱乐部,穷国(如巴基斯坦和朝鲜)则囿于本土埋头苦干希望早日脱贫,相互之间既存在需求不对称,又难以找到彼此可以接受的合作途径和内容。

2.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多样性是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制约因素尽管在“求同存异,共同发展”的总体方向下,各国对外优先发展经济与贸易关系的总体方针不容置疑。但是,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对于国家之间经济贸易关系发展的影响仍然不可小视,甚至在一些时候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建立紧密和不断提升的经济合作关系而言,政治法律方面的阻碍更显突出。经济上,亚洲各国大体选择市场经济体制(尽管市场化程度和市场发达程度又相差较大)。但政治上,日本、韩国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美国的推动下建立西方式的资本主义民主体制,泰国、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政治体制缺乏稳定,中国则在“一国两制”的构思下一国四区,政治体制也不尽一致。在各国政治体制各不相同而且缺乏认同和兼容性的情况下,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也就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

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亚洲各国的法律体制也成为阻碍区域经济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国际经济合作,必然有赖于组织成员间的制度设计和权威规则的确立,但更需要各成员从根本上确保这种合作在其领土范围内有效和切实的实施。从法系来看,亚洲既有完全的英美法系国家,又有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有中华法系等其他法系的国家;从法律实践情况来看,既有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法律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国家(或地区),也有立法正在不断规范和完善的中国等一些国家,但依然存在一些立法滞后、欠缺稳定和连贯等各种缺陷的国家。这种参差不齐的现象构成了区域经济合作的一块难愈的“硬伤”。

3.政治和军事上的猜忌甚至对垒对亚洲区域经济合作构成不小的损害与西欧、北美不同,亚洲各国(地区)之间缺乏信任,政治上、军事上彼此猜忌和对垒比较明显。尽管亚洲地区并未造成现实的大规模军事冲突,但南亚安全问题时有爆发,朝鲜半岛局势并不稳定,东南沿海纠纷依存,成为敏感话题,加之日本的历史问题,使得这一地区政治上不团结甚至互相拆台,军事上互不信赖,甚至时有摩擦。在这种形势下,区域经济合作缺乏基本的基础条件,一些国家如日本、韩国纷纷采取“舍近邻而结远亲”的方式,亚洲区域经济合作反而遭到忽视或者无视。

发展经济关系、建立经济合作离不开彼此信赖的政治和军事关系。难以想象,在一个政治上相互猜忌,军事上彼此对峙的地区,经济合作如何能够得到实质性推动。而这也就是亚洲或亚太合作论坛表面上热热闹闹,但实质性成果却鲜有达成的一个主要原因。

4.文化的雷同但非同质性是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又一个重大障碍亚洲地区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大的民族主要有汉族、大和族、朝鲜族、蒙古族,同时又是世界上民族状况最复杂的地区之一。这一地区的各民族长时期以来,在不同的自然地理环境中,形成了具有巨大差异的文化心理素质。例如,日本(大和民族)由于受到鲜明的岛国意识影响,不愿与东北亚的穷国进行经济合作,而把合作的重点放在富裕的美国、欧洲和东南亚。中华民族则在漫长和令人骄傲的历史中形成了“大国意识”,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团队”精神,文化总体上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宗法家庭为背景、儒家文化为传统。实际上,小农经济、宗法家庭和儒家文化的文化心理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协调甚至严重违背,对国际经济合作则往往形成羁绊。朝鲜和韩国都是单一民族的国家,它既有类似日本的岛国心态,也无法脱离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复杂而又不稳定。

亚洲各民族,无论是在语言系属、、民族性格、生活习俗上,还是在道德伦理、价值取向、行为准则、思维方式、文化色彩上都有明显的差异。在这里,民族文化心理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导致相互关系的排斥性和松散性。反映在区域经济合作上就是缺乏向心力和融合性。无论是论坛还是经济圈,各国都想把“圈”建在以我为中心的基础上,并不愿把力量投入到地区合作具体内容上,便是由民族文化心理因素造成的在经济合作中缺乏向心力和融合性的具体表现。

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政治体制各不相同且彼此缺乏信任,军事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对垒,文化上相近交叉但不同质,从而影响了亚洲各国普遍性的对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不认知、不认同乃至冷淡的态度。

(二)外部原因

1.美日关系过分强化制约了日本在亚洲的力量与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一方面通过缔结《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确立了美在日驻军,另一方面通过一系列扶持日本经济发展的方式,在日本乃至整个东亚和亚太地区维护其军事地位政治影响。美国希望加强美日战略联盟,以进一步维护和加强其在亚洲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利益,因此极力反对日本参加其他组织从而淡化日美关系或者对既存格局形成损害。从日本方面来看,既希望维持与自己的最大贸易伙伴之间的特殊关系,又迫于自己政治上在亚洲孤立的尴尬地位和处境,因此在亚洲是“欲有所为又不敢大为”,只好小心谨慎从事。

2.总体稳定但麻烦不断的中美关系分解了中国的精力中美关系正常化以来,双边关系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尽管双方已经提出建立建设关系,但中美关系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双方在贸易、人权、武器控制等方面的分歧长期存在,而更是敏感和核心的问题。中国需要亚洲,但似乎更多的时候,中国不得不努力改善和发展与美国和欧洲的关系,这也是中国过去较少参与亚洲经济合作的一个方面原因。

3.美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矛盾限制了东南亚各国的自基于东南亚地区是一个巨大而且日益重要的市场,美国不愿放弃这种优厚的利益。根据美国的战略,占领和维护市场的重要一点是排斥一个没有美国参与的亚洲经济组织,尤其是一个由可能取代美国在亚洲地位的中、日、韩主导的经济组织。而东南亚国家虽然对日、中、韩等亚洲邻国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但同时也不乏竞争性,从而出现一种消极对待区域经济合作的倾向。另一方面,由于对美国经济较强的依赖性以及美国在各方面所施加的影响力,东南亚各国也一时无法摆脱美国的影响和压力,更多的时候只好看美国人的眼色行事。

4.APEC的论坛特征干扰了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入开展APEC从1989年成立至今,先后举行了领导人非正式会议,贸易、外交、财政、电信等各种部长会议,也先后了《茂物宣言》、《上海宣言》等各种纲领性文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APEC毕竟只是一个区域性论坛,没有固定的组织和可操作的合作机制,它所形成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对各成员也不具约束力,因此有着严重的局限性。这种看似热闹但缺乏实质性合作的方式,往往干扰了区域经济合作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

5.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亚洲的不定地位增加了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难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地理上不属于亚洲国家,但是基于地缘等各方面的原因,它们长期积极参与各种亚太经济活动,与亚洲国家和亚洲区域合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最典型的是澳大利亚首先倡议召开亚太经济合作经济(APEC)会议,并于1989年主办首届部长会议,新西兰也成为APEC的创始成员。作为亚太经济合作的强有力推动者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固然功不可没,但这种广泛和论坛式的合作方式在渲染气氛的同时,却也增添了达成实质性的成果和建立有效的合作组织的难度。

二、亚洲区域合作的最新动态及分析

建立亚洲区域经济合作固然有着种种的困难和曲折,但各国发展对外经贸关系和相互间建立强有力合作的愿望没有改变。尤其是自上个世纪末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国家之间经济联系和依赖的加强,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愿望愈加强烈,各国为此所作的努力也远超从前,从而出现了一些新的引人关注的动态。

(一)经济领域方面的动向

1.美国对日本、中国与东南亚合作的默认近些年来,美国对待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态度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对于亚洲建立实质性的区域经济组织不再坚决反对,甚至开始默许,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考虑:(1)亚洲金融危机和经济持续低迷对于美国的亚太战略和经济利益都没有好处,而且只会使之受到损害;(2)亚洲建立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不会对美国的长远利益构成威胁或损害,反而有使其进一步加强对该地区经济影响的可能性;(3)中、日、韩和东盟的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呼声和要求日涨,如果继续反对可能会激起这些国家乃至整个亚洲地区的反感。美国的这一态度转变,一定程度上解除了疑虑和障碍,有利于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形成和发展。

2.日本与新加坡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日本是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最积极推动者和参与者,先后提出多种模式的经济合作。在韩日东北亚经济自由贸易区的提议无法得到韩国的热情回应的情况下,转而与新加坡谈判,并于2001年10月签定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日本撤消3300个新加坡产品的关税,而新加坡则撤消所有从日本进口产品的关税。此外,日新还互相承认通信设备、电器产品的性能和安全性,统一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实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投资制度,相互认定专家资格等。日本之所以一反常态热衷于亚洲合作,一方面是为了利用亚洲各国比较充分的资源以补充国内匮缺,期望借此摆脱持续的经济不景气,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借此尽快树立其在亚洲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影响力。

3.东盟自由化提速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东盟各成员国更加认识到有必要进一步大力推动区域经济合作。1992年1月,东盟各国提出先加入东盟的6国在2002年将区内关税率降至0%~5%(一部分例外商品除外),并废除非关税壁垒,其余成员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在2006~2010年大幅度降低关税。会议确定在未来15年内,即在2008年前实现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1995年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加速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即将原定的15年时间计划缩短为10年,即在2003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尽管自由贸易区建立的时间由于全球经济不景气等方面的原因而不断有所调整,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东盟各国都在积极谈判,以期通过降低和取消关税,推动服务、投资的自由化,以便早日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4."10+1"谈判进入实质性工作阶段东盟在加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同时,也在不断谋求与亚洲邻国尤其是中日韩3个大国之间的合作。与此同时,中国在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后,也开始积极考虑参与建立区域经济组织。经过各方面多次探讨和论证后,东盟与中国("10+1")领导人在2001年10月举行的会议上宣布,11国领导人一致同意未来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5月14~16日,第三次“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和第一次“中国-东盟谈判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工作级磋商正式启动。会议就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原则、模式、内容、时间框架等问题进行讨论,为未来的谈判制定工作计划。可以预见,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21世纪初建成后,将成为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先行和典范。

5."10+3"(中日韩)合作正在紧急推进从1995年第一届“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晤以来,各国首脑又先后于1998年12月、1999年12月、2000年11月、2001年10月举行了第二、三、四、五次会晤。"10+3"合作机制以各国领导人一年一度的会晤框架为核心,相继建立了部长级(包括贸易、经济部长和财政部长)和工作层的会议机制,以经济合作为重点、金融合作为先导,推动着各个领域合作的全面展开。"10+3"领导人1999年马尼拉会议发表《东亚合作联合声明》,进一步确定了经济、社会、政治和安全等8个重点合作领域,同年又成立了东亚展望小组。2001年文莱会议上,各国领导人一致认为东亚合作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在“9·11”事件后的国际形势下,东亚各国更应进一步促进在经济、金融、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湄公河流域开发以及非传统安全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6.博鳌亚洲论坛成功举行2001年1月26~27日,博鳌亚洲论坛于中国海南博鳌成立,并通过了《博鳌亚洲论坛宣言》、《博鳌亚洲论坛章程指导原则》等纲领性文件。2002年4月11~14日,博鳌亚洲论坛首届年会在博鳌举行,与会48个国家(地区)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国际知名企业代表进行了广泛交流与对话,达成团结与合作,协调和互补的广泛共识,并召开了全体成员大会,通过了章程,产生了理事会,选出了理事长、秘书长,为论坛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论坛虽然只是一个非官方、非赢利、定期、定址的开放性国际组织,但它对于推动亚洲各国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将不可低估。

7.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民间探讨两岸四地合作的可能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建立中华经济自由贸易区的提议由来已久,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随着大陆和台湾相继成为WTO的正式成员,这种呼声更是日益高涨。目前,大陆与香港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开始正式磋商,而与澳门和台湾的正式谈判还没有进行,只是停留在民间探讨阶段。可以设想的是,假以时日,中华经济自由贸易区得以建立,中国的统一大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将最终实现和完成。

(二)金融货币领域

1.APEC框架内的财长会议APEC财长会议自1994年开始召开,到2001年已经召开了8届年会,并发表了一系列有指导意义的宣言和行动计划。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深,特别是1997年席卷亚洲、波及全球的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加强区域内部金融监管、增强金融安全成为APEC论坛的主要议题之一。财长会议机制在总结危机教训、探讨防范危机的手段、重建国际金融体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21世纪之初,全球正面临着重建新的国际经济、金融体制的艰巨挑战,APEC财长会议机制会在加强亚太区域经济、金融合作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2.清迈协议(CMI)日本提出建立一个亚洲货币基金的倡议虽然没能实现,但亚洲各国抓紧金融领域和合作却没有停却。2000年,东盟10国与中、日、韩3国的财长在泰国清迈举行会议,决定在"10+3"的框架下一方面加强信息、数据的交流,也就是使自己国内的情况更清楚地为其他国家所了解;另一方面建立双边货币互换机制,并在此机制下建立地区资本流动监控体系,以增强东亚抵御地区性金融危机的能力。清迈协定正式讨论了设立一个亚洲调汇体系,以防范1997年东南亚地区金融危机的重演。经过艰苦的谈判,2000年日本终于与马来西亚签订双边调汇协定,总值10亿美元。同时,日本与泰国、韩国和中国也分别签订了双边协议。由此,日本强烈倡导的亚洲货币基金已现雏型。

(三)亚洲区域经济合作新动向分析

1.美国对亚洲经济合作的态度由反对转为不予干涉或者默认,这是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新动因出于其本国利益和全球战略的考虑,美国过去一直对亚洲区域合作抱有戒心,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予以阻挠,尤其是直接干扰没有美国参加的组织。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剧,美国对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的态度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首先,美国对日本逐步“松绑”,使得日本可以扩大自己在亚洲的影响,并“自由”地参与和领导亚洲经济合作。其次,对东南亚国家“放手”,不再反对甚至鼓励它们建立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再者,在APEC等各种场合与论坛上采取更务实、更明智的方式,支持和引导各成员开展实质性合作。尽管亚洲经济合作可能会导致中国不断强大、日本减少对美国的依赖和美国在亚洲的影响削减的负面影响,但美国认为,短期内亚洲地区难以形成像欧洲、北美那样的区域合作。只要美国积极参与引导并不断施加影响,美国的利益仍然能够维持。因此,美国对于亚洲经济合作开始趋向默认,或者至少还不到出面干涉的时候。

美国对于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不干涉和默认首先排除了亚洲各国谋求合作的杂音和直接干扰,从而免除了一些对美国依赖性比较大的国家的后顾之忧。日本立即加大力度和满腔热忱地投入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质性谈判之中,韩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信心得到加强,东盟各国更是深受鼓舞,从而加速推动了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步伐。

2.APEC在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方面的功能有所增强,但在未来中短期内无法形成富有成效的模式和成果APEC作为一个区域性论坛,近年来正在朝着日益务实的模式发展。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外交部长和贸易部长会议、财政部长会议、信息部长会议、中小企业部长议会等分部分、分层次的会议和论坛逐年举行,为促进区域性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不断形成系列的、规范的和拟订共同目标的宣言、行动计划等纲领性文件。显然,各经济体已经不再满足于APEC的论坛模式,而是开始谋求更加强有力的合作,在一些被视为优先的部门,如金融和信息领域表现得尤为显著。

然而,APEC毕竟史是一个区域性论坛,各经济体之间缺乏合作的政治和经济基础(各经济体目标不同、心思各异)。从中短期情况来看,美国主张APEC维持现状或者仅仅只是在它所认定的几个“优先部门”展开谈判,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是乐此不疲,日本和韩国(尤其是日本)则十分急切地希望推动实质性合作,东南亚各国既有希望又囿于难度大,中国也只是最近两年态度的开始趋于明朗,而墨西哥、俄罗斯和智利等周边成员则无关痛痒,既无所求也无所望。因此,在中短期内APEC模式的区域性经济合作难有作为,但从间接和长期的角度来看,APEC的作用不容小视。

3."10+1"合作模式加速进行,"10+3"则尚处探索阶段过去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一直在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艰苦谈判。“入世”成功的前后,中国认识到区域性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因而开始积极研究和探讨参与合作的可能性。对于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中国首先考虑的是东盟。一方面与东盟经济上互补性比较大,合作的潜力和双赢的成分也相对较多。另一方面东盟的组织形式相对比较成熟,这也有助于建立初期和富有成效的经济组织。继双方领导人在2001年提出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来,"10+1"已经进入紧锣密鼓的实质性工作阶段。

"10+1"进程的加快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日本和韩国,建立中、日、韩与东盟("10+3")的自由贸易区也成为了各方的共同心声。1999年11月在"10+3"非正式峰会上,新加坡总理吴作栋正式提出"10+3"的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倡议。目前,关于设立东亚自由贸易区的进程将可能有4种形式:(1)中、日、韩分别与东盟通过双边磋商,建立3个自由贸易区,最后再由3个贸易区过渡为覆盖整个东亚的自由贸易区;(2)中、日、韩3国通过三边磋商建立中日韩3国自由贸易区,通过该贸易区与东盟的双边磋商,过渡为东亚自由贸易区;(3)东盟与中日韩3国同时进行双边和四边磋商建立地区自由贸易区;(4)东盟与中、日、韩3国同时就建立覆盖13方的自由贸易区进行谈判,一步到位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目前,"10+3"合作模式还仅仅停留在研究和探讨阶段,可以预见,正式启动尚需时日。

4.日本在最近的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中十分积极,有意扮演“领头羊”的角色二战后几十年时间内,日本亲美欧政策使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近些年来,日本愈益重视亚洲市场,特别热衷于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1)资源贫乏、人口密度过大和扩张的民族心态迫使日本急需谋求海外发展空间,而相对资源丰富的亚洲邻国无疑是最好的去处;(2)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洗礼和近十年的经济萎缩之后,日本逐渐认识到,它与亚洲的地缘关联性无法排除,“脱亚入美欧”只不过是一种短期的理想;(3)作为亚洲经济巨人,日本对于其在亚洲的势力和影响都不甚满意,在深感自身空间有限的同时决意要承担其亚洲老大哥的角色,积极参加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便是其大显身手的时刻。

日本参与和建设亚洲自由贸易区的倡议较早起源于1998年10月韩国金大中总统访问日本,在双方首脑宣言附属文件《建立面向21世纪日韩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中提出“加强经济方面的合作关系”,以实现“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未来构想”。随后,日本首相小渊甚至提出建立以日韩为核心的堪与欧盟相匹敌的自由贸易圈。由于韩国方面对此存在顾虑,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步伐受阻。在此背景下,心急的日本只好转而与新加坡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日本对亚洲区域一体化现状感到失望,决心通过经济合作谋求亚洲其他各国丰富的资源、廉价的劳动力和广阔的市场,同时逐步确立其亚洲经济地位。但另一方面,日本迫于美国的压力和战败国的心理情绪,在亚洲区域一体化合作中既想领头,但又有顾虑。尤其是在经历了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经济萎缩之后至今仍然不见晴日,日本先后提出的亚洲货币基金、日韩自由贸易区也是和者寡寡,导致日本倡导区域经济合作的设想一再受挫。

5.韩国既希望加快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步伐,但又心存顾虑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高速发展使得韩国经济一跃成为亚洲强国。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浪潮下,韩国要想确保稳定的出口市场和海外生产基地,同时大力吸引外资和克服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性,同样迫切需要参与自由贸易区。

韩国关于参与和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设想主要集中在东北亚地区经济合作,主要提出3种合作形式。(1)成立东北亚经济合作委员会,主要从加强政府间制度安排的作用出发,目标是试图以特殊的方式获得经济一体化的好处,包括经济、政治和安全各方面的利益。韩国认为,东北亚地区存在着合作的基础,主要表现为中日韩3国的经济具有互补性:日本拥有先进技术和巨额资本;韩国拥有生产技术和发展经验;中国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广阔的市场。(2)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主要包括4个阶段:第一阶段,3国统一贸易准则,如入关手续、反倾销规则、产品分类和原产地规则等,同时实施共同的激励政策,加速本地区的产业重组和合作;第二阶段,降低3国共同关心的商品关税税率,同时日本降低从中韩进口的主要商品税率;第三阶段,日本普遍降低对中韩的关税水平;第四阶段,中韩普遍降低对其他两国的关税水平,最终实现东北亚自由贸易区。为了保证这个长期计划的成功,需要成立“东北亚经济一体化促进委员会”,由各国的高层官员和专家学者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制定计划,并对单一自由市场的组建进行监督。(3)东北亚投资合作协议,协议分为中期目标和最终目标,中期目标包括增加区域内单向投资和区域内合作投资项目,扩大区域外国家对东北亚的投资;最终目标包括建立由跨国公司构成的生产网,成立开放的东北亚投资区,构建分享生产资源的合作框架。东北亚投资合作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分为3个阶段:短期(到2000年),建立东北亚投资信息网;中期(到2005年),建立东北亚投资基金;长期(到2010年),建立东北亚投资银行。

尽管最早伸出橄榄枝而且韩国人最早的设想也是建立日韩自由贸易区,但是韩国对于这种合作模式不无顾虑。韩国方面研究的结果显示,只有韩日参加的自由贸易区对韩国极其不利。如果韩国和日本彼此消除关税壁垒,韩国对日本的贸易状况将恶化,贸易赤字将增加71亿美元;日本则是绝对的受益方。如果中国加入,组成3国自由贸易区,韩国学者测算的结果是,韩日之间增加的贸易赤字可以由韩中提高的贸易盈余抵补,且净增95亿美元的贸易盈余;日本的贸易盈余将增加约410亿美元,是3国自由贸易最大的赢家;日韩两国贸易盈余增加值之和便是中国贸易赤字的增加额。因此,韩国学者认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无法像EU和NAFTA那样,以扩大市场准入作为开端,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来实现。在日韩合作利处不大而中日韩合作暂无可能的情况下,韩国也就首先选择智利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6.中国对于区域经济合作曾经一度不置可否、反应冷淡,最近则异常积极地参与和建设区域经济合作自1979年改革开放时起,中国就着手推动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合作政策。然而,在过去近20年时间内,中国没有也无意于区域经济合作。主要原因在于:(1)中国长期奉行独立自主,不对抗、不结盟的外交政策,推行等距离外交策略,从而缺乏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础;(2)在对外发展经济合作关系上,自主或者不由自主地过多卷入外交、政治因素,战略性经济利益考虑欠缺或者往往仅作次要考证;(3)多年来为加入WTO而不懈努力的同时产生了一种认识和行动上的误区,认为加入WTO这个大家庭是最好的选择,甚至将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和发展对外贸易的希望唯一寄望于WTO。由此,在国内推行“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在国际舞台上要么以政治和外交推动外贸,要么则是仅限于类似于APEC和博鳌论坛的论坛式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剧,中国开始积极考虑区域经济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近年来,中国不断谋求多形式的经济合作模式,并开始不断注入实质性内容,突出的有:(1)积极发展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关系,并以“倒计时”的方式加速建立自由贸易区;(2)积极推动APEC和博鳌等论坛进行实质性谈判,以便形成“共赢”的效应;(3)积极响应和引导与港、澳、台的国内区域经济合作,首先开始与中国香港的谈判;(4)积极研究与日本和韩国的合作关系,有意建立3国之间或者"10+3"自由贸易区。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发展与独联体国家的经贸关系,创立上海合作组织在军事和政治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立自由贸易区。

三、入世后我国对亚洲区域合作必须采取的战略抉择

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中国终于加入了WTO。这是中国20余年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是我国积极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一个重大抉择。“入世”虽已达到,但这不是终点,而只不过是开始了新的起点。而且,成为WTO的一员并不意味着我国已经充分享受了经济全球化所可能带来的利益,也无法保证我国已经获得了抵御经济全球化冲击风险的能力。相反,我国应当多渠道地开创合作途径,通过参与区域性经济合作,首先是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以便更好地获取利益和保障。

对此,我国应当确立新的视野和新的战略。

1.在立足本国,进一步深入改革开放的基础上,要确立以合作促发展、参与和创造“多赢”合作渠道的新战略过去,我国坚持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是我国立国和发展的根本,应当继续坚持和发扬。在不断深入改革开放政策上要勤练“内功”,加速发展本国经济水平,在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奉行对外交往政策。对于区域经济合作,首先应当认识到其对于更深入地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对外经贸关系和维持稳定良好的经贸环境的重要意义。我们需要根据有利原则、互惠原则,在经过充分的经济效益分析和全方位论证之后,制定我国参与区域乃至全球性经济合作的战略,确定对外谈判的方针和政策。在这方面,我国要处理好经济利益与政治、文化和军事的关系,要处理好近期得失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不同部门的利弊辩证关系,做到总揽大局,运筹帷幄,充分、积极、主动地参与和建设对我利益最大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2.大力推进“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和创立,促成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第一次重大突破和我国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提升目前,中国与东盟各方早已就建立自由贸易区设定期限,"10+1"谈判也已经进入实质工作阶段。尽管东盟的地位、东盟与我经贸关系不及美欧和日韩,但建立"10+1"自由贸易区有着重大的意义。(1)东盟国家经济资源与我国有着很大程度的互补性,而且近些年经济发展迅速,建立自由贸易区可以扩大我与东盟间要素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双方更大程度地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我国发展多方贸易;(2)东盟合作已经初具规模,它对于未来的亚洲自由贸易区将会具有日益扩大的影响力,尽快与之形成自由贸易区既可以作为区域经济合作的探索,又可以抢得先机;(3)在中、日、韩合作尚处试探性阶段期间,优先发展与东盟的关系可以起到欲擒故纵的效果;(4)以建立"10+1"自由贸易区为起点积极参与区域经济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借助区域集团的力量提高我国国际地位,更好地维护我国经济利益。

3.大力推进中日韩区域一体化合作,力争在近中期形成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并努力不断提升合作水平,最终促进亚洲自由贸易区乃至关税同盟的形成对于中日韩建立自由贸易区,尽管各方都有共识,但由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等方面的原因,一时还无法进入操作程序。应当看到,中日韩3国在亚洲举足轻重的地位决定了只有中日韩共同参加的经济组织才能被冠以“亚洲经济合作组织”之名。在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乃至亚洲自由贸易区方面,主要有3种方向。(1)日本最早提出与韩国建立日韩自由贸易区,韩国对此持谨慎态度,认为只有联合中国建立3国自由贸易区才对其最有利,而中国方面对此不置可否;(2)日韩自由贸易区受阻后,中日韩3方与东盟都保持密切的接触和磋商,一种设想是中、日、韩分别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而后将3者合并建立共同的亚洲自由贸易区;(3)中日韩与东盟建立"10+3"合作关系,亚洲自由贸易区一步到位。对此,我们应当在认识到中日韩之间实现自由贸易的必然性及其对亚洲自由经济合作的重大意义,但同时也不可盲目推行导致对我不利的严重后果。

4.推动“两岸四地”建立自由贸易区,促进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早日实现香港、澳门、台湾和大陆一国四区、历史、民族、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相互依存,更加有利于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不仅可以相互促进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而且可以大幅提升我国经济地位,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早日完成。我们可以通过步骤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1)建立大陆与香港之间自由贸易区,大陆则可以选择与香港关系密切、合作更易的深圳乃至广东省作为试点;(2)以民间途径大力促进与台湾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目前首先要力促实现“三通”;(3)逐步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逐步实现货物、服务、货币、人员等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最终实现祖国统一。

区域经济合作论文第6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欧盟经验教训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Union—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communities)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至今已经进行了6次扩大,现拥有27个成员国,人口达4.8亿,经济总量超过10万亿欧元,成为全球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欧盟的区域发展经验对于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欧盟区域经济合作的成功经验

1.完善的机构设置,为跨界治理提供制度基础

当今世界组织间网络合作的成功典范莫过于欧盟的区域合作。在纵向上,欧盟区域合作的组织体系形成了超国家、国家、跨境区域、地方等多个等级层次,实现了各个层次的权利平衡和利益表达机制的畅通。就横向看,欧盟的区域协调组织名目繁多,在整个区域合作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反馈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日益彰显出公共部门、私营机构与第三部门的“合力”作用。在这些组织群体中,区域协会、银行、利益团体、政策联盟、政党、公共舆论等形成几股重要的力量。这一系列区域合作的制度框架,形成了一套稳固的制度基础。

欧盟是一个“特殊政体”,一种远远超过国际组织,但又不符合联合国国家思想的政治体制。这一“特殊体制”显示了欧盟在协调跨界行政主体方面的能力,其能力是由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目标和工具以及执行政策目标和运用政策工具的组织形式所构成。欧盟共有5个主要机构,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其他重要机构还有欧盟审计院、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欧洲警察局和欧洲军备局等。

2.坚实的法律基础,保证了合作组织与政策工具的合法性

政策是行为主体制定的,而且还需要由行为主体来运用,行为主体制定和运用政策工具还要有相应的合法性。因此,组织机构及法律框架构成了欧盟经验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是欧盟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欧盟的政策目标、政策工具以及政策行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根据这个法律,欧共体的行为主体形成了主要由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及区域委员会等组成的组织架构。欧盟的区域合作取得的重要进展,与其合作的法治文化和健全的法制规则是分不开的。无论是在起初的《欧共体共同体条约》还是在后来的《欧盟条约》中,区域合作法制化的思想一以贯之。欧盟及成员国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且文本内容非常详细,操作性很强。据欧盟官员介绍,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规划和法律法规文本,能够充分反映企业、居民和政府的意愿,并能使企业、居民和政府有章可循,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欧盟各项政策实施的每一方面和每一步都遵循严格的定义、规范和量化标准,以保证政策实施的科学性、高效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由定义、规范和标准构成的机制指导援助决策可以避免长官意志,避免地方与决策机构间的纠纷,以及避免由此造成的决策拖延,同时也有可以铲除腐败的根源。

3.实施共同农业政策,促进农业与农村的发展

1962年1月,在统一市场、共同体优先和财政一致的前提下,欧盟前身——欧洲共同体的欧洲委员会建立了欧洲共同农业政策的基本框架。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最大的特点是:对内实行价格支持,对外实行贸易保护。同时,欧盟部长理事会确定的实施共同农业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单一市场原则;共同体优惠原则和共同财政原则。共同农业政策的运行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市场机制、货币补偿金机制、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EAGGF)和共同市场组织来实现的。

欧洲共同农业政策从成立之初就成为日后欧盟建立包含商品、服务、人员、资本均能自由流动的单一市场的基础,并因农业在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成为协调共同体内政治、经济情况各不相同的各经济体的黏合剂。回顾共同农业政策的演变,欧盟农业政策目标在过去40多年间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从促进农业生产和提高农产品自给率水平转变为减少过剩、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发展和维护农村社区等。综观共同农业政策的发展变迁可以看出,欧洲各国在各个阶段针对不同经济形势而制定的农业政策是比较成功的。共同农业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农业的发展和欧洲经济的复兴,推动了欧洲一体化事业的进程。

4.欧盟推行区域政策,缩小成员国间的差距

早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就已经认识到地区差距会威胁到一体化的进程。1958年的《罗马条约》前言强调,“切望通过缩小存在于各地区间的差距和降低贫困地区的落后程度,加强各国经济的一致性和保证它们的协调发展”。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欧盟区域政策两个重要的举措。

问题区域的确定。“有问题地区”包括为了形成一种能够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经济和社会的基础结构而需要提供长期援助的不发达地区;为了通过生产性投资来调整产业结构,抑制夕阳工业的发展,促进新兴工业的建立而需要短期或中期援助的地区;受世界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或受共同体政策影响以及预计要受到影响的地区;边境地区。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确认的“有问题区域”能够得到区域政策的支持和直接的财政援助。

协调成员国的政策工具。政策工具涵盖了欧洲区域发展基金(ERDF)、欧洲社会基金(ESF)、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EAGGF)、结构和聚合基金(StructuralandCohesionFunds)以及其他的投资机构。这些资金来源于欧盟共同财政预算,主要是通过欧盟内经济区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3个级别之间互协商,以长期区域发展项目形式或专门计划的形式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来实现的,用于援助成员国贫困地区进行经济结构调整。

5.实行共同社会政策,逐步实现欧盟社会聚合

欧洲联盟是由世界上一些社会政策体系最为完备的福利国家组成的,但欧盟没有把成员国中发展完善的社会再分配制度统筹起来,根据欧洲统一大市场的需要,通过成员国和欧盟的双重努力,逐步建立独特的社会政策体系。在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欧盟逐步建构了一个“社会政策区域”,以解决其在社会发展与进步中所面临的诸如失业、贫困等重要社会问题。这个“社会政策区域”是通过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签署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1994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社会政策白皮书》,1997年通过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将社会政策的发展导入了一个更新更广的领域。2000年,欧盟《社会政策议程》提出了社会欧洲的建设目标:实现欧洲社会模式的现代化。

欧盟的经验就是,把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与消除社会排斥结合起来,使欧盟的成员国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把原有的不同国家的社会政策粘合起来,并通过欧盟的作用,缩小它们之间的差距,在一体化的范围内进行社会整合。

6.重视科技发展战略,实施科技一体化

自1984年欧共体实施《第一个科技发展和研究框架计划(1984-1987)》以来,欧盟已经落实了六个科研总体规划,它们在促进共同体范围的科研合作,克服成员国间重复研究、浪费资金及势单力薄等弊端,发挥欧洲整体科技优势方面,做出了贡献。科技框架计划从共同体出发,指明未来4年或5年期间共同科技研究总的发展方向,通过整体规划,确定共同体的所有研究与开发行动,包括这些行动的科学技术目标、优先领域、项目安排、经费预算等。科技框架计划的具体执行方式主要包括3种,即由共同体研究中心进行的直接行动、由共同体资助并在成员国的研究中心进行的间接行动、可以超越共同体范围的所谓联合行动(如在成员国间或在成员国与有关联系国之间展开)。显而易见,由于共同体的大力介入,欧洲科技框架计划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成员国间的科研活动协调,而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重复以提高研究项目的效率,并最终对提升欧洲科技水平产生积极的推动力,因此它在共同科技政策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欧盟区域经济合作的教训

欧洲联盟仅仅是一个国家邦联,但它不是一个联邦国家。过去50年里,它的政治制度不断演变,建立在一系列条约基础之上。在实现经济政治一体化的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欧盟的决策机制问题。欧盟的决策机制是首脑会议和欧盟理事会。首脑会议实行共议制,如果在某个问题上一时无法取得共识,则推迟到下次首脑会议再议。这种决策机制虽然降低了大国操纵的机率,但在公平与效率问题上出现了无法兼顾的两难境地。此外,对欧盟委员会(欧盟的执行机构)的大小和席位分配、对欧盟议会席位多少和分配也都存在着争议。随着欧盟的扩大和一体化进程的深化,欧盟在政策协调上难度增大,甚至出现僵持局面。

二是利益分配问题。成员国内部经济差距大,扩大后机构和协调更加困难;为应对日益增长的各项开支,2004年初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今后十年的年度预算框架,预计预算额将从目前的1,000亿欧元增加到2013年的1430亿欧元,即占到欧盟生产总值的1.15%。这一建议遭到净摊款国的反对。由于各成员国经济基础不同,受惠国和净受惠国之间就存在无法避免的利益分配问题。

此外,欧盟对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存有一定困惑,这在目前的制宪问题上反映得尤为明显。欧盟是在摸索中成长的,今后究竟是走向邦联、联邦还是其它形式的超国家联合,欧盟领导人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一致的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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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赴德国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培训团.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启示与借鉴.中国经贸导刊,2004,(10).

[4]赵昌文,Swain,N.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5]张可云.区域经济政策——理论基础与欧盟国家实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

区域经济合作论文第7篇

论文摘要:区域经济的冲突严重制约了我国区域经济的统筹发展,制定和完善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的建构要以建立区域横向合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目标。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区域横向合作协调法律制度和区域横向合作市场培育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历程,基本上经历了由非均衡发展到协调发展、再到统筹发展的三个阶段,实现了区域发展战略的重大推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造就了带动国民经济整体增长的经济核心区和增长极,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增强了国家的经济实力。但不能否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失误和问题,问题之一是其区域横向合作不充分不协调,区域产业结构趋同、重复建设、原材料大战、价格大战等就是其典型表现,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爆发的两轮区域经济冲突。2001年,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都达到了9.0%以上;2005年,西部地区经济平均增速在l2%以上,超过全国9.9%的平均水平。可就在西部经济强劲增长的情况下,东西部差距却仍然在不断地扩大。西部地区的GDP总量仍然很低,2007年西部12个省区GDP的总和不到4万亿,占全国GDP的17%左右;而东部地区超过2万亿元的省份就有3个。6年间,东西部人均GDP差距由6430元扩大到13230元,增加了1倍多。到2007年东部地区人均GDP达到了西部的2.2倍。从法律制度角度来看,建立完善的促进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是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的概念及作用

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是国家立足于区域自然禀赋和经济发展差异,在区域间经济发展存在互补性的基础上,为了缩小区域差距,促进区域统筹发展,实现各地区共同繁荣进步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由于自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全国各个地区在经济发展上存在着不平衡和互补性。国家从行使管理职能出发,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促进区域间的经济合作,这就产生了区域横向合作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和完善区域横向合作法律制度十分必要。区域横向合作法律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和保障区域合作的顺利实施,促进各地区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实现互通有无和互利双赢,巩固国家的团结和社会稳定。

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区域横向合作法律制度起源于国家组织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国家提出“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组织地区之间的经济协作,主要是有计划地组织全国的商品流通和寻求商品供求平衡。1979年以后,区域横向合作法律制度开始萌芽,主要表现为国家调整了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的相关法律法规。2000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1年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这两个法律文件对西部大开发的横向协作制度做了全面阐述:在西部大开发中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进行地区协作和对口支援;在防止重复建设和禁止转移落后技术与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在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经贸、工商、劳动、统计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支持东部、中部企业到西部地区以投资建厂、参加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指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东西对口支援,进一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力度,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围绕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发展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健全合作机制、健全互助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2006年lO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鼓励东部地区带动和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扩大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对口援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纽带、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的互惠互利机制。目前,区域横向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设已经到了需要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时刻。

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的建构要以塑造区域横向合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目标,这就决定了该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行使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统筹兼顾决不偏废。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就要大力培育市场机制,构建区域间统一的资本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等,促进区域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主体作用。行使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就要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国家机构的协调作用。

建立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对开发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和统筹规划,主要实现以下功能:一是综合规划功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间产业结构互补性发展,重组产业布局,调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内的经济一体化;二是鼓励引导功能,通过立法明确培育区域间统一市场的各种鼓励措施,引导资本、人力和技术资源在区域间合理流动;三是限制和预防功能,防止区域经济统筹发展中的短期行为,有效解决特殊区域、特殊文化背景下的保护和发展问题;限制区域间争夺资源、重复建设等行为,减少政府政策的随意性,使区域经济合作在法律制度安排的引导下有效地推进。

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不仅要有效地防止区域经济冲突,更要为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形成区域问统一生产要素市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区域协作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决定了该法律制度的创建要从区域横向合作协调法律制度和市场培育法律制度两方面人手。

二、区域横向合作协调法律制度

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发展落后地区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落后区域,这一类地区主要是由内部条件如自然条件恶劣、资源匮乏、资金短缺、技术落后造成的;二是萧条区域,这一类地区主要是因为区域所面临的外部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原有的产业特别是主导产业已相对落后和衰退,而新的主导产业又未建立和壮大起来,从而导致其经济发展陷入萧条的境地。按“地区生产总值”考察:东部10省(市)在全国总量中所占份额过半,按近年(1998—2002)的份额变动分析,所占份额正以年均0.15个百分点的幅度继续提高;中部6省的份额占1/5左右,且以年均0.13个百分点的幅度继续下降;西部12个省(市、自治区)所占份额不足1/5,以前下降幅度较大,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年均下降幅度已缩小到0.117个百分点;东北三省地区生产总值所占份额不足1/10。按工业总产值分析,东部10省(市)在全国所占份额达2/3,且以年均0.186个百分点的幅度持续提升;中部6个省占全国总量的份额近1/7,且以年均0.167个百分点的幅度继续下降;西部l2省(市、区)占总量的份额1/10强,且以年均0.129个百分点的幅度继续下降_3J。整体来看,区域间经济矛盾还较多,利益分配不够合理,地区经济增长的持续非均衡发展,对宏观经济的整体运行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当前我国区域经济的两级调控机制并不完善,区域经济的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区域横向合作协调制度存在缺陷与不足,突出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区域协调能力较弱,区域协调机制乏力,难以对地方政府形成有效约束,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区域市场分割严重;另一方面,区域横向合作法律制度立法层次低、程序性规定不完善、基本实体制度缺失,如关于规范区域竞争,推动区际协作方面的规定,目前仅见于国务院在1986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决定》等零星的文件,大多数区际关系的协调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构建区域横向合作协调机制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区域横向合作协调机制法律制度主要是指政府协作法律制度、区域合作市场中介组织参与法律制度等。这部分法律制度主要是在政府转型的基础上,强调政府在区域横向合作活动中的协调仲裁职能。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主体,可以由地方政府、社会力量来承担,但中央政府居于主导地位l4J。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利益分配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指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地方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导致区域经济的法律调控,始终体现着政府对经济的主动干预,或者说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主要是以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为主导,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等多种手段缩小地区差距。政府在对经济干预过程中,要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逐步实现职能转变,应从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从审批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从高成本型政府转变为高效率型政府、从传统型政府转变为现代型政府。为了协调地区的发展,保证区域横向合作计划的有效实施,可以考虑成立全国性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指导机构和区域性的经济协调专业职能机构,负责区域经济开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国性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指导机构可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区域经济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出战略性、方向性的指导意见,并协助解决与相关部门经济政策的协调事宜。学者张可云认为:“这个机构应该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人的级别只有足够地高,才能发挥这个机构的作用。”

区域性的经济协调专业职能机构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具体需要共同建立,具体解决区域横向合作中产生的专门问题。同时为发挥区域经济发展中社会力量的作用,应鼓励建立区域性联合经济自治组织,协调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区域性联合经济自治组织应由区域内各类企业自愿参与,代表区域内企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共同要求和愿望,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加强行业的内部协作关系,搞好区域内企业的自身管理,促进区域性各类企业的共同发展。同时,在立法中明确促进区域经济横向合作的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职责和相应法律责任。

三、区域横向合作市场培育法律制度

区域横向合作市场培育法律制度可分为区域间统一资本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培育等法律制度。国家应利用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建立区域性资本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促进各种劳动要素在区域间市场自由流动。

首先,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完善我国区域经济横向合作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更具有紧迫性。政府应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灵活性,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金融工具的重要作用,积极实施区域信贷向中西部倾斜的政策和区域性优惠利率政策。政府应依法加强对区域性金融资本的监管,并采取倾斜政策,降低经济不发达地区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增加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数量和规模,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所需要的投资项目以及信贷融资。政府应利用市场力量规范发展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区域间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帮助区域内企业实现异地融资。采用的形式可以是组建区域发展银行,也可以是组建适应地方经济特点的地区性单元制商业银行等等。而且要加快区域性资本市场中心的培育与发展。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培育发展区域性证券市场,形成多层次、开放性的金融市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