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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的含义(合集7篇)

时间:2024-04-02 14:47:51
生态安全的含义

生态安全的含义第1篇

〔关键词〕 紧急状态,事实状态,法律状态,紧急权力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1-0109-06

〔收稿日期〕 2014-07-19

〔作者简介〕 陈 聪(1981-),男,江苏大丰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理工大学法学教研室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

实施紧急状态是应对危机的重要举措,“紧急状态”亦是应急法治中的一个关键概念。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紧急状态”一词很容易和、战争状态、突发事件等相近概念混淆。“紧急状态”这一法律概念,究竟意指法律设定的一种法律状态,还是自然或社会形成的事实状态,在特定法律条文中并不清楚。概念界定的混乱不仅影响着紧急状态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制约着相关学术研究的深入,并对紧急状态这一特殊时期的权力行使产生消极影响。“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 〕 (P504 )本文探寻“紧急状态”一词具有的两种不同含义,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分析“紧急状态”法律概念的混乱问题,并尝试提出“紧急状态”含义混乱的解决之道。

一、作为法律状态“紧急状态”与作为事实状态“紧急状态”的区别

法治是正常法治与非常法治之和。在正常状态下,法治社会主要通过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我调节自动运行着,除非出现违法情形,政府一般没有理由干预或侵犯公民的各项权利。但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出现了一些紧急性的情况,社会单靠自身的力量无法维持正常秩序,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政府必须积极干预以解除社会危难。〔2 〕 (P346 )可以说,我国2004年“紧急状态”入宪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非常状态下的宪法秩序,即便是在非常状态下,国家和社会仍然应以法治的形式运转。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是一种相对于平常状态的法律状态,因此,宪法意义上的“紧急状态”与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是有所区别的。自然灾害、社会危机等公共危机都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紊乱而异于常态,使国家或国家的某一区域出现一种客观存在的紧急事实状态,这是一种自然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政府往往会宣布进入为法律规制的“紧急状态”,这是一种法律状态。危机或危险出现是事实“紧急状态”的发生原因,而出现事实状态“紧急状态”是进入宪法状态“紧急状态”的原因。两者有着明显的差异和区别:

第一,两者性质不同。出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是自然事实,该“紧急状态”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是制度事实,该“紧急状态”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社会事件,都有可能引发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这种事实状态的出现并不是人们理性安排的结果。但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是国家或政府为应对事实的“紧急状态”而理性决策的结果,是“者的命令”。

第二,两者的发生原因不同。事实状态“紧急状态”的出现基于自然、社会原因,如雪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动植物疫情、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暴乱、骚乱、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到达一定的严重程度都可能引发出现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而要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不仅需要有客观现实的危机存在,还需要国家或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决定进入。某种程度上,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是国家对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的应对措施。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涉及权力的扩张和集中、权利的克减与限制,甚至会导致宪法的变迁。〔3 〕 (P86 )因此,进入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面临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的严格程序限制,应当由国家或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公布和监督。

第三,两者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出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一般不会当然地影响相关法律规范的效力,不会直接导致国家权力的变化和公民权利的限制。但一旦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势必会影响部分法律规范的效力,一些法律规范将休眠,而另一些应对危机的法律规范将苏醒。国家的公权力也会依法被扩大,公民的权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为了拯救和重建面临危机的法律秩序,秩序也会做出退让。当然,出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也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但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宪法法律关系的变化。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会立即引起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变更。

第四,两者出现和消失的时间有先后。虽然两者的出现存在着密切相关性,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一个是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另一个是国家的法律行为,两者出现的时间一般是不一致的。在通常情况下,先出现由突发事件或危机产生的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然后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当紧急情势有所缓解,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转变为正常状态后,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解除“紧急状态”。在这里,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是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的发生和消失原因,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的出现和消失均早于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但是,这样的分析仅仅停留在“应该是什么”。在现实中,两者出现的时间还有以下几种可能:事实的“紧急状态”出现后,国家迟迟不进入法律状态,这时国家和公民仍然适用平时状态下的规则,国家可能难以集中行政权应对,国家的安全将会受到威胁。同样,事实的“紧急状态”并未消失前,国家提前退出“紧急状态”,结果也是如此。另外一种情况是,事实的“紧急状态”并未出现,国家主观臆想危险即将来临,或借口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宣布进入法律的“紧急状态”,这会造成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滥用,会使得紧急状态制度成为专制的借口和公民权利的“绞肉机”。除了假想的“紧急状态”之外,在事实的“紧急状态”消失后,国家如果迟迟不解除法律的“紧急状态”,恢复正常的秩序,同样会造成紧急状态制度的滥觞。

第五,两者出现的地域范围可能有差别。宪法意义的“紧急状态”只能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状态,而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可能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出现,甚至可以在若干国家同时出现。由于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是事件,可能发生在任何地域,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事件都可能波及数个国家,所以它的影响和作用并不以国家的疆界或管辖范围为限。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由国家宣布进入,其效力及于国家内部部分或全部地区,无法突破国界。紧急状态所导致的特殊状态以及基于此种状态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人权克减只能是针对本国公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即便一国进入这种紧急状态后有权对他国舰船或相关公民采取一定措施,其法律依据也只是国际法上的规定。

第六,对两者防范和规制的方法不一样。两种含义的“紧急状态”都有可能对人们的权利造成侵害和影响,但人们应对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对于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的防范和规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自然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防范,如在医学上研究某些严重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在灾害学上研究自然灾害的预报及应对等;另一方面则是通过社会科学研究来应对和治理,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而对于防范和规制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的侵害则主要采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如通过建立宪法上的紧急状态制度、严格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限制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等方式防范在该“紧急状态”下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威胁。

二、现行法律条文中不同含义的“紧急状态”

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紧急状态”属于法律概念。与一般概念不同,法律概念“不是设计出来描写事实” 〔4 〕 (P66-67),其不仅是规范的载体也是规范本身。法律概念不是仅由简单的日常用语意义而取得,因为“法律必须在构成要件中定位、决定以及评价,亦即,法律必须以当为为基础” 〔5 〕 (P150 )。正因为法律概念独特于一般概念的特点,法律概念通常具有明确的定义和应用范围,其定义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1)直接定义法,对于某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法律条文中直接对其定义。(2)补充定义法,在法律适用中就有争议的概念进行定义。(3)省略定义法,法律概念中使用的语词为普通语言学中通用的词汇,而概念本身又无其他特定的法律上的含义,一般情况下这类概念就无须进行定义。〔6 〕 (P104 )在我国,对于“紧急状态”法律概念一直采取的是省略定义法,以表示“非常紧张的形势”,其含义和日常用语非常接近。在2004年修宪之后,“紧急状态”一语以宪法法律状态的含义进入法律条文,意指宪法所规范的一种法律状态。由此该词具备了更多的规范意义,与日常用语的含义大相径庭。但是我国对该概念的定义仍然采取省略定义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其特殊含义。于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两种不同含义的法律概念采用了同一语词来表达。对我国法律条文中的“紧急状态”一词进行考察,一部分“紧急状态”意指一种法律状态,而另一些“紧急状态”则是指事实状态,此外还有一些“紧急状态”的含义则难以判断。

(一)现行法律条文中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中的“紧急状态”是指一种法律状态,这些法律规范也构成了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主体。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即是此类含义“紧急状态”的代表,宪法的这三个条款也是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最高法源。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紧急状态,使得紧急状态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也规定了“紧急状态”,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为了完善我国的突发事件应急,突发事件应急仍然属于正常法治的范畴。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排除了该法在紧急状态下的适用,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与实施紧急状态的界限,该法中出现的“紧急状态”一词也是指宪法规定的法律状态。

其他的法律条文中,有一些“紧急状态”也是意指宪法规定的法律状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的决定、命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六条:“缔约任何一方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由于发生敌对行为或国家紧急状态而使其投资财产、收益或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受到损害,如该缔约另一方就发生敌对行为或国家紧急状态而采取任何措施时,享受不低于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待遇。”①

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中的“紧急状态”应该是指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法律规范是由语言所组成的,是一种“有实际性、有效性语言结构,是一种以达到在同一个社群生活的意见一致或理解对手的沟通技术”。〔5 〕 (P172) 法律规范中有法律意义的语言我们称之为法律概念。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概念大致经由三种方式产生:继承、革新与创造。有些法律概念来源于日常用语,是对日常用语中的某些概念赋予特定的法律意义而形成的,如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有些法律概念则是在历史过程中演变、继承过来的;还有些法律概念是由立法者创设和规制的,通过在法律规定中赋予某些新的语词以特定的法律意义而形成的,如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法律概念使用的语词系统与日常生活的语词系统具有紧密联系,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交互沟通是“事实与规范互相合致确定的可能” 〔5 〕 (P175)。考夫曼认为,“法律语言,也必须是一种活生生的、两个面相化的语言。否则,它将无法有一个向日常语言、市民语言的延续线。像任何的专业语言般,法律语言不能与日常生活语言任意的远离。” 〔5 〕 (P187)因此,即便是立法者创设和规制的规范性较强的法律概念仍然和日常语词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同一法律概念含义丰富的原因。

然而,一种法律概念的制定本质在于“规范其所存在之社会的行为,而不在于描写其所存在之社会” 〔4 〕 (P66-67)。法律概念是立法者制定出来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该规范内容将涉及被规范对象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划分,所以其与一般生活概念系统具有根本的不同。〔7 〕在一般情况下,概念大致可被分为描述性的和规范性的。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是从日常用语中演变而来的,描述性较强;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是由立法者创设和规制的,规范性较强。宪法统领下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中的“紧急状态”一词,作为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中的核心法律概念,尽管和日常语词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规范性较强,概念本身就影响着大量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和变化。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尽管也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出规范的意义,蕴涵着规范对象的权利义务内容,但其法律概念本身主要是描述性的,在和其他语词组合构成法律规则时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无关。在某一法律制度包含的法律条文内部,法律概念的含义应该是一致和确定的。因此,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中的“紧急状态”概念,只能是作为宪法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

(二)现行法律条文中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除了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中的“紧急状态”之外,还有大量法律条文之中的“紧急状态”是指一种自然事实状态。尽管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改为“紧急状态”,作为法律用语退出宪法文本,代之以紧急状态。但我国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法》并未被废止,《法》的第二条和第十二条均含有“紧急状态”一词。《法》第二条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第十二条规定,“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的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解除的程序与决定的程序相同。”在《法》中,“紧急状态”是指一定程度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或称紧急情势,是国家决定进入法律状态的前提。②

包含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一词还有下列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国家核应急预案》7.1.8 :“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7.1:“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执行,然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备案。”

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大量出现在各类法律条文中,容易引起法律概念的混淆,影响宪法下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运行。同时,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几乎都出现在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中,由于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与紧急状态法律规制有一定的关联,更容易造成法律含义的混乱。2004年宪法修改以后,紧急状态法律规制已经成为我国非常法治中的重要制度,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作为一种更接近生活用语的语词,频繁出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之中,可能会影响法律制度的逻辑性,也给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尤其是进入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是国家行使紧急权的必要条件,而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在我国法律条文中频繁出现导致国家紧急权的滥用或错用成为可能。

(三)现行法律条文中其他含义或含义不明的“紧急状态”。除了以上分析的两种含义的“紧急状态”之外,还有一些法律条文中的“紧急状态”既不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状态,也不是日常用语意义的事实状态。如1988年10月27日颁布的《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规定:“蓄滞洪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指挥撤离。分洪时可宣布紧急状态,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乡村基层干部要在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居民的撤离与安置工作。”该通知中规定政府“宣布紧急状态”,由“宣布”一词可以判断该通知中的“紧急状态”是政府理性决策的结果,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但是,根据我国宪法,只有国家主席才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地方人民政府是无权“宣布紧急状态”的。由于该通知是在2004年紧急状态入宪之前制定的,因此该通知制定之时并不与宪法冲突,只不过由于宪法的修改而没有及时修改或清理而违宪了,但在宪法修改之后,这类法律文件也应该及时地修改或清理。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条文中的“紧急状态”的含义难以判断,如《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这两个法律条文中都出现了“紧急状态”一词,但很难判断其意指事实状态还是法律状态。从《专利法》等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和强制许可的性质来看,在所有的紧急情况下都可以实施强制许可;但立法者将“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并列列举,并使用了选择性的连词“或”,说明在这里“紧急状态”具有区别于“非常情况”的含义。不同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是不一致的,按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概念可以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8 〕 (P287 )确定性法律概念通常指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的概念,这些概念的解释不允许自由裁量,只能依法而释;不确定法律概念指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在运用时需要法官或执法者运用自由裁量权解释的概念。尽管绝对的确定性概念在法律概念中少之又少,但在某一法律制度内部,法律概念的过度模糊和混淆会造成法律的歧义与不统一。法律概念承担了法律所应有的稳定社会秩序的责任,一定程度上也迎合了人们对法的安定性的追求。法律概念的确定性并由此而促进的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是维护法律安定、确定和正义等基本价值的前提。像此类含义不明的“紧急状态”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

三、“紧急状态”含义混乱的解决之道

“紧急状态”含义的混乱不但影响着紧急状态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对于特殊时期国家紧急权的规范行使也会产生消极影响。两种不同含义的紧急状态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是否具备特定的程序性要件。事实的“紧急状态”是客观形成的自然状态,是自然、社会运动发展的结果;而规范的“紧急状态”是国家设计并在特殊时期启动的法律制度。一项规范的“紧急状态”的实施必须经由严格的程序限制,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可以抑制决定者的恣意。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权依据宪法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有权依据宪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就是通过规定紧急状态的决定者和宣告者来防止国家紧急权的滥用。〔3 〕 (P97 )同时,制度中的程序本身也可以构成公民的程序性权利,程序中履行程序者的义务也可以推定为当事人的权利。〔9 〕 (P215 )但是,“紧急状态”含义的混乱却会导致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性要件在实践中被忽视,很易出现以事实“紧急状态”为名,行规范“紧急状态”之实的状况。消除“紧急状态”含义的混乱,是完善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前提性任务,具体采用以下两方面的思路。

(一)对法律条文中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避免使用“紧急状态”一词,改用突况、危险状态、紧急情势等其他相近词语替代。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知:尽管词汇学上的“紧急状态”具有不同的含义,且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的“紧急状态”含义也不统一,但是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中的“紧急状态”只能是指宪法规定的特定法律状态。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中的“紧急状态”法律概念的含义应该是明确的,即它是突发事件导致公共危机且运用常规手段难以控制之际经过国家正式宣布后按照特别程序广泛运用紧急权力应对公共危机的一种特殊社会状态,从本质上讲它是法律状态而不是事实状态。〔10 〕 (P47)

考察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几乎都表示了一种紧急情况或者危险状态,这是一种典型的自然状态。但既然宪法将紧急状态作为一种法律状态来使用,紧急状态成为宪法上的一个特有词汇,那么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情况,则不宜也用“紧急状态”一词来表达。在立法中完全可以避开“紧急状态”一词,改用突况、危险状态、紧急情势等其它相近词语替换,含义表达不受影响。这一方面可以防止不同法律概念的混同,另一方面也可以防范国家紧急权的滥用或错用。比如,前述《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的规定,依此可以修改成“非紧急情势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如此,“紧急情势”就不会误解成宪法中的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实践中也不会引发进入紧急状态的法律后果。这样,在法律条文中,法律状态与事实状态采用不同的语言来表达。紧急状态为法律状态,而突况、危险状态或紧急情势为自然状态,在法律适用时便可避免混同。同时,我国法律条文中还存在着一些其他含义或含义不明的“紧急状态”,这主要是由于有关法律的修改或立法技术问题所引起的。对这类“紧急状态”,也应及时予以修改。或将之归入宪法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之下;或改用突况、危险状态、紧急情势等其它词语替换,将其含义明确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

(二)从根源上解决“紧急状态”含义混乱问题,还需进一步厘清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关系。语言含义的丰富性是“紧急状态”含义混乱的表层原因,但从深层次上看,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关系尚不明晰。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与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的交织混同,折射出的是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纠缠不清。从理论上看,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是不一样的,其权力基础也有所区别。紧急状态法律规制的权力基础是国家紧急权,是一种紧急危难之时的特殊权力,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权力基础是行政应急权,本质上还属于一般的行政权力。因此,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以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条款为统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统领,二者是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在相关实践中,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往往被看成是相互交叉融合的法律制度,作为事实状态的紧急状态与作为法律状态的紧急状态的混同就是这一倾向的产物。突发事件应急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统领,包括自然灾害类应急法律法规、事故灾难类应急法律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法律法规、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法律法规等各类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频繁使用了“紧急状态”一词。事实上,紧急状态是对突发事件导致的公共危机发展到更深程度时选择确立的一种法律拟制状态,属宪法中的非常法治范畴,而突发事件应急仍然属于宪法中的正常法治。在现代生活中,我们对任何一个社会问题要获得准确的理解,就必须首先要求语言表达上的明晰性。〔11 〕同样,语言表达的明晰也依赖于法律概念的清晰。因此,厘清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关系,将“紧急状态”作为紧急状态法律规制中的核心概念,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中避免涉及“紧急状态”,方可从根源上解决“紧急状态”含义混乱问题。

注 释:

①我国现行的包含“紧急状态”一语的法律文本远不止此处的列举。为了研究的方便,笔者仅撷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一部分作为分析的对象。

②2004年修宪以后,“”这样一种国家法律行为在《宪法》中已经找不到依据,随之《法》的合宪性也受到了一定的怀疑。但这并非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本文仅对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的“紧急状态”语词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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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的含义第2篇

在古代汉语中,“安” 字是外面一座房子,房中坐着一位女人,也即是女居室中为安,所以安之本意为平安。“全”是完整、完好、保全和完备之意。在英文中安全词汇有形容词“safe”,其含义是免于危险与伤害;&有名词”safety”,其基本含义是安全的条件;另一个词是“security”,它的基本含义是免于危险的条件和感觉,以及确保此条件与感觉而进行的努力。

安全的词源考证说明安全在最初即包含了两层涵义:&客观的、事实上的安全和主观的、安全的感觉。这两层涵义在人类的技术实践中保留下来, 且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技术安全不仅包含了客观的维度,还包含了规范性和感知的维度。

首先,安全是客观的。客观的安全是可以描述或者通过实验检验的。比如一座桥是否安全,可以通过实验来验证。工程师、技术专家通过对桥梁的各种指标的检查和验证, 提出桥梁是否安全的证明。所以安全科学与工程研究的是物态意义上的硬安全,是技术性问题。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安全评价是一种事实判断,其针对的是安全问题的鉴定和量化。工程和技术设计的优劣、安全装置的有效性、危险因素的辨识、风险的可控性等都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客观手段来检验的。

其次,安全是一种规范性的判断,即安全与否总是与一定的标准相比而言的。这些标准通常通过一定的指标来表示。例如,砷本身是一种元素,对人体有害,但是自然界中生长的水稻或多或少地都含有砷元素。大米砷含量的安全标准为0.2mg&/Kg。

因此,低于此“安全上限”的含砷大米是安全的, 超过此安全标准的大米是不安全的。由于规范的背景依赖性,它不仅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也和一定的文化和习惯相联系,因而对同一技术,各国的安全标准并不完全相同。

第三, 安全也是主观的, 与人们的经验感知相关。因为无论是安全的客观状态还是安全的指标,都是由人来描述、制定的,也就是说,“从认知角度来讲,这种经验感知被称之为有效启发(availability:heuristic), 人们总是根据已有事件的发生经验对当前事物作出判断。公众是否买安全保险, 主要依据自己的直接经验和感知对安全作出判断”。

生态安全的含义第3篇

 

关键词:国家安全;西方政治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

 

十多年前,当东西方冷战结束,世界战略格局重组时,许多人曾预言,人类社会正在从非理性的对抗走向建设性的对话,从无休止的冲突走向互利性的合作,世界可能比以前相对安全。国际形势总体上趋于缓和,一度成为各国政治家和学者的共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

同时,中国积极开展多边外交和国际合作,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中国总的安全环境是好的。然而,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现实无情地昭示人们:国际形势空前复杂,人类社会很不安宁。中国的内外安全环境也已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需求和压力在加大。中国的改革开放进人了新的时期,新旧矛盾交错而复杂。中国加人WTO,既要参与又要改造不公正不合理的旧经济体制。中国经济要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贸易战。美国等西方国家继续对我进行“分化”、“西化”,进行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9·11”昭示恐怖主义危害上升,新世纪“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因此,在新的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重视国家安全研究,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全面应对新世纪的新挑战。 在国际政治中,安全是一个基本的概念,也是一种基本的价值。现实主义理论代表人物阿诺德·沃尔弗斯很早就提出,安全“是一种价值”,是国际政治研究的“起点”和“落点”。安全思想和国家安全思想在历史上的出现,相对于“安全”及“国家安全”概念,要早得多。早在中国古代重要历史文献《易经》中,就包含着安全的思想,其“泰卦”中的“泰”字,就有通达、安全之意。《易经》中还有这样的说法:“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尚书》也有类似的提法:“思则有备,有备而无患也。”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了人类就有了安全思想,有了国家就有了国家安全思想。所以说,国家安全思想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展的。国家安全思想又是一个相对的“文化”范畴,西方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对“安全”思想的理解有很大差异。也就是说,不同的国家或国家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国家安全会有不同的认识,会追求不同的安全目标,采取不同的安全手段。

生态安全的含义第4篇

 

关键词:国家安全;西方政治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

    十多年前,当东西方冷战结束,世界战略格局重组时,许多人曾预言,人类社会正在从非理性的对抗走向建设性的对话,从无休止的冲突走向互利性的合作,世界可能比以前相对安全。国际形势总体上趋于缓和,一度成为各国政治家和学者的共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同时,中国积极开展多边外交和国际合作,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中国总的安全环境是好的。然而,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现实无情地昭示人们:国际形势空前复杂,人类社会很不安宁。中国的内外安全环境也已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需求和压力在加大。中国的改革开放进人了新的时期,新旧矛盾交错而复杂。中国加人WTO,既要参与又要改造不公正不合理的旧经济体制。中国经济要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贸易战。美国等西方国家继续对我进行“分化”、“西化”,进行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9·11”昭示恐怖主义危害上升,新世纪“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因此,在新的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重视国家安全研究,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全面应对新世纪的新挑战。

    在国际政治中,安全是一个基本的概念,也是一种基本的价值。现实主义理论代表人物阿诺德·沃尔弗斯很早就提出,安全“是一种价值”,是国际政治研究的“起点”和“落点”。安全思想和国家安全思想在历史上的出现,相对于“安全”及“国家安全”概念,要早得多。早在中国古代重要历史文献《易经》中,就包含着安全的思想,其“泰卦”中的“泰”字,就有通达、安全之意。《易经》中还有这样的说法:“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尚书》也有类似的提法:“思则有备,有备而无患也。”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了人类就有了安全思想,有了国家就有了国家安全思想。所以说,国家安全思想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展的。国家安全思想又是一个相对的“文化”范畴,西方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对“安全”思想的理解有很大差异。也就是说,不同的国家或国家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国家安全会有不同的认识,会追求不同的安全目标,采取不同的安全手段。

一、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安全思想

从词源上讲,“安全”一词来源于英语中的“确定”( sure)和法语的(suf)。在牛津大词典中,其定义为“拥有或足以提供信心,保障和确定的状态”。以此观之,免于安全之困就是拥有发现事物可预见性与认识客观事实的知识和信心。

    在现代西方语系,特别是在英语语系中,安全的词汇有两个,分别是Security和Safety,含义都是免于恐惧担心和危险等的状态或感觉,即免于怀疑和不确定。在法语中,表示“安全”含义的也有两个词,即Security和surety,分别表示“感觉”和“状态”。综合来看,“安全”在西方语系中,也表达了两层含义,一种是主观感觉,一种是客观状态,即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动词“使安全”( to secure)最初也是用来描述人的,后来被用于国家。

生态安全的含义第5篇

 

关键词:国家安全;西方政治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

 

十多年前,当东西方冷战结束,世界战略格局重组时,许多人曾预言,人类社会正在从非理性的对抗走向建设性的对话,从无休止的冲突走向互利性的合作,世界可能比以前相对安全。国际形势总体上趋于缓和,一度成为各国政治家和学者的共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

同时,中国积极开展多边外交和国际合作,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中国总的安全环境是好的。然而,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现实无情地昭示人们:国际形势空前复杂,人类社会很不安宁。中国的内外安全环境也已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需求和压力在加大。中国的改革开放进人了新的时期,新旧矛盾交错而复杂。中国加人WTO,既要参与又要改造不公正不合理的旧经济体制。中国经济要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贸易战。美国等西方国家继续对我进行“分化”、“西化”,进行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9·11”昭示恐怖主义危害上升,新世纪“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因此,在新的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重视国家安全研究,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全面应对新世纪的新挑战。 在国际政治中,安全是一个基本的概念,也是一种基本的价值。现实主义理论代表人物阿诺德·沃尔弗斯很早就提出,安全“是一种价值”,是国际政治研究的“起点”和“落点”。安全思想和国家安全思想在历史上的出现,相对于“安全”及“国家安全”概念,要早得多。早在中国古代重要历史文献《易经》中,就包含着安全的思想,其“泰卦”中的“泰”字,就有通达、安全之意。《易经》中还有这样的说法:“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尚书》也有类似的提法:“思则有备,有备而无患也。”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了人类就有了安全思想,有了国家就有了国家安全思想。所以说,国家安全思想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展的。国家安全思想又是一个相对的“文化”范畴,西方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对“安全”思想的理解有很大差异。也就是说,不同的国家或国家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国家安全会有不同的认识,会追求不同的安全目标,采取不同的安全手段。

一、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安全思想

从词源上讲,“安全”一词来源于英语中的“确定”( sure)和法语的(suf)。在牛津大词典中,其定义为“拥有或足以提供信心,保障和确定的状态”。以此观之,免于安全之困就是拥有发现事物可预见性与认识客观事实的知识和信心。 在现代西方语系,特别是在英语语系中,安全的词汇有两个,分别是Security和Safety,含义都是免于恐惧担心和危险等的状态或感觉,即免于怀疑和不确定。在法语中,表示“安全”含义的也有两个词,即Security和surety,分别表示“感觉”和“状态”。综合来看,“安全”在西方语系中,也表达了两层含义,一种是主观感觉,一种是客观状态,即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动词“使安全”( to secure)最初也是用来描述人的,后来被用于国家。 现代意义上侧重于国家军事和外交含义的“安全”一词,只是到了18世纪末才被广泛地使用。当时理性主义和启蒙主义盛行,在霍布斯、卢梭和孟德斯鸿等人看来,个人出于寻求安全和自由的目的,通过契约结成国家来保障自身的安全与自由。 西方政治思想中,安全思想在最基本的意义上,是指个体的生命,心灵、躯体及其(主要就人类而言)外在所有物不受任何力量、特别是暴力的侵犯和损害。西方安全思想最早可追溯于作为西方政治思想之本的自然法(Natural Law)观念中,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据,它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的。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还认为:“‘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人之物者,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物主,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等等,都是自然法”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不存在最高权威时,人处于“纯粹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 )”中,自然状态是这样一个王国,在这个王国中,人们只被强烈的自然情感所控制。由于自然状态中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个体都会与其他人发生冲突,正如处于“自然运动”中的其他类型的自然体

[1] [2] [3] 

之间的冲突一样。由于这些原因,自然状态中的生活的确是“贫穷、鳗龋、残忍以及短寿”的,对权力进行角逐的斗争也是根本性的。因此,霍布斯形容这种自然状态是充满暴力和战争的无政府状态,是一种“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a war, as is of every man, against every man)”。所以,霍布斯最后认为:虽然有多种自然法的原则存在,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必须遵守它,自然法不过形同虚实,人们仍会互相冲突,安全仍不能得到保障。因此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为了和平与安全的需要,在理性的启迪下,人们便订立契约,各人都放弃了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交给某人或某个集体,让他或他们拥有权威和力量来管理社会……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在这里,霍布斯指明国家创建的目的是在于维护和平与安全。 此后,洛克对格劳秀斯的自然法观念,进行了深刻的个人主义改造,也对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进行了攻击,洛克把自然状态看作是“和平、美好意愿、互助以及保存”这样一种状态,并认为,自然权利本质上有三种:生存权、自由权及财产权。洛克断言,人自己的财产权和尊重他人财产的责任同时存在,人的这些权利和责任的产生并不是利维坦所决定的。但是,生存和自由的权利不可能被证明,因为它们是显而易见的公理。由此,安全可以得到它最明确、最简洁也最基本的哲理界定:个人安全即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无虞侵害和剥夺,只要其实际行使不侵犯其他个人同等的当然权利;国家安全依照个人/国家之比拟,即国家安享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选择国内生活方式的自由,只要它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同等的当然权利;国际安全即在国家普遍安全的前提下,国际社会处于类似洛克式“自然状态”的那种和平、有秩序和较有道德的无政府状态。 英国学者曼戈尔德(Peter Mangold)在《国家安全与国际关系》一书中指出,从词源上讲,“国家安全”是个美国概念,尽管在第四任美国总统麦迪逊( J·Madison )的著作中可找到有关的思想,但它的出现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据他考证,“国家安全”的现代用法最早出现在美国报纸专栏作家李普曼(Walter Lippmann )年的著作《美国外交政策》( US Foreign Policy)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这个提法才成为国际政治中的一个常用的标准概念,成了取代诸如军事事务、外交政策、外交事务等较陈旧词汇的新提法。“安全”一词从指称个人的福利,转移到了国家的专利,个人反倒成了它的手段。国家利益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从罗斯福新政时指国民福利,发展到了冷战时期专指国家安全。 阿诺德·沃尔弗斯对安全作了这样的解释,他认为:“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的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也就是说,安全(security)通常是指没有危险,免于恐惧。安全指以下三种状态:一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二是主观上不产生恐惧,三是后果上不蒙受损失,反之,都是一种不安全。具体到国家安全领域,安全就是指国家不存在威胁,免于恐惧,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国家安全包括国家内部安全和国家外部安全。传统的国家安全概念主要是指国家的生存不受威胁。就国家外部安全而言,主要是指不存在军事威胁和军事人侵。可以说,战后至今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视权力为国际政治本质的现实主义理论,是地地道道的国家安全观,即现实主义的均势安全观。现实主义的均势安全观,连同自由主义的制度安全观、建构主义的安全共同体观,是目前在西方国际政治领域主要存在着的三种安全理论。 冷战结束后,两极格局解体,国际安全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集中表现在:原来被冷战掩盖的各种矛盾日益凸现出来,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日趋复杂化、多样化。针对冷战后安全领域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西方学者提出了“非传统安全”和“新安全”的概念,以示区别于冷战时代的“传统安全”概念。“非传统安全”和“新安全”等概念的提出和思想的发展,大大丰富了国家安全思想的哲理内涵。这些概念涉及的很多问题尚无定论,甚至是学术界根本未仔细讨论过的,有待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安全思想

生态安全的含义第6篇

 

关键词:国家安全;西方政治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

    十多年前,当东西方冷战结束,世界战略格局重组时,许多人曾预言,人类社会正在从非理性的对抗走向建设性的对话,从无休止的冲突走向互利性的合作,世界可能比以前相对安全。国际形势总体上趋于缓和,一度成为各国政治家和学者的共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同时,中国积极开展多边外交和国际合作,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中国总的安全环境是好的。然而,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现实无情地昭示人们:国际形势空前复杂,人类社会很不安宁。中国的内外安全环境也已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需求和压力在加大。中国的改革开放进人了新的时期,新旧矛盾交错而复杂。中国加人WTO,既要参与又要改造不公正不合理的旧经济体制。中国经济要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贸易战。美国等西方国家继续对我进行“分化”、“西化”,进行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9·11”昭示恐怖主义危害上升,新世纪“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因此,在新的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重视国家安全研究,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全面应对新世纪的新挑战。

    在国际政治中,安全是一个基本的概念,也是一种基本的价值。现实主义理论代表人物阿诺德·沃尔弗斯很早就提出,安全“是一种价值”,是国际政治研究的“起点”和“落点”。安全思想和国家安全思想在历史上的出现,相对于“安全”及“国家安全”概念,要早得多。早在中国古代重要历史文献《易经》中,就包含着安全的思想,其“泰卦”中的“泰”字,就有通达、安全之意。《易经》中还有这样的说法:“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尚书》也有类似的提法:“思则有备,有备而无患也。”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了人类就有了安全思想,有了国家就有了国家安全思想。所以说,国家安全思想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展的。国家安全思想又是一个相对的“文化”范畴,西方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对“安全”思想的理解有很大差异。也就是说,不同的国家或国家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国家安全会有不同的认识,会追求不同的安全目标,采取不同的安全手段。

一、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安全思想

从词源上讲,“安全”一词来源于英语中的“确定”( sure)和法语的(suf)。在牛津大词典中,其定义为“拥有或足以提供信心,保障和确定的状态”。以此观之,免于安全之困就是拥有发现事物可预见性与认识客观事实的知识和信心。

    在现代西方语系,特别是在英语语系中,安全的词汇有两个,分别是Security和Safety,含义都是免于恐惧担心和危险等的状态或感觉,即免于怀疑和不确定。在法语中,表示“安全”含义的也有两个词,即Security和surety,分别表示“感觉”和“状态”。综合来看,“安全”在西方语系中,也表达了两层含义,一种是主观感觉,一种是客观状态,即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动词“使安全”( to secure)最初也是用来描述人的,后来被用于国家。

生态安全的含义第7篇

关键词:安全;技术安全;哲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178-02

当今社会最显著的特征无疑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技术在给人类带来累累硕果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问题。要解决安全问题,无非从技术本身和使用技术的人两个方面着手。虽然,寻求新技术来解决传统技术所带来的安全问题是可行的,但是,新技术的使用必然又会带来新的安全问题。所以,真正解决安全问题应该立足于“人”,反思传统技术、反思现代技术、反思由技术带来的安全问题,将人性赋予技术,建立反映人类文明成果的、有时代特征的安全技术观。这也就是所谓的“技术安全”。

一、现代技术的安全反思

现代技术的发展令人眼花缭乱,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当人们沉浸于技术带给我们切实利益的喜悦中时,却很少去考虑其安全问题,人们认为技术是安全的。然而,事实上技术和安全是一对孪生儿,自从人类有了生产活动,技术就被作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后果,有对人类有利的,也有对人类构成威胁的。于是安全问题伴随着技术的出现,无处不在,只是其表现形式、威胁程度和引起社会的反响在不同的时期和文化中有所差异和不同。

从人与社会关系方面看,先进的技术总是要被用于战争,用在武器的制造上,用来毁灭人类自身,这一点对人类来说无疑是危险的选择。从远古开始,由燧石、骨头等打磨而成的工具就已经包含了部落间争斗的器械;青铜器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刀剑的打制;制铁技术的发展衍生出了专门的军器匠,各色的冷兵器使古代战争表现得更为惨烈。火药、枪炮和舰船使近代西方列强开始了全球的掠夺和战争 [1]。20世纪以来对人类造成最直接和最严重的技术伤害是原子弹的研制与爆炸,而核武器对人类生存的直接威胁和对人类文化的见解威胁不但没有消解,反而呈现愈加严重的发展态势。

从人与自然关系方面来看,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前就告诫我们:“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2] 恩格斯所说的“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对人类来说无疑也是不安全的,危险的。生态的破坏在人类产生之初,在人类以其活动改变自然界的原初状态时就已经开始了,只是到了工业社会,这个问题才变得严重起来。前工业时代,人类生产活动中的工具主要是简单的石器、木器、铁器,其本身对人的威胁性较小,而且几乎没有改造自然的能力,安全性相对大一些。进入工业化以来,人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和聪明才智,创造出改造自然的技术体系,其目的十分明确,即不断改变人类的生存环境。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其神奇的力量改变着人自身和自然的面貌,日益成为社会进步的主导力量,成为人与自然的核心因素。人们对技术的崇拜超过了一切,人们坚信技术能带来巨大的利益,解决一切难题。正是技术的这种巨大的作用力,使得它的发展像一匹脱缰的野马难以驾驭和控制。正如海德格尔1966年接受《明镜》记者采访所说的,“技术已经不是一种‘工具’,而且不再和工具有什么相干了。”这种不是工具的技术,海德格尔称其为“座架”。人与自然在座架之中都受到一种无可摆脱的促逼,人不能随意的支配自然,人对于自然的改造只不过是响应了某种要求。自然在座架中只被当做为了使技术正常运行的资源库,失去了原有的整体性和丰富性,于是自然开始对技术的创造者――人类进行报复和惩罚。温室效应、臭氧层损耗、森林覆盖率下降、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动植物种灭绝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在技术的发展历程中,因为旧技术被淘汰或者加以改进,一些对人类构成威胁的技术被不断改进而不复存在或被弱化了。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现代技术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愈来愈重要的位置,使得技术出现的安全问题也表现得更为明显,程度也更为严重。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技术的安全问题是在技术进步的过程中产生的。一方面,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出现不可预知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威胁人类安全问题的出现,人类就不能发现技术的陈旧及其存在于其中的社会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局限性。没有安全忧患的不断消解,技术就不可能进步,社会也就无法向前发展。一种安全忧患被消解,还会有新的安全问题出现,新的安全问题继续被消解,这也是一个不断前进的循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技术所带来的安全问题的确是一种“威胁”,但历史上看,这种“威胁”又是一种“进步”,是两者的结合体。安全问题的不断产生和被消解的历史,也是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历史。

二、技术安全概念的厘定

技术安全作为一个内涵深刻而外延不甚明确的概念,对一般的“安全”概念的多元化理解是定义技术安全概念的基础。

1.哲学层次上定义安全

从词源上追溯安全的含义,在牛津词典中,表示安全的词汇有:形容词“Safe”,其含义是免于危险与伤害;有名词“Safety”,其基本含义是安全的条件以及避免危险与伤害;另一个名词是“Security”,它的基本含义是免于危险的条件和感觉,以及确保此条件与感觉而进行的努力。《现代汉语词典》对安全的解释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因此,“安全”一词的外延是非常广泛的,包括身体上没有受伤害、心理上没有受损害、财产上没有受侵害、社会关系上没有受迫害的无危险的主体存在状态,或者是国家没有外来入侵的威胁、没有战争的可能、没有军事力量的使用、没有核武器使用的阴影等状态 [3]。学术界对“安全”的界定也各种各样,莫衷一是,最能被接受的“当属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安全问题专家阿诺德・沃尔弗斯在其1962年出版的《冲突与合作》一书中对‘安全’的界定――‘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 [4] 后来,这种界定被一些学者发展为“所谓安全,就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成为当今学术界最为流行的安全概念。

从哲学层面上定义安全,首先要确定安全所指对象,即“人”。其次,要区分安全是主观还是客观的。我们认为,安全是一种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若将其指向主观状态,便与“安全感”的概念混淆了。事实上,“安全”与“安全感”从哲学高度来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安全感”是对“主体自身安全状态的感性认识” [5],是一种主观状态,与安全有着本质的区别。最后,根据逻辑学上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确定安全的属概念。通常来说,安全是一种价值,一种利益。

2.技术安全的哲学含义

前文已经提到了,目前理论界对技术安全的界定,大多是将其作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来探讨,从哲学层面来阐释技术安全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技术安全的确是可以与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军事安全等归为国家安全下的一个安全子系统,然而从现代技术发展所引发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伦理问题、人口问题的态势来看,技术安全又是可以凌驾于国家安全之上的,因为技术所带来的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威胁国家利益,更会威胁到自然、社会甚至整个全人类的利益。我们知道,技术之所以存在安全问题,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技术本身存在缺陷,二是人类使用技术不当。明确这一点,结合安全的定义,我们认为,所谓技术安全就是指人类在利用技术改造、控制自然而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中,避免自身利益受到威胁和侵害的客观的价值存在,其目的是实现人与技术的和谐共存。技术安全有其丰富的内涵:(1)技术安全是一种相对的状态。同安全的内涵一样,技术安全也不是绝对的,完全理想的技术安全也是不存在的。我们所探讨的技术安全也是一种包含着不安全的安全。(2)技术安全的主体是人,客体是技术,目标是实现人与技术的和谐共存。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6] 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演变,而社会又是人的社会,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前提和条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的安全需求是仅高于生理需求的一个个体成长的基础层次。因此,人类安全得到保障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们探讨技术安全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技术安全是目的性过程在客观上出现的悖论。目的是一个主观性的范畴,因为目的只存在于人的思想之中。可是,目的之所以成为目的又在于它是应该成为现实的,但目的在它实现的过程中,往往又会出现许多悖论性的问题。技术安全的目的是实现人与技术的和谐共存,但是现实中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又会带来新的安全问题。(4)技术安全是动态的,包含技术存在安全与技术发展安全。技术安全是动态的,表现在一些技术一经使用,就出现一系列损害人类利益的问题,称之为“技术存在安全”。还有一些技术在当前看来是安全的,没有侵害人类的利益,却在将来给人类带来安全威胁,这类技术的安全问题是隐性的,称之为“技术发展安全”。技术存在安全和技术发展安全是技术安全的两种形态。

技术改变了我们所生活的世界,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技术这把“双刃剑”有害的一刀,不仅具有潜在的危险,而且在现实中已经割破了许多人的手指,还伤害了无数人的肢体、内脏甚至整个生命。无限制的发展技术,将安全作为技术的附庸,无疑是危险的选择。在无数次血的教训面前,我们应该共同重视安全的重要性,以人文精神为出发点,把技术与安全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人类创造一个高度安全的社会环境,实现技术与人的和谐共存。

参考文献:

[1]乔瑞金.技术哲学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24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3.

[3]余潇枫.安全哲学新理念:“优态共存”[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05,(2).

[4]尹建华.“安全”概念之缺陷与修正[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