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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合集7篇)

时间:2024-03-11 14:44:27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第1篇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权利保护的对象、范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三方面来谈。1.保护对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就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这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社会关系。2.保护范围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二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合理使用。3.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第一,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冒,施加影响的是对象是作者、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第二,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这类侵权性的使用行为一般要凭借相应的技术手段,因而较一般财产权侵害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这给侵权行为的防范、侵权责任的认定、侵害后果的评估和避免带来相当的困难。第三,侵害范围的广泛性。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合法使用和侵权使用通常是在同一时空条件下产生的,易造成广泛的影响。第四,侵害类型的多样性。在立法上,侵害知识产权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之分,法律对此规定有不同的过错条件和处罚标准。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思考

信息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是否还应该如此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是阻碍信息发展的。例如:目前多数法院接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大部分法官会判定被告人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害。事实上我们知道停止侵害是一项请求权,并不是一项绝对权,不是所有侵权案件就必须判定的停止侵害的情况下,我们看到的几乎都是停止侵害的结果。其实这样会带来许多不妥。这会加大使用人合理搜索的成本(为了不致侵权,使用人就得在使用前进行合理的搜索,期望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但是有些知识产品确实是权利人无法确定或很难确定的,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要求使用人一定要得到许可就势必会增加使用人的搜索成本;其次,如果一项侵权的使用带来的是极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结果,也就是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成本小于停止侵权后带来的损失,那么这种停止侵权请求就反而阻碍了社会发展,这样的情况下或许事后授权和补偿损失后的继续使用更有利一些,也更能为我们和社会需求所接受。在这样的情势下,我们来看看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其合理性在哪里。

(一)从权利的角度1.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私人权利要求我们对其给予充分的保护。知识产权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一种私人的专有权,是一种私人占有的产权形式。我国宪法明确指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私人权利的知识产权不容侵犯,不容侵害。知识产权是人类大脑的智力劳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自己劳动得到的成果自然是属于自己而不受他人支配的,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只要是付出了劳动我们就必须承认其占有劳动成果的合理性。2.知识产权制度有其特有的作用首先,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就是智力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创作优秀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其次,对知识产品的传播、推广和应用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制模式,尤其是在专利产品方面,使得这些智力成果有效的转化为生产力,极大的促进经济发展并扩大社会效益。最后,为不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技术交流和文化艺术交流都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平台,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上三项把从公民个人到社会大众的权利一一梳理,指出只有对知识产权给予相当的重视才有可能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才能使得大部分的公民的权利得以存续发展。

(二)从义务的角度1.道德的义务与其说是道德的义务,不如说是中国5000年传统沉淀下来的义务。道德是一种正面的意识形态,他的具体表现在于: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表达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符合一种自然状态下的天理。人们本能的不去侵害他人的权益和人本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相符,人们知道这东西不归属于自己的时候就自然的不去触碰,如果他人动了别人的东西,人们会指责那个侵犯者;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存续,人们也彼此分享一些东西,比如农民相互分享自己的种植技术,母亲分享自己的育儿经一样的,分享知识也是无可厚非的;人性的趋利避害决定在没有允许的情况下人们不会犯险去做不该做的,去拿不属于自己的。这些天性使然的道德义务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存在并进一步发展。2.现在知识产权发展下我们的注意义务首先,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的扩大。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但是在保护对象方面三大权利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就著作权来说,从最早的图书文字的东西到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再到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现在还增加了民间艺术作品等。尤其是与信息网络传播有关的一些权力。其次,新的财产权权项和新的财产权制度陆续出现。著作权中的改编权;专利权中的进口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中草药;商标权中的知名商标等让我们目不暇接。最后,经营标记的财产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知名商标的认定、商誉权的保护等。这些在知识产权中的变化让我们不得不注意,注意的同时需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规制,否则我们无法判断何时侵权,无法在保障自己的权益的同时更好的维护他人的权利。

三、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一)立法保护国家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有了较完善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一些其他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行政保护相关行政部门利用其职权职能,通过干预、调解等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都是这样的行政机关。

(三)司法保护这又包括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两种。刑法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7种罪。民法中的保护措施有:诉前保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四)社会保护这是指民间商务仲裁或争议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纷争,保护知识产权。其中著作权管理机构,专利机构,专利文献服务机构,商标机构等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五)国际保护各国积极加入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义务。目前为什么熟知的国际条约和条例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这些保护制度各有所长也有所短。就之前的民法保护中的停止侵害就有利有弊,利在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知识产品的价值;但也因为过度的保护而损害了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有民法中的诉前禁令也有不足之处,若对每一件知识产权侵权案都无一例外的判定诉前禁令,或许是保全了权利人的权利,但如果这项所谓的侵权实际上是使用人穷尽搜寻方式的情况下实施岂不是损害了使用人的利益,再者如前所说如果这样一项在他人技术之上的改进技术或以他人技术为基础的创造性技术实际上有着更大的开发价值,或者说诉前禁止会带来相对更大的损失,那我们采取这样的禁令措施岂不是得不偿失吗?

四、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第2篇

[关键词]复杂科学管理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 系统思维模式

[分类号]D923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区域间经济的较量日益依靠知识产权的运营质量和效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地区经济实力和科技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各区域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创新的必要手段。在2005年北京财富全球论坛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王景川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作了如下表述:“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本身是一种高度复杂性的系统。目前相关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并未对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方式、力度等做出较好的解释。逐渐兴起的复杂科学管理理论为研究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1 复杂科学管理理论概述

复杂科学管理是将复杂科学与管理科学进行融合与发展,依据新的思维模式、新的观察问题的角度来研究复杂系统中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管理方法。

复杂科学管理认为:①社会层面上的复杂系统是具有思维能力的人介入其中的;②复杂系统中的某些个体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和非线性,个体之间相互影响、不断进化,系统本身及其组成部分与环境也相互影响;③复杂系统具有多层次结构,每个层次的经济利益通常并不一致,需要协调;④复杂系统的组成成分中具有智能,即其组成部分中含有专家的经验、智慧、思维;⑤复杂系统具有自组织性、自适应性和动态性。

2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区域创新目标的引导下,以推动自主创新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主要功能和基本任务,以区域系统化规范为核心,以推动区域合作与交易为目的,以发挥集优化效果为前景的高效率的适合当地实际的保护体系。复杂科学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扩展了新的视野,提供了新的途径,以期达到最优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推进区域创新体系的完善。

2.1复杂科学管理理论下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

2.1.1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复杂性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开放型系统,它与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外界环境的任何一种变化,都会波及系统整体功能的实现。譬如克隆技术、基因工程、复制技术等高科技成果的大量涌现,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不断增多;新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不断涌现,使得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此外,国家政策的变动、各地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的不同也使得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出现了不确定性。

2.1.2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过程的复杂性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实现促进区域科技优势向知识产权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转变的区域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区域内的协同机制成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作为经济意义上的区域是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内的城市之间必须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实施有效的互动与流通,导致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变得极其复杂。只有着眼于未来,从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出发建立城市群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机制,才能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区域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融为一体,以期达到最优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效果。

2.1.3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复杂性 知识产权保护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法律制度以及公民法律意识密切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密切相联的。贺京同(2008)提出普通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以对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故认为我国不适宜过快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宋伟(2010)认为不同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一样,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区域创新能力的大小。可以看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区域创新能力具有交错、动态和不平衡的特性,它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这种复杂性使得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变得更加复杂,也增加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难度。

2.1.4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复杂性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包括了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政府和中介组织以及司法机关等社会组织。这些主体的复杂性表现在每个创新主体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自组织系统,都是由人组成的网络系统,呈现出非线性反馈的复杂特性,它们的组织结构呈现出种类繁多的子系统,都有各自的定性模式,以各自特有的方式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它们的结构会随着系统的演化而进化。

2.2系统思维模式下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复杂科学管理的核心是系统思维模式。它是一种以整体观为核心的思考方式,把系统内、外的各种资源整合在一起,改变已有的资源,改变已有资源创造财富的能力,改变资源的产出,使系统成为有竞争力的系统。其间,整合、搭配是非常重要的,整合、搭配不同,结果将会大不一样。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一个动态的、特定的、开放的框架之中,它不同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要对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战略,另一方面要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谋求本区域创新力和竞争力的优势。系统思维模式下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作为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工具,而已经成为政府鼓励创新,激励本地区科研机构、企业大力开发、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和充分发挥其功效的重要手段。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是站在区域创新体系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功能和创新功能看作是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可分割、不可偏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着力协调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中人、过程、系统、环境四大要素,并通过协调促创新、促效益的方式。

3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证研究――以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为例

2007年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8年6月,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特点,完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培育地区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专项工程推进计划

(2010-2015年)》的通知中明确,建立长株潭知识产权密集区,进一步优化长株潭知识产权政策导向,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3.1长株潭城市群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长株潭城市群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不同部门、行政区划,覆盖不同的层次、环节和要素,具有利益相关性和系统复杂性。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3.1.1区域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均衡 长株潭城市群以占全省60%的人口创造了占全省75.7%的国内生产总值。人口的聚集带来了经济的增长,发达的经济又吸引了更多的人口,使城市化水平提高。长株潭城市群已经成为湖南省的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商业、金融的核心地区和重点开发区,构成了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金三角”。在长株潭三个城市中,长沙是湖南省省会,作为长株潭城市群的第一层次,云集了全省众多高校和科研机构,具有强创新能力;大多数高校如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等都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同时长沙地区拥有三一重工、、远大等企业,它们在不断加强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研制的同时,也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的创新资源、引进和吸收消化先进技术的同时,形成拥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产品。株洲和湘潭是长株潭城市群的第二层次,相比较之下,由于其创新资源比较短缺,创新能力相对薄弱一些,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也比较差,许多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停留在零散的、混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对于形成区域知识产权优势造成阻碍。

3.1.2区域内部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

近几年,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湖南省建立了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和长株潭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加入了泛珠三角和中部六省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各级政府也不断增加对知识产权的财政投入,知识产权工作条件明显改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和管理、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但是目前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例如在立法方面,缺乏明晰的对权利与义务的约束力,缺乏权威性,加之缺乏合法的协调主体和有效的执行组织,实际上协调机制并未真正有效的落实;在执法方面,长株潭城市群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商品或商标等现象逐年增加,然而目前开展的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活动范围窄,对象单一,执法效率低下;在司法方面,长株潭城市群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尚不完善,使得知识产权司法的质量与效率较低。

3.1.3缺乏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 长株潭城市群集中了全省逾六成的大中型企业,有60余所高等院校和40余位两院院士,有10个部级重点实验室、5个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9个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聚集了全省90%的科技人才和80%的科技成果,但是缺少有影响力的非官方组织或联动平台,区域间的知识产权信息无法充分共享,系统无法互联互通,使得长株潭城市群的整体研究与开发能力相对较弱,无法发挥知识产权优势,给长株潭城市群发展高技术产业造成障碍和困难,限制了其发展的空间。

3.2基于复杂科学管理理论的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原则

复杂科学管理思想的提出,为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扩展和实施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从长株潭城市群发展的整体战略出发,通过分析长株潭城市群内外资源和环境,笔者提出了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的原则:

3.2.1系统化保护原则 复杂科学管理要求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不再孤立地看待区域创新主体的创新行为,而是突破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区域创新主体自身的界线,从整体的视角,将其研发、生产、合作等创新活动看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找出因果互动关系,辨认其重要性和重视程度,并通过政府合理协调所有成员的权利资源和创新资源,实现高校内部、高校与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达成利益的平衡;并可以根据本区域的科技、文化与经济水平的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具体安排,以实现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最优效益,达到整合搭配的最佳平衡点。

3.2.2合作化保护原则

在复杂科学管理理论看来,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协调各区域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实现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化的伙伴关系,以此代替传统的尔虞我诈的竞争性关系。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强调建立明确的政策目标,提供详尽的信息通报,强化科学审查,健全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机制,形成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合作化机制,使得参与区域创新各方的决策偏好和行动目标不是完全集中在收益、价格等短期目标,而是集中在行动协调一致、提高整体创新能力和社会收益上,维系灵活性和整体竞争力等方面的团结合作与共同利益因素,把更好地响应和服务于区域创新需求作为行动指南,致力于共赢前景的真正实现。

3.2.3集优化保护原则 区域创新体系是具有一定专长和市场竞争力的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一种合作性安排,是一种共同创造价值的活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遵循集优高效的原则,集聚最具市场竞争力的创新资源,通过有效保护搭建最优知识产权合作平台,通过相辅相成,和谐共融各创新主体资源和能力的整合,发挥整体效能,将单一城市的核心竞争力融合为区域整体竞争力,极大地提升区域市场竞争优势。

3.3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

针对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本文在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原则指导下,构建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体包括培育区域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以及构筑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这三大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最终形成一个激励创新、促进发展的开放性体系。

3.3.1培育区域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整合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要素 从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复杂性可以看出,一定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由于发展不均衡,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保护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一些实力强的企业和高校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保护手段,而有些企业和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刚刚起步,配套资源和技术还十分缺乏,所以要在区域内部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一个均衡的发展环境。

在长株潭地区范围内,长沙在高新技术、工程机械、电子技术产品方面有着显著优势;湘潭以钢铁、机电和建材居优;株洲则以交通设备制造、有色冶金和化工为优势。通过培育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发挥各地的优势,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可推动本地区的创新主体合作,发挥自身的技术和产业优势,另一方面可促进区域内企业的合作,通过当地的优势项目推进产学研的广度和深度。同时,要引导区域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用户之间建立技术研发合作关系,强化技术协

作和利益共享;通过合作来实现知识的积累和创新,实现知识产权相关资源的共享和交流。

3.3.2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创造适宜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随着区域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各个创新主体合作的不断深入,独自创新和合作创新的界限正在模糊,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和内容正在影响着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创新取向。建立有效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既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共性问题,也是区域创新管理中的特殊问题。

长株潭地区产业的关联度和技术之间的依存度日益加强,要求三市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营造利于创新的硬环境和软环境。要在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下,统筹协调各市资源,就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和合作的关键问题进行战略性探讨,包括预警机制、执法机制、政策协调等协调机制的建立,加快区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整合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并选择相应的保护方法,激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共同创新的激情。要最大限度地整合并发挥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促进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保护水平的均衡统一。

3.3.3构筑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实现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共享 区域知识产权政策、信息、服务等无形资源是区域创新竞争的重要基础,不仅能充分发挥区域产业集群知识产权的创造潜力,实现知识产权运用增值能力,还能激发创新活力,产生l+1>2的协同效应,实现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的最大效益,赢得技术版图、市场版图和财富版图。

要搭建长株潭城市群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研究、利用和传播,发挥区域创新资源的科技优势,推动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形成区域内的经济增长点。一方面,对长株潭三地的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知识产权战略分析与预警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快捷、准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库、知识产权案例与专题数据库等为创新主体提供诉讼、研发指引等服务。

4 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第3篇

1. 引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民营科技企业获得了迅猛发展。到2000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已达9万家,技工贸总收入突破13500亿元,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分别超过890亿元和730亿元。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生力军、国民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实践证明,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良好的法律环境就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必要条件,而在法律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本文拟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一探讨。

2.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是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为基础的,而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又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必要的前提,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就缺乏强大的动力机制,民营科技企业就很难发展壮大起来。研究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需要。

2.1 是民营科技企业保护对象特殊性的要求

民营科技企业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高智力投入。只有加强对高质量劳动成果的保护,才能保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二是投资高、产出高、风险大。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发者的高额投资将无法收回,进而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进一步发展;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易被复制、仿造,且成本低廉。这一特点使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相当严重,特别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2.2 是民营科技企业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需要

技术创新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基石,而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在高新技术研究阶段,如何明确不同阶段各研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责任和分担等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利用阶段,其转让、实施及许可与一般技术相比,具有风险大、实施效率低的特点,为确保高新技术转移实施的顺利进行,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市场化阶段,为了保护知识化产品的有序竞争,需要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有力打击高新技术市场的假冒、剽窃、复制等侵权行为。

2.3 是民营科技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目前,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已是高新技术发展的一大趋势。这种合作与交流除涉及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外,还必须考虑诸如技术成果分享、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实施权、专有技术的保密等知识产权问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可以保证民营科技企业有效地吸引投资,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民营科技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争取优势、维护优势、发展优势。

2.4 是民营科技企业应对WTO的需要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WTO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各成员国应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求WTO各成员国的法律相互协调和相互认可,尤其是对版权及其相关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加入WTO后,我国将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将依法打击各种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企业必须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购买国内外的技术专利,否则企业将受到严厉的制裁。民营科技企业只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地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的优势,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站稳脚跟,并谋求更大的发展。

3.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力度上都还比较薄弱。其主要问题是: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国外,企业已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发展的“命根子”,千方百计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我国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据统计,我国每年的专利申请非常少,只有300件左右,与美国的每年20多万件相比,相差悬殊。另据报道,自1990年颁布《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到1996年底,我国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2000多家高科技企业只登记软件1528件。这表明,我国企业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相当薄弱。

(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和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法码和资本,携其“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 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3)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的通常做法。美、日等国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AB、IBM、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东芝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部,美国AB公司的知识产权部有20余人,松下公司包括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则高达500余人。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们的差距很大。目前,许多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4)知识产权纠纷增多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拓展,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与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当前,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主要是:①涉外专利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②群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③专利案件的执行相当困难,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④高新技术成果被仿制、假冒的现象严重。

4. 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4.1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因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认识上的转变,就不会有行动上的变化。当前应着重从三个层面来加强宣传工作:①大力宣传民营科技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增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感。要通过宣传,让广大民营科技企业明确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克服盲目乐观和因循守旧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而以强烈的责任感去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②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强化民营科技企业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家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领路人,企业家是否具有保护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加深广大企业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自己所肩负的历史责任的认识,从而提高他们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和主动性,促使他们自觉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的发展战略中;③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员工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使广大员工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中去。

4.2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运用能力与保护能力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保证。这些制度包括:①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对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科技成果登记、保密、技术资料的加密归档、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等要有专人负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③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秘密给予严格的界定,并采取合法的、有效的保护措施。企业未明确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能将原企业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④完善技术合同管理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在转让技术成果时获得相应收益。民营科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切实保证双方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4.3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应看到,现行法律、法规与民营科技企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完善。今后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①加强立法。一方面应根据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各种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尽快制定出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如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高科技产品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和内容,增强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同时,要密切注视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适应国际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②严格执法。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大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侵权案件应及时、公正地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③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为确保执法的合法有效,应对执法人员加强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要建立各项执法制度,健全各项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加强社会监督。要采用集中整治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形式,增加 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查处的频率。

4.4 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经营保护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全球贸易的基本准则。民营科技企业要珍惜知识产权,同时要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把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和发展的重要资源运用到职工聘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市场开拓及产业拓展等各个环节中去,把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整体战略考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此应做到:①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做好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只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②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切实保障职务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③努力创造名牌知识产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指出:“大型企业都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民营科技企业要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创出全国专利名牌产品,进而创出国际名牌产品,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以此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第4篇

关键词 动漫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整体化的进路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和电子游戏为表现形式,包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角色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动漫产业是资金密集型、科技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文化产业,具有消费群体广、市场需求大、产品生命周期长、附加值高等特点,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是最有希望的朝阳产业。

二、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性法律制度的缺失。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与国际规则接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因为我国还没有针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对动漫产业领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据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基础性法律的原则性,必然造成适用上的许多困境。

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重点在第一阶段的漫画作品和第二阶段的动画作品。由于著作权的产生不以登记为法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的标准难于掌握,举证的难度大,一般需要先经过确权判决这一必经程序。对于某些在原有作品基础上演绎、改编、汇编形成新作品,侵权认定标准不易掌握;另外,思想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的可能性也存在,若侵权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难于有效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

在动漫产业中,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动漫产业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体现在动漫产业链的第三阶段,即动漫产业的衍生产品上。将动漫作品中的人物造型、人物用品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使动漫企业享有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但外观设计专利因其保护时间短(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保护范围狭窄(只保护确认的商品),在周期长,涵盖面广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显得力不从心。

商标法对动漫产业保护仅在注册的商品种类上予以保护,对在非注册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无法认定为侵权。因此,动漫产业中产生的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无法采用跨类保护的方式来实现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若采取多类别注册的方式来扩大保护的范围,权利人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变相地提高了维权的成本。

由于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适用机制的不足,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侵权、盗版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危及了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多头执法难于形成合力。

动漫产业作为一个以创意为基础的产业链,在其各个不同部分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当前的行政职权分配机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分别由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三个职能部门分别管理。管理职权的分散,各自为政造成行政执法缺乏统一性,难以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机构职权划分不清,交叉执法、重复处罚的案例层出不穷。各管理部门往往以本部门利益为宗旨,趋利避害,造成了“执法密集地带”和“执法空白地带”,两种极端执法怪象,不仅严重违背了行政法“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且致使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机可乘,导致行政执法强度的严重削弱。各机构运动式联合执法虽然在一种程度上对解决我国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低效且缺乏公正性的特点,实际上又相当程度地加大了这些问题的解决难度。

(三)动漫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能力的局限。

企业和个人是动漫产业领域内动漫作品的创造者和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拥有者。我国动漫企业及作品创作者对动漫产业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性缺乏深层次认识。他们对动漫产业链上不同环节存在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的针对性措施认识不足;由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知识相对缺乏,充运用自有知识产权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的意识和经验不足,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能力难于得到有效发挥。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力量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营,往往力不从心。

(四)动漫行业协会的功能不足。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沟通协调,公正、自律的社会中介组织。加快建设动漫产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一个沟通与交流的平台,全面发挥动漫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动漫企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动漫产业的整体发展,实现动漫产业的行业自律,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动漫产业行业协会在引导和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协助政府实施知识产权鼓励和保护政策,为动漫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营资讯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不可替代的作用。因动漫行业协会作用没有得到普遍认知和充分发挥,加上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动漫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三、整体化保护进路下的法律对策

(一)专门性、整体性的法制完善。

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必须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动漫产业要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有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动漫产业链上各个环节所蕴藏的效能方能得到释放。尽管当前我国与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却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由于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适用机制的不足,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新技术的运用以及作品使用方式的改变导致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原则、规则在动漫产业领域知识保护中失灵,造成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缺失。因此,制定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将决定着未来我国的动漫知识产权整体保护能否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对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有效制度的支持。

(二)构建动漫产业管理机构行政综合执法体制。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引入行政综合执法机制。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权威管理机构,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专门管理。改变动漫产业领域行政执法现有的“各自为政”状况,为动漫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消除体制瓶颈的制约。

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综合执法就是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动漫产业管理机构行使原由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机关所具有的部分或全部行政权。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相对集中执法,有利于明确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合理配置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更有利于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维权;相对独立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权威管理机构能够合理分配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的执法力量,整合分散的执法,凝聚执法力量,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及时性,维护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权利。行政执法是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效能直接决定着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同时直接影响着动漫产业的安全保障。

(三)构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

搭建中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第三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专业管理机构。通过第三方专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有效运作,帮助动漫创作企业及个人管理和运营动漫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建立各级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动漫知识产权人授权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动漫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运作,包括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展示交易活动,为国内外的投资机构、投资人和动漫创作者搭建交易平台。从而更好保地障动漫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激励原创,促进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动漫产业协会的功能发挥。

动漫行业协会要实现保护其成员知识产权的目,必须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完成:一是积极主动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加强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参与涉及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政策制定的起草和认证工作,组织动漫企业、个人、专家进行讨论座谈,汇总各界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已生效实行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动漫企业和个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为动漫行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制环境。二是加强动漫产业行业自律工作,推进动漫产业行业协会会员的诚信建设。完善并贯彻动漫产业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增强企业诚实守信协、公平竞争的意识。调解协会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矛盾,管制会员企业的侵权行为,建立事前警告与事后惩罚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权利人利益,提高行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三是强化动漫协会维权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动漫协会应把维护动漫行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协会的中心工作之一。构建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延伸行业协会获取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范围。丰富会员企业沟通交流的形式,探讨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管理和运营措施,形成动漫产业启发创新的良性环境。发挥行业协会在国际上群体性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特有功能,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公平可行途径。四是对动漫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围绕动漫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有普通意义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寻找问题的根源所在,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参考文献:

[1]李国旗.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界定.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8(2).

[2]王宇红,贺瑶等. 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科技管理研究, 2008(9).

[3]邓林.动漫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西方经验对中国的启示.科技管理研究,2009(7).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第5篇

知识产权保护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必要支撑。阐述了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 引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民营科技企业获得了迅猛发展。到2000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已达9万家,技工贸总收入突破13500亿元,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分别超过890亿元和730亿元。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生力军、国民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实践证明,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良好的法律环境就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必要条件,而在法律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本文拟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一探讨。 2.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是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为基础的,而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又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必要的前提,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就缺乏强大的动力机制,民营科技企业就很难发展壮大起来。研究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需要。 2.1 是民营科技企业保护对象特殊性的要求 民营科技企业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高智力投入。只有加强对高质量劳动成果的保护,才能保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二是投资高、产出高、风险大。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发者的高额投资将无法收回,进而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进一步发展;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易被复制、仿造,且成本低廉。这一特点使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相当严重,特别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2.2 是民营科技企业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需要 技术创新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基石,而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在高新技术研究阶段,如何明确不同阶段各研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责任和分担等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利用阶段,其转让、实施及许可与一般技术相比,具有风险大、实施效率低的特点,为确保高新技术转移实施的顺利进行,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市场化阶段,为了保护知识化产品的有序竞争,需要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有力打击高新技术市场的假冒、剽窃、复制等侵权行为。 2.3 是民营科技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目前,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已是高新技术发展的一大趋势。这种合作与交流除涉及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外,还必须考虑诸如技术成果分享、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实施权、专有技术的保密等知识产权问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可以保证民营科技企业有效地吸引投资,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民营科技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争取优势、维护优势、发展优势。 2.4 是民营科技企业应对WTO的需要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WTO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各成员国应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求WTO各成员国的法律相互协调和相互认可,尤其是对版权及其相关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加入WTO后,我国将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将依法打击各种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企业必须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 购买国内外的技术专利,否则企业将受到严厉的制裁。民营科技企业只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地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的优势,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站稳脚跟,并谋求更大的发展。 3.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力度上都还比较薄弱。其主要问题是: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国外,企业已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发展的“命根子”,千方百计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我国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据统计,我国每年的专利申请非常少,只有300件左右,与美国的每年20多万件相比,相差悬殊。另据报道,自1990年颁布《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到1996年底,我国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2000多家高科技企业只登记软件1528件。这表明,我国企业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相当薄弱。 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和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法码和资本,携其“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3)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的通常做法。美、日等国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AB、IBM、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东芝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部,美国AB公司的知识产权部有20余人,松下公司包括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则高达500余人。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们的差距很大。目前,许多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4)知识产权纠纷增多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拓展,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与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 和良性运转。当前,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主要是:①涉外专利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②群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③专利案件的执行相当困难,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④高新技术成 果被仿制、假冒的现象严重。 4. 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4.1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因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认识上的转变,就不会有行动上的变化。当前应着重从三个层面来加强宣传工作:①大力宣传民营科技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增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感。要通过宣传,让广大民营科技企业明确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克服盲目乐观和因循守旧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而以强烈的责任感去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②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强化民营科技企业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家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领路人,企业家是否具有保护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加深广大企业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自己所肩负的历史责任的认识,从而提高他们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和主动性,促使他们自觉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的发展战略中;③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员工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使广大员工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中去。 4.2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运用能力与保护能力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保证。这些制度包括:①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对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科技成果登记、保密、技术资料的加密归档、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等要有专人负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③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秘密给予严格的界定,并采取合法的、有效的保护措施。企业未明确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能将原企业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④完善技术合同管理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在转让技术成果时获得相应收益。民营科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切实保证双方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4.3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应看到,现行法律、法规与民营科技企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完善。今后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①加强立法。一方面应根据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各种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尽快制定出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如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高科技 产品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和内容,增强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同时,要密切注视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适应国际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②严格执法。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大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侵权案件应及时、公正地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③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为确保执法的合法有效,应对执法人员加强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要建立各项执法制度,健全各项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加强社会监督。要采用集中整治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形式,增加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查处的频率。 4.4 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经营保护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全球贸易的基本准则。民营科技企业要珍惜知识产权,同时要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把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和发展的重要资源运用到职工聘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市场开拓及产业拓展等各个环节中去,把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整体战略考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此应做到:①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做好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只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②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切实保障职务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③努力创造名牌知识产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指出:“大型企业都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民营科技企业要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创出全国专利名牌产品,进而创出国际名牌产品,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以此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4.5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有专门的人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能否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直接关系到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败。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可考虑①在高等院校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培养高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②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工作,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去;③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与教育的投入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知识产权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一是通过演讲、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二是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企业中知识产权骨干人员到国内外高校学习,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动态,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三是加强企业与学校的联系,委托国内高等院校,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知识产权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他们的运用、管理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第6篇

1. 引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民营科技企业获得了迅猛发展。到2000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已达9万家,技工贸总收入突破13500亿元,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分别超过890亿元和730亿元。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生力军、国民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实践证明,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良好的法律环境就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必要条件,而在法律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本文拟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一探讨。

2.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是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为基础的,而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又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必要的前提,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就缺乏强大的动力机制,民营科技企业就很难发展壮大起来。研究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需要。

2.1 是民营科技企业保护对象特殊性的要求

民营科技企业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高智力投入。只有加强对高质量劳动成果的保护,才能保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二是投资高、产出高、风险大。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发者的高额投资将无法收回,进而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进一步发展;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易被复制、仿造,且成本低廉。这一特点使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相当严重,特别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2.2 是民营科技企业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需要

技术创新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基石,而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在高新技术研究阶段,如何明确不同阶段各研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责任和分担等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利用阶段,其转让、实施及许可与一般技术相比,具有风险大、实施效率低的特点,为确保高新技术转移实施的顺利进行,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市场化阶段,为了保护知识化产品的有序竞争,需要用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有力打击高新技术市场的假冒、剽窃、复制等侵权行为。

2.3 是民营科技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目前,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已是高新技术发展的一大趋势。这种合作与交流除涉及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外,还必须考虑诸如技术成果分享、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实施权、专有技术的保密等知识产权问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可以保证民营科技企业有效地吸引投资,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民营科技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争取优势、维护优势、发展优势。

2.4 是民营科技企业应对WTO的需要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WTO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各成员国应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求WTO各成员国的法律相互协调和相互认可,尤其是对版权及其相关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加入WTO后,我国将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将依法打击各种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企业必须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 购买国内外的技术专利,否则企业将受到严厉的制裁。民营科技企业只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地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的优势,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站稳脚跟,并谋求更大的发展。

3.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力度上都还比较薄弱。其主要问题是: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国外,企业已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发展的“命根子”,千方百计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我国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据统计,我国每年的专利申请非常少,只有300件左右,与美国的每年20多万件相比,相差悬殊。另据报道,自1990年颁布《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到1996年底,我国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2000多家高科技企业只登记软件1528件。这表明,我国企业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相当薄弱。

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和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法码和资本,携其“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3)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的通常做法。美、日等国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AB、IBM、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东芝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部,美国AB公司的知识产权部有20余人,松下公司包括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则高达500余人。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们的差距很大。目前,许多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4)知识产权纠纷增多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拓展,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与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

和良性运转。当前,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主要是:①涉外专利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②群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③专利案件的执行相当困难,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④高新技术成 果被仿制、假冒的现象严重。

4. 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4.1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因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认识上的转变,就不会有行动上的变化。当前应着重从三个层面来加强宣传工作:①大力宣传民营科技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增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感。要通过宣传,让广大民营科技企业明确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克服盲目乐观和因循守旧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而以强烈的责任感去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②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强化民营科技企业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家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领路人,企业家是否具有保护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加深广大企业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自己所肩负的历史责任的认识,从而提高他们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和主动性,促使他们自觉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的发展战略中;③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员工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使广大员工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中去。

4.2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运用能力与保护能力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保证。这些制度包括:①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对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科技成果登记、保密、技术资料的加密归档、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等要有专人负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③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秘密给予严格的界定,并采取合法的、有效的保护措施。企业未明确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能将原企业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④完善技术合同管理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在转让技术成果时获得相应收益。民营科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切实保证双方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4.3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着作权公约的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应看到,现行法律、法规与民营科技企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完善。今后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①加强立法。一方面应根据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各种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尽快制定出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如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高科技 产品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和内容,增强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同时,要密切注视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适应国际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②严格执法。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大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侵权案件应及时、公正地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③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为确保执法的合法有效,应对执法人员加强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要建立各项执法制度,健全各项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加强社会监督。要采用集中整治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形式,增加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查处的频率。

4.4 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经营保护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

效用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全球贸易的基本准则。民营科技企业要珍惜知识产权,同时要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把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和发展的重要资源运用到职工聘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市场开拓及产业拓展等各个环节中去,把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整体战略考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此应做到:①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做好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只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②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切实保障职务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③努力创造名牌知识产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指出:“大型企业都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民营科技企业要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创出全国专利名牌产品,进而创出国际名牌产品,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以此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4.5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第7篇

一、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化保护:缘由与框架 (一)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角色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一个完整的动漫产业链主要包括三大环节:第一阶段为漫画作品原创并通过图书、杂志、报刊等载体表达;第二阶段为动画制作并以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网络动漫等形式开发和传播;第三阶段为动漫衍生产品开发和后续滚动再开发。①随着现代动漫与数字技术的融合,动漫产业已发展成为集网络运用、手机游戏、多媒体产品、动画卡通、体能智能训练课件等为一体的庞大产业链。动漫产业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是最有希望的朝阳产业。以艺术原创为生存基础的动漫产业链,视知识产权为生命线。一定意义上说,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是动漫制作、发行、营销的终极目的。在动漫产业链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创造性劳动,均具有知识产权化的法律需求。只有给予动漫成果以产权的保护,才能为权利人提供创新的最有效的激励,才能促进动漫产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决定整个动漫产业存续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动漫产业要取得长足发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切实维护动漫产业中的各种知识产权利益。 (二)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化保护的制度框架:法制、体制和机制的检讨 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立法方面,符合国际规则、适应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初具模型。法律实施方面,根据我国国情确立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已经开始发挥作用。然而,面对动漫产业这样一个知识产权聚集的新兴行业,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制、体制和机制仍捉襟见肘。 1.法制的分散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现有法律制度虽然基本上可以涵盖动漫产业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领域,但因各制度之间相对独立,无法进行整体保护,对动漫产业领域内日益猖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抑制显得力不从心。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现有规定,知识产权的类型与内容具有法定性,动漫产业中的智力成果只有具备“作品”、“商标”和“专利”的实质条件才能分别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与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随着动漫产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创造性的成果很难归入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例如,动漫形象包含的一些个性化因素因达不到著作权法的“可版权性”与商标法的“可区别性”要求而无法得到保护。①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的获取并不能给产权人提供全方位的、无缝隙的法律保护,以传统知识产权法为依据的保护并不能实现廉价、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要为动漫产业提供全面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我国亟需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健全相关的法制。 2.法律实施体制的割裂化 我国法的实施体制往往强调专业化分工,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各司其职。依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分别由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个机构分头管理。管理机构的分散,政出多门、功能的条块分割造成行政管理缺乏统一性,难以形成合力;各执法机构职权划分不清,往往有利或好管的争着管,形成“执法密集地带”,导致交叉执法、重复处罚,严重违背了行政法“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无利或难管的则互相推诿、各自为政,形成“执法空白地带”,致使相对人有机可乘,从而严重削弱了行政执法的强度。目前的知识产权审判涉及多个审判庭,有关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分别在相应的审判庭审理。这种多头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格局,造成了许多问题。②例如,不能以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综合解决动漫知识产权纠纷。“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国迫切需要能够形成合力的法律实施体制,确保良法之治。 3.运营管理机制的个体化 动漫知识产品的运营、管理主要依赖个体企业的资源与能力。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和管理能力有限,一直是我国动漫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软肋。动漫企业在创业之初,将精力、人力、物力更多地置于对动漫产品的开发创作,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视不够。许多动漫企业未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在明确产权归属、激励职务发明、解决纠纷、知识产权运营、无形资产评估等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另外,由于我国动漫产业中小规模企业居多,这些企业既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又没有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宜,往往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兼管”,使知识产权管理流于形式。一些企业即使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能力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应对复杂多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业务。能否科学把握动漫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关系,提出切合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动态保护、全面保护需求的法律制度措施,将直接影响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壮大。解决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应立足动漫产业知识产权聚集的特性,采取整体化的进路,在法制、体制和机制的制度创新框架中寻求解决对策。 二、促进立法制度的融通 (一)版权为基础的扩展保护:“在先权利”与“商品化权”的运用 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起源于产业链第一阶段的漫画作品和第二阶段的动画作品,著作权是权利人在现实中最需要保护的权利,其他衍生的权利实际取决于作品的成功,具有权利保护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尽管动漫知识产权的法律需求具有多样化和复合性,但动漫产业实质上是一个以版权保护为起点和核心的知识产权聚集体,我们可以通过扩张版权的保护,解决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利冲突,提升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的互补与衔接程度。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已经有在先权利的规定,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融通架设起了桥梁,只要承认著作权作为一种在先权利,就可以对抗他人涉嫌侵权的外观专利和商标。所以,现有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的策略首先应该充分运用著作权的在先权利保护规则,防范他人抢注外观专利和商标,并且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其扩展适用到包括域名抢注等侵权领域。在先权利保护具有明显的低维权成本的优势(无需注册),但是它的适用必须解决一个前提条件,即权利的客体必须构成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单个动漫作品的名称、人物形象及其名称、标志性的话语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存在不确定性。因为著作权是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整体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这种使用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何种权利,目前的著作权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司法实践中,电影《五朵金花》著作权人的败诉值得借鉴。①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对商品化的动漫作品的角色等的保护不足,可以通过对著作权法进行扩大解释,赋予动漫作品创作者“商品化权”来克服,将动漫作品中可商业化应用的某一构成内容纳入著作权的一种,他人为了商业目的使用动漫角色需经动漫创作者同意。此处的使用范围应包括将动漫角色、作品名称等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装潢、形象改编、制作出售立体形象和衍生产品、注册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商业化活动中。动漫作品商业化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执行。#p#分页标题#e#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其所规定的公正、诚实信用等一般的商业道德准则可以作为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若经营者在商业上窃取、不当使用动漫智力成果,损害动漫产权人的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这样,在动漫侵权行为不能落入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以起到补充的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条款,例如,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和“商业秘密的规定”,可以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维权的法律依据。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将动漫角色使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盗用动漫角色的知名度和市场吸引力而获取相当的利益,相关经营者可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保护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在整个动漫产品创制过程中,商业秘密权也是保护原创动漫的重要途径。在申请专利之前,大量动漫制作技术和方法都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获得保护。商业秘密权因其客体的非公开性,获得动漫作品特殊制作技术拥有者的青睐。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必要或者补充工业产权法,或者对于这些法律不能保护的情形给予保护,为实现该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是灵活的,能够适应市场行为的所有新形式。②除了已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性规定,我们应该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创设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克服具体列举难以穷尽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局限,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拓补作用。 三、推进法律实施体制的整合 (一)建立相对集中的执法体制 动漫产业的高侵权、高风险性特点决定了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采用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方式,应改变传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侧重事后“行政救济”领域的被动局面,强化事前的监管和日常的服务工作,更主动地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强化行政执法的效能,首先应理顺执法体制,进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解决多头行政的局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许多共性,目前各专业部门保护知识产权所采取的执法措施和手段大同小异,而且各种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往往交织在一起,完全可以合并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机构来协调管理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实现动漫产业链知识产权整体化保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精干效能、权威独立的专门动漫产业管理机构,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进行相对集中的管理,可以改变动漫产业现有的“多头执法”状况。为解决动漫产业发展中的体制瓶颈,我们应当有效整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资源,尽快实行动漫知识产权工作的归口管理,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合为一体,提高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效能。有专家已经指出,可行的整合方案之一就是将现有的所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起来,划归一个部门负责,该部门之下则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别设立知识产权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问题上产生分歧,则由该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在统一管理的行政体制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可以通过建立多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实施行政综合执法的方式达到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集中执法保护的目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实行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综合执法,可以统一调配动漫产业监管部门各专业机构的执法力量,使分散的执法得以整合,有利于增强执法合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时效性,有利于规范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保障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权利。为实现知识产权执法的联动,国务院早在2004年便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负责推动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商务部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专门设立了保护协调司,“主要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并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与中央层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适应,地方各级政府也应设置类似的机构,建立起制度化、常规化的联动机制。 (二)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统一审判体制 虽然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与行政案件有着质的区别,但三者并非泾渭分明、相互排斥的关系,三者存在很多共性的东西。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的设置应与时俱进,设立一个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救济,可以实现多元的价值目标,既可实现民事保护的补偿需求,又可以通过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追究达到对违法行为惩戒。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一并追究动漫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与统一性、加强法官专业化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密切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之间衔接与合作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方面也具有积极的作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的采纳,既是基于知识产权案件特殊性的理性考虑,也是顺应国际经验和国际惯例的发展趋势。目前,欧盟各国纷纷成立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或法庭,日本2005年设立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其实施依据均是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殊要求。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改革目标在于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资源,充分协调和运作民事、刑事、行政三种审判体制于一体,打破原有的法律框架和思维定势,因势利导,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效益的最大化。①司法实践中,上海浦东法院、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已经开始尝试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判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在“三审合一”的思路下,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审判体制的创新,在有知识产权审判权的法院内部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庭,统一处理知识产权的案件,甚至在条件许可时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知识产权案件。此外,鉴于动漫产业中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是公权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实施类型,两者也应该相关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发挥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保障作用。#p#分页标题#e# 四、实现运营管理机制的集中 (一)实施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 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具有聚集性与复合性,而且产权商业利益的实现具有高成本和不确定性,这使得单个的动漫企业无暇运营、管理和保护其知识产权或者没有能力实效高效的运营。克服知识产权人自行管理弊端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是指动漫知识产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动漫产业链中相关知识产权的运营(包括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和维权工作(包括调查取证和进行涉及动漫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和诉讼)。集体管理组织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具有集中管理的规模效益,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而且在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的方式,有效地维护和实现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在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集体管理组织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直接为动漫知识产权人挽回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在著作权领域已经建立了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这些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运作,今天也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职能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我们探索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全可以借鉴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成功经验和组织模式,建立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了实现整体化保护的目标,实现规模管理,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动漫知识产权人授权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动漫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运作,包括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但应当注意: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的内容不限于著作权,应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等内容。从整体保护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明确动漫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由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 (二)发挥动漫行业协会的公共管理作用 对动漫产业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性,我国动漫企业及作品创作者缺乏深层次认识,对动漫产业链各个阶段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特点研究不足,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了解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不充分和经验不足,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如果亲力亲为地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运营和保护,往往力不从心。弥补企业自我管理能力的不足,不可能再指望有限的政府施救,需创新社会支持机制,从公民社会获取一揽子管理服务。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鼓励根据动漫产业发展的集聚程度成立不同层次的动漫行业协会。 当前,我国尚未成立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积极探索由动漫行业协会实施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的可行方案。行业协会充当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是由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行业自律、行业维权和行业助跑”的重要战略地位以及独具特色、不可替代的战略功能决定的。①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为行业内部的成员企业提供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由成员企业自愿组织成立或由成员企业构成,具有集体组织的属性,这为集体管理提供了成员基础。行业协会具有实现企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和维权服务,促进产业的整体发展和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这是集体管理的功能基础。 动漫行业协会作为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的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其在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研发、运用、管理、保护平台中的桥梁作用,搭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在动漫产业链的每个阶段提供更专业的运营、管理和维权服务,实现动漫产业链知识产权的整体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