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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合集7篇)

时间:2024-01-20 10:54:12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第1篇

论文摘要:本文较为详细论述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和自我保护对策,以期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真正实现强国富民。

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也是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所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全球化、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自主知识产权成为国力竞争的焦点。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固然不易,保护更显困难。因此探索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措施及其对策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我国法律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

(一)及时合理地使用诉前证据保全。及时合理使用诉前证据保全是我国法律为适应trips协议的需要所作出的重大修改,它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措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我国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在此之前,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以及诉前的财产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也新增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为日后判决、裁定作保证,诉前证据保全则为日后的诉讼提供证据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很显然证据保全能够在日后的诉讼中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获得主动,当然只是在执行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才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也难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诉前证据保全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它也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强有力手段之一。

(二)及时合理使用“临时禁令”,将“即发侵权”及时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均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一旦有任何延误就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我们必须认识到,无形的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与有形物之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是完全不同的。有形物的所有人一般可通过占有其物而达到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而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能通过占有其发明创造或商标来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我国在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中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的条款。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我国专利法中引入了“临时禁令”制止即发侵权的措施。如果存在即发侵权,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因此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讲,将某些即发而未发的行为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是非常必要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法律保护的措施。

(三)正确及时地行使追究侵权人的“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一,也是侵权人要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之一。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权责任不同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停止侵权责任只要求有侵权的行为存在即可,不再要求有过错。在即发侵权的情况下,甚至实际的侵权行为都不存在,而只是存在即将发生侵权的实实在在的危险,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法官"dz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发侵权人就应承担停止即发侵权的责任。我国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及时利用这一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四)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其它民事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权利人的许诺销售权,《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了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权,这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另外的法律的保障措施。此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用来改写权利要求,这表明我国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权利要求的撰写已经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分重要措施。

(五)适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规定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根据情节或者数额的不同分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刑法的这些规定能够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成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对策

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对侵权后的救济手段,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应防患于未然,对其自我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主要涵盖如下几点:

(一)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教育,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一套自上而下、完善的知识产权教育、管理机制。尤其是处在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线企业更是如此。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有部分大中型国企尽管有相应的教育机构,但不太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近乎为零;在中国加入WTO的今天,笔者认为已成当务之急,让全体员工了解并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例如优先权)等特殊的规则,才能更好地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

(二)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若没有一整套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就很容易泄漏本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因此,首先要从形式上制定完备的知识产权资料借阅审批制度,包括违反者的责任追究。其次,改变现有劳动合同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现状,在聘任合同中提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规定员工在企业雇用期间或在解除合同之后不会使用,不发表或不向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关于公司知识产权的信息和职务技术成果信息,职工应毫不保留地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提供职务技术成果的全部信息资料;职工在聘任期间和解聘后有义务按公司的要求签署在本公司进行职务技术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及其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手续。同时,也为对于出了问题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据可依。最后就是建立符合企业特色的技术文件(技术总结)的管理体系。

(三)改革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制度。一项新的发明、创造凝注着发明创造人的辛勤劳动,作为发明创造人将发明创造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之于众本应无可厚非。但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秘密,还是作为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要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都是有条件的。发明创造要申请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的特点,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技术作为商业秘密必须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成为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必备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有的员工为了评定技术职称而抢先在某刊物上发表技术论文,使其丧失新颖性、秘密性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改革目前体制之下职称评审制度,将获得知识产权作为技术资格评定的内容,而非论文数量。对于影响到本企业的秘密的,一定要有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防止因知识产权的泄秘事件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

(四)适时审查与正确选择申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时间和地点。包括每季度、半年或一年由技术部门配合知识产权律师对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进行审查;审查专利技术是否有可改进之处,专利技术是否涵盖了全部产品技术,非专利技术是否适合现在申请专利,如何进一步加强非专利技术的保密。专利权、商标权是否即将到期等。同时,正确选择专利申请的时间和地点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手段之一。对技术本身的先进性和竞争对手的技术计划的可能性进行比较分析;在多个可专利性技术中选择不同时机进行专利申请,不要将有些技术过早进行专利申请,以隐藏自己商业性方向,或者将一些非商业化方向的技术进行规模申请,以蒙蔽竞争对手,获得最佳的专利经济性时机。专利申请的地域选择是基于专利的国际保护而言,各国大多实行优先权制度,但具体制度又不尽相同,因此,在国际范围内的专利保护应充分考虑优先权的适用。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较为详细论述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和自我保护对策,以期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真正实现强国富民。

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也是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所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全球化、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自主知识产权成为国力竞争的焦点。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固然不易,保护更显困难。因此探索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措施及其对策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我国法律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

(一)及时合理地使用诉前证据保全。及时合理使用诉前证据保全是我国法律为适应trips协议的需要所作出的重大修改,它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措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我国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在此之前,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以及诉前的财产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也新增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为日后判决、裁定作保证,诉前证据保全则为日后的诉讼提供证据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很显然证据保全能够在日后的诉讼中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获得主动,当然只是在执行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才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也难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诉前证据保全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它也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强有力手段之一。

(二)及时合理使用“临时禁令”,将“即发侵权”及时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均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一旦有任何延误就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我们必须认识到,无形的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与有形物之作为财产受到的保护是完全不同的。有形物的所有人一般可通过占有其物而达到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而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能通过占有其发明创造或商标来达到保护其财产的目的。我国在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中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的条款。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我国专利法中引入了“临时禁令”制止即发侵权的措施。如果存在即发侵权,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因此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讲,将某些即发而未发的行为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是非常必要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法律保护的措施。

(三)正确及时地行使追究侵权人的“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一,也是侵权人要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之一。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权责任不同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停止侵权责任只要求有侵权的行为存在即可,不再要求有过错。在即发侵权的情况下,甚至实际的侵权行为都不存在,而只是存在即将发生侵权的实实在在的危险,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法官"dz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发侵权人就应承担停止即发侵权的责任。我国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及时利用这一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四)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其它民事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权利人的许诺销售权,《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了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权,这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另外的法律的保障措施。此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用来改写权利要求,这表明我国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权利要求的撰写已经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分重要措施。

(五)适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规定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根据情节或者数额的不同分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刑法的这些规定能够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成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对策

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对侵权后的救济手段,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应防患于未然,对其自我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主要涵盖如下几点:

(一)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教育,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一套自上而下、完善的知识产权教育、管理机制。尤其是处在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线企业更是如此。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有部分大中型国企尽管有相应的教育机构,但不太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近乎为零;在中国加入WTO的今天,笔者认为已成当务之急,让全体员工了解并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例如优先权)等特殊的规则,才能更好地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

(二)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若没有一整套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就很容易泄漏本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因此,首先要从形式上制定完备的知识产权资料借阅审批制度,包括违反者的责任追究。其次,改变现有劳动合同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现状,在聘任合同中提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规定员工在企业雇用期间或在解除合同之后不会使用,不发表或不向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关于公司知识产权的信息和职务技术成果信息,职工应毫不保留地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提供职务技术成果的全部信息资料;职工在聘任期间和解聘后有义务按公司的要求签署在本公司进行职务技术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及其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手续。同时,也为对于出了问题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据可依。最后就是建立符合企业特色的技术文件(技术总结)的管理体系。

(三)改革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制度。一项新的发明、创造凝注着发明创造人的辛勤劳动,作为发明创造人将发明创造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之于众本应无可厚非。但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秘密,还是作为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要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都是有条件的。发明创造要申请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的特点,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技术作为商业秘密必须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成为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必备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有的员工为了评定技术职称而抢先在某刊物上发表技术论文,使其丧失新颖性、秘密性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改革目前体制之下职称评审制度,将获得知识产权作为技术资格评定的内容,而非论文数量。对于影响到本企业的秘密的,一定要有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防止因知识产权的泄秘事件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

(四)适时审查与正确选择申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时间和地点。包括每季度、半年或一年由技术部门配合知识产权律师对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进行审查;审查专利技术是否有可改进之处,专利技术是否涵盖了全部产品技术,非专利技术是否适合现在申请专利,如何进一步加强非专利技术的保密。专利权、商标权是否即将到期等。同时,正确选择专利申请的时间和地点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手段之一。对技术本身的先进性和竞争对手的技术计划的可能性进行比较分析;在多个可专利性技术中选择不同时机进行专利申请,不要将有些技术过早进行专利申请,以隐藏自己商业性方向,或者将一些非商业化方向的技术进行规模申请,以蒙蔽竞争对手,获得最佳的专利经济性时机。专利申请的地域选择是基于专利的国际保护而言,各国大多实行优先权制度,但具体制度又不尽相同,因此,在国际范围内的专利保护应充分考虑优先权的适用。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第3篇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存在问题侵权措施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提供的更多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二、网络知识产权受侵权的原因

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化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2、法律不健全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就会产生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

三、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

1、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犯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2.1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多数网络用户在使用BT下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侵权行为。加强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

2.2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2.3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2.4技术保护。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可采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措施

当前国家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新常态下,国家要进一步发展则需要依靠科学和技术的创新,以此作为支撑,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其在社会转型中的作用,这也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和完善的最终目标。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利用行政法进一步强化保护也成为大势所趋,但社会各界对于这一趋势仍存在很多争论。文章以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作为大的背景,通过论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希望对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有一定的作用。

1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的含义及内涵

根据世界上普遍认同的观点,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同时也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力,民法的相关制度都适用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过程。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证实,理论界认为知识产权并不是仅限于私人权利,它是由私法和公法相互交融的产物,并受二者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不包括公私法里界定的权利,而仅仅指主体方面的私权。鉴于此,我们可以认定知识产权是具有双重性质的权利,在公法与私法中都能找到合理的存在。通过对其含义的理解,进而分析其内涵,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从法源上来看。国家制定知识产权行政法囊括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一些法律。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中都涉及到许多行政法律规范;《专利实施细则》、《著作权实施细则》等一些行政立法则从审查、授权等一些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做到有法可依。其次,从学术界讨论情况来看。其主流观点认为:利用行政法保护知识产权,也就是行政机关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依照既定的程序来运用行政权力对知识产权实施全面的保护。第三,从行政法自身性质来看。其主要是对行政管理、行政权的调整以及规范,也包括行政行为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责任等规范和制度。从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就是指定的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通过多种措施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和监督,由此而形成的一种既定制度,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

2为知识产权提供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

新形势下,对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是加强还是削弱一直处于争论状态。笔者认为,在特殊社会时期,理应从行政法角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2.1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要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经历了被动接受、选择安排、调整适用、主动决策这样四个过程。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强调要充分运用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只有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才能够增强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要求,也是新时期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行政法保护则是不可或缺的力量,它可以为知识产权当事人提供全过程保护[1]。若单纯依靠司法保护,以此来限制或者是削弱行政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在法律效益不高的大背景下,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这会极大地损害当事人追求创新的积极性,导致整个社会福利水平下降,对社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2.2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具有比较优势

当前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是行政法保护和司法保护双管齐下保护模式。对于这样一种模式,学术界和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是进一步扩张或者限制乃至去除一直争论不休[2]。从实际情况来看,行政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通过行政立法可以让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更加细化,具备可操作性,从而最大限度的凸显法的效益价值。其次,行政法保护使其在执法领域更具有主动性。随着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法律赋予了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相应的权力,便于能够迅速应对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的事件,能够更加低成本、快捷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权益[3]。这体现了行政法保护的主动性,与之相对的是,司法保护的“不告不理”滞后性则凸显无疑。

3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措施

3.1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制,做到与司法保护有效对接

当前实行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一些措施均有不完善、不规范甚至是相冲突的情形,这也是为什么理论界有部分学者一直强调要削弱甚至去除行政法保护的重要原因。这些弊病的存在导致行政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整体下降,从而不能有效开展保护。鉴于这种情况,国家在修订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行政规范应该做到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一般法无缝对接,对于修改的法律、侵权行为性质、是否符合一般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期限等问题都要做出明确的界定,有不同的地方也要明确指出。除此之外,在完善行政法的过程中要做到与司法保护衔接到位。因为立法的不完善、执法人员的意识等因素影响,导致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经常出现矛盾,从而影响了法律的威信,不能够及时有效处罚一些侵权行为。因此,在完善法制过程中要摸索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对接的机制。

3.2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益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的目的是为了营造一个和谐的公共秩序,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从而保护公共利益。因此,要使行政法保护落到实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从而提高执法效益。要提高行政法执法效益,首先必须要有法律赋予的权力。从现实来看,《专利法》、《商标法》等一些法律在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中赋予了行政管理机关一些权力,但这些权力在设置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对行政调解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当事人双方最后还是要走诉讼途径,使问题无法在短时间解决;还有,因为工作人员少等一些原因导致行政强制大多是流于形式,无法震慑侵权人,根本无法制止许多侵权行为。鉴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建议在修改行政法规范的时候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些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而建立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立强制执行的明确规定,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进而提高法律效益,也有利于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

3.3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三个方面。行政救济制度的存在,能够有效的约束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执行,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也使得行政权力执行受到监督和制约。但是,国家当前的行政救济制度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说现行的知识产权各类法律中对行政诉讼的规定都不是统一的,建议要在知识产权各类法律中增加行政行为诉讼权,要赋予行政相对人以诉讼权,明确行政处罚措施的行政诉讼可救济性[4]。与此同时,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并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赔偿,而对当事人来说,得到一定的赔偿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因此,需要将知识产权行政赔偿制度纳入到国家赔偿制度中。

参考文献:

[1]王晔.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当议[C].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5.

[2]莫于川.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亟待改革[J].改革,1998(6):82-85.

[3]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J].法商研究,2006(5):12-15.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第5篇

【关键词】科研;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措施

0.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科研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缺乏对科研知识产权的足够重视,造成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对我国科技发展及参与国际竞争都十分不利。因此,改变这种情况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就加强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谈谈粗浅建议。

1.影响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因素

1.1科研评价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应该是相互促进的。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科研导向是荣誉和地位的导向,由于这样的导向使研究人员的科研观念形成狭隘地“以人为本”,不考虑科研对国家的经济贡献,而是以论文的数量或者是所谓的质量为主要指标来评价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与否和研究者本人及单位无关,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1.2科研体制改革落后

目前,各种科研经费仍采用计划经济的政府拨款模式,各种“计划、工程”名目繁多,没有实行真正的科研基金制,造成科研资源分配形式上的合理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合理。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科研管理体制,使科技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我们的知识产权工作是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加强的。所以科技体制改革要尽快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样才能真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3管理体制严重脱节

在管理体制方面,各个环节脱节。科研在立项前缺乏知识产权研究分析,重申请,轻转化,授权后如何管理没有规章制度。目前甚至申请费、维护费都由课题组来出,这是很不合适的。属于研究所的职务发明,研究所是专利的权利所有人,让课题组以科研经费的形式来出申请费、维持费是不合适的。

1.4知识产权流失

近年来,我们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有些科研人员的观点就是保护我自己,而不是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如果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不但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这方面一些科研人员区分不清楚或故意混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把职务发明自己私自转化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广大科技人员尚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有的科研管理人员囿于成果管理工作的影响,对待专利技术也采取先推广,经过多次试验,广泛验证,待成果完全成熟后才去申请专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职称评定制度对科研人员发表多少文章、取得了多少成果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有的科研人员在取得了一项发明创造后,不是立即去申请专利,而是热衷于发表文章,从而丧失了抢先专利注册,保护发明的机会。另外在人员流动、对外合作、技术合同审查等方面,由于科研人手不够或者是意识不强,存在着大量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

1.5缺少利益保障机制

没有利益的保障机制,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也是造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力的原因之一。因为跟科研人员的利益不挂钩,即便发现侵权了也可以不去关心或者是给领导报告,不主动收集证据,纠正侵权行为。仅仅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2.加强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2.1规范科研档案管理

科研档案不仅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因此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要把科研档案工作作为科研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科研管理程序中,并做到建档工作与科研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成果的登记、评奖以及科研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据的课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课题组应按照科研程序和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做好科研课题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按照科研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和移交归档。课题申请成果鉴定前,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档案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表进行科研档案验收,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据此办理成果鉴定手续。

2.2及时评价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多采用鉴定和认定两种方法进行评价。实用新技术、新产品一般通过专家鉴定;新品种须先通过省(市)品种审定再进行成果认定;成果评价方法的选择要充分考虑成果特点、应用前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由于科研成果必须具备“新颖性”,授予专利权和新品种权都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在科研项目完成时,要及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防止因为评价(鉴定或申请专利权等)不及时而丧失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对有必要申请专利保护或新品种保护的成果要及早办理申请手续。可以采取先申请专利后或进行成果鉴定、产品定型、展览、展销等。

2.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实现。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一定要加强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意识。在实施科研过程中,及时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必须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申请专利,对能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要及时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科研成果以产品形式投放市场的,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专利产品注册商标相当于给科研成果上了双保险,非专利产品注册商标也能保护成果不被侵权。在合作研究、成果开发转让等活动中要签订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书,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造成知识产权流失。对科技档案、阶段性研究成果、非专利技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科研成果视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3.总结语

总而言之,科研所要结合专业特色优势,努力争取社会资本参与,把资源优势转化为技术和产业优势。同时要加强与社会企业的科研合作,从源头上解决科研与实际脱离的现象。研究实际生产中提出的问题,这是我们培育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一个重要策略。同时,科技成果保护、转化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贸易和技术问题,不可能要求所有科技人员去全部掌握,科研单位应设立专职机构或人员完成此项工作。这些专职人员一方面要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另一方面还应接受系统的经济法,如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的培训。因此,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突出“提高认识、防范为主”的原则,把知识产权保护贯穿到科研档案管理管理、科研成果评价以及成果转化等过程中,避免和减少知识产权的流失。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第6篇

关键词:iPad商标;预警机制;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5.066

1案情简介

本案的被告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在香港上市的香港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深圳唯冠)于2001年在中国内地申请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个类别。香港唯冠控股在台湾亦设有全资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唯冠),台湾唯冠于2000年在多个国家多个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本案的原告之一是苹果公司,其在2010年推出了以“iPad”命名的平板电脑,该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巨大的市场反应,高销量背后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言而喻。本案另一位原告是成立在英国的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系代表苹果公司进行iPad商标买卖的公司。

2009年,英国IP公司向台湾唯冠提出购买唯冠控股在世界各地的所有iPad相关商标的要约。在一系列谈判后,12月17日,英国IP公司以3.5万英镑的对价与台湾唯冠签署了“iPad”商标权转让协议,12月23日还签署了一份“商标权转让登记申请书”,系将本案所涉及的深圳唯冠拥有的两个iPad商标权转让给IP公司。

随后2010年2月,原告苹果公司以10英镑的对价向IP公司转让有关商标(台湾唯冠转让给IP公司的所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利。虽然如此,苹果公司并未及时在中国内地提出商标权利变更的申请(即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至2010年1月,苹果公司正式iPad产品之时,在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权利人仍是深圳唯冠。

在得知真正iPad商标需求者是苹果公司后,唯冠控股认为苹果公司此举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愿意履行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基于此,两原告在中国大陆提起了本案诉讼。而被告则辩称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均为唯冠控股的子公司,相互之间没有股份交叉,都是独立的法人,在没有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署的协议属于无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商标转让合同的表见并不成立,该合同对深圳唯冠没有约束力,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随即提起上诉,但由于唯冠公司本身面临的破产问题以及苹果公司iPad产品在中国的继续销售等一系列的原因,这个案件最后在广东省高院调解下,决定和解,最后双方确认以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有关iPad商标权属纠纷,并签署了协调协议。

2预警机制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苹果公司作为一个在行内有影响力的公司,在推出iPad这款产品的时候,对于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有自己的战略的。

据对唯冠控股的CEO杨荣山的采访中可以了解,早在苹果公司还在推出旗下iPod产品的时候,唯冠集团与苹果公司就矛盾不断。不论是苹果公司刚推出iPod时,唯冠公司主张与其iPad商标太近似而阻止其申请iPod商标,虽然最后这次交锋不了了之;还是之后,已经在筹备iPad系列产品的苹果公司对未来的预测,于英国反提出唯冠集团的iPad商标与自己的iPod商标近似,应判无效,试图扫清iPad商标注册路上的障碍,两家公司都对iPad这个商标有着浓厚兴趣。

虽然,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唯冠集团出现资金问题,集团业务缩水,iPad商标被闲置,而苹果公司利用其技术创新上的优势,顺利研发出iPad产品却还是不能合法拥有其iPad的名字。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的苹果公司为了减少和唯冠集团交易的对价,新建了IP公司为其低价购买iPad商标。而这一举动,如果不是因为最后出现的商标权属瑕疵以及苹果公司过早iPad产品,使唯冠公司了解iPad商标的真正价值而寻找合同漏洞,不愿继续履行转让义务,那么无疑是苹果公司在商标战略上添彩的一笔。虽然苹果公司具有为避免商标侵权惹来的麻烦而主动出击买下商标的危机预警意识,但是在实践中,却忽略了具体的细节,使得原本无疑是成功的策略转而失败,又是预警举措的漏洞。

对于商标这类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其无形性,通常都需要有一定的预警机制来防患于未然。所谓预警机制,目前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来描述,但可理解为为将来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的预告。虽然说是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但其主要还是预警专利方面可能带来的问题。当然,在技术性含量不高的行业领域,就体现在商标的纠纷上了。

由于是预警机制,故是在知识产权出现矛盾之前就做好的准备。从企业角度来看,预警机制要做的就是对于要推出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如何控制好开发出的产品可能遇到的风险。这里面就有两个意思了。一是如果预判出开发的产品的确十分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那么就要保证在研发的过程中不被竞争对手知晓自己的研发进程,同时还要保证这项技术能够申请发明专利,而且在成果转化的时候,撰写的专利文书要做到能够最大利益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二是开发出的产品不可避免地将会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这时就要做到如何能够规避法律风险,用最小的代价去合法地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如果被别人了要如何应对权利人的诉讼。

在刚加入WTO,我国知识产权行业还处于萌芽阶段时期,就曾因为预警机制的缺失致使一些企业在与国外企业进行诉讼过程中吃了大亏。曾经我国崛起最为迅速的DVD制造行业因为不明白自己侵权的处境,在6C和3C联盟发出最后支付专利授权费用的通牒后依旧不支付相应的费用,导致最后不得不M行谈判。同时,由于缺乏谈判经验,导致最后的谈判结果对我国DVD厂家非常不利,DVD制造行业一蹶不振。当然,在这之后,各个行业也引起了警觉,都明白知识产权预警的重要性,虽然或多或少会相应地做一些补救措施,但离一个完整的预警机制的目标还是很遥远。

对于企业而言,就凭一己之力想要建立起一个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是比较难的一件事。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一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加大科研投入的同时还要创建企业竞争情报系统。这些听起来都需要专人专事,的确,知识产权行业对于人才的要求都比较高,所以人才的培养,也可以看成是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构建的一部分。

在加入WTO之后的十几年里,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在各类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也逐渐增大。在十几年的经验累积下,如今,中国的知识产权行业虽没有全面完善,但也初具规模,也有不少企业在开发产品或服务时已经有意识到知识产权在这其中所起的作用,故投入一定的精力,完善其知识产权的预警机制。

百度公司网络运营模式的背后就有着其法律团队为其设计的一套规避风险的预警机制。从早些年MP3的下载到最近两年百度文库与韩寒的官司,百度的这种网络运营模式充分利用了没有修改前的“避风港原则”,甚至称得上是滥用。虽然这些做法让百度免于法律责任,但却失尽商业道德,而修改后的“避风港原则”也不再是百度的保护伞。不过百度公司这种明知侵权却利用法律使自己获利最大的预警意识还是值得各大企业学习参考的。

3保护措施

上文提到的预警机制,是在知识产权还没有出现争议时,权利人对可能的争议进行预测,并采取措施,其实也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同时,也不是说只要采取了预警措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就不会和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苹果公司虽然也有预警意识并付出了行动,但最终还是以高价来为其忽略的瑕疵买单。百度公司利用“避风港原则”屡试不爽,终于“避风港原则”进行了修改,百度的“避风港”不再避风。当争议纠纷不可避免发生的时候,权利人又能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保护其合法权利呢?

在苹果唯冠案中,双方当事人先是以诉讼的方式试图解决问题,在一审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之时,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外界认为是双赢的决定。百度案件中,也是采用诉讼的方式,可见,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损害的时候,提讼是很正常的一种方式。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是最为有效的,但因制度不健全,权利人经常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及时救济,以致常处于无可奈何的状况中。

同时,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类案件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面对这样的案件,不具备专业背景的法官不能透彻地了解案情,找到争议焦点,并予以判断,会造成裁判的不公正。而在专利案件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中,经常因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程序,造成民事诉讼程序中止,所引起的突出问题是专利案件的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由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强,要想还原案件事实,通常需要借助一些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此类鉴定意见虽然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都是最直接、重要的证据,但得到一份鉴定报告需要花费的时间与金钱的代价也是十分高昂的。

同样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的三星公司与华立公司关于“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从2007年原告提讼开始一直持续到2012年,5年的时间才终于得出没有侵权的结论,而在更新换代速度极快的手机行业,涉案手机及涉案专利早在这5年里被淘汰,而这个不侵权的判决迟到了太久。同时,该案中昂贵的案件受理费用以及技术鉴定费用在除去时间成本外,提高了案件的诉讼金钱成本。高成本的背后却是迟来的判决,显然效率低下。

当然除了司法方式,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采取和解私了的方式,就像文章一开始提到的苹果唯冠案件一样。和解的协议内容是双方进行谈判协商后约定的,从利益角度出发,当事人双方基本都能满足自己的权利主张,一般是一种双赢模式。但是由于和解没有国家或政府作为权威机关来约束,其效率虽高,效力却极低,也会出现不少已经谈妥和解协议,却又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况。

除了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和和解私了方式,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还有仲裁方式。和诉讼拥有几乎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又有诉讼达不到的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快捷性、经济性的仲裁手段,结合了诉讼与和解的优点,是一种较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而目前刚刚试点建成的知识产权法院即有仲裁的特点,也许在未来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EB/OL].http://.

[2]王莉亚,邱均平.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预警机制[J].图书情报知识,2004,(02).

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第7篇

[关键词]澳大利亚;知识产权;行政机构

1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特点

澳大利亚拥有一整套有效的现代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体系,其知识产权立法反映了目前国际最高水准,保护水平居世界前列。

1.1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设置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自1904年2月13日成立以来已有百年历史,隶属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总部设在首都堪培拉,是一个独立运行的机构。主要是负责管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在内的知识产权事务,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下设有7个部门,包括:专利审查和听证部,商标、外观设计审查和听证部,业务发展和战略部,业务和信息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客户服务部和财务管理部。主要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和法规、宣传知识产权、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国际间交流合作、管理专利和商标机构。澳大利亚各州都有相应的工作机构,通过网络互通、线上管理,形成规模化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网络体系。

1.2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澳大利亚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采取的是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理由联邦法院负责,经审理判定侵权成立,法院禁令以阻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同时判决侵权方支付侵权赔偿。败诉方承担案件审理费用以及对方当事人应对诉讼发生的费用。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纠纷双方通常在法院审判前就达成和解协议,据统计,每年联邦法院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判决只有20件左右,这个数字仅占知识产权诉讼总数的10%。

1.3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立法比较完善,涉及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职务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2013年4月15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此次修订旨在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立法,提高专利审查标准,进而鼓励对澳大利亚科研领域的投资,加大对创新和贸易的支持。这是其知识产权制度近20年来的最大变革。该修正案在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以及植物育种者权利上的改革给澳大利亚公众带来了巨大影响。一是加强了专利保护。考虑到不良专利不但阻碍真正的创新,还会产生诸多的法律不稳定性,修正案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以获得专利权成果的稳定性和转化运用的效果。由于修正案更加严格的授权标准与其主要合作伙伴美国、日本和欧洲等趋于一致,得到了合作伙伴的充分认可,使澳大利亚的出口商在这些地区获得很大收益。二是放宽了研究限定。首次针对研究者的行为与权利界限进行了清晰划分。研究者可以利用现有技术进行实验研究,而无需担心侵犯其知识产权。三是简化了授权程序。使人们在获得知识产权时不再受延迟和复杂手续困扰。例如:当第三方就专利或商标授权提出异议时,现有法规对处理该异议的时间并无明确限定,由此可能出现很长时间的拖延。修正案将迫使上述争议在一个更加合理的时限内得到解决。四是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假冒产品的处罚力度且赋予海关更大的查封假冒产品的权力,商标权人将从中受益。之前对于商标侵权的最高处罚为2年监禁,修正案将最高刑期提高至5年。修正案还将许可法院对于侵权者处以惩罚性赔偿,增加侵权成本。同时,修正案首次允许联邦地方法院受理商标(外观设计)案件,而不必诉至费用昂贵的联邦法院。修正案还将使权利人更加容易判定一些狡诈的进口者的真实身份。

1.4知识产权事务所情况

澳大利亚有近百家知识产权事务所,最大的事务所规模有200多人,允许事务所仅由一人组成,但是规定成立事务所人员必须具备专利人或商标人资质。不论是专利人还是商标人,都需通过专业考试取得资格。同时,取得澳大利亚人资质也就拥有新西兰人资质,可以在新西兰直接执业,这是两国之间的协议所承认的。

1.5知识产权宣传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国民宣传,其门户网站的设计从使用者需求出发,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对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如何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遭受侵权的救济方式等,注重实用性,一目了然,操作简便,通俗易懂。

2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内在要求。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做法,我国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进程中,可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创新改革力度。

2.1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澳大利亚是实施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多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188个成员国来看,其中超过55%的成员国实施此类行政管理体制,有41%的成员国实施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仅有六七个成员国行政管理机构完全分散,其中包括中国。从实践看,实行知识产权各部门分散管理的弊端主要是不利于形成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工具和统一有效的知识产权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关键的环节就是加快建设职责清晰、管理统一、运行高效、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负责知识产权统一规划、法规研究、政策制定、战略推进,统筹全国各省市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专利、商标、版权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统一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以及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指导协调与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发展,统筹全国各省市涉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事务,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融合。

2.2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序运转,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较为完善和发达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力支撑。当前,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迟缓是制约我国各省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升的一块短板。笔者建议集成科技、知识产权、经济等多部门资源,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研究探索新举措,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风险投资、信息开发利用、法律服务、专利运营等各类服务机构,促进服务机构品牌化、规范化发展,打造一批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证券化,探索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等新模式,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经济科技发展的支撑力。

2.3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力度

让世界充分了解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努力与进步。加强外宣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外宣传的渠道不畅通,致使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进步还缺乏客观、公正、充分的认识。建议强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机遇,进一步加强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在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加快海外先进核心技术转移、提升我国产业发展水平的同时,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宣传方式,发出我国的声音,不断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和成效显示度。

2.4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