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债务资本价值(合集7篇)

时间:2024-01-06 09:58:14
债务资本价值

债务资本价值第1篇

关键词:债务重组 会计处理 原则 方法

一、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1)基本原则。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

(2)债权人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①对于实际收到或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如现金、应收账款等,以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价值入账;实际收到或预计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②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根本不产生损益。

(3)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账款等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付款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4)相关税费的确认。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对于债权人,应计入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对于债务人,则与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并计算。

(5)涉及到补价时的处理原则。涉及到补价时,会计处理上可视为两笔业务处理:一是对补价的处理,二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理(见(2)、(3))。

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业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以资产(现金、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四)混合重组方式清偿债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资本价值第2篇

2006年2月,财政部了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改变了以前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现有准则强调账面价值,而新准则更强调公允价值这个观念,这与整个新准则颁布的背景是有密切关系的,也与整个中国经济的日益国际化是分不开的。

一、新准则中债务重组业务处理的主要变化

(一)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现有准则是强调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这里新准则体现了两点不同,1.不再强调账面价值而是强调公允价值;2.强调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资本公积。这样,实质上与税法更接近,也意味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接近。笔者认为,如此一来,以后纳税调整事项实质上更简化了。

(二)新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这里也强调了公允价值。但这里与第五条比又有点小区别。第六条并没有强调“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这一条除了强调按公允价值计量外,并没有作其他方面的修订。

(三)债权人的处理大体与债务人的处理差不多,也主要是强调公允价值

例如,新准则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这里不仅强调了“公允价值”,而且也强调了比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实际上也是指“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与税法的规定更为接近。

由此可见,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在以各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都是主要强调公允价值,而不是如现有准则一样强调账面价值,这是新准则与现有准则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要特别注意。

二、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比较分析

(一)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或者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享有的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1.债务人的处理。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清偿债务,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贷:银行存款(支付的现金),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差额)。税务处理为:税法规定,债务人债务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因此,会计和税法此处规定已达成一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其一,以存货清偿债务时,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等科目、存货跌价准备;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存货的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存货的公允价值×17%),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差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存货的账面价值);贷:存货(存货的账面价值)。其二,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净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银行存款等(支付的清理费用);借:应付账款等科目(债务的账面价值),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净额减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贷:固定资产清理(净额)。其三,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等科目(债务的账面价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投资收益(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公允价值);贷: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账面余额),投资收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减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差额)。如果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投资的公允价值,则投资收益为借方,否则为贷方。对无形资产清偿债务可比照上述处理。而税法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也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由此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债务重组收益的确定上已趋于一致,不必作纳税调整。但上述资产转让收益在会计和税法上还存在差异,主要是税法对会计中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不予承认。纳税人应当就此项差异作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债权人的处理。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金额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将收到现金低于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准备),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而税务处理为:税法规定,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如果符合坏账的确认条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计入当前损失,否则不能冲减应税所得额。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转销债权的账面价值,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所接受的资产价值已经发生减值,应在期末与相关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资产类科目(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差额),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等科目(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如果债权人收到的是存货,则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进项税额;如果是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那么投资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从投资的成本中扣除,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看出,以上述几种方式清偿债务,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会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与税法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差异基本消失。债权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之间的差异主要由企业的坏账政策和税法规定的坏账计提比例不同引起的。对于转销的坏账准备,应考虑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与税法的差异。这部分差异如果前期已作为时间性差异确认了递延税款,则本期应转回相应的递延税款;如果没有差异,则债权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一致。

(二)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方式清偿债务

新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与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如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1.债务人的处理。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此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计算方法为:将来应付金额现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一豁免的债务)×(1+利率)×贴现系数。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减记的金额);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税务处理为:税法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在此处的差异较大。会计确认的重组收益大于税法确认的重组所得。当期,债务人应当将多计的重组收益作纳税调减。

下面笔者对重组日会计多计的收益是否属于时间性差异进行分析。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日后偿还债务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重组债务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重组日会计多计的收益又会于日后偿还债务时以财务费用的形式冲减偿债期的利润。因此两者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且属于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在重组日,债务人应当计算此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未来所得税影响金额,并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时间性差异×所得税税率);贷:递延税款,等到偿还债务时再转回此递延税款贷项。

2.债权人的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关于债权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债权的账面余额-豁免的债)×(1+利率)×贴现系数。如果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减去计提的坏账准备),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会计分录为: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如果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现值,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不足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分录为:借: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差额);贷:应收账款(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一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此处的差异有两个方面:债权的计税成本和会计成本的差异性。这要看企业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是否一致。两者可能不一致,此时两者的差异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会计要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而税法不考虑现值问题,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两者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对债权人是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要确认递延税款借项,待到收回债权时转回。

债务资本价值第3篇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产生的时代背景,在此基础上对新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比较分析。具体包括债务重组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三个方面。研究表明,债务重组准则变迁的突出特征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实质就是国际趋同。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堵”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将利润转移给债权人这个“漏洞”的同时,仍客观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利润的可能。文章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查时,尤其应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一、基本缘起:会计历史性变革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这39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完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任务,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重要的里程碑。这也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其突出特征就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范围还比较谨慎。公允价值会计研究,对于财务会计模式的改进和改革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公允价值会计代表了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它将起到连接财务会计过去与未来的桥梁作用。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更强调反映经济实质,更注重信息披露。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和损失才最接近现实,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才是最相关、最真实、最有用的。由于公允价值也具有数据、资料不易取得,计量过程主观随意性较大,得出的信息不够可靠等缺点。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比较谨慎的、有条件的,只是适度引入,而不是广泛引入。在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快,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虽然按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称“新债务重组准则”)。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变化:比较与启示 

 

财政部曾于1998年《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范债务重组实践。由于引入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进行反映。但是,由于当时生产资料市场和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中,相关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此,财政部又于2001年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不仅拓展了债务重组的概念,而且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方面有很大突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加之2006年新会计变革背景之公允价值引入和市场环境变化对债务重组的新要求,财政部又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了解此次会计变革背景对思考准则变迁具有重要意义,债务重组准则必然要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以体现会计变革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如下差异。 

1、债务重组的定义 

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旧准则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旧准则中未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而新准则中指明,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即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第二,旧准则未指明债权人做出让步为债务重组的结果,就包括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事项,也包括了未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债务重组的定义过于模糊,未指明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也未强调债权人做出让步。债务重组的性质即为修改债权债务合同的经济行为,其前提是合同的一方(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定更改合同。这里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应是客观上不能履行而非主观上不能履行。而按照旧准则定义,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债务,均视为债务重组。这就大大增加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谋,就可以相互随意调节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方企业时,这就更为严重。此规定显然违背了债务重组的本意,从而使债务重组成了操纵利润的新手段。新准则则避免了旧准则的上述缺陷,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债权人发生重组损失,从而使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更为稳健。即便如此,新准则在“堵”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将利润转移给债权人“漏洞”的同时,仍客观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利润的可能。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查时,尤其应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2、债务重组的方式 

旧准则债务重组方式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新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准则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主要是形式上的而并非实质上的。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方式的归纳显得更为完整与简练。 

3、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的会计处理 

(1)债务人会计处理 

第一,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以产成品抵偿应付账款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应付账款,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 

第二,当用债务抵偿资本时,旧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第三,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益金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要求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记入资本公积,以银行存款偿付应付账款为例,简化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在新准则中,债务人将此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会计处理 

第一,将债务转为资本时,旧准则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以应收账款转为资本清偿债务为例,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中,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股权的公允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处理。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 

第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设计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抵债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债权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原材料(债权账面价值×原材料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将受让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当期损益。以产成品抵偿应收账款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坏账准备;库存商品;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 

新准则体现了与美国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对参与债务重组的非现金资产和股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债权人的损失得以显现,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当然,整体而言,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资产和股权,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客观公允。与旧准则相比,这是一个重大进步。并且也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然而,新准则仍客观存在利润操纵的空间。因为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将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记入资本公积,而是记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合谋,通过将债权人利润转移到债务人账面上,从而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我们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尤其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审查,以此规范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参考文献】 

[1] 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评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j].会计研究,2006(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葛家澍、徐跃:会计计量属性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6(9). 

[4] 黄学敏:公允价值:理论内涵与准则运用[j].会计研究,2004(6). 

债务资本价值第4篇

【关键词】债务重组准则 变迁 比较 启示

一、基本缘起:会计历史性变革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这39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完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任务,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重要的里程碑。这也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其突出特征就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范围还比较谨慎。公允价值会计研究,对于财务会计模式的改进和改革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公允价值会计代表了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它将起到连接财务会计过去与未来的桥梁作用。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更强调反映经济实质,更注重信息披露。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和损失才最接近现实,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才是最相关、最真实、最有用的。由于公允价值也具有数据、资料不易取得,计量过程主观随意性较大,得出的信息不够可靠等缺点。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比较谨慎的、有条件的,只是适度引入,而不是广泛引入。在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快,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虽然按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称“新债务重组准则”)。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变化:比较与启示

财政部曾于1998年《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范债务重组实践。由于引入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进行反映。但是,由于当时生产资料市场和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中,相关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此,财政部又于2001年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不仅拓展了债务重组的概念,而且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方面有很大突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加之2006年新会计变革背景之公允价值引入和市场环境变化对债务重组的新要求,财政部又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了解此次会计变革背景对思考准则变迁具有重要意义,债务重组准则必然要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以体现会计变革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如下差异。

1、债务重组的定义

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旧准则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旧准则中未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而新准则中指明,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即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第二,旧准则未指明债权人做出让步为债务重组的结果,就包括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事项,也包括了未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债务重组的定义过于模糊,未指明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也未强调债权人做出让步。债务重组的性质即为修改债权债务合同的经济行为,其前提是合同的一方(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定更改合同。这里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应是客观上不能履行而非主观上不能履行。而按照旧准则定义,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债务,均视为债务重组。这就大大增加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谋,就可以相互随意调节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方企业时,这就更为严重。此规定显然违背了债务重组的本意,从而使债务重组成了操纵利润的新手段。新准则则避免了旧准则的上述缺陷,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债权人发生重组损失,从而使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更为稳健。即便如此,新准则在“堵”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将利润转移给债权人“漏洞”的同时,仍客观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利润的可能。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查时,尤其应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2、债务重组的方式

旧准则债务重组方式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新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准则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主要是形式上的而并非实质上的。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方式的归纳显得更为完整与简练。

3、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的会计处理

(1)债务人会计处理

第一,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以产成品抵偿应付账款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应付账款,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

第二,当用债务抵偿资本时,旧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第三,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益金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要求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记入资本公积,以银行存款偿付应付账款为例,简化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在新准则中,债务人将此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会计处理

第一,将债务转为资本时,旧准则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以应收账款转为资本清偿债务为例,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中,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股权的公允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处理。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

第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设计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抵债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债权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原材料(债权账面价值×原材料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将受让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当期损益。以产成品抵偿应收账款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坏账准备;库存商品;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

新准则体现了与美国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对参与债务重组的非现金资产和股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债权人的损失得以显现,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当然,整体而言,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资产和股权,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客观公允。与旧准则相比,这是一个重大进步。并且也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然而,新准则仍客观存在利润操纵的空间。因为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将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记入资本公积,而是记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合谋,通过将债权人利润转移到债务人账面上,从而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我们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尤其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审查,以此规范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参考文献】

[1] 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评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J].会计研究,2006(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葛家澍、徐跃:会计计量属性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6(9).

[4] 黄学敏:公允价值:理论内涵与准则运用[J].会计研究,2004(6).

债务资本价值第5篇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新《企业 会计 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产生的时代背景,在此基础上对新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比较分析。具体包括债务重组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三个方面。研究表明,债务重组准则变迁的突出特征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实质就是国际趋同。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堵”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将利润转移给债权人这个“漏洞”的同时,仍客观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利润的可能。文章建议 注册会计师 在审查时,尤其应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一、基本缘起:会计 历史 性变革

2006年2月15日, 财政 部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 财务 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这39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完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任务,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重要的里程碑。这也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 审计 准则体系的建立,其突出特征就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范围还比较谨慎。公允价值 会计研究 ,对于财务会计模式的改进和改革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公允价值会计代表了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它将起到连接财务会计过去与未来的桥梁作用。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更强调反映经济实质,更注重信息披露。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和损失才最接近现实,向 投资 者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才是最相关、最真实、最有用的。由于公允价值也具有数据、资料不易取得,计量过程主观随意性较大,得出的信息不够可靠等缺点。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比较谨慎的、有条件的,只是适度引入,而不是广泛引入。在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 管理 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快,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虽然按我国 法律 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 申请 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称“新债务重组准则”)。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变化:比较与启示

财政部曾于1998年《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范债务重组实践。由于引入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进行反映。但是,由于当时生产资料市场和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中,相关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此,财政部又于2001年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不仅拓展了债务重组的概念,而且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方面有很大突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加之2006年新会计变革背景之公允价值引入和市场 环境 变化对债务重组的新要求,财政部又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了解此次会计变革背景对思考准则变迁具有重要意义,债务重组准则必然要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以体现会计变革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如下差异。

1、债务重组的定义

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旧准则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旧准则中未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而新准则中指明,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即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第二,旧准则未指明债权人做出让步为债务重组的结果,就包括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事项,也包括了未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债务重组的定义过于模糊,未指明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也未强调债权人做出让步。债务重组的性质即为修改债权债务 合同 的经济行为,其前提是合同的一方(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定更改合同。这里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应是客观上不能履行而非主观上不能履行。而按照旧准则定义,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债务,均视为债务重组。这就大大增加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谋,就可以相互随意调节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方企业时,这就更为严重。此规定显然违背了债务重组的本意,从而使债务重组成了操纵利润的新手段。新准则则避免了旧准则的上述缺陷,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债权人发生重组损失,从而使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更为稳健。即便如此,新准则在“堵”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将利润转移给债权人“漏洞”的同时,仍客观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利润的可能。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查时,尤其应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2、 债务 重组的方式

旧准则债务重组方式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新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准则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主要是形式上的而并非实质上的。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方式的归纳显得更为完整与简练。

3、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的 会计 处理

(1)债务人会计处理

第一,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以产成品抵偿应付账款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应付账款,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同时,借:主营业务 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

第二,当用债务抵偿资本时,旧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第三,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益金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要求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记入资本公积,以 银行 存款偿付应付账款为例,简化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在新准则中,债务人将此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会计处理

第一,将债务转为资本时,旧准则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以应收账款转为资本清偿债务为例,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 投资 ,贷: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中,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股权的公允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处理。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

第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设计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固定资产和原 材料 抵债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债权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原材料(债权账面价值×原材料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将受让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当期损益。以产成品抵偿应收账款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坏账准备;库存商品;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

新准则体现了与美国和国际 财务 报告准则的趋同,对参与债务重组的非现金资产和股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债权人的损失得以显现,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当然,整体而言,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资产和股权,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客观公允。与旧准则相比,这是一个重大进步。并且也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然而,新准则仍客观存在利润操纵的空间。因为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将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记入资本公积,而是记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合谋,通过将债权人利润转移到债务人账面上,从而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我们建议 注册会计师 应尤其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审查,以此规范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参考文献】

[1] 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评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j]. 会计研究 ,2006(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 部:企业会计准则[m]. 经济 科学出版社,2006.

[3] 葛家澍、徐跃:会计计量属性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6(9).

债务资本价值第6篇

(一)债务重组关键术语定义。

1、债务重组定义。

原准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两者差异:新准则的债务重组概念中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下,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实质内容,从而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债务重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原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2、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的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新准则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原准则尽可能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

(三)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新准则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将原准则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为当期损益的做法,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根据以上新旧准则有关“债务重组”主要内容的比较,按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介绍一下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供财务同仁们在日常工作中参考: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原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新准则: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利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转让损益)。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不发生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冲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对未发生的或有支出在债务结清时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资本公积),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重组债务账面价值超过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不发生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应当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

原准则: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对未发生的或有支出在债务结清时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即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五)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从程序看,原准则与新准则规定基本一致,但新准则要求: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并按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算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资本价值第7篇

债务重组的定义

许多学者认为,债务重组是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或到期后,因财务困难而引发债务重组的现象,在财务不困难的情况下债务重组现象很少发生,可以不予考虑。因此,1977 年,FASB年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当用以清偿债务的现金或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时, 可以确认为债务重组。此后,FASB又在1993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贷款减值的会计处理》中修订了一些债务重组的问题。我国1998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下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这是借鉴的 SFAS 15的做法。但是,我国没有采用现值技术。因此,此准则比FASB发表的SFAS15的范围窄。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定义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出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重新纳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

2.债务转为资本

准则规定:“股份的公允价值与股份的面值( 股本或者实收资本) 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计入当期损益。”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会准则规定:“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其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修改条件后的债权以公允价值的方式计量计入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的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而计入当期损益。

4.混合重组方式

新准则对于混合重组方式下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的顺序与旧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但新准则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并将差额确为当期损益。旧准则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只有债权人确认损失。

公允价值计量

我国曾在2001年放弃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简化会计实务工作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不用公允价值计量会导致企业虚列资产,用所接受的低于债权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价值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虚增了企业的资产。同时,很可能为债权人操纵盈余提供机会,债权人将债务重组的损失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弥补而不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而且,由于历史成本无法计量没有实物形态的金融产品和通货膨胀的原因,使债务重组中应付的债务的账面价值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不利于真实反映债务重组的实际情况,使债务重组会计实务操作难以把握。

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会计准则也随之全球化。我国加入WTO以后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会计准则需要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国需要引进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计量方式对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进行计量,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合理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我国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做出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日或债务到期日以后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以以自己的资产清偿债务,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而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则要按所占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对债权人来说,债权人以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而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则以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入账。

重组收益确认

2006年的新准则对债务重组规定,若债务人用现金资本偿还债务,应以所支付的现金与债务重组中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进入当期损益。若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则以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债务转为债务人的股份时,将转化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股本的差额记为资本公积,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FASB 制定债务重组准则时对重组损益的确认与计量持两种观点:(1)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取得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额全部确认为重组损益;(2)将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确认为转让损益,而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重组损益。FASB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新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以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计量模式。虽然与国际接轨,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的漏洞,我国目前市场不完善,许多制度法规都不健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模式计量对非现金资产的价值估计,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够可靠的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没有一个信息透明的公开活跃的市场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依据,公允价值仅凭人为的估计,会产生使信息不客观不真实,容易导致资产的虚增。

解决对策

1.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而言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透明的信息平台,国内所有地区都以此平台内的信息为依据,进行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在这个信息平台内,由国家统一管理,使资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防止企业对非现金货币资产进行过高估价,导致资产虚增。

2.对于债务人重组的收益而言

对债务人来说,当债务重组的金额较小时,对企业自身的影响很小时,企业可以直接将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当债务重组收益的金额对企业来说影响较大时,企业需要将重组收益分期进行分摊,将重组收益先计入一个过渡账户,再分期将重组收益摊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对于金额的判读标准,国家需要规定一个统一标准以防止企业利润操纵。

3.对于债权人重组的损失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