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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合集7篇)

时间:2023-12-01 10:08:07
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

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第1篇

首先,从立法目的看,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过于单一和功利化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侧重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生态平衡对其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口号而已。生态平衡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社会要素,理应更多地体现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成为立法的原则与目的。但纵观全文,涉及野生动物本身保护的寥寥条款,又被笼统的各种特殊利用情况给例外掉了。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成了野生动物保护利用法,而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其次,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涵摄不周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说本法只保护濒危、珍贵以及对人类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可见,这是一部《濒危、珍贵和有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普通野生动物的保护,该法强调的是行政许可和收费,对那些大量的尚未发现有利用价值或不起眼的小动物,该法根本未予保护,同时该法忽视了被人类定义为所谓的“有害动物”的保护,它们对维护生态平衡也是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的。从动物的食物链来看,普通动物、珍稀动物都是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人为的挑选性的保护其中的一些,而不保护另一些,只会毁掉动物世界的食物链,同样也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这种人为地把野生动物界定为珍贵、濒危、有益和有用的类别,是有悖于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野生动物的,缺乏对动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照,也是对本法“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宗旨的违背。

同时,我国目前的野生动物法律制度,将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简单地划分为水生与陆生两大类,这种划分方法有利于农业与林业部门的分别管辖,但也致使诸如两栖类野生动物和一些昆虫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管辖权归属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野生动物生境的保护力度不足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和人为开发活动的干扰。大规模改造森林造成树种单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森林完整意义上的生态功能,不适于动物生存,也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一种破坏,还有就是对湖泊、湿地的破坏,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渐渐的绝迹。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强调不够。

第四,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在对野生动物予以保护之时,也出现了人类同野生动物的生存矛盾,野生动物侵害当地居民人身财产利益时,需要法律规定权利救济条款。但大多数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第五、对主管部门的规定过于笼统,执法主体分散,容易出现权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

第六、对伤害、虐待、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存在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民间存在的“活熊取胆”、“活体剥皮”、“吃猴头”等行为,法律并未有制裁性甚至是禁止性规范。比如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因没有动物园动物保护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

1、涉及种源管理的规范不到位。需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只需交“资源管理费”就可以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做种源。法律对此过程中执法机关监管的规定不明确,并且如果由于驯养繁殖人的原因导致野生动物种源死亡,如何承担责任也缺乏相应规定。由此导致了了一些驯养繁殖场、动物园不重视管理,使得野生动物因受虐待、伤害致死。

2、因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的监管存在漏洞,致使一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组织成为了野生动物“洗货”的中转站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庇护所。

3、许可证多头审批制度导致监管弱化。我国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需要向林业部门办理许可证,如果是动物园进行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林业部门可委托建设部门颁发许可证,导致一张许可证,多家可以核准。至于出生幼兽的登记管理,驯养繁殖成功后扩大种群数量的管理却因多家行政机关推卸责任导致无人监管,这就使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后的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在具体化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猎捕特许和开发利用的发动条件时,存在泛化倾向, 例如:条例第1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我认为其中的(四)、(五)两项反映了条例制定之时(上世纪80年代末)的特殊社会或国家需求,可能具有历史正当性,但若以当下通行的动物福利理念来审视的话,恐怕已不具有多少法理上的正当性了。

而且各项表述中的“必须”二字含义模糊,在适用时将不可避免的授予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七)兜底性表述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建议

1、重构立法目的

宜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目的确定为: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促进生态平衡;保障野生动物福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2、拓宽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建议修改为: 本法保护不危害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昆虫类等野生动物。 3、完善野生动物生境保护制度

(1)扩大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的范围

(2)对可能发生的生境破坏行为进行预防性控制

(3)构建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周边居民利益衡平的法律机制

4、立法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费来源和补偿标准

建议将中央政府纳入补偿义务主体,建立以中央财政补偿为主、地方财政补偿为辅的损害补偿机制。 建议考虑设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的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是:一方面,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另一方面,征收野生动物补偿费。还可考虑国内外各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款。 建议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

5、强化法律责任

明确的法律责任是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路径,当前,我国具体法律制度中尚有需要健全和协调之处。

(1)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与现行刑法相衔接

《野生动物保护法》一些条款的罪名依据与现行刑法事法律制度不一致。如该法第31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该补充规定已被1997年刑法废除。

(2)加大对违法猎捕和贩卖、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3)建立禁食某些野生动物的制度(从保护野生动物和保障食品安全角度)

6、加强对野生动物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

7、完善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

最后,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泛化倾向的修改建议 1、删去条例第十一条第4、5、7三项,缩小捕猎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特许范围,只能用于第1、2、3、6项情形。 2、在以驯养繁殖为目的的野生动物捕猎特许制度中融入相关动物福利的规范内容: (1)应将捕猎动物的相关福利内容列为申请捕猎许可的必备要件之一; (2)型塑违反捕猎动物的相关福利要求情形下的捕猎许可撤销制度及从业禁止等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3、明确猎捕特许审批所应当考量的相关基准或者客观要件,以此将行政机关的审批裁量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严格限制、甚至废除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商业项目。

据《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统计数字:我国涉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超过350余部。初步形成了包括国际条约、宪法、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地方法规等在内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体系。

综 述 我们能够感知到中国并不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欠缺的是更大范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制度的执行力;欠缺的是将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章结合国情、结合时代系统整合完善;修订法律比我们重新立法更容易推动,严格执法比立法更具有实际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第2篇

[关键词] 野生动物 野生植物 保护 建议

[中图分类号] S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5-0104-02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人和动物都是大自然之子,都有同等的生存权利。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增加生物多样性,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当地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人员,对安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有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多年的实际工作,笔者对安阳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1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现状。

1.1 特殊的地理位置,成就了野生动植物种类多样。西部太行山区东部平原,中间地带为丘陵,地形地貌复杂,且汤河、洹河、卫河、漳河、淇河流经我市,水域丰富,特别是漳河湿地和汤河湿地形成了湿润的气候,使我市的野生动植物非常丰富,据有关数据显示:境内有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91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43种,河南省重点保护的48种。国家一级保护的有白鹳、玉带海雕、白鹤等13种,二级保护的有雕^、大天鹅等32种。陆生脊椎动物占全省39.6%、两栖类占全省的25%、爬行类占31.6%、鸟类占全省41.6%、兽类占全省的38%。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安阳的生态平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任重道远。虽然安阳境内的野生动物种类较多,但种群数量相对稀少,特别是近年来生态环境影响和人们对食用野味趋之若鹜,造成野生动动植物逐年减少,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家园缩小、乱捕乱猎行为猖獗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疫情、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力量的薄弱,原来人们所熟知的狼、豹、豺等较大动物,如今数量已显著下降,几乎达到灭绝的边缘。面对这种情况,安阳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近年来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同时政府采取禁伐、禁猎、没收枪支、打击盗猎等行动,境内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一定程度恢复,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阳市根据野生动植物分布情况每年结合“爱鸟周”、“湿地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主题活动,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也无数次地救护野生动物,但相对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仍显薄弱,大多数群众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猎捕、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事件仍频繁发生,作为林业部门宣传力度感觉很大,但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还很弱小,因此提高全社会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仍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2.2 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难度大。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多头立法现象严重;三是没有一部完整的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出现重野生动保护轻野生植物保护之现象; 四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力度小。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没有执法职能,而森林公安机关只能管辖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但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型的违法案件中,绝大部分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件至今没有明确的法规授权,给执法活动带来极大不便,对违法缺乏震慑力。

2.3 缺乏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野生动植物中的动物种群数量较大时,会出现损害家养牲畜或者粮食作物、甚至伤人的现象,目前欠缺完善的机制,应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出现的损失赔偿机制。

2.4 猎捕工具管理收缴难度较大。由于猎捕工具多为私人订制或者收藏,虽然经过多次收缴,但仍有个别人制作或者拥有猎捕工具。

3 建议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固长城。首先建议制定或修改现有“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避免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分别立法造成野生动植物平衡保护脱节,且有重野生动物轻野生植物保护的现象,同时在法律法规中对野生动植物生境的保护要纳入其中;其次严禁多头立法。避免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存在想死争权和推诿责任现象;再次立法的内容要一致,避免造成执法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上述条款中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有且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猎捕一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应予立案追诉,《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刑法》存在明显的冲突。由此可见,只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强壁垒。

3.2 强化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认识到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一是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湿地日”等为主题活动为契机,制作宣传版面、赶庙会、科技下乡等形式宣传外,重点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二是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不消费野生动物制品,使野生动植物产品没有市场,增强全民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改变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的餐饮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自觉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作斗争。

3.3 加强相关部门协作,严格猎捕工具管理。工商、公安与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密切合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管理力度,严厉查处出售猎捕野生动物的绳套、铁夹子、捕鸟网、媒鸟机、升压泵等猎捕工具;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枪支及非法持有、私藏、制造枪支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工商、林业部门及森林公安要互通信息,形成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合力。

3.4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据实给予补偿”。由于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措施,有些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所增加,出现糟蹋农作物甚至伤害家畜、人员的事件,各级政府要把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作为专项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害赔偿机制,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能落到实处。

4 小结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生物多样性才是自然的本来面目,全社会达成这样的共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经历了多年的不懈努力,从法律制度到保护野生动植物意识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强,但相对生态环境的脆弱、法律法规的急需完善及野生动植物的迅速减少等诸多威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从完善法律体系入手、强化部门协作、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建立起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牢固屏障,才能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梦想。

参考文献

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第3篇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野生动植物资源是人类繁衍生息的物质基础。生物多样性所具有的遗传、科学、教育、文化和美学价值日益得到社会公认。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的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当代人和后人来说,都是极其宝贵的财富。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就是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为人类繁衍生息保留更多的生存发展空间。今年一月,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确定了“xx”时期林业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战略目标,林业的总任务是发展现代林业,总目标是建设生态文明,总要求是科学发展,要求以推动林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构建“十大生态屏障”,加快发展“十大主导产业”,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改善民生做出更大贡献。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是现代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认清形势,找准定位,科学谋划,进一步加强保护工作,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大局中积极发挥作用。加强野生动植物管理,既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迫切需要,又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既是发展壮大林业产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弘扬生态文化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因此,我省各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战线的同志,要充分认识我们所从事的工作是造福当代、惠及后代的事业,要充满自信心和自豪感,要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努力工作,不辱光荣使命,争取做出更新更大的成绩。

二、认清形势,强化管理,全面提高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

“xxx”期间,我省的林业自然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一是保护区管理队伍素质得到较大提高。保护区管理队伍通过“巡查”、“倒查”和作风建设,工作作风有明显转变,职工队伍的思想已集中到想工作、比成绩、重协调、谋发展上,保护工作有了明显的进步。二是森林防火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成绩明显。整个“xxx”期间,我省的省级以上保护区没有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没有发生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重大案件。三是保护工作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手段有所改善。通过部级保护区基本建设项目、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项目的实施,绝大部分保护区的管理局本部和基层管理站的办公设施明显改善,保护和科研监测装备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一线职工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四是保护区科研监测取得一定的成果。在保护区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和省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支持和协助下,完成了望谟苏铁自然保护区和习水部级保护区的综合科学考察,基本完成了茂兰部级保护区资源监测调查,梵净山、雷公山、宽阔水保护区首次采用红外线监测设备,采集到黔金丝猴、黑熊、斑林狸、白冠长尾雉、红腹角雉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野外生态照片,保护区科研人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20多篇。五是保护管理职能和管理队伍得到加强。黔东南州林业局新设立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科;佛顶山省级保护区从县林业局分立,建立保护区管理局;草海保护区实行厅地共管后,地方党委政府增加了40个人员编制,加大了经费投入,保护区管理队伍得到加强。六是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在省政府的关心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XX年优先在林业系统的部级保护区集体林启动地方财政重点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补偿面积达220多万亩,安排补偿资金1000多万元。七是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成效明显。部分部级和省级保护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努力筹措资金,扶持保护区社区群众修建沼气池和节柴灶、种植中药材、发展养蜂业、组建机耕队、硬化保护区村寨道路、开展乡村旅游的服务技能和竹工艺品编制、竹家具生产技能培训等。宽阔水保护区还发挥专业熟悉、本底资料丰富、联系专家广泛的优势,协助绥阳县成功申报“中国布谷鸟之乡”的荣誉称号。这些工作受到保护区群众的称赞,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肯定。八是保护区生态旅游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梵净山保护区的生态旅游索道投入运营后,XX年景区接待游客近30万人次,直接管理的生态旅游特许经营项目交纳的地方税收超过200万元,收取的特许经营管理费近200万元;宽阔水保护区的生态旅游总体规划获得国家林业局批准,现正组织开展总体设计;麻阳河保护区的生态旅游总体规划在沿河、务川两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已经完成编制并通过省级保护区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草海保护区的生态旅游规划正在委托同济大学编制。预计到“xx”期末,这些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将成为我省旅游发展中靓丽的风景线和新的增长点。九是生物多样性科普宣传影响进一步扩大。在有关单位和观鸟爱好者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XX年在《森林与人类》刊发了贵州自然保护区专辑。XX年“爱鸟周”期间,在贵阳市人民广场、贵阳野生动物园、绥阳县城中心广场同时举办了有近百幅鸟类照片的摄影作品展,宣传效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以上取得的成绩,为我们在“xx”期间做好自然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还必须清醒的看到当前形势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我们要清醒的看到外部环境给我们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及社会的认同,自然保护事业的地位有所提升,迎来了较好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自然保护事业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是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二是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继续存在。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地和自然保护区大多处于偏远、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保护资源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保护的压力有可能进一步加大。三是国际社会和国内外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执法监管越来越关注,敏感、热点问题压力不减。保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演变成热点的风险极高。四是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已成为危及物种、自然生态系统和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

其次,就我省自然保护工作的现状看,还存在管理粗放等诸多问题。一是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数据信息缺乏。曾经广泛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濒危物种种群数量变化情况不清楚;多数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岗位职责未落实到人;绝大部分市县级保护区的面积、边界不落实,功能区界线不明确,重点保护对象的数量分布及变化不清楚,保护区内的人口数量与分布、经济收入水平和来源结构也不了解;一些地方的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自然保护区的机构、人员数量等心中无数。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保护规划和项目决策的正确性和管理的有效性,也反映了一个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服务水平和整体工作形象。二是共同保护、共同受益的政策机制尚未形成。一些地方级保护区的林地和湿地保护区淹没耕地没有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赔偿制度尚未建立。三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完善。地方级保护区的开发利用管理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地方重点保护物种目录过于简单,影响管理效率的提高和合理利用的积极性。四是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工作非常薄弱。我省是以岩溶地貌为主的山区省,天然湿地资源非常珍贵,湿地生态系统对我省的生态安全非常重要。一些地方的湿地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和生态功能下降,未引起足够重视。我省的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百分比几乎为零,做好湿地保护、建立湿地公园仍有大量工作要做。五是保护管理队伍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合理,科研人员缺乏,现有科研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亟待提高。六是保护区建设投入严重不足,科研监测技术手段落后,保护和科普宣教设施缺乏。七是建设项目管理不严,抢抓机遇上项目的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很难做好保护工作,更谈不上推动我省保护工作上新台阶。

XX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XX]63号),对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提出了九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二是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三是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四是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五是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海域管理。六是强化监督。七是加大资金投入。八是加强科技支撑。九是加强领导和协调。省政府已要求省相关部门提出我省实施意见,请同志们回去后组织认真学习,对照文件要求,梳理本地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逐项加以贯彻落实。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反映,争取更大支持,解决实际问题。

三、明确职责,鼓足干劲,确保我省“xx”保护工作目标实现和XX年重点工作任务完成

“xx”是我省加速经济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和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也是发展现代林业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时期,作为现代林业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保护工作,应该进一步提高管理和科研水平,缩小与先进省区的差距。为此,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我省“xx”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及湿地保护规划发展目标,同时,我们还研究提出了我省XX年自然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

第一、科学谋划“xx”保护工作发展目标

一要以抢救性保护为重点,突出就地保护。对尚未纳入保护监管范围的极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及其天然分布区、生态脆弱或独特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及区域,要尽快纳入保护范围,尽一切努力减少野生动植物种群和典型自然生态系统受损。二要切实推动保护区工作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提高型转变。要以示范保护区建设为引导,以提高保护区管理效能为目标,从健全机构、增强力量、改进手段、规范管理、完善机制等方面入手,尽快改变保护区工作长期处于粗放管理的状况,尽快提高我省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总体水平。确保到“xx”期末,在我省增加一批部级和省级的示范保护区,建成一批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湿地公园,为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撑点。三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拓宽保护区建设和社区发展资金的投入渠道。处理好生态保护与改善民生的关系,支持社区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争取保护区的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保护事业,努力解决好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问题,尽快形成共同保护、共同受益的长效机制。四要强化保护监督执法,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禁止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掠夺性、破坏性开发利用。五要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人工繁育的指导和扶持,完善政策、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推动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利用向产业化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第4篇

我认为这次的修订案有七大亮点: 第一,增加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概念。第二,增加了补偿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范围,新的法律把“三有”(动物)对我们造成的损失也都纳入进去。第三,对放生行为进行了规范,群众是不能随意放生的。第四,对乱食野生动物进行了三方面的规定,就是禁止生产和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作为食品,禁止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去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第五,增加了检疫的要求,明确了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必须有检疫证明。第六,增加了加强国际合作内容,法律这次明确写入了中国政府要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条款。第七,加大了处罚力度,一般都处以10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也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在1988年版中是没有具体数额的,我觉得尽管力度还可增加,但已经是一大进步了。

回顾我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过程。我分别于2010年(第212号)、2013年(第202号)、2015年(第147号)提过三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我在三次议案中共提出了八项修改建议。一是“执法主体”需要调整。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执法主体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二是野生动物对农作物损害的补偿规定需要调整。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样有利于法律的执行。三是需要增加鼓励野生动物产业发展的条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四是需要增加一些处罚条款。乱捕滥猎、乱收滥售野生动物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滥食野生动物问题。建议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应该与违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野生动物的行为一同处罚。五是违法狩猎案的量刑标准过低,尚不足以震慑、惩戒犯罪。六是需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对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职责。七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的管理。八是应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由于我国某些地区存有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加速了物种的灭绝。因此,我们应该在法律中明确经过审批的除外,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了2016年的立法计划,并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进行了初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将初审后的修订草案寄给我,让我再提修改意见。

为此,我就修订草案再提出修改意见。一是修订草案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确定为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研、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现在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绝大多数是因为其经济价值,应将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二是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生活方式变化,野外活动越来越多,一些故意伤害、惊扰、骚扰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繁殖地及迁徙通道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势必影响野生动物的生活生存。建议修订草案第十条增加第二款:参加户外活动的探险、攀岩、动物摄影等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与野生动物保持适当距离,禁止在野生动物栖息地、繁殖地及迁徙通道使用无人机、机动船、强光、强音或抛投物体等工具和方法惊扰、驱赶、伤害野生动物。三是修订草案取消了运输证,这给野生动物监管工作带来重大漏洞。修订草案规定要求运输野生动物应持有人工繁育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标识,这个规定除标识是可以与野生动物随货同行外,其他的证件很难操作。为此,应该是有标识的可以运输,无标识的使用运输证。四是修订草案把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作为重要措施,并且在规划时要求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保护需要,这很好。但不仅是规划时的避让,有些项目在建设时是不可避免地会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建设项目对栖息地的野生动物影响很大,因此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上也应当避让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并且需要作出评价评估,如何减少影响,怎么减少影响,其标准是什么,需要制定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确立对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影响评价和保护恢复方案,并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以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要特别防止原则性的规定落空。五是引进的外来野生动物怎么管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是引进时要批准,放生时要批准,并规定了罚则,但在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环节未有规定。实际情况是外来物种很多是违规进来的,随后被卖掉,放生时也是偷偷放生的,都很难查。现在大街上叫卖和运输的行为很多,如果很难查的环节制定了规定,而很好查的买卖和运输行为没有制定规定,那外来物种还是管不住。因此,应增加“禁止在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环节未经批准引进的野生动物及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六是破坏野生动物的工具的管理问题,明知是猎捕野生动物的专用工具如鸟网、铁夹、电网等而出售、收购、运输的行为没有规定。因此,增加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明确是猎捕野生动物的专用工具的条款。七是修订草案有些条款太细,像实施细则。如第二十三条,应改为“禁猎区、禁猎(渔)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其他的删掉,为实施细则的制定留下空间。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人工繁育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其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或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其他的删去,给制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留下空间,因为人工繁育的生物技术是不断进步的,现在修订草案中关于人工繁育技术不可穷尽未来的技术,而法律一经制定不可能很快修改。

在得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案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终审通过,我申请列席了这次常委会,并在会议上发言,提出了修改意见。我认为三审稿又做了一些修改,有很大的进步。我曾经在林业部门工作过,作为一个曾经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工作过的人员来说,这次的修订稿一经实施,将使野生动物管理更加规范,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对草案中关于野生动物的分类、食用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全过程监管等内容提几点我个人不成熟的看法:第一,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将野生动物分为两类,即珍贵、濒危和三有野生动物,但是在第十条又增加了一类,即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那么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到底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还是三有野生动物不太清楚,这样就导致了第十三、十五条中只提了涉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关于三有野生动物没有提。第二,对野生动物损害的补偿问题,野生直接涉及分类问题,中间只说了“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要补偿”,对三有的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没有提,这就意味着不需要补偿,造成了不公平。三有野生动物,特别是对农作物的损害、毁坏是有的,对具体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损害的有补偿,而对三有野生动物的补偿却没有,这是明显的不公平。建议去掉“国家和地方重点”这几个字,改为“因保护野生动物”。第三,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的专用工具的问题,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有所涉及,第二十四条是使用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第三十一条是广告,但关于“生产、改装、出售、购买、运输、携带”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建议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即增加“禁止生产、改装、出售、购买、运输、携带、使用猎捕野生动物的专用工具”,不光是使用,而是把全过程都纳入监管。第四,关于食用的问题,草案中一直没有明确提出来,没有明确禁止食用,只是在第三十条中说“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而不是直接“禁止食用”,应明确提出“禁止食用”,建议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加上“禁止出售、收购、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三十条第二款的意思实际上和第一款的意思是一样的,禁止的是购买行为,实际上是经营的行为,建议改为“禁止食用”。现在存在有些人到餐馆中明知是野生动物还要吃的情况,我们把食用者也纳入惩罚范围会好一些。第五,关于处罚条款,我认为力度还是过小,建议把第四十五条中“处一万以下五万以上”改为“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再增加“以前因违法狩猎野生动物处以惩罚的,再次作案从重处罚”。

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第5篇

野生动物保护,是呼吁已久,议论不止的热点话题。针对近期多地食用穿山甲事件,国家林业局正式回应:中国此前法规仅对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者处罚,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面临法律追责。 黑龙江省累计投入近亿元促进中俄跨境自然保护区“虎啸熊咆”。

国家林业局长张建龙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也谈到,广西穿山甲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他说,野生动物保护看起来是个案,其实可以看出还有漏洞。要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要深耕;加大法制力度。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保护无国界、无省界。野生动物保护的跨区域合作也是多国、多地区探索的重要议题。黑龙江流域中俄跨境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战略,云南与越南四省签署5年合作协议,四国专家合力编撰贵州野生动物保护项目新书,新疆等西部七省区联手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川陕甘三省联建大熊猫国家公园等等,从跨国跨省的层面都将野生动物保护提上了重要的日程。

云南与越南四省签署5年合作协议

近日,云南省与越南河江、老街、莱州、奠边四省签署了为期5年的边境林业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共同履行国际公约,开展野生动植物联合保护行动,推进“跨境生物多样性联合保护区域”建设;联合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互通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情况等等。

素有“动物王国”之美誉的云南,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区域,也是云南最珍贵的资源。有脊椎动物2045种,其中陆生脊椎动物1416种,占全国总数的52.8%;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2种,占全国总数的55.4%。云南又是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门户,是中国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主体省份。

在国际合作方面,云南可谓驾轻就熟。与缅甸签订了“中缅边境资源保护联防协议”,共同开展打击偷砍盗伐和偷捕盗猎活动。与老挝开展跨边境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合行动,建立了沿边境线总长约220 公里、面积20 万公顷的联合保护区域。与越南老街省建立了边境地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实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有效防控。与英国联合开展跨境野生动物保护培训和野生生物摄影展。此外,云南森林公安与缅甸、老挝、越南建立起国际警务合作机制,从严防控和打击边境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境内,与海关、工商、边检等部门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全力打击野生动植物走私犯罪。

云南省林业厅接受《小康》记者采访谈到,该省跨界合作的工作计划主要有:“一是继续推进中老、中缅和中越联合行动和动物跨境廊道建设,进一步加强珍稀、濒危和特有野生动物跨境保护。二是建立稳固的交流协作机制,继续强化野生动物跨境保护、管理和打击犯罪等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协作。三是对跨国迁徙、活动的候鸟等野生动物和外来野生动物疫病积极开展联合保护和合作研究。四是引进国际先进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服务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动物的活动范围都是跨境跨区的,不是根据行政地界来走动,因而跨界跨国的合作是必须的。”对于云南和边界国家的跨界合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处国家项目规划官T蒋南青接受《小康》记者采访表示非常认可,并谈到联合国也是从这个层面来做的,以协同的机制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云南省林业厅向《小康》记者还表示,会创造条件在资金、技术和物资方面支持周边国家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和执法打击力度,争取由国家牵头搭建野生动保护和执法打击国际合作平台,加强国际合作交流,联合周边国家共同创建跨境保护区,建立野生动物跨境联合保护长效机制,整体推进野生动物协同保护工作,不断强化我国在野生动物研究与保护领域的国际形象,减少和杜绝环境外交中的不利因素。

“政府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实施了多项措施,通过这些方式赢得更多资金的支持。现在中国有财务支付转移的机制,其实就是做生态补偿,为地方努力做出的牺牲做补偿。”蒋南青认为,

今后类似PPP模式会更多出现,除了公共资金,还需要鼓励更多私营部门的资金加入进来。

中俄跨境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战略

黑龙江流域面积184.3万平方公里,是一个具有全球重要性的、跨国界的淡水、森林和草原生态区,它由中国、俄罗斯和蒙古三个国家部分组成。这一地区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东北虎、远东豹等全球濒危的大型猫科动物在这里栖息,鹤类、鹳类等全球濒危水鸟在这里生活繁衍。

对于该流域的保护,中俄双方一直在深入探索跨区域的协同保护机制,诞生了“中俄跨境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战略”。2008年,中俄双方在莫斯科签署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环境保护合作分委会第三次会议纪要》,决定“共同制订黑龙江流域跨界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战略”。

究其合作背景下的深层意义,主要是野生动物栖息地被破坏严重。蒋南青向《小康》记者谈到:“中国经济、全球经济的发展对野生动物栖息地造成很大影响。而野生动物多生长在贫困地区,不少人为了获得经济的利益而进行非法野生贸易。单纯建设保护区把野生动物圈养起来保护起来,长远来看是不够的。”

在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推动下,2016年6月28日,中俄黑龙江流域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部门在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签署了“关于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和研究”的相关协议。中俄共计28个自然保护区成为中俄跨境合作的网络成员,其中中国16个自然保护区成为网络成员。

黑龙江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副处长邵伟庚介绍说,黑龙江流域中俄跨境保护网络工作计划,初步确定了东北虎、东北豹、东方白鹳、水鸟、鹤类、狍种群跟踪、生态旅游、环境教育和兴凯湖动植物本底调查等9项计划。

据了解,黑龙江省累计投入近亿元促进中俄跨境自然保护区“虎啸熊咆”。目前,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已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提出将大兴安岭区、小兴安岭区、三江平原区划定为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以中俄跨境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为切入点,打造中俄边境生态示范区。

川陕甘三省联建大熊猫国家公园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将出台。早在2015年初,中国就出台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当年6月,中国便启动为期三年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全国两会上,张建龙表示国家林业局将在2017年做好四方面工作,其中谈到积极推动国家公园建设。“当前,我国已经确定建立东北虎豹、大熊猫等9个国家公园,通过这种形式来进一步完善保护地的管理机制,使管理更加科学化。”

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川陕甘三省大熊猫保护区面临着栖息地被分割、食物链遭断裂的危险。此外,汶川特大地震、芦山强烈地震的核心区均在大熊猫栖息地的核心区域,地表生态遭受不同程度破坏。

“中国最大的成绩是将熊猫从濒危物种变为易危物种,这是中国在物种保护上最大的成绩, 这是不可否认的。”蒋南青说,“中国在栖息地保护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建设国家公园,进一步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是值得肯定的。” 2017年中国实现象牙禁贸,推进非洲大象保护。

2016年4月,按照中央的要求,由四川牵头,陕西、甘肃两省配合,启动了中国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编制工作。2016年12月5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方案》里,针对保护对象的敏感度、濒危度和分布特征,将大熊猫国家公园进行了功能分区,共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生态修复区、科普游憩区和传统利用区。根据要求,国家将于2020年前结合试点进展情况,研究正式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

《小康》记者联系到四川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站副站长谷晓东,他谈到四川目前正加快建设中国大熊猫国家公园,也多次组织林业系统开会进行商讨,对于具体的建设内容还不方便向外透露。

有关专家介绍,与传统的自然保护区相比,国家公园最大特点是保护面积更大、保护力度更强、栖息地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更高。在此基础上,可恢复大熊猫栖息地之间的联系,扩展大熊猫生存空间。

也有专家认为国家公园的建立思路正确,认证要审慎。“这项举措对物种损失能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但还需充分了解大熊猫的习性,对人工干预的处理进行综合评估等等。比如大熊猫极易感染犬瘟病,喜冷怕热需保持25℃左右等,都需要有细致的关注。”广州市动物园动物管理部副部长陈武对《小康》记者说。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研究中心主任侯蓉也提出加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的建议,她呼吁加大生态保护投入,足额落实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经费。侯蓉说,建立国家公园,目的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生性和完整性,给子孙后代留下自然遗产。

织牢野生动物跨界保护监管网

野生动物的跨界保护,除了就地保护,还需要铲除野生动物犯罪链条,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2014年2月,中国与其他45个国家和11个联合国机构的代表在伦敦召开的保护野生动物峰会上共同签署《伦敦宣言》,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眼镜蛇三号行动”是国际合作跨界执法的一个显著成果。中国会同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的64个国家打击跨境野生动植物走私犯罪国际联合执法。

2017年底,中国将实现象牙全面禁贸。随着象牙禁贸令的出台,中方在严格管控象牙贸易方面的措施可谓做到了极致。近两年,国家林业局先后宣布暂停进口非洲象牙及其制品,暂停进口非洲象狩猎纪念物,2016年又将禁止进口范围扩大到公约签署前所获象牙及其制品。加上最新公布的到2017年底前将全面停止象牙商业性加工和销售,中方将从国际、国内贸易方面对象牙贸易进行最严格的管控。

“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好消息!”坦桑尼亚自然资源和旅游部部长马根贝说。中国象牙禁贸对于非洲大象的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第6篇

   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    尊敬的广大市民们: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但近些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于濒临灭绝状态。

   为了保护和拯救野生动物,使野生动物和我们共享一片蓝天,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伸出我们的双手,献出我们的爱心,以实际行动珍爱野生动物,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为此,区农林局倡议:

   一、从我做起,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不滥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兔、野鸭、野猪等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文明新风尚;

   二、不滥捕、不猎杀野生动物,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三、关爱动物,保护林业资源,让林木成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庇护场所;

   四、各饲养、运输和餐饮企业不非法经营、贩运、加工、制作、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做绿色、环保、守法的经营者;

   五、人人行动起来,积极劝说阻止、举报各类破坏林木、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做保护生态环境的模范。

   我们的命运是与野生动物息息相关的,为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为了航空城的生态环境更美好,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野生动物,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野生动物们营造一个安全的家园,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和谐地生活吧!

   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    亲爱的的猎人们:你们好,我是一名小学生。当你们捕捉到一只可爱的小动物的时候,你可否想过,如果你们每天都捕杀动物,照这样的速度,我估计50年后的地球便不会再出现动物的可爱身影,所以,我们便失去欢乐,为此,请你们做到:

   1. 关爱动物,保护森林,让茂密的森林成为野生动物的栖息护庇护场所。

   2. 保护植物,花草树木,让小动物在这个环境舒适的小天地尽情玩耍。

   3. 人人行动起来,积极劝说阻止,举报各类破坏森林,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做保护生态环境的模范。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把地球建设成为鸟语花香,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花城!

   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

   野生动物保护区:

   近年经常有不法分子非法猎杀,食用野生动物。大家都知道动物是人类的朋友,野生动物更是大自然的精华,国家也颁布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可有些不法分子还是大量捕杀野生动物。这样会导致野生动物灭绝,还会破坏生态平衡。

   人们猎杀野生动物主要是因为人们为了美食而大量捕杀野生动物。对于保护野生动物,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禁止人类使用一切野生动物,干扰野生动物的栖息、生活。

   2、各盛市野生动物保护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对捕杀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严厉惩罚。

   3、禁止人类近距离接触一切来历不明的野生动物,以免爆发瘟疫,造成大量的人生损失和财产损失,以至扑杀大量野生动物。

   4、医务部门要做好防御瘟疫病毒的措施,以免爆发瘟疫时扑杀太多野生动物。

   以上建议是否可行,请大家多考虑。

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第7篇

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草案不乏明确胎儿利益保护、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延长诉讼时效等亮点。在环境保护方面,虽然在原则中增加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但令人遗憾的是,与动物相关的规定却寥寥。要知道,去年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有关专家完成了三套建议稿,其中都有动物条款的规定。而且,相关专家也就此问题举办过多次研讨会。学界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一、动物需要《民法总则》予以规制

 

动物,包括家畜家禽、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三类。其中,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属于环境法律规范以及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之内。对于野生动物,我国已建立了由《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野生动物已得到相对全面的保护。然而,家畜家禽的问题上是一个民法问题,但是我国还缺少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规制。因此,对于这类动物,需要《民法总则》作出一个基本的规定。

 

在野生动物利用问题上,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等,也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内,因此,需要《民法总则》在动物的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之间划定一个界线,并衔接起来。

 

在国际法层面,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相继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作为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并与日本、澳大利亚分别签订了《中日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中澳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为了落实这些国际公约,我国需要建立一个更为完整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二、《民法总则》对动物的基本立场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的保护。以不另有规定为限,关于物的规定必须准用于动物”。这一条款被视为对于动物最为基本的立场。在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民法典》(建议稿)关于动物的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中国法学会建议稿第107条规定,“动物视为物。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提供有利于其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的条件和措施,不得遗弃动物;任何人不得虐待动物。法律对动物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议稿第120条规定,“对于动物的使用,应当遵守关于动物保护的规定和善良风俗观念,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关于物的有关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建议稿第115条规定,“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不得违反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民法总则》对动物的基本立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动物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客体;第二,是否沿袭“一般物+特殊保护的物”的模式,将动物作为一种特殊保护的物。

 

目前,学界对于“动物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客体”的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即动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不成立的,应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且将动物作为主体并不能比作为客体更为有效地保护,只是一种立法技术而已。因而,《民法总则》对动物基本立场的核心问题便为是否沿袭“一般物+特殊保护的物”的模式来规制。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的三套专家建议稿都没有彻底地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作法。从三套建议稿来看,虽然在规定特别法适用时,不知是有意避免与《德国民法典》相同还是别的缘由,其字面表达不尽相同,但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即三套建议稿都把动物有别于传统的“物”来对待,认为需要创设特别法专门保护。通过考察德国、俄罗斯、奥地利等民法典,我们可以发现把动物有别于传统的“物”来对待的实质,是承认动物作为一种有生命的“活物”,需要有别于传统“物”的方式来对待。如《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对动物适用关于财产的一般规则,但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未有不同规定为限。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人道原则的态度虐待动物”。因此,将动物区别于传统“物”而作为一种有生命“活物”的立场,不仅应始终贯穿于整个《民法总则》,甚至在整部《民法典》中都应作为其他动物条款的基本原则。

 

三、《民法总则》中动物条款的完善建议

 

结合三套《民法典》(建议稿),建议《民法总则(草案)》关于动物的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一) 没有必要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民法总则(草案)》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民法是首要目的是保护私人财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至多算是只是次要目的。在环境保护理念盛行之下,民法虽然开启了“绿化”道路,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增加环境保护成为民法的主功能。从《民法总则(草案)》的结构上来看,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与传统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做法会混搅民法的功能与定位。从环境法缘起的逻辑上来看,本就是因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不能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才会使得环境法孕育而生。民法的功能包括环境法的功能,既夸大了民法环境保护的功能和又减少了环境法自身的特殊性。“绿化”的民法仅仅是对于过于民法的一种反思和补充,本质上还是民法而非环境法,否则,又何必制定环境法。

 

(二) 明确界定动物的概念

 

一直以来,民法学者对于明确动物的概念并不积极。无论此次《民法总则(草案)》,还是三套《民法典》(建议稿)关于动物的规定中,均没有界定动物的概念。动物概念界定不清,最为明显的便是民法在无意中扩大了自己保护的范围:将所有动物都纳入民法予以保护。法理上,民法所保护的动物,必须具备经济价值。然而,大部分物种没有或很少具有经济价值。而且,从保护生物学的角度来考虑,必须采取分级保护。分级保护原则,是指依据保护生物学有关物种的保护优先序与物种濒危等级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应当投入相等的资源来保护每一种动物,而应将有限的资源优先投入到一些应优先受到保护的动物。因为物种濒危等级与物种保护优先序是挂钩的,且濒危物种保护常常受到经费的制约,所以不得不将有限的资源应优先投入到一些应优先受到保护的物种中。因此,这样的做法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例如,中国法学会的建议稿第107条侧重于家养动物(与野生动物相对)和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城市野生动物),而对两者之外的其他野生动物只字未提,疑有将其他野生动物排除在外之嫌。毕竟虐待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单单是一个民法问题。

 

(三) 除了动物整体之外,还应包括其衍生物即动物制品、卵、蛋及遗传资源

 

早在1981年,我国在与日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之中,就将鸟蛋纳入保护范围之内。该法第2条第1款明确将鸟蛋纳入保护对象,“猎捕候鸟和拣取其鸟蛋,应予以禁止。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下列情况可以除外:(一)为科学、教育、驯养繁殖以及不违反本协定宗旨的其他特定目的;(二)为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三)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猎期内”。将动物制品、卵、蛋及遗传资源纳入保护范围之内,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积极履行国际协议、维护国家形象的举措。2016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为了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相衔接,也有必要对于动物制品、卵、蛋及遗传资源予以规制。

 

(四) 若采用“一般物+特殊保护的物”的模式,应指明特别保护法

 

如在三套专家《民法典》(建议稿)关于动物的规定中,中国法学会建议稿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议稿虽然都仿照《德国民法典》将“动物的特别保护规定”纳入其中,但均未指明“动物的特别保护规定”究竟是适用哪一部法律。关于法律法规适用的表述,应该具体、明确。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建议稿的第115条,从字面上看,该条文表述有瑕疵,其实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只要“不得违反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就足够了,不必加上“自然资源法”。因为在自然资源法中,保护动物的法律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于动物保护法,是动物保护法的一部分。故此处“不得违反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属于重复表述,显得有些拖沓,不够严谨。

 

(五)创设逆权占有,合理设定对遗失动物的权利保护时效制度

 

逆权占有,倘若占有是不利于所有者的利益,且原有所有者并没有提出抗议或采取法律行动,那么,某人通过占有财产达到法规规定的时期,就可以获得他人财产的所有权。逆权占有能够阻止有价值的资源被长期闲置,会使资源分配得更富效率。在市场经济中,通过设定遗失动物的权利保护时效制度,鼓励动物所有人更有效率地管理,从而减少无因管理带来的社会成本增加。在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斯等民法典中,都有对遗失动物的权利保护时效作出了规定。如2004年《意大利民法典》第925条规定,“被驯化的动物的所有人可以在他人的土地上追赶动物,土地的所有人对所受损害的补偿请求权不受影响。自知道动物所在地之日起20日内未提出请求的,动物属于取得动物的人所有”。遗失动物的权利保护时效制度,是先占原则的延伸。但是,先占原则也存在着局限性:容易使人们通过不经济的投资获取他人的财产。因此,对于动物这类“流动性财产”的管理,应对于先占原则有所限制,合理设定遗失动物权利人的丧失时效和对于遗失动物的取得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