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12-30 05:30:30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第1篇

一、保护文学艺术的重要性

(一)保持民间文学多样性的需要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数量众多、资源丰富,“自1979年以来,我国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文联等多部门组织开展十部民间文学艺术大型著作的汇编和整理,经过调查人员的努力,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1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曲15万首,民间舞蹈1.7万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字资料5亿多字。”[2]迄今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发达国家可以凭借其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地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化资源进行掠夺,使得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被权利人以外的使用人滥用。因此,为了更好传承各国、各民族的文学艺术资源,更多的人已经意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紧迫性和重要型。

(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需要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3]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现代文化是“流”,二者一脉相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家交流的频繁,大量的外来文化入侵带来新鲜感,很多人逐渐遗忘本土传统文化,使得很多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濒临消失。为了防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失传,加紧制定法律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继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维护利益平衡的需要

由于发达国家利用其拥有的先进科学技术开发出的新成果、新产品的可能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很重视,而发达国家免费使用这些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不可能。因此,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时候,应该注意贯彻“利益平衡”原则。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事实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他国利益的综合体。

它既要考虑发达国家的要求,同时又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现状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是由发展中国家最早提出的。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提出了希望建立统一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标准的想法。到目前为止,国际上4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本国法律或者地区性条约中都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条文。

(一)发展中国家保护

1966年,突尼斯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发展中国家。此后,1968年,玻利维亚(仅涉及民间音乐);1970,智利和摩洛哥;1973年,塞内加尔;1975年,肯尼亚;1978年,布隆迪;1980年,几内亚等国家继突尼斯之后,都相继采取了这种保护模式。[4]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和国际组织保护

在世界许多国家努力下,对文学艺术的保护以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的形式确立下来。国际上,率先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除此之外,《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都把民间文学艺术归入到保护邻接权的体系中。这些都是对《伯尔尼公约》很好的补充。

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班吉协定——关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为“OAPI协议)》,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国家缔结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及安第斯共同体制定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都相继对民间文学艺术问题做了规定。

在国际组织保护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创立以来,一直在关注和探讨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1976年,两组织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著作权模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款。1982年,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规定由各国自行决定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保护模式。1985年,两组织又制定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该草案规定要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独立于版权之外的法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立法成就,并没有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认,但是它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开创了新的道路。

(三)发达国家的保护

发展中国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不遗余力,相反除英国和澳大利亚这两个发达国家外,几乎没有发达国家对其进行保护。[5]

1995年初,澳大利亚法院审理Milpurrurru诉Indoufurn案,Milpurrurru指土著艺术家,被告是越南地毯公司。该案是越南地毯公司未经授权在地毯上印制由土著居民设计的图案,对土著居民的传统艺术作品造成了侵害,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目前,澳大利亚也准备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增加保护民间文学的条款。

[6]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第2篇

"传统文化"是根据英文"Traditional and Folk Culture"翻译而来,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中使用的概念是"采用传统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区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也就是说传统知识是历经数个世纪,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使用的"传统文化"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或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对传统文化的界定的观点也不统一。诸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教授主张传统知识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则认为传统知识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领域,涉及到人类生活的衣、食、住、行、文娱、体育等诸多方面。

由上可知:无论是组织还是学者,对传统文化都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又都肯定了传统文化的基本特性,即在小区域内由集体创作、使用、保存且代代相传,属于传统或土著的文化。当然,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知识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当今还包括医疗、农业或者工业的方法等。

二、传统文化面临危机与保护之意义

面对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正在面临现实的流失和淡漠。在我国,尤其令人心痛的是,以非遗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产业在我国许多地方发展缓慢,尚未发挥助飞地方经济的作用,却成为流失海外的娱乐产业或产品的高附加值。再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花木兰》被拍成美国卡通影片,"变脸"绝技流传海外,《西游记》故事被拍成日本影片,端午祭、走马灯分别被韩国、柬埔寨向联合国申报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不一而足。此外中草药方面还有日本仿我国的六神丸开发救心丸,韩国仿制我国的牛黄清心丸等等。大量的传统文化遗产海外流失,民间文学艺术被粗暴使用,传统科技被无偿使用,有甚者还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来限制我国的正当使用。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传统文化的保护被纳入议题,足以见证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加强传统文化的保护对我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多数在少数民族手中或者地处偏远的民众手中,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护西部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的人群之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均分配。第二,保护传统知识有助于增强西部本土居民的社会竞争力,为本土居民争取更好的生存条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更有助于本土居民自己保护传统文化。第三,保护传统文化有助于保留文化多样性。像我国这样民族众多的国家,要尊重少数民族群体,允许其在本民族的管辖范围内,对自己民族的文字语言和民族文化进行自治,使之能够不断地传承、延续。第四,保护传统文化可以防止非权利人的不当使用。正如前文所述,传统文化被大量的海外滥用,通过立法或者其他途径对传统文化加以保护,其目的就是防止非权利人未经允许而加以利用,或者是在利用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恶意扭曲。

三、传统文化保护之探讨

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传统文化的维系、发展和合理利用,激励创作,保护文化多样性,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保护传统文化之目的,笔者将从立法保护、项目保护、传承保护、节会保护、四个方面探讨传统文化的保护措施。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传统文化保护最主要的积极措施,从当前国内立法实践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法规方面有1997年出台的《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云南省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当今国内部分学者主张将传统文化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这一观点我是不予认可的。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客体都是明确的,而传统文化的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确定的。其次,立法的价值存在冲突。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传统文化的保护之目的在于保护文化多样性,使特定文化所承载的精神、宗教、伦理、道德等重要价值与特定的群体或者个人之间保持联系。所以,知识产权法很难再实践中保护传统文化。再者,勉强将传统文化保护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无法达到法律效果,这本身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的损害。与之相反,鉴于传统文化是一种适应本土文化和环境,通过口头的方式,代代相传的文化。各省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对本地区的传统文化予以保护更具有可行性。

(二)项目保护

项目保护重在确定传统文化遗产名录。对于那些有重大价值的项目,鼓励积极地申报世界或者部级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同时,鉴于民族文化的原生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要加大对传统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比如建设文化馆、博物馆,便于对传统文化集中管理和保护。

(三)传承保护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为了使民族传统文化代代相传,永世长存。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民族文化保护氛围,掀起保护民族文化潮流。例如通过民族文化保护走进校园、课堂等形式。其次,传统民族文化保护需要保持原貌,需要在本地区开设特色民族职业教育,培养传统文化传承人才,增强年轻一代关注传统文化的意识。再次,全力挖掘尚存在的传统文化艺人并予以登记,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传承人予以资金支持或对做出贡献的艺人提供奖励。

(四)节会保护

我国的传统节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传统民族节日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文化和历史文化,像端午节、清明节等。近年来,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热衷于西方的节日,诸如情人节、圣诞节等,而对端午节、清明节趋于冷淡,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然而,通过节会上的活动可以使传统文化和民族风情得以传承和展示。渲染节日氛围,培养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

四、结束语

我们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艺术,这些构成了独具魅力的人文风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凝聚国民、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当以文化复兴作为灵魂。希望在全社会形成弘扬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人人都来为传统文化的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尽一份责任。

参考文献:

【1】丁丽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开发传统文化产业的结合路径》,载吴汉东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2007年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3】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4】参见《浅谈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方法》,资料来源:

省略/class03_detail.asp?id=1883,2011年01月12日访问。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文化 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

198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墨西哥会议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①的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内核,其精髓可以概括为君子文化、尚贤文化、耻感文化、礼仪文化、忠孝文化、爱国主义以及人道主义精神等。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的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归纳为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曲杂技和竞技等),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包括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社交礼俗、人生礼仪和各类节日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五个方面。可以说这五个方面均不同程度地镶印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此后,国务院及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诸多中国传统文化项目纳入其中。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若缺少了中国传统文化将是不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同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相结合,将更加凸显非物质文化理论或思想的普遍性、实用性,进而提升其传承与保护水平。

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面临的困境

由于改革开放力度越来越大,外来文化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越来越深,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传统文化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从19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全球扩张,西方文化借助其强大的经济杠杆向生产力欠发达地区渗透。西方文化居高临下不断倾泻的“瀑布”②式传播现象,在中国随处可见。以节日为例,近年来“洋节”盛行,如圣诞节、情人节、母亲节等等,而对于我们的传统节日,如端午节、清明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却被冷落。对此现象,专家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改革开放条件下,外来文化对民族文化冲击的必然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商家为赚钱大力炒作的结果。还有人认为这是“洋节”迎合了当代中国年轻人喜欢浪漫和追求个性张扬的结果。对此现象形成的原因,笔者赞同上述的一些观点,但认识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应该更清醒地看到,“洋节”盛行的根子是我们在中国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上存在问题。

在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上,多年来我们存在着一种自相矛盾的文化心理,在理论宣传上,强调我们具有悠久的优秀传统文化,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不注重文化传统的保持,优秀的传统文化仅仅停留在学者的书斋中,并没有走进大众的生活中。在社会上大行其道的反而是西方的文化价值理念。在课堂上,讲西方的东西成了有学问的表现;在科研上,研究西方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科研,向西方学习,包括追求西方的生活方式就是思想解放和适应时代潮流的表现。这种现象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现并不奇怪,因为当时国门初开,民众存在着对陌生文化的好奇心和新鲜感,这种好奇心和新鲜感使了解西方文化成为一种时尚。但问题在于,一方面我们缺乏对西方文化的理性审视,把西方文化不分良莠整体打包到中国,为中国民众特别是年轻人提供了大量的西方文化快餐。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没有同时跟进,大众的文化选择被局限在西方文化的框架内。再加上为追求商业利益的资本介入,问题就进一步变得不可收拾。资本通过炒作西方文化,把追崇西方文化生活方式变成了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赋予了实力和财富的内涵。于是外来西方文化在某些人的内心演变成了一种社会潮流,中国传统文化在困境中生存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借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惯用的多种宣传方式,弘扬优秀中国传统文化。党的十报告强调: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国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对世界和自身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感受,沉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面向大众的宣传普及是宏扬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常用且有效的方式,所以,要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包括编写大众读物、拍摄电视专题片、在媒体上开设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华传统文化,成为优秀中华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使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能更好地渗透和融入人们的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推动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厚资源与现代数字、网络技术结合,在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远程教育和数字娱乐产品中融入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使高新技术成为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利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与方法,加大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始终坚持“整体性保护原则”、“最少干预性原则”、“就地保护原则”、“独特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③等,反对基于地方经济需要,商业利益驱动和弘扬地方文化等狭隘片面思想为目的的开发利用。借鉴上述原则,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应加强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和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瑰宝。在现实生活中,参与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主体,包括了多种身份:政府、传承者、工商界、学术界等。一般来讲,由于他们各自地位不同,所以动机就会有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立场与诉求。首先,政府主要处于决策、组织、统筹的地位;其次,社区民众(传承和享有者)置身最直接的保护中心位置,其态度比较复杂:一方面对保护传统文化深怀感情,另一方面却受到现代经济物质利益的诱惑,处在摇摆位置;再次,工商业者大多是出资者,他们大多从市场观念出发,紧盯投资的回报与利润,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异己力量;最后,学术界是一支可靠的科学力量,其更多地关注对象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完全可以利用这一学说,研究自己的保护主体,达到为我所用。所以在参与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中,应当处理好这四者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上述四种力量可联手互补整合为一种最佳合力,以上述四种力量代表为主,在机构内,他们围绕着保护对象—传统文化,相互限制和联系,充分调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手段,明确责任,形成“合力”,为保护中国传统文化创造积极、和谐的环境。

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举措,促使保护中国传统文化走立法之路。依靠法律的保护才是“合理合法”的保护。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保护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上有了法律保障。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依法保护阶段。中国传统文化的健康发展必须根据其特殊性,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建立起法律保护体系。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立法原则应该是:分主次、明层次、辨先后、讲呼应、求稳定。分主次就是先制定主要法律,再制定相对次要的法律;明层次就是先制定总体性法律,再制定分体性法律,并层层细化;辨先后就是先制定急需的法律,再制定可以相对缓慢的法律;讲呼应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法律体系内部纵横交错的法律之间要各有所司,相互呼应;求稳定就是立法要从长远考虑,从根本入手,保证所立之法长期管用。

借鉴与融合先进外来文化,使中国传统文化与时代相融汇。不同文化之间,有差异就难免有矛盾、有竞争,但文化差异不应该成为文化交流的障碍,文化竞争并不排斥文化合作。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应该平等交流、相互借鉴,共享世界文化创新成果。在学习和借鉴其他民族优秀文化成果时,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我们要跻身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必须深深植根于自己民族的文化土壤,促进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深蕴着丰富的营养成分,是维系中华民族生存之源泉,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只有修好中国传统文化这座“无形的长城”④,中华民族才能真正成为站立世界东方之巨人。

【作者分别为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河北科技大学环境学院助理研究员;本文系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阶段成果,项目编号:2012GJJG139】

【注释】

①陶立瑶,[日]樱井龙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年,第47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6页。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第4篇

(一)科研机构层面

从科研机构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方面进行考虑,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在实际的生活中研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科研人员一般都分布在大城市的高校或是科研机构,基层这方面的人才有很大的欠缺,这给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困难。尽管地方的科研人员或是管理者置身于当地的传统文化中,但是由于其知识水平的局限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很好地保护,并且很难肩负起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事业的研究。此外由于大部分科研人员很少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考察,这样也就使得科研人员无法掌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真实情况,给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很多博物馆或是纪念馆中缺乏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方面的资料,这样也说明了我国在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方面的保护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好传统的体育文化,需要培养更多的研究人员,并对当地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情况进行很好地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二)法律法规层面

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对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十一五”规划中指出需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方面的人才,加强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力度,通过在不同地区根据民族文化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培训基地,对濒临消失的传统体育要进行保护。此外还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使用的器材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更好地发展。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方面的规范还不够明确,没有针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建立相应的法规,如在《关于加强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工作意见》中并没有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工作进行详细的论述,这也给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仅是提到了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的扶持以及加强对少数民族体育人才方面的培养,但是针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问题没有进行考虑。由上可见,我国目前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应坚持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形式多样性的特点,其中涉及到很多的体育项目,并且每个体育项目的价值是没有办法进行估量的,有的对民族文化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小,但是有的可能直接影响到一个民族的文化发展方向。为了保护好我们的民族文化需要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这就需要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搜集和整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再将其中有价值的传统体育进行整理,吸取其中的精华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受到影响。

(二)重点性原则

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做得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少数民族体育项目或少数民族体育文化进行全面保护,必须坚持重点性原则。要充分认识到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使具有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得到很好地保护,并且使其能够健康地发展,但是其中并不是所有的体育项目都可以得到很好地发展,这还需要结合时展的需要,以及是否更加具有民族特色,符合现代社会的标准,只有符合以上标准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才是需要保护以及发展的对象,只有这样明确需要保护的对象,再加强对其保护,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更好地发展。

(三)民俗原则

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具有民俗的特点,因此其体育文化是其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民俗对于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不同的民俗将会形成不同的民族文化,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传承的过程中,如果只是对其中体育部分进行保护,而忽略其中的民俗特点将会使得体育文化的传承失去其意义,因此在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程中应该保留民俗的特点,这样才使得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加有意义。

(四)整体性原则

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时需要考虑到整体性原则,因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产生于所存在的自然环境、周围的社会环境以及当地人们的精神信仰。随着民族文化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也在不断地超越这些因素并且在不断地影响这些因素。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精神信仰这些因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并决定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方向以及特点,与体育形式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因此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整体性的原则。

(五)人本性原则

针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要充分认识到其民族性特征,保护活动应该依靠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群众,少数民族群众对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最浓厚的感情,因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态度以及精神方面的需求都会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注重少数民族群众在其中的作用,遵循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追求,并且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协调文化保护与商业盈利以及资源的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只有将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观点考虑在内,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

(六)现实性原则

在发展以及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程中必须符合时展的需求,将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去除,保留其中的合理部分,并且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创造出新的文化元素。此外,还需要保护其中的民俗特点,适应当代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好地被大家所接受,并且坚持这样的原则也是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所必须做到的。

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措施

(一)构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分级保护体系

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需要根据不同的区域建立不同的保护体系,主要是根据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来进行分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省级、市级以及县级。在个等级中有不同的保护重点,这样将会帮助相关部门更加有针对性地根据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级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这对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的保护以及发展有很大帮助。这四个等级中的部级主要是由文化部牵头,体育部门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其中主要是由体育总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涉及到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审计以及资助等内容。

(二)进行数字化整理与编目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涉及到的项目众多,这就需要对所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挖掘以及整理,这是一项非常艰巨也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理的过程中,最好采用计算机进行处理以及编目,因为这是最科学的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方法。采用数字化的方法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处理以及分析,这样可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加方便、快捷地掌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现状,也有利于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相关资源的保存,对于以后的科研或是在教学中使用都将会有很大的好处。在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整理以及编目中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需要成立专门的小组,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理;第二,需要从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方面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支持,这也是保证传统体育文化保护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第三,任务明确以及做好具体分工。这就需要对基层工作深入开展,全面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相关信息,将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再进行编目,这样才能保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好地开展以及得到保护。

(三)打造民族地区特色体育文化旅游品牌

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或者要想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应该大力打造少数民族特色体育品牌,通过打造体育文化旅游品牌等形式来增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吸引力,进而强化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宣传。当外来游客到少数民族地区体验少数民族特色体育文化旅游时,他们自然就可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体育文化,从而形成文化传承与文化宣传的相互促进和良性发展。当然,在以旅游开发的形式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尊重民族地区群众的生活习惯,尽可能沿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最本真的内容成分,避免误传、误导,要从传承的视角坚持保护的理念进行适当的开发,才能实现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真正保护。

(四)开发学校体育文化教育资源

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需要借助一定的文化力,这种文化力作用主要是借助学校的教育来实现。现在很多外来文化对民族传统文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民族文化受到冲击,通过学校加强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都适合在学校进行教学,因此在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引入学校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的选择。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引进学校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高等学校将引进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编成相关的教材,并在学校成立相关的专业;另一种是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应该根据当地的文化特点,将其中一些优秀的传统体育文化纳入教材课本,由此扩大其文化宣传面,提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影响力,这样可以增强少数民族学生对当地文化的认同感,并且可以激发学生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教育价值。

(五)开展民族地区传统体育竞赛娱乐活动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第5篇

1武术传承由秘密状态转向公开将会日益发展

西学东渐的文化改良,使中国传统文化在受到西方文化冲击的同时,传统武术文化也同样受到西方体育思想的强烈冲击。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发生了剧烈冲突,作为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武术文化,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奥林匹克运动虽然是近代国际体育运动的最高代表,但并非真正容纳了世界各民族的体育文化,它在推动世界各国开展民族的体育运动时,也充当了向全球传播和普及西方体育文化的角色。

中国传统文化受中国传统哲学、政治理论、军事思想、文化艺术、医学原理、社会习俗等影响,因而它具有封闭性,而且在长期的封建中央集权限制下,比较重视整体的东西、宏观的东西、共性的东西,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统一的关系〔2〕。西方文化是在希腊城邦制中发展起来的,它看重平等,重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分别对立的关系。中国文化侧重于内心修为、自然、继承传统、安逸。西方文化复兴的是个性、自我超越、创新、奋斗、反传统等。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我国民族传统武术呈现出:(一)民族传统武术中的部分民族传统项目已经开始消亡或逐渐走向消亡;(二)“西学东渐”使我国各民族文化被外来民族文化所同化,一些传统武术项目已经逐渐消失;(三)因西方竞争体育的传入,篮球、足球等项目已抢走民族传统体育的观众和参与者,使民族传统武术文化的继承者减少;(四)民族传统武术从侧重于强身健体、武力保家、原始祈福、娱性怡情的作用,已成为人们休闲之中的生活点缀。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了,由于工作时间的限制,他们的选择有了更快的节奏,人们的目光瞄准了NBA的飞人和足球世界杯的绿茵,他们的兴趣逐渐离开了武术。人类社会的社会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遗传性,即人们的社会意识和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保持着与一代人或前辈的相对一致。社会行为遗传实质上是在一种社会环境的熏陶下,使人们在特定环境中将某种技能有机会表现和发挥。处于不同区域的民族体育是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独立成长的,在封闭的环境中,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为主体,血缘维系的人际关系重点是敬祖,存在着强烈“辈份主义”色彩,人们行事严格讲究辈份,因为在他们心目中权利是严格按照辈份的高低排列的。

武术作为传统文化,涵盖内容纵横交错,在不同的历史年代,不同的地域环境,不同的拳种人物等方面千差万别,研究内容非常宽泛。以血缘为纽带维系的宗法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稳定的农民生活适合于血缘家族的世代延续,因而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倾向甚为明显。师徒之间的关系血缘化倾向导致各门派在技艺上的千差万别,形成独特的风格和传统,并在各门派之间相互保密,成为“祖传秘方”的封闭状态〔3〕。传统武术的区域性也非常明显,改革开放迅猛发展,与世界的交通与信息传递日益发达,武术传承由秘密状态转向公开,由师徒授受制改为学校教育制,武术交流更加普遍、武术门派是一个封闭文化环境的产物,武术传承由秘密状态转向公开,那么这个环境一旦开放,当更有利于传统武术的继承。

2 努力构建民族传统武术文化的体系

中国人很重视自己的武术文化。民族武术文化的自尊,是对民族武术文化的认可,对民族武术文化有着深厚感情的依恋和从容的把握。要树立武术文化自尊和自信,必须依靠一定的武术文化张力。武术文化张力主要是由精神文化作用于人而产生的观念形态的张力,这种张力就是靠弘扬武术文化、传承先进武术文化激发出来的。传统武术的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相似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除包括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大量的科学知识外,还有许多富有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化内涵,是民间知识的重要来源〔4〕。近年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一再呼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关注。要使传统武术在民间更好地发展,当务之急就是如何在民间传承和发展武术文化,如何在民间创造一个习武氛围。武术文化的传播是个耳濡目染的过程,需要适宜的条件和环境。笔者认为,长期浸淫于中国传统武术文化氛围的个人必然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某种人格结构,并会由于得到社会的鼓励而不断得到强化。营造一个好的习练传统武术的社会氛围,这需要并非少数的老武术家和更多寂寞的、传统武术传承者忍耐住现在生活的清贫,只有这样,才能守住明天传统武术文化复苏的希望。同时更需要我们对传统武术文化有清醒认识。对于民间武术文化,我们不应也不能只把它囿于练武人的小圈子里,而应该最大限度地拓展它的范围,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关爱武术文化传承,因为武术文化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人人都拥有认识武术文化、享受武术文化、创造武术文化的权利。尽管他们对武术文化传统的诠释有各自不同的角度,层次水平也会有所差异,但他们在武术文化的认同感和传承积极性上却是一致的。

传统武术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大有希望,我们要珍视和立足于这一十分有利时机与基础。一个古老的文明或文化,都是在一定的政治与经济条件下发生的。国家首先应该树立武术文化自尊,在高层,要形成保护和传承中国传统武术文化的战略思考、系统政策。当今时代的中国,广大青年学生生活在中西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融日趋深入的多元文化环境之下,他们面临着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冲击,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影响不可低估,重要的一条是在多元文化交融的条件下培养青年学生的民族文化精神〔5〕。因此,我们要引导青少年正确对待武术传统文化。如今是信息时代、知识时代,武术要想引起国民的文化自尊,政府决策、媒体宣传是非常重要的。全面系统地宣传武术文化教育思想,加强人们对武术文化思想的深刻认识也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应该加大对武术的宣传力度并出资扶持传统武术的发展,这个问题我们过去巳经呼吁过多年,问题现在依然严峻,并未得到明显改变。对武术历史的轻薄态度很容易导致丧失民族自尊和自信,丧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凝聚力。剑道为什么在日本发展得这么好?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日本国家高度重视,日本为了向我们国家灌输剑道,可以做到路费住宿费等由传教者出,只要给日本人提供场所和学生就可以把剑道技术免费送人。这种“金钱加技术”的特有传播方式,使剑道得到了快速发展〔6〕。

3吸收外来文化与民族武术文化的自强

传统武术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驿站,用来承载民族的认同感,更是传承民族文化生命、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在吸收外来文化的过程中,不少人在追求“武术创新”时,却忘记了武术继承传统的重要性,例如将西洋体操嫁接到武术中来,结果造成了“奢华的滑稽”。由于历史的原因,武术文化在长期的历史长河中受民族传统文化中其他文化的影响与渗透,精华与糟粕并存、先进与落后共进,已是明显的武术文化现象,它符合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如果我们在吸收外来文化发展传统武术的过程中,只求与外来文化的接轨,而忽略武术的文化内涵,我们拿什么复兴传统武术呢?武术文化传承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用全球化的视角审视自身文化,并寻找扬弃的方法和途径。武术文化自强也是民族文化的自强,是中华民族对自身文化发展的自强。当前,唤起全民族的武术文化意识,使武术文化上升到理性的层面,成为全民族认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这必将大大推动武术的发展。

提高武术文化层次,需要进一步加深对中华武术文化的认识,阐析其内涵,把握其精华,发掘其价值;需要把中华武术文化同火热的现实生活结合起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之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成为造福民族和人民的千秋大计;需要将中华武术文化建设变成大家关心的事情,众志成城,齐心协力,通过共同的艰苦努力,才能实现中华武术的复兴。我们的武术文化自觉,明确主张选优汰劣。但要淘汰的,应是各国家和民族的技击文化中的负面劣质,而绝不是淘汰那些目前暂时落后的国家和民族的技击文化;要选择的,应是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技击文化中的优秀部分,而绝不是对着某一个国家的技击文化顶礼膜拜。“武术文化自强”也是指一种武术文化心态,这种心态的最高层次要求深刻反省旧武术文化的痼疾,适时展望新武术文化的前景,从而清醒地意识到自身的历史使命,并付诸实践。传统武术文化昭示于世人的是东方特有的文化模式和价值尺度,其中饱含着传统文化精华。当然,传统武术文化中也有消极的、糟粕的东西,特别是与现代生活不相适应的内容,如武术文化中传承的封闭、落后与保守性、故步自封等历史局限。培养国民的武术文化自强精神,就是要切实做到把中国武术文化里的好东西提炼出来,应用到现实的社会中间去,把我们武术文化中的好东西变成世界性的东西。

2006年6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公布批准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但从另一方面讲,被列入部级非物质保护遗产名录,也预示着这些宝贵的武术文化拳技的濒危性。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精神和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它提醒世人,武术保护工作已经到了非常紧迫的地步,反观现在,从武术价值和文化历史价值来看,还有相当数量的武术拳种需要重点保护,需要进入部级受保护的非物质遗产文化名录。对于一些阻碍我们对武术发展正确认识的历史问题和现象,我们要大胆探索,精心考证,还武术以本来的历史面目,在这方面,近年来有了明显的改进,取得了新的有价值的成果,这主要是得益于许多默默奉献和对我国武术发展前途担忧的武术学者的长期艰辛研究考证和探求,这为民族传统武术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4结语

在不少地方传统武术特别是一些稀有拳种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这些拳种面临着灭绝的危险,亟须尽快扭转和改变传统武术的这种生存局面。我们特别应该注重民族武术文化自身能量的发挥,努力提高我们的武术文化自尊与自强,使绵延数千年的武术文化不断发扬光大。我们要警惕传统武术的舞蹈化和戏剧化倾向,更要精心守护我们最后宝贵的武术家园。因此我们再也不能麻木不仁,任凭传统武术的自生自灭,留下无法挽回的损失和遗憾?郾找原因不是我们今天的真正目的,保护才是真正的目的。拯救我们濒危的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梳理清保护文化遗产的正确思路,保证我们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每一个炎黄子孙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1〕蔡仲林.周之华.武术〔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268.

〔2〕谷世权,林伯原.中国体育史(上下册)〔M〕.北京:北京体育学院出版社,1989.

〔3〕顾留馨.太极拳术〔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2:310-311.

〔4〕田祖国,钟海平,白晋湘.论西方文化对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的冲击〔J〕.体育文化导刊2002(3).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第6篇

1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发展的策略

1.1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契机,实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活”的传承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要传承下去,以人为传承的载体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利用传承人的动态性、活动性最能将民族传统体育的“活”的特征完整体现。贵州省各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建立专项的资金对传承人进行资助,采取各种活动对传承人予以支持。政府可以依托当地资源,通过开办“文化馆”、“学习班”等形式,加强对传承人的管理和教育。规范传承人传承体系,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进行法律保护。据调查,目前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人大多年岁已高,部分传承人体系被打断。因此,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1.2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为依托,加深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开发与传承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是地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重要体现。目前,民族传统体育基地所传承的项目大多是一些当地较为人们所熟悉的项目,这些项目基本上已经具备了相对成熟的发展模式,并且部分项目是民运会和一些大型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在群众心中已经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而其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相比之下则需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这些项目往往因为无人问津正面临失传的边缘。

为此,应当加强各民族传统体育传承基地的管理,加大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对其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开发力度,将当地一些还没有开发出来或已经开发但发展状况不理想的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到基地中进行保护。实现传承与开发共同进行的民族传统体育基地传承体系。

1.3以贵州省民运会为平台,实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规范化传承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规范化是传承的必然途径。运动员通过民运会将各少数民族的体育文化淋漓尽致的呈现在观众的眼中,通过此平台让更多人了解传统体育文化,让公众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检验和筛选。贵州省民运会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规范化发展和传承的重要途径,成为民运会必须是规则体系健全、具有观赏性和便于操作与控制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这有利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发和整理的过程中规范性的确立。注重传统体育运动员的培养,提高民族传统体育比赛的科学性,借鉴现代体育成果,对一些竞技性、娱乐性不强的民族民间体育进行技术改造和整合,使其既具有现代气息,又保持原始氛围。

1.4以学校教育为基础,提升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软实力”将部分优秀民族传统体育引入课堂进行教学,培养学生民族自尊心、民族认同感,促进民族团结。尤其像贵州少数民族聚居地较多的省份,应当充分挖掘当地民族传统体育资源,学校应当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门学科纳入到体育教学计划中。

通过学校教育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参与积极性,使学生从心底里接触和喜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理性对待现代体育文化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不同之处,让学生具备传承本土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意识和责任感,自觉为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而努力,实现传统体育文化年轻化传承。这样才能提高全民体育文化素质,实现民族体育文化长远发展,为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贡献力量。

2结语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第7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1-0029-02

从秦皇称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千年来的文明汇聚成了各朝代、各民族无数的中华文化。这些传统文化是我们的祖先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经过世世代代的努力、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从而创造的宝贵财富。今天,我们借助着木偶、皮影、戏曲、杂技等民间技艺认识了我们的民族历史和文化,从而更好地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中华的悠久历史文化发扬光大。

而现今,由于人们对于相关文化保护的认识不足,相应职能部门的缺失,相关法律机制的不完备,以及现代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我国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因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一、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意义

中华民族是拥有着56个民族的大家庭,每个民族皆拥有着属于自己的文化背景和民族特点;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拥有着约 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每个地区亦存在着自己的特色文化传统。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不仅形象生动、具体、全面地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生活和思潮,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现实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今对于传统文化的改编现象日益加剧,孙悟空成了混血儿,唐三藏与观音谈起了恋爱……从美国的《the monkey king》到日本的西游漫画,人们对于以包括《西游记》在内的中国古典名著的篡改也似乎已经成了稀松平常的事情。虽然有关部门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加强。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有许多企业、组织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还很有限。同时,由于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政策法规等基础工作显得薄弱,认识模糊、观念滞后、体制障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并制约着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如今,如何保护、传承、开发、利用这些资源,是我们当今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重视和保护传统文化能促进人的世界观发生转变和提高思想意识。它们将成为中华民族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浑茫厚重的精神动力,保护传统文化势在必行。

二、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视角下的传统文化保护模式

《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迄今为止,关于“如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另行规定”至今未出,人们无法依法行事,而相关部门亦无法依法行政。例如,在一些动漫中:孙悟空成了混血儿,唐三藏与观音谈起了恋爱,这明显是与《西游记》原著所要表达的本意完全不同,这是对名著的一种破坏。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很明显,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故对于随意改编国内的名著、破坏作品完整性的行为是绝对应该受到处罚的,但是,相关的职能部门及相应处罚程度,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导致了如今市场上“唐尸三百”、“The Adventures of Super Monkey”的现象比比皆是,十分令人担忧。

由此可见,我国的传统文化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由于我们法律指定的不明,导致了传统文化受到破坏的现象出现,从而不可避免地歪曲了中国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形象。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管理。

(二)现实视角下的传统文化保护问题

1.进行传统文化宣传的场所少,设备短缺,经费严重不足。以承德市为例,其中,丰宁、围场、宽城3个民族自治县以及滦平、隆化和平泉3个民族县都已被列为部级重点扶持贫困县,每年每县收到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都达4000多万元。但各县财政对文化方面的投资依旧寥寥无几。据统计,6个自治县、民族县的127个乡镇,30%的乡镇没有文化站,没有工作人员,没有业务经费。如丰宁满族自治县26个乡镇,有南关蒙古族乡等8个乡没有文化站,没有工作人员,没有业务经费。乡镇文化业务经费每年只有500至1000元。有文化站的乡镇大多没有电脑、电视,乐器道具短缺、陈旧,科普图书少。

2.缺乏传统文化管理或专业人才。国家要发展,人才是关键。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人才同样是关键。可是,“目前只有少数老年人通仡佬族语言。”贵州民族学院文化学院院长龙耀宏坦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两个自治县的仡佬族已基本没有会讲仡佬族语言的人。”由此可见,现今拥有传统文化人才极度缺乏。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也是同样是政府没能较好的管理和发展传统文化的体现。

无论是民族民间文艺人才,还是对这些资料整理人才和管理人才,我国都是极为不足的,这也严重制约着对传统文化著作权的继承和创新。

3.忽视传统文化著作权商业化的可塑性。不可否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提出至今,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那么,现如今的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是否也能有这样一条商业化的道路呢?《蓝色生死恋》赚够泪水;《大长今》又把观众的目光吸引到韩国历史第一女御医身上。为什么荧屏“韩风”越刮越猛?稍加留心,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韩剧都充分的表达了传统文化对儒家思想、家庭观念、协作意识的肯定,对自律自立、坚韧上进、务实诚信等民族精神的推崇,对仁、义、礼、廉等品性的张扬,在韩剧里得到了充分的表达,而这些恰恰是一些国产剧所欠缺的。因而,虽然我国蕴含着丰富传统文化,但是我们并没有较好的将它们塑造成为我国的“品牌”,例如:将富含传统文化的历史故事等利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对于改编或使用我国传统文化,并将其运用于商业经营性活动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笔者认为,在新时代快节奏的生活中,传统文化的传播是需要依靠商业的力量的,而现如今,人们很少将目光投放于传统文化的整合、传播,并将其投放于市场。由于没有市场的推动,从而,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传统文化传播速度慢、效率低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政策法规等基础工作仍然显得薄弱,在文化遗产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生产方式的改变,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传统文化和区域特色文化在迅速消失。科学建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认和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可以更好地实现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培养传统文化自身的造血功能,对促进我国各民族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及世界文化多样性、文化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赋予传统文化特殊权利

笔者认为,可以利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开展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权利: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不乏一定的传统文化形象被侵害的实例,例如:六小龄童网游侵害孙悟空肖像权案,利用《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完整性的相关法条来保护这类具有标志性的角色一定的权利,这样在我国传统文化形象受到侵害时,即能够运用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保护传统文化的权益。另外,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同样应该包含其他的权利,例如:改编权、摄制权、翻译权等,所以,在立法完善对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后,也能够起到对于传统文化一定的保护作用。

(二)设立相关传统文化保护的职能部门

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我国现今是由多部门协作管理的,但是,从更好、更有效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展工作的方面来看,设立一个专职的国家传统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仍然是必要的。“音著协”,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同样,为了应对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开展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也是需要一定的职能部门的,建立一个长期、全面、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用系统的观点提出一整套现实有效的措施,用于维护我国传统文化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被不法侵害。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保护我国传统文化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专业的部门,更需要的是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用以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权益。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通过制定中国传统文化保护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中国传统文化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中国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体现传统文化的著作权的保护,无论在总体上的还是在知识产权专门领域都偏少,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四)加大传统文化的宣传力度

“知识产权”、“著作权”是近年来,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新名词。因而,为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与引导,宣传传统文化具有著作权,引导以民族艺术家为代表的相关人员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营造传统文化流传的良好氛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建议:第一,针对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了解薄弱的情况,在学校、社区、公司开设普及班,加大人们对于传统文化了解。第二,派遣专家、学者前往偏远地区、民族民风丰富之地,开设省、村学习班,普及知识产权,并收集传统文化,汇编成册,同时,鼓励相关的权利机构或组织,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

四、结 语

综上,由于人们对于相关文化保护的认识不足,相应职能部门的缺失,相关法律机制的不完备,以及现代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我国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因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已刻不容缓,我国需尽快立法,并及时采取行动对此进行弥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张梅颖.弘扬传统美德 铸造民族精神[J].中国统一战线,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