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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合集7篇)

时间:2023-07-03 15:50:31
保护历史文化

保护历史文化第1篇

(一)重要文化遗产点的保护状况198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次明确对于文物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基于这样的思路,淮安市的文物普查、抢救、保护工作逐步走入正轨。《淮安金石录》《人文淮安———淮安文物古迹通览》《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淮安考古文选》等系列图书的出版,使得文物古迹有了纸上的记忆。同时,苏皖边区政府旧址、淮安府衙、洪泽湖大堤等上报入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龟山遗址、吴承恩故居等进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些旧址、文物,争取了大量国家、省级资金的修缮。市县(区)财政也连年投入大量资金整修古迹遗址。楚州建设了国内唯一以漕运为主题的大型专题博物馆。市区建成了淮安戏曲博物馆、水利博物馆、吴鞠通医馆、大运河名人馆等系列博物馆。并保留了相对完整丰富的运河遗产,这些遗产有古运河管理设施等水利工程,有河下镇、码头镇等聚落遗产,有乾隆阅河诗碑、文通塔等物质文化遗产,有巫支祁的传说、南闸民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淮安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在历史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方面,淮安市以“中国运河之都”为主轴,通过文化名城、名人故里、淮扬菜之乡、漕运文化等特色化的文化展示,以观赏型、度假型、娱乐型等生态养生方式来促进文化的传承再现与活力创新。在建项目始终保持名城特色,系统策划、有效推进里运河沿线的重点文化复兴工程建设,继续完善了运河文化长廊,通过运河文化的国际交流、文化产业的孵化创新、文化旅游的蓬勃发展,最终实现淮安地域文化的永续发展。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好各级文保单位、文化建筑的保护,传统风貌的保护,继承和发扬淮安传统特色的建筑风格;做好空间形态的保护,整体控制淮安古建筑的高度,做好城池格局的保护,设置历史文化标志牌与说明牌。继续做好传统文化、传统工艺和民族精华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普查和公布。保护淮安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无形文化遗转变为有形文化遗产。做好运河沿线各景点、文化建筑的串联,加快清口大遗址文化公园的建设步伐,使这成为运河文化遗产长廊上名实相符的节点,充分发挥文化遗存的价值。重点打造运河文化遗存集群,实现运河两岸新老城区的融合发展、旅游开发与古城保护的融合发展。

(三)无法恢复的历史文化遗存淮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方面尽管取得一些成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前些年淮安进行了大规模的老城区改造,由于缺乏旧城保护意识和科学规划,一些老街、遗址的历史文脉被“改造”断送,造成了无可挽回的遗憾。淮安市区的东大街、西大街的改造,将清江浦上最富盛名的“花街“”牛行街”改没了。陈白尘、谢冰岩、王叔相等名人故居被拆除,“通天教主”王瑶卿故居不知“整体搬迁”至何处。

二、地方高校传承历史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一)地方高校与政府“联姻”,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文化软实力在新的理念指导下,淮安政府就历史文化遗产出台了许多新的保护传承措施,在政策、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当地高校一定的扶持和倾斜。高校多渠道、多途径、多方法地将历史文化融入课堂,取得丰硕的成果。近年来,淮安市高度重视“班”创建工作,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在学生活动中开展了“走近恩来、了解恩来”“研究恩来、学习恩来”“践行恩来、传承恩来”等活动,包括“缅怀总理,走进总理故居”“学习恩来精神,争创恩来班级”“弘扬恩来精神,提升五德修养”“读万卷书,品恩来精神”“恩来精神在我心中———志愿服务日”“传恩来精神,让爱传大地”“恩来精神为引领,缅怀先烈,开展红色之旅”“发扬恩来精神,践行中国梦”等项目活动,这些活动极大地提升了班级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学习实践的“教育观、群众观”为重点,我校在教职工中侧重师德教育,在党员干部中侧重深化党性教育,为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探索一条新路。以“文化研究所”为依托,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形成了一批优秀研究成果,建设教育基地。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打造专题文化场馆。从剪纸到仿生线编,再到草编、刺绣,淮阴花鼓、《十番锣鼓》、《人文淮安———淮安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览》丛书、《人文淮安———民间文学集萃》、《淮扬美食文化传奇》等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高校,进入校本课堂,成为当代大学生的必修课或选修课,从而更好地传承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非遗保护、人人参与”是时代赋予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对我们的必然要求,保护文化遗产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高当地的文化软实力。地方高职院校是具有明显地区性质院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服务方向方面具有灵活性。因此在高校的改革进程中,更应以坚守民族文化为前提,在历史与现实之间,有责任、有义务承担起历史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和保护工作。

(二)地方高校传承区域历史文化遗产是服务社会的需要由于地方高职院校的地理位置和政府给予的支持,决定了办学特色化建设必须立足地方、服务地方。高校作为文化传承、发展与创新的重要平台,在教育教学中引入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是势所必然。高校利用当地经济资源和当地的支柱产业办学,不仅能为地方经济服务,而且还可形成自身特色,培育出来的人才也能更好地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与“民建会员企业———淮安民贸物流园”“中锐华汽教育”“京东商城”等企业合作;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与“淮安双汇”“快鹿牛奶”“天士力药业”等企业合作,推动企业与高职院校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合作就业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实现校企双赢的合作目标。淮安政府主管部门支持并大力推动企业与高职院校之间的深度合作,政行校企协同,促进淮安现代化企业的升级改造,为加快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另外,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下岗工人及农民工返乡再就业开展各种类型的成人教育班、短期技能培训班;暑期带领学生开展“三下乡”活动,对苏北农民开展信息化培训、科技支农、家电维修、支教帮扶、文化宣传等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为推动地方教育的发展,为建设新农村发挥职教骨干作用。利用好地方文化资源,便于提高学校的竞争力,促进地方特色文化发扬光大和广泛传播。地方文化是在一定的自然条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一种文化,具有独特性、传统性,是十分重要的资源。

(三)地方高校传承区域历史文化遗产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历史文化遗产凝聚祖先们的聪明智慧、情感追求,体现了独特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文化意识,是民族文化的载体,是不同群体的文化积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它的教育审美价值包含丰富的文化知识、伦理道德、工艺技能,培养人的毅力,锻炼人的意志,提高人的素质。地方高校的重要职能就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地方高校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工作,有助于提高当代大学生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加强对它的重视程度;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民族自豪感,他们思维活跃、思想纯洁,有较高的审美感和学习意识,在接触历史文化遗产过程中,能真切体会到人们的勤劳、勇敢、智慧;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文化素养和人格魄力;有助于提升学校的办学品位和内涵建设,青年学生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思念方式,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主要依据。因此,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可以丰富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是地方高校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举措,为文化遗产保护进程添砖加瓦。

(四)地方高校传承区域文化创新是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我国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的资源大国,不同的区域有着不同的文化遗产,它是文化与历史的重要见证的载体。然而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面对开放多元的生存环境,那些主要靠言传身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人。正如中国艺术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所言:“每一分钟,我们的田野里、山坳里、深邃的民间里,都有一些民间文化死去,它们失去得无声无息,好似烟消云散”。因此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区域历史文化刻不容缓。作为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当地高校要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承担起引领整个社会文化、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使命。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了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的新职能,明确提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描绘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蓝图,明确了学校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在这其中,作为保存、传承、传播和创造先进文化的重要场所,高校承担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目标要求我们必须深入思考和应对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现实课题:既要挖掘和传承优秀文化资源,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使学校成为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又要整合和创新优秀文化资源,创造出代表时代前进方向的先进文化,展示当代中国高等教育风采,使学校成为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正确认识区域历史文化的价值,充分利用区域历史文化遗产的资源,努力构建特色鲜明的地方历史文化传承教育体系,是历史赋予的重大责任和神圣使命。

三、地方高校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途径

(一)发挥社团作用,传承区域历史文化遗产高校社团是大学生为实现自己的爱好,培养自身才华而自发组织的群众性群体。地方高校由于长期处于特殊的地域文化范围,其校园文化受到地域历史文化因素的影响,作为高校校园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社团活动,对区域历史文化传承应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当地高校社团利用社刊开设诸如地方历史名人、地方曲艺、名人佳作、淮扬美食、民风民俗等地域文化特色栏目,展示地域文化的魄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地方文化活动,搜集整理当地的历史文化,将有关本地域的地图、照片、历史文献等资料,经整理在校园画廊橱窗展览,使学生对本区域的历史文化遗产有感性的认识;组织社员开展民俗采风、民俗征文等活动,传播优秀地域历史文化。运用地方历史文化资源开展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对于提高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社团作为高校最活跃的因素,应该担负起传承地域历史文化遗产的重任。

(二)设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高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可以为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提供专业指导。当地高校可开设相关的历史文化遗产选修课,聘请民间艺术传承人、专家学者教授相关知识;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相近专业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模块课程,培养能够传承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专业人才;开设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艺术课程,探索艺术课程与网络课程相结合,建立师生互动平台;开发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校本课程,激发学生对当地历史文化遗产学习的兴趣,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使学生更好地了解本土文化,有助于培养他们对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热情,从而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保护历史文化第2篇

章安的文化底蕴十分丰富,所以历史上也是名人辈出。北宋时期著名诗人杨蟠就是来自章安,他的代表作众多,诗文大部分收录在《章安集》中,广为流传。杨蟠为进士出身,入朝为官后曾与苏轼共事,二人相见如故,对对方的文章都十分赞赏,成为知己。除此之外,唐宋家之一的欧阳修也对其赞赏有加,曾作诗“苏梅久作黄泉客,我亦今为白发翁。卧读杨蟠一千首,乞渠秋月与春风”来表达对杨蟠的赞美。台州现存最早的地方总志是南宋时期陈耆卿编纂修订的《赤城志》,也有称之《嘉定赤城志》。陈耆卿也是章安文人中比较著名的一位,而他最著名的就在于他为人正直硬气,敢于直谏,在朝中也为人称赞。和陈耆卿同时期的名人还有著名教育家石敦,石敦在章安创立了书院,亲自当教师教学,对于整个台州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所以也因此有“台州大儒”的美誉,为后人所称赞。章安在古代属于越州,而从历史记载来看,越人善于泛舟,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手工业的不断发展,章安就逐步成为了浙东沿海的著名海港,对于整个东南沿海地区的航运都产生极大影响。从历史上看,台湾与大陆最早的大规模交往活动也是以章安为中心展开,这都来源于章安得天独厚的历史地理位置。所以从这点看来,章安无论是商业地位还是军事地位,在古代中国乃至现代中国都是十分重要的。除众多的名胜古迹外,章安老街曲折回转,静谧而又历史绵长,也成为章安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街道基本呈东西分布,弯弯曲曲。在这些古老的街道中,老旧的招牌鳞次栉比,悬挂在一个个看似不起眼的店面之上。而这些古老的韵味,都是章安这个古老城镇最真实的写照,也是章安人历史文化内涵的某种体现。

二、观今:小镇,昔日繁盛不复存在

1、辖区萎缩

从历史上看,隋唐时期章安开始从繁华走向衰落,最主要原因是隋唐时期台州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由章安迁至临海。所以章安的辖区因此缩小,包括土地、人口、资源等都遭到削减。同时由于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在章安地区根深蒂固,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到后来东南沿海地区商品经济的萌芽逐步出现,章安在整个东南沿海各个区域的经济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没能把握时机,逐步衰落辖区。随着历史的发展,昔日的辉煌早已消逝在历史的长河之中。

2、遗迹依稀

虽然从今天看,章安已经不复当日的辉煌景象,但是从整个古镇的格局来看仍然保持了过去最常见的长方形格局,街道基本东西、南北交错分布。随着社会对文物古迹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已经列为区级(椒江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常乐寺、章安桥(或称赤栏桥)、蔡桥;重要的文物保护点有15处(章安遗存、摄静寺、梵音寺、叶家祠堂等)。但是光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这些文物的保护问题,从政府到群众很多人并没有从深层次上理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所以一些城区改造或是居民群众自身仍旧在对这些古迹造成或大或小的破坏,这也是相关部门应当重视的。

3、古迹衰微

在前文已经多次提到章安有数千年历史,文物古迹众多,拥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人文气息,但由于多种因素,对这些文物古迹的破坏日益增多,并没有真正得到重视,实在令人惋惜。章安桥在悠长的历史岁月中受到过多次修正,基本上很多朝代都对其有过不同程度的修建和改造,我们今天可以看到的章安桥是乾隆时期重新修建的,各种装饰、点缀都十分精美,无论从整体还是细节上,无不体现了其丰厚的历史内涵和极高的审美价值。由于气候因素以及回浦两岸的侵蚀,同时章安街为了经济发展也在不断扩建,极大挤占了本来桥身两端的空间,所以我们现在的章安桥与历史上记载的章安桥已经有很大区别,外人来到甚至不知道这是一座古迹,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而著名的摄静寺,原本香火十分旺盛,香客游人络绎不绝,到了清朝末年却开始慢慢落寞,到20世纪70年代最后两名僧人出走后,寺址遭到彻底破坏。现在的旧存基本上只有三处,但也是荒凉不堪,有些本来寺庙的地方已经成为了农田。但是在这些废弃的遗址上,仍然保持了一些雕像、石刻、石碑,这些都是极其珍贵的历史文物,应当受到重视和保护,而不是荒凉立在地上看着历史变迁。同时,历史上著名的林氏贞节坊是雍正年间建造的,从外表上看由四根石柱和石坊构成,也是极具历史价值的,但是现在牌坊的顶部已经遭到破坏,坊身也被当地人作为房屋的一部分纳入房屋内。并且由于历史上章安的优越地理位置,地下古墓众多,但是在历史发展中却屡遭盗墓贼光顾,很多著名的墓葬已经被盗而且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三、展望:椒北明珠,再现古郡遗风

1、章安文化发展的契机

(1)章安文化产业的自身优势。章安文化项目大多故事性较强,如能修复一些必要遗迹,可读加可看,一定引人入胜。崇梵寺在智才法师的努力下,这些年化缘投入了不菲的力量,初具规模,很有品位。其中寺内中国佛教“第一放生池”,是佛教天台宗创始人智者大师所建,距今千余年历史,学术价值非常高。寺内在重新修葺过程中,专门为“第一池”立碑,既有介绍放生池历史的老碑文,又有为其重修解读之白话文介绍,极有文化厚度,也通俗易懂,连“80后”的年轻人都为之喝彩,争相留影。可预见,崇梵寺一定是今后台州城区一大亮丽景点和佛教圣地。这便是典型的章安文化魅力,其优势凸现。这也足给章安其他文化项目带来自信。(2)区域产业的发展现况,力助章安文化产业化发展。区域经济无不打上区域特点之烙印,章安不会例外。章安区域产业化发展的最大区位优势是“傍城市”,而最大的资源优势便是“历史文化”。立足当地文脉,构建历史文化风光带,打造“台州城市后花园”,将文化旅游产业立为当地支柱性产业。当章安其他产业优势不明显时,既可以力助文化产业发展,亦可提高当地知名度和影响力,便利招商引资,这也符合经济规律。(3)当下的经济形态是发展文化产业化的好时机。日本的文化产业化高速发展期,是在上世纪90年代,正好是日本国民经济停滞期,在长达10余年的经济徘徊中,日本许多大企业集团为了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纷纷转入文化产业领域,造就了日本文化产业在全球的位置。眼下,全球经济出现下滑,这是历史赋予章安文化产业发展的机遇。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据悉,仅椒江近期就有三家文化发展公司申请登记注册。(4)从修复历史文化遗迹入手,导入章安文化产业化发展。章安目前可以排得出的文化产业项目有:章安古街、汉制古墓群、章安首航台湾纪念点(包括纪念碑、纪念馆、出航纪念地等)、章安名人馆等等。一定要按照文化产业化的模式,尽快率先动起来,政府要出面撮合“产官学”各方,各司其力,成熟一个启动一个。要把原先的规划深入下去,在进一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做出详细规划,以便相关企业尽快导入,从而包装项目,拓展市场。在2005年8月,台州市为了保护章安古镇,出台了《台州市椒江区章安古镇保护与开发规划方案》,并且召开听证会。终于在2007年章安被列为第三批省级历史街区保护区。历史在不断发展,而章安也终有一天会重新以其丰富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展现给世人。

2、章安文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保护历史文化第3篇

关键词:保护单位;保护区;历史城;历史文化遗产

当前阶段我国的历史文化古城正处于关键的时刻,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目前对于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因此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但是在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时,需要对历史文物进行一定分层,进而更为针对性和准确性的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此探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是具有重要意义的[1]。在此背景下,文章主要介绍三个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旨在增加人们对于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第一层次:各级重点文物的保护单位

(一)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

在对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单位进行保护时,首先就需要确定保护的方式,根据国家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可知,在进行保护时维修时主要需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二)保护文物古迹历史环境

在保护重点文物单位维修保障为原状的前提上,同时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上还规定,需要建立保护历史文物的古迹的历史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历史文化环境和保护文物单位是同样重要。对于任何一个文物而言期都是具备一个自身的存在环境的,这个环境自身也蕴含着历史的遗迹,其和文物相辅相成,共同呈现着一个时代的历史沧桑。对于古迹历史环境而言,保护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体现了历史文化文物的功能和地位,并且会对历史事件的细节进行揭露;同时也对于文物的设计意图以及艺术效果进行了表达,其对于历史的坐标进行了揭示,同时也可以对于那些已经不在的建筑进行合理的猜想。

二、第二层次:历史文化保护区

(一)正确理解保护区的价值

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的第二个层次便是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首先我们需要正确的理解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价值和意义。在一些古城之中我们通常可以看见一些地区,其存在大量的历史古迹,新的建筑较少,同时在该地区的居住人民也较少。对于这些地区有一些人认为已经是没有存在价值了,但是同时这些地区也是历史的最佳体现。从历史信息保护的角度进行观察,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历史时期的最原始面貌,这属于城市历史的一个篇章,属于城市记忆的一部分,所以其和文物单位的层级是具有一定差别的,其更为完整的体现了一个时代的城市历史,它的价值和环境一体化的遗留了下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区保护方法

通常而言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而言,其居住的环境较差,并且其成片的面积很大,因此其和文物单位的保护是具有一定差别的。其在保护时应该给以一些特殊的保护,即在保护外观的同时,允许给以合理的内部改造,但是必须保障整体化的风貌。就现阶段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而言,其已经很为成熟,起保护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1、具体的文物保护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恢复原状的保护;2、对于一些保存十分完整的历史建筑,其可以对外观进行细微的装饰,在其内部进行合理的改造;3、对于一些外貌应经有一些较大改造的建筑文物,应当进行的改建将其恢复至原始的面貌;4、当建筑物的内部结构已经受到了很大破坏,进而致使古建筑成为了危房的情况,则需要将建筑结构进行重建,但是在其外观上仍然要保障其为历史的原貌;5、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部的新建筑,可以将其和历史建筑进行协调化的调整,对于一些难以实现协调化的建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迁移。

(三)和第一层次的差别所在

与第一层次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同,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为并不是对于历史文物的保护均给以原汁原味的保护,只是在外貌上要求完美的保存,但是在其室内上是可以进行一定改造的,这样的保护措施相较之文物单位的保护是更为容易实现的,对于古迹建筑物而言,其在保存了历史遗迹的同时,还可以充分使用建筑的价值;第二为对于在历史文化区的原始居民而言,可以继续在历史文化区生活,不需要强制的迁出。

三、第三层次:历史文化名城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三个层次便是创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为需对城市中的历史文化古迹进行完美的保存,但是同时还需要保障城市的发展,居民的正常生活。故此历史文名城层次的保护,其保护的内容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归纳:其一为保护历史地段以及文物古迹、其二为延续和保护古城的风貌以及格局的特殊;其三为发扬和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就现阶段,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进行仿古建筑的建设,这属于是一种历史遗迹的抢救方式,但是防建的历史建筑其自身是不具备历史价值的,更多的只会为了商业上的利益,其最大程度上只能说是一种历史遗貌的延续;第二种为深度挖掘传统建筑的特点,在原有历史遗迹建筑的基础在进行新建筑的建设,同时在其形式、布局、格调等方面均和传统的建筑保证一定的联系,这是一种较为成功的古城保护措施;第三种为抓住古城的历史传统精神,进行精神上的再创作,让古城其特殊性、历史性得以完美的延续,这一种极佳的保护措施。结束语综上所述,就现阶段的中国历史文化遗迹而言,加强对其的保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在进行保护时给以历史文化遗产分层次化保护,也是一种加强保护措施效益的手段之一。就目前而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城是现阶段较为合理、科学的层次分化方式,值得各个城市历史保护单位进行合理的使用。

作者:王逸梦 单位:郑州树人中学

保护历史文化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管理、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突出楚汉名城、革命胜地、湖湘文化、山水洲城的人文和自然特色,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二)文物和历史建筑、重要历史遗址(迹)及其周围相协调的环境;

(三)风景名胜、古井名泉、古树名木;

(四)传统文化艺术、传统工艺、老字号、百年名校和历史地名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市国土、房产、旅游、环保、园林、宗教、商贸、民政、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文物埋藏区,提出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是指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遗存相对集中,能够反映一定时期*历史文化风貌的城市区域。

第十三条岳麓山、小西门、天心阁、潮宗街、开福寺等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内容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公布。

第十四条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尽量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街巷格局。

新建或者改建的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用途等,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五条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环境、景观相协调。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标志性景观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本行政区域内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第十七条以太平街为中心,东至太平里、江宁里及其北端延长线,南至解放西路,西至卫国街,北至马家巷和太平街以东地段的五一大道南侧,应当保留明清至建国前为重点的历史建筑、街巷格局和整体风貌。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完善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留传统街巷格局和路面特色,保留历史地名;保护好街区内的历史建筑;恢复街区内的历史人文景观。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新建、改建、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其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合格的,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街区内的文化旅游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应当与街区的传统风格相协调。

街区内禁止违反规划的拆除、开发活动;禁止修建、设置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格的建筑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龙伏镇新开村、榔梨镇、铜官镇、文家市镇等著名村镇的历史文化进行挖掘和整理,符合历史文化村镇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

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按照本条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遗址(迹)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各类文物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二十三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集中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铜官窑遗址、岳麓书院、谭嗣同故居、黄兴故居、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马王堆汉墓、贾谊故居、曾国藩墓、湖南第一师范、中共湘区委员会旧址、白沙古井、浏城桥楚墓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重点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布;对其进行修缮,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在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在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建设施工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具有一定历史意义、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近现代保护建筑、传统民居、商铺及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认定并公布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应当原址原貌保护,不得擅自拆除。确需迁移的,迁移方案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历史建筑分为重点保护建筑和一般保护建筑。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原有的外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一般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原有外形、结构体系。

禁止损坏或者以危及安全的方式使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建筑的安全使用等级进行鉴定,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负责历史建筑的安全、保养和修缮,确无修缮和维护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依法置换历史建筑的产权。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址(迹)设置纪念标志,对其中具有特别重大历史价值的,可以创造条件予以恢复:

(一)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点、名人故居或者其他重要活动场所;

(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文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

(三)历史上中外重要交往的场所和外国重要机构在长驻地;

(四)代表一定历史时期最高水平的建筑、桥梁和有影响的园林建筑的场所;

(五)重大考古发掘或者发现的场所;

(六)已消失的著名老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占有重要历史遗址(迹)标志设施。

第五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下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工作:

(一)湘剧、花鼓戏、*弹词、*评书、*渔鼓、*山歌、木偶戏、皮影戏、民间故事等地方文学艺术;

(二)湘绣、湘菜、石雕、陶艺、剪纸等传统工艺;

(三)老字号、百年名校等;

(四)民俗风情等。

第三十三条文化、商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传统艺术、工艺的特点,建立传承人制度,兴建专题博物馆,提高传统艺术、工艺的水平。

对濒临失传的传统艺术、工艺应当采取抢救措施,对湘菜、湘绣等特色品牌应当制定扶持措施,促进发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开设博物馆、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第三十五条体现*历史文化内涵的历史地名应当予以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调整历史文化名城各类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批准新建、改建建筑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

(三)其他不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违法审批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法拆除或者严重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和历史遗址(迹)纪念标志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章附则

保护历史文化第5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视线通廊;文脉

1沈阳历史街区发展概况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具有大量的历史建筑,街区内的历史建筑记载着城镇发展历史信息的真实的物质实体。同时,在整个街区的建筑中应占有较大的比例,是街区整体气氛的主导因素。历史街区具有独特和代表性的历史风貌,历史街区所构成的实体具有共同的设计、构造、材料以及建筑组织方法,代表着历史上某一时期该地域的历史风貌特点,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心理和审美趋向。沈阳历史街区具有较完整或可整治的视觉环境,在历史建筑集中的街区范围内要求没有严重破坏和影响街区历史氛围和文化脉络的建筑物,同时街区周围可视范围内的环境情况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沈阳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为其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发展,成为一座历史积淀深厚的古城。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现存问题

2.1历史风貌变化大

在沈阳以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对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关注较多,而对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和控制关注不够。尽管名城的整体空间环境和格局尚存,但历史城区建筑高度长期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特色正在逐渐削弱,名城保护面临巨大威胁。

2.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少

沈阳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具体保护要求和控制措施方面,均需要在以往保护工作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划得过小,不能做到应保尽保,如果出现破坏,将对沈阳名城的整体价值造成巨大损失。

2.3众多有价值的历史

建筑未公布和保护沈阳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重要的城市和工业基地,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数量与类型十分丰富,并在国家近现代史上和工业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并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在实现经济振兴、城市快速更新过程中,方城、满铁附属地、商埠地、铁西区、大东区以近现代优秀建筑、名人故居、满铁社宅、工业厂房、管道、铁路专用线等为代表的各类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正在迅速消失,众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亟待公布和保护。

3保护原则与目标

3.1保护原则

(1)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不仅提供直观的外表和建筑形式的信息,同时它们也是历史信息的物化载体,是不可再生的。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边的环境同时存在,失去了原有的环境,就会影响对其历史信息的正确理解。应避免保护单个的文物古迹,肆意改变周围环境,使其丧失原来的历史氛围的做法。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功近利,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当前的利用方式应与文物遗存的文化内涵相契合,并且应该保证以后可以继续利用。

3.2保护目标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同时,处理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通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经济振兴,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法

4.1视线通廊的保护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内部、各片历史城区之间及其选址的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之间存在着历史上形成的空间关系,其中一些重要的空间关系需要通过视线通廊的方式予以保护,防止未来的城市建设对这些重要的空间关系造成破坏。为保护盛京城历史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井”字街视线通廊;为保护满铁附属地历史城区,由西端沈阳火车站看中山路的视线通廊。为保护沈阳名城两处重要的世界文化遗产的北陵、东陵南望的视线通廊。

4.2建筑高度控制

重点控制盛京城和满铁附属地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体量等应与所在历史城区及周边历史建筑的高度相协调。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按照原有建筑高度控制。方城内高度要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故宫的保护要求,按照相关图示的范围分别按照原高控制以及高度9米、12米、15米进行控制,禁止大型商场等大体量建筑的建设。满铁附属地、商埠地、时期扩建区、铁西工业区等历史城区建筑高度以多层为主,控制高层建筑的建设。在沈阳85.7平方千米的五片历史城区中,规划提出重点对其中的盛京城和满铁附属地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新建高层建筑应避开其中的视线通廊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范围。这两片历史城区中面积约19.1平方千米,原有建筑高度为低层和多层建筑,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特色鲜明,是沈阳名城需要重点保护的两片历史城区,对于沈阳名城的价值和特色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3街区文脉保留

要保持街区的原真性和特色性,保持街区整体文脉。保留沈阳历史城区清晰脉络,完整反映清前、清中期、晚清、民国及新中国时期各历史阶段发展历程,其独特的满清陪都皇城、满铁附属地、商埠地、近代工业区并存的板块拼贴式空间格局,力求通过规划控制保护历史街区道路现有空间尺度和景观特征,严格控制其路幅宽度,尽量保护道路两侧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注重街区的绿化,合理搭配树种发挥绿化的生态效应。

5结束语

城市的地方特色和文化传统真实的纪录着城市历史发展轨迹和城市空间的演变。如果丧失了城市自身的文化特色和文化优势,必将面临经济冲击下严重的文化危机和社会危机,甚至出现大拆大建,千城一面的状况。因此,做好城市历史街区的保护,维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环境特色,提高城市空间环境质量,在城市建设发展中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高旸.从社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看文化民权的实现[J].保定学院学报,2017,30(5):60-63+76.

[2]刘少艾.历史文化名街区品牌构建的关键接触点识别——以福州三坊七巷景区为例[J].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4(5):32-37.

保护历史文化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保护历史文化第7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村落;保护

1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定义及必要性

1.1 历史文化村落的定义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次提出历史文化村落的概念。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在联合公布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时,将其完善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

具体来讲,历史文化村落系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具有一定文化价值的村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历史文化村落实际上可以看作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是应该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同时它具有历史文化名城所具有的诸多要素,同历史文化名城一样能够反映人类活动的过程。

1.2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定义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是以保护历史文化村落、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1.3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必要性

历史文化村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正在经历着现代化,和谐的环境遭到破坏:农民富裕之后,开始向往使用上现代化的生活设施,想改造古村落的布局和民居内的陈设。村民纷纷将古建筑拆除,营造新房或旧房翻新;将原本弯曲的河流改为笔直的河道;将巷道改为柏油马路......历史文化村落的数量日渐减少。

但是历史文化村落作为一种文化的载体,是农耕文化的精粹,是一个群体或辉煌或寂寞的历史纪念碑。它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真实记录了传统建筑风貌、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和原始空间形态,它们有经济、历史、旅游和欣赏的价值,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因此,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2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内容

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一样,以“保护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为原则。其保护的主题是——历史文化村落代表性的建筑、街道、古迹、水系、民俗传统文化等等。保护的内容涉及整体、局部和个体,包括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两个方面,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2.1 村落整体空间环境

村落整体空间环境是历史文化村落的整体建筑风格和其自然景观、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村落的总体布局形式以及街巷、民居、水系等物质要素的格局、肌理和风格,不仅体现规划布局的基本思想,记录和反映一个古村镇格局的历史变迁,更印刻着一定历史条件下人的心理、行为与村落自然环境的互动、融合的痕迹,是保护规划最重要的内容。北京杨家峪历史文化村落,村落布局规整,巷道纵横贯通,集民居、碾房、水井、广场、溪流于一体。村落四面环山,与周边山景有机融合,整体呈“黾”字形格局,黾勉意识正符合中国农民“朴素勤勉”的道德规范和民风民情;建筑随地形西低东高,其风格是以明清建筑风格为主导,兼顾民国时期的近代建筑所形成的整体建筑风格与风貌,反映了所在地区的主流特征,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2.2 历史街巷

历史街巷是历史文化村落的风格、景观的局部反映。是村落的主要公共空间,构成一个多功能的空间活动系统,容纳了人们的居住生活、商业交往和游憩观赏等多种活动,是反映历史风貌的主要廊道。街巷空间应包括街、巷、弄、河,以及广场空间等。街巷空间包含了很多的历史信息:空间尺度、立面、铺地、小桥、河埠等。以杨家峪历史文化村落为例,杨家峪整体上呈“井”字形街巷格局。其街巷空间层次变化丰富,街巷空间开合有致,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交替出现,街巷两侧明清建筑和围墙所形成的界面变化丰富。街巷两侧的建筑特点很明显的反映了过去村民生活、交往的场景。

2.3 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

遗址是古代人类通过各种活动遗留下来的地址,可细分为居址、作坊址、寺庙址等,还包括当时的一些经济性的建筑遗存,如山地矿穴、采石坑、窑穴、仓库、水渠、水井、窑址等;防卫性的设施如壕沟、栅栏、围墙、边塞烽燧、长城、界壕及屯戍遗存等也属此类。

一般地说遗址能够反映当时人类的活动。其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很高,如古代居址能够提供关于研究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生活状况方面的完整的、重要的资料,据此可以阐明这一遗址当时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特征和内容,对于了解古代社会的发展史有很大帮助。

2.4 村落历史演变、建制沿革以及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历史文化村落的历史演变、建制沿革能够反映村落发展历程,能够反映村落的历史文化积淀的全过程,对于研究其历史文化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指历史文化村落丰富的乡村传统文化内容,如民风民俗、名人逸事、名人诗文、民间艺术等,它们和文物古迹、传统民居相互依存衬托,构成村落历史文化的宝贵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它更能真是的反映人类历史活动和精神、行为的特点,是保护不可缺少的内容。

3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重点

3.1 传承文化的原真性

我们进行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同进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一样,是为了更好的研究历史、继承文化,因此,“尊重村落生活中历史环境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作用,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真实性”是目前我们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原则和保护的最终目标。

历史文化遗存的原真性是历史文化村落价值特色的根本所在,在保护整治的过程中应很好的传承,应防止不合理使用及额外添加对建筑遗产造成的真实性损害,任何修复工作都应力争做到最低限度的干预、使用原材料,并采用可逆性技术。

但是,历史文化遗存的原真性从某种程度上只是强调了表象的、物质的一面,没有涉及到贯穿于其中的历史文脉和人文元素。这两者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我们总是提倡“整旧如旧”,但是如果不考虑与之相伴的生活群体,不考虑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态度,不把人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一部分去整体考虑,我们就无法继承历史文化的全部,因为人的活动包括了衣、食、住、行和娱乐,历史文化遗存很难全面的反应人类活动的全部行为。村落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其实就是保护一个地域的生活场景,是对历史文化遗存所反应的人类活动行为的补充。因此,历史文化原真性的传承因该从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方面着手。

3.2 保持村落景观历史演变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历史文化村落的景观并非短期内形成,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吸纳了历史发展不同时期的特点,能够反映不同阶段人类历史活动的规律和方式。村落文化景观包含其建筑形式、相关的民情风俗以及村民的行为生活方式等等,是该地区的社会发展的历史积淀,是其地域文化的再现。

村落景观构成的主体——古村落居民,是该村落发展的根本动力。在村落文化景观的构成中,当地村民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他们是村落文化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只有通过他们所进行的文化景观保护才是有价值、可实施的。我们所强调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既是指可持续性发展,也就是要以综合协同的观点,以人为核心去探索村落景观历史演变的可持续发展的本源和演化规律,建立有序的人与环境、人与人关系的和谐统一。

3.3 协调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

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要与村庄建设即改善基础设施、优化村庄功能、危房改造和提高居住生活条件相结合。村落内的建(构)筑物的保护和整治,应根据其价值、现状、原使用功能与现区域规划功能的要求进行合理更新,实行分类保护和整治。村庄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结合旅游对历史文化资源适度开发和利用,避免在开发旅游时因为要修建停车场、旅游接待中心而破坏村落整体风貌,有效利用资源带动村庄的经济发展,做到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戴林琳、吕斌、盖世杰,京郊历史文化村落存续现状的多维探析——以北京东郊为例,《规划师》,2010年第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