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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合集7篇)

时间:2023-10-16 10:33:49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第1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民的文化道德素质日渐提升,在物质领域得到满足后,追求精神领域的意识和兴趣不断高涨,许多公民开始自愿自发的参与慈善、参与公益,并形成了以慈善公益为主要服务活动的民间团体。2008年之前,__民间公益慈善团体较少,主要以__公益、__阳光公益和__论坛志愿者队为主,社会关注度不高;2008年汶川地震社会个人的广泛参与震灾自救互救和北京奥运会志愿者精神让义工公益以前所未有的高度和频度出现在大众面前,公益慈善组织从社会底层较少被关注而被推向了媒体和社会的聚光灯下,__公益慈善也因汶川地震震灾中__公益负责人王旭东义无反顾只身前往灾区,把__的公益慈善事业推上了新的起点。2010年,__市慈善总会适应社会需求,以__公益为主体成立了__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积极鼓励和推进全市民间公益慈善活动的广泛普及。义卖救助、助学支教、助残、助孤、环保清源、帮困、交通维护等公益慈善活动丰富,极为活跃,积极带动了全市慈善义工公益慈善活动;2012年,共青团设立“雷锋角”志愿者服务基地,设立了固定的志愿者办公室;2013年市民政局针对全市民间公益组织义卖募捐活动频繁,但又明显缺少依法开展活动的程序,对公益慈善产生担忧。因此,由市慈善总会改革义工分会,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形成全面支持鼓励各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的平台,并倡导规范进行公益慈善活动。使义工分会成为各民间公益组织合法开展民间公益慈善活动的平台,此举直接促发了__各界热心于公益慈善活动人士的热情,民间公益团体如雨后春笋般暴发。到2014年6月义工分会下属累计共有登记在册民间公益慈善组织17家。这些组织的组成形式多样,既有通过以网站论坛为载体形成的公益组织,也有以从事残疾人事业、医疗养老保障事业等有专项公益活动倾向的公益组织,也有设立了实体办公地的综合各类公益服务活动的公益组织。这些公益组织的成员来自__各个行业,几乎罗列了各个行业热心公益慈善的精英。慈善全面介入义工公益活动,频繁接触义工群体,有效带动了全市义工公益氛围,__公益活动进入了新的高速发展期,成为了当前城市的一道新的风景。

__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在2013年以来呈不断激增的趋势,在原有__公益、__阳光公益、__论坛志愿者队等从事综合性公益服务活动的老牌公益组织的基础上,出现了专项公益服务活动的新型民间公益组织,如蓝天下公益主要做残疾人事业,__公益、__医药公益主要做健康保健等公益服务活动,也有如平安爱心公益是以企业家为主要成员的公益团队,有媒体界知名人士牵头的春暖公益;期间,更是因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的全面放开,以前长期默默无闻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民间人士逐渐走向台前,成立了由__老公益人成立的义工分会__分部。这些新生的民间公益组织中尤以春暖公益最具代表性,虽然成立时间短,但通过组织大型军民共建拥军晚会一炮而红,成为了与__公益、__阳光公益等老牌公益组织相当的公益团队,并在后面成功开展了一期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为“渐冻人”募集捐赠的冰桶挑战赛更是将春暖公益推上了公众视线内,这项活动也成为活动现场群众自主参与最活跃的一次,极有效的普及了慈善公益事业,社会效果显著。由企业老板组建的平安爱心公益,通过义卖桔子来救助换肾母亲的大型活动,活动当天在__公园广场联系到了众多爱心企业认购爱心桔子3000箱,当场募集救助款3万元,而许多爱心企业家更是通过活动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直接向缺钱换肾母亲给予了累计数万余元的捐款,活动很好的引导和带动了企业界参与公益的热情。这也充分说明,只要有好的慈善公益平台,社会各界对爱心事业的参与和回报社会的热情是很大的。正是这些民间公益组织通过自身的活动,积极推动了全市公益慈善事业的高速发展,让全市各级领导和居民感受到了公益慈善的向善风暴,使我市正能量不断涌现,为我市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民间公益组织的高速发展,其优点突出,成绩显著,但缺点和不足同样是不可忽略的,甚至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尽早解决。

公益组织缺少法制意识,新闻媒体缺少法制意识,公益人士缺少法制意识,甚至部分部门也缺少法制意识。这是当前__民间公益慈善活动中最突出的特性。上半年,民间公益人士__先生,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动募捐,共募集捐款5万余元定向援助__小学,事后报纸大篇幅报道引起民政局关注,后了解该笔捐赠直接给__小学,但__先生没有要学校发票,可见这笔捐赠和活动的不规范。慈善总会得到信息及时联系__先生和学校双方,由慈善总会出面实现定向捐赠活动,及时纠正了不当的捐赠方式,__先生和__小学也都认识到了当中的不利影响。而我市早期的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在义卖募捐方面都一直存大这种不经合法公募机构就私下义卖募捐直接救助困难群众或援助公益项目的现象。每年助学义卖公益活动频繁,今年9月__阳光公益在活动前一日向慈善总会报告要联合电信开展助学义卖,但总会发现活动方式存在以公益慈善带营销的现象,要求公益团队不参与此活动,当天总会派员到义卖点向布置现场工作人员了解,仍未纠正,总会决定不参与该项活动,并要求公益团队及时纠正。去年底,__公益向贵州困难

学生募捐冬衣,采取与本地学校联合,捐冬衣活动明确要求学生出钱购买新冬衣,并同时要承担运费等,许多学生家长都参与活动,但这项活动牵涉到捐赠物资和资金都未经公募机构而完成了活动。同时,在这些例子中还明显有电视、报纸等媒体的直接参与。这样的例子很多,包括报纸、电视经常自行的利用自身的行业优势,直接为某些困难群众呼吁捐赠,由报社、电视台或救助人接受爱心捐赠的现象。这些活动都表现出对公益活动依法开展的忽视,特别是__公益活动极其活跃的现状下,长此以往对公益慈善事业非常不利。我们这些民间公益组织,在发起的时候都极力想把自己定位或打造为一个规范的组织,都有表面上的组织框架。但在实践中上却不知道或不愿意按一个组织最起码的原则和精神去运作。从名字形式上看是一个组织,制度上有负责人,有各个项目负责人等等管理体系,但实际上只有其表,而无其实,看起来完全像散兵游勇。这就像一群完全不懂足球的人组成的一个足球队,也学着别人的样子画了球场、各种标志和标线,但却完全不懂或有意识的忽视标志和标线的作用,或压根就不愿意按照标志标线去踢球,随意越线,破坏规则。这样的群体如果是少数个人的自娱自乐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硬要称自己为足球队就显得有些啼笑皆非,不但对不起观众(社会),也对不起自己所代表的群体。管理层表面上很想标榜自己是一个规范的组织,实际上却不按一个组织的精神和原则去管理、规范和发展这个组织,以散兵游勇的水准自我要求,导致整个组织固步自封、水平下降、凝聚力涣散,组织吐故纳新的能力丧失,缺乏自我完善发展的能力和动力,甚至造成内部分裂。如今年新增加的蓝天下公益、__公益、__爱心公益、平安爱心公益等都属于从原有公益组织脱离后新成立的公益组织。这样的现象最突出的体现在老牌民间公益组织身上,而新生公益组织在组织建设上虽然有些问题,但因新成立,本生制度上需要逐步的完善。

民间公益组织还有较为突出的特性是自我保护意识过度强烈,对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理建议意见听不进去,反而认为是在攻击或恶意贬低搞破坏;不愿进行公开的相互学习交流,对自身好的项目不愿推广,而怕自身的活动方式被其他公益组织现学现卖。不愿接受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具体讲,就是不愿受约束,喜欢自由开展公益活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内容做不到落实。

公益组织的义工基本上都以志同道合、热心公益而聚在一起,他们的素质、学识参差不齐,甚至人员分类复杂,更谈不上组织内部义工之间相互间的熟悉和了解,而其组织内部也不注重对基本理念和价值观的培养和培育,没有形成以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价值体系,成员内部价值取向层次极不统一,认识混乱,纷争叠起,甚至内部争吵互责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不足,纠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团队负责人的个人意愿凌驾于团队整体或管理层之上。山头主义,一个人说了算,造成开展活动随意性很大,没有组织管理,没有完善的组织发展规划。

__当前丰常活跃的公益慈善事业是我市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当前民间公益组织存在的不足主要是目前省内没有可执行的慈善促进条例,没能适当的制度给予管理和维持秩序,但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势头仍是优点大于不足,因此,要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通过正确的引导和政策鼓励,来加强和纠正民间公益组织的扶持和规范管理。

政府要积极肯定当前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在公益慈善事业中的贡献,对他们开展活动提出加强监督和依法活动的意见政策,让政府和社会都感受到他们的存在,使这些民间公益慈善组织感受到自身所付出的努力没有白费,从而来规范和提升他们的自我规范开展活动的自律意识。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第2篇

9月22日,以法兴善·全民环保——“贯彻《慈善法》、徒步做环保”公益慈善活动志愿者签名

9月22日,以法兴善·全民环保——“贯彻《慈善法》、徒步做环保”公益慈善活动志愿者签名

9月22日,以法兴善·全民环保——“贯彻《慈善法》、徒步做环保”公益慈善活动志愿者签名

9月22日,以法兴善·全民环保——“贯彻《慈善法》、徒步做环保”公益慈善活动志愿者签名

9月22日,以法兴善·全民环保——“贯彻《慈善法》、徒步做环保”公益慈善活动现场 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驻会 王骏副会长致辞

9月22日,以法兴善·全民环保——“贯彻《慈善法》、徒步做环保”公益慈善活动现场 北京慈善义工联合会驻会副会长 陈可 宣读倡议书

9月22日,以法兴善·全民环保——“贯彻《慈善法》、徒步做环保”公益慈善活动志愿者签名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正式施行.《慈善法》的通过及正式施行,为各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汽车污染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的今天,9月22日的“世界无车日”,保护环境、倡导绿色出行成为积极贯彻《慈善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宣传、贯彻《慈善法》,增强人们环保意识,践行环保精神、倡导绿色出行,营造全民环保的社会氛围与法治环境,发挥慈善组织在环保事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9月22日,由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主办的以法兴善·全民环保——“贯彻《慈善法》、徒步做环保”为主题的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在北京市朝阳区奥林匹克森林公园举行.来自北京市相关部门以及联合会领导、环保义工团体、徒步运动爱好者等约1000人参加了活动.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千龙网等相关媒体对此次活动进行报道.

现场活动对贯彻《慈善法》进行了多层次的解读,同时还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徒步环保宣传活动,如宣传环保知识、捡拾垃圾、徒步运动等.通过这些活动,让更多的市民了解了环境保护、绿色出行的重要性,让更多的人能自愿加入环保的队伍中,共同为“蓝天碧水、全民环保”的目标而努力,同时也提高了全民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与参与度,激发人们崇德向善的热情,增强全民的慈善意识.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第3篇

【关键词】慈善;概念;特征

近年来,我国地方性慈善法规相继出台,在乱象丛生的当前,无疑起着拨乱反正的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地方性法规在最基本的慈善概念认定方面存在重大分岐,慈善的法律界定不明必将影响慈善事业的深远发展,为理清这一基本理论,本文将做进一步分析。

一、慈善的概念辩析

在中文中与慈善意义相近的词语较多,极易混淆,有必要划清各自界线。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慈善与公益的关系问题。从词典解释来看,慈善应是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而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然而两者关系如何还要区分不同的语境。若采用狭义慈善观,则两者来源不同,区别较大。狭义慈善观认为慈善是指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无偿救助行为,认为慈善是个人的奉献,慈善主体来自民间,而公益即公共利益,则强调政府、国家的权力和责任,其主体可以来自民间,也可以是政府本身。根据狭义慈善的理解,人们把由民间人士或民间资本兴办的从事慈善事业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基金会、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称为慈善组织。把各级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专业机构残联、红会等称为公益组织。除主体不同之外,两者的范围不同。公益的概念比慈善要大,慈善以救助弱者为重心,而公益不一定以弱者为重点,其重点更关注政治、外交、基层组织自治等。比如,在出现灾情时,捐款是一种慈善,平时的捐款则多为非救灾性公益,并且公益行为是一种经常性的行为,不是等到有了灾情才采取的应急措施。被誉为慈善教父的原民政部长崔乃夫这样区分慈善与公益,他说:“看到贫困的人,你给他衣服,是慈善;但你去帮一群人盖学校、建房子、办医院,你去支持音乐事业,抢救一个民间剧种,这种就是公益。”若采用广义慈善观,则慈善和公益是一回事。广义慈善观被笼统地称为慈善公益事业,认为慈善是指建立在社会捐献经济基础之上的民营社会性救助行为,其资助对象不仅有穷人,还有宗教、教育、科研、文化、环保事业等。在广义慈善概念中,“慈善”和“公益”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在我国,立法中没有直接关于“慈善”的定义和范围,但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信托法》中对“公益”作出了相关界定,其内容基本上与“慈善”相吻合。

中文词语辩析需要理清的另一组概念是捐赠、捐献、赠与等。至于“捐赠”,又称捐助,在传统民法上,是以设立财团法人为目的而筹集资金的手段;现代民法则多指筹集资金用于救灾等公益事业或其他特定目的的无偿给予行为;我国合同法上则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赠与。与捐赠相似的概念还包括捐献、赠与、资助、救助、赞助等。其中,捐献是指“以财物捐助;也泛指舍弃,献出”,涉及到财物时,捐献的对象往往是国家、集体;赠与是“以帮助、支持为目的的物质或金钱馈赠”,往往并不涉及“赠”背后的道德含义;资助“帮助、提供、以财物帮助”之意,着重于物资、财物等客观物件的提供,于主观的精神世界并无深入交流;救助具有“拯救和援助”之意,是帮助处于危险和困难中的人们;而赞助是指“赞同并给予帮助”,包含了捐赠、赠与、资助和商业赞助等多重含义。可见,在外延上,赞助最广,赠与次之,捐赠最窄,而目前我国学者在研究慈善事业时多用慈善捐赠一词表述。一般认为,慈善捐赠是指为了公益或者公共目的所为的无偿给予。

二、慈善的立法表述

当前,慈善立法呼声很高,但立法的前提是要在法条中对慈善进行确切的法律界定,如何表述慈善二字绝非易事。目前一些地方条例在对慈善的概念认定上存在重大分歧,如《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活动。此条例采用狭义慈善观。采用广义慈善观的如《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如何在全国性的慈善法法条中界定慈善,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虽然采用广义慈善观有利于和国际接轨,扩大慈善范围有利于组建更多的慈善组织,投身到更广的慈善领域里。但目前我国的慈善,首先是要把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定准,并着眼于我国实际。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只有近十年的历史,历史短,法律欠缺、慈善组织不健全,管理不善、国民慈善意识淡薄,善款募集不多等都是不争的事实。笔得认为慈善的法律界定应从小处入手,这样才更有利于在实践中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除此之外,从我国当前的国情来看,生活困难的群体大量存在,贫富差距巨大,慈善事业主要还应着眼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困助贫,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慈善的法律界定应采用狭义慈善观,重点解决当前形势较为严峻的社会问题。

至于慈善的立法表述,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相关法律的成熟做法。比如,英国用民间公益性事业来表述慈善的定义,并且用两个原则来判决慈善组织。英国《2006年慈善法》第一部分第2条第2款规定,只有为公众利益服务而且具备慈善目的的事业才能被认定为民间公益性事业。这个条款详细列举了13类慈善事业。与英国相似的有新加坡等,新加坡慈善事业被定义为:为值得的社会事务捐赠金钱和资源,从而在社会上建立强大的社区凝聚力。根据新加坡慈善法Section5(6)(a)的规定,慈善组织需具备以下慈善目的:(a)救济穷困;(b)发展教育事业;(c)发展宗教事业;(d)有利于社区建设方面:促进健康;有利于社区或居民的发展;有利于艺术、历史遗产保防和科学发展;环境保护;扶持需要帮助的青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穷人或者其他弱势群体的事业;动物福利;体育事业发展。美国的慈善定义较为独特,没有明确的慈善定义,仅靠免税等政策判断是否为慈善组织。美国慈善领域没有统一的法典……美国的慈善事业主要依靠税法规范,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501(c)(3)条款,划定了慈善机构的范围;甚至“慈善”“慈善组织”这样的基本概念,也主要是在税收法律中得到确认。作为普通公民,甚至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社会愿意捐钱、政府愿意减免税的事情就是慈善。英国和新加坡的法律界定较为简单清晰,易于操作,我国可有选择性地进行借鉴。笔者认为在立法上,慈善活动可定义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公募基金会以及取得募捐许可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财产性权益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教育等活动。

三、慈善的法律特征

(一)自愿性

《亚美尼亚共和国慈善法》第6条规定了公民参加慈善活动的权利:(1)基于非官方的以及自由选择目标的原则,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个别或联合、亲自或者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活动;(2)禁止对慈善目标 的选择以及履行方式进行限制。《俄罗斯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第4条规定的慈善权有:(1)公民和法人有权根据自愿原则和自由选择慈善活动目标原则,不受任何阻挠地实施慈善活动;(2)公民和法人有权自由地实施慈善

活动,有权单独地或联合地实施慈善活动,有权在慈善组织的组织下实施慈善活动或不在慈善组织下实施慈善活动;(3)任何人都无权限制由本联邦法律规定的选择慈善活动目标 的自由和选择实施慈善活动形式的自由。从两国的慈善权内容来看,自愿性无疑是极其显著的特点之一。慈善是私人或民间的事情,理应以自愿为前提,任何强迫的“慈善”均违背了慈善的本意。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的基本权利,改变“富人原罪”的仇富偏见,对“逼捐”、“诈捐”、“国际铁公鸡”事件以宽容对待,还原慈善的本来面目。

(二)纯粹性

纯粹性指不计功利、不计代价、纯粹为他人。慈善捐赠者纯粹为帮助他人,完全出于利他的动机,纯粹从受助者的需要角度考虑问题,不讲求个人代价、风险和回报。从目前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当前的慈善发展还停留在“自我需求”阶段,形形的慈善活动或多或少都还带有一些不良动机。慈善的动机无非是为了广告宣传、政治目的、一种责任形式或社会合同的某种表达或无私心利他动机。有学者认为慈善捐赠者之所以从事慈善是因为捐赠者能从来自于慈善捐赠行为本身、他人对捐赠人给予的名誉上的评价以及捐赠后的行为中得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捐赠的动机不纯将给慈善蒙羞。现代慈善应是一种“道德责任”,哲学家康德认为“道德责任”是人服从自己内心的“道德命令”。在西方慈善理念中,个人之所以行善,是个人承担对他人的社会责任。卡耐基的现代慈善理论认为: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穷人和富人要兄弟般地团结在一起,要建立和谐关系。慈善捐赠应该不仅仅用于“扶贫”,还应该开展“科学的”慈善事业,找出贫困的根源,探索防止贫困产生的途径,并开展自的项目,为推进社会的长期福祉而投资,从而达到“真正永恒地造福世界”的目的。

(三)平等性

现代公民平等权利观认为慈善是平等主体之间出于真诚友爱的情怀而作出的善举,接受帮助是弱者应得的一种基本权利。救助不是以个人恩赐的方式直接给予他人,而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公益机制(如各类基金会或慈善组织)间接地到达他人手上,而接受帮助则是现代社会中困难群体“应得”的基本权利。公益行为特别讲求助人者和受助人的平等权利,不会存在施恩一方要求知恩图报,被救济一方也不会对施恩方有受人点滴之恩必以涌泉相报的狭隘报恩行为。现代慈善理念不仅要授人以鱼,更要授人以渔,即帮助穷人获得生产致富的本领。除此之外,现代慈善理念不仅要救人身,更要救人灵魂。我国传统的慈善以救济为主,这是一种消极的救助,只救人的身体,不涉及人的灵魂。更有甚者,当前一些富人如陈光标高调撒钱、“暴力慈善”,俨然把慈善当成了一种恩赐,而非是受助者的一种权利。这种伪慈善让人有“嗟来之食”之感,严重伤害了受助者的人权尊严,给他人带来心灵上的极大伤害。

(四)社会性

慈善事业是社会性事业,慈善行为的受助者与慈善的捐赠者之间没有亲缘关系和利益关系,若受助者与捐赠者之间存在亲缘关系和利益关系,则该行为将被排除在慈善界定之外,如美国《国内税收条令》规定针对特定对象的捐赠不得免税,即该行为不被视为慈善活动。另外,慈善的社会性还体现在慈善机构的专业化操作方面。按照现代慈善理念,联结捐赠方和受助方的中介和桥梁是各种慈善机构,由该专业机构肩负着对已募得得善款善物的经营、管理和分配,并且专业机构需配备专业人才对慈善事业进行专业化操作。

参 考 文 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刘京.公益是和谐社会的新动力[J].学会.2005(6)

[3]王继远.赞助合同探究[J].求索.2008(1)

[4]董燕.慈善捐赠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探析[J].企业导报.2009(8)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第4篇

关键词:宗教慈善公益活动;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4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17)01-00069-04

宗教是慈善之母。五大宗教教义教规各不相同,但在教育引导信众投身社会公益慈善这一点上是共同的。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鼓励和规范宗教慈善行为。五年来,常州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意见》精神,积极开展宗教公益慈善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课题组通过查台账、看现场、听汇报、表格填报、调查问卷等方式,对五年来全市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旨在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分析问题,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推动宗教界更好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一、常州市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基本情况

全市宗教界现有养老(安养)院7处。其中,佛教6处(常州市武进区大慈安养院、常州市武进区三圣寺临济慈善功德安养院、常州市武进区永宁寺莲居安养院、常州市武进区大林寺居士念佛堂、常州市天宁区南城寺净修养老院、常州市新北区万佛寺弘法托老所);道教1处(白龙观养老院)。共有床位1186张,入住老人274位;3处收费(常州市武进区大慈安养院、常州市武进区三圣寺临济慈善功德安养院、常州市武进区永宁寺莲居安养院),其他4处免费。常州市武进区永宁寺莲居安养院向民政部门申领了登记证书,其他6处尚未登记。现设有慈善组织3个:常州宝林慈善基金会,2013年7月创立,原始基金300万元,募集资金354万余元,使用资金近330万元;常州天宁禅寺慈善基金会,2015年9月创立,原始基金200万元,募集资金12万,使用资金7万;常州金坛区龙山慈善基金会,2016年6月创立,原始基金300万元,募集资金14万元,使用资金26万元。

二、调查问卷情况分析

课题组共回收有效调查问卷695份。其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116份,宗教教职人员356份,信教群众223份。统计数据如下:认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非常重要的574人,占82.6%;比较重要的120人,占17.3%。对所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公益慈善活动很满意的516人,占74.2%;比较满意的174人,占25%。认为社会各界对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持欢迎态度的664人,占95.5%;持无所谓态度的30人,占4.3%。认为慈善公益事业是需要统筹策划、精心部署、科学管理的649人,占93.4%;认为遇到事情就捐钱捐物、尽力而为即可的46人,占6.6%。认为宗教团体应发挥主人翁精神和协同自律作用的673人,占96.8%;认为只是配角、敲边鼓的22人,占3%。认为不得在慈善公益活动中传播宗教的397人,占57.1%;认为可以传播宗教的249人,占35.8%;认为必须传播宗教的23人,占3.3%;认为绝对禁止传播宗教的26人,占3.7%。认为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意义重大的521人,占74.97%;比较有意义的143人,占20.57%;成效一般的25人,占3.6%;流于形式的6人,占0.86%。认为宗教界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同时存在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活动不规范、人才匮乏等问题的273人,占39.3%。在八项慈善公益活动中,感觉单位(个人)在灾害救助方面投入最多的463人,占66.6%;在扶贫帮困方面投入最多的136人,占19.7%;在扶助残疾人方面投入最多的44人,占6.3%;在捐资助学方面投入最多的19人,占2.7%。

三、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及原因

对调查的相关数据、表格及问卷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发现五年来常州市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一)充分认识宗教慈善公益活动的重要意义,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活动情况是满意的。逾99%的人认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非常重要、比较重要;逾90%的人对所在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情况表示很满意、比较满意;逾95%的人认为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意义重大、比较有意义;逾九成五的人觉得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受到社会各界欢迎。

(二)准确把握宗教慈善公益活动的本质,宗教团体的主体责任是明确的。逾93%的人认为,宗教慈善公益是一项需要统筹策划、精心部署、科学管理的工作;近九成七的人认为宗教团体应发挥主人翁精神和协同自律作用。

(三)积极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对自然灾害救助是敏感的。2015年11月底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提出扶贫工作新思路后,宗教界在2016年的“扶贫助困”资金增幅达74%;2013年“宗教慈善周”主题为“让残疾人生活得更加幸福”,当年宗教界“扶助残疾人”资金为五年之最;2016年盐城阜宁6・23风灾发生后,宗教界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捐款45万余元,有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还自发组织前往灾区慰问。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第5篇

问:您能否介绍一下制定和印发这个文件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党和政府一贯倡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与文化繁荣作出应有贡献。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我国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和开展赈灾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等公益慈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但是,由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认识尚不一致、政策尚不明确,有些优惠待遇得不到落实,影响了宗教界参与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加之宗教界自身由于人才、财力、制度等因素的制约,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活动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公益慈善活动的效果。

为促进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都具有重要意义。

问:对《意见》的主要内容应该如何理解?

答:六部门联合这个文件的目的首先是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意见》肯定了我国宗教界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方面取得的成绩,强调了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意义,明确提出了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支持、平等对待”的工作要求,择要列出了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基本形式以及可以享受或者参照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具有鲜明的导向性。可以说,《意见》重申和强调了党和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既定政策,有利于统一各方认识,将为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活动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和空间。

同时,《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国宗教界实际,明确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对相关部门提出了“完善机制、依法管理”的工作要求,为宗教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进行的引导和规范。

问:《意见》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宗教界实际情况,我们在《意见》中明确了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选择这些领域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界定的,适合宗教界从事的公益事业;二是国家号召社会力量参与,宗教界具有一定优势、传统和潜力的慈善事业。

当然,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仍在不断发展之中,各地各教情况有很大差别,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

动不可能仅仅局限在上述范围之内,因此文件中规定,只要是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都是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的。

问:《意见》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提出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是如何确定的?

答:《意见》在税收减免、政府资助、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来自于国家对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非营利组织给予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意见》主要是对这些政策同样适用于宗教公益慈善事业进行了明确和强调。

当然,国家扶持公益慈善的政策还会不断完善,许多地方都有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这些都同样适用于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因此《意见》明确提出,“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并强调还可享受“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其他扶持和优待措施”。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第6篇

关键词:慈善;公益;捐赠;志愿服务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4-0026-006

《慈善法》是一部特殊的法律,之所以特殊,是因其内容不仅包括对慈善组织进行法律规制(例如信息公开),也包括了如何促进慈善组织的形成(慈善组织、促进措施)、关涉慈善活动的开展、慈善服务等道德行为。这是一部兼具多重目的、具有强烈道德色彩的法律,因此,有人以“善法”形容之。所谓“善”就是“好的”,对于一部法律来说,这个“善”意味着什么。

一般来说,我们从两个方面去理解法律的“善”。第一种“善”是指法律的目标,通过法律的颁布与施行而试图促进某种“好的”价值或行为,因此,如果说《慈善法》是善法,也就意味着《慈善法》所要促进和规制的“慈善活动”是好的。这里包含两个问题: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慈善法》所要促进的“慈善”活动,继而讨论这种慈善活动为什么是好的。第二种“善”则是关涉法律的功能,如果说慈善法所促进和规制的慈善活动是好的,那么,就这个法律的颁布和施行而言,是否可以预见地有助于实现这个良善的目标。

一、“慈善”的界定

有学者总结《慈善法》的亮点之一为“采用‘大慈善’的概念,体现了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1]那么,何谓“大慈善”?要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必须理解慈善活动的历史发展与多样性。

大体而言,西方有两类慈善传统:一类传统被称为“救济”或怜悯的传统,通常是针对灾难、贫困,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需求。这种传统将慈善建立在私人美德之上,对于受益人来说,“救济”本身是施惠人一种恩惠的赠与,是赠与者表现慈悲心肠的方式。[2]9因此,这种慈善的理解往往与宗教中的怜悯情感或宗教理念密切相关,历史上也往往由宗教组织承担这类救济型的慈善服务。但是,这并不是慈善的全部。除此传统之外,另有一种从古希腊、古罗马公共事业而来、公益指向的传统,这种主张并不强调救济与怜悯,也并不将慈善视为怜悯行为,或视为一种私人美德的体现,而是将慈善作为一种提升公益、提高生活质量的途径。[3]164-172

就现代观念看来,怜悯与施舍只是为了缓解痛苦[3]53,而慈善的目标往往并不局限于此。究其原因则是:将慈善理解为救济与怜悯具有一个无法避免的、深层的道德危机。

一个救济贫困的捐赠活动,从捐赠人的角度来看,可以视为捐赠人美德的呈现;并且很多情况下,捐赠行为也的确是在这种美德指引下的道德行为。但若是换一种角度,所谓的救济贫困事实上就是将富人的部分财富转移给穷人,这种财富的转移预设了富人和穷人在社会等级上的差异;而且,通过这种济贫的慈善活动,甚至潜在地固化了富人和穷人之间社会等级和道德等级的差异。对于受益人来说,慈善活动的本意是试图消除苦难,但是在这样的救济行为中,给受益人同时带来了屈辱感和羞耻感[4],这种隐含的等级界限在道德上贬低了受益者。如果说一个真正具有美德的行为本身并不应该表现、更不应该创造这种不平等[2]100-101,那么,救济贫困就不是一种没有道德瑕疵的活动。这一点,在西塞罗的《论义务》一书中早已有所讨论。慈善与正义并不是同样的事情,慈善的责任更多属于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的人们之间,例如朋友和亲属之间善行可以补充正义,但是必须以正义为前提,人们之间才可能具有真正的伙伴关系。[2]27-28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道德危机,现代社会中救济穷人的活动必须经由一种转化,这种转化使得赠予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施惠与受惠的关系转变为每个社会个体获得救济的权利。也就是说救济行为必须通过政府或国家予以转化,“在政府收税为穷人提供救济时,每个人都有作贡献的义务,为穷人提供的救济就变成了权利而不是恩惠。”[2]100-101就西方历史来看,16世纪中期开始起国家至少在形式上从教堂手中获得了救济穷人的控制权,这是把穷人救济从宗教向公民权利转变的重要步骤。[2]70-71到了18世纪末,人们开始认为,国家能够并且应该帮助人们摆脱贫困,分配或者重新分配财富成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2]77,现代国家主要承担了济贫的责任与义务。

因此,现代社会中的救济贫困大体可以分成三类不同的形式:一是私人救助,不作为法律所调整的内容;二是社会保障,主要由国家承担相应的救助义务;三是慈善活动,慈善组织或慈善活动可以以济贫为目标,但这个目标并不构成慈善组织法律上的义务。

虽然说济贫助困并不是慈善活动的全部,也不构成慈善组织法律上的义务,但这并不是说在现代社会中,济贫助困的慈善活动不重要。慈善组织在提供某些公共物品时相比国家来说往往具有更高的效能,又不会像企业那样需要考虑盈利。因此,对于特殊地区、特殊人群的济贫助困,慈善捐赠依然是比较重要的力量。只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不能将慈善活动的功能仅仅理解为济贫或助困,慈善本身并不仅仅是“在物质与精神层面关切与照料那些在第一次分配中不如意而二次分配中又不可能尽如人意的弱势人群”。[5]

因此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忽略慈善的另一个传统,也即“公益指向”的传统。其实,不仅西方传统中存在将慈善作为一种提升公益、提高生活质量的途径的理解,我国历史上的慈善活动也并不仅仅局限于济贫的“社仓”或“育婴堂”。

以学者梁其姿对明清时期慈善活动的研究为例,明清时期慈善活动与宋朝的长期济贫机构不同,其往往以小社区为基础,强化儒家价值,维护中下层儒生的利益。小社区通过慈善组织重整社会秩序,例如清代的乡镇善堂就成为极为有效的社会组织和教化工具。[6]223其中有两种非常特殊的慈善机构可为例证:一种是儒生本于文昌信仰而形成的“惜字会”组织,他们将募捐来的善款雇人定时收拾废纸或购买废纸,建造烧纸的惜字炉,定期焚化这些纸张,并派员送灰到海。[6]126-148另一个是救济年轻寡妇的清节堂,这种慈善组织主要捐助清贫儒寡,避免其妻子迫于压力而改嫁他人,通过互助的形式给孤儿寡妇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6]148-173就前者而言,其并无传统意义上的济贫救困的形式与对象;就后者而言,虽然从形式上说是一种济贫,但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并无道德等级差异,而是清贫儒士的一种自救方式。究其本质,这两类均是为了维护儒生的道德价值,是为强化某种价值或某种理念的组织,而并非以济贫为目标。

总而言之,就现代社会而言,慈善具有更为广泛的含义,慈善组织也呈现为相当多元化的样态。因此,我国《慈善法》第三条亦规定,所谓慈善活动可以包括扶贫、济困,也可以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等其他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从这个条款来看,我国的《慈善法》所理解的慈善活动与佩顿主张的慈善概念是一致的:所谓慈善即是为了公益事业的志愿行为。[3]12

二、“慈善”之“善”

如果说所谓慈善是为了公益事业的志愿行为,那么“公益”即为慈善行为或慈善组织所指向或锻造的目标。因此,如果说慈善活动是好的,这也就意味着这个慈善活动所指向的目标即“公益”是好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慈善”之“善”。

也许立刻会有观点认为,“公益是好的”这样的命题完全不需要讨论,因为在日常用语中,“公益”这个概念本身就蕴含着获得正面肯定的良善价值。但是问题在于,“公益”是一个可争议的概念,如何理解“公益”,不同的群体可能有着不同的理解,那么,当我们主张慈善的目标是为“公益”时,我们所指称的公益,是有着特定的内涵或实质标准,还是保持一种开放性的态度,主张多元的公益理解呢?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慈善不仅仅是扶危济贫,若以现代慈善活动理念观之,慈善活动也并不等同于为了他人的个体利益[3]79而为之行为,“公益”亦并不等同于利他主义为“他人之利益”,因此,“公益”的范围比救济贫困宽泛许多。有学者根据表达性维度和公益性维度将慈善分为四种模式:同情慈善、公共慈善、个性慈善以及战略慈善。其中 “个性慈善”就是体现了捐赠人的价值偏好和个体追求,低公益性的慈善方式。[7]那么,那些有独立价值诉求、通过“个性的”慈善方式形成的非营利组织,是否可以被视为追求公益的慈善组织?基于某个特殊社区的利益而形成的组织,是否可以视为真正公益性的慈善组织?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个基本的思路:一是家长主义的思路,也即立法者为了避免在具体情境中再去考量某种慈善目标是否属于“公益”范畴,而事先界定公益的内涵或实质性的标准。但是,这样的思路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首先很显然,公益的内涵和实质性的标准是非常难以确定的,不同时期、不同群体都可能对此有不同的认识,限定某种公益的认识本质上也意味着一种价值判断上的专断。其次,如果对于公益的判断很难确定,为了规范慈善活动,法律就很容易将公益与特定的慈善组织相关联,其他慈善活动也就比较难以获得合法的认可或发展的机会。

另一种则是自由主义的思路,也即事先不去限定公益的内涵,而鼓励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开展。对于自由主义的慈善观来说,如果将公益限定于固定的内容或标准,事实上将会限制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发展。如果没有慈善组织的活动,一些容易被忽略的少数群体的权利、生存状态也就不会进入公共领域,也不会被关注。2014年风靡的“冰桶挑战赛”[8]就是很典型的事例,这个冰桶挑战使得关注罕见病人的生存状态和权益成为公共领域中被讨论和被认知的公益。因此,与其说将公益视为被“寻找”的标准,不如说 “公益”是通过慈善组织积极开展社会文化项目在公共领域中所锻造出来的东西。[3]79这也可以理解为慈善活动“先驱开拓功能”的一种体现。[3]49慈善组织作为公益保护的先驱者,通过其积极的锻造与慈善活动,使得一些原先不为人们所关注的公益为人们所熟知和认可,并尝试集体解决公共问题[3]17,并最终促进国家保障此种公益的实现。[9]就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历史而言,慈善活动也越来越呈现出的大众性、草根性与社会性的一面。[10]

因此,如果秉持自由主义的观点,基于“公益”理解的群体性差异,当形成慈善组织时,一般不应限定作为慈善目标之“公益”的具体内涵。只要其目的并非为个人之私利,而是为了某种特殊的公共利益,例如特殊群体的权利、特殊物种的保护、特殊地区的文化等等,都可以形成慈善组织,都可以为基于公益的志愿行为。

但是,自由主义理念下的公益锻造与慈善组织的多样化,也可能会受到这样的批评:这种自由主义多元化的公益理解或慈善活动可能会导致社会的碎片化,或者反而加剧群体之间的差异性。[11]386如何看待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多元化的公益理解本身并不一定导致社会的碎片化。因为社会团结的基础并不等同于社群内部的共同体团结模式,两者之间也并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而且,不同的慈善组织之间可能存在目标上的交叉与重合,并不一定造成群体对于公益认知上的差异性。因此,自由主义理念下的慈善或公益理解不一定意味着慈善组织最终会走向社群主义、群体化的 “志愿转向”。[4]

其次,自由主义理念有助于慈善组织的发展、丰富以及多样化,而这种多样化本身即具有特殊的价值与意义。

从组织方式来看,这种多样化的慈善机构是公民出于自愿与公益的慈善目标而形成的团体或组织,这种组织存在于家庭、国家、市场之外,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美国的慈善组织发展历史来看,慈善组织作为社会力量,脱离于国家和市场[11]382-383,构成社会自组织的一种基本方式,这种方式蕴含了“自由、平等、独立、自主、个性”等作为社会认同根基的特质[10],因此,慈善组织的多样化恰恰反应了这些现代社会所珍视的价值。

从其目标与运作方式来看,通过慈善活动以及慈善组织,人们形成一定程度的紧密联系。这是一种共享慈善目标的社区式共同体团结形式。这种共同体式的团结本身亦是慈善组织所主张和推进的公益之一种。例如英国2006年慈善法第2(2)(e)条就规定“促进公民意识和社区/共同体(community)的发展”作为其慈善目标。[12]慈善组织的群体团结本身值得珍视,通过慈善组织的活动,可以在慈善组织以及共享相同价值的社群内部形成紧密的共同体联结。这种共同体联结的方式,促进了自我与好生活实质性目标的实现。[13]因此,有学者认为,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我国的慈善组织可以视为单位制度解体之后建立社会组织和社会团结的一种替代方案。[4]

第三,虽然说公益的理解具有群体性和多元化,慈善组织也具有多样性,但是必须区分两个问题:慈善组织的形成可以秉持自由主义的原则,慈善组织的公益性以及是否因其公益性享受税收优惠则是另一回事。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其之所以可能享受税收减免的待遇是因为其追求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公共指向,慈善组织也能够提供一定的公共物品。就国外的立法例来看,英国2006年慈善法第2(2)条就明确规定如何理解这些公益性质的慈善目标,并列举出12条具体的慈善目标以及1条兜底条款。其中第2(3)条又对第2(2)条中相关的概念,例如宗教、体育、何为促进健康等内容作了相当宽泛的界定。[12]这些宽泛界定的内容基本能够涵盖几乎所有的常见慈善目标。美国关于慈善组织免税规定的《国内税收法典》501(c)(3)条款中也列举了宗教、慈善、科学、文学、教育,孩子与动物权利等慈善目标作为公益慈善的具体内容,并且对于慈善组织的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也有所限定。[14]我国《慈善法》第3条同样也列举了公益活动的种类。

也许有人会认为,如果这样限定慈善目标的公益性质,是否意味着公益的内涵具有了实质性的标准,违反了自由主义理念以及前述通过慈善组织锻造公益的观点?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这些公益目标的列举并非是完全列举,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判断某个特定慈善组织的目标是否具有公益性。大部分情况下,对于公益性的判断不应采用肯定式的限定。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为慈善事业的法人机构、社区福利基金或基金会,只要其净收益不是为了保证使私人股东或个人受益,其行为的实质不是为了进行宣传倡导活动或企图影响立法,不参与或干涉竞选活动[15],就可以视为其具有减免税收的资格。英国的2006年《慈善法》第3、4条也规定了慈善组织必须经过公益性测试,一是慈善组织主张能够给社会带来切实的客观利益,二是对于受益人的范围并不能封闭性地限定。

基于上面的论述,我们大体上可以认为慈善法中慈善活动所指向的“公益”目标,应该能够包容相当宽泛的含义,其理解的多元化本身亦具有正面而积极的意义。

三、慈善“法”之“善”

如果说慈善法所促进和规制的慈善活动是好的,那么,就这个法律的颁布和施行而言,是否可以预见地有助于实现这个良善的目标?我们必须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或预测,在这个层面上,我们或可称之为慈善“法”之“善”的探究。

首先,如前所论,作为慈善目标的“公益”本身应采更为广泛的、多样化的理解,而不应限定在固定的内涵与实质性标准之中。不仅如此,如果说《慈善法》第1条规定的“发展慈善事业”意味着促进慈善组织的形成、慈善活动的普遍化,那么一般来说,为了促进慈善活动和组织的多样化与发展,也需要对慈善的观念有相对宽泛的理解,不能对慈善目标限定过窄,这也意味着我们应该秉持公益的多元化理解。

因此,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慈善法》第9条规定了慈善组织应该符合的条件,其中第一项即为“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而所谓慈善活动则为《慈善法》第3条所列举的内容。那么,如果依据《慈善法》第10条成立慈善组织,是否可能存在对其慈善活动进行实质性判断――例如是否符合第3条的规定?当然一般来说,慈善法第10条规定在设立慈善组织时采用登记制,并不应进行实质性的判断,但是根据第9条、第3条的规定,也完全可能出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第9条第(一)项“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同时基于其自身对公益的判断而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那么,我们是秉持上述自由主义立场的主张,还是采取更为严格的限定慈善目标的家长主义的做法? 如果说慈善法秉持的是“大慈善”的概念,并且在慈善的“公益性”上做开放性的理解,那么,其公益性判断的程序应如何设计?应由谁来判断?是否有讨论抗辩的程序?这些内容尚需仔细的衡量、制定相应的细则。

其次,从目的来说,所谓慈善是为“公益”之事业;但不仅如此,这种事业也是一种“志愿”行为的事业。那么,我们就必须深入研究捐赠人为何捐赠,志愿者为何志愿提供服务,这样方能促进慈善活动的发展。从慈善捐赠报告来看,近年来我国的社会捐赠数额、志愿服务都有着显著的增长[16],其中,究竟是哪些因素影响了人们的捐赠和志愿服务?当一个人出于人道主义感情给予没有权利得到救济的人以救济,是一种美德。[2]74 美德固然是公益事业的源头之一,但即便如此,就理性人的捐赠而言,根据学者们的研究,慈善活动的动机中利他和自利两方面都可能存在;除此之外,影响捐赠动机的因素还包括外部条件、回馈、个人感知、个人特征四个方面;其中外部条件包括具体的募捐方式、募捐的制度设计、一次性募捐还是多次捐赠机会。[17]除了自愿捐赠之外,志愿服务的心理动机又是如何?是否也存在利他与自利动机共存的状态?不仅如此,一国之慈善文化、慈善意识对于慈善活动的开展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居民之间的普遍信任水平、媒体的舆论,以及慈善组织自身的管理和信息披露、慈善信息的公开透明对慈善行为也存在相当深刻的影响,例如郭美美事件发生后红十字会的社会捐款数额大幅度下降就是一例。[18]

如许种种虽然并不需要都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但至少如下四个方面与慈善法密切相关。

第一,当法律在鼓励捐赠和鼓励志愿服务的时候,是否可能会导致利他动机的减少,反而使得在激励之下的捐赠和志愿服务变成一种自利行为?法律应该如何激励捐赠或鼓励志愿服务?

第二,慈善组织应该如何确保其自身公益目的的实现、由谁评估或促进慈善组织的公益目的的实现?慈善组织并非以营利为目标,其所追求的公益往往并不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甚至实现其所追寻的目标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因此其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与效能评估可能与其他组织有着较大差异,那么《慈善法》第95条第二款规定的慈善组织的评估制度,其评估的合理标准应该如何具体化?

第三,既然信息披露、慈善信息的公开透明与慈善行为密切相关,那么,以信息公开为核心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就是促进慈善活动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一点与慈善法第1条规定的目标――“规范慈善行为”在功能层面上是一致的。但是,这里还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尚待进一步澄清。例如,如果对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其理由是什么?因为慈善组织的形成与政府部门、市场私主体不同,因此对其进行监管所要求的信息公开是否应有所不同?

第四,就世界各国的慈善法中所常见的税收激励而言,美国的大多数研究表明,采取慈善税收减免不会改变一个人是否捐赠,但的确会影响他们捐赠的数额。[3]58《慈善法》的第79条到第83条均原则性地规定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都可以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但是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具体化,明确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免税的范围,修正并推进慈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政策。

当然,为了实现《慈善法》的目标,法律规制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内容。作为第三部门的慈善组织,构成了国家与市场之外的市民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慈善组织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与第二次分配一样,纳入一种制度性调整框架,通过与国家、个体利益之间合作形成相互支持的关系,促进了共同的善。作为调整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慈善法》,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杨思斌.慈善法草案的亮点解析[J].中国民政,2016,(4).

[2][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M].吴万伟,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9.

[3][美]佩顿,穆迪.慈善的意义与使命[M].郭烁,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

[4]战洋.作为团结机制的慈善及其困境――一则政治人类学分析[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5]徐剑锋.培育第三种力量 撬动第三种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深远意义[N].中国社会报,2016-4-18.

[6]梁其姿.施善与教化 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7]陈可鉴,郁建兴.慈善的性质与模式[J].南京社会科学,2015,(5).

[8]张天潘.“轻公益”的来临――“冰桶挑战赛”宣告公益进入2.0时代//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5(慈善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239-245.

[9]Albert M.Sacks.The Role of Philanthropy:An Institutional View[J].Virginia Law Review[J].Law and Philanthropy,1960,(3):523.

[10]刘威.重新为慈善正名――写在《人民日报》社论“为慈善正名”发表二十周年之际[J].浙江社会科学,2014,(9).

[11]Bruce R.Sievers.Philanthropy’s Role in Liberal Democracy[J].The Journal of Speculative Philosophy,2010,(4):386.

[12]参见http://legislation.gov.uk/ukpga/2006/50/section/1.

[13][美]弗雷泽.身份政治时代的社会正义:再分配、承认和参与//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的对话[M].周穗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8.

[14]Oliver A.Houck.With Charity for All[J].The Yale Law Journal,1984,(8):1421-1437.

[15]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美国政府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管理及启示//2011年美国问题研究报告(2011年《美国蓝皮书》)[EB/OL].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gj/gj_gjwtyj/gj_mg/201310/t20131026_593321.shtml.

[16]宋宗合.2013―2014 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报告//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5)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17-32.

公益慈善活动的意义第7篇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其主要特征是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从这个意义上看,志愿者与慈善义工在内涵上是一致的,志愿者与慈善义工的区别在于:慈善义工围绕慈善宗旨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十多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下,全国慈善义工事业有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社会公民参与慈善义工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日益高涨,慈善义工队伍作为社会互惠机制中的活跃因子,正在承担着市场无法完成、政府无力包揽的社会事务,并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南京市慈善义工队伍同全国慈善义工队伍一样,各项公益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四年来,注册慈善义工近4万名,注册的慈善义工团队150多家,为慈善义工提供服务的基地60多家,开展慈善公益活动1600余场次,服务总时40多万小时,募集善款500万元。可以说,很大部分的社会工作都由数量庞大的慈善义工(志愿者)在义务奉献,尤其是在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面前,他们的行动和奉献精神感召天下。实践证明,慈善义工是中国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重要力量和主力军。目前,从整体上看,慈善义工队伍发展渡过了单一式、被动式、零星式的萌芽状态,焕发出盎然生机,正朝着规范化、事业化的方向发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通过近几年的慈善义工实践,引发笔者一些思考。

一、发展慈善义工队伍需要弘扬传统美德

奉献是慈善义工的价值取向,是人类博爱纳川的具体体现,核心是利他主义,精髓在于个人对正义、和平和福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五千年来人类历史发展所形成的慈善价值观。以“友爱、互助、奉献”为内容的慈善义工思想,在人类文明史的初期,就已经萌芽了。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明确提出了“仁”的理念,认为“仁者爱人”,《礼记・礼运》中又提出要使世界“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残者皆有所养”的“大同”思想;伟大的思想家孟子也提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思想,先人们所说的“相友、相助、相持”以及“老吾老,幼吾幼”,一旦付出行动,就是慈善行为,包括捐赠善款、自愿提供的慈善义工服务等等。作为整个民族慈善观念重要组成部分的慈善义工义务劳务价值观,不仅催生了历朝历代的居养安济院、慈幼局、同善会等慈善机构,还催生了范仲淹的“义田”、朱熹的“社仓”等,广施善行,形成了延续几千年的愈益系统的慈善伦理和浓厚社会氛围,它推动人们以身体力行,来实现“少孝、中爱、老慈”。这种注重“行”的慈善理论、观念,维系着伟大的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生生不息,绵延不绝。南京市慈善义工组织始终把传统美德贯穿于慈善义工培训全过程,我们组织专家、学者、教授、劳模等走进大中小慈善义工团队,国家机关慈善义工团队、企事业慈善义工团队集中进行传统教育和培训,让广大的慈善义工从传统的慈善文化理念中吸取精髓,更好地光大和发扬,据不完全统计,四年来,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慈善义工二万多人。

二、新的历史时期需要认识发展慈善义工队伍重要性

中国社会正在向现代化及市场经济过渡,国力日益强大,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日益富足,但快速发展与进步的同时,也对社会各个层面产生巨大冲击。生活方式的变迁、本土与外国不同的文化价值取向、农村人口向都市的转移、竞争带来的压力和贫富差异的加大、中国的老人问题、城市务工人员的子女就学等问题,常使人们在富裕的生活中仍有许多的焦虑与彷徨。在这种情况下,大力推进慈善义工服务,能够为这种现代化社会的变迁带来温馨的关怀,信任与支持,进而创造一个更加祥和愉快的社会氛围。

慈善义工志愿精神的核心就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它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力量,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是推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充满慈善义工精神的社会,科学发展观就是慈善义工的精神内涵充满慈善义工精神的发展观。慈善义工服务及其蕴涵的精神完全符合社会和谐的思想和价值追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现在慈善义工服务不分国界,不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文化背景、,成为全人类的共识,成为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文化道德水准和社会和谐发展水平的尺度。融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人类文明和社会主义道德于一体的慈善志愿精神,是完全符合社会和谐的思想和价值追求的,慈善义工的发展对促进社会的诚信友爱,提升社会责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三、发展慈善义工队伍需要各级领导带头参与

我们的各级领导具有较强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要动员他们广泛地参与慈善义工活动,为社会公民作出表率,要站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在慈善义工活动中把自己当作普通的一分子,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献出一片关爱之情。尽管慈善义工事业是民间组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需要借助官方的直接扶持和参与,因此动员党政机关领导加入慈善义工组织,对于慈善义工队伍工作的开展是一项很有必要的措施;同时发动社会名流、成功人士参与到慈善义工中间,用名人效应,感召社会。慈善义工服务活动风行南京,成为南京街头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并非一蹴而就,形成这样的风气,这样的“景观”,有赖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关注和积极参与,三年前,市委书记朱善璐亲自报名登记注册慈善义工,市政府副市长陈维健及市其他领导同志、省市电视台著名主持人,都以普通慈善义工的身份参与义务服务活动,使慈善义工公益概念深入古都金陵市民心中。南京市慈善义工队伍建设为什么发展比较快,主要来自于“五个方面”的动力:一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市领导参与导向的推动力;二是先进慈善义工、典型示范的带动力;三是发挥媒体宣传造势的影响力;四是社会名流积极参与慈善义工活动的感召力;五是增强全社会爱心公民的凝聚力。

四、发展慈善义工队伍需要宣传“造势”

“人之初,性本善”。每个人都有善良的一面,通过各种慈善公益活动激发人们潜在的善意,让人们充分认识到无论何时何地,都生活在一个共同的整体中,任何一个人发生问题都与其它成员息息相关,因为事物具有广泛的联系性,没有慈善意识和行为,一个人就无法具备起码的为人之道。通过宣传弘扬慈善理论,使人们逐步树立慈善观念,增强慈善意识,使其同情的范围逐渐从家族扩展到整个社会。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慈善义工志愿精神,是我国传统美德、时代精神和人类共同文明的有机结合。宣传部门应将志愿精神列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规划和安排,在辖区范围内进行系统地、持久地宣传。政府规划部门要从城市发展考虑,优先规划一些公益广告位,公告慈善义工组织信息,慈善义工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各具特色、富有成效的慈善义工服务的形式和做法,设计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生动新颖的公益广告。要大力宣传慈善义工志愿服务的日常化、生活化理念,引导广大群众将参与慈善义工志愿服务作为一种新的时尚、新的生活方式。尤其要注重传播 “有时间做慈善义工、有困难找慈善义工”的理念精神,使慈善义工服务精神发扬光大、慈善义工服务活动蔚然成风。文化、出版、广播、影视、报纸、网络等部门和媒体,要不断在各自领域中加大慈善义工发展宣传力度,大力宣扬扶贫济困、奉献爱心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帮助别人,快乐自己”慈善氛围,有力地把慈善文化宣传活动融入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同时研究宣传中遇到的问题,采取不同形式,及时报道慈善义工在社会活动中的先进事迹,总之,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宣传,使社会了解慈善义工事业,关心支持慈善义工事业。

五、发展慈善义工队伍需引入“激励机制”

慈善义工的回报与激励是基于人们行为的理解和判断,强化慈善义工精神生活的价值追求,也是对务实奉献的慈善义工精神鼓励,使他们充分感受到参与慈善义工事业的幸福与快乐。慈善义工激励机制主要是以精神鼓励为主,但对表彰者来说是恒久的精神财富。要大力推动慈善义工表彰奖励机制,逐步完善慈善义工表彰的形式和内容,规范慈善义工评比表彰的程序,民政部早些年就设立了“中华慈善奖”定期评比在“六助”等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团队和机构。地方各级可借鉴学习中慈及兄弟省市,在慈善义工表彰工作上做得比较好的成功经验,可每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义工表彰活动,表彰对慈善义工事业作出贡献并在社会上具有深刻影响的慈善义工个人,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表彰机制相结合的奖励制度。

实践证明,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要将新时期倾心于慈善义工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向全社会广为宣传,努力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热心慈善义工事业光荣的良好风气,进一步激发和激励人们的慈善意识和参与慈善义工活动的热情。同时完善慈善义工的各项激励机制,如设立慈善义工市长奖项、建立时间银行、星级评定、优秀慈善义工评选、登报表彰等等。

六、发展慈善义工队伍需要理论研究和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