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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的概念(合集7篇)

时间:2023-10-07 08:55:41
竞技体育的概念

竞技体育的概念第1篇

关键词: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规则;善

中图分类号:G8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4-0016-03

On the Fair Competition of Athletic Sports

ZHAO Ku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Social Development,Qufu Norma l University,Rizhao 276826,Shandong China)

Abstract: Fair play of the athletic sports is a hot issue of the present society. But byreviewing the former research,the study finds that the identification of fair p lay lacks uniform,systematic and indepth research.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i magine that an indisputable and logical theory without a rational identificationcan stand to reason. By investigating the feasible target,the paper finds tha t fair play is the value evaluation of the reasonable interest relations of thesubject in the competition. It has a requirement in the form and in the practic e. To be specific,during the competition,only when there is a rule which is a dmitted by all the parties,the competition can be called a fair play.

Key words: athletic sports;fair play;rule;good

公平竞争是竞技体育的根本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但梳理人们的研究 发现,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概念本身却论说寥寥,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很难找到关 于公平竞争的令人满意的界说和充分的阐述”[1]。很难想象,一种真正严密无可 辩驳的理 论能够不以严密的概念分析为基础。因此,亟需从学理上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概念本身。

那么该如何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呢?有学者认为,“体育竞赛公平竞争是指在规则公平的 前提下,主体以自身的身体条件为基础条件,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以同样的规则为标 准进行裁定的竞争,包括规则公平、操作公平、公平补偿3个层面的规定性。”[2] 事实果真如此吗?

据“国际在线消息:(2005年)10月13日下午,十运会女子柔道+78 kg级比赛在南京市龙江 体育馆进行,在决赛中,奥运冠军孙福明出场后与选手闫思睿周旋了30 s后,只听得 场边刘永福(教练)大喊一声,孙福明随即近乎主动地倒地,随后裁判宣判代表参赛 的辽宁选手闫思睿以一本取胜”[3]。就此竞争过程来看,竞争双方是“以规则公 平为前提 ,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各相关主体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裁定的竞争”。从规则角 度讲,竞争双方都遵守了“公平的规则”,裁判也“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了裁定”,孙 福明倒地,裁判宣判闫思睿以一本获胜,正是裁判根据比赛规则做出的“公平”判决。但众 所周知,这就是当年备受关注的柔道“假摔”事件,对此十运会组委会公布了比赛双方重赛 的处罚决定[4],此次比赛决不是公平竞争。问题何在?原来,问题并非出在规则 上,也并 非因为竞技双方不遵守规则,更非裁判不根据规则公平判决,换个角度来说,双方的“假摔 ”正是有效利用规则的结果(甚至愈是熟知规则愈容易有效利用规则)。可见,问题的实质 在于竞技双方变相放弃了竞争,违背了公平竞争之善的精神,因而不属于公平竞争。而公平 竞争之善的精神,恰是经常被忽略,却又是最关键的问题。

本文结合竞技体育之实际,从伦理学的视角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进行概念界定。这当 然须首先考察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因为一个概念所具有的明确和固定的适用对象 是确保我们的分析可靠的出发点。正确使用某一概念,就意味着对概念的适用对象或所 指有明确的认识,换言之,知道概念的所指是保证正确运用该概念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

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

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适用于评判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

1.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体育竞技中利益关系的评判竞技体育之竞争也是竞争,竞争即是“争名夺利”的行为和活动。“竞争系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 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5]。马克思也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 切,都和 他们的利益有关”[6]。当然,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如荣誉 等);不 仅包括对人有利的“好处”,即“利”,也包括对人有害的“坏处”,即“害”。所以利益 竞争往往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有所得,二是要有所不失,即竞争往往也分为“显性的” 竞争(即有所得)和“隐性的”竞争(即有所不失)。

但必须注意,“利益”一词容易被理解为甚至被等同为“经济利益”,这使得人们无形中将 竞争的图景缩小了很多,以至于提到竞争,往往想到的就只是经济领域的利益之争,而经济 领域之外的竞争则被忽视了。事实上,利益竞争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且广泛存在于人类 社会的各个领域,甚至也普遍存在于生物界之中。正如乔治•斯蒂格勒指出的那样,竞争至 少与人类历史一样长久,不仅在经济市场存在竞争,“而且可以用于其他”[5]。

因此,如果我们用“利益”一词来指称各种各样的社会价值、义务与权利,那么简言之,“ 体育竞赛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名和利,即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7]。但这种通 过“竞技 ”获得的利益是公平的吗?这就需要进一步对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公平与否的评判。1.1.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体育竞技过程中竞技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评判首先,竞技体育 公平竞争评判的是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因为,当我们说某人或某种行为是否是公平竞争 时,往往是在与某人之外的其他人或其他行为相比较的意义上而言的。即竞技体育公平竞争 只有在竞技主体间的关系中、在与他人的比较中,才能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例如运动员A 出场参加某项赛事,其是否获得一定报酬或一面锦旗,这不是公平竞争的要求,无所谓公平 不公平。但是若与A同等情况、同时出场参加此次赛事的B,却获得一定报酬或一面锦旗,那 么对A而言就是不公平的。

竞技体育“是一种以竞技场为圆心,向外辐射的诸同心圆所构成的多因素参与的全方位的竞 争”[7],但其竞技主体是明确的,即是以参与竞技的运动员(个人或团体)为代 表的各方 综合力量。以刘翔雅典奥运夺冠为例,这可看作是刘翔本人及其教练团队,乃至中国体育科 技,甚至整个中华民族精神,与其他选手及其背后的教练团队、体育科技甚至民族精神的竞 争,虽涉及因素多、范围广,但竞争主体是明确的,一方以刘翔为代表,一方以其他各参赛 选手为代表,这既是刘翔与其他参赛选手的竞争,也是刘翔背后之综合实力与其他选手背后 综合实力的竞争。若因刘翔是黄色人种,或穿的是中国产跑鞋而不让其参赛,这当然是不公 平竞争。而刘翔夺冠后所获奖金如何在其本人及教练团队间分配,虽涉及公平问题,但与此 次竞赛是否公平无关,这是竞技主体一方的内部事务,不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 因为其不是竞技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1.1.3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评判的是竞技主体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只有 发生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才能由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予以评判。一般 而言,这一竞争过程包括竞技起点、竞技过程、竞技结果三个部分。仍以刘翔雅典奥运夺冠 为例,此次竞赛是否是公平竞争,仅限于此次竞赛的过程,竞赛结束后,各参赛选手间也就 无所谓公平竞争的问题了。

1.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适用于评判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的利益关系 并非竞技主体 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任何利益关系都是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只有竞技主体间正当的利益关 系才能进行公平与否的判断。因为从质上看,公平是对正当利益的维护,在人类千百年来的 道德生活实践中,有一条被广泛认同和尊重的原则――即从道义上加以维护的利益必须具有 正当的性质。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所维护的利益必须是正当的,只有正当的利益关系才能言是 否公平。如果竞技主体所竞争的利益是不正当的,那么这样的竞争无论如何也不能是公平的 。以当今中国足坛进行的打假反赌风暴为例,本来足球场上双方运动员通过足球竞技所竞争 的利益(无论是名还是利)都是正当的,但当双方有球员为黑金而展开竞技时,或有裁 判“黑哨”操纵比赛时,其所涉及的利益当然是不正当的,那么这样的竞技比赛肯定不是公 平竞争,当然有时也称不正当竞争。

但如果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中的正当性等同于公平性,那就错了。虽然生活中我们经常将不 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作为同义词使用,“不正当竞争实质上就是‘不公平竞争’,这种称 谓为国际上所通用”[8],但细究起来二者是有区别的:是否公平是就竞争各方而 言的,是 在比较个人或群体之间的关系的意义上而言的,但正当显然是相对于现象所及的单一主体或 多个主体组成的整体而言的。即就竞争各方的比较而言,一般用是否公平予以评价,但对社 会整体或他人来说,则一般用是否正当予以评价。例如,某场足球比赛,某一方贿赂裁判致 使另一方失利,那么对失利方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是不公平竞争,但我们一般不说贿赂裁 判的行为对我(除非我是失利方的利益团体中的一员)、对社会是不公平的,我们一般用是 否正当予以评价,指责其行为是不正当竞争。

至此,我们终于到达了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出发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竞技主体 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显然,这不是一个最终的界定,因为这一界定很 难将公平竞争与非公平竞争完全区别开来。所以需要进一步澄清它的具体内涵,以便使其能 和其它非公平竞争明显区分开来。

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内涵

通过考察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我们认为,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内涵是“体育竞技过 程中当且仅当有规则且规则为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且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具体包括形式 要求和实质要求两个层面。

2.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形式要求 2.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必须要有统一的竞技规则 统 一的竞技规则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必备前提。那么,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为什么要有规则? 有学者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分析[1]:首先,有统一的规则才能保证竞争各方机会平 等,胜出 的概率相等。换句话说,有统一的规则才有可能为所有的竞争者提供同等的机会,使竞争的 各方在撇开能力、实力的差异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后,胜出的概率相等。其次,有统一的规则 才能使竞争行为有序进行,成为可预期、有理性的竞争,才能是公平的竞争。再次,统一的 规则规定了判定胜负的标准。最后,统一的规则提供了仲裁的依据。因为竞争行为公平与否 和竞争的输赢都是相对一定的规则而言的。

2.1.2 竞技各方均恪守规则,即所有的竞争者及裁判者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则,不能有任 何 例外 有统一的规则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关键,但如果有了规则,大 家都不遵守,或有的遵守有 的不遵守,同样会破坏输赢的同等概率即机会的平等,使竞争变得不公平。如体育竞赛中服 用兴奋剂,就是通过违反规则来提高胜出的概率,从而破坏了竞争公平。当然有了完善的规 则,还要执行规则的人,即裁判员严格地执行[9]。因为,裁判作为监督者,其作 用就在于 监督竞争各方是否都遵守规则,并以赏罚为后盾来保证规则的被遵守。所以裁判本身也必须 恪守相关规则,否则同样会破坏公平竞争。

2.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实质要求 2.2.1 竞技规则本身的公平 即规则本身必须是所有竞 争方,至少是多数竞争方或他们的代表共同商定或认同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因为即使有 了统一的规则,竞争各方也均恪守规则,但如果规则本身不公平,那么竞争肯定是不公平的 。所以,竞技规则本身的公平是判定公平竞争的关键之一。但是,判定规则本身是否公平却 是一个难题,因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层,往往对什么是公平很难有一致的 看法。所以,在规则公平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可退而求其次:规则应“力求公平”,引进“ 商谈原则”予以补充,即规则必须是所有竞争方共同商定或认同的,而不是强者强加给弱者 ,或弱者强加给强者的[1]。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规则不是“共同商定”的 ,但竞争 各方对规则的认同,却是保障竞争各方都承认规则公平的底线。必须指出的是,公平的规则 不一定就是公认的规则,公认的规则也不一定就是公平的规则。但是,在找不到一条最高的 、绝对正确的、能够据以判定其他规则是否公平的“元规则”的情况下,寻找公认的规则, 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替代方式[1]。

体育竞技过程中有了统一的规则,竞争各方均恪守规则,规则本身也是公平的,那么竞争是 否就一定公平,仍然未必。原因在于我们不仅必须从道德的角度来判断规则本身是否公平, 还必须从道德的角度看其适用规则所得的结果是否公平,即是否符合竞技体育之善的精神。2.2.2 符合竞技体育之善的精神“善之精神”即竞技体育的善或正当,是竞技体育公平竞 争之内在伦理要求和价值。如前所述,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 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也就是说,当我们说某一体育竞技行为是公平竞争的时候,实质是我 们以主体的价值目标为标准,对客体(人们的体育竞技等行为)所做的价值评价。而众所周 知,在整个评价范畴体系中,各范畴组成一个等级层次分明的范畴链。善处于最顶端,它是 众范畴中最普遍、最抽象的范畴,是众范畴的共同本质或共相。“善”指的是客体对主体的 积极效应,是对主体的肯定。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欲望、符合主体目的的就是善,反之, 即为恶。它适用于一切客体,其它范畴都具有“善”这一基本含义。如公平的也必然是善的 ,说一种体育竞技行为是公平的,那么它肯定是正当的、善的。即一种体育竞技行为只有是 正当的、善的,才可能是公平的,反之某一体育竞技行为若被认定为是不正当的、恶的,那 么其必定不是公平的。也就是说,竞技体育之善就是竞技体育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等需要 的满足,反映着人们的主观意图和价值取向,以及竞技体育所产生的或应有的社会意义,它 表现了竞技体育的社会性和目的性。有学者按照主体的目的不同,即按照善的追求水平,将 竞技体育之善分为三个层次[10]:1)最高层次表现在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 的理想 与终极目的。其对社会生活发挥着引领和超越的作用,奥林匹克主义和精神表征了竞技体育 的美好伦理指向。2)中间层次表现在竞技体育尽力追求、发扬自身的正向、积极功能与 价值。3)低位层次指竞技体育的正常、有序运行,不违反有关法律制度,比赛中的公平 竞争等。因此,竞技体育之善不仅是竞赛所表现出的公平原则和竞争精神,而且还是超越竞 赛竞争所表现出的竞技体育及其与社会大系统关系中的伦理性[10],也只有符合竞 技体育之善的精神的竞争才是公平竞争。

3 结 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竞技体育中无规则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有规则但规则不被遵守的竞争是 不公平的,有规则、各方也恪守规则但规则本身不公平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有规则且规则为 各方认同并遵守但不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仍然是不公平的。如十运会女子柔道+78KG级决赛 中的“假摔”事件,正因为“假摔”既不符合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 ,也不符合竞技体育尽力追求、发扬自身的正向、积极功能与价值,因而是不正当的、恶 的,所以,此次比赛也就绝不是公平竞争。总之,竞技体育过程中当且仅当有规则且规则为 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且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才是公平的,这就是本文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 概念界定。

当然,就道德境界来说,公平竞争是“小善”,是“最低层次的善”,远远低于人们对竞技 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追求这些“大善”。但是,就其社会效用,就公平竞争对 竞技体育的效用来说,却远远重要于那些“大善”,也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准则:公平竞争 是竞技体育中最重要的道德,“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石,没有这块基石,体育将失去意义, 竞技将陷入一片混乱”[11]。

参考文献:

[1] 徐梦秋.公平竞争的要件与形式[J].哲学研究,2005,(10):95-100 .

[2] 张春燕,钟明宝,王玉珠.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及其制度建设研究[J].中国体育科 技,2007,(3):3-8.

[3] 十运会柔道惊现假摔 孙福明让金牌违背体育精神[EB/OL]. 国际在线,gb .省略/8606/2005/10/14/106@737146.htm,2005-10-14.

[4] 十运会组委会重罚柔道假摔[EB/OL].南方报业, nanfangdaily.省略/osouthnews/dgtt/200510150375.asp,2005-10-15.

[5] [美]乔治•斯蒂格勒著,吴珠华译.完全竞争,历史的反思[A].斯蒂格勒论文 精粹[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42,340-342.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7] 程静静,等.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概念与规定性探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 8(4):17-21.

[8] 陈,陈建民,罗智波.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控[J].北京体育大 学学报,2008,(5):590-592.

[9] 刘雪冰.试论体育竞赛的对等与公正性[J].体育与科学,1997(3):53-55.

竞技体育的概念第2篇

目前,人们对“竞技体育”和“竞技运动”缺乏有意识的区分,或当作二个不相关的概念,或通用、混用,使用中无一定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竞技体育不同于竞技运动

这主要表现在某些文献在论述竞技体育或竞技运动时,如某些教科书和专著中,对各自的定义、特征作了一些探讨,如指出竞技运动是竞技体育的手段。但这类界定却仅仅停留在语词的表面,未进一步指出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在同一文献其他部分、章节的论述中,未有二者的区分,经常存在混用情况。

1.2 竞技体育即竞技运动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是明确指出竞技体育就是竞技运动——这包括某些教材的定义[1~4],二是同一的文献和研究中,不自觉地相互串用,或不同的文献中分别用“竞技体育”或“竞技运动”,但从内容来看,并未对二者做出区分。

(2)在与英文sport(s)的转译中表现出来。一是“竞技体育”和“竞技运动”二概念在不同的研究与文献中均被翻译成sport(s);二是在把英文sport(s)转译成中文时,在不同文献或译成“竞技体育”,或译成“竞技运动”(但从表述和指向来看,二者具有同样的意义)。

另外,在不同的文献中,分别用“竞技体育”或“竞技运动”,但并未指出二者的区别。总的来看,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基本认为“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是取同义。少部分文献虽然指出了竞技体育不等于竞技运动,但并没有进行恰当、具体、深入的分析。事实上,二者的混用和不加区分的使用,不仅造成认识和交流的混乱,不符合学科发展的规范性、科学性要求,还使得长期以来我们关于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等关系的争论陷于僵局。出现这种情况一是由于我们还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的意识,即缺乏科学使用、运用术语的意识;二是与我们对体育、竞技体育、竞技运动等(特别是对竞技体育的内涵有关)的认识不清有一定的关系。以下,我们通过认识“体育”和“竞技体育”等方面来甄别“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

2 前提与背景:质疑“体育”

要理解竞技体育的综合与复合内涵,并进而理解“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必须首先对体育的概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目前,对体育的属性与功能有了较全面的认识,但这种认识还没有反应对体育概念界定上地体育认识。关于体育概念的界定,一是比较笼统,如“以个体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目的”、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等;二是比较褊狭,如把体育只看作是教育过程或教育的下位概念。仅把体育看作狭义的体育,认为体育即体育教育的略写。对体育理解的歧义必然影响与相关概念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而造成分类的混乱,如由此分析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关系。

另外,“体育”一词在我国片面的理解,还与外来词的引入有关,对体育概念的理解应排除外来词的影响与干扰。体育是一种融入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体,世界各国体育运动开展的实际状况和体制等并不相同,体育概念与术语的使用必须考虑这种因素的不同。在翻译过程中,必须注意原词与翻译后,层次和涵义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把“sport(s)”译成“体育”,或把“physical education”译成“体育”其内涵就发生了偏移。诸如此类的偏移使得国内外比较时,许多概念进行的是不同位的对应,概念比较失去了基准,故并没多大意义。我们进行体育概念的分析,应超越这种对应某一外来词的局限与障碍。

体育应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体育应涵盖各个类别意义上的总和。我国体育实践的展开,使得体育具备丰富的内涵,把体育理解成身体性活动(运动)、教育或文化现象等只是体育的某一,或说狭义方面,却不足以全面概括体育的实质。如它不仅是一种身体活动, 而且还涵盖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机制等方面。即,一方面,我们认为体育是泛指由身体(性)活动、运动构成的(综合国内研究结论),主要表现在运动和项目本身方面的属性,如活动形式(其中很多活动在开展时展现了一定的竞争性、规则性);另一方面,体育又可能一定程度地包涵着组织形式、社会建制、职业和相关活动等方面内容。我们把体育这两方面属性分别指称为身体性活动、运动属性与“社会属性”。竞技体育只是在这个意义上突显其特殊目标和具体形式而已。

在我国,虽然也从社会性活动来理解“运动”,如“政治运动”、“群众运动”,乃至“奥林匹克运动”,但单就“运动”与体育的关系来说,“运动”一般不包含、不等同于“体育”的广泛内涵,而通常理解为体育项目方面的“身体活动、动作”属性。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认为,“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中的“体育”与“运动”不应看作是同一层次概念,其“体育”的多重含义应区别于“运动”的“身体活动、动作”属性。

3 “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之辨析

3.1 对目前界定的辨析

综合各种文献,关于竞技体育主要有以下认识:

(1)如前文所述,认为竞技体育等同于竞技运动。

(2)关于竞技体育的目标。这是揭示竞技体育的根本特征,目前对此的认识比较一致,即“发挥人体极限运动能力,提高竞技能力水平,取得优异成绩,夺取优胜”。

(3)是一种活动、或社会活动过程、或社会体育活动。

关于竞技运动,主要有以下认识:

(1)认为竞技运动等同于竞技体育。

(2)是一种具有规则性、竞争性和挑战性、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身体性)活动。它可表现与贯穿在其他体育种类中,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只不过是竞技运动诸类型之一。

竞技体育的概念第3篇

关键词:足球;有球技术;技术概念

中图分类号:G84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08-1138-03

在现代体育运动中,足球运动属于技能主导类同场对抗性竞技项目,足球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在其竞技能力的构成因素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足球运动员能否在激烈的比赛中获胜主要取决于其有球技术水平的高低。现代足球运动的高速度、高强度和强对抗对运动员的技术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技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在我国足球技术理论的发展已滞后实践的发展。相关理论的落后,意味着观念的落后和训练内容、方法脱离实践,也势必影响足球竞技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发展。因此,加强足球运动技术理论方面的研究,对提高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和竞技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从哲学对技术概念阐述的角度出发,探索竞技足球核心技术:有球技术的科学内涵。希望对竞技技术内容的完整充实有理论价值,并对我国足球运动员竞技技术水平的提高有现实意义。

1足球技术概念现状分析

1.1关于运动技术的概念和定义一直以来为各方面专家学者和训练学科理论界所关注。国内外常把这种身体动作的外在表现能力称为“技术动作”或“动作技术”。而在运动生理学和运动实践中运动技术较多指的是运动技能和适应能力。从对文献的调查研究看,生理学表明,运动技能是一种行为。因此,只用运动生理学的知识来解释运动技能的一系列问题是不够的,它涉及到许多心理学的问题;心理学表明,对于运动技能虽表明有一定的含义但缺乏明确的定义,不仅如此,运动技能是一种行为方式还是种活动方式,对此也存在着重要的理论分歧。

1.2关于足球技术的概念和定义文献调查表明,足球教科书上,我国专家把足球技术概括成一句话:在足球比赛中运动员合理完成各种动作方法的总称。近几年,我国足球技术定义的内涵已经从行动和动作方法向技术运用能力和技巧拓展。但没有突破传统技术是动作方法的认识,还是把心理和技术动作割裂开。

国外对足球技术的认识与我国不同。他们认为技术是指完成一个动作――传球、控球、起跳或是转身。其包含有决策,且意味着动作的完成含有身体和心理两方面的因素。他们技术训练的目的,始终围绕着发展球员的控球能力和技术动作的流畅性,提高球员的技巧。技巧,用足球术语来讲,是一种视时间、区域的要求来选择恰当技术的能力;因此技巧中蕴含着做出判断和做出选择。从比赛的技巧性而言,足球比赛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判断的较量。

1.3关于有球技术的概念和定义从对足球比赛整体上看,人和球的关系是足球比赛的根本,足球比赛有球技术是足球技术的核心内容。足球比赛有球技术综合能力在足球实践中的表现不同于以往我们对足球技术的认识,现实中的理论认识和实践产生了偏差,我们训练形成的足球技术脱离比赛实际。

综上所述,在体育运动中,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认识,对运动技术存在不同的见解。对运动技术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关于足球技术概念的认识,国内外存在明显差异。

2关于技术概念的哲学启迪

从文献分析中,获得一种启示,就运动技术本身研究运动技术的概念是难以认识的。需要用哲学的观点去分析研究。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社会需求是发展的,人类总要不断实现体力和智力的解放。科学技术也是发展的,人类总会不断地发现新的自然规律和找到新的技术可能性。竞技体育的发展,同样如此,原有的竞技体育技术手段,已不能完全或局部适用当今竞技体育激烈竞争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产生新技术目的与原有技术手段的矛盾。尤其是在人体的生理结构和社会特征,始终不能与发展变化的竞技体育同步,突显了竞技体育的理论研究滞后,与指导实践活动的矛盾。这一矛盾在理论上直接展现在哲学、系统方法科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竞技体育教育学、体育训练学等学科的视野之下,要解决这一矛盾,就竞技运动技术本身研究竞技技术是难以认识的。还要用哲学的观点去分析研究,因为“对自然科学关系密切,影响较大的是哲学,哲学与科学技术之间有互相影响的关系……而哲学的意义恰好在于它能在观点、方法和理论思维上有一定的启示。恩格斯曾说过“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正是在自然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家需要理论思维这点上,哲学对自然科学有一定的影响或一定的指导作用。”(《自然辩证法概论新编》325页)

关于竞技足球比赛有球技术的理论研究也需要用哲学的观点、方法进行理论思维,从而创新理论、发展理论、提高竞技体育理论水平。

2.1技术的本质

2.1.1技术的定义法国哲学家狄德罗在他主编的(百科全书)中把技术定义成“为了完成特定目标而协调动作的方法、手段和规则相结合的体系”。在我国也存在关于技术本质的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一般指人类为满足自己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以及其他非生产活动的需要,运用自然和社会规律所创造的一切物质手段方法的总合。

2.1.2技术的基本特征

2.1.2.1技术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技术有自然属性:人类对自然界的利用和改造是一个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转换过程,作为手段和方法的技术必须依靠自然事物和自然过程,符合自然规律;现代技术,更是人们自觉利用自然科学知识创造出来的。科学技术作为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重要手段,从产生时就有其固有或自生的自然属性。

技术有社会属性:任何科学技术的目的性都不是天然、自然所具有的,而只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才具有的。

2.1.2.2技术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的统一技术是人对自然的能动过程。其主体要素是:知识、技能和经验,包括方法、程序、规则等。技术主体的能力和知识还不能实现技术的功能,技术还是精神的物质转化,知识转化为物质手段和实体的过程。技术是主体要素与客体要素(工具、机器设备等)的统一。

2.1.2.3技术本身有一个从潜在形态到现实形态的发展过程技术系统不仅是主客体要素的结合,还是一个由潜在形态(技术思想、发明、方案设计)到现实形态(体现于实际应用中的技术)转化过程。

2.1.2.4技术是生产力的构成要素,是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标志(《自然辩证法概论新编》8-10页)

2.2竞技运动技术本质技术的基本特征已经明确指出:技术是人对自然的能动过程。技术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的统一,是潜在形态到现实形态的转化过程。因此,竞技运动技术毫不例外的具有上述特征。

“在竞技运动系统内,竞技运动技术存在着人与物,物与物,人与人关系之分,前两者属于自然性技术,后者属于社会性技术,这是相互区别、相互渗透的两个系统。 从实践上观察,竞赛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人与人的配合而强化对抗力,并促使人与物关系的强化,人与人配合与对抗,是社会技术的主要内容,是运动技术发展的高级阶段。掌握自然技术,这是基础性技术,从自然技术发展到兼有自然性、社会性技术,存在着一种转化过程,需要通过实践这个中介。社会性技术的掌握,需要训练,更需要比赛。只有通过“比赛”,运动员才能意会。光训练不比赛,社会性技术难以认识,更难以掌握。竞争性协同,协同性竞争的社会技术往往不是教出来的,是“赛”出来的。” (《系统科学与体育》247页)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竞技运动如果缺乏完善的社会性技术,竞技运动就难以发展和形成现实性的竞争力。“竞技运动比赛,运动员之间的对抗和竞争,是人的社会性反映,是人与人在竞赛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群体属性。不断的竞赛,就是强化这种群体关系。这是竞技的人性化。竞技不仅具有生物性(自然性)竞争的一面,还有人性――社会性竞争(公平竞争)和社会性协作的一面。”(《竞技教育学》46页)竞技运动中社会性一面,在竞技教学、训练和比赛中,它具有教育属性。它和自然性技术结合成为竞技技术的整体,这是竞技体育运动的实质,也是竞技技术的本质和内涵。竞技运动技术结构内容(图1)。

竞技体育运动技术本质也反映着人的个性特征――自然性特征和社会性特征。

人的自然特征:从生理学方面讲、属于这些特征的是身体到形态、机能、身体素质、基本活动能力和运动技术动作。

人的社会特征:从心理学方面讲:有心理意义的个性特征:兴趣与需要、智力与能力、气质与性格、经验与自我意识。有社会意义的个性特征:人是社会的一个成员,参与社会活动(包括竞赛活动),受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关系的制约,他的品质、素养、理想、道德、信念、行为、技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都必须服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作为社会成员每一个人应有的特征。

2.3比赛有球技术概念的内涵分析概念是思维的一种形态。从概念、命题、判断、推理、论证的排序看,概念还是最初的一种思维的形态。因此,概念不清,必然造成思维混乱。而思维的惯性使人们往往不能深究某些概念的真实含义。因此,我们原有的足球技术概念在足球技术的教学和训练上,造成偏重于独立的动作规格标准的完成,我们的技术训练产生偏差,导致运动员掌握的技术脱离比赛实践。

竞技比赛技术新概念的开发具有深化改革的意义,即普通又有深刻哲理。足球运动技术是开放的动态系统,是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系统,竞技足球比赛有球技术是其系统中的子系统,竟技足球比赛是在开放动态中进行的,其比赛环境形态表现为是多人组合,人与球、场地和人与事、人与环境、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复杂的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展开的人与人协同配合和对抗、控制与反控制,争强制胜的竞争过程,是严格的“竞争博弈”、“动态博弈”。整个竞争过程,运动员的全部比赛行为都是以球为核心展开的, 人与人在比赛瞬息万变的时空竞争过程中,为控制球和处理球所采用的有进攻目的的触球动作,包括:接控、运过、传球和射门。比赛场上见到的“简单的触球动作”是运动员的外显行为。而为人所不知的内显行为则是,人与人对抗竞争过程中,表现出的生物的、心理的、社会的在竞技场上的复杂联系、心理内化过程所产生的策略、决策。它是信息输入能量转化并输出信息,处理信息的短暂过程。例如,判断、选择“达到目的的触球动作”,这一过程是在瞬息万变中决策的“动作行为表现”,而这一“动作行为表现”我们认为这就是“比赛有球技术”。

足球运动员熟练的控球和处理球动作依赖于人类控制系统的相关领域。运动员所作的决策和来自不同方面的刺激有关。或者说,运动员是在所有相关信息和不相关信息之间作选择。所有能为决策提供信号的知觉要素都是接受信息。对熟练的控制有球技术动作来说,外部和内部反馈环非常重要(图2)。

竞技足球运动有球技术系统结构有自然性技术和社会性技术。自然性技术是足球基本运动技术,它是踢球的基础。社会性技术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协同和竞争所表现出来的比赛技术,它是竞技足球比赛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实践和理论)社会技术促进了自然技术的有效应用和功能的发挥,因此,可以认为:社会性有球技术就是竞技足球比赛有球技术,其实际表现就是“比赛实战的技能、技巧”。

从简单的触球动作到“比赛动作行为”这一实践过程有着深刻的技术理论内涵。

2.4竞技足球比赛有球技术概念的界定通过上述分析,竞技足球比赛有球技术的概念是:足球运动员以自然技术为基础,以动作目标为起点和归宿,通过比赛控球过程,人与人之间联系关系的协同和竞争,比赛技术结构、功能和环境三者之间相互作用表现出来的认知性技能(知道做什么)、运动性技能(正确的去作)和开式技能(执行动作技能)。“开式技能”是指在变化和不可预见的环境中执行的运动动作(《动作学习与控制》12页)。是自然性技术和社会性技术的结合,是生物的、心理的、社会的极其复杂的动作行为变化表现的总合,是知情意行的统一。总之,以上对足球运动比赛有球技术概念所下的定义是对同一事物从不同角度,根据研究的需要对比赛有球技术所作的界定。科学的概念是人们对某一事物或现象的高度概括。而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也总是逐渐深化的。因此,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事物发展而发展的。足球运动技术这一概念也将会随着人们对其认识的加深而不断得到拓展。

3结论

1) 用哲学的观点和理论思维探索竞技足球运动技术是由自然性技术和社会性技术构成的技术系统。社会性技术就是竞技足球比赛技术。

2) 社会性技术作为竞技足球运动的一个独立系统,用哲学观点分析,社会性技术在足球竞技运动中它不仅是运动员的实践活动方式,更重要的它还是运动员的认知能动过程。

3) 通过对哲学的技术观和相关理论的探索,得出竞技足球比赛有球技术的概念是:“足球运动员以自然技术为基础,以动作目标为起点和归宿,通过比赛控球过程,人与人之间联系关系的协同和竞争,比赛技术结构、功能和环境三者之间相互作用表现出来的认知性技能、运动性技能和“开式技能”(执行动作技能),是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极复杂联系的动作行为变化表现总合,是知、情、意、行的统一。”

4) 概念是思维的一种形态。竞技足球比赛有球技术概念的界定具有明晰概念、转变思维观念的意义。希望这一理论对全面改进竞技足球有球技术训练的内容、方法和足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有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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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的概念第4篇

关键词:运动训练学;定义;速度素质;竞技体育;训练原则;竞技运动; 竞技能力;竞技状态

中图分类号:G80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0)03-0112-04

A Review of definitions of the Theory of Sport Training

GUO Kelei

(Department of P.E.,X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Xianyang 712 000,Shanxi China)

Abstract: The thesis adopts the methods of documentation and logistic analysis t o review, summarize and question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 control, periodic ar rangement, speed fitness, reaction speed, kinematic velocity, and rate of moveme nt and the definition of competitive sports, competitive capacity and playing co ndition. The purpose is to improve the framework and content of the theory of s p orts training. It finds that the above issues are controversial. There is no s ta ndard and universallyaccepted definition to these issues. As these basic theo ri es form the framework of training theories, the vague content and structure of t hese theories remain to be a big obstacl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disciplineand training. The author proposes his unique ideas based on the advantage of di fferent schools and current theories.

Key words: science of sports training; definition; speed fitness;competi tive sports; training principles; competitive sports; competitive capacity; spor ts performance

人们相互交流必须对某些名称和术语有共同的认识才能进行。为此,就要对名称和术语 的含义加以描述,作出明确的规定,即给出它们的定义。

1 定义与概念的区别

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1 ]。 逻辑学的定义方法:属加种差。所谓下定义就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点或本质的一种 逻辑方法。用公式表示就是: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种差”是指同一属概念下的 种概念所独有的属性,即和其它属概念的本质的差别),“邻近属概念”是指包含被定义者 的最小的属概念。确定属概念,下定义时,首先需要找一个比种概念大一级的概念,即属概 念。

定义的规则:1) 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外延要相称;2) 不应循环;3) 一般不应是否定的 判断;4) “属差”应尽可能详细确切。

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人类在认识过程中 ,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比如从白雪、白马、白纸 等事物里抽出它们的共同特点,就得出‘白’的概念[1]。

定义是对概念本质属性的规定,概念有内涵与外延,定义一个概念也就是规定概念属性 ,可以通过对内涵的规定(但不必指出所有内涵),也可以通过对外延的规定。有些学者把 概念与定义混淆了,概念与定义是有区别的。

2 有效控制原则、周期安排原则的定义

有效控制原则是指要求对运动训练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训练原则[2]。周期安排原 则 是指周期性地组织运动训练过程的训练原则[2]。这两个定义明显违反了不应循环 的定义 规则,定义项包含了被定义项的内容。有效训练控制原则是指以系统科学的理论与方法为依 据,以最优化训练控制为目标,以立体化训练控制为基础,以信息化训练控制为条件,以模 型化训练控制为基本方法,对运动训练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优化控制,以实现运动训练的科 学化[3]。这里不仅把概念与定义混淆了,而且定义不简要。综上所述,有效控制 原

投稿日期:2009-11-13

基金项目:陕西省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09KRM94)。

作者简介:郭可雷,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科学训练理论与方法。 则是 指掌握运动训练活动使其朝着预期目的方向发展的训练原则。周期安排原则是指周而复始地 组织运动训练过程的训练原则。

3 速度素质、反应速度、动作速度和移动速度的定义

关于速度素质、反应速度、动作速度和移动速度的定义总结如下:速度素质是指人体快 速运动的能力[2-4];速度素质是指人体进行快速运动的能力或在最短时间完成某 种运动的能力[5];速度泛指快慢的程度[1]。

反应速度是指人体对各种信号刺激(声、光、触等)快速应答的能力[2,4]; 反应速 度是指人对各种信号刺激的快速应答能力[3];反应速度是指人体对各种刺激发生 反应的快慢[5]。

动作速度是指人体完成单个或成套动作的速度[4];动作速度是指人体快速完 成某一动作的能力[3];动作速度是指人体或人体某一部分快速完成某一个动作的 能力[2];动作速度是指完成单个动作时间的长短[5]。

移动速度是指在周期性项目运动中,单位时间里机体快速移动的能力[4];是 指在单位时间内人体快速位移的能力[3];是指人体在特定方向上位移的速度 [2];是指周期性运动(如跑步和游泳等)中人体在单位时间内通过的距离[5] 。

以上学者对速度素质的看法为:快速运动的能力;对反应速度的看法归纳为:1)快速 应答的能力;2)发生反应的快慢;对动作速度的看法归纳为:1)完成单个或成套动作的速 度;2)快速完成某一动作的能力;3)完成单个动作时间的长短;对移动速度的看法归纳为 :1)单位时间里机体快速移动的能力;2)位移的速度;3)单位时间内通过的距离。鉴于 此,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如果说速度素质(反应速度、动作速度和移动速度)是一种人体快速运动的能力 的话,那么中速和慢速运动的能力算不算是速度素质呢?速度、反应速度、动作速度和移动 速度本身是中性词,有快慢之分,如果加入极性词“快速”,概念的外延就会缩小。

第二,移动速度和位移速度是否等同?有些学者把二者混用。位移是矢量,而路程是标 量;位移是起点至终点的直线距离,而路程是路径的长度。例如:一个做圆周运动的人,从 一点出发,经过一圈回到起点,这时,此人的位移为0,位移速度自然为0,而此时的移动速 度却不一定为0。只有在没有返回(即向着一个方向运动)的直线运动中,移动速度才与位 移速度相等。理论上说体育运动都是曲线运动,所以,体育实践活动中用移动速度比用位移 速度好。

第三,移动速度是否是仅存在于周期性项目运动中?如果仅存在于周期性项目运动中, 那么非周期性和混合性运动项目中难道就没有移动速度了?显然,除了游泳、跑步等周期性 运动项目外,跳跃、投掷、各种球类等项目中也存在移动速度。

第四,反应速度和动作速度的邻近属概念(即最小的属概念)应该是速度而不是能力。

综上所述,速度素质是人体运动快慢的能力;反应速度是指人体对各种刺激发生反应的 速度;动作速度是指人体完成单个或成套动作的速度;移动速度是指运动中人体在单位时间 内通过的距离。

4 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的定义及构成

竞技体育包含“社会性层面”和“运动性层面”,“竞技运动”可用来指后者。从一般 用法来看,“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二者似乎可以通用,但是,严格意义上,应对它们 予以区分。“竞技运动”隶属于“竞技体育”的身体性活动、运动方面,竞技运动是竞技体 育中的一个重要的实践过程[6]。

竞技运动应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去认识。从广义看,群众性的各种竞赛活动,也 即“非正式竞技运动”和“半正式的竞技运动”,在某种意义上应该理解为是竞技运动的组 成部分。但从狭义看,竞技运动则应由“正式的竞技运动”和“职业竞技运动”两部分组成 。马特维也夫也认为:“现代竞技运动应由‘大众型或普通型竞技运动’和‘高成绩竞技运 动’两部分组成[3]。”其不同的层次与水平分别涵盖了不同的对象、领域、行业 ,高水 平的竞技运动只不过是竞技运动诸类型之一。从这一方面,我们可以有理由说,现在的训练 学没有顾及到非正式和非职业人群的训练和竞赛是一个遗憾。

竞技的狭义和广义理解。狭义上把竞技看作是纯竞赛活动,即历史上主要从体育领域中 分化并形成的竞赛形式的活动,作为规范对抗性地提示、比较和评价在这一活动中人的可能 性(力量、能力、善于利用这些能力实现成绩目标的技能)的方式,并作为使这些可能性达 到最高程度的有效手段。从广义上,竞技概念包括纯粹的竞赛活动、针对在竞赛活动中取得 成绩的训练过程,以及在这一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特殊人际关系和行为规范[7]。

竞技运动的狭义和广义理解。从狭义上可以把竞技运动定义为纯竞赛活动,它的特殊形 式是历史性主要在体育领域中形成的比赛系统,作为揭示和统一比较人的可能性(力量、能 力、合理利用他们的技能)的专门领域[7]。

从总体上无论如何不能把竞技运动的本质仅归结于达到纯竞赛目标,它实际上要宽得多 。作为一个多方面对人本身产生作用的活动和作为一个以多种形式进行人际间接触的领域, 竞技运动也具有更深刻的含义,最终取决于该项活动所在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总和。广义上, 竞技运动是人通过专门化的培养和系统地参加与克服不断增加的难度有关的比赛,及扩展自 己可能性界限的不间断的追求,是在这一道路上由成功和失败所引起的完整的情感世界,是 复杂的人际关系综合,是最普及的观赏场面,也是现代群众性的社会活动。作为一个多方位 的社会现象,竞技运动是体育教育最有效的因素,是培养人参加劳动活动和社会需要的其他 活动类型的一种主要形式,此外,也是伦理教育和美育、满足社会的精神需求、巩固和扩展 国际联系的重要手段之一[7]。

从上述这个意义上,我们可把狭义的竞技运动称之为竞技运动,把广义的竞技运动称之 为竞技体育。

竞技体育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体育竞赛为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 赛胜利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性的体育活动[3,4]。显然,这一概念定义把大众型或普 通型竞技运动排除了。

综上所述,竞技体育的定义为:是经专门化训练和系统参加比赛,及扩展自己可能的界 限,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复杂的人际关系综合,也是现代群众性的社会活动。此定义即包含 了“社会性层面”又包含了“运动性层面”,即包含了“大众型或普通型竞技运动”,又囊 括了“高成绩竞技运动”。

竞技体育的主体活动是运动员的培养、训练及参赛的过程,沿着这一轨迹进行思考和设 计,竞技体育学应该包含着运动员选材学、运动训练学和运动竞赛学以及贯彻始终的竞技体 育管理学,这四个学科应该说是构成竞技体育学理论体系的主体学科群[3,4]。这 里是把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的概念混为一淡了。

有关竞技体育的理论结构就复杂多了(另文叙述),竞技运动包括运动员选材、运动训 练和运动竞赛[3]三个部分。

对竞技体育结构的质疑:传统的运动训练主要是指与教练员有关的、在运动场上从事的 各种教练活动,它是对运动训练的一种狭义的认识和解释。而现代运动训练则是把与提高运 动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有关的所有的过程均称之为运动训练。也就是把运动训练定义为“提 高和保持运动成绩的一切因素和措施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说,运动训练不仅是指运动场 上的身体性练习活动,而且也指包括运动员选材、运动竞赛、组织管理、生活管理、心理、 智力和思想教育活动,以及恢复和营养等一切与提高和保持运动成绩有关的全过程。这是现 代训练对运动训练的一种广义的认识和解释[3]。由此,我们可知,竞技运动的结 构应该 包括运动员选材、运动训练(这里一定是指狭义的运动训练)、运动竞赛、竞技运动管理和 恢复五个组成部分(图1)。

图1 竞技体育的结构

5 竞技能力的定义

竞技能力的定义一直以来是运动训练学中争论的焦点之一。1986年版《运动训练学》专 著对“竞技能力”的定义是:指运动员有效地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备的本领,是运动员体能 、技能、智能和心理能力的综合。1990年版体院通用教材《运动训练学》、1992年版《教练 员训练指南》都沿用了同样定义。张洪潭教授对此定义提出了质疑,有效地参加是能力,那 么低效地参加算不算数?极性词进入定义项,概念的外延就会被无理割让,而“训练本领” 与“比赛本领”并不类同,定义时本应避免无端扩大其涵盖范畴[8]。张洪潭教授对 “竞技能 力”的定义为:运动员在先天因素基础上及后天因素作用下通过专门训练而具备的参赛夺标 的主观条件。

田麦久教授认为,对概念下定义时,应遵循“中性定义”的原则,不能对所定义的概念持 有“理想的期望”[9]。1988年版的《运动训练科学化探索》一书中,已经将极性词 “有效地 ”剔除,将“竞技能力”定义为: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有的能力。1994年版的《运动员 竞技能力模型与选材标准》、1998年版的《项群训练理论》均引用了这一改进的定义。运动 员通过学习和训练所具备的参赛的主观条件[10],这一定义显然把先天的遗传的竞 技能力给排除之外了。

2000、2006年版本的《运动训练学》以及2000、2002年版《体育科学词典》对“竞技能 力”的定义:运动员的参赛能力。徐本力教授认为竞技能力:是运动员为在比赛中取得优异 运动成绩所必须具备的运动能力,是运动员体能、技能、战术能力、智能、心理能力和思想 作风能力的综合体[11]。

以上学者对竞技状态的看法分别可归纳为:1) 有效地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备的本领;2 ) 专门训练而具备的参赛夺标的主观条件;3) 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有的能力;4) 学习和训 练所具备的参赛的主观条件; 5) 参赛能力;6) 在比赛中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所必须具备的 运动能力。

需要弄清楚的几个问题:

1) 竞技能力包括先天遗传和后天训练获得的能力两部分。训练的直接目的就是提高 运动员的竞技能力,继而通过参加运动竞赛,将其已获得的竞技能力转化为运动成绩。如果 把竞技能力解释为参加比赛的能力,那么除了参加比赛之外运动员就不具有参加其他事情的 竞技能力了吗?

2) 如果竞技能力是指取得优异成绩的所具备的运动能力?那么群众性竞技运动员就 不具备竞技能力了吗?

3) 到底是参加比赛的能力还是参加训练和比赛的能力呢?广义的竞技概念包括纯粹 的竞赛活动、针对在竞赛活动中取得成绩的训练过程,以及在这一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特殊 人际关系和行为规范。拥有运动能力但未必拥有竞技能力,运动能力是比竞技能力大一级的 概念,某人具有运动能力但他未必就具备训练和比赛的能力。

4) “运动能力”应该是“竞技能力”的邻近属概念。

综上所述,竞技能力是指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有的运动能力。

6 竞技状态的定义

竞技状态一直是科研人员、教练员和运动员关注的焦点,关于它的定义也众说纷纭,莫衷一 是。普拉托诺夫认为,“竞技状态就是达到最高水平的最佳准备状态”[12]。马特 维也 夫最早认为“竞技状态”是运动员在竞技完善的每一个新的台阶上,通过相应的训练所获得 的对运动成绩的最佳准备状态,后又定义为“运动员在训练大周期范围内形成,在一定时间限 度内保持和规律性变化的对运动成绩的最佳准备状态”[13]。延烽指出,“竞技状 态即运动员获取优异成绩的最适宜的状态”[14]。徐本力认为,“竞技状态是指赛 前为参加比赛所需 要的,由较高训练程度所形成的高水平运动状态;最佳竞技状态是指为参加重大比赛所需要的 最高水平区段的竞技状态,是运动员在赛前各项训练活动的直接结果”[15]。叶羽 则认为,“竞技状态是运动员在参与竞技的过程中身心所表现出来的一种阶段性的综合状态 ”[16]。熊 焰认为,“竞技状态就是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的准备与现实状态,而最佳竞技状态则是运动 员创造优异成绩所处于的适宜的准备状态”[17]。刘建和将竞技状态定义为,“运 动员经过 一定时期的训练形成的状态”。这种状态在时间维度上指比赛前的特定时间至比赛结束,在 空间维度上则为训练学、心理学及生物学指标的集合[18]。运动员在身体、技术、 战术、心理素质等方面所形成的最适宜的运动状态[19]。

与前面学者相比,哈雷等人在定义竞技状态时有所不同。哈雷是比较注重于其所论述的 范畴的,他把运动员的状态锁定在训练上,所以是“训练状态”,而不是“竞技状态”。他不 仅提出了“训练状态”,还提出了“最佳训练状态”[20]。博姆帕不仅提出了“竞 技状态 ”,也重点提出了“最佳竞技状态”。他认为,“最佳竞技状态是竞技状态的最高阶段”。他 说,竞技状态是运动训练向最佳竞技状态发展的基础。而且,博姆帕是把“竞技状态”和“最 佳竞技状态”同归于“训练状态”之下的[21]。阿纳托尼•博达丘克对竞技状态也 是以“ 最佳竞技状态”来定义的,即指“身体、技术、心理以及战术上最适宜的准备状态”,并且这 一状态只能够应用于一个主要的训练周期。不过,他特别强调说,比赛中的成绩是运动员的根 本状态,在训练中的成绩只是运动员训练中的实施性状态[22]。

以上学者对竞技状态的看法分别可归纳为:1) 对运动成绩的最佳准备状态;2) 达到最 高水平的最佳准备状态;3) 获取优异成绩的最适宜的状态;4) 高水平运动状态;5) 一种 阶段性的综合状态;6) 准备与现实状态;7)状态;8) 最适宜的运动状态。笔者以为,为将 竞技状态的讨论导向深入,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竞技状态是高水平或创造优异成绩的状态还是训练状态?若是达到最高水平或创 造优异成绩的状态,那么群众性竞技状态就不是竞技状态了吗?

第二、竞技状态究竟是指“准备状态” 、“现实状态” 、“赛后状态”? 还是三者兼 有之? 抑或直接就是“运动状态”?

第三,竞技状态的定义中是否应当加入“最佳”、“最适宜的”、“高水平的”之类的 形容词?从汉语的表达习惯看,“竞技状态”是个中性词,这个词语的关键在状态上。“竞技 ”对“状态”的修饰是“性质”的限定,而不是“程度”的限定。在实践中也是如此,训练、 比赛的前、中、后期,运动员、教练员都有对状态的自我描述和他人描述。所以一般有今天 或这段期间的“状态”是“很好”、“还可以”、“一般”、“较差”等几种大致的分类。 笔者认为应慎用“最佳”,如果只有“最佳竞技状态”才能称为竞技状态,那么,处于其他情 况的状态又该怎么称呼?

第四,从广义上,竞技概念包括纯粹的竞赛活动、针对在竞赛活动中取得成绩的训练过 程,以及在这一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特殊人际关系和行为规范。“竞技”是“指向性”的限 定,即所说状态是对于运动员竞技而言的,是指运动员参加竞赛活动,当然也应该包括训练活 动过程中运动员生理、心理和训练方面的准备状况和状态,它可以有不同程度高低之分。无 论是与竞技能力获得与表现过程相对应,还是从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心理身体变化来分析判断,应该说竞技状态究竟既是“训练状态”也是“比赛状态”,发展竞技状态的过程具有时相 性的特点,依次交替三个时相:竞技状态获得相、竞技状态保持相和暂时消失相。从过程上 就有“训练状态”、“赛前状态”或“临赛状态”、“赛中状态”和“赛后状态”之分。竞 技状态都有至少这样不同的三个阶段或者形式,即赛前状态、赛中状态和赛后状态。实际工 作中,人们较多的是关注于赛前状态,并且极容易将赛前状态与竞技状态混用。可以这样认 为,竞技状态是一个上位概念。

第五,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运动状态”是“竞技状态”的邻近属概念,如若是“状 态”则外延太大,表达不太准确。这样“竞技状态是…的运动状态。”

综上所述,竞技状态就是指运动员通过相应的训练所形成的一种阶段性的运动状态。最 佳竞技状态是竞技状态的最高阶段,最佳竞技状态区段的最高水平竞技状态才是运动员比赛 中全力追求达到的目标。

7 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竞技运动水平的迅速提高,运动训练学理论研究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特别 是近几年来,在运动训练的基本理论方面,不断推出新的研究成果,出版了一系列运动训练学 领域的研究性专著。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运动训练学这门学科还比较年轻,还有很 多的知识体系与理论尚且亟待解决,本文所辩析的几个理论问题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对这 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索,将有助于运动训练学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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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的概念第5篇

关键词:体育理论;逻辑知识;概念应用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7-0871-03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迅猛发展,体育理论也水涨船高,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进展,但是,理论往往落后于实践。我们应该承认,尽管体育理论从总体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远远落后于体育实践的发展和需要。落后的一个根本原因和重要标志就是我们的理论工作者不太讲究逻辑。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思维的形式结构”或称思维的形式,包括概念、判断和推理三种形式;“思维的规律”则包括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本文将专门就“概念”这一思维形式在体育理论研究中的应用展开研究,以后我们将陆续研究“判断”、“推理”和“逻辑规律”在体育理论中的应用问题。

所谓概念,是揭示事物本质属性和范围的思维形式。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其中,内涵是概念对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外延是概念对事物范围的反映。揭示概念内涵的方法主要是定义(包括特征界定);而明确概念外延的方法则包括划分、限制和概括等。

1如何给概念下定义

下定义是运用概念来界定思维对象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通常定义的方法是“属加种差” 所谓“属”,是指先找出被定义概念的邻近属概念,即与它最近的属概念。

比如要对“体育”这个概念下定义,就必须先找到它的邻近属概念――“实践”。要注意的是,种概念上面可以有很多属概念,如“体育”的属概念可以有“文化(广义的)”、“活动”、“客观存在”等等,但它们都不是人的“邻近”属概念。

所谓“种差”,是指必须找出被定义概念与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也就是只有该事物有而它事物没有的本质属性。如“体育”与其他实践的差别就在于“主客体一致”。

最后,将两者综合起来,成为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定义项。于是,我们可以把“体育”定义为“人作为主体改造自身身体的实践”。

定义的规则有4条:1) 不能使用比喻。错误为“以比喻代定义”;2) 下定义必须用全同概念。错误为“定义过宽(或过窄)”;3) 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错误为“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4) 定义一般不能用否定式,即给正概念下定义不能用否定句或负概念。

由上述定义的方法和定义的规则出发,我们发现在体育理论研究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抓不住事物的本质或特有属性例如:“健身操”被定义为:是一项大众健美运动项目。它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传入我国,形式简洁、易于掌握,对于提高训练者的心肺功能、运动技巧和塑造健美形体有着特殊效果。(引自中国健美协会《中国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教材》145页)

这一定义显然没有指出“健身操”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如果说“健美运动项目”是“健身操”的邻近属概念,那么“健身操”与其他“健美运动项目”的种差是什么?文章没有指出。而后面那段话只不过是讲了健身操的形式与功能,不是它的本质属性。

1.2定义过宽或过窄定义项的外延须同被定义项的外延全同,过宽或过窄都是不恰当的。

例如:将“体育”定义为“…的一种教育实践”是必然会导致定义过窄,因为有很多体育行为并不属于教育范畴,例如竞技与健身。如果将体育定义为“…的一种人的活动”则必然会导致定义过宽,因为人的活动除了实践外,还有认识。显然,体育是实践活动而不是认识活动。

再比如,将“健身”定义为“为了促进人体健康,达到理想的生活质量的一种行为方式”(同上,18页)就是“定义过宽”。根据我们的常识,生活中能促进健康、改善生活质量的行为方式有很多种。

1.3同语反复例如:将“娱乐体育”定义为“愉悦身心的体育活动”,将“社会体育”定义为“职工、农民和街道居民自愿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的,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会体育活动”(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2004年版,101页)就是非常明显的“同语反复”。

还是在卢元镇的《中国体育社会学》(2004年版)第73页中讲到体育人才的“自然流动”和“非自然流动”时说:“自然流动,指体育人才在人才链上正常的、顺向的流动,这种流动有利于体育资源的有效利用。”“非自然流动,指体育人才在人才链上不正常的、逆向的流动,这种流动可能造成体育资源的浪费,甚至影响体育社会机制内部的紊乱(这句话不通)。”这两个定义实际上都是“同语反复”。

我们不妨用作者的这种定义方式给“及格” 和“不及格”下定义:“及格”就是在考试中成绩正常的、合格的分数,这一分数反映了学生较好的学习效果;“不及格” 就是在考试中成绩不正常的、不合格的分数,这一分数反映了学生不太好的学习效果,甚至会影响到学生的一生。我们知道判定及格还是不及格只有一个标准,即60分:“及格”就是60分以上的分数;“不及格”就是不到60分的分数,其他的说得再多也没有任何意义。

同样,是“自然流动”和“不自然流动”也只有在给出标准或依据后才能判定,不然就只能是作者毫无根据的主观判定。事实上,没有任何理论和事实证明“海外兵团”以及专业运动员进入普通学校等现象就一定是“非自然流动”。

2如何界定事物特征

界定事物的特征,一般要先交代比较对象,有了参照,方可凸显其特异之处。

例如,将运动竞赛的特征界定为“竞赛目的的综合性、竞赛对抗的激烈性、影响因素的庞杂性和随机性、竞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李建中《体育基本理论教程》2004年版 141页)就令人费解。书中作者并未指出比较对象。参照对象如果是“其他类型的竞赛”,那么上述四个特点并非运动竞赛所特有;参照对象如果是其他类型的体育活动,运动竞赛“目的的综合性”以及“影响因素的庞杂性”也并不突出。

同一本书中将体育娱乐的特征界定为“方法的多样性”、“目的的多向性”和“经营的社会性” (同上,第161-162页),同样很值得商榷,这三条也并非体育娱乐所特有。“体育娱乐”的属概念如果看作是“体育”,同级别的种概念有“体育教育”、“体育竞技”、“体育健身”等。显然,上述三条也不同程度的为其他子项所具有。“体育娱乐”的属概念如果看作是“娱乐”,同级别的子概念有“智力娱乐”、“艺术娱乐”等,而上述三条也不同程度的为其他子项所具有。

同一本书中还将游戏的特点界定为“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具有虚构和假想成分,是一种非功利性活动”和“具有多样性和竞争性” (同上,第 168-169页)也不很准确。单单相对于“玩耍”,可以说游戏具有上述第一和第三条,只相对于“竞技体育”可以说具备上述第二条。从作者下文的阐述开看,比较对象是指“传统体育手段”这一属概念下的其他种概念,如“体操”、“舞蹈”和“武术”等,如此作比,上述特征界定更不准确。

再举另外一本书中的例子。将中国体育改革的特征界定为“紧迫性”、“渐进性”、“滞后性”和“长期性” (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2004年版,第97页),令人迷惑。从作者下文的阐述来看,作者的比较对象是中国其他领域的改革。我们不解的是,我国其他领域的改革何尝不具有“渐进性”和“长期性”呢?

同一本书中,将体育群体的特征界定为“以体育为共同目标”、“以体育实践为共同的活动方式”、“成员对某种体育活动项目或体育手段具有强烈而稳定的兴趣”、“体育群体开展对外的竞赛活动”以及“体育群体内部具有分工或分层”(同上,第171-172页)。体育群体的属概念是群体,此处的比较对象显然是其他各类群体,而其他各类群体也“内部具有分工或分层”,也有许多经常“开展对外的竞赛活动”。再者,前三条特征嗦且不准确,合为一条“以体育为共同的活动平台”似乎更好。

3如何划分概念的外延

划分的作用在于明确概念的外延。划分的规则要求如下:

1) 每次划分须按同一标准进行。错误为“划分标准不一”;

2) 划分后所得的子项不得相容。错误为“子项相容”;

3) 划分必须按属种包含层次进行。错误为“越级划分”;

4) 子项的外延之和等于母项。错误为“不完全划分”或“多出子项划分”。

目前,我国体育理论工作者在划分方面常犯的逻辑错误有:

3.1划分标准不一多年来,对于“体育”的划分一直存在许多混乱,原因主要在于分类标准不够统一。目前常用的三分法(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大众体育)也确实有分类标准不够统一(分别按功能、场所和参与者划分)的逻辑缺陷。当然,我们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了这种划分,而且也一直按照这种划分来开展我国的体育事业,因此短时期内很难改变这一三分天下的格局。但是,随着体育改革的深入,体育理论水平的提高,这一划分格局必将会被打破,体育事业的发展也必将更加理性更加合乎逻辑。

再比如,上文提到的《中国体育社会学》中“社会体育”概念的划分为“职工、农民和街道居民”,也显然是标准不一的(既有职业标准,又有区域标准);同一本书中将竞技体育的政治价值分为三个方面:政治手段的价值、外交手段的价值和社会稳定的价值,分类标准也是模糊和混乱的。从作者的进一步表述来看,似乎是先划分为国内和国际,然后再将国内部分按新的标准划分比较妥当。(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2004年版,143页)

3.2越级划分如,有人将运动竞赛划分为运动会、单项比赛、友谊赛、表演赛、慈善赛、选拔赛、联赛等,就是存在“越级划分”的问题,而且标准混乱。比较好的做法是做二次或多次划分,几次划分之间的标准是不同的(可按目的、规模、组织方式及运转周期等等的标准),这样层次就比较清晰了。

3.3子项相容比如,将健身指导员的工作划分为“从事教学活动、指导锻炼、传授技能、业务咨询、组织管理等” (中国健美协会《中国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教材》24页),其中前三项是互有交叉的,并非完全排斥的关系,不能并列。

4如何对概念进行限制和概括

限制是通过增加属概念的内涵,缩小其外延,从而推演到它所包含的某一种概念的逻辑方法。在对概念进行限制时,一定要注意限制的限度。例如,对于一台“电子计算机”,我们说它是“机器”,表达就不够准确,这是限制不够或失去限制;再如,我们说《水浒传》是“中国最优秀的古典文学名著”,那就是言过其实,这是限制过度或多余限制。

所谓概括,则是与限制相反的思维过程,它是通过减少种概念的内涵,扩大其外延,从而推演到包含它的属概念的逻辑方法。在对概念进行概括时,也一定要注意概括的限度。概括超过一定限度,种概念和属概念的距离太远,就会大而失当,以偏概全。比如,把“足球”概括为属于“球类”就可以了,如果概括为“物质”就是过头了。

在体育理论界,失去限制、多余限制和概括失当的问题均有存在。

4.1失去限制比如,将竞技体育的特征之一界定为“具有竞赛规则、裁判与仲裁手段” (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2004年版,133页),就是缺乏限制的例子。非竞技体育比赛甚至是游戏也有规则及仲裁手段,所以如果不对规则和裁判手段加以限制,则是不准确的。可以加上类似“成文的”、“非常严格的”之类的限制词。

4.2多余限制同一本书,同一个标题下,作者将竞技体育的另外一个特征界定为“追求既定的功利目标、传播和宣扬某种价值观念” (同上,134页),其中,“既定”和“某种”都是多余的限制,不起任何作用。组织竞技体育当然有目标,目标在赛前都是确定了的,再提“既定”即为多余;竞技体育宣扬的价值观念主要是有利于赞助商的消费主义观念以及奥林匹克主义等体育价值理念,这些观念当然不可能包罗万象,肯定是“一些”或者是“某种”,所以,没有必要再提“某种”,这儿添加类似“有利于赞助商或组织者或体育自身发展”的限制加以突出似乎是有必要的。

4.3概括失当例如,将体育界定为“人们通过身体动作,增进健康的一种活动”就属此类。再比如,《中国体育社会学》将社会团体的功能概括为下面五条:参政议政、作为政府的助手、经济参与、维护成员权益和成员发展(同上,62页),其中,前三条仅仅是某些社会团体的功能,不能概括为所有社会团体的功能。

5概念举例:功能和目的

“功能”和“目的”虽然不在逻辑学范围内,但我们意在通过对这组概念的举例,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把握与“概念” 相关的逻辑知识。

功能是指事物的功效和能力,也即事物所具有的作用,它取决于事物的特征,具有客观性;而目的则完全是主观的,是指使用该事物的人借助该事物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不同的使用者使用同一事物的目的可能截然相反。由于能力不够或者操作不当,致使事物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甚至朝着事与愿违的方向发展。可见,功能和目的并非全同。

遗憾的是,我们在从事体育理论研究时,常将二者混为一谈。比如,体育现代教学媒体的功能大致有五个:再现功能、集成功能、交互功能、扩充功能和虚拟功能,而运用体育现代教学媒体的目的大致有:提高教学质量、增进教学效率和扩大教学规模等。但我们很多的文章常常将此两者混淆。

再比如,体育可以说具有“强筋骨”的功能,从事体育锻炼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增进健康,有的为了健美,有的为了夺牌等等,而后者如果追求过度也可能会损害健康。所以,不能把增进健康界定为体育的功能之一,然而把此目的当成功能的不在少数。

最后,笔者对那些在文中被提及的专家学者们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无恶意或偏见,纯粹是为了学术探讨。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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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4.

[8] 李秉德.教学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竞技体育的概念第6篇

关 键 词:体育社会学;田径运动定义;田径竞赛规则;国际田联章程;高校教科书

中图分类号:G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5)02-0059-04

在高等学校体育专业从事田径运动课程教学,都会碰到怎样给“田径运动”下定义的问题。给田径运动教科书中的田径运动下定义,是否正确,不仅影响我们对田径运动的正确认识,也会影响田径运动的健康发展。当前,高等学校各专业正面临着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体育专业田径运动课程也需要有科学和高质量的教科书。要编写出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田径运动教科书,首先在教科书中应该对“田径运动”下一个真实、科学的定义。因此,有必要来研究田径运动定义的问题。

1 田径运动定义的问题

用“田赛和径赛、公路赛、竞走和越野跑”[1]或“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2]作为田径运动的定义写入我国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田径运动教科书,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我国《田径竞赛规则》中的“田径: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3],是从《国际田联章程》中的“Athletics:Track and field,road running,race walking,cross-country running and mountain running.”[4]翻译而来的,是《国际田联章程》对田径竞技包含项目的简单解释,是国际田联对其开展和管辖的竞技项目的简要说明,根本不是田径运动概念的科学定义。这种解释和说明,怎么能直接搬过来作为我国高等学校教科书中概念的定义呢?

定义是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规范的定义,由3部分构成――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而在定义项中,要揭示出被定义项的内涵,即揭示出被定义项邻近的属和种差。定义的公式可写成:被定义项=种差+邻近的属[5]。要注意把定义和释义区别开来,不能把“释义”当成“定义”。

在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田径教科书中,应该遵循逻辑学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与规则和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田径运动这个概念作出规范的定义,而不是简单或不加思索地到《国际田联章程》和《田径竞赛规则》等文件中去搬那些对田径竞技包含项目的说明来充当田径运动的定义。高等学校的教科书应该具有高度的科学性、理论性并可成为引以为据的文献。编写现代化的高等学校教科书,要冲破旧思想的禁锢,要学习科学知识,要对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

2 国际田联没有给田径运动下过定义

近年来,我国出版的多个版本的田径运动教科书在其第一章“田径运动概述”中论述田径运动定义时,都写到其依据是《国际田联手册》中的国际田联章程第一条。例如,有的教科书中写道:现阶段比较通用的定义是依据国际田联手册的定义。国际田联手册2006版关于田径运动定义表述是:“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2]。

这里,我们对这种定义的语句是否符合定义的逻辑学规则,是不是田径运动的真实定义且先不说。我们要问一下,国际田联是真的给田径运动下过定义了吗?有人回答说“下啦!你可以到《田径竞赛规则》去查呀!”我们查了我国2006年出版的《田径竞赛规则》,在其译自The IAAF Constition (国际田联章程)第一条Definitions (我国《田径竞赛规则》中译为“定义”)的标题下,确实有包括“田径”在内的21个条目[3]。我们又查了国际田联官方网站,在其《The IAAF Constitution》(国际田联章程)第一条Definitions的标题下,也确实有包括Athletics(我国《田径竞赛规则》中译为“田径”)在内的21个条目[4]。但这些条目中有的词目是英文专用名词的缩写词,如:IAAF(国际田联)、IOC(国际奥委会)、CAS(体育仲裁法庭)等。这些英文专用名词缩写词,只说明它们代表或指称,根本不是下定义。还有,从多数词目的所谓“定义项”的内容来看,违背了逻辑学“定义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给概念下定义的基本规则[6],根本没有魇境霰欢ㄒ逑盍诮的属和种差,仅仅是从国际田联的角度对该词目进行的解释和说明,如:Constitution――The IAAF Constitution. (章程――国际田联章程);Council――The IAAF Council. (理事会――国际田联理事会);Membership――Membership of the IAAF. (会籍――国际田联会籍)等等。解释和说明怎能成为定义呢?其实“Definition”这个英文词汇在通常情况下,翻译为“定义”是完全正确的。而且,按照外国人的用语习惯,经常把解释、说明之类的词用“Definition”来概括表示也常有所见。但按照中国人汉语的语言学和逻辑学规则,在这里如果将“Definition”翻译为“定义”,并认为其下的条目都是“定义”就成问题了。其实,“Definition”翻译成中文是多义词,不仅可以翻译为“定义”,而且还可以翻译为“解释”、“注释”、“说明”、“解说”等等。一些资深的翻译工作者认为,按照中国人汉语的习惯,“Definition”在这里实际是“名词解释”或“词汇说明”的意思。因此,可以肯定,国际田联在其章程中仅仅是对包括“田径”在内的21个词目作了简明的解释或说明,根本就没有给田径运动下过定义。

3 田径运动定义要科学和符合我国实际

由于1793年被称为“德国体操之父”的德国体育家古茨穆茨在其编写的《青年体操》一书及18世纪末在德国形成并广泛传播于欧美各国的体操体系中,已经将走、跑、跳、投,与悬垂、支撑、攀登、爬越一起,视为是人体的基本活动能力,划为基本体操的范畴[7]。因此,当19世纪中叶前后,走、跑、跳、投的比赛重新出现时,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对其有不同的命名,但是很多国家都是以它一开始就以竞技的形式出现、具有鲜明的竞技性特征而命名的(见表1)。后来,国际田联更是将可以翻译为“竞技”的“Athletics”来作为“田径”的代表语词,认为田径就是竞技。因此,可以说外国只有“田径竞技”这个概念,而没有“田径运动”这个概念。外国对非竞技而用于健身的走、跑、跳、投,不视为是“田径(竞技)”,不属于“田径(竞技)”的范畴。

表1 不同国家(组织)对田径术语词汇的表述

国家(组织) 田径术语词汇 中文直译意

英、美 Track and field sports 田径赛(田径竞技)

日 陆上竞技 田径赛(田径竞技)

俄 легкая атлетикя 轻竞技(田径竞技)

法 Athletisme 竞技(田径竞技)

德 Leicht athletic 轻竞技(田径竞技)

国际田联 Athletics 竞技(田径竞技)

在我国,虽然“田径运动”这个概念译自外国的“Track and field sports”(最初翻译为“田径赛”),但发展至今,中国的“田径运动”与外国的“田径竞技”含义已有所不同。在中国人的意念中,“田径运动”不仅是一种竞技项目,也是大众健身的走、跑、跳、投运动。我国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的两大任务:“一是实施‘奥运争光计划’,推动田径竞技水平的提高;二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田径运动的普及。”[8]就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一般情况下,不用“田径竞技”这个概念。

汉语“田径运动”这个概念,从语言学和逻辑学方面来看都是合理的,又有约定俗成的社会意识基础,应该继续沿用,只是需要用逻辑学的方法与规则给它下个科学、真实的定义。用国际田联对田径竞技包含项目的解释或说明给田径运动下定义,无论如何也表明不了我国“田径运动”的概念,更不能成为我国“田径运动”的定义。

一切观念、方法、规章、制度都是随着科学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革、发展和完善的,一成不变的事物是没有的。我们有能力按照逻辑学的方法与规则,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田径运动这个概念下个科学、真实的定义。

4 田径运动定义的规范

规范不规范,有其学术上的标准。我们应该按照学术上的标准,来检查以往田径运动定义不规范的问题,并加以改正,使其达到规范的要求。

近些年来,我国出版的多个版本的田径运动教科书,在其冠以“田径运动定义”出现的“田赛和径赛、公路赛、竞走和越野跑”[1]、“田赛和径赛运动、公路跑、竞走和越野跑”[9]、“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2]、“跑道和场地的运动及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跑”[10]、“田径运动是由田赛和径赛、公路赛、竞走和越野赛组成的运动项目”[11-12]等等诸多田径运动的“定义”,实际上,这些都不是田径运动的真正的、规范定义。首先,在这些语句中,不具备构成概念定义的逻辑成分,没有表明被定义项田径运动邻近的属和种差;其次,这些语句仅仅是把田径运动定义为竞技项目,违背了我国田径运动既是竞技项目又是健身手段这一客观事实。因此,这些语句只能是对田径竞技运动所包含项目的解释或说明。

造成田径运动定义不规范的原因,首先是因为我们在翻译《国际田联章程》时出现了瑕疵,将“Definitions”简单地翻译成“定义”;其次是我们一些写定义的人在写定义时缺乏必要的思考和研究,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的做法,把国际田联对田径竞技包含项目的说明搬到我国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田径运动教科书中来作为我国田径运动定义。这是造成我国田径运动定义不规范的根本原因。

知道了造成我国的田径运动定义不规范的原因,我们才有使田径运动定义规范化的愿望和要求。唯有用现代科学和逻辑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不断地去探索和创新,才能使我国田径运动定义规范化。

5 对田径运动定义的看法

对田径运动这个概念应该下怎样的定义,需要慎重研究,认真加以讨论,做到使田径运动定义具有知识性和理性。

田径运动这个概念的定义,应该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构成,而在定义项中,需要揭示出田径运动的内涵,即揭示出田径运动邻近的属和种差。田径运动是竞技运动项目,也是健身手段。但无论是竞技运动项目还是健身手段,在国际体育和竞技领域都称之为身体运动[11]。因此,田径运动邻近的属应该是身体运动。而田径运动这种身体运动与体操、球类等其它身体运动的区别在于田径运动是用走、跑、跳、投作为唯一的运动形式和方法。因此,走、跑、跳、投就成为田径运动不同于其它运动的种差。明确了田径运动邻近的属和种差,完善了定义的逻辑成分,再加上相关的连接词(定义联项),使其成为一个紧密相嵌的语句,这就基本上完成了田径运动的定义。应该指出的是,从逻辑学来看,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就是给概念下定义;按照某个标准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就是给概念作划分[8]。而真正要把一个概念搞的很明确、很清楚,不仅需要给概念下定义,还需要给概念作划分(见表2)。

田径运动、田径竞技运动、田径健身运动的定义和划分应该是一个很完整、很准确、很精练的语句,具体如下:

田径运动是走、跑、跳、投的身体运动,包括田径竞技运动和田径健身运动。

田径竞技运动是竞技的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赛跑、竞走、越野赛跑和山地赛跑。

田径健身运动是健身的田径运动,包括一般的走、跑、跳、投和简单与简化了的田径竞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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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的概念第7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体育理论的研究远远落后于体育实践的发展,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体育理论工作者不太讲究逻辑性。着重从概念的角度来谈逻辑知识在体育理论中的应用,如定义和划分、限制和概括等,并通过大量案例来指出体育理论工作者在概念方面所犯的逻辑错误,如定义过宽或过窄、同语反复、循环定义、特征界定不当、划分标准不一、越级划分、子项相容、失去或过度限制、概括失当、目的和功能不分等。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迅猛发展,体育理论也水涨船高,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进展,但是,理论往往落后于实践。我们应该承认,尽管体育理论从总体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远远落后于体育实践的发展和需要。落后的一个根本原因和重要标志就是我们的理论工作者不太讲究逻辑。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思维的形式结构”或称思维的形式,包括概念、判断和推理三种形式;“思维的规律”则包括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本文将专门就“概念”这一思维形式在体育理论研究中的应用展开研究,以后我们将陆续研究“判断”、“推理”和“逻辑规律”在体育理论中的应用问题。

所谓概念,是揭示事物本质属性和范围的思维形式。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其中,内涵是概念对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外延是概念对事物范围的反映。揭示概念内涵的方法主要是定义(包括特征界定);而明确概念外延的方法则包括划分、限制和概括等。

1如何给概念下定义

下定义是运用概念来界定思维对象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通常定义的方法是“属加种差” 所谓“属”,是指先找出被定义概念的邻近属概念,即与它最近的属概念。

比如要对“体育”这个概念下定义,就必须先找到它的邻近属概念——“实践”。要注意的是,种概念上面可以有很多属概念,如“体育”的属概念可以有“文化(广义的)”、“活动”、“客观存在”等等,但它们都不是人的“邻近”属概念。

所谓“种差”,是指必须找出被定义概念与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也就是只有该事物有而它事物没有的本质属性。如“体育”与其他实践的差别就在于“主客体一致”。

最后,将两者综合起来,成为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定义项。于是,我们可以把“体育”定义为“人作为主体改造自身身体的实践”。

定义的规则有4条:1) 不能使用比喻。错误为“以比喻代定义”;2) 下定义必须用全同概念。错误为“定义过宽(或过窄)”;3) 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错误为“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4) 定义一般不能用否定式,即给正概念下定义不能用否定句或负概念。

由上述定义的方法和定义的规则出发,我们发现在体育理论研究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抓不住事物的本质或特有属性例如:“健身操”被定义为:是一项大众健美运动项目。它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传入我国,形式简洁、易于掌握,对于提高训练者的心肺功能、运动技巧和塑造健美形体有着特殊效果。(引自中国健美协会《中国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教材》145页)

这一定义显然没有指出“健身操”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如果说“健美运动项目”是“健身操”的邻近属概念,那么“健身操”与其他“健美运动项目”的种差是什么?文章没有指出。而后面那段话只不过是讲了健身操的形式与功能,不是它的本质属性。

1.2定义过宽或过窄定义项的外延须同被定义项的外延全同,过宽或过窄都是不恰当的。

例如:将“体育”定义为“…的一种教育实践”是必然会导致定义过窄,因为有很多体育行为并不属于教育范畴,例如竞技与健身。如果将体育定义为“…的一种人的活动”则必然会导致定义过宽,因为人的活动除了实践外,还有认识。显然,体育是实践活动而不是认识活动。

再比如,将“健身”定义为“为了促进人体健康,达到理想的生活质量的一种行为方式”(同上,18页)就是“定义过宽”。根据我们的常识,生活中能促进健康、改善生活质量的行为方式有很多种。

1.3同语反复例如:将“娱乐体育”定义为“愉悦身心的体育活动”,将“社会体育”定义为“职工、农民和街道居民自愿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的,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会体育活动”(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2004年版,101页)就是非常明显的“同语反复”。

还是在卢元镇的《中国体育社会学》(2004年版)第73页中讲到体育人才的“自然流动”和“非自然流动”时说:“自然流动,指体育人才在人才链上正常的、顺向的流动,这种流动有利于体育资源的有效利用。”“非自然流动,指体育人才在人才链上不正常的、逆向的流动,这种流动可能造成体育资源的浪费,甚至影响体育社会机制内部的紊乱(这句话不通)。”这两个定义实际上都是“同语反复”。

我们不妨用作者的这种定义方式给“及格” 和“不及格”下定义:“及格”就是在考试中成绩正常的、合格的分数,这一分数反映了学生较好的学习效果;“不及格” 就是在考试中成绩不正常的、不合格的分数,这一分数反映了学生不太好的学习效果,甚至会影响到学生的一生。我们知道判定及格还是不及格只有一个标准,即60分:“及格”就是60分以上的分数;“不及格”就是不到60分的分数,其他的说得再多也没有任何意义。

同样,是“自然流动”和“不自然流动”也只有在给出标准或依据后才能判定,不然就只能是作者毫无根据的主观判定。事实上,没有任何理论和事实证明“海外兵团”以及专业运动员进入普通学校等现象就一定是“非自然流动”。

2如何界定事物特征

界定事物的特征,一般要先交代比较对象,有了参照,方可凸显其特异之处。

例如,将运动竞赛的特征界定为“竞赛目的的综合性、竞赛对抗的激烈性、影响因素的庞杂性和随机性、竞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李建中《体育基本理论教程》2004年版 141页)就令人费解。书中作者并未指出比较对象。参照对象如果是“其他类型的竞赛”,那么上述四个特点并非运动竞赛所特有;参照对象如果是其他类型的体育活动,运动竞赛“目的的综合性”以及“影响因素的庞杂性”也并不突出。

同一本书中将体育娱乐的特征界定为“方法的多样性”、“目的的多向性”和“经营的社会性” (同上,第161-162页),同样很值得商榷,这三条也并非体育娱乐所特有。“体育娱乐”的属概念如果看作是“体育”,同级别的种概念有“体育教育”、“体育竞技”、“体育健身”等。显然,上述三条也不同程度的为其他子项所具有。“体育娱乐”的属概念如果看作是“娱乐”,同级别的子概念有“智力娱乐”、“艺术娱乐”等,而上述三条也不同程度的为其他子项所具有。

同一本书中还将游戏的特点界定为“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具有虚构和假想成分,是一种非功利性活动”和“具有多样性和竞争性” (同上,第 168-169页)也不很准确。单单相对于“玩耍”,可以说游戏具有上述第一和第三条,只相对于“竞技体育”可以说具备上述第二条。从作者下文的阐述开看,比较对象是指“传统体育手段”这一属概念下的其他种概念,如“体操”、“舞蹈”和“武术”等,如此作比,上述特征界定更不准确。

再举另外一本书中的例子。将中国体育改革的特征界定为“紧迫性”、“渐进性”、“滞后性”和“长期性” (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2004年版,第97页),令人迷惑。从作者下文的阐述来看,作者的比较对象是中国其他领域的改革。我们不解的是,我国其他领域的改革何尝不具有“渐进性”和“长期性”呢?同一本书中,将体育群体的特征界定为“以体育为共同目标”、“以体育实践为共同的活动方式”、“成员对某种体育活动项目或体育手段具有强烈而稳定的兴趣”、“体育群体开展对外的竞赛活动”以及“体育群体内部具有分工或分层”(同上,第171-172页)。体育群体的属概念是群体,此处的比较对象显然是其他各类群体,而其他各类群体也“内部具有分工或分层”,也有许多经常“开展对外的竞赛活动”。再者,前三条特征砮嗦且不准确,合为一条“以体育为共同的活动平台”似乎更好。

3如何划分概念的外延

划分的作用在于明确概念的外延。划分的规则要求如下:

1) 每次划分须按同一标准进行。错误为“划分标准不一”;

2) 划分后所得的子项不得相容。错误为“子项相容”;

3) 划分必须按属种包含层次进行。错误为“越级划分”;

4) 子项的外延之和等于母项。错误为“不完全划分”或“多出子项划分”。

目前,我国体育理论工作者在划分方面常犯的逻辑错误有:

3.1划分标准不一多年来,对于“体育”的划分一直存在许多混乱,原因主要在于分类标准不够统一。目前常用的三分法(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大众体育)也确实有分类标准不够统一(分别按功能、场所和参与者划分)的逻辑缺陷。当然,我们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了这种划分,而且也一直按照这种划分来开展我国的体育事业,因此短时期内很难改变这一三分天下的格局。但是,随着体育改革的深入,体育理论水平的提高,这一划分格局必将会被打破,体育事业的发展也必将更加理性更加合乎逻辑。

再比如,上文提到的《中国体育社会学》中“社会体育”概念的划分为“职工、农民和街道居民”,也显然是标准不一的(既有职业标准,又有区域标准);同一本书中将竞技体育的政治价值分为三个方面:政治手段的价值、外交手段的价值和社会稳定的价值,分类标准也是模糊和混乱的。从作者的进一步表述来看,似乎是先划分为国内和国际,然后再将国内部分按新的标准划分比较妥当。(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2004年版,143页)

3.2越级划分如,有人将运动竞赛划分为运动会、单项比赛、友谊赛、表演赛、慈善赛、选拔赛、联赛等,就是存在“越级划分”的问题,而且标准混乱。比较好的做法是做二次或多次划分,几次划分之间的标准是不同的(可按目的、规模、组织方式及运转周期等等的标准),这样层次就比较清晰了。

3.3子项相容比如,将健身指导员的工作划分为“从事教学活动、指导锻炼、传授技能、业务咨询、组织管理等” (中国健美协会《中国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教材》24页),其中前三项是互有交叉的,并非完全排斥的关系,不能并列。

4如何对概念进行限制和概括

限制是通过增加属概念的内涵,缩小其外延,从而推演到它所包含的某一种概念的逻辑方法。在对概念进行限制时,一定要注意限制的限度。例如,对于一台“电子计算机”,我们说它是“机器”,表达就不够准确,这是限制不够或失去限制;再如,我们说《水浒传》是“中国最优秀的古典文学名著”,那就是言过其实,这是限制过度或多余限制。

所谓概括,则是与限制相反的思维过程,它是通过减少种概念的内涵,扩大其外延,从而推演到包含它的属概念的逻辑方法。在对概念进行概括时,也一定要注意概括的限度。概括超过一定限度,种概念和属概念的距离太远,就会大而失当,以偏概全。比如,把“足球”概括为属于“球类”就可以了,如果概括为“物质”就是过头了。

在体育理论界,失去限制、多余限制和概括失当的问题均有存在。

4.1失去限制比如,将竞技体育的特征之一界定为“具有竞赛规则、裁判与仲裁手段” (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2004年版,133页),就是缺乏限制的例子。非竞技体育比赛甚至是游戏也有规则及仲裁手段,所以如果不对规则和裁判手段加以限制,则是不准确的。可以加上类似“成文的”、“非常严格的”之类的限制词。

4.2多余限制同一本书,同一个标题下,作者将竞技体育的另外一个特征界定为“追求既定的功利目标、传播和宣扬某种价值观念” (同上,134页),其中,“既定”和“某种”都是多余的限制,不起任何作用。组织竞技体育当然有目标,目标在赛前都是确定了的,再提“既定”即为多余;竞技体育宣扬的价值观念主要是有利于赞助商的消费主义观念以及奥林匹克主义等体育价值理念,这些观念当然不可能包罗万象,肯定是“一些”或者是“某种”,所以,没有必要再提“某种”,这儿添加类似“有利于赞助商或组织者或体育自身发展”的限制加以突出似乎是有必要的。

4.3概括失当例如,将体育界定为“人们通过身体动作,增进健康的一种活动”就属此类。再比如,《中国体育社会学》将社会团体的功能概括为下面五条:参政议政、作为政府的助手、经济参与、维护成员权益和成员发展(同上,62页),其中,前三条仅仅是某些社会团体的功能,不能概括为所有社会团体的功能。

5概念举例:功能和目的

“功能”和“目的”虽然不在逻辑学范围内,但我们意在通过对这组概念的举例,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把握与“概念” 相关的逻辑知识。

功能是指事物的功效和能力,也即事物所具有的作用,它取决于事物的特征,具有客观性;而目的则完全是主观的,是指使用该事物的人借助该事物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不同的使用者使用同一事物的目的可能截然相反。由于能力不够或者操作不当,致使事物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甚至朝着事与愿违的方向发展。可见,功能和目的并非全同。

遗憾的是,我们在从事体育理论研究时,常将二者混为一谈。比如,体育现代教学媒体的功能大致有五个:再现功能、集成功能、交互功能、扩充功能和虚拟功能,而运用体育现代教学媒体的目的大致有:提高教学质量、增进教学效率和扩大教学规模等。但我们很多的文章常常将此两者混淆。

再比如,体育可以说具有“强筋骨”的功能,从事体育锻炼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增进健康,有的为了健美,有的为了夺牌等等,而后者如果追求过度也可能会损害健康。所以,不能把增进健康界定为体育的功能之一,然而把此目的当成功能的不在少数。

最后,笔者对那些在文中被提及的专家学者们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无恶意或偏见,纯粹是为了学术探讨。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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