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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条件(合集7篇)

时间:2023-09-28 09:24:51
城乡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条件第1篇

关键词: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现状;举措

一、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内涵

所谓城乡空间结构规划是指在城乡一定的空间范围之内,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导向和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一定程度的制约,对城乡的多种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以达到促进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目标,它是通过市场调配城乡资源与政府参与城乡资源调控有机结合的一种有效的可持续增长的方式。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基本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城乡资源科学的、合理的配置。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偏重于大、中城市的商业、金融业、服务业等现代行业,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乡镇企业经济的发展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没有从政策、规划等方面注重乡镇企业经济的发展,而是仅仅片面地依靠市场对城乡资源进行自发性的调节,这必然会导致优质的城乡资源流向经济发展基础好、基础设施配套佳的大、中城市,从而使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所需资源严重不足,很大程度上阻碍乡镇经济的正常发展,进而在整体上影响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建设与发展,而由政府参与制定城乡空间结构规划方案,既可有效地避免单纯市场调节的盲目性、滞后性问题,又能提高城乡资源的利用率,为缩小城乡经济差距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建立实现按照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政府要建立完善、配套、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从而在一定的范围内达到实现利益合理分配的目标。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和城乡各项经济建设,都应以一定的利益分配作为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建设、发展前期单纯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必然导致利益分配经常出现不公的现象,这严重制约了乡镇经济发展的活力。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方案,不仅应该充分考虑到影响城乡利益分配和城乡资源配置的各种因素,还应重点考虑到市场的千变万化和市场调节的自发性所带来的风险性。

3.政府要完成的宏观政策目标和有针对性、目的性的环境建设工程。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因经验不足、认识不到位等原因,政府及相关部门片面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造成了对大气、水、林地、土壤的严重污染和破坏,影响了我国城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通过制定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方案,有效地加强对城乡发展过程中的自发经济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及时制止城乡经济建设中对环境的破坏行为,科学引导城乡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

二、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作用

党的十提出“五位一体”的五大建设,结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运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理念来进行城乡空间规划,对改善城乡发展中的不均衡,缩小城乡差别,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有着重要的作用。城乡空间规划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作用表现在:

1.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看城乡空间规划不可或缺。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是保证城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在设计城乡空间规划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城乡发展的方向、目标和道路,这是保证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城乡空间结构规划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别由为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四个步骤构成。从宏观方面看,城乡空间规划有城乡的性质、发展方向和在区域经济中的定位。具体包涵城市、村镇功能分区,人口数量分布,交通枢纽建设,城市防洪减灾工程和公共绿化地的多少和布局。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建筑间距密度,道路建筑红线,日照标准、城市容积率,间距比等指标。

2.城乡空间规划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所需的基础设施、设备也日益改善。日益完善的设备设施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由于部分人和一些企业,只注重自身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引起了大气和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城乡绿地面积减少,土地荒漠化日增,极端恶劣天气出现频率提高,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在城乡空间规划中,我们应该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

3.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是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基础。在城乡空间规划中,要提高城乡土地利用率,为城乡的土地开发提供了稳定的、竞争有序的市场,大力促进城乡绿地、人行道和车道的合理划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从市场运行方面来看,合理的城乡空间规划可以克服土地开发中的市场调节失灵的弊端,使得城市土地开发竞争的成本降低,提高市场经济效益。当前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城乡发展一体化还有很多阻碍因素,如工农业发展不均衡,工农产品价格差别,城乡人口素质的差距,同时城镇化发展,导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给我国大、中城市发展的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要用科学发展的视角、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城乡空间结构进行合理规划,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平衡工农业发展,有序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

三、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现状

因政府对于市场经济下的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经验不足,导致规划不够科学和合理。具体表现为:

1.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完善,政府城乡规划实施手段不明确。由于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模式,系统的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管理理论进入我国较晚,因而政府与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要求的较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有一定距离,以致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科学、有效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城镇化的飞速发展,使乡镇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也使政府面临较重的行政管理压力,政府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实施机,更没有行之有效的手段来加以实施。

2.我国城乡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没有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主动参与意识不够。一是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没有保障。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模糊,城乡空间规划中的划许可公众参与程度比较大,而规范执法因没有相关制度作保障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规划评估起步较晚,公众参与的程度更低;二是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实施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城乡空间规划实施中公众参与的机制主要表现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主体、方式、过程等缺乏一定的内在联系,每个层次、每个阶段参与的主体,方式由规划单位或部门自行决定,这无法切实有效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听证权、监督权;三是公众主动参与意识淡薄。我国公众主动参与城乡空间规划实施的目的比较狭隘,因而导致参与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公众参与只有在政府组织下才能进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这在一定度上限制了公众充分行使参与权。

3.城乡空间规划缺乏前瞻性,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评价一个城市、城镇是否宜居,主要看城市、城镇的布局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保持了良好的、有益健康的生态环境,其规划是以人为本,其规划是否具备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城乡空间规划缺乏前瞻性,引起城区中公共设施缺乏,道路拥挤,户外活到空间狭小,对生态环境造破坏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科学的、合理的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举措

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城乡空间规划,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城乡空间结构规划:

1.城乡空间结构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民是城市、城镇大家庭中的主体,进行城乡空间结构规划要以人为核心和导向,理解和尊重人民的利益,切实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结合当地城乡空间规划建设的实际,制订行之有效的方案、政策,提高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建设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促进人与人之间,城乡之间的和谐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2.转变以城市为主导的传统规划观念,以区域发展战略取代过去单纯的城市发展战略。一方面传统的城乡空间结构中,由于片面地重视城市经济发展,只重视城市的空间规划,农村的空间规划被忽略,造成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剧。为了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更多地考虑广大农村区域的建设和发展,从而实现城市反哺农村,促进农村区域交通体系的逐步完善,大力整合城乡资源优势,合理规划城乡空间结构,实现城乡间的功能互补,提高区域经济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城乡空间结构安排上,应站在有利于整个区域发展的高度上,打破城乡、大、中、小城市的等级结构规划的桎梏,实现资源利益的有效分配,应体现城镇区域聚居点的梯度性,营造城乡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3.强化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严肃性,高度重视规划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在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中,要逐步强化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法律、法规对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在规划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强制规范作用,提高规范的严肃性。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环境问题日益加重,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因此,在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特别关注保护生态环境,关、停、并、转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大力发展环保型、能源节约型企业,运用立法的形式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促进城乡资源科学、合理地利用。

4.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乡建设要素的合理流动。在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中,要遵循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居民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与城乡发展协同化,整合、优化城乡资源配置, 科学、合理布局城镇的建设,规划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各行业的服务水平 ,做到以城带乡,促进农村的建设,从而加快城镇化进程。优化城乡空间结构,促进城乡各项建设要素的合理调配,实现城乡建设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平衡,实现城市对农村区域发展的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杨虹,秦丽媛,李哲莹.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思考[J].科技资讯,2012(16).

[2]邢磊.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05).

城乡规划条件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昆明团结乡的休闲农场资源、相关 旅游 资源以及休闲农场的开发现状进行 调查 和分析,力图得出团结乡建设城市休闲农场存在的问题以及合理开发建设的方向。

1 团结乡休闲农场资源调查

1.1 团结乡周边乡镇休闲农场资源分布调查及发展方向

厂口乡以烤烟、核桃、板栗、无公害蔬菜、饲料作物种植、牛羊养殖为主;沙朗以禽蛋生产、粮食生产、饲料作物种植、畜产品加工为主:马街以农产 品的精深加工、农产品的 运输 、储藏、流通为主:碧鸡镇适宜发展花卉种植,背山部分则以饲料作物种植和猪禽生产为主;海口作为拟建西市区的一部分,以发展无公害蔬菜、水果、猪禽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交易 市场 为主;团结和谷律可建成昆明主城的后花园和花果山,以发展生态观光 农业 、农家土特产品生产加 工业 为主。

明确团结乡及其周边的休闲农场资源分布和发展方向,可以充分的利用周边乡镇的休闲农业资源,达到互补;同时也可以集中力量进行优势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发展,造成资源浪费。

1.2 团结乡休闲农场相关旅游资源调查

特色农场资源:有团结红富士 、红雪梨 、砀 山梨 、油葵 、蔬菜。团结乡出产的水果,汁多味甜,团结红富士还获得世博会铜奖,团结乡现有万亩水果园。沿龙潭坝子公路沿线种植油葵,团结乡现有千亩葵园基地。有千亩蔬菜园,蔬菜种植技术水平较高;特色 文化 资 源:火把节,首届火把节举 办2004年。苹果节,每年苹果 成熟 的时候 ,游客都可到团结乡过“苹果节”,感受农家文化生活:其它主要相关旅游资源:棋盘山森林公园,位于团结乡的花红洞,海拨 2483m,生态旅游 的好去处 。桂皇阁原始森林旅游区,位于团结乡大兴办事处庙村,有神秘的峡谷奇观异景。豹子箐生态旅游区 ,有植物群 落、多种野生动物、清秀宁静的田园风光和浓郁的民俗风情。欢喜滑草场,是西南第一家滑草场,有世界最长的山地速滑赛道。

1.3 团结乡休闲农场现状调查

团结乡的休闲农业旅游开始于 1998年。目前有 “农家乐”100多户。主要种类有:①休闲果园:大河万亩果园、青龙潭果园休闲园等。利用现代化农业栽培手段,组建多姿多趣的水果园,提供采摘、品尝、展示等活动。②观光生态农业园:龙潭千亩油葵、永靖蔬菜科技示范园等。观赏金灿灿的向日葵花海,体验科技种植的绿色蔬菜产品。③休闲渔场:阿顺渔场、福寿垂钓园等。利用 公共 的湖 面和 自家 的池塘 ,参观捕鱼 、水 中垂钓 、品尝水鲜 、参与捕捞活动,学习养殖技术等。④娱乐型休闲农场:小村欢喜滑草场等。利用天然的草场,为人们提供健身,娱乐等休闲活动。⑤综合型休闲农场:白族休闲园等。钓鱼,参与农业耕作,还可以参加篝火晚会,体验 民族 风情等。

2 团结乡城市休闲农场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1)道路状况差。路面泥沙多,特别是有的路段路面还是泥沙路;团结公路旁边的山石开采,对公路及其周边 环境 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缺乏优美的生态大环境和通畅舒适 的 旅游 交通 等是团结乡整体发展乡村旅游的主要制约因素。

(2)景观规划现状不好。一方面,缺乏总体规划的技术规范和理论 指导 ,规划成果内容五花八门,比如在白龙潭附近有很 多农家旅馆林立,基地选址不当,显得很杂很乱。破坏团结乡的整体环境:另一方面,现有的一些休闲农场内缺乏系统的景观规划设计,内部基础设施建设差,景观建设杂乱无章,服务设施不全,不能满足不同 文化 层次。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人群的需求。

(3)许多农家旅游项目所提供的服务与游客的需求存在明显偏差,项目建设随意性较强,总体上处于无序、盲目状态,而且发展很不均衡;功能不配套、档次偏低、 农业 观光特色不突出;不少项目未能与农业旅游有机结合:休闲农场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相互协调也未充分兼顾;农家乐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层次仍显较低,模式较单一, 社会 和 经济 效益不理想。

如何根据团结乡农业旅游资源和城市居民消费需求的特点准确定位,多种类型、多种模式的有序发展及合理布局休闲农场与高科技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旅游相结合,构建休闲农业技术体系是目前急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

参考文献:

【1】叶美秀.农业资源在休 闲活动规划之研究.国立 台湾 大学农业推广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

城乡规划条件第3篇

论文关键词:团结乡 城市休闲农场 规划建设 现实条件

论文摘要:本文从昆明团结乡的休闲农场资源、相关旅游资源以及休闲农场的开发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力图得出团结乡建设城市休闲农场存在的问题以及合理开发建设的方向。

1 团结乡休闲农场资源调查

1.1 团结乡周边乡镇休闲农场资源分布调查及发展方向

厂口乡以烤烟、核桃、板栗、无公害蔬菜、饲料作物种植、牛羊养殖为主;沙朗以禽蛋生产、粮食生产、饲料作物种植、畜产品加工为主:马街以农产 品的精深加工、农产品的运输、储藏、流通为主:碧鸡镇适宜发展花卉种植,背山部分则以饲料作物种植和猪禽生产为主;海口作为拟建西市区的一部分,以发展无公害蔬菜、水果、猪禽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交易市场为主;团结和谷律可建成昆明主城的后花园和花果山,以发展生态观光农业、农家土特产品生产加工业为主。

明确团结乡及其周边的休闲农场资源分布和发展方向,可以充分的利用周边乡镇的休闲农业资源,达到互补;同时也可以集中力量进行优势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发展,造成资源浪费。

1.2 团结乡休闲农场相关旅游资源调查

特色农场资源:有团结红富士 、红雪梨 、砀 山梨 、油葵 、蔬菜。团结乡出产的水果,汁多味甜,团结红富士还获得世博会铜奖,团结乡现有万亩水果园。沿龙潭坝子公路沿线种植油葵,团结乡现有千亩葵园基地。有千亩蔬菜园,蔬菜种植技术水平较高;特色文化资 源:火把节,首届火把节举 办2004年。苹果节,每年苹果 成熟 的时候 ,游客都可到团结乡过“苹果节”,感受农家文化生活:其它主要相关旅游资源:棋盘山森林公园,位于团结乡的花红洞,海拨 2483m,生态旅游 的好去处 。桂皇阁原始森林旅游区,位于团结乡大兴办事处庙村,有神秘的峡谷奇观异景。豹子箐生态旅游区 ,有植物群 落、多种野生动物、清秀宁静的田园风光和浓郁的民俗风情。欢喜滑草场,是西南第一家滑草场,有世界最长的山地速滑赛道。

1.3 团结乡休闲农场现状调查

团结乡的休闲农业旅游开始于 1998年。目前有 “农家乐”100多户。主要种类有:①休闲果园:大河万亩果园、青龙潭果园休闲园等。利用现代化农业栽培手段,组建多姿多趣的水果园,提供采摘、品尝、展示等活动。②观光生态农业园:龙潭千亩油葵、永靖蔬菜科技示范园等。观赏金灿灿的向日葵花海,体验科技种植的绿色蔬菜产品。③休闲渔场:阿顺渔场、福寿垂钓园等。利用公共 的湖 面和 自家 的池塘 ,参观捕鱼 、水 中垂钓 、品尝水鲜 、参与捕捞活动,学习养殖技术等。④娱乐型休闲农场:小村欢喜滑草场等。利用天然的草场,为人们提供健身,娱乐等休闲活动。⑤综合型休闲农场:白族休闲园等。钓鱼,参与农业耕作,还可以参加篝火晚会,体验 民族风情等。

2 团结乡城市休闲农场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1)道路状况差。路面泥沙多,特别是有的路段路面还是泥沙路;团结公路旁边的山石开采,对公路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缺乏优美的生态大环境和通畅舒适 的旅游交通等是团结乡整体发展乡村旅游的主要制约因素。

(2)景观规划现状不好。一方面,缺乏总体规划的技术规范和理论指导,规划成果内容五花八门,比如在白龙潭附近有很 多农家旅馆林立,基地选址不当,显得很杂很乱。破坏团结乡的整体环境:另一方面,现有的一些休闲农场内缺乏系统的景观规划设计,内部基础设施建设差,景观建设杂乱无章,服务设施不全,不能满足不同文化层次。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人群的需求。

(3)许多农家旅游项目所提供的服务与游客的需求存在明显偏差,项目建设随意性较强,总体上处于无序、盲目状态,而且发展很不均衡;功能不配套、档次偏低、农业观光特色不突出;不少项目未能与农业旅游有机结合:休闲农场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相互协调也未充分兼顾;农家乐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层次仍显较低,模式较单一,社会和经济效益不理想。

如何根据团结乡农业旅游资源和城市居民消费需求的特点准确定位,多种类型、多种模式的有序发展及合理布局休闲农场与高科技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旅游相结合,构建休闲农业技术体系是目前急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

参考文献

【1】叶美秀.农业资源在休 闲活动规划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农业推广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

城乡规划条件第4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昆明团结乡的休闲农场资源、相关 旅游 资源以及休闲农场的开发现状进行 调查 和分析,力图得出团结乡建设城市休闲农场存在的问题以及合理开发建设的方向。

1  团结乡休闲农场资源调查

1.1  团结乡周边乡镇休闲农场资源分布调查及发展方向

厂口乡以烤烟、核桃、板栗、无公害蔬菜、饲料作物种植、牛羊养殖为主;沙朗以禽蛋生产、粮食生产、饲料作物种植、畜产品加工为主:马街以农产 品的精深加工、农产品的 运输 、储藏、流通为主:碧鸡镇适宜发展花卉种植,背山部分则以饲料作物种植和猪禽生产为主;海口作为拟建西市区的一部分,以发展无公害蔬菜、水果、猪禽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交易 市场 为主;团结和谷律可建成昆明主城的后花园和花果山,以发展生态观光 农业 、农家土特产品生产加 工业 为主。

明确团结乡及其周边的休闲农场资源分布和发展方向,可以充分的利用周边乡镇的休闲农业资源,达到互补;同时也可以集中力量进行优势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发展,造成资源浪费。

1.2 团结乡休闲农场相关旅游资源调查

特色农场资源:有团结红富士 、红雪梨 、砀 山梨 、油葵 、蔬菜。团结乡出产的水果,汁多味甜,团结红富士还获得世博会铜奖,团结乡现有万亩水果园。沿龙潭坝子公路沿线种植油葵,团结乡现有千亩葵园基地。有千亩蔬菜园,蔬菜种植技术水平较高;特色 文化 资 源:火把节,首届火把节举 办2004年。苹果节,每年苹果 成熟 的时候 ,游客都可到团结乡过“苹果节”,感受农家文化生活:其它主要相关旅游资源:棋盘山森林公园,位于团结乡的花红洞,海拨 2483m,生态旅游 的好去处 。桂皇阁原始森林旅游区,位于团结乡大兴办事处庙村,有神秘的峡谷奇观异景。豹子箐生态旅游区 ,有植物群 落、多种野生动物、清秀宁静的田园风光和浓郁的民俗风情。欢喜滑草场,是西南第一家滑草场,有世界最长的山地速滑赛道。

1.3 团结乡休闲农场现状调查

团结乡的休闲农业旅游开始于 1998年。目前有 “农家乐”100多户。主要种类有:①休闲果园:大河万亩果园、青龙潭果园休闲园等。利用现代化农业栽培手段,组建多姿多趣的水果园,提供采摘、品尝、展示等活动。②观光生态农业园:龙潭千亩油葵、永靖蔬菜科技示范园等。观赏金灿灿的向日葵花海,体验科技种植的绿色蔬菜产品。③休闲渔场:阿顺渔场、福寿垂钓园等。利用 公共 的湖 面和 自家 的池塘 ,参观捕鱼 、水 中垂钓 、品尝水鲜 、参与捕捞活动,学习养殖技术等。④娱乐型休闲农场:小村欢喜滑草场等。利用天然的草场,为人们提供健身,娱乐等休闲活动。⑤综合型休闲农场:白族休闲园等。钓鱼,参与农业耕作,还可以参加篝火晚会,体验 民族 风情等。

2 团结乡城市休闲农场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1)道路状况差。路面泥沙多,特别是有的路段路面还是泥沙路;团结公路旁边的山石开采,对公路及其周边 环境 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缺乏优美的生态大环境和通畅舒适 的 旅游 交通 等是团结乡整体发展乡村旅游的主要制约因素。

(2)景观规划现状不好。一方面,缺乏总体规划的技术规范和理论 指导 ,规划成果内容五花八门,比如在白龙潭附近有很 多农家旅馆林立,基地选址不当,显得很杂很乱。破坏团结乡的整体环境:另一方面,现有的一些休闲农场内缺乏系统的景观规划设计,内部基础设施建设差,景观建设杂乱无章,服务设施不全,不能满足不同 文化 层次。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人群的需求。

(3)许多农家旅游项目所提供的服务与游客的需求存在明显偏差,项目建设随意性较强,总体上处于无序、盲目状态,而且发展很不均衡;功能不配套、档次偏低、 农业 观光特色不突出;不少项目未能与农业旅游有机结合:休闲农场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相互协调也未充分兼顾;农家乐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层次仍显较低,模式较单一, 社会 和 经济 效益不理想。

如何根据团结乡农业旅游资源和城市居民消费需求的特点准确定位,多种类型、多种模式的有序发展及合理布局休闲农场与高科技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旅游相结合,构建休闲农业技术体系是目前急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

参考文献:

【1】叶美秀.农业资源在休 闲活动规划之研究.国立 台湾 大学农业推广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

城乡规划条件第5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昆明团结乡的休闲农场资源、相关 旅游 资源以及休闲农场的开发现状进行 调查 和分析,力图得出团结乡建设城市休闲农场存在的问题以及合理开发建设的方向。

1 团结乡休闲农场资源调查

1.1 团结乡周边乡镇休闲农场资源分布调查及发展方向

厂口乡以烤烟、核桃、板栗、无公害蔬菜、饲料作物种植、牛羊养殖为主;沙朗以禽蛋生产、粮食生产、饲料作物种植、畜产品加工为主:马街以农产 品的精深加工、农产品的 运输 、储藏、流通为主:碧鸡镇适宜发展花卉种植,背山部分则以饲料作物种植和猪禽生产为主;海口作为拟建西市区的一部分,以发展无公害蔬菜、水果、猪禽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交易 市场 为主;团结和谷律可建成昆明主城的后花园和花果山,以发展生态观光 农业 、农家土特产品生产加 工业 为主。

明确团结乡及其周边的休闲农场资源分布和发展方向,可以充分的利用周边乡镇的休闲农业资源,达到互补;同时也可以集中力量进行优势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发展,造成资源浪费。

1.2 团结乡休闲农场相关旅游资源调查

特色农场资源:有团结红富士 、红雪梨 、砀 山梨 、油葵 、蔬菜。团结乡出产的水果,汁多味甜,团结红富士还获得世博会铜奖,团结乡现有万亩水果园。沿龙潭坝子公路沿线种植油葵,团结乡现有千亩葵园基地。有千亩蔬菜园,蔬菜种植技术水平较高;特色 文化 资 源:火把节,首届火把节举 办2004年。苹果节,每年苹果 成熟 的时候 ,游客都可到团结乡过“苹果节”,感受农家文化生活:其它主要相关旅游资源:棋盘山森林公园,位于团结乡的花红洞,海拨 2483m,生态旅游 的好去处 。桂皇阁原始森林旅游区,位于团结乡大兴办事处庙村,有神秘的峡谷奇观异景。豹子箐生态旅游区 ,有植物群 落、多种野生动物、清秀宁静的田园风光和浓郁的民俗风情。欢喜滑草场,是西南第一家滑草场,有世界最长的山地速滑赛道。

1.3 团结乡休闲农场现状调查

团结乡的休闲农业旅游开始于 1998年。目前有 “农家乐”100多户。主要种类有:①休闲果园:大河万亩果园、青龙潭果园休闲园等。利用现代化农业栽培手段,组建多姿多趣的水果园,提供采摘、品尝、展示等活动。②观光生态农业园:龙潭千亩油葵、永靖蔬菜科技示范园等。观赏金灿灿的向日葵花海,体验科技种植的绿色蔬菜产品。③休闲渔场:阿顺渔场、福寿垂钓园等。利用 公共 的湖 面和 自家 的池塘 ,参观捕鱼 、水 中垂钓 、品尝水鲜 、参与捕捞活动,学习养殖技术等。④娱乐型休闲农场:小村欢喜滑草场等。利用天然的草场,为人们提供健身,娱乐等休闲活动。⑤综合型休闲农场:白族休闲园等。钓鱼,参与农业耕作,还可以参加篝火晚会,体验 民族 风情等。

2 团结乡城市休闲农场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1)道路状况差。路面泥沙多,特别是有的路段路面还是泥沙路;团结公路旁边的山石开采,对公路及其周边 环境 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缺乏优美的生态大环境和通畅舒适 的 旅游 交通 等是团结乡整体发展乡村旅游的主要制约因素。

(2)景观规划现状不好。一方面,缺乏总体规划的技术规范和理论 指导 ,规划成果内容五花八门,比如在白龙潭附近有很 多农家旅馆林立,基地选址不当,显得很杂很乱。破坏团结乡的整体环境:另一方面,现有的一些休闲农场内缺乏系统的景观规划设计,内部基础设施建设差,景观建设杂乱无章,服务设施不全,不能满足不同 文化 层次。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人群的需求。

(3)许多农家旅游项目所提供的服务与游客的需求存在明显偏差,项目建设随意性较强,总体上处于无序、盲目状态,而且发展很不均衡;功能不配套、档次偏低、 农业 观光特色不突出;不少项目未能与农业旅游有机结合:休闲农场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相互协调也未充分兼顾;农家乐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层次仍显较低,模式较单一, 社会 和 经济 效益不理想。

如何根据团结乡农业旅游资源和城市居民消费需求的特点准确定位,多种类型、多种模式的有序发展及合理布局休闲农场与高科技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旅游相结合,构建休闲农业技术体系是目前急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

参考文献:

【1】叶美秀.农业资源在休 闲活动规划之研究.国立 台湾 大学农业推广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

城乡规划条件第6篇

第74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3日

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经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违反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外,执法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关停或者拆除”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关停或者拆除”。

3.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是与出版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列出清单,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款中的“暂扣、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二、对下列法规中违反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作出修改

4.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执法部门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视为自动解除查封、扣押,执法部门应当立即退还扣押财物。”

三、对下列法规中违反代履行规定的内容作出修改

5.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6.将《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

四、对下列法规中违反行政强制法其他规定的内容作出修改

8.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八条中的“行政强制权”修改为“行政强制措施权”。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城乡规划条件第7篇

山东城乡规划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

(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的内容既然是对人类空间秩序的一种创造,是 空间环境的设计,那么首先要了解城市空间的内容和分类。 城市设计的内容就是合理地处理好骨架空间,象征 空间和目的空间,使之 协调发展。而且不仅有质的要求,还要有量的概念。

具体来讲城市设计内容包括如下:

1、城市总体空间设计;

2、 城市中心和广场空间设计;

3、城市干道和 商业街空间设计;

4、 城市居住区空间设计;

5、 城市园林绿化空间设计;

6、城市 地下空间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