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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社会治理(合集7篇)

时间:2023-09-22 15:31:55
互联网社会治理

互联网社会治理第1篇

中国目前有6亿网络用户,9亿手机用户。互联网以其开放性、交互性、即时性以及网络权利的平等性使得它具有一种难以控制的生命力。网络对人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信息、观念、言论乃至生活方式的改变上,它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念,以及认识世界的角度和方式。在这些变化中,网络民意和公共生活的兴起,尤其值得关注。网络为公众的政治参与营造和发展了新的公共空间、途径与方式,使以往在传统大众传媒无法实现的个人表达和言论自由得到展现,参与热情重新得到释放,从而提高了民众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增加了公众的话语力量,并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对政府的网络监督模式。与多数国家相比,这点在中国表现得尤为明显。原因在于,中国是一个转型国家,而且是世界上转型国家中独一无二的超大型国家。转型的多重性、复杂性易导致任一细小的事情都会成为社会的公共事件,而公共治理手段的滞后以及对网络的不适应,更加剧了这一过程的政治化。

中国改革已走过30余年。改革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转型过程。改革前,中国是一个“整体性社会”,现在则转变为一个“多样化社会”――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观念多样化。在这种多样化面前,政府的管理理念、管理法规、管理手段与方式还有些不适应,更多地重管控而轻服务。有些官员习惯于用管理、管控的传统方式实现社会治理,法规和制度多是从方便管理者角度来设计的,公共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缺少柔性化的道德教化、沟通协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解决的手段单一,等等。

信息传播:从单向度到多维度

在中国,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层次低,约束力弱,从而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形成信息不对称,民众并不知道其中发生的事情,即使有传媒,往往也是一种单向度的传播,其任务是把信息“推”给对象,采取的是“灌输”和“宣传”的方式。这种情况下,有时民众难以有效监督公权力。

但网络的出现和迅速发展,对此种状况提出了挑战。网络引入了外部视角,提升了大众权益,它从技术上为大众的政治参与营造和发展了新的公共空间、途径与方式,创造出一种全新的网络监督模式。网络尤其是社交媒体的出现,创造了一种更为直接、快捷的监督渠道,扩大了公民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公民能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主体地位,甚至构成了某种直接民主的形式。近年兴起的“网络问政”就是大众直接参与政治的体现。从实际效果看,从早年的“我爸是李刚”事件,再到“邓玉娇事件”,以及微博打拐、微博反腐,等等,大凡引起社会关注和重视的公共问题和事件,都是最先由网络发起或主要有网络参与的。因此,网络正在逐步取代传统媒体,发挥着对政府及官员的监督作用。

对于互联网给社会带来的这种全局性的变化和挑战,客观地说,政府也在努力适应,充分利用网络,传达政策意图,改善政府形象,拉近与群众距离。例如,近年来的“两会”,各级政府首脑,在“两会”前后同网民进行在线交流和互动;政府也会设置议题和议程,让大众参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利用网络,直接听取民意,完善议案、提案和建议。很多事件在网络曝光后,倒逼政府回应,并最后达成相对圆满的解决效果。这些都值得肯定。

但是部分政府部门和官员尤其是基层政府和官员尚未认识到网络的独特功能和它所创造的全新监督模式而起的积极作用,缺乏互联网思维,过分看重互联网的负面效应,不愿接受网络监督,或者把“网络问政”作为一种作秀的道具和长官意志的点缀。

作为舆情表达和互相交流的平台,网络确实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尤其当一种舆情以负面性、解构性的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甚至因为发泄私愤而产生语言暴力时,其负面效应会放大。这个时候,对网络民意就要加强疏解和引导,分清恶意和无意。对一些明显恶意的网络谣言,要进行清理打击,但对由于信息混沌而导致的误解、埋怨甚至泄愤,政府有责任及时公布信息,即使不清楚,也要向民众做出解释说明,及时回应。在当前因征地拆迁、国企改制、城市化、腐败等引发的矛盾群集的情况下,要学会做群众工作,就必须妥善处理网络民意。

网络时代的“群众路线”

有关学者对近几年互联网现象的跟踪研究发现,网络上比较难以管理的各类跟帖、论坛发言、微博与博客等平台上,有几类网民比较活跃:第一种是少数网民使用粗俗、下流、反动的语言污蔑他人,攻击政府与公职人员,散布不负责任的流言。这类人数有限,但能量不低,从动机上分类,此类网民又可分为怀有某种目的和纯属发泄两种。有目的一类包括接受了任务的公关公司、徇私报复他人者,也就是“网络水军”,以及有政治目的的个人与组织。第二种是目前活跃于微博、博客、评论与论坛的网络“知道分子”、意见领袖、网络化的专家学者与网络。这类网民成为网络上非主流中的主流,对主流媒体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往往能够在网络上制造话题、“引导舆论”。第三种则是以引起公共关注为目的,以社会事件为主的“网络上访”。由于网络的作用越来越大,加上“上访不如上网”这种微博语录的广泛传播,通过各种途径在网络上制造舆论,以引起社会关注,达到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现象逐年增多。据统计,过去几年发生的较大的网络事件,有37%属于此类。当然,这类事件背后的推手往往还是前两类人士,有些还得到主流媒体(指门户网站与新闻网站)的支持。

针对上面三种情况,传统的以“封”与“引”为主的做法已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该研究建议,与其成天派人24小时盯着网络,不如化堵为疏,让网络成为政府工作的帮手,密切联系群众的推手。但前提是政府需要端正对网络的认识,平等地与网民交流。领导干部不但要“触网”,还要真正像了解自己辖区的社会一样去认识网络,对网络作一些调查研究,“实地考察”。网络的“可怕”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自身的应对失误造成的。不能及时有效对网络事件做出妥善回应与处理,决策层与虚拟网络社会脱节,这使得政府的处理不但起不到舒缓矛盾的作用,往往还会对激愤中的网民“火上浇油”。

来自网络民意的这些挑战自2013年政府加大对网络谣言和“大V”的清理打击力度,及加强对互联网尤其是网络社交媒体的管控而有所下降,但应该看到,这种管理方式并非治本之策。要化解互联网对社会治理带来的挑战乃至敌意,政府就必须将网络纳入社会治理中,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善治的角度对待互联网及网络民意。

所谓善治,本质上是政府通过与公民平等沟通、共同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目标等方式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衡量一个政府善治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参与、公正等,中国学者俞可平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还加上廉洁和稳定两条。从善治的定义和标准看,善治根本上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以及公民对其权利的自觉,否则,政府治理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显然,现阶段的政府治理还未达到善治程度,但善治的某些特征,如透明、回应、参与,却在“网络问政”中具备。

在中国,网络之所以比其他国家所起的作用要大,对政府的挑战要强,以及民众更愿意通过网络来参与公共事务和发声,有两个基本原因:一是人们的公民意识在改革中成长起来,他们迫切需要通过政治参与来确保自己的财富和权利;二是现实中民众没有足够的渠道和平台参与、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维权的代价太大。了解这一点,就会明白如果堵死网络参与的渠道,不让民众在网络上表达,虽然可能一时会求得网络民意的清净,但这不过是将网络民意转移出口,从网上转到地上而已。

最近几年来,在应对网络民意和网络参与上,如前所述,政府有值得肯定的进步――各级政府都在摸索管理办法和互动方式,像网络发言人的出炉、网络新闻会的召开、网络举报渠道的拓宽,网络会议,各级领导干部的网上访谈和在线交流,等等,丰富了民众参与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和见解的途径和渠道。某种程度上,政府以尊重民意、提高执政能力为中心的应对网络舆论新机制正在形成;而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权利与责任平衡的“网络公民”也在走向成熟。假如这样发展下去,将会比较显著地改变目前的执政方式。但目前这种良好的现象仅仅是初步的,与此相伴随的还有对网络不当的管理方式,以及对网络民意的漠视,尤其基层治理,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政府治理实际上是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持续协调全面的互动过程。要实现善治,政府应积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监督机制,不断增强公民的参与、监督能力,通过沟通、协商、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形成官民互动的合作网络,这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网络虽然客观上为人们的参与提供技术手段,但它毕竟只是个技术平台,“问政”是否可行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取决于政府对网络民意的态度,以及政府是否愿意接受网民的监督,等等。假如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网络参与和问政充其量不过是一种点缀,起不到实质改善政府治理的功能。

鉴于近几年网络谣言流行,并影响社会生活,政府开始将法治思维应用于网络管理,这是一个进步。然而,必须强调,“以法治网”不是把网络管死,而是整个社会法治治理的组成部分。网络虽然是个虚拟社会,但它具有现实基础,并不是空中楼阁,完全是虚的东西,或者说,虚拟的背后,是实实在在的民意期盼。所以,在用法治规范网络秩序,减少网络谣言及其他各种不利网络发展的事情的同时,一定要分清言论自由与利用言论犯罪的界限,要对在网络上践行言论自由、理性言说的网民加以区分与保护。另外,也要慎重对待用“上网”代替“上访”的网民。人们有问题不去“上访”而“上网”,无非是希望借助虚拟的平台找到同情与共鸣,引起政府重视从而出手帮他们解决问题。无论从国家还是地方的整体利益与和谐来讲,这都是好事,总比他们去现实中的广场闹,去政府机关静坐要好。所以,绝对不能像对待捣乱分子那样对待这类上网访民,不能一见访民上网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把他们的帖删除掉,应该设立相关网站(例如网上上访中心)与机构,认真面对他们提出的问题。

互联网社会治理第2篇

移动互联时代,社会治理面临的新情况

要想有效进行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社会治理创新,就需要我们深刻理解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新的社会互动方式、新的社会信息传递方式以及新的社会问题。

移动互联网推动了多样化的新媒体形式和新沟通方式的出现和发展,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社会互动方式。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集中体现了双向互动、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本质特点。传统互联网环境下的社会治理过程已经很好地利用和体现了上述本质特点。但应当注意的是,当前的移动互联网环境已经展现出了传统互联网所不具备的显著特点,这些特点体现在其具有随时随地沟通的能力。传统互联网具备随时沟通的特点,但由于其不可移动性,无法实现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连接不同社会主体的功能。与之相比,移动互联网这种无处不在的特性,不仅使得社会互动的数量以几何级数形式倍增,使更为广泛的社会个体和组织更为便捷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社会互动在形式上具有诸如分众化和碎片化沟通等鲜明的特点。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活动应当考虑如何应对和利用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社会互动海量化、互动形式多样化、参与主体多元化等因素。

移动互联网带来了新型数据以及相应的数据获取和分析技术,为解决社会治理问题开辟了新的可能性。与传统互联网相比,移动互联网能够提供极为丰富的地理相关信息。利用移动终端设备,如智能手机、智能家居、智能可穿戴设备等,通过GPS、BS、WiFi、iBeacon、Gimbal等地理信息与定位技术,移动互联网可以构建一张从室内到室外、从天上到地下的全方位地理信息网络,从而可以获得传统互联网环境下无法实现的实时地点信息、区域与范围信息以及轨迹信息,有助于利用新信息来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所提供的基于地点的人流、物流和资金流信息,能够为解决我国在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人口流动结构性问题和人口服务及管理问题提供技术支撑。不仅如此,随着对数据分析和利用研究的进一步深化,诸如空间数据建模和空间数据挖掘等移动互联网技术将会发现新的社会问题并提供新社会治理思路。

移动互联网为社会治理提供新的思路,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治理问题。在移动互联网的环境下,新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形式不断被创造出来。伴随着这些新型社会活动,一些潜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成为社会治理的新问题。例如,近年来网约车、移动支付和共享单车等商业模式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冲突、社会安全和社会道德问题,而现有的社会治理模式对这些新问题尚不能给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这些问题的出现,集中体现出了社会互动关系和互动形式的改变、社会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途径的变化、社会治理的时间不确定性,以及社会治理边界的扩张,突出反映了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对社会治理动态性、整合性、情景相关性等方面的要求。

社会治理创新,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第一,积极适应新型社会互动方式,树立全方位社会服务理念,在社会治理形式和渠道上进行创新。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推进社会治理创新,首先,应当适应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社会治理新特点。政府职能部门应革新社会治理理念,并以理念推动社会治理的创新行动,深入理解互联网思维所强调的“开放、融合、民主、参与”等特征,理解移动互联网带来的时间、空间、人/物的场景交互革命,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惠民利民服务,做到为群众提供精细化个性化的服务。其次,“适应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推动融合发展,主动借助新媒体传播优势”,积极实现在社会治理互动形式上的创新。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的沟通优势,以更加灵活、便捷、个性化的渠道和互动方式吸引更广泛的社会群体、组织和个人积极、有序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

第二,健全信息共享与整合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近些年,政府网络和信息化改革的快速推进,多种社会治理信息已经初步形成了整合性网络和综合性利用。但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前期的政务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建设更多是基于传统互联网的思路建立的,在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社会信息采集与整合上存在较大的缺陷,不能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的主动性、及时性和精确性等优势;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不能有效实现,缺乏对部门间信息孤岛、办公协同不足、社会治理碎片化等问题的解决方案。另外,现有的信息平台本身也无法解决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跨区域社会治理新问题。

因此,下一步社会治理创新的重点应着力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全新政府决策网络。针对新的信息问题建立云平台和大数,努力编织“云”上的政府决策网,将基于移动互联的网络数据纳入到现行的大数据云平台中,实现社会信息的互联互通、共融共享。其次,应当努力提升信息化平台运行的智能化水平和综合利用水平,及时发现、处理社会问题,实现对社会的全地理范围覆盖、全天候即时响应和全网平台智慧化,提升对社会矛盾问题的预知度,提高对社会的管理水平,提升政务服务的效率。最后,由相关部门牵头建立矩阵式组织结构,制定跨职能部门、跨治理区域的综合协作机制,有效利用移动互联信息,解决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新治理问题。

互联网社会治理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 社会治理 治理转型 开放政府 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2014年中央电视台纪录片《互联网时代》的热播,以全面直观的视角展现了当今人类鲜明的时代特征――互联网时代。但目前“互联网时代”的基本内涵尚无明确的界定。本文对“互联网时代”做一个大体上的界定:一个不同于工业时代的,社会化大生产不再以机械化、电气化为驱动要素,而是以信息化,尤其是以互联网的发展应用为创新驱动的时代。

“互联网+”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概念。今年以来,这一概念开始进入国家和社会的视野,有代表性的标志有两个:一是马化腾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向全国两会提出关于“建议从国家层面以‘互联网+’为驱动,鼓励产业创新、促进跨界融合、惠及社会民生”的大会提案;二是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可见,关于“互联网+”的内涵有了变化,范围也得到拓展,“互联网+”不再是一个商业的概念,而是有了更加广阔、更加深刻的视角――互联网时代的国家发展战略。

“互联网+”就是利用互联网对现有行业进行改造,产生新的行业模式。从社会的角度看,这种“改造”体现在:压缩社会的连接层次、建立新的、便利的社会连接关系、加强社会的连接效果,以及对传统模式的革命性创新。

应该如何理解“互联网+”时代呢?“互联网+”时代就是在互联网时展到特定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方式升级、人们思想观念转变、互联网技术成熟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和交互影响,国家利用互联网从战略层面全面深入推进对现有各行各业的升级改造,从而产生新的政务模式、经济模式、社会模式和文化模式。

互联网与相关行业的融合与再造,涉及对现有相关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创新,需要实现社会治理的转型。而治理转型的起点,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现实状态和理想目标的认识和把握。从社会现实角度看,“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面临什么样的发展趋势?从“善治”的角度看,“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转型方向应是什么?进一步地,社会治理转型的具体路径是什么?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社会治理面临的两个发展趋势

“互联网+”对于社会连接关系的建立、加强或连接层次的压缩,客观上造成了虚拟社会的不断扩张,进而导致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融合。这种融合趋势,既体现为“线下”向“线上”的融合过程,也体现为“线上”向“线下”融合的过程。

由“线下”向“线上”的扩展。可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这个“扩展”的过程:

第一,网络空间在“线上”扩展。一是上网人数逐年增长。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①。二是平均上网时长逐年增加。2010年平均每周上网时长是18.3小时,到2014年则达到26.1小时②。平均上网时长的增加,从总体上印证了社会生活虚拟化和网络化的趋势。

第二,社会服务向“线上”扩展。除了当前已有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领域外,个人理财、旅游预订、医疗健康、劳动就业、法律服务、日常家居等领域都呈现向“线上”网络化发展的态势。例如:2013年互联网理财的统计数据是0,而到了2014年,用户规模跃至7849万;2013年网上旅游预订是28077万,2014年是22173万③。目前,网上缴纳物业费、网上报修、网上物业投诉、网上房屋出租等业务也渐有超过“线下”业务的态势。“互联网+”模式将传统的社会服务领域不断地推向“线上”,实现了社会服务的便捷化、智能化和个性化,“私人定制”的服务模式正在来临,这也契合了“互联网+”时代“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社会发展的趋势。

第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向“线上”扩展。“互联网经济”时代背景下,传统的由政府包揽公共服务供给的“一元化”模式不得不进行革新,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空间服务方面展现出强劲动力和发展态势,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能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或中介者。这种变化,有利于降低政府投入和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公众自主选择公共服务的机会。近两年来,以腾讯等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陆续加入到公共服务的运营或公共服务的流程改造中来,通过移动互联网将“人”与“公共服务”以数字化的方式全面连接,大幅提升了社会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智慧民生”的转型升级。

由“线上”向“线下”的延伸。“线上”向“线下”的延伸源于社会主体不同的社会动机,可以从几个角度来分析:

第一,“线上”市场主体向“线下”延伸。近年来,“O2O”商业模式(Online To Offline的简称,即通过互联网将线上用户连接到线下经济实体,创造新的商务机会)在社会领域迅速扩张。

第二,“线上”社会组织向“线下”延伸。“线上”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互联网时代虚拟空间发展的一个特定产物和必然产物,具有地理跨度广、参与人数不限、组织协调灵活和活动内容多样的特点。当今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正是在没有正式领导的情况下,越来越多地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志愿发起、志愿组织和志愿工作。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近年来出现的微博打拐④、微博解救乞讨儿童事件⑤等。事实证明,一些诸如“微动员”的社会自组织形式,不仅运行成本低廉,而且效率还比较高。

第三,“线上”个体向“线下”延伸。网络空间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网民也必然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到现实的公共治理之中。现在,网民不仅停留在借助互联网平台对公共社会问题展开讨论,一些网民甚至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道义感,对公共事件展开独立调查、取证和研究,并将结果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引起社会舆论共鸣,形成“线上”“网下”互动,最后引起更大规模的社会讨论和社会动员。近年来,网民的这种参与模式越来越多,对形成社会治理合力、推动社会的进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第四,“线上”治理向“线下”治理延伸。尽管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由“线上”向“线下”延伸体现了创新性和正能量,但也存在不少违规、违法的现象,例如:一些互联网业的商家存在商业欺诈的现象。因此,“互联网+”对传统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政府不仅要治理“线上”的违法乱纪,更要将治理的领域延伸到“线下”的社会主体和社会行业。

互联网促成社会“善治”的两大方向

俞可平提出,社会治理的理想结果是“善治”――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⑥⑦“互联网+”时代,多元社会主体的公共参与性和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有哪些新内涵?

开放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开放性治理是“善治”的一个显著特征。例如:几十年来,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开放政府”(Open Government)的探索实践,其核心理念就是倡导政府向社会开放透明,向责任型政府转型。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美国通过信息化建设来加强电子政府建设;通过互联网实现“开放政府数据”。在此过程中,社会参与不断增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合作取得一定成效。2011年,美国发起“开放政府伙伴计划”(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致力于与其他国家为实现透明型、参与型政府加强合作⑧,标志“开放政府”改革成为一项重要的世界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和技术升级,中国也具备了向开放性治理转型的必要条件和潜在因素:互联网连接的“泛在化”趋势,为“开放性”奠定了基础和前提条件:互联网管理政策中对“匿名性”的尊重和保护,削弱了传统“把关人”对网络传播与表达的审查;互联网空前活跃的舆论“流动性”,让信息在虚、实两个社会空间进行充分的信息交融和舆论互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和渠道的“多元性”发展,使公众在公共话语和公共参与方面有了更多主导权;自媒体时代的信息“自主性”,使公众有了平等参与民主政治和社会事务的公开平台⑨。

合作创新。一方面,从互联网的发展阶段来看,从固定主机互联时代到移动互联时代,实现了信息单向传播、搜索到个人创造和群体互动的转型――即从Web1.0向Web2.0的转型。而IOT(Internet Of Things的简称,即“万物互联”)则将互联网时代推向Web3.0阶段――万物感知和智慧控制。⑩

另一方面,从创新形态来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普及和深入应用,特别是以移动技术为代表的普适计算、泛在网络的发展,由信息技术推动的、面向知识社会的创新形态――“创新2.0”的影响和作用日益凸显。“创新2.0”强调知识的积累、传承、获取和创造,强调创新的民主化进程,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质上体现为利用“互联网+”时代社会个体的“认知盈余”,形成具有巨大创新能量的“长尾效应”;另一方面,创新的民主化,体现为社会个体在知识创新过程中的平等参与性。

综上可见,驱动社会变革的不仅有无所不在的网络,无所不在的计算、无所不在的数据,还有新思维、新技术支撑下的创新形态。因此,“互联网+”时代合作的突出表现形式就是信息的“合作”与“创新”。“合作创新”是互联网时代解决社会治理困境、实现社会“善治”的重要路径。以新时期城市管理工作为例,一方面,城市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管理越来越复杂,政府面临人手不足、应对不足、资源不够等问题。另一方面,市民参与公共治理的热情高涨,在发现城市问题、提供城市治理策略和建议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吸纳市民的知识分享和智慧创新,在城管决策和执法方面加大合作力度。

下面,进一步讨论“互联网+”时代“合作”与“创新”的新内涵。具体来看,“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合作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信息贡献。维基、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群体知识的汇集和积累提供了技术条件;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先进的互联网分析技术,则进一步在信息累积的效能和创新价值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北京城管局搭建的交通服务系统,整合了城市道路视频监控探头、市民车载GPS和车载视频、工地噪音感知、无线数字集群、执法城管交通信息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感知资源,从而智能汇聚城市交通信息大数据,为交管决策和任务执行提供分析和参考。

第二,信息共享。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对“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加快启动政务信息共享国家示范省市建设”作出了工作部署,我国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步伐正在加快。以城管治理创新为例,除了需要交通信息的智能采集和智能分析之外,还需要将汇集的数据结果向社会公布,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多元主体的公共决策、公共监督和城管执法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三,互动协商。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策问题进行对话与讨论,是民主的基本要素之一。互联网平台搭建了一个政府与社会沟通的话语平台,通过实现多元主体间平等的协商与对话,在公共决策和社会立法等方面达成共识,是一种更加积极主动的社会治理“合作”形态。截至2014年10月底,全国政务微博数量超过25万个,政务微信数量突破1万3千个。当前,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作为一种更加全面综合的政务互动平台,对于增进社会多元对话、重塑社会互动模式、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等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时代通过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以及对大数据的全面感知、收集、分析、共享,正在全方位地变革社会治理的思维方式和治理方式:

第一,大数据创新。大数据正快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大数据挖掘、分析和管理的能力,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从对局部“现实”、小样本的需求研究,转向覆盖更广泛、涉及更多人的大数据分析,可以更加精确而有针对性地预测社会需求,预判社会问题和社会安全。

第二,治理模式创新。一是决策模式创新。社会公共决策不再是精英政治的封闭行为,而是走向社会多元合作的开放行为,公民等其他主体都能参与到开放的公共决策中,不仅有民主表达权,还有贡献专业才干或智慧学识的行动权。例如:清华大学做的City Care项目,通过市民移动端收集对社区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推动社区管理部门改善政策决策。二是监督方式创新。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信息公开,日益成为解决某些社会顽疾的“良药”。三是公共服务提供形式创新。近年来,除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带来大量的便民服务之外,移动APP正在成为政府新的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像商业APP应用一样,政务移动APP也开始更加强调民生服务的用户体验。四是动员和组织形式创新。众包、众筹等新型动员模式和组织形式,除在商务上的成功运用外,在社会力量的汇聚和社会个体的积极性调动方面发挥出巨大作用,正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城市治理创新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等创新实践之中。

社会治理转型的路径

变革治理理念。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还缺乏正确的认知,主要表现为:一是消极对待,仍然沉浸在既有的治理模式中,不愿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没有动力或不愿尝试互联网治理创新;二是简单盲目,认为只要将传统的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与互联网结合就能带来创新,视“互联网+”为“万能钥匙”;三是缺乏规划,对“互联网+”的规律认识不足,存在“一刀切”“一把抓”“打乱仗”的倾向。因此,理念转型需要做到如下三个转型:

第一,积极地“转型”。一方面,要不断增进对治理创新的认识和意识。另一方面,还要积极主动地打破不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剩下的“都是硬骨头”。不少情况下,一些政府部门不是缺乏对互联网变革旧有行业的创新认识和意识,而是对变革怀有本能的排斥甚至恐惧。根本上,还是在于担心互联网会损害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因此,要形成权力监督和制衡的机制,从更高层面协调和推动利益格局的调整和整合,这是实现积极转型的关键。

第二,科学地“转型”。在将创新要素应用到治理转型的过程中时,应把握几个原则:一是开放性,即应考虑是否有利于“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民主和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参与;二是创新性,即应考虑是否有利于治理效果的改善和治理效率的提高,要更加注重向基于信息“合作创新”协同模式的转型;三是系统性,即除了科学应用互联网工具平台、“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创新模式之外,还应该更加注重建设一套适应“互联网+”的社会治理机制和法治体系,要全面科学地转型。

第三,稳妥地“转型”。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推进互联网时代的治理改革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美国自2009年推进“开放政府”改革以来,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改革不彻底、改革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从国家层面全面推进改革,难度不小,任务不轻。对于中国而言,新时期社会治理转型面临思维上、方法上、技术上和体制上等多方面的挑战。改革“等不得”,但也“急不得”;要注重“顶层设计”,但也不能搞“一刀切”。要切实稳步地推进,做到分步实施和因地制宜。

政府职能转变。近些年来,政府的职能转变一直是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热点和焦点话题。“互联网+”对现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和社会秩序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第一,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政府权力边界的界定,应基于“互联网+”时代出现的几个变化:一是互联网助力“市场的手”,“互联网+”对现有相当一部分由政府行政主导或“单中心”治理模式下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形成了冲击,而这种冲击从时代的发展来看是积极的,是符合“善治”发展规律的。互联网正在将社会资源更加合理地配置到“市场的手”中,形成更有效率、更加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结构。二是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个体等多元的社会主体,在更加多样、更加前沿的线上和线下空间发展壮大,它们是政府有力的分担者和合作者。三是“线上”和“线下”治理面临诸多制度“真空”和治理“盲点”,需要“政府的手”的力量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正义。

第二,适度合理地向多元主体放权。社会服务向“线上”转移是大势所趋。政府要将“不该管”“管不好”的社会事务交给市场,交给具有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的社会主体,尽可能向多元主体放权,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政策,引导和规范多元主体市场化或公益化的治理行动。

第三,不断加强监管。政府要在“没有管”和“没管好”的“线上”和“线下”领域严格加强监管职能。一是拓展监管领域。“互联网+”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服务领域,既有“线上”的,也有“线下”的;既有值得鼓励的,也有需要治理的。尤其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监管应有预见性和针对性,既要注重监管覆盖的广度,也要注重监管的实际效果。二是明确监管对象。“互联网+”时代的社会主体在虚、实两个空间切换,社会服务模式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社会主体也更加多元,在客观上造成了监管的对象不明确,对象的责任不易定位清楚。例如:O2O模式在“线上”依托互联网“中介平台”,在“线下”依托提供服务的实体商家,消费者信任“线上”的服务运营商,但可能在“线下”被另外的实体商家欺诈。因此,需要政府根据“线上”“线下”社会服务或治理行动的各个环节链条,建立一套完整的准入、许可、评估、惩治制度体系,包括对活跃在“线上”和“线下”不同社会主体的监管,以及对同一个社会主体活跃在“线上”或“线下”状态的监管。三是整合监管力量。监管执法效果不佳的很大部分原因在于,没有形成监管合力,相关的政府部门权责不清,也没有充分地“发动群众”。因此,要加强政府部门监管的联动机制和创新社会主体参与监督的机制,构建有效的监管网络。

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防护。“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互联网+’行动计划”,就是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可见,实现“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转型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推进社会的信息化。

其一,推动平台建设与应用。要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平台的建设。一是要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到更多人群。“互联网+”时代的显著特征之一是社会服务和管理的“互联网化”,治理转型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从根本上解决总体人群“触网”机会的问题。因此,要搭建和扩大覆盖城乡的网络化信息平台,创造条件向社会普及网络设施和网络终端,缩小区域间和阶层间的“数字鸿沟”,促进“数字公平”;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降低网络资费,减少上网成本。二是加快建立社会治理信息系统。要实现虚、实社会空间全面覆盖、联通共享、动态跟踪、功能齐全的信息网络,提高社会治理系统监测、评估、分析、预警的效能;健全和完善基层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激发基层社会自治的能力与活力;搭建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社会多元主体的“合作创新”。

要扩大互联网设施和平台在社会“善治”中的应用。一是利用“互联网+”促进社会的开放性。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介,进一步发展和升级现有的电子政务运行模式,不断完善公共参与的渠道和平台,包容性接纳进步的声音和意见,加强舆情引导和社会互动;加强“互联网+”新兴行业生产服务标准和相关接口的统一,避免新兴行业的重复开发和低效运作。二是利用“互联网+”促进社会的创新性。充分发挥大数据、云分析计算、物联网等新兴前沿技术的作用,改进基层需求与问题调查、电子政务、决策评估、风险预警等方面工作的能力和实效。

其二,维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问题制约着社会安全,关系到社会治理顺利转型的保障问题。大力维护网络安全,应从几个层面来应对。

第一,从技术层面看,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是基本前提。“互联网+”时代,由于线上社会服务增多,国家的机要性数据信息、公民的财务和个人隐私信息都面临着不确定的安全风险,技术防范要不断升级。政府应在防护技术的标准制定和强制社会领域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方面加强督促和监督。

第二,从战略层面看,构建网络安全防护的机制和制度体系是根本。一是要加强网络监测。综合运用大数据挖掘和分析、云平台试验仿真等互联网先进前沿技术,及时精确地发现定位网络中的异常节点,提高网络防控的效率和准确性。二是要加快构建网络社会风险预警体系。科学建立网络社会风险评估指标,加大网络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平台在社会风险的监测、分析、预判和决策中的应用,坚持网络风险源头性治理的原则。三是推进网络安全的法制体系。坚持与时俱进地推进网络安全立法,加强网络执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

大数据驱动治理创新。目前,我国在基于大数据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政府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不足,大量的公共数据资源处于封闭状态;另一方面,虚拟空间中不断产生的社会数据处于孤立状态,缺乏从战略层面进行有效整合和利用。这两方面问题,制约了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性、合作性和创新性。因此,政府应从两个方面实行改革:

一方面是“开放政府数据”。

第一,加强“开放政府数据”顶层设计。据统计,政府拥有全社会信息资源总量的80%。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开放公共数据是“互联网+”时展的必要之举。目前,仅有北京、上海、青岛等少数几个地方开始试运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需要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推动“开放政府数据”的改革:一是要应尽快研究开放公共数据发展战略;二是要科学设计国家顶层改革框架;三是要详细出台中央和地方政府“开放政府数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四是扩大向社会多元主体供给公共数据资源。

第二,合理划分数据公开权限。一是明确界定“不可公开”和“可公开”的范围。应严格遵循国家《保密法》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禁止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除去“不可公开”的信息数据外,其余公共数据均应公开。二是合理划分“可公开”数据的优先等级。政府掌控的公共数据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开放政府数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分阶段地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发展状况,有计划、有步骤、有层次地实现政府开放数据。

第三,清晰界定数据公开标准。合理划分数据公开的权限和优先等级之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数据公开的形式,包括:公开渠道、公开数量、数据格式,并制定科学的公开标准。近年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在社会建设、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积累了海量数据,但大多是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数据格式。由于公共数据格式不一,难以对其进行利用和管理。因此,概括而言,“公开”的标准应是:无限制条件、有利用价值和能便利获取,即“易找、易用和易分享”。数据公开应具备完备性、原始性、及时性、可获得性、非偏见性、非产权性、免费许可性、机器可读和可处理。

另一方面是管理社会大数据。

政府不仅需要开放已掌控的公共数据,还需要着手管理处于零散、孤立状态的社会大数据,将有价值的公共数据挖掘出来,分享出来,利用起来。

第一,“汇聚”社会大数据。首先,在数据资源战略上,要不断完善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大数据资源储备。例如,目前正在推进的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还应在更多层面、更多领域实施社会大数据的收集和储备。其次,在技术上,要善于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APP、维基技术等新兴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平台,智能地、高效地、实时地“汇聚”社会大数据。最后,在机制设计和构建上,应鼓励和促进多元治理主体在信息贡献方面的积极性和效率性。以百度知道、大众点评为代表的互联网虚拟社区平台,在汇集公众的知识和智慧方面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包括虚拟积分累计、虚拟荣誉授予等,这些机制可以引入到社会各行各业重要的公共数据“汇聚”中来。

第二,“共享”社会大数据。信息的“共享”是“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协同的基础。政府要在大数据资源整合中发挥主导作用,除了完成社会大数据的“汇聚”之外,还需要实现让社会大数据向社会充分地“共享”。“共享”社会大数据,是开放政府数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实现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创新”的关键之举。因此,政府应大力加强“共享”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共享”的机制构建,优化配置公共数据资源到协同网络中的相应主体,实现“共享”机制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第三,利用社会大数据。“互联网+”时代,以阿里巴巴、百度等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日益善于利用大数据资源来酿造“创新红利”。政府也应加强对社会大数据的利用,包括在社会问题分析、政策制定、决策评估等方面利用大数据增强科学性和针对性。例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识别网络空间中的关键节点,准确判断和定位“意见领袖”“黑客”等,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率性,是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有利创新。

推进“互联网+”的法治新常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背景下,面对发展迅速、风云多变的“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转型和运行保障应基于严明的法律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手段来促进和保障治理转型。推进“互联网+”的法治新常态,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制度化原则:现代社会建设的基石是制度保障。实现“互联网+”时代社会的繁荣和治理转型的“常态化”和“长效化”,关键还是在于构建一套切实管用的制度体系,包括:国家“互联网+”中长期发展战略、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意见、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机制体制等。当前,制度建设也面临一些比较紧迫的实际问题。例如,上海、重庆等地正在加紧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互联网+”的产业升级转型,国家如何从政策上既鼓励地方政府的这种创新转型,又同时注重民生改善的均衡?O2O模式快速发展,互联网新兴市场主体正展现出强劲的活力,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也势必将在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领域蓬勃发展起来从而发挥更大作用。如何科学地制定法律法规,既引导多元主体充分发挥治理协同的作用,同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这些问题,都亟待从制度上加以确立和根本性地解决。

法治化原则:“互联网+”既能带来创新行业模式的机遇,也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构成冲击和挑战。对于新兴的互联网社会服务领域及与互联网相关的“线下”服务领域,既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予以鼓励和促进,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加以治理引导:一是要抓紧法律建设,制定立法规划,加快构建网络财产安全、网络隐私保护等相关立法,保护公民基本权益。二是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对于当前“互联网+”服务行业混乱无序、公民权益侵犯、利用互联网平台违法犯罪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增进多元社会主体的法治协同格局,加大依法治理的合力。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政治安全视角下的互联网虚拟社会风险治理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ZD033)

注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5年1月,第1、37、43页。

陈虹、朱孝天:《解构公共事件中的微博能量――以“微博打拐”事件为例》,《新闻记者》,2011年第5期,第71~74页。

王亚新、刘敏:《关注微博解救乞儿行动》,《长江日报》,2011年2月9日,第4版。

俞可平:《社会管理最佳状态是善治,应促进公平正义》,《理论参考》,2012年第1期,第6页。

俞可平:《治理理论与公共管理》,《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第40页。

What is the 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2014年4月15日。

张志安、曹艳辉:《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传承与协同》,《新闻与写作》,2012年第12期,第57页。

张建松:《政务微信的社会影响与传播策略研究》,《新媒体》,2015年第51期,第69~71页。

鲍宗豪、宋贵伦:《重视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创新》,《红旗文稿》,2014年第11期,第30~32页。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人民邮电》,2014年3月3日第1版。

孙贤杰:《政府数据开放:生态是关键》,《中国信息化》,2014年第12期,第54~55页。

文庭孝、龚蛟腾、罗贤春:《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社区中的数字图书馆》,《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6期,第5页。

周军杰:《需求导向的中国政府数据开放研究》,《电子政务》,2012年第12期,第61期。

Eaves, D. ,The three laws of open data, http://.au/blog/2009/10/20/the-three-laws-of-open-data.

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http:///home/8principles.

责 编M马冰莹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under the "Internet Plus" Plan

Wang Guohua Luo Yi

互联网社会治理第4篇

【关键词】 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策略

一、互联网的特征

1、虚拟性和跨越性

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世界是虚拟的,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它以图像、声音、信息等电子文本的形式存在。在网络社会中,人们可以跨越地理位置、时空间隔,没有国籍、身份、地位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网络世界的虚拟空间中进行自由交流。

2、开放性和交互性

互联网的普及不仅消除了传统媒体之间的界限、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界限,也消除了信息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界限。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成员不再仅仅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不同的网络平台上信息,可以广泛、深入地参与到信息传播的过程中,甚至起主导作用。

3、多样性和即时性

互联网上拥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信息资源,各种社会突发事件、政府行为、百姓生活、文化娱乐都有可能成为互联网上的焦点。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是以分秒计算的,一条新闻或信息后,几分钟内数以万计的人就会看到,并跟帖评论,进而产生扩散效果。

4、平等性和自治性

与现实社会不同,互联网环境下的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交往权和话语权,网民之间地位平等,没有明显的隶属或从属关系,无论是社会地位较高的精英阶层,还是草根阶级的普通百姓,都可以在网络社会中以平等的关系存在。另外,自由、宽松的舆论环境是互联网得以迅速发展的优势和基础,也正因如此,互联网具有高度自治的特点,传统手段对互联网的监管显得力所不及。

二、互联网环境下社会治理面临的新挑战

1、网络违法犯罪形势日益严峻

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即时、隐蔽等特点,为违法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不法行为迅速增长,利用计算机病毒攻击电脑与网络系统的犯罪活动日趋增多。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涉及普通网民,甚至波及到国家财政、社会保障、交通、能源等多个行业和部门,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严重危害。

2、互联网环境下的“蝴蝶效应”激化社会矛盾

在互联网空间中,网民可以自由地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发表自己的言论与看法,这些言论有些是客观事实,而有些受主、客观因素所限,未免有失偏颇。与此同时,这些有害、虚假信息和言论一旦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就会被进一步聚焦扩大,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使局部问题全局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激化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

3、网民的非理性表达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网民在遇到不公平的对待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经常会利用互联网使事件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在舆论强压之下,公共权力不得不介入,使网民的问题很快得到解决。于是,人们开始关注到网络的力量,无限制地利用网络去主张个人权利,而不去顾及这种权利是否真实有理、是否损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4、网络不良文化的渗透对传统社会意识形态带来巨大冲击

在网络开放环境中,各种文化思潮并存、思想意识相互交融,网络文化也行色各异、良莠不齐,其中不乏大量的色情、暴力、迷信等负面信息。一些西方国家更是把网络作为进行文化渗透特别是意识形态渗透的工具,在网络上大肆渲染资产阶级价值观,抨击社会主义制度,对社会主流文化思潮的树立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5、网络公共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网络公共事件发生后,一些网民通过网络沟通信息,激发人们普遍的认同感,并由此开始串联网下行动,之后再通过网络联合走向现实社会,形成有目标、有组织、跨地域的联合行动,有的还会演变成打、砸、抢的非理性运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三、互联网环境下的社会治理创新策略

1、创新社会治理理念

首先,利用开放思维广纳民意。政府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来搜集民意,倾听民声,将其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使政府的行政决策真正为人民谋福祉。其次,利用合作思维实现多元化治理。要扩大社会治理主体的范围,让普通百姓为自己的事情出主意、想办法,而不再仅仅当看客。再次,用放权思维实现监督管理。当前数量庞大的网民队伍来自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这其中不乏社会精英人士,他们拥有专业的技术知识、客观公正视野广阔、高瞻远瞩的独到见解,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部分力量,弥补政府在社会治理监管方面的不足,也时刻警醒政府官员不断提升执政水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首先,开辟现代化网络办公新平台。政府部门要尽快普及网络化办公,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操作运用互联网这一先进技术的能力,扩展互联网服务领域,并将政府办公平台主动融入“智慧城市”建设中去,在涉及民生最为广泛的领域,探索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公交等建设途经,从而有效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难题,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其次,搭建互联网的政务公开平台。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论坛、政务微博、市长信箱等互联网平台,使民众及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的看法和意见在一个合法的渠道内表达出来,避免“投诉无门”的现象发生。

3、创新社会治理技术支撑

一是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监管的技术手段,完善非法网站的发现处置机制,做好净化网络环境的基础工作。二是切实履行互联网实名登记制度,在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协同配合下,逐步建立虚拟人口管控机制,扎实开展网上重点人员管控工作。三是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中心,及时受理网上报警求助事项。

4、创新社会治理机制

首先,通过互联网平台建立预警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网络舆情分级制度和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及时捕捉互联网上的预警信号,特别要注意对网络上“意见领袖”式人物的沟通与引导,并建立专业化的网络舆情分析队伍和咨询参谋系统,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尽早识别潜在风险,以便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其次,建立网络突发事件及时响应机制。面对突发事件,政府权威部门或主管部门不能封堵消息、掩盖事实,而要及时主动地信息,主导舆论,创造有利于事件妥善处置、有利于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舆论氛围。

四、结语

总之,在互联网环境下,政府要成立社会事业与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组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专项组,具体研究、全面推进互联网环境下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工作。全面深化互联网环境下社会体制改革,推进互联网环境下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等文件的出台,围绕互联网环境下社会服务体系创新、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城市精细化管理等,推出一系列举措,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新成效。

【参考文献】

互联网社会治理第5篇

“互联网+”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概念。今年以来,这一概念开始进入国家和社会的视野,有代表性的标志有两个:一是马化腾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向全国两会提出关于“建议从国家层面以‘互联网+’为驱动,鼓励产业创新、促进跨界融合、惠及社会民生”的大会提案;二是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可见,关于“互联网+”的内涵有了变化,范围也得到拓展,“互联网+”不再是一个商业的概念,而是有了更加广阔、更加深刻的视角——互联网时代的国家发展战略。

“互联网+”就是利用互联网对现有行业进行改造,产生新的行业模式。从社会的角度看,这种“改造”体现在:压缩社会的连接层次、建立新的、便利的社会连接关系、加强社会的连接效果,以及对传统模式的革命性创新。

应该如何理解“互联网+”时代呢?“互联网+”时代就是在互联网时展到特定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方式升级、人们思想观念转变、互联网技术成熟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和交互影响,国家利用互联网从战略层面全面深入推进对现有各行各业的升级改造,从而产生新的政务模式、经济模式、社会模式和文化模式。

互联网与相关行业的融合与再造,涉及对现有相关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创新,需要实现社会治理的转型。而治理转型的起点,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现实状态和理想目标的认识和把握。从社会现实角度看,“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面临什么样的发展趋势?从“善治”的角度看,“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转型方向应是什么?进一步地,社会治理转型的具体路径是什么?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社会治理面临的两个发展趋势

“互联网+”对于社会连接关系的建立、加强或连接层次的压缩,客观上造成了虚拟社会的不断扩张,进而导致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融合。这种融合趋势,既体现为“线下”向“线上”的融合过程,也体现为“线上”向“线下”融合的过程。

由“线下”向“线上”的扩展。可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这个“扩展”的过程:

第一,网络空间在“线上”扩展。一是上网人数逐年增长。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①。二是平均上网时长逐年增加。2010年平均每周上网时长是18.3小时,到2014年则达到26.1小时②。平均上网时长的增加,从总体上印证了社会生活虚拟化和网络化的趋势。

第二,社会服务向“线上”扩展。除了当前已有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领域外,个人理财、旅游预订、医疗健康、劳动就业、法律服务、日常家居等领域都呈现向“线上”网络化发展的态势。例如:2013年互联网理财的统计数据是0,而到了2014年,用户规模跃至7849万;2013年网上旅游预订是28077万,2014年是22173万③。目前,网上缴纳物业费、网上报修、网上物业投诉、网上房屋出租等业务也渐有超过“线下”业务的态势。“互联网+”模式将传统的社会服务领域不断地推向“线上”,实现了社会服务的便捷化、智能化和个性化,“私人定制”的服务模式正在来临,这也契合了“互联网+”时代“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社会发展的趋势。

第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向“线上”扩展。“互联网经济”时代背景下,传统的由政府包揽公共服务供给的“一元化”模式不得不进行革新,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空间服务方面展现出强劲动力和发展态势,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能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或中介者。这种变化,有利于降低政府投入和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公众自主选择公共服务的机会。近两年来,以腾讯等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陆续加入到公共服务的运营或公共服务的流程改造中来,通过移动互联网将“人”与“公共服务”以数字化的方式全面连接,大幅提升了社会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智慧民生”的转型升级。

由“线上”向“线下”的延伸。“线上”向“线下”的延伸源于社会主体不同的社会动机,可以从几个角度来分析:

第一,“线上”市场主体向“线下”延伸。近年来,“O2O”商业模式(Online To Offline的简称,即通过互联网将线上用户连接到线下经济实体,创造新的商务机会)在社会领域迅速扩张。

第二,“线上”社会组织向“线下”延伸。“线上”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互联网时代虚拟空间发展的一个特定产物和必然产物,具有地理跨度广、参与人数不限、组织协调灵活和活动内容多样的特点。当今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正是在没有正式领导的情况下,越来越多地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志愿发起、志愿组织和志愿工作。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近年来出现的微博打拐④、微博解救乞讨儿童事件⑤等。事实证明,一些诸如“微动员”的社会自组织形式,不仅运行成本低廉,而且效率还比较高。

第三,“线上”个体向“线下”延伸。网络空间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网民也必然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到现实的公共治理之中。现在,网民不仅停留在借助互联网平台对公共社会问题展开讨论,一些网民甚至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道义感,对公共事件展开独立调查、取证和研究,并将结果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引起社会舆论共鸣,形成“线上”“网下”互动,最后引起更大规模的社会讨论和社会动员。近年来,网民的这种参与模式越来越多,对形成社会治理合力、推动社会的进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第四,“线上”治理向“线下”治理延伸。尽管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由“线上”向“线下”延伸体现了创新性和正能量,但也存在不少违规、违法的现象,例如:一些互联网业的商家存在商业欺诈的现象。因此,“互联网+”对传统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政府不仅要治理“线上”的违法乱纪,更要将治理的领域延伸到“线下”的社会主体和社会行业。

互联网促成社会“善治”的两大方向

俞可平提出,社会治理的理想结果是“善治”——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⑥⑦“互联网+”时代,多元社会主体的公共参与性和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有哪些新内涵?

开放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开放性治理是“善治”的一个显著特征。例如:几十年来,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开放政府”(Open Government)的探索实践,其核心理念就是倡导政府向社会开放透明,向责任型政府转型。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美国通过信息化建设来加强电子政府建设;通过互联网实现“开放政府数据”。在此过程中,社会参与不断增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合作取得一定成效。2011年,美国发起“开放政府伙伴计划”(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致力于与其他国家为实现透明型、参与型政府加强合作⑧,标志“开放政府”改革成为一项重要的世界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和技术升级,中国也具备了向开放性治理转型的必要条件和潜在因素:互联网连接的“泛在化”趋势,为“开放性”奠定了基础和前提条件:互联网管理政策中对“匿名性”的尊重和保护,削弱了传统“把关人”对网络传播与表达的审查;互联网空前活跃的舆论“流动性”,让信息在虚、实两个社会空间进行充分的信息交融和舆论互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和渠道的“多元性”发展,使公众在公共话语和公共参与方面有了更多主导权;自媒体时代的信息“自主性”,使公众有了平等参与民主政治和社会事务的公开平台⑨。

合作创新。一方面,从互联网的发展阶段来看,从固定主机互联时代到移动互联时代,实现了信息单向传播、搜索到个人创造和群体互动的转型——即从Web1.0向Web2.0的转型。而IOT(Internet Of Things的简称,即“万物互联”)则将互联网时代推向Web3.0阶段——万物感知和智慧控制。⑩

另一方面,从创新形态来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普及和深入应用,特别是以移动技术为代表的普适计算、泛在网络的发展,由信息技术推动的、面向知识社会的创新形态——“创新2.0”的影响和作用日益凸显。“创新2.0”强调知识的积累、传承、获取和创造,强调创新的民主化进程11,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质上体现为利用“互联网+”时代社会个体的“认知盈余”,形成具有巨大创新能量的“长尾效应”;另一方面,创新的民主化,体现为社会个体在知识创新过程中的平等参与性。

综上可见,驱动社会变革的不仅有无所不在的网络,无所不在的计算、无所不在的数据,还有新思维、新技术支撑下的创新形态。因此,“互联网+”时代合作的突出表现形式就是信息的“合作”与“创新”。“合作创新”是互联网时代解决社会治理困境、实现社会“善治”的重要路径。以新时期城市管理工作为例,一方面,城市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管理越来越复杂,政府面临人手不足、应对不足、资源不够等问题。另一方面,市民参与公共治理的热情高涨,在发现城市问题、提供城市治理策略和建议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吸纳市民的知识分享和智慧创新,在城管决策和执法方面加大合作力度。

下面,进一步讨论“互联网+”时代“合作”与“创新”的新内涵。具体来看,“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合作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信息贡献。维基、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群体知识的汇集和积累提供了技术条件;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先进的互联网分析技术,则进一步在信息累积的效能和创新价值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北京城管局搭建的交通服务系统12,整合了城市道路视频监控探头、市民车载GPS和车载视频、工地噪音感知、无线数字集群、执法城管交通信息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感知资源,从而智能汇聚城市交通信息大数据,为交管决策和任务执行提供分析和参考。

第二,信息共享。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对“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加快启动政务信息共享国家示范省市建设”作出了工作部署,我国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步伐正在加快。13以城管治理创新为例,除了需要交通信息的智能采集和智能分析之外,还需要将汇集的数据结果向社会公布,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多元主体的公共决策、公共监督和城管执法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三,互动协商。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策问题进行对话与讨论,是民主的基本要素之一。互联网平台搭建了一个政府与社会沟通的话语平台,通过实现多元主体间平等的协商与对话,在公共决策和社会立法等方面达成共识,是一种更加积极主动的社会治理“合作”形态。截至2014年10月底,全国政务微博数量超过25万个,政务微信数量突破1万3千个。14当前,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作为一种更加全面综合的政务互动平台,对于增进社会多元对话、重塑社会互动模式、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等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时代通过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以及对大数据的全面感知、收集、分析、共享,正在全方位地变革社会治理的思维方式和治理方式:

第一,大数据创新。大数据正快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大数据挖掘、分析和管理的能力,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从对局部“现实”、小样本的需求研究,转向覆盖更广泛、涉及更多人的大数据分析,可以更加精确而有针对性地预测社会需求,预判社会问题和社会安全。16

第二,治理模式创新。一是决策模式创新。社会公共决策不再是精英政治的封闭行为,而是走向社会多元合作的开放行为,公民等其他主体都能参与到开放的公共决策中,不仅有民主表达权,还有贡献专业才干或智慧学识的行动权。例如:清华大学做的City Care项目,通过市民移动端收集对社区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推动社区管理部门改善政策决策。二是监督方式创新。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信息公开,日益成为解决某些社会顽疾的“良药”。三是公共服务提供形式创新。近年来,除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带来大量的便民服务之外,移动APP正在成为政府新的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像商业APP应用一样,政务移动APP也开始更加强调民生服务的用户体验。四是动员和组织形式创新。众包、众筹等新型动员模式和组织形式,除在商务上的成功运用外,在社会力量的汇聚和社会个体的积极性调动方面发挥出巨大作用,正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城市治理创新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等创新实践之中。

社会治理转型的路径

变革治理理念。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还缺乏正确的认知,主要表现为:一是消极对待,仍然沉浸在既有的治理模式中,不愿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没有动力或不愿尝试互联网治理创新;二是简单盲目,认为只要将传统的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与互联网结合就能带来创新,视“互联网+”为“万能钥匙”;三是缺乏规划,对“互联网+”的规律认识不足,存在“一刀切”“一把抓”“打乱仗”的倾向。因此,理念转型需要做到如下三个转型:

第一,积极地“转型”。一方面,要不断增进对治理创新的认识和意识。另一方面,还要积极主动地打破不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剩下的“都是硬骨头”。不少情况下,一些政府部门不是缺乏对互联网变革旧有行业的创新认识和意识,而是对变革怀有本能的排斥甚至恐惧。根本上,还是在于担心互联网会损害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因此,要形成权力监督和制衡的机制,从更高层面协调和推动利益格局的调整和整合,这是实现积极转型的关键。

第二,科学地“转型”。在将创新要素应用到治理转型的过程中时,应把握几个原则:一是开放性,即应考虑是否有利于“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民主和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参与;二是创新性,即应考虑是否有利于治理效果的改善和治理效率的提高,要更加注重向基于信息“合作创新”协同模式的转型;三是系统性,即除了科学应用互联网工具平台、“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创新模式之外,还应该更加注重建设一套适应“互联网+”的社会治理机制和法治体系,要全面科学地转型。

第三,稳妥地“转型”。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推进互联网时代的治理改革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美国自2009年推进“开放政府”改革以来,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改革不彻底、改革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从国家层面全面推进改革,难度不小,任务不轻。对于中国而言,新时期社会治理转型面临思维上、方法上、技术上和体制上等多方面的挑战。改革“等不得”,但也“急不得”;要注重“顶层设计”,但也不能搞“一刀切”。要切实稳步地推进,做到分步实施和因地制宜。

政府职能转变。近些年来,政府的职能转变一直是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热点和焦点话题。“互联网+”对现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和社会秩序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第一,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政府权力边界的界定,应基于“互联网+”时代出现的几个变化:一是互联网助力“市场的手”,“互联网+”对现有相当一部分由政府行政主导或“单中心”治理模式下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形成了冲击,而这种冲击从时代的发展来看是积极的,是符合“善治”发展规律的。互联网正在将社会资源更加合理地配置到“市场的手”中,形成更有效率、更加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结构。二是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个体等多元的社会主体,在更加多样、更加前沿的线上和线下空间发展壮大,它们是政府有力的分担者和合作者。三是“线上”和“线下”治理面临诸多制度“真空”和治理“盲点”,需要“政府的手”的力量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正义。

第二,适度合理地向多元主体放权。社会服务向“线上”转移是大势所趋。政府要将“不该管”“管不好”的社会事务交给市场,交给具有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的社会主体,尽可能向多元主体放权,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政策,引导和规范多元主体市场化或公益化的治理行动。

第三,不断加强监管。政府要在“没有管”和“没管好”的“线上”和“线下”领域严格加强监管职能。一是拓展监管领域。“互联网+”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服务领域,既有“线上”的,也有“线下”的;既有值得鼓励的,也有需要治理的。尤其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监管应有预见性和针对性,既要注重监管覆盖的广度,也要注重监管的实际效果。二是明确监管对象。“互联网+”时代的社会主体在虚、实两个空间切换,社会服务模式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社会主体也更加多元,在客观上造成了监管的对象不明确,对象的责任不易定位清楚。例如:O2O模式在“线上”依托互联网“中介平台”,在“线下”依托提供服务的实体商家,消费者信任“线上”的服务运营商,但可能在“线下”被另外的实体商家欺诈。因此,需要政府根据“线上”“线下”社会服务或治理行动的各个环节链条,建立一套完整的准入、许可、评估、惩治制度体系,包括对活跃在“线上”和“线下”不同社会主体的监管,以及对同一个社会主体活跃在“线上”或“线下”状态的监管。三是整合监管力量。监管执法效果不佳的很大部分原因在于,没有形成监管合力,相关的政府部门权责不清,也没有充分地“发动群众”。因此,要加强政府部门监管的联动机制和创新社会主体参与监督的机制,构建有效的监管网络。

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防护。“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17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互联网+’行动计划”,就是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可见,实现“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转型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推进社会的信息化。

其一,推动平台建设与应用。要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平台的建设。一是要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到更多人群。“互联网+”时代的显著特征之一是社会服务和管理的“互联网化”,治理转型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从根本上解决总体人群“触网”机会的问题。因此,要搭建和扩大覆盖城乡的网络化信息平台,创造条件向社会普及网络设施和网络终端,缩小区域间和阶层间的“数字鸿沟”,促进“数字公平”;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降低网络资费,减少上网成本。二是加快建立社会治理信息系统。要实现虚、实社会空间全面覆盖、联通共享、动态跟踪、功能齐全的信息网络,提高社会治理系统监测、评估、分析、预警的效能;健全和完善基层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激发基层社会自治的能力与活力;搭建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社会多元主体的“合作创新”。

要扩大互联网设施和平台在社会“善治”中的应用。一是利用“互联网+”促进社会的开放性。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介,进一步发展和升级现有的电子政务运行模式,不断完善公共参与的渠道和平台,包容性接纳进步的声音和意见,加强舆情引导和社会互动;加强“互联网+”新兴行业生产服务标准和相关接口的统一,避免新兴行业的重复开发和低效运作。二是利用“互联网+”促进社会的创新性。充分发挥大数据、云分析计算、物联网等新兴前沿技术的作用,改进基层需求与问题调查、电子政务、决策评估、风险预警等方面工作的能力和实效。

其二,维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问题制约着社会安全,关系到社会治理顺利转型的保障问题。大力维护网络安全,应从几个层面来应对。

第一,从技术层面看,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是基本前提。“互联网+”时代,由于线上社会服务增多,国家的机要性数据信息、公民的财务和个人隐私信息都面临着不确定的安全风险,技术防范要不断升级。政府应在防护技术的标准制定和强制社会领域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方面加强督促和监督。

第二,从战略层面看,构建网络安全防护的机制和制度体系是根本。一是要加强网络监测。综合运用大数据挖掘和分析、云平台试验仿真等互联网先进前沿技术,及时精确地发现定位网络中的异常节点,提高网络防控的效率和准确性。二是要加快构建网络社会风险预警体系。科学建立网络社会风险评估指标,加大网络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平台在社会风险的监测、分析、预判和决策中的应用,坚持网络风险源头性治理的原则。三是推进网络安全的法制体系。坚持与时俱进地推进网络安全立法,加强网络执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

大数据驱动治理创新。目前,我国在基于大数据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政府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不足18,大量的公共数据资源处于封闭状态;另一方面,虚拟空间中不断产生的社会数据处于孤立状态,缺乏从战略层面进行有效整合和利用。这两方面问题,制约了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性、合作性和创新性。因此,政府应从两个方面实行改革:

一方面是“开放政府数据”。

第一,加强“开放政府数据”顶层设计。据统计,政府拥有全社会信息资源总量的80%。19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开放公共数据是“互联网+”时展的必要之举。目前,仅有北京、上海、青岛等少数几个地方开始试运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20,需要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推动“开放政府数据”的改革:一是要应尽快研究开放公共数据发展战略;二是要科学设计国家顶层改革框架;三是要详细出台中央和地方政府“开放政府数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四是扩大向社会多元主体供给公共数据资源。

第二,合理划分数据公开权限。一是明确界定“不可公开”和“可公开”的范围。应严格遵循国家《保密法》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禁止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除去“不可公开”的信息数据外,其余公共数据均应公开。二是合理划分“可公开”数据的优先等级。政府掌控的公共数据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开放政府数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分阶段地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发展状况,有计划、有步骤、有层次地实现政府开放数据。

第三,清晰界定数据公开标准。合理划分数据公开的权限和优先等级之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数据公开的形式,包括:公开渠道、公开数量、数据格式,并制定科学的公开标准。近年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在社会建设、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积累了海量数据,但大多是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数据格式。由于公共数据格式不一,难以对其进行利用和管理。因此,概括而言,“公开”的标准应是:无限制条件、有利用价值和能便利获取,即“易找、易用和易分享”21。数据公开应具备完备性、原始性、及时性、可获得性、非偏见性、非产权性、免费许可性、机器可读和可处理。22

另一方面是管理社会大数据。

政府不仅需要开放已掌控的公共数据,还需要着手管理处于零散、孤立状态的社会大数据,将有价值的公共数据挖掘出来,分享出来,利用起来。

第一,“汇聚”社会大数据。首先,在数据资源战略上,要不断完善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大数据资源储备。例如,目前正在推进的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还应在更多层面、更多领域实施社会大数据的收集和储备。其次,在技术上,要善于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APP、维基技术等新兴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平台,智能地、高效地、实时地“汇聚”社会大数据。最后,在机制设计和构建上,应鼓励和促进多元治理主体在信息贡献方面的积极性和效率性。以百度知道、大众点评为代表的互联网虚拟社区平台,在汇集公众的知识和智慧方面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包括虚拟积分累计、虚拟荣誉授予等,这些机制可以引入到社会各行各业重要的公共数据“汇聚”中来。

第二,“共享”社会大数据。信息的“共享”是“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协同的基础。政府要在大数据资源整合中发挥主导作用,除了完成社会大数据的“汇聚”之外,还需要实现让社会大数据向社会充分地“共享”。“共享”社会大数据,是开放政府数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实现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创新”的关键之举。因此,政府应大力加强“共享”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共享”的机制构建,优化配置公共数据资源到协同网络中的相应主体,实现“共享”机制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第三,利用社会大数据。“互联网+”时代,以阿里巴巴、百度等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日益善于利用大数据资源来酿造“创新红利”。政府也应加强对社会大数据的利用,包括在社会问题分析、政策制定、决策评估等方面利用大数据增强科学性和针对性。例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识别网络空间中的关键节点,准确判断和定位“意见领袖”“黑客”等,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率性,是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有利创新。

推进“互联网+”的法治新常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背景下,面对发展迅速、风云多变的“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转型和运行保障应基于严明的法律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手段来促进和保障治理转型。推进“互联网+”的法治新常态,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互联网社会治理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思维 社会治理 用户思维 社会化思维 【中图分类号】D35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的普及与广泛应用,催生了互联网思维,直接影响着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互联网背景下,利用网络创新思维分析社会治理模式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互联网思维具有民主、开放、互动、创新等特征,其实质是运用互联网模式来思考问题,对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互联网思维与社会治理模式

互联网思维是以互联网发展为基础,将时下影响力较大的商业运行模式进行了高度概括并加以提炼形成的思维模式。这些思维模式都是以当下互联网发展的程度作为衡量依据,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价值观念、经营方式等得出不同的结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市场的变化,互联网思维也要随之进行更新,因此要想对互联网思维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几乎不可能,只能对其本质性内容进行一个高度的概括。互联网思维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从其本质上进行剖析,其内在的逻辑性和层次性还是能够对其进行梳理的。

随着互联网思维发展与现实生活结合的越来越紧密,互联网思维的影响和范围也在急剧扩张,其内部结构正在不断完善,外延也正在向社会各个领域不断扩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断进行结构优化,互联网实现路径和实现方式也正在悄然发生变化,较为流行的互联网思维主要包括:用户思维、迭代思维、社会化思维、大数据思维和平台思维等,这些思维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今网络发展的最前沿。

社会治理涵盖范围广,治理模式多。其主要特征有三点:一是更加强调多元主体性作用发挥,二是更加强调多元主体性平等的网络关系,三是更加强调多措并举的治理方案,这里既有经济措施、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等刚性治理方案,也包含文化措施、习俗措施等软性治理方案。

我国社会治理模式大概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社会治理模式为管制型,通过监管和控制等方式达到日常管理的目的,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目标来明确组织期望,这种治理模式属于程序化社会治理模式,其更加侧重于制定和执行明确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等措施来实现治理目的。第二阶段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管理型。这种治理模式更加强调民众自觉的重要性。受到第三方组织等原因的影响,垄断式、统治式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理的需求,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逐渐兴起,这种治理模式更加形象地将政府视为管理者经营的“企业”。在“企业”之中要想管理好企业,就要为企业发展制定明确的目标导向、合理的规划预算,并借助公司化管理模式,将契约外包、竞争投标等方式引入到“公司”管理之中,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更加强调规划、制度、竞争等。第三阶段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服务型。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打破了第一二阶段的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将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民众等都吸收到社会治理体系之中,在治理过程中更加强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和网络化关系,并在处理关系过程中实现合作性治理,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更偏向于服务者和引导者的角色。

基于用户思维转变政府治理模式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政府正在由信息的“垄断者”逐渐向信息的“提供者”和“开放者”转变,并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化步伐,逐步扩大社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施力度,让更多组织和个体能够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自媒体的迅速发展,政府也将自媒体纳入到社会管理的手段中来,通过开设“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方式,逐渐将互联网这一时代产物纳入到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中来。用户思维是互联网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借助用户思维方式不断提升政务公开透明程度,将政府治理逐渐转变为多元主体治理模式。政府通过“用户粘性”、“用户体验”等方式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这种有益尝试实际上是将公众由被管理者逐渐推向了管理者的位置。

在用户思维运用到政府管理的背后,实际上政府管理主体出现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实际上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演变。我们可以从三个阶段对政府管理主体的新变化进行解读。第一阶段政府仍然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公众服从于政府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政府的主动性要强于公众。第二阶段政府已经开始和公众进行了部分层面的互动,这种互动是建立在政府将部分治理主动权让渡于公众,公众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参与政府治理,并对政府治理行为拥有监督权和评价权。第三阶段政府已经将大部分社会治理的主动权、话语权让渡给公众,公众在社会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的治理模式已经由管理型过渡为服务型政府,政府根据公众的需求和建议来实行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公众对政府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价打分,决定“意向投票”。由此形成更为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使得公众得到最大的尊重和肯定。

基于社会化思维建立多元主体治理模式

一是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承担着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社会职能,互联网不仅拓展了市场的领域,丰富了市场主体,同时推动了市场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职能性和使命感的增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网络化的不断增强,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社会职能让渡给市场,市场能够通过第三方数据服务和网络化办公平台的打造来提升政府行政运转效率。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互联网市场中的企业在推动社会协同治理方面也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强大动力。

二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从本质上看社会组织存在的意义在于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从性质上看社会组织具有中立性和中介性的特点,并承担着广泛的社会功能,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在社会和政府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和平台。社会组织能够为社会各方利益和诉求的表达提供反馈渠道和平台,在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从目前看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仍然很大程度上依托于政府,并且在发展时间和规模上也存在先天不足的遗憾。

互联网主要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有两方面影响,一种是为社会组织在网络环境中提供了自己的网站、论坛、公众号等,扩大了在虚拟世界的影响范畴,同时也会对社会组织的现实影响起到宣传作用,能够有效的提升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职能。另外一种就是完全依托于互联网的社会组织,其成员多具有共同爱好或公共志愿,组织结构松散,内部沟通交流相对简单。

三是公民。随着公民的自治能力、独立意识、社会责任的增强,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大背景下,公民对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都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为此展开讨论和交流。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或公民权利的敏感事件时,公民更希望通过互联网这一信息交流平台了解事情真相,并进行热议和讨论,形成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新常态”,未来随着公民对社会管理参与程度的加深,必将对中国的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总之,为适应网络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新常态,我们应将互联网思维与社会治理模式有机结合,促进社会治理对象、环境、工具等的创新。

(作者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

【参考文献】

①刘叶婷:《互联网思维语境下的政府治理创新》,《领导科学》,2014年第24期。

②董立人:《用互联网思维方式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党政干部学刊》,2014年第11期。

互联网社会治理第7篇

1、虚拟性和跨越性

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世界是虚拟的,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它以图像、声音、信息等电子文本的形式存在。在网络社会中,人们可以跨越地理位置、时空间隔,没有国籍、身份、地位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网络世界的虚拟空间中进行自由交流。

2、开放性和交互性

互联网的普及不仅消除了传统媒体之间的界限、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界限,也消除了信息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界限。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成员不再仅仅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不同的网络平台上信息,可以广泛、深入地参与到信息传播的过程中,甚至起主导作用。

3、多样性和即时性

互联网上拥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信息资源,各种社会突发事件、政府行为、百姓生活、文化娱乐都有可能成为互联网上的焦点。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是以分秒计算的,一条新闻或信息后,几分钟内数以万计的人就会看到,并跟帖评论,进而产生扩散效果。

4、平等性和自治性

与现实社会不同,互联网环境下的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交往权和话语权,网民之间地位平等,没有明显的隶属或从属关系,无论是社会地位较高的精英阶层,还是草根阶级的普通百姓,都可以在网络社会中以平等的关系存在。另外,自由、宽松的舆论环境是互联网得以迅速发展的优势和基础,也正因如此,互联网具有高度自治的特点,传统手段对互联网的监管显得力所不及。

二、互联网环境下社会治理面临的新挑战

1、网络违法犯罪形势日益严峻

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即时、隐蔽等特点,为违法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不法行为迅速增长,利用计算机病毒攻击电脑与网络系统的犯罪活动日趋增多。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涉及普通网民,甚至波及到国家财政、社会保障、交通、能源等多个行业和部门,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严重危害。

2、互联网环境下的“蝴蝶效应”激化社会矛盾

在互联网空间中,网民可以自由地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发表自己的言论与看法,这些言论有些是客观事实,而有些受主、客观因素所限,未免有失偏颇。与此同时,这些有害、虚假信息和言论一旦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就会被进一步聚焦扩大,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使局部问题全局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激化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

3、网民的非理性表达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网民在遇到不公平的对待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经常会利用互联网使事件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在舆论强压之下,公共权力不得不介入,使网民的问题很快得到解决。于是,人们开始关注到网络的力量,无限制地利用网络去主张个人权利,而不去顾及这种权利是否真实有理、是否损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4、网络不良文化的渗透对传统社会意识形态带来巨大冲击

在网络开放环境中,各种文化思潮并存、思想意识相互交融,网络文化也行色各异、良莠不齐,其中不乏大量的色情、暴力、迷信等负面信息。一些西方国家更是把网络作为进行文化渗透特别是意识形态渗透的工具,在网络上大肆渲染资产阶级价值观,抨击社会主义制度,对社会主流文化思潮的树立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5、网络公共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网络公共事件发生后,一些网民通过网络沟通信息,激发人们普遍的认同感,并由此开始串联网下行动,之后再通过网络联合走向现实社会,形成有目标、有组织、跨地域的联合行动,有的还会演变成打、砸、抢的非理性运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三、互联网环境下的社会治理创新策略

1、创新社会治理理念

首先,利用开放思维广纳民意。政府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来搜集民意,倾听民声,将其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使政府的行政决策真正为人民谋福祉。其次,利用合作思维实现多元化治理。要扩大社会治理主体的范围,让普通百姓为自己的事情出主意、想办法,而不再仅仅当看客。再次,用放权思维实现监督管理。当前数量庞大的网民队伍来自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这其中不乏社会精英人士,他们拥有专业的技术知识、客观公正视野广阔、高瞻远瞩的独到见解,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部分力量,弥补政府在社会治理监管方面的不足,也时刻警醒政府官员不断提升执政水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首先,开辟现代化网络办公新平台。政府部门要尽快普及网络化办公,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操作运用互联网这一先进技术的能力,扩展互联网服务领域,并将政府办公平台主动融入“智慧城市”建设中去,在涉及民生最为广泛的领域,探索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公交等建设途经,从而有效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难题,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其次,搭建互联网的政务公开平台。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论坛、政务微博、市长信箱等互联网平台,使民众及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的看法和意见在一个合法的渠道内表达出来,避免“投诉无门”的现象发生。

3、创新社会治理技术支撑

一是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监管的技术手段,完善非法网站的发现处置机制,做好净化网络环境的基础工作。二是切实履行互联网实名登记制度,在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协同配合下,逐步建立虚拟人口管控机制,扎实开展网上重点人员管控工作。三是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中心,及时受理网上报警求助事项。

4、创新社会治理机制

首先,通过互联网平台建立预警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网络舆情分级制度和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及时捕捉互联网上的预警信号,特别要注意对网络上“意见领袖”式人物的沟通与引导,并建立专业化的网络舆情分析队伍和咨询参谋系统,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尽早识别潜在风险,以便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其次,建立网络突发事件及时响应机制。面对突发事件,政府权威部门或主管部门不能封堵消息、掩盖事实,而要及时主动地信息,主导舆论,创造有利于事件妥善处置、有利于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