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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要求(合集7篇)

时间:2023-07-06 16:13:06
互联网保险监管要求

互联网保险监管要求第1篇

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发展势头强劲,风险与监管难度也愈益加大。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轨迹,借鉴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提出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坚持风险防范底线思维,坚持监管一致性、公开性、合作性原则,打造由政府、市场、公司、社会共同组成的中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风险监管;发达国家;经验及启示

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带动产业变革,互联网正加速与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发展。其中,互联网保险正从目前的一个新兴渠道逐步形成一个新兴业态,在保险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带来了新的变革。保险监督和风险管理应为互联网保险保驾护航,以确保实现保险发展与规范并重。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一)网络安全风险

1.系统安全风险。一是计算机系统故障、黑客攻击、感染病毒等软、硬件安全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系统崩盘,继而给使用者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二是网络诈骗风险,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从事保险诈骗活动。

2.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虽已实现电子化,但因目前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尚不成熟,网络安全管理仍不完善,可能存在客户私密信息泄露,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定价信息来源不准确等问题。

3.支付安全风险。网络支付安全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交易行为的可控性和交易合同的合法性等,由于目前第三方支付软件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出现网络支付风险。

(二)产品设计风险

1.同质化风险。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大数据并运用精算技术计算,但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多是条款简单的车辆险、意外险及短期收益的理财型产品,同质化较高,缺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2.创新风险。目前部分保险企业为追求短期效益,以创新为幌子,推出“险”“奇葩险”等带有性质的伪创新保险产品;另外,部分保险公司与P2P合作,为其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对互联网保险创新构成新的风险。

(三)道德风险。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因无法面对面接触,导致信息核查难度大,特别是在开展核保业务时,投保人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互联网保险销售准入门槛较低,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打“理财”牌,销售广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内容,缺少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四)服务质量风险。面对海量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消费者,保险公司更需要认真细致地做好保险服务。但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客户服务投入不足,线上、线下服务不完善,特别是在投保时风险提示不足,容易引发保险纠纷,制约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

(五)法律监管滞后风险。随着互联网保险爆发式的增长,原有的监管措施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但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的滞后矛盾长期存在,容易产生监管真空,产生法律监管滞后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阶段(1997~2005年)。中国保险信息网于1997年上线,是我国最早的保险第三方网站,新华人寿于当年11月在网站上推出我国第一张保险电子商务保单。从2000年开始,平安、太平洋、泰康等保险企业通过探索互联网保险渠道,建立各自网站和电子平台,实现互联网在线销售保险产品。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开通“网神”,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销。但因当时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整体环境欠佳,市场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不足,该阶段互联网保险仅起到企业门户的资讯作用,尚未大规模发展。2005年4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范电子支付业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后中国人保财险推出第一张电子保单。

(二)探索阶段(2006~2011年)。2006年,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纷纷改版升级官网,提出“互联网保险超市”运营概念,采用“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直销模式。特别是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推动了中国互联网市场的快速发展,一批以保险中介和保险信息服务的保险网站先后出现。该阶段,多数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监管规定也陆续出台,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步迈向规范化发展进程。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发展网络保险,逐步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2006年9月、12月,中国保监会先后《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确定“十一五”互联网保险的建设目标为“基础建设基本完成、应用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9月,中国保监会《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有力促进了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快速提升阶段(2012~2014年)。这一时期,各保险公司依托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互联网业务管理模式。2012年8月,平安人寿推出首个“平安人寿E服务APP”。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保险得到了长足发展,2013年9月29日,腾讯、阿里巴巴与平安集团联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真正实现从“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质变。2014年1月15日,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为保险监管提供了网络服务和信息支持。该阶段,保险业与互联网开始深度融合,保险公司探索建立一套相对可控的体系,初步确立了互联网保险的基本模式。同时,多项监管法规出台,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2012年5月,中国保监会《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向广大投保人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风险提示。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互联网保险公司要满足消费者保护、公平竞争、信息安全等特别要求。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公司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进行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2014年2月,中国保监会印发《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将网络保险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做了明确分类,着力构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长效机制。2014年4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是互联网保险的首个监管政策,明确设立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门槛及经营规范。

(四)创新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随着互联网金融逐渐被消费者熟知及认可,互联网金融各业态间开始逐步融合,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向众筹、个体网络借贷(P2P)等行业提供保险服务,衍生出新的保险产品。如,京东众筹于2015年携手京东保险、中国人寿,推出国内首例“众筹跳票险”。互联网使保险业呈现难得的发展机遇。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达2234亿元,同比增长160.1%,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超过100家。2016年6月,蚂蚁金服保险和CBNdata联合了我国首份互联网保险消费行为报告———《2016互联网保险消费行为分析》,首次提出“互联网保民”概念。截至2016年3月,这一群体人数超过3.3亿,是股民数量的3倍。未来,互联网与保险的合作将更加紧密,竞争也将更加激烈。2015年10月1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正式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新规让更多的保险机构获得经营资质,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互联网保险销售必将迎来新的突破。新规将提升对创新型业务的监管能力,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有效防范化解风险。2015年11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推行单证电子化,减少纸质单证,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营业务网点、电话、互联网等多样化服务渠道。2016年1月,《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出台,重点对互联网平台选择、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提出要求。2016年3月,《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出台,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出财产保险企业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美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互联网保险,是全球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1988年,美国有86%的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保险市场、产品等信息。2012年,美国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得的个人车险保费收入,占个人车险保费市场的30%以上。目前,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其中InsWeb、Quicken、等网站影响力较大。美国监管当局采取宽松审慎的监管方式,一是修订和完善监管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新型市场需求;二是强调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平台的稳健经营及客户的权益;三是美国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四是拥有全球最完善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

(二)英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英国是互联网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2010年,英国家庭车辆险和财产险的互联网销售份额占比高达47%和32%。英国互联网保险由B2C起步,之后B2E和B2B相继兴起,使英国保险市场成为一个高效的网络保险体系。英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强调一致性原则,即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统一的行业标准,认可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适时监控互联网保险产生的风险;同时按照适度审慎原则,坚决维护消费者利益。此外,英国政府一般不干涉保险产品开发和相关费率的确定,互联网保险拥有完善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性极强。

(三)日本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1999年7月,日本出现网络保险公司,是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的企业。日本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比例居全球首位,其中:该国60~64岁的群体使用互联网的比例高达70%以上,80岁以上的老人使用比例近20%,极大推动了网络寿险企业的发展。2008年5月,LifeNet生命(美日合资)进入日本开展互联网寿险业务,是全球首家使用手机购买保险的公司,也是首家24小时提供免费咨询的公司,优质的服务使得该公司保单件数迅速由2008年不到1万件大幅上升到2013年的近20万件。日本互联网保险监管在法制完善的前提下,注重行政指导作用,多采取协商、建议等手段,对市场违规行为开展前期处理,使市场调控与政府监管和谐共生。保险公司在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时,必须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身份认证,政府监管部门会不定期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估,引导经营主体自主发展,以提高社会信用度。

(四)经验及启示

1.社会征信体系较为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是互联网保险风险控制的核心,发达国家的国家信用管理与行业信用管理相辅相成,为互联网保险监管打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

2.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共同配合。政府和市场是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重要主体,国外保险监管当局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以审慎监管为导向,坚持“最大支持、最少干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

3.强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产品核查制度,并不断完善互联网安全防护技术,能尽可能地降低保险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议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监管部门既要对互联网保险给予开放包容的态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更要与时俱进,寻求新的监管突破。一要坚持底线思维,管住风险底线,守住风险前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二要坚持监管一致性原则,保持线上、线下保险监管的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行为;三要坚持公开性原则,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市场透明度,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四要坚持合作性原则,形成政府监管、市场约束、内部治理、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一)政府监管方面

1.构建前瞻性的监管制度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要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纳入保险体系顶层设计中,形成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层面的制度保障体系。一是将互联网保险补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其他保险法规中,使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法规中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等专项风险管控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技术、新标准的研究和监测,从机构管理、系统性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三是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纳入保险各项具体业务制度中,使其成为常态化工作,与业务同步发展。

2.明晰各级监管机构职责权限。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由各保险机构的总公司直接管理,按照我国的监管职权,建议由中国保监会实施统一监管。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各地保险纠纷将日益增多,由中国保监会统管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建议中国保监会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现场调查权和理赔纠纷权,适当下放至其派驻机构。另外,如遇到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时,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3.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互联网运营并没有改变保险的风险本质,线上、线下监管适用的法规政策应保持一致性。一是建立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审批或备案制度,允许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可在条款、费率等方面差别于线下产品;二是对新产品保持高度的风险警惕,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应加强规范;三是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制度,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特别是风险提示等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4.加快培育互联网保险监管人才。政府部门应担负起培训互联网监管人才的任务,积极培养精通信息技术、熟悉保险和网络操作实务、能灵活行使监管权限的复合型保险监管人才。一是利用高校教育平台,协助开设互联网保险相关专业或与监管相关的课程,为互联网保险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储备;二是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互联网保险监管培训班;也可采取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三是尝试建立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挂牌实名服务,构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市场约束方面

1.构建全面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要进一步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政府、企业与个人的统一信用评级制度,以信用制度作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强大支柱,并以此促进保险监管的实施。

2.建立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保险对经营主体要求较高,因此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标准既要突出安全、便捷,更要注重注册资本、服务规范标准等基本指标。特别是随着淘宝、京东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后,明确和规范其销售资质显得尤为重要。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遵守市场规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互联网保险安全自律协议,协助保监会监督检查保险机构业务网站和互联网保险经营信息等。保险监管部门应将部分事务性工作授权给保险行业协会实施,以促使其在行业发展和自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公司治理方面

1.狠抓信息安全。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加强客户数据保护,通过建立数据异地灾备系统,严格网络隔离与监控,建立信息泄露追究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对客户信息保护意识,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保险服务。

2.狠抓内控内管。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交易安全保障、售后服务管理等内控制度,重点关注互联网市场的新风险和考核体系,利用现代化手段降低风险控制成本,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3.狠抓队伍建设。互联网保险需要线上、线下的紧密配合,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支掌握保险知识、技术和善于开展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确保能够准确解答消费者的问题,做好系统研发、流程设计、网络安全维护等工作,并在保险保障期间为顾客提供周到的增值服务。

(四)社会监管方面

1.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要强化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新增保密条款,明确保险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消费者信息资料的规定;二要明确赋予保险消费者相关信息知情权和主动查询的权利,力争变消费者的事后知情为事先了解,变被动为主动;三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保险责任制度,明确保险公司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2.着力形成跨部门监管合力。互联网保险涉及保险监管、银行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等多个部门和环节,要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主体作用,通过建立跨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合力协作的格局,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反应和处置,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1]海通证券研究所,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4中国互联网保险投资报告[R].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2015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R].

[3]李琼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研究[J].武汉金融,2015,(4).

[4]贾林青等.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监管制度规则的博弈[J].社会科学辑刊,2014,(4).

[5]易祖泉等.浅析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风险及监管[J].上海保险,2014,(9).

[6]李红坤等.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4,(10).

互联网保险监管要求第2篇

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雒招霞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去年12 月10 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很长时间,此次监管办法也是综合了各方的意见。

7 月18 日,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该《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同时,《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一位从事保险研究人士认为,《办法》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不过,这对大型保险公司会有些冲击。

互联网保险有效监管路径

目前,该《办法》还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办法》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高效便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 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导致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另外,《办法》还表示,保险机构的总公司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负总责,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监管要求第3篇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去年12月10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很长时间,此次监管办法也是综合了各方的意见。

7月18日,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该《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

同时,《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一位从事保险研究人士认为,《办法》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不过,这对大型保险公司会有些冲击。

互联网保险有效监管路径

目前,该《办法》还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办法》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高效便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 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导致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互联网保险监管要求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

引言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为我国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但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1]。因此,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必须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策略,严加监管互联网金融。

1.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在20世纪末期和21世纪初期,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保险、网络银行等为形式开始获得发展,我国也在这一时期推出了第一家网上银行-招商银行[2];其次,2010年前后,互联网金融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更加丰富,互联网金融技术也更加发展,社交网络、大数据以及电子商务等开始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渗透到互联网金融市场范围内;最后,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范围进一步扩大,由过去的电子商务、社会网络等逐渐扩展为证券行业、各大银行以及保险行业,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更加多样化,有众筹模式、P2P模式以及三方支付模式等。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容易形成严重的金融风险,给金融市场和相关主体带来不利的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有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法律和市场风险等。其中,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者由于内部系统、程序不够完善造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借贷人没有根据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行及时还款而产生的风险[3];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凭证无法流通、无法及时变现而产生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导致放款人利益受损的风险;法律风险则是指金融机构或者平台因为对税法法律进行错误的解读而造成巨大财务损失和税务负担的风险。

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这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能够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重视,并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有效监管策略,稳定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秩序。

3. 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探讨

3.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常的发展制度,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政府应该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根据互联网金融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或者增加有关法律条例,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础;其次,要求完善技术监管制度。如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各互联网金融主体必须披露有效信息,保证信息的公开性和有效性,这样可以避免出现网络投机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出现更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4];最后,建立健全的身份认证体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大多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虚拟性所引起的,在网络世界中,双方对对方的了解不够充足,也无法保证对方的真实信息。因此,互联网金融放款人员和机构必须要加强对借贷人身份认证的重视,保证对方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这样才能够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风险,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

3.2 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仍然不够明确,这对于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十分不利,因此要求国家能够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重视,重新确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如,政府可以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分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任务,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3.3 创新监管模式和方法

要加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需要有关部门能够在过去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监管方法和模式的创新,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效果。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般包括三种形式,即市场准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以及运作过程监管,对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是预防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前提[5]。此外,在互联网金融过程中,政府也需要给互联网金融一定的发展空间,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对金融风险进行预防和及时地应对,这是我国政府当前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4.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操作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能够给我国金融经济带来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其带来的风险也不可小觑,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要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法,增强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上海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团队.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相关问题的探讨[J].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4,03:47-55.

[2]刘俊棋. 基于利益相关者保护视角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4,05:117-124.

[3]何文虎,杨云龙.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 金融发展研究,2014,08:48-54.

互联网保险监管要求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风险;监管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现状

1.市场准入监管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是必须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同时还需要具备满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管理工作人员、技术工作人员和从业工作人员,还需要满足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还做出规定,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来讲,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才能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另外还作出以下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能够通过自己承办网站或者借助其他方式开办网站,但是都必须要求具备营业执照,还必须要有可靠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以及保险电子商务系统。能够达到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到保监会进行备案就行。像这种备案制的市场准入机制是非常宽松的,这就表示保险机构只要能够达到合格的资质,就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从中有效体现监管部门大力推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意愿。

2.风险监管

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最大隐患之一就是存在不确定性,存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财务风险等等。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的保险业务相比,面临的操作风险更加明显和突出,尤其是网络信息安全和保险欺诈,不仅具有较高的损失频率,而且会有较大的程度损失,甚至可能对互联网保险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因此,要监督好互联网保险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工作。首先是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如果保单采用电子保单格式的,应该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技术;在网络支付上,要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及数据备份功能;要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具备故障修复技术能力等,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安全。其次是对保险欺诈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加强业务规范管理,避免出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欺诈投保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网站上虚假保险产品信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收益,不得销售假保单。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1.同质化风险

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大数据并运用精算技术计算,但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多是条款简单的车辆险、意外险及短期收益的理财型产品,同质化较高,缺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2.道德风险

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因无法面对面接触,导致信息核查难度大,特别是在开展核保业务时,投保人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互联网保险销售准入门槛较低,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打“理财”牌,销售广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内容,缺少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议

1.加快培育互联网保险监管人才

政府部门应担负起培训互联网监管人才的任务,积极培养精通信息技术、熟悉保险和网络操作实务、能灵活行使监管权限的复合型保险监管人才。一是利用高校教育平台,协助开设互联网保险相关专业或与监管相关的课程,为互联网保险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储备。二是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互联网保险监管培训班;也可采取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三是尝试建立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挂牌实名服务,构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2.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

互联网运营并没有改变保险的风险本质,线上、线下监管适用的法规政策应保持一致性。一是建立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审批或备案制度,允许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可在条款、费率等方面差别于线下产品。二是对新产品保持高度的风险警惕,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应加强规范。三是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制度,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特别是风险提示等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建全面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要进一步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政府、企业与个人的统一信用评级制度,以信用制度作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强大支柱,并以此促进保险监管的实施。

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遵守市场规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互联网保险安全自律协议,协助保监会监督检查保险机构业务网站和互联网保险经营信息等。保险监管部门应将部分事务性工作授权给保险行业协会实施,以促使其在行业发展和自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结束语

互联网保险业务因其低成本、广覆盖的优势,目前已成为保险市场拓展的主要渠道,发展前景看好。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相对滞后,各项监管规定存在不全面、不完善等问题。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现状可以看出,现行监管制度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险种创新监管不到位且未对偿付能力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等不足,因此,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互联网保险监管要求第6篇

记 者:项主席您好,近年来保险业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2014年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大关,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大关。这期间,互联网保险发展势头更为强劲。今年7月,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

项俊波: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十报告明确把“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作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7月4日,国务院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职责。

近年来,保险业通过加大技术投入和优化业务流程,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创新产品和经营模式,促进了互联网保险新业态的快速发展。2011-2014年,互联网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由28家增至85家,互联网保费收入从32亿元增至859亿元,增幅超过26倍,占行业总保费的比例由0.22%上升至4.25%。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保险呈现爆发式增长,实现保费收入816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6倍,逼近2014年全年的水平。目前,除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传统保险公司自营网站平台外,电商平台及互联网企业也纷纷布局互联网保险、打造保险战略平台,形成多种经营模式齐头并进、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互联网为保险行业注入了新活力、新元素,带来了行业经营理念、行为方式和市场格局的深刻变革,正在成为推动保险业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同时,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产品创新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服务体系明显滞后等问题。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健康发展,保监会于2015年7月22日正式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

记 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项俊波:加快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建设,是依法监管和推动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办法》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总体思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尊重和保护创新,因势利导,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总体看,《办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鼓励创新,全面激发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活力。《办法》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明确了鼓励创新发展的基本方向。一方面,鼓励保险行业外资源积极进入互联网保险领域。明确了综合性电商、互联网企业等第三方平台作为重要参与方的定位,推动保险业与其他行业资源深度融合。另一方面,适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鼓励保险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对能够实现互联网全流程管理的产品,不设定经营区域限制。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办法》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管理思路,未新设置市场准入许可,主要通过对经营条件、数据安全、资金支付、交易记录等关键环节列明禁止行为的方式,将管控责任和压力传递给市场经营主体,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形成优胜劣汰、有进有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坚守底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越是新兴业态、创新业务,越要管住风险隐患。首先,抓住关键环节。《办法》突出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与其合作的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职责。通过保险公司这个“牛鼻子”,实现抓住点、促好面。其次,找准薄弱环节。建立有效的第三方平台监管约束机制。对不履行监管要求或不配合监管的第三方平台等机构,通过设立行业禁止合作名单的方式,动态实施退出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第三,管好新业务环节。在坚持线上与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性,对资金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交易记录留存等监管规则进行了延伸和细化,比如,要求保费资金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公司专用账户,从根本上防范挪用、侵占消费者保费资金问题。

健全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一是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产品信息、服务信息披露要求,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有效性,防范销售误导。二是强化保险公司服务体系建设要求,有效解决实时响应速度慢,以及投保、咨询、投诉和理赔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监管力度。引入消费者监督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投诉多或理赔服务不到位问题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应立即主动停业整改,否则监管部门将实行强制退出。

记 者:您认为,《办法》出台会对保险业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项俊波:应该说,《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可以预见,今后一个时期,互联网保险将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蓬勃发展局面。

一是互联网保险将加速崛起,成为保险业新的增长点和发展力量。《办法》明确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坚持底线思维的前提下,开展适度监管,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们相信,未来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将不断增加,产品类型更加丰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将成为保险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新兴领域。

互联网保险监管要求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 保险业 法律风险 对策分析

我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几乎各种产品与服务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获得。2015年,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这也表明了近几年互联网对于社会的改变力度之强大。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未来,互联网也将不断改造和对接传统行业,给人们带来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

国务院在2014年8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发展互联网+保险可以缩短销售环节,降低成本和费率,提升理赔效率、服务质量、客户体验和正面形象,符合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时代要求,而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保险也存在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本文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的发展变化

2016年5月,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的报告指出:“2015年,互联网保险整体保费规模达到了2234亿元,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已从2011年的28家发展到现在的110家。2015年全年互联网保费增长率为160.1%,渗透率也从2014年的4.2%增长到9.2%”。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推广使用,网络用户在不断地增加,如何将互联网与传统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成为了互联网+时代的首要目标。保险业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三大支柱行业之一,如何突破保险业传统营销模式是保险业的首要目标。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用户不断增多,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地发展,网络购物、网上银行等等一系列的网络活动都为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目前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的发展面临许多的困难,例如挖掘用户的需求,对保险产品的创新,打造网络营销渠道,管控保险风险等。我国保险业在互联网市场中存在着虎头蛇尾的现象,空有响亮的口号,但是在实际行动中动力不足,对于庞大的市场潜力没有很好的开发策略,对于网民强烈的保险需求缺乏创新意识。庞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促使着我国保险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也倒逼保险业开展自身的变革创新,开启保险业发展的新纪元。

互联网保险不仅让用户能够更快捷的选择自身需求的保险,更有部分富有创意的保险让网民直接受益。“驾考意外险”便是其中一例。只需支付小额费用,在自己科目二或科目三没有通过时就可以得到一定补偿资金。许多网民愿意支付小额金额,在未能通过驾考时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互联网保险推出一系列满足广大网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二、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发展的法律风险

(一)保险人方面

在互联网时代,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捷优势,在互联网上开展保险业务。然而,部分保险公司只注重于保费收入,而忽视承保质量,对标的物缺乏充分的分析、预测、评估、论证,从而导致了承保风险。在互联网+时代,一方面,保险公司在进行网络销售时可能忽略对格式条款的告知提醒义务,导致销售误导行为的产生,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缺乏必要的调查了解,一味简化手续,承保风险加大,产生承保误差和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经营业务应该有着严格的把控,能够安全、合理、充分、有效的运用互联网优势来推广销售保险产品。

另外,违法网站诈骗也是互联网+时代保险人所遭遇的常见风险之一。网民通过违法网站“购买保险”,虽快捷方便,但该保险并非真正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只是骗取钱财的幌子。由于保险公司在网络中的监管力度较小,打击恶意网站的力度不够严谨。保险公司内控还待完善,没有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比如在投保人在网络上进行理赔,但对于有关手续审核不够严格,因为在保险过程中省略了一些必要程序,网民能够快速填写信息,对数据没有进行合理的分析,导致一些用户理赔时保险公司对用户的关键数据没有很好的掌握。

此外,近几年欺骗保险公司获取大额赔偿的新闻时有发生。部分用户利用互联网窃取信息编造保险事故案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部分网民购买了人身意外险而蓄意受伤索取赔偿,但这种潜在的风险是保险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在被保险人索求赔偿时,保险公司无法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故意还是意外。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判读被保险人是人为的还是自然因素,受益人总是会站在自身利益角度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方面

互联网+时代下,投保人在网络上投保更为方便快捷,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开发了很多具有互联网+特色的保险产品来博得网民眼球,如扶老人险、雾霾险、驾考险、恋爱险等。但网民对复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认知能力有限,加之对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的生疏,因此在投保和理赔上存在着诸多风险。

首先,互联网+时保人更容易受到销售误导风险,知情权难以保障。少数保险公司为了销量在网络介绍中存在“文字游戏”嫌疑,使用一些模糊词语误导网民进行购买保险,但真正需要赔偿的时候又有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使网民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导致投保人“投保容易,理赔不易”,网络销售误导行为使得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理赔权难以保障,引起保险纠纷甚至司法诉讼。

其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互联网+时代存在逆向选择和更大的道德风险,甚至违法犯罪。被保险人会希望能够在互联网上以最少钱财下获得最大利润,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在风险防范上辅助的努力或花费成本,这必然导致事故发生概率增大和损失程度增加。对于人寿保险合同的控制权在被保险人一方,被保险人可能为了得到保险理赔从事违背道德的活动。

最后,互联网+时代方便了投保人购买保险,但被保险人在网络中的义务条款法律性质定位不明。从保险合同的拟定上看,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从条款名称上看却不属于《保险法》第19条所列举的11类保险条款,因此从名称上来看,其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但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又是保险人为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因此其又不属于特约条款。在既不属于特约条款又不属于基本条款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就出现了模糊,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性质认定上的分歧和偏差。

(三)监管者方面

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依法监管的管理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保监部门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信息爆炸,不仅对保险公司不规范行为需要政府进行有效监管,网络中还存在着许多伪装保险公司网站的“钓鱼网站”在坑害老百姓钱财,各种网络乱象亟需政府监管部门重视和解决。

一方面,国家尚未颁布相关规制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目前的《保险法》2009年修订实施的,互联网+发展迅速,法律制定具有滞后性,《保险法》没有对互联网保险做出专门规定,立法部门也没有颁布相关政府规章,作为执法部门的监管措施必然还不够全面完善,导致互联网+时代保监部门对保险业发展中的各种乱象无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在经济市场下,保险监督管理属于必须要完善的方面,对于网络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政府存在着很大的监管风险。

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使保险监管方式和监管数据失效失真。在过去,监管者对于保险行业都是采用现场监察方式来统计,做各种报表进行审核,对于非现场监察,具有一定的虚假性,但在互联网+时代下的保险行业发展,监管者无法进行现场监察,只有通过网络数据的分析,对信息进行统计。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监察的真实性往往大打折扣。互联网+时代简化了人们办理保险的过程,却加大了监管实施的难度。对于非现场监管,国家还没有达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于维护网络保险市场秩序这两个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网络上,政府无法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数据统计。鱼龙混杂的网络世界让网民无法辨别正规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与假冒正规保险公司网站的“钓鱼网站”。

三、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保险人方面

首先,互联网保险要在大环境下找到自身的经营方向与经营策略。提升对网络保险市场软环境的重视,要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对网民的生活需求,物质承受能力进行数据的统计,了解和掌握网民的保险需求。

其次,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核保、验险的质量与效率也是提升保险市场硬环境的重要措施。同时,保险人也应充分了解投保人信息并对投保人进行精准分类与筛选。灵活设计费率体系,满足不同投保者需要从绝对公平的角度看,有效运用免赔条款,通过设计免赔条款可以使投保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不隐瞒或者是较少隐瞒自己的行为,降低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避免保险人面对费率与利率的夹击下利差损的产生。

最后,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避免网络误导宣传和误导销售的产生。尤其是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保险公司不可能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所以信息的真实性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十分重要。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被保险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不应一味的追求保单的销量而省略对保险产品信息的真实介绍,使被保人在不完全的信息条件下进行投保,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容易造成双方利益的损失。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方面

一方面,互联网+时保人更应具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对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理解和研究。如存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人进行咨询,由保险公司对相应条目做出解释,并形成书面文字,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该附件是履行合同以及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而当保险人在面对一些拒绝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率说明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应拒绝对其进行购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与报案条件,以降低未来发生纷争的几率。

另一方面,投保人应充分利用犹豫期规定来保障自身利益。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在双方未有特别约定情况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注意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对自己的保险标有利。对于长期寿险,投保人收到保单10天内应对保险合同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再次审查,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保险人。在未获得满意回答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上述10日的犹豫期之内随时办理退保业务。

(三)监管者方面

从建设软环境讲,应加大保险知识和诚信宣传,提升保险业发展的软环境。互联网交易更要重视诚信交易,增加网民的信任感,才能够进一步扩大交易量。中国保监会、各地方保监局应加强对钓鱼网站鉴别和打击力度,并和保险行业协会完善保险信用体系;加大开展对保险消费者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投保人应落实以人为本的诚信交易行为;要求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宣传应做到信息公开与诚实守信,使得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放心投保。

从增强硬环境讲,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方式,提升保险市场发展硬环境。主要是指通过法律规章、条款制度等的颁布实施以及制度体制的强化。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投保人有可乘之机,大大地提高了道德风险和违法犯罪的成本,加大警戒防范作用。近几年,很多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他行业进行投资,这就导致这些保险公司控制了大量的不受保监会所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又由于这一类公司比较多,其内部的法律关系十分的复杂,并且内部交易也十分混乱,一旦这类公司出现了经营危机,很有可能会给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因此,作为保险公司的监管者――政府保监部门,应对其采取间接监管的模式。2015年,中国保险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便是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间接监管的典范,但仅依靠这一个部门规章,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必须与时俱进修订《保险法》,只有不断完善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法,才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促进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是时展的必然,虽然现在互联网+时代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该重视互联网+时代下存在的问题,积极找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互联网的普及也使保险行业有着巨大发展空间,本文针对互联网+时代的法律风险,给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能够使互联网+时代下的保险业更好发展。我们应学习国外优秀的发展模式,结合我国互联网模式,创造出更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无论是保险人、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受益人,都能够实现参与各方利益共赢,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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