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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合集7篇)

时间:2023-07-06 16:13:06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第1篇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反映换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会计准则也是这样规定的。其处理如下:

支付补价时,只根据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为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不反映换人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

收取补价时,只根据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取的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作为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不反映换人固定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

第二种观点认为,要反映该项换人固定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这种观点认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在账面上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记录:一是固定资产的原值,反映的是该项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二是累计折旧。将两者相比较,可以反映换人固定资产的成新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支付补价时,换入固定资产的人账原值=换人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支付的相关税费;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净值=换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十支付的补价(有补价的情况);换人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原值—换人固定资产的入账净值。

收到补价时,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原值二换人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取的补价+应确认的收益;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净值:换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取的补价+应确认的收益;换人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原值—换人固定资产的入账净值。

例:M公司以其拥有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机床一台,交换N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汽车一辆。双方交换固定资产均是为了在以后正常生产过程中使用。M公司固定资产机床的账面原值为16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2000元,公允价值为115000元;N公司固定资产汽车的账面原值为18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6000元,公允价值为120000元;M公司支付补价5000元给N公司。两公司均未对涉及交易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假设在整个交易中M公司支付汽车过户费用1000元,N公司支付安装费用12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一)M公司的会计处理

1.分析判断该笔交易业务是否属于非货币易。M公司支付的补价为5000元,占该笔交易额120000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是4.2%(5000+120000),低于25%。因此,这一资产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易。

2.确定换人汽车的人账价值和累计折旧。换人汽车的人账原值二换人汽车的账面原值+支付的相关税费=180000+1000=181000元;换人汽车的人账净值=换出机床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有补价的情况)=(160000-42000)/1000+5000=124000元;换人汽车的累计折旧:人账原值—人账净值=181000-124000=57000元。

3.会计分录:①将换出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118000元,累计折旧42000元;贷:固定资产——机床160000元。②将支付的补价入账: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元;贷:银行存款5000元。③将支付的相关税费人账: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元;贷:银行存款1000元。④将换人汽车人账:借:固定资产——汽车181000元;贷:固定资产清理124000元,累计折1日57000元。

(二)N公司的会计处理

1.分析判断该笔交易业务是否属于非货币易。N公司收取的补价为5000元,占该笔交易额120000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是4.20%(5000+120000),低于25%。因此,这一资产交换行为也属于非货币易。

2,计算应确认的收益。换出汽车的账面价值=原值—累计折旧=180000-66000=114000元,应确认的营业外收人为250元[(1-114000+120000)*5000].

3.确定换入机床的人账价值和累计折旧。换人机床的人账原值=换人机床的账面原值+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应确认的营业外收入=160000+1200-5000+250=156450元;换人机床的人账净值=换出汽车的账面价值十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应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二(180000-66000)/1200-5000+250=110450元;换人机床的累计折旧:人账原值—人账净值=156450-110450=46000元。

4.会计分录:①将换出汽车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114000元,累计折旧66000元;贷:固定资产——汽车180000元。②将收取的补价人账:借:银行存款5000元;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元。③将确认的营业外收人人账:借:固定资产清理250元;贷:营业外收入250元。④将支付的相关税费人账: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元;贷:银行存款1200元。⑤将换人机床人账:借:固定资产——机床156450元;贷:固定资产清理110450元,累计折旧46000元。

笔者认为上例中体现的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其一,以换出固定资产单位的账面原值为基础的计价方法确认换人固定资产人账原值符合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具有可验证性和客观真实性;其二,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更好地反映了该项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与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价值,更完整地反映了该项固定资产的现状;其三,为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分类和期末计提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提供可靠、真实的基础。

二、对非货币易中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和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先根据该项换人存货的公允价值计算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再按换人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该项换人存货的人账价值,即采用“先扣再分法。”这种观点下存货计税的依据较合理,即根据公允价值计税。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第2篇

一.账户设置的差异

1.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户。新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与旧准则中的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不同,因此需增设“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明细账户,用于核算符合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新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因此需增设“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明细账户,用于核算固定资产的预计弃置费用。

2.增设预计负债明细账户。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为了全面核算预计的弃置费用,除了增设“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明细账户外,还需增设“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明细账户。

二.主要账务处理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

1.购入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准则第八条规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在旧准则下,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在新准则下,如是正常信用条件下支付价款的,与旧准则的账务处理相同,如是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而旧准则规定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新旧准则对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出现了差异。在旧准则下,债权人因债权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在新准则下,则是按受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受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权重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第七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而旧准则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因此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新旧准则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出现了差异。如不涉及补价时的固定资产交换,旧准则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分别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金”等科目;新准则则是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分别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借贷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

4.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的固定资产

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因此在新准则下,如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

1.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差异

新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是: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同时新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新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确认条件不相同,新准则较旧准则更容易理解和操作,可按发生的经确认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应当终止确认,按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进行清理处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于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旧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一般是采用预提和待摊方式处理,而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按发生的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新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新旧准则在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能否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的规定有明显的差异,在旧准则的规定下,确认减值损失时,按确认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按不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营业外支出”。在新准则的规定下,只在确认减值损失时,按确认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期间即使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也不得转回,不用做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

新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取消了旧准则“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的规定。同时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因此,新准则在计提折旧时,应加上预计的弃置费用一起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另外,新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而旧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新旧准则对减值损失的转回规定不同,导致计提的折旧金额不相同,账务处理的方式和金额出现了差异。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差异

新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利益。同时新准则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企业持有代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当固定资产符合终止条件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与已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差额借或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金额借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按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计算结转处置净损益,如为净收益,按净收益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如为净损失,按净损失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另外,新准则在上还增加了新的明确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按盘亏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三.固定资产披露的差异

新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5)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与旧准则在披露内容上相比较,新准则不再要求披露: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的情况,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等内容,但增加了对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的具体和明确,如需披露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四.差异对资产结构、权益、损益等经济事项的

1.新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与旧准则相比较,差异会使固定资产在新准则的计量结果增大,导致企业的资产结构发生变化,即使长期资产的比重提高。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第3篇

本文所指的高校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失真,是指高校固定资产从形成到处置的过程中,由于核算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虚列或少计。核算方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高校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高校基建项目等的核算方式,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特殊规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其取得成本和存续期间的动态价值。管理手段的影响,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入账和处置不及时、不同步,或者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甚至为了某种需要而人为粉饰报表等,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失真。核算方式和管理手段对高校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失真的影响,可能是单独的影响,也可能是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具体分析。

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失真问题分析

核算方式和管理手段两个因素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失真的影响,贯穿于资产整个存续期间。以下通过典型事件,进行具体分析。(1)高校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包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影响账面价值的准确、完整。我国高校从1999年开始大规模扩招以来,多家高校因资金不足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按现行的收付实现制,高校利息支出不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区分,而是在实际发生时,由学校财务会计直接列作当期事业支出,未按照具体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成本分摊。(2)高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法反映因自然损耗、技术进步等引起的价值减损,保持不变的账面价值,势必背离其实际价值,导致账实不符,资产价值虚增。固定资产在运行过程中通常会产生有形和无形损耗,高校固定资产也不例外。经过十几年的扩招,高校在校生人数增加,实践教学任务增多,房屋、家具、仪器、设备等资产的使用更加频繁,有形损耗加速。另一方面,高校固定资产中,仪器设备、电子产品众多,其技术含量高、更新换代快,无形损耗愈加突出。这些都导致固定资产实物价值减少迅速,而其账面价值仍然保持为取得时的价值,造成资产价值虚增。(3)现行高校基建会计核算的特殊性,造成资产账面价值少计。高校利用国家拨款和自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时,首先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将全部建设资金一次性转入基建会计,视为支出发生;建设资金在实际支出时,由基建会计进行独立核算。待工程完工决算并交付使用后,才能将工程支出反映到高校会计核算主体的“固定资产”科目,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从建设资金转入基建账户到工程投入使用,建设周期较长,实际支出无法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在高校财务会计主体反映,导致高校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记录不完整。(4)固定资产入账、销账不及时。高校购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般是在投入使用并验收合格之后,才通过财务部门支付款项,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自行建造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即使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移交手续的,也不能作为高校固定资产核算。在实际工作中,款项支付可能会滞后,竣工决算、移交手续也可能会经过较长时间,这就造成账面价值与实物价值变动不同步,出现价值偏差。同样,在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环节,资产管理部门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报废年限有明确要求,且许多都超出了实际可用的年限;实际处置时,审批手续也比较复杂。于是,在高校拿到准许报废某固定资产的文件之前,该固定资产可能早已进入报废状态,甚至在仓库堆积很久。这也造成账面价值失真。(5)管理缺失。高校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大,数量多,高校内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不够明确,人员有限,无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尤其像图书、桌凳等价值较低的大批同类物资,数量多,保存、使用相对分散,容易破损和遗失。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定期盘点不能落实,很容易出现账实不符现象。(6)为了粉饰财务报表,人为造成账面价值失真。高校办学过程中,要接受本科教学评估等各类评估、考核,生均占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数量也常常被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同时,高校为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提高其偿债能力,也要求有较高的固定资产价值总量。在这种背景下,高校在固定资产价值管理方面,力争多增加、少报废,甚至有些固定资产实际已经无法使用,但仍然不予报废,使账面价值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失真问题解决思路

解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失真问题,需要高校和上级管理部门共同面对实际,完善制度、认真实施。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引入权责发生制对高校固定资产进行核算。高校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固定资产,将借款费用等初始费用计入取得成本,可以使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合理、完整;在后续计量中,通过计提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既可以动态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信息,又有利于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2)改变现行的基建会计独立核算制度,将基建项目纳入事业会计主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统一核算;在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即以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保证资产入账及时。(3)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高校内部资产管理部门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确保资产安全;同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高校内部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资产入账和报废处置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操作效率,保证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随着实物的变化及时调整。(4)高校自身要明确办学方向和办学措施,合理规划,理性融资;各级主管部门也应该修正高校考评标准,合理评价高校的办学水平。通过内外环境的变化,改变高校对固定资产价值总量的依赖状况,消除人为因素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影响。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第4篇

一、有条件的使用公允价值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既可以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也可以以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这使得企业在处理该种交易时有两种情况: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来核算;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或者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换入资产的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不确认损益。而旧准则要求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确认的损益,也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与旧准则相比,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对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操纵非货币易所产生的利润,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增加了商业实质的判断。所谓具有商业实质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例1:某企业以其商标权换入另一企业的一项专利技术,预计两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相同,但在使用寿命内预计为企业带来的现金流量总额不同,或者是现金总额相同但换入的专利技术是新开发的,预计开始阶段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明显小于后期,而该企业拥有的商标每年产生的现金流量比较均衡,两者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差异明显。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若两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该企业可以以公允价值作为专利技术的入账价值基础。

新准则有条件的使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交易资产的入账价值可有效的反映当前市场对该资产的估计,以该价值入账既有利于企业本身的经营决策,又有利于投资者或其他相关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价。

二、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

(一)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新准则若以公允价值计价,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应的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若以账面价值计价,则以换出资产的入账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相应的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入账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相应的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所得结果与新准则下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例2:A公司以其不再用的设备与B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的货运汽车交换。A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2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10万元,为此交换,A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清理费用1万元;B公司换出的货运汽车账面原值为14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公允价值110万元。假设A公司换入的货运汽车将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和管理。

旧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A公司的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万元

累计折旧20万元

贷:固定资产120万元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1万元

贷:银行存款1万元

(3)换入货运汽车的入账价值=100+1=101(万元)

借:固定资产―货运汽车101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01万元

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先判断出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该项交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万元

累计折旧20万元

贷:固定资产120万元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1万元

贷:银行存款1万元

(3)换入货运汽车的入账价值=110+1=111(万元)

借:固定资产―货运汽车111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01万元

营业外收入10万元

(二)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1、支付补价的条件下。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应的公式: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相应的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相应的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所得结果与新准则下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收到补价的条件。新准则在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应的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税费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应的公式为:

收到的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确认补价所含的损益,新准则在以账面价值计量的条件下,不计算补价所含损益,较为简洁。

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与乙公司生产用车床交换。甲公司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5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乙公司生产用车床的账面原价为5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5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420万元,在资产交换过程中发生车床搬运费1.2万元。乙公司另支付30万元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的车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乙公司获得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由于涉及补价,首先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甲公司收到补价:30÷450=6.67%

乙公司支付补价:30÷(30+420)=6.67

通过上述计算可见,补价占整个交易比例小于25%,属于非货币易。

旧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对收到补价的甲公司,应确认部分损益: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400÷换出资产公允价值450)×补价30-(补价30÷换出资产公允价值450×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450×5)=1.83(万元)

甲公司换入车床的入账价值=400+1.83+450×5%-30=394.33(万元)

乙公司换入专利权的入账价值=(500-50-30)+30+1.2=451.2(万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车床394.33万元

银行存款30万元

贷:无形资产4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2.5万元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1.83万元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20万元

累计折旧5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万元

贷:固定资产5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31.2万元

贷:银行存款31.2万元

借:无形资产451.2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451.2万元

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应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甲公司换入车床的入账价值=450-30+450×5%=442.5(万元)

乙公司换入专利权的入账价值=420+30=450(万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车床442.5万元

银行存款30万元

贷:无形资产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2.5万元

营业外收入50万元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20万元

累计折旧5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万元

贷:固定资产5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2万元

贷:银行存款1.2万元

借:无形资产450万元

营业外支出1.2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418.8万元

银行存款30万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使用公允价值的不足及对策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第5篇

一、购入工程物资的核算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工程物资的账务处理要区分是用来建造不动产还是用于建造生产用设备而分别处理。如果是用来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购入工程物资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如果是用来建造生产用的设备则购入工程物资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单独列示,而不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

[例1]甲公司为建造生产线于2009年2月5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买价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款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借:工程物资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如果上例中所购工程物资是用来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会计分录为:

借:工程物资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二、改扩建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核算

企业改扩建生产用设备时领用了生产用的原材料,在作账务处理时,购入原材料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而领用库存商品时也不需要作增值税销项的账务处理,因为库存商品只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才是视同销售行为。而改扩建房屋建筑物过程中领用了生产用的原材料,购入原材料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要转出的,而领用库存商品是视同销售行为,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甲公司2009年2月8日对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改造过程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值10000元,该原材料购入时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元。领用库存商品一批,成本为20000元,计税价格为30000元。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原材料 10000

库存商品 20000

如果上例是对车间、厂房等不动产进行改扩建,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借:在建工程25100

贷:库存商品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三、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的核算

增值税转型前,以出售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转型后,以出售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置是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这样势必影响企业应交增值税税额。

[例3]企业由于转产将不需用的设备出售,该设备原始价值5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设备清理过程中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1000元,设备出售价款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已经收到,存入银行。

(1)注销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3)收到出售全部款项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4)结转清理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19000

贷:营业外收入19000

如果上例中处置的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前两笔分录同上,其他账务处理为:

(5)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00

(6)借:固定资产清理16500

贷:营业外收入16500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与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涉及生产用的设备,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要考虑增值税的影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损益也要受增值税的影响。

(1)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4]2009年9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B打印机公司生产的一批打印机,换入的打印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6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5万元,公允价值为90万元。打印机的账面价值为120万元,在交换日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为9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B公司换入A公司的设备是生产打印机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假设A公司此前没有为该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除支付运杂费15000元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假设B公司此前也没有为库存打印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50000

累计折旧 550000

贷:固定资产 16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借:固定资产――打印机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00

营业外支出 16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0

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0

从上题中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由于考虑了换出生产用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换入打印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影响了换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打印机的入账价值,可见,增值税的转型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产生影响,影响当期利润。

(2)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5]丙公司拥有一台专有设备,该设备账面原价460万元,已计提折旧340万元。丁公司拥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90万元,两项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丙公司决定以其专有设备交换丁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该专有设备是生产某种产品必须的设备。由于专有设备系当时专门制造、性质特殊,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丁公司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其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经双方商定,丁支付了20万元补价。假定交易中没有涉及相关税费。

分析:该项资产交换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即补价20万元。对丙公司而言,占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为16.7%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

累计折旧3400000

贷:固定资产――专有设备4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120-收到的补加20=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银行存款 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90+支付的补加20=110(万元)

丁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专有设备 1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900000

银行存款 200000

[例6]20×9年5月,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较大转变,产品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原生产产品的专有设备、生产该产品的专利技术等已不符合生产新产品的需要,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其专用设备连同专利技术与乙公司正在建造过程中的一幢建筑物、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出专有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200万元,已计提折旧750万元;专利技术的账面原价为450万元,已摊销金额为270万元。乙公司在建工程截止到交换日的成本为525万元,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0万元。由于甲公司持有的专有设备和专利技术市场上已不多见,因此,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乙公司的在建工程因完工程度难以合理确定,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由于丙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乙公司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假定甲、乙公司均未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根据税法有关规定

换出设备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750)×17%=76.5(万元)

换出专利技术的营业税=(450-270)×5%=9(万元)

(2)计算换入资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

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525+150=675(万元)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200-750)+(450-270)=630(万元)

(3)确定换入资产总成本:

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630(万元)

(4)计算各项换入资产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总价值的比例:

在建工程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525÷675=77.8%

长期股权投资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150÷675 =

22.2%

(5)确定各项换入资产成本:

在建工程成本=630×77.8%=490.14(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30×22.2%=139.86(万元)

(6)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4500000

累计折旧7500000

贷:固定资产――专有设备12000000

借:在建工程4901400

长期股权投资1398600

累计摊销2700000

营业外支出76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500000

无形资产――专利技术4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0

借:营业外支出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00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换入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750)×17%=76.5(万元)

换出在建建筑物的营业税=525×5%=26.25(万元)

(2)计算换入资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

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200-750)+(450-270)=630(万元)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525+150=675(万元)

(3)确定换入资产总成本:

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675(万元)

(4)计算各项换入资产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总价值的比例:

专有设备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450÷630=71.4%

专利技术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180÷630=28.6%

(5)确定各项换入资产成本:

专有设备成本=675×71.4%=481.95(万元)

专利技术成本=675×28.6%=193.05(万元)

(6)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专有设备4819500

无形资产――专利技术193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65000

贷:在建工程5250000

长期股权投资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62500

营业外收入 502500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不考虑增值税,交换过程不确认损益,如例5,而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考虑增值税时,即增值税转型后,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也需要确认交换损益,如例6,而在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算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增值税的影响,这就需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算公式重新进行理解,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利用该公式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是不需要考虑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最后通过营业外收支进行平衡。

五、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核算

[例7]甲公司接受乙公司作为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合同中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为20000元,该价值是参考该设备的市场价格及相关因素后确定的。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投资后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0%,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00元,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实收资本15000

资本公积8400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接受投资方要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影响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第6篇

我们知道,在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资产的重置价值、成新率、以及按成新率计算的评估价值,而会计核算是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反映的是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两者计价原则、反映的价值状态并不相同。由于并购、重组完成后新的核算主体要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那么,在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账务处理实务中,必然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依据资产评估结果,以重置成本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重置成本*(1-成新率)反映累计折旧,以其差额反映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我们暂且称这种方法为“总价法”;另一种方法是直接以按成新率计算的评估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反映累计折旧,我们暂且称这种方法为“净值法”。

尽管我们知道,上述两种方法并不影响会计报表的平衡以及该项资产累计折旧的计提(两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净值相同;折旧计提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折旧计提应当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但是从会计报表可比性的角度去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类业务处理作出统一规定。考虑到会计业务处理简便易行、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并结合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业务时,应以净值法为宜,即直接采用固定资产评估结果的评估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反映累计折旧。

下面,我们就从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反映的异同,累计折旧的计提,结合我国目前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谈谈采用净值法的好处。

一、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反映的异同

总价法按照资产评估结果的重置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价,以重置成本*(1-成新率)作为累计折旧,以两者差额反映固定资产净值。这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上,能够直观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可以揭示企业固定资产的整体使用状态。但在评估资产成新率差异较大时,这种直观反映结果就会大打折扣;同时,对企业中既有评估资产又有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一部分按历史成本反映,一部分按重置成本反映,也不利于反映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净值法直接以资产评估结果的资产净值反映固定资产原价,不反映累计折旧。这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上,将评估固定资产假设为新增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为评估资产净值,简便易行。

二、两种账务处理方法累计折旧的计提

我们知道,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四个,一是计提折旧基数。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基数为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价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二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三是折旧方法。四是固定资产净残值。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多采用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作为计提折旧基数,考虑残值率,以直线法(大多为工作年限法),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累计折旧。对于评估固定资产来说,则应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法和残值率,采用直线法计提累计折旧。如果相同类别的资产成新率相近,我们仍然可以考虑使用分类折旧率来计提累计折旧(即相同类别的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基本一致),如果相同类别的资产成新率差异较大,由于其尚可使用年限差异大,我们认为此时应当采用个别认定法,而不宜采用分类折旧率。对总额法来说,评估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提既可采用以重置成本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结合成新率计算其使用寿命来确定其总体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也可以直接用其评估价值为基础,考虑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累计折旧。可以直观地看到,直接使用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累计折旧简便易行。对于净值法来说,由于会计上仅反映资产评估价值,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来计算累计折旧,操作起来很方便。

三、我们目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以下几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有借鉴作用:

(一)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相似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估计,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相似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非货币易换入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第7篇

我们知道,在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资产的重置价值、成新率、以及按成新率计算的评估价值,而会计核算是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反映的是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两者计价原则、反映的价值状态并不相同。由于并购、重组完成后新的核算主体要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那么,在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账务处理实务中,必然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依据资产评估结果,以重置成本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重置成本*(1-成新率)反映累计折旧,以其差额反映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我们暂且称这种方法为“总价法” ;另一种方法是直接以按成新率计算的评估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反映累计折旧,我们暂且称这种方法为“净值法”。

尽管我们知道,上述两种方法并不影响会计报表的平衡以及该项资产累计折旧的计提(两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净值相同;折旧计提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折旧计提应当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但是从会计报表可比性的角度去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类业务处理作出统一规定。考虑到会计业务处理简便易行、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并结合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业务时,应以净值法为宜,即直接采用固定资产评估结果的评估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反映累计折旧。

下面,我们就从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反映的异同,累计折旧的计提,结合我国目前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谈谈采用净值法的好处。

一、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反映的异同

总价法按照资产评估结果的重置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价,以重置成本*(1-成新率)作为累计折旧,以两者差额反映固定资产净值。这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上,能够直观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可以揭示企业固定资产的整体使用状态。但在评估资产成新率差异较大时,这种直观反映结果就会大打折扣;同时,对企业中既有评估资产又有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一部分按历史成本反映,一部分按重置成本反映,也不利于反映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净值法直接以资产评估结果的资产净值反映固定资产原价,不反映累计折旧。这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上,将评估固定资产假设为新增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为评估资产净值,简便易行。

二、两种账务处理方法累计折旧的计提

我们知道,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四个,一是计提折旧基数。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基数为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价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二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三是折旧方法。四是固定资产净残值。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多采用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作为计提折旧基数,考虑残值率,以直线法(大多为工作年限法),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累计折旧。对于评估固定资产来说,则应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法和残值率,采用直线法计提累计折旧。如果相同类别的资产成新率相近,我们仍然可以考虑使用分类折旧率来计提累计折旧(即相同类别的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基本一致),如果相同类别的资产成新率差异较大,由于其尚可使用年限差异大,我们认为此时应当采用个别认定法,而不宜采用分类折旧率。对总额法来说,评估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提既可采用以重置成本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结合成新率计算其使用寿命来确定其总体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也可以直接用其评估价值为基础,考虑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累计折旧。可以直观地看到,直接使用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累计折旧简便易行。对于净值法来说,由于会计上仅反映资产评估价值,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来计算累计折旧,操作起来很方便。

三、我们目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以下几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有借鉴作用:

(一)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相似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估计,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相似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