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要求,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同抓好渔船安全生产工作。
(一)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对本市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本市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协助市政府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管、海事、港航、公安边防、旅游、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渔业镇政府工作职责。各渔业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各渔业村(公司)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妥善处置渔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抓好有关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加大渔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各类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保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高渔船通信联络能力。
(三)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村、社、渔业公司、相关企业等,下同)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船东、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对违法违章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具体负责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
(四)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工作职责。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教育督促船员认真执行。服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渔船各类证照和配备船员,配齐渔船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有效使用,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不得雇用无上岗资格人员出海作业。为船员办理渔业保险,严格落实值班瞭望等制度。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船长、轮机长要分别规范记录航海日记、轮机日记,并要在办理年审、签证手续时向渔业许可部门提供航海日记、轮机日记。按规定配备安装AIS船载终端和卫星监控终端设备的渔船,要保证终端正常运行,并保证通信畅通。
二、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社会化管理模式
(一)创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继续探索推行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推进渔业经营机制创新,引导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鼓励渔船加入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突出抓好渔业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和渔船三级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层管理体系的自我管理、现场处置能力。
(二)加强基层渔业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探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制度、渔船编组生产制度、渔业船舶进出港安全签证制度等。落实航海日志、捕捞日志、轮机日志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秩序。强化基层管理渔业管理组织的服务功能,健全其安全值班与渔船动态报告制度,加强渔船通信联络及动态监管,确保应急救援的及时有效实施。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制度。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加强渔业与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海事、环保、公安边防、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管联动机制、海上搜救联动机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涉外渔业联合监管机制,平安渔场互动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四)完善通信值班制度。各渔业镇和渔业村应完善通信值班制度,在海上航行、生产、锚泊的渔业船舶,必须落实值班人员,保持通信的有效畅通。在大风恶劣天气期间,各渔业镇和渔业村(公司)要加强对渔船的动态监管,海上渔业船舶应及时向岸台报告渔船动态。对谎报、漏报、不报和故意关闭通讯设备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三、严格渔船、渔民准入,加强渔业船舶检验
(一)严格控制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市海洋与渔业局要认真执行国家渔船船网工具“双控”政策和捕捞许可制度,强化监督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严格实行渔业辅助船总量控制,严禁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非海洋捕捞渔船不得擅自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淘汰的旧渔船必须由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报废拆解。渔船更新改造申报要与职务船员证书挂钩,窗口受理人员及审核人员要严格把关。
(二)规范渔船买卖行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严格控制审批从市外购置渔业船舶,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买卖渔船行为。本市内船舶买卖须按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挂靠、租赁渔船双方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挂靠、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渔船挂靠、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要承担连带安全生产责任。
(三)加强渔船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市海洋与渔业局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对未在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职务船员、普通船员船民证登记手续的渔船,一律不予办理职务船员登记和渔船签证手续。建立健全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保险机构要逐步实施实名制保险登记制度。
(四)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市海洋与渔业局与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修造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设备的检测检验,全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渔业船舶船型。对渔业船舶安全设备有效性加强整治与检查,保障渔业船舶符合适航条件。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
四、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渔船防灾减灾能力
(一)加大渔业安全管理投入。要继续加大对避风渔港、渔船AIS避碰系统、卫星定位系统、渔船救助信息服务系统、安全救助通信网络和重点港口视频监控系统等海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切实增强渔业安全管理手段。
(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渔业镇、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三)完成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浙政办函〔2008〕26号)要求,加快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使科技兴安工作真正落到实处。2009年,全市60马力以上渔船要全部安装AIS船载终端设备,136KW以上渔船要加装卫星监控终端设备。
(四)加强渔船海难救助能力建设。2009年,市安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处、港航管理处、边防大队要建立海上渔商船遇险救助安全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在渔商船海难救助中的协调指挥作用。海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各渔业镇要建立完善渔业救助信息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全面实施渔船编组生产制度,增加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渔船海难救助激励机制,积极鼓励与推动渔船互救。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监管。各渔业镇政府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监督落实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安全值班、渔船动态监管、渔船渔民准入、安全设备有效配备、渔船有无违章作业等情况,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经常性开展对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等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依法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严禁非渔作业船舶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
(二)优化渔业安全公共服务。各渔业镇政府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开展防台、防寒潮、防雾、防毒和防火等渔业安全信息服务,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时指导渔民将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严格涉外渔业安全管理。各渔业镇政府、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教育和引导渔船经营人、所有人和船长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加强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各渔业镇政府、渔业、外事、交通运输、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一、明确工作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坚持渔业生产者“生命至上”的原则,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渔业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渔业安全监管,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加大对渔船救生、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渔业生产者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投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创建“平安渔业”;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努力实现渔业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管理目标。
二、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强化和落实船主的主体责任,层层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关键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机动渔船规范管理
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规范检验制度和工作程序,严把破旧、隐患渔船登记检验关,从严新增水泥船的管理,严把救生、消防设备的配备关,严把渔船档案管理关,建立统一标准的渔船档案,做到一船一档,全面开展渔业机动船的计算机入网档案管理,提高船检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基本建立起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各执法机构分工明确、监管有力、密切配合的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四、抓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台帐、安全统计报表等基础性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重点水域的检查督察,重点检查渔船登记情况、船员持证情况、救生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及违规载客运货等。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优势,建立渔业安全生产手机信息预警网络,在大风暴等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及时预警信号、安全防范指导措施。
五、认真组织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
今年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工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在去年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注重实施效果,拓展创建形式,丰富创建内容,把创建活动作为平安渔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努力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平安示范县”建设。要加强指导,加大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平安渔业示范乡镇、示范户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持续深入。
六、加强对渔业生产者安全教育和机动渔业船员培训
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的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加强培训机构建设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培训,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深入推进渔业互保工作,建立渔民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机制。
七、加强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助
进一步完善各级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将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水上救助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培训,适时举办实地演练,组织渔业安全管理人员学习观摩。
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是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由于渔业作业地点分散,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众多,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等,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受水上海上生产运输活动日益活跃以及极端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各类渔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扩建新建一批安全避风、配套完善的渔港,使全国海岸线平均200公里以内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能够为45%的海洋渔船提供服务;在重点渔港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和渔业船员培训基地;使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得到明显控制,事故死亡人数比“十五”末明显下降。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渔业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从业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加强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
(三)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2006〕53号)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规划,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尽快形成以部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为主体,以地方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新建、改扩建渔港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探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先进渔业船舶,禁止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入海作业。
(五)积极推进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安全通信网。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扩大近海和内陆水域无线电信号覆盖范围,远洋渔船要配备卫星电话,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加快大中型渔船船位卫星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作业渔船的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
(六)努力改进渔业安全技术装备。研究和鼓励有条件的渔船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提高渔船防碰撞、防触碰能力。加大渔船自救设施设备配备力度,在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七)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要严格遵守值班瞭望等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八)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探索在重点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要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渔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交、渔政、海事、公安边防、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
四、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十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海事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无线电台、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并同时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养殖人员撤离注意事项等,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特别要根据本区域自然气候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的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十三)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各级渔业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为执法船(艇)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备航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作业,赴中远海作业船队要指定带队指挥船进行统一指挥管理,加强渔船之间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渔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力度。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教培训、海难救助等项目所需投资和经费,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大力支持。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和安全设施配备,有条件的地方要给予政策扶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十五)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以及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快制订事故预防和控制、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渔船、渔机、网具、养殖机械、渔业通信导航及防灾救生等渔业装备安全标准,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把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十六)推进渔业安全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渔业企业和渔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渔业安全科研和管理人才。
(十七)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船雇主购买船东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渔民积极参加保险。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全面落实责任制。渔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县、乡等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十九)加强协作联动。农业(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交通运输、渔业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处置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渔船事故的善后处理。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
(二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
今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按照省、市主管部门和县政府统一布署,紧紧围绕“渔业增产、渔民增收、渔县稳定”这个中心,狠抓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认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并针对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落实整改措施,规范渔业安全生产行为,杜绝渔业事故发生。今年我县海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情况较好。 一、 2004年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工作 1、领导重视,制度落实,绷紧安全生产之弦。一是调整充实了县政府海洋开发领导小组和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以及我局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组织领导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分管副县长主持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今年以来,县政府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问题,先后召开多次会议加强对采捕飞鱼卵作业渔船监督管理和打击渔船违规载客行为等问题进行研究部署;三是每逢台风来临,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都要按照分工,负责驻守到各渔港、网箱养殖等重点防范部位现场指导对养殖设施进行加固、组织人员撤离和落实渔船就近返港避风。 2、制定预案,落实措施,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完善了《渔业防台抗台工作预案》《渔船海上遇险紧急救助行动方案》,在全市率先出台《渔港渔船防火预案》,按照各种预案要求,落实镇、村、养殖户和船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以县政府把全县各村的渔船、渔排和渔港等安全管理责任人分别落实到镇、村主要领导,并在有线电视上进行了公布;为提高渔船救灾抗灾能力,我县组建了33艘渔业船舶救助后备船队,主要渔业镇也分别组建了渔业救助船队,对参加救助的船舶每次给予1000-1500元的奖励,对救助船队的船舶每月给予150元的补贴;在湾以外作业的渔船按村为单位实行编队生产,并在每个编队中确定1-2艘信息船,定时报告作业地点和组织遇险救助。通过以上措施,我县在指挥防台抗台和渔业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到了反映迅速,政令畅通。 3、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渔民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今年4月份县渔政和渔港监督部门联合举行渔业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专题培训,开展水上救生操作现场培训;5月份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结合伏季休渔,在全县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8月份我县结合新出台的《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配合县人大召开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和贯彻宣传《条例》座谈会,组织渔政渔港监督执法人员深入各渔县、港口码头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和《条例》宣传工作,使渔民和基层渔业干部提高安全防患意识。 4、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县渔政站联合渔港监督和各镇村开展拉网式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和渔业设施发给整改通知书,全年共通报限航整改渔船146艘次,通报船龄使用到期应报废渔船27艘,通过检查一些安全隐患得到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节假日期间组织渔政渔港监督人员和乡镇船管站人员到各港口、码头开展渔船安全大检查和值班,对违规载客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对违规操作、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5、加大渔业基础设施投入,提高灾害防御能力。县政府加大了对关系渔业安全的渔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一是安排专款新建了两个渔船避风澳,xx渔港综合整治工程已经开工,xx避风澳工程也得到县政府批准,即将动工;二是投入20万元为箱养鱼基地配置
一、整治内容
(一)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渔业安全工作方针。继续以增强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素质为目标,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加大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的力度。将养殖渔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重要整治目标,把养殖渔民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工作作为一个整治重点。强化养殖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养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重点整治责任不清晰、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坚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明确〈〈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级机构法定职责,依法开展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责任得以落实。积极向各级政府争取渔业安全经费、抢险救助资金,加大渔业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三)坚持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通过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消除隐患。重点抓好春季安全大检查、防台期间安全大检查、伏季休渔结束秋汛生产前的安全大检查、秋冬季安全大检查、春秋两季对转港生产渔船的跟踪大检查和养殖渔船的安全大检查。
(四)加强渔船规范管理,整治一切不适航渔船,坚持渔船编队生产。镇街、渔村及渔业生产单位要做好渔船编队工作。要按照生产区域、船舶大小、作业类型制定切实可行的渔船编队办法,要加强编队生产的监督检查,总结编队生产的经验和提高编队互救效能。特别要强化养殖渔船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养殖渔船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未经检验未经渔船登记擅自从事养殖业生产问题。核定养殖渔船适航海区、载重量、抗风等级,救生、消防、通讯、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规范,杜绝养殖渔船超风级、超航区、违规装卸、超载作业和随意搭客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五)做好渔业防台工作,进一步完善风情传递信息网络,切实做好风情传递工作,做到早传、速传,传递到位。建立健全各级组织,落实防台预案和责任制,整治渔船、渔港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落实台汛期间渔船转港避风工作措施。
二、整治目标
1.巩固四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稳定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
2.依法履行各级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3.全区渔船安全适航率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持证率要有明显提高。
4.千方百计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遏止小事故,确保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三、时间、步骤
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从现在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方位进行安全检查(现在开始至6月30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各镇(街)主管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深入渔村、渔港、渔船,结合春季生产进行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检查。一是检查各级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二是对所有渔船进行春季生产前的安全大检查。对不适航的船舶绝不放行,即查即改,保证渔船的安全适航性。三是对转港生产渔船的跟踪监督检查。四是组织各类船长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宣传安全法规,层层签订“渔业安全生产保证书”。五是深入镇街、渔村,渔港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加强对港口及自然港湾的监控,杜绝各类违规情况发生。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阶段(7月1日—9月10日)
充分利用伏季休渔的空闲时间,开展对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及时计划,适时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通过此阶段的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提高广大渔民,特别是渔船船主、船长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责任心,自觉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全力以赴做好渔业防台防汛工作(6月20日—9月10日)。这个阶段的工作虽与一、二阶段工作在时间上有交叉,但独自为专项整治一个阶段的工作。各镇街要在原预案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地防台预案。
建立健全各级渔业防台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落实各种防范措施。安排好渔船防台避风港,提前制定好转港避风航行路线;落实防台抢险船只、人员和必备物资,接到防台预报,海上养殖看护人员必须撤离上岸。
6月20日—9月15日,区、镇(街)两级渔业安全办公室全天候防台值班,及时传递台风动态,搜集、反馈信息。
总体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万无一失。全力以赴做好渔业防台防汛工作,确保不沉一船,不死一人。
(四)全面检查,巩固整治成果(9月15日—12月31日)。这一阶段的重点是搞好安全大检查,确保秋冬季渔船安全生产,巩固整治成果。全面完成全年专项整治工作。
1.区里组织对各镇街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
2.加大对渔船适航性的检查,重点加大对海上生产渔船安全适航性的检查,完成市下达的海上检查渔船任务。
3.突出转港生产渔船的跟踪安全检查。进入春、秋冬生产后,区渔安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转港渔船适时进行安全大检查,保证转港渔船生产安全。
4.适时组织对养殖生产安全的检查,重点查处冒风出海、超载作业等违章现象,并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养殖生产安全。
总的要求:加大检查力度,突出整改措施落实。通过各阶段工作,排除隐患,堵塞漏洞,保证全年渔业安全生产有一个比较平稳的局面。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克服厌倦情绪,在认真总结前四年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要重点在深化整治上多做文章。要加强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全面搞好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区年渔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渔港监督。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各镇(街)要在区整治方案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和几年来专项整治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今年本地区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深化整治的重点,突出船主、船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各个阶段整治工作,加大整治力度,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三)做好宣传。要通过各种形式搞好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为专项整治的深入进行奠定基础。特别要教育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渔民高度认识专项整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争得广大渔民,特别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船主、船长们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从事渔业人员安全生产水平较低。据相关的调查了解,目前大部分的渔业船员,不是沿海的渔民,而是来自一些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他们基本是文化水平比较低,即便是曾经有过基础的安全培训,但是,要在短期内从素质角度提升到安全技能的标准要求,还是比较难以实现的。很多船东低薪招收员工,没经过培训就直接上船作业。这些招收员工不了解渔船作业的危险性,也没意识到存在的安全隐患。因为渔船船员的流动性比较大,一些员工则需要在短的时间内承担职务船员的工作,这样又增加了渔业的安全隐患。渔业船员职业技能教育不够完善,渔业船员有三个层次的培养,分别是大专院校侧重培养的理论研究人才;中专职业学校培养的渔业实用型人才;各种岗位的短期职业培训。由于海上收入与陆地收入间的差距不大,以及海上工作环境恶劣,渔业船员数量不断下降。很大程度上,渔业船员的培训都是在低水平上,这也就导致了海洋渔业技能型人才的匮乏。
(二)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应急救援和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目前适用于渔业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很多疏漏。渔业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管理范围上的不明确,处罚也不够到位,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无法可依则会造成管理的力度不够。渔业救援体系的建设落后,在应急处理、抢险救援、通讯联络等方面的建设仍然存在缺陷。还有就是渔业安全保障体系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保障到位。对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渔船船东,他们几乎是倾家荡产也未能赔付和恢复渔业生产工作。面临渔业遭受到的生命财产事故,渔民显得无可奈何,政府也未能真正解决问题。
(三)渔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落后。我国的渔业生产水平基本较低,其生产科技含量低,主要体现在渔港的基础设施、渔船的救援设备及通讯建设不完整。渔业安全科研跟不上渔业生产发展的需求,就不能有效的为渔业生产做有力的后盾支持。缺乏政策的支持、科技投入水平不足、缺乏科技标准等是导致渔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落后的原因。实力不强的科研单位,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很难承担海洋渔业安全科技的任务,从而会导致渔业安全科技的发展与推广。由于每年投入的渔业安全科技研究的费用非常少,这些有限的费用没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资金投入来源不够,也是导致渔业安全科技研究费用不断下降的原因。
二、渔业安全生产对策的探讨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直接或间接导致渔业生产安全的隐患。渔业安全管理部门应重视并对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及时提出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对策。针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建设;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素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建设加大投入,健全渔业基础保障设施;提高和改善渔业安全科技的保障水平。只有通过对渔业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才能从根本上有效保障渔业的生产安全工作。
(一)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建设。定期召开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研究的渔业问题就行落实到位。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配备专职的渔业管理人员。对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技能进行加强培训,使渔民真正掌握基本技能。加强渔业安全管理、推进“平安渔业”建设,是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抓手和重要措施。在基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创建活动实际成效。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加强宣传教育主要是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渔业的法律法规。通过开辟多元化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途径,创建渔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经过培训和指导强化渔船佣工的专业化技能,强化渔业专业人才的培养,进行多角度促进渔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有力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措施,狠抓整治,消除隐患。经常进行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能有效排除出渔业的安全隐患,对整改进行监督,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对于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消除,以此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相关的海监渔政要守渔船检验关、渔船出海关、海上港口检查关这“三关”。渔业相关的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对督查工作进行加强跟踪,坚决把安全隐患消除掉。
(四)加大安全投入,健全渔业基础保障设施。积极争取加大投入,强化渔港基础建设。各地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投入,加强渔港消防设备、航标和视频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渔港正常运行秩序。改善渔业生产基础设施,对渔港、渔船等基础设施进行排查,并及时健全和完善导航等安全设施建设与渔港基础建设。
1、大力推进海洋渔船配备安装集体救生筏。
2、渔船必须严格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
3、严厉整治查处非法从事渔业作业的“三无”船舶。
4、渔船出海前必须认真进行检修,确保航行安全。
5、为了全体船员的生命安全,请不要顶风冒险出海作业。
6、集体救生筏是海上遇险时逃生救命的重要依靠。
7、严格执行渔船捕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8、出海生产切切不可麻痹大意。
9、渔船出海作业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
10、大力增强渔民安全意识,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技能。
11、强化渔船安全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12、渔船出海捕捞务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船东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4、渔船出海作业必须安排人员值班了望。
15、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减少安全事故。
16、安全是生命的保障,违章是事故的祸根。
17、一船遇险遇难,众船互援互救。
18、渔船必须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19、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
20、渔船值班人员麻痹大意、疏于了望,极易发生碰撞事故。
21、侥幸心理要不得,害人害己危害大。
22、坚持渔船跟帮作业,严禁单船出海生产。
23、大力整治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24、严禁渔船“带病”出海作业生产。
25、广大渔民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26、严厉查处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违规行为。
27、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时刻注重安全生产
28、船东船长雇用无上岗证的人员出海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29、为了出海船员的安全,请配备安装集体救生筏。
30、坚持渔船编队生产,严禁单船出海作业。
31、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32、渔业生产,安全第一。
33、大力弘扬渔船海上互援互救友爱精神。
34、船东船长不得雇用无培训合格上岗证的人员上船务工出海作业。
35、全面推行渔船捕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6、安全生产,重在防范。
3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8、渔船出海捕捞务工人员必须持有培训合格上岗证。
39、配备集体救生筏是海上遇险自救逃生的有效手段。
40、珍惜生命,安全第一。
41、船东船长不按规定配齐消防救生、通信导航、号灯号型等安全设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42、今日心存侥幸,明日就有可能不幸。
43、渔工必须取得渔业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上岗证方能上船务工出海作业。
44、坚决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45、遵章是平安的保障,违规是灾祸的开端。
46、严厉整治查处渔船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行为。
47、船东船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48、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9、严厉查处渔船非法载客违规行为。
50、渔船出海航行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值班了望制度。
51、上渔船务工者请先到当地渔监部门办理上岗培训手续。
52、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彻底清除事故隐患
53、严禁“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
54、集体救生筏是海上遇险时逃生救命的重要希望。
55、船东船长冒险驾船出海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56、安全维系你我他,搞好安全靠大家。
57、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58、渔船船东船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9、当你麻痹大意之时,往往就是大祸降临之际。
60、渔船收到大风警报,务必及时返港避风
61、一时忽视安全生产,往往带来灭顶之灾。
62、船东船长违反渔船适航规定驾船出海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63、大力整治渔业安全隐患,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64、渔船出海作业要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
65、严厉查处捕捞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行为。
66、觉遵守安全法规,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7、渔船船员在海上生产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
68、今天的隐患,明天的灾难。
69、严禁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
70、严禁渔船从事非法载客运输作业。
71、大力提高渔民安全生产自觉性。
72、顶风冒险出海作业极易造成船毁人亡灾祸。
73、渔船值班了望人员要坚守职责,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74、禁止船东船长雇用无培训合格上岗证的人员上船务工出海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