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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养护(合集7篇)

时间:2023-09-21 17:53:47
渔业资源养护

渔业资源养护第1篇

关键词:公地悲剧;渔业财产权;海洋渔业;养护制度

世界渔业资源普遍处于衰退中,急需国际合作共同养护与管理。如何对既有的海洋渔业资源实行有效的管理,是我国渔业管理部门不得不化解的难题。政府对海洋渔业资源的行政管理几乎成为排他性的管理模式。事实证明,政府主导型的管理模式过于单一,私权概念难以勃兴。

虽然我国渔业管理者一直设法设计出两全其美的制度:一方面可以维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捕捞者获得最大数量的渔获物。但是,此类行政主导的渔业法制度的实施效果不甚理想。本文在充分论证我国海洋渔业资源面临公地悲剧的基础上,对以渔业财产权概念为切人点构建我国新型渔业养护制度的法理依据与具体措施进行了较为深人的诊释。

一、渔业财产权概念对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公地悲剧的积极回应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目前处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之下,但是自然资源的共有特性决定了它可能有时处于“人人有份,无人负责”的状态。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不可避免地遭遇著名生物学家G·哈丁 (GarrettHardin)1968年在《公地悲剧》一书中所述的“公地”问题。哈丁描述的是一个公共牧场的命运。这个牧场不为任何人拥有但却可以为所有人使用。在此种情形下,每一个牧人基于自利,以牺牲整个共同体的利益为代价,使自己对公地的利用最大化。每一个牧人每多放牧一头牲畜都可以从共同体的福利中获益,而过度放牧的成本却被分摊给了牧场的每一个使用者。若所有牧人都对公共牧场的开放性创造的激励做出反应,该牧场就会被过度放牧。

“每一个人都被锁定在一个迫使他无限制地增加牲畜数量的制度中”。在一个开放性的公地里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会导致悲剧,也就是说,“公地上的自由将会带给所有人灭顶之灾。”!”哈丁对公地悲剧的经典论述同样适用于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问题。因为参与特定海洋鱼类捕捞活动的捕捞者不能从自我约束中获利,而且他也无法确保其他捕捞者将会同样地约束自己。既然公地悲剧不可避免,于是哈丁提出,对公地的保全要求实行私有化或加以管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目标都是一样的:“控制进人、限制使用”。本文认为,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领域,创设渔业财产权概念是防止公地悲剧发生最有效的手段。一般而言,当资源为人所拥有,成为个人财产权利的客体,就不必那么担心它被过度使用。财产的所有人有能力保护其所拥有的资源,有实质性的激励去确保维持财产的价值一一包括对自己的价值和对他人的价值。

诚如哈罗德·德姆塞茨 (HaroldDemsetz)所阐释的那样:“如果单一的个人拥有某块土地,他将计算未来时段内可以获得的福利和支出的成本,努力使土地的现值最大化;他还可能选择他认为能够使其私有土地权的现值最大化的用地方法”『21。反之,他若没有财产权,将会产生极大的激励去破坏资源养护。渔业财产权概念最可取之处在于它创造激励因素,使所有权人愿意支付成本,维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且它可以通过降低谈判成本与缔约成本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人们之所以普遍认为行政主导的渔业管理模式是一个失败的先例是因为它们往往是以设置禁渔期、规定渔船吨位、划定捕捞区域、限定渔具等为手段,间接地进行养护努力。在我国,根据《渔业法》和《行政许可法》,虽然捕捞许可证实行的是行政许可制度,但是它控制不了捕捞努力量和作业强度,理由如下:(l)对捕捞设备的管制、对捕捞者使用低效率的捕捞手段的要求,均将鼓励捕捞者建造更多的渔船或者增大对渔具的投资以此弥补效率损失;(2)对可捕捞天数的限制将极大地激励捕捞者在合法捕捞期间加大其捕捞努力量。这样,每一个捕捞者都希望在禁渔期到来前尽可能多地捕鱼。正如吉姆斯.维纶 (JamesWilen)所言:“资源本身若不附加财产权制度,公开的进人激励就会永久存续”‘3]。对渔业生产专业知识的缺乏可以清楚地解释传统渔业管理手段何以失效。政府作为公民权力行使的代表者在纷繁复杂的市场层面往往难以将知识与智慧集中起来,资源的有效分配难以实现切实追求的目标。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F.A.Hayek)先生所诊释的那样:“对我们必须驾驭的情况的那些知识从来就没有以中央化或一体化的形式存在过,但是它们往往是以零散而不完整甚至是彼此矛盾的知识存在的,这些知识掌握在独立的个体手中”‘4]。换句话说,在当地从事渔业生产的人才掌握着政府决策者的地方知识。由于这种“知识问题”的存在,很多怀有理想色彩的渔业管理制度事后往往被证明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历史上捕捞者在技术上的足智多谋多次嘲讽了以减少捕捞努力为目标的最严厉、最精致的渔业管制命令和措施,甚至那些专业的渔业管理者也预见不到其管理行动可能引发的后果和反应‘51。

以行政许可、行政约束与限制为手段的传统管理模式对于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作过极其巨大的贡献。它使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在渔业管理活动中内化为捕捞者自主自觉的行动。

但是,值得反思的是,虽然我国《渔业法》多次修订,对非法捕捞、滥捕酷渔的打击惩处力度不断加大,可是,渔业违法行为却有增无减。最令人痛心的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处于日益加剧的衰退中。为此,渔业财产权概念作为对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公地悲剧的一种积极回应,它可以从三个方面弥补渔业行政管理的制度性缺陷:一是渔业财产权着眼于私权利的创造,有利于激发捕捞者对自己拥有的财产的保护欲望;二是渔业财产权概念在本质上不同于行政许可制度下的国家公权力。个人对渔业资源享有的财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是纯粹为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渔业资源并且无害他人的。因此,渔业财产权概念的创设有利于减低界定权利和执行权利的成本;三是渔业财产权在我国《物权法》上虽然没有被确定为物权之一种,但是人们一旦认可渔业财产权概念,它将成为一种对世权,成为构建民间渔业养护与管理秩序的基石。因此,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视角对之进行探讨,希望找到以渔业财产权概念为基础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制度的法理依据。

二、渔业财产权概念与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制度的法理依据根据一般法理学,人们对激励因素做出理性的反应,才可能建立混乱之后的有序状态。财产权利往往是由政府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所创设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以承认或创设之前非为任何人所拥有的资源,比如无线电频谱,也可以扩大在特定资源上既有的权利范围,比如,承认对土地享有的“养护用益权 (eonservationeasement,)”或者“用水权(:ightst。water)”「‘,。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形,涉及的资源一一土地和水流,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但是立法行动就会扩张与这些资源相关的权利范围。在其他情形下政府部门也可能承认那些在当地社区内为人所尊重与接受的权利。然而,对于资源的管理秩序并不是唯一地来自于政府。当政府不采取行动时,“事实上的财产权 (defaet。property:ights)”也是有可能产生的”,。

哈罗德·德姆塞茨 (HaroldDemsetz)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假设一一“当财产安排所得的收益超过了界定与保护此类权利的成本的时候,财产权就会自动产生”。按照德姆塞茨的说法,“一旦使外部性内化的收益超过了内化的成本,财产权就会发展到使外部性内化的程度”。财产权的相对成本和收益构成多个变量中的一个函数。这些所谓的函数包括但不限于既有的财产权、经济价值、技术含量、文化准则与相对的同质性、变化着的环境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那些补充性的资源上没有界定清楚财产权,就可能增大那些限制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行为的成本。换言之,产权不清,容易引起纷争并导致利用秩序的混乱。即使发生产权界定不清的情形,也可以根据财产的历史脉络和准财产的安排来寻找构建权利主张的依据。财产权概念的历史证成这样一种主张:“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可以创设一套构建财产权的规则体系”‘8]。

罗伯特·埃里克森 (RobertElhckson)的假设指出:“关系密切的一群人可以发展与维持一套规则,其内容在于使累积的福利最大化”。这样一群人的关系“亲密性”可以来自于文化的同质性,比如,在孤立的群体中找到的一种共同的行为方式,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共同的生活感受与职业体会而发生的亲密接触[9]。这些行为准则很大程度上就像正式的法律规范一样,可以为了相互的优势而约束与限制群体内人们的行为。此类规范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可以用于规避在公共牧地等资源上引发的“公地悲剧”现象。它们也有助于界定或加强群体内部人们之间的凝聚力。这些朴素的行为准则也可以“正式化”,也就是说,一旦法院承认关于由谁来拥有对鲸的所有权的传统与习惯,这些群体内自发形成的准则,可以上升为正式的法律规范。一个突出的例子是美国缅因州的“港口龙虾帮”,它在内部帮规中规定:只有帮内成员才被允许在指定的海域捕捞龙虾。对于那些“帮外人”在“港口龙虾帮”占据的海域捕龙虾,法律并没有正式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港口龙虾帮对于捕捞范围界限的维持,只能够通过自助手段。如果帮外人对要求遵守既定的传统界限的警告置若周闻,帮会成员就会采取自助行动,割断入侵的捕捞者布置的龙虾网具的浮标绳索。H·斯哥特·戈登 (H.ScottGordon)注意到港口龙虾帮有效地建立起限制人渔与与消费的“地方垄断”。如果这些措施得到了成功的执行,它们就可能减少过度投资现象,并且增大收益。如果对“人渔”机会不加以任何限制,就可能会导致收益减少。对龙虾资源的管理权力属于政治层面的事项「’0]。随着政治力量的发展,对土地的主张被削弱,但是非正式的领地受到保护之后,龙虾捕捞的生产率增长更快、捕捞压力被削减。埃里克森的研究表明:18世纪与19世纪期间的捕鲸产业中内部形成的财产规范有力地证明了这样一个命题:关系密切的群体内部人员倾向于发展出一套可以调整群体关系的行为准则。具体来讲,捕捞者群体开发出一套内部适用的实体性规范,分配捕捞权利以及确定养护幼鲸的责任。每一条规范都会起到鼓励捕鲸的效果。因为它规定:第一个使用捕捞鲸鱼的鱼叉叉住了鲸鱼的渔船将会获得奖励。这样就会形成激励因素,鼓励捕鲸。尽管如此,它们也允许其他人抓捕看似被丢弃的鲸鱼或者被另一艘渔船刺伤的鲸鱼。至于特定的渔业到底采取哪一条规范,取决于在该海域最经常捕捞的鲸鱼的种类。这样一条规范—只要鲸鱼被绳索绑缚在某条船上或者以其他方法固定在某条船上,那么这条船就可以拥有对该条鲸鱼的所有权—不论鲸鱼的死活。这样的规范对于那些脾性温和的鲸鱼是完全适用的。对于那些活动能力强的抹香鲸所形成的渔业要求适用另一种不同的规范。捕鲸产业的发展史表明:“非正式的社会网络有能力创设一些构建财产权的规范”‘川。就鲸鱼的个案而言,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捕鲸者似乎采纳了一套特殊的规范,针对每一种渔业的特殊情形使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捕鲸行业形成的规范并不是纯粹的“模仿法律”,它们实际上是在“创造法律”。捕鲸者彼此认可这些规范具有约束力,一般普遍承认哪些规范在哪些情形下是可以适用的。之所以会发生争议,很可能是因为捕鲸者对特定的渔船或捕捞者满足了符合“支配性规范”设定的条件有事实上的争议。埃里克森在研究报告中声称法院一贯地适用“支配性规范”来解决捕鲸业内部发生的争端,而不会从外部来源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

“民间秩序”的一个好处是它可以削减“规范创造”的成本。凡是源于当地文化规则的那些规范很可能较之于那些外部强加的规范,执法成本要低多了。当权利是由群体内部的人构建起来的,人们会有更大的激励去使“权利创设”与“权利实现”的成本最小化。这部分是由于这样的事实:当事群体愿意承担“界定权利与保护权利”的成本,获得“权利创造”所产生的“经济盈余”带来的惠益〔,21。这类非正式制度的一个弱点是它们难以处理与“局外人”的关系问题。非正式制度仅当所有参与者理解了这些“共同的规范”或者如果非正式的实体有能力排除局外人的干扰或者有能力执行规则的时候,才可能发挥作用“’!。

根据美国经验,我们可以考虑创设“渔业财产权”概念,首先在捕捞者群体中运行,在一个关系密切的同质性的一群人中自发形成规范与规则,形成民间秩序,最终使之上升为“国家规范”的层次。事实上渔业财产权概念最主要的贡献是它会促进产生实体性的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比国家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容易为相关群体所接受。

三、渔业财产权概念与我国渔业管理法革新的价值取向渔业财产权概念对我国海洋渔业公地悲剧将无疑产生显著的消除与缓和效应。我国应当大胆改变现行法在设定海洋渔业资源财产权时的单一化倾向。我国200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009年《海岛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但是两者均对渔业资源归谁所有语焉不详。我国2004年《渔业法》第7条仅规定了国家对渔业的行政管理权,却有意地回避了对渔业资源财产权的界定。综合我国既有渔业法的规定,我们根本无法推定海洋渔业资源的归属。如果说海洋渔业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其结果就会发生“人人有份,无人负责”的现象,公地悲剧无以幸免。

所以,建议我国革新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制度理念,从以下方面建立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财产权概念体系:首先,界定海洋渔业资源的财产权边界,只有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使个人财产权构建起来的私法秩序发挥其“民间法”应有的实效。与此同时,要在当地捕捞者群体中建立起“习惯权利的体系”,并且设置“除权机制”,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不遵守该群体内部形成的权利秩序的“局外人”,不得使之分享权利l’4j。

其次,由于渔业财产权在我国私法领域尚属新概念,随着私法秩序的扩张和异质性的扩大,此种民间秩序要获得其生存空间通常要适时转向正式的制度。习惯和惯例要么因为正式的法律制度获得认可,比如通过法院对习惯的肯定而使之成为习惯法,要么由于立法活动或书面的合同而成为正式化了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允许建立一些集体组织,比如邻居自助会、资源利用者合作社等等,使之承担正式的责任与义务。这样一来,合同就会取代习惯性交易做法,如此也会引起缔约成本增大的问题,比在一个同质的小群体中达致共同的理解与意向成本要大得多。当然,经济学上的原理是不变的一一收益大于交易成本,才可能产生缔约机会。就我国海洋渔业资源而言,此类“便利缔约的规范”更有可能出现在那些参与者扩大了交易流程的行业、地区与群体。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与“习惯”之间的切分线往往不甚明了。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斯蒂文·春洋 (StevenCheun)所言,“某些所谓的‘习惯’事实上不过是市场行为,而合同术语对之无法清楚地表达”。但是它们实际上是契约的结果‘’5,。

最后,我国再次修订《渔业法》时应当以渔业财产权概念为核心,重构海洋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归属结构:一是规定国家所有的水域其所附属的渔业资源归属国家所有,具体行使权利的主体是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二是规定集体所有的水域其所附属的渔业资源归属村民小组所有,具体行使权利的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而权利主体可以出租、承包和置换渔业资源而确保渔业资源的保值和增值;三是妥善处理渔业财产权设定与捕捞配额分配之间的平衡关系。事实证明产权明晰的渔业资源养护之所以取得实效是由于捕捞配额的权利化使然。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渔业财产权的“民间秩序”已经塑造起来的基础上,使之纳人国家规范的层次,成为我国制定法上的概念。

参考文献

【 11GarrettHardin, TheTragedyoftheCommons[M.Sei.,1968:1243.

[2 HaroldDemsetz, TOwardaTheoryofProPertyRights[J].Am.Eeon.Rev·,1967,(7):347一355.

[3]JamesE.Wilen, PropertyRightsandtheTextureofRentsinFisheries[J].EeologyL.Q.,2002,(6):54.

[4]F.A.Hayek, TheUseofKnowledgeinsoeiety[J].Am.Eeon.Rev.,1945(6):135.

[5]JamesLinderson, AquacultureandtheFuture:WhyFisheriesEeonomistsShouldCare[J].MarineResoureeEeon·, 2002,(l):133一134.

[61JoshEagle, AWindowintotheRegulatedCommons:TheTakingsClause, InvestmentSeeurity,andSustainabilityIJ]·Eeolo群 LawQuarterly,2007,(6):619一654.

渔业资源养护第2篇

1.1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国际公约执行及效果南海是世界海洋大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主要的渔业生产场所之一。按照现行的国际海洋法框架中关于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有关公约和规定,南海是这些公约和规定所管制主要部分。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国家行为准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二十一世纪议程》,《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渔民公约》,《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议定书》、《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下文简称《协定》)、《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国际行动计划》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流网问题的决议》等,其中《公约》是最主要的准则,它全面建立新的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内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框架性一揽子协议。从涉南海国家履行或者遵守上述国际行为准备的实际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中最主要和最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也是能够促进南海渔业资源有效与合理利用的行为准则体系,但是因为《公约》的实施所带来的南海周边国家的声索日益高涨,造成了《公约》中对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条款无法在南海获得有效和根本的落实。而有的准则虽然被某些国家认同,但从未获得实施,例如《协定》,菲律宾、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已签字,但还没有一个国家正式批准这一协定。其他有关行为准则基本也是形同虚设,没有获得实质实施或者实施效果不明显。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缺乏具有国际约束力和国家间协调性的国际公约管制下的南海渔业资源,其开发和利用的结果就是在涉南海各国的“共同努力”下,逐渐打破渔业资源供需的平衡状态,走向需求超过供给的长期逆发展状态。

1.2各国采取的渔业管制措施及效果面对日益严峻的渔业资源利用形势、不断提高的渔业需求以及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南海周边国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积极开展了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如越南于1987年颁布了《保护水产资源法令》,强调周边海域的渔业资源养护;菲律宾于1998年颁布了《渔业法》,并设置了渔业资源保护机构,重点保护渔业资源;马来西亚于1984年颁布实施《渔业法》以加强对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此外,印尼、泰国、文莱、新加坡都不同程度上制定了一系列渔业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政策,以加强渔业资源的养护。这些政策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养护了各国近海渔业资源,缓解了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然而,到目前为止,南海周边国家的渔业养护和管理技术还主要以投入控制法为主,属于国际渔业管理技术较低的水平和层次,相应渔具渔法较为陈旧和落后,管理水平也较低,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都直接影响到各国养护和管理南海渔业资源的能力和水平。此外,当前南海周边的一些国家一味盲目开发利用南海渔业资源,对科学养护所需的渔业资源的数据收集工作却缺乏兴趣,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展缓慢,渔业资源长期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中国是南海渔业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最主要国家。面对南海丰富的渔业资源,多年来中国一直积极倡导保护性开发,并采取了多种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制度和措施,例如1999年颁布实施了南海区年度伏季休渔令,以及与越南划定共同渔区、增殖放流、设置渔业自然保护区、减少捕捞渔船、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规定禁用渔具和渔法、限制网目尺寸、控制渔获物最小体长、限制捕捞力量、限制渔获量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渔业捕捞活动、保养了渔业资源、减少了渔业矛盾和纠纷、缓解了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但是面对广阔的南海渔区,加之鱼类资源的高度洄游性和渔业生产的季节性差异、各国对渔业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岛屿争议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污染等的影响,中国单方面实行的渔业修复技术与管理政策并未从根本上扭转整个南海的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

1.3涉南海国家采取的合作养护措施及其效果在南海海域,合作开发渔业资源的实践十分有限,南海周边国家在渔业资源合作开发领域仍以双边形式为主。北部湾海域是目前整个南海区域中渔业资源合作养护较为理想的区域。在该区域以中国和越南签订北部湾划界协定为标志,双方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合作。2000年12月25日中越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简称《渔业协定》),并于2004年正式生效,同时成立由双方的渔业、外交、公安边防、总参等部门代表组成的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负责落实。2004年4月又签订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简称《补充议定书》)。《渔业协定》和《补充议定书》规定了北部湾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及小型渔船缓冲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共同渔区是双方在互相尊重和管辖权的基础上,划定了面积较大的两国渔船都可进入的跨界渔区,几乎涵盖了北部湾大部分中高产渔区,时限15年。为贯彻落实共同渔区,2004年由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制定了《北部湾共同渔区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以养护与管理北部湾共同渔区的渔业资源,维护共同渔区的捕捞作业秩序和安全。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北部湾渔场的渔业资源逐步得到回复。据统计,北部湾全湾底层渔业密度从1997~1999年的0.9t/km2上升到2006~2007年的1.42t/km2,其中中南部则达到1.71t/km,基本恢复到渔业资源相对较为丰富的状态。而在其他海域,虽然中菲、中马以及东盟国家间也签订旨在促进双边渔业发展和渔业贸易的协定,但相互之间在共同保护南海渔业资源所做出的努力则相对有限。此外,南海周边国家在共同治理油气勘探开发所产生的污染给渔业资源养护带来的影响方面的努力明显不足。南海存在丰富的油气资源和巨大的油气利益,已成为各涉南海国家和国际石油巨头竞相角度的对象。截至2009年末,南沙海域的钻井超过1800多口,生产井1000多口,遍布于南海周边国家近海甚至非法入侵中国海域。数量众多的油气井勘探和开发给南海渔业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影响,海上油气在勘探生产时向海洋排放了大量的生产污水、钻井泥浆、钻屑,勘探生产中发生的船泄漏、油罐破裂、海上油井井喷或泄漏,炼油厂排放油污,拆船排放油污等,都对渔业生态系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污染。油气开采过程中的溢油污染也是严重威胁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滞留于海洋中的溢油,除少量分子量较低的油分通过蒸发进入大气,然后通过光化学氧化作用被分解外,绝大多数将继续存留于海洋及其周边海岸带,从而对受污海域的浮游生物,贝类、鱼类,无脊椎动物,海鸟,红树林和大型哺乳动物等产生毒害,影响渔业资源的健康发展。然而,南海周边国家在应对这些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方面缺乏共同的认识和有效的合作,特别是在油气污染的共同应对机制上,至今未能建立起比较协调、有力的合作机制。

1.4南海周边国家采取的制止非法捕鱼措施及效果非法捕捞是影响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它的存在给渔业资源的利用带来极大的困扰。南中国海作为世界渔业资源较为丰富和生态系统较为完整的海域之一,同样面临非法捕捞的严重困扰。特别是近些年来,非法捕捞持续增多。近年来,南海渔业的“非法”捕捞愈加突出,统计表明,仅2003年10月份一个月,“非法”入侵中国南海海域捕鱼与炸鱼的越籍渔船即多达11艘,取出的炸药更是多达101公斤;2003年2月到10月,中国台湾“海巡”人员在当地水域驱逐22艘越籍渔船。在南海发现的外国侵渔渔船艘次由2004年的245艘上升到了2008年的341艘。2004年,中国渔政执法部门查获了隶属于越南水产经营服务公司的4艘无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2010年6月30日~7月1日,中国渔政、边防海警共查获越南侵权侵渔渔船5艘,驱赶2艘。近年来,这些活动逐渐表现为政府幕后主导,方式日益集团化、规模化,侵鱼活动气焰嚣张,同时还与破坏盗窃行为并存等,给南海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活动日益猖獗的非法捕捞给南海的正常渔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渔业生产活动,而且加剧了南海周边国家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引起众多矛盾和冲突,影响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虽然南海周边国家,特别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些渔业合作协定,但其内容更多的是调整共同开发渔业资源关系,而少有条款直接协调共同管制非法捕捞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法捕鱼行为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导致非法捕鱼的猖獗和渔业正常生产秩序的破坏。

2提高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水平的政策建议

2.1组建渔业资源养护管理组织,加强共同渔业管理多年以来,诸多学者都在探讨如何将有海洋权益争端的南中国海变为合作之海,友谊之海,包括王(Wang)、波默罗伊(Pomeroy)等、傅鲲成、褚晓琳等,都提出了如何实现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合作的一些构想。但是,到目前为止,在南海还基本不存在覆盖全南海区域的渔业养护与管理组织,而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通过各种形式建立的渔业资源区域性合作养护机制已有40个。区域性合作组织的缺失已经成为南海渔业资源不断衰退以及养护与管理不能有效实现的最大障碍。近年来,渔业共同管理逐渐成为各国在处理公共渔业资源方面的有效做法。渔业共同管理强调的是政府、渔业资源使用者、非政府组织(NGOs)、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渔业参与者以不同的身份,按照占有份额的多少参与区域渔业管理,共同实现该区域渔业的合作开发与共同保护。渔业共同管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更加强调渔业管理的过程和程序,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参与者参与渔业管理的积极性,实现渔业资源的最大限度保护。另外,1992年5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部长级国际责任制渔业会议上,与会国家提出“负责任渔业”的概念,并建议联合国把未来的10年定为“责任制渔业的十年”。此后,又连续召开了多次国际性渔业会议,均以“责任制渔业”及渔业的共同管理为出发点,探讨高度洄游鱼类及跨界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对策。由此可以看出,渔业共同管理不仅在理论上切实可行,而且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和实践的应用,已经成为当前渔业管理中最为有效和最为主要的管理方式。据此,可以在渔业共同管理的理念之下,建立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委员会,由南海周边国家共同参与进行管理和运行。在委员会的指导下,落实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国际公约,协调各个国家在南海的渔业行为,计算和分配捕捞配额,推进和实施共同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政策,约束和控制各方的“过度”激励行为,共同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建立和完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运行机制建立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委员会需要相应的完备的运行机制,为此,应该协调各方在南海渔业资源中的利益,以已有的合作基础和合作机制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基于共同渔业管理的渔业资源利用的运行机制,包括:(1)建立一整套组织体系,包括渔业资源合作开发的决策机制(国家领导人会议),日常决策机制(农业/渔业部长级会议),完整的议事机制(渔业高官会议),日常工作机制(渔业委员会和工作组),功能性常设机构,对话机制(与合作区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对话会、论坛和峰会等)等在内的机制,形成完善的管理机构;(2)建立一整套组织运行规范,包括渔业资源调查与统计、捕捞限制、渔船与渔具、渔业贸易、渔业增养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机制体系,建立渔获量、作业海域、作业渔船等资料的互报制度;加强渔业科技合作和渔业数据统计数据的交流。(3)建立一整套的包括渔业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渔业资源联合调查、渔业增养殖的协作,重点在渔业资源的种群状况和洄游分布规律的调查、资源评估、渔业生物学、海洋生态学、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对鱼类的影响等的研究,以及捕捞努力量的标准化方面开展合作。同时,提高渔业捕捞的后勤协作能力。

渔业资源养护第3篇

1.1黄河流域基本概况

黄河发源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东北部,巴颜喀拉山脉卡日扎北麓的约古宗列盆地西南隅,海拔4500—4800米,黄河自源头流经玛多、达日、甘德,在久治县进入甘肃省,在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再次入境,经玛沁、兴海、贵南,贵德、尖扎、化隆、循化,在民和进入甘肃省。干流流经青海省4州1地区16个县,境内干流全长1694公里,占全长31%;流域面积12.1万平方公里,占全流域面积的16.1%;多年平均径流量为280亿立方米,占全流域水量的48.4%。青海省境内黄河支流众多,流域面积在30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级支流90余条,其中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29条,主要支流有湟水河、大河坝河、曲什安河、泽曲河、洮河等。黄河流域最大的湖泊扎陵湖和鄂陵湖,水域面积分别为526.1平方公里和610.7平方公里,湖内均蕴藏有丰富的鱼类资源。

1.2渔业状况

黄河上游青海段现有鱼类35种,其中土著鱼类22种,外来种13种。土著鱼类分属2目3科1l属22种,其中鲤形目2科10属21种,包括黄河上游特有的两个单型属种,黄河鱼属和扁咽齿鱼属,鲶形目1科1属1种。黄河上游鱼类区系组成比较简单,属中亚高原山区复合体鱼类有17种,占土著鱼类的77.3%,构成鱼类区系主体成份,为鲤科裂腹鱼亚科和条鳅亚科鱼类;属第三纪早期区系复合体鱼类1种,兰州鲶;属中国平原区系复合体鱼类2种,刺鮈和黄河绚;属北方平原区系复合体2种,黄河雅罗鱼和北方花鳅。主要经济鱼类有厚唇裸重唇鱼、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极边扁咽齿鱼、拟鲇高原鳅、黄河高原鳅等。外来种主要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进行沿黄水库渔业开发时引进的,主要人工增养殖种类为高白鲑、池沼公鱼、虹鳟、河蟹等。在龙羊峡、李家峡开展虹鳟鱼网箱养殖,龙羊峡水库网箱养殖曾取得亩产75吨的全国记录,目前民营企业虹鳟等网箱养殖发展势头较好;龙羊峡水库池沼公鱼大水面移植增殖1997年获得成功,年均产量1400吨以上,产品出口到日本、韩国等地;高白鲑大水面增殖2007年在龙羊峡水库获得成功,该鱼做为发展生态渔业理想品种极具潜力;贵德沿黄滩地河蟹养殖近年来发展较快,显示出地方特色和良好地经济效益。

1.3黄河上游水电开况

黄河上游已成为我国规划建设的重要水电基地和能源基地。龙羊峡以上黄河鄂陵湖出口至羊曲河段1360km,规划建设16座电站,已建成黄河源电站,2009年开工建设的有班多电站、羊曲水电站;龙羊峡至青铜峡河段918km,规划25座大中型水电站,省内黄河干流现已建和在建的水电站共10座,已建成7座,分别是龙羊峡、尼那、李家峡、公伯峡、苏只、康扬和直岗拉卡;在建3座,分别是拉西瓦、黄丰和积石峡。大通河规划18座电站,目前已建成8座水电站,在建有石头峡水电站,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

1.4渔业资源养护情况

1.4.1渔业机构设置与管理。我省黄河干流及其支流湟水河、大通河沿线,渔业机构主要是设有渔政站或水产技术推广站。现有3个市(地、州)级渔业机构,分别是西宁市渔政站、海南州渔政执法大队和海东地区水产站;有13个县级渔业机构,包括玛多、共和、贵德、尖扎、化隆、民和、大通、湟中、湟源、互助、平安、乐都县、门源县等。主要开展渔政执法、水产技术服务等工作。目前黄河流域沿线尚有2州、11个县未建立渔业机构。

1.4.2禁渔制度。对沿黄重要渔业水域、水系实行重点保护,鄂陵湖、扎陵湖以及吉迈以上黄河河道相通的湖泊进出水口、鄂陵湖与扎陵湖之间的河道、星宿海附近河道常年实行封湖育鱼,龙羊峡水库每年6月21至7月31日和10月21至翌年3月31日为禁渔期。

1.4.3渔业保护区建设。经农业部批准,2007年建立黄河上游特有鱼类部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08年建立扎陵湖鄂陵湖花斑裸鲤极边扁咽齿鱼部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黄河上游特有鱼类的资源救护、原种保存、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

1.4.4增殖放流。2007年在黄河苏只水电站、积石峡水电站建设鱼类增殖站2座,主要增殖放流黄河裸裂尻鱼、花斑裸鲤、厚唇裸重唇鱼等裂腹鱼类。2009年6月首次开展黄河土著鱼类放流活动,向河道放流人工驯养的黄河裸裂尻鱼苗15万余尾。并于当年在苏只鱼类增殖站花斑裸鲤和黄河裸裂尻鱼人工繁殖获得成功,共培育出鱼苗17万尾,这两条鱼的人工繁育技术成功在国内均属首次,标志着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育技术取得了重大突破,为大规模开展黄河土著鱼类增殖放流奠定基础。

1.4.5渔业环境监测及环评。近年来陆续开展了黄河拉西瓦水电站、积石峡水电站、黄河上游特有鱼类部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南县)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洮河青海段水生生物监测,以及大通河石头峡水电站、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水生生物监测,并对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进行水生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

2存在问题

2.1沿黄流域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工作薄弱

我省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养护工作基础薄弱,管理机构和手段还未能覆盖到全流域。沿黄除东部农业区少数沿黄县区有渔政或水产技术推广等机构外,青南绝大多数地区目前尚未设立渔业行政和管理机构,严重影响到全流域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且设有基层机构的,没有明确的水生生物养护等职能,也缺乏工作专项资金,不能有效开展水生生物的养护工作。

2.2缺乏对沿黄流域渔业资源系统调查

对沿黄水域及渔业资源状况不了解、不掌握,缺少基础数据。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原国家水产总局开展过黄河渔业资源调查工作,之后的20多年里,除做过零星的小规模的调查以外,再没有做过系统性的调查。现在经过多年的人为活动的影响,在鱼类组成、分布区域、数量方面都已发生重大变化,一些种类已变为濒危物种。境内黄河流域鱼类的种类、分布和现存状况尚不清楚,其生态学研究等许多方面尚属空白,从而对制定相应的濒危水生动物保护措施缺乏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科学依据。

2.3水电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影响环评及补偿措施滞后

黄河上游水电站的开发对渔业资源造成的影响难以估计,在黄河干流上修建的水电工程设施,直接或间接改变水域生态环境,鱼类栖息地范围不断缩小,连续性分布被割成点状分布,严重影响了鱼类“三场”,阻断了鱼类生殖洄游通道,冲沙、下泄低温水等严重影响鱼类的正常繁殖、栖息,尤其是土著鱼类种群下降明显。目前我省境内黄河流域除苏只水电站和积石峡水电站现建有土著经济鱼类增殖站外,其他水电站都没有修建渔业资源增殖设施,已建成的大部分水电站也没有详细开展过渔业环境评价,现国家缺乏对水电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带来影响的有效管理和补偿措施,亟待建立水电开发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协调机制和补偿机制。

2.4黄河上游珍稀土著鱼类资源急剧衰退

由于黄河上游鱼类大多为高寒地带生活的种类,生长期短,生长速度缓慢,性成熟期相对晚,繁殖力低的特性,已经成为这些鱼类种群发展的限制因子,决定其种群再生能力相对脆弱,一旦其种群数量受到外界因素影响而急剧下降,种群在短期内很难恢复起来。在近数十年人类活动与环境变迁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黄河上游鱼类总体资源明显下降,造成资源衰退,部分种类已呈濒危。2004年出版的《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黄河上游水系鱼类被列为濒危物种有9种,占黄河上游土著鱼类的40.1%。受污染影响鱼类生存最为显著的就是黄河上游最大支流湟水河,随着湟水河沿岸工农业的发展,湟水河接纳了大量的污水,导致鱼类急剧减少。黄河干流中个别鱼类现面临灭绝危险,如黄河雅罗鱼、黄河鮈、兰州鲶、骨唇黄河鱼等鱼类的减少十分明显,龙羊峡以下已很难觅到。

3保护对策

3.1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黄河上游渔业资源养护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共同努力。沿黄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围绕《青海省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精神,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增进人们对水生生物的关注和关爱,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观念,自觉拒食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2建立和完善沿黄渔业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和完善沿黄县一级渔业管理体系,以县为主,促使管理机构和手段覆盖到全流域。利用现有的基层体系框架进行填平补齐,沿黄各地区已建渔业机构,赋予相应业务职能,未建渔业机构的县成立综合渔业机构,职能定位在水生生物养护、渔业环境监测、鱼病防检疫、水产技术推广服务等,同时保证有一定的人员、设备和运行经费,能够有效开展渔政执法、水生生物养护、水产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争取建设资金,重点支持县一级渔业保护机构和体系建设。

3.3建立健全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补偿机制和协调机制

尽快出台或建立可操作的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管理、补救措施的具体政策,使所有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中环评论证、行政审批,以及采取何种补救措施都有章可循,做到统筹兼顾,布局合理,保障对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补偿和修复。同时建议农业部和水电开发集团建立协调机制,统一就水电开发后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使有关渔业资源管理部门能够有行业评估和论证的结论批准权。

3.4开展本底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

针对黄河流域的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现状,急需开展黄河流域基础性调查和研究工作。开展黄河上游土著鱼类种质资源调查,包括黄河上游干支流及内陆湖泊土著鱼类物种数量、物种多样性调查、资源量评价和生物学特性分析等,并进行土著鱼类遗传学评价,通过蛋白质、同工酶电泳及其线粒体和核基因测序等技术方法,从生化、分子水平评价黄河上游干支流及湖泊土著鱼类各物种间的遗传分化、种内进化显著单元、种群遗传多样性、种群结构和基因交流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保护规划,跟踪监测其种群变化及其生态环境,并建立全流域重点水域渔业环境监测网,由国家安排项目和经费,使监测工作常规化,定期监测公报。

3.5加强部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现已建两个黄河上游部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护区范围,增加土著珍稀保护鱼类。重点在黄河干流龙羊峡至羊曲段、大通河上游建立拟鲶高原鳅部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黄河支流洮河上游建立厚唇裸重唇部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上述珍稀鱼类进行专项救护。

3.6开展黄河土著鱼类增殖放流工作

依托已建的黄河上游鱼类增殖站,跨省、跨地区(部门)协作,选择2—5种特有土著经济鱼类进行人工驯养、繁育技术研究和增殖放流,并对放流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以逐步增加和恢复其天然渔业资源量。

3.7利用水体资源,大力发展养殖渔业

青海境内黄河段龙羊峡上游为黄河源区,生态环境脆弱,不宜进行渔业开发利用,主要以水生生物养护及监测为主。龙羊峡以下至积石峡段形成的大中型水库形成的库区面积约70万亩,利用水体洁净、冷凉的资源优势,发展冷水鱼增养殖业潜力巨大。可采取大水面增殖和集约化养殖并举的措施,进行高白鲑、虹鳟、金鳟等鲑鳟鱼类大水面增养殖,加快水体开发,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渔民收入。同时开发黄河土著鱼类养殖品种,发展沿黄特色水产养殖,以此减轻对天然水域野生鱼类资源的需求压力,促进黄河渔业保护与开发协调发展。

渔业资源养护第4篇

关键词:东海区;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共同养护

1 中日韩三国开发利用东海渔业资源的现状分析

无论是中国、韩国还是日本,都在很早之前就将东海区作为了其传统的作业渔场,其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方式主要是拖网、围网、刺网以及钓等。从总体上来看,与东海区比邻的中日韩三国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利用时间都较长,并获取了大量鱼类资源,渔获量十分惊人。与其他两国相比,我国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利用更多,其总体捕捞量占据了绝对优势,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因此,在管理和养护方面,我国理当承担主要责任,要加大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保护力度,并提高其管理水平。

2 东海区渔业资源合作管理与共同养护必要性分析

在国际社会中,解决海域自然资源的常用方法是共同开发与合作管理,这种方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在了实践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岛屿上尚没有明确的岛屿,在开发利用其资源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问题,而采取的方式大多是共同管理共同开发,对于存在管辖权争端的海域,可以先搁置或者是先确定,而对资源进行共同开发,共同利用,这两种处理方式在国际上都有典型的范例,比如对斯瓦尔巴群岛上的自然资源的开发。自上个世纪中后期以来,沿海各国都在扩大自己的海洋管辖权,并加大了对渔业资源的利用力度,全球性的渔业资源都在面临衰退。为了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国际社会对渔业资源加大了管理力度,很多沿海国家都在积极参与,并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区域性协议,来实现对渔业资源的共同养护,对渔业资源进行区域性合作管理。建立区域性的渔业资源合作管理机制已经成为了国际渔业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到目前为止,各种类型的渔业管理机制都比较多了,比如民间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政府间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机制、双边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机制以及单边渔业资源^域合作管理机制等。

东海区集聚了强大的捕捞能力,长时间的过度捕捞使得渔业资源丧失了原生性的再生能力,进而导致东海区渔业资源在整体上呈现出了严重的衰退趋势。基本上所有的国家都一致认可,在上个世纪中后期,人们对东海区的渔业资源进行了过度捕捞,使得鱼类的体积倾向于小型化发展,鱼类的早熟现象也十分明显,经济鱼类的比例下降,渔获量降低,鱼类的营养降低,鱼类的质量也得不到保障。这些现象都表明,东海区的渔业资源正在逐步走向衰退。

在此种现状下,必须要强化对东海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降低其开发速度,加大共同利用东海渔业资源国家之间的联系力度,并让其都承担起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养护责任。东海区并不是完全开放的海域,其海区内的生物都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独立性,很多鱼类与外界的交流较少,其渔业资源量主要是由初级生产力决定的,外界海域不能对其进行适当补充。东海区海域状况决定了必须加大对其渔业资源的养护力度,周边国家和地区必须要加大合作力度,为鱼类洄游流动做好保障。此外,根据《公约》的63条、74进而123条等的规定,对于两个及其以上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在对自然资源和生物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做好资源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3 东海区渔业资源合作管理与共同养护可行性分析

自1972年至今,中日两国为了协调好两国在东海区的渔业生产曾多次签订过《中日民间渔业协定》,以此来协调两国间的渔业纠纷。在1975年时两国就已经在东海区渔业资源养护方面达成了合作共识,并根据《公约》的相关要求来解决两国以后在东海区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遇到的新问题。为了更好的的让中日两国享有在东海区渔业资源方面的权利和履行相关的义务,中日两国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在此协定中,明确了规定了两国在暂定措施水域的作业方式以及船数、船型和功率,并设定了指导监督单位,对两国在东海区水域内的渔获进行统计。中日两国之间所签订的各种协定,为两国在东海区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与共同养护提供了可能。

长期以来,中韩两国的渔民都一直在东海区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并且会在彼此之间给予对方必要的救助和其他方面的照顾,双方基本上形成了友好的渔业生产关系。在两国建交之前,两国在东海区的渔业纠纷主要是由双方民间组织来协商解决的,建交之后,两国便签订了《中韩渔业协定》,对东海区两国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达成了协议。中韩两国在暂定措施水域两侧也设立了过渡水域,并规定在此区域内,应当设立联合委员会来解决其在渔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过渡水域中,双方应当主动减少渔获船只数量,并对两国在此水域中的渔获量进行监督检查。

日韩两国为了解决在东海区面临的渔业问题,更好的利用各自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资源,也签订了《日韩渔业协定》,并承诺共同遵守《公约》中的相关内容。为了强化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中日韩三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加大了措施的执行力度。三国不仅在彼此之间签订了渔业协定,调整了各自国家内的渔业发展方针,健全了与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对渔船数量和功率都进行了指标控制,实施了系列零增长制度,对部分经济鱼类实行了专项保护。鉴于中日韩三国以往在东海区渔业资源管理和养护方面达成的共识,在经济发展新时期,让这三个国家在东海区渔业资源管理方面采取区域合作机制并对此海域的渔业资源进行共同养护是可行的,是具备执行基础的。再加上世界各国都在倡导可持续发展,生态发展,对于东海区渔业资源的衰退都比较忧心,都在呼吁区域合作,发挥各国的共同力量来对东海区的渔业资源进行养护和管理。

4 东海区渔业资源合作管理与共同养护策略分析

(1)合理控制捕捞量

在区域合作管理方针方面,从近期来看需要合理控制捕捞量,而捕捞量的确定需要中日韩三国共同协商,作业海域与船数等其他指标也需要根据东海区渔业资源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修改。在之前三国渔业资源协定框架下,中日、中韩以及日韩在彼此之间的暂定措施水域中的具体管理措施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并借助两国间的渔业委员会进行或者是两国间的会谈进行。而渔船数量的确定,则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渔业现状和东海区的渔业资源情况,避免出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而对各国之间的渔业生产带来大的冲击。当中日韩三国在实践中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之后,再让其来共同参与合作,结合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合理确定管理方式、捕捞方式以及捕捞力量。

(2)实施间接渔业管理措施

自上个世纪以来,中日韩三国就在东海区渔业资源管理方面做了许多规定,并在合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形成了系列间接管理方案。其次,中日韩三国在国家内部也出台了许多有关渔业资源保护的办法,制定了捕捞许可制度,规定了最低可捕标准并限制了网目尺寸。这些间接措施的出台,能够进一步落实区域合作管理要求,对东海区的渔业资源进行共同养护。

(3)设立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和渔业科研合作机构

在东海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和共同养护中,需要设立专门的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和渔业科研合作机构,让其来具体负责制定中日韩三国的渔业政策和渔业科研合作机制。现如今,中日韩三国都在每年试行TAC制度方面达成了共识,设置专门的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来对各国的鱼种和渔获量进行具体配额,并制定其他管理措施,能够有效提升区域合作管理水平。为了完全发挥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的作用,还需要在此委员会内设立常设机构,让其负责日常工作为中日韩三国提供具体的渔业咨询服务并对三国的渔获量进行信息统计。渔业科研合作机构能够为渔业资源的调查、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定期监测、调查东海区的渔业资源具体状况,并配合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将各种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减少各种分歧问题的发生。

(4)完善法规,改革渔业管理体制

渔业资源养护第5篇

长期以来,以消耗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发展,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受资源与环境的制约,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立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动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被确定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基本国策。

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渔业发展的主题。我国是渔业生产大国,水产品年总产量自1990年以来持续居世界首位,2007年达到4747.5×104t。然而,我国渔业发展与渔业资源的刚性约束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尽管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加强了捕捞渔船数量和主机功率控制,并相继实施了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负增长”政策以及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措施,捕捞统计产量自1999年开始略有下降并保持基本稳定,但渔业资源的有限性和过大的捕捞能力之间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缓解,加上水域环境恶化的影响,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部分严重衰退的资源种类未能得到恢复,如大黄鱼、绿鳍马面鲀等。部分主要渔获物种类低龄化、小型化严重。

2006年国务院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明确了我国渔业资源养护的目标:到2010年,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过大的捕捞能力得到压减;到2020年,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现状如何,是否符合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实际需求?值得认真研究。

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内容主要是捕捞许可制度以及禁渔区、禁渔期等技术管理措施,而同一时期世界渔业发达国家的渔业资源管理已发展到以总可捕量制度、配额制度等产出控制为主,产出控制、投入控制、技术管理措施综合运用的阶段。我国《渔业法》于2000年修改后明确规定了捕捞限额制度,至此在立法层面上才形成较为全面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制度体系。因此,从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明显落后于国际渔业管理的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在渔船削减和禁渔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渔船盲目增长的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渔业资源衰退有所缓解。但立法不完善和执行不全面,致使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基本立法和制度执行之间存在很大落差。实际上我国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至今缺乏捕捞产出控制,仍主要依靠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而在在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方面,渔具限制性管理和幼鱼保护措施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捕捞准入制度的缺失导致捕捞许可实质上是开放式的许可,捕捞投入控制的效果受到影响;捕捞统计基本管理制度的缺失,使统计数据无法有效支撑管理决策和执法监督。因此,下一阶段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制建设,既需要加强现有制度的实施性立法,也要注重基础管理制度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在现有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下,我国缺乏有效的渔业资源分配制度。渔业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资源利用权共享状态下,渔获物的私有性和资源利用权的共享性必然产生捕捞盲目竞争,最终导致捕捞能力超过资源承受能力。渔业资源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将共享性的捕捞权进行私权化分配,其作为一种消除捕捞竞争的有效手段,在国际上被广泛地引入渔业管理,包括捕捞投入配额(渔船、渔具、作业时间配额等)、渔获量配额,以及渔场专属性分配等。我国目前实行的捕捞渔船数量与主机功率指标控制制度,是一种对渔船投入要素的分配,但由于缺乏捕捞准入制度和渔具数量、规格限制,事实上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捕捞投入配额制度;渔获物配额制度则由于捕捞限额制度未能实施而缺乏;在渔场分配方面,我国实行了作业渔区核定制度,并限制跨海区界限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但仍缺乏专属性、排他性的渔场分配制度。

根据前述分析和讨论,我国目前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和执行上都存在较大的缺陷,尚不能满足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实际需求,难以据此实现《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提出的长期养护目标。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

(1)严格执行现有的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渔具数量、规格的限制性管理以及有关幼鱼保护技术管理措施,必须加强执行,以充分发挥其管理效果,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尽快修改或重新制定《渔业法实施细则》,提高《渔业法》的可执行性;对于捕捞限额制度等非常重要的但目前仅有原则性法律规定的管理制度,应加强实施问题的研究论证,并从体制、机制等方面为其实施创造条件,尽早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渔业资源养护第6篇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维护渔业生态安全工作,作简要汇报。

一、前期工作回顾

几年来,我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等各项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规定,采取海洋伏季休渔、内陆禁渔、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增殖放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救助、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参与涉海建设项目环评、推进生态养殖等措施,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对维护我省的渔业生态安全做出了积极努力。在维护渔业生态安全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一是扎扎实实搞好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我省的伏季休渔工作全省一盘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真抓实管,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达到了预期的管理目标,落实了伏休制度,养护了渔业资源。

二是加强地方性重点保护品种的管理。我省主要开展了海蜇资源管理。加大了保护工作力度,和相邻省、市密切协作,严格执行统一开捕期,坚持持证生产制度。此外,对鲈鱼、鲅鱼实施了重点保护。对养殖用鲈鱼苗种实行捕捞特许制度,严格控制鲈鱼苗养殖用量。开展了鲅鱼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了鲅鱼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了非法捕捞行为。

三是开展内陆大水面禁渔管理工作。开展内陆大水面禁渔管理工作是保护内陆渔业资源的有益探索,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内陆渔业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同时也使内陆地区群众保护渔业资源意识得到提高,提升了内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渔政执法队伍的社会影响力。

四是规范渔船管理,降低捕捞强度。严格落实了《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认真执行了国家转产转业政策,完成了工作任务。我省的海洋渔船总数和渔船总功率严格控制在了国家下达的双控指标之内,有效缓解了我省近海渔业资源的压力。

(二)大力开展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自2003年以来,我省连续五年不间断地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增殖放流资金数额不断加大,增殖品种、数量不断增多,增殖效果日益显著,增殖工作的经验不断得到积累,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年来,省级以上财政和地方资金累计投入达到2690万元,经济上可实现产值4亿元;增殖放流有效地修复了渔业资源,增加了渔业资源蕴藏量,优化了品种结构,局部水域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带动了育苗、水产加工、销售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渔民收入增加,渔区经济活跃,渔村社会稳定,深得渔民群众的欢迎,密切了渔业部门和渔民群众的关系,树立了渔业部门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部分,也是维护渔业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方面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工作。一是结合执法行动,宣传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意识。二是实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特许制度。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07年新发证件300份,持证率大幅度提高。三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全省多次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要保护品种实施不定期检查,严格管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四是水生野生动物的救助机制不断完善,强化了报告制度,落实了救助协作单位,健全了救助程序。

(四)认真查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我省各级渔政机构通力协作,成功处理了抚宁洋河口、乐亭小河子、白洋淀等多起渔业污染事故,挽回直接渔业损失1000余万元。白洋淀2000年污染事故养殖渔民获得赔偿230万元;2006年白洋淀污染事故养殖渔民获得赔偿125万元,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赔偿700万元,第一年度天然渔业资源赔偿金150万元落实到位,全部用于白洋淀渔业资源的修复增殖。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了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

(五)渔业生态环境补偿落实工作逐步深入

多次参加了涉海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提出了维护渔业生态安全的相关意见。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对渔业生态环境的损害,积极落实生态损害补偿资金,合理使用生态损害补偿资金,修复受到损害的渔业生态环境。仅2007年我们就向13个建设单位发出了《缴纳涉海工程项目渔业生态损害补偿金的通知》,签订了补偿协议6份,落实补偿资金110万元。

(六)规划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种质资源保护

我省珍稀特有物种保护区建设已纳入了《河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河北省水产养(增)殖业发展规划》。在我省适宜海域规划了5个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内陆水域规划了6个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着重从发展时段和政策层面上,为保护我省特有水生生物物种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七)科学管理养殖生产,推进生态养殖

养殖生产科学管理方面:首先,按照农业部和我省养殖生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创建活动,2007年新创建部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7个,省级示范区(场)12个,新增健康养殖面积15.6万亩;其次,在优化养殖方式上积极推行现代和生态养殖模式,2007年成功推广养殖方式和技术6种;第三在养殖生产过程中推进建立“两项登记、五项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养殖生产自身对渔业水域生态安全的影响。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渔业生态安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从科研部门调查情况来看,我省的渔业生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渔业资源养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由于市场需求加大,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捕捞强度居高不下,渔业资源衰退状况未能得到根本缓解,渔业资源小型化、低龄化、低值化现象严重。个别地方渔业资源的保护措施落实还不到位,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二是渔业生态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随着经济发展,涉海建设项目的增加,陆源排污量增多,导致水域污染事故多发;涉海建设项目对渔业生态安全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大,引起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渔业生态补偿机制尚不健全,补偿资金的落实存在困难。

三是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有待进一步加强。监测评估机构人员、经费不足,监测手段落后;渔业水域环境的常规监测不够到位,对渔业生态环境的变化动态掌握不全面,制定维护渔业生态安全政策和措施的科学依据不够充分;同时,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对资源造成的损失和渔业污染事故损失的科学评估,造成生态补偿资金难落实,渔业污染事故难处理。

三、今后工作思路

当前,渔业生态安全工作既面临大好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要抓住当前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高度重视生态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措施,把渔业生态安全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根据我省渔业生态安全形势,确定我省渔业生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家对渔业生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兼顾,重点突破,以科研为支撑,以执法作保障,以增殖、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推进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为措施,扎实稳妥地推进渔业生态安全工作的开展。工作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真完善和落实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和内陆禁渔制度;认真实施捕捞许可制度,规范渔船管理,加强渔具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案件;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二是继续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工作。加强增殖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增殖工作的前期准备、过程监督和后期管理工作,实现渔业资源增殖的科学化、规范化,努力使增殖工作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是采取措施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应进一步加强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加大渔业污染事故查处力度,提高渔业水域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环评,做好渔业资源损失追偿工作。

四是强化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不断完善水生动植物保护制度,尽快建立我省重点保护水生动植物名录,积极申报部级重点保护水生动植物;继续严格执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特许制度,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水生野生动物救助机制;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抓好《河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贯彻落实,加快规划中保护区立项,推进保护区建设。

五是推行健康养殖、生态养殖。计划新增健康养殖示范区(场)7个;推行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争取在沧州等沿海首先取得突破;继续加强以养殖证制度建设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养殖业执法检查力度,把健康养殖落到实处。

六是继续开展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科研调查活动。开展海洋渔业资源监测、水域环境调查、伏季休渔效果、增殖放流效果和海域生物容量评估等一系列科研调查活动,为渔业生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渔业资源养护第7篇

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年2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9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促进我区渔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区水域总面积0.93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0.8%,受北方高原气候和地理环境的影响,水生生物具有高原性、冷水性、耐盐碱性等特点,且水生生物种类比较贫乏,生态系统脆弱。近年来,个别地区阻断河流,占用水面,水域污染、非法捕捞等案件时有发生,导致我区水生生物资源量大幅度下降,部分物种已达到濒危状态。《纲要》的对于我区有计划、科学地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管理手段,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政府保护公共资源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制定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抓好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认真学习,加强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渔业经济发展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实际,围绕《纲要》组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学习计划,面向渔业系统、渔区乃至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同时,要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和信箱,发动群众自觉参与到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中来,在全社会营造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良好氛围。

三、我区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和*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技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奋斗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10年,水域生态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改善,濒危物种数目逐步减少;在2005年的基础上,每年捕捞产量的增幅控制在2%以下;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5亿尾(粒)以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的数量达到5个以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率达到60%以上。

2、中期目标:到2020年,实现水域生态环境良好,渔业资源丰富的目标。在2010年的基础上,捕捞产量每年增幅控制在5%以内。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10亿尾(粒)以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的数量达到10个以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率达到80%以上。

3、远景目标:到本世纪中叶,水域生态环境优良,水生生物资源丰富并得到高效利用,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实现自然、良性循环。

四、渔业资源增殖行动

(一)建设渔业资源增殖基地。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全区渔业人工增殖规划,在各大中型渔业水域建设天然鱼类产卵场和人工繁殖基地,增加天然水域经济鱼类苗种的投放量,提高优质经济鱼类比例,增殖、恢复渔业资源。

(二)发展天然水面增养殖。我区湖泊、水库、河沟的面积占渔业总水面的98%以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好大中型水面渔业综合开发,通过开展网箱养殖、围栏育种,小水面人工精养、半精养,大幅度增加水产品产量。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流通服务业、休闲渔业及其它相关产业,提升涉渔二、三产业的比重。

(三)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专门划拨增殖放流专项资金,确保增殖放流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的人工增殖放流规划,建立增殖计划申报审批、增殖苗种检疫检验及增殖放流监督制度,在做好生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黄河、*及呼伦湖、达里诺尔、乌梁素海、岱海等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的大规模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增殖鱼类资源。

(四)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保护区的管理。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基因库,加强对水产遗传种质资源特别是珍稀水产遗传育种资源的保护,促进水产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开展生物多样性与濒危物种保护行动

(一)自然保护区建设。在进一步完善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鲤、兰州鲶保护区,兴安盟阿尔山冷水鱼保护区及呼伦贝尔市根河冷水鱼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保护区管理人员素质,强化保护区管理能力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建设呼伦贝尔市陈旗鲫自然保护区、阿拉善盟卤虫自然保护区、鄂尔多斯市无定河甲鱼自然保护区及其它特有的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保护区。

(二)濒危水生生物物种救护。在呼和浩特市建设自治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各盟市分别建设水生生物救护站,建立救护快速反应机制,对误捕、受伤、罚没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和放生。对鲟鱼、鳇鱼、哲罗鱼、细鳞鱼、黄河鲤、兰州鲶、陈旗鲫、卤虫、水獭等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要制定重点保护计划,实施专项救护。

(三)开展濒危物种驯养繁殖。要建立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种质保护基地,渔业科技部门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研究,做好种质的提纯复壮,强化对水生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水生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基地,提高人工繁育技术,扩大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量;要进一步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人工放流活动,建立人工放流制度、制定放流规划、技术和标准,抓好对鲟鱼、鳇鱼、哲罗鱼、细鳞鱼、黄河鲤、兰州鲶、陈旗鲫、卤虫等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放流,并对放流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四)开展对水生野生动物的规范化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加强对渔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重点开展对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植物行为。

(五)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海关、口岸的联系,把好外来水生生物的入口关,建立对外来物种监控、预警机制和检疫及疫病控制体系,在重点地区和重点水域建立监控点,适时做好监督管理,保障本土物种安全。

六、开展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行动

(一)加强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全区的渔业环境监测网。在黄河、*、呼伦湖、达里诺尔、岱海、乌梁素海等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黄河、西辽河流域的池塘连片养殖区建立日常监测点,对水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重点污染企业监控机制。对渔业水域附近的高污染企业的排污口进行重点监督,适时监控,确保水域环境安全。建立突发性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确认污染主体,科学评估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者损失,依法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做好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保障对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补偿和修复。对修建水库、水电站、围垦、倾废区等建设工程,环保部门在批准或核准相关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相关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开展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渔业病害防治体系,配备技术人员和检测设施,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养殖水质监测、环境监控和投入品使用等各项制度,抓好养殖水产品从生产到餐桌的全程监控。积极探索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大力推广“渔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池塘“上粮下鱼、以渔改碱”、稻田养殖等健康、生态养殖技术,建立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污染。做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水产品认证工作,严格执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七、制定完善的保障措施,抓好《纲要》的贯彻落实

(一)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协调机制,做好环保、水利、工商、交通、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不断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完善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体系,保障《纲要》的落实。

(二)加大投入力度。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计划、财政、科技部门,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大投入的同时,合理整合生物资源养护有关经费并统筹使用。要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将政府投入、银行贷款及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外投资、国际援助结合起来,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资金保障。要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做好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补偿(赔偿)资金的收缴,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

(三)建立监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处理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生产开发的关系,在抓好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渔业生产开发。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无序开发和破坏资源行为的监督管理,打击一切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四)严格执行各项渔政管理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渔政执法装备投入,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渔政执法工作力度。

1、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在目前对黄河*段实行全面禁渔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实行常年禁渔。

2、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办证的条件和程序,抓好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管理,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网具的数量和规格。强化渔船检验和报废制度,确保渔业安全生产。

3、严格执行捕捞限额制度。按照自治区各及盟市公布的部分渔业水域的捕捞限额,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捕捞限额制度的有效执行。对于没有开展渔业资源调查评估的水面,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限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捕捞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