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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执法监管(合集7篇)

时间:2023-07-25 16:33:45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第1篇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有资料表明,在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占了八成以上。毫无疑问,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就必须花大力气抓好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群众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问题。事实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的确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笔者认为,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抓好法制教育,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东西正是法治的大敌。可以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当前,“四五”普法教育已经展开。我们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通过开展深入的法制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处事。也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行政部门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彻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其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把实施“两制”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对执法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第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坚决纠正、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三、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明,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的主要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政府为人民,人民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了解执法依据和程序时,行政机关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实行行政执法公示,一方面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这是遏制行政执法“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一种有效措施。

四、务求实效,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监督机制的架构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我们要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要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及时向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人大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力量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直至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其次,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监督行政执法。一要抓好执法检查。人大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二要抓好个案监督。人大对在执法检查以及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或严重处置不公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及时进行个案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三要抓好对“两制”实施的监督。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人大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两制”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错案、执法过错的监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四要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对重大违法的行政案件的查处。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能。人大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大力的支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特别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审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查处权力腐败案件,鞭策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五、敢于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第2篇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有资料表明,在数以千计的 法律 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占了八成以上。毫无疑问,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就必须花大力气抓好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目前 群众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 问题 。事实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的确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影响 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笔者认为,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抓好法制 教育 ,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 从 历史 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东西正是法治的大敌。可以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当前,“四五”普法教育已经展开。我们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通过开展深入的法制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处事。也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行政部门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彻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其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 内容 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把实施“两制”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对执法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第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坚决纠正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三、推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第3篇

关键词:行政执法;电力;行政法

一、电力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各级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电力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授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电力行业监管和行政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特定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电力行政检查指

为使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得到遵守和执行,对电力行业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比如用电检查等。因此,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涉及电力管理的内容,都可以作为电力行政检查的依据。

(二)电力行政监管指

以《电力监管条例》等电力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制的电力监管规则为依据,对电力行业实施监管的一种电力行政执法行为。当前电力行政监管最主要的内容是市场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

(三)电力行政处罚

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电网和管网无歧视开放规定的行为、扰乱电力市场秩序行为、新能源领域发电并网接入问题等。

(四)电力行政强制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电力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为实现电力行政管理目标,对其财物暂时性控制或者对其人身自由暂时性限制的行为。《电力监管条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属于行政强制。

二、我国电力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分散。执法主体从部门利益考虑,将权利授权给不符合规定的部门,致使电力行政执法秩序混乱。基于部门利益的考量及部门信息鸿沟,导致各执法主体的标准和力度不一,难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多部门分散执法使得执法所需成本大幅增加,但执法效率并不高,大大减损了执法效果。二是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交叉。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家能源局履行电力能源的监管职能,但具体的电力行政执法涉及多达十余个政府部门,如发改委负责电力价格制定和政策执行的监管,电力补贴涉及财政部,电力资源开发涉及国土资源部,电力安全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电力行政执法综合协调能力不强,各部门之间缺乏协同与配合,反而形成电力行政执法的盲区。三是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从中央层面的执法主体而言,根据国家能源局的“三定”方案,最主要的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能源局。然而,截至目前,国家能源局拥有18个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包括6个区域监管局和12个省(自治区)监管办,派出机构尚未覆盖到全国所有省份。从电力行政执法的现状而言,监管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配置仍然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制约了地方电力行政执法力量的发挥。

(二)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的程序执行不力。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电力执法人员易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过分注重处罚结果,从而忽略了对法定程序的遵循。片面追求执法效率,将程序简化适用,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当事人主动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协商,以获得从宽甚至变通处理,可能出现法律禁止的权钱交易现象。二是电力行政执法公众参与不足。平常监督检查严重缺失,更多的是发生电力事故后进行集中和突击的整治,从而形成临时性的运动式执法。电力行业的运动式执法作为一种临时性方式,忽略了对公众的承受度和知情权的考量,更不能实现充分的公众参与,这对电力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了挑战。三是电力行政执法权行使不当。行政执法必须经过法律的明确授权,是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实践中超越法律规定的执法权限的现象屡见不鲜,执法人员以红头文件或批复文件作为执法依据,严重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作为现象也比较突出,对电力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电力管理职责从而引发损害。

(三)电力行政执法内容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内容不完善。立法体系方面滞后于电力发展和改革现状,不能完全适应电力行政执法的需要。《电力监管条例》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督机构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原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承担电力行政执法职能有法律明确规定,但2013年3月,原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的职责整合后,重新组建了国家能源局,对国务院电力监督机构的认定,各方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差异,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电力行政执法机制不健全。电力行政执法体制未能根据社会发展及时更新,电力行政执法协同合作机制、信息收集和处理分析机制、投诉举报机制不健全。在现行电力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中,电力设施保护主要由供电公司负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不能实现执法目标。三是电力行政执法依据不完备。电力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备,《能源法》尚未颁布,《电力法》制定时间较早,很多内容不适应现实情况。电力行业市场准入、价格成本、市场秩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有待完善。电力法律法规数量和具体规制的范围有限,导致电力行政规章在电力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四)电力行政执法责任方面的问题

一是电力行政执法追责力度不够。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年代较为久远,其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力度不够,不足以对违反电力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足够的震慑。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在执法中,一罚了事,不能起到真正的电力管理的作用,不符合能源管理和电力管理的要求。二是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缺失。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内外部监督流于形式。在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缺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我国社会监管机制仍不成熟,社会力量对电力行政执法难形成有力监督,助长了电力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行为。

三、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电力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一是制定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尽早制定和实施《能源法》,以完善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立法体系。不失时机修改《电力法》及《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等相关实施细则等,对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差,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的条款要进一步修订或增加法律解释,使其更加严谨和可操作性。二是完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电力消费主体、市场监管主体的立法,对各外部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加以明确。将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开透明化,调动外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调动电力行政的各级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积极性,加强电力执法的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三是加强电力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的立法建设。明确其权利和义务范围,着重强调其作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增强其市场主体意识,为电力行政执法提供更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有利于对电力市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二)健全电力行政执法程序和机制

一是制定基本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范。确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分工。确定电力行政执法分工和主要职责。制定处理程序和规定,包括举报、投诉、现场检查、处罚等。二是建立协同执法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内外衔接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根据执法结果,综合运用信息披露、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执法手段。加强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运用检查评估、监管报告、约谈约访等手段。加强制度建设,如政策执行监督制度、电力审计和第三方评估和听证制度等。

(三)规范电力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强化政策性监管。加强电力安全监管,注重跨部门的电力应急联动,开展电力安全大检查。加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监管,促进绿色发展。强调电力监管与电力企业同步走出去,加强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电力项目监管。二是完善经济性监管。落实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并健全相关的执法要求,完善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机制。抓好电力价格执法的各项工作,加大力度履行电价成本监审、电网企业成本监审职责。抓好电力服务尤其是售电企业的服务质量的执法。三是加强公平性监管。严格对电力市场进入和退出实施管理,加强厂网电力交易合同履行、电费结算监管。加强风电、光伏发电有关监管工作,注重与电网互动和协调发展。

(四)增强电力行政执法的效能

一是增强执法机构信息获取能力。建立覆盖面广、安全性高的电力执法信息系统,为电力行业监管提供数据支持。制定完备的电力执法信息强制性接入制度,明确电力企业的信息报送义务。形成电力信息战略统一规划,依托电力信息数据,健全科学的应急和决策机制。二是增强执法机构制定政策的能力。建立电力政策规划与行政执法的配套机制。加大行政执法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建立行政执法政策听证制度。加强与国外电力行政执法机构的立法合作。三是增强执法机构依法监管的能力。加强电力执法队伍培养,规范执法标准流程,引入中立机构联合执法。完善与电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创新电力企业政策辅导机制,深化与行业协会的合作。

四、结语

建立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规范电力行政执法行为,对实现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完善电力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执法人员以及整个社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做到电力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参考文献]

[1]夏德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难题及其破解[J].中国行政管理,2016(6).

[2]肖虎,刘冬丽.电力行政执法的完善及其落实[J].管理科学,2015(7).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第4篇

[关键词]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法治教育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是要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努力建设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监督体系、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教育体系、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目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依据的法律有105部、行政法规有204部、部门规章有132件,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改革创新永无止境,执法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要加快建设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一)增强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要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在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立法立规、制度建设中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精神,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实施。要健全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

(二)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需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认真做好商事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先行。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推进竞争执法、网络交易监管、广告市场秩序维护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当前,特别是要大力推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进程,加快启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修订工作。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质量。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的核心,进一步健全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立法调研制度、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等,切实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贯穿于立法全过程,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必须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身处市场监管执法的第一线,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施政行为的基本准则,加快建设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实施体系。

(一)依法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市场违法行为。要加强竞争执法工作,重点查处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行业和领域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加大对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强化网络市场监管,加大网络市场秩序整治力度,规范网络平台和经营主体,依法查处非法主体网站,严厉打击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查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要强化广告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大部门间联合监管执法力度,建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领导和责任人追究制。要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以开展“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为抓手,完善网络传销监测查处机制,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对直销违法违规行为新动向的分析研究,强化监管,规范直销企业行为。

(二)深化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要重视竞争政策作用,注重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同,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竞争政策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参与竞争规则的制定,在行业垄断规制、地区封锁制止、政府扶持行为规范等方面,推动统一竞争规则的制定,完善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要更新监管理念,牢固树立信用监管意识,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改年检验照为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运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约束机制强化监管;推动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把企业信用信息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要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推进基层综合执法。要转变监管方式,健全完善登记与监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改市场巡查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宽进与严管紧密结合。要创新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行政

机关和社会公众的作用,着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机制。要依托大数据实施监管,以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挖掘工商数据信息的重大价值;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动态监测,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宏观决策、经济发展、投资引导。(三)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要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机对接。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保障行政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分布在不同岗位、行使着不同的权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建设严密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监督体系,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事业负责,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负责。

(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加快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切实维护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要突出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立案销案、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行使、涉案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层级监督和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要依法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防止利益输送。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系统内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要严格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党组(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惩行政执法腐败行为。

(二)创新执法监督方式。要完善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法治建设评价等常态化执法监督方式,改进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要建立大要案和跨区域案件交办督办制度,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在必要时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下级机关就案件办理情况作出说明。要建立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重大案件执法监督函告制度,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可以就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向下级机关发出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对下级机关落实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建议书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的重要内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地区封锁、限制竞争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扎实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要求,扎实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要推进政务公开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信息化,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的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工作队伍承担着法规起草、法制宣传、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对诉讼等重要职责,在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快建设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教育体系,努力培育一支德才兼备、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工作队伍。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的教育培养。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党组(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干部学习培训的必修课。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的教育培养。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努力做到忠于法律。要加强法治宣传培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强化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上下级行政执法人员双向交流机制。要进一步重视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制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要深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系统普遍开展宪法、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不断创新法治宣传载体,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健全法治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加快建设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保障体系,为整体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治建设提供体制机制支撑。

(一)健全法治工作领导体制。要把法治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法治建设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靠前指挥,督促指导本部门法治建设深入开展,保证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整合卫生监督资源,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遵循精简、统一、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一支队伍对外,整合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划片设置、综合执法”,增强服务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促进依法行政。

三、主要任务

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主要任务概括为:综合执法、加大力度、严格管理、统一规范、加强督查。

(一)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根据依法行政、综合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实行卫生监督综合执法,依法监督医疗服务市场、公共卫生秩序和健康相关产品等。通过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统一对外实施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避免执法分散和效率低下,提高执法效能。

(二)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照依法执业诚信示范医院评比标准以及市卫生局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管方案,对所有民营医疗机构进行彻底清查,全面了解民营医疗机构技术准入、人员资质、传染病防控、医疗广告、医疗质量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评比,成绩优者授予医疗质量优秀单位称号,成绩差者予以公示并督促整改。

建立民营医疗机构监管“五项制度”和“两项机制”。“五项制度”即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依法执业承诺制度、信息变更实时报告制度、法人约谈制度、检查结果通报制度;“两项机制”即民营医疗机构引导扶持机制和退出机制。

(三)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全面履行需要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应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一是统一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明确卫生监督人员准入条件,坚持公开选拔、择优任用的原则;二是建立监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明确培训形式、内容和要求;三是完善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通过完善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严格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统一规范执法行为

按照《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卫生监督人员着装标识、证件证章与编号管理,统一卫生监督执法形象。推进卫生监督执法规范,依法强化各类执法行为的管理。

一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卫生行政许可的项目、内容和依据,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和管理制度,统一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和档案管理要求,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统一规范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三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规定,完善卫生行政处罚相关管理制度,统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执法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统一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种类、填写要求和编号管理;

四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强制行为,完善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文书,确保卫生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五)加强执法监督与稽查

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和《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一是统一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二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标准;三是统一明确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条件和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四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稽查的内容、程序和稽查标准。通过规范对卫生执法的监督与稽查工作,进一步增强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卫生行政执法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形成。

四、综合执法主要内容

市卫生监督所拟定全市综合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对区级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监督科室对所辖片区的各专业卫生监督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综合执法。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二)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三)依法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四)依法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查处违法行为;

(五)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场所、学校卫生等生活、生产、学习环境的卫生,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法查处各类大案要案;

(七)指导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

(八)督导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

(九)对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十)对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十一)受理查处举报投诉;

(十二)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实、处理和上报;

(十三)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十四)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十五)负责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七)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十八)负责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卫生指导与服务,宣传卫生法律法规;

(十九)承担上级交办或督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二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五、综合执法具体实施

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2010]103号)指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法实践的需要。卫生监督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实施综合执法,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是解决当前监督执法所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大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有效的卫生监督资源,同时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改变以往分散单一的专业执法模式,加强以区域责任制为主的职责分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片区管理执法模式,确保纵向不重叠,横向不交叉。新的执法模式不仅在职能上体现综合执法,更有利于培养综合型的执法人才。

市卫生监督所对外勤监督科室职责及人员进行调整。将全市15个区划分为五大片区,每片区管辖三个行政区,每片区配置6-8名监督员,实行片区内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遵循分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各片区责任人负责片区内各专业卫生监督工作的落实,组织机构仍以“科”作为建制单位,片区负责人即为科长。纵向上,科长负责原承担的专项业务工作的协调、联络、汇总、通报。横向上,科长对所管辖片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总负责(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单列、另指定一名医疗专项监督工作联络员)。五位所领导分别参与各片区内卫生监督工作。

各科室对辖区内直管单位监督覆盖率应达100%,民营医疗机构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各监督科室负责人主要负责部署、安排、指导、督促科室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监督执法任务,各监督员(责任人)具体负责各单位的监督检查、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提高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全面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要认真学习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卫生事务,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为全面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规范管理创造条件。

(二)争取政府支持,提高保障水平。积极努力争取市政府关于卫生监督工作的经费和项目经费支持,尽力解决和改善卫生监督执法办公条件,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队伍管理和监督稽查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编制《市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规范》,逐步建立健全规范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运行机制,为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规范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按照综合执法的要求,及时补充和整合监督执法人员,设立相关科室,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大卫生监督人员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岗前培训和在岗经常性培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既熟悉卫生法律法规、又熟悉各领域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卫生执法队伍,以适应日益完善的卫生监督体制和综合执法的需要,

(五)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全部统一着装、出示证件,在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并按照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使用和制作法律文书。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第6篇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纠正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相关机制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环节,我们要在探索实践中推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体系的建立,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力度。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分工相对合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立了相对明确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度,形成了相对合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段的框架,但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还不能适应新时期我国安全生产的需要。

一是执法依据不足。现阶段我国虽然形成了较以往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基于安全生产监督亟待加重的现状和配套法律略显滞后的现实,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还是显出不足的状况,例如现行部分法律法规对于没有主管部门而是实行自主生产和经营的市场主体的安全责任,就缺乏应有的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

二是执法监察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相应法律知识专业理论涉及面广,特别是矿山、危化、涉爆粉尘等行业监管时更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时刻考验着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与知识储备。由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专业性,执法过程对于执法人员都是一个学习实践的过程。特别是街镇日常事务繁忙,许多安全监管人员有其他工作任务,工作精力分散,有的执法人员不会制作执法文书、执法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等;缺乏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规定了解不透,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把握不准,在执法活动中不知悉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就容易出现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形;面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有的不知道该怎么查、查什么,容易和监管执法对象引发诸多矛盾,致使日常监察难以到位。

三是执法不严、监督薄弱。在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也存在着执法不严的现象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决定部署和要求。往往流于形式走过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只停留在一般工作布置上、文件上,甚至口头上等等;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但是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安全生产行业的管理出现了明显的弱化趋势。一些外资、私营和象征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找不到上级主管部门,党和国家的安全政策方针根本无法送达到这些企业;一些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无人制定。

四是执法手段单一,缺少必要的执法手段。在我国安全生产立法中,法律法规赋予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监督管理生产中安全的权利,并规定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手段。例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发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手段以强制性居多,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很少。而且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主体也往往强调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强制性而使用大量的强制性手段,忽视了行政权的服务性,弱化非强制性行政手段的运用。

五是监察执法人员责任与权利不对称工作压力大。监察执法人员检查的重点对象是高危行业等,不仅要承担人身风险、履职风险,还要承担政治、法律的风险,工作压力较大。责任与权益不对等的现象,时刻影响着安监队伍的稳定。

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在当前日益繁重的安全生产工作态势下,我们要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要求,从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

一要加强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加强安监队伍建设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上级安监部门要向下一级地方政府多作宣传、多提建议,稳定安监队伍;二是安监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积极争取,通过多方面努力,切实解决安监队伍的建设问题,使得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到位;三是安监执法人员所处执法环境比较特殊,应及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让安监人员安心投入工作。四是根据其他行政执法行业的经验,安监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有利于提升安监形象,展示安监风采,体现执法威严。

二要提升执法监察人员的法律素养。对执法人员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培训,将解决安监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有效的提高安监队伍的整体素质。安监部门要督促基层安监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加大力度,采取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进行集中业务学习,开展各项业务知识培训,使执法人员了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能够按要求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保证执法案卷的质量,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同时,使执法人员能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行政处罚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第7篇

1 我国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健全与完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依然持续。当前,我国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当前,由于少数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不能真正地认识到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性,普遍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的事,与自己的无关,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甚至有人认为财政税收执法监督束缚手脚,进而对执法监督工作不支持、不理解、不配合。加上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把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之管理松懈、措施乏力,必然导致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以落实和取得实效。

(2)监督监管不够到位。我们都清楚,权力一但失去监督和制约,就必然会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当前,一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薄弱,在工作中原则性不强,决策不依法,监督不执法。加上财政税收部门的特殊地位和性质,一些领导干部不敢监督上级,不愿监督同级,即使对下级的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往往只是嘴上说说、会上点点而已,造成了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监管不到位,使一些干部从小问题酿成大问题,不断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3)体制机制不够到位。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我国财政税收部门制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与措施,通过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些办法措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使我国财政税收执法监督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是,在实际工作,由于体制机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必然导致了财政税收执法权执法不严,监督乏力。

(4)责任意识不够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对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一些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敷衍应付,马虎了事,得过且过,往往造成了执法不规范、不严格,流于形式。加之一些干部缺乏法律知识,对如何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方面的法纪意识比较淡薄。另外,一些干部对财政税收业务知识掌握不精,政策理论水平低,欠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责任追究不够到位。近年来,我国财政税收部门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修订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措施,强化了责任追究。但由于力度不够大,存在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责任追究办法措施处理,有的对责任追究仅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等,没有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存在心慈手软,使财政税收执法监督流于形式,造成了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2 我国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研究

针对我国当前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习教育,健全体制机制,加快信息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稽查,严格依法行政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监管,从源头上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推动我国财政税收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监管。加强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财政税收稳定增长的有力保证,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树立财政税收良好威信与形象的客观需要。对此,我们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认识,不断强化监督和被监督的自觉性。通过推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举措,不断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共同防范执法风险。不断健全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

(2)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打牢坚实的业务基本功,切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党纪政纪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本领和能力,使大家真正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慎微慎行,从而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同时,通过纵横协调,不断健全完善防范体系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地就违纪违法易发、高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财政税收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

(3)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财政税收执法权监督。新的形势对财政税收执法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结合财政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选配干部,科学设置财政税收管理岗位,细化岗位职责,明确监督监管对象,增强监督监管的实效性;大力加强财政税收监督监管机制,健全完善有关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制度,设定必要的财政税收执法复查复议程序,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同时,按照财政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大力推行财政税收科学化、合理化、精细化管理,实行征收、监管、检查分开,推行财政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审理、执行合理有序推进,达到权力制衡,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4)加快信息建设,完善财政税收执法监管体系。当今社会,信息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建立覆盖广泛、功能齐全、资源共享、管理先进的财政税收执法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把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管理各个环节纳入到信息系统中,达到及时监督管理所有干部的执法行为的目的。同时,组织开展财政税收执法监督责任制考核,及时解决财政税收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在实际监督、考核和检查工作中,既要注重发现征收、监管、检查之间监督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也要注重查处干部以公济私、等行为,要通过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检查,不断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从而保证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的规范。

(5)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下定决心推行“阳光税务”,把有关财政税收政策依据、核定标准、办税程序、服务承诺、处罚标准、案件查处等一些群众关心的、敏感性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承诺制等,不断规范财政税收执法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坚决遏制财政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效率低下、拖而不办、、以公济私等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税收执法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畅通财政税收执法监督渠道,让社会享有广泛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