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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教育的建议(合集7篇)

时间:2023-07-05 16:12:50
加强劳动教育的建议

加强劳动教育的建议第1篇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上来看,我国劳动立法体系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具体表现在:一、在立法思想上还停留在以户籍、编制等阶层化上,对劳动者进行人为划分的带有身份属性的制度性规定,待遇不一,与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同工同酬》公约规定不符。同时,行政法规较多,罚则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造成执法过程中处罚手段难以真正实施。这导致劳资双方合同不规范,甚至存在用工歧视等问题,对侵犯劳动权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还有待加强。二、监察执法现状不容乐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面临范围大、工作重的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由于监察人员责任意识不到位,在执法程序与手段上只罚不纠,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效果。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还有待完善。随着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处理难度日益加大,我国劳动权司法保障突显出范围狭窄、救济缺失等问题,尚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对策与建议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是实现教育法治化,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

在教育立法方面,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的质量,增强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与可操作性。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若干重要问题,做好拟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论证,对教育投入、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等有关促进教育公平的诸多方面应给予重视并规范和管理。

尽快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以保障立法的顺利实现。长期以来,教育法制建设深受“人治”和“权治”思想影响,没有充分体现被管理者的“权利”和“所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观念上增强执法意识,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同时,要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建立较为规范的执法机制,加强教育执法队伍的建设,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教育执法力度,依法规范教育秩序,纠正、处理、处罚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再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应加强教育执法监督的力度,并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保证相关部门正确地履行职责,力拒教育腐败。同时,逐步建立和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一个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独立权威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

努力加强教育司法建设。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受案范围中增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并将对受教育权形成侵犯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及时妥善地处理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保证教育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教师、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制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将成为食药总局组建后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根基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尽快明确行业标准,注重食品的卫生、安全与营养,实现从养殖业、种植业的源头立法。加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

执法方面遏制多头执法,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做到“无缝连接”,将“管理程序、规章制度和监管行为”融合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要把食品安全监管覆盖到生产全链条,改变食品安全领域“事前、事中执法真空,事后突击式执法”的现象。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依法快速、高效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食品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

充分发挥司法检察作用,强化移送责任意识。增设行政机关对查处食品案件的专门移送条款及移送标准,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权责利相对应的倒查机制和惩治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以及政府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各级人大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以罚代刑、行为“入刑化”,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监管者公正尽责。构建劳动权保障的新型立法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首先,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对劳动者予以平等保护,在制定劳动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高立法质量,既要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平衡,消除歧视,平等保护,又要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适度倾斜,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进一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同工同酬权。规范特殊工时管理,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及其综合计算周期、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降低缴费比例,提高保险待遇,为在异地生育的女职工打开方便之门。解决工资支付问题,主要包括规范工资发放的方式、工资计算方式等内容。

加强劳动保障管理和监察力度,提高监察执法水平,以保证劳动法律的最终实现。完善评议考核制等工作制度,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巡视监察等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和依法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劳动教育的建议第2篇

【关键词】民生 法治建设 立法 司法

民生,是国之发展所必需,自古就与“国计”相提并论。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最大的民生就是广大百姓的权利问题,包括对公民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在一些民生需要的领域,如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方面,市场大多是失灵的,需要由政府来提供保障和供给,而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

当前我国民生领域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法律法规尚不能满足保障教育公平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教育法规从数量上看已初具规模,但存在较多的制度漏洞,立法质量不高,缺乏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教育行政执法方面,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由于某些教育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中涉及多个部门,造成执法主体之间互相推诿,互不负责,对教育收费、办学秩序等群众意见采取的执法检查整改措施力度不大。三、教育法律实施监督时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监督主体没有独立的权威,人大的监督权没有与决定权、任免权结合起来,对逾期不改或置之不理的执法者,人大没有依法质询、询问,对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员,没有依法进行查处。四、在教育司法方面,现行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基本权利有直接司法效力,对包括教育行政在内的行政违法行为不设独立的行政仲裁机构,即在行政或司法过程中不能给予学生申诉有效的救济,在遭受侵犯时,行政救济无门,司法诉讼无路,特殊的情形也只是作为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处理,目前的现状使宪法和公民受教育权显得很尴尬。

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具体表现在:一、立法方面,原有的以《食品卫生法》为中心的框架下建立的食品安全体系不够系统,立法的规范性还不够严密,不能完全适应我国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需求。针对食品产业链中的加工、储存、运输、持有等关键环节上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还存在立法空白,这就会导致实际中当查获持有或运输不安全食品时,违法者能够以既没有生产也没有销售为由轻易逃脱刑法制裁。二、我国当前采取“厉而不严”的政策,刑罚设置上表现为罚金刑,法律责任偏轻,与刑法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使得有毒食品生产者、食源性疾患的肇事者被查处后向司法机关的移送率较低,判刑的更少,不足以震慑食品制假行为。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设置中对于情节加重犯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种立法模式未能突出没收财产刑的作用,会使法官优先选择罚金刑,而忽视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三、部门管理混乱,存在“为利执法”现象。我国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权限划分不明,分段立法为监督执法留下了空隙和隐患,尚没有设立明确的执法者责任追究制度。

劳动权益保障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日益多样的现实需要。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上来看,我国劳动立法体系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具体表现在:一、在立法思想上还停留在以户籍、编制等阶层化上,对劳动者进行人为划分的带有身份属性的制度性规定,待遇不一,与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同工同酬》公约规定不符。同时,行政法规较多,罚则条款不具体、不规范,造成执法过程中处罚手段难以真正实施。这导致劳资双方合同不规范,甚至存在用工歧视等问题,对侵犯劳动权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还有待加强。二、监察执法现状不容乐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面临范围大、工作重的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由于监察人员责任意识不到位,在执法程序与手段上只罚不纠,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效果。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还有待完善。随着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处理难度日益加大,我国劳动权司法保障突显出范围狭窄、救济缺失等问题,尚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要求。

对策与建议

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是实现教育法治化,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首先,在教育立法方面,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的质量,增强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与可操作性。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若干重要问题,做好拟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论证,对教育投入、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等有关促进教育公平的诸多方面应给予重视并规范和管理。

其次,尽快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以保障立法的顺利实现。长期以来,教育法制建设深受“人治”和“权治”思想影响,没有充分体现被管理者的“权利”和“所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观念上增强执法意识,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同时,要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建立较为规范的执法机制,加强教育执法队伍的建设,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教育执法力度,依法规范教育秩序,纠正、处理、处罚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再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应加强教育执法监督的力度,并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保证相关部门正确地履行职责,力拒教育腐败。同时,逐步建立和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一个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独立权威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

最后,努力加强教育司法建设。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受案范围中增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并将对受教育权形成侵犯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及时妥善地处理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保证教育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教师、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依靠法制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将成为食药总局组建后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根基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尽快明确行业标准,注重食品的卫生、安全与营养,实现从养殖业、种植业的源头立法。加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

其次,执法方面遏制多头执法,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做到“无缝连接”,将“管理程序、规章制度和监管行为”融合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要把食品安全监管覆盖到生产全链条,改变食品安全领域“事前、事中执法真空,事后突击式执法”的现象。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依法快速、高效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食品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

再次,充分发挥司法检察作用,强化移送责任意识。增设行政机关对查处食品案件的专门移送条款及移送标准,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建立权责利相对应的倒查机制和惩治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以及政府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各级人大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以罚代刑、行为“入刑化”,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监管者公正尽责。

构建劳动权保障的新型立法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首先,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对劳动者予以平等保护,在制定劳动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高立法质量,既要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平衡,消除歧视,平等保护,又要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适度倾斜,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进一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同工同酬权。规范特殊工时管理,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及其综合计算周期、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降低缴费比例,提高保险待遇,为在异地生育的女职工打开方便之门。解决工资支付问题,主要包括规范工资发放的方式、工资计算方式等内容。

其次,加强劳动保障管理和监察力度,提高监察执法水平,以保证劳动法律的最终实现。完善评议考核制等工作制度,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巡视监察等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和依法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劳动教育的建议第3篇

【关键词】教工权益;劳动人事争议;和谐高校

建设和谐校园,维护教工权益,发挥高校工会在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作用的研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高校工会在和谐校园建设中,只有用和谐的思维、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方式,围绕中心工作,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促进依法治校和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营造“以人为本”的校园文化环境,才能为建设和谐校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上海海洋大学工会在日常处理教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通常有以下四种方式:1.协商。发生教工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及其他方式解决。2.调解。通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委员会设在工会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3.仲裁。调解不成功或不满意可以通过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诉讼。人民法院是处理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协商、调解、仲裁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或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工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多工作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通过几年来上海海洋大学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实践,感到要做好这项工作,工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多工作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1.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劳动争议是实施聘用制度的必然产物,当高校教工与学校、部门之间产生劳动人事争议时,调解委员会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调解,迅速组成教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的调解小组,并由工会代表为负责人,通过听取事实,找出依据,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2.校工会要积极参与人事劳动合同制定和监督

高校工会不仅在劳动人事争议事件中要做有效的调解工作,更应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上下功夫,通过掐断源头来进行切实有效的预防从而保护和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使劳动关系和谐有序,将存在的矛盾和争议在萌芽状态及时化解和处理。这就需要学校人事部门制定各种办法,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请工会全程参与、监督。在分配各种利益时征求工会及职工代表的意见,形成全校教职工共同参与学校管理的局面,从而促进学校的各项改革和谐持续的发展。

3.通过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强化校工会法律服务功能

教工劳动人事争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门类繁多,而且现实问题往往错综复杂。毕竟工会干部不是法律专家和律师,不进行专门研究,不能专业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很有必要结合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来建立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机构,工会专门聘请兼职法律顾问为教职工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4.不断加强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校工会一方面要选派懂法律知识、熟悉本单位情况、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为人正派、热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同志担任调解员,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调解员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依照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提高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完善和谐校园建设中维护教工权益的措施

1.建立源头参与、事前维护制度

“以人为本”是建设和谐高校的核心理念,工会要以教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在劳动关系调节中,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一是深入了解教工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困难,广泛征求教工对学校各项工作、学校领导、学校制度制度等方面意见,力争使即将出台的学校政策方案既有群众基础,又比较切合实际。二是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诸多程序和步骤中,始终要抓住开端,从工作的第一步就要参与切入其中,这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易于防范和纠正。三是要按照要求选配符合条件要求的副校级干部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参加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参加行政设立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教工代表与行政领导的民主对话会等常规性制度来参与学校的日常工作,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源头参与、事前维护主要利用相关法律武器,保障广大教工切身权益,把建设和谐校园落到实处。维护教工权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2.建立建全保障法律体系

这是建设和谐高校进程中维护教工权益的关键,维权工作必须要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教工权益的保障,虽已有宪法、教育法、教工法等法律法规,但体系还不完善,一是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有待细化;三是法律权威不够,有些法规之间相互冲突。应通过立法、法律编纂、司法解释、法规配套、废止过时法规等各种途径完善教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使得教工合法权益保障有法可依。要完善《工会法》、《教育法》。《工会法》应明确规定保护工会和工会工作者的法律条款,增加“法律责任”,以增强约束力,保证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权职能。《教育法》应明确规定学校工会的地位、职能和作用。要加快制订与《劳动法》、《工会法》、《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制订有关教工聘任制的法律法规、教职工奖惩条例等。在维护教职工权益建设和谐校园进程中,高校工会必须全面认识自己的维护职能,不断发现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拿出新举措。

3.推进高校工会自身改革和创新

在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校园过程中,要大力推进高校工会自身改革和创新,才能树立起形象,凝聚广大教职员工的人心。

首先,学院二级工会有些活动以维权为中心,参与为目的,即使是举办联欢活动,组织外出参观,也尽量要围绕维权的中心和参与的目的。其次,要突出活动的主题,指向明确,可操作性要强。如组织外出参观,要确定参观的目的,要以学习先进经验,促进本校工作为出发点。第三,对于教职员工的呼声和要求,工会干部要听,但要学会识别,要及时将其引导到参与的轨道上来。第四,需要加大对工会工作四项职能的宣传力度,让广大教职员工了解工会的“维权、建设、教育、参与”四大职能。第五,突出维护职能,多为教职员工办实事。如,积极参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利益,对教职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敢于大声疾呼,积极促进学校解决。

总之,高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工会要在学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过程中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扮演好疏导矛盾、化解矛盾的角色,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学校的全面发展。工会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维权机制,才能真正的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王永山.略论高校工会维权内涵及其制度建设[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10).

加强劳动教育的建议第4篇

一、围绕中心,把握机遇

各级教育工会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好十七大精神是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不断增强学习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认真组织工会干部和广大会员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广大教职工和工会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努力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各基层教育工会要紧紧把握十七大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树立和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结合贯彻省、市教育工会的部署,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积极引导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通过开展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和活动,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抓住重点,依法维权。

按照十七大精神和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重点抓好教代会提案落实、审议通过票决制、民主评议监督权、代表的参与面以及校务公开工作向教代会报告,从制度上推动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加强维权机制建设,逐步完善教代会制度。

(1)各基层教育工会要组织广大教职工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规范教代会制度。区教育工会将加强对《规程》实施的指导和培训,督促学校认真贯彻落实《规程》,通过调研,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

(2)高度重视源头参与机制,树立大维护意识,注意包括教职工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等多方面的整体维护。

(3)落实评议监督权。根据教育局党委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议意见。

(4)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2、深化校务公开。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教职工普遍关注的学校改革发展中的大事及热点、难点问题,就校务公开的内容提出建议,并积极参与公开的全过程,把教代会作为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和基本途径,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3、抓好《劳动合同法》实施有关方面工作。

《劳动合同法》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重要武器,各校工会要抓住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积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一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帮助教职工准确理解其内涵,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要建立健全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

三、破解难题,融洽关系

新形势下加强非公有制学校工会建设是广大教职工的需要,也是学校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非公学校工会直接面对外来教职工,处在促进学校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线,担负着教职工合法权益表达者和维护者的职责,区教育工会将切实加强非公学校工会建设。

1.加强宣传、指导。区教育工会和各结对学校工会要加强对《工会法》、《工会章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发挥《教工网》、《校园网》、校园广播、电视、宣传窗、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工会各类阵地、载体的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和工会干部,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学校工会组建和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使非公学校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得到党政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努力形成“党政重视,各方配合,工会运作,举办者支持,教职工参与”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2.加强沟通与交流,融洽劳动关系。

党的十七大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融洽劳动关系,既是新时期非公学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又是工会工作必须攻克的难题。要推动建立“教职工关心学校,举办者关爱教职工”的新型劳资关系,主动帮助他们协调,排忧解难。要引导教职工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在依法维权过程中,理解举办者办学的困难,将自己的根本利益寄希望于学校的长期发展之上,从而缓解劳资矛盾,实现“双赢”。

3.要做好党政参谋,加强源头参与力度。使当地政府在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出台和实施地方法规,制订出规范的、切实可行的融洽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提供更多的政策保障。工会组织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从根本上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要进一步加强非公学校制度建设,加快劳动关系规范化、法制化进程。要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工会参加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方案讨论制订的会议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努力发挥工会在维护、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5.要加大非公学校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应采取多种渠道:一是督促举办者逐步做到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场所及工作所需费用;二是上级行政(工会)予以支持,下拨工会活动经费;三是通过个人缴纳会费,以保障工会经费的落实。

6.创新激励机制,激发工会活力。为鼓励和调动不同现状的工会实施《规划》,提升工会工作水平的积极性,区教育工会根据非公学校工会的实际,组织开展实施规划的达标创优竞赛活动。

四、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1.优化师德建设。深入推进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思想道德建设。要广泛开展“三育人”、“三满意”、“八荣八耻”和“群体师德创优”为主要内容的师德教育。特别要充分发挥劳模教师、优秀教师、师德楷模等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2.要进一步开展“争创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努力为教师成长发展创造平台。特别是要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新理念,积极创造更加有利于他们施展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今年区教育工会将组织“无线电测向辅导教师现场比武”、各类技能比赛和业务交流等活动。各校要积极参与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围绕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而开展的教学竞赛、岗位练兵、教学科研成果评比和开展“我为教育创新献一计”活动,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努力搞好教工艺术团。教工艺术团(特别是合唱团)自20*年建立以来,在局党政工领导和各校的重视、支持下,在鲁明华、吴文艳、贺勇等同志的组织指导下,已在市、省内有较大的知名度,今年要进一步提高艺术团的层次,积极参与市、省级以上的交流活动,在增强团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提高艺术教育的水平,从而有力推进*的艺术教育。

4.注重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积极实施健康工程。一是要从立足增强教职工整体素质的高度动员教职工积极参与“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我为奥运作贡献”系列健身活动(全区将举行教职工男女乒乓球比赛、男女混合排球比赛、幼儿园教职工健身比赛和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职工跳长绳比赛等,各校要根据教职工的特点设定活动项目和内容),使“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成为教职工共同的理念;二是配合区体育局实施教职工体能测试和健康促进计划;三是关心教职工的心理健康,充分利用校园网和工会宣传阵地,开展心理保健知识讲座和咨询活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

五、提升水平,履行职责

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按照市教育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要求,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

1.各基层工会对照《*区基层教育工会工作量化考核表》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对当前基层教育工会发挥作用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难点进行调研,提出对策,落实整改。

2.抓建家,促进组织建设。一是结合教育实际,修订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方案;二是全面复查,摸清情况,重点申报,分批验收(今年可申报市级“教工之家”3家,申报区级基层示范工会8-10家)。

3.抓培训,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素质。一是联系实际抓学习,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二是以提高工会履职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工会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能力,努力提升工会工作整体水平。

4.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精神文化权益。一是组织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比赛;二是开展评选学习型、奉献型、技能型、自强型女职工活动;三是配合市教育工会开展教师“新五项教师基本功比赛”;四是继续开展评选工会工作创新奖活动。

5.充分发挥工会服务教职工的职能,坚持把为教职工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群众组织,进一步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6.各校要进一步抓好女教职工工作,加强对新时期女职工工作特点、规律、方法的研究与探索,继续在女教职工中开展“一帮一”结对助学活动;要关心女教职工的保健工作(包括心理保健),切实维护女教职工特殊权益。

7.建立和完善工会工作保障机制。各工会组织要收好经费,用好经费,管好经费;要加强工会经审工作,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要充分发挥经审委员的作用(区总工会经审委将对部分工会台帐进行抽查)。

加强劳动教育的建议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深入地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建设和谐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六五”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劳动保障的中心工作,逐步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形成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管理,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对象与普法要求

在注重向社会广泛开展舆论宣传教育的同时,主要针对各级劳动保障系统公务人员、用人单位、劳动者(特别是流动就业人员)为劳动保障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劳动保障系统公务人员要加强法制学习,参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轮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劳动保障法律素质,建立劳动保障法制部门工作规则,将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工作方式、业务学习等规范化、制度化。

(二)用人单位。加强对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正确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筑起维权防线。要加大宣传力度,分期分批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学法培训,促进企业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三)劳动者。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是巩固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要对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守法和维权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并通过以案释法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素质,进一步引导进城务工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对各类就业群体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结合其特点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六五”劳动保障普法规划从开始,到2014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1、宣传发动阶段

抓好工作部署、制定方案工作,为落实今后几年的工作打好基础。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构。

“六五”劳动保障普法规划方案:

一、根据“六五”普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劳动保障系统“六五”普法的学习内容如下:

(一)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

(二)学习与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

(三)学习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主要包括:《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

二、年内组织一次对劳动监察、劳动争议案例的研讨活动,做到法 律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推动学法工作的开展。

三、按上级统一部署安排好公务员“5+”培训。及时抓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

四、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积极组织人员上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送政策专刊等相关资料。加强对广大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教育,建立企业员工学法用法制度。

五、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继续开辟《劳动保障》专栏宣传有关劳动保障知识。

七、以启动“六五”普法计划为契机,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有重点地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劳动保障法律培训班。

八、根据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情况,分析合同管理的履行情况和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情况,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难点和重点,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确保发放的专项检查。

九、在组织开展主题活动方面,突出日常宣传,利用相关活动日、宣传日(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五?一”国际劳动节),采用部门联动的方式,举办有规模的宣传活动,派发宣传单、小册子,营造声势,推动全社会学法用法。

十、做好普法宣传资料发放工作。各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做好普法宣传资料、教材的征订、发放工作。

2、实施阶段(—2013年上半年)

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总结工作。不断完善普法工作责任制、普法工作考评验收办法、普法工作机构等相关配套措施。要按照每年劳动保障工作重点与新颁发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要点,有步骤、有重点、有成效地组织实施。20__年,接受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查。

3、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

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上半年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总结工作并进行自查,下半年接受市委、政府领导下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组织的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各项制度建设,推动普法宣传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系统部门工作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建设,继续强化就业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新增就业人数、适当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目标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突破难点,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劳动者初次就业前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把帮扶困难对象再就业落到实处,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弱势困难群体,畅通就业绿色通道,落实得力有效的就业援助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劳动者凭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构筑更加牢固的工作基础,努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劳动保障工作新格局。

(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切实提高监察执法能力。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要求各级劳动监察队伍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继续将维护进城务工农民权益列为工作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规定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以及对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建筑、餐饮等行业的克扣工资、欠薪等行为,要坚持依法纠正和查处,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工会、法制等维权部门开展便民咨询服务活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工资支付行为。

(三)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引导。

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围绕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增强三方协调机制的代表性和影响力,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加强对改制单位依法执行劳动法律的指导和后续服务,推动改制单位率先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强化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建立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登记和申报备案制度。

(四)深化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为劳资双方提供高效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双方合理的维权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为受侵权的劳资双方追讨赔偿责任。要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力度,建立“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并简化程序,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保证案审理的公正公平。

(五)积极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形成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稽核和监管工作;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制度,确保职工在社会保障体系各个环节中的保障性、福利性。

(六)搭建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服务平台,提高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社会效益。

以建立“政策进企业、进 社区”服务平台为契机,建立必要的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阵地,使劳动保障法制深入各基层,充分利用劳动保障工作事务所广建普法宣传基地,把接待机构、对外行政服务窗口等建立重要的普法宣传基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提高对全社会各层面的服务水平。

(七)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各业务工作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中,注重实效,整体推进。实行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积极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等,使到宣传教育更加细化,更加直接有效。

(八)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反馈工作。

加强对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实绩和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以促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劳动教育的建议第6篇

一、指导思想

我局2009—2010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方针,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帮”(帮企业渡难关、帮基层解难题、帮群众办实事)“五服务”(服务企业、群众、基层、项目和人才)为重点,以全局干部职工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企业和群众满意为标准,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为我局“五个率先”目标任务完成、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政风行风保证。

二、组织领导

(一)完善局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刁仁昌同志任组长,殷民、程家源同志任副组长,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工资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主要负责人分别任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日常工作。局属各事业单位要明确专人、机关各处室要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政风行风评议的有关工作。

(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制度化地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活动,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督员会议,听取他们对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对象和内容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对象是市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市里规定:不包括机关党委和监察室)、局属各事业单位,重点是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业务处室和各事业单位。

民主评议将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帮”、“五服务”要求,结合纠风专项治理任务、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影响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工作,具体包括: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办事高效、便民惠民、践诺守信、廉洁从政、文明服务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四、主要工作及责任分解

按照市里的部署,2010年将我局列为市重点评议的部门。今年在正常评议的基础上,我局应认真抓好政风行风评议中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明年重点评议的各项准备。

(一)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筑牢全系统干部职工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在评议中受教育、强素质,自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责任部门: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协助。

(二)加强与政风行风建设有关的硬件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深化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把政风行风建设向纵深推进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

责任部门:办公室,财务和基金监管处及相关部门协助。

(三)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五个率先”的年度目标任务,拟定2010年调研课题,创新发展全市劳动保障事业。

责任部门:综合工资处、政策法规处分别牵头,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协助。

(四)优化资源组合和窗口服务功能,让老百姓进一个门、到一个窗口就能办好所有业务。

责任部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协助。

(五)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增强政务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和规范性,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快捷、准确、深入地了解劳动保障政策,理解和支持劳动保障工作。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牵头,电话咨询中心协助。

(六)抓好劳动保障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建设,完善网上办事功能,不断提升权力阳光运行质量和水平,为用人单位和群众提供更加高效、透明的服务。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牵头,信息中心、电话咨询中心、办公室、监察室协助。

(七)以“三帮”、“五服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延伸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协助。

(八)加强劳动保障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责任部门: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协助。

(九)加强局系统干部队伍、执法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复合型劳动保障干部、专业型劳动保障执法干部和“一专多能型”劳动保障人才,为劳动保障事业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

责任部门: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协助。

(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弘扬劳动保障廉政文化,努力为全局党员干部职工打造一个清廉的工作环境。

责任部门:监察室,机关党委和各事业单位协助。

2009年向社会承诺要办的十件实事,各相关单位要按年初的部署认真抓好落实。2010年要做的实事届时另行通知。

五、实施方法

按照市里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方法组织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

(一)按照局里年初的工作部署,认真抓好思想作风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工作。

(二)参照市里的实施方案,结合局里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做好政风行风评议中的有关工作,落实好以“政风行风热线”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活动。

(三)按照部里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意见、市里今年评议处室作风实施意见和局处室评议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局系统评议活动。

(四)将、监察、网络等群众反映与明查暗访相结合,开展组织评议,促进问题解决,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上水平、上台阶。

2010年的评议活动将根据市里的具体安排同步进行。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程,“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工作专人抓,扎实推动局系统政风行风建设。

加强劳动教育的建议第7篇

【关键词】 高校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和谐校园 科学发展

一、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

(1)劳动关系多元化。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多元化。办学主体多元化,如公办院校、民办院校、公办民助院校、股份制高校等;办学形式多元化,如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教育、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以及各类合作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使高校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第二,用人形式多元化。在高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出现了聘用制、合同制、人事、人才派遣及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临时劳务关系等多种用人形式,导致人员管理多层次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第三,职称结构多元化。不同职称系列之间由于聘任产生的纠纷较为常见,有时还很尖锐。第四,薪酬形式多元化。用人形式和职称结构多元化,加之个别劳动问题突出(如教师有明显不同的个体劳动特点),造成各类人员薪酬形式多样化和利益不均衡;各类人员相互攀比,更加剧了高校劳动关系的复杂性。

(2)法律关系复杂化。长期以来,高校内用人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三种:教师和管理人员为人事关系,后勤工人为劳动关系,大量的编外人员则为雇佣关系,分别对应适用人事法规、劳动法律和民事法律。由于劳动关系多元化带来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必然带来法律调整方式更为复杂,给劳动关系协调带来一系列问题。

(3)劳动关系流动变化增强。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高校人员流动加快带来劳动关系的变化呈现增强趋势,给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带来许多新问题,产生了不少纠纷,涉及到聘用合同的履行、待遇,甚至罚款、退房等许多方面。

(4)劳动争议呈现增长趋势。近年来,高校劳动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聘用纠纷、职务职称评定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高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高校编外教职工普遍增加,且大量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短期化,并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存在着歧视和不平等现象,随意辞退、侵犯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事件增多,劳动争议呈上升之势。

2、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问题的原因分析

(1)管理制度不健全。在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性不够,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如,岗位设置不科学,工作量不均衡,待遇上不够公平;制度设计偏离既定目标(如缺乏明确的目标条款,导致个人行为与学校目标的背离),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合理;合同内容不规范和部分有效性也影响其公正性;薪酬分配形式复杂,结构失衡,重身份、轻岗位、轻业绩;传统人事管理观念转变不彻底,管理方法粗糙,服务意识不强,工作随机性较大,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等,给管理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

(2)运行机制不完善。近年来,已推行聘用制的高校,许多也只是在人事关系前提下实施行政行为,模糊了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关系。工会维权存在现实困境:教育工会组织的非独立性和对工会工作内容的认识错位等,都不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滞后。同时,对可能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因素控制乏力,预警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此外,我国高校等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滞后,也很不完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多数高校基本没有推行,“能进能出”机制和聘用制度的全面推行遭遇到制度。

(3)校园文化心理存在误区。如,由于对聘用制认识上存在偏差,宣传上力度不够,理论上准备不足,造成行为上存在重评审、轻聘用的倾向,要么“评聘不分”,要么“评聘完全分离”,一旦评上任职资格,职务工资进档案了就完事;观念上也存在着思维定势和误区,如“职务即职称”、“评上、聘上即终身”、“论资排辈”、“平均主义”等;学校及教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淡薄,心理上严重依赖受聘单位原有的福利体系,排斥社会保险,也阻碍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形成。

(4)法律法规政策滞后。如,劳动人事法规内容陈旧、规定不明确,高校往往只是比照执行;教育法规建设缺乏操作性;改革中的许多政策有的仅是试点,各高校做法不尽相同,甚至与法规相抵触的也不少;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职工维权乏力,教育工会组织在维权时无所作为等等。面对复杂的劳动关系和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许多高校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上限于被动。显然,要构建与发展高校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管对政府相关部门、高校还是工会组织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推进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与发展的对策思考

1、全面完善和推行聘用制,进一步规范高校劳动关系

第一,进一步完善高校聘用制度。高校聘用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必须尽快转变观念,切实用《劳动合同法》调整高校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要求,对高校聘用制作进一步的完善,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规范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聘用制的核心,高校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正式签订规范、完整、有效的合同,将双向选择结果以合法的契约形式加以确立。第三,抓好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落实。所有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标准,加快岗位聘用工作。第四,完善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在科学设岗和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从制度上规范高校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通过完善公开招聘制度、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做到人尽其才、人事相宜。第五,加强聘后管理。重点是完善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考核制度,将过程考核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结合起来,使工作过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第六,完善解聘与辞聘制度。通过疏通教职工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使劳动关系在调整中实现和谐。

2、创新运行机制,健全符合高校特点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科学合理、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以岗定薪、业绩取酬,向关键和特殊岗位倾斜,重实绩、重贡献,科学合理、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一是进一步扩大高校内部分配自。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有条件的高校,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二是充分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如绩效工资时,对在关键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重点倾斜。三是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允许有条件的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高校经批准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实行重奖。四是建立与教职工贡献相适应的科学分配机制。第二,完善教职工利益诉求表达与沟通对话机制。高校内部应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为教职工建立健全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和良好的沟通对话机制。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可积极探索协议薪酬或薪酬谈判制度等。第三,建立健全高校工会和教代会的维权机制。高校工会应当将维权作为头等大事,并以此作为考核工会工作的重要指标。可进行工会职业化、社会化、行业化改革,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权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劳动纠纷协商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积极探寻高校工会维权的有效途径,如,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的工会组织负责人;在教育工会组织中普遍成立专业的教师维权委员会,等等。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教代会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高校教代会的维权作用。第四,建立与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树立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理念,建立与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相呼应的培训、进修制度,将教职工的培养与聘用、考察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成为聘用制中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实现学校和教职工的共同发展和相互促进。第五,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聘余人员安置机制。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对聘余人员实施再培训计划;设置专门的指导机构,探索多种形式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创造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

3、培育先进的校园文化,营造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第一,培育和确立尊重教职工价值、善待教职工的先进校园文化,这是稳定、和谐高校劳动关系的根本。第二,重视挖掘、整理和凝练学校发展过程中积淀并集中体现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以共同的理想为导向,因势利导,形成群体价值观和良好的校风,以增强教职工态度、行为方式和习惯的一致性。建立良好的校园人际关系氛围,增强向心力和吸引力,促进学校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第三,树立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市场化观念,增强依法用工意识,自觉落实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通过打造规范的劳动制度文化,凝聚共识,将学校发展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使学校事业发展成为全体教职工的共同意识,并把自己的前途与学校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在教职工自身的发展中不断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第四,加强民主管理,建立教职工民主参与和共享的氛围。通过召开高校民主管理现场会等形式,增强教职工的监督意识和管理的透明度,及时了解教职工面对客观环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取向和心理感受,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努力营造教职工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和表现自我才能的气氛和空间。

4、完善和深化相关立法和宏观管理政策的配套改革

(1)加快劳动人事法制建设和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层次,突出立法重点,尽快填补政府奖励表彰、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工资管理、职业资格管理、继续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空白,抓紧研究制定以《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条例》、《高校教职工聘用制度》为基础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配套、与高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劳动制度的配套改革,改革和完善不同高校的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急需先建、单项突破的要求,抓紧出台单项政策法规,制定包括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处分暂行规定,并根据高校性质和特点,建立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考核制度。

(3)按照《劳动合同法》精神,重新修订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进一步规范聘用制度的实施。推行高校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完善聘用制、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保证。

(4)积极深化和推进职称改革,建立与高校聘用制度相适应、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职称制度。力争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构建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评价机制为核心,形成科学、分类、动态的职称体系;进一步扩大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的自。

(5)改革高校领导人的委任和考核体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多种任用形式;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切实将考核结果与聘任、奖惩挂钩。

(6)探索和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应规范平等协商程序,突出平等协商重点,强化履约监督,探索和完善适合高校实际的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在高校集中的地区,探索推行区域性的集体合同制度。

5、探索与完善高校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

高校劳动关系的主体除了高校与教职工外,还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中的其他众多主体,如工会、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从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来看,高校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元性、复杂性,涉及多方主体,牵扯多方利益。现实情况充分说明,仅仅依靠三方协商机制无法解决新形势下全部劳动关系问题,构建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显得极为必要。应积极探索多元化、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形成纵横交错、有机统一的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网络。

第一,建立健全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各地教育工会可从各高校调整充实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依法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人员培训制度,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升行业内部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其成为解决行业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

第二,建立健全地方行政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应尽量扮演权威的居中调解人而非裁决人的角色,展开积极的斡旋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争议的帮助,以实现劳动人事调解方式的行政化、区域化,充分发挥政府行政调解的能动作用。

第三,进一步完善仲裁工作,加大劳动争议裁处工作力度。特别要积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展劳动调解、仲裁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确保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及时受理和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司法介入要适度,应尽量做到劳动关系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自主协商、调解或仲裁来化解矛盾,而非动辄对簿公堂,以利于高校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第四,加强各协调组织之间的合作。通过建立健全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网络体系,加强教育工会、区域性行政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之间的合作,来沟通信息、协调行动。如,由教育工会、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高校联合成立“劳动关系协调多方联席会议”,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

第五,充分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能作用。应大力加强对高校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指导,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监察重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对相关管理部门的问责制等,以维护高校劳动关系的和谐。

(注:本文是湖北省教育工会调研课题《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发展》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鄂教工办[2008]11号,课题负责人及持笔人:施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S].2007-6-29.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S].2002.

[3] 张鹏飞:聘用制条件下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