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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合集7篇)

时间:2023-07-11 16:21:04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小微企业;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3-0155-03

[作者简介]乔阳(1974-),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税法。

“营改增”试点扩围贯彻“分步”、“有序”的原则,从实施至今已两年多,一直处于稳步推进状态。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即“1+6”个行业开展。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实现地区、行业“双扩围”,全国范围内推开,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范围,行业范围变为“1+7”。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两个生产型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扩围至电信、建筑、房地产和金融保险等行业,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积极财政政策重点在于结构性减税,“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第一大税种,两税在计税方法和征税对象上差别较大。

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抵扣,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优点;营业税对每一环节的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商品或劳务流转的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现象越严重。“营改增”就是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将货物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避免产业链的重复征税。

我国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营业税覆盖了小微企业集中的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两税并行征收。目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的界限正在逐步模糊,货物和服务往往捆绑销售,很难准确划分开。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客观上造成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因此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必然趋势。

二、小微企业的生存现状

根据工信部2011年6月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本文中的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和微型两类企业。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 6062.38万户,个体工商户4436.29万户,私营企业1253.86万户,即小微企业数量合计占各类市场主体比重达93.86%。分布在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有4018.57万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比重为90.58%。我国既有跨国经营的大企业,也有铺天盖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解决就业、调整结构、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小微企业的发展长期受到融资难、用工难、成本高、税费重、利润薄五大难题的困扰。税费重是造成当前小微企业利润薄、成本高、转型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多项扶持小微企业的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尤其是流转税过高导致小微企业“挣得不多交得不少”,亟待新的减税政策出台。“营改增”无疑为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

三、“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积极影响

(一)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负担

“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作为分界点,低于500万元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定条件的,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成为一般纳税人。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已有259.4万户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46.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212.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所占比例高达8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负面均在90%以上,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实现减税,成为改革红利的最大受益者。以下用两个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前后的数据计算说明:

例1:哈尔滨市某律师事务所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 000元,开具普通发票。

“营改增”前:事务所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 000×5%=1 000(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 000×(7%+3%+2%)=120(元)

合计缴纳流转税费=1 000+120=1 120元

“营改增”后:事务所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 000÷(1+3%)×3%=583(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583×(7%+3%+2%)=70(元)

合计缴纳流转税费 =583 + 70 =653(元)

“营改增”后降低税负= 1 120-653 =467(元),税负下降比例=467÷1 120=41.7%

例2:哈尔滨市某运输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取得运输收入20 000元,开具普通发票。

“营改增”前:运输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 000×3%=600(元)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第2篇

此前,享受减半征税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6万元。这预示着,将有更多小微企业得到税收优惠。

这项政策的推出此前已有铺垫。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此后,国税总局局长王军表示,目前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的小微企业已近1000万户次,其中一大优惠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征收企业所得税。

王军还说,今年将有更多的小微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支持,其中一项就是,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税务总局将与财政部一起研究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的政策措施,如适时适当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该项政策是在经济增长放缓,小微企业发展面临困境的背景下施行的。国家工商总局近日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小微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和吸纳新增就业主渠道,但也存在着两极分化严重、产业升级困难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大多集中于以资源开发型、产品初加工型、服务低层次型为主的传统行业,呈现出“锄头与卫星齐飞、高端与低端并存”的现象。

报告称,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缓慢,只有12%的小微企业表示营业额保持了快速或高速增长,近50%的小微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困难,近60%的小微企业反映市场竞争压力加大。可以看出,相当数量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较为困难。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中国小微企业数量已达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

这也是近年来国务院第二次提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上限。三年前的2011年,国务院就提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此次将上限提高至10万元,以年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为例,如某企业原来需缴纳1.6万元(8万×优惠税率20%)企业所得税,优惠后只需缴纳8000元(8万×50%×优惠税率20%),一年可以少缴8000元。

2013年8月,财税部门曾推出一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施行以来饱受争议。按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数量较少,政策覆盖面有限,因此该政策的含金量并不高。财税专家表示,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测算,该项政策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能享受减免税的小微企业可能还达不到600万户。

相对来说,此次提高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上限的政策含金量更高,企业能得到更多实惠。

针对小微企业松绑,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自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到5000元-2万元;2011年起至2014年,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另外,目前正在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小微企业税负有所下降。

不过,有关政府部门曾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过一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小微企业还是享受不到优惠。

一些企业受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影响无法享受政策。由于建账成本较高,小微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经营利润薄弱,大部分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按照政策规定,它们不属于增值税减免政策享受范围,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也不能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第3篇

一、典当业的融资特点能够更好的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第一、典当业较低的信贷门槛,能够满足一大批资信等级较低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长期以来,在特有的制度安排下,我国的金融机构将其服务对象定位于国有企业或其它大型企业,很少考虑小微企业。再加之小微企业普遍内控制度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企业经营发展中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在监管机构要求金融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的背景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不愿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而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相对宽松许多,典当行在开展融资活动时,注重的是典当物品是否合法,是否货真价实,这对资信状况存在一些问题的部分小微企业来说,可以非常便利的得到资金融通。

第二、典当行的融资活动手续简单,迅速快捷,能够随时随地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额度小、频率高和时间急的特点。而银行贷款手续繁杂、一笔贷款审批时间较长,常常发生小微企业获得了资金,却错过了商机的现象。而典当行对一些明确无误、货真价实的当物,手续可以十分简便,当物当场付款;除了房地产抵押需要办理产权登记以外,其他贷款最快可一小时放款,比如股票典当、汽车典当在一些大型典当行都可以实现。这种经营方式也正是商业银行不愿做而且也做不到的。对一些需要鉴定、试验的当物,典当行也会争取最快的速度来为出当人解决问题,这就可以随时随地满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临时性或应急性资金需求。

第三、典当行的抵押、质押物品起点低、范围广,能够使小微企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一般来说,典当行接受的抵押、质押的范围很广,包括金银饰品、古玩珠宝、家用电器、机动车辆、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商品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大的当物范围。小微企业可以将闲置的设备产品等用来典当,使死物变成活钱,使企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第四、典当行贷款期限合理、息率和费率灵活、资金用途不受限制,能够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从当前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来看,主要以短期、超短期融资为主。在金融市场上,小微企业由于自身条件限制,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较低,并且贷款的用途限制较为严格。为此,小微企业不得不借入民间高利贷,这直接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典当的期限非常灵活,期限最长为半年,在典当期限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经双方同意还可以续当。 同时,典当的息率和费率在法定最高范围内灵活制定,通常会根据淡旺季节、期限长短、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当物风险大小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流次数和关系来制定。典当行一般不询问客户贷款的用途,客户使用资金相当自由,可以大大提高资金使用率。这样,就能够很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对短期资金的需求,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利息支出,降低融资成本。

二、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的对策

当前,我国典当业的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制约着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典当业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一)加强对典当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有效控制行业风险

典当业是金融业和商业的结合体。典当行既具有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又具有典当业所特有的风险,如绝当风险、误收脏当风险、当物保管风险等。因此,要把有效防范典当业的风险摆在重要的位置。作为典当业监管机构的国家商务部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对典当行的业务经营范围、资产比例、期限、典当费率及当票进行必要的合规监管,及时防范和化解典当行业务经营中的各类风险,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典当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促使典当业实现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积极推进典当业务的创新,扩展典当行的业务经营范围

典当行快速、灵活、方便的业务经营特点在社会融资活动中能够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为更好的发挥典当行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典当业务的创新就成为当务之急。在现有的以短期融资为主的格局下,典当行可以担保人的身份出现,为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还可以参与租赁业务,对需要贷款添置设备的小微企业,典当行在借给企业购买设备所需的前期款后,可向租赁公司推荐,租赁公司经评估后将购买的设备租给企业使用,企业只需按期支付租金;典当行还可以开展代保管业务,在充分发挥其保管当物职能的同时,还可以提高典当行的收益。随着典当行业务经营范围的扩大,经营实力会不断增强,也能够有效分散其业务经营中的风险。

(三)扩大典当行的融资渠道

典当行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与商业银行进行广泛的沟通和联系,寻求获得银行贷款的有效途径,以扩大典当行经营资金的来源。同时,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放宽典当业的融资渠道,给予典当行较宽松的经营环境,在确保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的基础上,允许典当行通过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等渠道进行融资。此外,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应该允许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状况良好的典当行实现在中小企业板的上市融资,以增强典当业的资金实力,更好地发挥其融资服务的功能。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第4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 税收筹划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

“小微企业”一词最早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有两种定义,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指的是其中两类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的规定,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通常所说的“小微企业”主要指小型微型企业,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则指小型微利企业。

二、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

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时首次提出了“经济新常态”,该词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做出的重大战略判断。经济新常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长速度新常态,即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换挡;二是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即从结果失衡到优化再平衡;三是宏观政策新常态,即保持政策定力,消化前期刺激政策,从总量宽松、粗放刺激转向总量稳定、结构优化。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总体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的小微企业更是举步维艰。“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数据显示,小微企业整体经营下滑,全国有39.3%的小微企业营业额较2014年四季度减少,全国盈利小微企业的比例跌至46.5%,全国亏损小微企业持续上升,从2014年第二季度的9.5%一直上升到2015第一季度的23.3%。不过,全国小微企业预期营业额增加的比例为45.4%,比预期营业额减少的比例高19.9%。这显示,在总体经济放缓脚步,小微企业经营下滑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对未来的经营仍显示出信心。这主要来源于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新常态下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做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给小微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而税收的优惠对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最能起到效果,改善现状的政策。

三、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总体下行,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拉动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延长了执行期限;增值税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印花税方面,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等。小微企业要做的就是熟悉研究并掌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高经济效益,自主改善现在的困境。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视角上,笔者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的筹划分别作出以下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的临界点筹划

财税部门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5年第99号文件又将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到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上述减半征收的范围。

目前,凡是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都可以在20%优惠税率基础上再享受所得额减半征收的优惠。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处于小型微利企业边缘的企业来说,需要做的就是把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但由于企业的盈利水平是动态变化的,而且相对不易自主掌握,所以对应纳税所得额处在30万元临界点边缘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除了把握30万的临界点,还需把握一个净所得增减平衡点,避免处于临界区间。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分析来看:某一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其应纳所得税为30×50%×20%=3万元,净所得为30-3=27万元(假设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一致,下同);当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32万元时,其应纳所得税为32×25%=8万元,净所得为32-8=24万元。虽然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增加,但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后便不在税收优惠的范围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应纳所得税随之增加,使得最终的净所得低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净所得,那么,这2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增长明显是得不偿失。此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必要,而且筹划的效果也是最为明显。

上述案例中,随着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增加,净所得将会逐步提高。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时,净所得才会大于27万呢?我们可以计算一个临界区间,在这个区间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大于30万元,但净所得反而少,企业应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这个区间。

我们不妨设应纳税所得额为X,则有X-25%X≥27,解得X≥36(万元)。36万元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元临界点时净所得的增减平衡点,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区间30~36万元时的净所得低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的净所得,只有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万元时,净所得才会随之逐步增加。因此,若企业年末预计应纳税所得正好处在临界区间30~36万元之间,那么,企业需要想办法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的范围内,从而适用优惠政策,减少税负,实现净所得的相对最大化。具体方法如下:

其一,企业可以通过向政府、公益组织捐赠,或者采取增加广告支出,将购买办公用品列入管理费用,增发员工奖金等方法增加企业开支,从而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内,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税负,增加净所得,而且可以提高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知名度等好处,一举多得。

其二,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企业业务流程,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把企业分立成两到三个小型微利企业作为子公司,由母公司控股。这样在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利于企业规模扩大和专业化。有部分小微企业为了继续享受优惠采取裁员的措施,这不仅违背了立法的初衷,还加剧了就业压力,是不合理的行为。

(二)增值税的临界点筹划

2013年财税部门出台了关于免征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规定。由于我国经济进入增速下行的新常态,国家为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不断提高起征点,延长优惠时限。从最近一次出台的政策(财税〔2015〕96号文)来看,从现在到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按季度纳税的单位,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这项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同样要把握好临界点的问题,避免销售额或营业额处于临界区间,从而出现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临界点,反而收益减少的情况。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30000元,对于月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0元的小微企业来说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但由于超过30000后就需要全额征税,我们假设月销售收入为X元,已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3%,则有X-X×3%×(1+7%+3%)≥30000,解得X≥31023.78,所以当销售收入为30000~31023.78元时,税后获利反而小于销售收入为30000元时的获利,当销售收入大于31023.78元时,收益会随着销售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应避免在临界区间即30000~31023.78元范围。

小微企业应尽量避免让销售收入和营业额处在临界区间内,而恰好处在临界区间的小微企业就需要进行更好的税收筹划。

其一,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结算方式来调节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如分期付款销售,委托收款结算等等。其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均衡的企业可以按季度纳税,把每个月增减相抵消,只需保持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就不要纳税。

(三)其他税收优惠的筹划

经济新常态下,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税部门2015年进一步扩大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目前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领域重点行业,共十个行业纳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这项政策对一般小型微利企业来说是个利好政策,可以尽量将后期的费用在当期列支,这样企业就可以使得一部分税款缓缴,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但是这项政策并不适用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动漫、集成电路,相关软件企业,以及特殊地区的企业如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可以享受不同程度上的定期减免税政策。

对于上述减免税期间的小微企业来说需要慎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会使得固定资产在前期的折旧较大,后期折旧额较小。在减免税期间,若企业选择一次扣除或者加速折旧,对于免税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于后面非优惠期间就有较大影响,非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就会减少甚至没有,从而相应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企业就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小微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可以选择不采取一次抵扣或者加速折旧法,继续用直线法折旧,最大可能的减少前期的折旧额,使得非优惠期的折旧费用较高,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四、结语

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要抓住机遇,积极谋取发展之路。掌握并充分利用好国家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随着税务改革的不断推进,小微企业应根据最新的税收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合理地筹划,拒绝非法避税,以实现企业经济利润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应小陆,姜雅净.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

[2]京报网.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2015Q1报告[EB/OL].2015.04.23.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第5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作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在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税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在我国小微企业有380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它们提供了80%的城乡就业岗位,最终产品和服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占全国企业的50%①。但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双重压力下,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诸多生存和发展困境,需要政府从税收政策上给力小微企业。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现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分析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一套专门地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在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中包含着一些小微企业的税收规定,但是这些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稳定性和适用性,小微企业经营者运用和执行过程中有困难,有些税收政策可能会加大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违背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下面将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大重要税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高。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或13%的税率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看似很优惠,但是由于小微企业实行简易办法征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比重较大的情况下,其税负实际上还是超过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起征点偏低。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并且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当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来看,这一起征点偏低,并且主要受益者是个体工商户,尚有大量的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

(二)营业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营业税起征点偏低。营业税起征点存在与增值税起征点一样的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个体工商户每月20000元的销售额,扣除进货等各项成本费用之后,当月的利润所剩不多,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并未因过低的营业税起征点而降低。不仅仅是起征点偏低,并且仅有个人享受此项政策,许多小微企业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这样就形成了税负不公平。

2.营业税重复征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购进过程中缴纳的进项税额就计入购进成本当中无法抵扣。此外,营业税规定对纳税人营业额全额征税,那么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三)所得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现行企业分类划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不一致,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行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条件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然而大部分小微企业不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无法享受税率优惠。

2.核定征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受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财务核算水平等因素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往往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减半征收和低税率优惠政策,这样会加重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3.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自2012年到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若按月计算,每月最多优惠500元(60000×20%÷2÷12),若将此项优惠额与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优惠差距明显。

4.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构成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该部分所得额上的重复征税。

5.间接优惠政策匮乏。国际上通用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而我国费用列支要求严格。如企业所得税对加速计提折旧的条件限制较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适用范围相对狭隘,导致企业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较少,所得税优惠作用十分有限。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结合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并联系我国小微企业在应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实际情况,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适用较低税率可以减轻税负、降低成本,使其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拓宽销售渠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降为2%。

2.扩大增值税起征点的使用范围并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可以将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并将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提高到20000~50000元,可能是比较适当的。

(二)调整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营业税税负。建议降低小微企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将中小型服务企业营业税税率降至3%,并将营业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可以将企业按期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10000~30000元/月,将按此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800元/次。

2.要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上海等地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多数服务业小微企业按5%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3%缴纳增值税。这一改革使相关服务业税负降低效果较为明显,建议从营业税改增值税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

(三)优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放宽小微企业口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既然国家的税收扶持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施,建议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关标准进行修订,扩大小微企业标准口径,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一致,建议国家明确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范围来实施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让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2.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可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将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改为同时满足其中两个条件即可。改进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将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按照核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进一步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可以将现行所得税率20%降为15%。考虑将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所得税全免,将适用标准由现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至10万元甚至更高一些,在此基础上,研究采用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并明确适用于所有小微企业。

4.避免重复征税。建议允许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小微企业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允许税前列支,使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5.给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赋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合理选择纳税方式,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以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6.综合采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综合运用税率优惠、税基优惠和税额优惠三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对小微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比如可以放宽小微企业费用列支标准,增加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费用在税前列支的比例。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等。

注释

①数据来源: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参考文献

[1]高建生.优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N].中国企业报,2013-3-9.

[2]李香菊.完善和落实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J].涉外税务,2012(9).

[3]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4]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2(3).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第6篇

建设小微企业名录,为千户科技型企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开辟绿色通道。这是记者从14日召开的全省工商、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获悉的。

我省从2019年7月1日起实行企业四证合一、一照四码,从10月1日起实行四证合一、一照一码,共发放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51832份。

调整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事项目录,履行双告知职责,推动工商登记和审批监管有序衔接。下放省工商局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权,授权委托市、县两级局直接办理外资企业登记。

全省内资企业达30.6万户,同比增长16.4%。建设小微企业名录,为千户科技型企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开辟绿色通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个私会员和小微企业搭建融资平台。

2019年,我省继续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上实现新突破。

一是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按照工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办理的要求,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帮助企业通过网上自主申请无地域企业名称。扩大省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受理的授权范围。

二是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积极研究分行业、分业态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探索在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区域内实行集群注册。

三是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和填报经营范围,优化经营范围核定流程,实现经营项目自助查询便利化。

四是完善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试点地区成功经验,探索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未开业、不经营以及通过登记信息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尽快实现便捷进出、管理有序。

五是深化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促进一照一码广泛应用,积极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第7篇

国家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系列优惠政策出台后,云梦县从实际出发,通过摸清税源状况、积极宣讲政策、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管理程序、提高减免上限等举措,确保了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力促小微企业从税赋减免中获益。

在增值税方面。2011年1-10月份执行原5000元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时,全县不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为348户,占个体工商户的28%,月免征税额12.4万元。当年11月1日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后,全县不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为844万户,占个体工商户的58%,月免征税额23.61万元。截至目前,全县已累计减免增值税584.1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全县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15户,占所得税管户的29%,截至目前,已累计减免所得税306.16万元,在营业税方面。2011年11月1日起,将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销售5000-20000元,减免小型微利企业为268户,占营业税管户的43%,截至目前,已累计减免营业税359.38万元,在工本费方面。落实小微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共为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16.47万元,对高新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登记费。

这些减免,不仅缓解了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还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促动企业获得发展、壮大的机会。

二、云梦县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举措

云梦县通过“四个到位”,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政优惠举措贯彻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为纳税人减负,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政策认定到位。对照政策筛选“涉惠”企业,建立重点服务目录,提醒企业进行申报认定。在企业自行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纳税人实际需求和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及时提供资格认定和纳税审批等服务。同时,在办税大厅设立咨询台,为纳税人提供办理程序等咨询服务,以提高小微企业备案准确率。

二是业务培训到位。针对小微企业办税人员业务水平普遍不高的现状,在政策宣传方面及时跟进,税收优惠新政策出台后,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全方位的宣传,通过网上宣传、专班辅导等方式,加大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让纳税人普遍了解、掌握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政策落实到位。为使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每一项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落实不到位和没有落实的,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原原本本落到实处。

四是督办落实到位。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安排专人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并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税收专项检查和纳税评估的重要对象,从严考核,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取得的成效

云梦县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助力,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优惠减负。如上调查所述,云梦县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工本费方面,切实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得到了小微企业的一致认同。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云梦县将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及相关税收指标纳入银行贷款评估及征信系统,作为贷款授信评估的重要依据,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以“税收诚信”赢取“金融信用”,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全县有45家小微企业因良好的诚信纳税记录,获得了银行降低贷款门槛、简化程序等金融支持。

三是促进转型升级。优惠政策有力支持了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引导小微企业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为企业成长壮大开辟“绿色通道”。全县有31家小微企业相继扩大了经营规模。

四、存在的问题

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县小微型企业发展迅速,创业意愿强烈。但仍存在着生存能力较弱及自我发展能力欠缺、政策扶持效果欠佳、融资难度大等问题,制约了小微型企业发展壮大。

一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性较低,自我发展能力不够。我县小微型企业具有传统的家庭经营色彩,业主与雇员知识结构都明显偏低,现代经营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经济实力、工资待遇较低,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稳定性较差,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普遍面临用工难、留住人才更难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国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了大幅提高,但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三是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且征收率依然偏高,因此,小微企业税负仍然较重。

四是融资难问题突出,束缚了企业向规模化发展。云梦县小微型企业本身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信用度不高,特别是在信贷偏紧环境下,银行贷款投向更侧重于大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难度加大。调查显示,我县有近70%的小微型企业有贷款意愿,但贷款的满足率不到15%。尽管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意在鼓励满足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但因种种原因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融资难依然是当前制约全县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五、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是构建完善的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体系。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让小微型企业真正发展壮大,给予小微型企业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必不可少,因此,应尽快完善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改善小微型企业经营环境,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完善有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条件帮扶小微型企业获得国家优惠政策的鼓励与支持。

二是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可将小微企业列入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可起到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目的,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