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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合集7篇)

时间:2023-06-15 17:17:56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第1篇

关键词:矫治 教育责任 监护责任

1 问题的提出

精神疾病,是指大脑功能失调,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的障碍[1]。精神疾病患者常有幻觉、妄想的临床症状,并且常常不承认自己的病态,而且容易出现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情形。相比较于心理问题、心理障碍,精神疾病要严重得多,往往容易发生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情况。而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顾名思义,是指患有不同程度精神疾病的在校大学生。据统计,我国大学生心理疾病患者数量近年来呈逐步上升趋势,相应地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数量也渐有上升,每年均有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发生自杀事件的报道。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面对患有精神疾病同时有兼有学习任务的大学生,谁应受托行使保护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各项权利?谁又应为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发生的伤害事件买单?此问题的详细解答,前提还在于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能力进行辨析。

2 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及其监护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同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人。[2]由此可见,精神疾病患者通常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区别就在与是否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如上所述,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指的是没有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仍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其应是对自己的行为具备一定程度的辨认控制能力的,其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还做了规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经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是为其监护人。[3]对于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而言,一般情况下其监护人应是其父母、近亲属。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其进行诉讼。

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与普通精神疾病患者的区别在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其既是精神疾病患者同时仍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既要完成学习任务又要进行疾病治疗,由此看来,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中所牵涉的责任主体问题主要在于监护人的确定及其责任,该如何区分不同主体对于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伤害事件的责任?

3 学校、医院、监护人对于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责任辨析

3.1 学校在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中的责任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造成伤害事件责任主体作出规定,但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则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此处的学校包括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4]《办法》同时规定,因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或学生自杀、自伤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若学校己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5]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6]

由此可见,学校对于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教育责任而不是矫治责任、监护责任,亦即通过了解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为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在校学习提供适当的便利和帮助,使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能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此外,学校应将所掌握的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可向监护人提出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的建议,若监护人同意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矫治,则学校应在学习上提供可能的帮助性便利条件,若监护人不接受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或不愿意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矫治,则学校不应主动将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送往矫治,可根据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状态的严重程度、危险性、紧迫性建议监护人为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办理休学或退学;若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包括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自身或因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而受伤的其他学生),并应及时告知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

3.2 医院在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中承担的责任

由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知,医院并不是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医院不用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我国学者对此产生了不同意见,认为监护责任可以依合同委托转移,被委托人不是监护人但负有监护职责,同时认为监护责任的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被监护人处于监护人有义务又可以监护的情况下 时,监护职责的转移必须有明确的委托手续,需签订有书面委托合同才能成立,二是当被监护人处于监护人有监护义务,但却由于某种合同关系暂时脱离其监管,致使其无法履行监管义务的情况时,部分监护职责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就转移到了合同对方[7];而有学者则认为病人住院就自然将其监护权转给医院的话,医院就要行使监护的职责,这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行不通的[8]。

根据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矫治方法可分为住院治疗和非住院治疗,住院治疗又分为封闭式住院治疗和开放式住院治疗。因此,本人认为并不是只要有精神病人就会出现监护责任的转移,同时监护责任的转移也仅是部分的转移而不是全部转移。非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独自履行完整的监护责任,其负有保障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及规范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行为的责任,因此因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自身原因导致出现自伤、伤害他人的情形时均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知,开放式住院治疗中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发生自伤、伤害他人的情形时,医院仅在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工作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监护人、被害人承担责任,责任产生的原则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

封闭式住院治疗时,由于医院对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封闭式管理已将监护人与精神疾病患者隔离开来,使得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同时监护人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医院进行封闭式治疗时已与医院签订相关协议,此类协议即是将部分监护责任转移给医院、确立医院部分监护责任的依据,部分监护责任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至于“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其进行诉讼”仍由监护人履行。因此,当医院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精神病患者发生意外伤害时,医院须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当精神病患者对其他精神病患者或其他人造成伤害时,医院则须根据过错情况承担过错责任。

3.3 监护人在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中的监护职责履行

由上所述可知,学校、医院并不能代替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在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在校学习期间仍应谨慎履行监护职责。

树立正确的观念意识。大部分的家长都是在学校告知的情况下才了解孩子的精神状况,却又难以理解甚至不予接受。事实上,精神疾病并不是疑难绝症无法治疗,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种病例的出现也越来越多,大学生因其承受沉重的学习压力生活压力而出现精神方面的问题亦不足为奇。对此,监护人亦应有清楚的前提认识,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以免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

与学校保持的密切联系。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因其精神状态的异常,常存在影响自身或他人学习进展、人身安全甚至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监护人应与学校相关教师、辅导员保持紧密联系,了解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最新情况,方便对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教育和治疗。

选择适当方式进行疾病治疗。当发现或了解到被监护人精神状态的异常时,不应强迫大学生继续进行全日制的在校学习,应及时将被监护人转移至专业医院进行检查,结合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监护人的学习方式和适当的治疗方式和方案。

维护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正当权益。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在矫治过程中发生伤害他人或受伤害的情况时,监护人应及时、完全了解事件的情形,及时对被监护人或受伤害人员提供帮助,维护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正当权益。

4 小结

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有着特殊的身份和任务,对于涉及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矫治过程的责任主体及具体责任的承担应严格区分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认定和处理,以维护大学生精神疾病患者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坤玉,大学生心理疾病产生的原因与心理健康的意义[J],才智,2008.15:112.

[2]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4条。

[3]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

[4] 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37条。

[5] 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

[6]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16条。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第2篇

【关键词】老年精神疾病;安全问题;护理干预

老年性精神方面的疾病是指,超过60岁的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其中包括患精神疾病迁延至老年期的患者。由于患者出现精神功能方面的障碍,或因种种原因入院治疗,而这些老年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若出现安全方面问题,会给医院带来经济和社会声誉方面的损失[1]。一直以来我院对该类患者安全问题较为重视,现将2014年1月~2014年12月期间,我院对该类患者采取护理干预取得的成绩,做以下总结性报告。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1月~2014年12月之间,我院收治的37例老年精神疾病患者,对比上述患者未采取护理干预前的安全状况。患者中28例男,9例女;年龄范围60~78岁,均龄为66.1±8.7)岁;病程均超过3年,其中精神分裂和躁郁症各14例,老年性痴呆3例以及其他精神障碍6例。

1.2方法

首先,按照常见安全方面问题分门别类制定预防措施。其次,根据患者个体化精神疾病状况,采取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向患者讲解住院期间需注意的安全常识。再有就是在住院全过程实施安全目标监护,以避免患者住院期间出现安全方面问题。

1.3数据处理

采用SPSS12.0软件处理实验数据,计量资料使用(x±s)表示,进行t检验;计数资料使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上述患者经护理干预,发生躯体被损伤、发生自伤自杀行为、大小便情况、生活自理情况、发生躯体疾病情况、发生坠床等意外情况,均优于护理干预之前(P

表1 患者护理干预前、后发生安全问题情况对比 [n(%)]

注:与护理干预前对比,*P

2.2上述患者经护理干预,自我管理方面:掌握预防跌倒常识、及时反应身体不适、及时反应药物不良反应、心理疏解能力、自诉大小便情况,均优于护理干预之前(P

表2 患者护理干预前、后自我管理方面的对比 [n(%)]

注:与护理干预前对比,#P

3 讨论

由于精神方面功能障碍主要是慢性疾病,且具有高复发率的情况。如何做好精神方面功能障碍患者的康复工作,帮助其恢复社会功能,是当前精神护理方面的医护人员关注的重点之一[2]。尤其是其中老年性精神疾病患者,对其护理时做好患者精神状况的评估,以便护理过程中能够对症护理。在实施对患者个体精神心理护理同时,还应加强安全方面的风险预估,提前做好常见安全问题的预防工作。同时还分门别类制定预防风险事故的护理计划,并将该护理计划投射进具体的护理干预措施当中。

本组37例患者经护理干预后,较之护理干预前的情况有了明显改善。通过合理人员将专业护理技能运用到护理患者的工作中,患者中发生安全方面问题的情况明显降低,而生活自理能力却明显增强。患者专业的指导及对自身照顾管理患者的重要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经护理患者配合治疗护理依从性得到提高,发生躯体被损伤和发生自伤自杀行为明显减少,大小便情况和生活自理情况得到改善、并且减少了躯体疾病的发生,还避免出现坠床等意外情况。患者在住院期间对于身体出现的不适等情况,能够主动表述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焦虑。

护理时,护理人员专业护理支持,对患者饮食和睡眠状况综合评估,护理时还通过加强与患者沟通,了解到患者是否有攻击性和是否有过自伤和自杀行为,同时还了解了患者躯体被损伤情况,并对患者入院前饮食和大小便情况做了详细了解,以便采取相应护理措施来积极预防安全性问题。由于老年患者本来行走不便,加上患有精神方面功能障碍,需服用抗精神疾病药物,容易引起患者出现低血压,所以说首先应注意住院环境的安全防护,避免病房光线不充足,对可能造成风险事故的地方未设置危险提示等[3]。同时护理人员还加强了安全巡查,以避免患者在病区内出现安全事故。护理人员还在患者用药后细心观察其不良反应,并引导患者讲出药物不良反应,通过护理人员耐心观察,还了解到患者情绪及形成原因,护理时通过指导其掌握自我管理方法,并通过健康宣教方式向其讲解康复知识,在和谐护患关系同时,也深化了护理工作内涵。

综上,本组患者经护理干预,起到了积极预防老年精神疾病患者出现安全方面问题的作用,且护理效果确切,适宜临床应用推广。

【参考文献】

[1]姜海涛,冀秀英. 住院老年精神障碍患者护理风险评估及护理干预[J].2012,2(20):125-128.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第3篇

精神分裂症是一类具有长期病程,高复发率为特征的慢性精神障碍性疾病。在如今发病率 、医疗卫生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99%以上的患者生活在社区,与他们的照料者共同居住,这无疑给承担长期照料任务的家属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

国外自90年代开始, 就强调患者家属心理健康需求的增长趋势和进行心理教育对患者出院后坚持服药、增加就业率、减少复发等方面有重要作用。Helen等[3](1994) 的研究证实, 患者家属迫切需要得到专业的干预和指导。

我国学者黄红[4](1998) 认为, 对患者家属进行心理卫生宣传教育, 对精神病人的康复和预防疾病复发十分必要, 有利于降低患者疾病的复发率、增加回归社会几率、延缓衰退进程等。杜建军等[5](1996) 对 58例参加抗复发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的心理状况与对照组进行调查, 结果显示部分家属有心理障碍, 认为有必要在抗复发工作中对病人家属进行心理咨询及精神卫生指导, 讲解一些精神卫生知识及抗复发中的一些问题, 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和技能。

近年来 ,精神分裂症病人家庭照料者的心理健康问题 ,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Arey 等人[6]总结了 4 202 例病人的报道 ,结果发现在照顾病人的家庭成员中 ,存在着较高比例的心理障碍。在苏格兰实施的研究[7]发现 ,有 77%首发精神分裂症病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大体健康问卷 (GHQ)总分高于普通人群 3 倍 ,社会适应自评量表 ( SAS - SR) 显示他们总体适应能力低于普通人群。精神病人的家属常受歧视 ,有羞辱感 ,其结果使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回避了原有的社会活动或改变了活动形式。Phillips[8]等对中国精神分裂症病人家属进行调查 ,采用 Camberwell 家庭问卷 (CFI- CV)评定心理健康状况,结果在 1491 人中有 899 人(占 60 %) 存在中度至重度的耻辱感。

我国也有一些学者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的心理健康水平做了测查分析,发现他们普遍存在各种心理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生活质量和社会功能,同时也影响到患者的疾病复发率、回归社会几率和社会功能等康复指标[9~11] 。

我国近年来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健康教育需求也有一些研究,张玉娟等调查资料显示患者家属现有的精神疾病知识明显不足,陈春发等经过调查认为大多数精神分裂症复发患者家属关心患者疾病复发的早期识别及应对技巧,希望参与患者康复目标的确立,并期望医生提供患者行为技能和社会功能康复有针对性的指导[12]。

精神科健康教育是精神科医护工作中的一个新课题,是整体护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许多工作的延续与发展(如行为治疗、心理治疗等)。医护人员在为患者进行宣教时,应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从生理、心理、社会、文化背景等综合方面考虑,尽量满足患者的各种客观需求和心理需求,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从而促进患者的早日康复。

有研究表明,患者最容易接受的健康教育形式为个别教育,其次是集体教育、宣传手册和示范教育。提示我们在采取个别教育的同时,应缩短办板报的周期,宣传患者最需要了解的疾病知识。此外,出院患者需要进行如何预防疾病复发、复发先兆、诱发因素、家庭护理方法、维持治疗时间、疾病和药物对婚姻、生育及对子女的影响等健康教育。这就要求我们要注重培养患者开朗、乐观、坚强的性格,促使患者学会自我调控,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负性压力;同时要向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传授精神疾病相关知识,使患者出院后能及时获得家庭和社会的理解、支持、关怀、鼓励和尊重,改变患者及家属或照顾者不良的知、信、行,建立良好的尊医行为,从而减少疾病的复发[13]。

目前存在问题:①重视程度不够在相当长时间内,大多数医院延续以疾病为中心的医疗护理模式,热衷于被动执行医嘱的功能制护理,没有确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整体护理理念,尤其是精神科护理工作繁重琐碎,生活不能自理患者多,生活护理量大,医护人员大部分时间从事常规医疗护理工作,健康教育缺乏主动性,对精神病患者个体的健康教育没有制定出针对性的康复计划。②精神病患者及家属精神卫生知识缺乏对精神卫生知识认识了解不足,存在封建迷信思想,导致患者及家庭对精神疾病认识缺乏,给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带来很大困难。③精神科普知识及人文知识欠缺精神病患者来自社会各个层面,文化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生活阅历不尽相同,医护人员掌握有关知识的程度各不相同,对社会人文知识缺乏,不能准确把握与患者交流的切入点,患者对医护人员不能产生信任感,对实施的健康教育持怀疑态度,使健康教育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④医护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技巧对健康教育内容不能灵活运用,语言生硬,医学术语使患者无法听懂,导致患者对医护人员宣教疾病知识不感兴趣,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对策及建议:①重视对精神病患者的健康教育,转变观念,向现代化的护理模式转变,强化以“患者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把健康宣教贯穿于整个住院过程,关心和爱护这一弱势群体。对健康教育医护人员要从思想上给予重视,通过健康教育能够改变患者的行为和生活模式,减轻或消除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从而提高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改善其生活质量。②在宣教过程中,根据患者文化、水平的高低、社会经济地位、民族、职业、年龄、不同知识面、各层次患者的健康问题和心理状态,给予有效的宣教,要求医护人员要有广博的医疗护理知识和人文知识、边缘知识来丰富自己,了解各行业的工作特点。定期安排对患者讲授精神卫生知识,并针对每个患者的不同情况着重讲解,分析各种症状存在的原因、性质及表现形式,鼓励患者写心得体会,并帮助分析,以提高患者对精神疾病症状的认识能力,促进医患相互交流,以此发现和解决患者潜在的其他心理问题。③对当事者采取的态度要表示赞同或不赞同,就问题的所在给予指导,特别重视与精神病相关心理因素,因为许多疾病诱因都与心理问题有关,而心理疾病的发生大多与人际关系处理不当有直接联系,在实际健康教育过程中,不仅要与患者交谈影响疾病的生物、物理、化学及环境等因素,更要向患者说明影响疾病的心理因素,因不同的人对心理冲突有不同的防御机制,如果不能应对就可导致不同疾病的发生。④有针对性健康宣教:树立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医护人员首先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强烈的责任心及奉献精神,尽其所能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医护人员针对不同个体、不同时期、不同的健康问题和心理状态,给予有效的宣教,制定不同的健康教育内容,以减轻患者症状,取得患者对治疗的合作。⑤针对自知力缺乏的患者,以劝导其接受各项常规治疗和检查、以自理生活为主;对恢复期有部分自知力的患者,可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如药物剂量增减对疾病的影响等,使患者对自身疾病有所了解,鼓励患者树立战胜疾病信心,以促进疾病康复;对出院前自知力恢复的患者,指导患者如何坚持服药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绪,防止疾病的复发,早日回归社会。⑥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关系:医患沟通指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也就是在交流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帮助患者获得相关疾病的护理、康复等相关信息,同时也含带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思想、感情、需求、愿望等多方面的问题,以期达到建立良好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应用语言性沟通和非语言流,掌握沟通的技巧,安慰、劝说和鼓励患者,使患者心理接受医护人员,愿意同其交流,愿意述说自己的痛苦。只有真真切切地将患者视为亲人好友,才能让患者感到亲切、周到,这些都是保证良好交流所必须做到的,从而缩短护医患之间的距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健康教育是精神科医疗护理必不可少的环节,有助于患者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的康复。健康教育应贯穿在整个医疗护理活动之中,教育方法可根据患者的不同时期采取不同形式,在实施教育中强化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教育的意识,重视医患关系沟通,提高医护人员对患者实施健康教育的手段,同时也是医护安全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医护工作过程也是人际关系的过程,医护人员观察患者的同时,患者也时刻观察医护人员的言行。不断提高医护人员自身素质及理论文化水平,通过健康教育的非药物治疗,使针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达到系统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目的。医护人员应合理运用沟通技巧,使患者从医护人员的言行中获得安全感、信任感和被尊重感,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从而提高患者的依从性。在患者要回归社会前,同时也要指导家庭对患者的支持教育,用父母的挚爱去安抚患者创伤的心灵,用兄弟姐妹的真情使他们感到家庭的温暖,使患者感到自己仍是家庭的一分子而感到安慰,为重返社会奠定第二步基础,同时要提前做好单位同志及领导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待他们要热心、要尊重他们的人格,不要歧视、冷嘲热讽,要让他们在单位、社会得到充分的锻炼,及早成为有用之人,使健康教育工作深入家庭、社会[14~15]。

参考文献

[1] 石光,崔泽,栗克清等.中国精神卫生服务投放研究(二).上海精神医学,2003,15(6):371~375

[2]张明园.减少精神障碍的未治率-献给2001年世界卫生日.中华精神科杂志,2001,34(2)

[3]Helen RW, Eileen JH. Needs of family caregiver synchronic schizophrenia. Schizophr Bull, 1994, 20: 5571

[4]黄红.精神病人家属的心理行为与病人康复.中原精神医学学刊, 1998, 4 (2): 93

[5]杜建军.参加抗复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的心理状况研究.中原精神医学学刊, 1996, 2 (2、3合刊): 1471

[6]宋立升.精神病患者对家庭的影响.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1991,18(4):214~ 217

[7]The Scottish schizophrenia research group. The Scottish first episode schizophrenia study, ⅣPsychiatric and social impact on relatives [J]. Br J Psychiatry, 1987 ,150:340~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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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明泉.精神分裂症患者心理健康状况调查2007,23(5):661~2

[10]杨勇超.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心理状况与心理干预.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07,13(3):240~241

[11] 李惠仙、黄芹.城市与农村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心理状况及干预2004,1(3):119~120

[12]程金莲,韩屉范.山西省临床护理人员开展健康教育现状调查[J].中华护理杂志,1999,31(11):648

[13]凡娅,史惠.152例住院患者健康教育需求的调查分析[J].实用护理杂志,1999,15(6):53

[14]任竟惠.浅谈护理健康教育在临床护理中的作用[J].河北中医,2003,25(8):42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第4篇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8月24日经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2006年6月,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萧山区召开了有卫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乡镇、残联等方面人员及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疾病患者家属参加的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市残联的意见。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6年8月4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设总则、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心理健康促进、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权利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和康复、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一条。

(一)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由于社会上还普遍存在着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现象,有相当一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切实加强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从多个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从发挥政府职能的角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生活、医疗救助机制;二是从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基本权利的角度,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有依法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三是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承担,根据不同对象进行了明确;四是规定了精神疾病患者在医疗和康复阶段所享有的权利。

(二)关于公益补偿问题。现实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视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相当一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一旦发生伤害事件,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往往得不到任何赔偿。为适当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促进社会和谐,条例确定了公益补偿制度,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三)关于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管理问题。心理健康咨询是精神疾病预防的一个重要环节,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则是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咨询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为了加强对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条例规定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后,方可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设立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非营业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医疗行为规范问题。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与普通疾病的诊断治疗有着很大的差别,为确保诊断的准确性、治疗的科学性,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根据精神疾病诊断治疗的特点,对有关医疗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确定了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二是规定了精神疾病的复核、会诊程序;三是规定了医师的回避制度;四是规定了进行精神疾病试验治疗的条件;五是规定了实施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的条件。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第5篇

一、指导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精神卫生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服务。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目标任务

按照《河北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广泛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改善重点精神疾病医疗和康复服务,减少精神疾病致残,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

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年达到40%,2010年达到60%。

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

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照料者对于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见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试点地区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率*年达到50%,其中50%得到干预,2010年扩大试点,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60%得到干预。

重大灾害后干预试点地区受灾人群获得心理救助服务的比例*年达到20%,2010年达到50%。

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

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年达到1600万,2010年达到4000万。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要达到95%、显好率65%、社会参与率55%,肇事率下降到0.2%以下。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

1、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培训,调整充实队伍,构建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学校现有工作人员的作用,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提高儿童和青少年健康素质。

2、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3、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4、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

5、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不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二)做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是实现人人享有精神卫生保健的重要环节。要做好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为患者提供适宜的医疗和康复措施;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对精神病康复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精神病康复者进入工(农)疗站、福利企业或社会就业,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

(三)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地区要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之中,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将精神病防治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精神卫生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要根据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建立起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齐抓共管,落实职责。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建立河北省安康医院或指定一所现有省级精神疾病治疗机构负责做好治疗工作。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教育、财政、物价、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都要积极承担精神疾病的防治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密切配合,有效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和网络。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结构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立或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院设立心理科(门诊)或精神科(门诊),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监测等技术培训、指导工作。依托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建立工疗、农疗站。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四)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开发,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提高对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等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和及时转诊率,提高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康复服务水平。

加强医学院校学生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积极开展适合我省社会、经济、文化特点的心理卫生、精神疾病干预技术和手段的研究,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第6篇

关键词:康复护理 社区护理 精神病

1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精神病的康复工作十分繁重,精神卫生问题成为社会发展、家庭生活幸福的严重问题。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我国精神病患者,居世界首位,精神疾病人数已经超过一亿,也就是说每十三位中国人中,就有一位患有一定的精神性疾病,这应该引起我们极大的重视。因此,精神病患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工作成为必要解决的问题。

2 社区康复护理现状

社区康复是指以社区和家庭为背景,通过调动社区相关部门、人员、残疾人员及家庭成员等社区一切可利用的资源,为康复对象提供康复护理服务。采取针对性的药物、心理、工疗、护理等综合性社区干预与康复措施,并且对患者家属的疾病知识增加,减轻其照料负担等。但是还存在几点问题:①我国尚无精神卫生立法,对精神病人的管理无法可依,经费缺乏;②由于误解、岐视、偏见依然存在,精神障碍患者难以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甚至被关锁和禁锢;③精神保健工作力量不足,医务人员缺乏;④社会对护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程度不够。

2.1 社区护理的可行性

2.1.1 人口机构变化

由于人们的平均寿命日益增加,老年人的精神疾病的人数也日益增多。据英国精神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心理健康问题在老年人中普遍存在。

2.1.2 家庭结构变化

我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后,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使问题儿童、青少年人格障碍增多,儿童及青少年受到发育、情感、行为和学业问题的困扰。

2.1.3 医疗费用的增多

而精神病是慢性病,需长期服药就医,这与人们收入的增加不成比例。发展社区护理可以避免病人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2.1.4经济社会的变化

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带来一些不利于健康的问题:①人口大量流动,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和健康管理方面的问题;②人的价值观念变化,即提高生活质量和怎样健康长寿是我国百姓最关心的问题;③学习就业竞争激烈,造成精神分裂症、神经症、酒精滥用、自杀发生率均明显升高。

2.2 阻碍社区护理的因素

2.2.1 管理及经费问题

我国卫生部近几年提到了发展社区护理,但是从机构的管理到经费的预算上,却很少倾向于社区护理发展,更不用说社区精神护理。从政策上,尽管卫生部颁发了有关发展社区护理的文件,但尚无具体的规章制度及实施计划;从经费上,迄今为止,在我国的城市,由于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无章可循,缺乏权威性,一些享受公费医疗的病人在医院治疗护理能报销,但接受社区护理不能报销,所以只有放弃社区护理这种经济的康复途径。

2.2.2 精神卫生认识不足

人们对精神疾病缺乏了解,长期存在着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将各种精神疾患的人看作是令人厌恶的疯子,将他们当做异类,故许多精神病患者家庭讳疾忌医,唯恐家丑外扬,丢了全家人的脸面,这给社区精神病患者的调查及康复护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从而制约了 社区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2.2.3 社会的信任及了解不足

社会对护理工作的了解程度大部分还停留在打针发药的概念上,人们通常将疾病的康复归结于医生,护士仍是医生的附属品,对于护士的价值不能真正理解,尤其对于护士独立自主的护理服务持怀疑态度,因此患者的从护性低。

2.2.4 社区护理人才缺乏

由于政府的不重视,缺乏有关培养社区护士的规定和指导社区护理意向不明显,影响了有关单位对社区护理人才的 培养;其次,精神医学和心理卫生教育较为薄弱,再者是工作辛苦,待遇低,与所承担的精神康复护理不相适应。

3 社区康复护理的策略

3.1 提高认识

精神性疾患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不仅关系到精神病患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对患者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安定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影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制定配套政策,保证社区精神病人康复护理工作的开展。

3.2 深入宣传

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精神病人的处境得不到普遍同情和理解,精神卫生重要性得不到足够认识,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开展反对歧视精神病人的活动,消除社会对精神病人的偏见和歧视,尊重精神病人的人格。通过宣传也让人们了解社区精神康复护理的目的、工作范围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了解社区护士的工作方法,纠正人们对护理工作的偏见。

3.3 健康教育的宣传

3.3.1 患者的健康教育

可帮助患者恢复自知力,增加患者回到家庭和社区后的服药依从性,从而减少患者的复发,减少再住院的次数,还可帮助他们合理安排自己的生活,按时服用药物,避免不良刺激,增加人际交往,重返社会。

3.3.2 家属的健康教育

加强他们对精神疾病的认识,使他们更好地照料患者,促进患者病情恢复,有关精神疾病知识的增加可以改变他们对精神病患者的态度,使得他们不再歧视、排斥或害怕患者,从而有利于患者重归社会。

3.4 护理人才的培养

3.4.1 师资培养

由于我国社区护理起步较晚,师资队伍很不完善,所以对师资的培训也刻不容缓,应将观念转变较快而又有一定临床经验的护师送到国外或国内社区护理开展比较好的地区去培训。

3.4.2 学员培养

社区护士最好由受过高等教育,毕业3~5年,有临床工作经验,并且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技术精、服务态度好、责任心强、知识丰富、身体健康、遵守医德和院规的护士作为培养对象。

3.5 改革护理教育

在制定护理教育课程上,安排社区护理的概念;增进健康和预防疾病与社区护理的关系;家庭护理、公共卫生与社区护理;精神康复护理;护士在社区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法,护理程序在社区护理中的应用等课程,以培养出专职的社区人才。

3.6 开展护理的研究

在对护理人员进行培训的基础上,研究社区护理的内容、方法、技术、管理,探讨针对各种精神疾病的健康教育程序,包括健康教育的内容、方式、评价方法,把健康教育的对象从患者和家属扩大到易感人群和整个社会,以促进社区护理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武英.开展社区护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实用护理杂志.2000(07)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第7篇

方法:对本院2009年3月~2012年6月收治的211例精神病患者均进行系统的临床监测与具体的心理分析,同时进行生活行为技能的训练、社会交往技能训练、常规工娱治疗活动、学习行为训练、职业技能训练等综合康复训练,同时做好患者家属的健康宣教与指导工作。

结果:211例患者均经系统的抗精神病治疗,临床症状消失后,出现了不同的心理问题,其中有自杀的危险43例(20.38%);焦虑、恐惧等不良心理74例(35.07%);知识的匮乏102例(48.34%),且均给予康复教育与心理护理指导,精神症状改善,自制力恢复。

结论:精神疾病患者需要加强康复教育与相关护理指导,如出现问题,及时了解并给予处理。

关键词:精神疾病康复教育护理指导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2)12-0084-01

精神疾病是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情感、意识、动作及认知行为等心理活动出现持久性的显著异常表现[1]。近年来,我国精神疾病患者的发病率呈逐年上涨的趋势,发病率约为人口的10%,首发精神疾病占大部分[2]。目前,发病机制主要认为是家庭、社会环境等外在原因与患者自身的生理遗传、神经生化因素等内在原因相互作用而引起的。笔者对本院211例在康复期出现心理问题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予个性化的心理护理,取得了满意的疗效,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本院2009年3月~2012年6月收治精神病患者211例,其中男性158例,女性53例,年龄27~68岁,平均年龄39.64±6.8岁,所有患者均为首次发病。精神分裂症116例(54.98%),情感性精神障碍21例(9.95%),焦虑症12例(5.69%),酒精依赖16例(7.58%),癫痫导致精神障碍5例(2.37%),适应障碍4例(1.90%),其他37例(17.54%),均符合CCMD-3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

1.2方法。整个护理期间,对所有住院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系统的临床监测与具体的心理分析,同时进行生活行为技能的训练、社会交往技能训练、常规工娱治疗活动、学习行为训练、职业技能训练等综合康复训练。并做好患者家属的健康宣教与指导工作。精神疾病患者康复期可能存在自杀的危险,焦虑与恐惧的心理及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匮乏,因此要根据患者不同的心理问题给予针对性的护理。

1.2.1自杀倾向的护理。精神疾病患者如果产生消极、抑郁等情绪,均可能出现自杀心理。护士与患者应多沟通,尽量满足患者的需求,如有不懂问题,应耐心、亲切、热情的给予讲解,鼓励患者多参加下棋、玩牌及看电视等娱乐活动。向患者详细、认真讲解精神疾病相关知识,增加患者信心,使其积极主动配合治疗。此外还要做好家属与社会支持工作,加强患者与其家属、社会间的联系,减少对疾病社会羞耻感,正确看待精神疾病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感情,使其感到自己是个有用的人,对未来生活充满希望,对消除抑郁情绪有较大帮助。

1.2.2不良心理的护理。大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均会出现焦虑、恐惧的心理,可能与其紧张的情绪有关。依据患者职业、文化水平等方面安排适合患者的日常生活及工作能力的训练。施行病房管理、扩大活动范围、组织并安排多种文体活动。告知患者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可参加工娱治疗活动,如书法、手工制作等,加强生活能力与技能训练,根据个人喜好、擅长,应积极参加洗碗、打扫等基本劳动,并做好家属与单位的关系,并取得支持,针对患者升学、就业及住房等待具体问题,尽最大限度进行妥善安排,使患者感受到家庭、社会带来的温暖,消除所有导致病情复发的不利因素。

1.2.3精神疾病相关知识护理。患者缺乏精神疾病相关知识会导致以错误观点看待疾病,护士多与患者做有效的交流,使其自觉认识对疾病的错误看法,尽量减轻、消除心理压力,使患者正确认识精神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及相关药物的不良反应,耐心讲解康复阶段的注意事项及精神卫生的基本知识,加强精神疾病患者的信心,快速适应社会能力,教育正确对待婚姻、事业与家庭,从而勇敢的面对现实。

1.2.4出院指导。家庭支持系统是精神疾病患者获得的支持系统中最直接、最重要环节之一。家庭干预能使精神病理过程造成的创伤大大减轻,利于患者更好的恢复正常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加强家庭康复训练,如洗漱、整理床铺,2次/d;简单家务劳动,1次/d;散步,听音乐,1次/d。为了预防疾病的复发,家属应监督患者坚持服药,正确处理社会心理应激因素,识别复发早期症状,保持良好的社会角色,禁止应用酒精、等精神活性物质。

2结果

本组211例精神疾病患者,均经系统的抗精神病治疗,临床症状消失后,出现了不同的心理问题,其中有自杀的危险43例,占20.38%;焦虑、恐惧等不良心理74例,占35.07%;知识的匮乏102例,占48.34%。并给予所有患者康复教育与心理护理指导,精神症状改善,自制力恢复。

3讨论

精神疾病主要是一组表现在行为、心理活动上的紊乱的神经系统疾病。本组211例患者,其中有自杀的危险43例(20.38%),患者心理准备均不充足,消极的认为自己患了精神病,被别人嘲笑、朋友与同事用异样的目光注视、社会的各种歧视等均会导致患者产生消极、悲观、失落、孤独、抑郁的不良心理,严重患者有自杀的想法与行为;本组出院前出现焦虑、恐惧等不良心理74例(35.07%),怕出院后自己不能适应社会,自身患有精神疾病而影响学业、工作、婚姻,亲属、朋友、同事会疏远自己;知识的匮乏102例(48.34%),患者担心发病时对家庭造成的伤害,给家庭、社会带来不便,病情复发自己不能有效控制,药物的不良反应对机体的伤害,病情能否遗传,家庭不接纳自己。

综上所述,分析康复期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状态,找出问题根源,给予康复教育及个性化的护理,既有治疗、延缓患者社会功能衰退功能,又可降低复发率,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