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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现状与思考(合集7篇)

时间:2023-06-06 15:45:28
农民工的现状与思考

农民工的现状与思考第1篇

农民工, 顾名思义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泛指来自农村,身为农民,而在城市以/,!/工资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各行各业的产业人员。农民工始发于改革开放初期,壮大于市场经济的兴盛,而今成为工人队伍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就新县而言,20__年,出外务工农民总数已达6.1万,占全县总人口的18.4%,劳务经济总产值为3.5亿元, 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2%强。农民工的工作领域由建筑市场不断渗透到市场经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种植养植、产品制造、电子信息等几乎所有经济生产领域,因而农民工作为一个重要的劳动群体,以他们的勤劳和智慧在建设城市,创造财富,提供税收,已成为我们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然而,农民工,因其固有为农民,在生存和发展的城市空间里,其特有的农民身份与职业身份的矛盾,并没有因为其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程度同步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和主流生活,显现出与城市居民权益保障的巨大差异,被演变成为日益边缘化的城市新弱势群体。主要表现在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报酬被拖欠或克扣、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缺失,合法权益受损情况普遍。在现实生活中,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甚至各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已经成为毋庸忽视的社会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我县农民工权益保护之现状

目前,我县外出务工人员共计61220人,占农业劳动力的40.44%,占农业总人口的23%,年龄主要集中在18至45周岁年龄段,共计45761人,占外出务工人数总数的74%;45周岁以上的15459人,占总数的26%。2、区域分布:在本省包括郑州、洛阳、信阳、开封等大城市务工的12495人占总数的21%,在省外务工的48725人占总数的79%。其中省外务工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上海、辽宁、浙江、天津、湖北等省市的大中城市。另外,在县城及周边区域内农民务工人数15000人,其中本县户口的约5000人,外来人员约10000人。3、从业情况:从事工种排在前三位的有建筑业,机电制造业,餐饮服务业。其中建筑业约占40%,人数达24737人,占务工总人数的82%。4、农民工就业贡献:20__年、20__年、20__年全县农民务工收入分别达到3.5亿元、3.98亿元、4.7亿元,分别占gdp总量的20.9%、21%、22.1%。 从这些数字不难看出,在我国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农民工的社会存在和发展价值已经有了不容置否的肯定性,引导、规范、保护、激励农民工队伍的管理、生产和发展对于巩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当前党和国家,各地方党委、政府都充分认识了这一点,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如《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中,农民工依法享有着以下基本权利:一是按月领取足额工资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二是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权利,包括订立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不得随意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三是获取劳动保护,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四是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假的权利;五是有权参加,享受相关社会保险的权利,即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有权参加基本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

基于以上的基本权益,农民工应该与城市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地位。但社会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这些权益保障却存在着明显且普遍的缺失现象,在我县农民工劳务市场,无论是外出务工涉及的区域还是本县城镇区域内,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都客观存在,农民工劳务市场引发的各类涉诉案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一)劳动强度大,安全防护措施差,工作环境差。城市农民工由于其身份长期得不到改变,没有城市户口,因而在劳动就业时,大多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并且劳动强度很大,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都是农民工全部包揽,长时间超负荷劳动极大损害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一些雇佣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严重缺乏,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二)工作待遇低,故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一些民营经济起步比较早的省份比如广东、福建,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民工的薪酬水平没能得到同步的推进。而且不少

企业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在东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反映,所在城市虽然企业众多,但普遍存在以下现象:进厂就扣押身份证和一个月以上的工资,如果对工作不满意,也难于离职。此外,工作时间长,没有休息日,许多企业的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每月工资仅几百元,且只是先发生活费,其余的到年终才结算。(三)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极大方便。(四)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类型保险,农民工则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不能当然享有。(五)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基本上没有休息权的概念,平均每天工作十小时以上。特别是那些生产季节性产品的厂家本小利大,产品畅销时为扩大生产量,农民工日工作时间长达十五个小时以上。 这些情况和问题已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县委、县政府针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现状采取了相应的积极有效措施。一方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依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新项目,不批准开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强制停止交付使用。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制度,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必须依法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严格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在招标资格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不允许参加投标。同时,严格限制建设投资规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搞低水平和重复建设的项目。防止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资金不足的矛盾,对不能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停建或缓建。对拒不支付欠款的 施工企业依法处理,使全县建筑工程款支付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另一方面组建了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工会组织,加强对农民工的维权服务。20__年下半年以来,全县共在农民工务工集中地组建不同形式的农民工工会联合会42个,发展农民工会员近4万人,占务工总人数60%以上,输入地工会接受组织关系的2.5万人。这些农民工工会组织在输入地党政工组织的协力配合下,以完善劳动合同、兑现工资、提供司法援助服务为重点,帮助农民工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近5000份,6000余农民工加入工伤等社会保险,积极参与工伤事故理赔个案32起,追缴拖欠工资个案61起,涉案金额180余万元,帮助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难问题1285人次。为了推进农民工维权工作,投资建成农民工就业培训中心,通过开办长短期培训班,举办《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建筑、纺织、特种养殖等专业技能培训,实现由力工型向技工型转变。通过专门的劳务输出管理部门以及劳动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别是作为全国涉外劳务输出工作的先进县,对涉务工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和教育,确保了我县涉外劳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2000年以来,我县外派劳务人员总数达成11000人,无一因技术和体能问题被用工方辞退现象发生,也没有在外发生劳务纠纷案件。

鉴于我县农民工队伍大,问题突出的实际,我院在审理涉及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纠纷案件时也充分考虑了其合法权益保护。自20__年至今年6月份,我院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8件,农民工用工期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5件,以及其他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租赁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和相关的行政案件等共计85件。综合分析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总金额偏高,但人均涉案金额和个人涉案金额较低。从20__年我院所受理48件农民工工资案件来看,涉案数达20__多人,涉案总金额200多万元,但人均涉案金额和个人涉案金额较低,如在20__年受理的260名农民工诉被告杨某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涉案人数达260余名,涉案总金额12万余元,人均涉案金额约460元,而个人涉案金额最低仅有50元。与其他劳动争议或民事案件涉案金额相比,此类案件的人均涉案金额和个人涉案金额偏低。(二)此类侵权纠纷主要是集中在建筑行业和服务行业。由于农民工大多是从事建筑行业以及服务性行业,所以和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拖欠工资、人身损害赔偿、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和服务性行业。我院所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涉及建筑行业的78%,涉及服务性行业的15%。(三)农民工因缺乏法律知识和有力证据而难以获得法律救济。从我院20__年--20__年所审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来看,相当部分农民工都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农民工被拖欠了工资都无相应的凭据。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有力证据,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往往不知道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依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面临拖欠工资、人身损害等其他各类权益纠纷时,大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和用工方私了或者委曲求全,而不愿意诉诸法律。(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规律性。在每年年底至次年的元旦、春节左右,以及农忙季节之前,或在道路交通工程施工竣工之时或之后,农民工子女就学之时都会出现农民工讨要工资的高峰。因为农民工的流动性大,极不稳定,一项工程完工后原有的建筑团队就有所变化,故农民工们在这个

时侯都争着讨要工钱,以防以后无着落,而这个时候也正是建筑行业俗定的"秋后算帐"之时。 针对案件特点,为充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建立速裁制度,及时为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我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当中采取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成立专门"维护农民工权益速裁法庭",将司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迅捷、简单和高效的优势,快立、快审、快执,及时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追回工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中被告方的举证责任。由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大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跟着包工头干活,究竟为谁打工,农民工是稀里糊涂。因此,一旦发生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争议,即使想通过诉讼解决,也常常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难以得到法律保护。针对这种现状,我院充分发挥诉前指导的作用,明确告知其用工主体,建议当事人变更,而不是轻易驳回。诉讼中,强化被告(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即使作为原告的农民工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被拖欠的书面证据,但只要民工能举出证明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部分证据,可以推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除非被告能提供证明力更强的相反证据。

三是及时采取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拖欠工资,事关农民工生存。因此,诉讼中我院及时采取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农民工在诉讼期间的正常生活。另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诉讼期间抽逃资金、转移财产而导致法院裁判在执行中落空,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至于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担保,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酌情减免。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保证农民工工资兑现。据统计,相当一部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诉讼程序中都出现了"裁判容易执行难"的情况。赢得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无疑会挫伤农民工运用法律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积极性,导致他们采取过激方式讨要工资。因此,我院加大了对已结案件的执行力度,注意综合运用多种执行方式保证生效裁判结果的实现。

三、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农民工的现状与思考第2篇

关键词: 城市 农民工 体育 体育活动

2006年春节前夕,温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意见》提出了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服务”等五项原则和将要落实的“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服务”等七项重点工作。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与城市人相比,大量农民工长期不被城市吸纳整合乃至受到歧视。

近年来,“城市农民工”问题成了学术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国内许多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人口学、法学、城市学等角度对农民工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和研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其研究内容涉及生活状况、社会适应性、社会交往、社会分层和社会地位、社会心理、越轨等诸多方面,但对于农民工闲暇时间参与体育活动问题的研究却相当少,作为一位长期从事体育教学的高校教师,本人仅仅从体育工作的层面,对现阶段农民工闲暇时间参与体育活动现状进行较为系统的思考。

一、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的现状和问题

农民工作为上世纪80年代后期,在城市中逐渐形成的特殊劳动者,为城市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早在2003年12月,国务院已做出重要论断:“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他们的生活(尤其是他们的身体状况)也应该受到政府等有关业内部门的重视,他们也应该在工作之余能有时间、有机会和城市人一样参加体育活动。但如今,进城就业的农民工作为城市的“边缘人”,在城市从事非农工作还未改变农民的身份,未被城市认同和接纳。和城市人比起来,他们在闲暇时间参与体育活动的状况,令人堪忧。

1.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的现状

据报道,有记者曾对上海、四川等地进行了“农民工精神生活”专题调研时,发现农民工精神生活普遍空虚,缺乏必要的文娱体育活动,致使业余时间无法打发,只能赌赌钱、喝喝酒。另根据资料显示,某地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的形式、内容与场所进行了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的形式、内容与场所

可以看出,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形式单一,多属于自发组织,缺乏有效组织;活动内容比较简单,缺乏集体性强的项目;用工单位没提供足够的运动场所和设施,活动场地多为非正规场地。

2.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中暴露出的问题

第一 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的意识不强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农民工的年龄在18-40岁的占90.56%,这个群体属于相对年轻的群体。但问及为何不喜欢参与体育活动时,他们要么认为自己很健康不需要运动,要么找出理由来为自己解释(如表2:)

表2某地农民工不喜欢参与体育活动的原因一览表

可见,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对体育运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体力劳动与体育运动是两个意义不同的概念,体力劳动只能消耗身体的局部,如果劳动强度过大,对身体造成不利的影响;而体育活动则可以锻炼全身,真正起到强身健体的效果;此外,从上表可以看出,农民工的劳动强度非常大,尤其是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每天从事的工作都异常辛苦,很少有闲暇时间。

第二 用工单位的组织力度不够。 按常理而言,农民工作为用工单位的员工,他们的日常生活、健康状况应该受到单位的重视,农民工的体育活动也该由用工单位主动组织。然而,限于目前政府的管理能力,大多数用工单位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对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则置之不理。很少有单位像社区委员会对待社区市民那样把体育工作真正做到有场地、有设施、有制度、有管理。

二、新时期农民工在闲暇时间参与体育活动的举措

进行舆论宣传和引导,消除对农民工的社会性歧视。由于进城民工的特殊身份,城市的一些单位、职工和市民对他们普遍存在歧视心理和歧视行为,这种歧视往往给农民工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伤害。因此,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切实消除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应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加强舆论宣传,开展对城市广大市民和职工的思想宣传和教育,使他们逐步树立起尊重进城农民、平等地对待进城农民的思想和风尚。同时,要借助各类大众传媒及其他工具,经常开展反歧视宣传,给农民工创造一种宽松、平等的社会生活环境,才能确保有关农民工在闲暇时间参与体育活动的各项举措取得成效。据资料统计,3.6亿就业人口中有农民工占2.6亿人。以上海为例,最多时曾拥有144万传统意义上的国企产业工人,目前已锐减到不足20万人。这足见农民工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运行中的不可替代性。一旦失去他们,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城市运行都将难以为继。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也应该纳入社区的管理,享有相应的“市民待遇”。可是目前大多数农民工在紧张而劳累的工作之余由于种种原因没能从事适当的体育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放弃急功近利的思想,切实为农民工闲暇时间参与体育活动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政府加快城市体育场地建设,为农民工开展体育活动提供重要的物质载体。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城市人均体育场地、设施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落后。农民工是在上世纪90年代在大城市中逐渐形成的劳动群体,城市社区更无力为这些农民工提供足够的场地设施。因此,城市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给予更多的关注,为他们在业余时间从事体育活动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加快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力度,发挥体育设施的辐射力。

要倡导人文关怀,为农民工提供精神支持。一方面,要重视农民工的生存环境和工作条件,要为农民工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并且丰富他们的娱乐文化体育生活。另一方面,要尊重农民工,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关心他们的疾苦,要让农民工直接参与各项体育活动和城市组织的各项体育比赛,采取多种形式的运动方式向农民工提供无偿援助,为他们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心理环境,以减少农民工离家在外的孤独感和失落感。

用工单位要重视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的权益。首先,用工企业建立体育俱乐部性质的组织。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起,开始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标志着一场由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有目标、有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用工企业也要认真纠正对于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认识的误区、关注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借鉴政府的成功经验,建立体育俱乐部性质的组织,有计划地利用闲暇时间组织体育活动;其次,针对农民工对城市开展的体育活动陌生而又新奇的现象,单位要邀请体育指导员或自己培养专业体育指导员有计划地对农民工给予指导、消除他们的羞怯心理。另外,企业要合理安排工时、工期,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适度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证他们有时间和精力参与体育活动。

社区支持,组织市民与农民工进行广泛的体育交流。社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一方面它具有正式组织的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邻里互动的地缘特征。上既可以与政府联系,协助政府,横又可以与社团、单位合作,动员社会。因此,农民工体育活动要获得社会的支持也同样要依靠社区力量,发挥基层社区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利用社区组织市民与农民工进行广泛的体育交流。城市有城市的体育活动,农村也有自己特色的体育项目。如果条件允许,社区可以与农民工之间展开体育友谊比赛,使农民工的体育活动更加活跃和精彩。通过相互交流,农民工在紧张的劳累之余体会到了体育运动带来的放松和快乐,甚至逐渐改掉了以往酗酒、等不良习惯;所在社区也形成了安全、文明、和谐的良好局面。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加快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农民工问题决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性课题,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关键切入点。我们必须遵循《意见》提出的“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服务”等五项原则,认真抓好农民工在闲暇时间参与体育活动这一重要环节,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黄淮学院体育系

参考文献:

[1] 裴立新.未来10年我国群众体育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2.9:23-26.

[2]曹池龙.体育本质与作用的辨证分析[J].体育文化导刊,2005.11:45-47.

[3]卢红梅,田玉,童建国.河南省城市社区群众体育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2.12:10-13.

[4]裴立新.全面小康社会农村体育发展问题的思考[J].体育科研,2004.11:56-58.

农民工的现状与思考第3篇

关键词:新农村;滩区移民;安置;政府

中图分类号:U492文献标识码: A

一、开展滩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研究意义

目前黄河下游滩区的现状:由于泥沙淤积,历史上就形成了河床高于两岸平原的悬河局面,现今河床已高出两岸堤外地面数米至十数米。(其中尤为开封段更为突出)。更因历史的原因,黄河下游南北大堤之间的滩地一直有耕地与村庄分布,居民长期以来主要还是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当前黄河下游滩区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一是滩区安全得不到保障,洪水威胁仍然存在。二是滩区在黄河下游防洪体系中地位特殊,开发利用受到限制。三是滩区安全建设、水利建设渠道不畅,投资力度不够。四是滩区开发利用缺少多方面政策扶持。河道管理部门对滩区发展不具有管理职能。滩区开发的政策和立法严重滞后。

201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人们的期盼中公布了。《建议》中着重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我国“十二五”时期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其中不难发现,在与前两次规划相比,“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要性没发生改变,但所要努力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归结起来有如下几点:1.一个坚持。“必须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反映了我国依然是农村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我国全面小康,没有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我国现代化。2. 三个推进。提出了不仅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更要不断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3.“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农民增收难,主要在外出就业难、务农效益低,必须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4.“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议》中重点提出了“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规划先行,而且指出了要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要求进行,既在城乡统一规划中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5. 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这其中包含两个亮点:一是关于农村。严格“按照节约用地、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机制。”在征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更加重视农民的利益。二是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目前,河南省各地区均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新农村试点建设,部分试点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今的农村,已由过去的零星村庄生活、生产区混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景象”,取而代之的是现如今高层建筑林立的“新农村建设繁荣景象”。据不完全统计,在黄河河南段黄河滩区内居住着超过100万的居民。随着经济发展以及附近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开展,滩区群众也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强烈需求。因此,为确保黄河下游滩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平衡滩区防洪安全与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拆迁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快速有效地解决是十分有意义的。

二、产生后期移民安置不稳定因素的原因

(一)由于搬迁安置条件而产生的滩区移民不稳定因素

从农村移民的安置来看,现行的国家政策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二、三产业。要坚持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进行妥善安置。”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存在着安置风险和诱发移民不稳定因素的可能性。

(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和不正之风侵犯滩区移民的利益

在移民迁建过程中,当地政府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移民搬迁两个目标的实现问题,某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部分干部指导思想不端正,借新农村建设工程建设之机搞无谓的“政绩”工程,好大喜功。这种现象势必挤占挪用移民建设资金,引起移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在拆迁、入驻、征地一系列过程中,政府官员的不正之风、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移民利益,极有可能引发移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具体表现在:1.少数基层移民干部、搞不正之风,在安置条件等方面照顾自己的亲朋好友,从而影响其他移民的利益;2.少数掌握权力的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对他人的制约关系,贪污挪用移民款,利用新农村建设工程或安置条件收受贿赂;3.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不合规,损害移民利益;4.少数干部严重,对移民的疾苦不闻不问,漠不关心,甚至麻木不仁。进而造成部分移民群众存在“中央领导是恩人、省级领导是亲人,基层领导是仇人”的不正确想法,使一线基层干部难以开展工作。

(三)移民的社会情绪

移民搬迁后存在的挫折心理是产生移民不稳定因素的心理条件。移民基于下述两种因素易于滋生相对剥夺感:1.移民群众搬迁前后生产、生活条件的巨大反差;2.移民群众的高期望值与现实情况存在的落差。

移民群众上述几种行为是一个顺序发展的过程,当采用较为理智的行为不能解决问题时,就会转而采取不理智的行为。在相对剥夺感的情况下,移民群众就会产生消极情绪、敌对情绪,如果相对剥夺感普遍化和一致化,任何事情只能成为理由,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可能成为移民群众不稳定事件的导火线。

二、预防滩区移民不稳定因素产生的对策

(一)黄河下游滩区应依照国家蓄滞洪区有关政策,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

(1)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对滩区的类型与分布、数量与质量等进行详细调查和科学分析,按照滩区的安全与发展要求,制定出滩区功能分区方案。

(2)根据国家蓄滞洪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条例,以及洪水淹没风险和滩区功能分区方案,制定出符合滩区情况的黄河下游滩区蓄滞洪淹没损失补偿政策与实施方案,做到因滩制宜,区别对待。按群众农田、房屋与财产、基础设施等被淹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对于因黄河滚动、行洪和其他防洪建设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给予充分的补偿。

(二)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种草养畜。

(1)通过政府资金的扶持,加快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增加牧草、中药材的种植面积,发展食用菌产业。河南封丘的初步试验表明:种植紫花苜蓿,每亩可收入1 500元,其经济效益约为粮食作物的2倍;种植金银花,当年就可受益,采花期可达20年以上,每亩收入达3 500-4 000元;在滩区发展食用菌产业,不仅可显著提高农民收入,而且可减少秸秆资源的焚烧,实现农业资源高效综合利用,加速滩区农民脱贫致富步伐。

(2)充分利用滩区饲草资源,发展草食家畜养殖业。黄河下游滩区是小尾寒羊、鲁西黄牛、青山羊的原产地,草食畜牧业和种畜繁殖的基础好。另外,滩区内野生牧草资源丰富,沟渠两侧、荒滩地、围堤与护堤林下和积水沼泽都有大量的各种野生牧草资源,为发展草食畜养殖业提供了良好的饲料基础。通过政府的支持,可在低滩区以家庭养殖业方式为主,饲养节粮型肉羊和肉牛;在高滩区可鼓励兴建规模化养殖基地,发展适度规模和标准化的草食畜产业。

(3)为保证黄河下游行洪安全,应严格控制滩区成片植树造林,禁止在滩区及其周围地区发展容易造成水体污染的造纸行业,确保下游黄河水质标准。

(4)政府应组织更多的对农民外出打工的培训,提高农民在滩区外的就业能力,以增加滩区人口的机械性迁移,既可减少滩区人口压力,又能增加滩区农民收入。

(三)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拆迁补偿移民资金的严格使用,科学化、人性化管理,公平合理地补偿滩区移民受到的经济损失。

(1)新农村建设征地移民资金管理,应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工作原则。

(2)各沿黄村镇具体实施单位、主体责任人必须严格按职责加强新农村建设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设征地移民资金按有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用于征地移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地方政府必须狠下功夫,强化社会监管职责。

(1)项目法人和各实施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和检查,积极配合和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资金纳入市审计局全过程跟踪审计范围。

(2)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等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以村或社区为单位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的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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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现状与思考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 指标体系; 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2)03-174-001

农民工市民化状况涉及到农民工的家庭、社会、经济与精神文化等多个层面,对农民工市民化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本文建立了农民工市民化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并提出农民工市民化状况综合评价的基本思路。

一、农民工市民化状况评价指标体系

农民工市民化,指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并长期生活,成为城市新市民和逐步融入城市的过程,不仅是农民职业上的转变,而且是从传统乡村文明向现代城市文明的整体转变。可以从个人家庭层面、经济层面、精神层面、社会层面等方面进行分析。

(1)个人家庭层面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前提。包括个人和子女配偶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两个方面。在农民工与市民两个群体属性差异上,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差异表现得较为强烈,是衡量两者差异的较好指标。其中受教育水平对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影响体现最为直接和明显。

(2)经济层面是农民工市民化所追求的直接目标。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水平、生活消费水平、人均居住面积或者收入稳定程度等方面,涉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一些基本领域。在测量时可以选择收入和消费方面的几个基本指标来具体加以体现。

(3)社会层面是农民工市民化在政治和社会经济教育领域的体现。这不仅包括市民化农民工要熟悉并严格遵守各种城市规范,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各项市民权利。这种社会权利主要包括积极享受社会权利,即政府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农民工的社会参与度,如参与政治选举的投票率;社会保障的覆盖程度;还包括维护自身权益,如权益被侵犯后正常反映意愿和维护权益的行动能力和实际行动,如等。

(4)精神层面是衡量农民工在心理和主观上实现市民化的主要指标。为在城市的激烈竞争中求得良好的生存条件,市民化的农民工必须改变传统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念,在思想上走向开放,感情上富有理性,拥有积极的心态和进取的精神,从而对自己作为城市人的身份、日常生活和工作都日益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同时,对城市化,如生活和工作节奏快、压力大等形成深层的认同感;等等。

根据以上对农民工市民化基本内容的分析,以指标体系设计基本原则“科学性、完备性、可操作性”为指导,建立农民工市民化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二、对农民工市民化状况的综合评价

建立了农民工市民化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接下来是选择合适的综合评价方法。综合评价就是对客观事物以不同侧面所得的数据做出总的评价。综合评价可以分成3类问题:

(1)聚类分析评价,把所研究的多个事物中具有相同或相近属性的事物归为一类。

(2)对同类事物按照大小、强弱进行优劣排顺。

(3)对某单一事物做出整体评价,对某个事物评价需要有参考系,参考系可以是训练样本,也就是已经有一些同类事物的评价结果,也可以是同类事物中的层次最高的样本。农民工市民化状况综合评价可以进行聚类分析,也可以进行优劣排序。如果是政府制定了明确的农民工市民化状况的标准或有最高标准样本可参考,也可以对某个地区或范围的农民工市民化状况进行单一性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的方法很多,如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灰色关联度法、模糊综合评价方法、DEA方法等等。为了提高综合评价的科学度,需要根据综合评价样本数据的特征选择合适的方法。一般来说,样本数据如果是客观性数据或是以客观性数据为主,或是样本数据较为丰富,宜采用适合处理客观数据的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等综合评价方法;与之相反,如果样本数据是主观性数据或是以主观性数据为主,或是样本数据较为匮乏,宜采用适合处理主观或模糊数据的灰色关联度法、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等综合评价方法。农民工市民化状况综合评价的样本数据以主观性数据为主,而样本数据较为匮乏。因此,应采用灰色关联度综合评价方法或模糊综合评价方法。

农民工市民化状况综合评价可包括3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农民工市民化状况综合评价指标的权重;选择农民工市民化状况综合评价模型,对实际的案例进行综合评价。

基金项目:保定学院2010年社科基金课题“农民工市民化状况评价指标体系与综合评价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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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现状与思考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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