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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3 15:17:50
增值税转型论文

增值税转型论文第1篇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变化是,消费型增值税取代实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但是,由于融资租赁业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尚无法直接适用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亟待制定专门的配套制度。就税制自身特点而言,增值税具有不可替代的“环环相扣”、税不重征等诸多优点,这是营业税无法比拟的。因此,如果从全面建立消费型增值税的角度来看,税制转型也仍未完成。

一、税制转型路线回顾

回顾2004--2008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发现,税制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稳健过程,其中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具体转变。

首先,从区域优惠政策到统一标准税制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区域经济特色十分突出,与此相适应税收优惠政策也往往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措施。在探索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允许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成为中央给予地方的一项新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到2008年,消费型增值税就以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在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汶川地震灾区率先实施。经过5年在以上4个区域的试点,中央对增值税转型积累了必要的经验,为在全国推行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后,从控制退税到全额退税的转变。增值税转型的核心问题就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退税,为了控制转型带来的对财政收入的消极影响,中央采取了谨慎的“四步走”策略:新增增值税内抵扣-新增增值税内退税-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全额退税。新增增值税内抵扣和退税政策的目的就是控制增值税减收规模,确保增值税不出现负增长。此举可以保障财政收入的基本规模,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型增值税潜在的激励功能。实行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政策,虽然可能对财政收入构成一定冲击,但是由于加大了退税力度,对纳税人可以起到较显著的诱导、扶持作用。全额退税政策则彻底落实了消费型增值税的立法初衷,可以在最大限度内促进企业购置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但是,有一点还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谨慎的(甚至是保守的)抵退政策,在实践中仍然发挥了强大的激励功能,对地方税收收入的整体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税制转型利弊分析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对所有行业都应当是利好消息。但是,在普遍的叫好声音之外,融资租赁业却没办法高兴起来。

增值税转型论文第2篇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税负;固定资产投资

1增值税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的划分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与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相结合。消费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倍受各国推崇,也是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税负及固定资产投资影响的理论分析

2.1增值税转型对企业间接税税负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间接税税负的影响主要是指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实施增值税转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就是当期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能从计算增值税的税基中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够在发生的当期抵扣,相对于转型前来说企业的税负得到降低,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具体分析如下:

增值税应纳税额T=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PQ×法定名义税率t

进项税额=购进额Cq×扣除率b

那么,增值税额T作为销售价格P,销售量Q、税率t、购进价C、采购量q和扣除率b的函数:T=PQt-Cqb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购进原材料和产出品之间存在一个稳定的比例关系,即Q=λq而且销售的产品和购进原料的价格间存在一个固定的比价即C/P=β,增值税实际税率=纳税额T/销售收入PQ,由此可以推出:增值税实际税率r=t-(β/λ)×b

从理论上看,影响某个行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的原因可能有三个:名义增值税税率、企业销售额和买价的比值β/λ、抵扣率。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越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就越大,即进项扣除率b与新增固定资产S存在正向变动的关系,b=αS,则有r=t-(β/λ)αS

上式表明了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增值税的税率与新增固定资产比例成反向变动的关系。

2.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直接税税负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直接税税负的影响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税负。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以下几部分: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P、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费用T以及运费M和运费N的增值税等即:

S=P+T+M+N

在消费型增值税情况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和其运费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那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S=P+M

两者相比可以知道,在不同的增值税税制下,在购买固定资产的当期,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所不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较生产型增值税小,那么在固定资产折旧期间,消费型增值税的每期折旧比生产型增值税低,这使得企业在折旧期间的利润增加,从而缴纳的所得税增加。

2.3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分析如下例:

假定企业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设备的价格为c(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17%,其所含的增值税为c×17%,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为n年,税法规定按直线法提折旧,残值为0,贴现率i,所得税税率25%,该投资方案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NPV1和NPV2。现金净流量是决定企业投资与否的一个综合指标。所谓现金净流量,在投资决策中是指一个项目引起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若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小于0,则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率小于贴现率,因此该方案往往被拒绝,反之则接受。消费型增值税相对生产型增值税而言,对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使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减少,相当于等量的现金流入;其次,由于固定资产原值不包含税款,每年计入生产成本提取的折旧相应减少,在销售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增加,缴纳的所得税相应增加,相当于等量的现金流出。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该投资方案的影响取决于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数量关系。若前者大于后者,企业现金净流量增加,激励投资;若前者小于后者,企业现金净流量减少,抑制投资。两者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如下表所示(假定采用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企业每年的销售数量、产品价格不变)。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在当期销项税金中可以一次全部得到抵扣。因此,企业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越多,企业当期抵扣的税金就越多。在销项税金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所纳税金就越少。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相当于把按流转全额征税下由投资品负担的税款转移给实行增值税下的消费品负担,这就大大降低了投资品的成本。在总收益一定时,成本的降低必然提高投资收益率,因此,有利于刺激投资、扩大投资需求。企业当期税负越低,为企业扩大投资增加了财力来源,将会起到刺激全社会投资总量增加的作用。同时由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投资当年,经营现金流由于增值税支付的大幅减少而有所上升,而经营现金流的增加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转型在促进投资总量增加的同时,还可以起到鼓励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在不同行业或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外购生产资料价值的比重有所区别的情况下,这一增值税政策实际就是一种行业差别税收政策,即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重复征税程度要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各产业特点看,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往往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而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正是我国现阶段着力推动和发展的产业.故生产型增值税的这一效应与鼓励科技进步的世界发展趋势是相违背的,也不利于我国基础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值税的转型纠正了行业差别的增值税政策,有利于调动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3增值税转型试点情况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在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率先进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允许企业从当年7月1号以后购入机器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予以扣除。2004年,东北三省共认定增值税转型企业40306户,占东北三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登记总户数的32%。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装备制造业(19429户)、农产品加工业(9060户)和石油加工业(7945户)三大行业,占总户数的90%。2004年认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5.34亿元,进项税额15.76亿元,占投资额的5.2%,实际抵、退12.58亿元,占进项税额的79.8%。

增值税转型使得企业税负降低、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东北经济的发展,2004年东北三省生产总值达到15133.9亿元,同比增长12.3%,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规模工业企业共完成增加值4870亿元,比2003年增长19.7%,是连续多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规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328亿元,同比增长35.5%;在吸引外资方面成果十分显著,达到59.4亿元,同比增长83.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0个百分点。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激发了转型企业的活力,使其得到了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良好机会,通过转型企业的市场规模的扩大,将带动投资需求的增加,及工资水平的上涨,乃至整个社会的生产与消费,实现良性循环。

同时增值税转型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转型企业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由于采用增量抵扣的制度,使得很多企业从理论上能够享受退税但由于没有增量而实际无法享受到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所以增值税转型并没有使大多数满足条件企业的税负得以降低。

4结束语

当前经济形势下刺激投资、扩大内需、要求产业结构优化已成为必然趋势,同时由于国际化进程的推进,要求企业以更强的竞争力进入国际市场,而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的这种抑制投资,阻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缺点削弱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造成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所以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已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郁阳刚,万义平.增值税改革的影响分析[J].经济分析,2005,(3).

增值税转型论文第3篇

国际上常用增值税有三种类型,它们主要的区别是抵扣范围的不同:

(1)生产型增值税——征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这种税的课税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就全社会来说它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与各种消费品的生产总值,即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征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税金。这种税的课税依据,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时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已纳全部税金。这种税将纳税人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已纳税金全部扣除,课税对象仅限于消费资料,所以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

比较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税基广泛,不用提高税率就能达到既定的财政目的,这对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种较为实际的选择。由于它的扣除范围不包括固定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阶梯式流转税的各种弊端。收入型增值税可以说最符合按增值额征税的原理,但是要准确计算当期折旧或当期折旧所含税款却非易事。在实际运用中没有哪个国家采用。而消费型增值税则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对税前扣除充分,最能体现按增值额课税的初衷,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因素。它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支持高科技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它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也是最为理想的增值税类型。

2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制度及其评价

我国增值税最早于1979年在襄樊等地的机械工业进行试点,1984年对钢材、机械、汽车等产品正式开征,后逐渐扩大征收范围。自1994年至今,凡在境内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与修理修配劳务的,均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其它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免税农产品及所负担的购销运输费用,按一定比例特准扣除。对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用品实行13%的低税率,一般性货物和劳务的税率为17%。对小企业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直接按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另外,国家在不同时期还对不同地区、产业和产品出台了系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2.1生产型增值税的优点

(1)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在当时特定的经济环境下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固定资产非理性投资。

(2)1994年前后,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下岗”造成的失业人口加剧了社会不稳定,而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的,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扩大就业。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降低失业率,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再就业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是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

可见,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选择少数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模式是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经济运行模式的。

2.2生产型增值税的缺点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新的形势下,生产型增值税的负面影响愈加严重,生产型增值税的优点不再成为优点,甚至表现为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税收的公平原则。在不考虑建筑物抵扣问题的前提下,生产性设备所占比重大的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多,生产性设备所占比重小的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少,每件产品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因此不同。显然含税越高,竞争力越差,导致企业不得不站在不同的起跑线上同时起跑。这违背了税负的公平原则。

(2)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现阶段财税政策。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中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纳税人只得把这一部分税金摊入产品成本或生产费用中,造成产品价格部分含税,抬高了产品价格。如果下一环节购货企业购进该产品主要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话,增值税进项税款也不能抵扣,产品价格再次提高,如此传递下去,就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从我国近几年财政政策的运行来看,主要是中央政府大量发行国债,扩大政府投资,以达到刺激总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这样生产型增值税就抑制了除国家以外经营者投资的积极性,宏观上阻碍了社会需求和投资的扩大,微观上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力。

(3)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加快经济结构优化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促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强对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投入量大,资本有机构成高,生产性设备投资越大,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就越多。投资成本的增加,导致经营风险加大,势必延长投资回收期,由此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延缓了机器设备的更新换代,限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违背了我国优化经济结构的初衷。

(4)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区域经济的战略。为实现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党中央相继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战略口号,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采掘业发达、原材料供应基地众多;东北地区重工业占据主导地位,资本有机构成高、设备购置费用数额大,在产品成本中占了很大比例;沿海省份以轻工业、加工工业为主,资本有机构成较低、设备购置费用数额较小,在产品成本中比例较小。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与沿海地区增值税税负不平衡。另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大中型企业曾是我国工业的骨干企业,由于曾经的利润上缴、折旧上缴政策,使得这些企业多年来资金投入不足,生产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更新缓慢,而生产型增值税带来的重复征税、高征低扣更使老企业技术更新和技术进步缓慢雪上加霜,从而造成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远低于东部的局面。

(5)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扩大出口的方针。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实行出口退税。我国尽管对出口产品适用退税政策,但生产型增值税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也很难核实该出口产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全部增值税款,很难彻底地把其在国内负担的增值税款退干净,使得名义退税率高,实际退税率低;同时因固定资产价值所含已征税款得不到退税,等于出口产品背负着不予退还的“生产资料税”与外国厂商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不利于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

(6)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税收征管的要求。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以下状况:一是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难以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二是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购销环节税率不一,直接导致增值税多抵扣或少抵扣。三是其它扣税凭证不够规范统一,如交通运输行业课征的是营业税,税率3%,在我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高达7%。上述漏洞的存在,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目前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已成为必然。

3消费型增值税是切实可行的选择

消费型增值税对所有生产性投资项目价值都实行彻底的购进扣税法,其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不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等一切投资转移价值,它最能体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最彻底的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切实可行的选择。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政策与环境支持。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提出高新技术产业是国民经济先导产业的结论,把高新技术要素的投入作为未来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保证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为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有力政策与环境支持。

(2)世界各国税收制度改革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国际背景。法国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以其取得的巨大成就,带动了其它国家相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在非洲,除摩洛哥、塞内加尔外,其余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正在进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在亚洲,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大多数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美国政府因担心增值税会成为政府造钱的机器,而没有实行增值税。由此看来,在不考虑财政压力的情况下,消费型增值税是世界增值税类型的主流,少数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也出现了逐渐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趋式,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世界经济贸易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必然结果,采取消费型增值税是适应当前国际形势的迫切需要。

(3)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经济基础。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的增加额为基准的。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幅度提高,财政的承受能力同时也在增强。另一方面,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0.4%,且在2005年,国家通过免征农业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税收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体现出税收基本面良好,国民经济增长质量较高,可以预见:我国财政完全能承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影响。

(4)不断发展的税收信息化建设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技术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这两个系统已经开始推广运行,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解决了多年存在的困扰税务部门的征管漏洞问题;二是加强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和税源监控,税收征管由传统的人海战术、手工管理向现代化、信息化征管方式转变;三是强化了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各级国税机关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四是打击了偷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五是金税工程的运行使计算机在全民特别是偏远地区普及起到了很大作用,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不仅为中国税收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奠定了基础,而且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技术保障。

(5)东北和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实践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础上,2007年又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既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4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的难点及具体步骤

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内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财政收入减少,应从长期影响和宏观均衡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增值税转型形成的政策性减收。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可采取过渡性措施缓解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刺激作用,但不能人为延缓此项税制改革。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以后,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税负相对较低行业的税负优势消失;对基础工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转型更为有利,这就使得税负在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间发生一定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将促进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缓解基础产业的瓶颈效应,有利于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资源型产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内陆地区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得到较快的发展,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

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及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增值税转型应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首先应在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资本有机构成高、抵扣比重大的基础产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以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而其它产业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2)考虑到固定资产存量问题,应借鉴外国经验,采取限制性的允许部分抵扣。具体实施中可规定对于规定时间内购买的存量固定资产分年限抵扣,越是临近消费型增值税实施年度,允许扣除的比例越高。此办法不会给我国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又考虑到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税负的问题,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状况。

(3)扩大税源,尽可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完整。为解决重复课税问题,目前已将交通运输企业开出的运输费用凭证纳入增值税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既有利于增值税税制规范化,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完整又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

(4)用零税率取代我国增值税项目中过多的免税和减税政策。这样既对国家照顾的行业实行了优惠,又避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有利于建立一个完整健康的消费型增值税体系。

摘要加入世贸5年后,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进一步密切,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日益突出,已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进步,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企业应对国际竞争的必需条件。拟对增值税转型的可行性进行理论探讨,并对转型实现过程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比较与分析

参考文献

1马千里,汤贡亮,阮宜胜.对转换增值税类型的思考与建议[N].中国税务报,1999-04-01

增值税转型论文第4篇

[关键词]增值税固定资产

一、增值税转型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0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2009年1月1日施行。

在此次转型中,我们通过新老条例的对比可以发现,其中最大的变更莫过于其第十条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规定,规定中取消了第一项购进固定资产,这意味着固定资产长达十多年重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就将成为历史,令企业经营者欢欣鼓舞。

此次转型给我们带来了思考,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我们有必要对此次转型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探讨,我们更应该深入地探讨增值税转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二、增值税征收类型

依据增值税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价值转移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的考虑不同,由此带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增值价值的不同。

(一)生产型增值税,既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

(二)收入型增值税,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三)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新条例中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即为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三、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新条例的施行,是什么让企业经营者如此的欢欣鼓舞?让我们对新条例施行前后的会计处理作出比较就可见一斑。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流转环节就增值额征税。即对于每个征收环节,应交纳增值税额=(该环节销售价格—该环节商品(或应税劳务)成本)×增值税税率=该环节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即成本;V即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

自1994年1月1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C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损耗转移价值将不得作为成本抵扣,这样增值额为V+M+折旧,当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结束时,增值额即为V+M+固定资产买价。而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已经交纳了增值税,销售环节再次被征收增值税,企业被重复征税,由此可以推断,固定资产比重越大的企业实际税赋将越高。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高新技术设备所占资本比重较大,折旧成本较高,而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机器设备较少,折旧成本较低,相比之下,先进技术产业得不到国家在税收上的支持,严重阻碍了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考虑上述原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规定中,取消了第一项,即购进固定资产。这一项变革经过了东北三省的试点,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国推行,并明确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变革极大地鼓舞了企业经营者,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经营者。原因在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置当期即可实现全额增值税款的补偿,虽然固定资产价值不曾完全转移进入商品成本。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从长期来看,当固定资产折旧完毕时,折旧期企业平均增值额为V+M,但购置当期增值额为V+M—(固定资产买价—当期折旧)(固定资产买价—当期折旧>0)。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在资金上的压力。但是,这种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在理论上也有一定的缺陷。本来应分期摊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在计算增值税过程种被一次性地摊入了购置当期,这样必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应纳增值税额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金额上表现为下降,甚至大幅下降或出现倒挂现象,虽然这样的误差会随着固定资产的损耗增加而逐渐抵消,但是免不了让信息使用者费解。

综上所述,我国原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在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上走向了两个极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收入型增值税征收方式比较合理,但是这种方式在会计处理上比较麻烦,我们可以予以探讨。

四、对施行收入型增值税的一点看法

收入型增值税只将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真实地反映了商品的成本及增值情况,并使计税依据在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成为可能。其会计处理我们可以这样,购入固定资产当期,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扣,每一期允许抵扣金额必然与固定资产损耗价值转移金额保持固定比率。因此,购置当期对进项税额可以作为递延税款借项记录,然后在各期根据固定资产当期折旧金额计算并结转记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可依据企业折旧情况计算企业固定资产各期允许抵扣增值税额,实行税控。然而,具体实施较为复杂,尚待探讨,其实施还需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与努力。

参考文献:

[1]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增值税转型论文第5篇

根据税基的宽窄不同,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允许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扣除,以及允许扣除多少。按国际通行惯例,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全部予以抵扣;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那一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而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的价值。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的实施和成效

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部分行业进行增值税的试点,现行增值税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产物。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主要集中在扩大征收范围、简并税率、简化征收方式、实行价税分流和发票抵扣等几个方面,并且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而没有选择消费型增值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消除经济发展的过热状态。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投资预算软约束,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投资饥渴症”以及非理性投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过热状态。为了抑制当时过热的社会经济,我国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

(2)聚集财政收入,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79年的28.4%下降到1993年的12.56%,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先升后降,从1979年的20.18%上升到1984年“利改税”之后的40.51%,此后,又逐年下降到1993年的22.02%.财政收入的这“两个比重”偏低,使得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制约和削弱。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生产型增值税由于不能对购进固定资产价值进行抵扣,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收入,因而成为当时的选择。

此外,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客观上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这一点也是当时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达到了税制改革时设想的目的。从消除经济发展过热状态来看,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较好地抑制了企业的“投资饥渴症”,降低了我国过高的固定资产投资率和通货膨胀率,为我国1996年底顺利实现经济“软着陆”提供了税制上的保证。从聚集财政收入的效果来看,1994-2001年,我国GDP翻了一番多,年均增长率达到13.6%,而同期财政收入总量则增加了两倍多,年均增长率高达18%.2001年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17.1%,比1993年提高了4.5个百分点。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0%左右的水平,2001年为52.38%.在促进财政收入增长的各种因素中,最重要的还是经济增长因素,但政策因素和税收征管因素的作用也不容忽视。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的采用可以归于政策因素一类,应该说,这一制度促进了我国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

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切合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是我国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选择,而且,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现行增值税制度的缺陷

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相比,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出现通货紧缩趋势。从1998年开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大部分商品由供不应求转变为供过于求,商品供给过剩,物价持续走低,企业投资不振,社会有效需求不足。二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迫切要求减轻税负,轻装上阵,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世界性减税浪潮愈演愈烈,减税成为各国增强本国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面对严峻的国内经济形势和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政府适时做出了扩大内需的战略举措,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实施西部大开发,力图通过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来拉动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固有的缺陷越发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产业的角度看,不利于三次产业均衡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征收仅限于工业和商业领域,在农业领域征收农业税,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链条在农业和服务业中断,致使其“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不利于第一、三产业扩大再生产和三次产业的均衡发展,也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如能源、交通、通讯等)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阻碍了经济结构的调整。

(2)从地区的角度看,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和建国初期产业结构布局的影响,我国西部地区资源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重工业相对较多,资本有机构成高,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客观上加重了其税收负担,挫伤了企业技术更新和改造以及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西部地区企业的发展,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相悖。

(3)从需求的角度看,影响了出口需求的扩大和投资需求的增长。对出口产品彻底退税、实行零税率是各国的通行做法,而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对购进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税收抵扣,出口产品中还含有这部分税收,并没有实现彻底的出口退税,影响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也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

(4)从企业的角度看,各种类型企业之间税负不均。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免征进口设备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购买国内设备也可以退税,但内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待遇,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现行增值税把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发票注明的已纳税额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定率征收办法,不能抵扣已纳税款。这一规定使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一般纳税人不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商品,阻碍了两类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外,现行增值税对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征收6%的税收,而对商业企业征收4%的税收,二者之间税负也不均衡。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消除现行增值税的缺陷,需要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进行改革和完善,具体来说,就是要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并扩大实施范围,把增值税的征收链条扩展到三次产业,这对于我国微观经济主体的确立和宏观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转型中的难点问题和对策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实现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现实选择。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以及转型后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制约着增值税的转型。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本着未雨绸缪的原则,加强研究,妥善化解,以促进增值税转型的顺利进行。

第一,财政减收的风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面临的风险和代价,莫过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税基,增值税转型后,税基减少,税收自然下降。据有关部门测算,一年约减少税款700亿元左右。但从长期和动态的观点来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刺激投资,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提高产生积极作用。

短期内,为了缓解转型带来的财政减收风险,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办法:(1)分步实施增值税转型。先在一些税负较重和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如高新技术产业和交通、通讯、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待时机成熟后,再推向重复征税矛盾不很突出的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以及直接面向消费的行业如餐饮业、旅游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等。这样做,也与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2)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抵扣进行过渡性安排。消费型增值税条例可以规定对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一次扣除,而对以前的固定资产存量中所纳税款分期、分批给予抵扣。(3)调整税制结构,扭转增值税比重过高的状况。目前,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超过30%,是名符其实的主体税种。为了扭转税收收入过多依赖增值税的现状,要积极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和清欠力度,减少税收流失,充分挖掘所得税潜力,提高所得税收入比重,增加财政收入。(4)适时开征新税种。为弥补增值税转型后的财政收入缺口,要加大税费改革力度,适时开征燃油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资本利得税等,促进财政收入增长。

第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协调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分税制体系中,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值税转型后,征收范围扩大到第三产业,势必挤占其原来交纳的营业税,导致地方税收收入的减少。由此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地方利益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对现行的国税、地税部门的征税范围形成冲击。为此,要妥善处理增值税转型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利益关系,为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大的影响,可考虑适当调高增值税地方分享的比例,由目前的25%调高至30%—35%,此外,要加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确立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第三,对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的压力。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相对不利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对我国的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造成压力。为此,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确立企业的微观经济主体资格,使企业投资预算约束逐步得到强化,以此遏止对资金需求的巨大压力,消除投资膨胀现象。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虽然税收政策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并非决定性因素,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不断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把增值税链条延伸到服务业,有利于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服务业是吸纳劳动力就业最多、最大的现代经济部门。因此,要通过加速国有企业改革和大力发展服务业,有效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就业压力。

第四,农业和金融保险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理论设想,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征收范围应涵盖包括三次产业在内的所有行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优点,但扩大征收范围必须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从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来看,对于农业和金融保险业,目前不宜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1)对农业的征税问题。世界各国对农业征税的处理方式不同,有的国家将农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有的国家因为农业生产组织状况较差、账薄记录不全而将其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从理论上分析,要对农业征收增值税,应该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农业的市场化货币化程度较高,二是农业生产采用了全面、准确的会计核算和账薄记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两个条件并不满足,因而,目前还不具备对我国农业征收增值税的条件。(2)对金融保险业的征税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金融保险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大多数国家把金融保险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从我国税收征管的现状来看,由于金融保险业涉及企业数目多,税额抵扣管理的难度大,因而,目前不宜对金融保险业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较为合适。

第五,税率的设置问题。理想的增值税应是税率单一化的,并且尽可能没有减免税的优惠,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率有一般纳税人的17%、13%和0三档,小规模纳税人的6%、4%两档,还有为数众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这一点不符合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造成了税收抵扣链条的中断和抵扣的不充分。因此,增值税转型后,宜实行单一税率。考虑到转型后税基减少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可以适当提高增值税的税率。此外,尽可能取消增值税的减免,对确需税收政策扶持的纳税人,代之以所得税政策优惠或采取“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办法。

第六,小规模纳税人征管中的问题。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衡量,小规模纳税人在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中占有80%—90%的比例,对其征管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现行增值税制能否顺利转型。目前,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征管中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偏低。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月销售货物600-2000元就要缴纳增值税。考虑一个从事商业零售的小贩,以月销售额上限2000元计算,若毛利率为15%,月毛利只有300元,相当于一个中等收入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对如此低的收入还要征税,显然不太合理。(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上看,低于一般纳税人17%、13%的征收率,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其税负实际上重于一般纳税人。测算可知,当小规模纳税户销售利润率等于35.3%(工业企业)或23.5%(商业企业)时,二者税负才相等;当销售利润率低于35.3%或23.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平均利润率的不断下降,销售利润率能达到35.3%或23.5%的小规模企业很少,因而,较一般纳税人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客观上造成了小规模企业大量偷逃税款。(3)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不合理。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造成了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增值税转型论文第6篇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比较与分析

1增值税的三种类型及世界各国的选择

国际上常用增值税有三种类型,它们主要的区别是抵扣范围的不同:

(1)生产型增值税——征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这种税的课税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就全社会来说它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与各种消费品的生产总值,即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征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税金。这种税的课税依据,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时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已纳全部税金。这种税将纳税人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已纳税金全部扣除,课税对象仅限于消费资料,所以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

比较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税基广泛,不用提高税率就能达到既定的财政目的,这对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种较为实际的选择。由于它的扣除范围不包括固定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阶梯式流转税的各种弊端。收入型增值税可以说最符合按增值额征税的原理,但是要准确计算当期折旧或当期折旧所含税款却非易事。在实际运用中没有哪个国家采用。而消费型增值税则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对税前扣除充分,最能体现按增值额课税的初衷,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因素。它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支持高科技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它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也是最为理想的增值税类型。

2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制度及其评价

我国增值税最早于1979年在襄樊等地的机械工业进行试点,1984年对钢材、机械、汽车等产品正式开征,后逐渐扩大征收范围。自1994年至今,凡在境内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与修理修配劳务的,均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其它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免税农产品及所负担的购销运输费用,按一定比例特准扣除。对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用品实行13%的低税率,一般性货物和劳务的税率为17%。对小企业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直接按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另外,国家在不同时期还对不同地区、产业和产品出台了系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2.1生产型增值税的优点

(1)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在当时特定的经济环境下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固定资产非理性投资。

(2)1994年前后,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下岗”造成的失业人口加剧了社会不稳定,而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的,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扩大就业。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降低失业率,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再就业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是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

可见,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选择少数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模式是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经济运行模式的。

2.2生产型增值税的缺点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新的形势下,生产型增值税的负面影响愈加严重,生产型增值税的优点不再成为优点,甚至表现为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税收的公平原则。在不考虑建筑物抵扣问题的前提下,生产性设备所占比重大的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多,生产性设备所占比重小的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少,每件产品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因此不同。显然含税越高,竞争力越差,导致企业不得不站在不同的起跑线上同时起跑。这违背了税负的公平原则。

(2)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现阶段财税政策。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中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纳税人只得把这一部分税金摊入产品成本或生产费用中,造成产品价格部分含税,抬高了产品价格。如果下一环节购货企业购进该产品主要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话,增值税进项税款也不能抵扣,产品价格再次提高,如此传递下去,就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从我国近几年财政政策的运行来看,主要是中央政府大量发行国债,扩大政府投资,以达到刺激总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这样生产型增值税就抑制了除国家以外经营者投资的积极性,宏观上阻碍了社会需求和投资的扩大,微观上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力。

(3)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加快经济结构优化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促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强对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投入量大,资本有机构成高,生产性设备投资越大,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就越多。投资成本的增加,导致经营风险加大,势必延长投资回收期,由此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延缓了机器设备的更新换代,限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违背了我国优化经济结构的初衷。

(4)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区域经济的战略。为实现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党中央相继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战略口号,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采掘业发达、原材料供应基地众多;东北地区重工业占据主导地位,资本有机构成高、设备购置费用数额大,在产品成本中占了很大比例;沿海省份以轻工业、加工工业为主,资本有机构成较低、设备购置费用数额较小,在产品成本中比例较小。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与沿海地区增值税税负不平衡。另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大中型企业曾是我国工业的骨干企业,由于曾经的利润上缴、折旧上缴政策,使得这些企业多年来资金投入不足,生产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更新缓慢,而生产型增值税带来的重复征税、高征低扣更使老企业技术更新和技术进步缓慢雪上加霜,从而造成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远低于东部的局面。

(5)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扩大出口的方针。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实行出口退税。我国尽管对出口产品适用退税政策,但生产型增值税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也很难核实该出口产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全部增值税款,很难彻底地把其在国内负担的增值税款退干净,使得名义退税率高,实际退税率低;同时因固定资产价值所含已征税款得不到退税,等于出口产品背负着不予退还的“生产资料税”与外国厂商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不利于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

(6)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我国税收征管的要求。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以下状况:一是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难以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二是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购销环节税率不一,直接导致增值税多抵扣或少抵扣。三是其它扣税凭证不够规范统一,如交通运输行业课征的是营业税,税率3%,在我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高达7%。上述漏洞的存在,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目前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已成为必然。

3消费型增值税是切实可行的选择

消费型增值税对所有生产性投资项目价值都实行彻底的购进扣税法,其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不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等一切投资转移价值,它最能体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最彻底的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切实可行的选择。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政策与环境支持。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提出高新技术产业是国民经济先导产业的结论,把高新技术要素的投入作为未来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保证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为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有力政策与环境支持。

(2)世界各国税收制度改革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国际背景。法国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以其取得的巨大成就,带动了其它国家相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在非洲,除摩洛哥、塞内加尔外,其余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正在进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在亚洲,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大多数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美国政府因担心增值税会成为政府造钱的机器,而没有实行增值税。由此看来,在不考虑财政压力的情况下,消费型增值税是世界增值税类型的主流,少数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也出现了逐渐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趋式,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世界经济贸易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必然结果,采取消费型增值税是适应当前国际形势的迫切需要。

(3)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经济基础。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的增加额为基准的。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幅度提高,财政的承受能力同时也在增强。另一方面,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0.4%,且在2005年,国家通过免征农业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税收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体现出税收基本面良好,国民经济增长质量较高,可以预见:我国财政完全能承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影响。

(4)不断发展的税收信息化建设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技术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这两个系统已经开始推广运行,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解决了多年存在的困扰税务部门的征管漏洞问题;二是加强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和税源监控,税收征管由传统的人海战术、手工管理向现代化、信息化征管方式转变;三是强化了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各级国税机关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四是打击了偷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五是金税工程的运行使计算机在全民特别是偏远地区普及起到了很大作用,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不仅为中国税收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奠定了基础,而且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技术保障。

(5)东北和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提供了实践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础上,2007年又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既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4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的难点及具体步骤

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内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财政收入减少,应从长期影响和宏观均衡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增值税转型形成的政策性减收。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可采取过渡性措施缓解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刺激作用,但不能人为延缓此项税制改革。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以后,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税负相对较低行业的税负优势消失;对基础工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转型更为有利,这就使得税负在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间发生一定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将促进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缓解基础产业的瓶颈效应,有利于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资源型产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内陆地区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得到较快的发展,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

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及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增值税转型应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首先应在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资本有机构成高、抵扣比重大的基础产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以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而其它产业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2)考虑到固定资产存量问题,应借鉴外国经验,采取限制性的允许部分抵扣。具体实施中可规定对于规定时间内购买的存量固定资产分年限抵扣,越是临近消费型增值税实施年度,允许扣除的比例越高。此办法不会给我国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又考虑到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税负的问题,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状况。

(3)扩大税源,尽可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完整。为解决重复课税问题,目前已将交通运输企业开出的运输费用凭证纳入增值税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既有利于增值税税制规范化,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完整又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

(4)用零税率取代我国增值税项目中过多的免税和减税政策。这样既对国家照顾的行业实行了优惠,又避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有利于建立一个完整健康的消费型增值税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千里,汤贡亮,阮宜胜.对转换增值税类型的思考与建议[N].中国税务报,1999-04-01

增值税转型论文第7篇

摘要:以供给学派理论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探讨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微观层面的企业和宏观经济增长及市场环境稳定的影响。分析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的效应。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供给学派;必要性;效应

1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就是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实质就是扩大抵扣范围,即允许抵扣当期购人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我国现行增值税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和稳定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弊端,从经济层面来看抵扣范围狭窄不利于刺激企业投资,从政治层面看为政府提供了“印钞机”导致众多的经济犯罪。鉴于此,增值税转型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而供给学派的核心观点就是减税,为此供给学派为我们提供了就业机会和固定设备的更新,从而有利于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每单位生产要素的投入能够产出更多的商品和劳务,降低了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供给学派认为一个国家经济状况的好坏,更多的取决于“供给方面”,即企业是否有活力,是否有投资的积极性。

2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从国内外的经济环境看,“华尔街金融风暴”导致全球经济减速,外需急剧收缩。出口受到重创。同时国内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国内出现经济的周期性回调都反映出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面对我国目前内外夹击的经济形势,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无疑是雪中送炭,在供给方面对经济的刺激作用将是巨大的,巨大的投资乘数效应将会弥补转型后政府财政的税收收入,提高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带动企业固定设备的更新换代和产业升级,从而带来较高的就业率和生产率,最终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消除这次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增长的阻碍。

客观地说,增值税转型的契机已成熟。经济过热的风险悄然降温之际。减税呼声中的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改革已浮出水面。我国目前减税呼声此起彼伏,国内外减税潮流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等备受期待,这些减税政策无疑比政府投资更能够促进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效率,在金融危机肆虐的关头更能带动经济的增长。

此外,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能力也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完全可以消化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所减少的收人。在2003年到2007年五年的时间里,我国财政收入连续上了几个台阶,较轻松地实现从2万亿元到5万亿元的大幅度跨越。同时,新企业所得税巳于2008年1月1日在全国实行,增值税全面转型也错开了企业所得税这项大的税制改革,大大减轻了财政压力。

3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效应

从供给学派的观点来推断,在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具有拉动投资的效应,对微观层面的企业和宏观层面的国家经济都会产生深远的意义。

3.1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微观主体的影响

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彻底抵扣固定资产所支付税金,这一转型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影响最为剧烈。对劳动密集毅企业的影响较为平缓。

同时,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规模企业所产生的意义有着天壤之别。适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因此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扶植小规模纳税人健康成长。

3.2增值税转型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从供给学派的观点来看。增值税转型对宏观经济的意义表现在增值税转型后,有利于企业增加投资。而投资的增加有利于生产率的提高,生产率的增长导致了更多产品的供给,而更多的供给会导致更多的需求和消费,当消费和投资的增加会增加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的增加会带来经济的增长,因此增值税转型会带来经济的增长和市场环境的稳定。

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反过来,增值税的转型也会对宏观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设备购人方可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间接降低固定资产取得的成本,提高企业盈余水平,这将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和投资拉动GDP两方面的正效应。从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根据8005年统计数据显示,东北地区国内增值税收人为955.8亿元,而增值税转型试点直接影响东北地区增值税收人减收32.36亿元,占东北地区全年国内增值税收人的3.3%,只占全口径税收收入的1%左右,并没有造成税收收入的大幅下降,实际上税收总量仍然保持较高的增速。

3.3增值税转型对市场稳定的影响

用菲利普斯曲线来分析宏观市场的稳定,可以发现增值税转型对于宏观市场稳定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首先从失业率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增值税的转型从总体上会降低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促进企业的投资的增加,而投资的增加则代表着更多生产单位的出现,从而增加了对于劳动力的需求,降低了失业率。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固定设备的更新换代,对于劳动力索质的需求也会上升,也许在现阶段来看对于失业率并不会起促进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随着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并不仅仅会是对失业率有促进,同时还会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并且会促进我国生产方式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产业的过度。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增值税的转型不仅仅是给我们带来失业率的下降,而是在失业率下降过程中,带来了劳动力素质的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