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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论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2 17:45:24
价值理论论文

价值理论论文第1篇

我们知道严谨、现代意义上的企业价值理论源于Miller与Modigliani两教授在1958年所提出的MM无公司税资本结构模型。MM理论的提出,奠定了现代企业价值理论的基础。由于企业价值内在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面来观察或控制企业价值及其最大化的形成过程。基于对企业价值进行观察的不同角度,形成了多种企业价值评价模式。由于评价企业价值的具体方法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企业价值观,主要包括基于折现现金流量模型的企业价值观、基于经济增加值的企业价值观和基于托宾Q值的企业价值观四类。

(一)基于价值派(piemodel)模型的企业价值观

按照这一模型,企业价值是负债市场价值与股权资本市场价值之和。

即FV=B+S

式中:FV表示企业价值;B表示公司债市场价值;S表示股票市场价值。由于公司债价格虽然会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但其市场价值总是有一个中心支撑线,即公司债的票面值。而股票价格及其波动却反映的是一种长期趋势。所以,在此情况下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与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达到了协调和统一。

基于价值派模型的企业价值观将人们的视线由企业自身引到了证券市场上,将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引入了企业价值的生成过程,突出了债务资本投资者与股权资本投资者在整个企业价值生成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在经济金融化日益深化的现代社会中,基于价值派模型的企业价值观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是,这种企业价值观没有告诉投资者企业价值的真正的源泉究竟在哪里。因此,按照这种企业价值观进行价值管理,投资者在关注证券市场的同时,也必须密切关注着企业自身的各种变化。

(二)基于折现现金流量模型的企业价值观

按照这一模型,企业价值是未来时期内期望现金流量按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进行折现之和。该模型建立在持续经营和资产可以被循环用于创造未来收益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上。

折现现金流量模型能够更好地体现企业价值的性质,即企业价值从本质上讲反映的是企业投资者对企业现金流量索偿权的大小。它的理论依据是:企业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它对其投资者有价值,而这种价值正好体现在企业能够向其投资者提供足够多的现金流量。基于折现现金流量模型的企业价值观认为企业价值取决于:(1)未来期间企业经营活动所创造现金流量的多少以及(2)这些现金流量的风险程度的大小。

基于折现现金流量模型的企业价值观认为决定企业价值的是企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所获得的现金流量的多少。仅仅追求某一时期内的现金流量最大化对企业价值的增加并无益处。这种企业价值观有助于消除短期行为,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种价值观奉行“现金为王”原则,强调公司价值的概念不是基于已经获得的市场份额和利润数据,而是基于与适度风险相匹配的已经获得和可能获得的自由现金流量(FCF)。公司价值本质上是投资者对公司自由现金流量追索权的大小,公司价值也当然取决于公司在当期以至未来创造自由现金流量的能力。

(三)基于经济增加值(EVA)和市场增加值(MVA)的企业价值观

基于经济增加值和市场增加值的企业价值观认为企业价值是企业税后的经营利润与投入资本成本的差额。计算公式为:

EVA=经营利润-全部资本成本

MVA=股权资本市场价值-股权资本投入额

而市场增加值是企业在未来时期创造的经济增加值的现值。在强式有效的证券市场上,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是一致的,EVA应该与MVA有很强的相关性。这种价值观认为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就是通过创造出超过资本成本的收益来最大化股东的价值。它关注于真正的价值即经济利润而不是账面利润。只有当公司收入在弥补了投资人的全部成本之后仍有剩余,公司才创造了真正的价值。

美国管理之父PeterDrucker认为,作为一种度量全要素生产率的关键指标,EVA反映了价值管理的所有方面。因此,EVA并不仅仅是一种新的衡量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而是一种包含战略规划、预算控制、业绩评价、管理报酬、内部沟通、外部沟通等因素在内的一种价值管理体系。

(四)基于托宾q值的企业价值观

托宾q值理论由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1969年在《货币理论的一般均衡方法》一文中提出,并将托宾q值定义为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公司的资本重置成本之比。

托宾q值完全从市场的角度来界定企业价值,其表达的意义在于当托宾q值大于某一标准时,就表示投资者对该企业的管理前景看好,并愿意用超过该企业资产价值的价格来购买其股票;反之,当托宾q值小于某一标准时,就表示投资者不看好该企业的管理前景,并只有当该企业资产价值的价格低于其价值时才愿意购买其股票。可见,托宾q值具有区分资本的边际效率和资本的金融成本的能力,广泛被用于关于企业价值和企业价值管理的研究当中。

基于托宾q值的企业价值观认为企业价值由资产重置更新成本和增长的期权价值两部分构成。如果公司的市场价值超过其重置成本,则超出的价值也可认为是增长的期权价值。即除了企业的物质资本外,当其具有像垄断力量、声誉、专利权和优秀管理者这类无形资产时,托宾q值就会很高,说明企业价值非常高。

2、价值管理定义的演进

基于上述不同的企业价值观的形成和完善,不同的企业价值观由于其不同的对企业价值的理解和评价企业价值的方法,而形成了对企业价值内容的不同界定,从而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关于价值管理的定义和内容。

1994年,当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正在按照传统的绩效标准为创造股东价值的企业战略浴血奋战时,JamesM.McTaggart发表了价值管理理论的分水岭之作《价值命令》,提出了价值管理(ManagingforValue)的观念,构建了股东价值管理的一个全新架构。

特别是AlfredRappaport(1986)提出的贴现现金流模型使价值最大化不仅成为一种管理理念,也变成一种可操作的管理技术,从此基于价值的企业管理(VBM)成为战略决策、公司治理、过程控制、业绩评价和并购扩张中共同的声音(汤谷良,2003)。

汤姆.科普兰等早在其合著的《价值评估:企业价值的衡量和管理》一书中,已经提出了价值管理的唯一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即股东价值的管理是高层管理者的核心职责,概述了价值创造的基本原理,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寻求最大化股东价值的方法。

价值管理,又称为基于价值的企业管理(Value-BasedManagement,VBM)是指以价值评估为基础,以价值增长为目的的一种综合管理模式(汤姆.科普兰等,2003)。它是根源于企业追逐价值最大化的内生要求而建立的以价值评估为基础,以规划价值目标和管理决策为手段、整合各种价值驱动因素和管理技术,梳理管理和业务过程的新型管理框架(汤谷良,2003)。

价值管理(VBM)本质上是一种管理模式、一整套指导原则,是一种以促进组织形成注重内外部业绩和价值创造激励的战略性业绩计量行动(Mark,2002)。

企业价值管理是一个管理结构,通过评价和管理企业活动去为股东创造长期的价值。并通过股票价格的增加、股利的增长来给予奖励(Marsh,1999)。

汪平在《基于价值的企业管理》(2005)一文中对从不同角度进行的价值管理的众多不同定义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关于对价值管理的定义,大概可分为以下三类:

(1)据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的结果的定义: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管理方法,其推动哲学是通过产生超过资本成本的收益来最大化股东的价值(Simms,2001)。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管理框架。该框架可用于计量业绩,更重要的是用于控制公司业务,从而为股东创造出较高的长期价值并满足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的要求(Ronte,1999)。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是一种新的管理方法,它关注于真正的价值而不是账面利润。只有当公司收入在弥补了投资人的全部成本之后仍有剩余,公司才创造了真正的价值(ChristopherandRyals,1999)。

(2)按照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的过程来定义: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是一种全面的管理手段,它包含了重新定义的目标、重新设计的结构和体系、更新了的战略和经营程序以及修补了的人力资源实践。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不是一个速成的方案,而是一条需要坚持和投入的道路。(Boulos,HaspeslaghandNoda,2001)。

(3)结合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的过程和成果来定义: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是一种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最大化股东的财富。公司的目标、体制、战略、分析技术、业绩计量和文化都紧紧的围绕着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而展开(Amold,1998)。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是一种以股东价值创造为公司哲学的核心的管理方法。最大化股东财富引导着公司的战略、结构和程序,并决定管理者的报酬方式和业绩的监控方法(KPMGConsulting,1999)。

并在综合的基础上,将价值管理定义为以企业价值最大化观念为先导,以折现现金流量模型(DCFM)为基本技术支持的,汇合企业内部各层次、各环节、各种雇员共同参与的一个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融预期、计量、控制、激励甚至文化等诸要素于一体,是经济金融化环境下企业管理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价值管理(VBM)是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理财目标的结论。即VBM的目标就是创造价值,实现股东价值的增长。它要求在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中,遵循价值的理念,依据价值增长规则和规律,来探索价值创造的运行模式和管理技术;从而建立起连接企业战略,并应用于所有对企业价值有影响的各个因素和整个经营过程中的决策和控制体系;它要求公司一切决策和行为以是否能够为股东创造价值为评价基准,并且在实现价值管理的过程中广泛运用了经济增加值(EVA)、市场增加值(MVA)、折现现金流量(DCF)、托宾q值、价值派(piemodel)模型等一系列价值评估和价值管理的技术和方法,以帮助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3、价值管理的特征分析

如前所述,由于企业价值内在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面来观察或控制股东价值及其最大化的形成过程。到目前为止,在价值管理体系中,形成了经济增加值(EVA)、市场增加值(MVA)、折现现金流量(DCF)、托宾q值、价值派(piemodel)等价值管理模式,尽管在价值管理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评价指标,但是关于价值管理仍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一)以资本市场为依托

价值管理活动的展开几乎都以资本市场为背景,价值管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更是离不开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出现,发端于公司控制权市场上的恶意收购活动,更是直接导致了价值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产生和发展。公司杠杆收购(LBO)的发生对公司的CEO,甚至大公司的CEO提了个醒,他们要么通过改善公司业绩来提高公司的股价,要么面对敌意收购的威胁。总之,20世纪80年代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活跃使人们开始史无前例地对公司管理者进行规范(约翰·D·马丁等,2000)。另外,在完善的资本市场,投资者高度分散,为了有效地聚拢投资者的人气和资金,企业管理当局也将不得不进行价值管理。而且,价值管理的结果能够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也在于股票市场效率很高的状态下,股票价格能够基本反映公司管理当局的管理绩效。

可见,在经济金融化日益深化的现代社会中,将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引入企业价值的生成和管理过程中,是企业管理者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必然选择,因而可以毫无疑问地讲,以资本市场为依托成为价值管理的基本特征。

(二)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价值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管理模式,它认为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为股东创造价值,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根本目标是价值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众所周知,股东价值通常包含某一期间股东所实际获得的股利加上由于股票价格波动而形成的资本利得两部分。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涵义,并不是股利和股票价格波动而形成的资本利得之和越多越好,或者讲“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是指股利越多越好,股票价格越高越好。相反,股东价值最大化这一理财目标是通过满足股东的最低报酬率要求来实现的,即:如果股利和资本利得之和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报酬率,我们就可以认为企业的价值管理实现了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其中,股东的最低要求报酬率就是该企业的资本成本,是该企业进行投资的最低盈利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找到能够带来超过要求报酬率的投资项目,使得项目的报酬率能够大于或者等于股东的要求报酬率,只有这样,项目的净现值才能大于或等于零。才能够为股东创造价值。

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价值管理的管理目标虽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但是,关于作为衡量价值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指标却出现了许多不同的选择,到目前为止,一些著名的咨询机构及学者都基于自己对价值及其相关性的理解,创造了自己认为最具价值相关性的核心财务指标,或者其他的可用于价值管理定量分析的工具,例如经济增加值(EVA)、市场增加值(MVA)、折现现金流量(DCF)、托宾q值、价值派(piemodel)等,这些价值管理指标不仅弥补了传统财务指标的短期化倾向,而且为企业融资与再融资创造了良好的筹资环境,有助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重视现金流量和资本成本

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价值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模式,首先必须关注企业未来时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创造,其次必须重视对现金流量的风险进行控制,通过对未来各期的预计现金流量、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这两个决定企业价值的基本因素进行预测和控制,从而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因此,重视现金流量,重视资本成本成为价值管理的重要特征。

按照詹森(Jensen)教授在研究冲突的时候对自由现金流量的定义,所谓自由现金流量是指企业在满足了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之后剩余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的所谓“自由”即体现为管理当局可以在不影响企业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将这部分现金流量自由地分派给企业的所有投资者,既可以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债权人,以满足债权人的报酬率要求;也可以以股利的形式支付给股东,保证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在债权人报酬率既定的情况下,自由现金流量越多,股东所得到的现金流量越多,要求报酬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从求偿权的次序上看,首先是债权人对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提出求偿,借以实现收益。然后,才是股东提出求偿。如果债权人的报酬率要求得不到满足,则股东就不能获得现金流量。可见,在价值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理财人员必须高度关注企业经营活动创造现金流量的情况,并以科学的技术和手段确保现金流量目标的达成。此时,科学的现金流量预算的编制和控制便是一个重要的工具。许多国外企业都编有现金流量预算,对未来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和估计,从而实现对价值管理过程的控制。

所谓资本成本是指企业获利水平的最低限,它取决于企业投资活动风险程度的大小,取决于投资者对投资报酬率的要求。从企业的角度讲,资本成本是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严格遵守的报酬率水平的最低限,达不到这一下限的投资项目按此资本成本折现后的净现值为负,不仅不会增加价值,反而会减损价值;从投资者的角度讲,资本成本则是他们的要求报酬率水平,是投资者根据投资项目的风险水平和证券市场上的报酬率水平估计、确定的报酬率水平。因此,资本成本又常被称为:要求报酬率(requiredreturn)和折现率(appropriatediscountrate)。可见,资本成本取决于企业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如果企业不能通过实物投资提供这一要求的报酬率水平,投资者就只能放弃在该企业的投资而转投他处。

从技术上讲,折现率的选择必须考虑到现金流量的性质。我们知道自由现金流量包括可以自由地分派给企业的所有投资者的全部现金流量,所以,折现率即资本成本的确定也必须包容所有的融资来源,即股权融资来源和负债融资来源。这样的资本成本即是所谓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是企业经营收益的最低水准,是企业选择投资项目的重要标准,惟有超越资本成本的收益才是创造价值的,这里隐含了机会成本下的经济收益观念。

(四)重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在不牺牲子孙后代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1987年4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的定义)。重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是价值管理的又一重要特征。与之相对的利润管理之所以逐渐被现代企业所摒弃,关键原因在于利润管理中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破坏了企业赖于持续发展的内部机制,造成企业的短期行为,从而造成利润管理企业的普遍“短命”结果。

由于在对企业价值进行的估算中,始终包含一个假设,即估价是在企业持续经营状态下进行的。决定企业价值的基本因素除未来各期的预计现金流量、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以外,必然还包括企业存续期这一重要因素。即能否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取决于企业在以往时期里所获得的收益,而是取决于企业在未来时期里可能获得的现金流量的多少、企业投资活动风险程度的大小,以及未来存续期的长短。企业的持续存在,既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好保障,又是整个社会保持稳定和繁荣的重要基础。因此,企业价值管理必须重视可持续发展或者说长期性这一特征。

可持续发展的含义还包括另外一个方面,即未来性。成功的企业价值管理应当懂得重视未来,并且科学地规划未来,树立可持续、长远发展的观念。关于价值管理的行为,长期的战略性投资决策意义远远大于日常的经营性决策,在投资活动中所产生的现金流出的直接目的即是在未来时期里取得足够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根据长期的战略性决策确定企业发展的基本方向,然后将战略性决策具体化地分解为中期或短期的经营预算。

综上所述,追求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企业价值管理的重要特征,这一特征包含着长期性和未来性两个方面的含义。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管理意味着企业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有望获得足以补偿各项成本的、稳定增长的现金流量,从而使股东实现价值最大化。没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股东价值最大化便无从谈起。

五、价值管理的发展趋势

目前关于价值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理念、战略层面,集中于企业内部管理,对于在资本市场中价值管理信息的披露仅仅是零散的、不系统的片段,由于价值管理信息披露方面的严重缺陷,使得有效资本市场远远不能实现,使得价值管理仅仅成为企业的CFO们限于关键事件、关键时点的战略决策与业绩评价,这样就大大局限了实施价值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如何才能够充分发挥价值管理的作用,将价值管理绩效的信息完整、系统地反映于资本市场,将成为未来价值管理理论研究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技术支撑是建立一个能够充分反映和披露价值信息的信息系统——基于价值的信息系统。

(一)现有价值管理的信息系统支持的不足

在价值管理的过程中,为其提供信息与验证作用的信息系统是价值管理成功的关键技术支持。现有的会计信息系统的证实作用在盈余意外中得到了体现。即如果管理层没有达到或者超过分析师的预测,股票价格会产生波动,实际盈余与预测盈余很小的差异将导致股票价格剧烈的波动。因而价值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质量至关重要。

目前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业绩进行披露的信息系统是基于交易的信息系统,上市公司主要通过以利润表为核心的报表体系对外披露企业经营业绩的信息。基于交易的信息系统是指基于过去交易和过去的市场价格的信息系统,其注重利润指标,确定利润必须是在谨慎原则的基础上已经确定实现的价值。葛家澍和徐跃(2006)在《会计计量属性的探讨中》曾经指出会计不是不也不是不能反映企业的新价值,否则,企业利润从何而来,但确定利润有一个条件——会计的成规,那就是企业生产的商品已被易手,由他人买去。可见,基于交易的信息系统所能表现的价值是原封不动的各种历史成本的积累,而未曾反映新价值的创造和增加,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预期,其不能予以信任。生产经营过程能够创造价值是肯定的,但必须等到产品被社会承认,通过市场交换取得销售收入时才能实现,即交换是关键。

可见,这种基于交易的信息系统具有一个严重的局限性就是不能真实、及时地反映企业的价值以及价值管理的信息。例如:股票市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很大差异;企业并购中,资产收购的价格与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差极大。因而其信息质量或者有用性都大打折扣。

二)建立基于价值的信息系统

基于价值的信息系统是采用由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估计的公允价值作为企业资源的价值进行披露,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实际价值和发展潜力,是价值管理的有效技术支撑。

价值管理活动几乎都以资本市场为背景展开,而现代资本市场是建立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之上的,具有可靠性和相关性的信息系统支持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基于价值的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作为建立有效资本市场技术支撑的要求,具有能够真实反映企业价值的根本特征。按照微观经济学的观点,所谓价值,是指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随着资本预算中折现技术的运用,财务学家们也接受了关于价值的这一定义。具体言之,企业价值就是企业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也是市场预期的结果。而一般来讲,市场预期依赖两种信息,一是能够验证市场预期的历史信息,二是直接或间接形成预期的未来信息。历史信息通过验证市场预期来修正市场价格。在有效市场条件下,市场的定价是准确的,然而,这种准确性是通过预期—修正—再预期—再修正的过程实现的。

基于价值的信息系统必将能够提供上述要求的两种信息。一方面,基于价值的信息系统更加具有预测价值,即它的信息对于提高信息使用者预测未来的能力会有很大的帮助。虽然未来往往是不确定的,但是人们总是试图去影响未来,使之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发展。这就要求反映未来的信息系统必须具有符合未来变化趋势的可预测的特征。另一方面,基于价值的信息系统的验证作用更加及时。股票投资者交易的是公司未来的收益,但没人知道未来收益,管理层自己也不能准确知道未来收益。未来收益只能逐步地被已经交易的业务所证实(夏冬林,2006)。基于价值的信息系统由于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企业的资产价值,它提供的价值信息更加接近市场估价,能够更加及时地验证市场的预期,从而更加有利于价值管理绩效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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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onte,Hanno:ValueBasedManagement,ManagementAccounting,1998.January.Ryan,Jr.,

[3]/methods_mfv_zh.html

[4]Kinney,William,DavidBurgstahler,RogerMartin.2002.EarningsSurprise“Materiality”asMeasuredbyStockReturns.JournalofAccoutingResearch,Vol.40No.5:pp1297~1329

[1]汪平,打造VBM框架下的价值型财务管理模式,《会计研究》,2005,8:63-66

[2]约翰·D·马丁等著:《价值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3]汤谷良、林长泉:打造VBM框架下的价值型财务管理模式,《会计研究》,2003,12:23-27

[4]陈良华:价值管理:一种泛会计概念的提出,《会计研究》,2002,10:53-56

[5]陈志斌等:基于价值创造的现金流管理,《会计研究》,2002,12:45-50

[6]夏冬林:财务会计:基于价值还是基于交易,《会计研究》,2006,08

[7]葛家澍,徐跃:会计计量属性的探讨——市场价格、历史成本、现行成本与公允价值,《会计研究》2006,09:7-14

[8]王庆成,股东财富最大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之比较研究,《现代财经》,2002,06

[9]王平心,吴清华,作业价值分析与价值管理:一个整合框架,第五界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研讨会——当代管理会计新发展,2005,07

[10]李占祥,为企业可持续成长(长寿)而管理,《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08

[11]汪平主编:《中级财务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

价值理论论文第2篇

(一)劳动价值理论本身是一个发展的理论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德文版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在这本书中,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作了科学的、系统的论述,他从资本主义经济社会所表现出的矛盾和对立出发,深入研究了这些矛盾和对立的根源,发现了他所研究对象变化的规律,使得这些规律足以说明为什么一种经济制度可以过渡到另一种经济制度,也就是说明了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产生、存在和灭亡的必然性。在之后的《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二版和法文版以及《资本论》第二卷的一些手稿和第三卷的部分手稿(这一卷的大部分手稿是在1867年之前完成的)中,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作了进一步的展开论述。1883年马克思去世之后,恩格斯在整理出版《资本论》第二卷和第三卷的过程中,根据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展的新情况和经济科学发展的新特点,对劳动价值论作出新的发展。20世纪初,列宁根据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对劳动价值论作了新的阐述。列宁没有拘泥于马克思已有的结论,而是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对垄断价格和价值规律的新作用作了创新性的研究,拓展了对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及其规律的认识视野。斯大林对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探索,尽管存在着各种失误,但他对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还是作了一些开拓性的研究,特别是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价值、价值规律作用问题的论述,在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需要丰富和发展劳动价值理论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就劳动价值论研究而言,我们所处时代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社会生产力的新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新变化、作为劳动价值论研究对象的社会制度发生了变化和经济全球化极大地改变了世界经济的整体格局。结合时代的新变化,在深化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中,有必要对以下一些问题作出新的探索:1•随着生产力的广泛提高,社会产品中活劳动的含量日益减少。由于科技的发展,生产中的机械化与自动化应用程度大幅度提高,社会产品中凝结的活劳动比重大大降低,表现在同样多的劳动可以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产品,这种趋势还在加速发展。2•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多种因素构成增添了新的内容。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使得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素更加细化,除了传统的劳动、资本、土地三要素外,对于经济发展贡献率很大的知识、信息、技术、经营管理能力等要素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传统三要素的贡献。以发达国家为例,知识对于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在20世纪初为5%-20%,在20世纪中叶为50%左右,在20世纪80年代上升为60%-80%。3•经济增长除来源于传统的物质生产部门外,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贡献日益增多,以知识为载体的新兴产业和为生产与生活服务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如科技产业、信息咨询业、金融保险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所占的比例日益提高。知识经济也正不断将原先不属于产业部门的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推向产业化,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推动了物质生产部门的现代化。4•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政策,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有所提高,曾经被认为是剥削的私营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对经济的贡献率有所增大。

二、怎样深化社会主义社会下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卢卡奇在其所著的《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页)中有一段偏激但不失正确的话:“正统马克思主义并不意味着无批判地接受马克思研究的结果。它不是这个或那个论点的‘信仰’,也不是对某本圣书的注解。恰恰相反,马克思主义问题中的正统仅仅指方法,它是这样一种科学的信念,即辩证的马克思主义是正确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只能按其创始人奠定的方向发展、扩大和深化。”恩格斯是这样评价马克思主义精神的:“马克思的整个世纪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实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42页)。我们在当代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是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和理论基础上的深化和发展,而不是把这种理论否定掉,是要在正确的把握和全面理解马克思关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论述的前提下,结合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一)深化对劳动和生产劳动的认识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①这就是说,没有人的劳动,自然界中再丰裕的资源也不可能进入人类生活。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解释是层层深入的:首先,对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做了如下定义:“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②、“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③这就说明了使用价值是生产资料通过人的劳动创造的,没有人的劳动,生产资料不会自发的结合出使用价值。其次,马克思根据协作劳动过程的特点,对“生产劳动”的涵义给予了补充:“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或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就够了。”④这就是说,不仅生产资料与人的劳动直接结合的方式是生产劳动,而且间接结合的协作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在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大幅提高的生产状态下,出现了机器控制机器的生产新局面,虽然人的直接劳动减少了,但是应用于研制机器控制机器的劳动却大大增加了,这种劳动就是间接生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因为它也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一种凝结,不过不表现为体力劳动,而是表现为脑力劳动。这种劳动

虽然使凝结在商品中的活劳动的比重降低了,但它并不意味着价值量的减少。因为“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⑤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如果个别生产厂家率先采用先进技术,在相等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更多的产品,按照社会价值出售,就可以获得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刺激着生产厂家普遍重视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技术以此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只轮子,但不能说,科学技术知识创造价值,因为如果没有人脑力劳动的付出,科学技术知识不会自发的出现、积累、创新,没有人的劳动,科学技术知识不会转变为现实的推动力凝结到商品中去。归根到底,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科技进步的情况下,并不只意味着相等的劳动时间可生产更多的同质产品,而且还意味着可以生产出数量甚至低于原产品,但产品功能更强大的异质商品。新产品抢占市场,由于缺少竞争,也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这是现代科技进步对生产产生的最现实的影响。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复杂劳动进入生产过程,掌握这些复杂劳动的劳动者(不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需要更多的知识积累,作为人类认识和经验总结的知识形态,只是为人们学习和掌握知识,把简单劳动变为复杂劳动,为人类创造更多的价值量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知识不是价值的源泉。与科学技术一样,知识没有得到应用时,不会对现实的生产活动产生影响,知识的应用过程,就是人们劳动的过程(不论这种劳动的形式是什么),因此,价值的源泉仍然是劳动。(二)深化对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私营业主经营管理活动的认识科技的进步,劳动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劳动专业化分工的深入,使得生产过程越来越庞杂,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一部分劳动者利用相关的知识对生产管理中的大规模的各类劳动进行有序合理的组织,进而使生产过程成为一个系统工程以获得最大效率的生产越来越成为生产的必需。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时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别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⑥经营管理劳动是总体劳动的一部分。在资本主义初期,生产规模不大,经营管理活动是由资本家个人或资本家家族完成的,其经营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榨取剩余价值,虽然其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作为劳动的一种付出形式,应该得到补偿,正如马克思所说:“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⑦但是,资本家仍然是劳动者和剥削者的复合。这容易产生一种假象,即经营管理活动就是剥削活动。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当代,资本家和资本家家族已经不可能独立进行大规模的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活动由一部分劳动者来进行。虽然这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并没有改变经营管理活动仍然是人类复杂劳动支出的本质。马克思指出:“许多劳动者共同生产一个商品,……这些或那些劳动者的劳动同生产对象之间直接存在的关系,自然是各种各样的。例如,前面提到过的那些工厂小工,同原料的加工毫无关系,监督直接进行原料加工的工人的那些监工,就更远一步,工程师又有另一种关系,他们主要只是从事脑力劳动,如此等等。……所有这些劳动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生产集体,是生产这种产品的活机器。”⑧在总体劳动中,“有的多用手工作,有的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⑨经营管理劳动也是生产劳动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经营管理者的劳动也是受到资本家剥削的。虽然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报酬相对较高,那只是因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复杂,需要更大的补偿罢了,而不能一概而论将经营管理活动视为剥削活动。在理论和实践上,如何认识我国私营业主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一个严肃的问题。生产过程是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在生产中,私营业主的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作为协作劳动是一种复杂的劳动,他们的生产活动还面临着种种风险,因此,他们的收入中应该有一部分是属于自己劳动的收入。此外,他们凭借资本的所有权还能获得一部分收入,这一部分收入中既不排除他们通过各种方法从劳动者身上剥削出的剩余价值,又要看到资本也是他们过去辛勤劳动的积累。因此,对于私营业主的劳动,既要肯定它作为生产劳动的一部分给予鼓励和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收入,又要对劳动中的剥削成分加以引导和限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的生产同样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投入企业家才能这种综合要素合理安排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量。但是,也不能片面地夸大经营管理的作用忽视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同时,由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劳动成果多为知识产品和服务性产品,其内在品质不易观察,而且其工作的努力程度不易监督,在收入分配上,应该既给予他们为创造更多价值量的生产劳动的工作以适度的补偿,又应探索多种形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削除他们的不努力行为。三、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意义

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意义上说,劳动价值论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和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只有不断地与实践结合,与时俱进,才可能充满生机和活力。从现实意义上讲,深化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突破传统理论限制,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提供新的理论依据,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企业家才能等要素的积极作用,通过他们创造性的劳动与直接生产劳动的结合,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更好地满足我国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

注释:

①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56.

②③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205.

④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556.

⑤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353.

⑥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367.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6):219-220.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6):443-444.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9):100-101.

参考文献:

〔1〕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王振中.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林岗,张宇.马克思主义与制度分析〔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价值理论论文第3篇

内容提要:

文学理论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必然有其独特的学术品格,即“自性”。但是来自社会价值观念与文学活动现象两个方面的“召唤”使得文学理论在“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之间徘徊不定。本文即通过剖析这两种“召唤”所形成的紧张关系来探讨文学理论的“自性”问题。

1、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文学理论?或者说,文学理论究竟意指什么?许多人看到这个问题都不免哑然失笑—我们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里有那么多教授、研究员、博士、硕士都在专门从事文学理论的教学、研究和学习,还居然会有人提出这样无知的问题来。然而,只要我们冷静地想一想就不难发现,这个似乎不成问题的问题的确有追问的必要。而且这种追问本身还关乎到文学理论学科的未来。

按照通常的理解,文学理论就是以一种理论的态度对有关文学的各种基本问题予以阐释,或者对各种文学现象的理论概括。考之中西文学理论发展的历史,每一种文学理论观念的提出总是先预设了一种理论的态度。这种“理论的态度”正是文学理论具体价值取向与思维模式的依托所在。任何文学理论话语的发生、发展并产生普遍的影响,都是与言说者们对这种“理论的态度”一以贯之的恪守分不开的。所谓“恪守”不是出于个人好恶的任意选择,而是言说者对更为深刻、更为宏大的文化价值观与思维方式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认同。也就是说,文学理论观念不是自本自根的,而是有所依托的。一种文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传播,实际上是特定的文化价值观与思维方式在这个特殊领域中运作的产物。其繁荣与凋零也恰恰印证着这种文化价值观与思维方式的兴盛与衰落。因此,文学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便是对作为其依托的文化价值观与思维方式进行追问。实际上,这种追问还构成了建构新的文学理论话语的前提。令人十分不解的是,尽管我们的文学理论研究者们都希望建构一种有特色的文学理论话语,但对于这样一个根本性、前提性的问题,却几乎无人予以特别的关注,似乎这是一个无须追问的自明之理。这就难免使我们的研究带有了很大的盲目性。

这也许正是我们的文学理论学科难以得到突破性进展的主要原因。

换一个角度来看,研究主体的所谓“理论的态度”又可视为对来自外部的某种“召唤”的回应。文学理论作为一种学术话语(后来才作为一个学科)从诞生之日起就承受着来自两个方面的“召唤”: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与文学活动现象。也可以说,它的产生本身就是这种“召唤”的结果。对于研究主体来说,这种“召唤”乃是决定着其研究指向的巨大牵引力。正是这两种不同指向的“力”造成了文学理论话语系统内部的种种紧张关系。也导致了研究主体对“理论的态度”的选择与认同的多元性。所以本文即试图从对这两种不同指向的“力”的分析入手清理出文学理论曾经有过的几种基本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对文学理论学科的“自性”问题,即其独特的学术品格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解。

2、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召唤

文学理论作为一个言说领域从来就是各种社会文化价值观念觊觎的对象。换言之,各种价值观念都试图将自己的势力范围扩大到文学理论这种独特的言说领域之中。它们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将自己乔装为文学理论话语,以专业言说的面目出现。这种方式极为有效,常常使人们误以为这种言说乃是文学理论自身逻辑的产物。就在人们接受这貌似纯粹知识形态的文学理论话语之时,某种价值观念便悄悄进入了人们的意识,从而实现其话语的霸权。这里根据价值观念本身的不同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情形。

一是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所谓意识形态,依据现代学界的基本看法,是指以维护现有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目的的一切指涉价值观念的话语体系。文学由于其固有特性的缘故,能够成为实现意识形态功能的最佳方式。于是文学理论也因为其与文学的紧密关系而成为意识形态进入文学领域必不可少的中介环节。有时,文学理论恰恰是由于负载了某种意识形态内涵而获得了与其学科身份不相称的重要性。例如许多人常常惊异于在前苏联、东欧各国以及中国文学理论学科何以会受到如此重视,有时居然会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最为人瞩目的领域。其实只要明了总体性意识形态在这些地区强大的渗透性、规范性、无远弗届的涵盖性我们就不会感到丝毫惊异了。文学正是总体性意识形态力图严格控制的领域,因此作为意识形态进入文学领域之中介的文学理论就自然膨胀起来了。无须论证的是,这种膨胀并不意味着学科建设的成就。实际上,任何国家的意识形态都不会忽视对文学理论的渗透,只不过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不愿意明确承认其总体性特征,因此对文学理论的渗透也要隐蔽得多而已。

这种受意识形态召唤而产生并因此而成为意识形态之工具的文学理论在中西方文学理论发展史上都曾经居于主流地位。在中国古代的文学理论观念中,意识形态的影响是极为突出的。诸如“美刺教化”或“移风易俗”说、“文以载道”或“道体文用”说、“治教政令”或“经国大业”说等等,均属此列。可以说,具有意识形态倾向的文学理论观念一直是中国文论史的主流。在西方意识形态对文学理论的影响或许不像中国这样严重,但在某些特定时期也是极为明显的。例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的文学观念、中世纪神学语境的文学观念以及十四到十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十七世纪古典主义、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时期的文学主张均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至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学理论、中国五、六十年代“两结合”的文学理论则是意识形态影响文学理论比较极端的形式了。在当代,随着属于现代性范畴的思想解放与精神自由观念成为普遍的价值取向,再加上属于后现代思潮的怀疑精神的影响,这种直接表现为意识形态工具的文学理论已经不再那么显赫了,但是意识形态依然以改头换面的形式进入文学理论领域却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简单说,文学理论并不等同于意识形态,因为意识形态是以社会功利性为基本特征的,而文学理论则恰恰以指涉超功利的审美价值为特征。但是,意识形态却常常寄寓于文学理论并迫使它服务于自己,在这个意义上,文学理论又成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或者说得形象一点,成为意识形态的殖民地。

二是乌托邦精神的召唤。所谓乌托邦,按照现代学界通常的理解,是指那种以超越并破坏现存社会秩序为指归的价值观念体系。任何社会形态中总会有否定性力量的存在。当这种否定性力量尚不足以具有现实的否定能力时,观念的否定方式就承担起否定的使命。这就是乌托邦产生的原因。文学同样是由于自身固有特性的缘故而被乌托邦精神视为理想的寄寓之所。于是文学理论也就作为乌托邦精神进军文学领域的中介环节而成为这种精神的话语表征。例如中国古代老庄哲学带有强烈的乌托邦性质,无论是纯粹自在本然状态的社会存在样式,还是绝对自由无待的个体精神境界,都是对现实的否定与超越,是一种乌托邦精神的产物。这种精神在物质生活层面当然不能获得现实性,但在魏晋六朝之后它却转化为一种普遍的审美价值而实现于诗文书画的创作与欣赏之中。当然,在此“转化”的过程中,是审美话语首先成为这种乌托邦精神之载体的—当诸如“清”、“妙”、“神”、“玄”、“飘逸”、“淡远”、“古朴”、“自然”这类价值范畴由人格理想、人生旨趣而转变为诗文书画的评价标准时,大批承载着道家乌托邦精神的文学艺术便蓬蓬勃勃地出现了。

在西方这样的情形也不鲜见。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被称为“审美乌托邦主义”的席勒与马尔库塞的文学理论。席勒看到了现实中人的感性与理性的分裂,于是将文学艺术等审美方式当作弭合人性裂痕、培养完满人格的良方,使文学艺术承担起实现其乌托邦理想的重大使命。马尔库塞则有感于现代物化社会中人性的饱受压抑,因而赋予艺术形式本身以伟大的革命潜能,于是艺术成为现代社会中唯一能够看护和培育人的自由自主精神的有效方式。艺术成了取代阶级斗争的解放手段。其实,整个法兰克福学派都具有这种倾向。只要看一看他们对现代派文学艺术的理解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所谓“否定的美学”(这是他们对现代派艺术的概括)之说本质上就是将现代派艺术当作救世良方了。实际上虽然文学艺术的形式本身的确即具有超越现实的特性,但这与旨在否定现实呼唤新的社会秩序的乌托邦精神有着根本的不同:前者是无功利的后者是功利的;前者是感性层面的,后者是理性层面的。二者有着迥然不同的功能。尽管文学艺术的超越性可以理解为对现实社会矛盾的想象性解决,但如果认为它就是这种解决则大错特错了—文学艺术永远解决不了真正的现实问题。知识阶层常常将自己的乌托邦精神寄寓文学艺术之中,也恰恰证明着他们在现实问题面前的无能为力。所以,文学艺术中的一切都只能是想象性的。简言之,文学艺术并不必然地具有乌托邦精神,它只是常常成为乌托邦精神的载体而已。

文学理论受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精神入侵有着某种必然性。因为在任何时代以功利性为核心的观念体系都必然具有更强的辐射力,而那些“漂浮在空中”的观念体系则更多地受到前者的制约。但是像文学理论这样对社会并无直接影响力的话语形式也常常顽强地拒斥着功利性价值观念的入侵,而固守自身的独特性。这主要是由于它作为一种阐释性话语还要受到来自自己的阐释对象的牵引。

3、文学现象对文学理论的牵引

如前所述,在现代学术语境中文学理论被理解为对文学活动普遍规律的理论阐释。这种理解无疑预设了这样一个结论性观点:文学活动存在着某些普遍规律,而且这些规律可以为人们所把握。面对这个文学理论的观点人们完全有理由产生这样的印象:既然文学活动存在着可以为人们所把握的普遍规律,而文学理论就是对这些规律的阐释,那么,文学理论与自然科学也就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二者都可以精确地把握对象。这正是现性精神的伟大承诺。事实上,文学理论的研究者们也的确在孜孜不倦地寻觅着文学活动的普遍规律,试图对所有的或者至少是某些文学问题有一个“一揽子”的解决。这种“求真”精神始终是人们进行文学理论研究的主要动力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这可以看作是文学活动现象对文学理论的牵引。

文学活动现象作为一种外在于研究主体而存在的精神文化事实,它的存在本身就要求着阐释。文学理论的产生也可以说就是对这一要求的回应。于是在二者之间就构成了一种独特关系。这不是载体与被承载者间的关系,而是阐释与被阐释者间的关系。就是说,至少在形式上看前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一种价值关系;后者则是知与被知的关系,即认识关系。价值关系要求着言说者对某种价值观念的认同;认识关系则要求着言说者对某种本真性的揭示。而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恰恰就构成了文学理论两大基本类型。对于前者可称为意识形态性的文学理论,对于后者可以称之为认知性的文学理论。

所谓认知性在这里是泛指试图对文学现象做客观理解的倾向。这种倾向以求真为目的。以认知性为依托的文学理论观念产生甚早。被朱自清先生称为“中国诗学的开山纲领”的“诗言志”之说,就其本义而言正是出于一种认知的目的。按照闻一多先生的考释,“志”在此处有三层涵义:一是“记忆”,二是“记录”,三是“怀抱”。这就是说,“诗言志”之说不是对诗歌提出的规范或要求,而是对其作用与功能的客观理解。至于荀子以及后世儒者将“志”解释为圣人的意愿或儒家精神(所谓“诗言是,其志也”)则已转为意识形态而非客观认知了。汉儒所言“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之说,也还是属于科学精神之表现。后世诗文理论中关于创作特征、形式构成以及手法技巧方面的论述基本上是以这种认知性倾向为依托的。

西方人对文学现象的客观理解也产生甚早。例如古希腊著名的“模仿说”就是如此。而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基本上是对古希腊悲剧各种客观特征与规律的总结,可以说是认知性倾向在文学理论上最早的成功体现。从十九世纪后半到二十世纪以来,努力对文学现象作出尽量客观的解释基本上成为西方文学理论的主流。当然,如前所述,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精神也常常表现出其重要影响。

这种认知性的文学理论研究有时会导致研究者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混为一谈,也就是说在研究中自觉不自觉地认同自然科学的研究态度,并认为只有这样的研究才是有意义的。应该说用自然科学的态度来研究文学活动现象是文学理论中存在的一个最大的误区。问题不在于事际上是否真的存在着文学活动的普遍规律,而在于研究者在根本上采取一种怎样的态度面对研究对象。这个误区的要害在于:它将研究引向了实证论的老路。人类精神文化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实证论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的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却处处碰壁。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主客体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清晰的,因此研究的结果可以得到真正客观的验证;而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作为主体的研究者常常就是被研究者的一部分,或者是受着被研究者制约、熏陶甚至决定性控制,主客体之间是彼此渗透,根本就没有绝对的分野。在这里意识与自我意识是融为一体的,所以,研究结果实际上根本无法得到真正的客观验证。所谓“价值中立原则”在文学理论研究中是无效的,因为文学理论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念系统。所以,在在这个领域要想进行纯客观的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

举例说,当我们希望纯客观地了解中国古代文学理论观念的时候我们就不知不觉地陷进了两难境地:我们选择怎样的阐释立场呢?如果我们站在传统文化的立场上言说,由于文化认同的原因,我们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古代文学理论观念所包含的价值取向,因而根本谈不上什么纯粹的客观性;相反,如果我们采取外来的(例如西方的)阐释立场,由于文化差异的原因,我们根本就不可能真正进入古代文学观念深层中去,遑论纯粹的客观阐释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客观理解与主观认同是决然不可分的。只有认同它,才能理解它,而理解它,就意味着认同它。古人所谓“体认”就是这种理解与认同的统一(道学家讲对于心性义理、存养工夫要体认涵泳;文论家亦讲对于诗文境界、文法诗法也要体认涵泳,实为真知灼见。例如“风骨”,不体认涵泳就无法了解其所指何物。在这里真正是“信则有,不信则无”—这是价值阐释的独特处。)。

也许会有人认为可以将文学理论分为“价值的”与“知识的”两个层面,然后分别以不同的理论态度进行研究。这在理论上或许是成立的,但在实际上却行不通。因为如果仔细考察就不难发现,那些貌似纯知识性层面的东西也无不暗含着某种价值立场。例如,中国古代诗歌理论中的“法”与“无法”、“活法”、“无法之法”之辩,表面上看完全是创作技巧问题,并不指涉价值判断。然而如果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在这些观点背后作为理论支点的是对诗歌本体的理解,而对诗歌本体的不同理解则基于不同的人生旨趣。就普遍情况而言,魏晋六朝及隋唐的诗人不大看重严格的道德自律,立身行事往往率意而为,甚至追名逐利也不过于掩饰,与这种人生态度相关,他们认为诗歌创作应该以“吟咏情性”为主,故而不大讲诗法、句法;比较而言,宋代诗人过于强调道德理性,重视人格理想,为人处世谨小慎微、中规中矩;与之相关,他们主张诗歌创作应该“以意为主”、“以理为主”,因之也比较重视诗法、句法。又如俄国形式主义者主张“文学性”,反对在文学研究中带有过多的社会价值关怀,表面上看完全是对文学形式的探讨,实质上也暗含着他们对当时俄国社会政治形势的一种明确的态度。而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现代派的艺术形式本身即是对物化社会的反抗。

这意味着,在文学理论研究中要屏摈弃价值介入是很难做到的。但是作为研究对象的文学活动现象却要求着文学理论对其作出客观的阐释,正如其他一切客观存在的自然的、社会的与人类精神的现象一样,当人们意识到它们的存在时,它们也就向人们提出了阐释的要求。于是研究主体就陷入两难境地中了:来自社会文化系统的“召唤”要求着价值介入,而来自文学活动现象的“牵引”却是要求着客观的阐释。后者是“是什么”的问题;前者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里就出现了“文学理论究竟如何确定自己的学科性”的问题。

4、文学理论的“自性”问题

那么文学理论如何确定自己的“自性”即独特学术品格呢?换言之,文学理论如何处理“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的关系呢?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绝对的“价值中立”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而过分的“价值介入”又必然使文学理论成为一种载体、一种工具、一种能指,从而失去“自性”。在我看来,当今文学理论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妥善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并进而确定该学科应有的独特性。

对于研究主体来说,文学现象当然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这一事实本身就要求着文学理论应该以揭示文学现象的本真状态为自己当然的使命。如果放弃了这一使命,文学理论就会变为毫无目的的任意言说,至多是关于文学问题的任意言说。这种言说是毫无价值的。这就意味着,文学理论不能无视文学现象的召唤,它必须将求真,即客观阐释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言说指向应该无限趋近其言说对象。

但是如前所述,文学理论不是自然科学,纯粹的客观阐释是不可能的。文学现象作为已经发生的事情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与一切自然现象一样具有真正的客观性,即它的确是发生了并且它的发生与研究者没有任何关系。然而,另一方面文学现象的发生及其存在形态又是作为一种主体行为而出现的。尽管文学主体、其创作行为以及创作产品对于阐释主体来说都是客体,是阐释对象,但是由于文学主体赋予创作过程及其产品以大量理性与非理性、情绪与意识、客观认知与价值判断等因素,这就使得文学现象成为永远无法穷尽的阐释对象。更重要的是,由于文化语境的统摄作用,文学理论的言说主体与作为其言说对象的文学活动主体之间在许多方面是重合的,也就是说,文学理论的阐释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阐释者自己。对于这样的阐释对象,文学理论往往无法进行纯粹客观的理解,而只能借助于内省式的自我感受、自我体验或自我觉知的方式来把握,而这种把握又很难准确表达出来。

这就是说,文学理论的阐释在某些层面上实际上不是通常意义上主体对客体的揭示或去蔽,而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一种对话与交流。阐释的结果也不是纯客观的事实或真理,而是对话双方的一种默契。在这里,对对象的阐释不能理解为主体与客体完全同一化,而只能理解为客体的部分内容与主体的“前理解”及阐释策略相契合。当然文学现象虽然是一种主体行为却并不等于文学主体的创作意图以及他意识到的文本意义。所以,所谓对话与交流也只是说阐释主体所面对的是另一个主体的言说而不是物质性的客观存在,它必然要向着阐释主体言说,并通过这种言说改造着阐释主体,而不是在那里等着被发现;所谓默契或契合也只是说阐释主体对文学主体有意或无意地赋予文学活动及其产品的意义进行有效的重构。那么,为什么说“重构”而不说“揭示”或“发现”呢?因为在这种阐释活动中,所谓“意义”与“涵义”是主体的“前理解”及阐释策略与文学现象所“呈现出来”的东西相互渗透、彼此接纳、重新组合的产物。这也就是“契合”的真正含义。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文学理论的“自性”,即学科独特的规定性进行扼要总结了:意识形态或乌托邦常常寄寓于文学理论之中,但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乌托邦都不能规定文学理论的学科性;科学的或实证主义的精神也时时召唤着文学理论,但文学理论也不可能成为实证性的科学;文学理论不能无视文学现象的牵引而成为任意言说,所以它必然是一种阐释活动;文学理论也无法拒斥价值的介入而保持所谓“价值中立”,所以它必然与其他社会文化话语系统保持“互文性”关系。文学理论只能是融认知性与价值性、理解与解释、独特性与互文性为一体的话语系统,简言之,文学理论阐释在本质上乃是一种“重构”而不是“发现”。但这里还应该有一条限定:认知性(也可以理解为“发现”的意图)是贯穿始终的的动力与目的,价值性(也可以理解为“认同”与“拒斥”)则是必然伴随的因素。因为如果有对认知性的须臾背离,文学理论就会走向任意言说从而失去其“自性”。

5、关于“文学的本质”问题

在以往我们的文学理论体系中,“文学的本质”问题始终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核心话题。好象如果这个问题不先行解决的话,一切其他问题就无从谈起。这是以往文学理论体系的最大谬误之一。导致这种谬误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二是意识形态价值介入的需要。对此我们在下面分别剖析之。

所谓“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本质上是指一切试图用抽象的方式将世界合理化、有序化从而予以把握的理论建构方式。这是人类主体性的根本依据,是人类自认为是自然万物之主宰的根本依据,同时也是使人类经常陷入自以为是、妄自尊大之错误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思维方式看来,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人们的感官所能感知到的东西总是由某种人所感知不到的东西制约着的。人类的理性就是要透过感知经验来捕捉那超验的原因。在西方哲学史上人们常说的本质、规律、最终原因、本真性、真相、本体、实体、理念、规定性与中国哲学史上人们常说的阴阳、道、无、太极、无极、五行、一、本根、本原等等,都是这种思维方式的产物(当然,中西思维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异,其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表现也有所不同,此处仅就其同处言之。)。事实上,自在的世界并不存在着这类超验之物,它们是人类思维的产物,确切地说是“逻各斯”的外在化,或投射。这就是说,“逻各斯”并不是某种客观的存在物,而是一种思维方式。它包含着人的潜在需求、欲望与在无限的世界面前无奈的抗争。当费尔巴哈面对一系列世界一流思想家精心构建的德国古典哲学的精神大厦而沉思时,他惊异地发现这些辉煌的大厦与那早已陈旧破败、摇摇欲坠的基督教古堡深刻的内在同一性:它们都是人的异化形式!在今天看来,那作为这种同一性之基础的东西,正是被称为“逻各斯”的思维方式。

被后现代主义思想家们深恶痛绝的所谓“本质主义”就是“罗格斯中心主义”思维方式的主要表现之一。这种“本质主义”预设了万事万物“现象与本质”的二分式存在方式,并认为只要抓住了一个事物的“本质”,这个事物就被人所把握了。在这种观念的促动下,人类在追逐“本质”的过程中不断地演出着抓肥皂泡的游戏:抓住了,也就消失了。每次人们在抓住事物的“本质”时都会产生短暂的兴奋,但很快他就会发现:事物依然简单而复杂地存在着,对他来说,它还是那样似乎可知又似乎不可知。不承认任何法则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却似乎是时时在证明着这样一条古希腊的哲人早已发现的法则:一个思想家越是懂得自己(人类)的无知,那么他的思想就越深刻。一连串不相信任何真理的后结构主义者、解构主义者们却争先恐后地证明着一条真理,即人类的一切知识都是心造的幻影。总之,在后现代主义看来,所谓“本质”不过是人们为了证明自己对事物享有控制权而在其上贴的标签而已。

所谓意识形态价值介入的需要是指任何一种意识形态要“入侵”文学理论的领地,成为其主宰,并进而控制整个文学领域,最简洁明快的手段莫过于为文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文学贴上“本质”的标签。确定了文学的“本质”也就意味着制定了文学的规则,为文学活动划定了范围。凡是超出了这个范围的文学创作或欣赏、批评,就失去了被给定的合法性,因而必然遭到拒斥与压制。例如,将文学的“本质”规定为“社会生活在作家头脑中的反映的产物”或“社会意识形态”就等于说凡是文学就必然地,因而也必须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否则就算不得真正的文学。但如何才算是“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呢?这里就暗含着价值介入了:凡是符合于这种意识形态之核心价值标准的“社会生活”才是“真实的”,否则就是虚假的。这里实际上已经预设了文学干涉社会的结论。又如,将文学的“本质”规定为“个人情感的自然流露”或“在平静中回忆起来的情感”,实际上也就预先假定了个人主义思想的合理性:个性需要张扬,自由是生命个体的天赋人权。

当然,关于文学的“本质”的设定一般都是以客观的、科学的形式出现的,似乎是在极力避免价值介入的可能性。例如,在我国八十年代中期将文学的“本质”规定为“审美”时,人们是抱着虔诚的、客观的态度来为被极左思潮歪曲的文学观念正名的。他们的的确确是真心地相信,只有“审美”才是文学的本质。他们的工作是将人们对文学的认识从意识形态拉回到科学的轨道。他们或许丝毫也没有意识到促使他们作出这种规定的真正原因实际上同样是意识形态的。这种所谓“正本清源”的工作并不是用客观的、科学的观点取代虚假的、错误的观点,而是用一种意识形态观念取代另一种意识形态观念。这说明,凡是谈本质,就必然是从一种思维方式或价值观念出发所进行的话语建构,这里不可能有什么纯粹的客观性或科学性。

但是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文学的“本质”问题就是毫无价值的伪问题呢?也不能如此简单地下断语。

本质与现象是黑格尔辩证法诸范畴中最重要的一对。他的两部《逻辑学》都有大量篇幅探讨这对范畴。在黑格尔那里,本质是指事物真正所是的东西。他说:“我们常以为哲学的任务或目的在于认识事物的本质,这意思只是说,不应该让事物停留在它的直接性里,而须指出它是以别的事物为中介或根据的。事物的直接存在,依此说来,就好象是一个表皮或一个帷幕,在这里面或后面,还蕴藏着本质。”这意思是说,人们能够直接感知到的东西并不是事物稳定而恒久的性质(它是变动不居的),因此也不是使该事物成为其所是的决定性因素(它是被决定者)。而隐含在事物直接存在的后面的因素才是永久的、决定性的,即本质。但是对于人的感官来说,任何事物都只能以其直接所是的样子存在,就是说,在感官面前只有直接性而无所谓本质。那么本质究竟何在呢?它相对人的思维能力而存在。所以黑格尔说:“本质是设定起来的概念,本质中的各个规定只是相对的……。”(《小逻辑》241页)“在存在里,一切都是直接的,反之,在本质里,一切都是相对的。”(240页)所谓“直接的”是指看得见、摸得着的,即诉诸感官的,它就是它,并不需要什么条件;所谓“设定起来的”和“相对的”是指思维对事物的抽象性把握,是有条件的,即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存在的(通过比较找出同类事物的共同性,同时也区分出与其他事物的差异性。)。因此,本质虽然不是思维的任意创造,但它却不能离开思维而独立存在,相反,它只对思维着的大脑来说才存在着。

对于自然界事物做本质与现象的划分是比较容易理解的。譬如说我们说眼前那棵枝叶繁茂之物是作为直接性而存在的树,那么决定它所以是树而不是草的那些内在根据就是本质。这本质不仅眼前作为直接存在的树具有,而且一切树都有,是共性。你不能说树的本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就是不存在的,是心造的幻影。在这里,本质虽然是一个“设定起来的概念”,却的的确确拥有着客观性与普遍性,是建立在无数个“直接性”之上的。然而对于社会存在与精神存在来说,“本质”一词亦如“真理”一样,成了一个主观性极强,极不确定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这个概念都不是指涉着某种客观性、普遍性的东西,而仅仅指涉着言说者的一种主观的态度。例如,有人说阶级斗争是社会的本质,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首先,这证明着言说者是站在这个社会中的被统治者的立场上而不是统治者的立场上言说的。因为没有哪个统治阶级承认自己的统治是建立在阶级压迫的基础上的(的情况例外,他强调阶级斗争有着个人的政治目的)。统治者总是强调社会的一体化。其次,这证明言说者试图利用阶级矛盾来改变社会现状。将社会的本质定义为阶级斗争暗含的意思就是: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才能改变社会形态。所以,强调阶级斗争的重要性就意味着利用阶级斗争的目的性。如此看来,这个关于社会本质的定义就充满了政治色彩,是一种言说立场的产物。又如,说人的本质是自由,这意味着什么呢?首先,这说明言说者感到自己是不自由的,他试图去争取自由。他如果觉得自己拥有自由,就不会将它确定为本质了。将某物确定为本质就意味着对此物的极端重视。而人们只看重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其次,这意味着言说者对个人利益的空前重视,是个人主义思潮的产物,因此是资产阶级的观点。它暗含的意义是资产阶级摆脱传统观念和权力控制的强烈愿望。那么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对于言说者或认知者来说,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精神存在是完全不同事物。它们的差异主要来自于言说者或认知者的立场与态度。面对自然存在,言说者能够作为真正意义的主体而存在。在这里能够建立起真正的主客体关系。对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有过十分精辟的阐述。后来皮亚杰的结构主义发生认识论又进一步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了系统论证。在他们看来,主客体间的双向建构乃是知识形成的基本机制。在这里虽然存在着“对象化”和“顺应”的过程,但主体就是主体,客体就是客体,二者之间泾渭分明,难以混淆。例如,一个人专注于一棵竹子时,他完全处于主体的地位,竹子在他的眼中呈现怎样的面貌是由他的视觉能力、特点以及心理状态所决定的。竹子对他来说只是默默存在的客观之物。就是说,在二者的认知关系中只有作为主体的观察者是一个变量,作为客体的竹子是不变的。而如果是两个人彼此相对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他们互相审视、互为主体。二者都是变量。在这时,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两个人就会通过对自己的理解来识别对方,又通过对对方的理解来识别自己。意识与自我意识彼此渗透,浑然一体。所以这里就不可能有什么单纯的主客体关系。

问题的复杂性还不止于此。事实上,人与人或人与社会历史之间的认知关系决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审视”与“被审视”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存在着一个必不可少的中介——语言。是语言使人与人、人与社会历史之间建立起认知关系的,甚至可以说,是语言使人成为人,使社会历史成为社会历史的,这就使主客体关系问题更为复杂:主体成为受动的、被构成的,即主动性与被动织在一起的人(关于文学理论与语言的关系将专门探讨,这里暂不展开。)。在这样的主客体关系中揭示的客体的“本质”,显然是难以具有真正的客观性的。

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本质”问题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伪问题呢?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尽管在后现代主义思潮影响下的当代学术话语中“本质”这个语词是越来越罕见了(除非作为批评对象),但他所指涉的含义还是随处可见的。例如福柯的的名言“知识即权力”如果用黑格尔的表述方式就是“知识的本质在于权力。”这两个命题并无根本不同。又如,后现代主义的历史哲学认为:“历史就是文本”,这与传统的历史观显然是大相径庭的。但无非是更强调了历史叙事的主观性而已,完全可以视为对历史本质更深入一些、更客观一些的认识。即使是对“本质主义”深恶痛绝的解构主义也不可能真正摆脱“本质”的纠缠。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说:“正如解构企图予以拆解的思想体系一样,按照其假定,解构也是逻各斯中心的。”解构主义之所以要拆解以往的各种思想体系,当然是认为它们是虚假的。因而这种拆解行为本身就暗含着揭示真实的企图。而透过虚假的表面揭示内在的真实正是黑格尔式的本质论之核心观念。任何话语系统总要有所指涉,或指涉实际存在之物,或指涉主观意识,没有指涉的言说是不成其为言说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事物就是其现象所呈现的样子,那么一切科学都是多余的了。显然,无论是后结构主义还是解构主义,都无意于否定一切言说的必要性,否则他们也就没有必要有所言说了。要么揭示点什么,要么闭住您的嘴——这是任何研究都必须遵守的通则。如果说事物就是你看到的样子,根本没有什么要揭示的东西存在,那么大家就都免开尊口罢!

后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并不是胡言乱语,其对于本质主义的批判也有其伟大价值。那种试图靠抓住某种亘古不变的所谓“本质”来一劳永逸地掌握(了解与控制)某一事物的想法无疑是极为可笑的,但这却是人类第一流的大脑做了几千年的,甚至现在还有许多人在做着的美梦。后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最大的贡献就是将人们从这美梦中唤醒。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从梦中醒来之后就应该浑浑噩噩地生活了。我们不能因为大脑做过不切实际的美梦就连大脑的思考权利也给剥夺了。要思考就不可能离开一般性、普遍性、本质。因为将世界形式化或抽象化、概括化甚至形而上学化恰恰是人类决然无法更改的本性。

但是,思考的方式却是可以更改而且必须时时更改的。让我们还是回到黑格尔。他指出本质是被“设定起来的”就是说它不象事物的直接性那样可以离开人的思考而存在。本质是事物的本质,即客观的存在,但它不对任何感官而存在,只是对于思考着的大脑才存在。这就是马克思在青年时代就早已揭示的道理:外在事物的性质是相对于人的某种特定的本质力量而存在的。视觉、嗅觉是本质力量,它们被形状、色彩和气味确证着;思考或理性思维同样是一种本质力量,它被本质、规律、一般性这些东西确证着。所以,重要的不是放弃什么,而是保留什么。在神圣的、千古不变的“本质”失去耀眼的光环之后,我们呼唤有限的、具体的本质。黑格尔早就为我们提供了理论的依据:本质的一切内在规定都是相对的。所谓“相对的”就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也就是在一定范围、一定层面才有效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本质或任何的一般性,认为掌握了某种事物的所谓“本质”就一劳永逸地、彻底地掌握了这个事物想法只能是神话。但是如果设定了范围或层面,在有限性的前提下,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我们会发现离开了本质、规律或一般性我们就根本无法进行任何有意义的言说。如果将一切理论话语都视为任意的、缺乏任何确定含义的语言游戏,那么就等于否定了人类意识与自我意识的可能性,这显然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文学理论的确不可能揭示那种没有任何限定的文学的本质。这倒不是因为文学理论的无能,而是因为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本质。但是,文学理论之所以是“理论”而不是别的什么,就在于它指涉着文学现象背后隐含的本质或一般性,否则要文学理论何用?只不过由于文学现象有时间、空间和层级上的差异,故而其本质或一般性也是有限的。举例来说,虚构性(或虚拟性)可以说是比较具有普遍性的文学本质特征之一了,但它也仅在一定范围内才可成立:对于以叙事文学为主导的西方文学史来说是成立的,而对于以抒情文学为主导的中国古代文学则是不成立的。又如,“用形象来说话”应该是更具有普遍性的文学本质特征了,但对于晋代的玄言诗、宋代邵雍和明代陈的许多道学诗来说就不在这个范围之内。而且许多不属于文学的话语形式也同样借助于形象来说话,例如许多宗教和道德的说教就是这样的。

价值理论论文第4篇

一、法治的概念探索

东西方的学者都曾对法治的概念进行过定义,但是各国学者进行定义的出发角度却是各异的,因此也产生了各异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学者对法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治是国家或政府必须服从的某些原则。

2?法治是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权力。

3?法治是一种社会普遍存在法的观念。

4?法治是通过普遍的规则约束政府行为,维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

5?法治是实施法律规范的原则、方法和制度的总体。

从以上几种较为普遍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西方学者也并未直接给予法治以某种定义,只是就其某方面或者说是最为根本的一个方面给予说明和定义而已。其实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上,直接定义法治的并不多见。因为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一个流动的概念,并不是僵化不变的。所以,客观上来讲,对其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况且,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语境下的法治概念。

尽管我们无法对法治定义一个精准而通用的概念,但法治本身所蕴涵的一些根本的性质和价值追求,对于全人类来说是一样的。

二、法治的发展历程

在西方,“法治”这一术语最早由古希腊雅典“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提出。柏拉图在晚年意识到法律的作用明确提出了法治国的方案,他说,每一个城邦都应该有法律的支配,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毁灭;然而,我们认为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律假如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柏拉图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在认真思考“由最好的一个人和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有利”这个问题之后,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先于一人之治”,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的内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释。以至于后来西方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西方学者对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亚里士多德这一解释的影响。直到今天,人们在探讨法治的含义的时候,仍然将“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良法”作为法治的应有之义。

在中国古代,几乎与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义的同一时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但法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中国当时儒家的“礼治”、“德治”而提出,并没有将其视为“法治”。

在美国,潘恩、杰弗逊将法治理论在治国实践中加以运用,并坚定的公布:在专制国家中国王是法律,在自由和民主国家中法律应是国王,国家权力源于宪法,而宪法来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约。

从法治的发展历史来看,法治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是人类文明和法理念的发展历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随着人类对自身关怀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断增强,于是法治的概念产生并得到较好的发展土壤。但是,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以及以后的时代里,人们对于法治的熟悉,更多的仍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视为统治者实施更好统治的工具,人们对法的遵守更多的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即慑于法的威力而被动的遵守法律,以达到法治的效果。而中国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国”的方略更是一种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国学者在吸收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含义的同时,也开始探询法治更为根本的东西,也即法治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如今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实行法治是必然的趋势。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人们对法律的熟悉也达到较深的水平。从文艺复兴对人的本质、尊严、个性、自由的发现和肯定,从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口号以来,人们不再束缚于君主的强权政治与特权之下。这种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

在法治内涵及构造的探索道路上,同时也是进行着对法治的价值追求的探索。

(一)法律至上——法治的表象价值

在讨论法治的内涵及构造的时候,法律至上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法治构成要素。其实这种法治的表现形式也是其表象价值。应该说,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时代以来人类一直致力追求的状态。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从西方学者对法治的不同定义来看,其共同点即是法律需获得至上的地位,而这种地位的最根本表现即是政府和统治者服从于法律。

1?从法律获得普遍服从的角度来讲,法律至上应该是两个方面的。

一个方面是统治者服从法律,在如今的国家形态下,即政府及治理者服从法律;另一个方面则是人民服从法律。应该说,第二个方面的服从是比较轻易实现的,虽然违法现象不能杜绝,但国家形态发展至今也已经有了较为健全的纠正机制。而人们关心的是政府权力受到制约。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的发展水平还离不开人的治理,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便是这个道理,即使是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由法律来统治,但也不得不承认的人的作用。因此所谓将“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时,对立的也仅仅是在“法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制约,而“人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无限膨胀,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以至于法律至上只是至上于人民而至下于统治者,不成为真正的法律至上。因此,人们更为关心的是政府及治理者服从法律。假如没有政府及治理者对法律的服从,而这种法律也不能称其为是至上的法律。

2?从法律至上的语境来讲,法律至上应首先是有一个价值判定。

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笔者是坚持“恶法非法”论。因此,在笔者看来,所谓法律至上也必须是良法至上,也即推崇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因为,法律至上不仅是一个事实判定,而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定。在有的学者看来,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因此,法律不能违反客观规律。而法律至上不仅是法律制定的问题也是法律运行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应真实反映客观规律,而在法律运行的时候,法律规范应高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所谓法律至上的价值判定,就笔者看来,其实也就是一个判定恶法与良法的过程。譬如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在希特勒的统治下也有法律,但是希特勒的法律以及为执行法律而设置的党卫军、盖世太保等机构都是为了实施其种族灭绝政策的。而种族灭绝本身就是违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这种法律以及实施法律的机构不可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因此在那样的国家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即使该国中所有政府机构以及官员都是严格遵循法律而行为的。当这种法律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人类发展客观规律的时候也就不称其为法,对其的遵守也不能说是“法治”。从这样一个例子来看,法律至上确实更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定的过程。

3?法律至上的最重要保证——法律高于权力。

法律本身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人类社会尚存的时候,社会的稳定,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都离不开法律,而法律不是自行发挥作用的,需要一定的机构来执行,因此完全抛开“人”的作用而谈法治也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所以在努力向“法治”国挺进的时候,人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而这里所谓的“人”,并非指人民,而是一国的统治机构。统治机构既是制定法律的权威也是执行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法治国中,统治机构的权力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应该是最高权威,而不是统治机构。具体讲来,即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行政权力不能超越法律而干涉人民的生活。更直接的说法便是法律应高于权力。统治机构代表着权力,虽然法律经由这种权力而产生并具有强制力,但是这种权力在赋予法律以强制力以后也应该服从于这种法律的强制力,否则,法律的强制力便是不完整的,也谈不上进行法治。法律高于权力是法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至上的重要保障。现代法治只能以民主制度为基础,是对由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否定。它的运作绝不可能采取传统的单向运行模式,即由政府或国家官员立法并实行从上而下对一般大众的单纯治理、执法和适用法律的模式,而必须采用从一般大众到政府以及从政府到一般大众的不断的立法、规范、监督、反馈和修正的“良性双向运行模式”。

(二)人文关怀——法治的本质价值

以上所述法律至上只是法治的表象价值,而法治的最根本的价值应该是人文关怀,即对人类本身的关怀。法律的出现本身即是为了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并不是为了阻碍其发展,因此,法律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以人为本的。而人文关怀中最核心的内容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关怀的直接表象,并且从文艺复兴时代开始,人文精神便占据着各国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

1?人文精神的涵义。

有学者将人文精神的要点概括为:(1)重视终极追求,执着探求超越现实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2)高扬人的价值,否定神和神学对人的束缚。(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实现,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对禁欲主义的同时,亦反对人性在物欲中湮没。(4)谋求个性的解放,建立人际间的自由、平等关系,实现自身的价值,反对宗法等级关系及与其相应的意识形态束缚。(5)坚持理性,反对迷信、盲从和熟悉领域的强制服从。

2?法治与人文关怀。

假如说从中世纪之神化世界到近现代的人化世界是人类历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伟大转折的话,那么,法律从神的奴仆转化为人类精神的象征则是这一伟大转折的直接后果。根据早期自然法思想来理解法的话,法即代表着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从文艺复兴到资产阶级革命再到现今的以人为本,人类对自身的关怀不断增加,而这种关怀更是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中。从根本上来讲,法律始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终极的目标与关怀。

人类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义、权利,都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从而赋予了宪法以最高的权威,因为宪法是这些人类基本权利的载体。可见人类其实是用法律来实现对自己的终极关怀的。我们不能把法律理解为完全工具性的东西,在实现人类自身价值的目标上,它也是工具性的,但是就其本身所体现的人类价值来说,它应该是价值性的。因此,要求法律至上的价值追求其实也是法治的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的趋向。在法学剥去神学的外衣后,法律所体现的便是保障一个个个体的自由与权利,即使在设定义务的时候也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法律至上其实也就成为本质上的人的至上。因此,法律规则的至上绝不是宣扬一种冷冰冰的规则理性,而是高扬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权精神和人文精神。

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在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动因中,虽然经济因素占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是为了使人自身得到更大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也好,无产阶级革命也好,资产阶级宣扬的理论或者无产阶级宣扬的理论,统统都是为了人的发展,为了解放人类自身,为了使人类远离于束缚之外。当然这种远离并非绝对的没有任何约束。所谓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是为了以一种社会公认的契约赋予人们以更大自由和行使权利的空间。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但也从另外一个方面深刻反映了人类追求永恒的正义以及用法律这样一种形式固定住自身权利的过程。规则是人类理性的要求,而规则所反映的内容则是人类自身人文精神的映照。

法治并不是单纯治人,法律至上也好,法律规则的普遍服从也好,其实都是法所反映的人类人文精神的需要。康德说:“人类诚然是足够罪恶的;不过他必须把寓托在人的人格中的人道看作是神圣的。在全部的造物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东西都能够单纯用作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理性的造物,才是一个目的本身。”因此,在法治建构中,人并非法的对立面,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人的方式和手段。当法律的制定和运作的全过程反映人类人文精神的需要时,法律的至上性便成为这种人类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成为最高权威,才能保证人类的基本权利不被践踏,也才能保证人类得以实现对自身的关怀。因此,有学者也说:“法治:人类关怀自己的一种方式。”因此,从法治所要实现的本质目标上来看,都是为了使人类获得更为根本性的发展,而人文关怀便成其为法治的本质性的价值追求。

价值理论论文第5篇

品牌价值理论研究的发展和现状

品牌的理论研究在西方市场营销界(主要是美国)起自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对这一课题的研究一直持续到现在。其原因或许可以追溯到二战结束后西方经济的复苏和快速增长造就了一大批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的品牌。它对理论界提出的问题自然就是,这样的品牌到底具备了多少价值,应该怎样评估一个品牌的价值,对品牌价值该怎样进行管理以保证其增值等等。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国际化过程的产生和发展,跨行业、国际化的兼并和收购日益频繁,品牌研究也日益国际化。

对品牌价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方面要寻找一个统一的品牌价值的定义,另一方面是要在这个基础上设计出具体的评估模型。由于品牌价值被用于不同的目的,研究本身又超越单个的学科范围,导致上述两方面的研究结果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其中很多研究互为补充。至今尚没有一个统一集成的对品牌价值的定义及评估模型。

品牌为什么具有价值

要研究品牌的价值,首先要回答品牌为什么具有价值的问题。这就要从品牌本身及其功能说起。

品牌从最初的意义上讲是一种产品的物理标记,借助于名字、符号、设计及其组合来区别于其它产品,这时它是一种产品的产地证明和质量保证。现代意义上的品牌当然已经远远突破原有的这种简单特性。这可以从品牌和消费者的关系以及企业利用品牌来调整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位置等方面来分析。作为品牌的所有者,企业可以借助品牌的帮助来保持自身产品的个性化特色,从而有效地向消费者提供满足其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有了这样的功能,品牌就可以在消费者的决策行为(产品及商店选择决策)当中起到决定性的影响。成功的品牌可以唤起消费者对产品的积极联想和看法,对产品质量的感知就会转换成消费者能够接受更高的产品价格的意愿。这种积极效应的长期累积可以简化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并进而成为日常性的购买行为。此外消费者往往把某一知名品牌和品牌的供应商联系在一起,一个良好的品牌形象就会在消费者头脑中转变成整个企业的良好形象。如此说来,品牌是消费者和产品及其企业之间的关系的一种表达。消费者对品牌(产品)的忠诚从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段来看就转变成对企业的忠诚。就企业和中间商及零售商之间的关系而言,品牌同样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借助品牌对消费者的直接影响,可以迫使中间商及零售商经营自己的品牌,从而改善和强化自己在垂直竞争(制造商-中间商/经销商-零售商)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企业拥有一个好的品牌,就可以拥有一份极有意义的价值。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企业也就拥有了一种资本——品牌资本。

品牌价值的定义

由于品牌具有了价值,定义本身就转变成了对一个尺度的确定,通过这一尺度可以使某一品牌得以量化。另外,品牌的价值本身处于非物质的无形的状态,它又紧紧地和品牌的所有者及品牌本身联系在一起,表明了所有者在未来使用这一品牌的过程中能够带来的价值。品牌因而资本化。在这一基础上,品牌价值还可以理解成品牌本身在市场或者其使用者当中所享有的声誉。

除了上述共同之处外,品牌价值的定义因研究者的兴趣不同而有不同的侧重点,大致说来可以有三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从企业财务的角度把它看作能给企业未来带来利益(资产负债表中的贷方)的资本(流入);第二种解释是把消费者的因素考虑进去,品牌价值一方面表现为由市场营销手段所支持的品牌内在特性,另一方面表现为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和忠诚。第三种解释认为品牌价值反映了消费者在感知品牌的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激活的所有积极和消极的认知总和,它最终将反映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可度量指标当中,而这些指标往往是企业目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品牌价值的应用领域

品牌一旦具有了价值,就找到了其应用的领域,这些领域既包括企业内部,也可以延伸到企业的外部。就企业内部而言,品牌价值可以直接用于品牌的预算管理、转让、品牌线的扩张(垂直或水平)及品牌控制等等,在会计和财务准则准许的情况下,品牌价值还可以直接资本化,记入资产负债表的贷方。在企业外部,品牌价值可以用于品牌使用权的转让、企业兼并和买卖、银行信用评估等等;消费者可以利用它来进行购买比较,零售商则可以利用经营品牌商品来建立自身独具特色的形象。

品牌价值的确定因素

要确定是哪些因素决定品牌的价值,首先就要明确选择这些因素的标准。简单地说,这些标准包括客观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等等。下面就借助这些标准来分别说明品牌价值的决定因素。一共可以从四个角度来分析。

(一)从消费者的角度,品牌价值来自于消费者对品牌所有的认知总和,这也是品牌价值的最初源泉。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

1、消费者的品牌联想。它包括消费者记忆当中所有和某一品牌相关的感知、购买、使用等的总和。消费者除了可以不通过直接和品牌接触而产生品牌联想(比如通过广告)以外,通常情况下是指消费者已经直接和品牌接触并且购买和使用了某一品牌,这个时候的消费者已经具有对某一品牌的经验,这种经验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品牌联想会长时间留在消费者的记忆当中,一旦消费者处于某种消费状态(比如要做出购买决策)的时候,储存在记忆中的品牌联想就会马上被激活。激活的强度取决于消费者在过去所受到的和某一品牌联系在一起的冲击的强弱以及消费者的记忆能力。总之,品牌联想会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内持续地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2、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和品牌联想不同的是,消费者的品牌忠诚表现为消费者长期地和某一品牌联系在一起并对之表示满意。可见,品牌的忠诚来自于使用某一品牌后留下的相当长时间的积极印象。如果说消费者通过品牌联想可以引致第一次的购买行为的话,那么品牌的忠诚就是在很长时间内重复地、自主地购买同一个品牌。所以说消费者品牌忠诚度的提高需要制造商、中间商和零售商长期的、一贯的营销组合的支持。

(二)从品牌(产品)自身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至少有下面几个方面影响并决定品牌的价值。

1、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已经被无数的研究所证实。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产品质量并不是产品真正的客观具备的质量特性,而是指消费者所感知和认同的产品质量,两者之间必须加以区别。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并不具备客观地判断产品质量的能力,这个时候对消费者购买决策起决定作用的是被消费者感知和认同的产品质量。这里对市场营销策略所提出的难题在于,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感知和认同很难确定,因为不同的消费者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个性、需要、偏好和价值判断等等。

2、品牌的知名度。品牌知名度是指消费者头脑中对某一品牌的熟悉和知觉存在。它显然和消费者与某一品牌接触的频率及强度有关。在消费者对某一品牌没有经验的情况下,知名品牌会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关注。知名度可以在消费者的品牌联想中提供安全的品牌信息,因为在消费者眼里,很高的知名度代表了品牌的市场位置、亲和力和企业的公众关注。需要强调的是,企业的营销组合(特别是广告)应该着眼于提高品牌在消费者当中的所谓自主知觉存在,消费者在毋须外在提醒的情况下对品牌的知觉存在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具有更现实和直接的影响。

3、市场份额。和前面的因素比较而言,市场份额属于另一层面的决定因素,就这点而言,它实际上是反映品牌价值的一个指标。好的产品质量,很高的品牌知名度,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等等最后都会在这一指标中得到反映。这里的难点在于,用以确定市场份额的相关市场实际上是很难定义的。

(三)从品牌流通的角度来看,品牌价值是建立在其在分销商和零售商当中的地位和声誉的基础上的。一个好的品牌可以减少进入市场的支出,容易获得零售商的认可,从而进入其分销渠道。对制造商而言,营销组合的重点应该放在和中间商及零售商的合作上,其目的在于保证品牌价值不但不会在流通过程中遭受损害,反而能够增值。这里可供采用的市场营销组合及合作方式很多,如供应链管理、消费者效能管理和产品类别管理等。

(四)最后是品牌的法律保护。一个好的品牌应该是登记注册受法律保护的。受法律保护的品牌不仅可以给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前后设置市场障碍,在品牌受到侵害的时候得到保护和补偿,还可以在消费者当中产生积极的联想效应。一般说来,受到保护的范围越广,品牌价值也就越能得到保证。

品牌价值的评估模型

由于对品牌价值的定义和决定品牌价值因素的认识不同,多年来西方市场营销界设计和发展了众多的度量模型,用以评估品牌的价值。仔细地比较这些模型可以发现,它们在理论基础、可操作性、有效性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笼统地说,很难判断到底哪个模型是合适的,也就是说,不同的模型只能用于不同的目的和领域,一个通用的被广泛承认和接受的模型并不存在。

大致说来,可以把它们划分成两类:一类是无法用货币计量的模型,它主要通过调查消费者对某一品牌的认知高低来确定品牌的价值是高还是低。通过这样的模型虽然也可以用来比较不同品牌的价值高低,但是一个确定的品牌价值却无法计量,显然它对企业资产负债表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消费者的认知高低可以直接通过消费者对某一品牌或者品牌的某一方面特征进行询问来确定,也可以把某一品牌的很多方面特征包括进去,通过调查每项特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位置(权数),再考虑这项特征的认知程度来确定品牌的综合价值。这一类模型适用于品牌的管理,特别是可以针对消费者的判断和评价找出影响品牌价值的原因,从而通过营销组合来消除不利的影响因素。

第二类的模型可以把品牌价值货币化,从而给予某一品牌以具体的价值尺度。大部分的模型都属于这一类。在这类模型当中可以进一步划分成简单模型和指标分层模型。前者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选定一个确定的指标,通过对这一个指标的计算来直接得出某一品牌的价值。属于这类的模型有成本模型和收益模型,两者正好从不同的方向来评估品牌价值。成本模型着眼于查清创建某一品牌的所有支出总额,它着眼的是过去,而收益模型则要调查某一品牌在未来可以给所有者带来的收益,它着眼的是未来。成本模型的难点在于划分成本,就是说企业的哪些支出是用于某一品牌的,这里有一个对共同费用的分摊问题。收益模型的难点则在于对未来收益的测算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未来的市场状况无法知晓。成本模型和收益模型的好处在于它们和企业的资产负债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利于企业加强成本核算和资产管理。指标分层模型按照一定的标准选定一系列的指标,往往通过不同的方法确定每一项指标的权重(如专家估计、行业测算等),最后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得出一个加权的指标值,它可以直接就是品牌价值,也可以做进一步的计算以后获得最终的品牌价值。

价值理论论文第6篇

近几年,围绕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从未停歇,话题不断更新,层次逐渐深入,气氛愈加热烈。这是一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理念碰撞,体现了政治经济学在新形势下要重新定位的努力。其中或众说纷纭,或针锋相对,种种纠缠不清的争论,多因两大理论体系相对独立,概念语言不通的缘故。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一味辩论的结果只能是似是而非,欲理还乱,无果而终。只有站在更大范围的经济学比较的基础上,才能看清这场争论的实质和意义,从而理清思路,得到有价值的成果。

以最近争论的焦点“服务业是否创造价值”为例。其实这已经不是一个辩题了,因为学界已经基本上肯定了“服务业创造价值”的观点。大家争论的只是,这个观点马克思已经说过了的呢,还是马克思没说但可以从他那儿引申出来的,还是马克思根本就是反对的。由此引发的另一个比较热闹的辩题,就是我国的私营业主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大家都认为我国的私营业主是应该存在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争论的只是他们是否在剥削,这种剥削如何定性和定量,于是又去马克思那里寻找根据加以印证。

总之,学界对命题的态度基本是一致的,与目前的经济学大方向并无二致,差异的只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态度。这个态度,总结起来,又不外乎有三种:一种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完全正确的,现在之所以有这样那样的疑惑,都是源于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不够深刻的缘故,所以应该加深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一种认为劳动价值论的确有不足和偏颇之处,应该被发展和革新,其内涵和外延都应该进行新的拓展;一种则认为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坚持劳动价值论会走回阶级分析的老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所以它应该被否定或是束之高阁。

劳动价值论是分析命题的理论武器。现在大家对命题的基本态度一致,却对分析命题的理论武器的态度出现差异,这只能说明对理论的整体把握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出现了分歧。在实际争论过程中,争论的核心也的确不断地追本溯源,大家都感到不搞清楚一些基本的概念就无法再讨论下去。于是如“什么是价值”、“怎样的劳动创造价值”、“非劳动生产力是否创造价值”、“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分”等问题又重新被提了出来,但是进一步的争论却没有结果。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认为,这是把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基本范畴和理论出发点相混淆的缘故。把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和手段直接用来分析西方经济学的命题,自然要出问题,反之亦然。二

劳动价值论虽然博大精深,但它的核心就是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这个“劳动”还有许多的规定,比如“抽象劳动”、“生产性劳动”等,这个“价值”也有自己的定义,它的经典表述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我们就来看看实际争论中的一些情况。

首先是关于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问题。

有的学者说:

在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实际上不再把劳动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在他看来,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劳动是计划分配的……也就不存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过去我们没有注意到马克思这方面的论述。……而西方国家却从实际出发,不拘泥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认为第三产业也创造国民生产总值……使第三产业得到空前发展,所占比重已超过70%。……为了跟上时代的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采纳了三次产业的分类,也承认第三产业创造国民生产总值。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已经跳出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凡是对社会有效用的劳动。都视为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1]

这段论述的逻辑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三产业属于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但实际情况是第三产业的比重迅速扩大,所以第三产业也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首先,这个逻辑的因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第三产业的比重大,并不一定意味着它就创造价值。在马克思严密的理论体系中,这只能说明第三产业的发展使第一、二产业的效率提高,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并且第三产业分割价值的比重增加了。其次,“国民生产总值”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从来都是以具体的货币来表达的,无法用“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来衡量。第三产业创造了国民生产总值,并不能说明它创造了价值。最后,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与马克思所设想的也不一样,以之佐证,颇为牵强。这是想证明劳动价值论仍然正确的。再看另一种论述:

从今日展望,停留于原来的劳动价值论,已不能充分解释新的经济现象、市场现象与企业现象。在新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生产要素包括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劳动资源以及资本和传统技术不再稀缺,稀缺的是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经营创新及其载体或称人才。……仅从第三产业的不断成长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渐居首位看,所谓非生产劳动和服务劳动创不创造价值,多年来引起争论,确有其时代意义。否则,就劳动价值观,生之者寡,分之者众,主客易位,道理上说不通。[2]

这是想说明劳动价值论需要发展的。但是他的理由却很奇怪。难道某种东西“稀缺”了就会引起它的质变吗?技术不“稀缺”,就不创造价值,“稀缺”了,就创造价值了吗?“稀缺”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仍然无法与“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直接相联。再看一个: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我国学术界一致认为党政部门的劳动属于非生产性劳动,主要理由是党政部门属上层建筑领域的范畴,它们并不参与价值的创造。现在看来,这是忽视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及其经济职能,其实党政部门为此而付出的劳动,理应属于生产性劳动。这种劳动不仅创造价值,而且创造高倍数的价值。[3]

“为人民服务的性质”以及“经济职能”就可以证明一种劳动创造价值了吗?前一个证据明显与结论无关。“经济职能”也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指的是对经济运行发生作用。影响了经济为什么就是创造了价值,还“创造高倍数的价值”?论者没有交代。就笔者所知,在马克思那里,非生产性劳动也对经济产生影响,可是它不创造价值。

可以看出,上述说法的逻辑漏洞都出现在同时使用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概念之时。并不是说不可以在两大理论体系间做沟通工作,只是做的时候要慎重,不能拿来就用,直接组接。否则,这样的理论探讨不仅不令人信服,而且没有意义。

其次,关于生产要素问题。如有的学者说:

我们要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的源泉。和传统的把其归结为人的抽象劳动,即与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体力和脑力支出不同,我根据我的价值定义认为:价值源泉一方面是人和自然界的结合,白手是不会起家的;另一方面是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并且,各种生产要素在不断增加,它们之间的比重和作用在不断调整。最初由土地和劳动起主要作用,到资本、经营管理加入价值创造,再到二十世纪中期科学技术又加入,并且成为第一生产力。从而在新经济环境中我要提出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我认为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根据我对价值及源泉的重新认识,我进一步认为这些要素的作用不是平等的,在不断变化,从而我们又说新的意义上的劳动是价值主要源泉,这就是我的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4]

论文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来自

从生产要素的“比重和作用在不断调整”到“加入价值创造”的推理,也就是数量可以改变性质的推理。为什么比重大一点,它的性质就会变化呢?很简单,因为这“比重”和“性质”属于不同的理论范畴,正如作者把“价值论”混同于“财富论”一样。在两个理论中,生产要素的“性质”本来就不一样,这与“比重”的变化无关。我们看到,为了确立数量可以改变性质的推理,作者不得不抹杀历史,提出资本、经营管理、科学技术以前从未“加入”的说法。这是想要改革劳动价值论的。

再次,关于我国私营业主的剥削问题。

有的学者倾向于不存在剥削或是剥削很少。如下列文字:

生产资料或资产作为商品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虽然不是同劳动相并列的价值源泉,但在商品价值的形成中也不能说毫无作用,至少它可以代替人的部分劳动,发挥着同它所代替的劳动相似的作用,因而它的使用也会带来一定的价值。所以,在现代条件下,所有者的投资所带来的回报,并不全是剥削,其中包含生产资料这种物的社会使用所带来的增值。……过去我国公有制经济内部的“投资饥渴症”、无数损失浪费等等,都同否认资产能够带来一定回报的观点有关。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了这种观点的谬误。[5]

资本对商品价值的形成“有作用”就说明不全是剥削,这也是一连串看不懂的推理。首先,“有作用”为什么就是“带来一定的价值”?后文说的清楚:“带来的回报”--这就对了,不是“价值”,而是“收益”,那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马克思早就澄清过,此与“价值”无关。其次,资本“代替人的部分劳动,发挥着同它所代替的劳动相似的作用”,因为劳动可以带来价值增值,“因而它的使用也会带来一定的价值。”依此推理,如果全部使用资本,没有劳动,价值创造照样进行。资本和劳动属于不同的生产要素,要是它们之间存在这么简单的替代关系,那就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要素了。倒是西方经济学中大量的理论假设是基于资本和劳动可以相互替代。最后,“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了”的是资本参与生产中的重要性,并不是资本本身可以“带来一定回报”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存在剥削: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二重性的理论,同样适合于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分析。

随即作者在引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我国的私营业主的劳动进行了分析之后,承认存在剥削,于是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多次讲过: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剥削。……现阶段允许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剥削的存在和发展,显然不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长远目标,但它却可以成为我们实现目标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也存在一定范围的剥削,但它并不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漫无边际,而且这种剥削还受社会主义国家的引导、监督、控制和调节。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公有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制度不会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剥削,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不能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制度同日而语。[6]

看起来作者十分正确,但细想却不知道他的目的何在。如果想说明这种剥削应该存在,那么那是我国的政策如此,不是劳动价值论证明如此。作者运用劳动价值论的结论只是承认了剥削的存在,所谓目的好,规模小,这些都不属于劳动价值论。整篇文章最后的结论是劳动价值论正确,剥削也应该存在。我可以接受这两个结论,但不能接受这两个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这样的研究又有什么意义?理论研究的目的应该是指导实践,现在变成了实践指导理论,生拉硬扯,结果只能是牵强附会。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以上只是择其要者,篇幅虽少,但其代表的态度却具有普遍性。为什么出现这些现象?我认为这与理论界的躁动情绪有关。政治经济学遇到了挑战,的确需要应战,但也要首先弄清自己的角色与性质。政治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从来就是不同的社会角色,有不同的理论分工,更有不同的独立的理论框架和体系。政治经济学是规范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是实证经济学,前者探讨的是公平问题,是人性的解放,后者探讨的是效率问题,是财富的增加。两者各有作用。以政治经济学指导营销,恐难如意,以西方经济学争取人类的自由平等,也是无力。三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里,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而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非生产性劳动的报酬是从生产性劳动创造的国民收入中再分配而来的,即从生产性产业工人创造的价值中分割而来的。可是马克思并没有说非生产性劳动分割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有什么不正当。从理论上说,即使分割的比重到了90%,也与它是否正当毫无关系。既然如此,大家为什么要急着给非生产性劳动正名?

这是因为大家都感觉到了“价值”这个概念所包含的社会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创造的价值比分割来的价值似乎更优越。所有接受马克思主义的人都有这种意识,那是因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里的确贯穿着这种意识。

换个角度来看。既然在理论上创造的价值与分割的价值同样正当,那区分它们还有什么意义?直接研究价值分割后的形态不是更简洁了当吗?马克思在年青的时候也曾试图像他人一样如此表述价值,但是他之所以后来发明了“劳动二重性”理论,又区分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都是为了导出剩余价值理论。没有劳动价值论就没有剩余价值论。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不从价值的本质而是从价值的现象开始研究,以价值的最终呈现状态为研究依据,就无法区分劳动与剥削。换句话说,剥削的部分将很容易与非生产性劳动所得混淆在一起。西方经济学就是这么做的。当时的经济学家们对这一点也很清楚。马克思曾转引一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话说:“关于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学说,看来既是错误的,又是危险的,因为它不幸给一些人提供了把柄,他们可以断言一切财产都属于工人阶级,别人所得的部分仿佛都是从工人阶级那里抢来和骗来的。”[7]当然劳动价值论并没有断言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也没有断言一切财产都属于工人阶级,但在这个理论中的确突出了生产性劳动的地位,从而特别反衬出了工人所受到的沉重剥削。

因此,劳动价值论是一种特别从社会公平价值角度进行判断的理论。与之相反西方主流经济学是特别从增加财富的角度进行判断的理论。现在学界很多人在争论的问题,是要用劳动价值论去谈增加财富问题。这也不是不能谈,只是不能移花接木地谈。在马克思那里,公平与财富的问题是他早在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经解决的问题了。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可以高效率地增加财富,但人不是机器,工人仍在怠工,因为他们的人性得不到实现,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不会充分发挥。人类只有自由了,完全可以实现对象性的人性了,经济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那时研究如何提高经济效率的经济学才会真正起作用。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求公平和平等,要求劳动创造的价值与报酬相当。因此,界定剥削和剥削量非常重要,这就需要区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

再进一步说,马克思所关注的对象比普通的经济学更高更远。他本来就是从哲学研究转入经济学研究的。他的哲学研究的是人性为什么受到压迫的问题,他的经济学也是为了揭示这个问题。他之所以要研究经济学,是因为他在研究哲学和政治的过程中发现,人性受到压迫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要揭示的是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剥削和压迫的问题,剥削是经济问题,是生物性问题,压迫是政治问题,是人性问题。工人们被剥削走剩余价值,不仅仅是吃不上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人性压抑的问题,是做人像做动物的问题。所以相对于贫穷,马克思更重视的是异化--人于动物性。之所以要反对剥削,因为那是异化的根源,是人性的大敌。

我们都知道,经济的发展并不能解决人性解放问题。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最终关注是人性的解放,而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最终关注是经济的发展。所以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是两个不同导向的学问,即是不同社会价值判断的学问,不能直接互通。

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确有冲突,基本理论相悖,但那是因为它们分别处在不同的研究领域里,对基本的社会价值判断不同造成的。他们的关系并不是同一个窝里的死对头。他们之间的争论,只能是一种基本价值判断的争论,如讨论财富增长重要还是公平重要,或者剥削的标准和意义等等,而不应是各自理论体系中的某个具体问题,更不应用一种体系的概念理论解释另一种体系的概念理论,或是干脆相互混杂,因为从它们各自的理论范式中去看,对方的理论都大谬不然。

西方经济学的蛋糕理论就是说把蛋糕做大是至关重要的事,财富增长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再去兼顾公平,而他们同时又认为效率(增长财富)与公平平等是永恒的矛盾,所以是否存在剥削不是他们要讨论的问题,只要财富增长就完事大吉。政治经济学则是首先把公平问题放在首位,研究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是首要的,而经济增长以及如何增长则不是它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因而不管我们是搞何种经济理论的研究,必须能沉进去也能浮上来,只有我们跳出了圈外,用更高的眼光看待学科的立足点和局限性,才会更深刻地发现它们各自的意义,珍视它们各自的价值。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劳动价值论在当代是否还有用?当然。是否需要发展?当然。只是,讨论归讨论,发展归发展,但要沿着它本来的轨迹讨论和发展,不要僭越身份,否则只叫。劳动价值论既然指向的是剥削问题,研究的是公平标准,目标是人性的解放,那么在当代,在改革开放突飞猛进的今天,需要研究的事情还少吗?就像服务业是否创造价值的命题,实在没有什么意义,需要我们研究的倒是服务业所得到的价值是否合理,有多少合理。像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也是早有定论的,需要我们研究的倒是剥削了多少的问题。而且,我们需要的是像马克思那样的量化的研究。至于剥削是不是对经济有利,也不是我们的课题,我们可以像马克思恩格斯那样说一声“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然后大声疾呼反对剥削。实际上,不仅是这些具体的研究十分必要,就是基本理论的推展也十分必要。但推展也要沿着原来的方向推展,研究在当代人性是如何受压迫的,为什么经济这么发达,人们仍然感到不自由?隐藏在那些丑恶和荒谬的社会政治现象背后的是什么样的经济根源?经济的不断增长为什么会带来新的异化现象?所以,我们要继承的是马克思在过去做过的工作。

社会需要各方面的理论,反对不平,关注人性是我们的任务。在我国,西方经济学可以用来指导经济,当然还需一边研究和创新,而政治经济学是我们用来把握整个国家方向的理论,因为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国民的幸福和未来的发展当然是比经济的增长更远大的任务。

注释:

[1]何伟《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经济学家》2002年第1期第12页。

[2]沈立人《劳动价值论的理念创新与政策整合》,《经济学家》2002年第2期第23页。

[3]何炼成《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经济学家》2001年第6期第47页。

[4]晏智杰的论述,张兴明《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探索--访经济学院院长晏智杰教授》,《北京大学校报》2001年12月。

[5]董德刚《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前线》,2002年第2期第13页。

价值理论论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价值投资理论成长型价值内在价值安全边际

论文摘要:价值投资理论经过许多价值投资者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已经构建起了以“内在价值”和“安全边际”为核心的价值投资理论体系。但是作为已经取得巨大成功的投资理念,价值投资理论在很多情况下还是被投资者所误解。本文严格界定成长型价值与成长型概念的区别,指出成长型价值是属于价值投资理论,而成长型概念更多是证券市场上的投机炒作。最后,通过分析价值投资理论发展演进的过程来证实上述观点。

在回顾华尔街悠久的历史时,不难发现,在早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证券市场就是一个充斥着投机和内幕消息的领域。但是伴随着1934年本杰明•格雷厄姆和戴维•多德的《证券分析》一书的出版,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本被后来者奉为“投资者的圣经”的书籍,在其后的岁月内被连续再版,其投资理念深深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证券投资者。格雷厄姆用他所倡导的证券分析理论和技巧奠定了价值投资理论的基石,其后的价值投资者都是在格雷厄姆的基础之上,不断引入其他分析方法,形成各自鲜明的投资特色,因此价值投资理念才得以不断衍生和发展,并且一直被广泛使用并沿用至今。

价值投资理论作为证券市场策略和价值分析的众多投资理论之一,其产生至今还不到一百年的时间,但是价值投资理论自产生之日起就对证券投资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在价值投资理论产生之前,证券市场投资理念主要以趋势技术分析为主,通过分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规律来进行投资。而价值投资理论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模式,转而强调从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质以及公司基本财务状况出发来寻找公司的投资价值。

投资与投机

投资和投机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的两种基本行为,并且同样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但是两者在根本上有所不同。对此,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亨利•彼特认为,区分投资和投机的标准应该从分析投资的动机入手:买入股票通过长期持有、期望分享股息分红的长期行为是投资;而买入股票仅仅是希望通过不断的买卖来获取二级市场上差价的行为是投机。杰克•弗朗西斯认为:一项交易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均是区分投资与投机的有用标准。《中国金融百科全书》则认为:投机是指利用股票价格波动,以牟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短期交易活动,其特点是交易期限短、次数频繁,具有风险性;除此之外都是投资。格雷厄姆认为:投资是指根据详尽的分析,本金安全和满意回报有保证的操作,不符合这一标准的操作是投机。

从以上的各种不同表述可以看出,投资和投机有着根本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的实质在于投资和投机的盈利模式。笔者认为,投资和投机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风险的可控性:投资是指通过发现和创造价值来获取回报,其风险可控;而投机是指承担较大的获利不确定性,并以此来获取相应的回报,其风险不可控。从格雷厄姆的表述中,可以发现投资相对于投机而言,具有以下特点:投资是建立在对投资对象详尽的研究分析基础之上,通过客观地研究来创造价值,而投机则是通过主观的判断来获取收益;投资能够保证本金安全;投资能够保证满意的回报。

价值投资理论的定义

价值投资理论从产生以来,一直就建立在证券市场的三个基本特征基础之上: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受一些影响深远而又变幻莫测的因素所支配,正是这些因素导致股票的市场价格在不断变动;上市公司本身的内在价值却不同于其证券市场价格的起伏不定,而是相对稳定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在短期可能会偏离公司的内在价值,但是从长期来看,市场价格会逐渐向内在价值回归;如果在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时进行购买,肯定可以获得稳定的回报,而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就是“安全边际”。

证券市场的三个基本特征指出了价值投资理论最重要的两个概念: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与安全边际(MarginofSafety)。价值投资理论的核心就是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评估。所谓内在价值,就是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股利、未来前景以及管理状况等因素所决定的股票价值,是未来上市公司所拥有所有现金流的折现值。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分为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两部分:内在价值是由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所决定,在一段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而市场价格则由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所决定,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变化较大。因此往往会出现市场价格偏离内在价值的情况。沃伦•巴菲特指出,“内在价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为评估投资和公司的相对吸引力提供了唯一的逻辑手段。内在价值的定义很简单:它是一家公司在其余下的寿命中可以产生的现金的贴现值。但是内在价值的计算并不如此简单,它是估计值而不是精确值,而且它还是在利率变化或者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修正时必须加以改变的估计值”。

安全边际是价值投资理论的简练概括,就是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超过其市场价格的部分,也是价值投资者能够稳定获取的投资收益。一般来说,安全边际越大则代表投资风险越小,而相应的获利能力越强。

对于内在价值的理解,随着价值投资理论不断完善,其内涵出现了一些差别。最初,内在价值以格雷厄姆的观点为主,强调上市公司的绝对价值,也就是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资产的清算价值。后来才逐步加入菲利普•费雪关于成长型价值的观念,将公司的无形资产以及未来的成长预期也计入公司的内在价值当中。在格雷厄姆和费雪投资理念有机结合的基础上,进而形成了目前价值投资理论的理论基础,这也就是最成功的价值投资者沃伦•巴菲特所认同的价值投资理念。

格雷厄姆在分析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时,看重上市公司的有形资产,而不看重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品牌等。格雷厄姆认为价值是被事实所确定的价值,这些事实包括公司的资产、收入、红利以及任何未来确定的预期收益。所以,格雷厄姆在其投资分析中,主要在寻找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比值偏小(也就是安全边际较高)的股票进行投资,通过买入并持有,等到其市场价格上涨体现其内在价值时,便可以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

费雪则把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内涵进行了一定的扩充,他把这样的“内在价值”称为企业的特质,即上市公司所拥有的高于一般水准的能力,能够使得公司利润逐年递增。相比之下,他更加看重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所带来的价值,也就是那些能够增加公司价值的因素。他认为可以通过对获利能力超过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借助于其强大的盈利增长来获取可观的超额利润。

综合格雷厄姆和费雪对于价值投资理念的定义,不难发现,尽管不同的价值投资者的理解有所差别,但是其实质是趋同的。尽管在公司内在价值的定义上不尽相同,但都来自于上市公司本身,这其中包括有形的资产、收益和股利,还包括无形的独特竞争力、优秀的获利能力、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甚至还包括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等。价值投资者都认可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是围绕内在价值上下波动的,并且迟早会向价值靠拢。价值投资是通过寻找优秀的投资对象而从中获利,其持有时间的长短仅在于价值投资者个人对市场的把握,而不是区分价值投资与非价值投资的关键。

笔者认为,价值投资理论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研究分析,然后比较证券市场价格,以此来决定股票买卖策略的一种投资理论。价值投资理念的核心思想,认为内在价值是确定股票价格的核心因素,只有在股票价格低于内在价值时,即存在安全边际时,才会做出买入操作。格雷厄姆以及其后的价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都是一脉相承的,而仅仅在价值投资的主要步骤的一个或几个环节有所差异,这些环节包括怎样寻找低估的证券、如何确定股票的内在价值、构造投资组合的方法。

价值型投资、成长型投资与成长型概念

成长型投资(GrowthInvesting)一直以来被误认为是一个跟价值型投资相对立的概念。绝大部分投资者认为,价值型投资就是指投资于股票价格低于其帐面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恢复性上涨中获利;而成长型投资则正好相反,指的是投资于具有高于平均水平的销售及利润增长率、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其高速成长带来未来股价上涨而从中获利。这种看法体现到投资操作上,则是价值型投资者和成长型投资者从来不会在同样的时间买进同样的股票:价值型投资者选择的买入时机为上市公司公布利空的消息时(如利润每况愈下、公司收益处于下降或没有收益、公司最新消息令市场失望等);而成长型投资者则选择上市公司公布利好的消息(如利润上升、收益加速增长、公司公布的业绩超过预期等)时买入。正是基于上述概念,很多投资者认为伴随着证券市场涨跌的交替出现,相对应地采取价值型投资和成长型投资才是最佳的获利模式,即在熊市到来时选择价值型投资,通过选择被市场低估的股票来规避市场风险,而到牛市来临时选择成长型投资,通过利用市场热点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其实,上述的这些观念误解了成长型投资的真谛。成长型投资并不等同于成长型股票,成长型投资是指投资于具有长期持续获取超过平均水平的销售和利润增长率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事实上,这种真正具有长期持续获利能力的上市公司是罕见的,投资大师费雪在其全部投资生涯中所发现的具有长期成长性的上市公司也屈指可数,寥寥无几。

在证券市场上之所以成长型投资会被广泛提及,能够在很多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得到应用,最主要的原因是投资者往往将“成长型投资”与“成长型概念”混为一谈。所谓的“成长型概念”,就是证券市场上经常蜂拥出现的投资热点,如新技术、新专利、新产品、新市场,通过超乐观的财务业绩预测,来凭空描绘超出想象的美好前景,构造一种不切实际的高速增长。这样的成长型概念往往只能体现在对上市公司的发展预期上,难以带来实质性的增长,尤其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实质性增长。但是成长型概念却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能够吸引投资者的追捧,特别是在牛市环境下。从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无论是20世纪60年代电子半导体成长概念,还是20世纪90年代的生物工程、网络科技成长概念,最终只不过是资金追捧出来的泡沫,只有其中真正具有长期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如IBM、微软、英特尔才能够脱颖而出,给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而稳定的投资回报。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随着价值投资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新发展赋予了当代价值投资理论更多更新的内涵。格雷厄姆所推崇的以寻找市场价格低于上市公司绝对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模式,是属于价值投资理论的,同样以费雪为代表的寻找具有长期持续成长能力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模式,同样属于价值投资理论。成长型价值只不过是将更多的未来盈利增长计入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因此,本文认为以费雪为代表的成长型投资实际上属于当代价值投资理论范畴,而证券市场上所谓的“价值型投资与成长型投资”分类,实际上只不过是价值投资与成长型概念的区别罢了。

价值投资理论的演进

价值投资理论从20世纪初产生至今,只有不足百年的历史,但是追随价值投资理论的价值投资者们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投资业绩。不过,价值投资理论体系的构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价值投资者经过不断在继承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自己的投资实践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在价值投资理论演进的过程中,有四位价值投资者对价值投资理论体系的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分别是本杰明•格雷厄姆、菲利普•费雪、彼得•林奇和沃伦•巴菲特。

本杰明•格雷厄姆是价值投资理论的奠基者,也是第一个把逻辑和分析的原理引入证券投资领域的人。格雷厄姆构建了价值投资理论的框架:“安全边际”和“内在价值”。受到所在时代的影响,格雷厄姆在应用价值投资理论时,往往都是在寻找被市场绝对低估的投资品种,对安全边际的要求远远要超过对公司本身经营状况的要求,并且格雷厄姆在计算企业的内在价值时,只将企业的有形资产算作企业的内在价值,而剔除企业的无形资产,这样所计算出来的企业内在价值属于企业最核心、最具有安全性的价值。事实证明,在证券市场陷入低迷的时候,格雷厄姆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技巧显得格外有效。格雷厄姆的价值投资理论能够表现出对持续低潮的抗跌能力,还可以表现出在弱市中较强的获利能力,一旦证券市场行情开始转好,依照格雷厄姆的价值投资策略所购入的大量低价股就可以籍此获得巨大的回报。

菲利普•费雪同样为价值投资理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格雷厄姆强调“价值绝对低估”有所不同,费雪更加强调投资品种的“成长性”。如果说格雷厄姆看重的是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之间的绝对价值的话,那么费雪更加看重企业盈利改善来保障股票价格未来增长的相对价值。费雪所看重的“成长型价值”,非常清楚地体现在他价值投资理念中的集中投资(费雪的投资组合中从来不超过10只股票)和长期持有(费雪持有摩托罗拉达21年之久),这与证券市场上盲目地炒作“成长型概念”的投机,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别。因此,费雪所推崇的企业“成长型价值”属于价值投资理论的范畴,只不过在认识企业的成长并且发现去投资价值上,需要有非比寻常的眼光和深厚的投资底蕴。

彼得•林奇是率先将格雷厄姆和费雪的投资理念结合起来,并且成功运用到投资实践中的价值投资者,因此在彼得•林奇的投资理念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格雷厄姆和费雪的影子。在彼得•林奇的投资组合,有绝大部分是按照费雪的价值投资理论而买入的证券市场上极少数优秀公司,并且通过长期持有获取超额投资回报;而剩下部分则充分发挥格雷厄姆价值投资理论的优点,不断寻找被市场所低估的公司股票,在企业的恢复性上涨中获利。借助于格雷厄姆和费雪价值投资理论中的优点,彼得•林奇取得非常成功的投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