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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2-01 07:13:13
职业伦理论文

职业伦理论文第1篇

自德洛尔1967年在《公共行政评论》杂志上发表了《政策分析家:一个政府部门中新的职业性角色》以来,“政策分析者”一词已普遍地用以指称那些职业从事政策研究的学术家或实践者,与这一特殊角色密切相关的职业伦理也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存在共同性质的东西。在世界一切民族当中,他们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确立了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与伦理标准,我们可以称之为黄金法则,如对生命的尊重,诚实,公正,廉洁,负责等。此外,民主的价值和原则,如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正当程序,责任等,也为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奠定了基础。

然而,政策分析者总是面临着相互竞争的价值冲突,从而陷人典型的伦理困境。解决这种困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自身职业角色的定位,更有赖于政策分析者自身职业伦理的养成。美国行政伦理学家库珀认为,要解决这种伦理困境,不仅要求改革外部控制资源(法律、组织制度和规章等),还要求政策分析者积极运用自己的伦理自主性,抵制不道德的组织或组织上级的不负责任行为。而这种伦理自主性的获得,需要通过政策分析者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内部控制资源(个人价值观、信仰等)。这种内部控制资源也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它是政策分析者在政策过程中运用内心信念和是非、真假、善恶标准进行认识和判断。同时,它并不直接或简单地批评对错、是非或者得出结论,而是旨在提高政策分析者的思想深度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不同观点

有关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方面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围绕着政策分析者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而展开。归结起来,学者们大致有三种看法:

第一,公共利益代言人角色。阿奇博尔德认为,政策分析者要做的工作是改善公共政策,而非帮助委托人。尽管政策分析的资助者施加压力,分析者还是应该把自己看成是更广泛的政治利益的代言人,而不仅仅是某个组织的人,分析者应该对公共福利事业更感兴趣。但即使是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这一逻辑推理中所具有的理想主义成分,传统自由主义的核心假设是理性公民的存在,即人都是有理性的,并能够在理性的指引下行动,因而“人民的统治”是正当的。由理性公民通过现代民主制度选举产生的政府也是理性的、负责任的政府,而一旦出现严重的、持续的非良性活动,公民最终能够以法定的形式和途径改变政府。

第二,党派利益代言人角色。鉴于“追求公共利益论”可能具有的乌托邦色彩,以美国学者查尔斯·林德布罗姆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政策分析者应当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他不应追求虚无缥缈的“公共利益”,而应当是党派利益的追求者。这是因为,现实政治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所谓“公共利益”,而只存在“共享利益”;现代民主政治无一例外地都是政党政治,本质上呈分散状态的共享利益只有通过党派之间的“观念竞争”以及投票、交易等类似市场行为的过程才能形成。既然每个人不可避免地都有自己的党派观念,那么政策分析者就不应回避“党派偏见”,而应当坦率“承认对一些可能的利益和价值选择引导着他的工作;要尽可能的表露他的选择;不宣称他的价值和利益对每个人都有好处。

第三,医生、律师角色。通格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根据现代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建构出“信托模型”,以此界说政策分析者的角色。这是一个以公共利益为背景、对委托人负责的模型。这一模型中实际由双重委托—关系构成:(1)委托者与政策分析者之间的委托—关系;(2)公民与政治家、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在(1)中,“政策分析者直接委托人是谁?他应向谁负责?”是非常清楚的,因而较少发生争议。但在(2)中,由于委托—的形式和内容都不十分清晰,也缺乏相应的政治理论支撑,从而容易引发争论。通格的答案是:分析者要对委托人负责,但也要将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

三、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不同于医生/病人,律师/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它涉及公共责任和广大民众利益的实现问题,具有多层面内容。正如魏陌所建议的:“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有义务维护他人的基本权利,支持我们宪法中的民主程序、促进分析和个人诚实。这些价值在我们的伦理评估中普遍支配我们对顾客的职责。尽管如此,我们应该对顾客选择不同价值间冲突的方式表示理解,而且我们也应该对我们分析的预测能力持一种现实的谦虚态度。

(1)道德品质的准则。职业道德实质上就是责任与义务的表现。政策分析师具有双重责任: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前者产生于“顾客导向”所形成的“委托人/人”之间的职业关系,以及法律、组织和社会对政策分析师角色的需要;后者基于一种信仰、价值和偏好所组成的内在驱动来指导如何去做。

(2)行为选择的准则。政策分析包括对政策方案的预测、回溯和评价,其本质是基于客观分析之上对方案的选择,既包括价值认识也包括价值创造。因此,它体现了主观与客观、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首先是政策分析应合乎政治性: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来看,政策分析都是政治大环境中的一环,因此,作为一个称职的政策分析师,必须要对外在的政治环境有所了解,促使分析方案通过决策者的选择;其次是政策分析应合乎行政性:政策分析作为政策主体的价值取向,必须通过政策目标群体的实践活动才能实现;第三是政策分析应体现创造性:政策分析师应该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未来,要适应环境的变化,敢于创新。

(3)价值判断准则。价值判断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与价值的结合是政策分析的基础。政策分析师的价值判断就是对事物、社会现象和人的行为在伦理意义上进行估量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影响政策主体的价值方向、行为决断和价值追求。价值判断应体现社会责任。政策分析师应从专业上为弱势群体发声,为“沉默的牺牲者”代言,并由此来确保分散利益在决策过程中受到应有的重视。

四、如何加强我国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建设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政策科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还有很长的一段发展之路,如何借鉴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促进我国政策分析领域的发展,培养适应中国国情的政策分析人才,对于推进我国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的价值取向包括:社会公正、民主化、科学化、以及服务原则。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的价值取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准确迅速、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把握全局,又要照顾局部。这些概括性的特征在中国公共政策分析中是要具备的。库珀在其论著《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也曾说过,“显然这些抽象的概念是令人困感的,而且也不给行政人员的实践活动提供十分有用的指导,但它仍然存在于我们的政治传统中,政策伦理法规中,辞藻华丽的演说中,以及存在于我们对危机突发事件的反思中。理所当然地,它也存在于我们对公共政策目的的思考和对公务员责任的思考中。”

参考文献:

[1]张昭庆,闫博慧,张陆庆,.律师职业伦理的价值分析[J].职业时空,2007,(2).

[2]张斐松,.政策分析师的角色定位与职业伦理规范[J].广西社会科学,2005,(12).

[3]杨诚虎.论政策分析者的角色与职业伦理[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5,(5).

[4]杨国永,欧阳君君.对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思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1).

职业伦理论文第2篇

关键词:政策分析职业伦理价值冲突

一、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特殊性

自德洛尔1967年在《公共行政评论》杂志上发表了《政策分析家:一个政府部门中新的职业性角色》以来,“政策分析者”一词已普遍地用以指称那些职业从事政策研究的学术家或实践者,与这一特殊角色密切相关的职业伦理也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存在共同性质的东西。在世界一切民族当中,他们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确立了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与伦理标准,我们可以称之为黄金法则,如对生命的尊重,诚实,公正,廉洁,负责等。此外,民主的价值和原则,如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正当程序,责任等,也为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奠定了基础。

然而,政策分析者总是面临着相互竞争的价值冲突,从而陷人典型的伦理困境。解决这种困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自身职业角色的定位,更有赖于政策分析者自身职业伦理的养成。美国行政伦理学家库珀认为,要解决这种伦理困境,不仅要求改革外部控制资源(法律、组织制度和规章等),还要求政策分析者积极运用自己的伦理自主性,抵制不道德的组织或组织上级的不负责任行为。而这种伦理自主性的获得,需要通过政策分析者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内部控制资源(个人价值观、信仰等)。这种内部控制资源也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它是政策分析者在政策过程中运用内心信念和是非、真假、善恶标准进行认识和判断。同时,它并不直接或简单地批评对错、是非或者得出结论,而是旨在提高政策分析者的思想深度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不同观点

有关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方面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围绕着政策分析者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而展开。归结起来,学者们大致有三种看法:

第一,公共利益代言人角色。阿奇博尔德认为,政策分析者要做的工作是改善公共政策,而非帮助委托人。尽管政策分析的资助者施加压力,分析者还是应该把自己看成是更广泛的政治利益的代言人,而不仅仅是某个组织的人,分析者应该对公共福利事业更感兴趣。但即使是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这一逻辑推理中所具有的理想主义成分,传统自由主义的核心假设是理性公民的存在,即人都是有理性的,并能够在理性的指引下行动,因而“人民的统治”是正当的。由理性公民通过现代民主制度选举产生的政府也是理性的、负责任的政府,而一旦出现严重的、持续的非良性活动,公民最终能够以法定的形式和途径改变政府。

第二,党派利益代言人角色。鉴于“追求公共利益论”可能具有的乌托邦色彩,以美国学者查尔斯·林德布罗姆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政策分析者应当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他不应追求虚无缥缈的“公共利益”,而应当是党派利益的追求者。这是因为,现实政治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所谓“公共利益”,而只存在“共享利益”;现代民主政治无一例外地都是政党政治,本质上呈分散状态的共享利益只有通过党派之间的“观念竞争”以及投票、交易等类似市场行为的过程才能形成。既然每个人不可避免地都有自己的党派观念,那么政策分析者就不应回避“党派偏见”,而应当坦率“承认对一些可能的利益和价值选择引导着他的工作;要尽可能的表露他的选择;不宣称他的价值和利益对每个人都有好处。

第三,医生、律师角色。通格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根据现代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建构出“信托模型”,以此界说政策分析者的角色。这是一个以公共利益为背景、对委托人负责的模型。这一模型中实际由双重委托—关系构成:(1)委托者与政策分析者之间的委托—关系;(2)公民与政治家、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在(1)中,“政策分析者直接委托人是谁?他应向谁负责?”是非常清楚的,因而较少发生争议。但在(2)中,由于委托—的形式和内容都不十分清晰,也缺乏相应的政治理论支撑,从而容易引发争论。通格的答案是:分析者要对委托人负责,但也要将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

三、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不同于医生/病人,律师/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它涉及公共责任和广大民众利益的实现问题,具有多层面内容。正如魏陌所建议的:“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有义务维护他人的基本权利,支持我们宪法中的民主程序、促进分析和个人诚实。这些价值在我们的伦理评估中普遍支配我们对顾客的职责。尽管如此,我们应该对顾客选择不同价值间冲突的方式表示理解,而且我们也应该对我们分析的预测能力持一种现实的谦虚态度。

(1)道德品质的准则。职业道德实质上就是责任与义务的表现。政策分析师具有双重责任: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前者产生于“顾客导向”所形成的“委托人/人”之间的职业关系,以及法律、组织和社会对政策分析师角色的需要;后者基于一种信仰、价值和偏好所组成的内在驱动来指导如何去做。

(2)行为选择的准则。政策分析包括对政策方案的预测、回溯和评价,其本质是基于客观分析之上对方案的选择,既包括价值认识也包括价值创造。因此,它体现了主观与客观、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首先是政策分析应合乎政治性: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来看,政策分析都是政治大环境中的一环,因此,作为一个称职的政策分析师,必须要对外在的政治环境有所了解,促使分析方案通过决策者的选择;其次是政策分析应合乎行政性:政策分析作为政策主体的价值取向,必须通过政策目标群体的实践活动才能实现;第三是政策分析应体现创造性:政策分析师应该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未来,要适应环境的变化,敢于创新。

(3)价值判断准则。价值判断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与价值的结合是政策分析的基础。政策分析师的价值判断就是对事物、社会现象和人的行为在伦理意义上进行估量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影响政策主体的价值方向、行为决断和价值追求。价值判断应体现社会责任。政策分析师应从专业上为弱势群体发声,为“沉默的牺牲者”代言,并由此来确保分散利益在决策过程中受到应有的重视。

四、如何加强我国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建设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政策科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还有很长的一段发展之路,如何借鉴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促进我国政策分析领域的发展,培养适应中国国情的政策分析人才,对于推进我国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的价值取向包括:社会公正、民主化、科学化、以及服务原则。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的价值取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准确迅速、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把握全局,又要照顾局部。这些概括性的特征在中国公共政策分析中是要具备的。库珀在其论著《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也曾说过,“显然这些抽象的概念是令人困感的,而且也不给行政人员的实践活动提供十分有用的指导,但它仍然存在于我们的政治传统中,政策伦理法规中,辞藻华丽的演说中,以及存在于我们对危机突发事件的反思中。理所当然地,它也存在于我们对公共政策目的的思考和对公务员责任的思考中。”

参考文献:

[1]张昭庆,闫博慧,张陆庆,.律师职业伦理的价值分析[J].职业时空,2007,(2).

[2]张斐松,.政策分析师的角色定位与职业伦理规范[J].广西社会科学,2005,(12).

职业伦理论文第3篇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已经暴露出了普遍的职业道德问题。从公司的治理角度来说,对于会计的管理,不仅需要整个社会的道德氛围做外部环境,还需要公司对会计的关爱与约束,加强会计职员的职业道德操守做内部环境,里外相结合,才能行之有效的管理好会计职员。

1.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趋细化,各种各样的职业也日趋细化,各种细化的职业需要越来越多的行业才能完成一条产业链条,人们的工作联系便日益紧密,因而就产生了各种职业利益冲突。对于职业利益冲突来说,因为有利益的争端,故职业人和外界的关系便复杂化;因为有利益的争端,故为了有效地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必须要调整职业人利益和本职业及其他职业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要对职业人在职业活动中所有相关行为,以及对其应该担负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义务进行有效规范和引导,来求得整体的认同和一致性,职业道德便是职业人所应认同和执行的一种有效规范和引导。

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来说,职业道德则是指其在会计职业的相关活动中,体现了会计的职业特征的,应该遵循的会计职业关系及其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公司治理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人治远比治人重要。由于会计信息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在诸多经济信息中的作用明显,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将会给企业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故当经济利益与职业道德规范冲突时,如果企业对会计人员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引导,势必会让部分会计职员出现某种程度的道德失范问题。近年来由会计引发的经济问题层出不穷,国家审计署于2010年6月4日结果显示,截止到2010年5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总共为2085家业已上市的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其中1933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87份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意见审计报告,41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2份保留带强调事项段意见审计报告,22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共152份,占7.3%,,可见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其次假账盛行,腐败盛行,以各种名目做的收入、利润、成本、效益的假账,被瞒天过海中饱各关联人员和会计的私囊,以至于企业管理者防不胜防,会计管理疲软无力,导致企业绩效不前。

二.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关系

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是统一的,和谐的关系。

1.什么是伦理道德

《说文解字》中关于“伦理”的解释:“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伦的本义为“关系”或“条理”,展开则有类别、顺序和辈分等含义,后世则引申为人和群体之间,群体和自然之间的广泛的利益关系。理的本义为玉石上的纹理,展开则有治玉、治理、道理和条理等含义,后世引申为道理、原则和规则等。伦理具有“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秩序,合乎一定的条理规则”的意义。顾名思义,伦理道德则是具有“人的行为必须合乎一定的条理规则的,符合一定的社会秩序的道德品性和道德行为规范的”涵义。

2.伦理道德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道德,讲究“慎独”。

即是指在一个人的时候,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况下能依据道德标准行事,也能坚守道德准则。所谓“暗室不欺心”,即便不被人发现,也不做坏事。对于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拥有“慎独”的伦理观,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坚守会计职业的道德原则,遵守会计职业的行为规范,不仅仅是一种职业素养,更是一种道德修养的境界。儒家讲究“无信则不立”。诚信对于任何职业人都需要,对于会计从业人员来说,受到的金钱诱惑更大,若能够诚实守信的对待经济问题,则能体现出自身尊严和职业道德境界的问题。

三、完善新的伦理道德和会计职业道德体系

1、市场经济整体的道德环境建设

会计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建设的压力来自全社会的各个层面,绝不是一家公司或者单纯的会计业界可以完成的。

1.1重视全社会的道德氛围

净化会计的职业道德环境首先要依赖于各界的支持和协调,要营造出一个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和一个健全的法治治理环境。中小学教学、会计专业的专门法学习、文化宣传、主流媒体和现代媒体的舆论造势,都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着感染力和渗透力。一个社会对于伦理道德的坚守和对职业操守的肯定,能影响每一个人的价值取向,对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广泛宣传,能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使命感、责任心和荣誉感以及耻辱感

1.2完善监督机制评估机制

有约束力的职业规范,才可能规范的约束职业行为。

法律可以对会计人员产生威慑作用,目前我国关于会计违法犯罪的条文,比较全面,但是健全的法律条文之外,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才会让会计人员因为惧怕法律的惩罚而不敢轻易尝试制造假账、贪污公款或者挪用公款等行为。反过来法律又可以保护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良好的法律环境无疑是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有完善的评估机制才能更好的全面的评价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如果说法律的约束作用是“硬”作用,那么道德规范的评估作用则是“软”作用。所谓软硬兼施,评估可以从职业道德评价、敬业精神、责任心、合作性、工作认真态度等多方面,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来评价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从而鼓励和引导会计人员规范其道德行为,自觉的向职业操守靠拢。

2.企业内部环境的建设

2.1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爱护

要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遵循企业伦理和商业道德统一的原则,建立起企业伦理观。有理性的企业会创造出合乎伦理道德的价值观,其价值观能适用于所有员工和部门,正因为其对于所有员工的适用性,就必然是考虑了员工的正当利益的,明确了企业与员工关系的价值观。对于会计人员,在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职位,受到金钱的诱惑最大,所以企业要从细处关心他们,尊重他们,让他们感觉到个人在公司的福利、前途明朗;公司树立起双赢观点,让会计职员明白大河有水小河满的道理,分惠于他们,让他们不需要依靠违背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而获得可观报酬,从根本上感受到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转贴

2.2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赏罚机制

公司需要赏罚分明。道德规范的施行,必须要有赏罚机制,如果一锅水端平,认真遵守职业操守的会计人员与不遵守职业操守的人员无赏无罚,就意味公司对任何行为都没有肯定和否定之分,势必会前者冷心,后者安心,不利于引导其自觉向往职业道德规范,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赏”是一种鼓励,“罚”则意味着批判,利于会计人员趋善避恶。

职业伦理论文第4篇

首先,法律人应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捍卫者。法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法律人是把公平正义践行到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者,法律人自身信仰中的公平正义观念是老百姓得以信任法律和国家的最有效途径。作为有良知的法学研究者,未来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立法专家,都应当是是时代良心的体现者。法律人肩负着为国家行法治、为人民争权力、为社会求正义、为万世开太平的重任,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添砖加瓦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法律人不是江湖义士,不是劫富济贫的侠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是法律人必须养成的思维习惯。做到既不畏权贵,又不同情心泛滥,凡事不先入为主,不主观臆定,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不偏不倚,不骄不纵才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

其次,法律人应该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繁荣发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让人民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工作者、相信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矛盾。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发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决定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最后,法律人应该是有着独立思维能力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帮助法律人进行是非判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事件进行独立判断。法律人还应该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作者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事件的定位。我们国家有着同情弱者的传统文化观念,法律也并非不保护弱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客观事实和证据是法律人判断事件和作出决定的最主要依据,主观上的同情心和善良不能够成为支撑法律人做出抉择的重要支撑点。

二、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地位

先生著有《法律教育》一书,提出法律人应当具备三中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真正能够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是法律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因此,要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职业和一般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认知要求上也更为严格的职业。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承载着塑造法律人思维模式和教会法律人研习法律文字的重大责任,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日益凸显。

首先,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的基础。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生涯的终身伴侣,接受了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一个人能够有着怎样的职业生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学校给老师和同学提供交流的空间,老师影响学生于有形和无形之中。法律人职业伦理未必以单独的一门课进行教授,但是从走进大学校门开始,同学们通过老师的授课内容和方式以及对于各种耳濡目染之学校和老师的行事作风,再加之阅读学校提供的各类相关书籍,便慢慢形成了一种思考习惯,当这种思考习惯根植于内心,也便成了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形成的要素之一。法学教育还是法律人从学校走进法律界的一座桥梁,法律人走得稳不稳,不仅要看法律人行的正不正,还要看桥梁结实不结实。扎实的专业知识是支撑每一位法律人走好自己职业生涯路的坚实后盾,所以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打基础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其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

其次,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得以长期维系的有效保障。从1999年我国《宪法》纳入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到现在对法制中国的倡导,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各类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人民大众对司法的信任仍然有待加强。我们不得不反思,社会大染缸为何一步步改变甚至腐蚀了一个个纯洁的法律职业者处于经济高度增长而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又是如此急迫地需要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担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和“以情融法”引致的各种司法腐败,知法懂法所以更熟知法律漏洞却目无王法的律师、滥用司法权污蔑司法权威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这些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缺失,而最能够填补这个缺失的恰恰是我们的法学教育。②倘若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人把法律职业伦理视为自己辨别是非曲直的一种习惯性出发点,并时时刻刻用自己习得的法律职业伦理观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那么法律职业队伍被老百姓所信任的程度就会越高,法制中国的建设也将会迈上更高的台阶。而法律职业伦理的观念形成以后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保障便是在法律人职业生涯中的每一个阶段加以巩固和强化。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应该是伴随着法律人一生的教育,学校不是唯一的学习场所,跟随者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也是让法律人曾经坚定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在踏入社会和工作岗位以后还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重要保障。最后,法学教育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外在动力。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一经养成就万世不变的。知识的更新、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都要求我们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专业素养都能够与时俱进、扬长避短,不断地向前发展。法学教育是法律人形成法律思维的先导,亦是鼓励和教会法律人推陈出新的先师。人们的伦理观念在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不断改变,法律人在固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的同时,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接受时代的进步。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专业学生或是法律人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成长氛围,也在此氛围下激励着他们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巧,时刻进行教育与自我教育,给予了他们一股强大的成长推动力。

法制中国的建设促进着法律的变革,而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在实践中得以良好运用,还得靠法律人来践行。法律人的阅读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此时便能够得以体现,而保证法律人能够正确把握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关键不仅在于法律人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还在于法律人接受了何种教育以及内心秉承着何种理念去解读。在法律条文的规定缺失的状态下,法律从业人员又会秉承什么样的处理原则或是运用哪一条相关法律原则来加以解释和运用到具体情况中也要求法律人有着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去驾驭,这一切也离不开法学教育的跟进和督促。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养成、维系和得以发展的护航者和引路人,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就容易缺失,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就会变得尤为缓慢。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方面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进而能够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一批批有法律道德、有法律知识和有社会常识的法律精英。法学教育推动着法律人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进步和完善自我,培养了适应时展和符合法制中国建设之需的具备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队伍。

三、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是法律人走入法律行业从事各类法律活动的思想基础,其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培养一批批有着较高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队伍的历史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塑造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律人专业知识和提升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首先,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较为职业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队伍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严密的思维和紧密的逻辑是法律人必备的专业素质。公平正义是法律人必须始终恪守的思想理念,而法学教育正是教会法律人思考和运用法律的一种及其重要的方式。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学课程的开设从法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演进过程到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再到对以往法律制度和现存法律制度的思辨和运用上都授予了法律专业学生一个法学领域内应有的法律思维模式系统图。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的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了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同时,通过法的基础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研习,塑造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门课程的开设让学生了解了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推动力和社会进步所需要做出的各种相应改变,帮助学生从历史的渊源上去寻求每一个法律部门和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方向。宪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和对宪法学的研究,学生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完成的目标,进而学会思索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而需要进行的努力。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借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学教育是帮助学生以最快速和最有效率的方式走进法学的大门的首要选择方式。通过对法制史、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学习,学生更容易明白法之“平之如水”的内涵和坚持公平正义的意义。法学教育对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重大作用之一便体现在帮助法律专业学生塑造职业的法律思维,从而让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每一名法律专业学生的内心。其次,法学教育能够强化法律人的专业知识法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唯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帮助国家和人民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法学教育在我国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阶段,大多数有法律教育资格的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都为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的法律部门的课程。法学教育不只是教会了法律专业学生研读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帮助法律专业学生了解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培养了学生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法律功底和强化了法律专业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深入和细化的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而研究生阶段大都有着不同的教育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于法学本科的同学进行有方向有目的的疏导教育,让学生在自己所报考专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自己所学专业,从而在所学专业知识的研究层面和实践层面上都显得更为专业和更具效率。此外,法学亦是学生形成是非观、善恶观和价值观的一个客观参考标准,法学教育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源泉之一。最后,法学教育能够提升法律人的职业技能法学教育向社会输送着具备各种法律职业技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等的法律职业人才。

唯有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能胜任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即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人民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也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严谨的法律思维,更在于提升法律人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和技巧。法学教育活动中的模拟法庭的建设帮助学生提升了自己运用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逻辑和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让还没有资格走进法律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有机会体验作为一名真正法律人的感觉。一切以法律为依据,模拟各种角色来处理具体案件的教学形式在学生步入社会之前就培养了一定的思维直觉、思考模式和处理方式,并且能够得到资深老师的点评和意见,具备这些一定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踏入社会就一定不会是只会纸上谈兵而无法独立工作能力的初生牛犊。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城市处理的各类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也让法律专业学生对日后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有着身临其境的感受。从旁观者到日后的参与者,学生可以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思考,也对法律专业学生今后走入法律相关行业奠定了一定的职业基础。

四、结语

职业伦理论文第5篇

自德洛尔1967年在《公共行政评论》杂志上发表了《政策分析家:一个政府部门中新的职业性角色》以来,“政策分析者”一词已普遍地用以指称那些职业从事政策研究的学术家或实践者,与这一特殊角色密切相关的职业伦理也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存在共同性质的东西。在世界一切民族当中,他们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确立了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与伦理标准,我们可以称之为黄金法则,如对生命的尊重,诚实,公正,廉洁,负责等。此外,民主的价值和原则,如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正当程序,责任等,也为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奠定了基础。

然而,政策分析者总是面临着相互竞争的价值冲突,从而陷人典型的伦理困境。解决这种困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自身职业角色的定位,更有赖于政策分析者自身职业伦理的养成。美国行政伦理学家库珀认为,要解决这种伦理困境,不仅要求改革外部控制资源(法律、组织制度和规章等),还要求政策分析者积极运用自己的伦理自主性,抵制不道德的组织或组织上级的不负责任行为。而这种伦理自主性的获得,需要通过政策分析者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内部控制资源(个人价值观、信仰等)。这种内部控制资源也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它是政策分析者在政策过程中运用内心信念和是非、真假、善恶标准进行认识和判断。同时,它并不直接或简单地批评对错、是非或者得出结论,而是旨在提高政策分析者的思想深度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不同观点

有关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方面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围绕着政策分析者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而展开。归结起来,学者们大致有三种看法:

第一,公共利益代言人角色。阿奇博尔德认为,政策分析者要做的工作是改善公共政策,而非帮助委托人。尽管政策分析的资助者施加压力,分析者还是应该把自己看成是更广泛的政治利益的代言人,而不仅仅是某个组织的人,分析者应该对公共福利事业更感兴趣。但即使是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这一逻辑推理中所具有的理想主义成分,传统自由主义的核心假设是理性公民的存在,即人都是有理性的,并能够在理性的指引下行动,因而“人民的统治”是正当的。由理性公民通过现代民主制度选举产生的政府也是理性的、负责任的政府,而一旦出现严重的、持续的非良性活动,公民最终能够以法定的形式和途径改变政府。

第二,党派利益代言人角色。鉴于“追求公共利益论”可能具有的乌托邦色彩,以美国学者查尔斯·林德布罗姆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政策分析者应当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他不应追求虚无缥缈的“公共利益”,而应当是党派利益的追求者。这是因为,现实政治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所谓“公共利益”,而只存在“共享利益”;现代民主政治无一例外地都是政党政治,本质上呈分散状态的共享利益只有通过党派之间的“观念竞争”以及投票、交易等类似市场行为的过程才能形成。既然每个人不可避免地都有自己的党派观念,那么政策分析者就不应回避“党派偏见”,而应当坦率“承认对一些可能的利益和价值选择引导着他的工作;要尽可能的表露他的选择;不宣称他的价值和利益对每个人都有好处。

第三,医生、律师角色。通格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根据现代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建构出“信托模型”,以此界说政策分析者的角色。这是一个以公共利益为背景、对委托人负责的模型。这一模型中实际由双重委托—关系构成:(1)委托者与政策分析者之间的委托—关系;(2)公民与政治家、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在(1)中,“政策分析者直接委托人是谁?他应向谁负责?”是非常清楚的,因而较少发生争议。但在(2)中,由于委托—的形式和内容都不十分清晰,也缺乏相应的政治理论支撑,从而容易引发争论。通格的答案是:分析者要对委托人负责,但也要将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

三、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不同于医生/病人,律师/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它涉及公共责任和广大民众利益的实现问题,具有多层面内容。正如魏陌所建议的:“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有义务维护他人的基本权利,支持我们宪法中的民主程序、促进分析和个人诚实。这些价值在我们的伦理评估中普遍支配我们对顾客的职责。尽管如此,我们应该对顾客选择不同价值间冲突的方式表示理解,而且我们也应该对我们分析的预测能力持一种现实的谦虚态度。

(1)道德品质的准则。职业道德实质上就是责任与义务的表现。政策分析师具有双重责任: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前者产生于“顾客导向”所形成的“委托人/人”之间的职业关系,以及法律、组织和社会对政策分析师角色的需要;后者基于一种信仰、价值和偏好所组成的内在驱动来指导如何去做。

(2)行为选择的准则。政策分析包括对政策方案的预测、回溯和评价,其本质是基于客观分析之上对方案的选择,既包括价值认识也包括价值创造。因此,它体现了主观与客观、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首先是政策分析应合乎政治性: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来看,政策分析都是政治大环境中的一环,因此,作为一个称职的政策分析师,必须要对外在的政治环境有所了解,促使分析方案通过决策者的选择;其次是政策分析应合乎行政性:政策分析作为政策主体的价值取向,必须通过政策目标群体的实践活动才能实现;第三是政策分析应体现创造性:政策分析师应该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未来,要适应环境的变化,敢于创新。

(3)价值判断准则。价值判断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与价值的结合是政策分析的基础。政策分析师的价值判断就是对事物、社会现象和人的行为在伦理意义上进行估量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影响政策主体的价值方向、行为决断和价值追求。价值判断应体现社会责任。政策分析师应从专业上为弱势群体发声,为“沉默的牺牲者”代言,并由此来确保分散利益在决策过程中受到应有的重视。

四、如何加强我国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建设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政策科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还有很长的一段发展之路,如何借鉴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促进我国政策分析领域的发展,培养适应中国国情的政策分析人才,对于推进我国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的价值取向包括:社会公正、民主化、科学化、以及服务原则。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的价值取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准确迅速、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把握全局,又要照顾局部。这些概括性的特征在中国公共政策分析中是要具备的。库珀在其论著《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也曾说过,“显然这些抽象的概念是令人困感的,而且也不给行政人员的实践活动提供十分有用的指导,但它仍然存在于我们的政治传统中,政策伦理法规中,辞藻华丽的演说中,以及存在于我们对危机突发事件的反思中。理所当然地,它也存在于我们对公共政策目的的思考和对公务员责任的思考中。”

参考文献:

[1]张昭庆,闫博慧,张陆庆,.律师职业伦理的价值分析[J].职业时空,2007,(2).

[2]张斐松,.政策分析师的角色定位与职业伦理规范[J].广西社会科学,2005,(12).

职业伦理论文第6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职业伦理论文第7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