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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工作经验总结(合集7篇)

时间:2023-03-07 15:18:41
职业健康工作经验总结

职业健康工作经验总结第1篇

由于目前尚未有本土开发的关于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职业认同工具,本研究问卷在参考相关文献基础上,改编自宋广文和魏淑华研究[4]中所使用的《教师职业认同感问卷》,根据前期的开放式调查结果以及根据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实际,对问卷的表述做了调整和修改,并通过信效度检验考察了其在心理健康教师群体中的适应性。问卷包括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职业认识、职业情感、职业意志、职业期望、职业价值观、职业技能六个维度。问卷在本研究中模型的拟合度良好,χ2/df的值为4.79,小于5,可以接受;近似误差均方根RMSEA为0.088,表明模型可以接受;比较拟合指标近似均方根误差CFI为0.91,NNFI是0.90,均较接近1,模型拟合指数良好,可以认为修订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业认同问卷》的结构模型可以接受。各个维度可靠性系数分别为:0.544(职业认识)、0.598(职业情感)、0.556(职业意志)、0.592(职业期望)、0.528(职业价值观)和0.672(职业技能),问卷总分可靠性系数为0.877。用于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个人背景资料进行调查,包括性别、婚姻状况、年龄、教龄、学历、专业、月工资、是否专职、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以及“哪些因素会影响到你对这个职业的认同”等开放式问题。

2研究结果

2.1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业认同感的现状及人口学差异分析

为了分析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职业认同感总体情况,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职业认同感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在此基础上对人口学变量进行了方差分析,考虑到人口学变量较多,本研究只考察人口学变量在职业认同感总分和各维度分上的主效应。结果如表1所示。表1结果表明,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在性别上有显著差异;其中表现在男性的职业价值观高于女性(P<0.01),而男性的职业技能却低于女性(P<0.05)。职业认识、职业技能、职业认同总分在年龄上有显著差异。进一步的事后多重检验显示:31岁-40岁之间(P<0.001)和40岁以上(P<0.01)的职业认识水平均高于30岁以下,即,30岁以下的职业认识水平最低;31~40岁的职业技能高于30岁以下和40岁以上,即,31~40岁之间职业技能水平最高;31~40岁的职业认同总分高于40岁以上。兼职教师的职业期望高于专职教师(P<0.01)。职业认同的各维度和总分在所学专业上均没有显著性差异。此外针对职业认同感不同维度的均分进行了重复测量方差分析,发现职业认同感的各维度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维度主效应显著(F=211.869,P<0.001),进一步的两两比较发现,职业认识和职业技能的项目均分之间差异没有达到显著性水平之外,其他各维度之间的差异均达到显著性水平,从低到高依次为:职业价值观(2.708±0.021)、职业期望(2.785±0.020)、职业情感(2.839±0.016)、职业意志(3.096±0.015)、职业技能(3.595±0.025)和职业认识(3.631±0.026)。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职业意志、职业技能和职业认识均分均高于理论中值(3分),其水平均处于中等偏上,而职业价值观、职业期望和职业情感相对较低。

2.2影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业认同感的因素

在开放式调查中关于“哪些因素会影响到你对这个职业的认同?”这一问题,将各种回答进行归类,发现以下因素会影响到职业认同感,主要包括:第一、家庭成员及社会人士的不理解,自己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不能很好的帮助学生缓解心理问题。第二、生活的重担及经济状况不容乐观:心理健康教育可能不如其他专业课得到学生家长的重视,工资不是很高,确实会给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带来较大经济压力。第三、学生本身的问题:有些学生本身已经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来到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面前不肯与其沟通交流,这也使得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难以开展工作。第四、自身的问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自身已经处于亚健康状态,难以做好工作;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自身不能及时有效缓解以前的工作压力,形成恶性循环。第五、学校的问题:一方面现在学校招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人数较少,而从大学校门走出来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毕业生越来越多,就业时的竞争非常激烈。另一方面,学校对于已经招聘进校园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不是特别重视,会造成教师心理失落,影响职业认同。

3讨论与分析

3.1针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业认同感现状和人口学差异的分析

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群体中,男性选择将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作为自己的职业,可能要面临更大的冲突,而最终能将此作为职业,往往这些男性对这份工作有着极高的热爱,研究中发现的男性职业价值观显著高于女性的现象也说明了男性心理健康教师在主动选择之后可能体会到更多的自我发展和价值。男性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职业技能显著低于女性,这与刘亚丽等[8]对高中骨干教师的工作研究结果是一致的,这种性别差异可能是由于心理健康教师的特殊工作性质所导致。心理健康教师往往需要具有细心、善于捕捉细节并具有同情心,而女性在这些特质上具有一定优势。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需要大量的情感和精力投入。30岁以下的年轻教师因为刚参加工作不久,专业训练或教育教学实践都相对缺乏,从而可能导致30岁以下年轻教师职业认同感水平最低[9]。而30~40岁之间的教师职业具有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精力较为旺盛,在工作中体会到更多的成就感,对职业保持更高的热情,从而使得其职业认同感水平最高,该研究结果与程俊玲等[10]研究发现的年轻教师工作压力更大的结论一致。此外研究发现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职业意志、职业技能和职业认识水平均处于中等偏上,而职业价值观、职业期望和职业情感相对较低。这反映了当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职业现状,该群体虽然对职业具有正确的认识,掌握了相应的职业技能,也可以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意志力从而达到工作要求,但对职业并没有很高的热情,在工作也较难体会到自身发展和职业进步所带来的成就感,也就是说大多数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只是把该工作作为职业而已,并没有将其看成是能给自己带来成功和快乐体验的事业。

3.2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业认同感的对策

职业健康工作经验总结第2篇

(接上期)

解读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同时监管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条,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在借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分类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

立法目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三同时监管办法》的出台,将是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重点问题

《三同时监管办法》围绕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明确提出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等要求。其范围包括所有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分级管理

《三同时监管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三同时监管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类别不同,要求不同。建设项目按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此项工作采用目录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并不断完善3个类别的目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凡列在目录中的项目都必须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同时监管办法》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要充分掌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评审后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或者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核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对于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委托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三同时监管办法》同样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要充分掌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对于可能出现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经评审后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的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期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建设单位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具备验收条件。然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验收或者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验收或者备案。

实施意义

《三同时监管办法》明确了各方责任,尤其突出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组织评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且为突出重点和提高监管效率,将建设项目进行了分类管理,且与之配套的建设项目分类指导目录也即将出台。这都将规范、指导各相关单位更好地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

附:《职业病防治法》对应条款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解读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扩法》(以下简称《监护监管办法》)。

涉及内容

本《监护监管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卫生部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但是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本《监护监管办法》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责范围的,在本《监护监管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处罚等。

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健康监护档案等4个方面。《监护监管办法》在此基础上,依据《职业健康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增加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但是考虑到目前劳动者流动频繁,时间跨度较大,实施离岗后医学随访难度较大,为此,《监护监管办法》未将离岗后医学随访纳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内容。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

考虑到多年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有利于保证工作连续性,在听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时,多数安监部门建议煤矿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仍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为此,《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

《监护监管办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着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法律规定、增加可操作性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

用人单位对不同阶段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主要是围绕着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两个方面来进行的。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检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证,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检查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健康影响,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2.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定期进行,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减少劳动者的痛苦。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检查的内容为评价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其健康检查的结论是职业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明确健康损害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及保证专项经费

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是检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应检尽检的重要依据。《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近年来检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安排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经费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经费无固定渠道,致使经费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选择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能承担,《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职业健康检查既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把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这项工作。在日常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选择无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健康检查,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达不到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及时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目的。

职业健康检查提供的具体文件及资料

《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这些资料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基础。首先,不同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目标疾病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只有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才能确定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从而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其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只有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才能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对用人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

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用人单位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人为缩小范围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不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周期,对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是只安排其中的一部分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甚至安排一些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顶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忽视一些特殊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比如在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全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对于已经在单位工作,由原来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转岗的劳动者则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对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电工、高处作业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3.放松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一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提出时才对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如劳动者不提出,则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后的职业病责任纠纷埋下了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监护监管办法》明确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以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所采取的措施

《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等措施。其中,前4条是对劳动者个人采取的处理措施,第五条是要求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采取的处理措施。

在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不能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工作经验总结第3篇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文秘站网-

⒉审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⒊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安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问题。

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项目部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⒌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㈡、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⒈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⒉领导和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⒊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活动。

⒋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⒍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㈢、公司总工程师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为准,结合本公司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公司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技术责任。

⒉领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⒊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研究项目和实施措施,在研究、攻关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⒋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⒌参加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㈣、项目经理(工地)的职责:

⒈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的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⒉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⒊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⒋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责任人签字:日期:

(五)、工地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项目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⒉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如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施工用电”由机电负责人编制)。

⒊配合项目安全员对本项目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职业健康工作经验总结第4篇

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结果分析

我国职业卫生形势非常严峻,每年因职业病、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 000 亿元,间接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职业病造成的严重危害可见一斑,职业病危害一直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1]。随着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入,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生产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数量逐年增加,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性日趋突出。鉴于职业病的流行特征,职业健康体检是职业健康监护中的主要内容[2],为全面了解珠海市职业人群健康监护情况及职业危害因素,收集整理2010~2012年珠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收集整理2010~2012年珠海市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数据,对收集的131955人职业健康检查数据进行统计为分析。

1.2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职业危害评价标准

1.2.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3]确定检查项目,根据检查对象作业岗位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将职业危害因素分为化学因素(如铅及其无机化合物、苯、正己烷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辐射等)、粉尘(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煤尘、石棉粉尘、棉尘等)、其他因素(接触有害生物因素、特殊作业)等四大类。

1.2.2 职业危害评价标准 疑似职业病是指体检机构发现检查情况异常,并达到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有可能是职业病,但是没有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的情况。职业禁忌症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以及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判定均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

1.3 统计分析 主要统计指标有职业危害因素构成比、职业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的检出率等,不同检出率之间的比较应用χ2检验方法。

2 结果

2.1 一般状况 2010~2012年珠海市职业健康监护人群共计131955人(见表1),各年度分别为35083人(26.6%)、45499人(34.5%)、51373人(38.9%),显示珠海市职业健康监护人群呈年度增加趋势,2012年职业健康监护人数与2010年相比增长了46.4%。3年期间,在检出的不同职业危害因素中以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粉尘3类职业危害因素最多,分别占总人数的42.6%(56238/131955)、38.3%(50521/131955)和18.3%(24179/131955),这3类危害因素共占总数的99.2%,不同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构成比不同,经χ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73.28,P

2.2 职业禁忌症检出率 2010~2012年共检出职业禁忌证3892人,检出率2.9%(3892/131955),不同年度职业禁忌证检出率不同,经卡方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70.34,P

各年度中噪声等物理危害因素职业禁忌证的检出率最高,经卡方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206.41,P0.05)。

2.3 疑似职业病检出率 2010~2012年疑似职业病检出人数37人,检出率0.28‰(见表3),其中疑似化学中毒、疑似尘肺、疑似职业性噪声聋的检出率分别为0.57‰(29/50521)、0.25‰(6/24179)、0.04‰(2/56238),其他有害因素未检出疑似职业病。不同年度疑似职业病检出率不同,经χ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5.86,P

3个年代中疑似职业病检出率逐年增高,其中化学因素所致疑似职业病检出率呈明显递增趋势,经χ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0.61,P0.05)、(物理因素组χ2=1.19,P>0.05)。

3 讨论

2010~2012年珠海市职业健康监护人群共计131955人,接触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粉尘和其它职业危害因素人群构成比分别为42.6%、38.3%、18.3%、0.8%,显示珠海市职业健康监护人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以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粉尘3者最多(P

3年共检出职业禁忌证人员3892人,检出率2.9%(3892/131955),高于个广州市报道的0.27%[5],低于成都市报道的4.02%[4]。不同年度职业禁忌证检出率不同,2011年职业禁忌证检出率较2010年突增1倍多,2012年有所下降但较2010年仍明显增多,与珠海市2010年底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及各职业病诊断标准培训后,职业健康检查医师能力水平提升,敢于下负面结论有很大关系。各年度中,噪声等物理危害因素职业禁忌证的检出率最高,其次为化学因素和粉尘。

2010~2012年珠海市职业健康监护人群共计检出37例疑似职业患者,检出率0.28‰,低于其他地区[5,6]报告的结果。疑似职业患者以疑似化学中毒最多,与佛山顺德的情况相似[7],主要原因为化学因素所致疑似职业病检出率呈明显递增趋势,其中17例为疑似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三氯甲烷)经调查均为打印耗材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此在加强全市苯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工作的同时,应针对打印耗材生产企业三氯甲烷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将有害因素对工人的健康损害降到最低[8]。

综上所述,2010~2012年珠海市职业健康监护人群健康状况总体良好,仍有部分人员职业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应加强噪声、肝毒物、粉尘等危害因素接触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指导和场所环境检测工作。

参考文献:

[1] 刘素香. 我国职业卫生形势严峻原因浅析及对策[J]. 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1,29(1):17-19.

[2] 胡建屏. 当前有关职业健康监护深化的若干问题浅析[J]. 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0,28(4):16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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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蒋娣,高源. 2009年成都市职业人群健康监护评价[J]. 职业卫生与病伤, 2011,26(1): 17-19.

[5] 段传伟,刘移民,肖吕武. 2006-2010年广州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职业健康状况分析[J]. 职业与健康,2011,27(18):2077-2079.

[6] 冯鸿义 张维洁 徐秀芬.2010年度某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现状分析[J]. 实用预防医学,2011,6:1049-1050.

职业健康工作经验总结第5篇

为巩固和提高我市职业危害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以及我市开展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成果。按照省安监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监综〔2009〕133号)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局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规范我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增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改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环境,有效遏制职业病易发势头,从而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权益,促使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范化。

二、治理范围

专项行动治理的范围是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重点是矿山开采、石料加工、冶炼、造纸、陶瓷生产、水泥制造、化肥农药生产、医药生产、玻璃制造、皮革加工、涂料及颜料生产、印刷业、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纺织业、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

治理的主要内容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具体包括:

(一)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三)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六)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七)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八)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九)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十)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十一)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十二)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及督促从业人员的正确佩戴情况;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明确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联合成立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科,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10月)

各县区按照省和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统一要求,制定本辖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和重点任务、措施和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3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的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一律停业整改,要做到“五落实”,即落实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要求、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同时,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生产企业。

(三)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月-8月)

各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对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情况的检查、验收,采取各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建立治理台帐和档案,继续加大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力度。对自查整改仍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督促继续整改,直至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各县区要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摸清治理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按照附2填报),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情况(按照附件3填报)。并由各县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9月-11月)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督查,并对督查中发现的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的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认真,因治理不到位而发生群发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专项行动结束后,要总结经验,找出不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区要继续学习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领会《*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亳安监〔2009〕68号)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切实抓好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确保治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取得成效。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各县区要成立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治理范围、部门职责、工作措施和要求。并于9月3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抓住工作重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地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组织排查,并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要加大对石料开采及加工、皮革加工和电镀等企业的督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未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且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的,限期整改并如实申报。对作业防尘防毒设施落后,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个体户和小作坊,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健康工作经验总结第6篇

“为强化协会职业安全健康服务能力,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提供优质服务,协会成立了职业安全健康办公室,专门研究、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促进工作,并已成为协会的主体工作之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安全健康办公室主任杨书宏介绍说,为了推进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的发展,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

开展职业健康调研

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领导。杨书宏说:“多年来,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积极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工作,开展了职业健康调研,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监管政策,提供科技和技术支持。以近年来开展的活动为例,协会承担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标准制定五年规划》《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等课题研究,开展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现状调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管理限值调研,调研并起草了《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编制了《延长石油职业安全健康发展规划》等。”

2009年,为掌握我国煤矿行业职业危害及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协会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了我国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调研项目,协会组织完成了对北京、山东、辽宁、安徽、湖南、山西、河北、重庆8个省市,14个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和部分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的职业危害情况的现场调研,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煤矿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提供了依据。

2012年初,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逐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协会圆满完成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委托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标准制定五年规划》《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课题研究,为总局组织部署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制定和规划审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了科学依据。

2012年,沈阳市为结合本市的实际,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委托立法的方式,委托中国职业健康协会调研并起草制订《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协会组织多方面的专家,先后多次深入沈阳市有代表性的装备制造、陶瓷、家具、制鞋、化工制药等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并且按行业召开座谈会,同时对区县安监局、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分组座谈,紧紧围绕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突出法律规范和工作要求,解决实际问题,并于2012年底完成了起草工作,受到了沈阳市法制办和人大法工委的赞许。

2012-2013年,针对我国目前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限值存在着多个标准不统一和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立项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管理限值调研项目,得到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大力支持。协会组织包括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中煤科工集团、神华集团、京煤集团等社会力量,以及数十名专家,分赴全国5省20个具有代表性的煤矿,对不同矿井规模、不同煤种、不同采煤方式下的游离二氧化硅和呼吸性粉尘进行现场采样,然后再进行科学试验、论证分析,并进行了尘肺病的流行病学调查,预计在2013年底,将提交一份既符合我国煤炭生产技术水平,又不会导致矿工罹患尘肺病的煤矿作业场所粉尘管理限值标准及检测规范。

2013年,协会受延长石油集团的委托,为延长石油集团制订职业安全健康发展规划,针对油气、煤矿、炼油化工、综合产业、安全文化5个模块开展广泛调研,结合延长石油职业病防治的实际问题,形成延长石油职业安全健康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推动延长石油集团职业病防治工作上水平,为石油行业职业健康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

为政府助力

杨书宏介绍说,“除了积极开展职业健康调研,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监管政策服务以外,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还认真做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各项职业健康服务工作。”

从2006年开始,协会就承担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负责组织标准的申报、任务委托、审查和宣贯等工作。截至2012年底,累计下达标准制修订任务85项,已完成并实施41项。

自2009年以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的委托,协会还组织编写了《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培训与考核大纲》《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大纲》《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与考核大纲》,同时编写出版了《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培训教材》第一版和第二版,第三版也将于2013年年底出版,用于全国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

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还每年组织召开全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验交流会,自2010年以来,共表彰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先进单位42家。经验交流会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好经验进行了有效的宣传和推广,起到了以点带面、发挥先进典型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从而推动了全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健康工作经验总结第7篇

本刊讯(记者 刘旸)2012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调度视频会议,会上通报了山西寿阳“11·23”重大液化气爆炸事故、黑龙江七台河“12·1重大透水事故及贵州响水煤矿“11·2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提出了具体要求。

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出席会议并讲话。杨栋梁指出,近期一些地区和行业接连发生了重大事故,表明“打非治违”不深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防范治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仍然突出。他强调,对事故查处等相关工作,要认真调查,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出事故,全国鸣警钟”。对提出的防范措施不能抽象笼统、轻描淡写,要具体化,拿出硬办法,用事故教训推动改进工作,确保全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

杨栋梁要求,“安全生产年”活动要年年搞,“打非治违”行动要长期抓。要进一步强化“打非治违”,重在依法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要强化基础建设,重在治本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强化煤矿安全管理,重在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小煤矿;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重在超前预防和科技支撑;要强化队伍建设,重在领导班子和反腐倡廉。

这次会议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每周一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的基础上,第一次面向全国召开。目的是让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全国安全生产的最新情况,认清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特别是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间短,安排紧凑,效果好,今后将视情不定期召开。

我国将每年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

本刊讯 据中国政府网11月21日消息,国务院日前批复公安部,同意自2012年起,将每年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

确定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主要考虑数字“122”作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群众对此认知度高,方便记忆和宣传;同时考虑每年12月2日我国已进入冬季,是交通事故多发期,春运等道路交通出行和运输高峰也即将开始,在此期间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有利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据统计,截至2012年10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38亿辆、机动车驾驶人2.56亿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实现了稳中有降,但总量仍然较大,并且80%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违法导致,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2012年12月2日是首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中央文明办、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多部门围绕“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主题,联合部署“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以进一步在全社会强化交通规则意识、文明礼让意识,使广大交通参与者养成与汽车社会相适应的交通行为规范。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贯视频会议召开

本刊讯(记者 刘旸)2012年12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宣贯视频会议,指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意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出席会议并指出,《决定》是国务院安委会第一次以“决定”的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其强制性、指令性和约束性很强。

《决定》共分为7个部分、27条,其主要内容为“一个树立”“两个坚持”“三个细化”“五个落实”,即: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细化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落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师傅带徒弟制度、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我国安全社区覆盖人口超过1.2亿

本刊讯(记者 宁丙文)2012年11月21日,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会长张宝明指出:目前,已建成全国安全社区360个,惠及人口超过1.2亿。此外,全国还有64个安全社区,已被认证成为国际安全社区网络成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向大会发来贺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理事长张宝明作工作报告。杨栋梁在贺信中对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给予充分肯定。杨栋梁指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必须长期坚持、着力推进。

杨元元讲话指出,要通过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的持续努力,把社区建成安全文化氛围浓厚、安全健康向上的“聚集地”,建成传播安全知识、强化公众安全意识的“大教室”,建成基层基础工作扎实、管理体系机制完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护区”。

张宝明在报告中回顾了我国安全社区建设10年来的总体情况,并对2013年主要工作作了部署。他指出,自2002年启动安全社区建设以来,经过调研论证、试点起步、逐步铺开,到现在健全组织、规范制度、完善标准指标、创新提高,已进入深入发展和推广阶段。

大会上新命名了104个全国安全社区,表彰了20个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先进单位、50名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先进工作者。

华东地区首届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研讨会举行

本刊讯 2012年12月6日,华东地区首届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研讨会在上海举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华东六省一市(苏浙皖闽赣鲁沪)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席会议。

在通报全国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及2012年在职业卫生方面所做的工作后,杨元元指出,华东六省一市初步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上应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

杨元元对下一步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提出3点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制度,克服“重审批、轻监察”问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突出重点,加快治理力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涉及行业领域点多面广,必须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紧紧抓住重点行业领域,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执法,争取一年内见到实效。三是创新工作思路和监管模式,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在学习卫生部门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将行政执法与服务企业相结合,提高工作效能。

会上,华东六省一市安全监管局就当前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工作形势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及对策进行了交流探讨。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华东地区职业安全与健康研讨会会议制度》。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

本刊讯 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制定工作,并于2012年11月底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对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刊讯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起草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强调,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征求意见稿自2012年11月19日-12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6类,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立若干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体检人员名单、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并作为委托协议书的附件双方共同保存。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并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材料或劳动者自述的职业史,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报告和本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危化品安全管理示范合作项目现场会召开

本刊讯 2012年12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一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第二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合作项目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现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