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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集7篇)

时间:2023-03-07 15:19:56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1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保基础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覆盖的是有工作单位的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覆盖的是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都是属于社会保险,但是不论是参保人员范围和缴费办法,以及待遇都是不一样的,相差甚远,主要是以下几个区别,

第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缴费,必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属于自愿参保。

第二,城镇职工是按月缴费,以本人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按照比例缴费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是按照固定的数额缴费的,由国家补贴和个人缴费结合。

第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居民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总额加政府补贴,国家补贴计算。

第四,领取年龄不同,城镇职工男60、女工50、女干部55周岁领取,居民养老保险不论男女都是60周岁领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2篇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收期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6)06-0050-08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2014年网上流传一个帖子叫社保“七不管”“九没有”①,引发网友的热议,有偏激的网友更是发表评论说“社保是国家的骗局”。探究原因,网上流传的“七不管”“九]有”帖子其最大的问题是,混淆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强调保基本,而不是无限保障。同时,“月薪1万元,养老金交满30年27年才能回本”的网友观点也吓退了许多准备参保的人。为了让公众清楚地看到社会保险是不是国家的骗局,参加社会保险到底划不划算,有必要对民众参加社会保险的收益情况做出测算。本文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来测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情况。

当前,国内学者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益情况也曾做出过研究。如何立新(2007)基于微观数据,分析了新旧两种养老金方案下城镇职工终身养老金的纯受益状况,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分配效应的改革进行了定量分析[1];彭浩然 等(2007)通过微观个体假设,测算不同收入参保者在退休时点的缴费现值与未来养老金的收益现值差异,分析了新旧两种养老保险调整方案对不同收入者的收益变动[2];王晓军 等(2009)采用净转移额和内部回报率两个指标进行测算,比较不同性别、缴费年限、寿命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导致的参保后养老金收益差异[3];许志涛(2014)基于终生收入法构建基础养老金模型,测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净收益额与净收益率,不过其研究的重点是分析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收入再分配效应[4]。纵观国内已有文献,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益的研究上,主要是采用净转移额和内部收益率指标,但其重点都在研究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另外,已有研究大都未测算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收益情况,并且大都没有考虑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因素。基于此,本文考虑养老金调整因素,对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鉴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完全一致,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状况做出测算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指标选取与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个人8%,企业20%),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由于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不同,这直接导致其退休后养老金的净收益也不同。因此,本文选取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三个指标,来分别测算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两类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情况。

“养老金净转入额”是指测算时点参保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现值与养老保险缴费现值的差额[5]。养老金净转入额可以反映出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养老金净收益情况。若养老金净转入额为正,则表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会带来净收益,参保是有利可图的;若养老金净转入额为负,则表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会带来净收益,甚至会造成亏损,参保是不划算的。

“投入产出比”作为衡量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对收益指标,是影响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参保的重要因素[6]。投入是指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向制度缴费供款的总额,产出是指参保人在生存余命内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投入产出比=产出/投入。投入产出比大于1,表明参保可以带来净收益,参保是值得的;投入产出比小于1,表明参保可以带来净损失,参保是不划算的。作为一个理性的参保人,倾向于选择投入少而产出多的项目进行投资,因此,投入产出比越大,就越能够吸引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投资回收期”是指参保人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收益用于逐步偿还最初的缴费投资所需要的时间,它反映了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多长时间能够收回成本[7]。一般而言,参保人总是希望投资回收期越短越好,因为投资回收期越短,则意味着参保人越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成本并获得额外收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益也就越大。

三、模型构建

(一)前提假设

在构建模型之前,基于国发〔2005〕38号文件相关规定,做出以下假设:

第一,假定参保人员为2006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人”,其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假定个人缴费工资与社平工资的增长率相同。

第二,假定缴费在期初且缴费不中断(不考虑转保、退保②等特殊情形),缴费年限大于等于15年。

第三,假定测算期间国家在每年年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当年不进行待遇调整,从退休的第二年进行待遇调整。

第四,假定参保人员退休后活至平均余命死亡,不考虑提前死亡的情形③。

(二)测算模型

1. 净转入额测算模型。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月标准×(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工资与对应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其投资回收期的计算方法同T2。

四、参数假设、测算结果及分析

(一)参数假O

1. 参保年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新人”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即a-b≥15。假定职工2006年开始参保时的年龄a为25岁,考虑到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退休年龄b分别取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对应的退休年份分别为2031年、2036年、2041年、2044年、2046年)。于是,缴费年限b-a的取值为25年、30年、35年、38年、40年。

2. 个人缴费基数、社平工资和社平工资增长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可知,2005年我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年标准为18 364元,计算得到社平工资月标准Z0=1530.33元。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的不稳定性以及各地的实际推行情况,假设其缴费基数分别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60%、40%,即d=1,0.6,0.4。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而言,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这里假定d=3,1,0.6,分别代表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有关数据,可以计算出2005―2013年我国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为14.0%,同时考虑到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战略和趋势,本文假定2005―2046年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为5%,即g=5%。

3. 缴费率、个人账户收益率、贴现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率为8%,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率为20%,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因此,个人账户缴费率c1=8%,社会统筹账户缴费率c2=20%(企业)、12%(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趋于成熟和未来基金投资运营,假定个人账户收益率r1=4%,假定贴现率与个人账户收益率取值相同,即r2=4%。另外,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退休时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A分别为195个月、170个月、139个月、117个月、101个月。

4.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在2005―2015年,随着国家对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以年均10%的比例大幅上调[8],该调整比例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注定是不可持续的,目前国家正在探索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于此,本文假定参保人员退休后(2031年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年均调整系数为5%,即f=5%。

5. 城镇居民退休时的平均预期余命。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利用生命表编制技术,可以生成城镇男女混合国民生命表。本文假定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相同,于是可以得到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城镇职工退休时的平均预期余命分别为32.13岁、27.59岁、23.18岁、20.65岁和19.01岁。

(二)测算结果及分析

1. 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0)、(12)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净转入额,见表1。

观察表1可知,不管是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还是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都为正数,这表明企业职工参保可以带来净收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划算的。

如果仅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可以看到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净转入额就越多。这体现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较强的“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效应。例如,当缴费年限为35年时,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d=3)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是缴费基数只有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60%(d=0.6)的企业职工的3.0倍;当d=1时,缴费年限为40年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是缴费年限只有25年的2.2倍。

如果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基本体现出“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效应,但个别年份其激励性被冲淡。例如,当d=3时,缴费35年、60岁退休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却低于缴费30年、55岁退休的企业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和养老金的连年上调。因为退休年龄越低的职工,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早,并且能越早享受到每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在平均余命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导致其净转入额高于晚退休的参保职工,“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被“提前退休+养老金调整”的双重作用冲淡。

2.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5)、(17)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见表2。

观察表2可知,不管是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还是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比均大于1,这表明企业职工参保后的养老金产出均大于其养老保险缴费投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划算的。

进一步分析,从表2可以看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其参加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比越小。这暴露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完全体现出“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在于,缴费年限短、退休早的企业职工,其参保总投入较少,且能够较早享受到养老金待遇调整,因此其投入产出比较大;另外,缴费基数小的企业职工,其参保总投入较小(分母较小),受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影响,其产出(领取的养老金)相对于投入而言较大,进而导致相对比例投入产出比较大,这也反映出不同缴费工资基数的企业职工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另外,将“个人缴费为投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两种情况作比较,发现后者的投入产出比要小。其原因在于,在产出相同的情况下,后者的投入增加了企I缴费部分(分母变大),进而导致后者的投入产出比要小很多。

3.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8)、(19)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见表3。

由表3可知,若仅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最短20个月、最长46个月就能收回前期的参保投入;若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最短62个月、最长133个月(11.1年)就能收回前期的参保投入。在收回参保投入后,此后领取的养老金全部是净收益。由于各年龄段退休职工的平均预期余命均高于投资回收期,因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纯赚钱受益的投资,是非常划算的。

进一步分析发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即退休越晚、缴费年限越长的企业职工,其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越短;缴费基数越大的企业职工,其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越长。究其原因在于:第一,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的企业职工,其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水平较高(因为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水平成正比),同时由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而计发月数小,使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要高很多,进而其具有较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能较快地收回参保投入。第二,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缴费基数与基础养老金虽然呈正相关的关系,但随着缴费基数的增加,基础养老金增加的幅度却越来越小,另外,缴费基数虽然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成正比,但不会影响到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因此,缴费基数对基本养老金的影响不像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那么大,这使得缴费基数较大的企业职工需要较长的时间来收回其参保投入。

从整体上来看,“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的投资回收期要比“个人缴费为投入”的投资回收期长。其原因在于,将企业缴费视为投入后使得总投入增加,个人在收回自己的缴费后,还要多花费较长的时间来收回相应的企业缴费部分,投资回收期也就相应地拉长。

4.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收期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分别代入(12)、(17)、(19)式中,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见表4。

观察表4可以发现:

第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均大于0,投入产出比均大于1,投资回收期均小于相应年龄的平均预期余命,这说明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纯受益的事情,是非常划算的。

第二,与企业职工完全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养老金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缴费基数呈负相关的关系,也反映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三,与企业职工“以个人缴费为投入”的相应数值(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和投入产出比要小,投资回收期要长;与企业职工“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的相应数值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和投入产出比要大,投资回收期要短。究其原因在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20%)介于企业职工个人缴费率(8%)与企业和个人总和缴费率(28%)之间,进而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总投入介于二者之间,在产出相同的情况下,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自然就介于二者之间。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测算模型,在对相关参数合理假设的基础上进行测算发现:第一,不管是企业职工还是灵活就业人员,从个人的整个生命周期来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非常划算的选择。第二,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的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第三,受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和养老金连年上调的影响,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现象。

(二)政策建议

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知度。当前公众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定误解的原因在于,其对制度本身不了解。复杂晦涩的各种养老金待遇计算公式不方便人们理解,更不利于人们形成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正确认识。参保人在参保时只是知道自己缴费多少,而对自己将来能够获得的养老金的多少以及剩余养老金的去处更是知之甚少。对此,建议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收益的宣传,同时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将养老保险的参保、基金收支、基金投资等信息公开;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开通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热线,以便于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查询和了解国家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利用网络、新闻、报纸等媒介进行养老保险相关专业知识的普及,使公众对其逐渐形成正确认知而不是以讹传讹。例如,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内张贴关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与养老金净转入额的关系对比图,以使参保人清楚自己的最后收益大体有多少,做到“心中有数”,避免被人误导。

2. 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的现象,亟需改革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对此,建议:第一,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累进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具体可参照吉林省的做法,即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④。第二,实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缴费年限相挂钩。即缴费年限越长的职工,其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越高,以体现个人账户的激励性。第三,增设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当前各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主要有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60%、100%三档,建议在以上三档的基础上,再增加若干档缴费基数,如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20%、150%、200%、250%、300%等,以便于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3.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11连涨”,这种行政命令式的调整方式弱化了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亟需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此,建议:第一,为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相对水平不降低,同时又能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基本养老金调整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率和实际工资增长率两个指标。第二,当实际工资增长率或物价上涨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养老金就应该自动调整;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几年都不应调整[9]。第三,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月份,在出现通货膨胀等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在年内启动应急调整机制。第四,设t-1年的物价上涨率为-1>0),t-1年的实际工资增长率为gt-1(gt-1>0),退休职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比例为x(0

5. 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延迟退休年龄并实行弹性退休制。前文的研究发现,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退休早、缴费年限短、缴费少的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反而高于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缴费多的职工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固然有养老金连年上调、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的原因,但退休年龄过低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建议:第一,严格审批、审核提前退休,坚决杜绝不合理的提前退休现象。因为提前退休属于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它不仅会增加未来养老金支出负担,还会加重在职者的缴费负担,与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延迟退休年g政策的宏观背景相违背。第二,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实行弹性退休制度。首先要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逐步将女工人的最低退休年龄提高至与女干部相同的55岁,女工人与女干部在55―60岁可以自愿选择退休年龄。男职工的最低退休年龄提高至62岁,其在62―65可以自愿选择退休年龄。

注释:

①“七不管”:异地就医不管;住院最高赔付15天;意外不管,包括交通意外;第三者责任不管;丙类药不管;住院费1 500元以内不管;60岁前身故只给4 000元丧葬费。“九没有”:没有生命保额(身故无保额理赔);没有投资功能(无预定利率和分红);没有贷款功能(急需要钱不能抵押贷款);没有灵活领取功能(按法定,不能提前);没有豁免保费功能(遭遇意外仍需缴费);没有确定领取功能(无法确定退休时的领取额度);没有灵活缴费功能(按法定);没有提前给付功能(重大疾病不能提前领取);没有住院补贴功能(无法获得额外补贴)。

②当前,我国允许退保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出国定居的,该种情况下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回给本人;另一种是在缴费期间死亡的,该种情况下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将个人缴费视为一种投资,那么这两种退保的情形至少可以实现保本。

③对于未活到平均余命而提前死亡的情形,由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并且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享受到了养老金待遇调整,因此,如果将个人缴费视为一种投资,那么这种情形在保本之外还可以获利。

④具体参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1号)。

参考文献:

[1]何立新.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07(3):70-80,91.

[2]彭浩然,申曙光.改革前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比较研究[J].统计研究,2007(2):33-37.

[3]王晓军,康博威.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分析[J].统计研究,2009(11):75-81.

[4]许志涛.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J].财经论丛,2014(4):34-40.

[5]王翠琴,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8):140-146.

[6]薛惠元,仙蜜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制度选择――基于职保与城乡居保制度比较的视角[J].保险研究,2015(2):94-104.

[7]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缴费意愿的可持续性分析[J].西北人口,2014(2):85-91,97.

[8]仙蜜花,薛惠元.缴费激励机制下的养老金连年上调:矛盾及其化解[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5(2):92-10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3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保险制度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正处于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转型期,做好养老基金收支平衡关乎社会稳定。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逐步增大的情况下,财政补贴养老保险的能力也将受到一定限制,要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健康运行和发展,仅用延迟退休年龄这种单一的方式来缓解未来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很难迅速达到养老基金运转的良性循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的平衡政策,因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升基金征缴能力也必将成为基金健康运行的重要方面。

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现状分析

(一)基金收入支出平衡分析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统账结合”方式,基金收入主要来自征收和财政补助。表1是近年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支能力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全国养老基金收支总体上是平衡的,但从基金支付看,如果没有财政补助,单靠基金的征收已经很难满足基金支出的不断膨胀,因此,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较大,各级财政支出压力较为突出。从征收构成中看,基金征收中本应形成个人账户收入积累部分很难完全实现,社会统筹收入部分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即期支付,个人激励机制弱化,社会公平体现不足。

(二)基金征收能力分析

为反映养老基金的征收能力,本文主要用基金遵缴率进行分析。基金的遵缴率是养老保险费实际征缴额与应征缴金额之比,是反映基金征收力度的主要指标。表2是以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数据为例计算的近5年的遵缴率。表2显示,陕西近5年来遵缴率呈下降趋势,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实际收入与理论收入相差越来越大,说明征缴基数较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进一步缩小,企业出于生存竞争等原因,逃缴、欠缴保险费,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现象较为普遍。参保职工人数虽然不断增加,但实际基金收入却没有相应幅度增加,说明实际缴费人数增加不足。由于个人账户信息不透明,个人缴费后却对个人账户没有实质所有权,加之存在地区制度差别和制度本身设计缺陷造成的养老待遇反差,导致参保者心理不平衡,缴费积极性不高,实际缴费人数出现萎缩。

二、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缴费基数政策不统一

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中心曾经以《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口径进行过规范,明确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为企业工资总额,但该通知的工资总额口径与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存在差异,此外,《劳动法》中对工资总额的规定也要小于养老保险征缴基数所确定的工资总额。从执行效力和执行时间上对比,《劳动法》效力大于国家部委的规定和通知,而2006年劳动部的通知晚于1994年的《劳动法》。因此社保机构在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际工作中,存在政策执行的模糊性和矛盾性。现实中,企业大量存在劳动收入非货币化或货币收入非工资化的情况,使得企业以种种名义缩小“工资总额”内容,以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而达到少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征缴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以陕西为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核定金额,地税部门,征缴过程中存在职责不明,部门利益化等问题,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

(三)缴费基数核定不实

全国统筹的实施已经提上日程,但各地业务经办仍然没有统一标准。由于对业务经办岗位没有基础财务素质要求,导致核定缴费基数的经办人员缺乏读懂会计报表的能力,加之企业架构复杂,业务核定人员能力存在差异,很难在简单的业务报审过程中将企业的缴费基数核定精准。企业申报缴费基数时,多是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而数字的来源是企业的财务部门,财务报表中统计的实发工资总额,往往小于养老保险征缴所规定的工资总额。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应付职工薪酬虽有明确的定义,但却很难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内涵一致。企业以会计报表中单纯的工资总额项目作为申报数据,这无形中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设定了障碍,为少缴基金留下了空间。

(四)企业申报缴费基数不实

我国社会保险费率一直居高不下,企业承担的五险占到工资总额的35%以上(养老28%,医疗6%,失业1%-2%,工伤0.2%-1.9%,生育1%)。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趋缓,企业出于自身生存需要少报瞒报缴费基数,以减少竞争压力现象不断加剧。个人缴费率过高,造成年轻职工做出逆向选择,断保、弃保时有发生。如劳务派遣人员缴费普遍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下限进行申报,企业与个人同时降低参保成本现象使得基金征缴流失变得更加隐蔽。

(五)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监督不足

目前基金征缴的流程,是企业申报,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地税或经办机构自行征收。对于养老基金征收数量和质量缺乏相应的独立机构进行监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监督检查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是税务机关,经办机构可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检查,这种模糊的多头管理最终在执行时导致缺乏监管。

三、完善养老基金征缴机制的建议

(一)统一立法,避免制度冲突

建议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立法,明确统一的征收细则,对工资总额的基础缴费基数进行明细规定。避免出现与其它法律制度的冲突,比如工会经费支出、福利费支出中具体哪些为应扣除项目,明确扣除限额标准。构建统一的执行标准,有利于从制度上避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漏洞。

(二)降低缴费比率,扩大征收范围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上涨,适度地降低缴费比率,是从根本上解决制度覆盖率不高的重要途径。同时配以灵活的转移政策,将能强化社会缴费激励效用,缓解由于较高的缴费比率导致的个人停保、断保,利于全民参保,杜绝个人空账户的运行。从长期看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减少企业逃缴、少报缴费基数的现象,从而保证养老基金收入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企业应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方法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加入建立养老保险应缴费基数调整方法的内容,在会计核算实务中增加“应付养老保险费”科目核算明细,从财务数据源头保证企业如实申报,简化经办机构核定手续。根据统一的缴费基数构成说明,以会计报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为起点建立调整公式,即:应缴养老保险缴费=应缴养老保险工资总额x缴费率(20%),应缴养老保险工资总额=应付职工薪酬总额+应缴费工资构成项目-可抵扣缴费工资项目。

(四)构建全国统一的业务征缴核定流程

建立规范化的业务统一流程,对业务档案数据资料和企业财务数据来源建立程序化核定制度。通过规范征缴业务流程,打破认为核定基数的不确定性,避免因提供资料差异而导致缴费结果的差异。此外,建立规范统一的业务流程,也可为实施全国统筹奠定制度基础。

(五)培养高素质的经办人员队伍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财务素质直接关系到养老缴费基数核定的准确性。因此对经办机构业务岗位标准中应增加财务技能素养的要求,同时建立经办机构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引入管理会计人才应用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切实发挥经办机构业务审核效能,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基金健康运营提供重要的人员保证。

(六)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完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的监督要求,设立独立的基金征缴和支出监督机构,加大对逃缴、欠缴和少报缴费基数的监督和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制度上保证法制监督。通过建立养老保险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缴费信息,激发个人对缴费的认可度,增强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加大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力度,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

参考文献:

[1]杨燕绥.中国老龄社会与养老保障发展报告(2013)[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2]蔡向东.统账结合的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孔媛.我国养老保险标准化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2.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4篇

全县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办法

(一)企业(单位)参保缴费统一按省政府政[]59号、省劳动保障厅劳社[]6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应参保未参保的城镇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国务院国发[]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城镇企业职工应从进企业工作之月起补缴费,年以前成立的企业,补缴费不得早于年1月;年以后成立的企业,补缴费不得早于企业成立之月。

2、补缴费基数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费费率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三)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参保缴费政策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四)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补缴可参照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已停产倒闭多年或名存实亡、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其原有固定职工在年12月底前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12月底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申请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或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12月底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人员,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原集体企业人员参保时,由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职工档案,实行个人缴费。补缴费办法和计发待遇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对于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从年起,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七)上述所有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利率办法计算。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

(八)符合补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在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逾期不实行补缴费政策,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

三、待遇计发

(九)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参保企业中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政策规定,可以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退休待遇按办理退休当年政策执行,并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十一)自年1月起,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退休或退职条件的,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往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待遇。

(十二)企业参保职工在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保留1位小数。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企业固定职工,其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经批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再扣减基本养老金。

(十四)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实行劳动事务的,按照相关协议,由机构申报;以个体名义参保或接续参保的,由本人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到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对于自法定退休年龄至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单位原因的由单位补发,属于个人原因的不予补发。对于延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本人,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十五)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稽核与监察,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对拒报、瞒报和少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大企业欠费的清缴力度,确保应缴尽缴,企业破产、改制时,要保证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银行、邮政局等机构按时足额支付。新增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十七)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于不提供认证资料的,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待其提供认证资料确认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其待遇发放。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5篇

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的原因分析

1.经济发展地区差异明显,利益难平衡。

根据瓦格纳法则可知,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政府支出占GNP的比重将会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具体的讲,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财政较富裕的地区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也较高,反之则反。我国由于地理、政策、历史等一系列原因,导致我国经济长期处于非均衡发展,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

2.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

建设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在白纸上写字,而是在原来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退休养老制度基础上变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省级统筹提升到全国统筹是一次制度上的变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对原有制度路径依赖的影响。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的重要性,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过去各个省市所形成的“因地制宜”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会形成一定的阻碍。

3.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不明晰。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把全国的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并相应的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地方政府获得了发展本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的能力,为本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负责。然而由于分税制改革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规定中不具体,存在中央与地方交叉重叠的情况,出现中央向地方“甩包袱”,事权和支出责任“层层下沉”而财权“层层上移”的局面,而在税种归属上,大额税种都归中央,地方税种除了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地方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从而导致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地方的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地方的事务管理支出。我国养老保险实行“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扁平化管理模式。

二、构建全国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建议与对策

1.缩小区域经济差距。

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养老保险作为一种惠民政策属于“上层建筑”的一种,势必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养老保险难以提高统筹层次或者出现“统而不筹”根本原因,由于各省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各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根据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直接决定了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要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必须缩小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尽量平衡各地区参保人员的经济利益,减少全国统筹的阻力。

2.扩大覆盖面。

“大数法则”是养老保险应该遵循的原则之一,覆盖面越大养老金安全风险越低,越有利于在大范围内调剂余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基本覆盖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但是任然存在大量的应保未保人员,其中,主要是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全国有2.6亿农民进城务工。但截至2012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只有4543万人。这就表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方面仍然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

3.偿还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然而从2001年开始试点个人账户模式开始,由于养老保险改革之初对改革形成的隐形债务没有规定适合的偿还方式而是期望通过“暗偿”得以解决,“暗偿”的结果使得个人账户成为了空账,这种空账规模随着人口老龄化会不断加剧,其规模因学者的精算方法和统计口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于此同时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各省的隐性债务也急剧增加,2000年学者王晓军根据31个省市的相关数据算出上海、北京、天津,人均债务超过8万元,增长比例分别达到135%、114%、94%。在“暗偿”方式下,隐性债务势必引起空账规模扩大,如果养老保险由省级统筹提升到国家统筹,国家势必拿出巨额资金来偿还养老金隐形债务,这种情况下国家往往从通盘考虑出发会延缓全国统筹的进程。因此,各地方越是尽早偿还隐形债务,做实个人账户对全国统筹越是有利。

4.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

养老保险基金是养命钱,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养老保全国统筹设想的成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反馈的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多处发生挪用养老保险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继续落实1998年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严格按照收入、运作、支出分开管理的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另一方面,要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建设,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使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有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然而其规定过于笼统,在养老保险方面还缺失一部养老保险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如:欠缴、挪用、骗取、违规支付等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部分单位和个人有机可乘,也给我过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带了难度,不利于养老保险的安全持续运行。

5.加快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国“一卡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6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一卡通;全国统筹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12日

2009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拉开了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统筹账户基金的序幕。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的成效

《暂行办法》的出台奏响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全国转移接续的序曲,但转移接续新政完全被公众理解,仍需要一段时间。所以,短期内新政实施后的积极影响尚未显露出来。以广东为例,截至2010年6月底,广东省开具缴费凭证38.7万份,实际转移2.1万人,转移基金2亿元,其中转入2,244人,转出19,268人。从全国来看,到2010年上半年,已经开具缴费凭证51.1万份,转移资金65亿元,转移7.4万人。从开具的缴费凭证数量来看,需要办理转移接续的人员数量还是相当多的,可是从转移的实际数量和转移资金来看成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还不多。这说明,对转移接续新政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在制度的落实和操作经办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政策。

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转入地养老金支付压力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的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转移的大部分统筹基金仍不足以支付老龄化带来的资金需求,给转入地带来很大的支付压力。特别是发达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数量多,养老基金支大于收,资金缺口都由本地财政兜底,给各地带来很大的财政压力。

(二)各省异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政策仍存在分歧。尽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缴费年限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但在一些发达地区,例如深圳、上海等地,都重新制定地方条例规定本地区的外地视同缴费年限问题。例如深圳地区,条例规定只有办理了户籍调动的人员,外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才予以确认,对于一些非户籍的参保人员,他们之前在老家的视同缴费年限深圳市是不予认定的。因此使很多复员军人、下岗、并轨后重新异地就业的“中人”之前的异地视同缴费年限无法连续计算。各个统筹地区关于重新招工就业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规定都有所不同,损害了部分参保人员的利益。

(三)信息传递不顺畅。对于企业职工跨省正常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从办理转移手续时间上看,目前还是不“圆满”。对于转移时限问题,采取电话联系和邮寄方式,由于沟通上存在障碍,时效上的确存在困难。首先是个人账户记录方式问题,有的地方将欠费补缴记录统一记录在补缴时限年度,转保时个人账户如何记录还原,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其次是转移接续操作流程的统一规范,转保时大量的时间耗费在与异地经办机构之间电话、信函和传真的沟通上,因为信息表的记账方式和信息内容各地表达不一致,容易产生歧义,难以录入,造成转保时间拖延。

三、解决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的对策分析

(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一般而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越高,转移接续难问题越容易得到缓解。加大财政投入,加快省级统筹步伐。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为契机,强力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各省积极交流省级统筹工作经验,绕过地级统筹,直接过渡到省级统筹。在缴费基数、比例和计发办法上实行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统一调度管理。通过建立“视同缴费账户”解决视同缴费权益的问题,再通过省级调节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地区差别,特别是对接受地进行政策支持。

(二)建立“一卡通”的社会保障卡模式。建立“一卡通”的社会保障卡模式是解决流动劳动力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又一重要手段。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均应办理社会保障卡,卡中记录着个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工作时段的全部缴费和待遇享受信息,参保人到哪里就业,就凭社会保障卡在当地参保,转移关系,领取待遇等,实现“人人有卡,卡随人走,钱随人走,共担风险,保障终生”的目标。具体做法是:第一,覆盖范围要广。可以办理“一卡通”的人员不仅要包括城镇职工还要包括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企业主和雇员。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并且卡中记录个人一生中不同工作地区的缴费年限和待遇信息等内容。当累计缴费年限符合规定要求并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以在退休地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而卡中记录的该退休人员缴费的其他地区有义务将其所有的缴费钱数划拨到退休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用以共同化解该退休人员的养老风险。第二,社会保障卡承担着个人缴费、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事项,因此,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过程要像办理“银行卡”一样简便易行。通过建立起以个人为保障单元的、“一卡通”的养老保险模式,可以扫清统筹地区的既得利益障碍,较好地实现城乡统筹和地区统筹,从而使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顺利进行。

(三)提高经办效率。暂行办法减轻了参保人的事务性负担,强调了社保经办机构的责任,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实施政策的“排头兵”,其工作效率、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决定着转移新政的实施成效。因此,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效率,是能否顺利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关键环节。第一,硬件设施方面。在加快金保工程覆盖范围的同时,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统一的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以及异地转移信息系统。加快各地与中央社会保障部的联网工作,异地办理转移手续时,各地经办机构用电子方式进行沟通和办理转移手续;第二,在操作层面要从根本上解决流程不统一、表单不一致的问题。制定全国统一的转移接续表格,内容完整规范,简化信息整理工作,保障转续工作的顺畅和快捷。无论是转入地还是转出地,参保信息均需保留备份;第三,加强对经办机构的业务培训,力求使所有的管理和经办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和业务流程。

(四)做实个人账户。城镇企业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资金随之转移。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处于“空账”运行状态,使职工不能顺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做实个人账户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别管理。具体做法是:设立独立的全国垂直管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机构。由专门机构人员管理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资金的投资收益,国家制定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运营的法律、法规,审核认定个人账户资金的托管机构,明确个人账户资金的监管办法和监控机构。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昌平.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3.

[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M].人民出版社,2008.11.

[3]何文炯.养老保险转移,平衡利益是关键[J].中国社会保障,2008.5.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7篇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四十五条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