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合集7篇)

时间:2023-02-28 15:56:24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1篇

一、核查目的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开展城乡低保、五保对象的核查工作,全面了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工作纪律,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提高规范化水平,促进全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达到制度健全,资金落实,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核查范围

2013年月份前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三、核查时间

2013年3月25日——5月20日

四、工作重点

(一)对已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进行清理核查。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范围的下列家庭予以清退和核销:

城市低保:

1、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家庭;

2、征地、拆迁、安置等政策性安排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3、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的家庭;

4、子女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

5、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的家庭;

6、家庭成员已死亡的家庭;

7、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8、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家庭;

9、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

10、拒绝配合核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家庭;

11、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低保标准20%的家庭。

农村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3、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或拥有、使用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的家庭;

6、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农村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30%的;

7、因、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农村五保:

1、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且法定抚养义务人具有抚养能力的;

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3、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已满16周岁,但仍在学校读书的,可继续享受五保供养);

4、已经死亡的。

(二)规范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程序,建立低保调查、审核、审批问责制,做到对象确定准确,对象类别划分准确,对象补助标准核定准确。

(三)建立分类管理档案,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救助对象能进能出、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步骤

此次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核查工作从2013年3月25日开始,到2013年5月20日结束。

(一)宣传发动(3月25日至3月31日)。各乡(镇)制订核查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召开专题会议,对核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培训核查工作人员,广泛宣传核查的意义、方法、享受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的条件、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4月1日至4月15日)。各乡(镇)要成立工作组,对村(居)委会实行包片负责制。自查自纠的工作重点:一是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二是清理纠正“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的对象;三是纠正不按户施保、不按标施保的不规范做法,四是扩大救助面,准确核定对象,做到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目标。严格按农村低保政策把对象核准。对象准确,是农村低保制度的生命力所在,比扩面、提标更重要,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基层社会公正和农村和谐稳定。今年各乡(镇)按农业人口的1%扩面。

(三)整顿规范(4月16日至4月30日)。

1、抓好整改落实。根据核查情况,对某些错误做法要加以纠正。坚持按户施保,调整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取消“关系保”、“人情保”等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

2、实行动态管理。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及时进行注销;对一些生活确实低于低保标准的贫困家庭还未纳入低保的,要及时填报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其中:城市低保对象的清理核查、审批工作必须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

3、完善个户档案资料。对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档案资料做到齐全完整,网上录入做到准确无误;

4、乡(镇)、村(居)委会要建立永久固定的城乡低保对象公示栏,做到常年公开公示,打造阳光低保,接受社会监督。

(四)集中检查验收(5月1日至5月20日)。

县民政局组织专班对各乡(镇)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抽查部分村(居)委会,对符合农村低保、农村五保核查工作程序规定的,将进行联合审批,对达不到核查工作要求的,要在全县通报并责令乡(镇)重来。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核查工作,直接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此项工作面宽量大,各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坚持“谁核查、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要对照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纳入低保和五保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同时要广泛宣传低保和五保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核查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2篇

(一)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经县民政部门确认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严重心脏病、重症慢性病、重症精神病和其它重症病种等。

三、救助标准

县民政部门经过调查审核,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其它补助部分后,按比例进行救助(以下简称剩余部分)。

(一)农村五保户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元以下的(不1000元),按50%比例进行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5000元的(不5000元),按60%比例进行救助;

3、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7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救助10000元。

对于在农村敬老院居住的农村五保户住院费用,剩余部分按70%比例进行救助。

每年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五保户门诊看病费用补助。其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8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年100元;采取“一卡式”发放形式,分散供养的打卡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打卡发放到所在敬老院账户。

(二)城乡低保对象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不5000元),按25%比例进行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3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救助4000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部分后,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救助3000元;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救助4000元。

(四)慢性病门诊费用救助

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在报销后剩余部分达1万元以上,可给予1000元救助;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在报销后剩余部分达3万元以上,可给予2000元救助。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档在册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额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有关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按规定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三)实行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相结合。救助对象患有救助病种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可申请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并按程序上报。医前救助必须是所列病种范围内的对象,必须附上一年度救助的合作医疗结算单和医保结算表,还须附本年度医生开具诊断的病历;医中、医后救助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享受医前、医中救助的,医后救助金额应扣除医前、医中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相关对象救助最高限额。

(四)小额临时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偏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5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五)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

五、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五保户和低保对象,凭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环峰镇中心卫生院等10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同步进行,实行出院、结算、救助“三同时”。

(二)申请、审批办理程序。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申请医疗救助须填写《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新农合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费用结算表、相关证件(五保证、低保证等)、个人报告,并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县民政部门接到镇政府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突发性大病患者及时予以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县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已获批准的申请人手中。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性资金、专项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当年预算。

(二)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核拨至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至民政救助专户,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二)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县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做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3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分类施保;

(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倡导劳动自救。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并协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统计、审计等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区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制定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自治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抓好全区城市低保统计和数字分析工作。

第五条地(市)民政低保机构职责:

(一)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适时制订本辖区低保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需要编制年度低保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批,执行好年度用款计划,与财政部门共同指导基层的低保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评比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困公益性捐助活动,指导基层接收社会各界的捐助和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

(五)负责做好低保对象信息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及时总结上报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和管理信息;

(六)负责组织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监督指导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

(七)负责编制低保证件、表册、审批等规范性格式文书,做好各项政策法规文书的汇编工作;

(八)做好工作调研,及时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九)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制,认真做好涉及低保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民政低保机构职责:

(一)负责指导与监督基层低保业务工作,定期组织本辖区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搞好规范性动态管理;

(二)严格执行政策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新增、减发、停发对象审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负责签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对疑问户,视情会同基层做好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建立健全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审计监督、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

(五)编制本级年度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定期报告保障情况和预算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的社会捐助活动,监督与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七)负责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低保户;

(八)负责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做好低保信息录入登记和资料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机构职责:

(一)依据低保政策,认真审理社区上报的新增、减发、停发保障户的调查报告。对疑问户,视情从事必要的调查取证,做好走访复查审核工作;

(二)负责将上级批转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直接或通过社区居委会送达保障户;

(三)负责做好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四)负责于每月前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五)积极指导社区的低保工作,协助社区做好低保对象的劳动再就业和教育疏导工作;

(六)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直接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七)积极从事社会捐助与救助工作,认真做好捐助款物的发放与登记工作。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低保机构职责:

(一)认真执行低保政策,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低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集,按时做好调查上报工作;

(二)依据动态管理要求,及时对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三)依据动态管理原则于每月底前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四)认真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来信来访、举报查实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矛盾;

(五)组织本社区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

(六)协助低保对象积极就业,鼓励他们劳动自救;

(七)加强对低保家庭的管理,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及时上报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一般性矛盾。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界定

第九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转出但仍由其家庭成员供养的,可视为同一户口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

(三)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具体价值限额由各市确定)的家庭;

(四)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

(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

(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七)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八)参与各种形式、、、吸(贩)毒(或类似于)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

(九)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

(十)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

(十一)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十二)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

(十三)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

(十四)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十五)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与调整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县(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应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在同一个城市的市区内应当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监测系统,并根据制定低保标准的原则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应遵循“只升不降”的原则,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既要能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

第十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六条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遗属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四)各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

(六)各类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七)各种性质的经营性收入、租赁性收入、继承性收入、赠与性收入等;

(八)其他固定性和非固定性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及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五)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六)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

(七)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九)当地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

(十)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各类家庭收入计算:

(一)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在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则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二)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家庭,购买住房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无结余金额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在职职工、下岗失业、离岗待岗职工、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未领到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从事非固定性劳动获得收入的家庭,应按其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

(五)享受病假或病退工资和生活费的人员、大中专学生实习期内及其他人员在学徒期内的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凡农转非后仍享有自留地(或耕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但各种农副业收入须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七)凡同时具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全部收入计算,保障人数只计算城镇居民;

(八)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协议或裁决的规定计算;无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每个赡(扶、抚)养人每月为被赡(扶、抚)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第十九条家庭实际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在城市低保资格评估工作中,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本依据,具体收入认定方式是: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合县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县级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

(四)从事家政服务、保洁等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其管理机构出具;

(五)其他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章保障对象的待遇计算

第二十条家庭月补助计算。家庭补助金额=保障人数×月保障标准—家庭所有实际收入。

第二十一条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均以家庭所有收入核定计算。对确无任何收入的家庭,实行全额补助;对尚有部分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9]65号)精神,退伍士兵待分配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全额补助,最长时间为三年。城镇退伍士兵12月底退役至次年6月底不计待分配期,7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分配期;转业士官当年4月1日转业,8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待分配期。对于单位拒绝接受或接受后未安置上岗的,生活补助费由该单位负责发给。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已自谋职业的不再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三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点保障的通知》(新财社[2004]136号)精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孤残、孤幼人员,在每月领取保障金的同时,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七章申请审批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审批工作须按照居民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步骤实施。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每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

4、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书;

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后,由低保专干(居委会主任)初审,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而后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八章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低保管理机构对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定期核查,凡在保障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不同做出以下相应处理: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保障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取消其保障待遇;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三)因拆迁异地安置的家庭,无正当理由,须在3个月内将户籍关系迁入新的户籍地,否则取消其保障待遇;

(四)因参与、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服从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社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居民,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五)国有、集体、民营、私营企业(或业主),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对被调查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不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家庭可以暂缓审批。

第九章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来源:本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补助资金、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增值、社会捐赠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应补差金额,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人数提出城市低保资金分配方案,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

第二十九条建立低保资金管理双向通报制度,民政部门要将低保政策、低保人数、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清理、对帐工作,并随同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金年度结算与说明。

第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帐封闭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居委会,必须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贪污和拖欠,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拖欠保障金的发放时限,不得将保障金用于非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常补对象”的低保金可由民政部门委托银行(邮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非常补对象”的低保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按月发放,无行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可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第三十二条建立城市低保以奖代补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59号),每年从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预算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低保奖励金,经民政、财政等部门联合考核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相应的奖励。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县(市、区)低保机构可从奖励资金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4篇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清查农村现有低保对象。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村低保评议小组,乡联村干部任组长,对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开展年度清查工作。清查中要逐户调查,填写《城乡低保复查表》,认真记载家庭成员变动请况、经济收入变动情况等,并根据调查情况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决定是否续保、取消、调增或调减。

根据全县统一安排,本次清点:一是偏离低保“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功能定位,自行扩大政策范围,乱开政策口子,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突发性应急事件,放宽低保条件,将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特殊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行为;二是针对申报审批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全面清查“人情保、关系保”。按照入户核查、收入核对、民主评议(听证)、公开公示等方法准确核定低保对象,防止入户调查方法简单,评议、公示等关键环节没有真正做到位,流于形式,缺乏监督。

(二)全面清查农村低保现有五保对象。对现有在册五保对象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及时取消已经死亡的五保对象,坚决消除不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在不变动保障总人数的情况下,按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把符合条件的对象补充进来。对于符合五保条件而因指标不够不能纳入的对象在农村低保A类中保障。

(三)全面清查农村孤儿。严格按照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孤儿取消保障。不受指标限制,把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保障。

(四)农村低保扩面新增。根据村群众评议小组推荐,按照新增名额,根据贫困程度新增保障对象。评定低保对象原则上将一个家庭的全体成员纳入。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下旬-4月上旬)。

由乡政府组织、民政办牵头,学习相关政策、明确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工作专班,联村干部为农村低保清查扩面村级评议第一责任人。综合各村农业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解扩面指标。

(二)实施阶段(4月中旬-5月上旬)。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5篇

一、招聘人数和范围

(一)招聘人数

荔湾区公开招聘第一批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90名,各街道办事处招聘岗位和人数详见《广州市荔湾区各街道办事处招聘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岗位(第一批)计划表》(附件)。

(二)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岗位职责

街道环保员队伍主要承担本辖区内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上级环保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2.组织管理辖区村、社、居环保联络员队伍,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任务。

3.在上级环保部门统筹下,督促本辖区内排污者依法履行环境法律义务,建立污染源档案,协助开展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4.对本辖区饮用水源、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农村面源污染等巡查。

5.负责本辖区环境信访投诉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纠纷的调解处理。

6.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7.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区环境保护局。

8.负责街道办事处和区环保部门安排的其他环保工作等。

环保员作为环保监管工作的延伸,各街道应按照网格化管理的方式,将辖内所有村、社、居纳入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范围,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三、招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基层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精神;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具备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安全工程、水质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生态学、应用化学、大气科学技术、给水排水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法学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4.有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书写、组织协调和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

5.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6.具有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以上的,或在基层环保部门、镇(街)、企事业单位从事环保工作、应急管理工作 3 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7.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按照招聘公告、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政治审查、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考生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两次成绩合计构成,其中笔试成绩(满分100分)占40%、面试成绩(满分100 分)占60%。成绩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计算。

(一)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2018年1月5日9:00至1月8日17:00。

2.报名方法:

(1)考生登陆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qgsydw.com),按网上提示方法报名并填写个人信息,系统将对报名信息进行自动审核,系统提示报名成功后,信息不得更改。

(2)考生只能选取一个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名,一经报名成功,如未被所报的街道办事处聘用时,在满足聘用条件的情况下,视为自愿无条件服从调剂安排。

(3)考生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聘用。

(4)报考人数要求:各街道办事处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以系统报名人数为准)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如果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延长报名时间,延长报名时间后仍不达开考比例的,按实际报考人数参加考试。

(二)笔试

成功报名的考生于2018年1月11日9:00至2018年1月12日17:00自行通过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qgsydw.com)打印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规定时间内未打印准考证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后果自负。

1.笔试时间:具体以准考证为准。

2.笔试地点:具体以准考证为准。

3.笔试形式: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进行,时间为120分钟。

4.笔试内容: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基础知识等。不提供或推荐任何考试参考用书。

5.笔试成绩:笔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笔试成绩按40%计入总成绩。

6.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名单:笔试成绩高于60分(含60分)的,原则上按1:2的比例依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名单。招聘职位人数与考生人数达不到1:2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条件的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考生名单。

7.笔试成绩公布和查分申请:笔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考生自行登陆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qgsydw.com)网站查询笔试成绩。考生对自己的笔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通过招聘工作咨询电话,向荔湾区环境保护局提出查分申请,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8.进入资格复审考生名单公布:笔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考生自行登陆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qgsydw.com)网站查询进入资格复审考生名单。

(三)资格复审

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必须由本人携带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并由本人签名的《报名表》、相关资料的原件和1份复印件,到资格复审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者视为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1.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具体以网站公布为准。

2.确定资格复审递补考生名单:因资格复审不合格而出现的空缺,从笔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资格复审的递补考生由荔湾区环境保护局另行通知。

3.递补考生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具体以荔湾区环境保护局通知为准。

4.资格复审提交材料:《报名表》、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考生,需提供环境保护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等证书。放宽年龄至45周岁的考生,需提供环境保护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基层环保部门、镇(街)、企事业单位从事环保工作、应急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1份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资格复审的复印件不予退还。

(四)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后进入面试的考生名单,将在资格复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于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qgsydw.com)网站公布,由考生按上述规定时间自行登陆查询面试资格,按时参加面试。

1.面试时间和地点:具体以网站公布为准。

2.面试内容:综合分析能力、协调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处置能力等。

3.面试成绩:面试现场评分、统分。面试满分为100分,按60%计入总成绩。在面试结束后,现场将面试成绩告知考生。

4.进入面试环节的考生,如不按时参加面试,则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五)体检

1.面试结束后,从考试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中,根据招聘岗位人数,按1:1的比例依总成绩(笔试×40%+面试×60%)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总成绩相同,则以面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

2.区环保局通知并组织体检对象统一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的规定执行。

3.由区环保局统一领取体检结果,并通知体检对象。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到体检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体检方提出复检申请,并在指定的医院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复检费用考生自负。

4.对于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根据空缺名额,从报考该街道办事处、考试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的其他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进行体检(如总成绩相同,则以面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

5.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六)政治审查

1.体检合格的考生,由负责聘用的各街道办事处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的要求进行政治审查。

2.对于政治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根据空缺名额,从考试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的其他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进行体检和政治审查(如总成绩相同,则以面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如无符合条件的递补人员时,可以向区环保局申请废止该招聘名额。

(七)公示和聘用

1.政治审查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荔湾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qgsydw.com)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并实行试用期(原则上试用期至少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3.拟聘用人员本人自愿放弃聘用资格的,或在接到聘用通知5个工作日内未能配合办理好相关聘用手续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聘用资格,各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区环保局申请进行调剂,从未被聘用的、考试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如总成绩相同,则以面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调剂递补的考生由各街道办事处安排体检和政审。如无符合条件的递补人员时,废止该招聘名额。

五、工资待遇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工资待遇按广州市统一设立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每人60000元/年(含单位及个人的五险一金、特殊岗位津贴和技术资质补贴等)。

六、其他事项

(一)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符合报考条件的方可报考。凡不按规定条件报名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准考证和身份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政治审查等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

(三)通讯设备和摄影器材等影响考试公正的物品不能带入考场。

(四)本公告由广州市荔湾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20-81708271;联系人:赵小姐。

招聘工作监督电话:020-81954320;联系人:谈先生。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原标题:广州市荔湾区公开招聘街道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公告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6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审计模式;重点问题

一、发展低碳审计的动因

2012年8月6日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各减少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各减少10%。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和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和包括企业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其中包括了制定各项低碳产业政策、低碳技术政策、低碳能源政策以及低碳消费政策。低碳经济的发展可能会牺牲部分短期利益以实现经济与生态相统一的局面,只有通过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才能促进低碳经济的顺利进行。

按照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节能具体任务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能效水平提高,加强工业节能,强化建筑节能,推进交通运输节能,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强化商用和民用节能,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加强重点行业污染物减排,开展农业源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如此多的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政策范围和补贴范围十分广泛,政策是够合理可行,补贴是否落实到位,都需要审计的监督。而且,“十二五”仅节能减排规划投资需求就达23660亿元。如此多的资金利用,更加需要要通过审计模式的合理设计,发挥审计经济监督职能,保证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低碳经济条件下审计目标

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构筑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体系,包括低碳能源系统、低碳技术、低碳产业体系和低碳消费。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独立性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特征;审计的基本职能不仅是监督,而且是经济监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实施的监督。审计的主要目标,不仅要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评价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因此,低碳经济审计目标就是,按照低碳经济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对低碳政策法规制度的科学性适当性和遵循性,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单位低碳责任履行的效果性,低碳产品补助资金申请和使用,以及低碳技术扶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低碳财税减免的符合性、真实性和效果性,低碳交易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以保证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

三、低碳审计内容的确定

(一)对低碳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审计

审计机构首先要对政府低碳转变计划进行调研,审查政策制定计划是否科学、经济合理,是否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是否能保证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以发现新政策或现行政策的不足;其次,审计机构要对低碳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政策执行手段是否可行、政策规定是否合理、政策目标是否出现偏差,并评价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及时发现政策法规执行中出现问题,并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作相应调整保证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对低碳经济财政支出的审计

低碳经济财政支出,是指为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目标,政府制定的财政收支计划,包括贷款贴息、出口退税等直接财政支出和税收减免。低碳审计要对低碳财税减免的符合性、真实性和效果性进行全程的监督检查。第一,要对资金运用对象的复合型进行审计,检查资金的支出对象是否是属于低碳产业、电碳技术、低碳能源和低碳消费,避免寻租套取资金和补贴现象的发生;第二,要对低碳资金使用是否真实进行审计,防止挪用、盗用、截留等现象的发生;第三,评价资金运用效果,是否达到设定目标,可以改进的地方等等。

对财政资金运用的审计是传统审计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低碳审计的核心内容。对财政资金的审计特别是对国家重点节能减排建设项目的审计是确保低碳经济政策发挥作用的关键。“十二五”期间国家节能重点工程投资需求、减排重点工程投资需求、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投资需求分别为9820亿元、8160亿元和5680亿元,总投资需求达23660亿元,约占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6%。只有保证国家重点节能减排资金的用合理,充分发挥其乘数带动效应,才能保证减排目标的实现。

四、当前开展低碳审计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低碳审计的法律法规

在审计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设计合理好的法律制度规范可以敦促审计主体的审计动机由满足自身利益转变为转化为履行公共受托责任以及提高社会公共的利益。我国已经制定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我国开展低碳审计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然而,作为调整审计关系的行为规范与工作指南——《审计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却没有明确关于低碳审计的相关法律内容,也没有形成相应的审计准则。因此,应当建立评价低碳消费成本和效益的原则及指标体系,加快建设低碳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低碳审计工作的开展制定规范和标准。

(二)建立低碳审计的评价标准

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低碳经济发展审计监督标准,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难以做出合理判断,导致低碳审计缺乏客观性和标准型。建立低碳审计的评价标准,既应当考虑到低碳经济社会责任的内容的广泛性,也要考虑到政府与企业、行业与行业之间责任的差别性,评价内容既要全面也要体现差别。低碳审计的评价标准体系应当包括,利用新的能源利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也要考虑到利用新能源从根本上实现低碳环保。

(三)明确低碳审计的重点内容

确立低碳经济审计的重点是提高低审计效果的关键步骤。在确定低碳审计重点时,应当考虑以下内容。一是是否制定了低碳经济合目标、政策和控制程序,是否以经济和高效率的形式承担了低碳经济的社会责任,是否为实现各种低碳经济目标,使经营活动达到预期成果而努力,是否建立了充分可靠的内部控制策略以保证低碳经济活动以高效率的形式进行;二是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否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产品是否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形式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生产、消费的整个生命周期是否实现了全程的低排放。

(四)创新低碳审计的审计方法

低碳经济具有公益性、难衡量性、不成熟性等特点,因而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更为合理。审计师审计取证工作的切入点,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从何处入手、如何入手、何时入手将完全由对导向“风险”的评估确定。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评估低碳经济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水平,并尽力需要搜集的证据和资料。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的外部性特征,不仅要使用经济效益指标,还要求评价体系涵盖生态环境公益指标;综合运用计量法与判断法。低碳审计既可以是结合财务报表进行的附带审计,也可以是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附带审计,由审计机关自主或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进行的专项审计也可以。

(五)低碳审计主体的确定

审计主体通常是指审计关系中的审计人,即接受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而成为实施审计的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主体是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专职机构是以审计为专门工作的单位,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专业人员是上述专职机构的审计人员。

笔者认为济审计模式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建立规范的审计模式,促进审计制度建设,形成统一审计规范和标准。我国应当由国家审计署具体负责低碳经济审计,更符合我国国情。

(六)建立低碳审计信息披露制度

审计信息公开化是保证审计效果的重要环节。低碳审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环境相关资产、负债、成本、费用、效益统计计量方法和结果、记录的真实合法性;确认、计量的方法科学准确性和合规性;污染造成的或有负债是否真实合法性;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环境保护信息状况及前景信息状况和重大环境工程和事件,环境控制绩效分析及法规执行状况。

五、结束语

低碳经济的发展是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是实现国家经济转型,改变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五位一体”的关键环节。发展低碳经济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经济引导。复杂的政策体系以及资金的大规模运用,必须通过审计监督才能保证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在低碳审计实践中,要完善低碳法律法规,建立低碳审计标准,创新低碳审计方法,明确低碳审计重点内容,建立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完善的低碳审计框架,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保证低碳经济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

1.李兆东,鄢璐.低碳审计动因、目标和内容[J].审计月刊,2010(8).

2.王帆.英国低碳审计:回顾·框架·启示[J].经济与管理,2010(11).

3.张伟.低碳经济条件下的审计模式探析[J].辽宁经济,2011(5).

4.田伟.低碳经济审计模式初探[J].商业会计,2010(9).

5.卢相君,唐楷.英美低碳审计的经验及启示[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

6.刘安兵.低碳经济下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和内容的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

低保五保年审工作总结第7篇

妥善解决和制度化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民生,统筹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要求。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云民电〔〕13号)文件精神和省、市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年我县农村低保审批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保障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

我县的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村人口。具体是以下三类:一是新增五保供养人员;二是农村特困户;三是农村贫困户。

今年,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执行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按不同档次进行差额补助,分档分类施保。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全额享受每人每月60元标准不变;农村特困户每人每月补差从25元增至39元;农村贫困户每人每月补差从20元增至30元。

二、保障人数

今年,仍按年上级确定并下达我县的农村低保人数20763人(其中: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2192人、农村特困户15597人、农村贫困户2974人)开展农村低保审批工作,人数不变,在乡镇范围内调整。各乡镇农村低保人数分配附后(详见附表1)。

三、严格审批程序,把好农村低保进出关

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腾政发〔〕30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准确掌握政策尺度,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拒绝人情低保,避免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拒之门外,而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农村低保的情况发生。对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农村特困户、农村贫困户,按对应档次和补差标准实行分类分档施保,不得平均发放。

四、具体工作要求

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经审核后继续享受的,填报《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续批花名册》(享受金额按新补差标准填写),原享受农村低保对象人数、金额及档次调整变动的要在续批花名册和领取人员登记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新增农村低保对象(含年末审批,已顶替,事实领取农村低保金的),首先填写《县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而后,与续批农村低保对象一并填入《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人员登记表》。要按照新增五保供养人员、农村特困户、农村贫困户的顺序排列。同时,新增农村低保对象要在备注栏注明“新增”。最后汇总填写《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统计表》。退出农村低保的,填写《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人员登记表》。所有表册一式三份,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年1—2月份的农村低保金已发放,此次审批的时段为年3—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