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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方案(合集7篇)

时间:2022-12-10 21:41:48
政府工作方案

政府工作方案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执政能力和政府公信力为重点,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促进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开创政府工作的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根据衡阳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从便民利民出发,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梳理和整合力度,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流程,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所需信息;深入推进区(县)、乡镇(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形成符合各地区特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继续开展多层次的培训和广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㈠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⒈加强政府信息分类界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做好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界定,编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逐步编制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并建立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录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的制度。建立政府机关文件目录的备案制度。

⒉做好重要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在4月中旬全面完成,重点梳理20*—2006年以来的信息,并由近及远,逐步向后梳理历年信息。各级政府及其机关重点做好涉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总体规划、区域重大规划、重大审批事项、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决策或事项、实事项目及进展情况、重大市政建设项目规划和具体情况、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房屋动拆迁、重大灾情疫情和安全事故、公务员录用和领导干部选拔考核等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⒊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的全面公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好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全面公开,包括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必需要件。

⒋建立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维护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机关日常工作管理,建立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维护机制;通过总结工作经验和开展试点,逐步形成文件在产生过程中即明确是否公开的工作制度,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⒌探索研究重大决定草案公开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要求,探索采用向社会公示、开听证会、专家咨询等形式,就拟作出的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决策、规定、规划、计划、方案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等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先行推动各部门将重大决定草案的公开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在此基础上研究形成重大决定草案公开制度。

⒍编制《指南》和《目录》。要采取网上调查、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做好政府公开信息及《目录》和《指南》的调整、充实、完善工作。整项工作必须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出版《衡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20*年版),于2008年11月前完成。

㈡规范、优化申请处理流程

⒈推广使用统一的申请处理格式文本,规范和优化申请处理的各环节。推动政府机关编制申请处理的工作手册,制订申请处理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对可当场答复的申请要当场答复。

⒉完善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公开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要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⒊加强调研,做好信息查阅收费制度与依申请公开信息收费制度的衔接,规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工作。

㈢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⒈按照《关于加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向各级档案馆送交政府信息的工作。逐步推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的工作模式,开展集中受理。进一步加强市和县(市)区档案馆的政府信息集中查阅服务功能,做好政府信息接收、整合及联网共享工作,为各政府机关开展相关政策咨询工作提供交流平台。

⒉加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对公众需求量大、申请公开量集中的政府信息加强梳理和归类整合,建立相关事项的服务专栏。有涉外业务的部门,加强网上政府信息双语服务。“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做好各单位上网信息的整合,完善政策法规库,集中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开发建设全市政府信息搜索引擎。

⒊加强政府信息咨询服务。各政府机关就使用频率高、公众咨询多的政策法规和相关办事程序等,编制便民问答。继续发挥“12345热线”的政府信息公开功能。规划并启动建设政府综合咨询热线,与已建的劳动社保、建设等领域的专业热线实现互联,为公众提供“一线式”咨询服务。

⒋进一步发挥政府公报、政府新闻会的政府信息公开作用。

⒌推动县(市)区政府开拓便民的信息公开形式。各县(市)区设立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集中受理点,理顺查阅点和受理点与区县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做好政府信息的综合查阅、咨询和申请受理工作。利用市民信箱、社区信息苑、农村信息服务站、便民小册子等,将信息公开延伸到社区、居委会、街道一门式办事场所,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㈣加强基础性工作

⒈完善和加强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和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咨询研究机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和协调,适时编制相关具体解释口径。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衡政办〔20*〕168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健全各级各部门“一个机构承担、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的体系。

⒉加强监督评议工作。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制订监督评议管理办法,畅通监督渠道,落实监督措施,明确评议标准和程序,年底开展全面检查评比。

⒊做好统计分析和年报编制工作。按照《规定》,在2009年3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2008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和各政府机关年度报告。开发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汇总,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月度统计和分析工作。

⒋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将政府信息公开逐步纳入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知识的培训;编制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释义,继续加强对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

⒌加大普及宣传。以“百万家庭网上行”市民基础信息技术培训为载体,举办《条例》实施专项活动,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率;围绕重要会议和重要工作,开展集中新闻宣传。

⒍加强工作交流。通过组织考察、举办论坛、建立内部信息工作平台等方式,加强市内外工作交流。

四、有关要求

㈠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各政府机关要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制定工作计划,完善工作制度,同时明确专门人员做好向市信息化办报送月度统计分析情况和报送相关政府信息的工作;进一步理顺组织推进机制,形成总体牵头和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主要领导总体负责,综合部门统筹协调,信息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和公开信息上网,窗口部门做好咨询服务和受理接待,人事和监察部门做好监督考核,保密部门做好内容审核,业务部门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和相关申请处理工作。

㈡加强内容审核,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各政府机关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内容审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机制,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准确界定不公开事项的范围,防止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随意公开;遇有难以解决的问题时,要加强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联络,取得咨询帮助。

㈢加强统筹规划,处理好不同层面信息公开的关系

做好政府机关之间、市级政府机关与县(市)区政府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相关授权或委托单位之间在信息公开权限和范围上的衔接。市级政府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政府工作方案第2篇

一、总体目标

按照《*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自治区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关于认真贯彻20*年全区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及《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自治区文物局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摸清文物家底,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数据库,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将我市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整体水平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为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政策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依据。

二、普查的组织

(一)组织机构

*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文物普查工作队,统一组织和实施全市的普查工作,普查队共有17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抽调专人参加全市的普查工作队,支持和协助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部门职责

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我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2、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3、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工作。

4、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三、普查的技术路线

严格按照普查领导小组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的各项规范、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一)统筹规划

按照全区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各地、市分级负责实施的办法,执行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技术路线。

普查以区、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区、县为基本单位。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执行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四、普查的实施计划

(一)工作准备阶段

1、20*年*月:制定《*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和《*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编制经费预算和设备清单,召开*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定通过方案和经费预算,报自治区文物局和市政府,由市政府转发《方案》。

2、20*年*月:进行普查人员的遴选和组织培训,组建*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队伍,开展动员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

1、20*年*月—*月*日:开展普查试点工作,并以试代训,总结交流经验。

2、20*年*月—2009年11月30日:组织开展全市普查工作,进行现场勘查和数据记录,绘图并拍摄有关影像资料,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指导。

3、2009年12月—2010年11月30日: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工作收尾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6月30日)

普查成果上报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验收,根据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验收意见对普查数据和工作报告进行补充完善。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一)经费构成

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经费构成如下:

1、人员费:用于管理费用、外聘部门与专家、专家培训论证评审,组织文物普查培训班等。

2、车辆设备购置费:用于购置车辆、电脑服务器、移动硬盘、数码相机、打印机、文件柜、电脑耗材等普查所需设备。

3、数据处理和资料档案费:用于整理、制作文物资料档案。

4、出版印刷费:用于编印工作手册、制定方案规划和各类报告以及成果出版等。

5、宣传经费及其他经费:用于文物普查的宣传及表彰奖励等其他相关工作。

(二)经费来源

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所需经费主要当地政府解决。我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共同承担,其中由市财政设立文物普查专项经费,各县(区)也要相应落实普查经费,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经费管理

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六、普查的档案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市文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

普查工作队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予以妥善保存,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普查的宣传

按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方案》的统一部署,通过各种方式,尤其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传播的重要作用,利用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庆和文物普大活动的开展,广泛宣传普查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使文物普查家喻户晓,动员和引导各博物馆及社会公众参与文物普查。

政府工作方案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八届四次全会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着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清理收费、基金、集资等项目,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以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集资、保证金,摊派等。清理规范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暂停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三、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目录内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显不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取消或停收;已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予以停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属重复设置的予以归并;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

(二)政府性基金。凡国家财政部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取消。目录内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停征。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凡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的,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带有地方保护和歧视性的,利用行政权利、特殊地位或管理优势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凡按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标准偏高的,予以降低;重复设置或多家交叉收费的,予以调整归并;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收费行为,予以纠正;利用行政权利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制定服务并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依托政府行政手段实施并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行为,予以清理整顿。

(四)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各种摊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规定之内的集资、保证金项目,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予以取消、归并或降低标准。以集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纠正。

四、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制订下发全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以及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三个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研究落实措施,认真安排部署。同时,利用舆论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形成清理规范收费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清理阶段。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各部门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对各自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和各种摊派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大力整改纠正违规违纪、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收费行为。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收集、汇总清理情况,组织初审,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清理情况和拟保留项目。各级各部门研究清理情况,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等具体意见,形成专题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3月25日前完成。县(市)、区政府部门3月20日前完成。

(三)集中审核阶段。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组织财政、物价、民政、法制、纠风等部门,集中审核各部门清理上报的项目,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等具体意见,并提交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主管领导。市级4月30日前完成,县级4月15日前完成。

(四)研究批准阶段。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研究审查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审核拟保留、取消、停收、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各级政府研究批准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清理规范意见。市、县两级将清理规范结果和拟保留项目报上一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最后,各级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结果和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的项目,接受群众监督。市级5月25日前完成,县级5月20日前完成。

(五)完善制度阶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边清理边整改边健全制度的要求,认真梳理本级、本系统、本单位的收费、基金、集资、保证金、摊派等收缴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办公室认真总结清理规范工作,市、县两级向上一级作出清理规范工作专题报告。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办公室抓好源头治理和机制制度改革,从强化依法收费行为意识、建立合理收费机制、推行集中统一收费、监督收费行为、处理违规收费行为等方面研究治本措施,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石家庄市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推动全市收费行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原则。要认真把握清理规范原则,既要体现合法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进行清理审核;又要体现合理性,真正按照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整改纠正。各级要抓住集中审核这一关键环节,对照原则要求,认真把关,仔细审查,拟保留的项目要一项一项地研究通过,该取消、停收(征)的项目坚决拿掉,该降标、归并的不搞特殊、不得变通,确保清理规范工作不走过场。

(二)全面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各自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项目,要逐条逐项地清理项目审批的机关、执收的主体和收费的依据、标准、范围、金额等情况,并进行全面规范,做到不漏一项,不留余地,最大限度地减少收费。

(三)各负其责。各级政府层层负责,主要抓好本级各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各执收主体谁收费谁清理上报项目,各部门谁主管谁负责,财政、物价部门谁审批(报)谁审核,各级政府哪级研究批准的项目,哪级负责规范落实。各级各部门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条块结合,明确分工,齐心协力,务必抓出成效。

(四)加强督查。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民政、法制、纠风等部门组成督导组,有重点地抽查本级三分之一的部门落实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各级要全面公开清理规范的项目、程序、结果等,接受社会、企业和群众的监督。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要严厉查处各种乱立项、乱收费案件,确保圆满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政府工作方案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县委九届二次全会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研活动,深入研究事关我县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力求推出一批有深度、有力度、有水平的研究成果。

二、调研目的

1、夯实工作作风,解决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密切干群关系。

2、深入了解县情乡情,掌握行业企业状况,找准发展优势和潜力,进一步探索加快发展的新思路,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了解检查中央、省、市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部门、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好措施,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我县“生态立县、科教兴县”战略,培育壮大四大产业集群,构建“一都一地一区”发展构想的深入实施。

三、调研内容

1、课题性调研。围绕全县发展战略和中心工作,加强对“十一五”规划前期编制、经济结构调整、政府年度计划、县级社会管理事务和重大政策规定、重点项目等关系全县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方向性重大问题的前瞻研究,科学预测和把握发展环境,进一步理清发展的战略思路、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2、专题性调研。重点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培育壮大四大产业集群,构建“一都一地一区”,实现在全省经济欠发达县份中率先崛起的战略部署,结合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在已有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深入细化研究,拿出具有较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

3、针对性调研。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调查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群众所盼、所急、所忧、所怨的问题入手,坚持以人为本,统筹经济和社会、城市和农村、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解决关系大局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

4、跟踪性调研。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以及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重点工作部署后,开展跟踪调研。

5、交办性调研。重点围绕省、市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调研任务,认真扎实地开展调研工作。

四、调研的组织实施

1、调研课题确定。由县直部门、各乡(镇)围绕培育壮大四大产业集群、构建“一都一地一区”、解决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理出调研课题,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年度调研工作计划,确定课题调研责任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

2、调研方法。实行“统一组织、形式多样、分项推进”的调研组织方式。统一组织,即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调研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形式多样,即由各课题组通过发函(或通知)商请有关单位协助配合,组织到有关乡(镇)、村、城区、企业或外地考察学习,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分项推进,即各调研课题组按照课题进度安排,相对独立地开展调研工作,并实行课题责任制。

3、调研报告撰写。由课题责任单位根据开展调研情况进行撰写。具体要求:(1)全面汇集调研内容现状及基本情况。了解和掌握调研内容所处时期、区域内政策执行、工作开展、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数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等;(2)综合分析。针对调研课题目前所处现状(如工作进展好坏、项目实施快慢等),既从主客观因素、现行政策、措施环境等方面进行分析,又对调研课题在其它区域、部门运行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对调研课题预期目的的可能性和空间、需相匹配的相关措施等进行对策性分析,以及各部门的不同意见。(3)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根据调研课题情况,形成具体目标方案和对策、建议,以及县政府宜采取的必要措施。

4、调研报告论证。各课题完成调研并形成对策建议后,由课题组集中组织论证,课题的调研人员全部参加,并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以利于相互沟通,集思广益,并使各项对策建议符合政策法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调研成果报送。调研报告形成后,由各课题组将调研文章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呈送县有关领导参阅,并在调研刊物上刊发。

政府工作方案第5篇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狠抓党风廉政建设

(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中央和我局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学习科学观,继续巩固和扩大落实整改的成果,确保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政治理论和采购业务学习。进一步完善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真正做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切实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严格执行采购中心内部学习制度,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内部学习培训和交流,每季度组织以采购政策法规、相关业务工作为重点的全员培训;继续组织重点项目、废标案例和质疑项目的案例分析总结会。

(三)以制度创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政教育工作,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我局关于廉政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中心内部廉政措施,以开放评标现场等完善项目评审的制度办法作为切入点,不断增强集中采购的透明度,牢固筑牢反腐制度防线。

二、加强沟通协调,稳步推进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一)加强沟通协调。加大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研究探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各业务处工作职责,继续进行与各部委的走访联系,深入了解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时进行沟通,进一步拓宽采购项目来源。组织召开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适时组织重点采购单位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座谈会,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改进工作。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1、深入学习借鉴国内外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赴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好的省市,对其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调研走访,学习借鉴先进经验,进一步开阔视野。2、积极开展对中央国家机关京外单位、教育和医疗等采购量较大的系统性采购单位的调研走访,深入了解掌握采购需求,调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积极拓展新的采购增长点。3、加强市场调研,了解产品特性,加大与设备生产厂商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的交流,提高对政府采购产品的技术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动态的了解和把握能力。4、加强对采购数据的分析和整理,制定新的指标体系,突出实用性,为采购决策提供科学的实际数据支持。

三、积极发挥政策功能,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

按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国家发展战略,严格贯彻落实各项关于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通过改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购合同等方式,确保政府集中采购政策目标的实现。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环保节能产品特别是节能节水建筑材料、变频空调、再生打印和复印耗材,再生复印纸的采购方案;研究提出在高端信息产品领域,推广采购本国产品的措施。

四、重点做好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

针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存在的价格、服务等方面问题,深入调查,了解情况,研究改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方式方法,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推行精细化管理,按照产品特点进行专业化分工;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履约管理,研究起草《协议供货后期管理办法(试行)》,严格审核原则和程序,减少日常管理的随意性;积极扩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对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光纤及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类项目试行定点采购;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批量采购制度以及入围产品的二次竞价等价格监控机制,扩大实行竞价的产品范围,对复印机、投影仪等竞争充分的品目试行竞价;建立优选中标产品推荐制度,增强政策性指引,为采购人提供客观参考。

加强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履约管理,研究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和奖惩激励机制,制定量化考核管理细则,对供应商所提品的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打分考核,对排名靠后的供应商予以警告、暂停甚至取消其参加相关项目的资格等处罚,同时对空缺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增补,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做到优胜劣汰,促进供应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充分发挥网上竞价采购的作用

规范网上竞价采购操作流程,满足采购人合理需求,增强网上竞价的适用性,扩大采购规模,提升服务水平;探索网上竞价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相结合的实施办法,充分发挥政策组合拳的力量。

六、合理配置机构和人员

根据局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的矛盾和焦点问题,对中心的职能分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进行适度的调整。建立工作人员轮岗的常态化机制。在保证各处室工作职责正常履行的前提下,进一步充实一线采购业务人员力量,不断提高采购工作质量。提高独立完成工程类采购项目的工作能力。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进一步完善采购流程

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办法和工作流程:严格执行采购项目分级审批、采购文件集体讨论、重大项目集体会商和采购项目双人负责制;探索采购文件(包括评标办法、招标需求和投标人资质条件)正式前进行公示及供应商参加的专家论证审核的制度办法;进一步完善质疑处理的工作程序,修订质疑处理工作流程,引入质证程序,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做好完善评审规则的有关工作:1、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及中心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规则;2、研究建立评审纠错机制;3、建立评审专家后评价制度,将评审专家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4、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引入外部监督,研究向投标人开放评标现场及公布评审结果(专家打分表和评标报告)的工作方案,并在组织试点的基础上,力争在年内推广到所有类别的采购项目;5、要做好开放评标前的各项基础工作,特别是加强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范本库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根据各类采购项目的特点,对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和服务条款加以细化、量化,在评标办法中增加客观评分因素,减少主观人为因素。

八、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完成采购中心电子化采购平台的升级改造,进一步增强技术保障能力。对信息系统、协议供货系统、定点采购系统、网上竞价系统等进行优化整合。继续完善电子辅助招投标系统,逐步扩大全程网上招投标采购项目的实施范围,大力推进“绿色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完善采购文档模版,规范采购文档格式。加大采购人库、供应商库和商品信息库的建设及管理力度,优化分类方式,方便检索利用。

九、做好其他各项基础工作,配合采购工作的开展

政府工作方案第6篇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和基金”)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谁收费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规范”的要求,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各部门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和汇总,并对本行政区域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标准和审批权限,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以及规范收费行为的措施,报送市政府。

(二)坚持全面清理、非报即停的原则。本次清理不仅包括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省物价部门的年度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年度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也包括年度项目目录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定的、具有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性质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对瞒报、漏报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视为取消。

(三)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收费政策和规范收费行为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度,对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逐项梳理,提出清理意见。凡年度项目目录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外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予以取消;年度项目目录内规定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明显不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取消或停收(征);已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予以停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属重复设置的予以归并;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在清理项目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强化依法收费意识、建立合理收费机制、推进集中统一收费、监督收费行为、处理违规收费行为等方面,研究提出规范收费行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清理规范的重点

(一)项目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设立依据、审批管理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执行收费和基金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情况。

(二)标准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征收标准审批管理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执行征收标准等情况。

(三)征缴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征收方式、解缴方式、预算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执收主体变更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等情况。

四、清理规范的方式和步骤

政府工作方案第7篇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为目标,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突破口,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企业为支撑,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建立比较完善的适应走开放型经济发展道路需要的覆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科学、公正、权威、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总体目标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三大体系,完善管理机制,健全保障系统,打造信用*。“三大体系”即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管理机制”即加快建立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管理机制,使之更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健全保障系统”即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保障平台,通过组织、政策法规、资金、人才和技术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水平。“打造信用*”即通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市的信用品牌,使之成为我市全方位开放,走开放型经济发展道路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

(三)原则

一是政府推进,市场运作。按照“信用*”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同时发挥市场力量,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建立开放的征信体系,培育有序的信用市场。

二是统筹规划,分步推进。要贯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周密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分阶段稳妥推进。

三是应用先导,社会参与。要设定信用使用范围和标准,使守信行为成为一种获得利益和需求的必备条件,从而引导全社会信用风尚的形成。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有机结合,推动信用信息的深度开发和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

二、加强政府信用建设

政府信用在社会中具有示范效应。要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信用程度。

(一)政府服务信用建设

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各级公务员中树立起为民服务的从政观念,努力搞好各类政务工作;简化公共服务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期限,公开办事结果,加强效能建设,完善便民服务制度,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信用机制。

(二)政府决策信用建设

一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是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行政决策社会听证制度,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征询包括专家在内的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做到承诺有度。三是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做到承诺兑现,取信于民,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四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部门行政工作规范;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定期清理的工作制度。

(三)政府执行信用建设

一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行告知制度。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案。四要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对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

(四)政府监督信用建设

一是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二是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三是加强对政府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五是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六是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七是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地严格执行有关的监督决定。八是强化社会监督,广开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投诉制度。九是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公、等行为,纠正行政性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不正之风。十是强化政府信用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举债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五)政务信息公开信用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政务信息网建设,推动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做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要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的公示制、预告制和通报制,推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政策宣传等全面信息化,转变政府管理方式,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便捷、公平、高效、低成本的信息服务。

(六)政府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政府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完善统一的政府信用管理档案。通过政府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建立起对政府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提供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从建立信用记录卡入手,建立相关系统联网的部门、个人信用信息库,形成部门、行业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跨系统信息共享。

二是建立科学的政府信用评估体系。在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调查制度的同时,应建立起规范化、标准化的政府信用评级体系。运用信用调查机构和服务对象提供的部门或个人信用资料,以个人办事能力和信用记录为核心,建立一套量化指标,以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定部门、个人信用等级。尽快制定与政府信用制度有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信息的收集、提供、使用和管理,保证政府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和正确。

三是建立政府信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的计算机网络操作。建立健全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重点突出职业品德教育;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和岗位技术培训;开展争做诚信公仆活动,促进机关作风的根本好转。

三、加强企业信用建设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信用*”建设的重点,也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建设

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健全资信调查和评估、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等制度,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全面改善企业生产、流通、税务、信贷、财务、统计、劳动用工等环节的信用状况。督促企业加强财务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杜绝各种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积极推动企业抓紧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标准化生产。当前重点要推动企业产品质量信用建设,广泛开展争创名牌企业、名牌产品活动,全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争创“消费者信得过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二)强化对企业的资信管理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中介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评估、行业协会动态监督的办法,引导信用中介机构科学严谨地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各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应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银行、税务、工商、质监、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在信贷、担保、工商注册、年检、税务、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优先或一定形式的奖励。同时,要加大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制假售假、有意不履行合同、恶意逃废债务、财务报表不真实、偷税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面向社会公告,并通过行政及法律等手段进行惩罚。

(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推进企业改革,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真正走向市场,形成有利于强化企业信用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指导,帮助其改进管理,提高市场信用度。要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实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从根本上解决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和市场信用缺失的深层次问题。

(四)促进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的规范发展,加强信用监督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快推进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保证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调查认证、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维护和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引导中介组织恪守职业道德,完善自律机制,维护社会中介秩序。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的中介活动,对蓄意、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从严惩处。制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从业管理和信用记录制度建设,促进全市社会中介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五)构建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依托政务网络平台和应用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交换和信息处理两大网络系统,通过该平台进一步整合工商、税务、质监、公安、金融、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由信用中介机构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工整理、综合分析,最后形成企业信用报告,提供企业信用档案数据的交换和信息查询服务。同时,要建立联合征信制度。企业信用征信是收集整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状况、失信记录及违法行为等情况的复杂工作,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协作。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联合征信部门(市信用信息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用资料。

四、加强公民个人信用建设

公民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只有社会公众都树立了信用意识,全市信用水平才能提高。

(一)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诚实守信观念

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在全社会全面进行信用道德教育,并从中小学抓起,培养信用意识。深入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新风尚,通过道德培育和法律制约,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信用素质。

(二)制订公民诚实守信行为守则,规范公民行为

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突出倡导诚实守信这个重点,立足现实,推陈出新,提出一套反映时代特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道德伦理规范,建立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行为准则,完善全民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试行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营造信用社会氛围

借鉴国内外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包括数据采集、披露、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个人信用联合征集制度,将银行、税务、保险、公安等有关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加以收集整理并不断完善,健全个人信用记录和个人信息档案。在经营者、科技人员、公务员、教师等社会阶层,开展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规范操作程序,促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加大对个人信用信息违法性失真的处罚力度,营造个人信用健康的良好环境。

五、完善社会信用管理机制

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最终形成以政府、行业、中介机构为基础,实现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专业评估和信用公示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

信用信息公开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首要环节。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主体,都要依法依规,以不同的形式公开在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中掌握的信用信息。

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市信用信息中心,由该中心具体运作,依托市政府网站,建立“*现代信用网”,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进行采集、整理、储存,使工商部门采集的企业登记注册、重合同守信用情况,银行采集的可以公开的贷款偿还、风险记录、抵押或担保情况,质监部门采集的质量检验、行政处罚记录等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定期向市信用信息中心报送,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使“*现代信用网”成为全市信息数据和信息权威机构。

信用信息公开必须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

(二)建立信用产品供求机制

按照“特许经营、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思路,建立规范的信用行业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社会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重点培育、发展和面向国内外引入有资质的征信公司、大型评级公司、企事业信用服务和消费者信用服务中介等。依法招标成立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征信实体或授权具有良好资质的信用专业机构,作为全市信用数据建设营运主体。要对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中介行业进行科学管理,促进信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信用行业要依法自主组建信用行业协会,逐步实现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积极培育信用产品市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客观地企业信用信息,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息,优先采购信用优秀企业的产品。有关领域要实施信用准入制,首先在银行同业市场、商品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等方面建立信用准入制度,逐步扩大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由各类市场主体依照自身信用水平参与市场交易,规避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企事业及相关人员自觉守信,诚信经营。从而形成、培育和扩大信用产品的需求,刺激信用产品的供给,促进信用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加强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在物质、精神方面建立长效的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以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要通过信用分类管理,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凡有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公民,应将其列入警示系统,加以警示,并通过“*现代信用网”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凡被纳入警示系统并予以警示的失信企业,行政执法机关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被吊销执照企业的“死亡档案”,防止这些企业再次在社会上搞信用欺诈。

对守法守信、诚信经营、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公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守信企业和个人应给予更多的优惠或提供更便捷的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利用信用信息,给守信者以更多的优惠。通过逐步规范社会信用行为,引导全社会重视和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理念。

(四)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信用建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制定措施,监督到位。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实行信用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和行政效能建设中统一考评。三是要加强对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督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主动,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五)建立宣传舆论机制

加强现代信用观念教育,强化信用意识,是加快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在全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有效措施和可靠保障。要结合全市的主题教育活动,利用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在全市大张旗鼓地开展“信用*”系列教育活动,并把它作为我市改善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中心工作。要将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把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诚信宣传活动加以整合,集中声势和力量,全面、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倡导诚实守信、求真务实的思想和意识,增强人们的信用理念,关心和支持我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重点加强对经济主体开展“诚信兴业”为内容的诚信教育,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树立、实践诚信理念。我市新闻媒体要运用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道德资源,深入、持久地在全体公民和企业中进行道德思想、道德信念、道德规范的教育,大力宣传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六、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系统

(一)组织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社会各层面和不同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在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加快构建全市统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间信用监管、服务的协调事宜,制定信用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接受社会公众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投诉等。

各县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抓紧落实。尤其是工商、税务、质监、物价、卫生、农业、商务、食品药品、交通、房产、建设、银行、海关、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搞好协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切实抓好本县区、本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服务和配合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二)政策法律保障

要围绕规范信用秩序,尽快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企业征信、个人征信的统一标准和方法;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处理;社会信用信息资料的分析、整理、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提供信用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定信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市场准入、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与移交、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

(三)资金和人才保障

为保证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方案,出台相应政策认真组织落实。同时,要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为该项工作正常推进提供必要的资源保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确需由政府承担的支出,应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投入到位。

要大力培养信用体系建设所需的专门人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信用体系建设专门人才的培养计划,做好培训工作。要合理地使用好专门人才。

(四)技术保障

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保障,严格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产品,确保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确保政府政务机密、企业商务机密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不被随意泄露。

1.整合行政资源,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改变部门、行业和区域对数据的封锁与分割状况,把分散在政府、行业等各方面的企事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进行归集整合,实现全市信用信息的交换与互通,提高信用信息的利用水平。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分类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立数据库,开发适合我市市场主体特点的评估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培养信用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2.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方面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载体,要实行分类管理,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使用制度,有的要免费向社会提供,有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